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30 16:38:2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篇(1)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013年我国税收收入达到109220119万元,其中国内增值税为23862121万元,占税收收入的21.85%。可见,对政府来说,增值税是取得税收收入很重要的来源;而对企业来说,增值税也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而一般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的主力军,为了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减少现金流出,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有必要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利用增值税计税依据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也就是说对企业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可以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方面进行。

(一)利用销项税额的进行税收筹划

1.通过纳税主体的有效分离进行筹划。销项税额筹划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额,因为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率是固定的。我国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列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为此,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税劳务、业务与产品销售业务区分开,以解决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问题。当企业发生非应税劳务时,就应将其分离成两个纳税主体的业务,通过纳税主体的有效分离来将“价外费用”转变为其他应税劳务。

2.选择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商品折扣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有这样的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到同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税收;反之则不准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对商业销售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甲公司决定在2013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的产品以80元售出;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的产品,可获得20元礼品在不同情况下,公司税后利润(该产品原材料购进单价为20元,礼品的购进价格为4元,其他税暂不考虑):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80÷(1+17%)×17%-20÷(1+17%)×17%=8.71(元)

企业利润额=80÷(1+17%)-20÷(1+17%)=51.29(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51.29×25%=12.82(元)

税后净利润=51.29-12.82=38.47(元)

方案二:

应纳增值税=100÷(1+17%)×17%-20÷(1+17%)×17%-4÷(1+17%)×17%=11.04(元)

企业利润额=100÷(1+17%)-20÷(1+17%)-4÷(1+17%)=64.97(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64.97×25%=16.82(元)

税后净利润=64.97-16.82=48.15(元)

通过两个相比较可以看出方案2为最优方案,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交的多,但是税后净利润有38.47增长到48.15,增长了20.10%。实现了税后利润最大化,节省了更多的资金,使资金更多地留在企业,让企业更好地发展。

(二)利用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进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接受劳务或进货所担负的增值税额,而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可以对进项税额进行纳税筹划。

1.对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货商进行选择。增值税相关的法规规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税额。

2.从进货渠道进行筹划。企业进货一般是向纳税人采购,也有采用其他形式的,如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等。当企业主要以收购的方式获取原材料时,就需要对收购进行规划、安排。例如企业既通过收购的方式获取原材料,也通过向一般纳税人购买获取原材料,这时就可以进行增值税筹划,筹划时应将教育附加费、城市建设维护税等考虑在内。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企业,既可以直接收购原材料,也可以从供货单位购入原材料。由于企业自己收购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而从废旧专营单位收购更合算。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采购一批原材料,进价为2000元(含增值税),所生产的产品的售价为4800元(含增值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有三种选择:

方案一,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2000÷(1+17%)×17%=406.84(元)

方案二,选择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2000÷(1+3%)×3%=639.39(元)

方案三,选择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

应纳增值税额=4800÷(1+17%)×17%=697.44(元)

通过案例分析不难看出,最优方案比最次方案节税41.67%。选择一般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税负最轻,选择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时税负最重。

二、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利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从严格上讲,它是法律和政策的结合,是用于减轻特殊纳税人的税务负担的具体手段。

(一)利用优惠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业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等安13%低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产品,选用合适的税率,不能全部选用17%的基本税率,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利用转让产权的优惠政策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转让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旧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其他筹划方法

除了上述的税收筹划方法,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一)选择恰当购货时间的筹划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也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的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短时期内得到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二)延迟增值税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的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不是税款缴纳的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税款缴纳的时间是有差异的,如果有效地延迟了纳税的时间,从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就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来自于政府的无息贷款,最简单的延迟纳税方式就是直接将缴纳税款的时间延后。例如《税法》规定当纳税期限正好是节假日时纳税最终期限可以顺延,因此可以利用顺延的规定来延期纳税。除了纳税期限外,还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也能影响最终纳税期限的确定。例如增值税对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等结算方式下的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有些货物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但还不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企业,就可以对这些货物应缴付的税款进行延迟纳税的筹划。

总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整理思路,从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各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确保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坤,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财经界(学术版)J,2011(10).

[2]钟一鸣,格霖纺织公司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浅探,知识经济J,2012(5).

篇(2)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税收筹划的思路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自备运输工具,向购买方销售货物而收取的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运输,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在税法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即不仅对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也对运输劳务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2.价外费用运费涉税处理。销售方企业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承运货物,该运输单位将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销售方支付运费后,再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费。如果取得合法的运输发票,向运输单位支付的运费根据税法规定可以按照运费金额(为运输发票上运费和建设基金的金额之和)的7%计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余部分销售方作为营业费用处理;收取的运费是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由于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同,细分为销售增值税基本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发生的运费、销售免税货物发生的运费。

3.代垫运费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货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给购买方,同时先由销货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货方垫付的运费,对销货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承运者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购货方收到该发票。由于销货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税。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运费金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货方由于取得了运输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7%作为进项税额,其余金额工业企业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商业企业作为营业费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思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当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时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自己拥有车辆并组织运输时,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的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后,购入的运输车辆包含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扣除;假定这些可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占运费金额Y的比重为R,则相应可抵扣的税额为Y×R×17%。如果外购运输,支付运费可按运费发票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即可抵扣税额为Y×7%。令两种方式抵扣税额相等,则Y×R×17%=Y×7%,解得R=41.18%。此点可称之为运费抵扣的税负平衡点。如果R>41.18%,表示自营运输中可抵扣的物料耗费较大,可抵扣的金额较多;如果R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成立运输公司并向其支付运费,还应考虑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应缴纳的营业税,其金额为Y×3%。虽然企业可抵扣税额为Y×7%,如果加上关联企业负担的营业税,相当于可抵扣税收为Y×4%,则Y×R×17%=Y×4%,可解得R=23.53%。此时如果R>23.53%,可以通过自营运输的方式,能享受更高的抵扣额;反之,则应该从自己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外购运输。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案例分析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年平均采购原材料成本的运输费用支出为400万元,如果企业自己组织运输,经测算其中能取得专用发票的物料耗费为80万元。但从增值税角度考虑,企业是自己组织运输,还是将车队成立运输公司后从该公司购买运输,或直接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哪种方式最合算?

解析:R=80÷400=20%,低于两个税负平衡点,不同情况的可抵扣税额如下:

自营运输抵扣税额=80×17%=13.6(万元)

从自己的运输公司可抵扣税额=400×7%-400×3%=16(万元)

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可抵扣税额=400×7%=28(万元)

可见,最后一种方式最合算。

例2:A、B两个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A企业每月固定向B企业销售产品5 000件,不含税售价为200元/件,价外运费20元/件(市场价)。A企业该批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 000元,运费中物料耗费取得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金额为30 000元。A企业有三个运输方案备选:

方案一:自营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5 000×20)×(1+17%)×17%=184 529.91(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30 000=11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 184 529.91-115 000=69 529.91(元)

方案二:将自营车辆独立出去成立运输公司。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5 000×20×3%=3 000(元)

方案三: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

增值税销项税额=5 000×200×17%=170 000(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85 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 000-85 000=85 000(元)

综合分析:对A企业来说,由于可抵扣物料耗费的进项税额较高,自营运输方案的税负最低,从其他企业外购运输次之,成立运输公司的税负反而最高;对B企业来说,方案一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为184 529.91元,方案二和方案三情况下运费可抵扣额7 000元,方案一可以多抵扣税款7 529.91元。但在很多情况下,A企业采用税负低的方式,对B企业来说可能是税负高的方式,可能影响双方的购销行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在购销过程可能都需要车辆运输,自营车辆运输时,在销货时应考虑收取的运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法规定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成立运输公司,收取的运费缴纳营业税。

2.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在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成本,比如将自备车辆单独出来成立自己独立运输公司时所发生的开办费、管理费支出等。因此,在运用运费的税收筹划时,需要事前进行必要的估算和相应的成本收益分析,以获取整体节税效益。

3.要考虑供货方的意愿,方案的变更会影响到购货方的税收负担,应综合考虑供货方对这种变化的反应,通盘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

4.2009年之后的企业如果进行税收筹划时,购进运输车辆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能有效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但如果只缴纳营业税,则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

参考文献:

1.李小瑞.税收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篇(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运行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本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净现金流出的纳税也显得尤为重要。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促进了企业纳税筹划的产生。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要税种,对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另外,我国税收筹划还处在初级阶段,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税收筹划才得以产生。现代企业财务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需要税收筹划,现代的社会经济环境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得以产生,从总体看,仍旧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这些都给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带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有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筹划思路如下:

产品增值率大小决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重。通过计算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可确定税负轻重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率-购进额×增值税率=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令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时:即得到: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率(17%)=销售额×征收率(6%)。从而得到增值率=35.29%。

(二)增值税纳税时间所带来的税收筹划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可以采取的方式有: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三)折扣销售所带来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因此,将销售额和折扣开在同一发票上进行筹划。

(四)代销方式不同带来的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目前,各类企业的销售方式很多,但是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经营效果。有些销售方式在处理手段上不同,也会产生税负上的不同。比如委托代销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还是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作为买卖双方的税负就不一样。采用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采取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这样委托方就可以通过价差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的筹划。

三、我国企业目前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就是少交税或者是不交税,事实上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提到增值税税收筹划,有一部分纳税人通过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实际上增值税税收筹划仅仅是纳税人进行经营的一种手段,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其根本目的应当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目的一致,即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经营方案中可以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即使该经营方案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仍然会被作为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没有风险,而实际上是有风险的

纳税人普遍认为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可以无风险的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身的收益,然而根据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特征,主观上人为决策实施的能动性会左右纳税筹划的决策必然会带来风险。所以我们应该正视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及成本,建立纳税筹划风险成本预测和核算程序,启动企业讨论研究机制。同时企业领导、财务人员、纳税专家以及外部中介税务筹划机构,应该共同对纳税筹划相关问题进行客观的讨论,形成企业讨论研究机制。

(三)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没有成本的,而实际上是有成本的

篇(4)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进行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要对流转全额纳税。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方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就需要在获得纳税利益和争夺客户之间做出抉择。

2.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毛利率较小时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纳税利益。

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4.企业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注意在相关税收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做到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加工环节税收筹划。加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务。如果这些业务由企业自己承担则这部分成本计入制造费用,不会有进项税的抵扣。如果对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对象上进行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对象,企业负担的税额会有所区别。当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制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部分加工制作的费用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2)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生产环节的税收筹划点同加工环节类似,主要是选择好采购、加工的对象。在原材料的够进的选择时,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尽量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

2.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理定价降低实际税负。商品的定价是影响税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比、不变的情况下定价越高,实际税负越高;定价越低,实际税负降低。例如:某杂志每册定价10元,发行量8万册,单位成本3元,则应纳税增值税额占销售收入的7.1%。

(2)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按定价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优惠政策带来的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增值税税收筹划。

(1)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从企业角度看如果有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规模大导致这种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则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篇(5)

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节税、避税、转移税负,也就是纳税人以遵纪守法为前提,通过合理的安排与科学的筹划整理出最优纳税方式,使企业在合理避税中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当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不仅能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有效减轻纳税负担,还能成功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使企业的成本及风险得到降低。因此,基于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是值得分析和探究的重要课题。

一、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受到的影响

长时间以来,房地产企业的建筑业和不动产销售都需要缴纳营业税这种价内税,而营业税作为一个价内税,极易发生重复征税问题,无论是建筑业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营销企业,房地产链条上的分工越明细,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这使房地产企业无形中增加了税收负担。当营改增在房地产行业得到实施后,由于每个环节就其新增价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负。同时,营改增进项抵扣的方式能促使房地产企业对其经营流程重新进行设计,将以往的粗狂式管理转化成精细化管理,达到降税的目的。但在实际的运作中,房地产企业的营改增面临许多改革中的问题,比如建筑业作为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的企业,其进项购进业务非常少,营改增之后如何对其制定合理的税率,使其税负不至于过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构成中土地成本作为占比重最大的一个项目,由于是政府直接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还不能作为抵扣进项,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此外,增值税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房地产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可能会给企业的税负带来不同的影响,不同的企业不能盲目选择,而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申报不同的纳税人。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房地产行业是根基,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房地产行业,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更是人民生活改善的一项基础性产业。当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不仅能成功避免重复征税问题,还能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有效减轻纳税负担,使企业的成本及风险得到降低。因此,基于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是值得分析和探究的重要课题。

营改增以后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有积极意义。一是税收筹划能帮助房地产企业提高其经济效益。通过税收筹划,纳税人能减少房地产企业支出税费增加利润。二是帮助房地产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当出台并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务必要熟练掌握一系列税收政策,增强纳税意识,真正实现房地产企业的诚信纳税,通过完善税收筹划来降低其税务风险。三是对提高办税人员水平、督促国家建立健全税收制度等起到积极作用。在任何国家的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税制越健全避税的空间越小,企业避税的渠道趋于对政策的熟练运用,比如减税免税的运用等。而不是能有多少可钻的空子。正所谓愚昧者抗税、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精明者筹税,营改增促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获得良好的培训空间与个人发展空间,为房地产企业依法筹税、诚信纳税提供良好条件,同时促使国家在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中堵住税收缺陷与不足。

三、基于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一)科学合理申报纳税人身份

在房地产行业实施营改增后,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要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相关规定申请纳税人身份,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标准是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旦认定后身份不同计税方法不一样,一般纳税人使用进项抵扣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以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当然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通用税率为17%,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征收率3%。

经过测算我们以为企业的购进业务达到一定比例有必要按照规定申报一般纳税人,否则税负会远远高出小规模纳税人的平均税负。并且需要提醒的是,按照现行增值税纳税人管理规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申报一般纳税人的,税务部门将要求按照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增值税并且不得做进项抵扣,亦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的财务管理发生了这样的申报失误,企业的税负将大幅度增加。但需要提醒的是并不是所有房地产企业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好,比如提供建筑劳务为主的企业和以不动产销售为主的企业由于进项税额很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使用一般纳税人的较高的税率(预测房地产企业为11%的增值税税率),另一方面却几乎没有进项抵扣,那么同样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负。这种情况下不如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加强管理增值税发票,及时获取可抵扣发票

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企业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专人开具、专人保管。房地产企业应使其内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并促使财务人员加强学习税务知识。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方面要管理好销项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管理各项购进业务,包括固定资产购进的管理和采购材料的管理,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应的抵扣联。尤其是在与大多数建筑公司或销售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由于对方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要积极协调获取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期正常完成抵扣。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房地产建筑施工企业竞争将更加激烈,由于难于实现外部税负转嫁,致使一些建筑企业选择从工程质量入手,降低成本获得期望的利润。这就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强化内部质量监管和外部质量监控,尽量选择那些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相符的、具备正规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又为后期抵扣进项税打下基础。

笔者可以预见,基于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化专业协作的重要杠杆作用,未来几年,社会上的建筑业会发生优胜劣汰整合兼并的热潮,那些资质缺失、质量不过关的游走型建筑施企业会大批淘汰。

(三)科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减税免税目的

增值税减免税条例有诸多规定,比如利用掺兑废渣在生产原料中且比例不低于30%的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给予免税;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且在生产原料中比重不低于30%的给与增值税即征即退;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含水泥熟料)不低于30%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此外,随着绿色建筑理念的推广,增值税对认定为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的产品将给与免税或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房地产行业产业链的相关企业要科学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税收筹划实现减税免税。

(四)注重经营活动管理,合理开展税收与成本联动筹划

一是对供应方的资格和价格进行比较。房地产企业到底应该在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还是在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在质量相当的前提下要做成本与税收的联动筹划,比如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一批增值税税率17%的货物,价税总计117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7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同样一批货物,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该批货物只有等于100万元,企业的预期成本才不会改变,低于100万元企业获得额外利润,如果高于100万,即意味着企业成本费用增加。二是利用税率差异。当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业务既涉及一般物资又涉及建筑业劳务时候,一般物资的税率是17%,建筑业的税率是11%,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利用混合业务不同纳税对象税率不同的差异,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五)加强税务机关沟通,确保企业税收筹划合法

在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过程中,制订以及实施筹划方案,要注意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与准则。所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规范,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合理避税,保障合理避税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企业还应充分关注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考虑国际相关法规及行业准则的约束。

另外,由于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应当加强与当地国地税机关的沟通与协调,熟悉当地的税收征管特点和具体要求,对税务部门的指导要主动积极地接受,定期向其咨询政策的最新发展动态,并进行理解、掌握,为制订合理的筹划方案提供参考。制订方案、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对本地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方法要时刻关注,以取得本地部门的认同。实施方案的后期阶段,倘若与税务部门在理解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企业应予以合理解释。

四、结语

“营改增”的最终目的在于协调社会负担和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降低社会税负。虽然,在“营改增”初期,房地产企业会面临很多的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也会遭受一定的挫折,但是,只要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营改增必定是推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金晓云.“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5):64―65

[2]张伟巍.“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J]. 当代经济,2015(17):26―27

[3]钮德明.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5(19):177―178

[4]徐秋玲.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6(7):328―330

[5]甄月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及税收筹划[J].管理观察,2016(2):171―173

[6]韩笑.实施“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4(7):20―23

篇(6)

一、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是一种价外税,其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过程商业批发和零售过程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为17%或13%,同时有权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规定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则按6%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领购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中小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严重影响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这几年税收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税收的增长都是以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加重为代价的。为保证财政收入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根据规定,我国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这种生产型增值税法的制度下,企业购进生产设备的支出不能抵扣,造成企业负担沉重,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因此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从而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高投资企业的资本构成较高,固定资产投资较其他企业要多。

2.骗购、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猖獗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不法纳税人进行欠税、偷税、骗税的主要切入点。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税收筹划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同时也正考验着中小企业是否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两类的做法对中小企业来说显失公平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而作为增值税税收筹划纳税人又分成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两类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作了诸多界定。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180万元以上)和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有的中小企业因为销售规模不达标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丧失了使用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的权利,致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开展,而且大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

三、中小企业增值税收筹划方式

1.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

2.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分别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那么,中小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要尽量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对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筹划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例如某客户购买10件商品,应给1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1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四、解决中小企业增值税问题的对策

1.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向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转变。这一转型将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也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做的优点首先是有利于均衡税负,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公平竞争。其次是消费型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彻底消除流转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即彻底消除因固定资产含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税负不平的现象,从而可以克服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圆满地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中性目标。

2.依法严厉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由于增值税税收筹划专用发票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凭证,它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计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因此,所有违法违规的处理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后果是最严重的。

(1)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

要严格落实复审年检和清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或者按照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实行重点监控,堵塞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的源头。

(2)加强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

将异常申报企业每月列出清单,重点稽核其发票有无虚开、代开、大头小尾等违反发票管理、造成发生偷漏税的行为。

(3)形成“管、查互动”制度

通过在征收、管理和稽查各部门之间建立以查促管、以管促查的查管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和日常评估、稽查工作。数据评析岗要重点评析纳税人零、负申报的行为,在评析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转稽查部门重点稽查,稽查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和对策,让管理机关做到有的放矢,减少异常申报行为的发生。

税收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效应的同时还具有其他的效应。说明了税收筹划产生的背景,原则,增值税筹划的方式等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政府利用它来引导企业,实现国家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

参考文献:

篇(7)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作为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实现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规划行为。增值税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位计算增值额度而征收的税种,在推行过程中,增值税坚持以扣除项目建设或者采购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征收。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以及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当增值税由生产环节转化为消费环节之后,一般就进入了纳税环节。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通过税收筹划,现实有效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税的转型工作主要是实现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增值税的直接转变工作。为了提升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推行了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工作。整个转型改革的重点环节,集中于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通过有效手段降低企业在设备采购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国内投资,扩大内需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国际竞争环境的影响,实现了国家税收体系的科学合理化改革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

(1)从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国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者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当存在进项税额时,可以进行相关的税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规定有:一是除了规定的非应税项目不得进行税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机器设备在内的大多数设备,可以进行相关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动产不能计入抵扣进项税款的工作;三是在购进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游艇等不动产时,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环节,则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是外购后进行销售,则属于普通商品,可以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对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而言,所包含的进项税款采用规范的直接扣除方法进行实施,即就是通过纳税人当年采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为基础,可以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当出现抵扣不完的情况时,可以转账给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在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机械、运输工具、机器以及其他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等。同时,也取消了单价超过2000元的限制条件。(2)对于中小型纳税人,不再分设工业和商业两种征收税率,而采用统一的3%新税率。(3)取消在进口设备方面的增值税补贴政策,以及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增值退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管理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细节

在上述的国家规定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点,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购进的专用型和混用型设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呈现差异性,因此,从客观上为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选择合适方式进项税款抵扣的筹划。当选择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纳入到固定资产之中,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时,可以实现多提折旧的效果,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放弃抵扣,就能实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设备采用投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68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为135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采购进项税额为53万元。购进的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接折旧法金算,净残值为0。企业的年盈利为134万元,所得税征收率为25%,具体的筹划分析有: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税=1356853=14(万元)(不考虑当年112月之间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税变化情况)15年企业应交的所得税=13525%5=168.75(万元)15年总税负=14+168.75=182.75(万元)方案二:放弃进项税税额抵扣政策。在放弃进项税款抵扣权利之后,将68万的进项税款纳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根据直线法每年可多提折旧=685=13.6(万元),每年企业利润=13513.6=121.4(万元)15年企业的所得税总额=121.425%5=151.75(万元)五年总税为151.75+82=233.75(万元)可见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比不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缴纳233.75182.75=51(万元),显然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更为划算,所以企业少交的所得税好处远低于抵扣增值税的好处。因此,在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时,尽量使用增值税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款。(2)对采购对象的筹划。在现行的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在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过程中,由于税率不同,进项抵扣的金额和比例也随之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要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税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过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增值税发票为17%,因此价格相对而言也会更高。因此,对于两者的分析就不能通过简单的抵扣情况进行分析,有必要通过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例如,某企业准备采购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率为3%。具体的筹划分析如下: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时,进项税抵扣=3017%=5.1(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可抵扣243%=0.72(万元)。一般的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5.10.72=4.38(万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货的过程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要便宜6万元,因此,现金流量节约1.62万元,所以,从现金流出量分析,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总之,在新增税条例推行之后,能够为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提供控制了措施。纳税人应该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选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吴亚德.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购建的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0(15).

篇(8)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包括了公司决策层、业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各个相关部门,本文主要讨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是结构性减税,不同行业税负升降不一。这是由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除此之外,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税负高低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有关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有关,不同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导致税负高低不同。

例如,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从长远角度来说,是一项减税政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由于其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流转环节都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在缴纳营业税时,这些设备和材料又是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双重税负使行业利润更低。“营改增”税制改革,将解决建筑业材料设备重复征税问题。而物流行业则相反,在改革初期税收负担可能有所增加,这是因为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中占比比较大的是燃料费、过路费和人工费用,其中,只有燃料费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过路费和人工费用都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文化创意行业将整体受益,因为文化创意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相比之前5%的营业税全额计税,税负减少。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所得税的影响是通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减少来实现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这是由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前是否能够扣除决定。在“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而“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增加。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进行扣除的成本费用将会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或交通运输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后,由于这些成本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中包含有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具体情况和增值税的征税特点,本文主要从纳税人身份选择、公司组织形式选择、供应商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文和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不仅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储蓄业、动产租赁的单位和个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主要包括四档,包括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及13%低税率,新增的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可以通过销售额增值率这一指标对税负进行分析。当应税销售额增值率较小时,即进项税额比较充足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如果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往往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主要取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税负平衡点的模型,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T,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t,不含税销售额为S,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为x。

因此,可以得出不同税率的税负平衡点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若不含税销售额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含税销售额可以根据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进行比较。因此,规模以下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销售额增值率,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对于规模以上企业,由于营业收入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因此,可以通过拆分业务、分立公司等方式,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为结构性减税,由于适用征收率较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有所下降。但是部门行业中存在企业税负并未减少的情况,部门企业还出现税负增加,这主要反映在一些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的行业中,如咨询公司、物流公司等。这些企业由于人力成本比重高,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因此,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导致税负较重。如果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将其分立成两家规模较小的公司,则可使用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例如,A公司为提供建筑设计的公司,年不含税营业额1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但由于公司人力成本占比重较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比较重,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有效降低,该公司采用分立方式,将原有公司进行分拆,将原设计公司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供应商选择的税收筹划

选择不同供应商,可以降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是通过缩小税基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方法。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专用发票所列明的增值税金额。由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采购渠道不同,采购价格不同,可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同,承担的税负也就不同。一般来说,采购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单位,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应及时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因此,尽量选择与可以开具抵扣进项发票的供应商合作,以扩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另外,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选择具备专业承包资质且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合作,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签订甲方供料合同,以期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

(四)利用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企业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免征增值税,另一类是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一共有4项,例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也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等。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在“营改增”后,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的申请时,必须注意符合免税的条件,关注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建立档案,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及建议

税收筹划的同时伴随着筹划的风险,因此,在税收筹划实务操作中,必须加强对筹划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发票管理和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由于增值税的发票管理较营业税更加严格,“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应加强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尽可能增加进项税额。另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加强合同管理也尤为重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规范合同的签订主体,防止因公司名称不一致导致无法抵扣的状况,应加强总包和分包合同管理,以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

(二)加强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篇(9)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至3%;等等。这次改革是自1994年我国推出增值税制度以来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变革,预计可减轻企业税负1233亿元。半年过去了,转型效果初现:消费型增值税刺激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2009年1-5月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累计完成53520.3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2.9%;其中新建固定资产25330.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2.8%。同时,新的增值税制度也使得企业更加注重通过税收筹划来获得更大的利益。本文将对新的增值税制度下的主要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增值税的筹划可以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没有进项扣除,所以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增值率和抵扣率来判定。

(一)均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见表1)。

无差别均衡点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增值率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而在特定增值率点的两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不同的税收负担,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反之,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均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则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均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见表2)。

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的含义是: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在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有相同的税收负担,即税负无差别,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无差异;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大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较有利;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无差别均衡点抵扣率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较有利。

二、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别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在保证产品销售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销项税额,可以有效减少增值税负担。而销项税额的多少与销售额紧密相关,销售额的实现又取决于销售方式,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销售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销售方式以外,企业还经常采用各种促销方式以扩大销售额,如折扣销售、现金返还、赠送购物券等。选择何种促销方式,关键因素即税收负担的高低。这时不仅要考虑增值税,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的税负高低,根据企业各税种的综合税收负担的高低来确定销售方式。

2、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在增值税条例中根据结算方式分别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筹划。纳税人通常采取以下两种结算方式:

第一,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税法规定,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经过测算,采用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

第二,委托代销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交给委托方。此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并且产品以商业企业再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则可以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时间。

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二)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凭购货专用发票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减少纳税时抵扣过低带来的税收负担的加重,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价格折扣是多少才合适?这里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

根据测算,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情况下的临界点(见表3)。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0%。这意味着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承担的税负相等。其他组合含义相同。

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如何征税做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对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进行筹划时也应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在这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营业税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二)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即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非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四、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一)选择经营方式

通过选择经营方式进行筹划,即选择是自营出口还是来料加工方式,使用的出口退税方法不同,得到的退税额也不同。自营出口,包括进料加工,一般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来料加工则采用“不征不退”办法。

一般来讲,对于利润率较低、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进项税额较大)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选用“免、抵、退”方法还是“免税”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则应采用“免、抵、退”办法,否则应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税”办法。

而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无论其利润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营出口方式均比采用来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税方式更优惠,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而“不征不退”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二)选择出口方式

对于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两种出口方式,即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方式均可获得退税但数额却不尽相同。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相等。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两者税负是不同的,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五、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进行筹划

增值税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通过自身创造条件,来适应税收政策的要求,以享受国家的减免税规定,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材,除少数来源于废旧物资单位外,大部分来源于个体的废品站,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入的材料有合法发票可抵扣进项税,而从个人处收购的不能按收购额的10%抵扣进项。对此,企业可以自己依法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材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发票给钢铁企业入账。

参考文献:

篇(10)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纳税人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纳税人不断追求的目标。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开发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量大,企业可针对其经营特点,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策划等方法来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增加抵扣税额,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此,本文拟就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式谈几点看法。

一、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达到税负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节税即节约税收的支付,无论是当年需缴纳的税收还是以后需承担的税负,税收的支付达到尽可能最小。

2.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经营管理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营运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成反向关系,就单个企业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的支付是一种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收入项目。因此,税收是影响企业营业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往往面临着不同税负的多种纳税方案,选择低税负就意味着在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同时可以减少或节约纳税支出,即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这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一般方式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的原因,一是其税率较高、税负重;二是税制特殊,有筹划余地。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入策划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因为它既是计税基础,也是确定税率的重要因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使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就会节省税款。减少增值额具体做法有二:

(1)降低销售价格

控制增值额的一种方法是适当降低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减少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额自然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此时是否可取,需将减少的销售收入与因控制增值额而减少的税金支出相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2)分散销售收入。一般常用的方法就是在转让房地产时将可以分开单独计价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售价中分离,从而分散转让收入,以减少房地产部分的增值额,达到免征或少征土地增值税款。当然,这其间会伴随产生营业税或增值税,相比较而言,后二种税负远比土地增值税轻,可实现纳税支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避重就轻的目的。

2.扣除项目策划法

房地产企业可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筹划方法一般有:

(1)成本费用筹划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由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组成。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进行扣除,而是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因而该筹划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果纳税人通过选择合理的核算办法和路径,能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无疑会节省税款。

(2)利息支出的筹划法。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扣除项目之一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3.建房方式策划法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二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1)第一种建房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报酬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由于房地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其收入也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依相应判定标准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另一种建房方式便是合作建房方式。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该项政策。

上一篇: 手术室护理病例讨论 下一篇: 高中历史基础大全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