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1 16: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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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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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2. 044

[中图分类号] F272.3; D922.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2- 0087- 01

1 前 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面都表现出了不成熟的情况。企业营销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但受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影响,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强大欲望下滋生了一些不好的价值观念,导致企业营销管理中出现了弄虚作假的情况,触犯了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

2 企业营销管理中涉及法律问题

2.1 对产品的描述缺乏真实性

产品作为企业营销的主要对象,在企业的营销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营销旨在塑造良好的产品质量和产品形象,企业营销管理的成效也从产品的质量和形象中反映出来。然而,当前由于产品的广告形式朝着为多元化方向发展,许多企业营销为了避免输在起跑线上,便做足花样吸引客户的眼球,甚至不惜夸大其辞地描述产品,或是在产品的包装方式上大做文章,表现出虚有其表的假象,将不达标的次残品以高超的营销手段销售出去,获取其中利益。对产品的不真实描述,实质是在欺骗客户,不利于经济市场的良性竞争。

2.2 出现了不正当的竞争模式

当前,我国经济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屡见不鲜,企业营销管理中的不正当竞争模式受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影响,表现得特别突出。由于企业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因此各企业间的交流合作难免破坏了井然有序的市场秩序,而企业若想在已被破坏的市场秩序中立足,就必须增加各种成本,从而影响了其经济效益。鉴于此,当今市场上的许多企业为了求得自身发展,出现了压缩成本、掠夺利润的现象。

2.3 市场竞争间出现区域歧视

企业营销管理中还出现了区域歧视的现象,同一件产品在不同的地方表现出了不同的价格标准,这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在不同区域定位产品价格的主要策略之一。很多人认为这样的价格策略是由于不同区域的产品输出成本不同,实则不然,这已成为企业掩饰自己的借口。而其中的直接受害者就是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产品价格和市场服务的区域差异性给消费者带来严重损失。

2.4 企业没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许多企业为了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一些企业不顾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在未经员工赞同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员工加班,肆意剥夺员工的休息时间,对他们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提出很高要求,甚至有的企业不支付员工在高强度工作体制下应有的加班费用。同时,还有一些企业的工作环境达不到国家安全卫生的相关标准,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在这样的营销管理体系下,企业员工的身体和心理都会受到严重伤害。

3 减少企业营销管理中法律问题的对策

3.1 强化企业营销的管理理念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营销管理运作与相关的营销法律因素都处于对立的状态,认为法律因素是制约企业营销行为的存在,鼓励企业在营销管理中躲避法律。这样的营销管理理念可以给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获取一定的收益,但是会使企业在长期营销中面对的经济法律空间越来越小,进而被经济法律的整个环境给淘汰。因此,企业经营者必须将企业营销合理地融于经济法律环境中,正视经济法律因素与变化,改变以往对立的局面,变为合作的形式。只有不断地强化企业营销的管理理念,才能使企业在维持自身发展的同时,还能与经济法律环境和谐共处,从而追求经济和自由的最大化。

3.2 营造市场间良性竞争氛围

市场调节是构建良性竞争的主要手段,而良性竞争氛围需要依靠国家相关部门与企业、消费者等诸多市场要素共同建造。营造市场良性竞争氛围,需要企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律,端正正确的竞争态度,并利用这样的竞争态度影响自己的竞争企业与产品消费者,从而提升企业在良性的市场竞争中的形象,并稳固自身的竞争地位。

3.3 健全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市场竞争间出现区域歧视的法律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手段健全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控制企业正当经营的重要保障,能有效监督企业的不正当行为。通过使用相应的法律手段,使产生区域歧视的企业受到法律教训,从而确保该企业在今后的市场发展中符合道德规范、遵循法律法规。各企业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不断完善营销管理手段,能树立良好的竞争形象。

3.4 企业加强对员工权益的重视

篇(2)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通过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所体现的对员工,商业伙伴,客户,消费者,社区,国家履行的各种积极义务和责任,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也指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更确切的讲,企业的目的必须在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从中,我们可以认识到企业财富来自社会财富再分配,企业壮大离不开社会的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离不开与员工同步的发展。因为,员工是企业的细胞,保证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就要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使全体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相结合,达到企业,员工,社会共赢的局面。

二、发展绿色经济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

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类是自然界生命演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需要通过新陈代谢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与自然界保持平衡关系。人类环境系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应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向自然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不应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人类不应以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发展,当代人不应为了自己的发展而对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能力构成危害。必须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发展绿色经济,企业责无旁贷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外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造成了日益沉重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使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促进经济与环境和谐发展,是时代赋予中国企业的重大历史任务,更是企业家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在推进绿色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国外企业已走在了前面,探索出了诸多有益经验,我国企业应积极借鉴、迎头赶上,为中国绿色经济发展作积极贡献。

(二)发展绿色经济,企业面临良机

绿色经济是关于经济发展理念与模式的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伴随绿色经济的发展,包括生态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一大批新型绿色产业将迅速崛起,低碳技术将蓬勃发展,这无疑将为企业带来新的市场机遇与成长空间。而且,绿色经济发展理念在企业内部的生根发芽,也必然构成企业转型升级与自主创新的强大动力,推进企业积极转变传统粗放的经营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能否紧紧把握住绿色经济发展潮流带来的历史性机遇,不仅决定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质量,也决定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成败。

(三)发展绿色经济,企业大有可为

绿色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强力支撑。应积极探索以绿色发展带动绿色投资、以绿色投资带动绿色生产、以绿色生产带动绿色消费的发展新模式,引导资源配置向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领域流动,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其经营活动不仅仅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应努力实现全社会共同利益。但近年来,许多企业为了追逐短期的利益,忽视甚至逃避社会责任,导致假冒伪劣泛滥、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员工利益受损等诸多社会问题,有些甚至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企业社会责任日渐引发公众的关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火如荼之时,我国的一些企业却仍然为追求利润而丧失基本的商业道德,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恐慌、“民工荒”、特大矿难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等事件,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时至今日,企业社会责任已不是企业可做可不做的小事,而是企业不可回避的话题,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涵和基本理念,正是对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的诠释和体现。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也纷纷从国家立法、行业规范、企业评价标准体系等不同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扎实的实践。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1971)发表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列举了多达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

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并且,我国已有法律法规之中,在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中缺乏一种原则性的、宣示性的规定,没有明确不同的企业形态的市场主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这样的评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要求,也不利于我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只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企业自身的发展而言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西方许多企业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实现企业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专门的负责部门、一定的经费保障和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据相关调查显示,美国约有60%、欧洲约有一半的大型公司设有专门的伦理机构和伦理主管,负责处理各种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行为提出的质疑,使用各种社会责任履行计划、系统项目设计、科学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与控制系统等手段来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当今世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正在由单纯的硬实力向硬、软两种实力协调并重的方向转变。软实力,主要表现为企业社会公信力、品牌影响力、产业凝聚力和供应链控制力等。拥有这些能力的企业,在资源配置、开拓市场、获得贸易机会、低成本融资等方面会处于优势地位,而这些都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分不开的。这就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依靠人才、技术创新、产业升级来提高企业的效益,不能再走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的老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美誉度和信任度,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发展绿色经济的几点做法

国外企业的实践表明,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利国利民利己。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过企业积极投身于绿色经济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局限性,我国企业在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方面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与欧美先进企业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为此,我国企业可着重在以下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覆传统理念,转变经营方式

从通用电气的“绿色创想”战略到本田公司的“绿色事业整体观”,从IBM的“绿色创新工程”到日立的“超级环保工厂”,国际先进企业非常注重发挥理念在促进自身绿色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我国企业只有覆传统展理念,加快转变外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才能真正走上绿色发展道路。

(二)强化环境管理,落实节能排

据相关部门统计,近5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年均发生1000起以上,每年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亿元,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品质造成巨大损害。加环境风险管理,坚决落实节能排,不仅是企业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其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增自主创新,加快产品升级

这既是企业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自身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世界知名的综合性制造企业美国3M公司积极开发绿色环保产品,从毫不起眼的便条纸到指示牌上的反光涂料,从玻璃隔热帖膜到电视增亮膜,3M公司已研制出数万种绿色环保产品,其中,仅电视增亮膜每年可为全球节省575亿度电,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欢迎。

(四)倡导低碳办公,营造绿色氛围

招行在绿色低碳运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号召企业努力做到节约水电、双面列印、下班熄灯、最低室温、爬楼运动等,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真正做到低碳、环保、节能。

篇(3)

1.1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法律风险概述

 

油田企业要正常生产经营,必然要进行大量的建设工程,这其中无可避免要发生大量的合同关系。而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法人资质和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因此,油田企业对建设工程的管理也非常严格,有的还建立了专门的工程技术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这一举措对于维护油田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甚至牵扯到个人利益,因此就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管理不规范,很容易引发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各类纠纷,甚至造成上访事件和诉讼案件,严重影响到油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2油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常见法律问题

 

1.2.1项目规划立项法律问题

 

项目本身合法是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考虑项目本身规划立项的合法性,例如未经规划审批、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土地用途、变更项目性质等,这些都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1.2.2项目招投标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项目招投标方面可能影响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的行为有.虚假招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等。

 

1.2.3项目开工与工期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施工期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否则便属于违法施工,将遭到行政处罚。此方面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延期开工、工期顺延停工、窝工、逾期竣工及相应的索赔等,必须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1.2.4项目工程承包与分包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分包也是常见的一种形式,但是分包须征得业主同意,施工主体与挂靠施工的需厘清法律责任归属。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业主方指定分包对总承包方有很大风险。

 

1.2.5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代表施工方,须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好管理的义务,包括施工资料、现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工程材料等。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行为表现是法院认定施工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1.2.6工程材料检测的法律问题

 

工程材料是否合格常常是引起纠纷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家专门出台工程材料的行政监管制度,并对材料的取样与送检有详细规定,不同行业的工程材料检测标准是不同的,材料检测结果归入建设档案管理的范畴。

 

1.2.7项目垫资施工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法律中,垫资施工是合法的,并且施工方可以主张所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在这一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黑白合同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的效力值,法律对改变招投标实质类容的黑合同不予保护。

 

1.2.8项目施工技术规范的法律问题项目的施工规范是业主和施工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通常的诉讼过程中,其意义常被忽略,项目施工合同的知识性和专业性使得某些当事人甚至律师在这个领域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对诉讼结果产生反面影响。

 

1.2.9项目变更洽商签证的法律问题

 

施工过程具体的增、减项及现场签证对于工程的工期、结算、索赔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也常是引发矛盾的焦点。在不能及时办理签证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保全证据并采取补救措施。

 

1.2.10项目工期延误法律问题

 

延误工期是业主和施工方争讼的常见问题之一,施工方在拿到相关证书后应如期开工,不可拖延。但由于发包方拖延工程款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应按照当初约定的合同处理。

 

1.2.11项目工程索赔的法律问题

 

经济补偿和违约惩罚是工程索赔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但是索赔并不等同于诉讼纠纷。一般索赔主要发生在如下方面,如:延期开工、工期延误、加速施工、设计变更、现场管理等,所以这些方面必须严格控制,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1.2.12安全生产法律问题

 

安全生产是项目进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安全生产也是行政监管范畴的重点行业之一。

 

1.2.13项目工程质置的法律问题

 

质量合格是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因此,项目必须依据合同规定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尤其是隐蔽工程的施工部分。如果在分项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及时提出并寻求索赔。但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是工程,施工方的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

 

1.2.14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和工程保修法律问题

 

项目工程按照相关条件竣工后,业主方应及时组织验收,不可拖延。如果验收中发现问题,承包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作出整改。若因此延误工期,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1.2.15工程款结算法律问题

 

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程序已经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因工程结算引发的纠纷。结算纠纷主要围绕设计洽商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改变、签证文件的真实有效性、施工方提交结算报告资料的完整性、发包方及时对结算报告审核的及时性、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索赔事由、黑白合同效力、工程税费抵扣、工程质量违约以及施工中的民事侵权纠纷和其它债务关系等。

 

1.2.1°6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法律问题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而言,律师常常需要面对诉讼程序与实体审理两大方面的诸多难点问题。例如在诉讼程序上,经常会遇到诉讼管辖问题、诉讼参加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问题、举证贵任分配问题、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反诉与抗辩的区分问题、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等等。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涉及非常专业的建筑法律知识,需要将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与建筑施工的行业特点有机结合。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一些当事人委派的诉讼人,

 

也包括不少律师,缺乏对建筑专业法律知识的必要了解,对施工合同的特殊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因此在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先予以执行、造价鉴定、质量鉴定、其他技术鉴定、诉讼管辖异议等诉讼权利行使方面明显经验不足。缺少建筑法律方面专门人才的支持是不少施工合同当事人在纠纷诉讼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1.2.17其他法律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其他类型的法律问题,具体如.造价鉴定法律问题、质量鉴定法律问题、履约保函与工程保险法律问题、实际施工人结算权法律问题、拒绝撤离工地法律问题、内部审计法律问题、合同档案管理法律问题、建设档案行政管理法律问题、工程款优先受偿法律问题、施工干扰法和侵权的法律问题、通知送达的法律问题等等,都应特别注意努力防范。

 

2防范对策

 

2.1完善合同,明确义务

 

合同是正确行使法律工具的必要手续,因此,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必须从技术、权利义务、法律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仔细分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明确而详细的约定,一旦有违约事故出现,便可依据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

 

2.2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进行有效监督也是规避风险,保障权益的必要方法,一般而言,监督分五个层次:一是要对工程合同进行有效监督。如涉及工程分包的,则必须对分包合同进行严格的检査,应特别注意分包是否涉及主题结构;如采用的劳务分包的,应特别注意是否为包工包料;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如承包价款与分包价款的比例、分包方式与分包价款的符合性、分包企业是否存在二次分包等,也是应该特别注意的地方。二是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如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质量员、工长、材料员、安全员、定额员等人员,应认真审查其是否为承包方的自由员工,如果出现中途换人的情况,必要取得发包方的认可并办理合法的手续。三是要对工程材料的供应进行监督。尤其是涉及工程主体和安全的材料进行监督,审核购销合同和收发凭证以及施工现场材料账目。四是要对工程设备进行监督。主要包括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承包合同等。五是要严格监督工程现场的管理资料。如施工日志、安全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评定资料、安全检査资料等。

 

2.3加大对企业内部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篇(4)

中图分类号:TP392 文献标识码:A

大数据、互联网这样的新兴行业发展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往往都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新兴行业意味着该领域所遇到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全新的,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往往都处于现实的空白,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或者说是目前的立法环境、立法技术不成熟的情况下,如能深入了解行业,为行业的从业者提供一些前沿的法律研究,发现、提出行业发展的法律问题或者说是障碍,并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供一些在现有立法基础上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怎么利用法律研究来预判、解决新兴行业在发展道路上特别是商业模式上亟待解决或者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另一方面,怎么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利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企业在具体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已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整理、挖掘,用现有的法律解决现在的问题,同时更要对行业的新法律问题进行前沿性的研究。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做法来解决,更多的问题是需要结合国内行业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新的探索。

大数据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实际上也就是这两三年的事儿,在跟企业的接触中我们发现,大数据企业都十分关注他们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相关的法律问题,因为在企业初创时期很多法律风险点是可以预判并提前解决的,所谓船小好调头,等企业做大了才发现原有商业模式存在巨大的法律障碍和风险,那个时候要解决估计成本就太高了,而且有时候真的是不能逆转的。经过对大数据行业本身的研究以及在实际法律服务所获得经验看,现在国内的大数据行业所面临最突出的法律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个是关于数据权利的界定的法律问题;第二个是关于数据公开的法律问题;第三个是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一个是关于数据权利界定的法律问题。关于数据权利界定的问题,这里说的数据权利是一个复合的权利,其中最核心的是两方面,数据控制者的权利和数据主体的权利。先说数据控制者的权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政府以及大数据企业等实际数据控制主体的权利,这个权利解决的是对数据控制、使用的问题,大家主要关注的是其财产属性,比如大数据公司好不容易抓取来的数据并进行分析最后却发现自己不享有对相关数据使用、转让的权利,那你这个生意就不要做了,盈利点都没了,还做什么呢?因此这一块权利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大数据企业商业模式的存在基础。之前的解决办法,一般把这一块的权利归入版权,希望通过版权的方式来达到保护数据控制者权益的目的,但版权实际上和我们这里提到的数据控制的权利是不同的,用版权的方式来保护是有很大局限的,而且大数据企业等数据控制者对数据所享有的权利到底是不是版权还是部分属于版权的范畴本身也是存在巨大争议的。另一个权利是数据主体的权利,也就是个人、企业等数据来源主体的权利,一般包括同意权、获取权、知悉权、删除、修改、补充权等权利。这类数据权利的建立具有很高的技术特性,规定的是如何收集和处理个人、企业数据的规则,兼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大数据企业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风险点就是侵权的问题,当这个权利界定清楚了,哪些行为侵权自然也就明晰了。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侵不侵权,个人往隐私权上靠,企业往商业秘密上靠,这里面是有局限的,主要还是我们没有对大数据相关权利进行界定造成的。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界定数据权利这一概念,为此我们也在建议当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尽快出台大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据权利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

第二个是关于数据公开的法律问题。数据源对于大数据企业的重要性就不用赘述,大多数核心或者有应用价值的数据都掌握在政府及公共部门手里,相对于其他渠道的数据,政府公共部门的数据相对准确,这也决定了其数据的价值较高。然而,基于种种原因这些数据大多并不能为大数据企业所用,一方面可以说是基于数据安全的原因,但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没有关于数据公开的法律法规。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及公共部门一方面是没有动力来开放数据,另外可以说是即没有权力更也没有义务来公开,能不能公开?怎么公开?哪些可以公开?在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前,不公开肯定比公开省事。政府、公共数据的公开已经成为制约大数据行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当然,我们也看到政府部门正在试图为行业发展扫清这样的障碍。比如在大数据行业发展比较积极的贵州,国内第一部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就规定对公共数据开放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这就是很好的探索,以后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一目了然,相关部门如果再不公开,任何人都有权依法要求政府、公共部门公开。包括杭州、上海在内的一些城市也通过各种政策性文件,对政府、公共部门的数据公开做出了规定,让行业看到了希望。当然,我们仍然希望能有更高层级的法律文件出台,对数据的公开做出规定。

第三个是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隐私的保护在现实的法律环境下,是大数据企业尤其需要重视的。之前有一种说法是,信息时代,个人已经没有隐私,隐私权已死。更有人提出,大数据行业没有关于专门关于隐私的法律规定,因此行业监管不够。诚然,我们是没有大数据的专门立法,但是不代表大数据的发展就和隐私保护无关,如果你去关注散见于法规中各项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你会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大数据有关的规定其实并不少,有些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更是需要大数据企业特别注意的,这些都是企业在发展中巨大的风险点。这其中包括了《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其中《刑法》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更是需要企业特别重视的,这是有前车之鉴的。提到隐私,这里再谈谈另一个概念,那就是个人数据。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我们叫敏感性个人数据,不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我们叫非敏感性个人数据。为什么会提到这个问题,因为未来我国数据立法关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众多大数据企业的切身利益。欧美国家在个人数据的保护立法政策上选择了不同的模式,这将是未来我国立法模式选择的方向。如果你的企业想把业务拓展到海外,那么当地对于个人数据或者隐私的保护的法律政策你就得好好研究了。出于文化、历史以及经济等原因,欧盟在立法上倾向于对个人权利的更多保障,而美国的立法则倾向于对数据自由与技术的更多关注。欧盟之前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也就是GDPR,被称为史上最严苛的数据保护规定,其中“ 被遗忘权 ”规定,个人如果不希望自己的数据由某公司进行处理,并且“只要没有保留该数据的合法理由”,该数据就必须删除。对于新兴领域的大数据行业来说,欧美哪种立法模式更为友好不言自明,未来我们的立法模式是效仿欧洲还是美国,对行业内公司来说应该是一个需要长远考虑的问题。

总之,在大数据这样一个新兴行业中,随着数据价值的凸显,行业发展将会加速,行业发展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亟需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去为发现、解决这些问题,为企业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

创业教育;法律环境;法律教育

现有的创业培训中比较注重创业精神和品质的强化,更多地关注企管、金融、财会、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关注较少。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容易导致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创业成功率低,稍有不慎容易在创业过程中误入歧途。本文以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为例,有针对性地选择与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目的是让大学生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引导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

一、创业中法律教育与培训的重要性

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的最强音符,创业也已转化为大众的迫切需要。与之相对应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蓬勃开展,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有着诸多优势,也是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

(一)创业教育的重要性

创业能力是一种生存能力,创业教育是一种培养和提高生存能力的教育,创业教育被称为学习的“第三本护照”,和学术教育、职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高职院校开展创业教育,可以使大学生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社会就业压力,认识到创业是解决中国社会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具体来说,就是培养自信心、培养积极的处事态度、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培养社会责任感、培养竞争意识和竞争精神、培养坚韧不拔的毅力与品质。这些正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对于创业者,从寻思创业伊始,必须充分认识分析创业环境,因为创业成败与创业环境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创业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往往更重要。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人口环境、习俗环境、市场环境、人力资源环境等,社会环境对创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创业者要全面考虑,能利用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不能违反的要严格遵守,创业者对社会环境利用得越好,创业者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条件下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无一不是在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护之下才能正常进行和取得预期成果。企业创业活动同样是在一定的法制环境下进行的,创业者必须考虑法律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对其创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制环境要充分地了解和掌握,并在创业活动的各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达到成功创业的预期目标。因此,加强创业中的法律教育与培训非常必要。

二、创业初始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经过一番踌躇满志的构想,开始准备创业,这就进入了创业初始阶段了,创业者首先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不仅会造成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严重的话还会危及企业生存安全。创业者不必了解有关法律的所有内容,只要知道哪些法律和哪些关键内容与新办企业有关就够了,最重要的是作为企业主,要知道法律不仅对企业有约束的一面,也同样给予你的企业以法律保护。

(一)关于设立经营实体,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问题

设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开网吧,需要得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最为常见。设立特定行业的企业,还有必要了解有关开发区、高科技园区、软件区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有关地方规定,这样有助于更好地选择创业地点,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大学生创业需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一些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这部分相关法律的教育与培训应重点放在各种不同经济组织的具体特点,包括责任形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设立条件要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经营管理等内容,让大学生有清晰的思路和判断,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组织形式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准备资料,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资金、设备场地等相关法律问题

大学生在创业初期筹集创业资金时可能涉及银行贷款、财产抵押等问题。如果不是以货币资金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其他权益等出资,以及在企业经营也会涉及租店面及办公场所,这些都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有关票据、合同、担保、出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教育与培训,本着“必需、够用”原则,精简优化法律教育培训内容,让创业大学生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掌握应用关键的法律知识,至于较为完整的法律条文学习、熟悉及应用,有待引导大学生遇到具体的经营问题能够做到寻找相对应的法律文件,边学边用,做中学,学中做,从而在创业过程中不断提升法律水平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创业经营阶段的法律教育与培训

创业初期阶段以设立某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为主,完成行政审批企业登记手续,这仅仅是创业的开始,打好基础后,接下来要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同理,创业者不得不面对许多不可避免的法律问题,而且是稍有不慎或忽视,极有可能使新设立的企业陷入进退两难的处境,令企业经营管理举步维艰。认识把握好下面几个法律问题无疑有助于创业成功。

(一)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

创办的企业进入经营阶段后,创业者也就是经营者要遵纪守法,履行好企业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完备,不少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现举二例说明履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就展示了对创业经营阶段中法律教育培训的意义所在。其一,创业者必须依法纳税。任何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及时、足额纳税是创业企业对国家的贡献,也是创业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创业者要了解熟悉《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明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这些责任概括起来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设银行账户、依法报送财会制度、依法设置财簿、依法报送财会核算资料、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依法实施发票管理、依法使用税控装置、依法结算税款或提供担保、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等。其二,创业企业务必尊重员工的权益。市场竞争、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企业竞争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员工的素质和积极性,在劳动力流动加快和竞争加剧的形势下,优秀的劳动者越来越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争夺的重要资源,所以新开办企业一开始就要特别重视尊重员工的权益,践行以人为本的经营之道,自始至终培育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宿感,避免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困难和损失。至于法律层面而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当多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义务,比如必须依法与员工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安全、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与纠纷等等。

(二)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

进入创业经营阶段,利用企业资源,为社会创造财富,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几乎都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创业者要尽可能地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才有可能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利益,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成为法盲,不懂法不守法,会使企业陷入歧途,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创业者了解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几部法律法规,非常有必要作为创业教育中法律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广告法》《合同法》等,下面择其中一二说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其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创业者重点了解熟悉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教育培训中侧重在于熟悉掌握法律禁止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竞争中触犯了法律底线;至于《产品质量法》的教育培训中则应强调创业者了解熟悉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与制度,要创业者熟悉掌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履行作为性义务和不作为性义务。限于篇幅,其他相关法律不再累述。总的原则就是要精选核心的、与创业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与条文,有的放矢,让大学生易学易记,让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转化为创业企业保驾护航的能力。

(三)依照法律解决纠纷

创业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内开展管理活动,对外发生经济联系,都会产生各种法律关系,难免会有各种摩擦矛盾、争议纠纷。因此创业者要了解熟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依法处理争议纠纷,熟悉掌握法律中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更要有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各种相关预防措施及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保障企业利益。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具体的法律教育培训中,要让大学生理解并掌握诉讼制度、原则、管辖概念、诉讼程序,实训模仿撰写诉讼文书,能够独立进行诉讼,最终具备用诉讼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作者:姚兴良 单位: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

篇(6)

内部法律问题相对单一,主要是劳工问题,即企业法人(或企业所有者)与员工之间的法律问题。它包括平等雇佣、生产安全、员工福利等,多数都是传统劳动法领域研究的范畴。对于那些采取股份制形式或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式的公司,还面临着另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委托关系下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负责公司的经营和治理,他们应当如何处理对所有者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是此类问题的焦点。

外部法律问题则相对复杂,因为外部利益相关者有许多,既包括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客户、消费者、债权人等,也包括法律主体相对模糊的社区、社会、自然环境等。企业法人和不同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会存在一定的利益纠纷,从而引起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如果是一家化工厂由于管理不慎,造成当地的水源污染,危害当地社区居民的生命健康,那么这家工厂也需要对损害的发生负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企业与社区、自然环境之间的法律问题。

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与公司法、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环境法乃至国际法都有一定联系。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有许多值得研究、且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热点法律问题。

热点一:公司利益服从于股东,还是服从于利益相关者

这恐怕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最早也是最激烈的争论了。传统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谋求除此以外的其他利益都是错误的。公司法理论也据此明确规定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所有人(即股东)的信托责任,如果公司管理层做了一些有违信托责任的事情,那么他们就是不道德的、有违公司法精神的。100年前,福特汽车的创始人亨利・福特准备在福特汽车公司中推行较高的员工福利标准,却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然而福特决定一意孤行,终于被其他股东推上了法庭。他们认为福特提高员工福利必然会削减企业利润,从而损害股东利益,违背了委托的契约关系。最终,法庭判决股东胜诉,福特无权实施这样一个被认为是损害股东利益的政策,其依据的就是企业性质的理论。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似乎打破了这一信条,因为它不但要企业符合伦理道德,还要求企业运营公开透明、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员工福利,这些看起来都与企业盈利的性质相违背。于是,围绕“公司利益是为了股东还是为了利益相关者”这一话题,法学教授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战,这场论战从上世纪30年代开始,始于美国哈佛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的两位教授之间。一个教授认为公司只应该为股东服务,另一个教授认为,公司既应当为股东服务,也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这场持续了几十年的论战最后还是没有达成一个清晰的结论。一直到现在,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还没有停止。只是有一些新的声音认为,公司的确只需要对股东负责任,然而如果不兼顾利益相关者,公司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最大化股东利益,所以公司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即使对于那些赞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教授来说,仍有不少问题让他们困扰。譬如,既然他们认同企业社会责任,那么,公司法的基础是否需要改写?如果是,如何改写?另外,如果公司要兼顾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话,如何界定利益相关者的范畴?哪些利益相关者需要关注?哪些不需要关注?关注到何种程度?其优先次序又是如何?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仅能承担一定限度的责任,对股东如此,对债权人如此,对利益相关者也应如此。因此,如何清晰界定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以及衡量其优先次序和大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

热点二:商业与人权问题

人权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当政治色彩的词汇,它从一开始便与法律、政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通常,人权问题会发生在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政府之间,指的是自然人作为公民甚至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被一个政府所剥夺或削弱。人权与商业发生联系,是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新事物。自企业社会责任被广泛推动后,商业人权的问题逐步为人们所重视。

最早的商业与人权问题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当时,非洲种族冲突、政府腐败问题非常普遍,一些在非洲设立工厂的美国公司在国内遭受极大的舆论压力,公众要求美国公司从非洲撤资,一方面避免参与损害人权的活动或在经济上间接支持此类活动,另一方面给当地政府施压,迫使其改进国内人权状况。在公众压力下,一大批美国公司终止了在非洲的生意,一直到80年代非洲种族问题有所改善才返回非洲国家继续经营。此后,商业与人权便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背景下,商业与人权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尤其是对人权的概念进行了延伸。在企业社会责任中,人权不但仅仅存在于自然人与国家之间,而且存在于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考察的是企业是否尊重了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从这一新的人权定义出发,商业与人权就囊括了很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当利益相关者是员工的时候,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招聘过程是否存在歧视,劳动过程是否存在强迫行为、是否存在负债劳动现象,员工的健康安全是否得到保障,员工是否拥有自由结社的权利等;当利益相关者是社区民众时,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社区民众土地是否被侵占、社区的物质和文化遗产或专利权是否被侵犯;当利益相关者是政府官员、供应商或客户时,商业与人权问题会关注企业商业行为中是否存在贪污与贿赂,使用者是否被充分告知产品的安全特性等。

为此,国外不少公司已经明确提出了公司的人权准则,并将其作为公司经营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内容。而一些人权研究或行动机构也将工作对象从国家转移到知名跨国公司,专门研究跨国公司的人权政策。这可能成为未来人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然而,外国机构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商业与人权理念的时候通常会遭遇不少阻力。因为人权在一些国家仍然是比较敏感的概念,容易让人联想到政治问题。因此,有人建议用其他词语代替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人权问题,如改为商业与人的尊严。

热点三:如何界定产品责任的边界

产品责任的问题由来已久,此类案件通常发生在消费者和生产厂家之间,有许多为人们所熟知的判例。如一位美国老太太因为被麦当劳的热咖啡烫伤,而向麦当劳索赔,并最终获得了48万美元的赔偿。此类案件与企业、顾客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中比较热门的法律问题。此类案件的焦点,通常在责任认定上,即到底是商家应该为事故负责,还是顾客自己应该承担责任。要明确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清晰界定产品责任的边界,但这往往十分困难。

产品责任还有一个延伸边界的问题。几乎没有一个公司会生产产品所有零部件,多数公司都是通过外包生产或订单采购的形式获得零部件的,然后再组装和贴牌销售。这时候,产品责任就散落于产品生产的整条供应链上,由于一级供应商下面可能还有二级、三级供应商,这样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品牌厂商应该在什么程度上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呢?这一问题也没有明确结论。然而,最近欧盟所实施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则将产品责任全都推给了品牌生产商,即品牌生产商需要对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负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全球报告组织GRI推行的新标准G3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则进行了相对宽松的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对供应链的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在国内,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人体健康等问题越来越重视,有关产品责任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最近的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件都属于这一类。如何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明晰产品责任的边界将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

热点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

企业要向利益相关者负责,必须制定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以便向利益相关者说明企业运营的情况,说明是否遵守了企业的各种社会承诺。而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依赖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因而,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问题也可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的范畴。

事实上,目前已经有许多公司定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称企业公民报告、企业社会报告、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报告中会说明企业经营与环境、社会的关系,以及企业通过实施怎样的社会责任战略改善企业环境、社会表现等。关于该报告的撰写,目前国际上有一些比较通行的标准,例如全球报告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根据该指南,企业不但需要披露企业的环境、社会表现,还需要说明公司有怎样的管理手段和制度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实施。国际上其他一些机构也开始鼓励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的发展。譬如联合国全球契约与纽约证交所联合责任投资原则,呼吁上市公司和股票投资者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伦敦证交所也公告,称将逐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必要的环境、社会信息;最近,深圳证交所也了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指南,鼓励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有关的信息。

然而,关于“要不要强制信息披露,哪些信息需要强制披露,哪些信息可以自愿披露”等问题仍存在很大争议。毕马威咨询公司的研究表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策略,将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结合才会产生较好的综合效果。此外,采取怎样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尤其是企业信息披露,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也可能成为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一个方向。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学解析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和发展来看,它最初是要求企业追求“好”的东西,而这种所谓“好”的东西是具有极大的价值取向的,包含了企业所在的社区或者社会的伦理和宗教偏好。譬如某地方可能认为企业捐资助学就是好的企业,而另一个地方则可能认为企业要不涉足罪恶产业才是好企业。这种带有价值判断的喜好是不能用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的。因此,最早出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其实和法律的关系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依靠的是伦理和道德的约束。

后来,企业社会责任得益于环境变迁和制度变迁,获得逐步发展,这种变迁使得最初的、局部的价值取向变为广泛接受的、普遍存在的“主流”价值取向。例如,本来一家公司雇佣多少男职员和多少女职员并不是要紧的事情,然后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欧美国家女权主义兴起,于是在招聘中能够将女职员一视同仁的公司就受到人们的青睐,其他公司则被人们批评;种族问题、环境问题亦是如此。如此一来,人们慢慢建立起一套共同的关于企业价值取向的假设系统,全社会在公平招聘、企业环境管理方面有了共识。

这时,企业社会责任才得以大行其道。因为这些理念在人们心目中已经公认是“正确”的,凡是违背这些理念的则被认为是“错误”的,会遭到唾弃和惩罚。这个时候的企业社会责任已经超越了社区、宗教这样的小团体,纯粹依靠伦理和道德力量显然已经不足以唾弃和惩罚这样的“错误”,于是便出现法律介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局面。

可见,用法律来管治企业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到一定阶段,伦理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足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的时候才出现的。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也是这样一个道理。人们认为一个上市公司的高管应该诚信,应该对股东负责,否则就不是一个好的公司管理层。一开始,人们觉得舆论的力量、现有的体制足以给高管足够的压力,然而安然事件给大家泼了一盆冷水,于是美国政府才不得不出台萨班斯法案,从法律层面改善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同类事件的上演。

环境变迁和制度变迁都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过去几十年,欧美国家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出台了大量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从许多方面对企业实施约束,让企业不得不去遵守一些社会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就形成了今天企业实践社会责任的法律基础。

此类法律法规有两个特点。

第一,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条不能践踏的底线,因此其所提出的都是最基本、最低的要求。否则,如果设置一条高标准的法律使多数企业都做不到,那就达不到制定法律的本意了。因此,对于那些满足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只能说他们尽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却不能说他们是优秀的企业公民,甚至可能距离优秀企业公民还有很遥远的路。以员工福利为例。法律只能强制企业遵守劳动法、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等;而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则还需要考虑如何帮助员工有一个好的职业发展,如何支持员工做一些他们感兴趣的事情等。后者显然是不能写在法律条文里面的。

篇(7)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

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

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

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1.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三是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2.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4.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三、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篇(8)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篇(9)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篇(10)

二、立法实践:在媒体有效地推动下

综观近年来若干公共关注的热点案件,无一不暴露出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或其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人们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广泛地争鸣与讨论。有些问题公众呼吁通过立法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有相当一部分法律问题已经或正在通过立法活动得到有效解决。例如:

(一)“孙志刚事件”与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几乎家喻户晓的“孙志刚”事件,所暴露出的法律问题是暂住证与身份证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没有暂住证又未带身份证是否就应当收容遣送?另一个问题是收容遣送在审查上存在的问题,如: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民进行收容遣送?对收容者的范围确定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通过社会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广泛讨论与呼吁,最终促成了较为完善和更为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废止了过去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二)“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与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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