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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长期投资核算方法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长期股权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平稳进行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长期股权投资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首先,生产性企业利用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以获得经济收益。为了拓宽生产面、增加销售渠道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就会通过各种资本运营方式来扩大规模,实现资本增值。由于部分企业存在资金规模和运作方式的制约,它们就会通过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方式来获取收益。在这种运作模式中产生的投资按照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来划分可以分为三类,即交易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即是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其核算方法。
(二)新旧会计准则
会计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精细度高的工作,又因为其涉及到公司较为敏感的经济信息,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因此,会计工作的进行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同时还要有相关的准则去约束和规定会计工作。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和现实要求,我国在2001年完成了会计准则具体内容的修订和编制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颁发,并在企业中广泛施用。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旧的会计准则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状况,于是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予以施行,在旧准则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变动。在长期股权投资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算和核算方法应用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二、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差别
(一)规范的范围不同
旧的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并且把债权投资划成了两部分,分别是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而在新准则中,由于金融工具这一新概念的引进,仅对长期股权投资做了规范,把短期投资修改为了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成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总体来说,旧准则把投资划分为三种。即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短期投资。而新准则划分成了四种,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中对投资取得是以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的。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是为了取得相应的投资而付出的全部价款,这些价款包括税金和手续费等费用。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则采用了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这种计量方式把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价外税费规范为当期损益,把初始计量进行了概念和范围上的区分,初始计量被划分成了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模式。并且,合并形成又可以继续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不同
旧会计准则对不同形式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或者无共同控制并且没有产生重大影响时,就应该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相对应的,如果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或共同控制并且产生了重大影响,就应该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是在新准则中,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有了改变,研究后可以发现,两种方法的应用范围都更加严格。具体来说,成本法的应用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条件,即对投资单位或子公司的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对于权益法,新准则中的应用范围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这一情况。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新准则对经济实质有了更加深入的说明,并且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缺点
(一)新准则的优点
1、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相比旧准则更加注重于实质,使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大幅度提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概念做了辨析,使被投资企业在发生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都不会直接对投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产生影响。而在权益法中,投资收益客观正确地反映了投资企业的收益,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做出的随时调整也真正体现了投资企业所具有的实际权力。此外,新准则中对于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也不再仅仅是以投资份额作为标准,而是增大了投资企业实际权力在选用哪种方法时所占的比重,公允价值的引进对于反映企业之间的相互联系有着客观的作用,这些都体现了新准则注重实质的原则。
2、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是旧准则的补充和完善,充分凝聚了财务界的研究成果。对于准则规范的对象划分一直是会计工作的重点内容,只有进行精确的定位,才能保证准则在实行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新准则中引入金融工具这一概念,并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同时对不同的划分内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另外将长期股权投资从旧准则的三项重新细化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这些细化的相关科目为会计核算的精确性和实用性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3、简化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现代的计算技术和方式应该是在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同时向着简单易操作的方向发展,新准则正式适应了这种要求。通过对长期股权的核算进行简化,不但降低了核算的复杂性,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还避免了由于大量繁杂计算引起的失误。首先,新准则降低了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加大引起持股比例增加而进行核算方法的变更造成的复杂计算。其次,新准则去除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明细项目,这一改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权益法核算的复杂度,并且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和分配进行了有效的规避。
4、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会计工作的直接目的。新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适用范围、明细科目等都做了科学的规范,基本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安全可靠,为企业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新准则取消了关于投资差额的规定,使企业仅通过股权差额就实现利润调节的现象不复存在。这些新的规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的盈余操作,为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经济犯罪设置了障碍,切实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新准则的缺点
1、背离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中对清算股利过分重视,从而造成对重要性原则的背离。新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掌握股权较少的情况。投资企业进行成本法的核算时,如果被投资企业由于累积净利润超过投资企业应收股利而存在差额,则这部分差额将会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来冲抵投资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新准则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造成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成本的增加,严重背离了核算的重要性原则。
2、促成资产破泡沫的产生
这种资产泡沫的形成主要好是由于企业交叉持股引起的。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不断的扩大之中,其运行的深度和影响的广度在逐步提高,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变得越发活泼。所谓交叉持股就是企业之间相互持有股份,这样的企业已经占到了相当大一部分,使与此相关的会计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交叉持股按持股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交叉持股,指的是两个企业相互之间持有彼此的股份;另一类是非直接交叉持股,也就是多个企业之间相互参股,循环持股。由于交叉持股引起了会计工作的相互渗入,使得企业之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但是在新会计准则下,利用权益法对交叉持股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时会出现重复计算利润的现象,而且随着交叉持股程度的加深,这种现象就越严重,从而更容易出现资产泡沫。
3、公允价值的引入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挑战
公允价值的概念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这一新内容对于提高会计质量有很大作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新概念有积极的一面,也就会有消极的一面。例如,进行交易的双方相互之间比较了解,而且其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那么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就会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无序性。公允价值的确定是由人的主观判断来完成的,而不同的人即使在看待同一个现象时也会有不同的评价,因此,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使评价尺度难以统一,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也是较大的挑战。
4、选择核算方法时过分注重表决权比率
新会计准则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时,强调的是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具体表现在投资企业拥有多少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相对于被投资企业是影响重大但缺乏控制力的标准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50%的投票表决权。实际上,即使投资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没有超过50%,仍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并且途径有多种。例如,由于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的相互关联,通过企业之间的董事会成员协议或者长期经营业务上的合同关系等因素来实现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此外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较为分散,投资企业只要持有的投票表决权远远高于其他分散股东的持有份额,则该企业也具有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因此,以既定的表决权率来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不能反映企业实际的会计信息。
四、对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建议
新会计标准在我国企业实行之后对长期股份投资的核算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从企业发展方面考虑,在新准则施行后,应该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规范为目的,对企业的原有投资需要进行必要的重新分类和测量,在此基础上,重新设置财务会计系统中的会计科目。如果是初次进行新准则的执行,可能会存正投资差额,这种投资差额是由在合并企业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尚未完全摊销二产生的,对于这种投资差额应实行全额冲销措施,并对留存收益进行调整。
结论:
企业对外投资是实现盈利的重要方式,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占据投资的很大部分。对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的研究,能够切实帮助会计工作安全有效地进行。在新会计准则下,充分理解和掌握核算方法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现金流量、经营成果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航天科工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裴清华.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探讨[J].现代营销,2012(01)
[2]周茂春.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J].财会通讯,2010(10)
[3]林克明.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
根据CAS2及2008年的准则讲解,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后续核算方法转换的情况可具体分为六种(见表1),其处理原则在总体上遵循了追溯调整原则,只是在不同情况下追溯处理的时点及依据的价值基础不同。如表l所示,除减持股份导致第2、3类持股变为第4类持股时(情况①)要求在后续期间利用现金股利等进行追溯调整外,其他几种情况均要求在核算方法转换时,将继续持有的原持股部分按新的核算方法进行追溯调整。
遵循追溯原则的目的,是使通过不同过程取得的相同比例股份对会计报表产生相同影响,即以相同的会计语言表述相同的持股结果,最终实现殊途同归。如A公司在2007年购入B公司60%的股份,同一时点C公司购入B公司30%的股份,两者购人的单价相同,与B公司均属于非同一控制情况(或均属于同一控制)。2008年A公司出售部分股份后仅保留30%股份,此后两家公司都没有再变动其持股比例,两者持股目的也相同。那么,2008年及以后年份A和C公司各自持有的30%股份对两者报表的影响就应该是一样的。A公司要遵循这一理念处理2008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的相关业务。
二、涉及企业合并的业务处理例解
表1中涉及企业合并的情况有②、③、④、⑤类,其中④、⑤类的处理原则相同。下面分别说明具体的账务处理过程,但仅考虑个别报表的会计处理,不考虑编制合并报表时的调整抵销分录。
第一种情况:同一控制下,增持股份形成企业合并,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核算转换为成本法核算时,以转换时点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基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
[例1]公司与K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2007年1月1日,J公司用60万元取得了K公司20%的股权,以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当时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250万元,差额产生于同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1130万元,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10年,残值忽略不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7年K公司账面净利润为50万元,因拨款转入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两家公司均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8年2月1日J公司又用200万元取得K公司50%的股权。2008年2月1日。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370万元,J公司的资本公积足够冲减。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取得20%股权,因支付对价60万元大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50万元(25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2007年底按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8万元[(50-10)×20%(折旧差额)],其他权益变动2万元(1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3)2008年2月1日取得50%股权,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20%持股部分的核算方法追溯调整为成本法核算的结果,即将权益法核算期间长期股权投资下的“损益调整”和“其他权益变动”科目余额调减为零,同时调整涉及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
借:盈余公积8000
未分配利润 7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600000
(转入按成本法核算的账户)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0000
(4)将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调整至合并日合并方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合并方支付的对价也以账面价值处理,借贷差额先调整资本公积,不足冲减部分再调整留存收益。本例中总控股比例70%部分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入账价值应为140万元(合并日2008年2月1日K公司净资产200万元×70%),原长期股权投资经调整后余额为60万元,故调增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140-60)。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不要混淆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的业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非同一控制下,增持股份形成企业合并,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核算转换为成本法核算时,在转换时点对原持股部分进行追溯调整,并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余额。
[例2]承例1,假设J公司与K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分录(1)(2)同例1。
(3)2008年2月1日取得50%股权,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20%持股部分的核算方法追溯调整为成本法核算的结果,处理分录同例1。
(4)总控股比例70%部分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应为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原20%控股部分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60万元,新增50%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故增加长期股权投资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
第三种情况:同一控制下,减持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在个别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在转换时点以原取得股份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剩余持股部分追溯调整为从最初取得时起持续按权益法核算的结果。
[例3]J公司与K公司受同一主体控制,2007年1月1日,J公司用200万元取得了K公司80%的股权,以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
资。当时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公允价值240万元,差额产生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90万元,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9年,残值忽略不计,按直线法计提折旧。J公司的资本公积足够冲减。2007年K公司账面净利润为50万元,因拨款转入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两家公司均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8年2月1日J公司以180万元对外出售了所持有的K公司60%的股份。2008年2月1日,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37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取得80%股权,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80%)12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2)2007年底按成本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因未分红不必进行处理。
(3)2008年2月1日出售60%股权。
借:银行存款 1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20万元×3/4) 9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万元×3/4)6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4)“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万元(120-90)”与“取得该部分投资的初始成本50万元(200×1/4)”之间的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同时比较“取得该部分投资的初始成本50万元(200×1/4)”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8万元(240×20%)”,若前者大,不予调整;若后者大,则按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及留存收益。因此例3中分录应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原成本法核算余额)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200000
若取得投资时(2007年初)K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7万元,J公司享有的部分就为60万元(300×20%),大于其100万元的初始投资成本,那么该步骤的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1000
(原成本法核算的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000
留存收益 10000
(权益法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未分配利润 90000
(5)剩余20%持股部分在2007年按权益法核算应追认投资收益8万元[(50-10)×20%(折旧差额)],其他权益变动2万元(10×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0000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0000
贷:留存收益 8000
未分配利润 7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
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同一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原则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减持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导致的转换处理与例3的原则相同。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转贴于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准则虽然给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使用范围,但企业如何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两种方法、以及三种权益法中做出择抉,以提供更准确、真实的财务信息,需要解决好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的界定问题;二是不同类型的权益法的选择问题。
一、核算方法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的界定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按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资本比例或其他影响因素可分为三个层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正确界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是能否合理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关键。因为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只有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否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控制是指投资企业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与被投资单位形成的是母子公司关系,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最高。共同控制指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被投资单位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直同意时存在,与被投资单位形成的是合营企业关系;重大影响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存在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与被投资单位形成的是联营企业关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都较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最弱的是投资企业既不具有共同控制又不具有重大影响。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可直接按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比例进行界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界定为控制;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界定为重大影响;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时,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这个划分不是硬性的界定标准,企业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投资企业持有的表决权资本在20%、50%界线以下时,应根据企业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或能否通过其他途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来正确界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
[例]甲公司拥有乙公司40%的表决权,丙公司拥有乙公司20%的表决权,丁公司拥有乙公司40%的表决权,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丙公司在乙公司的权益由甲公司代表。在此情况下,甲公司实质上拥有乙公司6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即甲公司虽然只持有乙公司40%的表决权小于50%的比例,但甲公司通过协议实质上能够控制乙公司,此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影响程度就应该界定为控制。
又如,A企业已持有B企业15%的股份,另有现行可实施的潜在表决权为10%。在此情况下,A企业在界定对B企业的影响程度时,应该将10%的潜在表决权考虑在持股比例中,按照潜在表决权转换后的综合持股水平进行判断。即A企业实质上拥有B公司25%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应界定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影响程度,相应选择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界定投资企业具有的影响程度时,特别是对临界点以下的持股比例的判断时,关键在于界定其实质的影响程度,这是正确界定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的关键,是合理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关键中的关键。
二、不同类型的权益法的选择
权益法根据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核算依据不同,分为简单权益法、购买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三种类型。简单权益法的核算依据直接采用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用该利润乘以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计算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权益法和完全权益法的核算依据则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净利润为核算依据,两种核算方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力度不同。购买权益法只调整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额计算调整后净利润;完全权益法的调整力度更强,在购买权益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消除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的影响计算调整后的净利润。
当投资企业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由于不同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当期损益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合理选择权益法成为选择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又一关键。
[例2]M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取得对联营企业N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N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500万元,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10月,M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120万元的商品销售给N公司,至2009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则
当M公司采用简单权益法核算对N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直接以N公司账面净利润300万元为核算依据,2009年度确认的投资收益为90(300×30%)万元;当M公司采用购买权益法核算对N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则需要在N公司账面净利润300万元的基础上,调整2009年1月1日N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值500万元和账面价值300万元的差额对净利润的影响,该差额的影响额是通过折旧费用的摊销,固定资产账面摊销额是30万元,而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费应为50万元,相差20万元,则调整后的净利润为280(300-20)万元,2009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4(280×30%)万元;当M公司采用完全权益法核算对N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除了要考虑上述20万元差异外,还需要考虑2009年10月形成的未实现内部收益60(180-120)万元对N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因此,调整后的净利润为220(280-60)万元,2009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6(220×30%)万元。简单权益法与购买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差6万元,购买权益法与完全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相差18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选择何种权益法不仅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对投资企业当期损益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合理选择权益法至关重要。企业在选择具体类型的权益法时,应从重要性原则出发,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发生频率的高低两个标准进行合理选择。
(1)金额标准。当需要调整的影响金额较大时,选择调整力度较强的完全权益法核算;反之,选择调整力度较弱的购买权益法或简单权益法。此处的需要调整的影响金额大小不是影响额本身数额的大小,而是相对被投资单位当期净利润的相对数的大小。如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的金额相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金额很小,仅为0.1‰,依据重要性原则,该影响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可忽略不计,财务人员可选择简单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避免繁琐的调整工作。
(2)频率标准。该标准是针对是否选择完全成本法而言的,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发生的频率较高,即使对于单独的一笔内部交易其影响金额较小,但由于频繁发生的内部交易导致其累计影响额相对较高,则根据重要性原则,该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是重要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选择完全权益法核算;反之,可选择简单权益法或购买权益法核算。
[本文系陕西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项目编号:BJ09-19)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初探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9日
按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成本法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投资年度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第二种为投资年度以后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处理。
一、成本法下投资当年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般不作为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因为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在下一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一部分属于投资后被投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以上原则在实务中应按下列方法操作:对于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能分清是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的,应当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成本的金额;如果分不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的,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
1、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为两种情况: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冲减成本,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作投资收益,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二、成本法下投资年度以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以后年度,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应减少的投资成本。
1、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2、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反之,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时,应再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使投资成本又保持原投资时的成本。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冲减投资成本及以后恢复的金额,应在备忘簿中详细记录。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处理中,会计界还是觉得太繁,而且限制条件较多,计算较复杂。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分别处理,且投资以后年度又分为投资后被投资方累积分配现金股利大于或小于等于投资后累积实现净损益两种情况,此外还要考虑转回的投资成本是否超过原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数额限制,有时还离不开账表外的“备忘簿”等。因此,实务界认为,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重要性要求,增加了会计信息错、弊的可能。还由于计算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人员出错的几率,同时也为会计人员制造假、错信息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鉴此,财政部经过广泛征询后,于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长期股权投资适当简化成如下描述: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所以不再冲减成本,而是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这一简化,充分体现了财政部删繁就简和重要性原则并重的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简便了会计核算和报表的阅读。简化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利润和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与前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相比不再需要考虑原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限制,不再需要去理解记忆那些计算公式;同时,简化后的计算办法也降低了会计人员人为造假机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会计信息错、弊的可能。
而权益法核算下,并未改变,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会计界对这一改变,很多人不理解,认为纯粹是为了简化实务界的会计核算,而从理论上来讲,这一改变不合理。其实不尽然,只要我们对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种核算方法有一个清晰地划定,弄清这两种方法的会计核算本质,就会得出结论。
1、权益法核算下,其核算的实质就是关键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权益法下,投资者对其长期股权的后续核算唯一的依据,那就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来作为依据的,并以此作为核算调整的基础,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亏损)了,就会导致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会发生增加(减少)变动的,那么投资单位就以其所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并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注意的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眼盯着“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再如,被投资单位要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了,就一定会使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减少,那么这时投资单位也就将按其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同时调整(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如,被投资单位要发放股票股利,这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不会发生增减变动的,所以投资方就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2、成本法核算下,就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一经入账,以后的后续计量中,就不再调整和变动了(追加新的投资额和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资的不属于此情况),但可进行减值。在这种核算方式下,关键词是“宣告发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即,眼只盯住被投资单位是否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只要发放,投资方就做账务处理,按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否则,被投资单位不论有什么样的业务与经营业绩与利润,投资方都不做任何的账务处理。
所以,对新准则下的成本法解释,在2009年6月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由原来的很复杂的处理简化为现在的简单而又易懂的处理。而权益法并没有调整,所以就没有发新的解释。所以说,现在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处理的区别更加清晰化了。
主要参考文献:
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相同之处
(一)取得投资时,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方法相同 在初级职称考试中,不考虑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部分内容在中级职称考试中将涉及到。通常考核的是以银行存款购买被投资单位的股票。新准则对企业购入的股票根据投资人持有的目的、时间、形式进行了规范,对企业打算长期持有的较大比例的股票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两部分:即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购买价款中包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单位应作为应收股利,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收到现金股利时会计处理相同 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时,仅仅是资产内部发生增减变化,此时不应确认投资收益。两种核算方法都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在这一点上很多考生最容易出错,认为收到的现金股利就是进行投资获取的收益。
(三)对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两种核算方法处理相同 如果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成本法不需要作账务处理,权益法下,由于宣告发放股票股利涉及“股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之间的增减变动,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做账务处理。另外,被投资单位提起法定盈余公积金,成本法和权益法都不做会计分录。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不同之处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区别 成本法核算的实质,通常在整个持有期间账面金额等于初始投资成本,只要没有追加投资和出售股票,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一般保持不变。权益法核算的实质,在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金额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即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会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方法的区别 (1)会计科目设置不同。成本法下,不需要设置明细科目。权益法下,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 “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不同业务核算。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核算不同。成本法下,会计核算比较直观,通常按照取得时支付的价税费合计金额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权益法下,财务处理相对复杂,需要比较两个数字的大小,一是初始投资成本,二是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为应享有的份额)。当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的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商誉,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按照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当初始投资成本
(3)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不同。成本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注意是宣告分派而不是实际发放,按照应该获得的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投资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的盈利会增加其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反之,投资方做投资损失处理,即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投资单位承担的投资损失以该长期股权投资总账余额为零为限,超出的部分进行备查登记。值得注意: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是对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了分配,会引起自身所有者权益减少,投资方一方面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下核算),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股利。
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不管是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应获得的股利,增加“应收股利”账面金额,但是两种方法涉及到的对应账户有所不同。成本法下是作为一项投资收益的增加,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权益法下由于利润分配使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减少,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提醒考生特别注意的是: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是不进行账务处理的。
(4)持股期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账务处理不同。成本法不需要进行财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单位需要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核算,同时调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二者账务处理不同。权益法比成本法需要多做一个会计分录,权益法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用处置取得的价款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相比较,如果处置所得大于账面价值,确认为投资收益,反之,确认为投资损失(这一点与成本法账务处理相同),还要考虑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 “投资收益”科目。
四、成本法与权益法比较应用分析
为了方便比较分析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的应用,特举例说明如下:
[例]甲公司2013年1月2日支付2000万元取得非上市公司乙公司10%的股权,另外支付相关税费20万元。并打算长期持有。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用成本法核算。(单位:万元)
初始投资成本=2000+20=202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2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20
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购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万股并准备长期持有,占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40%,每股买入价10.2元(其中包含有0.2元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另外支付相关税费16万元。2012年12月31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200万元。
分析:通常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
初始投资成本=(10.2-0.2)×200+16=2016(万元)
应享有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200×40%=2080(万元)
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080-2016=64(万元)
应收股利=0.2×200=4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恒生公司――成本2080(调整后的成本)
应收股利 4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56
营业外收入 64
2013年1月25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500 ×10%=50(万元),同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50
贷:投资收益 50
2013年3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的利润。
分析:该业务涉及资产内部的增减变化,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
贷:应收股利 50
2013年3月15日,收到恒生公司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
分析:该业务不确认投资收益。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3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
分析:由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甲公司不做会计分录。
2013年,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分析: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50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增加500 ×40%=200(万元),同时确认投资收益200万元。
2014年2月1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宣告分派2013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分析:甲公司应分得股利=200×0.2=40(万元),由于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导致其所有者权益的减少,甲公司应同时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40万元,在“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014年4月1日,甲公司收到来自恒生公司的现金股利。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0
贷:应收股利 40
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全部售出乙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净额2200万元。
分析:处置所得2200元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020元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2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20
投资收益 180
2014年5月30日,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
分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300万元,使恒生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增加300万元,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300万元,甲公司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0×40%=120 (万元),在“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0万元。
2014年6月28日,甲公司将持有恒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交易费用后2560万元存入银行。
分析:出售股票时,“成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80万元,“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借方余额=200-40=16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借方余额=12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080+200-40+120=2360(万元),处置时应确认投资收益=2560-2360+120=320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5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成本 208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损益调整
160
――恒生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120
投资收益 2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
贷:投资收益 120
1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后,其后续计量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法依据的理念不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结果不同。
1.1 成本法的理念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依据的理念是法律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除非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利润,否则其实现的利润就只属于被投资企业,而投资企业无法按照比例分享。因此,成本法决定了投资企业持有期间不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进行会计处理,只有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才按持股比例享有的份额进行会计处理。
1.2 权益法的理念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变动而变动的方法。权益法主要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依据的理念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从法律形式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此,股权代表的是股东应享有(承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应该按照持股比例反映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变动而变动的部分。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解读
由于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2.1 适用范围
(1)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
2.2 基本原则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如何确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需要调整;如果调整,如何调整。要解决上述问题,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转换处理的基本思想是遵循追溯调整法,即假设从原取得的投资开始就采用权益法,把原取得投资采用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为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
2.2.1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2.2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调整
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2.2.1 追加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区分原持有的以及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2.2.2.1.1 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原取得投资时投资成本小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账户。
2.2.2.1.2 新增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原则
应按权益法处理,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果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账面价值)。
2.2.2.1.3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原则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投资企业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2.2.2.2 因处置投资导致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一些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体现追溯调整。
伴随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不断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间的合并等现象屡见不鲜,进而,我国对于投资企业通过合并或转让方式得到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对其核算方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这不仅使企业间的经济往来、财务状况等能够按照规定来进行规范,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提高,同时也为在市场竞争之下各企业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进而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1、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持有股份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或者是为了谋取其他的经济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一种资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加大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从而达到控制原材料供应,控制销售渠道和达到规模效益,分散经营风险。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较长,风险大,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
2、关于成本法及权益法的解读
2.1、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成本计价的方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第一,当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以及公允值无法实现可靠计量的时候;第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方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者重大的影响,同样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就应该采用成本核算法。
2.2、权益法
权益法就是指投资以初始的投资成本计量之后,在投资持有的期间内,根据投资企业在实际中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合理调整的方法,当投资企业来说,对被投资企业共同控制或是重大影响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3.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3.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通过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将初始投资成本视作被合并单位净资产账面报价的份额来计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合并报价的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要记入资本公积之中。
3.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可以把初始投资成本看做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来进行计算,若付出的资产或者所承担债务的公允值同其账面价值出现差额。则差额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中,或者营业外支出之中。
3.1.3、非合并方式取得
非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种,一是以现金购买股票,初始投资的成本为购买股票所支付的所有款项;二是接受投资企业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3.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股权的时候要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之后再追加或者回收投资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另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宣布分派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然而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的时候,仅仅限于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进而产生的累积净利润分配额,当企业获得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大于应有数额的部分,应当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回收,以此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权益法下,企业在投资时,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比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小,要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差额调增,且要记入营业外收入。在期末,当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时,首先应以被投资单位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值为基础,对其净利润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次,依据调整后的净利润来确定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4、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纳税筹划
由于股息与资本利得各自承担的所得税税负不同,前者是依据投资双方所得税的税率差异来补缴所得税,若投资的双方税率相同,那么股息不再补税,后者则要全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为了实现合理的纳税筹划,在投资方转让股权的时候要避免把股息转化成资本利得。具体有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在投资方转让股权之前,由被投资的单位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者盈余公积进行分配;第二,若投资方所转让的不是全资子公司,这时要将投资比例提高之后再转让。
4.2、会计核算方法的纳税筹划
在成本法下,在投资收益已经实现但是未分之前,“投资收益”这一账户并不能反映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因此不需要对投资收益计算补缴所得税。而在权益法下,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收回,投资企业都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当期,依据所占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并计算补缴所得税。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可以采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的方式,以此来进行纳税筹划,通常投资企业利用成本法比权益法更能实现延迟纳税与降低税负的目的。
5、总结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我国股权投资的现象日益普遍,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的行为也逐渐增多。为了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水平的有效提高,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不断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管理,不断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不同的核算方法不仅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而且对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的认识也不相同。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二、应用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在我国会计实践中,核算方法的具体应用范围通常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或会计核算制度的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实质控制权,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可用成本法,反之则应用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相关内容还表明,当企业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应使用完全权益法。虽然现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未就权益法的具体类型加以说明和限定,但从有关应用举例及说明上看,所用的权益法应是非完全权益法。
在核算方法的具体选择上,确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十分重要的。按《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标准是看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则为有实质性影响,反之则否。从这一规定及相关说明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其在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所占份额的可控制程度。当这种可控程度较高,投资企业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取得投资收益、或有权否决一切不利于自己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决议时,则倾向于采用权益法,反之,则倾向于选用成本法。
显然,前述规定是不完善的,它并未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在投资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实际上,在这一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即使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难以使其对被投资单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被投资单位的盈亏及资产的受赠等行为仍会在实质上对其财务状况及相关指标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仍按前述规定选用成本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投资企业投放到相关长期股权投资上的那部分资产的运营状况将得不到充分的披露,进而极大地影响到投资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例如,我国大量上市公司即使盈利也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就使得许多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法人股东(投资企业)未能在其会计报表上反映出这部分投资的真实情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使用权益法对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应是最优的选择。
三、应用过程的比较与分析
核算方法的应用过程就是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过程,以及对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过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动具体包括取得税后利润、发生税后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接受实物捐赠、出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产生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所谓股权投资差额则指取得股权的支出与其所代表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借差,反之为贷差。无论何种差额,在投资企业个别会计报表上是不作直接反映的。转贴于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变化一般都不进行确认,只有在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才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税后亏损,或无利可分的情况下,投资企业不作任何反映。当然,这种只认盈利不认亏损的做法对投资企业单个会计报表而言,是有停谨慎性原则的;另外,通过不同的法规对同一会计事项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不仅缺乏规范性,而且违背了可比性原则。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前述相关变化均视同投资企业自己相应项目的变化,一旦被投资单位发生这些变化,投资企业就应进行恰当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其它相关变化,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投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在完全权益法下,不涉及到股权投资差额的分摊问题。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投资企业应按本期的分摊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按我国规定,分摊方法一般采用直接法,分摊年限借差不超过1O年,贷差不短于10年。
另外,如果涉及到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核算方法还会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程序产生影响。按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母公司(投资企业,下同)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子公司(被投资单位,下同)进行的股权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权益法才会涉及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问题。按规定,当母公司直接待有一子公司的股份比例很低的情况下,母公司对相关股权投资可用成本法进行核
算,该子公司一般也不属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若加上通过其它子公司间接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之和超过50%的情况下,母公司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因而仍会涉及会计报表的合并问题,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按权益法对该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权益法下则不存在这一过程。
四、应用结果的比较分析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一)因持股比例上升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在自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1.原持股比例部分
(1)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大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原取得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小于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2)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新增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新增投资当期期初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新增持股比例部分
新增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新增的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收入。
商誉、留存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确定应于投资整体有关。
[例1]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取得B公司10%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11年1月1日,A公司又以145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75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假定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①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5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600万元(6000×10%)之间的差额100万元,该部分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②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7500-60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15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100万元(10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50万元,应当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③2011年1月1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50
贷:银行存款
14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4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50万元,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
贷:营业外收入
50
④假设2011年1月1日支付1650万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50
贷:银行存款
165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65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500万元(7500×20%)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属于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但原持股比例10%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中确认留存收益100万元,所以综合考虑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商誉为50万元。
借:盈余公积
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
贷: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