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原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4 16:41:37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保险经营的原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保险经营的原则

篇(1)

    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必须在其目的范围或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是19世纪以前民商立法的普遍限制。英国法中的“越权原则”就是典型的表现形式。根据 “越权原则”,若法人超越其组织章程范围,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法律即认定这种行为构成越权,该行为在法律上无效。这种无效,是绝对无效,是不可逆转的无效,不能通过追认、强制执行、补正等救济手段使它转变为有效。

    实行严格的越权原则,对该法人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法人可以取得因越权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利润,因为无效的后果多为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当该行为的后果不利于该法人时,该法人可能基于法人越权行为而主张无效,从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实行严格的越权原则,则对交易的对方即第三人是极其不利的。因为第三人在与法人从事交易时,必须查明法人是否越权,稍有不慎,就可能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

    实行越权原则,第三人在从事交易时,势必要认真审查和核对对方的经营范围,甚至要到有关部门去核查其原始注册文件,必将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延缓交易。更重要的是,实行越权原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谓交易的安全是指对取得利益的行为尽量加以保护,不能轻易使其无效。实行越权原则,当事人不得不谨慎地审查对方是否拥有从事此行为的真实权利,如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该行为无效。这样人人自危,惮于交易,恐遭受不测之危险,不仅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而且徒增交易成本,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

    正因为如此,近几十年来,各国吸收了现代法律保护交易安全的思想,越权行为在各国从绝对无效走向相对无效甚至有效。

    二、我国对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都没有对法人超越经营的行为效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越权原则的弊端日渐显现,并为许多学者所诟病。于是1999年的《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规定对于法人的越权行为在第三人善意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不论善意与恶意该行为皆有效,司法解释对从事越权经营的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更为彻底。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法人越权原则的的变化过程,反映了我国对法人越权原则认识的深化,反映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中作为市场主体的内在需求,同时紧跟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趋势和潮流,与时俱进,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对我国保险经纪人越权行为的分析

    人们认识到了法人越权原则的弊端和缺陷,纷纷对越权原则加以修正。现在的趋势和思潮就是就是越权行为在各国从绝对无效走向相对无效甚至有效。甚至有人建议废除越权原则。

    在我国保险经纪人超越经营范围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因法人没有行为能力,应当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相当于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不应一律无效。

    第一种观点,曾为学界通说,在司法实践中也一度坚持。这种学说符合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

    在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许多学者主张第二种观点。这种学说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笔者基本赞成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有:

    第一, 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法人越权原则的发展趋势,不符合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思潮。

    第二,第一种观点,没有区分善意和恶意,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善意第三人在一种具有合理、客观的信赖外观面前与保险经纪人从事活动,该行为应为有效。如果第三人明知该行为超越了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仍然与之交易的,表明其对自己利益的漠不关心,法律也就没有再对其加以周全保护之必要。反之,如果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均认定其有效,这无疑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利益,若对第三人不分善意与恶意,对保险经纪人未免过于苛刻,有矫枉过正之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保险经纪人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因此即使超越了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一般也是有效的。

篇(2)

在实现由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转型的过程中,最大的挑战来自规模和效益的平衡问题,如何在保持或超过上一年保费增长率的同时,完成既定的利润计划指标,改变目前已经出现的为了维持年度利润水平、推迟或拖延年末已发生保险索赔案件的不正常现象已成了当务之急。

郝演苏认为,随着占据中国保险市场半壁江山的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在海外成功上市,两公司将真正实现由规模经营向效益经营的转型。两大国有控股公司经营思想的转型将直接带动整个中国保险业盈利水平的提高,促进整个保险市场运行秩序的优化。

保险公司的利润由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构成,由于整个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进入2004年,各公司提升收益的主要手段是保证承保利润,各公司的利润压力必然会转移到承保工作上来,业务结构和业务质量成为各公司盈利战略的重心。

保险公司为了实现经营利润,就必须控制经营风险,限制和淘汰不良标的。由于社会上存在一种对于保险公司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认为限制和淘汰不良标的就是违背了保险经营的社会效益原则。实际上,凡是经济效益好的保险产品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就好。那种为了迎合所谓的社会需要,不顾商业经营原则所开发的产品,不仅没有经济效益,相反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倒退,最终将破坏整个社会的效益。

集团化模式初显

篇(3)

一、金融业经营制度的发展历史

在1929年西方经济大萧条之前,混业经营是西方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主流。之后在臭名昭著的“黑色星期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崩盘,导致了席卷整个西方社会的经济大萧条,这个事件使人们认为银行参与证券业务是金融混乱和股市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之后,美国政府实施了《1933年银行法》,严格划分金融业各部门的业务界限,成为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相继出现,分业经营机制阻碍了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与业务创新,降低了金融业服务效率。进而西方金融业经营体系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两大阵营。

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与美国类似,也经历了“先混后分”的过程。从1949年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金融体系一直被银行业所主导。20世纪80年代末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的开创,也得益于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的大力支持。但1992年末,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2008年,我国开始推进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国内外竞争需要。至此,中国金融业也正式开始了混业经营的试点和探索。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涵义比较

(一)分业经营的涵义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1.分业经营的优点

(1)有利于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

(2)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

(3)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

2.分业经营的缺点

(1)业务之间彼此隔离的运行系统导致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

(2)具有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的银行业与具有广泛业务的证券业之间的联系被分离,使得优势难以互补。

(3)难以与业务齐全的西方大型全能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

(二)混业经营的涵义

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在此种模式下,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1.混业经营的优点

(1)有效的促进了不同金融行业间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

(2)由于各金融机构相互渗透交叉,有效的将风险均摊,降低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

(3)混业经营的实行,可以使中国银行发展为全能的大型银行,增强了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国内也可以促进各大银行的竞争,提高社会总效用。

2.混业经营的缺点

(1)由于各金融机构的相互交叉,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垄断,道德风险增加,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2)根据规模报酬递减规律,银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结合发展会使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这样降低了福利,可能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分析

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业监管体系是“纵向”关系。以我国为例,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分别针对证券、银行、保险设立的,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也只是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仍旧无权过问其他的机构。

而混业经营模式中,金融业监管体系表现出来的是“横向”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的金融监管机构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并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交叉的综合性监管,这样便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的弊端,顺应了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分业经营由于服务项目单一,促进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专业化分工,提高其专业领域内的效率水平与服务水平,降低各类不同金融机构间的过度竞争,从而有效的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分业经营的缺陷逐渐暴露并且无法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混业经营所具备的资源信息共享及时,资金流动性高,规模效率高等众多优点逐渐突出出来。这些都是分业经营所不具备的。

篇(4)

我国农业保险将采取何种发展模式?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最近透露,经过前期调研,保监会提出五种模式发展农业保险,力争在一到两年实践中,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这五种主要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如上海、黑龙江等,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郭左践据此提出,由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极大,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他表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定位在“主要承保农业自然风险中的可保风险,提供政府救助之外的补充保障”上,以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能力,而并不承保因农产品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汇率变化等导致的农业经营风险。

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也将区分为政策性业务和非政策性业务。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政策性业务(主要是种植和养殖业),将可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如保费补贴、申请再保险基金等;经营非政策性业务则按照商业化原则运行。

郭左践表示,下阶段,保监会将在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开展试点,摸索总结经验,最终逐步建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适合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篇(5)

一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所谓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随着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以后,我国下决心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逐步成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银行内部治理结构趋于空白,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缺位使得银行在金融各业务领域的畅通无阻,热火朝天地开展混业经营。面对竞争上的不平等,而且法律对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也没有明文禁止,在利益的驱动下,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不仅突破了专业分工的界限,而且开始突破行业分工的界限,自发地开始混业经营模式。其主要特点是:第一,银行兼营信托业和证券业。初期的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绝大多数是银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银行通过附属的信托机构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以绕开信贷规模的限制。第二,银行向实业、房地产、保险等其他业务领域渗透。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证券市场和信托业务被拆借从事非银行业务,从而给实业、房地产、保险等业的发展注入了大量的资金,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多元化发展。这个时期的混业经营实质上是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甚至实业间的横向流动,并未形成以金融工具为载体的有序资金流动,只是在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和金融监管薄弱的背景下为追求高额利润的一种自发选择。一方面,丰富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种类,活跃了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却助长了金融泡沫的生成,导致了1993~1994年金融业的混乱局面。数据显示,这一期间银行信贷资金被大量滥用,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从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社会资金集资和银行拆出资金接近2000亿元,1993年、1994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达13.2%和21.7%。金融风险严重突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质量普遍较差,部分公司亏损严重,使作为其重要投资者的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资产。面对严重的混乱局面,从1993年起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大,直到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认了我国金融业开始走向分业经营的模式。所谓金融业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态中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离。

二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讲,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分业经营为金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同时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并且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但是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国际金融业相继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二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其次,的同时出现必然对我国刚刚实行的分业经营体制产生巨大的冲击。同时分业经营先前的优势也越来越成为阻碍我国金融业深化发展的绊脚石。

1.分业经营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是1993~1994年间的金融秩序混乱。可以肯定的是,几年来的分业经营保证了我国金融业乃至经济的稳定运行并为我国顺利入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分业经营也给我国金融业带来了新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要素能够在行业间的尽可能自由流动,这样生产要素弃低利就高利,既提高生产要素的效益,又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而分业经营使资金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里的流通出现了障碍。从目前国内金融业现状来看,银行业的发展,一方面,受到自身资产结构单一的制约,70%以上的资产为贷款,而且贷款对象以国有企业为主,在当前国企效益普遍低下的情况下,企业对银行贷款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因为证券业的发展吸引许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造成银行客户大量流失,致使银行业务有所萎缩,资金出现闲置。而证券业的发展却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限制,在自有资金不足的同时外部融资渠道狭窄,只能利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隔夜拆借。一些证券公司因此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大大增加了其经营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投资渠道狭窄,基本上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面对1996年以来的八次降息,利差损失严重。由于分业经营使保险公司难以开发投资避险工具,只能坐拥大笔保险资金望洋兴叹了。

2.分业经营抑制了金融创新

金融业的活力在于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的动力来自于竞争。激烈的竞争使金融机构为了生存想方设法提供别人所不能提供的金融服务,最终导致金融创新。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体制,使各类金融机构很少存在业务交叉,限制了竞争的出现,淡化了金融机构的创新意识。此外,受我国金融法规的限制,许多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多个领域的创新活动都不能顺利开展。但也有人认为,分业经营与金融创新没有直接关系,例如,同是分业经营的美国,其金融创新却最为活跃。但仔细研究美国的金融创新,不难发现它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它的金融创新多出自管制较松的领域;二是大多数金融创新发生在管制放松以后。这说明不是分业经营促进了金融创新,而是分业管制的不断放松导致金融创新的出现。

3.经济一体化给我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带来挑战

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还受到诸多限制,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这一不利条件将不复存在,中国将不得不按照WTO的基本规定,遵循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大原则,逐步放松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例如,在保险业方面,中国将在三年内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在三年内逐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使之包括占保险费总额85%的集体、健康和退休金方面的保险业务;在谨慎的原则上对外资金融机构发放保险营业牌照,取消数量限制;允许外资在非人寿保险方面拥有51%的所有权和建立独资附属机构。可以看出,分业经营体制正在弱化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了加入WTO后我国本应该得到的好处。此外,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还将会形成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挑战。目前,我国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缺乏互动,监管信息不能有效共享,而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却能在海外母公司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密切的合作。这就造成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属于一个母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就可能利用这一不对称逃避监管,导致我国金融监管出现盲区。这必将对我国的分业经营体制造成极大的冲击。

三 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未来抉择

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初的金融混乱促使我国出台了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制的政策,那么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金融混业经营新的兴起又对决策当局松动金融分业政策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更多的是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经验,因此,1999年末美国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对我国理论界与决策层起到很大震动作用,政策争论的主要基调从原先的支持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支持金融混业经营。此外,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极为丰富,金融管理模式逐渐完善,以及中国面临加入WTO后的新挑战,国内要求实行混业经营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金融业由初始的混业经营经过分业经营后,又开始呈现向混业经营的探索。

目前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建立“全能”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即在同一金融企业内全方位开展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等业务;另一种是通过集团化经营的模式,在集团内部通过设立独立子公司的方式分别经营上述各类金融业务。第二种模式以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为代表,是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对混业经营的研究绝对不是对分业经营的简单否定,更不是对初始的混业状态的简单回归,而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是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现,其直接原因是对“安全”和“效益”的判断,而深层次原因则是市场分工深化导致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

篇(6)

2012年6月7月和7月6日,央行两次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3.50%下调至3.0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6.56%下调至6.00%,分别累计下调0.50个百分点和0.56个百分点;同时,把利率调整与利率市场化改革相结合,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加速。

一、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同业竞争加剧,通过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优势逐渐削弱,存款理财化特征明显,存贷息差收窄。银行贷款的客户结构被迫作出调整,同时银行经营风险提高。金融脱媒分流存贷款客户资源,净利息收入增速放缓,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压力加大。

1. 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利率市场化后各家商业银行存款挂牌利率出现分化。5家大型银行和邮储银行将1年期定期利率上调至央行基准利率的1.08倍(半年期1.09倍,3个月1.1倍);活期和1年以上定期执行基准利率。招行、民生、浦发等多家股份制银行将活期和1年以内(含1年)定期利率上调至基准利率的1.1倍;1年以上定期执行基准利率。部分城商行则直接将各期限存款利率上浮到顶。

2. 银行客户结构调整。利率市场化后,由于大客户、优质客户直接融资及议价能力较强,其贷款利率呈下行趋势,贷款需求相对减少,贷款收益率下降。贷款客户结构被迫调整,更多向中小企业和零售客户倾斜,风险偏好上升,银行整体贷款风险度提高。

3.存贷息差收窄。净利息收益率指标(简称NIM),是衡量商业银行息差水平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选取工、农、中、建四大行进行分析,2013年第一季度四大行NIM季度环比下降,相比2012年全年和2012年上半年亦下降明显。可以看出,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息差呈现收窄趋势。

央行存款利率上浮比例或将继续扩大,商业银行的NIM水平在未来二三年中将呈现逐步下降趋势,意味着净利息收入对商业银行盈利的贡献度将逐步削弱,利润增长面临压力。

4.创新压力加大。利差空间收窄促使商业银行必然要在逆境中寻找出路,开创新的盈利增长点,产品和服务创新是银行的重要出路。中国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提升,又为银行加大产品创新投入创造良好机遇。

二、综合化经营成为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可选途径

利率市场化要求商业银行改变现行的盈利模式,将利润增长主要靠利差收入的模式转变为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盈利模式,综合化经营成为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可选途径。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基础上有条件地介入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领域,并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

(一)综合化经营是银行改善收入结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的需要

1.应对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近几年非银行业资产增长速度快于银行业的增长。2002―2012年十年间,非信贷类融资规模从900亿元快速增加至6.6万亿元,增长了72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4.5%持续提高至42.1%;而信贷类融资规模仅增长不到5倍,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从95.5%持续下降至57.9%。综合化经营可以改善收入结构,弥补利率市场化下息差收窄减少的利润。

2.缓解第三方支付带来的压力。近几年,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崛起。2009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为5 051亿元,2012年迅速达到3.8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96%。第三方支付企业对银行的支付结算、收付、代销保险、代销基金、电子银行、信用卡等中间业务形成了明显的挤占效应。另外,第三方支付还对银行存贷款具有分流效应,如支付宝新推出的“余额宝”业务,对存款的“投资”功能形成分流和竞争。银行综合化经营有利于开辟高潜力、高成长的业务领域,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

3.推动金融工具创新。综合化经营有利于探索跨金融市场间产品的研发和交叉销售,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把握市场机会,充分发挥各金融子公司的协作创新机制,通过为客户提供不断创新的综合化金融产品,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4.降低交易成本。综合化经营可以使市场内部化,减少交易成本。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及经营状况决定不同业务之间的资源配置,把资源投入能够产生更多现金流和增长更为迅速的业务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5.提高竞争优势。综合化经营的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其在客户资源、网点渠道、结算网络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成为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产品的重要销售平台(黄丽珠,2006;高洁,2008)。综合化经营带给银行的不仅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所产生的效益也日益体现。

6.分散经营风险。在银行利润来源单一、风险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有限制地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银行业务,有利于熨平经济周期波动对银行盈利影响的幅度,增强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综合化经营也是银行满足客户金融需求日益丰富的需要

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和差别化。对企业客户而言,金融需求从单一的融资需求转向综合化金融服务需求,投行、信托、发债、租赁、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等需求明显增强。对个人客户而言,金融需求从传统的存贷汇业务向理财为主转变,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财富管理和投资理财需求明显增强。

综合化经营可满足“一站式”金融服务的客观需求,通过业务流程的无缝对接、产品服务的有效互补、后台运营的集中统一,以及资源信息的充分共享,最后形成“一个客户、一个账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的集团一体化经营格局。对客户而言,综合化经营形成了“金融超市”,不同的客户、不同的金融需求都可以得到全面、系统和规范的金融服务,大大节约了客户的交易成本。对银行而言,通过提供子公司产品、综合服务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黏度。

三、综合化经营在我国的实践

迄今为止,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银行的发展变化基本上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专业化,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经过长期的金融创新与融合,最后发展到混业经营。总体上看,我行银行业在综合化经营方面经历了一个“混业―分业―混业”的渐进调整过程。

(一)国内监管政策演变过程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在继续推进四大国有专业银行改革的同时,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具有现代典型意义的商业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分工领域由此被打破,出现了银行同业之间业务交叉局面,并开始向信托、证券、投资、保险、租赁等非传统领域拓展业务,凭借自身实力和业务优势设立了一大批全资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国有银行的业务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渐形成了银行综合经营的格局(孙卫华,2005;邓韶华,2006)。

综合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但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的融合交叉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导致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与扩大,使经济金融运行面临着危机爆发的危险(高洁,2008;杨宁,2011)。1993年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分业经营并逐步建立了分业监管体制。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确立(吴雨珊,2007;杨宁,2011)。

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和200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均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务综合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体制从分业经营迈向综合经营。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修订《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监会和保监会于2008年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综合经营稳步推进。

2012年9月,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金融十二五规划》称,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截止2012年末,中国银行业已直接介入基金、证券、保险、金融租赁、信托、消费金融、直投等市场,基本涵盖整个金融行业,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综合经营进入全面提速时期。

今年年初,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为引导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优化存贷款品种、结构和质量,加强利差管理和中间业务成本管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银行拓展综合化经营正面临良好机遇。

(二)五家大型银行综合化经营进展

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控股母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子公司通过建立“防火墙”防范风险。

在综合化推进过程中,五家大型银行走在各商业银行前列,综合化经营初见成效,建立起横跨多业务的综合金融集团。在利率市场化推进背景下,综合化经营的金融业态正在逐步形成。目前五大行已全数拥有基金、租赁、保险牌照。建行和交行在非银行经营牌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从五大行年报来看,综合化经营带给银行的不仅是经营范围的扩大,所产生的效益也日益显现,成为多家银行利润的新增长点。例如,工行的工银租赁2012年末总资产1 190.49亿元,增幅达到41.8%;净利润11.66亿元,增幅达34.8%。中银集团人寿2012年实现净利润6.15亿港元,同比增长14倍。建信信托净利润增长78.4%;建信人寿净利润增长50.4%。

商业银行对于加速综合化经营的渴求越来越强烈。建行称,该行在发展好银行主业的同时,将加快发展保险、信托、投行、基金、租赁、证券等非银行业务,构建市场互为依托、业务互为补充、效益来源多样、风险分散可控的经营构架。交行称,该行以“板块+条线+子公司”协同模式为依托,以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提升子公司发展、协同、竞争三大能力,打造子公司流量业务、航运金融和财富管理三大特色,坚持内涵式集约化综合经营道路,努力打造集团综合经营优势。

四、综合化经营的战略协同机制

综合化经营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能力、战略协同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要求。综合化经营需服务于银行整体发展战略,以集团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加快综合化经营平台建设,建立紧密型战略协同机制,抢占金融市场新兴领域和业务制高点,提升集团整体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综合化经营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1.协同效益原则。协同是指有效利用资源,通过人力、渠道、资金、知识、客户、品牌等资源的共享,降低成本、分散风险、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效应。协同效益最大化是综合化经营的核心目的,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保证综合化经营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业务联动,是实现协同效应的保障。

2.市场公允原则。依法合规、公平交易是综合化经营的前提,协同效应的根本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1+1>2的效果,而不是集团内部非市场化的简单利益转移。

3.防范风险原则。风险隔离和防范是综合化经营的基础,要切实提升并表管理能力,对集团风险“分得开、看得清、管得住”。

4.集团一体化原则。集团经营与管理的一体化是综合化经营的方向,通过统一品牌、统一原则、统一运营等实现银行向综合金融集团的转型。

随着金融市场发育的不断成熟、金融生态环境的不断健全,以及金融监管的规范协调,商业银行通过不断扩展经营领域、丰富业务功能、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协同机制、加快人才储备等能力建设,在全面提升战略协同能力、跨领域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的前提下,综合化经营将得到长远、平稳和健康的发展。

(作者为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参考文献

[1] 李江鸿.中国银行业综合化经营法制与实践的互动[J].北京:金融论坛,2011(12).

[2] 文凤勤.从功能观点看金融混业和分业[J].长沙:财务与金融,2011(4).

[3] 傅鹏佳.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与其经营绩效的相关分析[J].北京:商品与质量,2010(S8).

[4] 黄丽珠.努力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平台[N].北京:金融时报,2006-07-24.

[5] 高洁.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现状分析[J].南昌:金融与经济,2008(9).

篇(7)

同时,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银行挤兑,造成银行流动性不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也会失去作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也可能加剧银行的不稳定性。从长期影响来看,由于金融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金融体系存在内在的脆弱性和关联性,微观风险容易演化成为系统性风险,风险的直接传导(“多米诺骨牌效应”)会使风险传导至整个金融链条,造成金融资产缩水,金融机构经营质量下滑;风险的间接传导(“羊群效应”)会放大顺周期性,造成市场信心丧失,市场剧烈波动。我国《商业银行法》修改时,把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修改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这一原则顺序的变化,表明了立法机关对审慎监管、审慎经营的高度关注。本文认为应该分别从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角度去分析中国是否应当采用综合经营模式、综合经营对金融业的影响以及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具体路径选择。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73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对世界范围内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具体影响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在简要回顾文献的基础上探讨综合经营的内涵、影响和我国建立综合经营体制的路径安排;第三部分介绍样本情况及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进行实证检验并讨论结果;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2.理论分析

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中,美国倒闭的银行超过9000家,股市崩盘,金融系统无法稳定运行,美国国会对危机的调查认为正是商业银行涉足证券行业导致了金融危机。随后,美国通过《1933年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Q条例》,建立起了金融分业的防火墙,从业务、地域、人员和利率等方面,防止某一金融领域的风险传导到其他领域,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但是,由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受到了严格的管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逐渐绕开监管,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展开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面对着高额利润的刺激,也开始寻求规避途径。商业银行纷纷成立银行控股公司,跨州设立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工具)。监管部门顺应金融发展潮流,采取了一系列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如取消存贷款利率上限、扩大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等等。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批准五家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企业债的承销业务,并允许摩根大通公司承销股票,随后又扩展到其他银行。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变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交叉持股,业务经营相互渗透。

篇(8)

(一)金融业竞争的日趋激烈

商业银行面对其它金融机构的挑战,存贷利差缩小,利润率不断下降,使它们不得不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难以适应这种竞争的要求,因此将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由单一存款延伸到包括金融债券在内的多种经营,进行更多的其他业务,获得更多的稳定资金,以实现风险分散和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二)企业并购浪潮的推动

因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互依存、相互推动的特性要求两者之间协调统一。企业生产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求以巨额发展资金为基础,而社会生产分工的细化造成只有依靠资金实力雄厚的大银行、银团提供贷款或通过券商发行债券、股票来集资才能为其解决资金问题。众多金融机构为满足企业的这种大规模资金需求,就必然需要通过相互组合、并购来扩充自身的资金规模。

(三)证券化趋势及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证券化融资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分业经营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可通过无纸化证券经营,资金短缺方可通过发行债务证券向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资产所有者也可以以其资产支持向证券市场融资,由此,从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两方面挤压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使商业银行面临来自证券融资的强大竞争力。同时由于客观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新的金融产品很难区分它是属于哪一种产品,是投资型归证券机构管还是属于保险型归保险机构管,亦或是属于储蓄型由银行管。新产品的创新混淆了原来的径渭分明,在监管机构看来非常简单的、简洁的产品领域划分。

从金融体制发展过程看到,分业经营与安全相联系,混业经营与竞争相联系。分业经营往往是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强化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目标时,加强金融业务分工的法律限制。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出于生存和竞争需要时,对分业限制进行突破,同时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我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演变与分析

(一)改革开放之初到80年代中期,四大专业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分工很明确,不允许业务交叉经营,中央银行单独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二)1984年至1993年,金融业蓬勃发展,但形成严重混业。具体表现为银行办证券及保险业务。由于1992年下半年以后掀起的房地产热,证券投资热导致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市场等进人证券市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保险公司高息揽储,发放信用贷款,并设立证券营业机构经营证券买卖业务;证券公司通过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及代办储蓄,变相吸收存款自行运用,渗人银行业务等。结果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投机性过强,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信誉,影响了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三)1995年至今,开始逐步探索金融业经营模式与监管模式的改革。政府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确立了分业经营的原则,同时,陆续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格局。

从金融发展的阶段看,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初期,实行分业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分业经营对1993年以来的混乱状况进行了矫正,同时也符合我国中央银行监控能力较弱,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尚不成熟,金融法规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薄弱等状况。它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的金融安全,抑制了过度的金融投资任为,成功地消除了金融泡沫,避开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所以中国一直将分业经营视为维护金融安全的篱笆并加以坚持,且以此作为金融改革的主要思路和出发点。几年的实践证明当时中央的决策是正确的。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尤其是2001年底我国已加入WTO,按照协议将在入世5年后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作为综合性金融集团的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将进入中国,其子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力度大,业务可以互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面对外资银行抢滩中国市场,面对其成熟的混业经营,面对同一国民待遇的竞争,我国金融业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压力。银行为保证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将逐步选择混业经营。由此可见,混业经营也将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方面,金融机构突破分业体制束缚是走向混业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金融一体化、全球混业潮流与中国加入WTO是走向混业经营的外在压力。

三、我国推行混业经营的障碍及模式选择

近几年来,监管当局在被动适应中开始进行部分主动选择,尝试着出台放松分业管理,推动混业的措施。而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与证保合作的金融创新也十分活跃,金融各业间和交叉经营的合作经营日益广泛,从银行和保险业对证券市场的分步介入,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和隔离墙的不断松动,可以说我国金融业正在或已经由严格分业经营时展到“交叉经营”时代。但我国金融当前全面推行混业经营仍不具备条件。根据世界各国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经验,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满足的一些条件在我国尚不成熟:

(一)产权明晰方面,作为我国信贷市场投资融通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不明晰,内部的风险防范机制薄弱,致使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无法彻底实现,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系统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能力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仍然以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为主,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虽有大幅度的发展,但大多数企业的融资依然依赖于银行。在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市场体系里,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得好

坏对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但我国银行和其他金融部门系统性风险非常高,整个银行体系抗风险能力差,所以目前尚不能全面实施混业经营。

(三)监管经验与能力方面,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目前还无法和具有几百年历史的欧美监管同行相比。

(四)法律法规方面,实现向混业经营法制化过渡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良好的执法基础设施以及公平的执法标准。但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我国应对原法律框架作较大调整,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的法律体系。

(五)健康、健全的市场体系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的问题突出,脆弱的中国股市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市场的企业投资者少,专业化的金融产品落后,结构单一,金融服务效率低下。

由此,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我们要实现混业经营不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突击性过渡,这与中国目前金融结构基础不相符,会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现在中国银行业正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坚持分业经营原则,另一方面又要面对混业经营的压力。这就决定了我们必实行“渐进式”混业路径,逐步实现混业经营,但在这个逐步实现的过程中,如何找到一个较好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平滑过渡的平台呢?换言之,中国应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实现混业经营的目标模式呢?

目前普遍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措施。它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当前金融体制混业经营的需求,为中国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上塑造一个大规模、强有力的市场主体,还可以稳妥保持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它有利于我国实现向新世纪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新模式的平稳过渡。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所谓纯粹型控股公司,它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与此相对应的是混合控股公司,它既从事股权控制,又从事实际业务经营的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最早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它是在银行、证券与保险分业经营体制下,为了规避法律限制而采取的一种金融创新。它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它可以经营各类金融业务,它可以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和对各子公司进行调度,并通过制订各种长期发展规划来实现各子公司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各子公司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这些子公司在经营上、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其资产负债表不和母公司合并,有各自的财务报表,且分别接受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这样,就在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筑起了内部“防火墙”,遵循了相应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有助于避免风险传染。

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其实也是为了规避银行、证券与保险之间不能混业经营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创新。我国《商业银行法》界定银行分业,不仅在业务上不得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同时也规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然而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不严等原因,我国现阶段存在形态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一类是以金融机构为主组建的金融公司,典型的是中信控股公司,是中信证券、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嘉华银行、中信兴业信托公司等的控股股东。第二类是以投资集团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光大控股公司,是光大证券、光大银行、光大信托等的控股股东。第三类是产业资本(实业公司)直接参股,控股两大或两个以上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典型的是山东电力集团,已成功控股了英大信托投资公司、蔚深证券公司、鲁能金穗期货公司,并且是湘财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和华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

篇(9)

一、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

二、我国现行金融经营模式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作为金融业监管主体。中央银行主要制定货币政策、经理国库,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管并制定本行业的相关规则。但加入WTO之后,中国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要加强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将一些国际规则引入内化于国内金融监管,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

入世之后我国监管机构允许中信、光大两大国有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模式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或信托业,这一举动被视为监管当局推进混业经营的一种尝试,是为今后金融业的政策调整作实践上的准备。从实践发展看,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已分别覆盖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领域,工行、建行、中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直接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并正在积极筹划进军保险业。

实行混业经营之后,金融机构能产生协同效应、规模效应达到最佳经济规模,管理效率也会大幅提高,既可以节省管理费用,也可以改善分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的情况。中国在入世之后若想进入国际市场体系,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同时在金融开放的情况下保护国内金融业的竞争地位,金融业混业经营势在必行。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推动力源于商业银行,随着美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挤占,商业银行的业务占有率逐渐降低,美国商业银行对突破严格的分业监管有强烈的意愿。就中国的国情来看,虽与美国的情况大相径庭,但银行业仍是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发力点。中国证券业和保险业起步发展时日尚短,自身的运营需要完善和壮大,而银行业在金融业长期处于主导地位,近年来开始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为我国进行金融混业经营改革提供了对象。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可参照国外已有的经验,有两种模式的选择,一种是国外传统的全能银行制,一种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1)传统全能银行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它不仅经营银行业务,而且还经营证券、保险、金融衍生业务以及其他新兴金融业务,有的还能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一般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这种模式将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信托投资业务、保险业务等作为全能银行内部的单个业务部门。这种模式将具有三方面的竞争优势:一是拓展经营范围有效分散风险。二是形成业务协同效应增加收益。三是统一业务平台节约成本。此种模式的缺点是反应不够灵敏,特别是投资银行部对环境变化的反应速度比其投资银行竞争对手要慢,同时这种模式很难协调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上存在一定缺陷。

(2)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大型商业银行从国有独资到国有控股再到今天的股份制上市,商业银行逐步适应市场竞争,但证券业的风险性氛围难以迅速融入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文化当中,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业务文化硬性融合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可以采用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上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之间设总管理处解决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协调问题,总管理处相当于一个内部控制平台。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要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此种模式具有传统全能银行制的优势,同时克服了传统全能银行中各业务部门业务协调不善,反应不够灵敏的弱点。金融控股公司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进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同时接受总管理处的内部控制和协调,沟通各种信息,有利于化解风险,提高整体效率。

从现有的商业银行经营的模式来看,大型国有银行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借鉴了传统全能银行制的经营模式,在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等混业经营的部门。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团则类似于金融控股集团经营模式。我国混业经营采用哪种模式,笔者认为,传统全能银行制可以作为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向混业经营转换过程中进行初期的尝试,使商业银行为混业经营积累经验,最终以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进行混业经营,建立成熟的金融混业环境。

篇(10)

1.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由政府主导型转向政府调控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数量、公司种类、国别和进入时间完全由政府监管部门掌控,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保险业规模小、竞争力低,属“幼稚产业”,还需要保护。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成熟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监管部门主导市场开放的空间变小。遵守世贸组织原则和履行保险市场开放承诺成为当前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

2.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稳步上升。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战略已由初期的宣传公司品牌、稳步经营转向依靠产品创新和优质服务,大力拓展业务和实现业务快速增长。2002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29.5万元增长到46.2亿元,占全国市场份额的1.51%.在国内最大的保险开放城市上海,外资公司占当地市场份额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直接参股中资保险公司成为外资金融保险公司的重要选择。继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等4家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后,2002年美国ACE集团属下的3家保险公司以1.5亿美元拥有华泰保险公司22.13%的股份,汇丰集团以6亿美元认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这是因为,直接参股可以绕开市场准入、经营区域和营业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节省公司筹建和前期运营的巨额支出,充分利用中资保险公司布局完善的机构网点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直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

4.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去年成为保险市场开放以来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将会有新的突破。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批准了16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机构正式开业,这是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最多的年份。在开放地域上,外资保险公司相继在天津、苏州、北京和大连落户,开放地域开始由南向北、由东部发达地区向中部地区扩展。外资再保险公司第一次获准进入市场。首家合资寿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使外资保险公司由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扩展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今年年内外资非寿险公司将可以向中国境内外客户提供各种非寿险服务,其设立形式的限制将予以取消;成都、武汉等十个城市将首次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市场准入数量限制的取消、经营地域的扩大和经营范围的放宽,预示着今年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法规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9月,为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而制定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现有法规进行了清理。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资格、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作了较为规范和透明的规定,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外资保险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国际性商业机构,经营目标自然是业务拓展和利润最大化。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实现其商业运作目标的同时,所具有的强调盈利和风险控制原则、经营规范、管理严谨的现代市场运作模式,对推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训保险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大众保险风险意识,对传播现代保险知识起了先导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经营制度,使国内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对我国保险业建立现代市场运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992年,友邦保险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寿险个人营销模式,引起了国内寿险业销售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国内个人营销占寿险保费收人的比重从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与中资公司同台竞争,它们对承保、理赔、和投资等保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外包和强调核心业务的现代市场运作方式,对中资保险公司改变长期以来“大而全、下而全”的经营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促进了中国保险业调整和重组的步伐。

三是改变了市场竞争格局,激发了市场需求,引导保险业进入高层次的竞争,促进了开放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以上海为例,1992年率先开放后,上海的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险开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区整个市场的保费收入,从1992年的18.2亿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亿元。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严谨、经营规范和重视产品服务创新的经营理念,对中资保险公司转变以费率价格和高投入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经营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是加快了国内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政府监管转向市场取向和采取国际通行原则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外资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较为先进的监管方式下经营。它们要求改变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监管方式,这无形中加快了我国保险监管改革的步伐。如监管部门在确立监管市场取向原则、注重依法监管、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和增强监管政策法规透明一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实践证明,保险市场开放对提升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促进现代保险市场的初步建立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资保险公司并没有被挤垮,相反,保险市场出现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局面。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影响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现代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企业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内容,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法律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问题。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上一篇: 企业形象分析 下一篇: 经济学第一定律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