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业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30 16:38:2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财产保险的业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财产保险的业务

篇(1)

其他共同保险人又称为非主承保人。

主承保人一般负责投保资料的收集、协议签订及保单出具,负责提供对客户的保险服务,负责处理赔案并告知非主承保人按比例分摊赔款等。

共同保险业务所涉及主体及资金流动形式较为复杂,对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更多的要求,为确保合理、准确的进行共保业务相关账务核算,现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行业特殊的监管制度要求进行详细分析。

一、共保业务保费收入确认分析

(一)保费收入确认时点确定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及权责发生制的基本核算要求,保费收入确认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保费收入确认最核心条件。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分析,保险合同成立条件为保险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表现为,共同保险人、投保人及经纪公司等就保险相关条款达成协议,各共同保险人签订共同保险协议,并由主承保人向被保险人出具相关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承诺生效日期即保单起保日期与保险合同签订日期一致。

根据保险原理的有关解释,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合同生效是以保费缴纳为生效条件的。

综上,结合会计相关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三个基本条件,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保单起保日即已经满足。因此在一般条件下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除非无法在保单起保日期获取相关信息,无法可靠计量等特殊情况。

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早于保单起保日期的,保单签发日,投保人缴纳保费后,确认为预收保费,保单承诺生效日即保单起保日,确认保费收入。对于保单签发日期晚于保单起保日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于保单起保日起即确认保费收入。

(二)保费收入确认金额确定

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即保费收入的确认依据为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不构成对保费收入确认的影响。

分期保费如果在保险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必须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仅是部分承担风险,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相应保费收入。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涉及共保业务中保险分期情况较为普遍,但这种分期通常仅为保费缴费金额的时间分期,并非对保险责任的分期,故对于存在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我们应该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即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并非按照发票实际开具及收付金额确认保费收入。

各共同保险人应根据共保协议约定的承担份额比例分别确认保费收入,涉及到相关保险合同修改的,主承人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非主承保人并得到相关书面确认。

(三)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业务实践中,保费收取一般由主承保人统一向投保人或者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公司收取。同时,按照发票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的开具原则上要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向投保人出具发票,其他共保方向主承保方出具发票。

按照保险合同成立条件及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金额确认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收到投保人或经纪公司支付的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等;根据应承担保险份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剩余的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保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的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代非主承保方收取的首期保费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

主承保方依据各共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比例划出代收保费后应当借记“其他应付款/代收共保保费/XXX公司”,贷记“银行存款”等。

2. 非主承保方根据实际收到的份额内保费确认保险业务收入。涉及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收到首期保费后借记“银行存款”,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借记“应收保费/分期付款应收保费”;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份额内各期应收保费总额贷记“保险业务收入”。

二、共保业务中的保单费用确认分析

保单费用一般包括经纪费、出单费、营业税金、咨询及防灾防损费等,应当依据共保承保比例及权责发生制等要求据实入账确认。

(一)共保经纪费业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大型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委托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或者为其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保险中介服务。保险经纪人则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相应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相关经纪费佣金。这是共保业务中经纪费支出发生的主要内容。

目前保险经纪费的主要结算形式分为主承保统一结算及各共保方单独结算两种,同时严格禁止与保费轧差后净费结算。

票据开具与资金流的方向一致。即主承保方统一向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向主承保方开具全额经纪费发票。非主承保方向主承保方支付保险经纪费时,由主承保方向其他共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

按照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主承保方出具经纪费发票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但是由主承保方负责相关资金的统一收付已成为该类型业务处理的行业惯例,我们按照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基于发票及行业合规要求,可在保险经纪公司统一出具发票时提供列示各共保方经纪费比例金额的详细发票明细单给主承保方;主承保方在收取代付的各承保方经纪费时提供相关复印件、收款收据、分割单等。

主承保人与非主承保人依据权责发生制及与保费收入相关性原则记载会计分录。

1. 主承保方应当根据实际支付经纪公司经纪费后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主承保方根据份额内承担经纪费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经纪费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涉及到保费分期的,在支付首期保费相关经纪费后,将份额内各期保费对应经纪费总额借记“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代其他共保方支付的首期经纪费借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对应经纪费贷记“应付手续费/分期付款应付手续费”。

收到非主承保方划来经纪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其他应收款/代付共保经纪费/XXX公司”。

2. 非主承保方应当根据所承担份额保费支付对应经纪费。涉及到保费分期的,非主承保人应当在支付首期保费时将份额内各期保费对应经纪费总额借“保险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剩余期间份额内应收保费对应经纪费贷记“应付手续费/分期付款应付手续费”。

(二)共保出单费业务处理

一般共保协议中,主承保人会向非主承保方收取一定比例的出单费,用于保单出单打印,与经纪公司、投保人日常业务交流中的相关费用支出项等。

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要求,在主承保方向非主承保提供出单费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后确认相关收入、费用。

主承保方出具出单费发票后应当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只有在实际发生相关出单费用支出时借记相关“营业费用”科目。这种收支两条线的会计处理模式更加及时准确的反映出经济业务实质。

非主承保方收到出单费发票后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

(三)共保业务营业税金处理

通常情况下,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保险业务收入确认是一致的,按照相关性原则共保业务的营业税金计提与保险业务收入完全配比,各共同保险人按照各险种份额内保费收入确认的期间、金额,根据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比例自行计提和缴纳。不按照一般意义上的“以票定税”计提和缴纳,考虑经济效益原则,也不采用主承保代缴和划收等方式处理。

(四)共保业务咨询及防灾防损费业务处理

按照共保协议约定,主承保人或者经纪公司会按被保险人的要求,组织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保险咨询服务或防灾防损服务。该类服务按照共保原则需要各共同保险人按照共保业务比例承担。

在实际咨询或防灾防损发生时,由专业服务机构按比例出具发票划分至各共保方,由各共保方凭借相关票据分别支付确认相关费用,借记“营业费用\出单费或防灾防损费”,涉及代收代付的各共保方之间进行相关资金划转。

(五)共保业务退保费业务处理

篇(2)

财务管理是公司运营的重要环节,是公司进行收支分析、长期规划的保障。若是一个企业缺乏行之有效的成本管理技术与对策,将不能够制定详细的企业运行计划,也无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应急机制。因此,在新时期做好企业的业务成本管理迫在眉睫。

一、从思想上抓成本意识

在财产保险市场中,领导和职工都相应产生了“只要有市场,不怕没收入”“做好广告宣传,就会提升市场占有率”的懈怠思想。此外,保险公司的主要实践都投放在了开展保险业务上,而造成管理不够严,力度不够大,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率情况认识不够深刻。鉴于此种情况,财产保险公司领导,要加强对保险的成本管理,尤其是思想上的成本意识要加强。只有全面提高全体职工对成本管理的认识,才能做好保险的成本预算和全民成本。

某保险公司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企业的全面发展,管理人员经常组织企业开展员工大会,对员工进行管理思想的宣传,让广大员工均能了解成本管理的定义与内容,并积极参与到成本管理工作中去,将成本管理与自身利益相结合,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工作后,企业员工的成本管理意识普遍提高,并一定程度自觉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去,有效提升企业的效益。

二、加强业务前的承保理赔工作

保险业务最主要的支出就是投保人的理赔工作。理赔的多少又跟承保有关,因此,要加强这两方面的工作,在理赔支付上严格把关,明细理赔条款,尽量减少这方面的支出。公司应注重提升承保人员综合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风险管控能力,使公司承保人员在机械繁琐的工作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积极的精神面貌,坚守自己的岗位,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工作,严谨认真地完成各项任务。

(一)承保方面要严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为了大量地占领市场份额,保障企业在竞争中不被淘汰,许多企业过分重视保单的数量,而不去重视保单的质量。一些保单在签订时应事先进行签保对象的调查,在承包方面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在保险期内一旦要求要理赔,保险公司将重要责任。

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在发展同时,一味注重开拓市场,对承保业务的质量并不重视,一些业务员也将主要的精力放在开拓客户市场、收集保费、提高签单率,从而忽视了对客户和被保人的验证,没有对签保对象进行相关调查,从而出现了骗保、骗赔等现象。因此,在日常的运行管理中,管理人员必须要注重对保险质量进行控制,降低骗保、骗赔的几率,从而提高保险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要摒弃纯粹的价格竞争

保险行业必须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进行经营,并扩充竞争优势,根据以往的调查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的竞争观念不正确,一味地追求价格竞争,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价格不断上涨,这样的竞争属于保险行业内部的“鹬蚌相争”,并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要避免纯粹进行价格竞争。在2001年,曾出现因价格竞争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换乱的局面。当年的广州车险费率出现恶性竞争,最终导致保险市场的秩序混乱,从而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从该事件当中可以看出,纯粹的价格竞争对保险业的发展有害无益。保险行业要加强对成本的控制管理,提高企业的收益,就必须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进行本土化经营,发挥优势,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营销,从而开拓市场、增加客户。

三、业务进行中的财务管理

(一)遵守财经制度,规范费用支出

加强职工在费用支出上的认识,明晰相关费用的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对职工加强财经制度的学习,提高职工的费用支出规范意识。对于年初的费用预算严格执行,资金支出作严格审核,对无预算和超标准的支出预案予以制止。针对制度规定中不完全的部分,进行修正。在修正之前,按规定执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进行研究修订,在修正财经制度时间内,保障各项支出有理有据有节,使得各项费用发生合理合法,经济有效。

(二)完善审批制度

在财务支出中,要对支出项目和支出费用严格把关,坚持审慎原则。“领导要捂好钱袋子,当好家,做好主”,主管领导在相关费用支出中要做好参谋,使其对企业的费用开支了如指掌,做好财务审批控制,能有效控制费用开支,能有效减少不合理,不规范支出,为重大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三)制定合理手续费开支标准

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支出当中,手续费支出的比例逐步呈上升趋势,恶性的竞争,直接影响着保险承保水平以及企业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益的实现。只有制定合理、控制手续费开支达标,才能对手续费支出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在控制中,要针对不同业务险种以及不同领域开展难度,通过各种因素的权衡,制定出合理的手续费开支比例以及开支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随意变更标准,遇特殊情况,要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核准后进行。

四、业务结算的财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不同于其他公司,由于保单上的有效期与年度会计审核的日期并不一致,因此在财务年度结算上应该将尚未到期保单上的责任归于“未到期责任”。在财产保险业务中,费用是在签订保单的时候收取的,按照财务中的权责发生时,应该将这部分不属于当年收益的入账归于财产储备金。

(1)企业的利润应该是用当年的收入减去当年的支出之后,再进行相应的年度调整来计算。另外,保险业的年度收益可比性不高,由于保险的支出大部分都是理赔方面,但是财产保险是按照计算年度的实际损失来支付的,受理赔金额影响,保险业的收支情况每年会有差距。因此前几年的财产收益并不能作为本年度的参考。

(2)年终结算方面,财产保险的重点是在估算负债上。保险业的资产并不像一般企业需要购买原材料等,其资产大多是以资金形式存在,不需要进行年末的核定;另外一部分资金的收益情况在年终的时候就已经能够基本确定,因此这部分的收益可以不必重点管理。

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明确各级财务报告编制机构的责任。利用现代化的财务信息管理方式,科学地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进行财务管理,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规范性的重要手段。首先,明细各级财务机构职责,建立科学的报告编制和审核汇总的流程。其次,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报告的预测制度,加强财务规范和财务监督,提高其规范性,准确性以及及时性。

某保险公司在制定财务保险制度内容时,对财务管理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下文对其进行简要归纳:

第一,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对会计信息进行真实、完整地进行记录并提供,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以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为原则,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的财务预算进行科学编制,并合理地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节省开支,并利用公司资源,提高效益;定期对财务进行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及时反映。企业分公司或营业部在进行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企业总部的制度。

第三,公司的财务管理采用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等方式。统一领导是指企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财务等方面进行统一安排。分级授权指的是公司对各级机构或部门进行授权,让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总监由董事长提名,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包括:协助领导建立或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推动公司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要对分公司或机构部门进行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公司设计独立的财务部门,并在管理人员的领导下,进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信息必须要统一上缴,纳入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通过制定相关的财务制度,管理人员能够对财务的各项信息和明细进行有效管理;通过设定相关规章制度,能营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六、结语

对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业务成本的管理无疑是一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一定要加强业务成本的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独占鳌头。

参考文献:

篇(3)

一、免赔额(绝对免赔额)越低越好

一些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认为免赔额越低越好,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免赔额最好。这是对保险的错误理解,同时还会引发保险成本增加、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等问题。

第一,免赔额存在的原因。免赔额是企业自担风险额,或者称为风险自留。企业购买保险的目的决定免赔额的存在。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是为了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后企业能继续生存、稳定经营,即为了转嫁那些企业不能承受的、一旦发生便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严重影响公司财务稳定性的物质损失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非常重要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讲,较小的损失可以不必要保险,而程度严重的损失是适合于保险的。在购买保险前,企业应该充分考虑所面临的可能的损失程度有多大。如果是企业可以承担的损失,就不必购买保险,可以通过自留来解决;当这个可能的损失是企业所不能承担的时候,可以将企业能够承受的部分以免赔的方式进行自留。

由企业来承担一些小额的、经常性的损失而不购买保险是更经济的,自留能力越强即风险承受能力越强,免赔额就可以越高,因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那些重大的、企业无法承受的损失。

第二,免赔额过低会使保费成本升高。保险公司制定免赔额是为了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减少因理赔而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降低理赔费用,从而可以降低企业的保费。所以,当企业投保财产保险时免赔额过低,会使保费成本大量上升。通过确定免赔额的大小,可以使得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的支出。

第三,免赔额过低使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利。保险公司设立免赔额的目的是促进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增强安全管理,强调对小额风险的控制。因为有免赔额的存在,企业要承担免赔额以下的小的风险,企业会更注重对这些风险的管理。总所周知,小的隐患是引起大事故的根源,小隐患不除大事故难绝。企业只有在细枝末节上加强风险的管控,才能预防大的事故。如果免赔额过低,或没有免赔额,企业会对保险公司产生依赖,不论什么事故都有保险公司兜底,不做防灾防损工作,导致企业安全管理的放松,形成安全管理漏洞,终将酿成大的事故。

二、赔付率越高越好

有些企业在投保了财产保险后,便希望赔付率越高越好,最好是高于所交保费,才感觉保险没有白买,都赚回来了。其实这也是企业的一个投保误区,这可以从保险的社会职能、风险管理的最佳状态、保险成本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其社会职能的一个体现。简单来说,保险就是集合全社会的力量,集中救助个别遭受灾害损失的个体,即互助共济,将受灾单位的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表现形式为以多个单位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少数成员发生损失时从保险基金中得到补偿,这样,发生灾害损失的社会成员都能继续生存下来,这也是保险存在的意义。如果社会中每个参加保险的成员都想每年将自己交出的保费都拿回来,那么这个保险基金就不复存在,也将失去其救助遭灾损失严重的个体成员的能力,保险在社会中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当企业在遭受不能承受的事故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才是最重要的,而这时的赔付将远超过企业所支出的保费。当然,保险保的是偶然事件而不是必然事件,企业很可能多年或者更久不发生这种灾害、意外事故,那么保险赔付率将会很低。

其次,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对风险的控制最重要的是事前预防,将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风险管理的最佳状态是在风险处理环节将风险事故预防和避免,即不发生事故才是最好的。虽然保险作为风险处理的一种方法,将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但当风险事故发生后企业所遭受的损失除了直接物质损失外还有很多保险所不能覆盖的间接损失,例如企业的市值、企业的声誉、企业的社会形象、企业的客户关系等损失。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灾害、意外事故,企业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与真实的损失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企业应严格控制风险,杜绝灾害性事故才是最重要的,与此相比,赔付率应是越低越好。另一个方面,从风险管理的预防控制风险方面来讲,保险公司为企业的风险管理做出一定的贡献。企业在投保以后,保险公司都会免费为企业提供现场查勘及防灾防损服务。一般的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风险控制部,主动或按企业客户需求,通过为客户免费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查勘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提供书面的《防灾防损建议书》、安全管理讲座、安全技能培训、提供《安全管理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促进被保险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这些服务,都是未投保企业所不能享受到的。所以,企业应更加注重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专业防灾防损服务,能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企业风险管理的能力,而不是保险赔付率有多高。

再次,从维持企业的保险成本稳定来讲,保险赔付率不能过高。保险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将会提高保险费率,使企业保险成本增长,持续的高赔付率还可能引起保险拒绝承保导致企业的风险无处可保。保险公司在承保企业财产风险时,通常会让企业提交历史损失数据等投保资料,以考察企业的风险管控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对于损失记录较好的企业,保险公司会认为该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水平很高,定性该企业的财产保险为优质业务,承保时会给企业开出较为优惠的费率,同时会为企业提供更多优质的保险服务。相反,对于损失记录较差赔付率较高的企业,保险公司会认为该企业没有很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会认定该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质量较差。对于这样的企业和业务,保险公司没有过多的费用和意愿为企业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同时为避免亏损,保险公司会大幅提高保险费率,使企业的保险成本不断提高。

三、保费越低越好

很多企业对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和控制很严格,这就使企业为了保证保费成本的稳定在投保财产保险时片面的追求保费越低越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为降低保费成本,调低财产保险价值。调低保险价值固然能降低保费成本,但引发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足额投保。从目前保险市场所提供的财产保险险种来看,通常使用的都是重置价值条款,即重建或替换、修理或修复受受损财产,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重置价值条款要求:一是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是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也就是说不足额投保的最大弊端是发生损失后,只能获得比例赔付,即只能获得部分赔偿。如果这样,从企业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没有正确合理地转嫁企业的财产损失风险,等于企业过多地自担了风险。

第二,为保证保费成本不变,投保价值多年不变。企业的厂房、资产设备从建成投产以来投保价值就一成不变,从来不做投保财产的价值调整。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引起了原材料等成本的大幅上涨,也就是说,经过这样高速的经济发展几年后再建造同样规模的厂房、资产设备所需要支出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等与几年前相比都已经大幅的上涨,个别费用可能已经是倍数增长,再用当年同样的费用建厂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对于始终以资产原值投保的企业,相当于使企业的财产贬值投保,同样是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全损即使是不执行重置价值条款,那企业所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已远远不足重建一个同样的厂房或资产设备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应正确分析评估企业所面临的财产损失风险,合理转移风险,即正确评估财产重置价值,确定合理的财产投保价值。所以,企业应对投保财产进行定期的清产核资,重估资产价值,以保证投保财产的保值增值。

企业为求降低或稳定保费成本所采取的低投保金额策略,这种降低费用成本的方法是不可取的。企业若想降低保费成本,可以采用提高免赔额等策略,以保证企业在遭遇巨灾风险时得到最合理的赔付。

篇(4)

在我国,理财险业务是一种具有投资收益又具有保险保障的新型人寿险种,其优点和投资的收益水平是传统的财产保险所无法企及的,因此对财产保险公司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业务。所以,本文针对理财险业务中所面临的相关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积极寻找出有助于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理财险业务的经营策略,从而促进理财险业务的有效开展。

一、理财险业务的发展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

理财险业务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新型的理财型保险业务,收取的保障金是传统的财产保险所收取的利率所无法比拟的,因此在近年来为财产保险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做出了伟大贡献。同时,因为理财险业务兼具投资和保险与一身,所以也会随着经济而不断发展,逐渐成为人们所乐于接受的财产保险业务,并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和有效的发展,扩宽客户来源,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链条更加稳固可靠,从而改进公司的经营模式,并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二、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理财险业务所面临的问题

理财险业务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客源、推广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经营理财险业务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一样会面临许许多多的问题,因此就需要财产保险公司对面临的问题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然后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1.理财险业务人员的技能不足。优秀的业务技能除了能展示保险业务人员的实力水平,还能提高保险业务的成功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对外招聘业务人员的时候,就需要格外注重其专业技能的考察。但是因为理财险业务是新型的人寿险,而且是以投资为主的保险业务,所以财产保险公司中具有传统专业保险技能的保险业务人员,已经无法满足理财险业务的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就阻碍了理财险业务的开展,这因此成为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理财险业务的一大难题之一。

2.财产保险公司的传统资产负债满足不了理财险经营需求。理财险的资产负债模式比传统的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模式更加复杂,所以随着理财险的推出,传统财产保险公司中的资产负债模式不但满足不了理财险的需求,而且还使财产保险公司其它业务的开展受阻。因为理财险是以投资为主的财产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更长的期限和更强的流动性需求,所以就需要对传统的负债模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良,使理财险业务能够有效经营下去,非理财险业务也能够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添光加彩。

3.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低下。偿付能力是制约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理财险业务的一大阻力之一,因为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我国的保险监管已经由传统的市场监管为主,过渡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主,市场监管为辅的新型保险监管模式,再加上理财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要求较高,所以就需要有目标、有计划的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是因为偿付能力和公司的未来发展和业务开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是由公司的净资产减去公司的实际负债资产所得出来的,所以在开展理财险业务之前,财产保险公司就需要对偿付能力进行水平评估,同时还需要注重公司其它非理财险业务开展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需求波动情况。

4.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理财险会加大公司风险。理财险业务作为以投资为主的保险业务,相对的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所以,把风险经营作为公司发展手段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决定经营理财险这一具有高风险的业务时,理所当然的会进行公司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并策划好针对日后损失和经济补偿的方案。所以说,虽然理财险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性,但是同时也是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这一基本职能的考验。

三、财产保险公司理财险业务的有效经营策略

财产保险公司理财险业务的长期有效发展下去,是离不开财产保险公司在理财险经营方面的策略设计的,只有科学、有效的设计,才能推动理财险业务有质量、有数量的开展下去。

1.抓住时机,把握机会。和谐稳定的环境除了有助于理财险业务的开展外,还有助于理财险能够根据时空和需求的不同选择合适产品,并抓住任何一个发展的有效机遇。

1.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的市场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经济都和理财险业务的开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展理财风险业务之前,需要调查资本市场的稳定性是否良好,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是否能为理财险业务的开展创造较为和谐的环境,这样才能有效的保障理财险业务具有较快的增长,财产保险公司具有较大的利益。

1.2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理财险业务需要因时而异、因地制宜。在不同的时间、空间,经济的发展程度都不相同,因此为了使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财险业务得到有效的发展,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理财险业务。例如,在经济发达的且人民对理财险较乐于接受的地区,加大理财险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并且不定期的推出新的理财险,而面对经济落后,人民兴趣不高的地区,则需要根据不同人民的需求,对理财险进行一定范围的调账,使理财险能够因地制宜,逐渐被接受。

1.3根据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策略,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在不同时空,能够根据公司的发展策略来选择理财产品的话,除了能够有效的降低公司的风险,还能够为公司提供和谐稳定的资金来源。虽然在当今的理财险市场中,根据风险性的大小,划分出了稳定利率型和波动利率型的理财产品,但是理财险作为以投资为主的保险,需要根据财产保险公司的战略变化,有选择性地去挑选出合适的理财产品,从而使财产保险公司能够在风险性最低的情况下去获取最大的利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

1.4财产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不同业务之间的关系。理财险业务作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之一,虽然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但是财产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发展好其它的传统财产业务。因为理财保险固然能够给财产保险公司带来可观的收入,同样也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并且不是每个财产保险公司都能够承担起理财险业务的风险,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展理财险的时候需要深思熟虑,有所选择的发展理财险业务。

2.合理看待,提高管理能力。理财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在许多方面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是也需要合理看待财产保险公司中其它业务,并且有针对性的提高管理的能力水平。

2.1加强理财险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理财险虽然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之一,但是理财险的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要比其它业务人员具备更多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因为理财险除了是一种保险之外,最重要的是它还同时具备投资的职能,因此对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就会比较严格的同时,也会加大管理队伍建设。

2.2加強理财险的推广和销售渠道管理。理财险的推广和销售是由第三方来进行的,因此为了确保理财险的业务范围、产品质量、后续保障等方面能够有质有量的进行,就需要加强对理财险推广和销售渠道的管理。

四、结语

总的来说,财产保险公司的收益是和风险相挂钩的,因此在经营理财险业务的时候,财产保险公司需要直面问题,并且提出解决策略,从而科学有效的促进理财险业务的开展,使财产保险公司能够在较小的风险下,收获最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戴成峰.论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与资金运用[J].保险研究.2015(0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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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ki.zgsc.2015.46.032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化,财产保险体系日益完善。分析财产保险在改善社会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对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财产保险的推广。同时,在财产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当前财产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提出对应的财产保险创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财产保险结构体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1 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 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 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 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 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 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 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 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

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 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 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 营销方式的创新

随着当前保险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增加,保险公司在推广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灵活可变的营销方式来赢得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通过银保合作方式进行财产保险业务的推广。我国部分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得银行成为了该区域办理保险业务的综合金融类机构。但是,部分地区的银保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银行业务在总业务量中还只是占据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供银行销售的产品类型较少;其次是当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并没有与银行代办点进行对接,大多处于跑单水平,直接打击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首先建立与银行共赢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并开发对应的金融性产品;其次,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银行的对接,使得银行能够真正代办保险业务,提高其业务推广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利用电销、互联网销售渠道。投保客户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直销、手机销售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例如,保险公司与通信公司联合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合作进行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对应保险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显著开拓保险销售的渠道,还能够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参考文献:

[1]夏炎.积极探索财产保险公司创新发展之路[J].经济研究导刊,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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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分公司财产保险业务主要由三种组合,里面所包含的产品缺乏特色。公司在设计财产保险产品时,并未考虑到地域的实际情况。公司推出一款新产品时,往往也是改变原来产品的外表,内涵基本不变,长久以来,财产保险业务品种缺少特色。公司财产保险业务没有覆盖到农村地区,农村消费者具有全新保险需求,没有开发出相应的财险产品去满足农村消费者的需要。

1.2财险产品定价机制不完善

1.2.1费率厘定不合理

中国平安分公司财产保险产品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相应财产保险产品价格相比,价格相对较高,这不符合保险业务公平准则。此外,分公司在销售一系列财产保险产品以后,没有价格优惠措施,造成多种承保组合联动销售受阻。

1.2.2定价缺乏差异性

中国平安分公司没有考虑地区差异带来的风险等级差别,如泥石流、暴雨等地区财险风险性较高,财产保险业务产品定价要高于普通地区定价。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消费理念上差距也十分明显,针对财产保险业务产品,农村居民定价应该比城市居民定价要低。但中国平安分公司财产保险业务产品定价上,并未对经济与地域进行差异化考量,而是采取统一的标准价格,让分公司失去了部分客户。

1.3财险产品营销渠道有限

中国平安分公司当前财产保险业务营销渠道主要有电话营销与公司营销。虽然也有中介机构与网络营销等间接营销渠道,但是由于运行成本相对昂贵和缺乏专业人才,发展并不顺利。分公司至今仍未创建专业的财险营销团队。下面是分公司的营销渠道百分比分析:

2.保险公司财险业务运行改进的策略

2.1完善财险产品结构

2.1.1改进现有产品的结构

第一,灵活组合现有承保险种。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在营销过程中,在保留当前财产保险业务组合的前提下,加强对承保险种拆分进行销售,这样能满足低经济收入消费群体需求,让消费者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承保业务,自行组合购买财产保险产品。第二,对现有产品进行更新升级。近几年,社会经济在逐渐发展,人们财产结构也逐渐转变,大部分高收入消费者财产并不仅仅为房屋、装潢等物品,同时金银珠宝、古玩字画价格也十分昂贵。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对现有财产保险业务承保范围更新升级,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也应归纳到保险范围内。

2.1.2开发新产品

一方面以市场需求作为切入点,细致划分客户群体,积极研发填补市场空白的保险种类,为消费者提供新型产品。比如家政人员财产损失、外出临时投保等,这些都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新型财产保险产品,让消费者具有更多选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不断推出农业保险政策,保险公司应该紧跟政府政策,在保证公司不亏损条件下,参考农村家庭实际情况,积极尝试美好家园、小额农村家庭财产保险等保险业务创新,推动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2.2调整产品价格

2.2.1价格改进策略

第一,浮动的财产保险业务费率。确定财产保险业务费率之后,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应该关注费率灵活性,不宜长期固定。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层面来说,财产保险业务费率应该按照市场实际情况的转变进行适度调整。第二,产品组合优惠策略。在消费者购买财产保险业务产品以后,消费者对其他类型保险产品也有需求,这时候保险公司就可以考虑为消费者提供优惠或者折扣服务。

2.2.2差异化价格策略

①地域和经济差异化价格策略。一方面出现风险较高的地区和普通地区相比较,由于项目和地域上差别,产品价格也应该不同,每种保险业务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也不同。保险公司可以居民住宅区作为切入点,对不同类型财产保险业务价格进行确定,调动社会大众对财产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同时灵活搭配财产保险业务产品,适应各种保险需求。另一方面城乡差异十分显著,在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定价上,灵活调整价格,在监管允许范围内,按照不同类型消费者实际需求,灵活确定财产保险业务产品的价格。农村乡镇要保持相对较低稳定的财险价格,提高消费者忠诚度,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②客户资源的差异化价格策略。首先,团体VIP客户采取高品质低价格策略。团队VIP客户作为保险公司黄金客户,其历史赔付率相对较高,同时业务规模较大,也是其他保险公司主要争夺的目标客户。对于该类客户群体来说,采用价格优惠策略,虽然价格较低但是依旧为消费者提供了高品质服务,进一步吸引和稳定了客户。其次,团体一般客户采用浮动价格策略。保险公司对团体一般客户可以使用浮动定价策略,根据历史赔付与目标风险,完成价格调整,同时提高对客户服务关注度,防止由于业务提价流失客户。

2.3多元化营销渠道的建设

2.3.1现有营销渠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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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环境下,财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发生了新的变化。财务风险在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有效降低和预防财务风险,为财务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必要保障成为了现阶段财产保险公司所必须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因此,在当前对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与防范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财务风险

1.资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发展安全性缺乏保障

财产保险公司是一种以负债模式经营的机构,在运营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所涉及的资金量相对较大且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特征,因此,财产保险公司资金管理质量的高低与力度的大小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其自身的经营安全性与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从近几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实践来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还存在着相对较为普遍的资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发展安全性缺乏保障的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财产保险公司的健康长远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核保、核赔制度的制定缺乏详细性。核保、核赔制度主要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所应对的相关赔偿工作,因此,核保、核赔制度制定的总体水平高低与可操作性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会产生重要影响。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在核保、核赔制度的制定方面对具体事项和相关细节缺乏详细而清晰的规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逆向担保和融通赔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不稳定性因素。其次,资金串用、超额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采用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因此,在高度集中管理的形式之下,再加上资金使用的监管控制力度不健全,就导致在分支机构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的串用和超额使用问题。

2.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来说业务数据的收集、处理与分析是构成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信息的严谨度高低与可信度大小直接关系到其业务处理与经营的安全性高低。但就目前来说,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依然存在着相对较为明显的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问题,业务数据的失真已经对财产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平稳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具体来说,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主要表现为财产保险公司虚假保单、虚假支付等现象相对较为明显地存在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逐渐加快,市场经济成效繁荣发展趋势,财产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在这一背景之下,财产保险行业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强,如何迅速有效地占领市场已经成为了摆在现代财产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项重大挑战。在此背景之下有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争取客户投保对如何获取保单给予了过分的重视而忽略了发展过程中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导致业务人员出现非法操作的现象,业务数据失真现象严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的不稳定性,在给财产保险公司自身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给消费者的财产资金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3.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归根结底要依靠于和依赖于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因此,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自身专业素养的高低与实践能力的强弱会在很大程度上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带来直接影响。就目前来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还存在着相对较为明显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问题,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者其自身专业能力难以有效满足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要求和保障公司的健康平稳发展。首先,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自身专业基础不扎实,专业知识不足。我国存在着相当一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者其进入公司的方式是以公司领导者亲属身份进入的现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难以有效保障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也难以确保其专业能力能够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其次,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风险管控意识相对较低。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定的财务风险,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风险管控意识,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财务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但当前我国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专业素养不足,因此很难具备较高的风险管控意识,导致公司面临着较多潜在的财务风险。

三、财产保险公司存在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

针对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发展安全性缺乏保障这一问题,必须意识到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的重要意义。首先,对核保、核赔制度进行具体化、清晰化规范。核保、核赔是财产保险公司运营过程中会涉及的重点领域,由于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核赔制度制定缺乏详细性,所以企业发展的安全性得不到必要保障。因此,当前必须从对核保、核赔制度进行具体化、清晰化规范的角度入手不断规范和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理性化发展。其次,建立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存在较为明显的资金管理不善,资金使用不清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对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缺乏必要监督控制有关。因此,当前可以从建立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的角度入手来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确保每一个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都能够得到详细具体的说明与管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2.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整理进行严格把关

针对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整理进行严格把关来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信息的真实度和有效性。具体来说,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整理进行严格把关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注重细节,强化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力度。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处理分析是一项繁杂而庞大的工作,因此,必须要求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对业务数据的来源、经办人等相关细节进行详细记录与规范处理,力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信息真实度与有效性的提高。其次,对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数据失真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与业务人员自身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秉持的工作理念有直接关系。要想有效减少业务数据失真现象的发生就应当从改变和转变业务人员的工作理念着手,通过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使其明确虚假保单、虚假支付等的危害,改变工作过程中的错误做法,确保财务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3.建立高素质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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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篇(9)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表1 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财险发展表 年份 承保户数

(万户) 保费收入

(万元) 占保费

比重(%) 赔付率(%)

1980 0.1730 0.3    23.33

1981 40.9 100 1 5.00

1982 64.8 159 2 19.49

1983 107.3 262 3 29.00

1984 333.1 962 7 14.86

1985 504.0 1623 7 31.48

1986 693.4 2267 6 55.22

1990 686.0 4061 4 124.94

1995 661.9 7501 3.79 57.4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 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 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 家财险

保费收入数(万元) 同比增减(%) 赔付率(%) 占业务比重(%)

1996 10634 856.00 11.00 54.20 8.05

1997 11500 700.00 —17.44 41.43 6.09

1998 12195 481.60 —31.22 47.65 3.95

1999 12185 318.00 —34.0 28.30 3.00

2000 11952 276.90 0.91 30.84 2.32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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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表1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财险发展表年份承保户数

(万户)保费收入

(万元)占保费

比重(%)赔付率(%)19800.17300.323.33198140.910015.00198264.8159219.491983107.3262329.001984333.1962714.861985504.01623731.481986693.42267655.221990686.040614124.941995661.975013.7957.4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家财险保费收入数(万元)同比增减(%)赔付率(%)占业务比重(%)199610634856.0011.0054.208.05199711500700.00—17.4441.436.09199812195481.60—31.2247.653.95199912185318.00—34.028.303.00200011952276.900.9130.842.32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

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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