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相关概念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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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相关概念

篇(1)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18-05

随着人类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开发过程中的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海洋经济、海洋生态以及海洋社会之间能否持续协调发展,成为各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因为海洋区域空间的特殊性质,海洋环境治理也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处理的重要主题。本文尝试从环境公民与海洋公民的关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这一概念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意义。

一、环境公民理论:背景与内容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林兵认为,中国环境问题的总体状况应当说是一种发展中的环境退化趋势。这种退化趋势形成的原因是:①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政策,其发展目标重于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迄今未能遏抑;②环境管理乏力,环境政策滞后;③社会生活副产品形成主要污染源。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不容乐观,呈现为发展中的治理格局,既体现出一定的环境治理力度与成效,同时也存在着环境治理目标同社会发展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从治理方式看,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形成相关制度。这种治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治理主体单一、环境法制存在失灵现象、规划环评程序不够完善合理、环境政策滞后于环境问题变化。

正是因为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所以其基本行为通常表现为规划环评和行政执法。其中,在环境执法环节,环境治理通常以“环保风暴”的方式进行,也就是由中央环保部门在最高权力的支持下开展运动式的行动,借助阶段性速效行为来提升中国的环保工作水平。事实上,这并不是一种常规的管理办法,这种自上而下、权力主导的环境执法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当然,政府主导模式有其速效和强有力的优势,但是从目前环境治理面临的复杂情境看,单一的管理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恶化压力。发展环境公民权、形成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发动公众和组织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治理的理性选择。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全球范围内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日渐转向强调公众参与和社区参与的环保行动;环境治理的主体从政府行为逐渐过渡到强调公民个体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变过程开始得更早一些,与这一转变过程密切相关的环境公民理论也较早地出现。在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公认的环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环境问题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知识生产领域,环境社会学、生态社会学以及环境政治学等学科范式也逐渐出现,这些学科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表达了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应对的理性思考。随着公众与各类社会组织环境问题意识的提升,环境治理运动也蓬勃展开。毋庸置疑,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对立逐渐加剧,构成了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概念及其理论形成的深刻背景。

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以及环境公民社会等概念和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公民个体行为与态度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有助于创建一种真正可持续的社会。环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临环境问题时通过改变个体态度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的个体。而环境公民权就是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随着环境公民理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实践,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行为和环境公民理论指导下的广泛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已经成为部分国家和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常态。

环境公民理论的核心就是处理环境治理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论证逻辑和环境公民权基本内容等方面。

第一,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问题,表征了环境公民行为有其实在论基础。个体责任与环境问题之间关联的基础,是个体与生存环境之间存在的实在性关系。这种实在性关系将环境公民权置于物质性的环境实践活动中,使得权利和义务有了现实的归依。

从现实的环境治理实践来看,中西方采取的环境治理策略存在显著差异。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环境治理策略是给予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表现出多主体、多中心和协同参与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国的影响非常有限。在环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主要环境政策是由,官员在大体上不受公众意见影响的情况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环境组织,如自然之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都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国的绿色形象,利用外国的帮助,进行环境研究,在政府绿色政策的执行方面寻求公众支持,并且将绿色价值社会化。在政策过程中,它们不允许发挥积极作用”。这种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是也大体指出了我国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这种环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割裂了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客观上增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

第二,环境公民理论的基本逻辑。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公民个体能够更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环境责任,而且能够基于一种实现环境正义的天然需要而不是显示其关爱与同情之类的道德情感来履行这种公民权责任,那么社会的生态可持续性水平将会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这个逻辑至少包括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个体具备环境问题的知识并能够进行环境问题知觉和判断;二是个体能够形成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生环境保护行为。从个体学习能力和行为产出或形成动机的能力来看,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础上,个体能够将环境保护与个体环境责任结合在一起,克服个体环境态度与环境行为之间的不一致现象。当然,除了个体因素之外,上述两个判断的成立还需要特定的语境和现实条件。这些条件的形成又有赖于个体之外社会的、文化的环境因素。判断一的成立,至少需要进一步拷问环境知识的来源和个体环境知觉判断的一般特征与个体差异特征。判断二的成立,则要对环保动机的激活过程、环保行为的类型和内容等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公民行为总是与特定社会环境(或社会文化)提供的语境和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环境公民理论实际上把个体与社会、个体责任与社会文化建构紧密的关联在一起。

第三,环境公民权在实践问题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具有有限性,个体间的环境责任存在差异。这既表现为环境责任意识水平上的差异,也表现为环境保护行为结果的差异。每个公民个体的生态轨迹不同,从而形成了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用来确保自己的生态轨迹不会减少和阻碍其他个体包括后代从事有意义生活的机会。所以,环境公民权尽管在很多方面体现为人对自然的关心,但本质上只能是一种并非无限性的人类责任。其次,公民的环境责任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单向责任。也就是说,环境公民权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的单向性义务,强调了公民责任对于环境改善的重要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个体道德层面,甚至有悖于个体的现实利益诉求。

二、海洋公民:环境公民理论在海洋领域的延伸

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实践也与一般的环境治理过程相似,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实践来进行。这种实践活动方式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的特征,保障了我国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忽视甚至在客观上压抑了社会力量积极自主参与环保实践的动机。

当然,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从治理对象看,海洋环境问题较之于陆地环境问题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既体现在海洋生态资源的流动性上,也体现在海洋环境问题的易扩散性上。从治理主体看,海洋环境治理的主体通常具有跨地区、跨国家的性质,更加强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较之于一般环境治理,海洋环境治理的难度更大,更难以确定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和一般原则。因此,更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弥补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动的不足,发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为应该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动过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权、海洋决策权和海洋事务诉讼权的公民及公民组织。海洋公民是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社会秩序的基本主体,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动方式,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积极参与和影响其他公众、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海洋实践过程、海洋决策过程以及海洋管理过程。

海洋公民的观念是随着海洋环境保护实践活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既来自于传统公民概念,也直接脱胎于环境公民研究。传统公民概念主要讨论公共领域的问题,因而主要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及决策等问题相关联。随着环境社会学与环境政治学等学科的出现和发展,公民的概念开始扩展到社会成员的环境心理、行为和态度领域,并被看做是一种鼓励公民行为转变的基本机制,用来降低人类对环境的消极影响,环境公民理论也应运而生,并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条件。当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内涵更为宽泛,不仅仅局限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也不仅仅只与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相关联,还涉及海洋事务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包括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海洋权益维护上的公民行为等。

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内,海洋公民的概念发展了环境公民的理念。从两者的关系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和基本论证逻辑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海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在于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导致了环境问题与个体责任的关联。对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实在论基础一方面继承了环境公民的实在论特征,同时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海洋公民的实在论基础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关系更为复杂的“人-海”关系上。“人-海”关系即人类活动与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以海洋为背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工业革命以来,大工业生产扩展了人类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为人类活动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带首当其冲,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退化、灾害频发等问题触目惊心,人海关系向着不协调、恶化的方向急速演变。人类的涉海行为与海洋环境的恶化构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的实在论前提。

从海洋公民个体责任的论证逻辑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权成立的两个基本判断:一方面,公众日益具备海洋环境相关的知识并能够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知觉和判断。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以及海洋权益争夺日益激烈,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各国特别是沿海各国的重要议题。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也成为上述议题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公民的关注和广泛参与。在海洋空间内,当前公民个体已经能够形成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出海洋环境保护行为。基于上述判断,海洋公民概念的论证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众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海洋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为海洋公民行为的发展提供了主体特征条件。海洋环境意识是环境意识在海洋空间领域的表征,是人类涉海行为的自我认知,是人类对海洋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意识。从当前的人类海洋实践来看,经济社会的进步仍然意味着海洋权益争夺和海洋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加剧;同时也反映出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日益扩大,新生态文明的海洋意识观念也初显端倪。这表明,公民的海洋环境意识在逐渐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闭性的陆地社会,海洋空间(领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会更趋复杂。在海洋实践中,人类的涉海行为及其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都与海洋环境的变化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总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扩大和延伸了环境公民理论的研究。将环境公民权与环境公民行为置于海洋空间或海洋社会这一领域,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环境社会学和海洋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如果把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设定为人们的海洋实践行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们的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涉海行为的实践特征,能够更好地把海洋社会理论研究和具体海洋实践对策统合起来。此外,环境社会理论与生态政治理论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在海洋公民这一概念中体现出来。

三、培养海洋公民理念和规范海洋公民行为的策略

从海洋实践的角度看,加强海洋公民研究、推广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扩大政府海洋开发与治理决策的公众基础;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决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环境治理的多主体特征,尤其强调海洋环境保护的个体责任;有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各个环节。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及其面对的挑战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公民参与行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实践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独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针对性的策略与建议。因此,在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领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规范海洋公民行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够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具体途径和做法是大力开展海洋科普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海洋知识体系建设,从而提高海洋相关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识教育水平也不能仅仅依靠正式教育体制内的改革,大力发展非正式教育组织机构和非传统的海洋教育课程体系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涉海培训活动也都是重要的举措。

其次,增加与海洋环境相关的个人接触。在个体行为层面上,培养和发展亲海洋行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为水平的重要途径。研究表明,海岸带居民的海洋环境意识水平要高于内陆居民。公民个体与海洋空间有关的历史生存经验、家庭与工作的区域特征以及娱乐休闲的方式,都会对海洋公民行为产生影响。

再次,加强海洋保护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海洋决策参与制度。从确定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环境立法可能是保护环境的最有效途径,可以把环境保护的个人责任、组织责任等考虑在立法程序内,使得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涉海事务决策过程中,同时也在海洋环境和海洋事务的监测与评价过程中,规范海洋公民行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政策与决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各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对于环境保护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海洋环保策划组织活动和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活动,也包括与海洋环境相关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参与、与海洋环境相关问题解决和事件处理的监测、咨询及评估事务。

篇(2)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一、关于微传播的研究

二、 关于伦理失范的研究

三、 关于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研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一、研究创新

二、研究不足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微传播概念界定

二、传播伦理相关概念界定

三、伦理失范相关概念界定

第二节 相关理论概述

一、儒家的伦理思想

二、责任伦理理论

三、网络行为规范力理论

四、破窗理论

第三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现象与影响分析

第一节 微传播谣言泛滥程度严重

一、谣言散播呈专业化和周期性特点

二、谣言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第二节 微传播中网络暴力现象突出

一、普通人遭受网络暴力概率增加

二、对当事人心理伤害严重

三、语言暴力成为普遍存在

第三节 微传播中隐私泄露涉及面广

一、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泄露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

第四节 微传播低俗文化影响社会风气

一、微传播标题党大行其道

二、语言污染从网络空间衍生至纸质媒体

三、无底线恶搞扰乱社会主流价值观

第五节 微营销手段涉嫌违反广告法

一、欺诈式营销传播风头强劲

二、咒骂祝福式营销传播暗藏胁迫

第四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

第一节 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公民心理发生变化

二、社会矛盾和生活重压催生网民泄愤情绪

三、微传播法律条例不够完善

第二节 网络传播层面的原因

一、微传播本身的碎片化特点

二、微传播本身的信息机制

三、微传播对把关人机制的消解

四、微传播的病毒式式扩散特点

第三节 个人行为层面的原因

一、虚拟空间用户主体道德感的弱化

二、微传播用户媒体素养的欠缺

三、传播群体集体窥私欲的旺盛

四、网络从众心理的影响

五、对经济利益不择手段的追求

第五章 微传播伦理失范的规制

第一节 完善并严格执行微传播治理法规

一、政府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治理法规

二、行业协会并倡导自律规约

三、传播社区积极推出并宣传微传播规约

四、加强微传播治理的执法力度

第二节 做好微传播平台运营管理

一、以技术设计提示微传播用户的道德意识

二、对微传播内容进行适度监督

三、对微传播用户伦理失范行为及时惩戒

四、使用专门账户和技术手段迅速辟谣

第三节 加强微传播用户的道德伦理教育

一、明确微传播的道德伦理底限

二、加强网络人际传播道德教育

篇(3)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主张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思想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 世纪80 年代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公司治理理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企业竞争的加剧,公司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经济学将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切利益指向,企业全部的活动旨在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企业只是股东实现利益的工具。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却主张:参加企业决策的权利是所有受企业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具有的,管理者负有的信托责任是服务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促进所有相关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1]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所以企业的所有者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还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的雇员、供应商和债权人等”[2]。企业的风险是由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是独立、平等的。集体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最终要实现的目标。

经济学家们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和认识不尽一致,他们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利益相关者划分为不同的形式。例如按照相关利益群体与企业是不是存在交易性合同关系,查克汉姆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契约型利益相关者以及公众型利益相关者。根据与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克拉克逊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等。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最初是由企业治理问题发展而来的理论,但是企业存在的目的与核心便是追求“利润”,企业中股东的利益是企业的核心利益,企业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仅是维持自己公司正常运转的手段,即达到“共赢”,且企业中股东的战略思维与决策能力是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起着全局、导向性的作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彻底改变公司的权利和责任基本框架不能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某种合理性作为理由。”[3]可见,企业并不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在企业内外追求相关利益者权利的平等、责任的绝对分担都是不现实的。

(二)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

与企业不同,抛开大学由职能的扩展所带来的所谓的“学术资本主义”,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大学(本文主要指公立大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没有股东。“在一个合理的社会里,权力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的,是人的权利派生出来的社会组织(如政府)权力。权利是自生的,权力是外赋的,是人们的权利所赋予的或让渡的。”[4]大学里的人员以学生为本,大学里的活动以学术为本,因而大学里的行政性权利便是师生让渡出来,是由学术赋予的,行政性权力的有效性也需要从学术那里得到检验。大学这个学术共同体的特殊性便在于此,其存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不是对立存在的,行政权力需要在以维护学术权力的纯学术意义的基础上才能发挥效用。“高等教育的核心价值———学术价值,应当是相关行政权力自身的核心价值。”[5]可见,能对大学行使独立控制权并没有专属的哪一类人或者个人(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青岛大学的李福华教授根据利益相关者与大学的密切程度不同,将大学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核心利益相关者,包括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第二个层次是重要利益相关者,包括校友和财政拨款者;第三个层次是间接利益相关者,如科研经费提供者、产学研合作者等;第四个层次是边缘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等[6]。既然涉及如此复杂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大学的决策绝不能顾此失彼,需要在诸多利益者之间寻求共同决策与相互制衡机制,实行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模式。

相关利益者共同治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作为大学管理体制创新的一个方向,需要大学的各利益相关者根据他们参与大学治理的意愿、责任感和能力等,在大学治理结构中各得其所,各行其力,并创设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外部环境给予支持,实现共同“治理”。然而,对大学自身而言,大学的治理不善一方面归咎于政府的过度行政化,此外也应从自身老化及低效的管理模式进行反思。在大学寻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中,“善治”理念作为对治理概念的理性认识与理想追求而形成的一种治理结构的理想状态,是一种既有理性驾驭又注重效率的共同治理体系。虽然文中笔者多以“善治理念”著称,但“善治”并不单单指形而上的理想的抽象理念,亦是一种具体的治理结构与治理体系,是治理的目的所在与理性诉求。

二大学的善治理念:突出治理结构的具体化与理想状态

(一)“治理”与“善治”的概念界定及其关系

治理作为一个管理概念的出现远早于20 世纪。作为管理学界的一个专业术语,“治理”是个舶来词Governance,原意主要指操纵、指导或控制,与Government(统治)的含义是交叉使用的,主要指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政治和管理活动。20 世纪90 年代西方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赋予了Governance 区别于Government 的新的含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詹姆斯·罗西瑙把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然未得到正式授权,但却能发挥有效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一种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因此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7]。这种新的管理机制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 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进行了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8]该报告也突出了治理的四个特征:不是控制而是协调、不是规则而是过程、既涉及公共部门又包括私人部门、不是正式制度而是持续互动。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学者对治理的概念莫衷一是,但都反映了治理概念中要求共治的思想,要求政府的“无边界”管理方式,强调管理主体的多样性,同时也符合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9]笔者在这里更倾向将“善治”的治理理念视为组织内部治理的概念,因为“善治”理念更贴近组织内部的实际要求以及组织集体利益最大化。

何谓“善治”?此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上个世纪90 年代,世界银行将其作为治理的一类形式而产生。善治的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10]。俞可平先生在对各家之说梳理的基础上也归纳了善治的六个基本要素构成:合法、透明、责任、法治、有效。“善治”理念的出现并非华而不实的时尚管理新词,而是面对现代管理的复杂、多变、不确定性的现实需要的产物。“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善治的价值理性在于追求管理效率,善治的工具理性立足于民主管理。”[11]可见,“善治”兼具民主与效率内涵,并将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同方向的利益取向协调、消解与中和,使之朝向共同的目标,以互动合作的方式走到一起旨在追求效率的管理模式。大学又何以追求“善治”并将“善治”理念作为最理想的治理体系?无疑,“善治”它满足大学自身对己以及社会对大学治理体系构建的理性诉求和呼应。首先,大学作为一个典型的相关利益者的组织,它本身就不是一个“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组织,它是一个以学科和专业为支点发展起来的集劳动分工、信念坚守、权责统一的、庞大的、多权威共存的学术组织。在这个学术共同体的聚集之地,学术权威理应占据最高话语权,这是大学本质———研究高深学问之地所决定的。其中,非权力性影响力(学术、道德、理想、信念等),它体现与蔓延在大学各个组织与角落,伴随着大学具生而来,具有自我生长性。“善治”的艺术便是将非权力性影响力与权力性影响力融合起来,创造一种相关利益者共享治理的系统。其次,大学日渐面临着管理的诸多挑战。“大学的学科学术属性决定了大学的职能多样、目标模糊、结构松散、人员独立及机构自主的组织特征,而大学这些组织特征又决定了大学之活动复杂、目标复杂、组织复杂、关系复杂和权力复杂的多重复杂性。”[12]大学本身的复杂性外加和外部相关利益者“打交道”,这使得大学需要注入“善治”理念,实行善治治理。最后,大学也必须寻找一个新的效率高的管理模式。“善治”以公共目标为依据展开管理,其大学内部“公共目标”是以专业知识论证为前提的并经过相关利益群体互相博弈后的被大家所接受与认同的结果,保证了学术、学生等非权力性权利参与讨论并与大学管理高层共同协商的权利,从而规避了决策制定与实施时来自不同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掣肘与摩擦。综上所述,善治是大学的治理目的之一,它保证了大学内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是真正的建立在“人性哲学”(凸显人的价值)之上的治理结构。

(二)大学善治理念的特点

“善治”是大学内部治理的一种明智选择,同时它又需作为一种理念深刻地烙印在大学相关利益者的意识里,内化为行为主体自觉的行动。“善治”理念具有以下特点。

1 效率性。“善治”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是以“绩效”为切入点及绩效改善作为管理的目标。“对大学而言,善治的目的并不同于政府旨在削减公共开支而更在于提高办学治校育人的效率。”[1“3] 善治”理念中的“效率”不单单指数量上的提高,更是注重质量内涵式的发展。大学有它自身需要保护与守卫的东西,这是它的稳定性。它在精神上高贵,可却摆脱不了对外界物质资源的依赖。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给大学这样的组织提供资源的人有能力对这些组织行使很大的权力。而“善治”理念便是极大可能摆脱外在资源提供者的不合理的干预,最大化地实现大学自身内部在科学配置、管理等效率的提高,在有限的资源内高效地利用资源,从而发挥大学在办学治校育人中的最大价值。

2 民主性。“治善”理念本身即强调利益相关者共享共治的,权利制衡与互动也是其治理结构和程序上的必然选择。大学治理的民主性存在的合理性可以说是由大学的遗传基因———以学术为向心力所决定的,民主意识与气息也一直是大学学者孜孜不倦的追求。例如“教授治校所蕴含的旨趣是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诉求,它要求给予普通教师群体参与学校重大事物的决策和管理权力与机会,但不企图独霸权力,也不追求对具体事物的直接管理”[14]。“高等学校除了学术文化的内部冲突外,还有学生文化、管理文化(以管理者为代表)和学术文化(以教师为代表)等三种文化的冲突。”[15]大学的“善治”理念强调相关利益者代表有机会参与决策,它是一个由共同目标支撑的活动,共同目标自身就是一个协商的结果而非仅仅是管理高层左右的决策,同时它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商与沟通降低大学组织内部的复杂性。詹·库伊曼甚至认为:“如果复杂性不受约束,那么这个系统就将朝着无序的方向发展。”[16]大学“善治”理念的特点也要求相关利益者多考虑彼此需要和互相尊重,通过稳定的互动关系的建立,降低大学内部的诸多复杂性,提高效用、团结一致驶向统一目标。

3 法制性。在发达国家里,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大学治理,都有一个共同点:依法治理。“德国的大学甚至是奉行“法律主义”的,政府依法律治理大学,大学依法律自治,德国政治生活中传统的“法律主义也渗透到大学的行政组织之中。”总之,法大于权,法律在行政之上。事实上,在法治国家,大体上也如此,而不只是德国。”[17]在当下,我们不仅需要给经济“松绑”,也需要迫切给大学“松绑”,还大学独立自主的权利。不论是依靠何种力量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衡与示威,最根本的就要落实到法。中国的立法机构应该对教育法治的实现起到切实的作用,形成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依法行事的有效制衡。“善治并不只是依靠理念支配和组织及其个体自觉自律行为过程,还是法规制度建构完善并对组织的运行及其成员的行为具有规制作用的效果,即善治是具有合法性及权威性的结构性规范,善治的组织需要法规制度提供制度环境和保障机制。”[18]大学是个系统庞杂的组织,其法治建构、制度安排需要穷尽相关利益者各方要素并将其统筹在一个系统框架内,这才是“大学善治”的目的,也是大学善治理念的意义所在。

三大学善治理念的实践意义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根据相关利益者理论,大学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它需要相关利益者共享共治,治理的最终目的与理性诉求是要达到“善治”。“善治”理念的特征符合大学的属性、特征与规律需要,大学需将效率、民主与法制纳入其中实现更好的治理,将自身带入更宽阔的发展轨道。可见大学的“善治”与大学的“统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管理模式,我们需秉持“善治”理念通过一系列的“善治”治理将大学带入大学的理想———至善。同时,我们也需要清楚的是,大学管理体制的创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学治理结构的建立受大学存在形式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大学都需要建立大学治理结构进而达到“善治”。大学治理是大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当前相应的改革还没有到位之前,在相应的制度与法律保障还没有成熟之前,每个大学、不同层次类型的大学不能盲目跟风,不切实际地跳跃发展,否则会事倍功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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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福华.高等教育质量:内涵、属性和评价[J].现代大学教育,2003(2).

打破“铁饭碗”倒逼高校办学创新

改革事业编制,由高校决定自身编制,决定各级各类人员的数量和结构比例,是高校真正走上自主办学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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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债权人 利益相关者 公司治理

如果把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看做是一个系统体系,那么,在这个体系中,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是实现系统功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人自我保护,构成债权人的自治制度。债权人的自治,根据其是否介人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分为外部自治和内部自治两种方式。外部自治方式,是指债权人不直接介人债权公司的内部管理;内部自治方式,又称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直接介入风险产生的源头。本文主要探讨债权人的内部自治方式即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法律概念的剖析—立足利益相关者理论

    目前,支撑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人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这些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他们有的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的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有的对企业进行监督和制约,企业的经营决策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或接受他们的约束。从这个意义讲,企业是一种智力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的回应的质量,而不仅仅取决于股东。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概念。随着各国对一直奉行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国内外学者逐渐注重对利益相关者的考虑,利益相关者问题成为了各国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学者刘丹以利息相关者为视角,从公司行为的影响范围以及外界对公司的影响(主要是利益影响)来划分,将公司治理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凡公司行为及于自身的,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凡公司行为及于社会,或外界影响及于公司的,为广义的公司治理。于此,我们不难得出:广义的公司治理即是公司为协调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公司法上利益平衡而实施的内部与外部治理机制的总和。学者李维安亦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就是研究如何实现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与制衡,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则研究如何设计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公司治理”正经历着由狭义到广义范畴的演变,法学角度的定义更多强调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较经济学界定更关注怎样的公司治理模式能有助于实现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价值研究

    与股东相比,债权人拥有的自由度小。债权人一旦投资,在公司正常运营中无权干涉公司的管理,债权人所承受的风险不亚于股东。所以,债权人在公司运营中以某一角色监督并参与公司治理是绝对必要的。

    (一)弥补债权人传统保护方法之不足,防止内部人控制、降低成本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提供了三种基本性保护方法:公司事务公开性原则的遵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贯彻以及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除此三种外,现代公司对公司债权人并无其他更多保护。为使自己权益得以更周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只能另辟途径,即以契约当事人身份寻求民法的契约保护。但不论是前后哪种保护,都不是积极和强有力的。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落到了职业经理人手中,在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为防止经理人员滥用手中职权,损害股东利益,就必须建立一种机制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衡,以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公司利润最大化方式行事。但随之而来的是“成本”问题。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为此提供了有效途径,如此能更有效地形成制衡机制,可以减少监督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促进公司利益关系和谐,践行法之公平理念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仅是出于对债权人保护的目的,还有更重要的意义是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平衡公司相关利益的需要,是公司进人长期的良性运行的需要。公司治理只有合理配置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实现权力分配和制衡的和谐,才能保证公司在稳定的基础上谋发展。其实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以及对职工、债权人利益的关注,就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价值追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具体体现。虽然就效率与公平而言,现代公司法强调效率的优先性,但公司法追求的效率决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诚如罗尔斯所言,“一个社会,无论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平,则我们不会认为它就比效益较差但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公司法律制度理应把公平理念追求放在重要地位,让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来,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公司的利益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

 三、我国公司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构想

    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就是要在公司的职能机构中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安排,并最终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本文对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提出如下立法设想:

    (一)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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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形成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公司财务在许多方面显示其不适应性,因而必须考虑其创新与发展问题。

1 财务观念的创新

1.1 泛财务资源观念

知识经济对企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影响是改变了企业的资源结构,并丰富了资源的内容。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企业必须确立新的“泛资源”财务观念,泛财务资源概念是对传统财务资源概念的延拓,从形态上划分,泛财务资源可以分为硬财务资源和软财务资源两大类。其中,硬财务资源是指客观存在的,在一定技术、经济和社会条件下能被企业利用的有形资源,其构成主体是自然资源和传统的财务资源;软财务资源是以智力为基础的或无形的资源,包括知识资源和时间资源等。

1.2 融智比融资更重要

从一般意义上说,软资源对硬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这个作用的结果又反馈于整个泛资源系统。软硬资源的这个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加明显。知识经济将战略性资源转移到知识、信息及其创新能力上来,软资源或知识资源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首位资源。有鉴于此,企业在理财时应确立“软资源第一”的观念,并通过合理的资金运作,培育和扩张软资源,以此优化企业资源结构,顺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

1.3 人本财务观念

人本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企业的每一项财务活动均由人发起、操作和控制的,其成效如何也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和智慧以及人的努力程度,因此,在财务上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贯彻“人本财务观念”要求做到:第一,增加人力资源投资,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质量;第二,推行财务分层管理和全员财务管理,实行民主式和参与式财务管理,提高员工对财务的参与意识;第三,加大软资源投资力度,为培育企业文化和良好人际关系创造优良环境。

2 财务目标的创新

从一般意义上说,财务目标就是通过合理地分配资源使其利用达到最优化。这里涉及三个问题:一是配置什么资源,二是将资源配置给谁,三是如何判断配置优化的实现。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财务目标体系结构的基本框架如下。

2.1 财务资源配置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硬财务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和相对价值下降,而软财务资源的作用和相对价值在上升。因此,企业的理财应在尊重硬财务资源在整个泛资源系统中的作用的同时,重视软财务资源的战略作用及其对硬资源的调控作用。

2.2 利益相关者——财务资源配置主体

在知识经济时代,财务资源配置的主体应是企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股东。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有不同的财务利益要求,投资者期望其资本有效增值最大化,员工期望其薪金收入最大化,政府期望企业的社会贡献最大化,公众期望企业的社会经济责任与绩效最大化等等。企业的理财应兼顾和均衡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利益要求,这样定位财务目标,既考虑了出资人的利益,又兼顾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既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又体现可持续发展财务的特征。

2.3 财务资源配置规则

财务资源的配置、开发利用与分配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种规则最基本的思想应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然而在现实中这两个方面又难以兼顾,要么忽视公平去获取效率,要么牺牲效率去实现公平。财务资源的配置规则可以作为一个体系来设计,包括社会规则、人的规则、经济规则、资源规则和环境规则等方面,为了便于操作,每一类规则还可以细分为若干细则。如果资源配置规则缺失,必然会发生利益相关者过度“拥挤”和“摩擦”的问题,最终将危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 财务治理结构的创新

企业治理的核心是财务治理权的配置,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变革与创新。

3.1 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财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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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财务治理内涵的理解,笔者比较倾向于衣龙新(2005)的概括,即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以股东为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的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财务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又强调了财务治理是对财权的合理配置,同时还突出了财务治理是为了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绝大多数财务管理学教材都认为,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财务管理是一项管理活动,其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和企业的价值。

从以上对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约定可以看出,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财务治理是一种制衡机制,其目标是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财务管理则是一种运行机制,其目标在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财务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财务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财务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财务奔向目标。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点,那就是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理论基础具有同源性(都以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为基础);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对象具有同质性(都涉及到财权问题);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具有体系上的统一性(同属财务范畴且都是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财务治理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框架和轨道,财务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务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财务管理学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财务治理的考量

“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这一概念特征决定了财务管理学的研究应从财务的二重性:经济属性(财务活动)与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相结合来进行考察。但现实情况是,传统财务管理学仅从数量层面来对财务的经济属性进行分析和论述,而对财务的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的处理这一财务管理的本质问题却一带而过。而财务管理作为一种综合管理,企业内部各种权利的制衡、责任的分担以及利益的划分,最终将以财务的形式体现。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光靠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是不够的,应注重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财务权利和责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财务行为规范等财务治理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当人们过于注重研究财务管理学的具体内容时,却忽视了一个对推进公司财务理论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把握财务管理学的特征。

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来观察,笔者认为,传统财务管理学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业财务行为视为一种把非经济动机排除在外的纯经济行为,较少关注制度与财务文化等社会因素对财务行为和财务效率的影响,而是把影响财务行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认同,致使制度无法纳入财务行为的解析框架,对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从而使财务管理学的构建日趋保守乃至封闭。第二,没有进行相关财务治理影响分析,因而产生对“财权配置”问题的轻视及与此相关的“内部人控制财务”,导致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监控的弱化及其财务利益的受损,致使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第三,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前提,必然形成对经济属性(财务活动)的过度关注而轻视其社会属性(财务关系),从而加剧财务冲突和财务道德的失落。

三、财务管理学再造:基于财务治理的创新

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特定的企业假设基础之上,企业的不同界定和企业特征的现实变迁都会对公司财务理论产生决定性影响。现有的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传统的企业特性之上,从总体上属于价值管理理论。诚然,企业作为系列契约的联结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联结以及实现这种联结的契约本身,而是在于形成这种联结之后的企业财务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财务关系。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和现代企业理论对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研究,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便成为当前公司财务理论的主要议题。现实表明,单纯从各自的学科出发独立研究财务管理或财务治理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学科发展和现实经济的需要。因此,财务管理学需要拓宽研究视野和丰富理论内涵,就必须与财务治理进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重新界定与企业财权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选择财务目标,建立和完善财务的导向机制,是保证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高效运行并实施有效对接的前提。近年来,财务管理目标的定位经过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发展阶段。但就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主流为非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法治建设处于起步期、商业伦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结构不太完善等现实背景下,新《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界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其资源供给者创造财富的受托经济责任,也是当代财务管理学教材普遍接受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理论逻辑性和实践有用性。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过分强调股东或企业价值的财务管理目标,势必会将非价值性的社会责任排除在财务管理目标之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东至上”的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被弱化的现状,以及企业是在复杂的、充满竞争的关系网络中开展经营活动的现实,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应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有利于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而且还使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得以有机结合,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由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总是与宏观社会的要求保持绝对的一致性。于是,国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许多场合无法完

全进行硬性规定。

这就需要企业的社会性目标,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这是由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任何企业都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若过分强调企业的经济性目标而忽视社会性目标,将会失去社会的支持,从而使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特别是随着SA8000在全球范围的推广和实施,企业重视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责任以及落实社会责任便有了最佳保证。这一坚持多边主义的理财目标,是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思想和目标相适应的。按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企业财权配置不能只考虑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每个利益相关者在企业财权配置中都有权享有相应的财务权利,有不同的财务利益诉求。此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相机财务治理,也应在财务管理学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视制度因素在财务管理学中的地位

内生于公司财务行为的制度因素可按财务活动的关系分为财务本体性制度和财务关联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国的财务管理学中,只是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税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散见于筹资、投资、收益分配和资产重组及清算等财务活动中,而对在性质上并不是财务性的却会对公司财务行为及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网络起约束和限制作用的财务关联性制度(如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伦理道德等)闭口不谈,这不仅背离现实而且还会把财务管理学引入歧途。财务管理学的再造,除继续重视和完善财务本体性制度对公司财务行为的规范约束,还应当重视财务关联性制度与企业财务行为之间关联性研究,这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引入财务关联性制度的研究,将有利于摆脱现有财务管理学“就财务论财务”的思维偏差,使财务管理学再造更具动态调整性和环境适应性。

(三)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

财务管理学如果只关注具体的资金运动而忽视在这一过程中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势必会导致资本运营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财务管理学再造就必须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目前的财务管理学中在阐述企业财务活动时,本能地运用了诸如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会计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来约束与制衡管理者,而对于内部控制这一影响企业命运的制度安排却没有片言只语,这与企业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极不相称。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融入财务管理学再造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公司的成本问题,仅仅靠制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恰当的激励机制能够通过委托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来,以财务治理的观点考察薪酬对公司财务业绩的敏感性渐成潮流。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股票期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有比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的法律框架等,而这些条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我们在财务管理学的再造中,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关注中国特殊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不能掉进“国际大厨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关注财务文化对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的作用

目前的财务管理学较为强调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会责任和道德品质等人类的一些基本价值在现代企业理财中倍受蹂躏而变得支离破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也日趋恶化,使企业无法实现全面、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学关注资本、成本、利润等本是应有之义,但影响和决定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为也不应该忽视,因为这有利于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企业财务文化是一种“内隐文化”,是企业为了实现财务目标而一贯倡导、逐步形成、不断充实并为全体成员所自觉遵循的理财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工作态度、行为取向和生活观念,以及由这些因素融会、凝聚而形成的整体财务管理精神风貌。财务准则有形而财务文化无形,但财务文化对企业的影响却无处不在。鉴于财务文化对企业竞争力所具有的原生性决定作用以及它所蕴涵的更为深刻的企业本质特征,要求人们在财务管理学再造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财务管理学再造关于企业财务文化研究,其最终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国企业特色、与中国企业协调发展的财务文化发展战略模式,从而更好地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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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社会的责任嵌入到公司治理制度的模式公司的治理是整个企业社会的责任制度顶梁柱,能够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放在最适合的位置,对组织合法性进行维护,并且可以用合法的管理,对财务制度效率进行改进。企业社会的责任主要有四个大的支柱:生态环境、利益的相关资本、人力的资本一级策略性的治理,并且高级的管理者和投资者要将集中精力关注核心的四个支柱,在整个企业社会的责任关系里面,企业要用良好策略去对能够杠杆化的人力资本、生态的资本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资本进行治理,这些资本都是共同作用在公司现在实际的价值以及公司未来创造价值能力。

(二)企业社会的责任嵌入到公司治理关系的模式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治理主要是要求企业按照社会责任经营的形式在社会契约的关系里面经营,其中每一项的业务都要按照社会的规范,有清晰道德的基础。将公司的治理范围拓宽以及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风险整合的基础之上,对公司的治理一系列的属性从整体上面去考虑。当然社会的责任作为整个公司治理过程中重要的维度,现在已经和公司治理各个要素相融合在一起,通常情况下,组织外部关系上面体现在对环境和社会负责,内部是对员工负责。整个企业社会的责任承若情况和董事的资格以及董事会执行的职能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社会的责任和公司的治理之间各个要素相互融合和渗透,将企业的内部资源利用和整合效率提高,拓展出能够获取外部的资源空间,最终形成动态能力和关系溢价的关系。

(三)企业社会的责任嵌入到公司治理统一体的模式将整个企业社会责任看成一个整体,对公司治理和社会的责任之间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整个公司的责任系统里面,治理公司和社会的责任是相互补充并且连续的统一体。误导性财务的报告以及不良的公司治理好比硬币的两面。整个企业社会的责任系统是连续整体,会随着公司压力增加而增加,作为整个连续题责任的系统从公司治理到公司业绩之间的移动,表明公司的责任系统是一个连续的统一体。在整个统一体里面,公司的治理是构成公司的责任模块基石,并且治理公司要承担公司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应该要承担的全部责任。该模式的背景下面,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的交界处就是企业的业绩,从一个方面看是整个社会责任的统一体在治理公司的时候有透明的机制,可以提供出可靠、真实的财务和非财务的报告,将社会需要主动满足,最终赢得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从另一个方面看,取得利益相关者信任能够对企业各种类型契约与人之间和做的关系进行巩固,最终将企业业绩提升。

二、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企业治理和社会的责任主要存在两种交叉的关系:第一个是公司的治理概念,也就是好公司的治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需要注意所有重要利益的相关者期望,保证公司能够对所有利益的相关者负责人。但是社会的责任利益的相关者方法就可以将整个企业看成利益的相关者里面核心的部分,企业需要对不同利益的相关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并且要能够通过利益的相关者支持取得价值的创造和持续的发展。第二个是狭义工资的治理概念,也就是公司的治理需要确保整个公司透明度、合规和责任,该理解会与社会里面维度相对应,也就是企业应该要对其内部的利益相关者问出与之相关的问题,例如教育和技能、工作的条件和安全、机会的公平与工人的劳动权进行调查,因为公司在治理的时候会有两种不一样的理解,所以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之间交叉的关系要求其企业要对相关的利益者承担受托的责任与道德的责任,该责任的行为对于整个企业最终赢得业务和对财务的投资者维持以及其他利益的相关者信用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社会的责任和公司的治理两种机制,现在逐渐被运用在对企业经营的战略调整的过程,因为企业好治理的机制能够帮助企业取得社会和顾客的信任,降低整个企业交易的成本,并且能够对企业和主要利益的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强化,最终获得共生的价值。

三、社会责任的嵌入企业治理价值

(一)加强整合财务政策资源的功能股东本位公司在治理的时候通常会更加注重金融性的财务资源运作,比如用财务的杠杆原理将债务的融资规模扩大,也可能会将企业社会的责任风险放大,最终使得整个企业的社会风险和财务风险出现共振的后果。社会的责任嵌入在公司的治理过程中,在制度上面要确保非正式的契约财务的主体谈判能力,其企业和其他不同类型利益的相关者之间形成关系性的财务资产,对资源进行整合出现双重杠杆的效应:在一个方面企业和各个契约者之间建筑互惠的关系,将财务的杠杆提高的时候,可以将财务的风险降低。在另一个方面,企业关系性的财务资产会和现在企业里面的资源进行非常有效的整个,将企业动态的能力声场,最终会导出企业关系性的财务资产对整个企业的资源之间杠杆的效应。

(二)扩展关系性的财务资产提供者控制权和所有权不同于债权人和股东提供出来财务的资产,关系性的财务资产通常是按照非正式的契约形成,相关的提供者收益权和控制权一般是取决其谈判的能力。并且谈判的能力变化外部上将企业合法性的管理体现出来,内部将董事会社会的责任功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股东的本位治理结构变为股东和企业各种各样利益的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均衡治理关系。其治理的结构非常具有多元化的导向,对董事会的性别比例进行明确,给外部的非正式契约利益的相关者将会作为代表,对整个企业中袋的财务权利听证的权利和决策咨询的权利,对整个企业财务的决策产生影响,并且确保能够对企业控制权和剩余进行有效控制。在整个企业运行的时候,多元化董事会是整个企业资产受托的管理人,基本的责任是有效运作企业关系性和可控性的财务资产,确保企业能够持续的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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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由于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随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公司治理伴随着“公司的触角”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角落,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治理所衍生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司公民、商业贿赂和企业伦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弄清公司治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对发展与完善和谐社会理论体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

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萌芽最早起源于多德(Dodd)与伯利(Berle)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战。但利益相关者作为一个明确的理论概念则是由斯坦福大学的一个研究小组于1963年提出的。他们认为,对一个公司来说,存在利益团体,若没有他们,公司就无法生存,这些利益团体就是所谓的利益相关者(stakerholders)。利益相关者的思想一经提出,就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迄今为止,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就已近30种之多。米切尔(Mitchell,1997)归纳了其中的27种,并将之分为三类:一是最宽泛的定义,即凡是能影响企业活动或被企业活动所影响的人或团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周边的社会成员等;二是稍窄的定义,即凡是与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人或团体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排除了政府部分、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成员等;三是最窄的定义,该定义认为只有在企业中下了“赌注”的人或团体才是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逻辑下对公司治理的分析

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认为,企业是资本家的企业,因为企业的财产是由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形成的,这些资本以物的形式沉淀下来,构成企业信用担保的基础,从而出资者承担了企业的剩余风险,那么理所当然的应享有企业的所有权,在经济学上就表现为股东权益最大化构成企业的终极目标。

杨瑞龙、周业安(1997)认为这种以股东权益为唯一标准的看法是基于物的财产权的认识。所谓财产权就是对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具有占有、使用、处置及收益等一系列权能,如果有产者把他们的实物财产投入到公司,那么公司财产的一切权益均属于股东。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组成的一个系统,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供应商、贷款人、顾客,特别是公司职工对企业都做出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企业经营对他们的影响和对股东的影响一样,因此,公司经营是为公司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为此,就应当让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所有权并参与公司治理。

威廉姆森则认为,公司治理框架中应该给那些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的人的位置,其中也包括雇员。美国普金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布莱尔(MargritM。Blair)强烈主张利益相关者应进入公司治理,其观点是: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企业财富创造性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与那家公司的持久的关系。认识到公司是一种治理和管理者专业化的制度安排,会促使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雇员、贷款人、供应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做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完全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与此类似的主张,认为应鼓励长期职工所有权,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应商、融资顾问、职工和社区代表等在董事会的发言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在现实中推动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199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通过,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当今企业和社会至少某一方面的主旋律。该法案指出,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治理的权利。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利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治理的原始动力;企业管理者拥有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雇员是公司的劳动力资源;债权人是公司发展的资金提供者;供应商是公司产业链中的供应链;顾客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外部依赖者;政府是公司税收政策的制订者;他们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在中国,由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很多公司把本应公司内部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公司内部权利制衡手段的欠缺也导致企业经营的效率低,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构筑一个由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和谐社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处理好社会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实现他们之间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所覆盖的主体范围包括在一个国家生活的全体国民和其他人的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的总和。如果把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建设和谐社会的范畴,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处理好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具有较高程度的重合度,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子集。

公司治理中的和谐社会建设问题

(一)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间的和谐

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和员工作为公司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协调他们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委托理论认为,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建立“股东-董事会-高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的有效和谐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仅是公司治理改善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和谐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问题,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员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管理层与员工的关系、员工是否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报酬等问题在中国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情况先出现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对立。

特别是随着员工自我意识的增强,员工要求参与公司管理以及获得公司尊重的要求将日益强烈,妥善解决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公司治理内部和谐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方面。

(二)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

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解决好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即解决好公司的外部治理问题。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以及生态环境等,公司与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已经被归结为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角度而言,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为满足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内在要求,对职工、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居民等所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责任。哈罗德•孔茨认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认真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其他主体的影响。最近几年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研究和实践,在使企业社会责任朝着可操作的方向前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在这方面影响较大的是SA8000,即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一个社会责任方面的认证体系,明确了社会责任规范,即明确提出了如何规范公司与顾客、供应商、环境、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SA8000对于建设公司及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引导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无论是协调公司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还是协调其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都属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当前公司治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公司治理,本身就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促进,公司治理自然地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内容。同时,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处理公司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社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理念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徐崇温.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M].重庆出版社,2004.

篇(9)

在参与全球治理概念的有关讨论中,我们认识到了“去语境化”(de—contextual—ized)的“概念阐释”所具有的循环性。概念都是通过社会互动以及在结构化的命题与反命题组成的框架中产生(或再生)出来的。因而,所有重要的政治学概念都会面临激烈的争论,而且对它们的理解无法脱离各种主观观点,这些主观观点要么丰富、要么混淆了这些概念的内涵。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科学对于获得知识无能为力,而是说无论我们获得何种知识,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具体的社会和历史语境。因此,对全球治理的反思不应该是对某种“正确”概念的毫无根据的或者徒劳无益的探求。相反,它应该是一种对它深处于其中的具体的历史语境(即多维度的全球化)所进行的探索。因此,我们这里将把对全球治理概念的讨论与来自非洲政治的经验数据联系起来。

本文的主要关注点是讨论下述观点:将发展中国家纳入全球治理视角是非常有问题的,而且这也构成了关于全球治理的理论争辩中的“盲点”之一。在大多数时候,“第三世界”国家在有关全球治理的理论研究中被忽视了,这一现象是明显而普遍的。许多人都会从这一前提得出以下结论:(1)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机制中缺乏代表权和影响力;(2)广义的治理不能应用于那些被剥夺了最低限度的公共秩序以及缺乏制度化的政治结构的国家,即德国学者迪特·森格哈斯(Dieter Senghaas)所谓的“第四世界”。不过,我们在本文中将要对这些论断进行批驳,它们很少获得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据的支持,也未得到深入分析,支持它们的科学文献也非常有限。

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

中被剥夺了权利吗?

事实上,尽管在全球政治经济中,权力和资源分配存在结构性失衡,但是,第三世界国家一直对国际体系(它被理解为由各个国家组成的体系)和跨国政治有着整体性影响,在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领域尤其如此。大多数较小的国家确实缺乏掌控国际谈判所需要的资源,特别是参加无止境的会议所需要的资金和合格人才;因此,它们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去影响谈判的结果,甚至被剥夺了参与权。然而,根据涉及的议题或问题领域的不同,情况也会存在显著的差异。比如,第三世界国家确实能够通过所谓的“伤害的能力”(capacity to harm)影响全球环境治理,也就是说,无论这种行为是一种深思熟虑的策略,还是那些未能提出适当的国家政策的“赢弱国家”(weak states)导致的后果,这些国家都可能会在遵守国际标准和规则方面行动迟缓,从而对多边环境协定的效力造成负面影响。

此外,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境谈判中所关切的问题在《福尼科斯报告》(The Foun—ex Report)中得到详细阐述,并且随后逐步被纳入到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的历届世界峰会的议程之中。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焦点是发展和减少贫困问题,例如千年发展目标。在20世纪80年代,议程实现了以环境为主导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这是发展中国家积极抵抗前一种议程的结果。虽然国际机制仍然偏向于发达国家,但没有30年前那么明显了:例如,当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在2012年后参与二氧化碳减排计划时,可以对相关减排政策进行修改,这现在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辩论的中心问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总部在1973年设于肯尼亚的内罗毕,部分原因是为了能够将发展中国家的关切考虑在内,当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1992年指导各国就《生物多样性公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行最终谈判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关切这一点确实在其中发挥了作用。同样,1992年成立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监督《21世纪议程》的实施过程,它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对“环保”非政府组织可能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施加不正当影响的担忧。

代表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77国集团”,尽管因为涉及超过130个国家而日益变得异质化,但它仍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保持了相当一致的立场。虽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以欧佩克国家和新兴国家为一方,以“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和欠发达国家(LDCs)为另一方,两者之间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利益冲突,但是,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令人失望的结果仍然是新兴国家(它们依旧声称代表着第三世界)在世界政治中影响力日益增加的明证。如果说非洲欠发达国家目前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中处于边缘地位,那么,其中的一些国家将作为2012年之后国际气候制度中的“REDD机制”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而卷土重来。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例子也同样如此,发展中国家抵制了由多数发达国家和环保非政府组织所提出的严格遵循环保主义的议程(其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并且强调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视为发展的途径。77国集团的核心国家通过与欧盟联手成功达成了有关生物安全的《卡塔赫纳协议》,该协议规定的程序的严格程度远远超过了美国领导的“迈阿密集团”

(最大的粮食生产者)最初认为可以接受的程度。

发展中国家也能够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框架内影响各种决议(例如,有关非洲大象或红木的决议),其方式主要是建立更加强有力的联盟和在后续的缔约方会议中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议程。经过77国集团的艰苦游说,《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终于在1994年得以通过,它关注干旱和半干旱国家的困境,优先考虑非洲的发展,将消除贫困纳入其议程,而且该公约由非洲专家为首的秘书处来负责。发展中国家从而成功地宣扬了它们要求纠正全球经济不平等的观点,尽管这种纠正在某种程度上要以牺牲短期效率为代价。虽然有几位学者的结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多数环境公约的实际内容影响有限,但是其影响也已经比人们通常所认为的要更为重要。

这种影响不仅局限于环境问题以及所谓的“软法”(son law)领域,也日益扩大到贸易谈判当中。在2003年的WTO坎昆会议上,第三世界国家组成的联盟成功地阻扰了多哈谈判进程,迫使经合组织国家在新部门实现贸易自由化之前先在农业补贴问题上做出更大的让步。而且,并不是所有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都有利于西方国家。尽管权力失衡的局面仍然继续存在,但是那种经合组织国家完全可以强行决定各种协议条款(就像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战后《布雷顿森林协定》那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从这方面来看,如果南北双方在一种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形成过程类似的“双重加权多数决定体系”(Doub-le—weighted majority system)中在决策方面势均力敌,那么,建立一个强大的世界环境组织就可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不过更为可能的情况是仅仅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进行升级,而这种升级并不会改变权力结构的失衡,这种失衡曾使得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来推动一种“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尝试彻底失败。

在本文简短的分析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到非国家行为体。诚然,国际机制与大多数跨界治理网络都由属于“第一世界”(即经合组织国家)的社会行为体所主导。如果我们关注规则的制定而非仅仅是规则的执行,那么,这一点就会更加明显。当然,在发展中国家,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日益增多,不过它们主要活跃在执行层面。然而,越来越多建立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运动参与到反全球化运动中。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往往与发达国家的发展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建立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结成伙伴关系,有时这些创议能在某些特定的领域对它们本国政府的政策产生反馈效应。由于国内的政策对国际环境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并且由于第三世界国家通常在这方面表现不佳,所以,强调非政府行为体作用的治理视角就显得日益重要。

只要涉及环境危机问题,多维度的综合治理(即在不同的空间和政治维度下的政府和非政府行为体之间建立联盟)就可能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那种脆弱的制度背景下,跨国公司的行为准则及其在企业社会责任(CSR)方面作出的有效承诺可能会比那些欠发达国家政府的改革(这种改革是极其必要的,但依旧遥不可及)产生更加直接的。即时性影响、这种改革列入西方发展机构的议程中已经超过20多年时间了,但仅仅是徒劳。全球治理的概念强调有限的,也就是说,在这一世界中,各国政府所能控制的决策领域正在不断萎缩,尽管一些政府有时试图重新获得这种控制(例如中国为控制互联网所做的努力)。因此,全球治理提出有必要去分析那些决策得以产生以及规范和标准得以传播的过程。

例如,不存在任何关于森林问题的政府间机制,因为主要利益相关者拒绝了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但是,存在一种热带森林治理形式,它具有各种类似于认证系统的机制,其目标指向一种更加可持续的资源管理,尽管这样的前景仍然很遥远。全球治理的行动创议使得各种社会行为体可以解决各种政策问题,而不必依赖于一直在拼命争夺政府控制权的政治企业家们的善意。有时它正好能够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公民社会反对专制、腐败的统治者的要求。因此,第三世界国家确实在全球层面的环境治理中发挥了作用,而更为重要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是全球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第三(及第四)世界一直就

被排除在全球治理之外吗?

森格哈斯等人认为,第三(及第四)世界缺乏“全球治理机制在本地层面真正进行运作和实现其有效性所需的基本前提”,所以相关争论一直存在。第三世界的“准国家”(quasi-states)为了自己的生存和政治精英们的福利而需要依靠它们与外部的联系,但是大多数“赢弱的”国家无法履行现代国家的传统功能(即保障公共安全和对领土的控制),更不要说提供公共服务和适当的政策。这些国家独立以后,本地统治者的新型世袭统治导致了经济的崩溃以及“去制度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换句话说,这些已经崩溃的或者说很大程度上“运作不良的”国家都被视为没有参与全球治理。

然而,这种观点体现了对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提出的“没有政府的治理”这一视角的过于狭隘的理解,隐含着将全球治理简化为国际性机制或准机制以及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系统和各种负责公约的缔结和实施的秘书处)的相关活动。顺便说一句,对治理所作出的这样一种最小定义将支持那些怀疑治理概念在分析国际关系中的有用性的人所提出的“太阳底下无新事”的观点。相反,这些国际组织之所以属于全球治理的领域,除了考虑到它们跨政府间的性质,也是因为它们与非国家行为体的相互影响,或者因为它们促进了其特定的组织利益。总之,真正重要的正是它们“超越国家”的性质。

根据罗西瑙的研究方法,全球治理包括各种社会单元的治理,可以小到最小的单元(包括家庭),大到作为一个整体的全球,只要这些社会单元与跨国的趋势和行为相关。即使是在那些从西方的角度来看毫无希望的“已经崩溃”或“失败的国家”中,也有某些特定形式的社会政治规制在发挥职能,这些职能在其他国家可以由政府更好地履行。认为那些正在崩溃的国家有可能回到前殖民时期的“传统”社会秩序的假设纯粹是一种幻想。那种“即将到来的无政府状态”以及剧烈的、元法无天的暴力,其实是我们现代性的一个部分。因此本文认为,从根本上将第四世界排除在全球治理之外,或者说将其从研究探索的雷达屏幕上删除,可以说很大程度是一种误导。

西方人所认为的“无治理和失序”只是反映了一种对治理和秩序的种族中心主义的认知,以及我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底层现实的无知。例如,无政府的、在经济上被边缘化的国家(比如今天的索马里)可以与世界经济相联系,也与全球安全议程等相联系。正因为如此,美国军队重新回到了这个“非洲之角”。所以,15年以来,即使在最恶劣的战争期间,索马里仍然在出口牛羊以及各种战利品;进口货物通过索马里的海岸偷偷进入其内陆腹地,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开了海关和税收,而索马里最富裕的贸易商们则在迪拜炫耀着他们的财富。索马里一直像从前一样通过其怪异的方式与世界经济发生着联系。虽然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非洲的国家,在世界劳动分工、全球贸易、私人投资等领域处于边缘地位,并且在全球治理结构中未得到充分的代表,但它们确实给一个全球化的世界带来了重大威胁。因此,我们需要研究这些“国家统治有限的区域”的治理,而不是将它们排除在外。

此外,也正是在缺乏有效政府(即“政府通常无法进行等级制统治”)的情况下,治理机制会在社会上脱颖而出来填补这一空白,而不仅是一种被优先选择的公共管理手段。在缺乏有效政府时,某些特殊的社会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可以弥补国家官僚机构的缺失。例如,索马里在1991年之后没有银行系统在运营,有一些贸易商就重新发明出方法来处理大宗现金的使用、货币兑换以及跨区转账,而另一些人提供了私营的电力供应网络和小型的电信服务,以弥补公用事业的缺位。

公共职能的极端私有化导致了自下而上的对和平和稳定的需求,因为没有和平与稳定,投资就不可能获得回报。同时,传统的“长者法庭”(Guurti)得到复兴,以处理私人纠纷和维持秩序。当长者法庭也未能阻止暴力犯罪发展的时候,所谓的“伊斯兰法庭”将会取而代之。然而,索马里缺少一个在国际上得到认可的中央政府,这导致人们未能正确看待这些发展。外部力量(埃塞俄比亚、肯尼亚、美国和欧盟等)一再试图通过使用金钱和武力来强制索马里重建一个中央政府(如目前的过渡联邦政府),但其努力都失败了,这其实正好说明了对非正式机制的忽视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在发展中国家由私人行为体发挥治理功能的例子包括各种形式的非正式经济、集体储蓄和融资方案,例如西非的家族式或以部落为基础的唐提式(tontines)养老金制度,或者广受欢迎的银行系统之外的国际资金转账体系。一种治理方式可以将那些由社会行为体倡议或者控制的管理进程考虑在内,这些社会行为体并不是合法的权威,他们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于政府官员的方式。在全球层面的更广阔图景中,权力领域处于分散状态,因而上述治理方法适用于这一情况。

四、结论

篇(10)

一、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一)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治理(governance)一词,由世界银行于1989年率先使用,已经成为政治和管理领域中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主题为“教育治理:透明性、实施性和有效性”的国际会议,会议特别指出,教育治理主要是指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组织统筹合作、各尽其能,从而实现对公共教育事务更好地进行控制和引导。与传统意义上的教育管理相比,教育治理的内涵更为广泛,其不仅包括政府维度的教育行政,更包括非政府机制,特别是各种相关的全球性和区域性教育组织的管理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在此基础上,UNESCO的《2009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将“教育治理”作为世界全民教育发展新的关注点。报告提出,教育治理问题是全民教育发展的症结所在,相关问题主要体现在教育资助治理、学校管理治理、师资治理以及教育治理规划等方面。优化教育治理与切合实际的教育政策有助于加强问责,扩大参与,促进教育公平。改善教育治理的路径是,加强教育政策性引导,重视教育投入的数量与公平;学校要保证并提高教育质量,妥善处理公私合作关系;加强教师治理,支持学校发展;在教育治理规划与发展战略间形成一体化措施[1]。

2011年,OECD教育研究与创新中心启动了“治理复杂教育体系”的研究项目,项目指出,所有OECD国家的政府都面临管理日益复杂教育体系的挑战,因此,需要发展一种有效的治理体系来应对这种复杂性,并为治理主体提供相关知识,使其作出科学决策。项目指出,从概念的角度来说,治理是指在一种没有一个单独主体进行绝对统治的背景下,共同治理社会的过程。教育治理包括国家和机构层面的,对教育政策发展、实施和评估的结构、关系和过程,其由一个复杂的网络组成,这一网络包括法律框架、教育机构及其与整个体系的关系、分配给教育机构的经费以及这些经费怎样以一种有效的方式支出,还有控制和影响相关教育行为的一些不正式结构和关系。

对于OECD国家来说,怎样在日益复杂性的背景下,实现教育体系的国家目标,是教育治理的关键因素。对此,这一项目主要关注如下两个关键环节:治理机制和知识选择。其研究重点集中在如下两个问题上:一是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对于复杂教育体系是有效的?二是什么样的知识体系对于实现复杂教育体系的有效治理是必要的?

在此基础上,如图1所示,OECD提出了治理的三个关键因素:确定优先领域,制定政策发展领域,落实责任,这三个要素都是由非线性模式联系在一起的独立现象。这一研究项目主要关注如下三个问题:中央水平的政治决策者怎样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设计、组织及实施对教育体系的管理?多个层面的利益相关者怎样在多层面背景下组织、促进教育政策的实施?中央和地区及地方层面的利益相关者怎样在对教育体系的管理中进行互相交流[2]?

图1 OECD“治理复杂的教育体系”项目提出的治理框架

(二)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瑞士教育、研究与创新部指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治理是指将政策、机构和人聚到一起,在多个主体间促进协商过程的一种战略管理体系。换句话说,每个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政治治理都是社会和经济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政策制定者、公民社会和私立部门都对不断变化的培训条件实施稳定的影响。职业教育治理体系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尽早发现各个主体间利益的不平衡,并使职业教育体系适应不断变化的背景[3]。

非洲教育发展协会(ADEA)认为,职业教育治理需要解决如下三方面问题:政府机构怎样共同承担对于职业教育的责任;为促进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协调发展及职业教育机构与外部利益相关者间的交流与合作,政府机构设立了哪些国家交流、合作与协调机构;是否形成了对整个国家职业教育总体供给情况的衡量指标体系[4]。更明确地说,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关键要素包括职业教育职责的分配、交流、合作与协调框架,以及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2012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中国上海召开了第三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大会工作报告《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转型:培养工作和生活技能》提出,善治是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系统进行成功改革的一个明确先决条件。职业教育善治的关键是如何改进协调,让广大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并且根据充足的信息确定优先事项和确保问责。

总体来看,从概念的角度来说,“治理”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条件下,多元利益主体围绕共同目标协调互动的过程。区别于传统自上而下、一元单向的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的要点在于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各主体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目标及行动方案。因此,在治理理论视野中,不仅要求中央政府而且要求地方政府、各级教育行政官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都参与到职业教育决策之中。

二、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模式与实践策略

(一)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主要模式

根据目前相关学者的研究,西方公共教育治理经历了“规制型”“市场型”“服务型&rd quo;三种治理范式的演变,每种范式在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工具、治理能力方面都有所不同。“规制型”治理范式遵循国家逻辑,强调教育公平,主张政府全程控制教育发展过程;“市场型”强调市场是公共教育发展的主导力量,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和激励,才能提高教育绩效,并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服务型”治理范式强调通过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逐步建立一种新型的公共教育市场,严格界定政府在公共教育领域的干预范围,通过政府解制以推动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教育服务[5]。

图2 欧洲培训基金会提出的职业教育多层治理模式

欧洲培训基金会通过对国际社会职业教育治理实践的研究表明,基于利益相关者间有效、包容、横向和纵向交流的多层治理模式,非常有利于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和体系的效率、效力、一致性、透明性和落实性。让一些国家层面之下的实体或地区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管理,以及确定市场对人力资本的需求,更加有利于促进地区层次的经济增长,并实现地区劳动力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匹配。这一模式的具体机制如图2所示。

图3 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四种治理模式

英国行业协会的研究认为,从实施的角度来说,职业教育治理机制的建立是在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及特定主体间建立明确交流及合作机制的过程。这些主体包括政府或教育管理者、教育与培训机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合作伙伴(雇主或工人利益组织,如雇主组织或行业协会)等,这些主体的一方是职业学校和教育管理者,另一方是以雇主和员工组织为代表的社会伙伴,其关键是在这些主体间形成有效的交流方式。从这一角度而言,如图4所示,职业教育的治理模式分为如下四种:一是自由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利益相关者间的协调机制较弱,职业教育机构和劳动力市场间通过市场信号进行直接反馈;二是计划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职业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间的正式联系或交流较弱,并主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交流;三是参与模式,主要特征是职业教育的各利益相关者或社会合作伙伴间已经形成特定的交流与作用机制;四是协调模式,主要特征是社会合作伙伴是职业教育更新过程的重要驱动者,并全面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   [本文转自DylW.Net专业提供写作本科毕业论文和学前教育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Www. DylW.NEt点击进入DyLw.NeT 第一 论 文网]

从实践的角度来说,研究指出,奥地利、丹麦、德国、荷兰等北欧国家实施的以“集体技能形成体系”(collective skill formation systems)为特征的协调性治理模式(coordinated model)是最有效的职业教育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注重社会合作伙伴对职业教育实施的参与,积极加强相关治理主体间的交流对话。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有效、透明的交流过程;利益相关者(社会合作伙伴:包括政府,以雇主协会、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合作伙伴,职业学校,企业等)间广泛参与、包容性与合作机制;研究本位的决策过程;开放性、反应性、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更新、调整职业教育的供给模式、课程和资格等,实现职业学校与劳动力市场需求间的有效匹配。

图4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协调性治理模式

德国波恩大学Werner Eichhorst等对世界范围内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后也提出,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治理模式运行效率是最高的,具体如图4显示。其主要特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课程和教学内容的社会适切性,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雇主、社会合作伙伴和教育机构都参与到课程开发中。二是与劳动力市场建立并维持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了雇主对职业教育体系的持续反馈机制。三是职业教育机构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具有必备的教学设备设施及受过良好培训的教师。四是在培训机构间创立了有效的竞争机制,激励职业教育机构的有效运行。五是建立了完善、严格的资格认证和质量保障机制,能够维持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质量。六是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开放、逐级晋升的教育路径,在职业教育机构中获得的能力和资格与在学术教育路径中获得的资格具有可比性,学生可以在两个体系间实现有效转换[6]。上述因素也都是高效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

(二)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实践策略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主题为“教育治理:透明性、实施性和有效性”的国际会议,在会议最后形成的建议中,为各国改善教育治理、实现更好的教育结果提出了十方面建议:把政府权威部门的教育管理责任下放到地方和个体机构水平上;在利益相关者间建立有效的政策协商机制;形成教育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体系;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配备充足的资源;发展不受政党政治约束的教育治理体系;把学校作为行动的核心;促进专业治理能力的发展;支持教育专业发展及其收入的提高;增强所有层次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加强伙伴关系的构建。

2008年,澳大利亚技能署《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的未来治理》的报告。报告提出,为确保对技能挑战作出有效回应,在发展有效的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过程中,需要着重考虑如下几点:一是形成明确的国家目标和政策领导力,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在一个全球竞争的环境下运行,为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加强一种集体性的国家目标发展,形成国家标准、劳动力规划、与行业新的合作关系,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路径。二是确定或分析技能需求,形成经费拨款框架。三是有效管理和分配公共经费。四是运用系统的信息进行体系改革和发展。五是建立高质量的国家数据基础,促进相关决策。六是加强优异性、一致性和无缝的规范管理。行业和消费者参与对于国家培训体系的主流化、一致性和优异性是非常关键的,要通过这一点促进对于职业教育与培训服务的机会、信心和适切性[7]。

根据相关国际学者的研究,美国职业教育治理的基本架构是:地方教育机构负有治理公共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主要责任。但地方教育机构要在州立法和规定的框架下运行,而州的相关立法又受到联邦立法的严重制约。联邦政府向州提供支持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的资金。为获得这些资金,州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交相关计划,明确为实现联邦法律的目标,怎样运用这些经费。然后, 州再要求地方机构提交运用这些经费的计划。此外,政府资助之外的技能培训主要由由联邦劳工部下设的学徒制办公室等部门实施[8]。

欧盟用高质量、有效、吸引力和适切性来描述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良好发展状态。欧洲培训基金会提出,治理与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的总体运行绩效高度相关,治理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2011年,欧盟的工作报告《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领导力》提出,欧盟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治理呈现如下趋势: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通过一系列广泛的活动及责任分配合并成更大规模的机构;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能下放到地区或地方政府、学校委员会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努力增强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自主性;从关注输入因素(注册和参与、项目的学制和性质)转向日益关注质量保障、学习结果或成果[9]。

英国行业及技能协会的研究认为,国际职业教育治理的普遍策略有:一是通过建立行业组织,在雇主、地方政府及教育机构间加强合作伙伴关系,在地区水平上为企业及雇主提供一个参与职业教育的平台,帮助发展相关的培训策略,以有效应对地区产业需求。二是建立对职业及相关技能进行认证的明确指标,并使这些指标获得广泛认可,从而吸引更多的学习者参与职业教育。三是政府提供对劳动力培训的经费激励,加强对与重点产业相对应职业教育领域的投资,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和大学在重要行业采取集群行动,促进相关行业的创新和就业。四是加强对学生的生涯支持和指导,并使雇主积极参与,帮助学习者实现特定的就业目标。五是政府制定积极的产业发展战略,把教育及人力资本作为产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特别重视对中等后职业教育机构的投资。

2012年,UNESCO通过对世界各国若干旨在改善管理的政策办法进行梳理认为,如下策略是各国职业教育治理的普遍策略:将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纳入一项战略;使利益相关方结成积极的伙伴关系;决定是否下放权力,以及如何下放;审查并改革资历认证制度;开发质量保障程序;为制定政策改善证据基础;将政策框架与实施战略挂钩,以实现改革。

总体来看,密切联系企业和地区经济体,与地区经济体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劳动力组织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设计及实施,这些是实现高效职业教育治理的关键。

三、结论与启示

总体来看,虽然各国对职业教育治理概念理解和具体实践策略上有所差异,但建立社会合作伙伴多元参与的协调性治理体系是国际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经验和趋势。如欧洲培训基金会认为,“职业教育治理”是基于各个层次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设定目标体系、实施并进行监控的职业教育决策管理的一种模型。职业教育治理的目的在于加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改进政策的问责制、透明度、一致性、效率和有效性。OECD提出,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建立的关键是职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及特定主体建立明确交流及合作机制的过程,其主要特征包括:高质量的教学及培训水平,积极的产业政策,灵活的培训和生涯路径,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积极投资。根据国际社会的相关经验,这一高效治理机制建立的关键有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政府层面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职业教育决策或咨询中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给予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加强职业教育机构间及其与工作组织、行业企业的交流对话,形成关于未来技能需求的有效、透明、灵活、开放的交流传递机制。

其次,从职业教育自身的特征来看,作为与劳动力市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教育类型,行业企业参与是职业教育治理的重要特征,职业教育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方联动。行业企业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平台来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在实质上影响着职业教育从决策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因此,准确定位各级政府、高职院校和社会,特别是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权责和职能,理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国际高效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的共同特征。

根据国际社会高效职业教育治理的标准,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主要存在如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仍然以政府的行政管理为主,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体系,特别是行业企业等社会合作伙伴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机构和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的基础;二是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基本制度建设不完善,如招生制度、资格框架制度、经费拨款制度、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和反馈制度等,不利于职业教育综合治理能力的提高。

基于我国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发展面临的问题,借鉴国际社会的经验,现代职业教育治理是一个系统的战略发展和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必须要有一整套完善的国家政策、制度加以支撑。因此,未来急需设计和建立一整套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操作性,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和实施的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促进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社会合作伙伴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治理,以实现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职业教育的格局。

参 考 文 献

[1]EFA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2008[R]. Paris: UNESCO, 2007: 21.

[2]Governing Complex Education System: Framework for Case Studies[Z].OECD,2011.

[3]Federal Department for Economic Affairs, Education and Research EAER,State Secretariat fo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SERI Project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Call for Tenders for Leading House “VET Governance”[Z]. Bern, 16.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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