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的传承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5 16:46:2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文化的传承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律文化的传承

篇(1)

引言:

带来的清末民初的变法改革,从其发生到现在,不过数百年间,与此前中国古代法几乎占据四千年的历史相比,这个过程显得过于短促。正是从这点让我们深刻的感觉到一个文明长期积聚于内部的危机是如何深重,以及在这个危机终于爆发之时,文明的解体和崩颓是如何的波涛汹涌和势不可挡。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挖掘其中中华优秀法律文化

一个国家的、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是这个国家整个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一个国家经过不断的实践活动形成起来的。它会以自己独有的魅力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法律世界。而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挖掘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服务于现代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基本上表现为:礼法文化。此处讲的礼法,不仅仅是指古人所讲求的礼仪制度,还可以是禁乱止争的防范制度,是道德与法律的全面合二为一的混合物,它贯穿于古代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上至治国纲领,下至民生百计。这种法律文化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1)家国同构下法律的诸法一体化,刑律为主。(2)以“礼”为主要内容,德主刑辅,法律与道德混合。(3)畏讼、厌讼、息讼乃至无讼,强调内心和谐的价值观。(4)重义轻利,总将“义务”置于首位。(5)特别强调集体本位。

法律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完备的社会中偶尔起作用的技术附加物,它与从信念象征到生产方式等一系列其他文化现象一起,是社会的一个能动的部分,法律所要带给我们的是建设性的而非反映性的。(梁治平)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亦如此,它不仅是对古代法律的一种反映,我们更多的是要挖掘其建设意义。纵观整个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是:礼法并举,乃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根基所在;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天道思想;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开放思想;寻求内部和谐的社会理想等。将这些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建设中,将会进一步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建设。

二、中华优秀的法律文化如何与现代法治建设相融合

两种不同文化之间的碰撞,一般都要经过最开始的冲突,然后同化或者融合。中国现代法制的建成就是在中西法律文化激烈碰撞下形成的,并且基本上继承的是西方的法律蓝本。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随着民族的生长而生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这种建立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单靠西方的民族文化很难扎根。

要想本民族自己优秀的法律文化融入到现代法治进程中,必须要把握好这二者之间的契合点。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国家,兼收并蓄的开放性特征为接受外来文化提供了条件和保证。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并举,为现代法治进程的建设提供了手段。第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的和谐无争思想,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所积极追求的。第四,两者之间在根本精神方面是一致的,现在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传统法律强调“平之如水”,在公平和正义善良这二者之间是毫无差别的。

这二者之间在某些方面的相容相通,为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首先,法治的建设离不开法律文化的支撑,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经过长时间的沉淀,都是深入骨髓的,只有建立在自己文化基础上的制度才可能更长久,才更容易被人民所接收,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正好弥补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文化空缺。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缺乏精髓,一些优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被现代法治所掩盖,只要我们善于发掘并且加以创新利用,将会减少法治建设的阻力,并且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充足的本土资源。

三、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传承体系建设

一个国家的法律总是伴随着这个民族的成长而发展起来的,并且这种内在的动力是潜移默化的。中华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成长与发展,不断形成了自己的优秀法律文化,也许某个时期内,它被西方法律文明的光辉所掩盖,但是它自身的魅力总是会在今天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凸显出来,并且深入人心。

1,“礼法并举”的综合模式治理国家

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礼法并举。将维护纲常伦理的礼制与法律结合起来,也就是我们现代社会所极力推崇的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以来,中国不断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侵蚀,在当今社会上人们为了利益,人与人之间冷漠,淡薄,家庭之间的凝聚力随着宗法制的解体也变得很疏远。法律更多的是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内心上的善还需要道德的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极为重要。

2,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和民间法的灵活运用

古代中国成文法典制定的技术可谓登峰造极。成文法典以刑律为主,而调整“户婚田土”的案件多有家族自治,并且在汉代经过董仲舒而形成的“春秋决狱”,将成文法典、民间法(自治法)和判例法串联起来,弥补了成文法典的僵硬和滞后性。当前中国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几乎不存在,自治法多体现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港澳台。而古代那种混合模式下的法律表现形式,正好可以弥补单一成文法带来的不足。古代这种民间法不单单是调整民事关系这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它最为本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宗法家族的稳定和统一,实现内部的和谐,这与我们当前的法治社会理念是一致的。

3,息讼,无讼的态度,节约社会成本

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的理想。然而处在当时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谐观念直接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那就是无讼的观念。在当今的社会观念中,我们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通常都是说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但是,如果事事都通过法律,不仅会给司法带来沉重的压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成本的增加,更容易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搞得很单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些行为,尤其像继承、婚姻家庭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尤为重要,应该站在这个立场上,以道德来感化大众,尽量减少这方面的诉讼。

4,整体划一的法律观

古代中国建立在家国同构的基础上,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一向都强调整体性、统一性和和谐性,它要求有一个有能力的政权机构来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统治,特别强调这种整体性和划一性。我们现代法治建设同样需要类似于这样的整体建设。除却刑法典以外,我们的民法典尚未制定,分散于各个分则和不同的分支中,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模式,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除此之外,法治建设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理念、法治过程,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监督,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进行不下去。因此,要借鉴其整体划一的价值取向来建构我们的法治体系。(作者单位: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作翔,《论法律文化》。《法学研究》1998年第一期

[2]梁治平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和《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3]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4]张中秋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篇(2)

1旅游与文化的关系

1.1文化是虔诚旅行者的最终归宿

高楼大厦、琳琅满目、千奇百怪的都市繁华为何满足不了你那试图挣脱喧闹回归平静的心?仅仅是自然之美吗?不可否认的是旅行者都有一颗猎取大自然鬼斧神工之心,但绝不仅仅满足于自然之美,更多的是在旅行过程中对独特文化的追求与猎奇。因此文化是旅游业的灵魂和根基,脱离文化内涵的旅游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那么究竟何为文化呢?文化产生于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中,是人们认识世界、感知世界的抽象反映,同时又反作用于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行为活动中,并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演进、变化,具有相对稳定与地域性。独特的自然环境深刻的影响着民族特色文化的产生与传承,如广阔的草原培育了草原人狂放的个性和豪迈的情怀,高山峡谷培育了云贵高原人的坚毅与刚强,空旷的黄土高坡给予了陕北人嘹亮的嗓音。吸引旅行者更多的不是山川秀丽,而是这背后的人文情怀,因此文化是旅游发展的灵魂,旅游则是传承和弘扬文化的重要载体,旅游因文化更富魅力。同时文化因旅游得以广泛传播,只有在旅行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深刻感受小乘佛教及稻作文化对傣族人的深刻影响,也是因为旅行,我们才逐渐了解到神秘的摩梭族走婚的新奇与无奈,更是因为旅行,我们才能加深对他人文化的理解与包容,从而为社会增添一份和谐。

1.2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决定了旅游的兴衰

明代中期,生产力高度发达,加上思想领域对传统理学的批评及王守仁的知行合一观念的盛行,极大的提高了人们探索自然的欲望,从而为明代中后期盛行的游行奠定基础,最为著名的有明中后期的郑和七下西洋及徐霞客游记等。但在清朝末年由于闭关锁国重农抑商政策及思想领域的八股之风,人们不愿意了解世界,导致国人夜郎自大。无独有偶在西方漫长的中世纪,人们醉心神学,对周边世界缺乏热情和兴趣,18世纪产业革命及思文艺复兴,给欧洲带来了思想大解放,为后期欧洲的经济繁荣及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基础,旅游也随着盛行。

1.3旅游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道家学说认为水之所以能够滋养万物是因为它有着包容万物的德行,水至柔从而不与万物发生矛盾,因此道家主张万物自然,无为而治,反对人们过度的干预自然。孔子曰:“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知者乐,仁者寿”,更是旗帜鲜明的提出山水之美能铸就君子高贵的品行,主张人们应该在行走过程中感知自然。董仲舒在长期的旅行过程中提出了天人感应的思想,认为任何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都会受到上天的惩罚。到后期的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更是一针见血的提出人们只有在不断的行走过程中才能获得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从而避免纸上谈兵。

2旅游开发与当地经济的关系

(1)旅游业的发展,能给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外汇收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税收,增加当地人的就业机会。由于大量本地居民从事旅游业或相关行业,个人和家庭的收入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旅游业发展促进了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大量旅游者的来访和城市市民的大量出游,开拓了眼界,丰富了地理、文史和风俗民情等知识,提高了对生活的要求。旅游业的发展往往会带来城市居民素质和文化素养的提高。旅游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其发展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对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国民文明素质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云南省是一个旅游大省,大理、丽江、香格里拉、西双版纳等都是著名的旅游圣地。以丽江为例,随着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每年来丽江旅游的旅客在数十万,这就刺激了当地零售业、小商品加工业、酒店的繁荣,同时当地的许多青年选择做导游,以增加个人收入。(2)拓宽民族地区人们的视野。伴随着旅游产业的开展,当地居民和旅客交流的增多,接受外界的新思维新理念有助于改变当地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生活习惯,从而拓宽了当地民众的视野。当地文化和外界文化从抵制到学习再到融合的这一过程,有助于民族文化的丰富,对民族文化的传播与繁荣有很大的作用。(3)增强民族自信心,实现传统民族文化的复兴。在一些旧的思想观念之下,人们长时间的将少数民族文化定位为迷信、落后、愚昧的文化,甚至有些少数民族自身也对自己的民族文化提出了疑问。随着旅游业的开展,一些民族地区的文化被开发利用并得到了外界的一致赞赏,这有利于恢复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以及民族文化的复兴是个难得的机遇。(4)绿色环保,可持续性联动性强。从旅游业的运行现状看,旅游业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总潮流,与发展绿色产业相适应,而且旅游业还是一种朝阳产业,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旅游的需求必将逐渐提高。正因为如此,旅游业才被称作“无烟工业”、“绿色工业”,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地把旅游业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来发展。旅游学界在一些旅游经济学著作中往往对经济学的乘数理论加以修正和发展,形成旅游乘数理论,并加以说明旅游业“兴一业,旺百业”的产业关联性。

3旅游开发过程中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问题

3.1过度开发与民争利

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在产业化及规模化的理念下,当地政府集资兴建了大量的名族村、民俗馆,把特色傣族风情等集中到一个封闭管理的、收取门票的园区内,游客买票进入园后可以集中观赏民俗演示,不再像以前一样游客居住在村落,原本原汁原味、寓于生活过程和生活空间的民俗文化变成了脱离生活、专门提供给游客观赏的舞台表演。同时,由于旅游产品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名族村、民俗博物馆收入非常可观,但居民的收入却受到很大损失,只能在路边贩卖小手工制品,还长期受到城管的干扰,利益的不均衡分配造成了村民与村办企业之间的矛盾。加上过度的炒作和开发,有些游区一到旅游旺季游客爆满,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压力,游客过后犹如群魔乱舞,狼藉遍地,村民苦不堪言。

3.2争权夺利亵渎一方净土

傣族人喜山热水,因此村落大都依山傍水,农耕稻作文化对傣族影响深远,同时由于傣族信奉小乘佛教,主张与人为善,每年更是借助泼水这一独具特色的节日来表达对邻里家人的祝福,傣族家庭成员之间和邻里之间总是相处和睦很少有吵架的现象发生,因此提到傣族人,外界人想到更多的是亲切友善、热情好客,提到更多的是傣族人能歌善舞及多才多艺。但是,旅游业带来的相互竞争也给傣族园里几个村寨之间和邻里之间带来了许多烦恼,和谐的气氛下不时会出现因竞争带来的种种或明或暗的冲突。为了提高收入,游区坑蒙拐骗盛行,在网友自发编写的德宏傣族风情园旅游攻略中列举了15项常见坑骗行为。比如有些景区不收费,但游客临近游区时,就有当地黑导游以走偏门从而节省费用为由欺骗游客。有些游区为了抢争客源,村落和村落之间明争暗斗,甚至采取上游村落堵截下游村落公路的违法行为。过去傣族村落盖新房或婚丧嫁娶是全村落的事情,一家有事,全村帮忙,现在由于忙着挣钱,谁也顾不上谁,婚丧嫁娶也不再像从前那样热闹了。

3.3民族文化的同化

当地的传统文化与来自外地强势文化根本不能相提并论。随着外来游客的进入,他们原有的生活环境改变了,外地人的穿衣打扮及行为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当地居民模仿,慢慢的就散失了自己的特色。比如少数民族特色的服装对许多游客而言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但是现如今,到民族地区旅游,很少能看到当地传统服装,取而代之的是清一色的牛仔裤,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在发生着改变。

3.4肆意编造东拼西凑

旅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神秘性。对旅游者而言,参与民族旅游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想通过观赏少数民族的奇风异俗,以达到放松身心、开阔眼界的目的,然而传统民族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如某些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反而更能吸引旅客猎奇的心理,因此许多开发商为了获取利润,把很多糟粕当精华,导致民族文化庸俗化的现象。比如摩挲人的走婚,本来是当地民族文化中一个独有婚姻传统,但却吸引很多旅客慕名前来,因此许多的开发商为赢取部分人的兴趣,大肆宣传摩挲人的走婚,有的开发商甚至以走婚为幌子提供服务。有些为游区为了提高经济收入,甚至人为编造所谓的传统特色,比如斗鸡、斗牛、斗狗变相吸引游客参与赌博。

4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的对策

4.1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让利于民

文化是社区居民共同创造与继承共同的财富,对这一财富的开发也应让社区居民参与进来,这一财富开发的成果也应该是与社区居民共享的。因此让老百姓真正了解保护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具有巨大的、潜在的经济利益,培养他们保护民族文化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之外,最重要的是要落实旅游收益的合理分配,兼顾地方政府、旅游开发公司和当地人民的利益,从大局着想使当地人民从民族旅游开发中得到切实的经济利益,并成为民族风情旅游开发的主人而非旁观者甚至是受害者。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保障当地居民的合理利益是提高社区参与旅游的核心内容之一,关系到社区参与生态旅游的成败,因此在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开发过程中,必须保证周边社区居民参与利益的分配,使其充分分享民族风情旅游带来的利益,才能保证其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居民可以通过参与餐饮、导游、手工艺制作、特色才艺表演等途径获得名族风情旅游带来的利益,同时应发动社区所有居民来保护环境,遵循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

4.2保护传统精华返璞归真还一方净土

特色旅游开发离不开传统文化的保护,但如果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旅游,那么传统文化的保护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失败的,人类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舍本逐末的例子数不胜数。因此保护传统文化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取悦游客,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生存之本,保护这些灿烂的传统文化和智慧是当代人责无旁贷的责任。在与世无争的日子里,勤劳的傣族人们发明了孔雀舞,形成了互帮互助之风,与人为善的传统文化使得傣族成为我国56个民族中最为光彩夺目的一支,因此传统文化的保护不能仅仅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民族文化的所有者是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必须培养当地人民群众保护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使民族文化的保护成为全社会的一致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当地人民的保护文化的自觉意识变成具体行动,发展可持续民族旅游业。

4.3树立文化认同观念

所谓文化认同,是指各民族间文化的相互理解与沟通,彼此依赖和尊重。民族旅游开发者应该在充分了解保留本土文化的基础上,树立自身的价值观、审美观,然后发掘与了解外来文化习性,并将其发展融合直到从一个比较高的层次上去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实现了文化沟通、文化认同,才能取得情感上的认同,才能在开发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时,对民族文化进行认真的保护,才能吸收精华,去其糟粕。

4.4尊重本民族继承发展自己文化传统的意愿

民族旅游开发对当地民族文化造成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我们并不能因噎废食,打着保护民族文化的旗号来限制民族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对民族文化资源必须既开发利用又充分保护。在处理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应该在充分尊重本民族继承发展自己文化传统的意愿,特别是充分理解各民族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自我意识和自足意识的基础上,让各民族自己做主决定文化保护、传习和发展的路该怎么走,同时应该支持帮助其发展传统文化资源,开发一种与现代旅游产业能够衔接的产业,并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行为及管理模式。

4.5杜绝以保护的名义剥夺发展的权力

除了在开发中对传统文化的破坏以外,另一个极端做法就是有人固执的认为传统就应该是一成不变、原汁原味,越古老越有价值。有些学者过度的解读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击对传统文化的影响,前文提到的民族文化的同化就是一例。有些学者甚至打着保护传统的名义剥夺少数民族发展的权力,认为为了保证传统文化的原汁原味,少数村落应该杜绝与外界的交往从而避免文化的同化。但每个个体内心都渴望追求美好、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为什么游区居民为了取悦游客就要简衣陋食,进行着皮笑肉不笑的表演呢?体验现代科技成果和享受现代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是人之常情,况且历史的车轮是前进的,人类文明是不断进步的,野蛮、蒙昧的陈规陋习必然会被社会所淘汰,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再者,真实的民族传统文化也并不是凝固不变的,它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迁,如果以停滞不前来换取对传统的尊重,这种保护是没有生命力的。只要不超出某种可信程度和范围,适当对当地民俗加以商品化和舞台化包装是可以接受的,关键一点就是这种商品化和舞台化必须是在民族性真实基础上的商品化。

参考文献

[1]张静.在文化地图的导引下繁荣发展[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2]刘赵平.再论旅游对接待地的社会文化影响——野三坡旅游发展跟踪调查旅游学刊[J].1998.

篇(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最佳休闲方式之一。现代人们大都喜欢标新立异,喜欢探索未知事物,传统而又极具民族特色的文化表演成为人们体验的目标之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属于地方性的表演活动,被人知晓甚少,因此我们可以借助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这一契机,深入挖掘“伊玛堪”文化精髓,打造赫哲民族文化旅游精品,提升“伊玛堪”知名度,使其得到更好的开发与传承。

一、“伊玛堪”与民族文化旅游

1.“伊玛堪”简介

“伊玛堪”是黑龙江省赫哲族口头相传的民间说唱文学,唱词押韵合辙,故事内容大多与歌颂纯真的爱情、英雄与复仇事迹、民族的兴衰等方面有关。表演时使用赫哲语,主要以说唱为主,没有固定的曲调,也没有乐器伴奏。现有五十多部典籍,它浓缩了一个民族的历史精神与文化精华,是一个民族有声有色的灵魂,也是对赫哲族历史真实记录,同时也集中体现了赫哲族人们的审美情趣。[1]在东北地区,其与鄂伦春族的“摩苏昆”、达翰尔族的“乌钦”并称为“三小民族英雄史诗”。

2.民族文化旅游

对于以少数民族文化为资源的“民族文化旅游”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一直都持有不同的见解。[2]在国外,“民族文化旅游”被称为Indigenous Tourism(土著/原住民旅游),它是一种根据当地人口和社会文化特征来命名的旅游形式。通常,它包括两类旅游:一类是指到土著民族居住的地区旅游,这些土著民族可能是发达国家保护区的土著民族,更多的是指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著民族,正如柯恩(Cohen)将“民族文化旅游”定义为:“针对在政治上、社会上不完全属于该国主体民族的人群,由于他们的生态环境或文化特征或独特性的旅游价值,而进行的一系列观光旅游。另一类是指移民集中生活的社区旅游,这些移民是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迁徙而来的,在迁入国处于非主流地位的民族成员。例如,美国的“唐人街”旅游,马来西亚的印度街观光等。

简单的说,民族文化旅游即指通过旅游实现探知、了解、欣赏民族文化等具体内容为目的的行为过程。泛指以鉴赏异国异地传统文化、追寻文化名人遗踪或参加当地举办的各种民族文化活动为目的的旅游。目前,追求民族文化体验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的代名词,越来越多的人们愿意通过这种形式来获取书本上展现不出来的民族文化内涵。

二、“伊玛堪”与民族文化旅游的互动关系

民族文化旅游赖以存在的基础是民族文化,民族文化旅游作为一种新型旅游产品,是民族文化和旅游活动的有机结合,兼具民族文化和旅游双重特征。以赫哲族“伊玛堪”传统文化为基础,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丰富民族文化旅游的文化内涵,将会极大的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因为家乡以外的任何文化都是人们想要了解并丰富自己人生经历的一个机会,因此“伊玛堪”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将会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增加当地的就业机会,提高当地的综合实力及知名度。同时,通过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可以全面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的文化精髓,使该文化经久不衰,历久弥新,在开发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

三、“伊玛堪”的开发与传承

1.产品设计

目前,“伊玛堪”只是作为一种日常文化形态存在着,没有过多的开发与利用,这对该文化的传承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我们在坚持合理而可能的原则下,以民族文化旅游产品为导向,对其进行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3]“伊玛堪”是由一人说唱,不用乐器,全靠说“伊玛堪”的人说唱表演博得观众的喜爱,单从这一点就很难让普通大众接受并认可,所以需要推陈出新。“伊玛堪”内容极为丰富,题材比较广泛,情节曲折生动,语言通俗形象。它的内容主要包括赫哲族的历史故事、神话传说、民族英雄事迹,渔猎生活和爱情生活等,如此丰富的内容在没有音乐伴奏的条件下,靠一个人来完成,多少显得有些单调,因此我们可以给不同的故事内容搭配上相应的音乐,还可以将不同的人物角色用不同的人来表演,就像拉场戏一样,这样就能带给观众更直观切身的感受;我们还可以在现有的只有说唱没有表演的基础上,融入舞蹈和动作等元素,提高演出的观赏性。演出场地可以选择在山水实景地搭建大型舞台,加上华丽的灯光和现代元素,提高眼球效应。品牌形象设计可以为“挽救濒危人口,传承民族文化”,形成以“伊玛堪”民族文化为核心的专题演出;还可以设立“伊玛堪”文化节,在节日里举行盛大说唱比赛,让人们时时刻刻不能忘记“伊玛堪”这个名词、这种文化、这部传承着赫哲民族横向共时性与众向历史性的说唱史诗,使来五湖四海九州八方的游客深入了解感受赫哲民族文化。

2.市场推广

(1)发挥政府的权威和行政作用

[4]我们可以借助“申遗”契机,提高社会的关注度,建立、健全黑龙江省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伊玛堪”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利用政府的权威性向人们展示,政府对“伊玛堪”通往旅游道路上的重视程度。同时在资金和物质上给予足够的支持,利用电视广告、通信网络等信息传递工具进行大范围的宣传,让人们知道“伊玛堪”是黑龙江省的“大熊猫”。

(2)发挥学术界的弘扬和先导作用

“伊玛堪”文化是赫哲族人们日常生活文化,体现并记录了其生存及发展的历史轨迹,通过其发展旅游项目有利也有弊,这时就需要学术界专家以及社会同仁们积极讨论,可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开发传承的学术论坛,提高社会影响力,让不知道“伊玛堪”的人知道它,让知道它的人了解它,让了解它的人认知它,让认知它的人传承它,这就完成了对“伊玛堪”文化的开发宣传。

(3)发挥媒介的宣传和引导作用

媒体的作用可以引导全社会关注、了解、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开发传承的重要价值,我们可以借助网络、电视、广播、电影等进行宣传,提高人们对“伊玛堪”文化保护的认知度,更重要的是让人们了解“伊玛堪”文化无穷的吸引力,使人们在消遣娱乐之余自愿自觉的去了解探究“伊玛堪”文化的奥妙,给人们一种河畔、篝火、故事的恬然雅静之美,这就达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传承的重要目的。

(4)发挥巡演的直接和有效作用

为了让人们更加深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可以组织大型巡回演出,在全国各地以保护少数民族濒危文化为名进行巡演,这样不仅能唤起全民保护民族濒危文化的意识,更会在人们心里留下“伊玛堪”文化的魅力缩影。通过这种巡演方式即达到了宣传的目的,也起到了一定的传承作用,进而告诉世人,“北亚语言艺术的活化石”已不再是化石,它已浴火重生,不再脆弱。

3.反馈改进

在以旅游为媒介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下,人们将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的开发模式提出各种质疑,通过人们反馈回来的信息来判断开发路线是否正确,开发的产品是否能被人们接受。如有异议,则要尽快对“伊玛堪”开发模式进行改进,使之合理,进而吸引全国各地乃至海外人士前来欣赏饶有韵味的“伊玛堪”文化,从而使“伊玛堪”文化的开发获得成功,达到传承的目的。

结语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旅游业蓬勃发展的重要策略,非物质文化遗产“伊玛堪”是黑龙江省东部地区一颗璀璨的明珠,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他的作用,合理的开发它,使之与当下最热门的旅游业相结合,不仅能使该文化更好的传承下去,同时还能更好的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为人民所传颂。

参考文献:

[1]韩成艳.从表达认同到认同表达―赫哲族史诗“伊玛堪”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2]崔玉范赫哲族传统文化与民族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同江市民族文化旅游为例[D].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9

[3]杨淑玉,林艳,周文翠.赫哲族文化生态特征及可持续发展对策[J].民族论坛,2014(7)

篇(4)

一、引言

旅游文化的传播战略研究是将传播学和旅游文化学融汇整合,从而实现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在国际旅游业的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旅游文化传播研究较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旅游文化传播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旅游目的地利用媒介实现其旅游文化传播,逐渐成为目前大众传播的新兴手段。2009年实施“旅游立市”战略后,河北省秦皇岛市计划通过整合旅游资源,明确市场定位,用文化引领旅游产业由资源依赖向创意提升的转型升级。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文化传播战略研究对秦皇岛旅游业的转型升级至关重要。本研究拟从秦皇岛旅游文化的传播战略现状着手,发现旅游文化的传播与媒介的关系,探索分析秦皇岛旅游文化的传播战略及对策,从而实现秦皇岛传统旅游模式的蜕变,促进秦皇岛旅游在国际旅游背景下的战略性发展。

二、秦皇岛旅游文化传播现状

(一)文化传播目标定位问题

2009年,秦皇岛市确立了“旅游立市”战略,计划将秦皇岛建设成为休闲度假胜地、山海生态宝地、长城文化高地、健康长寿福地,整体打造“国际旅游名城”。可以说,这一决策把旅游业提高到“立市”的高度,反映出秦皇岛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旅游产业。但运用文化传播媒介推动秦皇岛市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对旅游业进行具体清晰的文化传播目标定位。在政府主导型的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的环境下,秦皇岛市将旅游业定位为主导产业还是支柱产业对文化传播定位具有导向作用。秦皇岛市应依据自身旅游资源特色进行具体的文化传播定位,满足旅游市场不断发展的需求。同时实现秦皇岛市打造成“国际旅游名城”的目标,需要针对国际旅游市场和受众做出更为清晰的跨文化传播目标定位,从而形成有效的跨文化旅游传播策略。

作为传播环节的终端,受众在旅游文化传播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秦皇岛旅游文化传播具有庞大而又多元的受众群体,然而在2009年秦皇岛市提出的“旅游立市”的城市经济发展战略中,着重城市生态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战略的同时,受众文化传播战略未得到充分重视。受众在旅游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受众需求分析对于秦皇岛市旅游业战略性发展的重要性。秦皇岛市的旅游发展战略具备长期性和统一性,但受众群体的分散性和多样性加大了市场目标定位的难度。对游客旅游动机、行为、心理、需求的研究显得尤为不足,只有对受众进行细分,对旅游目标市场的进行细分,才能提高旅游文化传播目标定位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文化品牌战略问题

2012年,秦皇岛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在阐述旅游立市时,将文化和生态建设纳入到了大旅游范畴。秦皇岛作为国家首批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其旅游、文化、生态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在国际旅游发展背景下,秦皇岛旅游业还存在着单纯依赖孤立的旅游景点,没有形成独具特色的品牌形象。虽然拥有世界闻名的旅游景点却没有吸引大量的外籍游客。秦皇岛旅游要实现打造“全国著名的滨海休闲度假基地”、“文化创意之城”和“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等目标,必须塑造城市整体的旅游形象。目前,秦皇岛在跨国旅游环境营造以及文化分享等方面还没有发挥其特色专长的品牌策略。秦皇岛旅游的长远发展单纯依靠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优势,完备的旅游服务体系是不够的,更需要强大的精神文化品牌的支撑。因此,秦皇岛要注重从形象和品牌角度作整体的考虑,加大力度推广城市形象与文化品牌,科学地利用和提高自身文化资源、人文精神等层面的软实力,实现旅游文化传播的战略性长远发展。

三、秦皇岛旅游文化的传播战略及对策

(一)基于综合数据进行市场定位

实现秦皇岛市旅游文化传播战略性发展,需要制定有效的文化传播对策。有效的对策的形成离不开准确的市场定位。准确的市场定位需要以宏观信息和微观数据为基础。宏观信息包括国家及地区政治经济政策信息。2009年,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共同出台了《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快文化与旅游的结合,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取得文化和旅游合作新的成果。秦皇岛市于2011年,被国家旅游局列为全国四个旅游改革试点城市。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实施《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在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以及秦皇岛旅游改革试点城市的旅游发展机遇下,秦皇岛市必须抓住大好发展契机,结合“旅游立市”的发展规划,打造秦皇岛市旅游产业品牌,制定行之有效的旅游文化的传播战略及对策。微观数据包括具体的目标市场的规模,购买力,受众的旅游动机、行为、心理、需求等进行细化分类的统计数据,进一步研究数据之间的关联。秦皇岛旅游文化的传播要根据旅游目标市场地区的人口规模、性别、年龄、宗教、国籍、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分类,来确定潜在市场规模及属性,实现有效的市场定位。

(二)基于综合媒介进行品牌化文化传播

篇(5)

我国自汉代就有喝茶的习惯,唐代茶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中。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茶文化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茶文化遗产法律的保护范围

茶起源于中国。我国茶文化遗产内容丰富,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如与茶具、与茶有关的遗址等,也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茶叶的制作工艺、泡茶的技艺,与茶有关的故事和传说以及与茶有关的民俗、礼仪、诗词曲赋和茶画等。这些都是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范围。关于茶文化遗产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实现。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其中的诗词曲赋和茶画等由于已经固化,也容易实现保护,但对于茶文化遗产中相关的技术,与茶有关的民俗的保护相对比较难以实现,因为这些需要人们不断实践和传承,这样才能使茶文化在传承中实现创新,使茶文化更具有生命力。同时,茶文化内容丰富,其存在决定于多方面的因素,外界条件的改变就有可能导致茶文化遗产发生变化,甚至出现毁灭性的破坏。特别是在目前受市场经济和利益的影响,往往单纯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对茶文化进行无节制的开发,使茶文化遗产受到了破坏。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茶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茶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实现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2.1通过法律保护茶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现实需要

茶与饭在我国并称,足以说明茶在我国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不同的民族和地区在饮茶习俗、与茶有关的礼仪方面不尽相同,这些不同正是充分体现了一个民族和地区的历史文化、信仰、生活习惯甚至心理特征。可以说茶文化是我国民风、民俗、民情的具体体现。同时,在我国茶文化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许多与茶有关的文化艺术作品,如茶诗被称为我国历史文化的一绝,以茶为内容的词曲赋被誉为我国的国粹,茶画被视为我国的瑰宝。许多内容经过专家学者整理,已经拍摄成影视作品在国内外广泛传播。可以说对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对于传承研究我国丰富的历史文化,保持中华民族文化的延续性,实现茶文化遗产对艺术审美的再造都具有重要意义。

2.2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茶文化内涵丰富,与茶有关的故事更是意义深远。如炎帝尝百草中毒而得茶的故事,就体现了中华民族大爱边疆的博襟,客来敬茶就是我们中华民族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特别是茶文化所推崇的平和清静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集中体现。品茶所形成的品味人生则是引导人们对人生哲学的思考。这些都对于促进人们之间的理解和交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茶作为一种商品,加强茶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促进茶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如安溪的铁观音、杭州的龙井、武夷山的大红袍、宜兴紫砂壶,不仅是当地的金字招牌,通过商业化运作,已经成为地区经济的重要拉动力。许多地区制茶工艺、泡茶技艺已经成为一种艺术标签和商业表演技艺。所以,对茶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更具经济和社会效益。2.3茶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决定了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茶文化具有的巨大商业开发价值,这种价值也使得许多利益团体瞄准了这点。但茶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如果抛开了这些而单纯从利益的角度去开发,就会使茶文化遗产失去了其价值所在。可在现实中谈到茶文化遗产,人们更多地把注意力放在了开发利用上,过度开发是当前的现实,这样最终会导致茶文化遗产价值的丧失。另外,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对茶叶的制作工艺比较重视保护,而对于茶文化的保护却不重视,许多技艺传承观念、方式落后,难以保持文化的完整性,更难实现新的创新。许多茶产地不注重环境的保护,使许多茶文化物质遗产、茶文化景观发生不可恢复的损坏。茶文化遗产保护手段单一、方式落后,效率不高等问题十分严重。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实现茶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

3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策略

3.1加强茶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

实现对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完善立法是基础。就目前我国茶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来说,并没有专门的相关法律,在《刑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治安处罚法》和最高院相关的法律解释中虽然有相关的保护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针对所有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做出的统一规定,并不是专门针对茶文化遗产保护所设定。当然,在一些产茶重要地区,从保护茶文化遗产方面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但这些法规的效力仅具有区域性,效力不高,难以适应茶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我国作为茶的起源国,茶产业地位重要,茶文化影响深远,但对茶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却是空白,结合这一实际和发展的需要,应当制订《茶文化遗产保护法》,这对于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将具有重大促进意义。茶文化遗产是特殊的文化遗产,其中的技艺、工艺和品牌等往往与具体的传承人和地域有关。而《茶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在其制订上必须充分体现茶文化遗产的特殊性,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立法上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茶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利益,但在利益的保护设置上应当适当。要充分平衡好传承人和其它社会群体的利益,使其和谐发展。二是充分尊重民众意愿的原则。我们茶文化内容丰富,各地区差别较大,这是我国茶文化遗产的特点,也是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难点,所以在立法上要进行充分调研,听取民众的建议,遵循民众的意愿,从而实现对茶文化遗产原产地特色的保护。三是继承和发展关并重的原则。茶文化遗产具有浓厚的历史积沉,但这种文化遗产只有结合实际不断创新才能实现升华,体现价值所在。如“黄山茶礼”就是在继承中创新发展的成功典范。所以在立法中应当一方面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应当在保护基础上促进其发展。

3.2完善茶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

茶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只有真正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使茶文化遗产保护落到实处。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茶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准确认定问题。关于传承人的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针对茶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笔者认为这个传承人应当在对这个遗产项目掌握程度具有相当的控制能力,其在这一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特殊的代表性;同时,这一传承人应当愿意积极主动的参与茶文化遗产宣传和展示活动,并从传承发展的历史高度去完成这一项目的继承和发展。二是保护传承人的权利、明确义务。茶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要从社会发展的角度去保护传承人的权利,防止出现某些传承人因为项目的传承人而形成生活的困难,丧失生活的尊严。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保证传承人的基本生活,甚至应当适当高于其它人的生活质量,从而增强传承的自信心,增强自信力。要通过法律方式明确传承人的义务,也就是传承人应当承担传承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开演示与宣传,同时从项目发展壮大的角度,合理确定好接班人,使项目得以发展和创新。三是明确传承人合理的利益分享。建立传承人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也有利于茶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应当通过法律的方式,对传承人与有关市场主体达成的开发约定进行保护,并保障其得到合理的利益份额。但同时在开发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原则,防止出现为了商业利益所进行的破坏性的过度开发。同时要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传承人权利的保障机制,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保护传承人的合法权利。

3.3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优质名茶产地的保护

优质名茶产地是茶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这里最有代表性的当属云南的思茅地区,这一地区被誉为“古老的茶叶博物馆”,这里以最古老的茶树和历史最悠久的茶园和茶树品种最多而著称。这些都形成了特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加强优质名茶产地地理标志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成为茶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面。关于茶文化遗产保护在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TRIPS协定等国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我国来说,签订的一些多边和双边协定对此都有原则的规定。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法都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根据这些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等,优质名茶产地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方式,实现对优质名茶产地地理标志的保护。取得名茶原产地域地理标志后,一方面可以体现某一茶产品的产地来源,也可以体现其产品的质量、信誉等,同时也可以实现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保护其品牌价值。经过实践证明,这也是十分可行的,如“杭州龙井”、“信阳毛尖”等商标就不但解决了地理标志的产权归属问题,也很好地实现了商业权利的保护。同时,许多地区还围绕优质名茶产地域保护出台了地方性的规定,这些都促进了对茶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对茶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是实现保护目的最有效的方法。作为茶文化的起源地,通过相关法律机制的建立必将促进茶文化遗产进一步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楼慧心.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中国文化,2013(5):68-73.

[2]孙悦.文化多样性视域下民族文化建设研究[J].生产力究,2015(15):135-139.

篇(6)

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我国劳动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这些文化遗产通过各种方式代代相传到今天,成为了我国人民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文化遗产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昆曲、皮影戏、蒙古族的长调、马头琴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反映出特定地域或者民族在历史上的特点,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内涵和底蕴,而且也具有民族特点的独特价值。对于维护民族团结、维系民族感情,促进我国文明的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对于我国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简单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才进行明确的定义的,它的定义如下: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各种团体、群体、个人对其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表演、实践、表现形式、技能、知识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工艺品。各团体和群体因为其所处的环境和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从而使这种得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创新,同时有具备他们自己的历史感和认同感,有效的促进了人类的创造性和文化的多样性。它主要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表演艺术:(2)口头的表述和传说,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语言,例如民歌、戏剧等形式;(3)传统的手工艺技能;(4)社会风俗、节庆、礼仪;(5)有关宇宙和自然界的实践和知识[1]。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分为两类:(1)文化空间,即定期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或者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它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2)传统的文化表现的形式,例如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的技能和知识等[2]。

中华民族在历史的自我发展中创造了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民歌戏剧、医药秘方等,它们都凝聚了祖先的智慧,是祖先在征服和利用大自然的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对于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这些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结构,包含了我们的民族的精神。山歌是我国劳动人民在时山间野外耕劳之余抒发内心感情的一种抒情的小曲,也可以说是在山上唱的歌。山歌是和人类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的一种最古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歌,是所有的文艺形式中最先出现的一种形式,它取材于生活,和平时的生活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直接为劳动生产和生活服务。平时的生活中要做什么活就相应的唱什么歌,种田、放牛、砍柴等都有各自对应的歌曲。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策略和方法

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是能够通过自己的价值判断来发现和解决人类社会中的问题,它通过保护权利人而获得法律救济,使义务人明白自己的行为的限度的规则而实现法律上的主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山歌的法律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的一部分,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各界和法律制定部门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关注,从法律立法机构来说要树立正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思想,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例如昆曲和民歌等,具有不可再生性,但是有具有强烈的民族特色,需要制定可以操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还要保证这些法律能够达到彻底的执行[3]。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使人人能够懂得法律,自觉的拥护法律。

2.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山歌的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确定合理的传承方式,就需要用法律来确定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一些非常重要,而又面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要给予法律上的保护,例如昆曲和民歌等[4]。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传承渠道方面注意是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际中得到人们的欣赏不够多,不够大众化,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给传承人带来足够的经济收入,使传承人不能有效的进行传承和保护,也失去了学习和传承的动力。

3.加强政府的有效干预。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需要政府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有效的干预,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行为的底线,使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民间传承的平衡。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作用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节,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的给予干预,因此法律需要明确的限定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和行为的限度[5]。

三、结束语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人们的认识水平,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法律保护不够完善,特别是我国少数民族的山歌等,使得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在了我们历史文化的深处。对此,我们要进行深思,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法律保护。(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韩小兵.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一种超越知识产权的新型民事权利[J],法学杂志;2011(01):17-19.

[2]刘希.法律:一种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文化——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法律保护诸问题的法律人类学分析[A].全球化背景下的云南文化多样性[C],2010.

篇(7)

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绚丽多彩。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危机,亟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其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对艺术、舞蹈、文学书籍、音乐作品等相关作品权利保护的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着作用。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旨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当前的环境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生存、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濒临难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时代传承者的经济压力过大

在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明显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追求物质和经济生活的思潮下,传承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传承活动的影响力日渐减弱。传承者难以依靠传承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以至于物质生活过于贫苦。因此,出生于新时代的年轻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寻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从而放弃学习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依赖于口耳相传的项目缺乏传承人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多元文化兴起,传统文化遇到挑战。相对于长久生存在偏远山区的群众而言,由于许久没有接触过新事物,在突然接触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时,难免会心生兴趣,转而抛弃民族传统文化,选择学习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给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沃土带来不良影响。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接触过新鲜多元文化后,面对本地区的传统技艺,则逐渐丧失兴趣,使得依赖于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业化运作对民族传统艺术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被大规模地开发,进行各种目的的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进行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会考虑这种大规模的商业化运作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带来何等影响,所以在开发的时候,并没有从原则上对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保护。在经济利益和传统技艺面前,显然没有做到均衡,没有做好如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到以开发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商业演出中,随意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考虑实际场景且不支付费用给技艺的传承者。在商业化的影响下,一切都必须为商业服务,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个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一种商品。

二、著作权视野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难以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姿态的传统技艺,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部分动态传承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中,对作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发源于人民群众,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而且也不能与可复制性这一规定相契合。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划分,我国尚未明确。这就使得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自己对传统艺术项目进行改进或创新时,所获成果难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从概念层面而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归属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进一步说,就是作品是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源泉进行创作的,是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创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继承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文化精髓。在众多传承人当中,人的传承能力因本身素养而千差万别,所以其独创性也极具个人特色。例如:传承人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基础,通过改编和加入新内容,进而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形式的创作作品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要想确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必须优先明确主体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组织或者国家。由于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技艺的作者并不明确,且查实难度很大。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精神权利被视为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在明确主体方面,我们可以从传承人的民族性、传承习惯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实际中,这种权利因太过抽象以至于难以真正实现。但是又难以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发生侵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谁是诉讼主体就成了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项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难以明确,创作者是谁的问题难以回答,所以法律对于这种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历史中,诸多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上主要是依赖人们之间的口耳相传,并没有条件去做书面记载。关于当前所见到的传统艺术的书面记载,绝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来的。比如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一部作品的出炉,需要经过传承人口述、记录者记录,而后还需要整理者统一整理,由于涉及环节很多,涉及的人数也很多,所以在发表权、修改权等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所以权利属于谁尚无定论。比如:由于古时缺少文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传承,使其拥有不可复制性,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致使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创作时,具有群体性,这就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加工改进的过程,具有传承和变异的特点。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主体的规定要求,因而难以确定和保护。

(三)《著作权法》中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对于作品的保护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当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关作品的属性定义,那么作者无需采取其他申请措施,法律自动对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的获得十分简单,但是在保护时间上,则有着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在《著作权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两条中,就权利的有效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方面,由于传统艺术的特殊属性,其时间十分长远,这一点则与法律规定相悖。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涉及民间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上的不完善就会更加凸显。对于传承人而言,著作权保护时间过短,显然对其有着十分不利的不良影响,不仅会对其创造性产生负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弘扬和传承。比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来的,如果传承的创作成果被创作人占为己用,无疑会对文学作品的创作发展产生极为消极的负面作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上升,即历史越久远,其价值便越高,对其进行保护期限的有关设置,显然不利于长远保护。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如果不能做到保护弘扬,终究会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保护期限的有关做法显然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长久保护理念相违背。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与实际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所需要的保护还相差较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传承人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传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继续完善《著作权法》,给予传承人更好的保护,是当前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权法》框架下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建议制定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音乐、舞蹈等作品的权利。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权法》的现行框架下,由于难以确定独创性标准、著作权主体以及保护期限较短等问题,导致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著作权法》框架内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

(一)根据传承者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创新情况来确定独创性标准在独创性方面可以从传承者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中的创新情况来进行界定,以确定独创性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经历千年的历史变幻中始终流传,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努力,在传承的过程中,传承人又会根据所处时代的特点和特色进行更新和创造,使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能够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使其在发展中传承、在传承中创造。比如:“苗绣”,这是一种广泛流传于贵州地区的民俗,“苗绣”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在创作中,作者对其赋予自身的理解和审美,通过结合自己所处环境中的时尚元素,进行“苗绣”创作。不同于原来一层不变的传承,这种传承不断加入新的时代元素,不断在艺术风格上进行创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传承就具有独创性,而这类传承人所创新的作品就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的获得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者权利的明确

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通过上文的阐述,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指的就是某个民族的历史遗产,其创作者属于某个人或者民族全体,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权利主体可以为个人或者整个民族,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亦可作为权利主体。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此外还说明了基于民间艺术而进行二次创作(如改编、翻译等)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对所创新的部分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白秀娥剪纸案,在这场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纸中加入的创新部分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讨论,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件向外界传达传承人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同时也给从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参考。不得不说,传承人在传承和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传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人的权益,使得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是当前理应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承认传承人的主体资格,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激励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三)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点,延长《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方面,著作权明确指出,保护期限指的是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过了这个期限,所创作的作品便可进入公共领域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由于是民族历史的产物,在传承过程中,有的早已流传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将年限的保护简单套用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方面,显然是不妥当的。在笔者看来,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属性特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只要有传承人进行传承,那么在对其保护方面,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不设定保护期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亟待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来看,当前《著作权法》难以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而且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制定者考虑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者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改进,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独创性标注,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主体,并延长《著作权法》中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期限.

参考文献:

[1]文永辉,卫力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2,01:14-20.

[2]杨晗.黔东南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苗族服饰为例[J].法制博览,2015,23:256.

[3]刘振宇.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J].衡水学院学报,2011,0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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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的重要发源地。其独特的自然地理人文条件,孕育产生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法律的途径和方式对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使得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提高工作效率,对非物质文化发扬光大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实践议题,对其开展专门的研究,也是一项具有前沿意义的理论课题。

一、传承与文化的概念及其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这些形式包括民族艺术表演、手工艺制作技艺、传统的民俗活动等等。按照不同的内容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可以分为口头表演类、传统艺术表演、社会实践类、节庆仪式类、手工艺技能类别。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情感和精神,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起步较晚,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逐步清晰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意义。与其他文化保护相区别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传承。一定意义上,文化与传承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在互联网的检索系统中,文化传承的概念多达几百万条。可见,传承是文化延续的最基本特征。当然,传承也不仅仅是文化的概念,也是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的重要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独特的方式。口头传承、技艺学习、跟班学艺等方式都是非遗文化传递的最重要的途径。当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认识,并不只是在民间的口头上的口口相传,更应该从国家非遗文化保护的视角,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遗文化的认识。当然,我们也需要将传承人和口头传承、工艺技能代代相传、跟师学艺作为一个重要的起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才能够更好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传承在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我们知道,联合国科教组织曾经提到过一个概念,即“口头和非物质”(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口头传承有及其密切的关系。尽管非遗文化的传承是有着多种途径,但是一定意义上,传承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至关重要的内容。

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创造的文化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尽管文化是可以不断创新的,但是文化的遗产如果不被保护好就会消失。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如果不保存好,在消失后都不可能再生。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其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人。但是,两者保护的方式还是存在着显著差异的。主要是保护的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尽一致的。物质文化的保护主要是一种组织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涉及到内容的衔接和传递。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却完全由传承人来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传承人消失的话,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消失了。所以,我们反复强调传承人在保护遗产重点作用。这也要求我们对传承人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当然,传承人之所以成为“传承人”,也有着独特的形成过程。传承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应的民间文化穿有着深厚感情的“人”,只有具有深厚的感情,才可能以极大的求知欲望,精湛的掌握这种遗产中的工艺、技能、技术。同样,传承人在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夯实传承人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机制

非遗文化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是有利于子孙后代的战略性文化工作。因此湖南省应该秉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护好湖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传承人的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政府要积极作为,发挥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协调非遗文化保护的事宜。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细致深入的规划。湖南省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监督与引导,担负起非遗文化保护的职责。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责任的机制及相应的追究机制。政府文化部门应该密切配合政府,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加强管理,要加强对非遗文化的调查研究,及时将非遗文化相关事项向政府进行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非遗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商讨应对之策。

二是要积极构建非遗文化保护的法律机制。法律是非遗文化保护的最基本的依据。法律对非遗文化的保护,最具权威性。因此,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工作首先需要积极构建并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当然,制定完善非遗文化的法律法规,除了法律和文化相关专业人士和工作人员关于非物质文化的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外,还需要其能够深入到非物质文化所在地深入调查,不断总结非遗文化保护的经验,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集合各方力量草拟相关法规,并不断进行修改优化,使方案机制切实可行。

三是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非遗文化传承机制。要对列入非物质文化名录的遗产,湖南省政府要进行及时命名,同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资助、表彰、或者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特别要引导鼓励遗产的传承人要进行相应的传习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形势,引导传承人对非遗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甚至学校教育,不断拓展非遗文化的传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家命名办法》、《民间艺术之乡命名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民间艺术申报非遗文化的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相关各方要工作做好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当前,湖南省非遗文化保护各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同时,政府对非遗文化保护投入的人力、无力、财力、资源也十分有限。因此,各级政府应该要从给地非遗文化保护的实际出发,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群体艺术部门、图书馆、科研部门和地方高校等单位,为非遗文化保护加强联系,发挥特此,共同为非遗文化的保护奉献力量。在这个工作中,特别要加强文化行政部门与其他相关们的信息交换,即要更加重视非遗文化保护部门与其他相关研究机构的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要畅通各个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非遗文化保护的共享机制。

五是要加大非遗文化保护的经费投入。非遗文化保护工作是一项公益事业的工作。非遗文化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其自身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对待文化的态度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非遗文化保护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际上也有着难得的机遇。因此,湖南省政府要加大对非遗文化的资金投入,且要扎扎实实落实好经费。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诸如《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对非遗文化保护工作进行财政滚动投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所属非遗文化进行保护。同时,政府还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对非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并形成良好的投入机制。

六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非遗文化的保护工作要责任到人,就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考核机制。这些机制既包括奖励现金、鞭策后进的奖励机制,也要包括保护不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处罚机制,这样才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扎扎实实并取得实效。比如,在考核过程中,要重点考核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作同等列入的十三五规划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是否有计划、有目标、总结,是否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的考核标准,是否每年的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会议。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核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在非遗文化保护工作发挥主导作用,并形成全社会支持保护非遗产文化的良好氛围。

四、非遗文化传承人的保护

鉴于传承人在非遗文化保护中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我们认为,湖南省对非遗文化的保护还大有可为。综合考虑到湖南省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从传承人的社会保障角度而言,湖南省政府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篇(9)

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主体是政府,它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投入经费、设计保护与发展规划、宣传政策、引导社会大众等行为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在对炮龙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中做的还不够,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政策法规、具体的保护与发展意见,没有形成整体规划和布局,没有明确分工和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保护与传承工作。政府的宏观主导虽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诸如在保护炮龙节原貌等的细致工作上还不够,没有将舞炮龙的完整形式保护好,致使原有的吹八音、虾兵、虾将等表演形式逐渐的消失,而且在城乡之间炮龙节发展极不平衡,使散落在民间的炮龙文化元素逐渐消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1.2没有形成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

广西宾阳炮龙节在2008年进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关于它的保护与传承的相应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没有建立。从2007年宾阳县政府提出“百龙舞宾州”,由政府主导开展炮龙节开始,政府主管炮龙节的职能部门仅是招商局和文化局,政府的主导目的主要是由招商局引导炮龙节的经济开发,由文化局主管炮龙节的整个活动安排,针对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且没有相应的分级体系建设,致使各级职能部门针对各自相应的分管区域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处于随意状态,影响了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

1.3关于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少。

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是以法律法规的保障为基础的,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基础同样是法律法规,它不仅为炮龙文化提供制度保障,还维护其他主体对炮龙文化的保护行为,并促进对全社会力量的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主要体现在针对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针对炮龙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对保护工作规划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依然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于炮龙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规范性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提出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因此,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处在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境地,社会力量不能最大限度的整合,行为主体不能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这种状态将最终阻碍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

1.4专业人才的缺乏。

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核心元素是人才,人才的缺乏将最终导致文化的消亡。目前,掌握舞炮龙吞云吐雾技术的人已很少,诸如扎龙、吹八音、敲锣鼓等技艺也已经陷入了后继无人的境地,年轻一辈崇尚新奇事物,对舞炮龙技艺毫无兴趣,导致舞炮龙的艺人进入高龄化,后继乏人。此外,炮龙文化市场缺乏专业的管理和开发人才,导致炮龙节发展机制的制定滞后,宣传和产品的开发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需求。

1.5城镇化水平低,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安全隐患严重。

近几年来,随着宾阳炮龙节的影响力逐年增大,宾阳县政府也在不断的改善城镇化水平、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一系列的消防安全举措来防止安全隐患。但是城镇化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仍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步伐,安全隐患形势依旧严峻。首先是宾阳县城的街道拓宽难度很大,丁字街较多,炮龙节时,参与的人多,就不利于交通疏导,安全隐患大;其次是接待、服务能力跟不上。由于炮龙节每年的参与人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在接待宾阳县以外游客的住宿、餐饮、停车等方面始终跟不上炮龙节的发展步伐;再次是停车场、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的配置无法满足游客的需要。由于在炮龙节当天的下午四点,宾阳县城只准汽车出而不准进。因此:第一次来宾阳的外地游客会因找不到地方停车而错过进城时间;另外,宾阳的交通工具主要以三轮摩托为主,没有统一的规范,数量多且混乱。

1.6科研工作不够深入,人们的文化内涵和保护意识淡化。

文化内涵是炮龙文化的灵魂,是民俗文化旅游竞争力的体现。因此,不论是对炮龙文化旅游的开发,还是对炮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文化内涵都是很重要的。对于宾阳炮龙节文化的研究还是不够深入,没有依托相关科研机构和借助专家学者们的力量进行深入研究,这直接导致了人们对炮龙文化内涵和保护意识的淡化。在炮龙老庙的修建上就曾出现过一次遗憾,即在修建过程中舍弃了一些原来老庙的石柱、牌匾和石刻,这些都是明清时期的东西,具有非常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对历史古迹的修复应在专家学者的指导下进行,要按照“修旧如旧”原则,尽量保存历史性的事物。宾阳炮龙老庙的修建从筹资到修建都是依靠民间的力量完成的,尽管新的宾阳炮龙老庙气势辉煌,但还是让人感觉缺少了历史文化底蕴。

1.7经济效益扩大,文化价值淡化。

经济效益是推动炮龙节发展的核心动力,但淡化文化价值势必会对炮龙节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旅游经济的效益很快显现,特别是人们喜爱和崇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更显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为了扩大经济效益,带动宾阳经济发展,建立炮龙文化旅游品牌,广西宾阳县从2007年开始重点发展炮龙节,每年参加的炮龙数增加至上百条,吸引了众多游客的到来,受到国内外的关注,宾阳炮龙节一时间声名鹊起。在找寻发展经济路径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宾阳炮龙节文化的不清晰认识,以及相关政策的落后,导致宾阳炮龙节的旅游开发仅是追求了经济效益,而逐渐使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淡化。

2、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广西宾阳炮龙节发展策略

2.1政府加大主导力度,加强与企业、民间组织的合作,扩大宣传。

政府加大主导力度,首先是通过制定宾阳炮龙节的相关政策法规,以此来约束各级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其次是出台具体的保护和发展意见,将宾阳炮龙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细化,做到保护和发展工作无疏漏;再次是加大财政投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长期的、完整的规划,以此宏观把握宾阳炮龙节的可持续发展。此外,政府要主导扩大宾阳炮龙节的宣传力度,整合主流媒体和新媒体,除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进行宣传之外,还要运用手机信息、街边广告宣传牌、车体广告等新颖的形式进行宣传。广西宾阳炮龙节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民俗体育文化,对于炮龙节的开发,政府应首先放弃以往用行政指令为主的安排活动方式,根据炮龙节文化市场的需求来办节,还要动员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关注炮龙节,以经济创收带动炮龙节的发展。政府可以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民间办节”的机制来开发炮龙节,这其中要按照市场和民间的需求来选择发展方向,将整个炮龙节活动按一项系统的旅游、文化、招商的形式来运作。政府部门在运作成熟后,将操办权归还给民间,由政府进行支持、引导和监控,民间进行操办,以此来推进炮龙节的正确发展,做到按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发展炮龙节文化。

2.2建立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和分级体系。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其目的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形式,并且明确各自的职责,避免了分工不明确和出现问题后的互相推诿等问题,有效的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中,分级体系的建构将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更加系统化,使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从上级主管部门到下级执法部门都能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依职责办事,将会推动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有条不紊的进行。建立宾阳炮龙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职能管理机构,可以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职能划分给各个县直部委办局。县一级别的职能管理机构建立后,将这一模式引入乡镇和村,以此形成县到乡镇,乡镇到村的分级体系。

2.3构建炮龙文化的相关保护和发展法律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对广西宾阳炮龙节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并且可以有效整合社会力量,为炮龙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工作提供思想指导和政策保障。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宾阳县政府可以根据宾阳炮龙节的特性和需要来制定符合其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宾阳炮龙节保护与传承计划纲要》、《宾阳炮龙知识产权条例》;另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化发展法律法规机制,以“市场运作模式为主,政府监督为辅”,综合把握市场发展规律,整合与炮龙节文化相关的,以及与宾阳发展文化旅游相关联的文化内容、景点,通过整合制定完整、统一的规划,形成一条专业的炮龙文化产业链。还可以对炮龙节文化品牌进行商标注册,从法律上对炮龙文化品牌进行保护,规范炮龙文化产业的发展,扩大知名度。同时,要缩短城乡间炮龙文化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制定城乡炮龙发展规划责任书,整合具有举办炮龙节历史的村寨,给予政策与资金的支持,鼓励他们至少在正月十一的当天举行炮龙节活动。

2.4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提高炮龙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是来自于博物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的启发,博物馆具有收藏、保护、展示、研究四大功能,是以实物的陈列来展示历史记忆,提供表现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进程。在宾阳建立炮龙文化展示馆对炮龙文化进行保护与传承,也是利用了收藏、保护、展示、研究这四大功能,这其中,收藏和保护的是历史上有关于炮龙文化的文物、产品、用品、书面记载等,然后将这些对炮龙文化的记忆展示给社会大众,让他们从中了解炮龙文化,并从炮龙文化底蕴中体验到中国传统民俗体育文化的精髓。研究的功能体现在通过对这些历史记忆的研究,可以了解到炮龙文化的萌芽、产生、发展的过程,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以及通过对历史上炮龙文化发展较快时期的研究和解读,有利于结合当代实际制定现代炮龙文化发展的策略。

2.5开展炮龙文化普查工作,加大科研力度,建立炮龙文化遗产数据库。

通过开展基层普查,收集整理关于宾阳炮龙的相关资料,建立起完整的炮龙文化数据库,还原宾阳炮龙的历史风姿。在现有的科研基础上,应依托广西的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对宾阳炮龙节文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凭借宾阳完整的炮龙文化,借助专家和学者们的力量,将宾阳创建成为中国特色龙文化的研究基地;另外,要加强炮龙文化的保护意识,对现有的炮龙技艺和炮龙文化事项进行最大限度的保存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文化保存数据库。对于诸如扎龙、吹八音、敲锣鼓等濒临失传的技艺,要尽快将普查、教授、征集工作提上日程。想方设法搜集存在于民间的炮龙文化产品和用品,以及有关于炮龙文化的历史文物等,并将它们放入炮龙文化展示馆,以此保护和传承丰富多彩的炮龙文化艺术。

2.6注重对炮龙文化中人的保护和关注,加大培养专业人才的力度。

在当地,可以评选出杰出炮龙传承人和优秀炮龙技艺人,让他们定期给舞炮龙者和爱好者进行培训,特别对于那些濒临失传的炮龙技艺,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政府要给予特别关注,并给予他们经济扶持和场所支持,保证他们能够专心从事于炮龙技艺的研究和传授。此外,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专业人才也是传承炮龙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民族地区的民族院校有选择性的开展炮龙文化教育活动是很有必要的。通过在大中专院校的体育专业中开展民俗体育项目课程和管理课程,以龙为取材点的策划、营销、导游、翻译、包装、宣传等特色课教学,以此来培养炮龙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专业的管理、市场开发人员。在中小学的体育课和文化兴趣课的教学中开展民俗体育项目和民俗体育文化的教育,将炮龙文化作为民俗体育文化中的一枝奇葩介绍给年轻一代,培养他们从小热爱民俗体育和了解炮龙文化知识,为将来发展炮龙文化打好人才储备基础。

2.7保护与传承炮龙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注重其文化空间的保护与改善。

文化空间,即炮龙文化存在的空间和环境。保护和改善其文化空间,就要提高城镇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安全隐患防范宣传。政府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从政策上给予支持,大力吸收社会资金,为提高城镇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前期准备。首先是加快旧城区的扩建与改造,积极的进行城区的美化和亮化工程,尤其是拓宽旧城区的街道,将丁字街打通,配套完备的路灯、路标、公厕等基础设施;其次是修建一批宾馆酒店,同时规划和建设一些大型的停车场,提高服务接待水平的同时,缓解交通压力;再次是积极开发农家乐,缓解住宿压力的同时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安全隐患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醒游客们注意一些炮龙节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如要戴口罩参与活动,活动时不要抓龙身、不要拥挤,注意踩踏事件的发生等;另一方面,要在路边制作安全隐患及应急处理的宣传栏,以此供游客观看熟悉。此外,当地的工作人员和消防人员还要提前制定好出现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设备,以免出现火灾、踩踏事件时可以从容应对,减少伤亡损失。

2.8经济与文化并举,并驾齐驱促发展。

宾阳炮龙节作为一项民俗传统节庆活动,在大力提倡旅游开发的同时,要注意加强文化传播,既要以此带动经济发展,也要注重积极发展炮龙节的文化底蕴,不断的丰富和提高炮龙节的文化内涵与文化价值。新时期的炮龙节发展,应是经济与文化并举,并驾齐驱促发展。政府应加大投资,并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加强政府与企业、民间组织的合作,同时,以文化协商为前提,了解民间对炮龙节活动举办的意愿,加大炮龙文化底蕴的挖掘和传承力度,使经济与文化共同发展。

篇(10)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化遗产的概念

根据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文化遗产分为文物、建筑群、遗址。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将文化遗产作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的划分。

在我国,文化遗产基本上等同于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的概念界定采取了列举方式,包括五个方面,地域范围限定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认定标准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认定标准是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价值关联在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革命运动或者是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和工艺美术品;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认定标准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能够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一度十分混乱,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其概念作了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文化遗产作为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聚合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与人文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进行包括刑法在内的多种方式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文化遗产重要价值的保障,也是人类文化延承传播的需要。

首先,文化价值。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多方面价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是所有文化遗产的共性,也是文化遗产成为“遗产”的原因所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认为,文化遗产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历史性。艺术价值是大多数文化遗产,如历史建筑、绘画作品、雕刻工艺等给人以美的享受的方面,反映了创作族群或主体特有的文化传统和审美理念。科学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承载和反映的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

其次,经济价值。与大众商品不同,长效与持久的增值性是文化遗产在经济价值方面的特别体现。大众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会有价值方面的衰减与耗损,但作为一种“历史产品”,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文化的沉积而不断放量。比如,诸多古老建筑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今天的人们反而会为它丰富的历史内涵所感动和着迷。如今人文旅游的蓬勃发展就是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最好的注解。人们对于古老文化的学习探索不仅是发扬传承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也在经济层面上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拉动了文化主题及衍生经济的共同发展。

第三,传承价值。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承载。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对于传承延续悠久的中华文明不可或缺。历经了数千年的历史时期和众多的朝代更迭,中华民族大量的文化累积都以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留存。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利或灭失最终也会导致中华民族文化本身的减损或消亡。从传承的角度讲,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也就是对于中华民族文化本身的保护。

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必然性

首先,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紧迫性。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功利性、人文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目前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部分文化遗产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文化传承的链条发生断裂,文化体系的完整性与多样性遭受冲击。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功利成为人们在文化事业或文化产品开发利用中的主导行为,很多人明知某种艺术是文化财富,但因为这种艺术在传承保护中不能产生即时效益,不能迅速带来经济财富,在引导不利或体制规范不到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市场机制会冲击传承主体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热情与主动性,甚至会磨灭传承主体的历史责任感,催生传承主体的破坏性利用念头。市场机制下,这种破坏对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讲是致命性的,所以,必须依靠市场之外的手段对文化遗产进行有力保护。

其次,法律手段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需求。法律规范作用在于“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①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文化遗产保护范式及内容的调整,法律方式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体系中的作用逐渐突显,需求不断提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对守法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执行过程中,国家通过强制力对法的贯彻实施给予有效保障;在奖惩方面,对违法行为实施否定性法律后果,保证守法主体主动守法,对合法权益加以明确保护,并用救济手段加以褒奖与支持。只有将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律约束范围之内,才能做好有力的保护工作。

第三,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有效性。要有效地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刑法保护不可或缺。通过刑法规定,可以明确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包括主体、客体、司法原则、保护手段、司法目标等多方面的内容,通过这些内容的确定与规范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操作过程中做到依法取舍,依法推进,既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又能维护不同主体间的平等与公正。刑法具有保护与制裁的双重属性。通过权利的保护维护合法、合格主体的法定权益,通过否定性制裁救济受侵害者,阻却非法施动的意图,这是法的教育。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依靠法的强制性,明确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的法律后果,使人们逐渐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约束违法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效果,从而实现对于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总体上讲,我国多年来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整体需求相比,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刑法保护方面的任务尤为繁重。

文物方面。首先,刑罚配置不当,量刑虚化。1997年,我国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当前的法律规定仍有不足之处,刑罚与罪名的配置不当就是其中一例。例如,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故意损毁文物罪如果情节严重,依法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从这两种犯罪产生的危害后果方面进行比较,在某种情况下,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比故意损毁文物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甚至有可能要远大于后者。此外,刑法中量刑虚化也是实际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所有的文物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量刑时如何正确适用处罚规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财产刑适用上的虚化,法律预设的惩戒功能难以实现。

针对刑法条文在文物保护方面刑罚配置不当、量型虚化等问题,可以做如下法律思考:根据量刑平衡的司法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当的犯罪行为,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可以依照或参考同一法律,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可以适用或参照同一标准。对于具体犯罪的刑法惩戒,要坚决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定罪量刑,做到刑罚的性质和幅度与犯罪行为相适应。适用过程中,犯罪的客观危害后果与主观恶性程度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以考量的主要因素。对犯罪主体主观恶性极大,客观危害严重的情况,需要施以较重刑罚。当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相背离,出现主观恶性较大但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主体主观恶性较小但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这些情况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犯罪个案,结合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具体的定罪量刑。

其次,量刑情节适用标准不一。在文物犯罪中,情节是定罪量刑的一个关键因素。比如,“情节严重”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定罪依据。同样,包括故意损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等诸多犯罪,“情节严重”也是对相应行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在倒卖文物犯罪中,如果要作为犯罪处理加以刑罚,还需要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要件。而对于过失损毁文物罪,如果要作为犯罪处理,还要有严重犯罪后果的存在,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损毁文物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情节在文物犯罪中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关于文物犯罪的刑法规定中,“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后果严重”这些法律术语并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和判定标准。什么样的情况是后果严重,情节到达什么程度构成严重,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些判定标准在司法过程中是会极大地影响定罪量刑的依据性问题,目前在刑法中还并没有明确的统一标准,也没有恒定的、可操作的司法原则。这些方面的立法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于文物犯罪的司法判案,客观上会导致司法上的不准确,给枉法或法的滥用制造了机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是根据文物犯罪的具体情况,就各犯罪类别中的情节轻重标准加以明确和界定,给司法划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第三,刑罚尺度设置幅度过于宽泛。在文物犯罪中,刑法对于同罪刑罚尺度设置过于宽泛,导致法官自由心证现象频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等问题。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方面的犯罪,在量型上既规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又规定有无期徒刑和死刑,还规定有附加刑。如果法官不具有专业知识素养,则很难判定犯罪所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在量刑情节解读没有统一划定的前提下容易出现法官判断不准确或司法舞弊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做如下尝试:首先在立法上加以调适,通过刑法修正或出台司法解释、细则等方式对模糊问题和概念进行细化与明确,增加其可操作性与适用性。“应该适当降低该类罪的基本法定刑,同时调整其幅度。”②此外,针对文物与司法领域不同、专业不通等问题,要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知识培训,建设专业型法官队伍,提升法官办案的合法性与专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适当的实定刑法,必须适应具体社会中对法益保护的现实要求”。③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大量的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整体上,《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有四个方面的划分。在犯罪客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内容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存在交集,当侵犯两者交集的行为达到法定严重程度,就会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就构成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但是,现行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许多法律规范还存在不足,与国际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还存在不能融适的问题。比如,在驰名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叙明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注册服务商标并不在刑法保护范畴之内,而且可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也只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这方面,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窄于国际规范。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假冒注册商品商标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小。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仅仅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平等保护并不足够。如何适应国际大潮流,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对国内刑事立法进行修正,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国际化的要求,也是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必然需求。此外,受刑法对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不足及规定过于宽泛的影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或适格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同时又通过法的惩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这对刑法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完善是一个极具困难又意义深远的课题。

其次,附属刑法规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附属刑法规范并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通常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规定。就我国的立法体系来看,很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刑事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范。多年以来,在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事法律体系中,附属的刑法规范一直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幅员广阔,文化产品种类众多,依靠单一刑法无法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文化成果进行法律保护。而且,从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刑法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还不够融洽。更好地运用附属刑法规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极具实用性与可行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立法部门与司法单位也存在不少的困境,如立法空白、法律设置过于原则、缺乏适用性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行政法规和民法规定的设置上都不够全面,存在疏漏。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发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犯罪,我们可以适用其他的部门法或直接适用刑法规范进行法律惩处,但是从法律建设的成熟度与先进性、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角度考虑,在非刑法体系进行附属刑法规范的设置还是必须的。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与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也是做好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文化成果法律保护工作的需要。

(作者为河北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课题成果,项目编号:246)

【注释】

①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9年,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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