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面临的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30 16: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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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面临的问题

篇(1)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3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近年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相对传统的社会群体整合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城市社区成为基础性的治理单位。同时,在社会转型不断深入的现阶段,各种问题、矛盾集中于城市社区,传统的治理模式难以满足需求,社区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探究新型治理模式,以便在更好的解决城市社区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作用,推进社会稳步发展。

1 社区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区治理是将社区作为载体,政府、居民共同管理社区事项的互动,是一种为不同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且各活动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社区治理通过对相应制度的合理安排,能满足适度开发、调试公共资源系统的需求。”因此,社区治理的实施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治理社会时能力不足的问题。

2 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

2.1 社区治理行政色彩浓厚

通常情况下,城市社区的建设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所以社区除了自治以外,还承担了许多政府转移的职能,导致社区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城市社区治理权力多来自上级需求,社区各组织具有行政化的特征,比如,经济来源的行政化、工作模式的行政化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代表居民利益的自组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居民委员会多承担“政府代言人”的职责,通常根据政府的需求开展基础性公共服务,并未进行明确分工,未给居民谋取效益。居民选举也常常流于形式,加之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角色的错位,造成社区长期处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忙于行政性事务的状态,基本无暇顾及居民的需求、效益。

从另一方面来看,因行政色彩的浓厚,使社区治理出现角色错位、迷失的现象,表现为:从政策上看,国家主张城市社区自治,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但实际的社区治理中,政府却又不可控的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因而在社区治理现实中,所产生的矛盾、问题和主要来源于社区权力、结构的冲突。

2.2 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困境

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是最为关键的主体,主体之间存在工作职责不明确、角色混乱等情况,间接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居民委员会是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服务于一体的组织,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对优质的公共服务,但通常不会主动作为,回应社区居民的诉求。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住房逐渐趋向于商品化,物业公司开始进入城市社区。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机构,主要工作是为业主提供房屋保养、设施维修、保安等服务。物业公司作为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组织机构,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然而,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监管机制的缺乏,物业公司通常因权力的不对称而凌驾于居民、业主之上,导致利益纠纷事件频繁发生。而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社区治理各主体间权责不明确,最终造成角色定位处于混乱状态,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

从另一方面来讲,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力量薄弱,相应工作的实施均在物业公司的帮助下进行,而物业公司的经营目标又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成效,导致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情况严重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还会升级。城市社区各主体不具备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衡机制,代表业力的委员会力量薄弱,无法制约物业公司,做不到真正维护业益,最终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忙于行政事务性工作,降低了服务效益;而市场化运营的物业公司,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不顾及业主的需求,降低该组织机构的服务质量。

2.3 社区居民参与度低

社区作为城市的基础组成单位,也是整合基层、城市生活的共同体,也应当是表达居民需求、反映居民生活状况的单位,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城市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基础之上的。由此可见,社区居民参与是保证社区问题有效治理的关键。居民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成员,通过监督作用的发挥、社区活动的参与,使社区治理成为社会基本单元。但从实际工作上看,因受传统组织参与形式的影响,社区居民缺乏参与性、责任意识差,未对社区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大部分居民处于被动参与社区活动的状态。同时,个别居民还认为是否参与社区活动,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无法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在社区重大决策中不主动行使发言权。目前,社区居民参与较多的社区活动主要是文体性的健身活动,如广场舞等,参与人群为老年人、妇女,大多数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缺乏真正的决策性参与,所具备的监督作用有限,造成社区治理长时间处于“失语”状态,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

3 城市社区治理路径创新

3.1 明确城市社区主体职权

政府需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完善治理流程,明确社区治理参与主体的职权、关系。在现代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创新治理机制,最为主要的任务是政府转变对基层社区的治理理念,给予社区治理针对性的指导,将权力归还于社区居民。在城市社区的治理过程中,明确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主体关系、工作职权和角色,强化居民委员会对业主、物业公司的监管作用。同时,还需适当扶持居民自治组织,以便于充分发挥居民的作用。

3.2 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

目前,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不公开收支、居民上缴物业费未用到社区硬件维护方面等现象。并且,物业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认真处理居民、社区反映的问题。比如:居民上缴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常见的有社区卫生、治安l件差等,即便居民一再催促物业公司处理,也得不到物业公司的积极回应,总体服务质量低。针对这种情况,需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等程序实施公开、透明制度,强化社区居民的监管作用,便于在法律帮助下更好的维护居民权益。

3.3 构建社区参与平台,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

社区居民参与度是评估社区建设水平的关键。目前,城市社区居民主要从以下途径参与社区活动:在居民委员会引导下参与、在社区党支部引导下参与、通过社区网站或是微信公众号参与、通过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通过听证会的开展参与等。由此可见,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途径越来越多,并且在不断进行创新。但从城市社区的实际参与情况上看,居民参与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城市社区活动缺乏针对性,并不是针对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而开展的活动。因此,除构建相对科学、合理、多样化的社区参与平台外,还要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重点是在参与内容上进行创新,在满足居民需求的前提下,激发居民的兴趣,提高其参与自主性,并根据社区居民构成的特点开展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进而达到有效治理。例如,基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较突出的问题,组织双方代表召开恳谈会,让物业公司明确了解居民的需求,让居民了解物业公司的实际困难,双方协调、共同解决问题;在卫生环境差的社区,多组织“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集体活动,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共同改善社区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多组织休闲、娱乐性的活动;为小朋友多组织学习知识的活动等。

3.4 再造社区组织,提高运行效率

在全面发展城市社区组织的基础上,保证社区组织真正服务于居民、彻底治理社区问题是创新治理制度的又一主题。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提出的“政府再造”理论中的“再造”是对社会公共组织、公共体制的转变,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创新能力。并且,还可通过对组织目标的改变,权力结构、组织激励的变革来完成该转型。该理论同样适用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

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上讲,其主导思想是将激励机制、管理制度纳入社区治理中,使以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为主要业务的组织机构更好的借鉴先进的管理模式,增强组织发展能力。曾有学者基于社区再造的基础提出了构建企业化的社区,也有学者在再造理论基础上,提出程度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绩效导向模式、居民自治模式等,这对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治理内容的创新具有建设性的意义。而与此同时,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也可以进行再造,现在很多地方的社区对活动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行为尝试采取积分制或是银行储蓄制管理模式,这都是很有益的创新。

3.5 将社区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

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处于统一机构的人通过互动、接触,能建立期望、义务,形成信任关系,能动员社会关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而社区社会资本的缺失是当前社区急需解决的问题,以预防社区发展、资本之间形成恶性循环。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要人员,而社区又是组织居民生活时所形成的主要场所,社区资本主要体现在居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社区服务人员工作状况的认可和相关活动的参与上。而将社区资本运作进行公开作为城市社区治理路径的创新,不但能有效解决社区问题,还能帮助社区治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提高社区居民生活的质量。

4 结 语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区作为社会的基础“细胞”,其治理效果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城市社区治理情况的分析,发现社区治理普遍存在主体关系不明确、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相关人员需加大城市社区治理的创新力度,明确社区主体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角色;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处理行政权、自治权关系,加大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功能;重视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的改革力度,增强社区居民活动参与性等。此外,物业公司还应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构建相对合适的治理机构,将社区治理作为维护基层秩序的基础,并将社区的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在发挥居民作用的情况下,进一步治理社区,推动基层社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严志兰,邓伟志.中国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与路径创新探析[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4(4).

[2]李军.国家治理体系下城市社区治理的挑战与创新[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3]肖林.国家渗透能力建设:社区治理挑战下的国家应对策略[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4]冯敏良.隔离社区的兴盛与社区治理的迷思――中国式社区治理的范式危机[J].学术界,2014(3).

[5]王义保,李宁.社会资本视角下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困境与能力创新[J].思想战线,2016(1).

篇(2)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7-0021-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开始了“村改居”的工作,它是城市化下一种新的社区模式,不同于城市社区居民治理的模式。

一、“村改居”社区的兴起及其特点

“村改居”工作兴起于21世纪初,是中国城镇化过程中所特有的现象。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平均增长速度达到10%,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了“村改居”的工作。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在经济结构上基本摆脱了传统第一产业的束缚。再者,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农村的产业结构和生活方式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卷入城市化的洪流中,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城镇化率从2000年的32.6%增长到了2012年的52.6%。北京的城镇化发展尤为迅速,城镇化率增加近20个百分点,除北京与天津外,其他省份城镇化发展也处于加速阶段,从1995年到2008年,福建、江苏、浙江三省城镇人口比重均增加25个百分点以上[1]。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使得一些省市“村改居”工作发展迅速,如胶州湾海底隧道建设挤占土地导致4个村村民的集中安置,直接由农村村落成为城市社区。济南市到2004年底,“村改居”数量就已经达到了102个,占城市社区居委会总数的25%[2]。

“村改居”的兴起主要是经济发展与城市化的推动,这一城市化下的产物,有自身的特点。第一,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城镇化的发展,原来的村委会一夜之间挂起了社区居委会的牌子,但并不意味着成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它是迈入纯城市社区建制的过渡阶段。原来的村委会工作重心在经济上,村主任总把修道路,挖井种树等事情的处理状况放在工作的第一位,而把一些公共事务放在比较次要的位置。现在“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逐渐进行从发展经济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转变,如社区共建,社区注重联系居民,按时发放居民社会保障补助。模仿城市居民组织选举,积极发展社区联系居民的机制,定期社区党员走入贫困家庭,进行一定的扶持。再者,社区居委会面临“村改居”后原来农村集体财产的安置,社区居民的就业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从现实来看,这些问题涉及了原来村民直接的利益,处理这些问题更加的棘手。“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面临新的考验。第二,居民与居委会关系的逐渐转变。相比从前,村委会由于对“有关集体土地的使用、乡村事务的管理、征缴税费及乡村整体发展的决策,都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3]。可以看出,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相互联系更频繁,村民对村委会更具有依赖性。“村改居”后,由于社区居委会职能的逐渐转变,更多地把工作重心放在了环境卫生,文艺活动,计划生育等事务上来,社区与居民的经济利益关系削弱,并且社会保障的社会化,使居民与社会有了更多的联系,居民对居委会的联系逐渐稀松,依赖性变小。

二、“村改居”社区治理的困境

(一)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偏重

“村改居”社区是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的过渡阶段,这些社区行政化色彩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村改居”社区被纳入城市居委会后,管理体制行政科层化,居委会人员的任职条件等都由街道确定,很多事情唯街道办马首是瞻。以前村委会财政由集体经济承担,但是进入城市转制以后,由街道拨付,并且经费减少,造成社区有事时经费拿不来的困境,还要向街道上级部门申请经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区对街道的依赖。第二,工作方式行政化,命令化。政府的职能部门经常把任务推给街道,但“下任务不下权”、“下事情不下钱”[4]。以前的村委会基本出面协调本村的大小事务,基本顾忌到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在城市中,社区转变了角色,充当了服务者的角色,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把任务委派给街道,街道下放任务,把社区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社区成了上级部门的“一条腿”,把引导变成了指导。社区疲于应付上级任务,而忘记了自己服务的功能。

(二)居民参与不足,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现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行政化效应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淡薄,社区动员能力不足,弱化了社区自治的能力。撤村后,虽然村民在户籍身份上变为城市居民,却因为缺少新的联系纽带而出现疏离化的倾向,这样更加需要新的组织载体对其进行服务和管理。同时,外村人及外地人口作为城市新的人口群体,打破了原来农村的“半熟人”社会。这些社区居民离开了原来的村落,脱离了原来的村委会的管理,对现在的社区缺乏认同感。多数村民进入城市后,有事还是会找原来的村干部,很多村民“居”在社区中,而非“生活”在社区中。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接受现有的“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当问到你关心社区的事情吗?大多村民认为没什么事情找社区干什么,平时也很少关心社区的事情,社区工作人员有事叫就去,没事就不去社区。大多数“村改居”的居民政治的参与意识强烈,可是政治参与行为不高。除此之外,“社区治理是基层多元利益主体进行集体行动和选择的过程,社区治理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与关系,现代社区分化为功能各异的各类现代社会组织,与传统社区相比具有高度的分化性。”[5]受主客观影响,“村改居”社区居民对现有社区共同利益关心较少,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的很多活动都是由赋闲在家的老年人参加,年轻人都忙于工作,社区成立的一些协会或者兴趣小组都是和老年人有关,对于年轻人来说,社区由于经费等问题,难以开展活动吸引年轻人的眼球。社区由于参与主体的局限性,再加上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导致社区自治能力不强。

(三)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相对缓慢

当前“村改居”社区自组织的发展面临一些困境。“村改居”后的居民主要由原来的失地农民组成,39.7%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是在“初中及以下”,有29.3%的调查对象文化程度为“高中(中专、中技)[6],这些居民大多是年岁较大的老人,文化程度普遍低,对于社区规章制度也不是很了解,缺乏参与社区事务的前提和动力,目前是阻碍社区自组织发展的主要障碍。大多数“村改居”居民在受访中谈到,社区的事务自己也搞不懂,按章办事就行。再者,“村改居”后,大量外来人口涌入社区,对社区事务关注度不高。“村改居”的社区居民发展自组织也只是局限于有共同爱好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兴趣协会,文化活动,但这些自组织没有制定相关的组织制度,人员编排,主要是靠熟人社会间的情感维系,情感的维系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如果情感有所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成员对组织的参与。

三、解决“村改居”社区困境的路径

(一)逐步理清“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

当前,许多城市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处于被领导和领导的一种关系,“村改居”社区效仿城市社区的运行机制,直接承担上级指派的任务。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社区居委会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管理社区事务,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其主要的职能是行使社区居民赋予的自治权,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进一步理顺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关系,可以尝试在基层政府与社区之间建立一种委托―“式契约关系[7]。政府作为上级领导,对社区事务应该是给予指导、协调、动员、监督的功能,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而不是参与干涉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为其人,按照上级指示完成各项工作,以此有效地推进两者平等合作的关系,除此之外,社区作为自治的载体,应该改良方法,广开渠道,积极配合,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创造好的条件,并且让居民感受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甜头,关乎社区重大事件时,可以召开居民听证会,制定相关制度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使居民参与到社区管理之中。社区居委会不再是上级政府的“一条腿”,而是帮助上级政府更好地进行基层治理。

(二)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制度规范,逐渐完善居民自治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居民参与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参与方式,参与对象等,加快建设“村改居”居民参与的建设,在“村改居”后,需要建立社区居民参与的长效机制,必须用制度来明确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再者,方便提供便捷的参与渠道,各个“村改居”社区根据本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的参与程序,让居民一目了然。

“实行居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8]。也就是说要加强居民自治的制度保障,居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居委会选举,居民会议主要进行决策议事,由居民集体讨论的自治章程为主作为民主管理制度,准时无误地公布社区重大事务,向居民公开的民主监督制度。这样做,可以使居民有了制度的保证,也给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标准。在对“村改居”的居民进行采访时,居民们认为居民有权力选举居委会班子,对此他们表示很满意,对于整个选举过程,大多数居民认为选举过程还是比较公正的,认为通过选举可以选出好的领导。

(三)发展社区自组织

“国家太大,社会成员之间不可能建立面对面协调机制,社区较小,居民之间可以而且事实上存在面对面协调机制;市场信奉‘没有免费的午餐’,市场不信眼泪,而社区提倡邻里互助,关爱弱势群体。”由此看来,社区自组织是国家和市场的补充,在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社区自组织优于“被组织”,在自组织环境下,社区居民的生活关联度,熟悉程度都比较高,它内在的规范能够让居民无形的自组织起来,降低了社区治理的成本。如何实现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社区外力的支持,同样也需要社区居民自组织对社区内部事务的整合配置,从而实现社区的“善治”。目前,“村改居”社区最主要的自组织是社区居委会。许多居民自发组织形式多样的协会,可以不仅丰富生活,而且为社区居民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社区自组织和社区治理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发展社区自组织,是为社区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自组织是衡量社区治理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

参考文献:

[1]代帆.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地区差异及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D].北京:首都经贸大学,2011.

[2]高灵芝,胡旭昌.城市边缘地带“村改居”后“村民自治”研究―基于济南市的调查[J].重庆社会科学,2005(9).

[3]罗伯特・贝涅威克,朱迪・豪威尔.社区自治: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初步比较[J].城市管理,2003(1).

[4]郭荣茂,许斗斗.关注村改居后失地农民就业保障问题[J].发展研究,2007(3).

[5]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一个“新村社共同体”的实地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篇(3)

理查德·C ·博克斯在《公民治理: 引领21 世纪的美国社区》一书中提出了公民治理模型,认为社区居民是自己社区的“提供者”,居民自己应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和如何运营这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职业者在社区公共管理生活中的角色应该是提供服务和支持,而不是成为公民的上级,他们应该和公民站在一起,这才能形成一个社区。

一、相关概念涵义

1. 社区与社区自治组织。“社区”一词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在《社区与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其含义是指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和亲密伙伴关系。自20 世纪80 年代末以来,逐渐受到诸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们的关注,对于“社区”一次的理解也呈现“百家争鸣”式的发展。笔者比较认同滕尼斯对于社区的定义,“社区是聚居在共同地域内的人所组成的具有共同的认同感和价值取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2.公民治理理论。公民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和基本主张集中地体现在美国学者理查德·C·博克斯,博盖森等人的系列文献中。他们从不同角度强调,以公民与官僚合作为特征的公民性政府是现代行政的必要途径,公民应积极参与到公共管理中,扮演主人翁的角色。 公民治理理论的价值观是建立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某此缺陷的批判基础之上,在一定意义上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一种超越。美国学者博克斯在《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一书中明确提出“公民治理”行政模式,对公民治理理论框架进行了较为完善的建构 。

二、公民治理角度的自治组织功能分析——以上海新途社区为例

我国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带来了人民民主自治精神上较以往有很大的提升,而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主体差异性和职责不清等问题迫切需求理论的指导,而治理理论便在这种需求下在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兴起。其领域涉及社区流动人群、老年人、失能人群 、孕妇、妇女儿童社会服务、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心理健康服务等。通过发展社区内居民成为机构会员,定期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健康检查、心理辅导等培训课程。经过六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民间基层自治组织。它所体现的显著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1. 更有利于形成一致的集体行动,凸现治理绩效。在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到西方社会学家西梅尔的观点,“比起大集团来, 小集团的行动更果断, 而且能有效地运用他们身边的资源,向心组织的小集团一般总能发掘并使用其能量, 而在大集团中, 能量经常是潜在的。” 城市社区自治组织较于政府部门是范围更小的集团,且更易促使社区居民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从而带来更好的治理效果。 经过笔者在新途社区健康促进社旗下的品牌之一新市民生活馆的调查发现,社区小范围的组织机构比当地居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更能够组织社区居民采取果断有效的行动。例如,为促进当地小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新市民生活馆为当地外来人口的“生意人”举办小型的“商业交流会”,探讨各自的“生意经”及个人经历,很好的促进了当地人的人脉交际;定期为社区居民开办就业职能培训,如烹饪技术教学、淘宝店铺经营等技术,来促进社区居民的就业,这些是当地政府所无暇顾及的。2.更有效的实现社区共享资源的自主治理。公共管理中的典型案例“公地悲剧”以及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形象说明了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公共事务的治理。个人理可能导致集体行为的非理性结果。在此理论下认为社区公共资源的使用者只关注自身得到的利益,而管理者则为了实施有效的管理限制使用者获得自身利益的权利,故二者难以就社区共有资源的治理采取一致有效的集体行动。政府与市场一直以来被视为解决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两种途径,相应的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也就成了解决公共事务各种问题的两种方式。然而,无论哪种途径,都无法完全解决资源共享者的自主治理难题。 从这一角度出发,社区作为一个自主治理的单元,由社区自治组织协调社区内居民共同治理来解决公共资源治理的难题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措施。3.有利于社区居民形成共同意识。目前,社区居民普遍缺乏社区意识,对社区公共事务淡漠。这是由城市发展进程中社区的产生和构成方式决定的。我国大多数的城市社区为了方便基层部门的管理,多半由“划片”产生,只是这种方式下产生的社区中居民共同意识淡薄,缺少归属感。 而社区自治组织多半是由居民依照共同喜好自上而下自发组织产生的,为居民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公共活动领域,有助于强化居民的社区意识 。同样,笔者在对上海新途社区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的新市民生活馆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以新市民生活馆为活动的组织场地,为社区居民组织举办各种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心理辅导讲座和社区内流动儿童英语辅导班等各类团体组织活动,并在每月举办一次社区主题型活动,使社区人心凝聚,社区居民的共同意识得到了强化。

三、 当前社区自治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1. 社区自治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转型,各种社区自治组织涌现,虽然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政府开始向社区自治组织开放,但起到的作用仍然是“拾遗补缺”,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主要受一下几个因素的制约:(1)地位合法性问题。 国家对社区自治组织实施控制管理,允许有限的结社自由 。但笔者认为,这种自由的空间仍然是有限的,国家的态度决定着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的前途,此外还要受到法律和行政机制的约束。(2)活动经费筹资困难。笔者在对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新市民生活馆调研中发现,维持馆内运营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的赞助、政府的招标项目,而且资金有限,通常需要组织的筹资部门对外联系筹集资金。经费缺乏是社区自治组织发展中相当普遍和严峻问题,大多数的社区自治组织由于资金来源渠道有限,创收能力弱,随时面临关闭的危险。

2.对策建议。社区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对我国城市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从政府角度来说,社会组织对社区事务的参与治理可以减少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负担,还权于社会,让政府集中精力在真正的“大事”上面;其次,从社会组织角度来说,参与到社区治理中与政府形成平等合作共同治理的局面,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的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对此,笔者认为,促进社区自治组织的健康发展,首先,政府管理部门应加强相应的社区自治组织政策支持,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落实到实处,使社区自治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其次,在社区自治组织注册登记上予以较低的“门槛”,并在后期发展中通过对社区自治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资金扶持;最后,监督管理上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将其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轨道。

参考文献:

篇(4)

为了解决城市多民族社区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必须寻找一种有效的理论来指导如何破解集体行动的困境。当追述到集体行动困境产生的原因时,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既然集体行动困境是由于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某些理性个体不合作造成的,那么促成理性个体之间的合作不就可以了吗?社会资本正好起到了促成多元治理治理主体合作的作用。

首先,社会资本所倡导的信任为城市多民族社区治理主体之间合作奠定了精神基石。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所包含的信任有助于促进自发性的合作与协调,可以用来改善社会行动。在城市多民族社区内部,基本上每个民族都是一个利益诉求的主体,由于各民族文化差异大,各治理主体之间互不理解,导致了信任度低,表现出来将是各民族之间互相猜忌,合作无从谈起,所以,只有加强各民族,各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作才能展开。信任是一块基石,牢牢地奠基于合作的大厦之下,不易被发现,却默默的发挥着它的作用。

其次,社会资本为城市多民族社区合作提供了互惠规范。互惠规范是一种基于道德而非法律,带来普遍利益的非均衡规范。互惠规范不是合作者之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均衡互惠”,而是“现在给予人,将来人给予”的“普遍均衡”,一个良好的预期支持着大家遵守规范,等待着实惠的到来。[4]互惠规范虽不能给违反者法律上的惩罚,但会使违反者的长期利益受损。今天个体在社会组织中获得利益,在未来必须支付出相应的成本给予其他个体。如果受益个体违约,将来在组织中不可能再得到合作的机会,更不可能获得利益。这就是互惠规范的长期性惩罚。在城市多民族社区内治理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时往往造成集体利益的最小化,造成长远利益的损失,而互惠规范能把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结合起来,不遵守的便给予长期性惩罚。

最后,社会资本为城市多民族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合作提供了社会网络。帕特南指出“如果说,横向的市民参与网络有助于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那么一个组织的建构越具有横向性,就越能够在更广泛的共同体内促成制度的成功。”[5]在城市多民族社区中存在着政府、社团组织和各民族居民等不同的治理主体。在解决社区公共问题时,各治理主体之间由于缺乏一个合作的网络平台,往往各行其是,无法达成共识,造成工作重复,资源浪费,甚至可能产生摩擦。由于城市多民族社区特殊性和复杂性,各治理主体之间产生摩擦的几率很大,尤其是不同民族之间。于是城市多民族社区治理过程中入陷了集体行动的困境。所以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合作依赖于平行发展的社会网络。社会网络是社会资本三大要素之一,这说明社会资本理论所提供的社会网络是城市多民族社区多元主体治理之间合作的重要条件。综上所述,本文推导出了城市多民族社区集体行动困境、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和社会资本三者之间内在逻辑,如图所示:(略)。

城市多民族社区集体行动困境的产生及社会资本存在状况

随着改革开放,传统的单位制开始逐步解体,新型的城市社区制正在建立,社区治理模式逐步形成。在城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的过程中,产生了多元治理主体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关于产生的原因,本了以下两点概括:

首先,城市多民族社区治理状况不理想,没有达到多元主体共治的局面。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社区治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政府在城市多民族社区治理过程中仍处于绝对的权威和强势的地位,其他的治理主体都是“弱势群体”。政府是社区治理唯一的公共权力的中心,控制社区绝大部分资源,对社区实行自上而下的直线式管理。其他的治理主体无法与政府建立平等的伙伴关系,这导致了其在治理过程中没有话语权,无法真正成为社区利益分配的决策者,更无法达成他们的利益诉求。因此各治理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和行使权力的热情不高,消极怠工,造成了集体行动的困境的局面。

其次,在城市多民族社区内多民族文化背景下,各治理主体容易产生纠纷与冲突。社区内各民族不同的文化背景,必然会产生多元民族文化共存的现象。这些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互动很大程度上有益于民族的融合。但是我们也该看到每一种文化的个性决定了文化的排他性,这导致不同民族交往的过程中出现文化否定和碰撞。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便是不同民族群体间的纠纷与冲突。如本民族居民族对非本民族居民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不尊重,甚至出现伤害民族间感情的过激行为。民族文化不同是社区治理集体行动困境的深层次原因。这导致了各民族间缺乏信任的基础,只靠单纯的利益结合而形成的合作无法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如何使社区内各民族之间共通互溶,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才是城市多民族社区集体行动困境解决的关键所在。

关于城市多民族社区社会资本存在状况及问题,单菲菲进行了富有成果的探索性研究。她认为“现阶段城市多民族社区中社会资本的显著特征表现在同质性社会资本远远多于异质性社会资本。”她还认为“社会资本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局限信任’多于‘普遍信任’;第二,‘封闭性网络’多于‘开放型网络’;第三,互惠规范难以建立”。[6]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与总结。现阶段城市多民族社区中社会资本仍处于萌芽阶段,存量小,发展缓慢,同质性社会资本多于异质性社会资本。总之,社会资本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36首先,社会网络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在城市多民族社区中,正式的社团组织很少,多民族参与的社团更是少之又少。在民族内部容易形成一些非正式的组织,这些组织对其他民族具有强烈的排斥,是一种封闭的网络。社区组织成员的活动与宗教文娱活动密切相关,而对社区公共事务缺乏关注和兴趣。其次,互惠规范的约束力存在较大差别。互惠规范形成于社会网络成员的不断合作之中。宗教性组织的互惠规范往往是宗教教义,显然约束力较强。正式的社团组织互惠规范是社团规则章程,也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他的社区互惠规范约束力约束力不强,不能起到规范成员的作用。这便削弱了组织的影响力,降低了组织在多元治理过程中的地位。最后,社区普遍信任尚未形成。信任产生于相互认同的个人和群体之中。同一民族的群体认同度高,容易产生信任。城市多民族社区内各民族文化差异的存在,导致了社区内各民族认同感低,不能形成普遍信任。普遍信任的培育任重道远。

培育社会资本,走出城市多民族社区治理集体行动的困境

城市多民族社区集体行动困境的存在是社区治理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如何走出这样的困局,本文得出了“社会资本促成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走出集体行动困境”这一内在逻辑。通过研究城市多民族社区中社会资本的存量发现,少量的社会资本不能发挥出在解决社区治理集体行动困境时应有的作用。只有培育社会资本,增加社会资本的存量,才能发挥出社会资本的在解决集体行动方面的积极效用。要培育社会资本,必须从社会资本的三要素入手,使三者协调发展。

第一,培育信任,凝聚社会资本的精神。城市多民族社区信任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了自组织、居民参与和制度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社区内自组织的长期互动促进治理主体之间信任的关系。在社会资本框架下,社区自组织和网络成为信任的重要载体。信任是合作互助的前提和基础,更是互助合作的结果。随着组织内部成员之间长期互动、协调和沟通的发生,彼此间有了许多互助合作的行为。因为互助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所以成员之间互助合作的行为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应彼此间的信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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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公益微创投的存在必要性

社区公益微创投是针对社区服务领域公益项目的公益资本投入,目的是通过资金、管理和技术支持,培育充满活力的社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出现主要是为了弥补政府功能的分散化和社区结构的碎片化而产生的社区治理危机。政府功能分散化,是以功能性分工为原则的官僚科层体制自身的弊端造成的,而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共理性精神的发育不良则是社区碎片化难以进行自我疗伤的深层次逻辑。非居民需求导向的街居体制使社区许多现存与潜在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社区居民缺乏共同治理的情感与人际基础,及自我治理的能力。当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两条治理路径均面临困境时,社区公益微创投应运而生。它强调明晰行政资源与居民自治相结合的各自边界,最终实现社区内部组织从“自娱自乐”到“参与治理”、从“单一活动”到“项目运作”、从“各自为阵”到“抱团取暖”的转变。

2从公益微创投到社区自我治理的路径探索

一个个公益组织构成了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元素。在从公益微创投走向社区自我治理的过程中,有如下四个重要阶段。

2.1为激活社区居民的需求而建立社区草根组织

在社区开展公益微创投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外来提供服务类与社区内部组织两类,而公益微创投的真正起点是社区内部组织的草根组织。其可以从居民最感兴趣的、成本付出更少而生活收益更高的地方开始,通过社区动员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热情与积极性,在专业社工队伍的带领下,挖掘社区能人,通过街道层面的新型平台,申请微型项目,建立起更多的草根型社区组织,为了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发展。

2.2实现责任主体从基层政府到草根组织自身的转移

公益微创投的最终目的在于培养社区自我治理能力,同时为社区居委会减负。公益微创投所运用的项目指导型“三社联动”机制,有利于发挥专业社工启发草根组织自我意识的作用。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社区营造经验,专业社工可以引导草根组织确定组织发展目标,启发社区草根组织解决社区难题,而且可以长期陪伴草根组织,逐步培养其自治能力。在这个过程中,草根组织逐步建立自我意识,独立解决问题,开展工作。治理责任随着治理能力的提升而加强,自下而上的草根组织开始分担居委会的功能,为居委会减负,还可以实现从社区草根组织到社区自治组织的转变。

2.3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区内生型社会组织承接组织资源

政府购买服务环节是对草根组织治理能力的检验与历练,这必须建立在其治理能力到达一定高度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社区草根组织的关注点从文体娱乐上升至志愿服务及社区自治。如果基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这一规范化的方式给予社区内生型社会组织更多的资源,那么社区难题的治理将更加便利,同时通过与外来社会组织的竞争和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内生型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会进一步提升,也更加契合居民需求,基层政府的负担将减轻。

2.4社区实现自我治理

经过公益微创投,居民需求导向的社区草根组织纷纷建立,并在专业社工的引领下独立承担风险与服务责任,在治理能力提升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成为与专业社会组织相竞争、相补充的社区内生型社会组织,不断为基层政府减负,解决居民关心的社区难题,并通过公益微创投平台,吸引越来越多的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形成社会治理网络,居民的自我意识与参与度得到质的提高,社区实现真正的自我治理。

3结论

我国当前的公益微创投仍处于建立社区草根组织的初级阶段,而且受到行政考核体系的制约,草根组织给街居体制带来的更多的是增负效应。而公益微创投平台的年度项目制、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造成项目的不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在制约着社区草根组织向更高治理层次的转变。从公益微创投走向社区自我治理依旧还有漫长的道路,需要政府的配套改革、社会工作体系的完善与居民自我治理意识的提高等。

参考文献

[1]吴新叶.政府主导下的大城市公益创投:运转困境及其解决[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18(03):38-45.

[2]孙燕.以“三社联动”为基础大力开展社区公益创投[J].社团管理研究,2012,(01):45-46.

[3]尹浩.整体性社区构建:来自公益创投机制的启示[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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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措施

导入农业IPM技术措施,特别是环境卫生,可有效控制城镇有害生物种群密度。

生物防治

不需要新的或更好的生物防治技术的发现,只需要治理者积极保护和鼓励自然存在的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

选择性农药

源于植物体的一些毒素,可作为诱饵,撒施剂、叶用性喷雾剂,使用分子遗传技术将可产生的植物毒素插入到植物体内。

化学农药

选择环境友好型、窄谱型、可选择的低毒性农药,剔除原始的、高影响的,缺乏与环境兼容的化学农药。

适时靶向施药

通过对病原菌、杂草、昆虫物候模型的建立,采用合适的定时喷药计划。以小面积防治代替大面积防治,不仅能降低农药使用量,还能保护已适宜的自然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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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融入;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劳动力要求的变化,农民工群体年龄的代际交替和城乡之间以及城乡各自内部之间生产关系的发展,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社会建设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其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和更高的生活期望,也更突显对发展空间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但是,当他们来到城市中,远离农村社会的文化群体时,一方面渴望融入新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却面临着诸多困难,文化冲击、制度、人为隔阂等因素使他们很难融入到城市主流社会。长期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很容易造成 “反叛亚文化”或游民化现象,导致一些社会失范行为出现,比如近年来的“杀马特”现象,还会形成边缘人群体,威胁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城市社区是农民工市民化的过渡转换场域,农民工要融入城市,由农民变为市民,离不开城市社区这个社会化组织载体。从目前来看,农民工社区融入状况不尽人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探索如何改善社区融入来解决根本上的农民工社会融入问题,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环境,是我们的研究重点。

二、文献回顾

关于对城市社区融入问题的研究,从研究主体来看,目前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城市弱势群体上,尤其以农民工群体为主。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主体,在城市生活中却面临着各种困境。在研究中,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农民工的社区融入问题进行探索,一是以某一地区为例,对该地区农民工的社区融入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反映农民工社区融入存在的问题。比如田恬; 郝秋丽(2008)通过对北京石景山区Y小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的社区融合状况的调查,揭示了社区中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二是从社会支持理论入手,对农民工群体的社区融入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社区支持不足以及社区文化排斥是造成农民工融入难的关键。比如张利军(2006)关于农民工社区融入和社区支持的研究中,认为只有通过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保障、社区参与等多方面的社会支持,才能最终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三是从文化建设的层面对农民工社区融入问题进行分析。文章多从文化适应、文化认同、文化交流及社会融合等不同层次出发,探索农民工 的社区融入问题。四是从制度层面对问题的解读。认为当前农民工出现“融城难”的现象,主要是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户籍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缺位导致了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实现身份的转化。五是综合各层面对农民工城市融入问题的多方位解读。认为农民工城市融入难不仅仅是社会制度的问题,还存在生活方式、心理归属感的问题。

而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的研究,一是关注于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社会融入之间差异的比较。比如:李培林和田丰(2012),在对中国农民工社会融入的代际比较中,借助css数据,描述了老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在经济、社会、心理和身份四个层面的社会融入状况。二是对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困境的研究,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融入过程中存在“内卷化”的现象。即:社区场域推力大于拉力与同质群体拉力大于推力的综合作用使新生代农民工的社区融入成为虚化的“推拉”过程,他们被限制在同质群体中不断“内卷”。三是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政策的研究,通过对出台的各种政策的解读以及实施情况的实际调查,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问题提出科学的政策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对目前关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的评述,一是对农民工社会融入问题的现状反映,多是通过建立一定的指标,根据某一地的实地调查来反映当地农民工社会融入的现状,其指标并没有统一标准。二是没有突出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入问题的分析。三是对社区融入困境分析多是从具体的社会支持或社会排斥理论入手,而如何结合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理论,来改善社区融入是本文思考的重点。

三、研究思路

在界定研究对象时,借鉴李培林和田丰(2011)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划分依据,相比于按流动的区域划分,通过代际来划分农民工的方式能更有效地凸显农民工群体在社会融入问题上的发展变化。因此,本文按照年龄划分,以1980为标准,把1980年以前出生的农民工界定为“老一代农民工”, 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定义为“新生代农民工”。

本文主要通过对比新旧两代农民工群体的差异,探究在社会融入问题上,是否也存在着代际差异,并突出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融入问题上面临的新问题。并从社区建设的角度入手,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一方面促进社区功能的完善,另一方面为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提供一些意见参考。

四、研究发现

借助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2011年7-11月开展的第三次“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CASS2011)的数据发现,调查结果显示,老一代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年龄分别为44.76岁和25.58岁,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97年和10.17年,两者差异非常显著,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具备更好的文化知识储备。

在对经济层面、社会日常生活层面和社会心理层面的研究中,发现在经济层面,新生代农民工在月收入和年消费上均高于老一代农民工;社会日常生活层面的比较中,以社会互动的频率、强度为指标,调查显示,其老一代的农民工的互动频率明显高于新生代农民工,但这和所居住及流动的区域环境有关。在社会心理层面的研究结果,新生代农民工对城里人的接纳程度显然好于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更愿意与城里人聊天、一起工作、成为邻居、亲密朋友。

五、结论及建议

从调查结果来看,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同老一代农民工有很大的差别,但在社会融入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是相似的。并且在社会融入过程中,完善社区建设,改善社区治理情况,对三种类别的社区融入都有明显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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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导致农村空心化,造成了农村经济社会功能整体综合退化。其过程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八九十年代是农村空心化的前期,其主要表现为均质化的村落因规模急剧拓展而呈现“外扩内空”的空间格局;21世纪初至今是农村空心化的后期,其表现为传统村落因人口向城镇迁移出现“人走房空”的萧条景象。综合来看,农村空心化不唯是传统村落的空间形态发生了变化,就其本质而言,亦是城乡关系失衡的具体表现。农村的衰落和空心化成为城镇化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为乡村治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农村家庭的残缺与不和谐,造成了农村社会的不和谐;农村教育、文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共服务水平与城市差距的加大,使农村呈现出总体性衰败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农村空心化的治理是实现社会稳定、政治民主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础。其可以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就近、就地解决农民转移、就业,减少农村人口盲目流失,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恢复农村经济的活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田园城市的理论

19世纪末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提出的基于“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一体”思想的田园城市理论,对我国现阶段下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也是遏制农村空心化趋势,建设“田园型农村社区”的重要理论依据。霍华德田园城市理论提出的背景是在英国工业革命后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空心化趋势越来越严重,农村因缺少劳动力面临发展停滞,而城市不断扩张,城市病(如交通、环境等)问题突出,与我国当前的农村发展状况比较相似。霍华德指出,理想的田园城市应当既体现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城乡融合的自然之美,又能反映机会均等、充分就业、无贫民窟的社会公正。他的这一主张实质上强调了要以城乡发展的互动与和谐取代彼此的孤立与分离。田园城市实质上是城和乡的结合体,即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霍华德在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中,把城市规模控制在6000英亩(约24平方公里),其中心城市面积1000英亩(约4.06平方公里),农业用地5000英亩(约20平方公里),人口32000人,其中30000人住在城市,2000人散居在乡间;市中心建有中央花园和公共服务机构(如图书馆、市政机构、学校、商场、医院等),由6条林阴大道把城市分为6个部分,并通向乡村;居住区建有环形铁路,临近铁路建有工厂、牧牛场、市场等,农田中间有小块宅地由经营农田的农户居住,田园城市的土地及其收益归全体居民集体所有,居民生活并工作在田园城市。英国新田园城市理念,融入“社区参与、有机增长和自给自足”三要素,更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空心化治理的实践

霍华德的田园城市规划理论模型最适合我国农村小乡镇建设,构建“田园型乡村社区”,为治理农村空心化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实践。首先,科学规划农村空间布局,治理农宅闲置和农田抛荒。农村“空心化”从空间上表现为许多旧村老宅空置,尤其在交通不便利的边远山区因无人耕种的农田,长年荒芜。应按照产业区、生活区和农业区分明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空间布局,将小的自然村和大的行政村进行有规划的合并,建立适合3万人左右生活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完善学校、医院、银行、图书馆、农贸市场、商业街、休闲娱乐设施和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还应设立工商、卫生、交管等政府公共服务窗口,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其次,建设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很多农民退出农业生产。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合理有序流转,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的再生产能力,需要构建农村新的公共经济发展模式,由村集体将土地实行统一流转,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途径进行集体经营管理,在农业区建设高效农业示范区,政府提供农业项目启动资金,补助特色养殖业发展。村集体可成立“苗木公司”,将原来的林地进行集约化经营,苗木公司每年获得的效益由全体村民共同受益。村民每亩土地每年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流转费,农民可就地转化为苗木公司的“工人”,扩大了农民就业渠道,苗木基地本身则成为绿色防护林和社区的“绿肺”。在产业区建设村办企业充分吸纳农村劳动力,同时拿出一部分非耕地(比如原来的旧村落),建设工业园区,统一建造生产厂房,鼓励村民兴办企业,就地解决村民就业。第三,提高乡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对由乡镇改建的“田园型乡村社区”,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保制度,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均等化覆盖社区,村民实现集中居住和福利保障,耕地实现集体流转,劳动力就地实现就业,农民不再外出打工,合家团聚,空心化趋势下出现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自然解决,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发展方式发生根本转变,实现农村传统社会中的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病有所医。

荣获“2013年全国十大美丽乡村之一”称号的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永联村就是典型实例,人们在“田园型乡村社区”――永和社区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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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在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社区发展也面临新的困境与挑战,当下转型社区基层秩序的重建与家园归属感的重塑,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理论与实践意义上的双重回应,这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融合理想图景的有益探索。对此,国内外学界做了大量有益的研究,这也为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奠定了基础。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于重建转型社区基层秩序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突破。首先,倡导活私开公的资源整合,梅尔文・德尔加多(Melvin・Delgado)将公益支持与独立经营融为一体,重新打造社区服务体系。其次,强调社区的功能定位,沙凯(Sharkey)认为应当将社区建设成为中转机构,形成政府服务与居民需求的良性对接。最后,将社会组织作为提供社区服务的主要力量,海恩波特(C・Heginbotham)动员由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合作和信用联盟及草根组织等形成联盟,为社区真正实现自治再造基础。

国内学术界从社区网格化模式入手探讨转型社区秩序重建的研究主要有以下成果。一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寻求“政府治理”与“社区自治”间的有效契合。田毅鹏教授指出,寻找网格管理与社区治理之间的联结,调试好国家与民众间的距离构造,从而实现对基层秩序的重建。二是从具体运作机制的视角探讨网格化管理在城市基层秩序中的构建与完善。文军教授通过探讨网格化模式的构建,认为网格化管理模式实现了在城市管理从单一被动到多元联动的转变。三是从组织与空间关系的视角出发分析网格化建设的投入效益、资源匹配和最佳规模。刘君德教授认为,通过社区网格化模式可以实现社区服务组织的最优空间布局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最佳区域设置。

当下社会学界对于基层秩序重建与社区网格化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大量有益的理论基础与实践探索,但仍有以下几点缺憾。一方面是研究视角的缺憾,以往研究大都在现有的社区运行机制的内部寻求突破,鲜见从网格化模式这一切入点来探讨社区转型社区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研究层次的缺憾,对于转型社区的研究长期停留在宏观层次上,当下需要从微观的层次上来对转型社区进行扎实的田野调查。

二、转型社区的困境与网格化模式的应对

本文以c市双山村为例,针对当下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结合部由村到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社区进行深入研究,展现其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需求,以此为基础,弥补以往的城镇化进程及社区治理问题,并尝试以带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的网格化治理模式为解决转型社区问题的工具。

(一)城镇化进程中社区转型关键期面对的困境与挑战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诸多乡村社区开始迈向城市社区。在这一转型过程中,C市双山村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令人关注。一是村委会社区管理模式向街居社区管理模式转型过程中的简单复制,这与城市社区要求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宗旨脱节,这需要我们探索社会管理的本土性与科层制两者的合理融合。二是社区转型过程中人口结构的复杂变化,外来流动人口需要社区转换治理思路来应对社区流动性,协调相关政策与社区资源,为外来流动人口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三是在城镇化进程中社区居民的空间分异,如何促进新建商品小区与回迁小区的沟通与交流,需要社区设计可操作的方案。四是公共精英的缺失,转型社区的公共事务急需要公共精英的重现培育,这也需要社区在治理过程中寻找可行的方式激活社区能量,打造社区自治的精英基层。

(二)社区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势及其局限性

一方面,社会改革步入深水区,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对社区稳定秩序造成冲击,尤其是随着单位制的终结过程,社会原子化动向表现的愈来愈明显,社区承担着解决基层秩序不稳定因素的政治使命,这就需要创新社区治理模式,让社区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防护网络。另一方面,随着网格化治理模式由北京向各大城市的扩散与复制,原本适合临时性管理的应急手段变成一种长时段制度化与结构化的治理模式,这不仅带有制度泛化的色彩,更在行政末梢的延伸过程中对基层的自治方式有所影响。而本研究期望通过分析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势及其缺陷,从而为其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型社区的治理提供移植的契合性方案。

(三)创新与超越:网格化治理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转型社区中的移植

在调查双山村困境的表征与原因、网格化治理模式的优劣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将探讨网格化模式在城镇化进程中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治理系统与治理问题的对接需要环环相扣的整体性设计,从而为基层实践治理能力的提高提供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建议。笔者认为对于双山村的网格化管理与服务应当着重坚强以下六个方面工作。首先是合理划分网格,结合已有居住边界,依托原有路网,原则上按照每个网格200户,人口约600人,将6000人口的双山村划分10个网格。其次,明确一名社区工作人员作为网格负责人,由每个网格居民公开选举,定期巡查,并建立健全网格工作流程,以网格信息库、基础台账、民情日志等形式,建立有人巡查、有人报告、有人负责、有人解决、有人督查的“五有”工作机制,实现事在网中办。最后,严格考核问责,实行定期考核和通报、评比制度,实行责任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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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是学术界对城市化问题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已有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参考。本文从城市民族问题、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问题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问题三个层面,对近期一些学者的调查、观点、结论等做了简要介绍。

一、城市民族问题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问题,指的是由于城市民族成份日益齐全,城市少数民族常住和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从而在城市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出现的新旧问题。

沈林在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关注的若干民族问题探讨中,将城市化过程中的民族问题概括为九个方面:一是少数民族被边缘化。即由于体制和城市化发展对人才需要的特性,导致少数民族群体在城市竞争中很难生存下去,甚至受到排挤。二是城市化与民族文化关系问题。即城市化同民族文化脱节或结合的问题。三是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态问题。即城市化进程对民族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四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平等权力的保障和管理问题。五是旧城改造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消失问题。六是如何做好城市社区民族工作问题。七是城市少数民族文化心理需求与城市少数民族社团发展的困惑问题。即建立单一少数民族社团同法律法规的抵触问题。八是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一个理论问题。即谁来关注重视城市中的多元民族和多元文化问题。九是法律缺失问题。即有些民族问题的处理尚没有可参考的法律依据。⑴吴大华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研究中,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分为普通务工型、特色经营型、盲目流动型和迁徙城郊异地开发型四类,并指出某些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后会引起城市管理难度增加问题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等。李筱文对广州民族社团组织在城市中的作用研究中,认为城市民族社团为增进民族之间的融洽关系发挥着参谋作用、桥梁作用、示范作用、纽带作用和带头作用,民族社团的建立及活动的开展问题是促进城市各民族关系和谐的关键。周建新将移居社区向移民社区转化模式分为文化象征模式以瑶族“千家峒”为代表、唐人街模式以侨居国外的华人社区为代表、新凤凰模式以广州新凤凰村为代表和终结模式,对城市外来民族群社区问题进行了分析。杨庭硕从城市功能的定位分析了影响城市民族街区形成的因素问题,认为影响民族街区能否形成的关键是城市规划者是否将其纳入规划中,是否对民族街区的形成给与了支持和帮助。⑵杜发春从新型城市化的生态观出发,突出了城市化进程中对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保护问题的重要性。⑶陈运飘讨论了城市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问题,将城市文化及城市少数民族文化概括为宗教、少数民族族群、象征符号意义、亚文化团体及文化、饮食文化等,指出城市少数民族文化对城市社会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⑷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问题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问题主要指的是,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包括进入城市的原因、对城市的适应性、社会关系网的建立及文化特征的体现等问题。

马建钊、陈晓毅对深圳“民俗村”的实地考察研究中,从少数民族员工在物质层次(吃、穿、住、行等)、制度层次(道德伦理、社会规范、典章制度、法律等)和精神层次(艺术、音乐、文学、戏剧、宗教等)三方面讨论了文化适应性问题,并指出外来少数民族文化适应对推进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缩小东西部差距和社会和谐均有所裨益。⑸

王琛、周大鸣以深圳为例研究了城市少数民族的社会交往与族际交流,将少数民族迁移模式分为:一是因调动、转业、毕业分配和应聘等形式。二是因招工扶贫而来。三是少数民族个体来深圳务工、经商和作小生意。将少数民族居住模式分为:一是企业招工形成的民族聚居。二是进城经商形成的少数民族聚居点。进而分析了不同模式下的少数民族社会交流网络,并指出在族际交流融合过程中,风俗习惯、民族性格、语言、宗教等方面的文化差异仍是影响民族交往的深层次因素。⑹

刘朝晖、杨正军在厦门市外来穆斯林的城市适应问题研究中认为,厦门市外来穆斯林社会关系网络的建立,首先是从寻求牛、羊肉开始的,这是网络关系建立的内部因素;外来穆斯林同当地人群的文化差异是这些穆斯林相互之间形成联系的外部因素,外来穆斯林主要通过“拉面馆”这一传统职业形式来积极融入城市生活;其次是通过自己的宗教文化来加强“族群边界”,在城市文化的包围中力图保留自身的文化特色,并借此塑造了“内敛性”的社会关系网络。⑺

马强对广州穆斯林群居现象研究中指出,穆斯林哲玛提(伊斯兰教对哲玛提的理解,是相对不稳定的、没有时间确定性的,临时组成的穆斯林人群的称谓)是城市穆斯林宗教社区的重要形式,并将哲玛提分为:一是清真寺(怀圣寺、濠畔寺、先贤古墓、小东京寺和新市回族坟场)。二是家庭型或家庭联合型(主要是外来穆斯林中建立在业缘、地缘和朋友关系基础上家户之间的互动)。三是公司型或公司联合型(中外穆斯林开办的公司之间的相互联系,尤其指在斋月时期同一写字楼或同一楼层公司之间的频繁往来)。四是清真餐厅型(位于大街小巷的清真餐厅,经常会成为来广州找工作或旅游的穆斯林首先接触的穆斯林象征物)。五是学生构建的哲玛提(到广州读书的穆斯林学生)。六是国内外旅行社宣教团(台布里厄-主要指民间传教组织)。七是网络哲玛提(主要指从事阿拉伯语和英语翻译工作的,国内外穆斯林创办的BBS论坛)。认为在都市社会中,一方面看到的是少数民族传统的失落,另一方面却也能感觉到民族文化、信仰的回归。⑻

张莹、马京在昆明回族移民“城中村”迁移者的文化适应和社会调适研究中,认为迁移调试是一个持续的进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决定时期、与过去断绝时期、过渡时期和适应时期。⑼周大鸣、王挺以广州H区为例研究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理对策。认为城市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理并不是单一的政府职能部门单方面的公共行政行为,而是牵涉群体摩擦、文化变迁、族 群认同等多方面内容的复杂过程。其有效实施的关键是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认同。⑽

三、民族地区城市化问题研究

民族地区城市化问题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人口分布、生产生活习惯等,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有别于散杂居地区的一些问题。近年,我国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人口数量迅速增加,一方面,这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益表现,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高永久、刘庸在西北民族地区社区研究中,认为由于民族因素的影响西北民族地区城市社区丰富多样。并从六个角度进行了分类:一是按民族特色分类(单一民族社区和混合民族社区)。二是按功能特征分类(经济型社区、文化型社区和旅游型社区)。三是按民族文化类别分类(汉族文化社区、回族文化社区、藏族文化社区等)。四是按地域特点分类(中心社区和边缘社区)。五是按宗教信仰分类(无宗教信仰社区和有宗教信仰社区)。六是按社区管理归属分类(单位型社区、寺院型社区、混合型社区和特殊社区)。指出西北民族地区城市社区多元化发展趋势,对民族社区的存在和发展有利有弊。一方面,多元化发展方向有助于民族社区保留民族特色文化和传统;另一方面,民族社区内部在财产、地位等方面产生了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有可能导致社区的分异和流动。⑾

梅方权在以西藏昌都地区为例的非工业化与藏区城市化研究中,认为藏区城市化的支撑机制不应过分依赖工业,而是要突出藏区贸易中转站作用(昌都地区位于川藏线和滇藏线上,基本与以前的茶马古道的驿站重合,应进一步发展大区间的贸易流通)、以牧业为本实现牧业现代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促进城镇经济增长、发挥特色产业的带动作用(民族手工艺制造业和藏药业等)及鼓励农牧民进城。昌都乃至整个藏区缺乏发展工业的生态条件,完全可以通过发展畜牧业、特色产业和旅游业等来推动城市化进程。 12

张来成在流动人口和甘南州社会转型研究中,认为在推动甘南州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中人口及人口流动变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人口流动、迁徙、聚居、城镇化推动着甘南州社会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渐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农牧村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型。并将甘南流动人口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指令性流动(1949-1978)。二是自主流动(1979-1992)。三是经济诱导流动(1993-2004)。同时指出制约甘南州人口流动的主要因素有经济社会基础因素、体制限制和思想观念限制。加快甘南州工业化、城镇化向现代化转型的思路为:一是发展县域经济,提高城市化水平。二是以劳务输出为动力,引导州内人口流动。13

张涛对甘南州牧民定居与效益分析中,指出甘南州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生态环境退化。生态环境退化和牧民贫困的广泛存在,放大了生态不安全、社会不安全之间的循环累积效应,制约着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和社会安全。为此,必须选择一种全新发展模式,消除牧民贫困的同时减轻生态环境压力。而牧民定居正是改变传统牧业生产方式,建立现代化牧区生产与生活模式的根本保证。14

文章对城市化进程中民族问题三个层面的主要研究成果及观点作了简要综述,除上述研究成果以外,还有诸多学者均作了深入研究,这一方面的理论探讨不断得到完善,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备受学术界及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

参考文献:

[1]沈林. 民族工作缺失与民族工作过度——城市化进程中需要关注的若干民族问题[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⑵-⑾、⒁ 周大鸣、马建钊主编.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问题研究[C].民族出版社,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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