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1 16: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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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
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社会合作治理是指各种社会治理主体在法治框架下,就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协商、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当前的基层实践中,社区政府、社会组织是最为重要、最为活跃的合作治理主体。二者的合作治理正逐步深入,合作空间越来越大,平等的合作形式开始显现。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在社会合作治理中有所作为,与其自身具备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等基本属性密不可分。这些基本属性决定其在社会合作治理过程中能发挥诸多政府所不具备的“比较优势”,成为政府最稳定、最有力的合作伙伴。
一、组织运转更为高效
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是其区别于国家体系中的政府等公共组织的本质特点。因此,其组织结构不是像政府那样呈自上而下的等级体系,而是作为面向受益者的社会服务机构以网络式、扁平式的结构运行。这种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具有很大的弹性和适应性,有能力对社区随时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做出即时的反应。这种反应是遵循程序主义和理性主义运作的公权力部门无法做到的。社会组织的灵活性使其往往能及时应对最急需的、突发性的权利诉求,提供最快速、便利的解决渠道,以“雪中送炭”式的社会服务解政府解不了的“燃眉之急”。此外,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和专门化保证了其社会服务的高效性。每一个社会组织都代表着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和权利要求;都更加熟悉所代表的这个群体的行为特征和基本喜好;更加了解本群体成员最真实、最集中的愿望和期许,从而更加明确应当提供何种本群体成员乐于接受的服务来回应他们的日常诉求和期待。社会组织的这种专业性和精细化是政府部门力所不能及的。譬如政府不可能比老年协会更了解60岁以上老人和80岁以上老人各自所需的服务有何不同,应当如何分类操作。要求政府具备这样的专业和细致,既不现实,也无必要。现实中,政府越是“大包大揽”,越是“吃力不讨好”;政府越是乐于、善于同社会组织合作,越是事半功倍。
二、调整修复更为灵活
社会正常秩序一旦被破坏的状况下必须及时得到调整和修复,以保证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受损权益得到补偿。而要达成“及时地”调整和修复,离不开社区内在规则的灵活操作和引导,社会组织正是这种规范、网络和内在制度产生、运行、维系的有机土壤。在当下社会的加剧转型期,人们已经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权利的主张、秩序的恢复不光只有诉诸法律、等待公权力部门裁决这一种手段和途径。将纠纷的解决、秩序的修补纳入灵活的社会自生规则等社会化方式解决,何尝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尤其是在缺乏法律传统的中国民间社会,人们为了解决某一纠纷寻求国家法律帮助的时候,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属于哪家法院受理分不清;要花费多少费用算不清;法官的态度怎样摸不清;要多长时间完结看不清;结果能不能满意拎不清。这些问题对老百姓来说都是既麻烦又没底的,这也是千百年来中国人“厌讼传统”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些小言词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诸如此类的很多民间小诗都表达了这种忧虑和担心。而进入现代社会,问题就更加严峻。如果把定纷止争、秩序修补的重担全部诉诸刚性的法律程序,其所导致的结果很可能会是“诉讼爆炸”的危机,即诉讼成灾、积案如山、诉讼拖延。动辄好几年的一审、二审程序使得被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受损的公共秩序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与修复,反而很有可能加剧社会的无序和反常。因此在西方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社会法”的作用,注重对“活法”的运用。近几年来,西方社会面对蜂拥而来的诉讼纠纷和“诉讼爆炸”的拖累,提出了诸如院外案件处理日常化、群众化;鼓励调解和妥协等。以日本为代表,它们就采取了一种抑制诉讼,鼓励调解、限制司法规模的“小司法”路线。实际效果上,社会法虽然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但其通过暗示、模仿、批评、谴责、报酬、赞许、反应等软方式,往往比法律收获了更高的功效。i
三、决策执行更为民主
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要手段是上传下达、令行禁止,虽然近些年的政府决策越来越体现民意、注重民主,但相对于直接来源于民间的社会组织而言,其民主性自然逊色不少。社会组织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主张进行民主的自我管理、服务和解决社会问题;它通过组织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技能和专业知识,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特殊、有效的政治生活的表达途径,进而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去影响公共决策,反映民主的呼声;它以透明、开放的姿态广泛听取组织成员的想法并通过讨论协商形成最终集体决策,对少数人的异见不会压制,而是给予其安全与尊重,使少数免受忽略与歧视,并尽可能让少数人的声音也能够被各方所听到;它采取谈判、沟通、对话、协调等民主、温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冲突,达致不同利益的均衡,满足各自的需要和实现各自的诉求。ii这是政府的强力控制机制所无力达到的。无怪乎一些西方学者甚至将社会组织视为“民主的生命线”和“现代法治的思想基础”。iii
四、目标结果更为公平
在利益复杂分化和多元价值并存的当代社会,政府构建的一套普遍性的制度体系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同时,容易形成对少数特殊群体权益的忽视,以致社区生活中出现“被边缘化的群体”。政府所能给予的更多是机会的公平和程序的公平,要求法律、政策、制度的设定能考虑到每一个个体的实际情况,覆盖到每一个群体,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这就不可避免会损害到少数个体和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害到社会的实质公平。譬如,目前的上海社区中大量存在着“三不靠”人员,靠不上法律、政策,得不到社会救助,这些人正是“一刀切”制度下的牺牲品。而社会合作治理所要追求的目标正是“社区全体居民在民主框架下经由博弈与妥协实现利益均衡”。来自社区基层的社情民意,甚至被边缘化的权利和利益诉求都能够进入到治理体系框架,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社会组织的特征决定了其能敏锐地发现社区实际生活中隐藏的由于政府“不便管、管不好、管不了”而造成的不公平,从而有效补充政府的功能不足,致力于社区实质公平的实现。黄浦区五里桥街道的城市爱心共助会就是一个极好的范例。它是上海市第一家社区层面从事帮困救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由五里桥社区18家招商企业、非公企业共同倡议发起。共助会以“主动帮扶、为民解困”为工作理念,主要以社区“三不靠”困难人员为重点帮困对象开展系列帮困活动,创造性地拓展了社会融资渠道,扩大了救助范围,丰富了救助内容,也有效解决了“三不靠”人员的实际生活问题。
注释:
30年大发展人们看到了。但是30年下来各个方面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到底应该怎么解决?关注这些问题,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不要感到恐惧。在世界的变化过程中,中国是往上走的,跟世界其他国家比较,中国总的状况还是有利的。中国面临一些问题怎么解决?政府也希望听到各种各样的声音。有一些问题形成需要一段时间,解决可能也需要一段时间。
这是一个思考的年代,中国百家争鸣的局面正在展开,世界也是这样的。中国今后如何进一步去做?大体方向中央已经指明了,但是很多问题没有现成的解决方案,一个拥有13亿人口,将来可能达到15亿的大国,都将遇到很多问题。
北京前不久成立一个中国绿色公司年会,在地球日的时候请我去讲话,我当时有一点感慨,说这就是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例证,这个绿色公司年会不是政府办的,政府没有花费一分钱,完全是企业自己主办的,而且是民营企业,它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主动倡导绿色公司,让全世界都重视。前不久我在广州出席了亚洲论坛,它也是来自公民社会,模式是民办官助,老百姓提出倡议,政府支持,这也是一个例证。
关于“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的出现在世界上也是比较近的事情。中国特别是去年“5・12”大地震之后这个概念慢慢地发展了,对中国向前走是有帮助的。
可是人们对于公民社会的理解不大一样,“5・12”以后人们对它的理解在加深。我是搞外交的,经常听到人们说这是一个西方的概念,是西方的观念,有一点贬义在里面,但这个社会在前进,民间声音的重要性开始上升,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这一点。比如去年奥运会火炬传递期间出现的一些问题,当时网民、公民社会的反应引起社会的重视,这对世界,特别是西方世界的行为有没有影响?我看是有一定影响的。对奥运会后来比较顺利地进行有没有好的作用?我想是有作用的。
(二)人人参与,打造专群结合、形式多样的治安防控体系。一是建立健全了县、乡、村三级综治组织,配齐配强了综治工作人员。结合村两委换届,对全县村级治保会、调委会进行调整和充实,并通过竞争上岗配备了190名“大学生村官”,优化了基层组织的年龄、知识结构,为基层综治工作注入了活力,确保了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政法机关警力向一线倾斜,各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在5人、3人、2人以上。二是构筑“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以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专群结合的群防群治为突破口,狠抓“四队一工程”建设:成立了以巡警为主的30人专职治安巡逻队,使治安在前沿设防,警力在一线加强;从县直单位及有关企业抽调干部职工,成立了50人的城区治安巡防大队,增强对城区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建立了以民兵和群众为骨干的乡镇专职巡逻队等248支2235人,并成立由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等人员组成的“治安信息员”队伍1000多人,做到了处处巡逻不留死角,天天防范不留空隙;组建了铁路治安联防护路队,将境内铁路划成21个责任段,使护路任务落实到沿线每个乡镇、每个民警、每名护路员,做到了“一保四落实”;在铁西工业区实行了警、企、村三位一体的“共建联防工程”,构筑了治安承包、内防外控的治安防控模式,该经验在全省综治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三是创建“治安民调中心户长”机制,丰富农村群防群治网络。在每个村民小组选聘一名有威信的人为中心户长,负责本区域内的“四联”工作(联安、联富、联学、联帮),达到四治,即治安促文明、治安保平安、治安求发展、治安促稳定。
二、打防结合,突出一个细字,润物细无声
(一)铸政法铁军,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凌厉攻势。社会稳定离不开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政法队伍,该县积极打造政法铁军,法院、检察院被表彰为全国人民满意的法院、检察院,*局、司法局连年被表彰为省市先进单位。政法队伍素质的提高开创了治安防控和严打整治工作的新局面,从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问题着手,从人民群众愿望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做好严打整治工作。20*年以来,先后在全县开展了严打集中活动、“除霸治乱”专项整治、“农村宅基地问题”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弘扬社会正气、打击邪恶势力”集中活动等专项治理行动67次。4年来,共打掉犯罪团伙119个,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459人,整治治安乱点33个。在今年全省开展的“命案侦破攻坚战”中,现行命案发3破3,积案存5破3,均居全省先进位次,有效预防和遏制了刑事犯罪的发生。
(二)抓工作创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春风化雨。该县注重“创新”,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综治宣传工作,通过开办《法制方圆》、《政法天地》等栏目,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送法进厂矿、学校、农村,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组建综治文艺宣传队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综治知识。并创造性地在全县农村推行了“法律政策明白诗”上墙,将60多种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写成100多首通俗易懂的诗歌,喷制在各村的显要位置,一首小诗明示一种行为,一首小诗宣传一条法律,一首小诗讲述一个道理,群众喜闻乐见,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形成了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综治工作的良好局面。原省委副书记郑增茂、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清林专程到该县调研“法律政策明白诗”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公共服务不能纠结于“流动”与“本地”
据2014年11月国务院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特大城市”被定义为“5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而原标准是“100万以上人口”。这样一来,我国的特大城市由原来的140个减至16个。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教授在题为《城市化与特大城市人口治理》的报告中披露,目前我国的城市化率达到了53%,而流动人口约有2.5亿,每年以近1000万人的速度增长。未来规划城市化率将达到百分之七八十,这意味着将来有近12亿人长期住在城里。以北京为例,这座特大城市的流动人口接近一半。出于这一原因,翟教授认为,中国的这种城市化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是“半城市化”或“注水城市化”。翟振武分析说,现在的流动人口呈现明显的家庭化、居住长期化趋势。据对全国106个城市连续追踪调查显示,16~59周岁的已婚流动人口中有84.5%与配偶一同流动。所以,“如今的流动人口其实不怎么流动了,工作也不频繁更换,越来越稳定化、家庭化”。
针对这一新常态,翟振武教授建议决策机构转变理念、梳理政策,按照“常住”或“永久”的标准,为所有常住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不要再纠结于“流动”与“本地”。例如,现在有些人还把流动儿童视为 “外来的”,认为他们迟早要“回去”。而现实是,这些流动儿童已经成了“城里娃”,他们没有地方“回去”,也不会回去了。我们的公共政策制定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翟教授还透露了一个令人惊讶的信息:据调查,流动人口中的人均受教育年限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最高等级的风险是“社会失序”
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主任龚维斌教授的发言,围绕“特大城市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话题展开。
龚教授说,城市越发达,人口越多,脆弱性越强,不稳定性越强,风险越高。据他介绍,社会治理主要分成两部分,一是常态治理,二是非常态治理。非常态治理包括四类:一是地震、泥石流、海啸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二是事故灾难,如交通事故、沉船、空难等;三是公共卫生,如非典、禽流感、食品药品安全等;四是社会治安事件,包括恐怖袭击、等。
龚维斌指出,当年“非典”的暴发就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在紧急状态下怎样去保护百姓的生命安全,政府应该怎样有效地应对这种巨大的社会危机?应该说,当时很缺乏经验。此后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突发事件,都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正在研究特大城市面临的最大公共安全风险是什么?”龚维斌说,必须有一套应急机制。而最高等级的风险是一旦出了事情,将造成社会失序。所以,发生突发事件后的信息公开、透明非常重要。
公共支出仅三成用于社会发展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陈光金在论坛上分析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情况下我国社会发展将面临的挑战。他说,新常态下的经济增长速度将下降为7%左右,而且得消除过剩产能,这将会对就业、财政收入、居民收入产生冲击。除了挖掘、培育新的消费增长外,经济增长战略选择的重点在于加大社会领域发展的投资,比如城乡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这些领域不发展,经济新常态就难以维持。
陈光金认为,应该改变公共财政支出结构。“现代政府的公共支出里应有约60%左右用于社会发展,但我国现在只有约35%。”国家应提升社保水平,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减少运行中的各种社会成本。他还强调,要强化社会组织的发展,扩大社会自我调节和治理的空间,让社区自治回归本位。
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抓手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李强教授在题为《城市社会治理与清河实验》的演讲中提到,“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内涵完全不同。“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让全体公众参与进来,激发社会活力。
1、明确局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任常务到副组长、副调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局领导班子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局办公室。
2、建立健全局属单位综治工作机构。尚未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单位,要立即建立;已建立综治工作机构,但有人员变动的,亦作相应调整。
二、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1、全面落实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做到综治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2、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具体岗位。确保本单位不发生敌对分子滋事捣乱事件、不发生重大、不发生集体进京上访和其他进京滋事事件、不发生群死群伤等重大治安灾害和安全责任事故、不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各司其责、齐抓共管,促进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3、“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防本单位干部、职工违纪、违法和犯罪;认真做好机关楼院和单位管理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无刑事案件、无治安案件、无、无“黄赌毒”问题、无组织活动。
三、健全应急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1、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单位要依据《市城管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城管局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任务和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的内容,切实提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2、建立应急队伍。根据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2年防汛备汛工作的通知》(汛[2012]2号)精神,抓紧修订各类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主管、监督和行政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局系统今年的防汛备汛工作,完善应急保障机制,增强应急管理、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全面开展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大检查,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抢险救灾预案,对可能发生灾情的区域、地段进行重点检查。
四、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市容环境水平
1、市容工作重点。一是“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流动摊点。加强各类便民市场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严管街”制度,试点夜市排挡集中经营管理,疏导少数民族摊贩进市场和指定的地点规范经营;试点摊点经营登记许可制度,强化执法,杜绝重点部位、重点路段流动摊点的存在。二是推进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提高签订率和履约的自觉性,对违规行为加大劝导和处罚力度;三是开展“两车”停放专项整治;开展乱张贴清理工作;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加大违法广告整治力度。
2、环卫工作重点。一是提升市区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加快三环路市场保洁市场化运作;二是改革垃圾收运方式,完善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三是强化内河保洁管理工作,加强科学调度生态补水,保持较佳的内河水质和防洪排涝效果;四是加强渣土执清管理,强化渣土运输公司的监管。
3、执法工作重点。一是加强队伍思想纪律作风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共建和谐城管;二是开展制度完善和规范执法活动,建立有效的考评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努力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三是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完善执法勤务方式,建立健全差别化、精细化市容执法管理机制,着力提高城管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做好工作,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1、进一步畅通渠道。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完善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畅通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诉求的权利。
2、、认真做好、接访、走访工作。继续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带案下访、定期接访制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为群众排忧解难。
3、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坚持抓早、抓准、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和矛盾,及时纠正问题、疏导矛盾,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加强内部管理
1、内部安全方面,注重对全体人员进行消防、交通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加强人员工作责任心,严格安全工作。平时坚持做到:每日安排人员值班,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管好机动车辆,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联防工作,建立联防机制。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与辖区街道办、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加强信息沟通,以借助外部力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治安防范能力。
2、开展以社会治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易发案的重点区域和部位采取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力求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问题,切实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2. 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提高社会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功能。社会组织能够培育公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社会组织发达的地方,居民自治程度高,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就低;相反,社会组织不发达的地方,政府管得多,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弱。社会组织能够推动公共精神的塑造,只有加入自愿组织,公民个人才具有客观的伦理性。居民只有更多地参与社会网络,才有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合作。社会组织构成与种类的多样性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训练、机会和方式,也为社区自治与自我管理提供了必需的组织基础和形式,是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重要途径。
3. 提高公共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组织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政策倡导。根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非营利组织比较项目的数据,发达国家平均从事倡导活动的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机会占所有社会组织就业的比例大约2%。在公共政策领域,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认识到了双方的作用,积极寻求合作。从政府政策制定角度看,了解公众的需要和愿望非常重要。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不同途径,向政府反映民众利益和需求,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完善公共政策,保证制定的政策符合人民的利益。由于这类组织成员基本都是某方面的专业人士,他们知识层次高,社会阅历广,有丰富的经验,具有为社会奉献的精神,因此能够提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建议。因此,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征求社区的意见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各级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成为一种通用的做法。随着社会功能的发展,政策倡导成为一些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数量虽然不多,但影响大。他们有明确的政策主张,关注社会公正,并通过政策倡导影响政府制定政策的过程。 二、 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及其能力诉求
社会组织不仅仅是一种理性的组织形式,还是一个具有社会整合功能的机制和利益表达的渠道。当下,中国正处于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和社会结构的转变期,政府需要利用社会组织作用和功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社会组织面临着一定的现实困境和难题,限制了它们正常功能的发挥。
1. 政府理念与社会组织管理的冲突。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的社会组织是20世纪90年代政府治理创新的产物。中央虽然出台了相关制度与政策来保证社会组织的自主与自治,但是,目前很多社会组织仍然缺少独立性,许多重要的民间社会组织的主要领导都由机构改革后分流出来的政府官员担任。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普遍很欢迎具有“官方”背景的人士进入组织领导层,他们认为“一个社团的状况通常取决于参与的单位领导的分量”,官员的权力和资源将有利于组织工作的开展。因此,不仅大部分官办、半官办的民间社会组织没有摆脱业务主管单位的控制,而且很多纯民间型的社会组织宁可放弃“民办性”来换取与权力资源挂钩。这就导致了以下困境:首先,失去自治或独立性不强,弱化了组织的倡导作用;其次,“卖方主义”会导致机构在寻求政府资金时扭曲自己的使命;第三,带来官僚化或过度专业化,失去灵活性。这种社会组织对体制资源的依赖,导致了“行政为本”的观念与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与运作产生了冲突,即双方都倾向于从自己的角度并使用严格苛刻及绝对的标准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2. 社会组织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不高,支持系统不足。社会组织数量和规模的增长随之带来的是其作用和影响力的变化,而其作用和影响力的大小最主要的取决于该组织的专业化与组织化程度。这种专业化与组织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的组织形态的标准化。二是社会组织行为准则的标准化。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等规范基本上是个别大型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确立的,存在着诸如标准过高、小型社会组织负担过重等问题。三是社会组织相关法律的标准化。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统一法典,虽然制定统一的法典不是必然的,但是相关法律的逐步标准化是一种管理趋势。
3. 缺乏职业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人才。没有高素质的管理者,就没有高水平的社会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受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公众越来越理性化。拥有高素质管理人才的社会组织,能力强、公信力高,人们更愿意参与和支持这类社会组织。但是,目前我国大多社会组织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普遍水平比较低,管理的专业水平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足。大多社会组织在招聘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时普遍遇到困难,即使招聘到了人才,由于薪酬、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员工的稳定性不强,流失率很高。以上情况都从长远上影响着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专业化程度。
4. 社会组织商业化模式所带来的挑战。商业化是社会组织不能回避的挑战之一。商业化背景下,资源竞争加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将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这就把社会组织推向了市场,社会组织不仅要和同类组织竞争,还要和营利组织竞争。而营利组织在资源、人力、管理等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对传统社会组织形成了巨大挑战。社会组织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和持续发展,必须探求新的模式。这就意味着,为了实现组织目标和使命,社会组织要学会运用市场营销理论,必须迅速掌握运用商业化模式解决组织发展问题的能力。实际上,非营利营销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已经非常普及。 三、 提升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管理路径:疏导式管理
在社会组织已成为合作治理的重要伙伴的时代背景下,过分强调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等硬性管理显然制约了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与发展,探索疏导式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政策指引和服务的方式来培育与提升社会组织的能力,同时对其绩效进行监督,对于有效解决中国社会组织面临的困境可以提供管理上的思路。
1. 完善购买服务的监督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有效性。从全世界来看,政府的拨款是大多数社会组织们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资助比较常用的方式是购买公共服务,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能够在不额外增加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在实现组织理念的同时,又获取了运作资源。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政府出资与保证社会组织运行的自主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府是出资方,很容易事无巨细都予以干涉,使社会组织失去自主性以及应有的价值。目前的困境在于,政府如何购买服务,购买谁的服务,如何判断服务的效果以及规范购买行为,保证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过程中,比政府自己提供创造更大程度的异质性与灵活性,同时保证项目的运营也合乎标准,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开展有效的评估认证,加强项目过程监督,是提高购买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规划、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政府和社会所需要的社会组织。
2. 成立政府协调管理机构,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更紧密合作。国外实践表明,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与服务的提供状况与是否存多方协调机制密切相关。实施多方协调机制的机构通常在对于服务的开展及机构的运行上有较好的沟通,对于运作及资源的提供过程中矛盾与冲突较少,而缺乏协调机制的机构往往存在的冲突较大。在美国,联邦和州、市都成立了一些规划、协调、服务于社会组织的机构,例如,纽约市市长办公室下属的“市长志愿者中心”掌握了纽约市2万多个社会组织供给服务的信息,通过及时了解社区予民众的需求,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向社区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务,成为了社会组织、社区、市民和市长相互联系的枢纽。2006年5月英国在国家层面成立了第三部门办公室作为英国首相内阁办公室的分支机构,该办公室负责社会团体、社会企业、慈善机构以及互助组织等的协调管理工作,其目的在于创造一个促进社会组织永续发展的环境,以及找出及协助克服市场失灵,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更紧密的合作。
编者按:近年来,中国的普遍化与弥散化,其实是“压缩的现代化”向纵深发展的结果。急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打破了过去一切熟知的生产与交往模式。松弛的城乡分立格局、全面市场化的劳动力流动、单位体制的废弛与社区的再造,利益与意识形态的多元复杂组合,这一切都宣告了过去那种以人为分割、二元对立、呆板机械的定点治理模式的失效。中国正迈向一个结构多元、功能分化、利益交织的高风险社会形态。正如强世功所言,的频发,其实是转型国家现代化的必然逻辑,反映出中国正从表面的市场改革向深层的社会转型过渡。
但是,我们还不太习惯于如何迎接一个利益多元、矛盾多重的社会的到来。不管是摇摆在绥靖和严控之间的政府的无所适从,还是公民对抗国家的悲情化的舆论想象,似乎都在规避和躲闪着什么。陈鹏和朱静辉都试图为我们展现一个更为真实的复杂中国。在城市社区,业委会与基层政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多重的互动关系和权力实践;在农村社区,农民与地方政府、村委会、征地企业与地方混混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动员和抗争机制。这一切都反映出转型时期中国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复杂的博弈格局。正是在这多元的利益斗争和博弈过程中,释放出了多种矛盾形态,并引发出各种集体行动和。
但另一个方面,现代转型的普遍难题无法掩盖中国治理的特殊困境。反映在治理主体一方,敌我对立的革命治理思维依然强固;反映在利益主体一方,高度道德化的浪漫主义想象十分普遍。这一切都推动常态的利益冲突向激烈的政治性冲突转化。正如林辉煌所揭示的,传统体系的治理策略,试图让民众向更高级别的权力持有者展示自己的冤屈以求获得拯救,但这也往往使地方政府成为具体的原罪承担者,而一旦“青天”需求变得日常化,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就会失控,乃至难以为继。
对此,强世功将之归结为“游戏规则”的缺位。正因为多种利益博弈无法获得制度性的常规化,利益诉求难以有效整合,进而导致的无序性爆发。但从另一方面,治理失控的危机,也在于怨恨机制的转移、转化和展开机制的失败。社会治理其实不仅仅是如何平衡利益的问题,而必须重视意识形态的介入和干预。只有通过“去政治化”的治理机制的转化,将正义焦虑予以疏导和分散,通过多元价值的相互竞争,淘汰和边缘化激进意识形态。通过培育理性的公民文化,激活传统的文明价值,建立起主流的价值观体系。关键是,如何建立灵活、机动和有效组合的治理策略,隔离、阻断、分化、转移、展开必然的冲突和矛盾,防止归责体系的无限追溯和延伸,进而防止由“治理性难题”演变为“正当性危机”。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变得日益重要,它已成为个人、组织,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日益
激烈的国际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已经并将继续对人类社会产生广泛而重要的影响。网络时代的公共组织治理模式是顺应形势发展的产物,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组织实现信息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应用先进通讯技术和电子系统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公共组织又将怎样应对这些挑战呢?本文对此做了初步探讨。
1 信息社会中公共组织的特性
从运行的意义上讲,公共组织就是收集、处理、传递、储存信息的场所。官僚制的行政管理意味着通过知识进行统治,它的合理性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1]。因此,从信息的观点看,尤其是在信息社会的条件下,公共组织的实质就是构建信息流,收集、处理、传递和储存信息。
公共组织运行的主要功能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而获得高质量决策的前提是决策权与信息的合理结合,这在现代组织别重要。西蒙等人认为,决策贯彻管理的全过程,是管理的核心和基础。而在“后工业社会”的当今世界,主要问题不是如何有效地组织生产,而是如何进行决策,也就是如何进行信息处理。这就涉及到信息与决策权的结合,也就是信息和权力的转移。而最优的组织结构能够在既定的环境与信息成本条件下有效地配置决策权,从而形成一定的信息流结构[2]。
2 公共组织治理模式对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2.1 信息不对称
信息的不对称传播是网络时代公共组织遇到的重大挑战。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信息本身的价值可以作为生产劳动力或者间接增值的生产力,电子网络时代的信息拥有高度的价值,信息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信息接受者的自身利益,若公共组织收集到的社会信息不准确,那么,由依据这些信息整理分析出来的公共决策也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信息传播的不对称可能导致两方面的损伤,一是对公共组织自身利益,二是对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2.1.1 对公共组织自身的影响
对公共组织自身的影响主要在于有可能提高信息搜集的成本。公共组织对社会事务的相关信息都是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搜集而来的,若公共组织搜集来的信息不能正确的反映社会事物的实际情况,那么,公共组织以这样的错误信息做出的决策也不可能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共组织就在错误信息上浪费了资源,同时,组织的日常信息成本也会随之提高,严重影响组织的自身利益。这是社会对公共组织信息传播的不对称,若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信息传播也出现不对称,那么将直接影响到组织最终的决策问题。这不但会影响组织内部的相互和谐,还可能造成少数个人利益为主的风气在公共组织中滋生。
2.1.2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信息的不对称传播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公共政策不能合理的处理好社会事务。这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共组织作为处理社会日常事务的组织,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治理社会公务,维护公共利益。在信息化时代,社会事务的相关信息的误导可能直接导致公共组织的领导做出不符合实际的公共决策,这将严重损害公民的利益,甚至引发社会公民对公共组织的不满情绪。
由此,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要通过建立合法的信息传播制度来约束那些错误和违法的信息传播,确保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正确性和安全性。这一信息传播制度必须要通过法定部门授权,由专门的执法部门予以颁布和实施,从而保证信息在传播的渠道中尽可能少地出现错误,使公共组织处理社会事务的相关信息能够真实的反映事务本身存在的问题,最终决定合理的公共政策。
2.2 对民主体制和政府权威产生了巨大影响
2.2.1 对民主体制的影响
互联网的普及使信息的传播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个人在运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的同时可以很方便地掌握大量有关社会发展的信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社会环境里,市民可以通过网络来参与很多公共活动,甚至通过网络来参与政治选举。与传统的代表性民主体制相比较,现在的网络式参与民主体制显得更具有个人风格。个人的意见可以在网络上普遍的传播,过多的个性化建议可能导致个人参与政治的多样性,多种分歧的参与政治可能影响民主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对现在的民主政治体制造成一定的冲击。
避免对民主体制产生冲击的解决途径是政府通过建立网络政治参与规范来适当限制网络政治参与对民主体制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于网络参与使社会公民和政府等公共组织可以进行更多的交流,所以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它的负面影响则可以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2.2.2 对政府权威的影响
现在的网络技术更加重视对电子技术的应用,政府作为公共组织的主导,主要担负治理社会的主要责任,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确实使政府等公共组织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公共组织对网络技术的依赖也成为制约公共组织自身治理社会的能力。政府在公共组织中拥有权威的地位,是主要领导者,但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政府要更多的了解社会事务,深入社会的每个角落就需要有高新的技术作为基础,否则,政府干预社会事务的能力将会受到限制,政府主导公共事务的权威将受限于网络技术。
要解决影响政府权威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政府对网络技术的法律规定来实现。任何社会发展环境都是需要制度的约束的,政府权威之所以受到高端技术的限制就是因为在这一领域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网络技术的应用方式,高端的电子网络技术应该是应用于维护政府治理社会事务的权威而不是阻碍政府的治理权限。再者,政府也应该更多地与电子领域的技术精英进行沟通,对高新技术人才应当给予鼓励和维护,这些技术精英代表社会各阶级团体的利益,政府要与社会各阶级进行沟通协调才能更好的治理社会。
2.3 对国家、民族文化和公民个人权利有重大影响
2.3.1对国家的影响
由于网络时代的信息涉及到社会的诸多领域,所以信息的自由传播已经影响到国家安全的问题,如何维护一个国家的信息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公共组织治理的重要问题。由于国家无法限制网络信息的全球化传播,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使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事务,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潮流,积极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提高国家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只有在国际事务中拥有较高的地位,才能保证信息的主导权尽量地掌握在自己国家手中。
2.3.2 对民族文化的影响
在如今网络信息普遍传播的情况下,各国的政府等公共组织是不可能阻止国外的信息流入本国的,公民在网络上浏览信息的同时会接触到很多的国外信息,这样,本国的传统民族文化可能受到国外文化信息的大量冲击。针对这样的现状,政府应该采取两方面的措施来维护本国的民族文化:一是在网络上大力宣传本国的传统文化信息,充分展现本国的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文化底蕴。二是对包含国外文化的网络信息进行本地语言的规范化传播,用本地的语言文化来诠释国外的文化信息,最终实现发扬本地文化的目的。
2.3.3 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影响
网络时代的信息普及正导致公民的私人领域缺少安全感。公民自身的特征、习惯、家庭成员资料,工作单位以及工作状况甚至是私人的机密信息在网络上都没有安全感,政府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保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方面,政府应加强私人数据的保密措施,维护公民的社会经济地位。
2.4 社会公众对信息掌握的差距大
公共组织治理过程中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社会公众与政府交流的程度直接决定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多少,公民要与政府进行社会事务的交流和讨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社会信息,对社会信息掌握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高低。除此之外,掌握信息量的多少还可能与贫富差距和社会结构性失业情况有关。可以说,在公共组织的信息化治理模式下,公民对社会信息掌握程度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身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地位。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是信息发展的不平衡带来的信息两极分化,在信息作为生产力的社会发展环境中,信息的两极分化将可能导致社会公众的生活水平差距拉大。
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化差距,解决途径有:一是政府应该平衡各地的网络设施建设,对网络信息传播比较薄弱的地区加强网络的基础建设,提高该地区的信息传播能力。二是平衡城乡之间的网络水平差距,使乡村的网络技术水平接近城市的平均发展水平。三是加大对社会公民的网络知识培训力度,使公民更多地了解一些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基础知识。四是规范调整各地区获取信息资源的方式,逐渐减少信息分布的两极分化,从而平衡社会公众的信息化程度。
3 结语
网络经济是网络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信息化治理模式下,网络经济更多的是富有生产力的信息,信息的直接生产力是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目前,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信息的规范制度不完善是主要原因,就拿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代表来说,在我国政府的信息化治理模式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只是初步形成了相关的法规来保证买卖交易的合法性,由于我国有关信息化的法规暂时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本身就失去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当前政府等公共组织的网络化治理模式下,网络经济的发展缺乏的是一个稳定的发展平台。只有信息产业的相关法规逐步完善之后,网络经济的发展才能有一个新的飞跃。
针对网络经济的目前状况,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一是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投资力度,信息产业是网络经济的主要支柱,信息的直接或间接生产力都是网络经济前进的动力。因此,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投入对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建立符合国家发展状况的信息政策。信息政策的建立必须跟随着国家发展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目标的不断发展而变动调整,为了是适应当前国家的整体发展策略。建立信息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协调网络上的有关信息的社会行为。在信息网络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一个社会行为的数据环境,在这一环境中的社会行为通过信息的传递同样可以影响社会的整体发展。制定符合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信息政策,是政府规范网络信息行为的重要标志,它能保证信息网络的和谐安全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实践出真知,在平息、化解的大量多种矛盾与纠纷中,吴某琢磨出了自己的一套口诀:“群众利益无小事,对症下药讲实效,解决矛盾找关键,法理第一为人民。”不仅树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员的形象,更是后继而来的调解新同事的永不枯竭的能源磁场,毫无保留的将自己的经验传授给他们。她曾这样和新来的调解员说:“在学校老师教我们学习和考试的三字经是‘稳、准、狠’,如今我们调解员的三字经则是‘快、正、巧’,简单的说就是接到居民反映情况时要迅速赶到现场,公正公平方法得当的处理好事情。”
在城市社区中,有两种矛盾纠纷最为常见,家庭纠纷和侵权、影响他人纠纷。对于家庭纠纷吴某主张采取“温馨调解法”,对侵权、影响他人等纠纷她认为应该采取“换位思考法”效果会比较显著。这些方法在实际情况中均能派上用场。例如:200*年1月21日,x区李某等几位居民来到社区反映:由于他们的街坊朱某以路灯立在他家门前且路灯光线太亮影响他夜间休息为由向市路灯管理所投诉,导致路灯管理所切断了他们居住路段的路灯照明。他们对于朱某的行为感到非常不满,因为没有路灯的话,安全隐患大,时有抢盗事件发生,老人小孩和妇女出行不便。他们强烈要求尽快恢复路灯照明,还居民一个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这几位居民还表示,如不能及时协调解决这一问题的话,另外一些意见偏激的居民,可能会与朱仲朝发生冲突,矛盾将会激化,甚至发生流血事件。
对于居民的投诉吴某从不怠慢,她立即带着其他的调解人员火速赶到车渡区居民中了解情况,得知朱某邻近几家的居民对切断路灯的供电很有意见,因为这路灯是他们盼了好多年才装上的,现如今却因为朱某一人的反对而暂停供电,并认为朱某太自私,没有考虑到大家的利益,希望社区能出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让路灯能重新亮起来。
由于朱某是抗美援朝的退伍军人,是社区的“优抚”对象,吴某认为我们的工作一定要做透,做细,绝不能扩大双方矛盾,引起争斗。在与朱仲朝谈话时,吴某发现他一直坚持说路灯光线太亮,且正好射进他二楼的卧室,影响他夜间休息,要求路灯管理所将这杆路灯移位。她不仅没有结束此次谈话,还为他做起了当时车渡区治安情况的分析,传达各街坊邻居的意愿,请他以一个老革命军人的高度觉悟来对待此问题,多为群众着想,搞好邻里关系,并答应帮他向路灯管理所反映他提出的意见,一有消息立即通知他。
从朱某家出来后,吴某又带着工作人员找到邻近几家的居民,开始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她请大家都转换一下各自的立场和角色来看此事,朱某年事已高,夜间睡眠质量不好,路灯又正好照在他的卧室,不免有些影响,大家应该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不要与他发生争执,一切以大局为重,相信社区,所有协调事宜全权交由社区代为处理。
回到社区以后,吴某当即就与市路灯管理所取得联系,得知朱某已经去找过他们,要求将设在他家门前的路灯移位。路灯管理所表示,朱某的这个要求他们无法做到,所以才暂时切断了那一路段的路灯照明,等到此事有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案时,他们便会恢复照明。
为了尽快恢复车渡区的路灯照明,同时又不使双方矛盾激化,吴某想出了一个比较折衷的处理办法,并与其他工作人员一同召集当事人开了一次居民会议,提出了社区的处理意见:即由社区向路灯管理所递交申请报告,申请将车渡区12号对面的路灯灯泡朝车渡区47号方向做90度移动,若当事双方同意此解决办法就在报告上签字,同时报送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再递交市路灯管理所。经考虑,当事双方认为此法较为妥善,均表示赞同。不久这份关于上游路车渡区12号对面路灯恢复照明的报告就交到了市路灯管理所。几天后,路灯管理所就派人来将这盏路灯的90度移动做好了,全路段也恢复了照明,朱仲朝也前来社区感谢吴某,圆满地为他解决了此次他与街坊邻居之间的矛盾,居民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