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31 16:38:1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关于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

篇(1)

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人民负有基本保护的义务,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国计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类正处于随时可能因为气候极端异常而爆发大灾难的风险社会当中,气候极端已经不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议题。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江南山地与长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处,山地众多的地理位置、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全球环境异常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自然灾害活动日益频繁,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其风、暴雨、洪涝干旱、山体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灾的重点。面对灾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着一贯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为目标,高度重视浙江的救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全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对灾害医疗救援给予全面性的法律规范的指导,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美国在联邦 C D C 中专门设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通讯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和医疗救援人员及时告之灾害事态信息,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判断灾害发展状态。此外,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主持全球应急管理系统,以灾害信息服务、灾害应急事务处理为目标,主要业务包括同国际系统连接,进行灾害管理、减灾、风险管理、救助搜索、灾害科研等。

美国对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项专门的减灾法之中,并且还有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并且该职责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灾害发生后的“临危受命”;把卫生系统与其他系统串联起来,使得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等领域内的人员可以综合有效的协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发挥其优势作用;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应对体系及具体程序和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二)日本

1.法律法规。 1 9 6 1 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灾害救助法》是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针对多发行地震灾害,还制定了详尽的地震灾害对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

2. 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县) 一市( 町、村 )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的灾害救援机制。建立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医疗救援程序,并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立了应急措施:灾后6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医疗队救助伤病;灾后12-24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转移伤病。

5.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网络,可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灾害通讯网络体系,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讯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了包括紧急联络通讯网在内的各种专业类型的通讯网。另外,还正式设立内阁信息中心,以24小时全天候编制,负责迅速搜集与传达灾害相关的信息,并把有关灾害通讯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3.依法确认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主体地位,将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给予有效地配合和协调,发挥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在后反应快速,医疗救援力量专业化的优势;

4. 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自然灾害具有的突发性及危害性特点,使其被定义为突发事件的范畴[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法规都包括对灾害医疗救援的适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国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继而制定的预案与办法等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等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干旱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调整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国家和省级的预案或者办法等,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前者是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工作所依据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有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后者是落实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法律法规,导致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综合性规范主要指的是针对所有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类性规范是对具体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单独性法律规范,如《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等。在综合性和专类性规范中,灾害医疗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已,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和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的操作执行。虽然后面制定的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有具体救援措施的落实,但是也是针对整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所有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规定简单统一,对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实施缺乏针对性,对于自然灾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务,但如果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事态控制比医疗救援而言更为重要,因此虽二者同属突发事件,对医疗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当今社会地球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特别重视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也是形势所逼。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于上述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都在法律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非政府的医疗救援组织,如红十字会组织、自愿者等仅是简单规定了其可以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对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政府医疗救援机构的配合和冲突协调等实际会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事实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经验告诉我们的,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对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的专业性也是得到认同的。随着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日益参加到各类灾害医疗的救援工作中,重视其医疗救援法律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其医疗救援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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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俞慰刚.日本灾害处置的应急机制与常态管理[DB/OL].维普资讯。

[5]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篇(2)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279-03

收稿日期:2013-08-19

作者简介:杨慧(1982-),女,河南开封人,讲师,从事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食品安全、社会治安和医疗安全,是当前中国人最担心的三大安全问题。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必然是不可轻视的问题。而高校作为学生的集聚地,人数多而且相对集中,并且多为在校食宿生,所以高校食品安全卫生更是不容忽视。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对公众的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尽管中国政府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行动计划,加大了立法和监管力度,但针对学校操作性强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所以,正确审视高校卫生安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对于保证高校食堂饮食卫生安全和学生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中毒类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现状

(一)近三年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对比

由上表可知,20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2010年网络直报数据相比,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14.09%和25.54%,中毒人数增加12.75%。

2012年与2011年网络直报数据相比,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减少7.9%和19.7%,死亡人数增加6.6%。

(二)近三年来校园中毒情况

2012年共报告学生食物中毒事件35起,中毒2 754人,死亡4人。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总数的20.1%、41.2%和2.7%。与2011年相比,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增加16.7%和44.9%,死亡人数增加3人。

2011年共报告学生食物中毒事件30起,中毒1 901人,死亡1人。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中毒人数分别占全年总数的15.87%和22.84%。其中25起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中毒1 682人,无死亡。与2010年相比,发生于学校集体食堂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减少1起,中毒人数增加9.15%。

(三)近三年来数据对比

根据近三年数据,虽然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的得到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但是每年的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并没有呈现直线下降的趋势,发生在学校内的中毒起数所占全年食品中毒起数的比重也没有呈现逐步下滑的趋势,这说明,中国发生在校园里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仍然严重。

二、校园卫生安全问题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

表3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教育部非常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和卫生部联合制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从上表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但专门针对学校餐饮方面的法规仍然不多,并且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而且法规中的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问责机制不完善,学校常把学校的安全责任推给食堂的经营者。并且,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之配套的完备的执法细则。

(二)高校食堂经营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食堂经营的主要模式有:学校成立餐饮服务中心,笔者对地处河南省的二十所高校进行调查,发现学校规模比较大、学生比较多的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农业大学等绝大多数高校所采用的这种模式,而学校规模比较小,学生人数相对不多的比如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等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租赁或承包的经营模式。

在餐厅实施”投标竞价“的方式选择承包商时,重点关注的是承包费用和提供菜品的价格,而对如何确保饮食安全问题则是抱着“谁经营谁管理,谁出错谁负责”的思想。承包方通过与餐厅签订合同,确定其经营期限。由于经营时间有限,餐厅经营的承包方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在食品安全保证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方面就显得缺乏;而在选择炊事人员时普遍注重其“刀”上功夫而忽略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而辅助员工往往不经培训就上岗,多是学历较低的社会底层人员。

(三)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而突发性的比如学生集体中毒事件是属于公共卫生事件的组成部分,针对这样一些突发事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针对突发事件而建立国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是一套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于一体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它包括信息披露机制、应急决策机制、处理协调机制、善后处理机制等。虽然中国各地区、各高校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应的预警机制,比如高校内部设置食品安全监测点,出现端倪及时上报等,而且也有相对比较完善的应对措施,但是近三年来食品中毒人数的数字来看,证明高校的预警机制仍然有一定的缺陷。

(四)学校餐厅设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看,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学生健康的重视,很多高校的食堂设施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随着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及逐年扩招制度,在校学生在数量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而多数学校由于办学时间教早,餐厅设施不及新的办学设施。因此,有些问题逐渐凸显。首先,很多餐厅 存在规模小,设施落后的问题。餐厅规模小,打饭窗口少,导致学生打饭时间长;由于餐厅就餐位置少,学生打饭后无法正常找到座位就餐。同时,由于设施陈旧,餐厅厨房缺乏足够数量的冰箱,导致生熟食品无法区分保鲜存放。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食堂设置中,清洗区与加工区规划不合理,未设置餐具洗消间,有的对清洗后的餐具无任何消毒措施。

(五)餐厅从业人员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多为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食堂内部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社会上招聘的临时工,餐厅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多数仅具有初中文化水平。这就导致多数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完整具体的概念,同时又缺乏责任心。在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健康证过期的情况下,从事餐饮工作。在食品加工中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要求穿戴工作衣帽及口罩,甚至还出现部分留长指甲的现象。

三、高校食品安全对策分析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虽然中国已经制定了不少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针对高校的法律法规还有欠缺,而且执法的力度不够,所以,除了需要相关部门,比如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还要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学校门前及周边无证经营的小摊贩,学校应主动与相关执法部门联系,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开展的突击检查和长期治理工作。对出现无证经营的摊位坚决予以取缔;没收经营中的“三无产品”,并处以经济上的处罚。

(二)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针对学校餐厅食品安全,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人制度,从源头抓起。在原材料采购方面,由专人负责,且尽可能采购有食品安全标识或者认证的主副食品和调料。加强食品储藏、加工、供应过程的监控,切实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质量和卫生处于合格状态。当出现生产流程事故,立刻明确责任到人,及时解决问题。对后果严重的,除予以辞退还并追究责任。针对承包食堂的个体经营者,学校更应该提高监管力度,一旦发现出售的食物以次充好,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时,立刻严厉禁止,情节严重者,应交执法部门处理。

(三)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要使高校尽量避免出现公共卫生事件,要使已经出现的公共卫生事件在人员集中的高校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应该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反应机制。首先,要有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指挥系统,建立由学校主管领导、院系领导、后勤管理部门、校医院、餐厅从业人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其次,还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监测系统,及时收集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包括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安全公告,还要及时收集相应主管部门的监测和预警信息,以及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在生产、储存、流通等各个环节的信息等,有危险情况,积极向学校相关部门及学生通知,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再次,还要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学校要提供完善的物质保障,及时处理突发卫生事件。

(四)加大投资力度,改善餐厅设施

学校餐厅是集体用餐单位,也是食品中毒的高发区。针对餐厅存在的年久失修、设施陈旧的现象,应努力做到改善,不应抱有“这么多年都这样也没出事”的侥幸心理。学校应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重点向学校食堂建设项目转移和倾斜,着力加强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学校食堂房舍标准化建设步伐。另外,对消毒条件不好的学校餐厅,应安排专项资金,为学校食堂配备了消毒柜、冰柜和食品留样柜等,加强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同时在食堂醒目位置设立“餐厅监管责任人电话”标识牌,对就餐过程或者餐厅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及时的意见,以便出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由于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多数没有经过太多的文化教育,在个人行为和社会责任心方面存在欠缺。所以,制定严格的从业门槛和工作职责规范要求。高校食堂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大学生,他们是祖国的栋梁,而且正处在长身体的阶段,活动量大,需要健康的食品补充足够的营养,所以,高校后勤集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一些懂得食品营养搭配的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另外,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从食品的采购、加工、存放、烹饪和清洁消毒,食物中毒的类型及预防,增强他们的从业素质,此外,还要不断地告诫他们食品安全对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四、结论

高校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长远发展,所以,高校食品安全问题应该引起高校及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地政府的重视,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需要有完善的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需要用资金来改善设备,需要改善从业者的素质,如果能从各个环节严格要求,不断完善,减少甚至杜绝食品安全事件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当然,这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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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Supervision and Emergency Response Mechanism of Food Safety

and Health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YANG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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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6851(2018)05--01

近年来,各种突发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潜在事件将会越来越多,这对于正处于关键转型发展时期的我国而言成为了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政府在进行卫生监督方面是否有力有效,对稳定民心和社会结构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有些工作不能满足需要。这就需要在工作中积极寻求新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在卫生监督方面对于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

一、进行卫生监督应急管理模式研究的意义

在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中,卫生监督机构是其中重要的机构之一。卫生监督机构能否在应急事件中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是评价社会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上的重要指标。尽管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是不可预测的,但仍然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预防,从而减少损失。而在这个过程中,卫生监督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

近几年中,我国各种自然灾害与病毒等事件不定期发生,在进行卫生监督工作时,工作人员需要面对的问题与工作形式多变,这种时候就需要对卫生监督的管理模式进行改进,以适应当前复杂的环境。

二、研究内容

(一)现实。近十年间,我国已经发生了很多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但这些过程中随处可见卫生监督的力量。

在2008年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中,在震后搜寻与防疫工作中,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了救援防疫队伍,在对震中的食品、饮用水与医疗卫生等的卫生监督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为保证幸存者的食物饮用水与防止疫情传播做出了努力。而在其后的玉树地震、H1N1流感、超级病毒等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中,卫生监督部门也同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理论。现阶段,我国在关于卫生应急处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卫生监督机构在应急工作方面的相关职能做出了规定,不仅如此,具体到地方政府,其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说明,使得卫生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更能贴合实际,工作效率与工作进程更有效率。

三、应急规范的编写

(一)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制订。在进行卫生监督部门的相应工作应急预案规范的编写时候,要成立专门的小组,在这个小组中,需要包含与应急预案相关工作人员,在明确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进行具体职责的分配,从而建立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机制,对各级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明确的要求,从而保证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能够科学合理地进行。在明确卫生监督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后,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配发相应的设备。

(二)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安排了专门小组进行制订编写工作后,就需要对应急预案的细则进行细化分析,对应急预案的范围、预先准备、预案的启动、处置与评估方面进行细化分析。

而根据实际的规范内容,又可以对制订任务进行安排,将不同专业的部分划分为不同的小组,再针对各个专业,对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尽的学习后,编写更为具体的细则,明确各部分的应急处置要点。

(三)统一格式,集中审查。在进行完毕卫生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的编写工作后,就要保证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卫生安全监察工作可以高效高质地进行,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保障预案的实施。同时要对已经编写完成的预案进行格式方面的统一,并保证预案符合实际需要,并有法可依[1]。

(四)在实践中积极改进。这些应急预案的制订,最终目的是要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当中使用。卫生监督部门在实际运用这些应急预案时,一定要结合实际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从而对已经制订预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从而逐步对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四、在卫生监督方面现存在的问题

(一)进行卫生监督的队伍基本成型,但在地区分布上不均衡。在卫生监督机构成立之初,工作人员较少,但随着卫生监督工作的持续进行,相关工作人员逐渐增多。目前我国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已经储存了大量的人才,卫生监督的队伍基本建成,但这种情况大多存在于较为发达的省会城市与大型城市中,随着城市规模的减小,卫生监督队伍的规模也越来越小,出现了低于相关配置标准的情况。

(二)资金方面存在缺口。尽管我国在进行卫生监督方面的成效明显,而且政府这这方面的经费发放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且这种提高还在逐年上升。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在经费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不仅是技术方面,在职能落实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入不敷出问题,这种情况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程度的资金缺口[2]。

五、应急预案的实际工作

在进行应急预案的研究制订过程中,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整个卫生应急预案的处置过程中的职责与地位,这在管理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各部门负责其份内的部分,也可以避免在问题发生时出现责任不明的情况。而在卫生监督与卫生检查方面,卫生监督机构又可以对卫生安云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为后续工作的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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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现状和监管对策。方法 就目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现状以及相应的监管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结果 由于国家取消卫生许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不健全而带来的健康与安全问题和监管问题,产生很多安全隐患 。结论 建议修订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适应卫生具体化执法需要,通过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强培训、借助舆论和社会监督、创新工作机制、修订法律法规等措施以解决目前的监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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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 R15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8(b)-0040-02

[通讯作者] 李涛。

[作者简介] 李涛(1971-),男,山东省乐陵市,本科,主管医师,公共卫生方面工作。

对为餐饮企业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且具备消毒服务能力和条件的服务机构或单位,称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1]。属于新型消毒服务机构,为近年来出现新兴行业,餐具成套的提供给餐饮场所,经过专业的流水线机械和设备高温高压反复清洗消毒、红外线杀菌、高温烘干,然后通过全自动包装机成套塑封包装后,装箱上门配送给餐饮企业。集中消毒餐具由于对餐饮具卫生质量的提高以及经济实惠、可靠的消毒效果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餐饮单位,对预防经由食物传染的疾病的作用发挥了重要[2]。新兴行业的蓬勃市场却在不断有媒体曝光某些企业的现状中给这个起步较晚行业到来了极大负面影响,不断成为公众关注焦点。

1 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随着来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市场快速发展,国家取消准入许可,一些条件不具备,落后消毒方式,企业管理混乱的情况下混入了这个行业,威胁到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餐饮具消毒的质量无保障,产生了极大公众安全隐患。近日,乐陵市卫生监督部门对辖区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

①大多数单位选址在较为偏僻的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周围环境卫生差;通风、防尘、防鼠、防蚊蝇等设施不健全;生产场所面积不足。

②餐具消毒单位参差不齐,部分单位生产场所布局、流程不规范、待消毒区、消毒处理区、消毒物品存放等未按工艺严格区分,有相互交叉情况;未设更衣间;包装间未独立隔间;无空气消毒设施。甚至有个别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降低价格,不按消毒程序消毒,灭菌设备成为摆设,消毒记录数据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等等。企业无序经营严重。

③从业人员意识淡薄,有些人还没有完成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及相关知识培训,具有较差的个人卫生和习惯。

④没有实验室检测和相关设备,没有自检能力,无法保障产品的质量,也没有一个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批批检测。

⑤目前在包装上标签的餐具独立的内容标准化的产品标识不规范,相关的地址信息,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都没有标明。。

⑥一些地下加工“黑窝点”大行其道,不仅没有卫生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批准,连最基本的消毒设备没有,只是用清水冲洗餐具,然后用抹布擦一下就包装出货的现象。

2 产生的原因分析

①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家规定餐具消毒单位无需通过行政审批卫生许可,卫生监管部门的基本管理情况只能在其产品投放到市场上或由工商部门通报后获得,前缺乏事前监管[3]。 2010年 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重点监督管理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1年5月卫生部正式颁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规定(实行)》[4](以下简称规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获得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后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和管理后,即无需经过卫生事前审批许可,就可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部门无需对选址、要求相关的区域、污染源、生产场所、消毒、生产用水,消毒产品,出厂检验无相关要求。然而,卫生部《规范》规定的位置、面积、生产地点、出厂检验的要求是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必须重新选址,它会使企业成本增加,造成浪费,监管难度增加,甚至会造成与受监管单位之间的冲突。这就造成了效率低下,没有监管,按照《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定期向卫生部门提供名单并进行通报。但多数工商部门从未进行过这项工作,从而造成被动的工作局面 。

②法律法规缺陷,缺少处罚依据。卫生部规定的《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卫生规范》和《规范》规范,除了检测不合格的餐具可处以行政处罚,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没有处罚条款和处罚措施,由于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卫生部门没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很明显,卫生监督和执法是非常弱势的一方。即使它可以处罚现行的最高罚款仅为5000元,亦起不到足够的威慑力。

3 对策与建议

①修改《消毒管理办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以适应具体执法的需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与餐具卫生和安全的关系,是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事件,政府行政部门可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设置一个临时许可证审批,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加强对有效监管,并将餐具列入消毒产品目录,遏制目前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标签和包装标识混乱的现状[5]。

②各部门通力合作,通过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安办)文件,要求各部门大力合作,可考虑设置备案制度,即由卫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工商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营业执照,另外两部门应协调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对确实达不到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餐具消毒单位,工商部门应该考虑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同时卫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和解决衔接问题,终端环节的监督与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予以加强。

③创新机制,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实施,质量管理的动态管理,从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转变,有利于政府监督,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提高公共系统,并扩大范围公示,公示频率越来越高,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充分向社会公示卫生状况和餐具消毒量化分级,紧密结合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大浪淘沙,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让优秀单位生存下来,消除一些条件切实打不到的单位,避免无序竞争[5]。

④提高健康和安全意识,加强培训,加强宣传,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卫生、健康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健康与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自我意识[6]。通过培训,加强指导,使企业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具有健康和安全意识的行为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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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鞠佩峰,吴正和,陈雷.南通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对策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2(6):825-826.

[2]李建平,王妍,周玉,等.江西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现状与对策探讨[J].江西食品工业, 2011(4):21-22.

[3]曾清,李志刚,徐惠玲,等.对37起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行政处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2(5):468-470.

[4]陈小平,吴玉琴.南通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2(6):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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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由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诸多问题已超越了国界,促使世界各国在公共卫生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实现公共卫生方面的双赢和多赢。面对公共卫生的全球化发展,中国一直在探索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适应人民健康需求的现代公共卫生医疗体系。2003 年卫生部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全面实行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确定了中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完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体系、城市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卫生科普宣传体系和财政经费保障体系。并颁布了10 部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以及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大了财政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最佳模式应该是政府行为+科学技术+社会动员。现代公共卫生体系是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等体系在内的一个大范畴,解决公共卫生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首先应将公共卫生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实现公共卫生体系的全面建设,保证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提高总体运作效率。另外,公共卫生职能履行必须有法律保障,应制定公共卫生体系的母法,明确公共卫生体系的构成及其职能,公共卫生的职权职责及其主体都应该是法定的,做到权责统一。根据发达国家实行的模式和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适合亚太地区国家的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框架,中国现代卫生体系的建设包含十个方面的基本职能,其中涉及三大类的卫生服务工作,各项职能的履行又可具体分解为规划、实施、技术支持、评价和质量改善、资源保障五个环节,需要不同的部门或机构来承担。

        1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的构成

        1.1  建立完善的政府公共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院。

        1.2  预防和治疗的服务机构(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团体等);保障公众安全的部门(公安、消防等);保障生存环境的机构(环境劳动保护、质量监督等);促进精神健康的机构(文化、教育、体育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经济资源的商务机构;救助弱势群体的民政慈善机构。

        2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涉及的三大类卫生服务

        2.1  由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常规开展的疾病监测、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保护、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卫生服务工作。

        2.2  制定健康的公共政策、调整卫生服务的方向和措施。减少环境对人群健康的不良影响,促进人们维护和改善自身健康。

        2.3  卫生服务的保证,有效保证卫生服务质量、公平性、安全性。

        3  现代公共卫生体系应履行的十项基本职能

        3.1  监测人群健康相关状况

        ①连续的收集整理、分析利用、报告反馈、交流与人群健康相关的信息;②建立并定期更新人群健康档案,编撰卫生年鉴;③人口、社会、经济学等信息;④人群健康水平,如营养膳食水平、生长发育水平等;⑤疾病或健康问题,如传染病、寄生虫病、心理疾患、突发卫生事件等;⑥疾病与健康相关的因素,如生物、环境等因素;⑦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如免疫接种、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⑧公共卫生资源,如经费、人力、机构、设施等;⑨公共卫生相关的科研和培训信息。

        3.2  疾病或健康危害事件的预防和控制

        3.2.1  对正在发生的疾病流行或危害人群健康突发事件,如传染病流行、新发疾病的出现、慢性病流行等,开展调查预防并采取控制措施,开展病例发现、诊断、治疗。

        3.2.2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应急准备包括应急预案常规储备。

        3.2.3  对有明确病因的疾病实施健康保护措施,如免疫接种、饮水加氟、食盐加碘、职业防护、婚前和孕产期保健等。

        4 发展健康的公共政策和规划

        4.1  发展和适时更新健康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等,指导公共卫生实践、支持个体和社区的健康行动、实现健康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4.2  发展和更新卫生规划,制定健康目标和可测量指标,实现连续的健康改善。

        4.3  多部门协调,保证公共政策的统一性

        4.4  全面发展公共卫生领导力量。

        5  执行公共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

        5.1  全面深入执行公共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卫生标准等。

        5.2  依法开展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卫生监督。

        5.3  规范和督察卫生监督执法行为。

       5.4  通过教育和适当的机制,促进从业人员依从。

        6  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6.1  开发和制作适宜的健康传播材料。

        6.2  设计实施健康教育活动,发展个体改善健康所需的知识、技能、行为。

        6.3  设计和实施公共场所的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支持个体的健康行动。

        7  动员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

        7.1  通过社区组织和社区建设,提高社区解决健康问题的能力,实现增权。

        7.2  开展伙伴关系和建立健康联盟,共享资源,促进人群健康。

        7.3  组织合作伙伴承担部分公共卫生基本职能,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8  公共保证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可用性

        8.1  保证个体和人群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可用性。

        8.2  帮助弱势人群获取所需的卫生服务。

        8.3  通过多部门合作,实现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9  保证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9.1  制定适当的公共卫生服务标准,确定有效可靠的测量工具。

        9.2  监督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9.3  持续地改善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卫生服务的安全性

        10  公共卫生体系基础结构建设。公共卫生体系的基础结构是庞大的公共卫生体系的神经中枢。

        10.1  发展公共卫生人力资源队伍,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岗位准入、内部考核、分流机制,保证人力资源队伍的稳定、高素质、高效率。

        10.2  发展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包括建设卫生信息平台、管理整合信息系统。

        10.3  建设公共卫生实验室,发展实验室检测能力。

        10.4  加强和完善组织结构体系,健全公共卫生体系管理和运行机制。

        11  研究、发展、实施革新性的公共卫生措施。此项职能为公共卫生实践和公共卫生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科学支撑。

        11.1  全面地开展基础性和应用性科学研究,研究公共卫生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发展革新性的公共卫生措施,支持公共卫生决策和实践。

        11.2  传播和转化研究成果,应用于公共卫生实践。

        11.3  与国内外高端研究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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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过程

11 国际发展概况 早在1886年就有科霍发表过霍乱病的实验室感染报告,那是全世界第1次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报告。20世纪50~60年代欧美国家就开始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也认为生物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问题,因此,在1983年发表了第1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又颁发了第2版,1997年出版了《卫生保健实验室安全》,2004年WHO正式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3版〔2〕。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保障、重组DNA技术的控制、实验人员的健康监测和急救等内容。

12 国内发展概况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疫情发生以前,我国虽然有几部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血站管理办法》(1998),但均未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方面,卫生部《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1986),内容仅涉及菌种的质量安全,未提及生物安全和危害性控制。SARS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菌(毒)种保藏的要求,为今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卫生部也了《传染性SARS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文)提出了在菌(毒)种管理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传染性SARS型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2003.4.29)专门就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要求,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之一。《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2003.8.1;WS2332002)行业标准,在管理职责、人员要求、设施设备、病原微生物的危害性评估等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2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与存在问题

21 现阶段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框架 SARS冠状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发生后,尽快建立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提到议事日程,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订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各部委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都了重要的法律法规,卫生部《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2004.6.1)、建设部GB 50346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2004.9.1)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2004.10.1)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在11月12日颁发了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版)也在同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对我国传染病防治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特别是《条例》,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特设的国家级专门法律,表明了中国政府的重视和决心。为贯彻落实《条例》,卫生部下发了45号令《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12.28)、《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6.1.10)和第50号令《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颁发了52号令《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5.2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也下达了第32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006.5.1),与上述GB194892004和GB503462004一起,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构成了现阶段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框架。

22 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在实验室生物安全方面制订了部分法律法规,但从内容、结构和实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1) 硬件方面:GB194892004和GB503462004对各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在BSL3实验室建设上,尚未到考虑病原传播途径和危害程度差异很大,需要不同的防护设计和配置;单向气流组织缺乏动态稳定性指标和监控要求;实验室围护结构的强度、抗震性、消防等能力的技术参数还不明确〔3〕;实验室气密性的检测方式、高效过滤器泄漏检测的生物指标还未建立〔4,5〕,对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制作工艺也缺乏要求;对设施选址的环保要求不够明确;对实验室中给排水、送排风等技术观点也存在严重分歧〔6,7〕。在BSL2实验室方面,当实验室房间数较多时,没有就整体实验室的布局、流程提出指导性意见;生物安全相关产品(生物安全设备、实验器械、消毒剂)的生产技术、安装调试、过滤器更换、验收检测等技术标准还在探索阶段。(2) 软件方面:尚需要逐步形成一套全国统一的、系统的、标准的、具体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文件体系,包括实验室规章制度、管理要求、操作技能和设施、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涵盖感染性样本接触、调查、采集、包装、运输、储存、交接等所有环节。目前对生物安全设备、实验器械、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还缺乏基础研究数据。特别是高致病性样本的运输,铁路部门还未批准,民航部门仍有许多机场和航空公司未得到授权。运输非呼吸道传播的病原标本或疑似高致病性样本,尚无明显证据表明危险性时,目前的法规要求太高且缺乏灵活性,造成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单位执行困难的局面。对于菌(毒)种的管理,在流通的审批、储藏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和内部管理程序方面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3) 管理方面: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制订管理体系文件,形成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宣传、贯彻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好相关培训;强化实验室检测和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按标准建设BSL2和BSL3实验室并实施有效管理。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目前,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SL3以上实验室)的建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方面初步形成了规范管理的框架,但BSL2实验室的管理还未出台相关的管理文件。根据《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定义,目前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开展的实验活动几乎全部要求在BSL2实验室中进行,而现有的BSL2实验室标准配置和管理要求还在讨论阶段,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3 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展望

31 管理职责 随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已经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目前从管理层面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牵头单位,发改委、科技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在规划、论证、建设和环保方面各尽其责,卫生部、农业部、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在各自领域的相关实验活动中分别把关。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建设必须获得国家认可,与人体相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通过卫生部批准、与动物相关的实验活动必须通过农业部批准。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和制订BSL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

32 管理程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制定完成《生物安全实验室认可准则》(CNAL:AC30/2005),要求申请认可的BSL-3实验室必须在认可前期完成发改委、科技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要求的工作(《条例》实施前建造完成的实验室除外),申请材料经认可委审核后组织预评审(如果需要)、现场评审、整改措施的现场复核及评定委员会评定,然后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再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监督评审和复评审。卫生部和其他部委再根据相关领域病原的危害性等级、实验室的硬件条件、管理和技术水平决定能否批准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室活动。政策、规则、准则基本都有了,评审员队伍也已经建立,通过对全国少数几个BSL3实验室的试点现场评审,合格评定体系(认可体系)基本形成〔8〕。

33 管理要求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已经实施,我国的生物安全专家库也已建立,通过评审或研究活动,对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执行条款进行广泛讨论,逐步形成共识、缩小分歧,有利于行业管理的健康发展。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呼唤配套产业的介入,中介服务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逐渐合法化,但在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供服务方面尚在起步。特别是在BSL3实验室的建设和审批过程中,由于没有适当的、合法的服务部门,许多实验室在立项、图纸设计、招标、建设、验收以及申报和评审程序上,对管理要求不甚了解,许多实验室高额投入却没有得到及时回报或付出了高昂的学费。

4 结语

经过2年多的努力,许多单位成立了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建设了管理体系。目前全国已有8个单位的BSL3实验室获得了国家认可,其中3个单位的BSL3实验室获得卫生部资格认定。全国范围内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活动的上岗证培训,菌(毒)种运输的专业培训,极大地提高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初步形成了对意外发生的应急能力。科技部也在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的网络管理体系,今后可以通过网络实施行政检查、远程维护、学术交流、远程培训等活动,提高我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随着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水平必定稳定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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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内部培训方面,今年我所组织全体卫生监督员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部令规章等,鼓励广大卫生监督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效。社会宣传方面,我所针对全县卫生行业部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学法守法积极性不高、行业自律意识不强的实际,举办了2期“餐饮业、学校及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培训班”,1期“公共场所负责人培训班”,积极开展了“3·15”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和职业病防治宣传等活动4次,累计集中培训监管对象240人,出动宣传人员75人次,宣传车辆13辆次,发放宣传材料4500余份,悬挂横幅12条次,接受咨询650多人次,发放《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手册》2500余册,向新闻媒体和上级单位投送卫生监督信息达14条。通过坚持不懈的宣传培训,全体卫生监督员执法理论水平逐步提高,广大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卫生安全意识逐步增强,执法环境不断改善。

三、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认真开展卫生监督稽查

为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我所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和《甘肃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为出发点,扎实开展了卫生监督稽查。今年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主要以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办、监督员执法行为和风纪稽查、执法文书使用制作、卫生行政处罚行为等六项内容为重点,稽查各类许可档案700余份,稽查各类书写执法文书300多份,纠正不当文书40多份。按照我所制定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起,发放《卫生监督执法行为问卷调查表》150份,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主体、依据、程序、自由裁量权等情况实行全过程稽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按照“任务分解到位、职责明确到位、措施跟进到位、督导检查到位”的要求全面彻底得以整改。通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为我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提供了内部保障。

四、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自建所以来,上级领导非常重视队伍建设,始终把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为提高我所监督执法能力,掌握规范的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我所按照卫生部《2009-2010年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建立完善继续教育机制,想方设法探索教育的新形式、新途径、新载体,采取单位内部学习、参加培训班、横向交流、学历教育等多种有效形式,积极运用监督、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办法,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综合素质。2009年以来,我所继续坚持周一和周五的例会制度,扎实开展了“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和“强化责任整顿作风教育活动”,组织了全体卫生监督员集体参加了甘肃省2009年卫生监督员资格考试和县政府组织的第三轮持证执法培训,并全部持证上岗,选拔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培训班共计23人次。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培训,全体卫生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五、倡导阳光执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

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今年以来,我所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以群众看得到、看得清、看得懂、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一是设立了内容齐全、简单明了的政务公开专栏,专栏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的服务宗旨和原则、执法依据、机构设置、业务范围、办事程序、许可时限、执法人员的姓名和照片、收费标准等,临时公开栏陆续公开工作动态、信息等80余条。二是在门厅设立了“投诉意见举报箱”,广泛征求、收集社会各界对本单位及个体卫生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三是印制了《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手册》和各类卫生规章制度,向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单位发放,公开了单位简介、职能职责、举报投诉电话等。四是主管领导在电视台作服务表态,公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五是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公开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财务收支、预决算情况。通过一系列形式的政务公开,达到了方便群众办事、强化权力监督,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的良好效果,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六、转变执法观念,实行人性化监督服务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动行政审批工作全面提速,从2009年8月份起,在局机关的安排下,我所认真践行“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的工作理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完善便民措施,指派骨干卫生监督员入驻xx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后再经过联络员、经办监督员、审核人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密切配合,使审批的全部过程都在单位内部顺利完成,确保审批过程更加顺畅。同时,在窗口公布行政许可程序、监督电话、提交资料和填写样式等,方便群众办事。实行咨询、许可受理、行政审批、现场审核、发证等诸多环节的“一站式服务”的全新模式后,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缩短了审批时限,方便了监管对象,切实解决了群众“办证难”的问题。今年共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1560件,较之去年有较大幅度提高。

七、严格审查许可,证件管理规范高效

今年我所进一步规范卫生审查程序,在对全县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前,均严格按照《甘肃省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暂行规定》、《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2009年版)》、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xx县小型医疗机构设置验收评估表(试行)》等相关标准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对不具备基本标准和许可条件的不予【此言论被论坛屏蔽】。今年新发、延续或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409个,复核《食品卫生许可证》947个,新发、延续或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00个,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2个;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40个;受理开办医疗机构申请12件,参与设置审查10家;发放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2038个。为进一步提高卫生许可相关证件的管理效率,我所将《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发放信息全部输入微机,并通过单位内局域网实现共享,大大方便了信息检索和统计效率。目前,全县公共卫生单位和医疗机构持证率达100%,未发生因许可不当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八、遵循执法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权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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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传染病病人救助和救治落实到位。积极开展结核病、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等病人医疗救治与救助工作。上半年共实施医疗救治结核病病人25 人(任务数33人),救助资金22500元,救治救助艾滋病病人8人(任务数9人),救助资金35000元。对于重大传染病病人,我局在严格保密其个人隐私的基础上,以一对一的形式主动上门为其服务并积极帮助这些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水平,全区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有力。

3、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两纲”要求,大力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儿童、妇女提供有效、优质服务。婚前医学检查便民、实效,一站式服务,截止目前,共免费婚检1820人(任务数2600人、婚检完成率达70%),婚检率达70%。认真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适年儿童各规划疫苗接种率均达省颁标准。不断完善各卫生服务中心接种门诊的条件和管理,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健全妇幼保健和预防接种网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升。

4、敬老工程惠及非户籍老人。“敬老工程”的实施是一种“尊老惠老”的大爱之举,我局将敬老工程落到实处,出台《__区敬老工程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动员部署。今年,我局将常住我区非户籍65岁以上老人也纳入了免费体检范畴,惠及广泛群众。截止6月16日,已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10489人(鲁港1510人、__1286人、__1129人、__桥1344人、南瑞1600人、__岗1860人、__1760人)。

1、完善和修订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方案。在以往绩效考核各项机制的基础上,首次将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绩效成绩计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成绩,意在为中心/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打下基础。同时,增加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中医药服务相关内容。

2、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力度。为加强我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上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__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药物制度考核评分细则》,改变以往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经费不经考核一律拨付的做法,目的在于提高零差率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同时,为理顺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用耗材管理,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中心的医用耗材全部由区医院统一进行采购,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

3、强化村卫生室管理。今年初,我局首次组织全区村卫生室参观先进村卫生室并举办了现场座谈会,就今年如何提高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广泛征求了村医的意见和建议。上半年将为21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配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目前正在招标采购中。

4、启动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今年我区被国家卫计委确定为全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之一,意在过去几年基层医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改革。目前,我局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要求和部署,已经初步拟定了《__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总体方案(20__-2016)》以及《

__区基层卫生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20__年工作安排》。同时,我区正积极配合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开展__区基线调查工作。1、提高公共突发应急事件处置能力。扎实推进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综合分析,针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开展防控工作:强化宣传工作,发放各类应急宣传材料5万余份,更新健康教育宣传栏94期。对全区基层医务工作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2场,培训人数200余人。配备应急抢救设备,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实地演练,确保各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防控工作的落实。

2、均等化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卓有成效。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继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我局,今年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的有效保障机制和实施途径上进行有效探索,出台《__区20__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建立了基层医疗机构参与公共卫生服务的激励机制。每季度考核组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正的考核并严格奖惩,对考核排名末五位的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约谈,帮助整改,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截止目前,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人数260029人,建档率83.88%;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238151人,建档率76.82%。其余各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均扎实开展。20__年,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得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司的认可,我区被确定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联系区(国卫基层保便函[20__]61号,全国仅6个区)。

1、加大艾滋病预防力度。积极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免费提供自愿咨询检测。对高危人群艾滋病行为进行干预,对艾滋病病人开展抗病毒药物治疗。到建筑工地、街道社区、公共场所利用播放、咨询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上半年共对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行为干预1065人次,对社区、工地、高校宣传2570人次,免费抽取血样1100份,发放宣传材料 4700份,发放安全套12006只。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

2、开展结核病防治。做好结核病归口管理、健康教育和病人督导管理工作。加强对痰检点的管理。主动和市结防科沟通,切实落实结核病人服药督导工作。完成市疾控交给的结核病人追踪任务,按时发放各种补助经费,规范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治疗、追踪和全程督导管理。

3、强化免疫规划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常规接种管理。每季度定期对接种单位常规检查指导,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规范疫苗贮存和运输过程的冷链管理。继续做好各类免疫规划监测工作。

4、加强血防防治。继续巩固血防阻断省级达标成果,利用板报、展板、宣传橱窗、图片、标语、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在群众中宣传血防健康知识,继续聘用禁牧协管员6人并签订了聘用协议(任务数6人),协管员认真履职。上半年全区未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5、强化母婴保健工作。继续实施“母婴安全”项目,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落实妇幼管理,积极开展妇幼保健规范化服务。上半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96.8%,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96%,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0/10万,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进一步实现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人口素质目标。积极与镇办协作,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宣传和妇幼保健知识教育。

1、加强公共卫生监管。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构建了区级监督、办事处协助管理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深入开展食品卫生、饮用水、公共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加大饮用水卫生日常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机构改革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并顺利完成食品药品职能的移交。

2.严格规范医疗市场。全面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坚持医疗机构按规划设置、按法律管理、按标准评审,有效促进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积极开展“依法治区”等普法宣传,提高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截止目前,打击非法行医立案3起,有效净化了我区医疗服务市场。

3、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安全。上半年,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方面、传染病防治方面、母婴保健等方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督查、帮助整改到位,为我区医疗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4、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上半年,在各中心聘用卫生监督执法协管员18名,每季开展一次卫生监督协管督查,不定期召开卫生监督协管员会议,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员培训,并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备了检查服,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步入常态化,确保了全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全覆盖。

1.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缓解“看病贵”问题。将《__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面纳入区基本医疗保障目录,不设自付比例;针对一些价格低、疗效好的基本药物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推行药品统一招标、跟标采购,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已全部采购、使用全省统一招标的药品,20__年上半年药品招投标、跟标 22.9万元,占医疗使用药品100%,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组织医药费用控制情况检查,及时对每人次门诊收费,对每季度开展抽查医疗费用执行情况、大处方、大金额、用药量大的前10种药品和前5位医生,将检查结果与绩效考核奖金挂钩,并予以公示等,确保群众的利益得到落实。

2、 公平合理医疗资源配置,解决“看病难”问题。想方设法筹集、争取资金,加快区医院新大楼装修工程,按三级医院要求进行配置,新医院将开通预约诊疗服务,患者可拨打预约电话进行预约,由医院导诊台负责具体办理预约挂号手续、登记联络、领取预约就诊号、提供咨询等服务;区医院新大楼即将投入使用,将设立收费处及西药房自动排队叫号系统。设立病人自动服务系统:新建HIS系统化验结果自助查询系统即将投入使用。区医院已实行《门诊病历》通用。开展推行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推行节假日门诊。将区医院努力打造成__市特色眼科医院,缓解“看病难”问题。

3、 医疗纠纷预防体系进一步完善。 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防范与应对能力,提升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意识。完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__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五位一体”机制,推行医疗责任

保险,多方位创造和谐医患关系。1.中医药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全面完成。全国基层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任务的各项工作业已全部到位,目前等待上级验收。

2、 无偿献血工作持续推进。今年我局一如既往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多措并举,广泛动员,力争顺利完成今年目标任务数。据统计,截止__月31日,全区参加无偿献血人数累计达84人,完成比例为6.23%。

3.行业形象展现新面貌。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卫生队伍。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卫生行业作风、效能建设,强化职工教育和队伍管理,从制度建设着手,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办理两案工作。加强卫生信息化管理,及时答复办理市民有关卫生的咨询、投诉。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杜绝安全事故。截止目前,全区医疗卫生系统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4.卫生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扎实开展。 认真开展打击“两非“行动,加强了对各级保健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健全了出生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及设有B超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专项检查。

1、关于局医政科建设问题:

区境目前有102家医疗机构,现只有1名干部且非专业人员在对各医疗机构监管(实际只是组织培训和办理各类相关证照),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行政许可是一项很严肃的政府工作职能,目前,因医政科人手紧张且无专业人员,执业医师证和护士证办理,委托区医院全权负责材料受理和审核工作,卫生局只负责盖章。这种做法着实欠妥,而且不符合卫生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此问题也多次反映,至今未果。

2。关于卫生专业人才问题:

各卫生服务中心缺少执业医师,医护比严重失调。区医院缺乏副高专业人才。人才问题也严重制约了我区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成为我区医疗卫生发展的瓶颈,现行的用人机制很难觅得卫生专业人才,急需改革。

3. 关于无偿献血工作进展缓慢问题:

截止目前,全区无偿献血只完成全年任务的6.23%,工作进展极其缓慢。究其原因:无偿献血工作没有得到各单位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各街道办宣传动员招募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力度不足、缺乏得力措施;动员招募的公民身体素质很多不符合献血要求,成功献血比例小;区卫生局只能督促,缺少应有的抓手。对此,区政府若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全年的献血任务又将无法完成,直接影响政府目标考核。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群众健康宣传教育,遏制重、特大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医疗安全事故;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做好饮用水、医疗、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3、认真做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联系点工作。积极提升区医院“龙头”地位,努力构建无院级化管理模式;

4、夯实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网底”基础,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5、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创建工作,提高全区城乡整体卫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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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97.3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160-02

医患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由于违背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治疗护理规范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等,从而造成就医人员的人生伤害所产生的责任归属的争执和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社区医院是我国医疗体系中最基层的单位,医患纠纷往往与其他大型医院有着不同的特点[1]。本研究就我院发生的24例医患纠纷及投诉案例进行分析,并结合社区医院的特点,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如下。

1 资料

选取我院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发生的24例医患纠纷及投诉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案例被投诉对象分为四种,包括:医疗、护理、药房以及公共卫生服务,其中医疗被投诉11例;护理6例;药房4例;公共卫生服务3例,见表1。

表1 24例医患纠纷以及投诉案例

2 医患纠纷原因分析

通过上述数据,医患纠纷发生的主体是医生和护士,由于发生的对象具有局限性,究其原因也必然有其特定的社会根源,本文将从如下四个方面对医患纠纷的产生进行分析。

2.1 医患之间的互不信任:医患纠纷常发生于医生和护士中,但相关报道由于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患纠纷尚不足5%,大部分由于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沟通问题引起的。造成上述问题大致有三方面原因:首先是医务人员对医学信息没有解释到位,只重视“病”而不重视“人”,缺少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从而导致了医患纠纷的发生;其次患者并没有对医疗活动的高风险和高技术产生正确的认识,往往对医疗结果产生过高的期望;最后由于社会公众对于医院的不信任,加上舆论和媒体带有目的性的报道,加速了医患纠纷的发展[2]。

2.2 医疗保障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由于中国社会的特殊国情,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保障能力较低。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中自付成分所占比例较大,从造成了患者花费过大却得不到很好的疗效。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鉴定机构享有鉴定权利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医疗鉴定的不公正,从而加剧了医生的压力;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关于人生赔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从而导致医患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出现分歧,导致医患纠纷。

2.3 医疗高成本和国家底投入:由于医院和相关的药品及器械生产家的混乱流通秩序,造成了药瓶价格虚高;加上各种原因导致政府定价虚高,各种流通环节层层加价;医生和不法药商收取回扣等,这些原因均加重了患者的就医压力。另外由于国家对医疗卫生体系的底投入,公益性的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其运作模式也趋于市场化,这样就导致了大多数医院只看重积极效益的飙升而忽视了患者的承受能力[3]。这两方面的综合作用,加速了医患纠纷的产生和发展。

2.4 患者维权道路的不通畅:因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患者往往不愿去卫生部门进行申诉;同时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由医学方面人员担任,患者对鉴定结果存在怀疑,所以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不愿意进行医疗鉴定,加之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较高,也加重了患者的维权成本;医疗事故的鉴定周期通常也很长。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了患者正常维权道路的不通畅。

3 医患纠纷的防范对策

3.1 完善社区医院医患沟通机制:基层社区医院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必须从沟通的形式、内容、技巧、效果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诚信、耐心、细心、专心以及耐心。具体来说要对患者以及家属尊重,多和病人交流,多听病人的询问,多向病人介绍病情的发展、治疗的效果、用药和检查的目的等;医务人员要及时掌握病人的病情、费用以及病人在治疗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医务人员在沟通的时候要细心留意患者的情绪波动,掌握患者对其疾病的了解情况和对预后的期望值;医务人员与患者沟通的过程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和不专业的词汇,避免强行改变患者的观点和打压病人的情绪。通过建立健康完善的医患沟通机制,能够及时的处理病人投诉,使医患建立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4]。

3.2 加快和完善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相关法律的完善:医疗机构由于承载者政府部门的公共卫生职能,因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减少公益性医院的市场化倾向,不让医院变成商店,不让医生变成商人,更不能使患者成为医院的投资建设者,建立责任和权利明确的卫生医疗体系;加强医务工作者的思想道德培训和教育,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5]。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平衡医疗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这有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最终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

3.3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目前就我国的保险体制尚不完善,满足不了医疗活动高风险,高技术性以及高成本的特点。因此必须完善医疗责任赔偿制度,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险进行强制性的投保,政府部门则出资建立赔偿基金,同时配合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意外和责任商业保险;扩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覆盖面,国家和政府要及时根据情况调整医保相关政策,从而减轻患者的负担;最后改变由医疗机构担任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格局,由卫生、司法、公安和保险等部门共同担任,负责医疗事故的鉴定,保证医患纠纷依法解决,更好的保护基层医院和患者的利益,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6]。 综合四点,并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当前医学发展水平和诊疗技术的局限性,让医院和患者相互信任和理解,并逐步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患者和医生的各项权利,这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使医患关系朝着和谐美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杜生华,吕兴旺.论医患纠纷及其对策[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0,27(1):21-22

[2] 华林芳.社区医院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和防范对策[J].中外妇儿健康,2011,19(7):430

[3] 陈迎春.医患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 吉林医学,2010,31(11):1580-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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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鹿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根本问题

2008年9月三鹿事件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产生巨大的冲击,是整个奶制品行业的巨大波动。首先,三鹿事件了使民族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损害对象无疑是弱势群体中的消费者,而严重的更是儿童。其次,影响了企业产品安全度的诚信度,包括企业内部的产品之间的诚信、纵向、横向的行业地域诚信,并导致了行业的重新洗牌。其三,损害了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品牌。试问,连婴幼儿这些小生命都不在意的企业家究竟良心何在?其五,充分暴露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巨大漏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严重缺失。

一直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的家常便饭,成为我们最为敏感的话题新闻。比如说关于地沟油、劣质奶粉、劣质豆制品、泡椒凤爪、瘦肉精、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摞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每每在各个节日加强了执法的力度。但令人费解的是,打击了这么多时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能说懈怠,但劣质食品依然屡禁不止,人们依然在在购买市场上的食品时提心吊胆。

食品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现状,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远远不足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出现,这些影响人类生命健康的毒瘤依然在人们生活中扩散。以下是笔者提出的几点对加强食品安全的建议。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若干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2、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挺多,但惩罚的力度却不够。例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非法所得是否真实就不得而知了,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部门众多,职责不清等问题。食品监管部门有十几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粮管、物价、药品食品监督、酒类专卖、烟草专卖、盐业、农业、畜牧、出入境检疫等。一旦出了事故,似乎与所有部门都有关,又似乎谁都没有直接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应该互相衔接,环环紧扣,层层落实。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的结果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进一步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咨询、投诉、举报是监管部门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

4、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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