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1 16:49:50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市场经济的首要特征

篇(1)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篇(2)

第一种意义上的市场可以视为人类聚居的产物,是人的社会生活的自然延伸,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人类学意义上的市场。在偏远地区,这种市场仍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延续,比如以赶集等形式存在,虽然内在逻辑已经不可能完全相同。这样的市场有两个典型的特点:首先,它是“熟人市场”,不仅承担着人们进行商品交换以满足生活需要的功能,而且也是社区的一部分,是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的所在;其次,这类市场上的经济交换原则不是孤立地和绝对地存在的,更不是重构社会关系的力量,而是被置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控制之下。

自由的价值只在人与人的社会性联系中才能得到体现,对漂流到荒岛之上的鲁滨逊而言,讨论自由是无意义的。市场之所以被奉为体现自由、保障自由的机制,据说是因为市场交换最能够体现自由的精神:买家和卖家具有同等的地位,交易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信息充分而透明,使欺诈和压迫没有存身之地。

篇(3)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二)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法律,它多是强行性规范。[7]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可知,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其价值目标,常常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以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社会权利本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

民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几乎不考虑市场主体间的差异。而经济法充分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地区、行业、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别,按不同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进行划分。例如,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有差别的安排,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对其中的弱势主体给予偏重保护。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与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人格冲突,只是表示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是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基础上的具体化。促进社会经济客观公正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的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而所有权绝对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置所有物,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价值,限制个人的绝对所有权仅限于非生产资料领域,使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顺利运转,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达到市场经济本质属性要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通过民法的调整和规范,上升为民法意义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只是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显示出了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具有独立的意义。民法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有限性,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通过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来加以补充,正确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分工与配合,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 102.

[2] [美]布坎南著,吴良健译.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出版社, 1988: 79.

[3]刘诗白,邹广严主编.新世纪企业家百科全书(第1卷), [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0: 163.

[4]萧浩辉.决策科学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23.

篇(4)

从国际范围来看,税务会计的运行模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会计模式

美国的会计制度是以“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形式存在的。在会计准则的制订与实施上,强调灵活性和可选择性,会计准则只是提供原则性指导,会计人员可依据实际情况结合个人专业判断来选择最合适的方法。英国与美国在会计模式的选择上有许多共同的背景,所以在所得税模式的选择中,英国与美国同属于分离型的代表。

2、以法国为代表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统一的会计模式

法国是以政府税收利益作为需求的所得税会计模式的典型。该模式下强调公司应按“纳税的需要”提供会计信息,公司所编制的会计报表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亦即必须与税务报表一致。公司账簿中不允许存在任何与税法规定相违背之处。

3、以日本为代表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尽量协调的混合式

日本的会计模式强调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其财务会计准则制定的宗旨就是要促进企业会计方法的统一。但会计准则只是商法、证券交易法和税法的补充,这也就使得日本的税务会计表现为依据税法对商法和证券交易法规范的财务会计进行调整的会计。

二、税务会计模式差异的原因分析

不同的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差异形成了不同的会计模式,在这些因素中,以下因素起主导作用:

1、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美、英企业组织形式以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准则,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为投资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而法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但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交通、能源、通讯、运输等重要的国民支柱产业,德国的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控制或拥有,政府在投资领域起着重要作用,这样就决定会计首要目标是满足国家对税收管理的需要。

2、从法律体系上看,美、英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规定比较笼统,约束比较灵活宽松,作为法律之一的税法也不例外。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化。

3、从会计监管体制看,美、英的会计监督体系属于民间的,像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自律机构,公司的会计行为会计活动,不是由政府动用法律去干预而是要由会计准则去规范。法、德的会计体制是行政型的,政府在会计管理中力量相对强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政府部门牵头制定,像法国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总计划”由国家会计委员会制定,该委员会由政府组织与控制,在企业会计信息处理原则上主要是维护政府的利益。

三、中国单独建立税务会计必要性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经济和会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当环境具备、条件成熟时,税务会计必然会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目前我国宏观经济条件逐步形成,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国家税收的职能作用逐步稳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已成必然。

1、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原动力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资本市场的活跃,股份制将成为我国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和潜在投资人对会计信息需求不断增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将成为会计信息量的首要特征,客观、真实、公允地表达会计信息是会计工作的首要目标,作为会计工作规范的会计准则,必须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面向投资者,而不是面向政府屈从于税法的安排。

2、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推动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

篇(5)

一、现阶段流通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流通体制经过30年的改革,已经完成了从计划流通体制向市场流通体制的转变,市场流通体制正在逐渐成熟。但是,在流通体制改革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就会对经济的正常运行造成危害。

流通体制包含流通体系和流通管理体制两方面的内容,下面就对这两个方面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一)流通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通产业结构高度不足

流通产业结构高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流通产业集中程度低。有资料表明,我国零售业百强企业的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到10%,而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这一比例超过30%。二是流通产业规模效应较差。这里面存在两种趋势:一方面盲目扩张造成规模不经济,另一方面流通企业规模呈小型化发展,导致过度竞争,效益下降。2008年我国零售百强企业的增长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反映了规模效应没有得到发挥。三是流通现代化水平极低。大部分流通企业仍然采用陈旧的经营设施和传统的经营方式,现代化的流通手段没有得到应有的应用。

2、全国性大流通格局无法形成

现阶段,我国商品流通中大部分仍然按行政区域进行组织,这样势必造成商品流通渠道的分割,其后果是流通渠道缺少横向联系,纵向流通也不够通畅。不仅如此,由于地方政府保护主义严重,人为地限制了商品流通的空间范围,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无法发挥大流通的优势。

3、市场交易体系效率不高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市场还处在初级形态,交易形式单一,大多是现货交易和租赁小商业交易的形式,大量市场实际上是集聚贸易商家的大卖场;而经营市场的投资者只是商业地产商,而不是市场服务的供应商。这种市场模式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市场交易方式的不完善,特别是期货交易的严重缺乏,无法实现市场应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其次,市场服务体系极不完善,跟不上市场的变化;最后,由于各地市场大多仍旧沿用传统的经营模式,现代化经营手段缺乏,商品大流通的需要根本无法满足。

(二)流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流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部分重要商品流通市场化程度低,政府对重要商品流通的管制与调控还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比如: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粮食、食糖、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以及管理机构,但是在经营体制和价格机制上仍然存在过于集中统一和定价机制僵化的现象,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统筹发展的要求,造成资源配置扭曲,既不能反映市场供求,也不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的其他方面的某些改革不配套。比如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影响了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对流通运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比较粗犷,针对性不强,经常犯一刀切的毛病,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对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一些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化大流通时代。社会化大流通是流通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发达商品经济的流通表现形式,是比流通一般阶段具有更多的、鲜明的时代特征。这就要求我国继续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以适应时代的经济发展要求。现阶段及今后的一段时间应着力做好如下的改革。

(一)构建畅通全国和融通国际的大流通体系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这就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立社会化大流通网络。现阶段社会化大流通网络的建设尤其要注意几个方面:一是要注重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四流合一”的协同发展;二是要注意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三是要注重国内国外大流通的融合。

(二)加快发展现代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

积极推动以连锁经营、现代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把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紧密联系起来,使生产企业和最终消费者间信息畅通、物流顺达,并由此提高我国的流通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满足消费,更快地促进商品周转,使流通时间得以最大限度的缩短,从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完善间接调控为主的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体系

对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要始终坚持“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调控原则,完善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体系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体系的完善,完善的市场是宏观调控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础;二是加强流通规范,特别是竞争的规范和流通行为的规范,流通规范是建立流通秩序,保证生产与生活正常进行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职能在流通过程的主要表观,目前流通过程存在的混乱状态主要是因为法制不健全造成的。管理流通过程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流通规范,使流通过程规范化;三是注意社会总供求的总量控制,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克服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缺陷的主要措施,也是国家经济职能在流通过程的主要表现,通过总量控制来避免经济运行的大起大落,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加快流通产业结构调整

篇(6)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1 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国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经济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2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在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经济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计划和市场。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两种手段的长处,发挥各自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来对资源优化配置。计划,主要是按照政府预先制定的计划,依靠行政指令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国家干预,而计划是国家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资源的配置要把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经济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优化的配置。

3 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篇(7)

1986年的《民法通则》就确立了我国法人制度,其中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是整个法人制度的重心所在,随着法人制度的确立,我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下单纯执行国家经济计划的社会单位的地位,逐渐向能够适应市场经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转变。但是,在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经济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并没有表现出非国有企业那样的良好发展势头,非国有企业增长快于国有企业,这已成为近年来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特征,发展速度慢,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厉以宁教授提出:“产权”观点,即国有企业问题主要是一个产权问题,因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产权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而产权不明,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那又怎么能期望市场调节机制对其发生作用呢?可以这样说,国家所提出的国企改革目标:产权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实质就是使国有企业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下合格的独立法人,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的国企改革,大都只是国家经营企业方式的改变,并没有真正触动国企的产权关系。国有企业名义上虽已是法人,实际上并不具有真正的法人资格。

二、法人所有权在国企改革中的作用

法人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应是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因为法人所有的财产正是法人制度乃至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存在的物质基础。而根据民法理论,只有所有权才具有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可以这样说,不在法律上确定法人所有权,法人就很难取得独立人格进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法人制度也就成了“空中楼阁”,可见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对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公司制企业为代表的企业形式正成为企业发展和改革的主导方向,公司是现代企业法人的典型代表形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本企业形态,其最大特征就是在财产,组织和承担民事责任上的独立性。国企“两权分离”的改革走向也逐渐向公司化的方向发展,或者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确立法人所有权是使企业财产独立化,进而使企业成为独立法人的前提,也是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人民,国有所有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所有权交给国家,国家则应该最有效的运用人民财产,顺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要求,运用最终属于人民财产的最有效的形式是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上的完全独立人格,这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之所在,确立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是企业获得独立人格,成为真正的法人和市场主体的必不可缺的制度前提。

首先,肯定法人所有权可以把企业资产归于统一的法人支配下,为法人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供制度保障。其次,拥有稳定的财产作为经济交往的担保,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可以划分法人和出资者的责任,由法人对企业财产承担责任,而出资者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总之,赋予国企独立的法人所有权是国企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首要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使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破除行政部门对国企的不当干预和国企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过分依赖,使国企真正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为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扫除理论和制度上的障碍,为市场经济体制奠定组织上的基础。

篇(8)

"概念是抽象的、普遍的想法、观念或充当指明实体、事件或关系的范畴或类的实体。"[1]它包括所有组成该概念的事物的特性和关系。把握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应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特征和性质入手,提炼其具有抽象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本质属性。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首先应当是刑法规制的合同。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这一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在此是犯罪方法或犯罪手段,而且这种犯罪方式或犯罪手段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要要件,不是构成该罪的选择要件。所以,在合同诈骗罪中,作为行骗人与他人发生关系之媒介的"合同",其签订与履行当然应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受市场秩序的制约,否则,利用该"合同"诈骗,不可能侵犯到市场秩序,更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并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它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

一、"合同"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此情形下,合同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类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利用合同。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自由交易行为萎缩,市场主体间的合作极少,因此合同诈骗罪并未成为单独的罪名出现在刑法中。随着市场经济的普及和快速壮大,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广泛普及,同时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开始泛滥。在市场自由活动行为中,市场交易活动的首要特征是参与主体具有平等、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殊罪名,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前提是构成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和达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即"合同"的内容反映的是一种主体间的平等关系。

(一)"反映平等关系"的含义

"反映平等关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主体平等;二是合同所反映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1、合同主体平等

合同主体平等是合同的首要特征,是自由市场活动中订立合同主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也是合同平等性原则的基本体现。合同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体现市场活动中的商品、利益交换活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存在于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合同,反映的是市场中的交易关系,因此,它必然具备市场活动中合同的基本要求,并同时满足市场交易需要。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合同,譬如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接收命令主体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主体的平等性蕴含两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资格平等。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权能,即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合同主体的资格平等,是指主体资格不关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智力程度而一律处于平等地位。[2]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同时对法人平等资格作出了规定。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不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影响其主体资格平等性。[3]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但签订合同的主体本身,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其主体的资格是平等的。(2)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2]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基于行政管理的合同,因其合同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且其性质为管理与被管理,不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不具有市场的体征,它所表述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因此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权利义务关系对等

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在合同诈骗罪中,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合同的签订中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作为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其本身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即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彼此平等、相互负有义务的。(2)合同主体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达成合意。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时,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购买商品时,与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二)须"反映平等关系"的理由

1、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要求"合同"须反映平等关系

在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必须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平等关系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刑法中许多罪名都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为前提的,要正确解释刑法条文,就必须清楚相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4]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经济活动是各种资源在市场中自由流通以达到最佳需求配置的过程,它反映的是市场主体间自由选择、自由结合、自由交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市场主体对于交易的对象、交易的内容具有自主选择权,并自负其责。而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是这种市场交易模式的前提,如果双方关系并不平等,存在利益或者地位上的不平衡,则双方所达成的合同不能反映本质意义上的市场活动。行为人在市场活动中利用合同诈骗处于平等地位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是合同诈骗罪的本质要求之一。因此,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要反映平等关系。

2、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要求"合同"须反映平等关系

合同是合同各方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其是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工具,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意思瑕疵所达到的非法结果。作为合同的受骗方来说,虽然其意思具有瑕疵,但该瑕疵意思仍然是其意思自治的产物,而并没有受到行骗者的胁迫,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意思自治,并且基于此意思自治而促成"合同"的成立。

3、处罚范围的限定性要求"合同"须反映平等关系

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具有平等关系,则无疑将扩大处罚范围,导致不合理的结果。这样一来,诸如受胁迫或威胁等所签订的合同也将被纳入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导致这些行为被规制在合同诈骗罪中。

二、"合同"是反映财产关系的合同

刑法典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目的犯,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及利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合同。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关系,如果行为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财产关系内容,即使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该合同也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一)"反映财产关系"的含义

1、"合同"必须体现一定的财产内容

与法律上的人身关系相比,财产关系不包含人身的性质①。财产关系是可以转让、可以放弃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典型类别:一是财产所有关系,即占有和支配关系,如对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其他权利的保护;二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横向的经济联系,如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合同关系,三是著作、专利、发明、发现关系所引起的财产关系,四是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财产关系,如抚养、扶养、赡养、收养、继承等关系;五是公民和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财产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生命健康等引起的财产关系。在这些可以反映财产关系的法律关系中,并非所有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合同均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笔者认为,在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否应包含财产内容时,应当从该罪法益入手。对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的认识,理论界也存在争议。大体而言,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5];(2)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公司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国家队合同的管理制度[6];(3)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7];(4)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8]。通过对上述观点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述观点在合同诈骗罪侵犯公私财产这一点是一致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笔者当然也认同这种看法。既然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公私财产,那作为该罪行为方式的"合同",必然反映一定的财产关系,这是成立该罪的特殊要求,仅反映人身关系的合同或者不包含财产内容的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并且,这里的财产关系应当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与财产利用关系同样属于"物权"的内容,其区别在占有方式。虽然二者存在很大不同,但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言,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相同的属性。既然属性相同,如知识财产关系类的财产利用关系,完全可以与物质财产关系作为同类的关系并列于合同诈骗罪的保护法益。

2、不排除包含人身关系的财产合同

人身法律关系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且权利专属于特定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人格和身份两项内容。人格是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社会存在的实体所固有的资格,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等。同时,作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本身是辨证统一的,民法在调整财产关系的同时,必然会涉及人身关系,因为财产总是需要自己的"监护人"。而且在实践中,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总是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比如名誉权法律关系、著作人身权法律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9]在反映这些法律关系的合同中,如何区分认定某种合同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笔者认为,关键是把握是否反映财产关系这一核心要素。

在具有财产性利益的人身法律关系合同中,财产性利益实质上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人身权本身是固定的,不能流转的。但通过交易的手段转让或者出卖获得收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需求,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交流配置,因此应当得到鼓励和提倡。而此时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合同,虽然反映一定的人身关系,但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却是达成财产利用关系的流转,其人身关系并非合同的标的,而事实上人身关系也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因此可以说,同时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合同,如果其内容涉及财产关系,则可以认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应当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反映财产关系"的理由

1、行为对象决定"合同"须反映财产关系

篇(9)

二、建立完善机制,促进体育适应市场经济活动

为促进体育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机制,要在发展体育事业的过程中增强全面意识,为体育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主要包括市场意识的提高、经济意识的建立、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加入,全面增强体育长远发展意识,有效促进体育事业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市场经济活动下,体育组织要建立自身发展机制,包括对经济机制、人才机制和信息机制的建立,从体育事业发展内部进行完善。

(一)增强全面意识

体育事业的发展要具备全面的意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结合市场经济的理念,加快体育活动参与,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谋得一席之地提供基本保障。体育组织要全面提高自身意识主要包括市场意识的提高、经济意识的建立、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加入。

1.增强市场意识。增强市场意识是体育事业在市场经济机制背景下发展的首要原则。体育作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构成部分,与市场发展有着重要联系,增强市场意识即在体育组织中融入市场机制,使体育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市场的发展形成相似对比。在市场意识的指引下,体育发展具有优胜劣汰的标准,例如在羽毛球项目的发展中,以科学训练为前提,对人才进行严格选择,最后实现优质羽毛球人才的培养,如林丹、张宁、鲍春来、李雪芮、谌龙等,促进了体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增强经济意识。体育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在推进经济前进中起到了有效的作用,因此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增强经济意识,需要对体育带来的经济效益引起高度重视。例如,在《2013—2018年中国体育产业前景预测及投资咨询报告》中显示,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推进了体育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根据2013年的数据统计情况来看,目前全国各地的体育场馆和体育相关产业出现了供需不平衡现象。如此说明,为促进体育在市场中谋得更好的发展前景,需不断增强经济意识。

3.增强创新意识。创新意识是体育在适应市场经济机制中的能动性意识。创新意识在各行业领域的发展中都能够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只有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才能跟上市场经济的变幻莫测,在体育事业发展中拔得头筹。在创新意识的指导下,促进我国体育运动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中,我国女子10米气步枪运动员易思玲以优异的成绩拿下金牌,女子400米个人混合泳、女子200米蝶泳等多个项目也拿到让人满意的成绩。可见,在发展迅速的经济社会中,增强创新意识至关重要。

4.增强竞争意识。体育事业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活动一样,以优胜劣汰为生存原则,因此要不断增强体育组织的竞争意识,保证在激烈的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例如,我国的足球运动,要在全球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提高自身的竞争意识和长远意识,在战略战术上加强研究,将攻防有效结合,有效提高足球运动的整体实力。

(二)建立发展机制

市场经济活动下,体育组织要建立自身发展机制,包括对经济机制、人才机制和信息机制的建立,从体育事业发展内部进行完善。经济机制是体育事业在市场经济影响下建立的首要动力机制。换言之,为良好的发展体育事业,必须要有充足的经济支持。通过经济条件的保障,才能满足体育运动中所需要的硬件设备或软实力的提供,通过体育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体育组织的进步打好良好的经济保障;人才机制是关键机制,“一切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在任何行业的发展中,人才培养都是至关重要的内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也要增强人才竞争意识,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资源,培养更多优秀的体育专业人才,如姚明、刘翔、林丹等运动员,代表我国体育组织走出国门,提高了国际竞争力;信息机制的建立,主要是根据现代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的合理机制。现代社会是高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市场经济活动中处处体现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为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体育也要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信息机制,即通过全面的信息搜集,建立专门网络,为体育组织提供国内国际的体育信息和发展形势,为体育发展方向指明道路,促进体育事业长远意识的建立。

三、建立体育市场体系

为促进体育事业发展与市场经济活动有效结合,可以通过建立体育市场体系的方式,促进现代体育的进一步发展。

1.加强体育市场组织管理,促进体育市场秩序和谐。目前我国的体育市场中存在较多的中介组织形式,主要进行体育市场的管理和生产消费活动,是进行体育信息传播的重要途径。为有效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具有协调、约束体育市场主体行为功能的自律性组织;其次,要加快建立为促进体育市场发育,降低体育市场交易成本的中介组织或机构;最后,要鼓励成立可直接为体育产业部门服务的、具有桥梁作用的中介组织或机构。另外,要鼓励成立可以保证体育市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组织或机构,成立可为监督体育产业行为,维护正常体育市场秩序的检查认证机构。

2.加强体育市场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提高体育市场管理效率,使其能更好的适应的市场经济活动,就要从优质人才培养上入手。首先,以高校为依托,设置体育经营管理专业,发挥体育学科与社会经济管理学科相结合的优势,培养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其次,采用中短期培训的方式,培养体育经营管理人才,同时通过开办培训班对现有的体育经营人才进行强化培训。

3.加强体育消费,促进体育市场与经济体制的有效结合。在建立体育市场体系中,要加强大众体育传播,促进大众体育消费。可以通过加强大众传播媒介的宣传,重视开展喜闻乐见的体育运动项目,建立不同类型的体育组织,提高民众的参与程度。

4.促进体育产业的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体育市场体系。从体育产业自身的优化开始,根据市场经济活动特征对产业进行整合,通过激烈的行业竞争,制定科学的行业规划,促进体育事业进一步发展。发展体育事业时,要使体育与其他产业有机融合,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互补,通过联合的方式促进体育市场繁荣。

5.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从宏观管理方面促进体育市场的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下,要对体育市场进行宏观管理,即通过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发展政策,对体育市场中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控制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市场经济活动的变化情况,及时对体育市场进行调控,保证体育市场在良好的监督管理下协调发展。

篇(10)

1.使用性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图书以后,经过仔细阅读后,给图书的一个整体评价。图书的使用性质量往往关系到整个图书出版社的整体形象,目前市面上同一类型的书,不同的出版社都对其进行了刊印发行,但是很多的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书的时候,一般选择那些名牌出版社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满足其需求,无论是从图书本身的思想内容、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本身的创新性方面等。图书的使用性质量是图书质量的生命所在。

2.社会性质量。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图书后,尤其是购买同一类型书的消费者,对这同一书的质量所作出的一个评价,这种评价是综合性的,并且能影响到图书在社会上的销售情况和出版社的声誉,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出版社是从事独立运营的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主要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出版社要想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壮大发展,往往很重视起社会性质量建设。出版社出版的书市场销售量大,其书在社会上流传的范围就大,能让出版社在不需要投资进行营销时,其销售渠道便已经早形成了,这对出版社回笼周转资金,为其正常运转还是很有帮助的。第二,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其销售量大时,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力便逐渐加深,在人们之间流传的范围就比较大,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无形的广告,让更多的人了解这种书的好处,也间接让人们了解了该书的出版社,这样将使得图书的社会效益进一步得到提高。

3.经济性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图书时,对图书的价格还是很在乎的。图书属于一种商品,在到市场上进行流通以前,要对图书的价格进行确定。出版社在对图书的价格进行制定的时候,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考虑:图书的制作成本、整个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对图书的认可程度。一本质量高的图书要经过很多人的努力才能最后出版,在图书制作的整个过程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所有这些加起来才能构成图书的制作成本。图书出版以后,要到各大图书馆进行销售,如果是图书本身的价格定的过高,会让很多顾客望而却步,这样的价格定位,实际上是给图书与消费者之间架设了一个无形的障碍,市场的需求就会逐渐萎缩,反之,如果将图书的价格定的过低,虽然会增加其销售量,但是出版社会赔本,将没有任何利润收回,不利于其长远发展。所以说,出版社在给图书设定价格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图书的经济性质量,充分考虑到出版社、市场和读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制定出合理的价格。

4.技术性质量。

目前,出版社需要不断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来促进其不断发展,因此出版社需要使用一些高科技的技术,让图书在众多图书中能够脱颖而出,能够首先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图书的技术性质量包括图书的外形设计、图书的封面和图书书脊的设置等,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国各地的图书出版社之间的竞争逐渐加大,要想在图书出版市场,必须采取独特的技术,让消费者能够眼前一亮,才能够吸引消费者能够产生翻阅图书的一种冲动感,这样才可能去浏览图书的大致内容,最后让消费者去购买图书。目前市场上出现的图书,虽然其使用性质量很高,但是其装帧没有经过技术性的处理,就会严重影响其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影响图书的销售。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出版社的书只是注重了其封皮的设计,而没有考虑到书脊的设计。因为由于各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图书不可能每一本都是进行平面展示,主要还是放在书架上进行销售,而读者首先看到的不是图书的封面,而是书脊的内容,因此,图书在装帧的时候还要注意其书脊的设计,做到醒目,提高图书技术性质量。

5.服务性质量。

指的图书在销售完毕以后,并没有完成其最终的销售过程,好的图书还需要不断的进行修订或者是再版,这就要求图书注重其服务性质量,并且图书出版社要设立专门的人员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服务性质量主要是包括:读者对图书的整体评价,图书中的错别字,与图书中观点的不同之处和图书中出现的明显的错误观点等,出版社的相关人员很有必要将这些信息进行统计,根据不同的类型对其进行分类,涉及到图书作者的及时反馈给作者,涉及到图书印刷厂的要反馈给印刷厂,涉及到出版社本身的问题也要加以重视,并将问题处理好。总之,在市场经济中图书质量的含义,包括的内容是比较多的,使用性质量、社会性质量、经济性质量、技术性质量和服务性质量等这几个方面,图书作为传播信息和知识的一个重要载体,必须要引起图书作者、出版社和印刷厂等各个方面的重视,严把图书质量关,让图书更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让更多的让人能读到质量高的好书。

二、图书质量与图书市场的关系

图书质量与图书市场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图书质量好,其市场的占有率就高,利润额度就大,就越能促进出版社的发展;图书市场也对图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图书的出版和发行要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只有遵守市场规律的调节,出版社的图书才能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不断促进出版社向前发展。

1.图书质量是实现图书的社会使用价值的决定因素

图书是一种商品,具有商品的基本要素,其中图书的使用价值对图书来说具有决定因素。图书只有在读者购买之后,才能体现出图书的使用价值,晚上商品交易整个过程,(当然前面提到的服务性质量,那是在商品交易之后才出现的,这里不涉及这方面的问题)。读者在购买图书以后,不同的人在买到同样一本书后,其使用的方式是不同的,我们举例来说明一下:比如说《论语》这本书,少年儿童读者买到《论语》后是为了进行阅读,开拓其知识面;成年人在买到《论语》后,是为了茶余饭后,能够从里面吸收到很多为人处事的方式;大学生或者是专家学者在买到《论语》后,是从学术角度对其研究,从这一点出发,《论语》同样是一本书在不同人那里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出版社必须重视图书的质量,能够让不同阶层的人在看到同样版本的一种书的时候,都能够从中汲取书的精华,获得知识的滋养。

2.图书质量是社会主义图书市场特征的决定因素

图书出版是为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是社会主义图书市场特征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重视图书质量。在市场经济之中,不能只是追求经济方面的利益,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一边。将图书质量放在首要位置来抓,归根到底是为人民服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图书质量如果总是得不到提高,将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图书作为精神食粮,是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质量第一,才有其存在的社会意义,才能够体现其存在的根本价值。

3.图书质量是建立社会主义图书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因素

将图书质量放在首要位置来抓,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和谐关系,对建立社会主义的图书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图书出版社在出版图书时,首先必须将图书质量放在一个重要的任务来抓,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进行和谐统一。图书质量是一个关键点,只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才能够谈及图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问题。社会主义图书市场的经济体制,实际上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中,更强调社会效益,也就是图书的质量问题。如果出现图书出版社,为了出版社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将社会效益全然不顾的话,那只能是将社会效益牺牲掉,这是图书出版中极为典型的见利忘义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图书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的。出版社将图书质量作为其第一要务来抓,势必会增加其经济效益。图书出版社要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抓好图书的质量关,为繁荣社会主义图书市场经济体制作出应有的贡献。

4.图书质量是形成图书市场价格机制的重要因素

上一篇: 如何促进经济发展 下一篇: 高中历史教学设计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