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与筹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4 16: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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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与筹划

篇(1)

一、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的关系

1、税务会计规则与财务会计规则

税务会计规则是政府为节省征税成本而制订的强制性规则。而财务会计规则与税务会计规则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制定的出发点与税务会计规却不尽相同。由于二者之间的差异,因此政府为节省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往往在税法中对财务会计规则采取容纳态度(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了大量的会计数据与会计规则,只根据其特定征税要求,在财务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形成了“纳税调整型”的税务会计模式。由于财务会计规则存在多种可供选择性处理方法与程序,因此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2、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是在既定的可选择范围内,根据特定主体的财务目标,对可供选择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是其必然的行为目标。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流量的净支出。因而,税收是影响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在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现行税法对此大都予以认可。而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税负不同的纳税方案,因此,企业必然会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发生。

二、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实现

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决策活动。

1、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由于不同的折旧法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有所差异,因而会对相应的应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须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才能对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润波动过大适用较高税率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存货计价方式主要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少计期末存货成本,多计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相对缩小,进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反之,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在累进税率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避免利润忽高忽低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或高税负期,宜选择后进先出法,使当期的成本摊入尽量扩大,减少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3、发行债券折价、溢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各期摊销额的计算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直线法下,每期利息费用固定不变,而债券账面价值,在溢价摊销时逐期减少,在折价摊销时逐期增加;而在实际利率法下,每期实际利息费用和债券账面价值都在不断变化,在溢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减少,在折价发行时二者都逐期增加。因此在溢价发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线法进行核算,可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在折价发行的前提下,可采用实际利率法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二是对于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企业应以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如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提取坏账准备金;对发生概率较大的诉讼支出、售后服务费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预提。三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的,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可选择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5、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但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通过投资额的控制,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通常情况下,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而被投资企业先亏损后盈利,则宜选用权益法。尽管两种方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从而递延所得税,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篇(2)

一、引言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计金标,2004)。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纳税人管理水平较低,税务筹划虽有潜在市场,但专业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对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加以应用,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企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税不仅是企业税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对国家和企业而言是双赢的。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讲,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减少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对企业而言,积极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增值税税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探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效应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中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的商品的购买量。收入效应的大小由企业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的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平均税率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的收入效应越大。经济学理论中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商品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应的大小是由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税收的替代效应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国家开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增值税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增值税课征超过一定限度时企业就会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一定限度的税负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企业产生收入效应,激励企业工作努力,当税负超过一定限度时,不仅不能产生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刺激企业逃避税收。所以,政府课征增值税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作努力,尽量淡化增值税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激励和制约增值税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第一,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为“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税的课征规模随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宏观调控机制。如在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交易行为减少,即使不改变税率,国家课征的税额也会自动下降,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随着交易行为的增加,国家税收相应自动增加,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第二,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用减税或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包括扩张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和紧缩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政策,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的措施,相应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增值税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反应、适时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深入企业的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企业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政策,对所有的企业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理论及税收调控理论对纳税行为的影响依据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课征增值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表明,政府课征增值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维护企业依法缴税后的合法权益。(2)增值税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企业对课税的回应,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增值税课征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企业对征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增值税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的差别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对该政策的回应。就企业而言,既然纳税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做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国家而言,运用税收调控经济旨在通过企业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务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务筹划就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税制不合理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税务筹划不仅对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对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来说同样也是必要的;税务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3)增值税政策调控的范围和手段划定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范围和途径。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企业负担的税负具有弹性。从纵向上看,不同经济时期政府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增值税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上看,政府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是通过弹性税负来引导企业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可行。这也表明,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根本途径。(4)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决定了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其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增值税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企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是同样的增值税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获得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可能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其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做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应及时随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分析

(一)企业设立时增值税税务筹划 (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那么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企业应如何选择呢?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加以选择。 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经计算,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下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这说明当某企业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某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6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元(100×17%-60×17%)。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增值率=(100-60)/100=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可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1.8万元(60×3%)和1.2 万元(4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8(6.8-3)万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选择。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以减轻企业税负。(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分设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以抵扣税款。如某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第二,分设企业,变全部应纳增值税为部分应纳增值税。如某生产企业,销售时一般由本企业提供运输工具,销售价格中包含较大比重的运输因素。按混合销售业务处理要求,运费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运输劳务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专门的运输企业,则运输企业仍然承担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运输任务,则它便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3%计较营业税,使税负降低。第三,联营企业,由本应纳增值税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某公司拟进口一批优质手机,若自己经销,则缴纳增值税。若与电信局下属的“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电器公司以进口该批手机作为投资,“三产”企业以通讯网络作为投资,联营企业销售该批手机并提供网络服务。则联营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税负。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税务筹划(1)进货渠道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两式相等时,则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时,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见(表2)。企业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2)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联合定价销售。联合定价销售是指将所缴纳税种或者适用税率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通过一定的定价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购买该店售价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获赠价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购买价值60元的C产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获赠C产品一件。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赠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赠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商店多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联合定价方式,本例中将A、B商品的价格都下调14.6%,使得A商品的价格为1998元,B商品的价格为342元,总价仍然为2340元,将两种商品统一销售,则可以少交B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第二,改买一赠一方式为商业折扣方式。联合定价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如上例C商品的销售,如果按统一定价的方式,将C产品的售价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税务机关稽核时有可能被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补交各项税费,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可以将C产品的销售由买一赠一方式改为商业折扣方式,按两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但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第一,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委托代销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代销方,在选定了代销方后还可以继续选择是选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这样委托方总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假设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规定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手续费为B。若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规定甲企业以A-B的价格收取货款,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则四种方案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两企业合计应纳的税额如(表3)(为了便于分析,不考虑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由(表3)可知,甲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可以少缴税。企业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也是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较划算。但是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虽然对于甲企业来说可以少交销项税,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整体来说也是有利的,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却要多缴税。因此,甲企业在选择这种方式时,还需事先就共同节省的税金与乙企业达成分配协议。此外,甲企业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后,究竟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要视增值率而定。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反之,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当增值率等于17.65%,两者税负相同。第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税务筹划的风险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并在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对税务筹划的效益的影响,有些甚至使企业适用的税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税收当局变动、修改税法所引起的纳税人适用税法的变化风险。(1)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经济风险。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失去原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2)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税收政策本身的变动;二是来自征纳双方的博弈。第一,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或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同一国家别区域的税收政策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各税种本身的税负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税收政策中对同一税种的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一定弹性进行选择。因此,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频率等有最直接的关系。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对于增值税这个税种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必须随时关注与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也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的规定,使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落到实处。第二,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或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由于税务筹划具有预期性的特点,使得税务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对税务筹划的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1)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2)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由于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案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环节。(3)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企业自身实力往往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杜2008年版。

[3]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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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税务筹划,也被称之为节税,是企业纳税之前,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在不违反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投资行为等各项涉税事宜事先做出安排,从而使企业可以少缴税或者递延纳税目标等一系列的谋划活动,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安排与筹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税务筹划是企业重要的一项理财活动,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税务筹划必须将企业财务管理作为前提,也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所以,企业的税务统筹活动中,必定会受到财务管理的制约,而财务管理也会受到税务筹划的影响,其二者之间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作用。

一、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税务筹划能够使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有效提升,从而推动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来说,税务筹划是层次较高的一种理财活动,其对于企业的意义主要有:第一,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当中实施税务统筹规划,能够使企业财务筹资、投资、财务分配等过程当中的税收问题最大程度的得以解决,实现企业财务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企业形成有效的财务决策;第二,税务筹划能够让企业对税收负担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并实施有效的财政管理措施调节企业税收,促进企业财务目标能够顺利实现;第三,通过税务筹划还能够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率,提升其利用率。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税务筹划通过税务制度当中的税负弹性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我国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减轻税负并提高企业的税后收益,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二、企业筹资中税务筹划的应用

企业的生产经营要想顺利实施,筹措资金是其起点也是关键环节。科学有效的筹决策是企业可以攻取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前提。筹资的过程当中,税负是企业必须面对一重要影响因素,而税务筹划能够使税负始终保持最佳水平。

1.恰当选择筹资方式。企业筹资时,应缴的各种税款构成了筹资费用,例如:企业租赁财物时必须根据合同标明财物金额缴纳相应比例的印花税,借款时,必须根据合同注明借款金额缴纳相应比例的印花税。而税金越多,则筹资金同的实际可用量则越小,对企业筹资规模造成一定的影响。通过税务筹划分析各种筹资方式之间的税负差异,合理选择筹资规模以及筹资方式。筹资的方式不同资金成本列支方法也存在着差异性,例如发行股票筹资这一渠道,所支付的股利需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后剩余的利润当中列支,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得减少,其资金成本也相对较高。通过债券发行筹资,根据固定利率所支付的利息能够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当中列支,所得税应纳税额也可相应减少,实现了抵税的作用,资金成本也相应降低。因此,企业进行筹资决策时,必须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合面的考虑资金规模以及使用期、取得难易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企业筹资必须坚持选择资金成本低、综合税负低、筹资效益大的方案。

2.恰当选择筹资组合。按照筹资时间对企业纳税金额的影响,确定最优筹资组合,有效规避企业财务风险。企业在需要同时筹措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时,筹资组合的不同也会使企业的财务结构与财务风险各不相同,因此,必须统筹兼顾,恰当选择筹资组合。例如:筹资总额一定的前提下,虽然长期或短期借款生成的利息均可以在企业缴纳所得税之前进行抵扣,但短期借款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企业税后利润相对较高,则可首先考虑短期筹资,但短期借款易导致企业增加流动负债,流动比率下降却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所以,企业的筹资决策必须全面比较财务风险与筹资收益,在有效权衡利弊之后再做出正确的选择。

三、企业投资时税务筹划的应用

科学合理的投资,是企业生产的前提,是取得利润、扩大再生产而积累大量资金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分散企业市场风险的主要手段。因所得税对于企业投资的影响与投资项目折旧存有的抵税作用,选择不同投资项目、投资方式以及投资结构,将会对企业应缴纳税额形成直接的影响,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状况、经营利润以及长远的发展造成间接的影响。因此,在企业投资决策时应用税务筹划意义重大。通过税务筹划,能够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益,还可使企业投资风险降低,促使企业健康的发展。例如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成本不可折旧或摊销,也不可作为费用来直接扣除,如总收益相仿,对外投资则不具备固定资产投资的折旧抵税作用,从长期来看,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收益高且税务少。

四、企业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应用

税务筹划可从合理安排企业生产经营着手。可根据企业增大广告费或控制投产初期产量来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充分发掘潜在市场的基础上,尽量推迟取得利润的年度,使初期利润水平有效得升,获取更大的节税效益。如企业属于综合性经营,则可将各项混合的业务分离进行核算,如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款时,可在高利润年分延期纳税,降低应缴纳税额,使边际税率有效降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对于企业职工工资也要进行税务筹划。计算应纳税所得金额时,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来扣除企业职工工的工资,第一,当企来生产率增长的幅度较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高时,应纳所得额计算应准予将职工工资扣除;第二,处于计税标准内的工资总额可据实扣除,超过计税标准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效益,应用适合的方法,将职工的工资控制在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范围以内。

五、结语

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使企业价值全面增值;税务筹划目标是降低企业税务负担,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利润,主要提高企业的价值。由于税务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一致性的目标,通过税务筹划可有效促进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必须坚持以国家政策为基础,在相关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税负,全面提升企业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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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筹划;中小企业;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切实有效的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纳税的,最终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然而,在我国的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意识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限制了我国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发展,没有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优势。本文剖析了中小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与意义

1、税务筹划的概念。税务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兼并、重组等事项做出筹划和安排,以实现最低税负或迟延纳税的一系列策略和行为。其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益最大化。

2、税务筹划的意义。税务筹划是一项事前行为,它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长期性、合法性及专业性等特点。税务筹划的前提要求企业必须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基础,根据税法的要求设账、记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因此,有效的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利用税收法规的疏漏和模糊之处进行筹划,这样就给企业拉大了筹划的空间。税务机关在企业的筹划活动当中,可以及时了解和发现在相关税法上的漏洞,进而对税法进行合理有效的完善,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

二、中小企业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务筹划意识薄弱,税务筹划的企业数量少。由于税务筹划引入国内的时间较短,在我国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大多数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这仍然是个新事物,企业税务筹划意识薄弱,许多企业不理解它的真正意义。另外,中小企业投资规模小,资金与人员较少,企业往往重视经营效益,对税务筹划重视程度不够。而且中小企业认为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增加企业的筹划成本,而效果却不明显,这也导致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数量较少,积极性也不高,企业没有形成充分利用税务筹划来增加企业竞争力的观念。

2、缺乏专门税务筹划机构或者人员,筹划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税务筹划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这要求筹划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熟知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具有预测能力和统筹规划等能力,这对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当前,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或专门的筹划人员,税务筹划主要由财务人员来完成。而中小企业因规模与实力有限,难以吸引高级财务人才加入,人员的流动性大,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筹划时,可能因考虑不全面,对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掌握不全面,不能有效地对企业进行长远的税务筹划,可能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缺乏可行性或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筹划风险。

3、中小企业筹划面临诸多风险,抗风险能力弱。税务筹划具有预先筹划性,而税务筹划依据的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和不稳定性,外加上税务执行偏差,这些可能导致企业产生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可能给带来损失或代价。例如,当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或者税法中的某特定内容被取消后,筹划条件消失,筹划的权利就转变成纳税义务。即企业税务筹划依据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会形成相应的税收政策变化风险。另外,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强,也会因税收政策理解不够,产生税务筹划的政策选择风险与筹划操作风险。然而,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较为谨慎,这也限制了中小企业筹划工作的开展。

4、没有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税务筹划水平不高。中小企业税务筹划水平不高,一方面受我国税务筹划的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筹划理论不够成熟,税务筹划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来指导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实施;另一方面,多数中小企业税务筹划只局限于降低税负方面,没有立足于企业经营期间,仅从生产经营规模、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等方面来进行税务筹划,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之间、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很少进行税务筹划,整体税务筹划水平不高。

三、解决中小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的对策

1、加强管理层的筹划意识,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首先中小企业的管理层要提升对税务筹划的认识,加强对税务筹划的支持,在企业内部建立税务筹划机构,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其次,中小企业可以加强对筹划人员的税务培训,比如可以聘请税务筹划专家到企业进行在职培训,学习和更新税务筹划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技能,增强相关人员的筹划执行力和管理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设计、操作税务筹划方案。

2、委托税务机构代为筹划。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实际上是对政策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税务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熟知税收相关政策,具有较强业务操作能力,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委托税务机构进行税务筹划,这样可以为企业提供高效的税务筹划方案,为企业创造税收利益。企业还能从中发现管理中的问题,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避免了因财务人员专业能力有限,不能全局、长远地进行税务筹划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3、熟知税收法律政策,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小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熟知税收优惠条款,在法律约束条件下最大限度的发掘政策资源。同时需要对税法政策的变动进行及时了解和掌握,适时搜集相关信息,充分掌握政策变动下的内容,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做出相应调整,从而保证税务筹划方案的有效实施。另外,企业要积极地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处理好与和税务部门的关系。在难以了解和掌握的税收法律上,应该积极征求相关解释和界定,并争取相关的指导方案。

4、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会计核算。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会计核算机制不健全,甚至存在账实不符、账外账、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问题。因此,企业必须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依法设账、记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为税务筹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5、建立财税一体化的ERP信息系统。据统计,我国超过四千万的中小企业中,实现信息化的比例不足10%。由于缺乏信息化的支持,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管理呈现粗放、混乱的状态,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缺乏良好的环境基础。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可建立融合税务会计处理的财税一体化信息系统。

该系统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业务进行处理,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金;并针对企业的情况,从组建、注册登记、企业投资、筹资和经营过程等方面,运用税务筹划模型对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计算、比较和选择,从而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政策,有效的进行整体经营筹划及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实现企业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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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税务筹划的概念

(1)国际税务筹划的定义。国际税务筹划(International 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为了在纳税过程当中更多的取得税收利益,对涉及跨国经营组织形式和交易活动所作的详细周密的事前安排。即纳税人在进行跨国经营而需要作出决策时,如果有两个或者多个合法的方案的前提下,将采用税负最少的决策。(2)国际税务筹划的实质。国际税务筹划的实质上是制定一种避税的方案。何谓避税,不同的国家对这个概念持有各自的认识和观点,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半数以上观点认同狭义的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或顺法意识避税、正当避税更能囊括国际税务筹划的特征,即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利用了国际各国税收之间的差别以及相关国家税法存在的不完善和漏洞、缺陷,以减轻或规避纳税负担为目的,在应税事项尚未发生之前就对经济交易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从而实现降低企业赋税,增加企业利益的目标。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大部分涉及多国经营的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

部分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的相关知识,并且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在制定企业财务策略中想要降低纳税成本时,通常使用偷逃税款、勾结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对自身的税务进行合理的筹划合法地避税节税。特别是老一辈的企业家,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律漏洞,也许没有让他们意识到随着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经济方面的法律也逐步完善,必然要求经营决策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也要不断提高,才能顺应经济、法律、时代的发展。(2)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习惯与基础也是我国许多企业的目前现状。财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够负责任或者不按财务章程办事,对于不良财务习惯抱不以为然的态度等不规范的财务管理状况依然存在。许多财务预算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就直接通过企业领导的主观意愿来做决定,这种情况下,领导的判断就可能基于自身的因素或者外部因素或多或少的存在主观臆断乃至出现片面以及偏差,人为的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与负担,更不用提对此冷静客观规范的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了。(3)许多企业的会计工作者只侧重了会计的核算功能、提供会计信息等基础工作,对税收成本的控制并不是很在意,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及这也是自身工作的一部分;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与自身无关,是属于财务部门的职责,忽略了税务筹划需要管理人员与财会人员共同协作、共同承担、缺一不可的必然要求。没有管理人员参与的税收筹划不具有方向性和目的性,没有财会人员参与的税收筹划不具有准确、精确性。只有两者配合,从宏观和微观做到协调适应,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税收筹划。相互忽略甚至互相推诿的现象,只会让税务筹划工作成为无人负责的工作盲区。(4)我国部分企业的体制不够完善,人员管理不严格。这些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或者全面的培训与教育,导致素质低,业务能力差,加上自身会计制度本就不健全,做出来的会计账目、会计信息不符实,也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花了力气但是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势必会影响企业决策者对于税收筹划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就开展不起来了。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5)由于国际税务筹划的专业性,需要扎实的财会水平,还要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知晓各国的税收制度与法律法规,恰恰我国这方面的培养人才的体系还不够完善,具有这些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好业务能力的人才很少,国外的专业人员又难以引进,形成了“有钱也请不到神仙”的局面。如果企业缺乏这部分人才,那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工作就会成为纸上谈兵。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又是显而易见的。截至2010年底,中国近7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1179.1亿美元,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企业的跨国经营事业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这是经济发展的趋势与规律,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不断求发展。

三、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并作为筹划的重要依据。国际间税制的差异是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因此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是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的必要条件之一。从相关国家不同的税收法规、政策着手,对各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认识和考虑,选择较为有利的投资地点。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外来投资提供了低税甚至免税优惠,而不少发达国家只对内外合资的企业才提供优惠待遇。但是一方面低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又可能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设置限制,借此促使外商追加投资。如果想要很好的运用把握这些政策为企业谋得利益,就必须建立在企业了解各国税制差异,保持对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进行密切关注的基础之上。(2)合理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选择恰当的资本结构。第一,要将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实务当中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目前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体系,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法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就享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会被征收合伙人分得利润的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所创造的利润会被征收公司税,税后的利润在进行股息分配环节还需要再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再如:子公司在国外经营的时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能够享受到经营所在国的种种税务优惠政策,如免税期等,但是如果是一家分公司在外经营,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作为企业一个组成部分在进行经营,则不能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因此,为了达到国外投资组建的企业能享受相对最少的税负,就要选择合适的、特定的、最具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第二,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当考虑的因素。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了企业通常的经营资本。选择恰当的资本结构,在企业的偿债能力范围之内,采用适当的负债比例,,减小风险。并可考虑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筹资,可以保留一定的举债能力,又迅速获得所需要的经营生产设备等资产,租金产生的利息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了纳税的基数。(3)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要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各自的运作机制。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降低在外投资设立的公司所负担的税务支出,可以通过对所在国的税务会计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采取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例如,一是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可以试着使用以下筹划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当前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时,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如果企业处于享受所得税减免期等税务优惠或者不能保证逐步盈利时,不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初期,会比直线法要多计提折旧,多计提的折旧会减少利润,降低税负,故有延缓纳税的效果,这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就没有最大限度发挥税务减免政策带来的优惠。故此时应采用直线法。情况反之,则用加速折旧法。(4)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招募优秀的专业人才。企业要组织进行适当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财务、税收知识的相关知识,达到提升他们税务筹划的意识与理念的目的。同时,要招募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优秀的税务筹划以及会计人员,才能良好的执行和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把筹划目标落实到位。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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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却往往忽视了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使这一活动收效甚微甚至失败。本文在分析税务筹划风险产生动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税务筹划可以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而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赋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

    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

    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但并不是说政策变化就一定有风险,如果政策变化没有超出预测的范围和程度,税务筹划还是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目标的。

    2.经济环境变化风险。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这时,企业的税赋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企业的税赋可能加重或不稳定。另外,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地区,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常处于变化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应时性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种税收环境的不确定性将会给筹划人员开展税务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筹划)带来较大的风险,所以任何企业的税务筹划都将面临经济环境变化所引致的风险。

    3.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导致的风险。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政支出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税收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强。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地方各级税务机关,都不断出台新的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文件和政策。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规范纳税操作方面的工作必须相应加强,否则纳税人由于对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决心、程序与步骤的忽视或不熟悉,往往会导致税务风险的增大。

    4.筹划人员的纳税意识风险。企业纳税人员的纳税意识与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税务筹划的目的明确,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

    5.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税务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其对风险的判断和筹划事项的最终完成结果。有的企业为了增加自己的利润,减少成本,会要求筹划人员做出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如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上的风险。

    6.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风险。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会计核算水平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既影响可供筹划的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易导致筹划人员筹划方案的失误。如果筹划方案是依据虚假的涉税资料做出的,就很可能产生失误,风险极大。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1.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2.提高筹划人员素质。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业务等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3.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4.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评估税收筹划风险就是企业对具体经营行为涉及的纳税风险进行识别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理清自己有哪些具体经营行为,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这些岗位的相关责任人是谁,谁将对控制措施的实施负责等。还应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目的就是要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使企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无论是由企业内部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税务筹划,还是由企业聘请外部专门从事税务筹划工作的人员,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税务筹划方案的收益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正确的、成功的。

    6.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由于某些税收政策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上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特别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税收处理要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随着税务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务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只要企业有税务筹划活动,就存在税务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篇(7)

一、国有企业与社会责任

(一)国有企业性质与目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国有企业指政府拥有的或以某种方式和途径控制的经济实体。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通常可以用做政府达成经济干预目标的手段,包括提供公共产品、控制关键产业、平衡经济结构、稳定经济运行等。我国受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国有企业被赋予特殊属性,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手段。作为我国企业组织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制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广泛分布在竞争性、盈利性领域,它们在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有性”和“公司性”的双重属性下,我国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同时具有非经济目标和经济目标,即一方面代表政府关注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努力提高经营所得,为政府获取稳定的财政收入。由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向政府(股东)上缴红利,而非经济目标主要通过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来实现(沈志渔等,2008)。国有企业的非经济目标和经济目标总是盘根错节地交织在一起(黄速建、余菁,2006),但“国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因此刘玲(2007)、朱林兴(2007)、沈志渔等(2008)等学者均认为国有企业应当承担比一般企业更多的社会责任或义务。

(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持续盈利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尽管《指导意见》仅涉及中央企业,但由于中央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直接由中央企业控股的国有上市公司就接近300家,《指导意见》的对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条款中,《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将“依法纳税”作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的观点,同样出现在许多学者的研究中。如李玉平、吴晓娟和纪元(2009)、乔明哲(2010)等认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是国有企业对政府的责任,属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范畴。彭建国(2010)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纳税贡献,包括纳税意识、纳税行为、纳税数量等,不能偷税漏税。强调国有企业的纳税责任是与国有企业的性质相吻合的,“国有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属性是公益性(,2010),而税收是政府社会公益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在纳税义务履行上要起表率带头作用,实务中许多国有企业所缴纳的税费远高于一般企业(闫敬,2007),部分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意识淡薄。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与社会责任关系

(一)税务筹划的经济学解释 企业税务筹划无论在微观还是在宏观层面都有着重要的经济后果。就微观而言,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而获得的节税收益(徐信艳,2008)。企业因税务筹划减轻税负,不仅能够改变成本函数,增加税后利润,而且能够促使供求曲线右移,在需求曲线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降低均衡价格和扩大均衡产量,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与此同时,由于税务筹划带来的均衡价格的下降,降低了因政府征税带来的消费者剩余损失,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从中得益。就宏观而言,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政府通过给予企业不同的税务筹划权力使宏观调控发生效力。在竞争性市场上,政府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从而产生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一方面,税收减少了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削弱了其支付能力,从而改变其经济决策;另一方面,纳税人用非征税活动或低征税活动代替征税或高征税活动,政府借此实现经济的宏观调控(李嘉明,2001)。例如,政府对技术成熟、市场稳定的产品征税,对新技术、市场待培育的产品免税,企业税务筹划的结果是以新产品代替老产品,推进产品结构的更新换代。如政府对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实行差异税率,税务筹划带来的地区替代效应将经济资源引向开发落后地区,从而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与社会责任关系 虽然作为一种既能促进微观企业价值增长,又能实现政府宏观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税务筹划在市场经济中被广泛使用,但国有企业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筹划,在学界仍存在相大当的争议。反对税务筹划的观点主要基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不少人认为国有企业的红利和税收均上缴国家,税务筹划不会影响最终结果,且国有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之一是及时足额纳税,税务筹划行为可能会与其相悖。笔者支持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认为这与国有企业目标的实现、责任的履行不矛盾。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成本,加强了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了企业价值,进而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上缴红利的增加;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尽管税务筹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当期税额,但有利于国有企业未来的生存发展,只要企业发展了,税源自然会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相应增加(剪继志,2009),税务筹划在涵养税源、培育税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制改革及改制上市工作的加快推进,国有股东主营业务和资产日益向所控股的上市公司集中,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上市公司占了上市公司数量上的相当大的部分。在这些公司中,国家作为控股股东(包括作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当承担起对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社会责任被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许多中国企业所忽略。徐尚昆、杨汝岱(2007)对来自12个省市的630位企业管理者进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开放式调查,发现管理者主要关注社会责任的九个维度,其中包括环境保护、客户导向、以人为本和公益事业等中西方共有的维度,但没有“股东权益”和“平等”这两个西方普遍认同的维度。在上市公司每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对股东的责任”大多仅限于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股利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很少提及在股东财富最大化上的举措。以税务筹划为例,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合法、合理的规范,能够提高税后利润和资本市场对企业股票的估价,由于红利多少和股价高低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税务筹划行为实际上体现了国有企业对中小股东履行的社会责任。

三、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比较分析

(一)国有企业适用税率分析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上市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在我国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共1657家,其中国有上市公司(含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的公司)为658家。尽管国有上市公司的数量只占上市公司总数量的39.7%,但总收入和总资产分别占上市公司总量的54.9%和48.2%,国有上市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为了和实际税率进行比较,本文删除了净利润为负值,或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或在2008年和2009年间股票停牌不交易,或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最终获得1530个非平衡面板数据样本,其中2008年有726家,2009年有804家。根据“是否拥有国有股权”的标准,笔者将1530个样本划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个大类,再根据“实际控制人是否政府(或政府机关)”将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国有控制和国有非控制两个类别,同时按“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曾经在政府部门任职或以人大、政协代表身份参政”的标准将非国有上市公司划分为非国有有政治联系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两个类别。样本公司的适用税率指样本公司在样本期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有别于子公司税率),该指标数据由笔者从上市公司2008年和2009年年度报告的附注中手工收集得到。表(1)显示了不同类别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的均值差异的T检验结果。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最高法定税率是25%,适用税率与最高法定税率的差异体现了公司的税率优惠程度,适用税率越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由表(1)可见,国有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比非国有上市公司要高,且差异显著,这种差异主要来自于与非国有且无政治联系公司的均值对比。该结果反映非国有上市公司较国有上市公司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且这种税收优惠程度差异在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公司间最为明显。换言之,国有企业可能因其“国有性”,在争取税率优惠上的积极性低于其它非国有企业。此外,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非控股公司的适用税率无明显差异,说明政府拥有控制权并没有给国有企业带来更多的税率优惠。

(二)国有企业实际税率比较分析 实际税率不同于适用税率,它不仅考虑了税率优惠,还包括税前扣除项目(税基)和税额的优惠,综合反映了企业真正的所得税税负(吴文锋等,2009)。由于不同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不同,实际税率偏离适用税率的程度也不同,从实际税率偏离适用税率的大小,可以判断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根据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本文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税率:ETR=(TE-DTE)/(PTI+DV-PBD-FTIP-FV

P)……(1)。其中:ETR表示实际税率,TE表示所得税费用,DTE表示递延所得税费用,PTI为税前利润总额,DV为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PBD为可抵扣的坏账准备,FTIP为可免(扣)税的投资收益项目,FVP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表(2)可见,实际税率最高的是国有控股公司,为21.04%;实际税率最低的是非国有且无政治联系的上市公司,为18.62%。从整体上看,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为20.84%,显著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18.89%,而且在五个组别中,国有上市公司与非国有无政治联系公司的实际税率的差异最大,但国有控制和非控制公司的实际税率差异不显著。表(3)显示了同一类别上市公司的适用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均值比较结果。在所有类别中,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都比适用税率高,这是因为样本公司的适用税率一般指母公司的主营业务税率,而实际税率指上市公司整体(含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实际所得税负担。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区政府给予母公司主营业务税率上的优惠,但母公司其它业务税率可能高于主营业务税率,子公司税率也可能高于母公司税率,从实际税率高于适用税率的程度和显著性,可以看出上市公司通过业务和组织整合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在六个类别中,只有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控制公司的实际税率显著高于适用税率,说明国有公司和国有控制公司可能忽略了使用经营策略来进行合理节税。综合而言,表(2)和表(3)的结果反映了国有上市公司的税务筹划水平普遍较非国有上市公司低,特别较非国有无政治联系的公司低,但政府控股与否不影响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

四、结论

国有企业的“国有性”决定了它的“经济目标的实现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服务”,在纳税义务履行上起表率作用成为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从本文的上市公司适用税率和实际税率的差异性分析结果来看,国有企业争取税收优惠的积极性明显较非国有企业低,其税务筹划水平也较非国有企业低,且这种差异在国有控制公司和非国有无政治联系的公司间最为显著。可见,尽管从理论上而言,纳税筹划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有着积极的经济后果,但国有企业在重大改革和经营决策上往往不考虑税收的影响(支文,2003),普遍较少地使用税务筹划手段来进行节税。然而,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与其目标的实现、责任的履行不矛盾。从经济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不但在涵养税源、培育税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和留存收益,有利于在竞争市场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上缴红利的增加;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而言,税务筹划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进而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对股票的估价,由于公司股票价值与中小股东的利益直接相关,税务筹划行为实际也反映了国有企业对中小股东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本文建议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经营观念,积极对筹资、投资、营运、分配等活动进行合理、合规的事前筹划和安排,能够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强化资本市场的筹资能力,这对转制中的我国国有企业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资助项目“社会责任,资本权衡和企业价值”(项目编号:GD10YGL0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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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玉平、吴晓娟、纪元:《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性分析》,《财政研究》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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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联生、李辰:《“先征后返”、公司税负与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中国社会科学》2007 年第4期。

篇(8)

一、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吴晶,2007)。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前瞻性和目的性等基本特征。

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种,按照税务筹划技术类型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成本(费用)调整型税务筹划、转让定价筹划方法、纳税临界点和税务平衡点筹划法等。其中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也称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学习税收法规,掌握免税、减税、税率差异、扣除、抵免、延期纳税和退税等政策以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最大化企业价值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由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可知,企业在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自身实际获得享有优惠政策的必要客观条件,同时还必须获得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二、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实施步骤

通过总结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税务筹划实践经验,本文将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步骤归纳为:

1.悉心研究税法,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企业要进行优惠型税务筹划,必须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系统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全面掌握税法各项法律规定,重点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仔细学习国家各项税收鼓励政策。除搜集相关税务法规信息外,企业还应当在平时对税务筹划相关制度文件、优惠资质等证明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2.确立节税目标,制定筹划备选方案。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筹划内容,确立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作为备选方案制定依据,并最终指导方案实施并为反馈控制提供标准。节税目标确定之后,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各种条件、因素,制定优惠型税务筹划的各备选方案,为决策提供更多空间。

3.测算分析。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以及企业自身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税务筹划备选方案进行定量分析。分析应当包括成本评估、风险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个方面。

4.确定最终方案并付诸实施。根据测算结果,以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为评估依据,确定最优方案并开始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实施可能会涉及企业内部很多部门和人员,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方案的贯彻和节税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5.及时反馈实施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在实际操作中,要密切关注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好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运用信息反馈机制,验证实际筹划效果。

三、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的实践案例

根据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施要求,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严格贯彻成本效益、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税务筹划原则,按照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的五个步骤在房产动拆迁、旧仓库改建以及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筹划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在动拆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差额的金额比率计算,税金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由于土地增值税在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缴纳税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且具有税率高、税务重、策划空间大等特点,所以对土地增值税的策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新纺织经营公司,地处闸北区,占地1 396平方米。经市政府批准,列为闸北区的动迁用地,获得了1.08亿的高额动迁费。但是高额的动迁费并不等于高额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动迁费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高达30%~60%,对于企业来说税负相当大。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通过仔细研究土地增值税税法条款并向相关税务专家进行咨询,对这块地进行了税务策划。

首先是策划应税项目的扣除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新纺织经营公司作为一个老牌国有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远低于市场价格,若以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无疑将承担高额税负。《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于是企业将动迁补偿款拆分为土地补偿、企业资产和人员安置的补偿两大块。由于厂房评估价值高于用于企业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偿部分的动迁费,所以这部分动迁款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且合法合规。

其次是进行税收政策差别选择。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托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差别选择,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必须寻求自身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并把握税收政策的时空性,从而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税收策划。税务筹划人员了解到该子公司房产所处位置在此次动迁中,有1/3要变为道路拓宽所用,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即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发生的动迁补偿款项,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通过查阅土地动迁的原始资料,最终税务筹划人员找到了能够证明这块土地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文件,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认定,免征土地增值税5 644万元,不征营业税600万元,合计获得免税6 244万元,占动迁费用的57%。这次土地增值税的成功策划,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旧仓库改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纪蕴仓库,地处上海市宝山区。总公司对该仓库进行了改建。该地块属工业用地,可用于建造工业用地性质的办公房。一期旧仓库改建工程建成后,时间不长,就获取可观经济效益,获得了区政府的好评。为推动二期项目尽快启动,区政府主动建议公司在二期工程两个地块中,拿出一个地块来转性、招拍挂①,并且承诺招拍挂区里所得收益全部返回总公司。显然,这对公司是件大好事。但二期旧仓库改造项目已经启动,并已投入支出费用300万元。“转性、招拍挂”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决定“转性、招拍挂”,选择哪一个地块能够使得公司效益最大化?为了统一思想认识,总公司领导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对各备选方案进行了测算。

“招拍挂”增加费用约每平方米楼板成本2 000元左右,但转性后,产权性质从原来的“工业用产证”变为“商业办公大楼”,两者售价差额每平方米3 000~4 000元。转性,首先要收储,这样土地出让部分收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不征营业税。如不转,房屋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转性后,容积率由2调整为2.5,可比原来增加25%的建筑。不转性,房屋只能整栋出售;转性后可分层出售,甚至可以分间出售,有利于销售。对于选择哪一个地块转性,测算发现,土地面积越大转性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越高,并且可以完全弥补前期300万元的沉没支出。

经过专题研究,领导层统一了思想认识。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也获得了认同。现已纳入2013年总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在此项目的策划过程中,税务筹划人员既考虑了直接成本,也考虑了不同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新税法颁布实施后,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原始投资某企业股权2 350万元,折股2 350万股。经过历年的转股、送股,目前持有该企业股权5 103万股。根据现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送转股企业不作会计处理。现在以0.9元/股进行了股权转让,收入4 592.7万元,高出账面成本2 242.7万元。对该部分盈利是否应交所得税,同样进行了策划。税务筹划人员认为,税后利润送股,应视同分红,可以调整课税所得额,因为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了所得税,本着不应重复纳税的原则,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被否决后,重新研读税法。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二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收益是企业的投资行为,应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那么不应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是重复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尽合理,就又去市税务局,找所得税处的相关负责同志咨询,最后得到的答复是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取得转让收入时可以调整纳税基数,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为企业减少了一大笔支出。

四、案例启示

通过对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所开展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践及成效总结,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1.企业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优惠型税务筹划,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对税法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与了解,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筹划方案。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法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范,所有的筹划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以内进行;另一方面是指不违法只是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实践当中还须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

2.成功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多目标限制下的财务管理活动,单一的节税目标不能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税务筹划中必须严格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在考虑节税的同时,统一考虑其他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外部环境、自身情况、涉及的收入支出以及税务筹划实行成本等,制定最佳的筹划方案。

3.加强税务筹划信息管理对于保证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成功实施极为重要。因为与企业各项税收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则,相关批文有哪些,在何方,企业大多并不了解,所以很难提交详细依据,税务筹划就很难成功。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这些税务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关于税务法律知识的相关指导。同时必须意识到,要改善企业的税收环境,需要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双方共同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也使国家的税收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1] 吴晶.企业实用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2-3.

[2] 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23-27.

篇(9)

(二)公益性捐赠认定在捐赠的同时,企业也会收到相应的票据作为纳税抵扣的凭证。接受捐赠或办理捐赠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受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由此税务机关才可以对捐赠企业进行税前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目前我国实行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两种方法,现归纳如下:

(四)公益性捐赠类型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1)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企业以货币资金对外捐赠应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须据此对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照税法规定,若捐赠支出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且金额在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以内,可在税前扣除。在此情况下,分解后形成的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业务中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作为永久性差异对当期的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同时实物捐赠也涉及到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

涉及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涉及消费税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征收相应的消费税;

涉及营业税的税务处理。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3)劳务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益性劳务捐赠应视同提供劳务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会计上不予确认,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这三项视同销售与流转税的关系即是: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交纳增值税;视同对外销售交纳所得税;但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利润。对于三种捐赠方式的比较,仅仅从纳税角度来看,劳务捐赠的资金流出最小,所得税可以全免的货币捐赠次之,所得税限免的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资金流出最大。

(五)政府税收与企业捐赠利益平衡在公益性捐赠全额和限额扣除的问题上,对于政府而言,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与纳税人利益的理性选择。允许扣除一定比例的捐赠额,有三大优点:

(1)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益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实现企业局部利益与社会大环境下的整体利益,长期决策与短期决策相统一的重要渠道,是企业维持自身存在,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战略。

(2)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是另外一种打广告的方式。

(3)减小国家经济压力,提升社会整体福利。而限制扣除则是政府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政府对于企业给予全额扣减的税收优惠,表面上看是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但实际上是由企业出面弥补了政府公共职能缺位的行为。

二、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务筹划

(一)实例说明企业在捐赠过程中需要进行税务筹划,是对捐赠方式、类型和数额的计划,才能获得双赢的局面。下面举个例子进行说明:如某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指当年实现利润120万元,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也即当年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则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2),应相对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假设该企业适用税率25%,8×25%=2万元);若当年实现利润仍为120万元,公益性捐赠额增加至80万元(其它项目不变,下同),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就为:(120-80)×12%=4.8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75.2万元(80-4.8),则相对应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8.8万元(75.2×25%=18.8万元);若当年捐赠额再增加120万元(也即当年利润全部用于捐赠),则税前扣除限额为“0”,则意味着这120万元捐赠就要全部进行纳税调增,相对应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120×25%)。显然,出现了企业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越小,直至为“0”的情况。那么,企业当年实现盈利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列支多少,才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前扣除限额?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从计算公式中分析。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则(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前利润总额-捐赠总额)×12%。通过转换,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显然,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当税后列支捐赠额=0时,为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即均可税前列支)。即: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捐赠前利润总额×12%÷(1+12%)。

(二)捐赠途径主要有三种:

(1)直接捐赠。即企业直接将捐赠物捐赠给灾区或者贫困地区的某些慈善项目和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部门,那么企业的捐赠将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不能获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被誉为“中国首善”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光标,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捐赠了1亿元的钱物,全部都是面对面捐给灾民的,又于2009年的春节来到四川地震灾区,发放现金3100万元和将近4000万元的物资,像这一类型的捐赠不可能获得相应的捐赠票据来取得税前抵扣的优惠,产生了巨大的纳税差异。实际上这是一种最原始,也最有效的捐赠途径,面对面捐助,理应获得政府的相关支持和鼓励,所以目前政府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

(2)间接捐赠。即企业通过各类社会慈善机构实施捐赠,由慈善机构用于各种或指定的慈善项目。通过慈善组织基金会等,一般都能取得税法认可的捐赠票据和凭证,部分或者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篇(10)

一、引言

商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从供货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利收入,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平销返利收入,即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相关的返利收入;另一类是进场费收入,即商业企业仅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而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利收入。销售返利收入与进场费收入性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亦不同,因此,选择适合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于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平销返利的概念、实质和形式

(一)平销返利的概念

商业活动中的平销返利行为产生平销返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平销返利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定义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

(二)平销返利的实质

从实质来看,平销返利其实就是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并且一般来说只在商品销售出后才进行结算。平销返利是从商业折扣一步步发展演变的:商业折扣在最初是为了对批量采购给予鼓励而按批量大小做出价格上的减让,可是随着买方市场的和普遍赊的出现,大批量购货商反而倒过来向上游商家(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索要利润折扣;最后这种供货方根据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按月、季或年)采购量的大小,在商品销售完成之后再另外给购货方返还一定折扣的交易行为就称为“平销返利”。

(三)平销返利的形式

平销返利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实物返利。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了1 000台电脑,以赠送100台喷墨打印机为返利。二是以现金返利。供货方以货币或资金返还来弥补购货方的进销利润。例如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了1万件以上的某商品,以进货金额的1%返利;购买2万件以上时以进货金额的1.5%返利;依此类推返利金额在期末(月末、季末或年底)以货币兑换给购货方。三是以冲抵货款返利。例如按照购货金额比例上一期限内(月、季或年)的返利来约定直接在下一期限应支付的购货款中冲减。这三种平销返利形式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均有区别。

三、平销返利涉税规定和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行为涉税较广,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流转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为了平销返利的规范税收行为,在1997年和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了相应的法规,会计准则方面也需结合不同的平销返利形式行为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主要涉税规定和说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该法规是在出现些生产企业以实物赠送或以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的返利行为,以此来偷税的倾向下出台的,因为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非正常的转移增值税收入,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该法规是对国税发[1997]167号的调整,它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实际的经济运行情况,缩小了平销返利的范围,并且把“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以含税价进行了换算;但税法上只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转出作了规定,而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出现类似业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二)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结合会计准则和其他税务的上述规定,平销返利不同形式之间的会计处理也不同,而会计处理的这些结果也导致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不同,具体如下(此处只考虑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常见形式):

1、现金返利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由于是购货之后才会有货币资金的返利,无法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因此,增值税不能用返利冲减,返利只能以营业费用来计入当期损益。商业企业(接受返利)作为平销返利的收取方,商业销售成本冲减,并转出进项税金。相当于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就需做相应交纳。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商业企业(接受返利)方: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物返利

实物销售返利的收取方有关存货成本冲减了,分两种情况处理;而作为平销返利的收取方,商业销售成本冲减了,并转出进项税金。即相当于利润增加了,就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如采用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根据税法的规定以销售处理视同,并计缴增值税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业企业(接受返利)方: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返利金额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返利金额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税务筹划

依据上述对平销返利的涉税规定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认识可以发现,商业企业在税务筹划上只考虑流转税是片面的,另外应从整体税负的角度出发,并结合企业所得税做综合考虑。在这本文将重点放在以下三个筹划视角: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和平销返利环节的筹划,以及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筹划。以下面的案例来进行说明。

(一)案例说明

某商业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0年以每套100万元的进价购买力B企业提供的厨具10套,以进价销售。分以下情况进行筹划:

1、现金返利

(1)完成全部销售后,按销售额的10%返利100万元现金,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税费35.8975

(2)销售前约定按销售额的10%返利100万元现金,实际是在2010年销售80%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2010年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17.094(85.47×80%×25%),合计为31.624,

返利的剩余20%在销售完毕以后冲减成本,并对所得税做相应缴纳,即延迟纳税。

2、实物返利

(1)完成全部销售后,每销售10套商品,B以1套同类商品返利给A,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为0,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为21.3675。

(2)完成全部销售,每销售10套商品,B以1套同类商品返利给A,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为35.8975。

3、非平销返利

完成全部销售,A支付100万元给B作为服务费,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1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企业缴纳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23.75(95×25%),合计为28.75。

(二)平销返利筹划的思路总结

1、平销返利在形式上的税务筹划

现金和实物是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两种形式,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是实物返利两种不同情况。如果只能采用平销返利购入,那么企业的税务成本也会被平销返利的形式影响。

2、平销返利在环节上的税务筹划

平销返利在环节上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完成商品销售后返利,另一种是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在不同的环节返利,影响企业税负的也不一样。在完成商品销售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企业销售成本全部用余额冲减,会计利润和所得税从而增加了。如果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因为未全部销售出购进的商品,销售成本不能用商品未销售部分对应的返利冲减,需等所有购进商品销售完成时再冲减销售成本,并计算和缴纳所得税,这起到了延迟纳税的作用。

3、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务筹划

方案1和其余平销返利的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对商业企业在筹划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务时,需要结合流转税和所得税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返还费用收取的相同的情况下,平销返利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低。应交的流转税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平销返利其他方式的购进比非平销返利购进(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税负要高,因而平销返利的其他方式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的实物返利一般首先争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以降低税负;若实物返利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则采取非平销返利购进。

将方案2和方案3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商业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的形式,以达到迟延纳税的合法。

五、结语

现在,平销返利业务在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已出现,如何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流转税环境还需要大量的研究论证,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利辉,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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