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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知识管理原则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二、要强化标准化原则
下面以产品功能定义、过程实现和结果评价为例,说明专业的发展应以标准化、显性化的过程控制方法满足全过程控制的相关要求。设计可靠。产品的设计定义过程要强化要求的精准、全面、系统和完整,要求的提出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要强化产品设计流程规范化和设计方法的专业标准化建设,用不断精益优化、规范的设计方法强化和约束设计结果的可靠性。工艺稳定。产品实现的过程控制方法为工艺技术,保证结果的质量,须实现工艺技术知识化、显性化、标准化。按照成组技术,将结构类似、工艺过程相近的产品编组分类,建立工艺流程规范,将专业技术方法提炼总结、形成专业标准,并不断健全和完善。评价有效。建立健全关键要素指标的有效评价方法并不断完善、形成标准,是目前企业质量保证和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
三、要强调实践性原则
技术的发展要特别强调实践性,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提炼、升华发展。深入现场。技术首先来自于现场,来自于工程,是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方法。精益的“现地现物”原则就是要强化现场工作,紧密结合实践,不仅知道怎么去做,还要知道为什么那么做,才能真正理解技术。践行应用。技术的价值在于工程实践和解决问题,还要在实践中检验技术的应用效果。思考升华。技术的积累就是在现场学习、理解和掌握,在实践中总结、提炼和升华的过程。技术的研究过程是现象和机理的耦合,是参数和结果的解析,通过研究结果数据和表象识别影响其结果的条件与环境参数,解析其变化规律和内在机理,不断地思考、总结才能提炼出真正具有工程价值的好技术。
四、要坚持多元化原则
要追踪了解先进技术的发展动态,知悉自身不足,借好外力,发展自己。应本着互相促进、合作共赢开展合作。内功为主。航天发展的辉煌成就得益于航天精神,航天精神的第一条就是自力更生。企业要发展技术,首先要自己做好技术规划和技术知识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及应用研究,不断创新技术和产品,积累、提升技术知识价值和作用。外力为辅。外力为辅不是忽视外力的作用,正相反,要强化外力的作用。如何整合资源,借好外力,是每个组织或企业发展必须深入思考,还要拿出具体办法来解决的问题。内外结合。就事物的发展规律和矛盾论而言,技术的发展一定是内力为主、外力为辅。要使外因发挥更大的作用,一要做好内外因结合实践研究,二要做好内外双方关系的处理。一般企业对外合作中,甲方需要乙方才能将工作完成的更好,所以甲方应更尊重乙方,借好乙方力量发展自己。甲方、乙方互相信任、尊重,通力合作,才能把技术发展工作做的更好。
五、要适应现实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210-02
一、图书馆知识管理的职能
1.知识获取职能。所谓知识获取,就是从各种信息源中发现、提取和挖掘知识的过程。它可分为人工获取、机器辅助的人工获取、机器自动获取三种类型。
2.知识中介职能。图书馆的中介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够实现文献使用部分的内容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户能够通过图书馆获得所需要的文献信息,为文献信息价值的开发与转换提供渠道。
3.知识转化职能。在图书馆管理实践中,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个人知识与集体知识时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相互转化。图书馆的隐性知识分为个人隐性知识与集体隐性知识两部分。个人隐形知识与个人有密切的关系,主要包括具体的诀窍、手艺、技巧和技能,个人的知识结构、吸收新知识的能力、判断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经验、生活阅历、思维模式、人际关系、兴趣特长,人的喜怒哀乐、直觉、偏好和激情,以及信仰、价值和奋斗目标等。
促进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相互转化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的首要任务。按照日本的野中郁次郎和竹内弘高的观点,这种知识转化可以概念化为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在不同层次转化的螺旋上升过程。(1)社会化是指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是员工之间、员工与用户之间主要通过仔细观察、面对面的交流、传授等方式分享各人的经历、经验、技能、诀窍等隐性知识,在潜移默化中寻求个人知识共享的过程。(2)外在化是指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是对隐性知识概念化,将其转化为他人易于理解的显性知识的过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图书馆员对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以、撰写专著或研究报告、进行演讲等方式展现出来,达到互相学习和共同提高的目的;二是用户将自己的隐性知识明晰化和显性化,使图书馆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他们的需求。(3)组合化是指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是图书馆员通过各种方法对许多原始信息进行整理、编码、分类、排序、分析和研究等,提炼出用户所需的知识,形成新的知识体系的过程,如图书馆员所做的文献资料汇编、知识组织与分类等。(4)内在化是指从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是图书馆员通过学习和培训,获取新的知识,在工作中有效地运用这些知识,内化成个人的隐性知识的过程。基于内部化,可以重新开始新一轮知识转化,由此形成一种知识螺旋。因此,知识转化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另一种职能。
4.知识共享职能。知识共享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知识所有者向组织贡献自己的知识,使个人知识变成集体显性知识;二是个人从集体知识或知识库中发现并吸收对自己有用的知识。图书馆正是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知识的交流、传递与应用,来履行知识共享的职能,这些职能包括两种。(1)编码化策略。它是指通过图书馆内部的管理机制和沟通渠道,将个人知识转化为编码化的工作流程、数据库或知识库中的内容。编码化的工作流程是将知识嵌入到图书馆的业务流、信息流或知识流,将工作流程编码化、规范化甚至标准化。数据库或知识库是组织知识的有效方式,知识通过编码进入数据库或知识库后,就可以方便地被其他馆员。(2)个人化策略。它是指将没有掌握某种知识的人和掌握该知识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主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实现知识共享。
5.交流职能。交流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在图书馆知识管理工作中,一方面为了解用户的潜在与现实需求,开展与推广新的服务方式与内容,扩大对外合作与提高图书馆的国内外形象,图书馆都必须加强与用户的交流;另一方面只有在图书馆内部建立一个有利于交流的组织结构和文化氛围,使员工之间的交流畅通无阻,才能最大限度地使信息和知识在交流过程中得到融合和升华,才能使知识交流者得到启发和提高。
6.创新职能。创新既是图书馆发展的原动力,也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图书馆知识管理可以帮助用户获得相应的知识,并提供最新的信息,是推动知识创新的前提条件。图书馆知识管理的本质在于创新,创新是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一种内在功能。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创新是多层面、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的,包括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方法创新、管理流程创新等,这是图书馆自我改变以适应环境变化的过程,是图书馆不断地进行变革和再造的过程。
7.学习职能。在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总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用户需求在变、科学技术在变、竞争对手的状况在变、信息市场在变、人们的观念和社会文化在变、用户与员工的知识结构在变、管理思想在变等,所有这些变化对现代图书馆管理提出了挑战,图书馆要想获得成功就必须不断地进行变革和再造,必须不断地进行学习。学习成为图书馆的竞争要素和生存方式。
8.教育职能。图书馆从诞生到那一刻起就担负着社会教育功能,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知识工作者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人们为了提高自己的素质与竞争能力,需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情况、适应新环境的挑战。这样,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教育就成为全社会的潮流。图书馆是能够提供大量知识信息的公益组织,必然成为人们进行素质教育、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的理想场所。图书馆通过举办多种方式的培训班、讲座或学历学位教育来加强用户教育,培养用户鉴别、检索、选择和利用知识信息的能力。
二、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原则
1.开放原则。知识管理通过知识共享,运用集体智慧,以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它要求建立一个开放的图书馆知识管理平台,让所有的成员能把自己的知识,包括具体的诀窍、手艺、技巧和技能,共享到知识管理平台上去。同时此平台也吸收和利用外部知识以丰富图书馆知识库。
2.创新原则。创新是知识管理的灵魂,是图书馆发展的动力,也是图书馆管理者对外部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体现。随着知识经济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图书馆想要在信息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尤其需要以创新作为图书馆发展的基本手段,摒弃保存、封闭和僵化的思想,突出变化、开放和灵活性。其创新内容包括管理理念、管理对象、管理职能、管理原则、管理方法、管理工作和管理文化等。
3.共享原则。由于知识的使用和消费不会使知识减少,反而通过知识交互,人的知识会不断地得到更新和丰富。知识不遵循边际收益递减规律,反而体现出要素边际收益递增性。此外,知识的不可独占性和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使得知识的社会效益通常要高于知识产品给生产者个人带来的利益。
4.协作原则。基于知识的共享性,图书馆团队间的协作活动(包括知识服务、研究与开发和组织学习等活动)变得非常重要。只有团队协作才能真正将知识资本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和资本化。只有在知识得到共享之后,知识才与知识的拥有者个人相对独立,才能说明图书馆对知识有了更大的所有权,知识才不会因员工的离开而流失。
5.人本原则。图书馆知识管理要体现人本原则,也就是要“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根本”,这里所指的“人”,不仅包括读者(用户),也包括图书馆员工。
6.激励原则。图书馆必须建立知识管理激励机制,包括知识运行机制、知识明晰机制、知识绩效机制和知识奖惩机制,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型员工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针对职业生涯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激励策略,从而促进知识共享与知识创新。
7.层次原则。图书馆知识管理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信息管理,即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查找和利用的过程。二是对知识的管理,即包括对客户、供应商和图书馆内部员工的知识加以识别、获取、分解、储存、传递、共享、创造、价值评判和保护,并使这些知识资本化和产品化的过程。三是对图书馆知识资本的管理,也就是对图书馆人力资本、市场资本、结构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的管理。图书馆只有分析、认识管理的不同层次,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才能取得最佳的知识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 游星雅.关于图书馆知识服务的思考[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6,(2).
[2] 谢咏芬.论中国图书馆“以人为本”服务的演化[J].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3] 常雁红.数字图书馆的知识管理与知识服务[J].景德镇高专学报,2005,(3).
[4] 沈金凤.信息化时代深化中学图书馆知识服务的探讨[J].南方论刊,2009,(6).
一
权利穷竭(exhaustionofrights)又译为权利用尽或耗尽,由于与首次销售密切相关,因此它又被称为“首次销售”(firstsale)学说或原则,(注:一般而言,在欧洲多使用“权利穷竭”一语,而美国则习惯用“首次销售”一词。)也有著述以“消耗理论”(exhaustiontheory)或用尽原则称之。其基本含义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售之后,则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也就是说,权利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告“穷竭”。权利穷竭与权利终止不同,后者系因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前者则是因包含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
在西方国家,这项原则首先是通过判例法发展起来的,而后获得这些国家制定法的承认。它最初由德国法学家JosephKohler提出,并于1902年由德国帝国最高法院的GuajokolKarbonat案判决确立下来。[1]因此,大陆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系由德国最高法院在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普通法上的相关学说最初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73年涉及专利权的Adams诉Burke一案中采用,[2]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诉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再次使用这一学说。[3]至1908年,在Bobbs-MerrillCo.诉Straus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开始对著作权采用首次销售学说,判决原告的排他销售权穷竭。在该案中,出版商Bobbs-Merrill在其书籍上插入如下告示:零售价低于一美元将构成侵犯著作权。而被告未考虑该告示以低于一美元的价格销售原告出版的书籍。最高法院裁定,原告所享有的法定的排他销售权只适用于著作权作品的首次销售。[4]随后,美国国会将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进行了编撰,这体现在1909年《著作权法》第41条中。该条规定:“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得用于禁止或限制合法获取的著作权作品的复制件的转让。”这即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穷竭,它是首次销售原则的体现。
权利穷竭原则在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均得到了体现。例如,美国现行的1976年《著作权法》第109(a)条规定:“合法制作的特定的复制件或唱片的所有人或经该类所有人授权的任何人,无须著作权人的授权,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所合法拥有的复制件或唱片。”英国1994年《商标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在已经投放欧洲经济地区市场的有关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不构成侵权。”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没有出现如前所述的有关权利穷竭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款均体现了权利穷竭的精神。这在《专利法》中表现得尤其明显,该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若干情形,其中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为:“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二
(一)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群(bundleofrights)
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权利群。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项基本的知识产权同样由权利群构成,而且作为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相对应的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其指向更具有典型的权利群特征。(注:在构成知识产权的三项传统的权利中,专利权及商标权只包含财产权利,与此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则在不同法系的国家有着明显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同时提供完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则主要指财产权,特定类型作品的作者可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如美国著作权法只规定了视觉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似,见该法第10条。由于权利穷竭只涉及财产权,因此,本文的讨论也只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每一种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有其自身特殊的为制定法所确定的或多或少的独占权利群。在普通法国家如美国还包括由普通法所确定的权利群。
知识产权的权利群构成直接与其保护对象的特点相关。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了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商业标志两大类。这两类对象均有一个共同特点——无形性,因此,它们无法像物那样为权利人所实际控制,相反却可以同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占有”。在经济学概念中,智力成果被视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有着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的特点。[5]因此,在有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占有权于知识产权所有人而言恰似水中月,镜中花。为弥补因占有权的缺席所带来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做了独特的安排。这种安排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赋予知识产权以强烈的排他权(也称禁止权或独占权)特征。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均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它们实质上是一种消极性的权利——制止他人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制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模仿或使用其作品、发明或者商标。[6]有关国际条约对于“所授予的权利”正是从禁止权的角度做出规定。例如,TRIPS第16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排他权,即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第28条规定了专利权人应享有如下排他权: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我国《专利法》也是从禁止权的角度来规定专利权。(注:见该法第11条。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禁止权中,可推出专利权人享有与禁止权相对应的“使用权”。)各国商标法所赋予的商标权均体现了上述鲜明的排他性特征。因此,对于知识产权,除了人们通常所熟悉的积极权利以外,还特别强调消极权利,即禁止权或排他权。也正是这个原因,在西语中,往往以排他权(exclusiveright)指代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使用权”的扩展。按使用权的原有意义,它是指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这种使用存在着一定的对使用对象的消耗。在知识产权领域,“使用”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它既指通常意义上的使用方式,如使用专利产品,也包括其他利用方式,如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复制、传播作品等方式,尤以后者居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涌现出许多新型的对无形财产的使用方式,与使用方式相对应的使用权也呈现出逐步增加的趋势。此外,由于无形财产的非物质属性,对其使用不会引起“消耗”,所以,一般说来人们可以通过众多的使用方式对无形财产进行无限制的利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大体描述出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群,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存在着两个层面的权利群:其一,由禁止权、使用权和处分权构成的权利群;(注:与专利权和著作权不同,商标权只包含了这一层面的权利群。这取决于商标的性质,权利人对商标的“使用”形式是确定的——特指将商标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它不像作品和发明创造那样有各种利用方式,并且在每一种利用方式上都成立一种权利。)其二,由使用权的若干子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群。后者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有着不同的表现,例如,对于专利权来说,其使用权的子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专利发明等项权利;著作权则一般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公开展览权以及演绎权等。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中的各项使用权做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10条明确列举了以下12项使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汇编权等。
(二)被穷竭的权利
根据以上对知识产权权利群所做的分析,我们可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被穷竭的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不是著作财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本身,而是其子项,即权利群中的某项具体的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有关的权利。同时,由于各项知识产权的权利群构成不同,其被穷竭的子项也相应不同。对于著作权,被穷竭的权利为“发行权”,如德国《著作权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如果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经发行权所有者同意,投入欧洲联盟市场……则对它们的进一步销售应不受限制……”使用权中除发行权以外的其他子权利均未穷竭,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仍然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例如,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通过LeBoucher一案明确表示,影片的播放和书籍、唱片等载体的流通不同,电影作品的首次播映并不导致播放权的穷竭,对电影作品的每一次重复传播都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7]对于专利权,被穷竭的权利为“使用权”及“销售权”。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从历史上来看,早在1873年,在首次运用权利穷竭学说的美国专利判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强调指出,本判决只确认了使用权的穷竭,而没有涉及专利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的穷竭问题。[8]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诉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权利穷竭的范围从使用权扩大至销售权。法院认为,专利产品的购买者不仅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该产品,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转售该产品。[9]对于商标权,被穷竭的则是第一个层面权利群中的使用权。
第二,被穷竭的是在特定产品——被首次销售后的产品——上的相应权利,即权利穷竭只发生于在同一产品上存在着该产品的合法获得者的物权与该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发生冲突之时。在这种情形下,知识产权人不能再禁止相关的物权人的某些特定的行为。也就是说,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特定的个体的产品,而不适用于同一类型的所有产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产品。被首次销售后的特定产品与同一类型的所有产品(或产品系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若将两者混为一谈将背离权利穷竭原则的本义,并剥夺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
上述两方面相结合即限定了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此可知,权利穷竭不等于知识产权穷竭。(注:历史上,人们正是由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将权利穷竭等同于知识产权的穷竭,由此而对权利穷竭学说予以拒斥。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当提及“知识产权穷竭”时,实际上是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某一项子权利的穷竭,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
三
严格地说,权利穷竭观念在普通法和大陆法上有着不同的意义。在普通法上,穷竭观念源于默示许可的概念,即除非卖主明确限制与物品的销售相联系的权利,买主可以自由处置所购买的物品。[10]在大陆法上,穷竭概念并不是建立在与财产的转移有关的权利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与保护主题和权利性质有关的权利的基础之上。不过,一些不同法系国家有关穷竭问题的实践已经超越了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分野。例如,日本在专利权的穷竭上采用了普通法的默示许可的方法,而新加坡则实行建立在JosephKohler的学说基础之上的全面的国际穷竭原则。[11]
一般来说,除了知识产权法律明确规定的非自愿许可(包括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均需经过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但是,随着贸易的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商品市场的不断扩展,这一原则受到了挑战,它与商品的自由流通发生了冲突。该冲突提出了一个要求,应该确定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链条中哪些环节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这些环节包括制造、首次销售、转售和其他交易、出口和进口、使用。因此,如何确定这些环节就具有了至关重要的意义。
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有关权利穷竭的定义揭示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终止之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放市场之后。这反映了权利穷竭原则赖以成立的两项相辅相成的观念,在这两项观念的基础之上,穷竭原则从欧洲(主要是德国)以及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其一,商品自由流通。早在1902年3月26日,德国最高法院就是以由专利权人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应自由流通为依据,领风气之先,做出了有关专利权穷竭的判决。[12]在美国,这一原则也是以对有关财产让渡的限制的排斥,以及通过使个人限制最小化来提高贸易的自由与效率的政策为根据的。[13]而欧盟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历史更是鲜明地揭示了这一点,欧共体穷竭原则的基础即为商品自由流通原则。例如,对于包含作品的载体的流通,欧盟委员会认为,包含作品的载体与其他商品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它的流通也必须遵循商品自由流通原则。其二,利益平衡。被誉为德国现代知识产权之父的JosephKohler在发明穷竭原则之时,就是以产权理论为基础,提出知识产权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市场,则意味着其已经行使了与这些产品相联系的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和销售权,此后,这些权利让位于购买者的所有权。[14]穷竭原则表现了在特定产品上的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与购买者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界线,它体现了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和非消耗性特点,各种知识产权在客观上均存在被多次使用的可能性。穷竭系对权利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对同一产品主张两次权利。一旦权利人独占实施了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投放市场,则独占权的合理目标已经实现,即权利人已经得到了应得的报偿。因此,任何进一步利用有关的知识产权限制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的行为都将构成对权利的滥用或对权利的不正当使用。[15]权利穷竭就意味着权利人失去对该类产品的控制权,包括对产品的再销售的控制,权利人也不能通过分割地理市场来约束被许可人及固定零售价格。另一方面,对买受者的物权的承认。例如,在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平行进口问题的案件中,主审法官WilliamWallace认为,商标所有人控制其商标商品的权利止于该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之时,购买者获得所购商品上的所有人的所有权利,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利用所购得的商品。[16]同样,在Keeler诉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从销售专利制品的被授权人处购得专利制品之人拥有对该制品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的绝对财产权。”这表明了美国法院对物权和知识产权两者关系的态度,即在特定情况下,物权优先于知识产权。
在许多判例中,上述两项观念被同时强调。例如,18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Adams诉Burke一案中阐述了如下专利权穷竭的基本原理:在事物的基本性质上,当专利权人销售一种其惟一的价值体现在对它的使用上的机器或器械时,他获得相应的报酬并放弃限制使用所售机器的权利。该货物在不受专利权限制的情况下流通。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或其受让人已经通过货物的销售获得了自己在使用其发明的机器或器械上所主张的所有的报酬或补偿,购买者可以自由使用所购物品而不再受专利权人的限制。[17]在1902年的GuajokolKarbonat案的判决中,德国最高法院也表达了类似的意见,并补充道:“一项专利并未赋予其所有者规定贸易条件的权利。”[18]而在1980年的FullplastProcess一案中,德国最高法院更是明确指出:穷竭原则的功能就是“要在考虑知识产权人应当受到的保护的同时,保障商品的自由流动”[19]。2001年4月5日,欧洲法院法律顾问Stix-Hackl就ZinoDavidoffSA诉A&GImportsLimited一案所发表的咨询意见,清楚地表达了上述两种观念,同时在共同体的框架内做出了新的诠释。在谈及穷竭原则的含义和目的时,Stix-Hackl指出:“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所有人的禁止权应受到限制,他不能够反对首次销售时自己已经行使过权利的产品的再销售。”[20]
四
在分析权利穷竭原则时,探讨其空间效力范围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离开这一个环节来讨论权利穷竭原则必将陷入认识上的误区。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也即地理市场范围一直是有关权利穷竭的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又集中于权利的国际穷竭上。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影响到对平行进口问题的定性。(注:即若承认权利的国际穷竭,则平行进口系合法,反之,则非法。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s)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这是一个因知识产权而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被视为知识产权领域里最有意义的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有关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了领土、区域及国际三种情形。
(一)领土穷竭
在国家的层面上,“穷竭”意味着一旦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被投放到国内市场,则任何第三方在国内市场对该产品的转售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权利被视为已经穷竭。权利穷竭学说一般为国内立法所承认。一项产品的首次销售将穷竭所有人对同一产品的进一步销售的支配权,这通常只限于在该项权利有效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这是一项领土穷竭原则而不是国际穷竭原则。依照领土穷竭原则,由特定国家授予的权利仍可以被用来阻止由权利人在国外销售的商品或来自某一关联企业的商品的进口。
一般来说,各国法院均在国内的意义上适用权利穷竭原则。[21]例如,美国,在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上都存在遵循领土穷竭原则的判例。对于专利权,1873年在Adams诉Burke一案中确立了专利权的领土穷竭原则。在1890年的Boesch诉Graff一案中,所涉产品同时在德国和美国受专利保护,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权人成功地阻止了在德国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美国进口。[22]近一个世纪以后,在1978年的Griffin诉KeystoneMushroomFarmInc.一案中,法院甚至将在Boesch案中确立的原则扩大适用至由美国专利权人自己在国外销售的产品之上。[23]对于商标权,美国关税法和商标法的规定非常明确,其中《关税法》第526条禁止使用美国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口。对于著作权,1976年《著作权法》也采用领土穷竭原则。该法第109条(a)款规定了“首次销售原则”:“依据本法合法制作的特定复制件的所有人,或者经该所有人授权的任何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授权,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占有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第602条(a)款则规定:“未经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将在国外获得的作品的复制件进口至美国,侵犯了第106条所授予的销售复制件的独占权利,对此,可以依据第501条。”(注:第501条规定的是“侵犯著作权”。该条第1款规定,任何侵犯了第106条至118条所规定的著作权所有人的独占权……或违反第602条的规定向美国进口复制件之人为著作权侵权人。)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以此为依据,认为首次销售原则具有地域性,该原则不能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制造并首次销售的产品。在数起平行进口案件中,该法院认定平行进口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例如,在1994年的PerfumsGivenchyInc.诉DrugEmporiumInc.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第602(a)条拒绝了被告的国际穷竭抗辩。[24]在日本,1965年之前,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上也都严格遵循领土穷竭原则。根据日本1959年《专利法》,日本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在其他国家被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的进口。专利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也可以请求日本海关当局扣押平行进口的专利产品。[25]
(二)区域穷竭
在区域的层面上,“穷竭”意味着一旦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权利人或经其同意被投放到某一特定区域的市场——通常指像欧洲经济区(EEA,由15个欧盟成员国加上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这三个非欧盟成员国构成)或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这样的自由贸易区,则受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保护的平行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能再对这些产品行使其知识产权。这一空间范围内的权利穷竭是基于区域内的自由贸易政策而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区域性协调的结果。目前,知识产权中相关权利的区域内穷竭主要发生于欧洲经济区。
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欧共体知识产权法领域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可以构成进入市场的障碍,因而可以合法地限制竞争。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认识到,依据各成员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威胁到共同体市场的一体化,[26]在知识产权和欧盟的基本目标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旨在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建立单一的市场,而成员国知识产权的实施会构成自由贸易的障碍,尤其是利用在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禁止由知识产权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在另一个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的进口,这将使共同市场分割成成员国的国内市场,并最终损害在共同市场内商品自由流动原则。面对保护知识产权却对共同体市场内的自由贸易构成威胁这一两难问题,欧洲法院发展起“权利的存在和权利的行使二分法”以及“共同体权利穷竭”这两项联系密切的原则。这两项原则为上述两难问题提供了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欧洲法院一系列以上述两项原则为基础的判例表明,在维护欧共体市场的一体化与维护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两者之间,前者居于优先地位。
1.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二分法
共同体的意图并不是消灭知识产权。随着共同体法律制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虽然受成员国保护的知识产权的存在(existence)不受自由贸易原则的影响,但是,这类知识产权的行使(exercise)不能阻止在其他方面是合法的共同体内的贸易,并将单一市场分割成成员国的若干市场。也就是说,权利的存在取决于成员国的国内法,而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与欧共体条约相一致。这即所谓的“权利的存在和权利的行使二分法”。该二分法体现了欧共体在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与共同体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欧共体条约》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和行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该条约第295条明确规定,成员国的知识产权的存在不应受到影响。同时,条约中有不少旨在控制知识产权运用的条款。
欧洲法院在1968年的ParkeDavis一案的判决中首次完整阐述了该二分法。欧洲法院对该案的裁决意见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原告的专利权系依据成员国的法律取得,该权利的存在不受《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禁止性规定的影响;其二,若知识产权的行使会对共同体市场的竞争构成损害,尤其是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1条或第82条意义上的限制竞争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这种知识产权的行使因违同体的竞争规则而构成违法行为。据此,欧洲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禁止药品进口的诉讼请求。
2.共同体权利穷竭原则
作为一种实现建立单一市场目标的必要的保障手段,相关权利在共同体区域内穷竭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如前所述,《欧共体条约》旨在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障碍建立单一的市场,该条约第28条和第30条成为欧洲法院认定相关知识产权在欧洲区域内穷竭的依据。其中,第28条规定:在成员国之间有关进口的限制以及具有相同效果的所有其他措施均应受到制止。因此,虽然成员国知识产权的存在没有遭到否定,但是任何允许利用一国的知识产权禁止共同体内贸易的法律都在根本上与第28条相违背。第30条规定:“当成员国对进口、出口和转口的禁止或限制是基于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者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或者国家的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或者工商业产权等正当理由时,第28条……的规定不妨碍上述禁止或限制。但是,这种禁止或限制不应构成一种专断的歧视手段或对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变相限制。”欧洲法院将上述两个条款视为欧共体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保障。
为了实现建立统一的共同体市场这一目标,在“权利的存在和权利的行使二分法”的基础之上,共同体权利穷竭原则应运而生。根据该原则,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首次投放市场,则与该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被视为在所有的成员国均告穷竭,并且相关权利人再也不能凭借在其他成员国拥有的平行的知识产权禁止该产品在共同体市场内流通。
欧洲法院在权利穷竭的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在一系列的判例中确认了权利的区域内穷竭。欧洲法院的判例既涉及在EEA内(欧洲经济区国家之间)的平行进口,也涉及从非EEA国家向EEA国家的平行进口。在前一种情形下,欧洲法院根据权利的区域内穷竭原则,判定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在后一种情形下,欧洲法院以同样的原则认定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发生在EEA内的平行进口,区域穷竭原则是作为领土穷竭原则的替代原则被强调;对于发生在非EEA国家与EEA国家之间的平行进口,区域穷竭原则是作为国际穷竭的替代原则被强调。人们对前一种情形鲜有歧见,而对后一种情形,则一直存在不同观点的交锋。
与欧洲法院在判例法上的发展相呼应,有关权利的共同体穷竭原则同样体现在欧盟的相关立法之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标领域的《商标指令》,(注:欧盟委员会于1988年12月21日通过了《商标指令》,该指令第7条规定:“(1)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由他自己或经其同意投放共同体市场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原有的商标。(2)当存在阻止商品的进一步销售的合理理由,尤其是当商品投放市场之后,其状况被改变或被损坏时,不适用第(1)款。”这是一条有关权利穷竭的重要规则,它确立了成员国的商标权在欧共体区域内穷竭。如今,《商标指令》第7条所确立的区域穷竭原则在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法中得到了体现。《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27]著作权领域的《信息社会著作权和领接权指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第91/250号指令》,(注:Directive91/250EECofMay14,1991.该指令第4(c)条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发行权(而不是出租权)的穷竭。)《关于出租权的第92/100号指令》(1992年11月19日),以及《关于数据库的第96/9号指令》。(注:Directive96/91EECofMarch11,1996.该指令第5条也规定了与数据库有关的发行权的穷竭。)上述著作权领域的指令有关权利穷竭的规定与《商标指令》第7条的用语如出一辙。
(三)国际穷竭
国际穷竭问题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出现而出现。许多知识产权人就相同的对象在不同国家享有平行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人在这些国家销售或准备销售其产品。在国际的层面上,“穷竭”就意味着一旦产品被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被首次销售,则存在于其他国家的平行的知识产权不能用于禁止这些产品的进口商或购买者。也就是说,权利人在其他国家所享有的在该产品上的类似的权利也随之穷竭。
国际穷竭原则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也包括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有着长久的历史。但是,该原则在上述两类国家中遭遇了不同的命运。随着欧盟成员国在其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纷纷接受区域内穷竭原则,包括德国和奥地利在内的欧盟国家抛弃了曾长期使用的国际穷竭原则,转而接受区域穷竭原则;而在非欧盟成员国瑞士,国际穷竭原则至今仍支配着其相关的司法实践。瑞士近年来的判例仍然体现了国际穷竭原则。1998年,瑞士联邦法院曾经判决,将经著作权人同意在其他地方投入市场的复制件进口至瑞士,无须获得瑞士独占被许可人的授权。(注:CaseNo.4C.45/1998/zusBGE124III321.瑞士联邦法院对权利穷竭的观点可以从瑞士相关的立法历史中找到某些线索。瑞士新著作权法的第一份提案曾经规定了发行权的国际穷竭,即一旦作者或其被许可人“在瑞士或其他地方”销售了复制件,则发行权穷竭。)这一判决对瑞士专利法也产生了影响,在1998年12月23日的一个判决中,苏黎世商事法院认为,国际穷竭同样支配着专利法。[28]此外,瑞士商标法也适用国际穷竭原则。因此,瑞士几乎成为国际穷竭摇篮的代名词。[29]日本也被纳入采用国际穷竭的国家之列。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Parker案判决被视为日本第一个适用国际穷竭的判例。该判决改写了日本严格遵守领土穷竭的传统。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允许来自香港的真正的Parker牌笔平行进口至日本。法院的理由是:商标法旨在保障商品的原始来源和质量,并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在本案中,上述方面未受到真品进口的影响。[30]此外,1998年日本最高法院对BBS案的判决意见在某种意义上也可被视为引入了国际穷竭原则。该案判决与上述商标案件的判决一道被认为为日本法律有关穷竭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方向。[31]
在前述三种空间效力范围中,领土穷竭和区域穷竭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认,具有了确定性。而对于国际穷竭,却还是众说纷纭,它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近年来,有关权利穷竭原则的争论都是围绕着国际穷竭原则而展开。美国近30年来的许多判例也反映了对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穷竭原则的激烈争论。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权利穷竭问题尚未能在国际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例如,TRIPS也没有就其成员有关权利穷竭的立场提出要求,(注:TRIPS第6条规定:“就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而言,在遵守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的穷竭问题。”)无论是采取领土穷竭、区域穷竭还是国际穷竭,只要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就都被允许。在我国,迄今为止尚无相关立法可循。一些学者提出,依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或者采取领土穷竭(如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或者采用国际穷竭(如对于商标权)。由于篇幅所限,拟另撰文讨论这一问题。
收稿日期:200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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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Z.R.97(1998)112.
1、坚持服务育人,不断增强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学生生活服务的自觉性和实际工作能力。依照住校学生管理制度管理学生宿舍,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
2、每天学生就寝后核查学生宿舍。
3、协同楼长检查值日生卫生打扫,保证学生良好的休息环境,保持宿舍内外的卫生。
4、教育学生遵守宿舍纪律。按时就寝,熄灯铃响后不讲谈说笑,不得做其它事情。对学生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能处理就即时处理,不能处理,或严重违纪事件一定要联系班主任或政教处领导协同处理。
5、搞好“三防”(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经常巡查宿舍区内外安全,若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须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总务处、政教处报告。
6、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宿舍区域内消防安全隐患的查处、整改工作。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并报告职能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师生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7、学生宿舍出现需要维修的水、电、木工等现象,应将反映情况详细记录,并填写维修报告单及时报送总务处进行维修。
8、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及时通知班主任,协助班主任做好送诊工作。
9、有明显工作失误,玩忽职守情形一次扣1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解聘,并承担相应损失。
二、一日工作规程:
1、起床铃响后开灯(提前5分钟),在走廊内来回走动、吹哨子,督促学生起床,督促值日生打扫寝室。
2、清扫公共区域卫生,包括室外走廊、楼梯、厕所等。
办公室设主任1人,负责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其人选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设副主任2人,具体人员和职责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下设四个部门:规划建设部、经济发展部、财务部、综合部,各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如下:
一、规划建设部
(一)基本职能
规划设计、土地管理、工程建设、基础设施管理。
(二)职责范围
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储备工作;
2、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入园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4、负责纠正入园企业使用土地违章行为,敦促企业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使用率;
5、负责办理入园企业关于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等行政审批手续及相关证照工作;
6、负责组织入园项目施工图技术审查、工程招投标,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工程备案工作;
7、负责工业园公用设施工程预决算工作;
8、负责在建项目的施工协调、现场管理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工作;
9、负责对入园建筑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及备案管理工作;
10、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入园项目建设期间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11、负责组织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详规设计,组织实施工业区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12、负责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配备:2人
二、经济发展部
(一)基本职能
招商策划、宣传推介、对外联络、引进项目。
(二)职责范围
1、负责研究制定工业园资金引进优惠政策及实施方案,编制和落实引进资金工作计划;
2、负责工业园整体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策划等工作;
3、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考察、意向洽谈、协议签署;
4、负责协调解决引资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5、负责外事与对外经贸联络,组织招商活动及协助招商接待工作;
6、负责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展销洽谈会议等经济活动;
7、负责收集和整理各类招商引资信息,组织开展项目攻关工作;
8、负责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配备:2人
三、财务后勤部
(一)基本职能
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统计分析、后勤服务。
(二)职责范围
1、负责工业园经济指标统计分析和综合上报工作;
2、负责项目资金落实跟踪工作;
3、负责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企业的政策性资金和相关审批上报工作;
4、负责投产企业工商年检、产权变更、关系协调等相关后续服务工作;
5、负责受理企业相关投诉工作;
6、负责工业园公用设施
管理维护和工业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7、负责工业园资金管理、调度、支付、审核工作;
8、负责工业园资金筹措,确保工业区开发建设资金供给;
9、负责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部
(一)基本职能
日常管理、文书处理、安全生产监督、人才引进
(二)职责范围
1、负责建立和落实园区管理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
2、负责沟通、协调园区管理办公室各部门工作;
3、负责涉及园区相关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4、负责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阅、催办、立卷、归档和园区管理办公室发文的校对、呈签、报送工作,起草涉及综合情况的有关文件、材料;
5、负责印信、机要、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和信息工作;
6、负责来人、来电、来函及行政接待工作;
7、负责入园企业管理、生产调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入园项目审批及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办理工作;
9、负责协助园区各类人才的招聘、录用。
10、负责协同其它部门组织筹备工业园重大活动;
3、坚持每星期至少一次到所联厂(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和对联厂安监员、支村委、驻厂专管员的工作责任督促、落实。
4、定期听取安监站对所联厂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和安全生产隐患交办,分析查找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措施,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5、认为所联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对所指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的,有权决定该厂停产整顿,对不负责任的驻厂安全专管员有权进行调整和辞退。
6、对高危工序的跟班情况要经常性的督查检查,对各类安全监管人员的履责情况要一月一通报。
驻厂专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每个生产工序的安全生产规程,努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2、负责黑火药管理,建立黑火药出入库登记台帐。
3、上班时间不得离厂,不得干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任何工作,并保证在第一个工人上班之间到厂,最后一个工人下班之后离厂,每周三次以上高危工序跟班作业。
4、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禁用限用药物的基本性能,全程跟班监督配药技术人员按国家安全标准规定配制使用烟火药剂(毛药配兑)。
5、熟悉掌握生产工艺,懂得主要原材料质量要求和烟火药剂的理化性能及操作性能,监督各带药工序的药剂控制在最大存药量以下。搞好原材料和次用药量控制及登记。在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危险隐患。
6、勤于厂内的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职工违章行为,按章处理违章违规人员,认真填写专管员日志和高危工序作业跟班台帐。
7、及时纠正发现的隐患,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离开,并落实整改,发现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在采取紧急措施情况下,及时报告镇安监站和联厂领导,使其迅速排除隐患。
8、发生大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镇安监站,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9、负责督促检查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到岗情况,并做好登记。
10、积极完成联厂领导和安监站交办的有关安全工作,每月向安监站提一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建议,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批准并落实代班人员后方可离开。
11、发现隐患或对交办的隐患整改不及时的,认为需要对某个车间进行停产整顿的,有权当场决定并报安监站,对不称职的安全副厂长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向镇安监站联厂领导和企业法人报告并提出建议。
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的经费,及时排除和整改企业生产中的各种安全隐患。
3、全面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到车间进行安全检查,对高危工序必须每周跟班作业一次,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4、对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及驻厂安全专管员所指出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要落实人员,及时解决。
5、定期组织中层骨干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6、积极履行好企业的义务,完成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实好企业员工的工伤保险。
7、协助安监站对安全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向镇安监站定期汇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专管员的履责情况。
8、及时调整不负责的安全副厂长和车间安全管理员。
安全副厂长职责
1、负责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对本企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解决的办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全面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各带药工序的药物控制在最大存药量以下,负责配制药及装药等高危工序的跟班作业。
4、积极配合驻厂安全专管员的工作,勤于辖区内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负责纠正,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离开。
5、接到安监部门的《整改指令书》后,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解决,并以文字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予以回复。
6、负责对企业各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定期向企业法人报告各车间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并提出建议。
车间安全管理员职责
1、车间安全管理员对本车间员工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具体贯彻执行,同时对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监督和指导。
2、必须做到上班前5分钟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下班后5分钟的安全生产讲评,熟悉掌握所在工序的生产工艺和操作技术规范。
3、接受驻厂安全专管员和企业安全副厂长的领导,对所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做到心中有数,有关人员所指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到位。
4、随时制止员工违章操作,严禁所辖区内有超员、超量、超时生产行为,督促员工正确穿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随时保持车间的卫生,生产结束后,必须负责对所辖范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向安全副厂长汇报情况。
6、按时完成上一级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临时任务。
联厂支村委职责
1、全面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矿山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星期不少于2次到所联厂(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到所联厂(企业)进行高危工序的跟班,并将跟班情况向安监站报告,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操作的行为。
3、经常和驻厂专管员、企业法人或安全副厂长一道研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寻求解决安全隐患的办法。
历史的进步和形势的发展使政府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来自私营企业的正面竞争和内部的种种问题,都使得政府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本文认为,“顾客满意”、“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等原则契合当代政府改革的基本理念,有助于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是政府质量管理的核心要求。
“顾客满意”原则
“顾客满意”原则强调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有助于政府树立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质量管理强调“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组织依存于顾客。因此,组织应当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顾客是决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服务于顾客并满足甚至超越其需要应该成为组织存在的前提和决策的基础。由此可见,顾客满意是质量管理的首要原则。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顾客是指直接或间接受其行为影响的公众。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产品的充足供应,顾客的选择机会和选择权力大大加强。为满足顾客的个性化需要,生产导向型社会逐渐向顾客导向型社会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体现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也日渐为政府管理所重视和借鉴。与企业类似,随着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和公众需求的日益个性化、多样化,政府也迫切需要改变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时只顾生产而不顾公众需求的方式,强化“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顾客导向。当然,与企业强调顾客满意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取利润不同,政府强调顾客满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集体机会均等和公共利益,其实质在于回应顾客需求,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它的基本内容包括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期望,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政府管理目标与公众的需求和期望在沟通的基础上联系起来,测量公众的满意程度并提高政府部门对测量结果的快速回应性,树立“为顾客服务、对顾客负责”的组织文化等。
在政府管理中坚持“顾客满意”原则,有助于作为政府组织的整体和作为其工作人员的个体端正服务态度,把服务对象置于中心位置,与公众密切交流,明确和理解他们的要求及对政府服务质量的评价。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更多不同的利益诉求纳入政府的决策系统当中,无疑会更大程度地满足和实现公共利益,从而提高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质量。
“全员参与”原则
“全员参与”原则强调以人为本,有助于政府充分调动组织内外人力资源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各级人员都是组织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才干为组织带来收益。”组织中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为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因此,组织的质量管理不仅需要最高领导者的正确领导,更重要的是全员参与。全员参与是政府成功实施质量管理的保证。
首先是行政领导的作用,这是全员参与的核心。这里讲的领导作用,主要是针对行政组织最高领导者的,但对于其他各层管理者,在自身管辖的范围内,也应充分发挥相应的作用。所以,政府质量管理要求领导层考虑所有相关方的需要,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体系;强化组织整体的质量意识,提高全体人员关注质量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为人员提供所需的资源、培训及在职责范围内的自;建立信任,消除忧虑。
其次是行政组织内部一般工作人员的参与,这是全员参与的基础。他们在具体的政府管理过程中负责提高质量水平。运用质量管理方法,对于他们来说就不是简单地对其下达命令,而是要求他们思考并积极参与到运作过程中来。为此,行政领导应在组织中营造自由分享知识和经验的氛围,使他们了解自身贡献的重要性和在组织中的作用,让他们自己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结合个体的目标和制约条件客观评价其绩效,积极寻找机会提高他们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鼓励和扩大内部成员的参与有助于充分利用内部已有的智力资源,提高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和谐的组织氛围,激发组织成员的责任感,增强组织的凝聚力,进而能更充分地了解公众的需求并以更方便快捷的方式予以满足,从而达到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的目的。
社会公众参与也是政府质量管理贯彻“全员参与”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的参与意识增强了,同时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垄断者的地位也有所动摇,为了在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保持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鼓励和扩大公众参与就显得格外重要。换言之,鼓励和扩大公众参与能保证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真正符合广大公众的质量要求,改善政府形象和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政治民主化。
“全过程控制”原则
“全过程控制”原则强调过程控制和系统控制,有助于政府在避免公共资源浪费的同时,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优质高效。
政府绩效的提高有赖于全过程控制,即过程控制和系统控制的有机结合。首先是过程控制。“将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地得到期望的结果。”质量管理理论认为任何活动都是通过“过程”实现的,政府管理活动亦不例外。这种方法通过分析过程、控制过程和改进过程优化影响质量的所有活动和所有环节,从而确保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因此,政府在开展质量管理时,必须着眼于过程,把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更高效地服务于公众,得到期望的结果。其次是系统控制。“将相互关联的过程作为系统加以识别、理解和管理,有助于组织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过程实施系统管理,不仅能促使目标的有效实现,而且还可以通过各个过程的协调运作来减少浪费,缩短周期,进而降低质量成本。这种思路应该体现在政府质量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时尤其重要。
表1比较了过程控制和系统控制的区别,并列出了各自在政府质量管理中的要点。从中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与联系。系统控制着眼于整个政府系统,而过程控制仅仅是针对单个过程。也就是说,系统控制属于政府宏观管理的范畴,而过程控制属于政府微观管理的范畴。显然,过程控制是系统控制的基础。
政府同样面临着财政和信用等资源短缺的问题,因此,必须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遵循“全过程控制”原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以提高政府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的质量。在此过程中,系统控制提倡的事前预防和控制可以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应用于更需要政府提供优质服务的地方,避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
“持续改进”原则
“持续改进”原则强调永远不满足于现状,有助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持续提高,从而保持甚至超越公众的满意度。
“持续改进总体业绩应当是组织的一个永恒目标。”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顾客满意。如前所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产品供应的丰富,顾客需求的个性化和复杂化趋势日益明显。为适应这种变化,组织不能仅仅满足于现有水平,而是必须树立不断改进的意识,才能持续获得顾客的支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质量管理强调质量的保持、改进和提高过程始终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不能停留在原有水平上。因此,要求组织全体人员保持强烈的“怀疑精神”和“改进意识”,永远不满足于现状,不断地采取改进措施,持续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与企业相比较来说,政府所处的环境更加开放,面临的要素更加复杂,也就更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决策和执行的结果更难以预测,因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同样也有一个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的过程。
基于这种认识,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应进行动态管理。其主要内容大体包括:从高层领导和各级管理者做起,在政府中营造必须持续改进质量的危机意识和氛围;为公务员提供关于持续改进方法和工具的培训;使公务员明了持续改进对个人和政府发展的重要性,从而使产品、过程和体系的持续改进成为每个公务员的目标;确定目标以指导、测量和追踪持续改进的效果;及时承认改进的结果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我国当前的政府管理体制仍倾向于根据每个雇员的专长设立固定的职位,并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赋予相应的责任。这种相对严格而又刻板的管理模式不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而且形成了政府雇员逃避风险、不事创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普遍心态,使政府失去了追求有效性和效率的内在动力,导致政府内部安于现状的心态日益滋长,最终陷入裹足不前、墨守成规的窠臼。在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中实施政府质量管理,使政府内部真正确立持续改进的原则,就能激起公务员主动寻求实际效果和公众期望值之间差距的热情,并据此提供灵敏的回应,保证并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使政府真正成为代表公众利益的服务机构。
参考文献:
1.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2.尤建新等.顾客抱怨管理.石油工业出版社,2003
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本公司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根据公司改制方案,理顺劳动关系的对象是____年x月__日止,本公司所有在册职工。
(二)公司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停薪留职、歇岗、借资离岗等协议,按本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进行安置分流。
(三)公司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全部置换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工龄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工龄1-10年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从第11年开始,按每年补偿x个月标准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__个月。工资标准经相关部门协商,定为按____年市社平工资____元/月计算。
(四)对原已按伤、残、病补贴的职工及按规定鉴定的伤、残、病职工,在公司改制中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后新公司负责管理,按期支用或发放。
(五)改制企业以后需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被解除聘用合同员工的股权可以按规定转让,员工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清偿。
二、职工分流安置形式
公司改制中,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内部退养、协缴社保、自谋职业和竞聘上岗等多种形式,依条件自愿选择申请,终止原有劳动关系,签立新的劳动协议。
(一)竞聘上岗。改制后的新公司优先录用原公司职工,并重新与竞聘录用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二)内部退养。从改制基准日(____年x月__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x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在公司改制中办理内退手续。同时按__x字[____]__号文件:原已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应与改制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继续签订内退协议。内退人员不再领取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由新企业在提留资产中为未上岗的内退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发给内退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以本人改制前档案工资标准为基础,按工龄折扣比例及距退休年限发放,每年增加x%,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社保金个人缴费部分自付,由企业在退养生活费中扣缴。
(三)协缴社保。从改制基准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x-__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新公司签订“协保协议”,不发给身份置换补偿金,由新公司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直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癌症、精神病患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作为特殊协保人员处理)
内退、协保人员均不参资入股,不享受新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
(四)自谋职业。不符合内退、协保条件的职工,以及符合而不愿意选择内退、协保安置方式的职工,均可申请与原企业以工龄补偿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为鼓励扶植再就业,对未参与新公司竞聘上岗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万元再就业扶植金。
(五)工伤、癌症及精神病患者等的安置
患有工伤x-x级的职工,在选择一次性领取补偿金离开企业时,可按政策规定增补x-__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患有癌症及精神病等不治之症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职工,经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领取补偿金离开企业或选择享受协保待遇。
职工签署身份置换协议及相关协议并领取补偿金后,由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个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二年,二年后未能就业者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根据x政办发[____]__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或合伙经营的,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证照,所得税、工商行政管理费和其他事业性收费免征一年。”此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接续社保关系。
三、退休人员管理
根据政府特批的我公司不改变社保渠道的政策,企业改制后已退休人员的档案、党员关系暂留存新公司。改制企业在四项提留中为已退休人员每人提留医疗费x万元,按事业单位社保规定提留丧葬费____元/人,提留抚恤费__个月标准工资/人。离退休人员中原已确认的工伤人员,每年按公司原标准发放补贴。
四、离休干部安置管理
为确保离休干部安置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移交政府老干管理机构或
主管机关负责。有关经费的提留,按照x政办发[____]__号文件精神,每人提留医疗费x万元、丧葬费__个月基本工资、抚恤费____元,其他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各项补贴共计__万元
五、人员分流安置中的其他问题处理
1、按文件规定的提留独生子女保健费,__名14周岁以下儿童,计提补发到14周岁。
2、职工住房未享受福利分房或面积未达到标准,应享受差额补贴__户____m2,按每平方米__x元、工龄x元,一次补发到人。
3、所有分流安置职工,身份置换时间均以____年x月__日为界限。新公司今后不再办理内退和协保。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身份置换申请的职工,以自动放弃处理,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移送社区。
4、所有分流安置的职工,在申请办理身份置换前,必须与原公司结清往来帐务,欠款可在身份置换补偿金中扣抵。
5、申请内退、协保的职工,不参加新公司竞聘。
6、所有竞聘为新公司的员工,按协议身份置换补偿金等暂不支付,可转为新公司股金或负债,作为债务的,按计划逐步支付。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前后,处理清洁、无菌物品之前,处理污染物品之后;
5.手有可见的污染物或者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后。
二、医务人员洗手的方法
1.采用流动水洗手,使双手充分浸湿;
2.取适量肥皂或者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
3.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清洗指背、指尖和指缝,具体揉搓步骤为:
(1)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2)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交换进行;
(3)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指缝相互揉搓;
(4)右手握住左手大拇指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5)弯曲手指使关节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6)将五个手指尖并拢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交换进行;
(7)7.必要时增加对手腕的清洗。
1.掌心对掌心搓揉2.手指交叉,掌心对手背搓揉3.手指交叉,掌心对掌心搓揉
4.双手互握搓揉手指5.拇指在掌中搓揉6.指尖在掌心中搓揉
4.在流动水下彻底冲净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
【注意事项】
1.洗手时应当彻底清洗容易污染微生物的部位,如指甲、指尖、指甲缝、指关节及配戴饰物的部位等。
2.洗手使用皂液、在更换皂液时,应当在清洁取液器后,重新更换皂液或者最好使用一次性包装的皂液。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如使用固体肥皂,应保持肥皂干燥,盛装肥皂的容器保持清洁。
3.手洗净后应用一次性纸巾、干净的小毛巾擦干双手,或用干手器干燥双手,小毛巾应一用一消毒。
4.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三、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手消毒
1.检查、治疗、护理免疫功能低下的病人之前;
2.出入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新生儿重症病房和传染病病房等医院感染重点部门前后;
3.接触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4.双手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人污物之后;
5.需双手保持较长时间抗菌活性时。
四、医务人员手消毒的方法
1.取适量的速干手消毒剂于掌心;
2.严格按照洗手的揉搓步骤进行揉搓;
3.揉搓时保证手消毒剂完全覆盖手部皮肤,直至手部干燥,使双手达到消毒目的。
【注意事项】
1.手被感染性物质污染以及直接为传染病病人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病病人污染物之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然后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2、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应当戴无菌手套,戴手套前后应当洗手。一次性无菌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五、医务人员手卫生标准
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1、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26sup2;。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洁净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
2、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cfu/cm%26sup2;。ⅲ类区域包括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3、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5cfu/cm%26sup2;。ⅳ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4、各区域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手,均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
六、手卫生设施和用品的配备
1 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
因建筑工程本身所具有的施工环节众多、结构复杂等特点,因此造成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影响因素包含有众多方面。
1.1 建筑结构设计
只注重外部美观设计,脱离现实的实际建设标准和要求的结构设计,造成建筑结构受力不合理、增加建设施工的难度性。
1.2 建筑材料
水泥、沙石、金属、塑料、木材等工程建筑所需的各种原材统称为建筑材料,他是决定建筑工程的关键性因素,是建设工程开展的基础。
1.3 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正常的磨损或故障、不按规程的操作、仪表失灵检测设备精度失控等,都会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造成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
1.4 场地环境
建筑场地及周边的地质条件、气候环境等统称为建筑场地环境。场地环境是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场地环境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质量。
1.5 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不同的施工工艺将会导致建筑工程出现不同的施工质量,一般来说,先进、合理、规范化、系统完善的施工工艺不会出现偶然或突发的质量问题,而且能够加快工期,降低成本。
1.6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的好坏,严格的施工管理制度对于确保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节省成本至关重要。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原则
要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必须坚持与遵循特定的施工质量管理原则,采用一系列检测、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来确保建筑工程达到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2.1“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
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建筑企业若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这一基本原则。把建筑工程的质量放在第一位,时刻为建筑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考虑。
2.2 预防、预控为主的施工理念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树立预防、预控为主的施工理念。将考虑的重心从事后检查调整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避免突发事故的发生。以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对材料质量、对施工工序、场地环境的监督与检查。
2.3 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
无论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还是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从工程的客观实际出发,恪尽职守,尊重科学,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秉着科学、公正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认真做好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3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3.1 建筑材料的管理
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要建立管理台帐,进行收、发、储、运等各环节的技术管理。首先要做好材料的源头控制。挑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高发质量鉴定能力的采购人员负责各种建筑材料的采购,做到详细掌握各个材料生产厂家的详细信息。同时还要做好施工材料的现场管理。提前安排好材料的运送计划及路线,当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要加强检查验收工作,避免混料和将不合格的原材料使用工程上。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做好建筑材料的储存工作,提高工地临时仓储的防水、防潮功能。
3.2 机械设备的管理
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施工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艺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机械设备,并确保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管理和良好保养。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健全持证上岗制度、机械设备检查制度等,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
3.3 场地环境的管理
做好建筑场地的设计与规划,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并保持周边整洁。同时还要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理。环境因素对于建筑工程的影响是巨大的,且环境涉及到大自然的各个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气象、温度、湿度、空气流动、太阳光照等等,这些细小的方面常会觉得施工的方案与操作技术;若根据空间学角度看,每个施工工序都是环环相扣的,这就需要施工人员能把握好各个工序的施工质量,以免破坏了下面施工的环境。另外,当工程施工处于温度过高、过低环境时也会给施工造成较大的影响,特别是严寒、炎热、梅雨等天气,工程单位必须要实施季节性施工保障策略,防止建筑物因温度过低因素造成冻害、干裂、冲刷等问题。工程单位领导需要做好责任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监督巡查,积极贯彻科学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引导操作者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引起太多的污染问题,这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消耗的有效措施之一。
3.4 施工工艺的管理
对于建筑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根据工程实际,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选择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革新,从而保证施工技术的可行性及先进性。对于一些技术难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操作方案,以实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够加快施工进度、降低施工成本。
3.5 完善并落实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加强质量隐患排查和整治的组织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分别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企业及本项目部的质量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由施工企业直接委派。施工企业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年度内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计划,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以及消案制度。所建立的企业质量隐患排查整治机构和应上报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张榜公布。
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建筑要求的不断提高,带动了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工程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工程是否发挥预期的使用功能,对于不同时期的施工项目,质量是施工人员与管理者必须要把握的重点。这就需要我们选择科学有效的方法,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科学管理.建筑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要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和各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 杨志惠.浅谈创精品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J].福建建设科技,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