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探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4 16: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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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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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为企业的平等竞争营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其实施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人在合法的情况下,运用税收、法律、财务管理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收成本,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探究企业所得税筹划能够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的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 新所得税法的内容及税收筹划原则

1. 变革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科学地划定了纳税人,包括企业和获取收入的经济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方面体现出公平和统一,新税法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这种税率的确定主要考虑到我国企业、经济组织的竞争力以及周边国家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方面,对企业实际发生各项支出的扣除政策实施了规范统一,对企业实际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同时,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以往实行的地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能够给企业带来激励,抑制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为适应当前企业的发展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样就能够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扶持一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为减少企业的不合理避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做了反避税条款。

2.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

(1)可行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依据纳税人的自身情况进行,在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的流程上,应该是顺利获取会计凭证、调整会计账项,完成纳税申报表。(2)有效性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达到优化税收、节约税款的经济目的。企业所实施的税收筹划需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在遇到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目标相矛盾时,应以企业的发展战略为主,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3)合法性原则。企业实施的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税法范围内实行,同时要符合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的经济法规,企业税收筹划要随着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4)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即企业的税收筹划所降低的税收数额要大于企业在执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的费用成本,这样才能使企业获得收益,企业的税收筹划才能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新企业所得税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流程

1. 整理企业税收资料

为进行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应首先搜集和准备有关税收资料,以备参考。企业应查阅整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规资料、会计准则和法规资料、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等。

2. 制定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比较详细的、容纳各类因素的纳税方案。企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应先设定提供给企业参考价值的规划,具体应含有向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内容和企业的参考的内容,如企业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税收的计算,企业税收筹划的因素变动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

3. 税收筹划方案的确定和落实

企业税收筹划部门可以制定几个税收筹划方案,然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原则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筛选可以按照以下因素进行,该筹划方案的选择能够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税款,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降低执行税收筹划的成本;或者该税收筹划方案便于工作人员落实。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1. 筛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新税法下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固定资产折旧核算,以使得企业成本在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所选择的折旧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5]。为减轻企业税负,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企业采取直线摊销法使其承担的税负最轻。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这样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的利润与纳税相匹配,当企业前期利润少的时候,相应的纳税也少;后期企业的利润多,纳税也会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功能,减轻企业压力。

2.采用合适的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企业的运营费用将影响到企业成本的大小,而影响到企业利润。企业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法来计算运营成本。这种费用摊销方法需要遵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条款。按照这样利润进行征收的应纳税额,才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3.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下,有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开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以免征所得税3年。因此,企业在招聘新员工上,应选择适当的从业人员,以达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 选择投资的地区和项目

企业应选择税负相对较低的地区作为投资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仍存在税负的地域上的差别。因此,企业所投资的地区应根据优惠的税收政策,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企业还应选择具有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国家对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保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选择税收优惠的项目进行投资。

5.选择合适的材料计价方法

企业的材料费用应选择合适的计价方法计入成本,这样可以得出当期成本值的数额,而获得企业的利润,最终得出企业所得税额的数量。根据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采用那种计算方法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应遵守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企业选定了某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就不应变更。

五、 结论

当前,企业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企业应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可以投资于税收优惠项目,如农业、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资。企业自身应创造条件去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而对于优惠项目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税法以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同时企业选择就业人员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扩大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的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应做好业务招待费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可以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办公费用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达到有效的税收筹划。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应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投资地区和项目。因此,企业只有实施有效税收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朱静玉: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 会计之友(中旬刊), 2009, (06)

[2] 兰培晶: 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J]. 财经界(学术版), 2008, (08)

篇(2)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合理的纳税方案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财务谋划和对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在当前蓬勃发展的市场环境下,我国企业所具有的理财环境以及决策权力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并因为其自身税收机制的提升使其税收筹划工作成为了企业日常开展财务决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减轻所得税税负,充分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照顾,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和筹资成本,控制企业财务风险,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开始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的确是为了少缴税或缓缴税,但企业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企业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正是利用国家的税收调控杠杆取得成效的有力证明。也就是说,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合法收益,因此,纳税人就更愿意选择合法的税收筹划,而摒弃违法的偷税、逃税和避税等行为,有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

(二)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优化企业税负

企业作为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重要纳税人,想要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就需要能够在保证总收入的基础上,尽量降低总支出。而税务的支出就是企业的其中一项日常经营支出,如果其数值减少,则会直接缩减企业当期的现金流流出,从而减少企业的现金约束,进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也就是说,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能够提高企业自身资金利润率,还有利于企业资金配置,优化税收负担结构,同时为企业的偿债能力提供了更高的保障。

(三)有利于国家贯彻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增长

从长远和整体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因为国家在制定税法时,为了体现产业政策或其他特定政策目标,发挥税收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调控引导作用,有意地使税负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之间有所区别,这就为纳税人提供了优化纳税方案的种种机会。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其结果既可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又可促进落后产业或地区的发展,创造出更多税源,扩大税基,从而增加国家收入。另外,实施税收筹划也有利于国家外汇收入的增加。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经济活动日益广泛,我国在国外的投资也急剧增加。目前我国海外企业不仅数目多、规模大,而且遍布世界各地,存在着巨大的税收筹划潜力。如果这些海外企业都能自觉地或委托一些相关合法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减少国外税收款支出,无疑可以为我国增加一笔相当可观的外汇收入。

二、企业如何进行有效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论从内部财务管理政策的选择还是外部经营环境来看,企业均可以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下面将通过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两大重要纳税因素来提出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降低所得税税率的纳税筹划

在税基固定的基础上,想要减少税收负担,则要通过降低税率来达到减税目标。A. 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低税率行业进行投资来实现减税。目前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比正常少缴10%。为了鼓励和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乡村推广站、林业站、福利生产企业,均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投资交通运输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B. 不同纳税人的规模征税率不同。新的税制下,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不仅可减半征收,还享受20%的低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C. 企业还可选择低税率地区进行投资和纳税。国家出台了广泛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中小企业具有重要的节税作用。为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产业发展,国务院对西部12个省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低税率缴纳所得税,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利润空间。

(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因此,通过多角度、多思路和不同方式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种纳税筹划策略也是实现减少税负的重要途径。A.利用收入确认时间不同进行纳税筹划。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确认的收入时间不同,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影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通常采取现销方式的,结算方式是直接收款,收入确认时间是收到销货款或拿到相关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客户的当天;赊销方式收入确认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时间;订货方式收入确认时间是货物交付完毕当天。企业可通过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来控制当期的总收入,特别是通过推迟确认临近年终时所发生的销售收入时间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收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实现少缴税目的。B.企业还可以通过增加抵扣项目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国家最新出台的关于加速折旧的政策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关注目标。企业可通过缩短年限或变更折旧方法来提高资产折旧速度,即企业当年的确认的折旧额会随着增加,应纳税收入的抵扣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从而缩减应纳税额,达到筹划目的。C.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法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地说,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末期根据企业经济运行的状况作出正确判断,选择下一年度对企业节税有利的计价方法。一般情况下,在通货紧缩时,表现为物价水平、材料价格下跌的趋势,这时最好采取先进先出法,增加当期成本,从而减少当期所得税税额。企业存货计价方法一旦选择很难变更,即使变更也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中注明变更内容,最终实现合法合理税收筹划。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分析实施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纳税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节税功能),其实也就是国家税收法律存在着税收漏洞,纳税人通过学习专业的财税知识,针对税收漏洞获得了合法的避税机会。从另一方面来讲,与税收漏洞共同存在的就是税收陷阱,纳税人一旦落入陷阱,就有可能多缴税,甚至出现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因此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纳税人在实施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正面地全方位分析风险,合理避开纳税陷阱,严格控制税收筹划的各个环节,做到不涉及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二)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的专业素质,培养优秀的税务会计师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二大税种,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它作为企业税负的一个主体税种,可以说占据了企业利润的很大一部分,长久以来所得税一直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核心所在。从税收筹划理论的角度出发,税种的复杂性越高,税收筹划的空间才会越大,因此,对纳税筹划人专业素质要求就更高。企业要定期对财税人员进行培训,或者供员工赴海外进修等机会,培养出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税务会计师团队。只有这样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除了保证具有一定的收益外,还能够有效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盖地.避税与特别纳税调整[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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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合理规划涉税的经营活动,如投融资、生产销售、会计核算等等,达到为企业节税、减轻税负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理财活动[1]。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具有现实必要性[2]:

1.1 降低成本的需要

企业的税负是企业的一项外部成本。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税负是一项净流出,对企业净收益的影响是负的。而所有企业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因此,减少税负支出从而降低总成本是必然的选择,税收筹划可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降低税负成本的要求。

1.2 降低风险的需要

减少税负的方式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通过偷税、逃税、漏税的手段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不仅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从而使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并没有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所以,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技巧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节税,是既能降低成本又能降低风险的最优选择。

1.3 财务管理的需要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理财活动,从广义的角度说,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不仅是研究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的过程,更多的是通过合理安排企业的投资、筹资、经营以及会计核算活动来节税的过程,因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3]:

2.1 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即为合法,如果筹划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即构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法的规定不仅包含了纳税人的各项权利,也包含了纳税人需要承担的各项义务,通过权利义务的对等保障了我国税收活动的正常秩序,也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因此,作为纳税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遵守税法的各项规定。

2.2 全局性原则

企业的纳税行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企业的所得税是企业众多应纳税种中的一种,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如果不综合考虑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不平衡企业所得税与其他应纳税种之间的关系,就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企业的发展需要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共同指导,这就要求所得税筹划要兼顾企业的长短期目标,不能仅考虑企业眼前的效益而牺牲长远的发展,也不能一味地追求遥远的长期目标而不切实际,要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协调的筹划,使所得税筹划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相一致。在所得税筹划过程中,企业是以如何使所得税税负最低为出发点的,这就有可能出现在所得税降低后其他税种税负增加的情形,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将所有税种作为整体予以考量,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最终目标。综合来说,全局性原则要求企业以全局性的视角开展筹划活动,使企业兼顾长期和短期利益、兼顾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负担。

2.3 风险性原则

相比普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大,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更高。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需要较大规模的投入,因此,当企业经营风险较高时,企业有可能获得较高的回报,但也有可能使企业陷入更严峻的困境。在这样的内外部环境中,所得税筹划也相应的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企业在高风险下获得了高收益,那么筹划的重要性也随之提高;如果企业在高风险下陷入了亏损的泥潭,那么筹划是否得当极有可能影响到企业是否能继续生存。因此,企业经营风险带给所得税筹划的风险,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应适应企业的内外部环境,通过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筹划降低企业的整体风险。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筹划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具体的策略来进行[4]。

3.1 身份认定

我国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规定了许多优惠条款,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条优惠政策的实施是建立在企业的身份认定基础上的,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才能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我国税法对于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提出了六个不同方面的条件,包括自主知识产权的占有、产品服务的范围、技术人才的比例、研发费用的规模、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比例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指标。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首先对照以上六项标准,调整企业的各项指标,使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身份,具备享受优惠的资格。

3.2 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另一重要方法是通过解读相关政策,开展优惠政策所涵盖的经济活动,以此来享受纳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国家颁布了许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对在特定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给与了相应的优惠。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企业从事某些经济活动,国家对企业的某些特定经济行为给与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又如,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3 收入筹划

收入筹划的关键在于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而收入是构成应纳税所得的主要部分。如果收入于当期全部实现,就于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所得税;如果收入无法于当期全部实现,或者收入于以后期间实现,那么对于当期应纳税所得来说,相对地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来实现不同期间的纳税需要。

3.4 成本费用筹划

企业的成本费用对于企业应纳税所得是抵减效应,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应尽可能地提高可抵扣的成本费用支出,或者通过成本费用的不同摊销方法来达到期望的纳税安排。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在其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 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 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摊销。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特定人员的工资薪金进行加计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这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多聘用残疾人员,可以达到一定的节税目的。除了上述两种成本费用筹划方法,企业还可以利用借款费用、存货计价方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手段来进行费用筹划。[5]

3.5 递延技术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递延所得税对于所得税额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利用递延技术进行纳税筹划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资产的不同折旧和摊销方法,调节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结合货币的时间价值,最终影响企业税负的大小。利用合理的会计政策,能达到税收递延效果,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主要通过折旧和摊销政策的选择进行。

四、结束语

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现代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在国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倡导中,可以预测出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将会越来越大。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应通过多种合法、科学、合理的方式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作者单位:湖南华南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隋玉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8)

[2] 陈兰.纳税筹划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J].致富时代:下半月,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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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25-03

一、中国物流及物流企业的定义

中国国家标准对物流的定义是:物流即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的过程,一方面是商品价值增值的过程,一方面是使商品的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成为可能。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税收筹划的含义及作用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在中国积极开展税收筹划的积极意义:(1)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2)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3)有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4)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5)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6)有助于纳税人更好更快地适应复杂环境。(7)从长远和整体上看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

三、中国物流企业面临的税制现状

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拉动了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业在中国迅速崛起。中国国家政策给予推动,各类物流企业快速成长,物流经营管理和服务创新出现新的局面。但是中国的物流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相比基础较为薄弱,与之对应的是中国物流企业所适用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法规也比较欠缺和分散。

现代物流业是新兴的综合行业,所经营的领域非常广泛,物流业的各种服务适用的税种不同,物流企业所涉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中国的物流企业应该在遵循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促进物流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中国物流企业税收筹划探究

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可以从纳税主体、适用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税收递延等方面来考虑。

(一)纳税主体的筹划

物流企业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存在着涉税差异。物流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主体类型。

1.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外部层次划分的物流企业涉税分析。按照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权限,中国把企业分为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从法律角度上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中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投资个人分回的股利、红利,税法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般来说,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后者一般涉及重复征税问题。企业的设立在选择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或是公司制企业纳税主体的身份时,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与否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

篇(5)

在2006年的时候我国财政部门便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在各公司企业中执行。其中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之前的会计准则相比有着非常明显的变化,并且对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某种角度分析,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利润未分配或者股权转让,如处理不当,则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因此积极探究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投资准则的规划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一)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因行业不同国家所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同,对于国家扶持或者鼓励的行业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助与优惠,另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属于指定目录中的设备,那么该10%的税收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免,所以企业需要研读国家的税法政策,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般而言,企业在实施投资的时候主要选择的投资方向包括四种,分别是货币资金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股权、债券投资,对于股权投资而言,如果直接进行投资,那么则不能进行相似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无法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利润最大的投资方式。

二、加强统计原股权,实现会计的权威性

首先,原股权投资需要遵循清算股利会计办理的基本原则。而股利清算主要是指被投资单位获得现金股利之后所承担投资之后超出投资单位累计的利润所获得的相关利益。从某种角度分析,在投资过程中清算性股利属于资本的一种回收,并不是非投资报酬。另外,如果严格遵循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在采取投资实施成本核算的时候需要在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基础之上,还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情形以及具体的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整合与分析。当然,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者利润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是当期投资所获得的相关利润。

其次,需进一步分析清算股利在变化之后所形成的财税差异,如果按照原投资准则可以了解到假如投资一方会获得清算性股利,投资成本得到冲减,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简化,其内容包括,不论是在投资之前还是投资之后所形成的累计未分配收益都需要将其列入税收收益的基本范畴之中。在通过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解读中可以了解到,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居民企业所获得的股息以及红利都应该免税收入,不应该将其列入纳税所得额征税范围之中。

三、企业股权投资税收筹划分析

第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以及资本利得纳税筹划。所谓股息便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所获得的利润与利益,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后的资金。通常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比被投资者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要高,那么不仅可以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减税或者适当免税,并且还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资本利得是投资方对股权处理的一种收益,简而言之便是部分企业因为收回、转让或者在清算股权收入的时候,减去股权投资成本所剩下的数额。

第二,从会计角度所提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一种纳税筹划方式。单纯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持有产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所开展的会计核算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其一是成本法,是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按照成本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很多被投资单位在成本法的应用下会利用现金股利或者利润的持有份额对当期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其二是权益法,主要是指在长期股权投资过程中严格按照投资企业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变动对投资账面加以调整与规划的一种形式。

第三,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转让损失的纳税筹划。通过与税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到企业在收回、转让或者清算股权投资的时候所形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纳税时间内所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超过股权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对于已经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其后的年度结账中进行全面扣除。其中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以及准则,其纳税筹划思路为:如果企业在转让股权或者清算股权的时候发生损失,并且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企业已经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的时候,为进一步减免这一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则需要通过增加股权投资收益的方式,并积极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时候可以做到以下内容: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不论采取哪一种投资方式,投资企业都需要对投资所得进行实现。

四、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税收筹划的途径

首先需在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分配盈余。如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要想实施股权转让或者投资的时候需要提高股权转让的价格,另外对于长期投资股权的企业而言,如果保留利润且不加以分配,则会导致股息转化为资本性利得,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所以为进一步避税,投资企业需要在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下对利润进行分配,并转让相应的股权,如此一来则可以减轻所得税。

其次需要实施股权整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可以了解到,企业在进行转让或者清算的时候需要按照规定与要求,并实施股权整合的方法。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是指在股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所收获的利润,比如企业在没有进行分配后的资金余额是由股东进行保留的,而股权转让人会与股权一起共同转让股东所留存的金额,这便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金额,不是股权转让价格。所以,在企业合并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股权整合的方法,对股权进程重组,保证股权比例能够达到95%或以上,并在进行重组之后对股权进行转让,如此一来则可以将股权转让看作股息所得,企业可以免交一部分转让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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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理论

要探究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首先应对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了解,下面笔者将从其定义、特征、及其税制现状三方面来进行简单阐述。

1.1企业所得税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1.2企业所得税的特征

1.2.1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税源大小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总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净所得额的大小决定着税源的多少,总收入相同的纳税人,所得额不一定相同,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定相同。

1.2.2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税的负担轻重与纳税人所得的多少有着内在联系,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征,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征,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征,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1.2.3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般是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对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要将实际经营期间的所得额换算成1年的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 纳税筹划的基本理论

其次,要对纳税筹划有一定的认识,主要从其定义、特征和原则三方面来看。

2.1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

2.2纳税筹划的特征

2.2.1行为的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纳税优化选择。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2.2时间的事前性

事前性指纳税人对各项纳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就把税收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做出考虑。纳税行为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如企业实现销售后,才有增值税或销售税的纳税义务;收益实现后,才计算缴纳所得税;取得财产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

2.3纳税筹划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应做的的事前准备工作

针对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容易陷入的误区,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纳税筹划前,应做好以下的准备工作。

3.1深入了解企业自身

熟悉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是进行企业税务策划时的必备前提,对此就要从企业的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财务情况、投资意向和对风险的态度等几个角度进行考查,即“知己”。

3.2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

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对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理解,因此在设计筹划方案之前对相关法规的深度领悟相当重要,即“知彼”。企业可以参加官方和非官方培训班或是自学的形式为筹划做好准备。在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建议采取参加培训班的形式。

4.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4.1合理确认收入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三种类型:现销方式、赊销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4.2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4.2.1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2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某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

4.2.3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

4.3合理利用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利超过5年。”纳税人前5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在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

总的思路是企业应合理安排亏损和盈利,将亏损结转的规定用好用足,以便充分享受到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和盈利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不得违反税法的规定随意的调整利润。

总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技术手段,当然,必须合规合法,在此前提下,纳税人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政策来运用,并要注意各种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与配合运用,以更好地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尹建荣.浅议新税法下的企业所得税筹划[J].

[2]史亮.小谈税收筹划与税收征管[J]科技经济市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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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导向,促使企业作出有效的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国家的税收立法意愿,有效实现税收在经济活动中的调节作用,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都主张企业实施合理的税收筹划。

一、石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作用

(一)增加企业可支配收入

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综合收益。我国的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税收的特点表明企业对于税收支出是无法收回的,经营收入中没有与税收支出相匹配的项目,这样税收支出就构成企业的一项净支出,减少了企业的收益,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支出,增加企业的可支配资金,将这些资金转换成为企业的资本积累。

(二)帮助企业达到财务目标,增加企业收益

石油企业必须建立事前筹划、事中管控、事后完善的工作体系。实施税收筹划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动向,并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在经营前期制定完善的税收计划,在合法合理情况下,制定出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石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充分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同时又完成了财务目标,增加了企业收益。

(三)税收筹划可以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制度,实现财务全面管控

良好的税收筹划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会计制度前提下,所以石油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工作体系,增加风险控制节点,加强风险管控力度,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模式,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水平。企业通过对收税工作的调控和管理,促使财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范更加科学合理,实现财务工作的全面管控。

二、石油企业具体营业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一)筹资活动中实施税收筹划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活动的起点,筹资活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企业的筹资活动中也可以运用税收筹划来进行辅助。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来运营,其中负债是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也是筹资的主要方式。企业在负债筹资方式下不具有资金所有权,所以在资金持有环节不会产生任何税负。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经营活动中向金融企业进行筹资借款时,产生的利息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增加了税前可抵扣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税费支出。

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金融借款方式来进行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简单快捷,资金可以迅速到位,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也可以税前扣除。在发行债券时,企业可以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达到债转股条件时,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种筹资方式不但可以降低资产负债率,债券产生的利息费用也可以全额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债转股又减少了企业的资金支出,同时企业的税负不再由企业全额承担。

(二)投资活动中实施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决策活动以企业盈利为目的,但是税收成为影响企业收益的因素之一,所以石油企业投资活动中实施税收筹划,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企业收益。石油的开采和提炼需要很多大型的固定资产设备,这部分生产设备是石油企业主营业务中的重要成本支出。税法规定企业购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支出,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15%减征企业的所得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加计50%扣除等规定,所以石油企业应加大自主研发资金投入,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自我的创新能力,充分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

(三)生产经营中实施税收筹划

石油企业的整体规模比较大,企业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对于企业应该不断优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构成企业经营成本,所以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企业结合不同折旧方法特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在时间上进行纳税筹划,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在金融危机下发生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货币实际购买力也会发生改变,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

石油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可以促使企业主动研究分析各项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税收工作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同时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的支出,提高石油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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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检测类企业在营改增视角下的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8月3日

一、“营改增”对检测类企业的影响

(一)减少重复征税,使检测类公司的分包、等业务的税负额度下降,更好地促进其相关业务的开展。通常意义上的检测服务业务包括企业分包、等具体内容,也就使得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等现象十分频繁,而且数目庞大。依据相关要求:立足于纳税人税收要求,获得的应税全部收入中流转额度较大的行业,有关代收代垫金额可以进行适当扣除。“营改增”实施后,税前扣除有关企业代收代垫金额,使得税务负担降低了。

(二)开展高额度投资时,税负降低。检测类公司花费大量资金购买设备,而增值税税负与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存在一定关联的,此时只有提高可抵扣成本,才能够减少税负。

(三)估值差异的基础上,企业可确认收入降低。通常,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税收的一部分,但它们隶属不同的计税机制,使得企业可确认收入存在差异,降低了检测收入,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客户成本。因此,协调检测类公司与客户的收入成本问题,确定适合的收费价格,对于检测类公司实施税改制度的企业发展方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征税方式存在差异,税务风险频发。若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准确,确定税款时,就会引起各种失误而造成税务风险,而且如果发票使用不恰当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问题。

二、税收筹划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其不仅要求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制,更强调在按照税法实施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向国家的经济导向靠拢。

(二)事前性。其是经过了事先设计,也就是企业在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时,都已经考虑到将要进行的经济活动将会给企业带来的流转税义务,以及企业缴纳税收情况。其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还没有出现时,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后。

(三)多变性。各国的税收政策随着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应随时关注各项规章制度和法规的动向,及时应变调整,进行税收筹划。

(四)整体性。其是在分析业务、部门、项目结构的基础上来选择合理缴税方案,使税额尽可能的减少,而不是做假账。同时,纳税筹划也有其目的。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使税收负担最小化,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思路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公司在确定纳税身份时,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一般纳税人,第二种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不同的身份会导致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计算方法是当期销售额减去从投入金额中可扣除的金额,差额乘以相应的适用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按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检测类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自己的申请身份,同时这也就使得针对检测类公司的纳税身份进行纳税统筹变成可能。检测类公司在实施“营改增”后,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征税。税收筹划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2、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意味着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买家或供应商的价格上涨或降低,来进行转移的负担。在“营改增”实施后,使得检测类企业的议价机制面临挑战,竞争能力更强,议价能力更强,才能从“营改增”的浪潮中获益更大。前、后两种方法主要是由税负转嫁转移。预调法是指纳税人将部分或全部的税收,通过出售货物,然后对消费者的税收负担的方法。由于这种企业检测的特殊性,实验测试的总成本的比例较大。检验服务不同于一般商品,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企业的检测一般采用正向转移法来转移税负。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利用增值税的特点及其机制,通过调整定价策略,减轻企业的税负。检测是企业的主要业务,在理论上这更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增值税抵扣金额。企业要积极地进行价格调整和转移税,充分考虑特点,然后调整税后净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的规划必须符合标准。规划方法是总收入的减少,最大限度地提高费用、损失、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再者是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企业在应付账款、应收账款、档位、预收账款、会计处理、收益和费用的基础上,凡收入和成本的行列,无论是否到账,都包括在这一时期。这是为了避免费用的责任问题,尽可能地减少收入所得税的数额。

1、利用所得税税额扣除进行纳税筹划。按照规定和相关税法的扣除可分为以下三类:限制、全额和超额扣除。作为限制扣除,企业在今年初可以确定合理的支出规模,明确限制支出计划的制定,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不断修正,了解支出的变化,对限制或预计超过限额的调整,以充分的扣除限额。虽然有很多合法的可扣除项,但也因为行业、企业的规模不同,特别是检测类企业,扣除限制的重点是:对相对应科目,广告费为2%,宣传费为0.5%,招待费用分别为0.3%和0.5%等。扣除项目主要焦点在于:部分公共和财产保险、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转移费用、坏账损失、损失净损失等。对于这样的企业,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资金投入基本上不存在,因为没有任何形式的产品。

2、企业筹资时的纳税筹划。根据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企业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因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金额扣除;若与非金融机构(纳税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合理的扣除,应该是不超过同一类型金融机构、但超过同期的贷款利率时的可确认数额。

企业长期发展的财务战略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是债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它也属于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的利息支付可以用作费用,但不作为支付股利的费用,因此对抵税没有影响。为减少税收对象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允许公司扣除。因此,公司增加债务融资比例,增加了利息升税空间。此外,贷款利息由于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有利于贷款投资,并且可以实现税收的目标;同时,金融风险与贷款比例成正比,因此检测类公司应充分考虑其资本结构,还应衡量风险是否会增加。对于检测类企业,融资中的税收筹划效果是很大的,特别是在企业发展和业务规模扩大过程中,固定资产购买,特别是检测设备,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营改增”视角下检测类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一)投资活动涉及业务的税收筹划。企业获利的基础活动是投资活动,而投资组织形式、投资结构、投资规模以及投资决策这四个方面是投资活动需要考虑的。从改革的政策视角来说,本文将选取投资结构以及投资决策进行分析。在投资结构方面,由于检测类公司作为检测类企业以及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有形以及无形资产投资应该是其投资结构的主要内容。检测类公司的有形资产投资以检测设备这种固定资产为主,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于政策的影响会弱化,而且其增值税可以抵扣。与此同时,检测类公司的折旧速度相对来说是比较快的。基于以上方面的考虑,这样能够缩小所得税税基。另外,当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产权变动时,可以适当高估其价值,方便采用较快的折旧及摊销方式,使其在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节约投资成本。从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出发,还应当解析纳税筹划对于净现金流量有何影响,“营改增”政策对于检测类公司的净利润的影响是正面的,对于检测类公司的再投资活动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刺激作用。因此,检测类公司必须多花一些注意力在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工作。一般而言,检测类公司的投资都是长期的,从长期角度看,为获得准确信息,必须以动态指标分析。但是,检测类公司现金流量会因为“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有所增加,因此对于检测类公司而言,分析这部分的数据是十分必要的。

(二)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由于“营改增”政策对融资活动的税收筹划影响不大,所以本文只做简略分析。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发行、企业贷款等是企业的主要几个融资方式。企业经营的结果一般是自有资金,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资金很难计划。因为企业拥有所有者和用户的双重身份,企业的成本只是机会成本,因此难以转移负担。而其他的几种方式,一般来说可以有一定的规划空间。由于对企业债券的利率一般高于同期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和资本成本的利息将被记入财务成本,税前利润可以被抵消,因而所得税负担减少了;同时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存款利率将不再征收。

(三)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如上所述,购买、租赁等是检测类公司的主要日常经营活动。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

1、采购方面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维修等服务是检测类公司的主要采购事项,因此这就主要关系到购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规划。使用适当的折旧方法是固定资产税收筹划主要考虑方面,因为检测类公司有权选择折旧方法,且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老年期或采用加速折旧法。公司由于折旧期较短,几乎没有计划的余地。但由于检测类公司子公司分布较广以及固定资产很多不同,这就要求检测类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并进行详细的分析,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固定资产折旧。支付的价款入账将不再作为检测类公司的相关采购的价值入账,入账时需要扣除增值税。检测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入手。一方面检测类公司应尽可能获得一个高抵扣增值税发票,这样公司的成本就能降低,尽可能地使现金流的压力被缓解;另一方面要多关注法律法规,了解那些不可扣除的项目。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会计方法上有时候会大不相同,因此诸多原因会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成功扣税,所以检测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操作,再加上对于实际情况的分析,尽可能地保证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当涉及维修及其他应税劳务,买方一般难以取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检测类公司可以采取对大型企业集中采购的方法,以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租赁业务的纳税筹划。租赁业务对于检测类公司来说是一个很普遍的存在,租赁可以使检测类公司获得使用资产的权利,但却不需要付出太高的成本,比如一些高端而昂贵的打印设备。此外,租金也可以从税前扣除。此外,在折旧方面也是包括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能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其中,在政策中规定,检测类公司可以将经营租赁业务收入立即扣除,但不能立即将融资租赁收入扣除。此外,根据检测类公司现有的税收筹划系统,我们获悉,公司的租赁业务多以融资租赁为主,来维持一定比重的经营租赁业务,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业务的灵活性,以此来规避风险。所以,检测类公司应该考虑租赁行业税收筹划时,主要分析税收的支出、经营风险、时间价值这三个影响因素,最终来确定租赁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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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86-03

在税收分配关系中, 征纳是一对矛盾, 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自从税收产生那日起,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就没有停止过。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和税务机关对偷逃税打击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自利的经济人,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的本质却没有变,在这种形势下,避税就成了许多纳税人必然的选择。目前,对反避税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国际反避税领域,对国内反避税的研究较少,但国内避税活动却愈演愈烈。企业所得税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征的税种,征管复杂、弹性大,更便于纳税人利用避税的手段追求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本文从避税的角度,梳理国内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国内避税定义的界定及危害

对避税,国内外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笔者归纳为: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和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行为。可见避税与偷逃税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是不违法的,而偷逃税是违法的。

虽然避税是不直接违法的,但它是一种违反立法精神的行为,会对税收造成一定的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它会减少税收收人, 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第二,纳税人如果成功避税, 其税负就会下降, 这样就会造成从事同一经济活动的纳税人避税者与非避税者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第三,破坏了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经济行为的多变性,使防范避税行为的反避税立法难以确立其稳定性,避税行为会破坏税法的权威性,不利于营造遵从税法的治税环境。第四,避税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破坏了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因此,作为税法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避税采取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

二、国内企业所得税避税的成因及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是避税的原动力;税法存在漏洞和不明确之处是避税产生的法律原因,而税法的漏洞是通过征管的漏洞表现出来的,但征管的漏洞却不仅是由税法缺陷造成,很多是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收法规理解的偏差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的。这些税收管理漏洞的存在才是避税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这种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尤为突出。下面,笔者就以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常见的避税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避税产生的现实成因以及规避的手段。

(一)利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的不同进行避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可有两种征收方式,即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税务管理人员可根据纳税人收入、成本的核算情况确定征收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会造成税负的差异,尽管该文件强调了核定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要从高掌握,努力缩小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之间的差距,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加强企业的账证管理,督促、帮助企业建账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等征收方式核定原则,但在管理中还是产生了漏洞,从而被避税行为所利用。例如以下案例:2008年,山西A煤矿将该矿的产权全部转让给B国有煤矿, A煤矿是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所有权科目下没有资本公积余额,股东均为自然人,共三人。按协议转让价格为2.7亿元,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依据《个人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B国有煤矿负有代扣代缴个人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应代扣个人企业所得税为:(27000-3000)×20%=4800万元。A煤矿股东认为税负太高,就委托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如下税务筹划方案:三个自然人股东各自成立一家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各自持有的A煤矿股权投入各自的独资公司,并对A煤矿的股权进行变更。这样,A煤矿的股权结构就由自然人股权变成了法人股权,B国有煤矿就不再负有扣税义务;三家独资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按收入定率征收。上述筹划方案顺利得以实施,这样A煤矿股东就将个人企业所得税转化成了企业所得税。独资公司所在地规定该项所得应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三家独资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7 000×10%×25%=675万元,税负大大降低。尽管这一税收筹划方案并没有使转让资金直接归属股东个人,但在当前的金融条件下,对于一个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独资公司来说,税务机关要对其资金流的监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实际上转让所得资金已由其股东自由支配了。

(二)变股利为薪酬避税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改变了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尽管对工资薪酬支出加上了“ 合理” 这一限制条件, 但因缺乏进一步的限定性要求,这一款政策的调整仍成了许多企业规避税收的工具。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对在企业任职的股东或其亲属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 规避税收。因为税务机关合理的判断, 主要是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以及当地同行业相同相近岗位的人员报酬来进行判定, 实际操作中缺乏客观标准,进行调整的难度很大。纳税人是怎样利用工资薪酬进行税务筹划的呢?我们通过数据进行分析,对个人企业所得税来说,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股利分红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标有速算扣除数的工资薪金税率表经试误计算,可算得只要含股利或劳动(技术)分红的月工资薪酬不超过39 750元,使用工资薪金应纳个人企业所得税就少于股利应纳税额,从企业与股东整体避税角度,若考虑工资税前扣除的抵税效益则工资支付没有上限要求。

(三)金蝉脱壳避税

采用这种避税方式的企业以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最为典型,下面笔者就以房地产企业为例进行探讨。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周期长、金额大,经营方式较为复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出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现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尽管上述文件只规定了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过低使开发商很容易以此避税,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实践中,大多数开发企业以遵照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为由,以办理竣工决算并移交产权为收入结转的时点,这样从预售到收入的结转往往需要两三个会计年度甚至更长时间,拖延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也给一些开发企业避税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开发企业往往是一个项目注册一家公司,在一个项目竣工前就开始运作下一个项目,在支付了大量前期费用后,再设立另一家公司接下该项目;原公司则以新项目失败为由列支大量费用,减少利润进而清算注销,如此滚动操作就可延迟甚至逃避纳税义务,因为企业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即便有欠税也往往难以追缴。

三、针对国内企业所得税避税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避税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关注,该法借鉴国际惯例,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制定了八个条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也做了明确规定;第47条又进行了保底性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些法律条款均能成为我们反避税的有力武器,但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强有力的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去维护和执行,同时法律法规是有滞后性的,法律法规也难以对千变万化的现实情况一一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我们的税务管理和稽查人员保持敏锐的职业判断力,才能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有清晰的洞察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为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强化税收管理,使企业所得税避税危害降到最低。

(一)转变反避税管理的观念

长期以来,反避税调查以国际避税案为主,对国内的避税问题则主要通过税法的完善来解决,忽视了对国内避税行为的管理,立案调查少,管理措施不到位,从而助长了国内避税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尽快转变反避税管理观念,加强对国内避税案件的立案调查力度,有效遏制避税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快反避税专业队伍建设

避税行为多是经过复杂的流程设计,巧妙地运用税收和相关财经法规为其庇护,稽查难度大。因此,反避税工作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还没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多是抽调人员进行专案形式的反避税工作,不利于反避税专门人才的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缺乏,力量薄弱,是制约我国反避税工作充分拓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大反避税人才培养力度,逐步建立专职反避税工作机构,稳定反避税岗位人员,是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的必然选择。

(三)恰当引用经济法规破解避税难题

长期以来,反避税人员对法规的适用原则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反避税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从而忽视了有关经济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实际上,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的恰当引用可以解决困扰税务机关的许多避税难题,征管法对代位权和追偿权的引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又如,公司制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逃避税收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公司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该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它为反避税人员追究“换壳”公司的欠缴税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审慎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利用征收方式的差异是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二是按公平、公正原则科学核定企业所得税,在不低于国税发〔2008〕30号文和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最低应税所得率的下限前提下,由基层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并建立相关的审批和考核机制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 刘晓虹.美国反避税措施初探[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2).

篇(10)

一、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大误区

(一)误区一:对法律具体条文研究欠佳,税收筹划沦为违法或不完全合法

人人皆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悲的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一个误区产生恰由于有悖于此。税收筹划起步之初,人们认为税筹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少纳税或不缴税,而忽视了筹划的依据——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的条款。若筹划正好遇到的是那些税法不允许松动的条款,结果必然是违法。而且,时至今日,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仍存在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的现象。在筹划过程中,如有多种方案可选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是无可非议的,但方案如果抵触了税法某一条例,尤其是忽视了某种法令的某个细节,则税收筹划的决策和实施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逃税甚至是偷税。例如:依据会计准则,企业在存货计价时可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和个别认定等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每期发出存货计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必然不同,进而对所得税计征产生影响,从外表上看,企业利用价格的变动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情理之中,但在筹划时一旦出现上述疏漏,筹划则变成了偷税,结果自然是除了补税还要受罚。

在下面案例中:A公司2006年12月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其购销业务如下表: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500×100+490×1000+485×2000+480

×1000=1846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480×300=1440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490×800+485×2000+480×1000=1842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500×100+490×200=1480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当存货单价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会引起本月销售成本的提高,从而为企业节约所得税;反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则可以为企业节税。表面看来有利可图,于是,企业将依据市价经常性调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了一种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吗?

先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再看第12条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企业有权根据实情选择核算方法,但要保持其稳定性,出于税收筹划动机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已属于违法。其次,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存货能够最终售出,改变计价方法只是调整了纳税的时间,并未从总量上减少所得税,再由于存货属于短期资产,这样,对其进行上述税收筹划显然已失去了意义。

(二)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

从辩证的角度看,成本与收益是一个矛盾的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决策,其背后都要付出与之相应的成本,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其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纳税人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则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例如:B公司是一个位居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往往单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筹划,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做深层次考虑,如果由于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因素,极可能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并且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非独立的分公司便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因小失大,患“近视眼”,忽视了企业的整体效益

以上两大误区的形成,原因在于决策者未能运用政策对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权衡得失,那么筹划后某个项目的确可利用优惠政策取得节税利益,是否意味着税收筹划的成功呢?再看下例:C企业为制造业,年购进用于生产的存货1000万元,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现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17%-1000×17%=170(万元);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6%=120(万元)。单从税负看,自然选择后者。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6%的专用发票,如果C企业大部分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货方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产品滞销,整体利润减少,节税再多也是枉然。所以,税收筹划者必须明确:一是税收筹划仅是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追逐的不只是企业的某种税负最轻,而是在纳税约束的环境下,使企业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便步入了第三个误区——筹划因小失大,乐了一时,毁了前程。二是应树立全新税筹意识: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方案中可获得最大化利润,即使该方案会增加税负,该方案也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四)误区之四:税收筹划将风险置之度外

目前,许多纳税人甚至于一些税务服务机构提及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这样的认识:只要可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就可进行税收筹划,而很少或根本无顾及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因为从本质上讲,风险就是某一种行动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其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免于风险。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阶段性和条件性。任何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立足于一定条件,一定的环境。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条件和内部经营环境;二是外部条件和市场大环境,其最主要的便是国家财税政策。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本不违法的行为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原本盈利的项目可能变成亏损,原有方案的继续使用只能导致失败。

其次,税收筹划决策上的臆断性和主观性。从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到具体实施,都容纳了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那么,对以上任何因素主观性判断的错误都必然导致税筹方案的失误或失败,进而带来风险,所以,税筹成功的概率通常要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具体来说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日常具体的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最终是否合法,筹划是否成功而带来经济利益,都要“最终过关”,即取得税务机关的最终裁定。这样,显然风险必在:税务机关认定税筹方案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非但不能带来税收上的任何利益,相反,还会因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未预期的几倍的代价。税收筹划发展至今,与其密切相关程度要数以下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纳税人不能熟视无睹。

二、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之途径

(一)途径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对第一误区的分析,我们已明白其起因于纳税人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但是也不等同于对法律条文望而却步,方法便是税收筹划者应尽可能多、尽可能及时地了解并利用现有税收政策。以下提供了几个在笔者看来应先予以考虑的着眼点:

第一,考虑哪些税种适宜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共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个大类,23个税种,每个税种课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筹收益也不相同。当然,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侧重于对自身抉择有重大影响的税种;其次,应该考虑税种自身特性,因为各个税种的筹划空间与其税负弹性大小有关,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空间和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讲,税负的弹性与税源大小是同向的;再次,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如果用函数表示税负(TB)与税基(b)、扣除(d)、税率(t)以及税收优惠(i)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TB=f(b;t;1/d;1/i)函数公式。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反之,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由这一公式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大于流转税类,较适宜税收筹划。因为其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

第二,着眼于影响纳税额的因素

1.税基筹划。一般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费用分摊方式来尽量减少税基,例如:费用的平摊法可降低税基;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也会直接影响税基的多少,但筹划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遵照税收政策进行。

2.税率筹划是指由于同一税种内部也有税率差别,一般可通过改变税基的分布,从而选择适用较低税率。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率为18%,对年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假设某企业预计年所得额即将突破3万元时,可以将下一年度酌量性的费用提前到本年度支付,从而使本年度交纳所得税时适用27%的税率。

3.税额筹划。即纳税人根据税收优惠中的免征或减征条款,通过恰当的调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减免税条件,从而合法地减轻或解除税负。

第三,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众多,对于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国家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许多投资选择的机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应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包括:一是根据已在地区和行业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二是将企业投资于国家给予扶植和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当然不要忘记整体效益的预先测算。

第四,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利用不同规模企业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不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征方法不同;所得税因年应税所得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等。因此,纳税筹划的又一思路便是能否避开或选择成为某种纳税人,从而规避或减轻税负。

(二)途径二:完善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过程

位列第一误区之后几个误区,从起因上讲均源于企业自身,因此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还必须从企业内部因素再予以考虑,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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