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要求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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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的要求

篇(1)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10-0246-02

作为现代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礼仪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体现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和形式。法科毕业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中坚力量,必须强化对他们的司法礼仪训练,全面提升法律职业素养,以适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一、司法礼仪的概念属性

(一)法律活动的仪式性:司法礼仪的概念界定。中国乃礼仪之邦。礼仪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由于受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时代潮流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既为人们所认同,又为人们所遵守,以建立和谐关系为目的的各种符合礼的精神及要求的行为准则或规范的总和。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因此,法律职业人员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礼仪规范外,还应当遵守因其特殊职业身份所需求的司法礼仪。

司法礼仪是现代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礼仪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是对司法活动主体在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方面的礼性化、仪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对司法活动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式。司法礼仪是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司法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的一种司法文化,靠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支配着司法人员的一言一行、举手投足。司法礼仪往往具有比较丰富的“程序正义”的价值内涵,可以视为广义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正是经过一系列复杂而庄重的程序化乃至仪式化的运作和展现,法律超越世俗的非人格化的权威性和神圣性才能最终凸显出来。

(二)法律行为的具象性:司法礼仪的具体体现。司法公正以及法律信仰的权威性需要通过无数个小小的礼仪凸显出来的,形象公正最能直观反映司法公正,因为它最直接地为司法活动参与者所感知。司法礼仪在法律职业中的表现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仪表礼仪。法律职业者的仪表礼仪要求着装规范和仪容端庄。法律职业人员应该穿着相应的工作服装,这些服装都体现着庄重和严肃,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体现的是一种尊严,昭示着法律的权威、法治的权威,反映了现代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而且也成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一部分。二是语言礼仪。法律职业特殊性之一就表现在其使用语言的魅力上,这是法律职业者职业素养的一面镜子,反映出他们的内在素质、业务能力、文化水平、生活作风以及思维的敏捷性、思辩性和洞察力。法律职业人员必须使用“法言法语”,以凸显其专业性,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法律职业的专业性。 三是行为礼仪。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礼仪应该是通过准确的角色定位和恰当的形体语言展示出他们庄严、高雅、大方、稳重的外在美。四是仪式礼仪。仪式礼仪是指营造一个维护法律权威、体现司法公正的环境和氛围。首先要有一个能够引起公众敬仰与神往、体现法律至上和法官中立的法庭环境,其次法槌的使用也是司法礼仪中仪式礼仪的一大进步。

二、司法礼仪与法律职业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司法礼仪的产生基础。任何礼仪都在一定的场合使用,司法礼仪也是一样,其特定的适用场合是法律执业活动,即法律职业。各国对法律职业的概念和范围都有不同的规定,《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和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在我国,对法律职业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更无明文规定法律职业的类别及职责的科学划分。一般而言,对我国法律职业的理解可大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法律职业是指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也有学者认为包括公证人和企业法律顾问;广义的法律职业是指一切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业的总称,除上述狭义法律职业外,还包括仲裁员、书记员、法律文秘、司法警官等与法律沾边的各种职业。尽管世界各国、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对法律职业的界定和划分有所不同,但纵观法律职业的现状,对主要法律职业的定位是具有共性的,即几乎每一个国家的主要法律职业都是以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为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我们姑且可以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法律职业人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信赖的楷模。没有了这种正气,司法就不再是正义之源。维护公正首先被视为一种对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鉴于法律职业者的活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相对于外在的监督制约,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保证机制。这些职业道德不仅仅停留在观念的层次或者沦为口号,而应当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即司法礼仪。

法律活动的特性使法律职业人因遵循有别于其他职业的职业伦理而形成了一种身份意识,这种身份意识或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人士构成了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之保持警觉和自我批判,以自觉维持自身作为法律职业代表的荣誉。社会对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有着较高的伦理期望,赋予法律职业神圣的社会使命。法律职业的职业荣誉感及法律职业人的身份意识反过来要求他们遵循法律职业伦理,他们需要严格地遵循相关的职业伦理规则,并且形成职业内部对这些规则的共识。

(二)法律信仰的权威性:司法礼仪的价值追求。司法礼仪作为一种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实现司法公正、塑造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尊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义。司法礼仪内涵博大精深,实际上,西方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所展现出来的仪式化的东西,就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这点可以从伯尔曼著名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得到印证:“法官袍服、法庭布置、尊敬的词令这类符号应当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审判过程的所有其他参与者、实际上使整个社会都铭记不忘,肩负审判重任者必须摈除其个人癖好、个人偏见以及先入为主的判断。同样,陪审员、律师、当事人、证人和参与审判的所有其他人,也因为开庭仪式、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辞的形式以及表明场景的其他许多仪式而被赋予他们各自的职责。”

由司法礼仪支撑起来的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和保障,而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要求。司法的文明程度最直接反映在司法礼仪上,司法礼仪还将直接助推司法职业共同体和对司法判决权威性的认同。法律共同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着共同的知识背景和思维习惯,法律人之间需要一种对彼此的认可,制定一套能充分反映各种角色的司法礼仪,控、辩、审各司其职,司法审判的效果才能充分显现。

三、司法礼仪与法科毕业生培养

法科毕业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生力军,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部门后普遍存在不懂法律职业规则,不懂司法礼仪的情况,甚至闹出不少笑话,而这也成为法律职业部门减少招聘应届毕业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从观念、知识和实践三个层面提高法科毕业生的司法礼仪水平,提升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既是法律职业部门的现实要求,也是政法院校学生培养的重点课题。

(一)观念层面,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1.培育有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在育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教育人、引导人、培养人、塑造人。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大学具有不同的校园文化,其所培养的学生也深深地刻有特色校园文化的烙印。作为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的政法院校,必须培育和营造一种具有浓郁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使每一个法科学生的言行举止中都透露着法律的气质和精神。我们认为,公正平等、法律信仰、维权、论辩等应该都是具有法律特色的校园文化的应有之义。

2.提升法科毕业生的人文素养。法律职业对司法礼仪的要求,可以看作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更高层次的思想道德和基本素质的要求。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具备常人所具有的一般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准则,然后才能对其提出遵守司法礼仪的更高要求。如果一个法律职业者连基本的品性如善良、正直等都做不到,就不能奢望其遵守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公正。所以,要强化司法礼仪教育,必须通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多开设通识类课程等方式完善法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提升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人文素养。

(二)知识层面,全面理解司法礼仪的内涵

1.法学专业知识是基础。必须强化法科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良好的专业知识素养是从事法律职业、遵守司法礼仪的基本前提。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既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更是与这种知识相关的思维习惯和品行修养的养成过程。法科毕业生只有学好了法学专业知识,才有可能深化对法治精神、法律原理的理解,才能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树立对法律至上的认同感,并从内心认同和执行司法礼仪的要求。

2.社交礼仪知识是补充。司法礼仪是社交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般社交礼仪在法律职业活动中的细化和具体运用。法科毕业生只有掌握了社交礼仪的一般常识,懂得了与人交往和待人接物的基本技巧,才能在此基础上加深对司法礼仪的理解,在真正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时做到游刃有余。因此法科毕业生必须在大学期间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如可以通过选修课程系统学习社交礼仪知识,也可以通过参与社团、实践活动等,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亲身实践、切身体会社交礼仪。

(三)实践层面,亲身体验司法礼仪的魅力

1.开设法律实务类课程。通过开设法律实务类课程,请在法律职业第一线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学校开设《法官实务》、《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等课程,可以使在校学生近距离地接触法律职业,近距离地接触法律职业者的风采。由于开设课程的法律职业者不仅在业务上出类拔萃,在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上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因此他们身上所体现出来的风采必将深深地吸引法科学生,是对法科学生进行司法礼仪教育的活生生的教材,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

2.发挥法学实验室作用。法科毕业生动手能力不强是法科毕业生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提升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是当前法学教育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也是法科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的现实需求。而法学实验室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通过法学实验室,法科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司法判例,可以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进行诉讼和仲裁的实战演练,可以通过不同法律职业者的角色扮演亲身感受法律活动,亲身实践司法礼仪,对于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大有益处。

3.强化实习与实践教学。与其它学科和专业不同,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学的实践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本上的法学知识与实践中的法律运用存在较大的差距,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掌握和理解法学的真谛;二是法律的运用和实践必须放到整个社会背景下,与整个时代、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密切结合。所以法科毕业生必须强化社会实践,增强社会实践能力。法科学生可以通过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与职场亲密接触,了解职场规则和司法礼仪;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实践活动,深入社会、了解社会,了解社会的法治运行状况,从一个更为宏观的层面来理解司法礼仪、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廖晓玲、许权耀.浅谈和谐校园视角下的大学生礼仪教育[J].科技广场,2008年第2期;

篇(2)

一、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①法律职业者,顾名思义,是指以从事法律工作为职业的人。

关于法律职业的内涵,学术界似乎并无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较法的视野中看,法律职业的含义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词主要指“脑力或知识的而不是体力的或手工的劳动和技能”,“原本专指神学、法学和医学,后随着科学和知识广泛应用于别的事务部门,也指别的职业,以示其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知识含量,与仅仅是技能相区别”。可见,从花费时间和生活来源的角度,“profession”与中文“职业”一词意义相同;从职业性质和社会层次来看,“profession”本指神职人员、律师和医生,后因愈来愈多的职业知识含量增加,便逐渐扩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领职业。

中文的“职业”一词原本没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法律教育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法律职业”(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渐开始在学术著作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法律“职业”和法律“职业”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义,因为中国法律教育也确实是一种“高级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而不是“体力或手工技艺”的培训。②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不同只能影响人们关于法律职业概念之外延的判断,并不影响人们关于其内涵的判断。所以,这并不妨碍给其以定义性描述: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

法律职业具体范围在各国并不一致。在英国,法律职业一般限于律师。在美国法律职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包括私人开业律师、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公司法律顾问、法官和法律教师;狭义上仅指私人开业律师。加拿大的法律职业范围较广,分为法官、律师和公证人、法律辅助职业(如专利人、法律书记员、专利查询专家、合同书记员、地产契约书记员、所有权审查员)、法庭官员(如法庭书记员、法警、行政司法官员)等。在日本,法律职业一般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我国的法律职业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广义也包括书记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辅助型法律职业,法律教师及法津研究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等。③

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职业特殊性。这种职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对象的特殊性

法律职业主要是以人以及人与人关系为工作对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复杂多变、最难界定的高级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工作性质、特点等原因,他们还要广泛接触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所以对其职业的基本要求(基本资质)和准入条件更高、更严格。再从行业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而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而具有终结性,司法裁决因可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的归属而具有重要性、权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等,这一切,使得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有着比社会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职业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与工程技术性职业相比,有内在的和先天的差异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

2.法律职业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方面,社会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准入标准,进一步推进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辅助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中国法律职业划分科学化,法律辅助型职业将成系列。

3.法律职业与法治的特殊关系

近代以来法治国家的实践屡屡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业,离开全民的理解、参与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楼。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忽视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法治的关键和紧要处,每每是法律家在担当大任,所以,人们常称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这在关于法律家(法律职业)作用的估计中可见一斑。托克维尔强调:“……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埃尔曼指出:“法律专业人员负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类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确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趋势。”而大木雅夫则把法律职业(法律家)的作用概括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

法律职业具有区别于一般职业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区别于一般的高等职业教育。在这方面,我们以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并未认真区别职业对象和层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即仍习惯于沿用社会通用的“手工或技艺”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虑到法律职业教育制度的教育属性和共性,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仅仅只是“半成品”或是“残废品”,尚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

二、关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问题

法律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法律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我国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专科层次的以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为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从法律职业的特殊背景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性质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属于法律职业教育,是针对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特定的法律职业所需的实际技能和知识,使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高职高专法律人才培养应当突出职业性、行业性的特点。不能把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学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学学科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培养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岗位群的需要为依据制定教学计划;在进行职业岗位描述、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按需施教;着眼于职业知识和能力的提升,而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着眼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调整、补充、更新,选择教学内容与构建课程结构,体现职业能力要求而形成课程体系。这种体系应是打破学科型的教学模式,建立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教学体系,才能培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律实践技能的与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样的应用型法律职业者应具有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养,具有合作精神与开拓能力,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线发挥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不能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等同。

法律职业教育虽有明显的优势,却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会使法律教育流于浅薄。目前,以市场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本位的法律教育虽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顾此失彼。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正是由于过于关注市场动向,致使现在的学校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如一些课程里仅仅注重技术操作层面上的东西,法律教育变成了条文解说,忽视了基本理论的学习与研究。如此学生很难真正理解法律精神,这对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都是致命的杀伤力,因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适用,绝对不是机械的生搬硬套,更应是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把握。

确实,法律的运用有许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则下技巧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对它灵活运用和真正理解。

单纯的职业教育趋向于奉行实用主义,片面强调与职业有关的知识的灌输和特殊技能的培训。其极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学什么”,结果是把“人”与“人才”隔离开来,导致大量的“机器人”出现,甚至是有才无德的“佞才”。片面的职业教育对大学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险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义,而“机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无意或有意地损害法律正义。⑤

那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对这个问题,柏林大学的缔造者、德国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这样回答:大学教育是要培养兼具个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经验知识,又要掌握道德科学,从而发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纪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树棠先生也曾主张:法律事业是公益事业,法律教育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社会服务人才,而不是造就个人谋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训练,不能只限于一般的专门知识,还需要一种“法律头脑”;有“法律头脑”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四项条件,要有社会的常识、剖辩的能力、远大的思想、历史的眼光,能使机械的法律知识有了生机和动力,使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⑥

当然,寄希望于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实现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实际,但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学理论知识、道德素养、全局视野及应变能力的培养却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国近代法学家杨兆龙曾警示的那样:在法律教育中忽视法律伦理教育,不顾学生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

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法律教育既应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是高职法律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二者分割开来,对立起来了,以致出现培养出的学生不会起草合同,不会办案的反常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单纯强调通识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在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内外都缺乏必要的职业教育和训练,不得不等法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种反应过度,单纯强调法律职业操作技能的培训,这种错位的结果又影响了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素质的形成,同样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

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必须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部分构成。法律职业,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操作上的问题,更是涉及思维、理论、职业道德层面的问题。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高校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通识教育又是必须的。

高职高专法律教育企图在三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训任务,培养高层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现实的,而将辅助类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具有客观现实性的。

笔者认为,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以及我国高职高专法律教育的实际出发,其应当定位于:以职业教育为主,职业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结合。高职高专法律教育既要重视职业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浅,把法律专科教育变成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此我们的法律高等专科教育既要以职业教育为主,又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在人才培养方面,应该根据法律教育的性质、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和战略目标来确定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标准和模式。

注释:

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616页.

②王宏林.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养[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2,(14).

④邵文华.高职的定位.职业特色[N].中国教育报,2001-10-1.

篇(3)

[关键词]

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人才培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学教育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别比较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为提高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推动我国法治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近年来的法学就业情况来看,法学专业有被打进“冷宫”的趋势,訛譹法科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许多地方法学毕业生毕业就面临着失业的问题。这一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学教育的“供给”与司法职业的“需求”之间存在严重失衡。朱苏力教授曾经指出,就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同时表现为产品的紧缺和过剩。紧缺的是两端,过剩的是中间产品。訛譺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教育必须要同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才能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才能维护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社会声誉,促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建立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并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律制度拥有更深层次的历史与社会根基。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联

在西方国家,法律职业是指“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历程和法学人才培养的经验来看,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法学教育为未来从事法律职业者传输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法学教育还对法律职业者思维习惯的养成、职业素养培育、价值观念的形成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实践证明,法学教育一旦脱离法律职业的引导,就会游离于社会实际之外,缺乏培养目标,进而迷失发展方向。反之,法学教育如果以职业化为导向,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尽可能满足不同法律职业部门的需要,就能有力地促进社会法治的进步。西方各国都把受过正规高等教育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都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有大学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美国明确规定法官和律师必须从法学院毕业并获得D.J学位(JurisDcotor法律职业博士),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都是其他专业大学本科以上的毕业生。訛譻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转型、法治建设快速发展时期,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专门化、职业化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制度,培养更具社会实践能力的法学人才,才是解决当前法科学生就业难的出路,才是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需要的法律职业者。

二、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严重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无法有效衔接1.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无专业背景的严格要求,非法学本科毕业即可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一个学生如果想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不需要法学本科的教育背景,只要在考试前突击复习,完全可以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这一点来看,法学本科教育并不比社会上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更具优势,大学法学教育失去了法律职业培养的社会意义。2.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法律素养普遍偏低。从现有社会实际从业法律人员来看,早期的法律职业者有法学低层级教育出身人员,也有部队转业军人,更有少数其他行政部门转入的公务人员。他们整体法律素质较差,实际办案能力缺乏,未受过正规法学系统教育。虽然近年来,有少数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充实到了法律职业队伍,但是纯粹法学科班出身人员比例还是偏低,造成了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局面。3.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从我国当前来看,律师、检察官、法官的门槛,主要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是法科学生要想进入国家机关从事法律职业,必须还要经历相当残酷,甚至不太公平的公务员考试。因此,相当多的法学毕业生虽然拿到了司法资格证,但是仍然无法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者关系疏远法律职业者(主要是公、检、法等公职人员)由于工作任务重,业务繁忙,极少有时间参与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学,没有时间参与法学院系的学生活动。少数院校法学院会安排一定数量的学生到法院和检察院实习,或者安排旁听等社会实践活动,但总体上来讲,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并未形成密切的联系。这给我们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的封闭性和盲目性,法律教育者不了解社会需求,也不关心学生培养的社会价值。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没有很好地进行调查研究,这样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到了社会也很难胜任工作的需要。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者本来该密切联系的,事实上关系越走越远,基本上各自只关心自己的领域。

(三)法学教育观念、机制与法律职业的不协调1.本科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的要求不一致。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直接和首要目的就是培养社会需求的专职法律人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一贯传统,长期以来一直侧重于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大众化教育,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文修养、培养法律意识为目标,显然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不太一致。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在课程设置上,我国长期以来比较重视法理学、宪法学、法史学等基础理论的学习,对于其他部门法学也都是进行理论方面的灌输,主要讲授概念、原理等,忽视或轻视这些法理是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在教学方法上,也是严格遵循教科书的体例,教师讲课的主导性和学生听课的被动性是课堂教学的习惯性做法。案例分析、课堂提问、组织讨论等还比较欠缺。

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发展路径

(一)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取向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为主,实现职业化走向的法学教育目标,这也是我国现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所承认的。法学教育在实际中偏离职业化走向而以学术教育为取向,直接原因是教育学制过短,但深层原因却是对法律职业教育的狭隘理解。法律职业教育仅被视为法律职业技能技巧的训练,而人文科学素质、道德素质甚至法律专业知识都不被视为法律职业素质,因而二者的教育被绝对孤立起来考虑,形成法学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的争论。因此从文字上明确大学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走向,明确规定人文科学素质、道德素质、法律专业素质的养成和法律职业技能技巧的训练就是法律职业素质养成的具体内容。

(二)关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者一体化培养模式的思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形成专门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培养制度。司法机关的法律从业者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很少强调其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技术化,没有专门针对法律职业的相关制度。要打破这种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者的分离格局,必须紧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必须构建一体化的培养模式。通过改革现有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完善司法机关的准入制度、法律职业者培训制度等方面,逐步建立法律职业者一体化的培养模式。

篇(4)

论文关键词:本科法学教育;定位;应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就业率低、失业率高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成了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确实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着困境:就业环境方面,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面临着多省联考的机会限制、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资历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竞争力培养方面,学生眼高手低,求职就业的能力训练不够;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没有地缘优势,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远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部队转业人员可以安置到司法机关工作,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到50%,形成了学习法学的人数众多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有限的尴尬局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

我们调查发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法学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连一起离婚案件也审理不了。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缺失是关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却尤为注重实践经验。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这也是现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规模大、层次多。全国除了五所专门的政法院校,几乎所有综合型大学都有法学院,除此以外,还有电大、自考的法学专业,涉及到专科、本科、硕士等层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形成了重知识、轻能力的明显倾向,从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存在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弊端。关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精英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美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严格,其法学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法学院的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研究生教育起点。这种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对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讲,照搬这样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2.职业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特别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3.复合型教育

即认为普通法学本科教育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还进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既包括通识理论教育又包括职业技能教育。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但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走向工作岗位,面对法学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普通本科院校来讲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职业要求为导向定位本科法学教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解决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分层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主要是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立足于实际,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特殊性,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统一规定,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内在规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缺失,结果导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根据法律职业的内涵应定为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1.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只考虑到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和一般共性,将法律职业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开设专业导读课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专业化、体系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指导的普及性与提高性相结合;将知识指导与能力训练相结合。

2.教学内容方面

许多本科生毕业后不会办案、不会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笔者建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的比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②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应加强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教学方法方面

在各年级学生的法学专业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本科阶段的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旁听、观摩法律实务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集中训练。三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许多大学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在校内建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够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借鉴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处理,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在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这个阶段可以在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四年级,组织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4.师资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避免纸上谈兵,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兼职教师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法学院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让法官和律师等指导教师将鲜活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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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就业难,就业率低、失业率高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法学专业成了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确实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存在着困境:就业环境方面,应届毕业生考公务员面临着多省联考的机会限制、具备基层工作经验的资历限制、通过司法考试的资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务员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就业竞争力培养方面,学生眼高手低,求职就业的能力训练不够;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没有地缘优势,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力远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显得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例如德国、法国等国家,接受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条件,英国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本质上是职业教育,接受法学院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部队转业人员可以安置到司法机关工作,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不管什么专业,只要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就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不到50%,形成了学习法学的人数众多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有限的尴尬局面,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

3.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相脱节

我们调查发现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着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法学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连一起离婚案件也审理不了。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应用型法学教育模式的缺失是关键。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注重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却尤为注重实践经验。学生毕业后,无论是到企业干法务,还是到律所当律师,再或者到法院、检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实践经验,这也是现行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脱节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定位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规模大、层次多。全国除了五所专门的政法院校,几乎所有综合型大学都有法学院,除此以外,还有电大、自考的法学专业,涉及到专科、本科、硕士等层次。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形成了重知识、轻能力的明显倾向,从近几年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存在培养出的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弊端。关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1.精英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美国对法学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严格,其法学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这种培养方式要求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已经获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识,报考法学院的学生通常已经取得了学士学位,并且要通过法学院的考试。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研究生教育起点。这种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国人民对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对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国目前的条件来讲,照搬这样的制度是不合适的。

2.职业教育

即认为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就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教育。这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把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采用投师见习制(也称师徒传授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在教学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学教育带有浓重的行业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特别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

3.复合型教育

即认为普通 法学本科教育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能力,还进行相关学科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其进入研究生教育从事高层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不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个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既包括通识理论教育又包括职业技能教育。

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但目前法学教育的规模如此庞大,是不可能都进行学术化培养的,绝大多数本科毕业生将直接走向工作岗位,面对法学专业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普通本科院校来讲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找准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职业要求为导向定位本科法学教育,探索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能力,解决法律专业人才与社会实际需要相脱节的矛盾。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分层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主要是为地方的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服务,立足于实际,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背景和特殊性,我国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有统一规定,要求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体现了法律职业内在规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还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缺失,结果导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费,专业不对口和万金油式的人才过剩的现象并存。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学科教育;二是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统一的法律职业培训;四是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作为一体化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根据法律职业的内涵应定为于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具体实现路径如下。

1.课程设置方面

我国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只考虑到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和一般共性,将法律职业按照一般的社会职业对待,沿用社会通用人才的培养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结果是所培养的人才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因此笔者建议开设专业导读课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专业化、体系化的就业指导体系;将就业指导的普及性与提高性相结合;将知识指导与能力训练相结合。

2.教学内容方面

许多本科生毕业后不会办案、不会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学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训练。因此笔者建议加大专业实践课程的比例,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这就要求转变教学观念,加强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②建设高质量的实践教学基地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应加强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在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教学方法方面

在各年级学生的法学专业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本科阶段的二年级,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旁听、观摩法律实务活动;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进行法律文书写作的集中训练。三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审判;许多大学在实践中摸索出了在校内建模拟法庭的成功经验,从而使学生在学校里就能够接受实践能力训练。建立模拟法庭辅助教学的目标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借鉴英美法系的诊所式教学,法学专业学生就像医学院的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处理,为以后从事法律职业积累实践经验。在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这个阶段可以在各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四年级,组织毕业实习;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综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有效地组织各个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

4.师资队伍建设方面

加强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避免纸上谈兵,使学生能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并得到逻辑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从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兼职教师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手段,法学院可以聘请富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担任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讲授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让法官和律师等指导教师将鲜活的经验传授给学生,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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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其标志是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波斯纳所称的“行业托拉斯”。

在中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本原因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和形成除与上述所提的三个因素相关联外,在我国还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主要是:

(一)是由我国实施的依法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的基本纲领,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建立高度完备的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三个基本目标既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统一,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整体,这已成为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制的统一,这是由宪法保障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由国家体制所决定的。可以说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而法制的统一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和这个国家对法律职业准入所设定的门槛的高低成正比的,二者之间有一种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关系。

(二)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一些与其他职业相比较而言独具一格的职业特点,在笔者看来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1.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而且还应当熟悉法律规则,并能在大量的新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和完善法律以及与法律相关的知识,不断提高和完善业务技能,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立法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必定为法律适用者留下许多可供解释的空间。这正如有些专家分析的那样:立法是总结以往,司法必须面对当前;立法只能抽象、一般,司法必须具体、个别;立法是表明有法,司法才证明法治;立法是生成,司法是养育;立法是书写的文字,裁判是说法的声音。〔1〕同时,法律的任务也决定了法律必须与其所调整的行为相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法律主体理解、诠释法律的过程,而法律的生命在于理解、诠释和运用。〔2〕当然,这一过程也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实践品格更加突出,“在普通法之下,法律还有更重要的角色,即法官通过判例可以被动创造法律规范,这正是普通法的精髓所在”。〔3〕事实上,有效的判例已经成为普通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在法律职业中,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贯穿整个司法实践活动。

2.是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法律本身就是一种高度抽象和高度概括的产物,是以抽象出的普遍规则来解决各种社会争议和矛盾。如法律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而法律规范是对各种行为的抽象规范,法律制度则是对各种社会制度最高形式的概括和体现。但同时,由于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规范和对象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因此,司法实践始终都在面对新的问题和新的变化,法律职业者需要通过个体和群体的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不断完善和修订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以应对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挑战。普通法的学者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因为法律的作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提供合理的预期,这种可预期性不仅对法律的创制提出了要求,而且更需要在法律的适用上予以落实。如遵循先例体现了法律可预期性的要求,一直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个突出的标志,即使在当今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越来越体会到其中的合理性,从而在制度和实践上表现出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序上予以吸纳的现象。〔4〕此外,就一个个的个体而言,也都有一个学习实践、总结提高到再学习再实践的反复认知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由于法律的开放性和实践性,任何人都不可能一次性地一劳永逸地完成对法律的学习和掌握。尤其在当今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和信息的时代,法律职业者要想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社会也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终身受教育的机会。可以说,抽象与经验在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发展中是一种互为因果,相得益彰的过程。

3.是同一性和复合性的统一。法律职业的同一性首先指的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国家政体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而法制的统一性不仅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也在客观上决定并要求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统一。其次,这种同一性在客观上不仅要求司法专业化和司法独立,而且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职业化、同质化和精英化、一元化。就复合性而言,也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普遍趋势。据我观察,目前存在一种具有内在关联的“双向集成”的有趣现象,即: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完备,随着国家工业化任务的逐步完成并向管理型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将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各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关系和归结为法律问题,社会的各种纠纷在经过协商、调解、公证、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过滤的基础上,最后也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5〕另一方面,与上述现象相伴而来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呈现出越来越专业化、综合化、复杂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与此同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正迅速超过刑事诉讼的案件)。大量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都呈现出一种复合性的特点,而法官和法院又不是万能的,解决这些问题,调整这些关系,仅仅依靠高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已越来越不够了。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特点,现代社会对“法共体”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愈加综合。因此,法学和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财经、管理、人文、艺术等学科的交叉、综合,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法律职业对大批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高层次法律人才的迫切需要。当然,这种复合是分层次的,其梯次结构为:跨课程复合、跨专业复合、跨学科复合以及自然科学类与社会科学类的复合。面对新的时期,它要求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既要掌握好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此外,由于律师承担的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正在大量增加,其比例已大大超过诉讼事务。从发展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加入WTO,我国律师的需求量也将大大超过法官的增长量。据美国1994年的司法统计,联邦各州的法官总人数为46000人,而律师人数则达80万,如果律师人数为100,则法官人数仅仅约占律师人数的6.5%,〔6〕而当今中国法院系统人数为33.7万人,其中审判人员21万人,而律师人数仅12.2万人,其中专职律师为7.8万多人。二者之间要达到合理的比例,尚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律师队伍发展的现实及潜在的空间。

4.是精英化与大众化的统一或专业化与社会化的统一。中国目前还处于“建立法治”向“深化法治”过渡的阶段,中国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尚处在建构的阶段。再加上法律世界是对我们真实的生活世界加以高度技术性建构而形成的一个抽象的逻辑世界,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科学知识,因而必须要由专门的法律教育训练掌握这门知识的人才。〔7〕为了有效保证法律职业的专业化,世界各国大多都建立起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因此,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社会各行各业逐步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一方面,社会必然要不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要求,进一步严格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另一方面,社会各个方面也同样需要大批法律人才。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的专业化与司法的社会化相辅相成。不少学者认为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基本命题,不能忘记法律知识都具有“地方性”特点,不能忘记法律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无法分离的,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不能忘记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因此,我们应当重新研究中国农村对于法律规则、法律知识的需要。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造成对法律需求的差异,也应当出现法学教育的社会分工和教育层次及服务面向上的位阶。在中国的基层或乡村,既不需要、也无必要配备精英化的司法官员,类似英国的治安法官一类的人员就可以完成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的任务,这既符合社会的基本需求和根本利益,又减少诉讼费用,而且还符合民主的基本要求①;法律职业的精英化与法律事务的大众化相统一;法律本科教育的大众化趋势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精英化趋势相统一。

(三)是由法律部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承担的重要职能和任务,以及由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司法活动和法律运行中的重要地位、作用所决定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往往都把法律职业和法律从业人员看得比一般的职业和一般的从业人员更为重要,更为崇高,在职业准入和职业要求上更加严格(这方面的要求,在西方是与牧师、医师的职业要求相提并论的)。其原因:首先在于,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治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之中。因此,他们不能仅仅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也不能仅仅是熟悉掌握职业技能的人,他们必须具备法律信仰和良好的职业伦理,真正成为能够理解公平正义的完整的人。其次在于,法律事务涉及人的各种基本权利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因此,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应该像医师那样,具有比从事其他职业者更为丰富的学识与阅历。再次在于,在国家的管理结构中,他们都是直接运用国家权力的人员,并因其职业特点而居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位置。比其他一般职业和大众更接近权力,更容易影响和运用权力。〔8〕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和防止腐败而言,法律又是最后的屏障和保障,其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是一支优秀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是由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这种基本要求大体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这主要是指法律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与法治信仰;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律职业伦理与执业规则;以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等。正是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职业素养不仅将法律职业与其他一般职业区别开,而且使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一整套与此相适应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三是必须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如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和运用信息的技能、制定规则的技能、起草合同的技能、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技能等等。

综上所述,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应当是法律知识的共同体,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素养的共同体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共同体,简言之,是三者的统一。这种职业内在的规定性和同一性,不仅构成了法律职业的基本内涵,而且是其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宏观培养模式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宏观培养模式,也即是一整套与法律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相适应的由不同阶段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宏观培养模式,即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或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第一,法律学科教育。其主要任务是系统传授法学知识体系。中国的高等法律院校现有的本科教育,就是一种典型的学科教育,其内容是一种法律的学科教育和人文教育的结合,也就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的重要基础。第二,法律职业教育。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美国大学法学院是一种典型的律师职业教育(由于美国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制度,也可称其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共同的法律职业教育),其内容主要是法律专业知识传授和法律职业素养培育的统一体。在中国,这种教育还处于空白状态,缺乏制度规定。第三,一元化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它是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中的关键环节,占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任务是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第四,法律职业培训。主要任务是对通过司法考试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准法律人”开展上岗前的实务训练,使他们初步掌握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这类培训一般是由法律职业部门承担的,只是在这个阶段,“法官教法官”、“律师教律师”和“检察官教检察官”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它是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不能缺少的组成部分。第五,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主要任务是更新、补充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一般是由法律职业部门和普通高校及科研机构共同承担,其任务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终身教育的机会和学习渠道。在知识社会里,终身学习不仅将伴随法律人的职业生涯,而且在研究性学习的模式与学习型机构、学习型团队的交替作用下,终身教育将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一种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伴随其职业生涯。它是法律人才培养宏观模式和法律职业养成的重要内容和制度规定。

由此可知: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应当是上述五个阶段的教育、考试和培训制度的相互衔接和统一,应当是法律职业制度与教育培训制度的统一。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几点思考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养成和有效运行,既取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和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等基本的社会条件,同时,又取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体制、养成体制和职业保障体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这是与司法的专业化和司法独立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官遴选制度,法官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技术人员的分工制度,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法官定额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法官与律师、检察官的职业交换制度,法官惩诫制度和监督制度等等②。总的讲,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法律职业的行政化、大众化和地方化的弊端,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这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

就目前而言,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不仅主要取决于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的重构,还取决于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之间的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和相互协调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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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对于司法考试制度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均作了相关规定。而透过其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无非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一道门槛。也就是说,司法考试是相关法律职业资格的必要性存在,而通过该考试是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公证员的必需条件,然而,通过司法考试也仅仅是获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实践中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还必须满足相关法律的其他条件性规制。

 

二、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困境

 

(一)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衔接不足。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衔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一方面各高校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开始围绕司法考试设置课程,原本丰富课堂内容也变为简单、单一的法条分析和案例讨论,法学课堂逐渐沦为“法条中心主义”充斥之地。另一方面,法学学生为了准备司法考试也无心眷恋课堂,大量逃课,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严重挑战和冲击,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目标也变得难以实现。

 

(二)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衔接不足。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衔接指的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选的法律人才是否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这关系到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从实践来看,二者之间的衔接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考生的法律能力和素质不能经过现行的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的设计而进行全面地考察。司法考试的目的本来应该是从社会上选出法律能力和素质更为优秀的人才,然而这一考试基本上不可能实现制度设计者所希望的预期功能。按照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范围设置,其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的背诵和记忆以及基本的、简单的理解能力,而对考生的法律的分析理解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律独特思维方式的训练和培养、法律技术的具体操作能力等法律职业必然需要和要去的能力和素质无法进行有效地考察。正基于此,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和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由此而出现衔接问题。

 

(三)司法队伍结构性失衡与断层。尽管司法考试制度有效提升了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但不可否认其存在着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我国的西部不发达地区以及基层司法机关,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教育水平不高,由此导致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进而造成该地区司法队伍人才短缺,从而与其他地区和部门发生失衡甚至在人才结构上出现了断层。而实践中不可否认的是尽管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进入法院、检察院的门槛和条件,但其却并未增加法院和检察院对优秀法科生的职业吸引力,反而使得法院内部人才逆向流动,促使其从法院和检察院向社会涌入。然而我国的西部不发达地区以及基层司法机关由于司法人才欠缺,仍存有大量未通过司法考试却仍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比如乡村“赤脚律师”和并未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显然,司法考试制度使得这些人员成为不合法群体。不容质疑的是,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按照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进行设置的,它的背景也是发达的教育条件下的考试标准,这一设计无疑为后期西部地区出现的“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埋下了伏笔。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出路

 

(一)调整应试资格。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资格上应当限制在接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把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排除在司法考试之外。这种应试资格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使得应试者以及司法考试的通过者是真正的具备专业法学教育背景的人,避免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是通过认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接受法学思维方式和职业伦理的训练和规范而侥幸通过司法考试,甚至进入法律职业。同时,我国必须继续坚持并且适当放宽西部等不发达地区以及基层司法机关等部门司法考试的资格,而不能以发达地区的法学教育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来定位全国的司法考试资格,实行差异资格是为了解决这些不发达地区和部门在法律职业人才方面短缺现实困境,也是我国逐步推行全国法制统一的重要步骤。

 

(二)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考试应改变过于注重法条知识背诵与.忆的僵硬化考查模式,而应更注重对法律事实的分析理解力、逻辑推理力以及思维论证力等方面的考察,不能忽略的是要加强对考生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考核。简而言之,就是要让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加复合、多层次,更加丰富与多元。在司法考试的形式上,可以在现有笔试的基础上,增加面试环节,由此可以对应试者的法律素质和能力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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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图分类号】G629.2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9-0025-01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遭遇严峻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法律人才市场需求与当前法律人才供给客观现状之间的矛盾,呼唤对当前主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进行深度反思和系统变革,建立培养高端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管理模式和机制。

1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管理模式的检视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及教学思路,很多是借鉴和模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教育培养的学术性和系统性,强调法学思维方式和能力的培养。当前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存在职业伦理素养的缺陷和缺乏职业技巧训练的缺陷。培养出来的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对于职业的敬畏和信仰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应有的职业伦理价值观。

当前各高校推行的实务型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意图加强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实践性课程和加强实习环节的考核,对促进学生的法律应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无法从根本改变和纠正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固有缺陷,亦无法解决当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场上高端法律人才严重缺乏与低端人才过剩间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标下实务化教育培养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的提出。 “计划”针对当前高等法学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之间的差距,提出分类培养、创新机制等目标,为我们指明了改进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 高素质法律人才,应是兼具法律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的,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人。[1]应体现出职业化与多元化的统一,精英化与平民情怀的统一,正规化和国际化的统一。强调职业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要连接社会需求,并随社会需求进行调适和改进,包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三方面内涵。专业要素,要求接受正规的系统化的院校教育,具备法律科学体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关系、范畴和制度等知识结构,包括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和法律人的思维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职业要素中,首要的社会加强司法伦理的训练和司法技巧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很难坚持职业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则很难胜任职业的要求,适应职业的挑战。职业技巧的训练,需要诸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创新教学模式为载体,逐渐转向专门化的见习阶段训练,最终走向法学教育的专门化和职业化。

2.4对当前实务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检视。 当前实务法学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尚无法合理平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与规范性、人文性与技艺性的关系,诸多创新培养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适的载体而无从开展。存在的问题包括:⑴将“卓越法律人才”与专业技能训练等同,淡化专业理论学习和法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塑造。⑵对法学教育培养的“实务化”物质载体和专业技能培养关系认识不足,重训练形式,轻法学技艺学习和训练的科学性和系统性。⑶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选择中的师资建设重视不足,对“双师型”法学教师培养和传统法律职业的“师徒式”管理内在要求的统一性不够重视,致使当前诸多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无法有效实施。

3健全、完善实务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

总结过去的经验,法学教育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市场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使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生的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学体系设计上,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推进实务教学。 在课堂教学中,要在系统传授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将实务化训练纳入基础理论学习的过程中。以每一个知识点或知识单元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讲解,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点的同时学会应用。通过实务化教学,促进学生对于基础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比如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考虑把法律事务专业的法律基础课《宪法》配以《法律思维实训》进行教学,《民法》配以《民事纠纷分析与处理》进行教学。

3.2加强专业实验。 以专业实验课程为载体,培养学生法律运用意识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了解实务界对法律运用的程序,是建设综合性的实务化教学体系的核心任务。法学专业实验可以分为专项实验和综合实验两种基本模式。前者是通过具体制度和规则在某一个具体案例中的适用,使学生了解单项法规和制度的涵义和适用条件,并对之进行检验、适用和评析。后者是较为复杂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适用过程的实验。是让学生在专业人士的引导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寻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条文,从而提出具体的法律报告和文书,加强学生法言法语、法律思辨能力的训练。

3.3巩固专业实习,加强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交流。 实训基地实习是要把实务技能真正地应用于实践,既是对教学成效的检验,也是对学校实践教学成果的提升和巩固。这首先要求学校要与公、检、法、司等机关,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等各相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建有充足的实习、实训基地,保障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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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的影响

在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在努力的探索当中,渐渐的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但无论过去亦或是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都呈现一种专为应试的现象。随之而来的是一群有着专业法律知识,却无法应对实际的新一代法律从业者。而法学教育在各个方面对于法律职业现状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从法律职业学历现状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培养出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第二,从法律职业的相关教育的现今状况来看,在长时间上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都存在着理论上与实践上相“断点”的状况,所以造就学生们一进入法律实践活动,就会发现自己所学的知识很少能够应用到实践当中。第三,从法律职业相关岗位现状来看,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学员对待法律职业是有所倾向的,具体倾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考取法学硕士学位在我国越来越受到法律学员的青睐,在2004年开始,我国招生学校由最初的8所渐渐发展到了39所,而这一步,也加速了我国法律硕士的相关教育的发展。

在我国,JM教育在专业学位系列教育中占有很大的比例,JM教育与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等构成了我国的专业学位系列的教育主体。我国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的来源渠道很多,除了个人兴趣与爱好外,执业动机也有所侧重。此外,相比较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则较为单纯:只为增加收入,充实生活。最后,检察官在法律职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干警编制紧缺;年龄结构老龄化;知识结构不合时;激励机制不健全;机构繁杂“长老”多;待遇较低挫热情;双重领导负担重;政治前途较暗淡等,噬需解决。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现状存在的问题

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无论是法学教育的发展速度,还是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的发展都十分稳定,但是,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很多方面上依然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各大院校对于兴办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十分的明确。这种教育现象也造成了我国法律教育发展十分混乱的根本原因。我国各大院校对于通过设立法学院系到底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没有弄清楚。2.我国的法学在培育人才方面长期与法律职业所需求的人才不相称,这样就使得法律从业者水平并不够专业,这也是导致法学教育十分混乱的直接原因。3.我国政府没有在法律上设定一个统一的兴办法学教育机构的所需要基本资格的要求,从而造成我国法学教育在体制上形成了一种参差不齐的局面。更多的是被作为了一种赚取利益的工具,从而造成了目前我国的法学院校水平极不统一、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差异较大的现状。除法学教育系统外,我国的法律职业在近些年亦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的法律从业者在很长时间都被各界人士看成是政治干部,与政治上挂钩,使得我国的司法部门多年来与政治部门相混淆。2.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其司法活动在整体上比较倾向于行政活动。3.法院的法官与作为法律执行者的律师等整体素质较低,很多法官与律师都是后来转职的,这使得非专业化比较严重。4.法律“职业割据”明显。近几年,我国在法学教育中虽然推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建立了较为专业的职业准入制度,但是,各个法律职业群体之间并没有形成相对良好的交流沟通的稳固机制。

三、我国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现状的反思

笔者认为,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日新月异发展的前提下,我国应更加注重法治的发展,只有社会和谐稳健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国整体的发展,而注重法治的发展,则要处理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首先,应重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同时,我国也应注重教育过程中对于学生的实践知识的培养。设立一个专门培养学生实际操作的课程,不仅仅是考学生出去实习来积攒经验。应在平常的时候就教授学生如何进行案件审理、上诉、等一系列与法律职业有关的课程,并重视这样的课程。也可联系在职的法律从业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与之建立一种合作关系,比如学生去当助手,从而由其教导其相关知识等。

其次,我国应该加强有关于法律专业化的发展的力度与决心。目前各个职业之间还是缺少良性的交流机制,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下一代的法律从业员的素质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上一代法律从业人员与下一代法律从业人员之间还是有一点断层。这要求我国积极改善我国各个法律职业之间的“职业割据”,促进我国各个法律职业之间的良流,化解大矛盾,解决小矛盾,在发展之中发现问题,在交流之中面对问题,在探讨之中解决问题。而法律上一代法律从业者与下一代法律从业者之间的断层则需要老一辈的法律从业人员督促、带领、教导下一代法律从业者,让下一代法律从业者快速的学会如何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掌握更深层次的法律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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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154-02

我国古代荀子第一次将“道德”作为一个词语使用,在《劝学》中写道:“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其意思是要学到《礼经》才算毕业,才算达到了道德的顶峰。可见古人就已经将道德的重要性提到非常高的地位。道德是关乎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是人们行事的价值尺度,是诉诸人的良心才能发挥作用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内心认同的形成过程和外部行为体现的统一。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从事一项专门业务或特定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法律职业道德则是法律从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其职业活动中所遵循的行为规范体系,反映法律职业伦理关系,规制法律从业者,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就成了法律从业者的必备要素之一。我国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12-13。“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1]12-13“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164由此可见,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从教育教学方法的角度对培养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素养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必然要求

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和归宿。脱离法律职业的引导,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法学专业教育作为培养法律人才主要环节更应当积极地适应国家法律职业建设的需要,调适与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职业者,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为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知识的教育,也要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二者不可偏废。以法官为例,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提高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二)从业者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是社会的需求

孙晓楼曾经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4]170法学教育归根结底是对未来“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进行全面的教育,内容除了职业技能的培养外,还应该包括职业道德的塑造部分,并且应当将职业道德的塑造作为法学教育的首要价值目标,这是大学的责任。因为未来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掌握着社会公平价值判断标准的群体,他们如果没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标准,则会对社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应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予以重视。

(三)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符合学生自身的要求

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入考试,即要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必须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中,除了十六门专业核心课程外,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考试的重要内容。针对考试要求,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就应当重视学生的需要,在抓好专业课教学的同时,注重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为其法律职业做好资格准备。

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对职业道德教育重视不够

职业道德素质是构成法律职业者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缺少这方面的安排和设计。根据笔者的相关调研,目前各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课程设置上主要集中在十六门专业核心课及其相关课程,大多数院校不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法律伦理等与法律职业道德相关的等课程,只有极少数院校以选修课的方式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在美国、英国等法治相对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

(二)教学过程中对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视不够

传统的讲授法主要用于知识的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养成教育的教学中,它仅可以对道德知识的传授发挥作用,即“道德教化”。但法律人的品格不是简单的“你(们)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的说教中习得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感知和体会进行心灵上的感化。因此,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不仅在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方面,而且在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过程中就显得很重要。目前,虽然部分院校开设了相关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但是在上课过程中大都注重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缺乏实践环节,这样就缺失了将公平、正义、诚信、廉洁等职业道德内容具体化为法律活动的环节,学生也就无从体会和感知。这也就致使学生难以在实践中去接受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理论知识难以通过实践转化为品行,这也就影响到职业道德教育的效果。

(三)缺乏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

目前,虽然国家已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纳入司法资格考试,但在各大学校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十六门专业核心课的掌握,国家英语四级的通过与否,很少有学校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作为毕业的一个条件进行要求,其他专业课程也很少涉及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当前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缺失的措施

因此,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缺失的主要原因是重视不够,要改变现状,必须转变思维方式,调整课程设置,转变教学方法,同时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毕业的一个考核条件。

(一)增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针对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在设置法学教育整体教学计划时,应当以法律职业技能掌握和法律职业道德塑造双重目的为指导;具体到课程设置上:一是应该增设一门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伦理课程,作为学生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知识、进行专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必修课程。域外可借鉴的经验:美国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等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都是向学生传授律师职业规范,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规范与职业责任。二是开设必要的通识类选修课,如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等课程。总之,在课程的设置上,应以学生全面接受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主旨。

(二)教学过程中增加实践和情感体验环节

“道德本身所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之间彼此理解对方的需要、愿望和观点是建立合乎道德的关系的根本,只有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每个个体才能产生合乎他人、社会观点、期待、利益的道德意识、判断和行为。”[2]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主要是告诉学生“应该如”,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归属于态度或情感教学之中,通过学习让学生不仅知道“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同时应该让学生体会到“应该如何或不得如何”的原因。学生在情感或态度上的认同感的形成需要诉诸学生在感知与应用中对于所学和所用的知识和技能价值进行亲身体验。为了增加学生的这种情感体验,可以模仿英国采用导师指导制度,也可以参加实践环节,让学生能在学习中体会社会生活关系,找到其做出判断的价值标准。

(三)毕业考核中应将法律职业素养作为考核的内容

虽然国家已经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司法考试的一项内容,但我国目前的法学专业教育毕业资格取得里面,并没有将职业道德作为一项内容纳入其中,因此,为了适应国家和学生的具体要求,检测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职业道德掌握的情况,应将法律职业道德内容作为毕业考核的一项内容予以增加。因此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应该建立良好的角色的伦理关系,即其行为应该符合道德要求。

域外经验:英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非常成熟且颇具特色,近代英国的法律教育采用了英国传统的“言传身教”的方式,即学徒与资深导师共同学习、生活,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在法律知识上收到老师的启发,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导师的言传身教,学生能从人格上得到不断完善。美国则主要以法学院教育与律师行会自律相结合,来实现对法律职业者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

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除了知识的积累和掌握外,更主要的是人格的养成,未来教学中加强未来法律从业者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和道德品格养成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这将有利于法律职业群体素质的提高和法律公正、正义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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