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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状与障碍
警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601条就规定:“除该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证。”而该规则的“另有规定”(第605条、606条)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第700条也规定:“除由法律明文规定外,每个人都有资格作证,没有人在任何事上被免除作证资格”。在英国,警察出庭作证是服务于法庭审判的一个主要体现;澳大利亚1995年的《证据法》第33条对警察出庭作证作了规定。究其原因,一方面,“英美法以诉讼当事人均得为合法的证人,故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当然有证人能力”[1],这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警察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具有其他证人不能替代的“知情人”身份,从而有义务出庭就与侦查有关的案件事实作证;另一方面,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法庭的证人”[2],控辩双方传唤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查清警察实施某一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根据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的规定,法庭应当排除被告人声称基于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除非控诉方能够向法庭证明供述并非“非法”获得的。由于检察官并不直接取证,所以要求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证明取证的合法性非常普遍。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主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及其协助侦查犯罪的警察不得同时为证人,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在同一诉讼中担任法官或公诉人职务的人以及他们的助理人员不得兼任证人,所以就不存在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但是,也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允许某些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如法国允许警察在轻罪审判程序中作为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在德国,法院如果不能传唤一位目击证人到庭,那么就可以传唤曾询问过该证人的警察出庭作证,以警察的证言来代替目击证人的陈述;前苏联在法院需要查明进行侦查或调查的条件时,可以把侦查人员或执行调查职务的人作为证人传唤到法庭;在日本,司法警察可以就勘验结果在公审日期作为证人而受到询问;等等。所以,在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通过证人身份优先原则解决了警察出庭作证与侦查职能的冲突问题[3]。
在中国,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应否出庭作证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关于证人的内涵和外延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对侦查人员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在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而《刑事诉讼法》第28条关于侦查人员回避的规定,更是成为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4]虽然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察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简单的规定既不能够涵盖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全部内容,也非强制性规定,往往只对本部门有效。而且,这些规则以部门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未能在《刑事诉讼法》中寻求到有力的支持,公安部门也缺乏相应的配套解释,所以这些司法解释对侦查机关基本上没有约束力,无法得到侦查机关的应有尊重。在实践中,警察一般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即使偶有控辩双方就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产生争议,公诉人、被告人申请或法官通知其提供证言,侦查部门也往往是以盖有单位公章而无办案人员签名的一纸情况说明书或证明书予以应付来回避出庭,法官们也往往顺水推舟,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某某机关关于被告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而作出判决结论[6]。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非常少见,以致警察不作证已经成为“习惯”。
对于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在实践上的障碍,许多学者都进行了分析,内容涉及到立法上的障碍、诉讼模式方面的障碍、思想观念上的障碍、文化和心理上的障碍、证据制度方面的障碍和对公安机关的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在这些障碍因素当中,既有司法理念层面的,又有制度设计层面的,也有现实实践困难层面的。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就是警察在观念上还存在“警察特权的错位”,即认为“警察是‘管人’的,当然不能与受刑事追诉的被告人平起平坐”,“让警察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簿公堂,被认为是降低了警察的身份”[7]。在他们的思想观念里自己从来都是讯问或询问的主角与发动者,成为被质询的对象“会有损警察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侦查工作的开展。”[7]
对于立法上的障碍,前面已经论述,主要在于法律没有就警察出庭作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而公安部门缺乏相应的配套解释,三者之间在程序性规范上出现了立法上的不对应。而对警察出庭作证在现实实践中的困难,有研究指出“警察出庭作证无疑会增加警察自身的职业风险,使警察不愿意出庭作证。另外,警察出庭作证无疑会加大警察的负担,如解决不好,可能会影响公安工作的稳定”[8];也有研究指出警察出庭作证容易“暴露秘密侦查手段”,“通过技侦等秘密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将面临被告及其律师的质疑和质问”,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9];还有学者指出“警察自身素质不适应出庭作证要求”[10]。就这些所谓的现实障碍来看,其本质主要是对警察出庭作证可能给公安机关及警察本身带来挑战的担心。而这种担心的根源,一方面源于没有在立法层面上对警察的证人地位作出规定,从而导致警察对出庭作证在观念上出现了错位;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源于警察出庭作证没有成熟的规则保障,即警察出庭作证相关程序立法的缺失。虽然观念的纠正和正确的司法理念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但制度的优化设计是逐步克服现实困难的物质前提。而且,制度的不断完善和问题的逐步解决两方面相互作用,也必然会对形成正确的司法理念具有推动作用。
二、警察出庭作证程序规则的蓝本分析
在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方面,立法比较成熟的美国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学习、借鉴的蓝本,特别是波士顿于1982年修订的《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11]。该规则共26条,主要是对波士顿警察在美国各级法院出庭作证程序中的相关规则进行了详细地规定,其内容涉及警察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出庭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作证的规范、作证后的证据处理等,这对明确警察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规范警察在出庭作证程序中的行为,保证公诉的有效性以及保障控辩双方的公平质证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将对该程序规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具体化
如前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头证词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12]所以,在美国非专家证人就包括当事人,警察具有当然的证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必须出庭作证,且要像普通证人一样宣誓,然后接受辩护方的讯问和质证,与普通证人相比,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什么特权。《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第2条对证人作证规则适用于警察进行了具体化,规定所有警察在法庭要求其在一个明确的日期和时间出庭时,都应当出庭;否则法庭有充足的理由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按蔑视法庭罪判处该警察。因此,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不仅只作为公诉方的证人,在法庭依法传唤时,甚至还要就针对警察局官员、政府的事项为某些个人、公司、机构作证,该规则第14条就明确这样规定。如果警察置法院的通知于不顾,法庭则可能启动针对某个警察不出庭作证的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中,该警察应当就该问题承担证明责任,向法庭证明其迟延出庭是不可避免的,并达到令法庭满意的程度。否则,法庭将对该警察处以蔑视法庭罪和一定数额的罚款。此外,作为适用于警察局及其警务人员的部门规则,该条还规定任何收到不出庭听证通知的警察都应当向其主管人员提交书面材料,陈述因不出庭或迟延出庭而启动听证程序的所有相关事实。否则,对没有报告自己收到出席听证通知的警察,该规则还规定要按部门纪律加以处罚。这种通过部门规则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将警察的证人资格和出庭作证的义务明确下来,保证了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警察出庭作证准备的规范化
从制度设计层面看,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建立了警察作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检警分立模式的缺陷的补救。在检警分立模式下,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起诉权分别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有利于加强检察官对警察侦查工作的监督,缺点是警察的侦查工作有时同检察官的起诉工作脱节,容易因警察缺乏诉讼意识导致有些证据在法庭质证过程中遭受辩方的攻击[13]。当检察机关起诉时使用的证据受到质疑时,警察为支持公诉出庭作证就成为必然。但为了保证警察出庭作证不至于对检察机关的公诉造成不必要的妨害,在出庭前就案件事实同检察机关沟通,对拟出庭展示的证据作好准备就显得十分重要。对此,《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对警察出庭作证前的告知义务和证据准备作了规定。
首先,该程序规则规定了警察出庭前对检察机关负有告知义务,既包括履行程序的告知,也包括案件材料的告知。如第3条规定,在没有得到地区助理检察官的帮助和同意,任何警察都不得试图直接参与诉讼;第8条规定,警察在获知可能影响提起公诉的事实材料时,应该立即将所有内容通知负责自己所涉案件的检察官。
其次,对于出庭前的证据准备,规则第5条要求负责准备出庭的警察必须保证准备妥善,既包括要出庭的其他证人,也包括要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此外,要出庭作证的警察要弄清楚被告人以前是否有被定罪的记录;如果曾被定罪,该警察还要制作获罪记录的复制件呈送给将要出庭支持公诉的地区检察官。
(三)作证职权的明确化、职责履行的程序化
首先,在作证职权方面,《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用禁止性或附条件的允许性规定明确了警察作证的职责范围,并强调警察作证的被动性和检察官在作证程序中的指导地位。例如,该规则要求在任何案件中,警察都不能同意辩护方律师向法庭就案件的处理提出的特定建议;除非当法庭要求警察就案件处理提出建议时,出庭作证的警察才能提出自己的建议。第6条还规定,在刑事案件中,除非受指派负责该案件的地区助理检察官在场,任何警察都不能与辩护方或辩护方的律师谈判。
其次,在作证职责方面,《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就警察作证期间出现的否定证据可采性的动议规定了严格的层层报告程序。该规则第9条规定,当一个禁止证据采纳的动议在法庭上被允许时,就该案件出庭的警察有责任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案件的指挥警官提供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负责该案件的指挥警官应该在5天内将这些报告、案件概要和所有书面陈述的复印件转交、报告给所在部门的警察指挥官、内务部;如果发现明显有违反《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的情况时,警察指挥官、内务部还要再上报给波士顿警察局主管、警察局指挥官、法律顾问部门和警察局内务部;波士顿警察局指挥官会安排相关指挥官审查这些报告,联系出现问题的警察,指出那些可能导致否定证据可采性的动议被法庭认可的错误。另外,规则还要求主管警察出庭作证的指挥官对这些报告进行年度复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某种可能导致证据被禁止采纳的普遍性的错误存在。
(四)作证行为的规范化
《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对警察作证从态度是否端正到语言是否规范、从行为是否恰当到证言是否精确都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对不当作证警察的处理程序。在作证态度方面,规则首先强调了法官的司法权威,其第10条规定出庭的警察应给予治安法官和审判法官最大程度的注意力和尊重,而不能在作证过程中敷衍、冲撞法官。
警察在作证时,规则要求应该使用清晰、明确和可以听得见的语言冷静、明确地作答,以便法庭和陪审团可以比较容易地听到。而且,警察在作证时应注意其证言与案件有关,并保证最严格的准确度,既不能顾左右而言他,也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对于警察因证言或行为不当而受到法庭批评的,规则也规定了处理程序。例如,该规则第12条规定,警察由于证言或者行为,或者提供了不恰当或不令人满意的证据,或者由于迟延或没有按指定时间出庭,或者由于其他任何原因而受到法庭的批评,都应该向其案件指挥警官报告;案件指挥警官应该报告给警务处处长并附上处理建议。
(五)证据处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在将证据移交法庭前,侦查机关是保存案件证据的最主要机构。在庭审前对案件证据的保管固然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公诉的成功与否。但是,庭审过程中和结束后对与案件有关证据的处理是否妥当,对侦查机关来说也不容忽视,既关系到案件审判期间证据的安全,也关系到案件审结后特殊物证的处理。
首先,出庭作证的警察要保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是警察局在侦查时获得、保管的证据,并在任何需要将证据转交他人时都要按规定填写转交手续。对此,《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第15条规定了“移交保管表”(Transfer of Custody Form)制度,即要求在庭审中出示了实物证据的警察应该有波士顿警察局的“移交保管表”;不论何时—不管是在案件审理程序中由检察官或法庭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还是在案件结束时按法庭的安排将证据转交时,只要这些证据脱离出庭作证警察的保管时,都要完整地填写移交保管表,以防重要物证在转交过程中出现问题。除了做好与检察院、法院的证据交接手续外,出庭作证的警察在转移保管证据的同时,还应该向他所在地区或单位的主管官员交付证据的“移交保管表”;在交付主管官员前,该案件的指挥警官还应该保证“移交保管表”填写得当。
其次,对于案件审结后涉案物证的处理,特别是一些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处理,《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也作了程序上的规定。例如,该规则第17条规定,在有枪支、管制物质或其他违禁品作为物证出示的案件中,在案件结束时,出庭作证的警察应要求法庭就如何处理这些证据作出裁定。不论法庭裁定没收这些证据或者返还其所有人,出庭作证的警察都必须要求法庭作出处理这些证据的裁定。一旦法庭作出了裁定,如果作为物证的枪支被裁定没收,那么警察就应当将该枪支送交给警察局枪支检验员;如果管制物质(如)被裁定没收,出庭作证的警察应当将该管制物质送交药物控制单位。对于不属于上述两门类中的物证,都应按照法庭的证据处理裁定转交并交付“移交保管表”。对于地区检察人员已经接管包括物证在内的案件起诉工作的,负责案件的警察应要求起诉的检察人员向法庭获取证据处理的裁定,并在收到法庭处理证据的裁定时依法庭的裁定进行处理。
三、中国警察出庭作证程序规则的构建
(一)以立法促进理念的形成,以规则应对实践的挑战
从以上对两大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现实障碍的分析,以及对《波士顿警察局规则和程序规则320》主要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之所以在理念上能够“理所当然”,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并在实践中能够自信、从容、毫无障碍,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是法律上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因而具有当然的证人资格,从法律上为警察在诉讼中的证人地位和警察出庭作证的义务设定了依据;另一方面,为警察出庭作证制定了详细的程序规则,既细化了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义务的规定,又为警察提供了应对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不成问题的这两方面原因,正是我国警察出庭作证最大的现实障碍。我国要想在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有所突破,就必须在这两个方面有所改观。
为此,我国必须以立法促进理念的形成,以程序规则应对实践的挑战,即首先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对警察出庭作证的义务、地位、作证的案件范围和不出庭的责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再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从而达到在程序上对警察出庭作证行为进行规范化并提供保障的目的。这样既解决了长期以来警察不出庭作证对司法权威造成的负面影响,又能从容应对因出庭作证给侦查工作和公安工作带来的挑战,还提高了警察的侦查、法律素质和司法理念。
(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保障:程序规则的构建
就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而言,可以从出庭作证的启动规则、出庭作证前的准备规则、作证规范规则、违法处罚和免责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1.在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上,应赋予控辩审三方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程序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大致有以下五种不同的观点,即只能由辩护方向法官提出申请启动,控辩双方均有权申请警察出庭作证,以控辩双方启动为主、法院必要时启动为辅,控辩审三方均有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动议权、被害人与控辩双方都可以成为申请警察出庭的主体。之所以主张应赋予控辩审三方启动警察出庭作证程序的权利,原因在于控辩双方是庭审对抗的主体,但双方都没有参与案件的侦查程序(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涉及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侦查程序中形成的搜查、勘验、检查、询问等笔录的合理性、合法性存在争议是在所难免的。这时,基于直接言辞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控辩双方自然都有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同时,在对抗式庭审在我国施行并不怎么乐观的今天,还应赋予法官在必要时自行通知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力,即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都没有申请警察出庭作证或由于其他原因怠于行使申请权时,法庭认为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必要,自行通知警察出庭作证。
2.警察出庭作证前的准备规则应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有所不同。具体来说,警察出庭作证前应了解出庭作证的程序和步骤,并就拟出庭作证的事实和侦查过程中获知的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因为在我国,由于诉讼构造的原因,侦查和起诉是分阶段进行的,所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侦查机关并不是检察机关的起诉辅助机关,警察出庭作证前也不可能向检察机关汇报情况或进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庭作证的警察准备不够充分,有可能因某些不恰当的作证方式或证据在形式上的缺陷而使公诉陷入被动。因此,制定证据准备规则,要特别审查需要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要求形式要件,物证的提取、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和科学规律。
3.签定诚实作证承诺书和明确作伪证的责任。对于证人作证,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有宣誓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要求证人作证之前,审判人员应履行两个程序:一是应当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二是让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警察出庭作证也应当遵守这一程序,这样才能保证警察如实作证。在警察作伪证时,也能为以后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4.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警察有接受质证的义务。在质证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警察针对质证问题必须作出回应或回答,不得故意保持沉默;作证时,应只回答被质证的问题,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警察应向法庭提出拒绝回答的请求。
5.作证行为规范相关规则。首先,要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警察应该给予法官和各方诉讼参与人以最大限度的尊重,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不能有特权思想。其次,出庭作证的警察要着装规范,除就执行便衣任务作证的需着便装外,一般应着警服出庭[14],以示庄重;作证过程中表情、举止要自然、得体,保持礼让克制的态度,禁止出现傲慢、不屑、蛮横等态度的表情、举止,以免影响证言的可靠性和可信性;警察作证时要自信,语言洪亮、清晰,精确、简洁、明了,以便法官、控辩双方快速领会作证内容,形成确定的心证。
6.接到出庭通知拒不出庭或迟延出庭的程序性制裁。对于应该出庭而不出庭的责任,应该规定一经法院书面通知,除了法定不作证的情形外,警察证人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对于迟延出庭或没有出庭的警察,法庭应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在接到法庭的追究责任裁定后,也应该对其进行内部纪律处分。
7.接到出庭通知拒不出庭的证明责任负担。对于警察应该出庭而没有出庭所涉及的证据的效力,法庭应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对其可采性作出裁定[15]: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如果警察应就言词证据的实体合法性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法庭应推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加以排除;如果应就言词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法庭应在要求其补正、完善的基础上进行处罚。对于实物证据而言,如果法庭要求警察就其合法性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的,法庭推定其“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并裁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8.不利裁判结果的免责规则。出庭作证的警察,只要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履行了作证义务,在作证过程中没有出现与拟作证实际情况严重偏离的错误证言,或因明显不恰当的言行导致证言、物证不被法庭采纳,即使案件由于警察所提供的证言或物证不被采纳而导致败诉,都不应承担任何与案件败诉有关的责任。
9.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警察都不能因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证,或者因给其他警察提供作证帮助而收取任何费用或补偿。对任何违反规定收取额外补偿或作证费的警察,公安机关都应给予处分并被处以适当罚款。
在本文完稿之际,我们高兴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联合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者进一步强调了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后者则就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6]虽然这一规则仅适用于涉及非法取证行为的刑事案件,适用对象也仅限于讯问人员,而且有“必要时”的条件性规定,但我们认为这仍不失为一个进步。
注释:
[1]刁荣华主编:《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页。
[2]英国司法界有句著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的《赴英考察报告》,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加拿大皇家骑警作证规则》也规定皇家骑警既不支持公诉方也不支持被告方,而只是法庭的证人(You are Court's witness. You do notsupport either the prosecution or the defense.),见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72页。
[3]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73页。
[4]乔汉荣、邓明仁、朱春莉:《构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56页。王超:《警察作证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02年第6期,第44页。
[5]汪建成、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6]崔敏:《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27页。
[7]宫毅:《关于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问题的思考》,载《郑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94页。
[8]王超:《警察作证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02年第6期,第45页。
[9]张惠斌:《警察应否出庭作证问题的探讨》,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4期,第81页。
[10]郝宏奎:《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第13-14页。
[11]Boston Police Department Rules and Procedure Rule 320 (March 8, 1982).参见cityofboston.gov/police/pdfs/rule320.pdf.
[12]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107页。
[13]汪建成、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4-151-02
20世纪初,会计学从经济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这丰富了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促进了会计学的发展。会计准则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在会计准则乃至整个会计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烈的经济色彩。经济学的各种理论在不断地影响着会计的行为规范与会计准则模式的取向。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经济学科的影响下得到演变和发展并且变得更加完善。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供给,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进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利益协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制度既是社会的博弈规则,也是社会的博弈均衡。会计准则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约束利益相关者行为的规则,也是利益相关者相互重复博弈的结果。本文拟借鉴博弈论的研究思路分析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
一、博弈论与会计准则
一般认为,博弈理论始于1944年。数学家约翰・冯・诺伊曼(JohnvonNeumann)和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坦(OskarMorgenstern)合作出版了《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一书,概括了经济主体的典型行为特征,提出了策略型与广义型(扩展型)等基本的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奠定了经济博弈论大厦的基石,也标志着经济博弈论的创立。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的选择受到其他主体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主体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博弈论在经济学与管理学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已逐步成为经济与管理理论研究的主流方向,近年来诺贝尔经济学奖多次授予博弈论方面的学者也充分说明了博弈论受到的高度重视。随着张维迎教授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问世,中国的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也掀起了对博弈论研究的。在会计领域,应用最广泛的是关于会计准则的制定,因为会计准则本身就是各方博弈的结果。目前,国内已有了一些运用博弈论分析关于会计准则制定的文献,如王建新提出“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公共选择的公共契约与博弈论有着广泛的联系,准则的制定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形成是博弈的均衡”;李高亮提出“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是会计准则制定的标准等。纵观这些文献,一般都是在宏观的层面,通过对会计准则的制定进行博弈分析,得出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需要各方进行充分博弈,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博弈过程极度不充分”的结论。但是,根据运用博弈论研究会计准则的宗旨不仅仅是接受均衡结果,还要充分了解形成过程,从而创造条件达到良性均衡。
二、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博弈均衡
制度既是社会的博弈规则,也是社会的博弈均衡。会计准则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约束利益相关者行为的规则,也是利益相关者相互重复博弈的结果。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是非常广泛的,包括政府、债权者、投资者、企业经营者、供应商等,他们均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关注会计信息的披露。但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各异,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各不相同,在会计准则产生过程中的决策也不相同。利益相关者的决策过程显然构成了一个重复博弈过程,我们把博弈重复进行的方式等同于博弈规则,并认为博弈规则是由参与者的策略互动而自发产生的,存在于参与者的意识中。
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理性的参与人均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充分衡量自身的收益和成本的前提下作出最佳选择。但是还应当看到,各个参与人之间的决策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的。一方的决策必须以其他各方的决策为前提,他们的决策过程显然构成了一个重复博弈的过程。
政府、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和供应商构成这一博弈的主体,他们各自的利益出发点不同,行为特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关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社会经济运行状况、资源有效配置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便履行其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职能;企业经营者关注企业的利润水平、经管责任的履行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投资者关注企业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取得最大的投资成果;债权人关注企业资本结构、资产的流动性、偿债能力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保证其债权的安全性;供应商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会计信息,以便与企业之间保持着广泛、持久、高级的合作关系。
虽然博弈参与者的行为特征存在很大差异,但是通过重复博弈, 他们的行动会逐步演化成一个稳定结果(行动组合)。博弈参与者基于个人经验对博弈进行的方式形成了大致的认识,认识的趋同导致其决策结果也逐步趋于相同。换句话说,参与者虽然不了解其他参与者的行动决策规则的全部细节,但可以知道一些概要表征或称为浓缩信息。博弈参与者依靠这些浓缩信息得出自己在各状态下的行动规则。当博弈参与者关于其他参与者行动规则的信息稳定下来的时候,他们自己的行动规则才能趋于稳定,成为博弈的指南。当他们在反复博弈中获得充分的信息?形成某种共同的信念,使博弈参与者的行动规则趋于一致并成为公认的博弈规则时,会计准则也便随之产生。我们称这种状态为“纳什均衡”。
在这种均衡状态下,只要参与者对别人行动规则的信念是可维持的,偏离自己形成的行动规则就是不合算的。违背这一信念只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可视为对应着利益相关者共享的那部分均衡信念,可定义为利益相关者的共有信念,即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相互重复博弈的结果。利益相关者的博弈次数越多,会计准则的完善程度越高,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便越接近纳什均衡状态。
博弈形成的会计准则是一种相对的均衡规则,即在时间和内容上都具有相对性。这样,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利益相关者就必须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进行博弈,如此循环往复,纳什均衡就会不断地被打破,并从低级的一般纳什均衡向高级的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迈进。同时,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弱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使个人理性(各个利益相关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偏好)与团体理性(追求全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的偏好)趋于一致,从而提高会计准则的效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博弈理论在准则制定中的应用
博弈理论应用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研究,拓展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路和方法――从一般纳什均衡到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从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到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体现的是会计准则的制定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以及伴随会计环境变迁而螺旋上升的一种动态博弈的过程。
作为博弈规则的会计准则,它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直接与会计准则是否为利益相关者的重复博弈结果相关。博弈规则是内在产生的,他们通过博弈参与者之间的策略互动最后成为自我实施的某种制度或信念。只有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在掌握相对充分的信息基础上,通过合作博弈才能形成一套公认的、最终实现自我实施的会计准则。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要提高公开性和公正性,才能推动策略的互动。
在均衡决策下所产生的会计准则将是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市场规则,任何人若为暂时获得收益而违反这一均衡策略,必然遭到更大的损失。这一均衡可以使会计准则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各自利益兼顾,也只有在这个时刻,会计准则才可以发挥长期的效力。这样,会计准则经过多次博弈而不断得到改善,更严格地说是纳什均衡的均衡点会不断地由低层次向高层次逼近,使个人效用最大化与全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趋于一致,从而实现帕累托改进。
博弈理论认为,制度是一种历史的和现实的长期重复博弈的结果。会计准则及其制定权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也是利益相关者长期重复博弈的结果。要保证会计准则的科学、公正、公平、权威和效率性等高质量特征,就必须保证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及其制定机构的独立性。因此,基于博弈理论的会计准则制定者参与范式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李高亮.博弈论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应用[J].现代企业,2004(10)
一、引言
博弈论也被称为对策论、游戏理论,它是运筹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博弈论是由美国数学家在1944年首先创立的,世界上也有几名博弈论专家因将博弈论应用到经济学中而成功的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由此可见,博弈论与经济学一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博弈论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将一个复杂的经济现象中抽离出数学基本模型,从另外一个视角来帮助我们更加直观的来掌握生活中的经济现象。博弈论成功的应用于经济学,这就使得经济学越来越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为研究经济行为主体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论依据。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博弈论为经济学的发展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也逐渐占据了经济学的核心地位。博弈论已经成功的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研究紧密的结合起来,为经济复杂性的现象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博弈论为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法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企业之间既有竞争的关系又是高度依存的,每个企业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够应该选择一定的策略,在决定采取任何措施之前都要对对手做出的反应进行很好的预估,并相应的做出下一步的对策。
二、博弈论的主体构成部分及其分类
博弈论简单的来说就是一些个体或者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和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者先后、一次或者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者策略中进行选择并且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全过程。
博弈的分类同样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根据参加人的多少分为二人博弈和多人博弈;根据参加者是否选择合作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根据博弈结果的不同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合作博弈理论和非合作博弈理论是比较经常研究的方向,合作博弈理论主要强调的是集体理性,而非合作博弈理论则是主要研究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如何选择策略进而使自身的利益达到最大化。除非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否则不会去考虑其它个体利益的一种决策原则。这种非合作博弈理论要求参与者中不能存在任何有约束力的协议,这也就是要求各参与者之间不能事先串通。现在大家所说的博弈论基本上是指非合作博弈论,广泛应用到经济学等各个领域。竞争无处不在,竞争是一切社会经济关系的根本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是有条件和暂时的,不合作才是普遍的,这也就从客观上证明博弈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应用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三、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最大的希望就是想要达到利润最大化。我们经常说市场经济中的两只手,就是“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企业在相互竞争过程中就会渐渐发现只有企业之间联合起来,形成市场垄断,这样才能更好的控制市场,达到盈利的目的。但是这样的结果是消费者是最大的受害者,想买的东西却买不起。但是企业之间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依然不肯选择降价,最后会导致市场崩溃,这就是自由竞争中最大的恶果。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政府必须要伸出调节之手,对自由竞争中产生的恶果进行市场调节,避免更大恶果的出现。这种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和对市场的调节就是经济行为中最大的博弈,因为政府想要达到的结果是市场稳健的进行,但是这和企业之间想要达到的利益最大化相冲突,所以这两种力量之间的博弈是随时都会发生的,至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不可能消失的。博弈论广泛而深远地改变了经济学家的思维方式,传统的西方主流经济理论都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博弈论注重经济生活中各个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向更大规模和更集中的方向发展,博弈论在经济行为中运用范围越来越广。
博弈论应用于经济学已经成为现代经济学发展的大趋势了,随着对博弈论研究的日益进步和经济复杂程度的变化,博弈论的研究也成为热点。主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博弈论分为的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主要表现为企业投资者花钱雇佣管理者管理企业时,通常是采用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双方都能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合作博弈。另外一种情况则是非合作博弈,这种博弈方式更加看重的是自己一方的利益,这样做的结果很有可能最后造成集体的非理性,但是合作博弈则是强调的是集体理性,如经济行为中的讨价还价。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已经不再存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日益显现。这就要求博弈双方在进行行为决策时,需要一定的条件和规章去约束,进而更好的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市场,最后以达到经济稳定的均衡状态。在任何经济行为中,个体永远离不开社会这个复杂的大系统,为了维持这个系统的相对稳定,也是需要协议的约束,所以合作博弈成为一种趋势。在经济行为中如中央和地方一直都是处于博弈的状态,最终形成地方强、中央弱的局面。如果建立一种新的更适合的博弈规则,最大限度的保护地方利益,最终达到全局利益的相对均衡,才能更好的解决地方和中央的理性冲突。为了更好的实现协议,可以建立一种激励政策,对于合作的地方政府以政策上的支持与奖励,对不合作的地方政府以相应的惩罚。这样就可以使双方都获得合理的利益,避免出现利益的极端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博弈论对于信息的占有也是有很大讲究的,博弈参与者根据各自的信息分布类型来选择可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信息的掌握程度已经成为市场主体间竞争成败的重中之重,谁能获得和传递更多的信息,谁就能最终获得胜利,所以,在日常经济行为中,博弈论中的信息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在公共物品配置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做出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策略,得到不同的收益和均衡解,任何的经济行为,都可以通过对策完美均衡解来解释。
3、在以往的博弈论研究中,参与者的决策大多是非连续性的。但是随着竞争的越来越激烈化,信息也在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博弈论的研究也更趋向于连续化。博弈论作为一种强有力 的分析工具,广泛的应用于经济学领域。
四、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实例
在我国的电力市场中竞争非常的激烈,参与者如何在市场经济允许的条件喜爱运用策略进行合法竞争最后使其利益最大化,并且如何预测和判断不合理竞争现象,这些都是需要运用博弈论来进行研究的。在上个世纪初,我国的电力企业充分显示了规模经济化,市场垄断可以为用户提供便宜但是又相当可靠的电力。但是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电力企业的规模经济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发电机组的效率也是已经达到了极限。以往的规模经济已不占什么优势,垄断经营模式的缺点也一点一点显现出来,例如生产效率低下、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内部缺乏活力等问题。所以在20世纪中后期,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许多电力企业开始改革自身的体制,打破垄断,建立更加公平、公开的电力市场。电力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减少最终用户的用电成本,并最终降低整个电力工业的生产成本,吸引更多的投资,使自身的竞争力增强,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电力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定价时,企业的收益不仅仅是取决于自己公司的报价,很大程度上牵制了其他发电企业的报价,发电公司的报价过程就是一种竞价博弈。这样发电公司必然要运用博弈策略使得自己的企业在竞争中取得更大的利益。一些电力企业还可以相互组成一个利益集团,联合在一起来控制电力市场的价格,从而可以抬高市场价格,这些都是博弈论的思想策略。
在电力企业中,考虑到交易模式,这是竞价的首要条件。其中交易模式住哟啊有两种,一种是发电方直接将电卖给用户,这就属于双边交易模式,这期间不需要任何中介机构的参与,是一种完全竞争的交易模式。发电方可以接受用户的直接选择,但同时也取得了选择用户的权利,发电方可以很自由的进入或者退出市场。而另外一种则是发电公司通过中介机构(电力企业)和用户之间进行交易,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所有的发电企业都将电卖给电力企业,电力企业负责整个电能的买卖管理和整个电网的安全运行。为了更好的体现经济行为中的博弈论,本文主要介绍后一种交易模式的博弈论体现。电力企业可以进行区域间功率交换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比如我国的西电东送工程,就可以得到错峰效益和水火联合调度的效益等,更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在过去传统的发输电过程中主要是由一个部门统一决策和实施的,相应的定价方法也是以设备和运行的成本作为依据,所以投资能够确保回收。但是在现在的电力市场中,发电容量的大幅度增加主要是由各个独立的发电企业自己来决定的,输电的具体规划也很难与发电的规划相适应和协调,并且投资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虽然在市场化经济的今天,各方面的改革使得社会资金可以自由地进入到这个原本垄断的行业,但是更多的不确定性也造成了各方决策的困难程度。传统的发电扩建中,需要考虑的主要有扩建容量、地点和建设周期等,主体目标是以最大的成本来满足负荷增长的需要。但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电力市场中,电力企业的目的是使利润达到最大化,尤其是想将成本能够尽快的收回。所以这就不可避免的要求发电厂扩建的周期逐渐的缩短,所以就存在着各个电力企业中的博弈行为。电力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原本垄断的行业逐渐分成各个不用利益的主体。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运行成本要各个电力企业合理分摊,而合作博弈中的关于成本分摊的理论恰好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在电力市场中,需要电力企业分摊的成本主要是有输电网固定成本、网损和输电阻塞成本。这其中输电网固定成本的有效回收是电网公司能够正常运行的有利保障,所以输电网络的固定成本在用户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了降低各自需要承担的费用,各个电力企业很有可能相互勾结,这也充分反映出博弈论研究在经济行为中的运用。
由于电力企业的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各种策略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一些不合理的企图控制市场的行为也会随之出现。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在市场运营时运用博弈论来判别和分析这些不合理行为,尽最大能力去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并且要进行及时的纠正,这也是博弈论在电力企业中成功应用的一个案例。由于电力商品的特殊性,这些电力企业很有可能联合起来,运用协作博弈的方法进行投标对市场进行垄断,所以在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必须要阻止这种寡头问题的出现。如果一旦出现一些电力企业利用线路阻塞、峰荷运行的工况造成机组必须运行的机会,运用博弈方法和策略哄抬电价的行为更要及时制止。国家为了减少电力企业报高价以获得更好的利润及时的采取措施,制定合理的上网竞价规则,使这些电力企业的竞价能够更接近边际成本,合理的竞价规则则可以改变竞价博弈的支付结构。所以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注意竞争和调节的关系。政府的监管部门也应该在促进电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同时,对电力市场进行更好的宏观调控、制定出合理的竞价规则,使电力企业的利润都存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才能保证我国电力市场的平稳发展。
五、总结
博弈论是一种独特的经济学理论,是研究人类经济行为的重要放大,在经济学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经济世界中,无时无刻不在演绎着博弈,优秀者们用世人叹为观止的手法去赢得最后的胜利。博弈论创造了一种全新的、科学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有助于人们在负载的经济现象中做出理性和科学的选择。从博弈论的角度去看待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济行为,每个局的走向都将有理可依。当经济行为和博弈论这两门博大精深的学问得到完美融合的时候,瞬间就拥有了无限的魅力,引人去深思、去追寻。(作者单位:燕山大学)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编著.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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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哈尔.瓦里安.微观经济学[M].周洪,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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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51-02
现代经济学、管理学的最新发展中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那就是博弈论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教学、科研以及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应用中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所以,许多高校的经济与管理专业都与时俱进地将《博弈论》作为本科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然而,由于《博弈论》发源于运筹学,对数学理论的要求较高。尽管博弈论中许多案例(例如“囚徒困境”、“性别大战”等)具有较强的趣味性,但一旦从形象的案例讲解转入到抽象的理论推演,学生难免会遇到较大的学习困难。因此,如何使学生既掌握基本理论又能够加以运用,就有必要对大学本科阶段的《博弈论》课程从教学内容和方法上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博弈论课程的教学特点
1.教学过程通常浅入深出。谈及博弈论,人们往往会想到“囚徒困境”、“田忌赛马”等经典案例,这使得博弈论的内容显得比较生动,也易于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因此,通常博弈论的教学会以简单的案例分析为切入点,以激发学习者的兴趣。但随着讲授内容从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分析,逐渐向合作博弈、演化博弈、重复博弈等较为复杂的博弈分析过渡时,往往会涉及到一些较为复杂的数学定理和推演方法。这使得博弈论的教学体现出浅入深出的特点。
2.需要较好的数理基础。早期,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兴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因此,经过科学抽象化的博弈理论,一般采用严谨的数学语言来进行表述。例如,对问题的描述是以集合的形式表达,对关系的刻画是以函数形式表达,并通过严谨的数学证明得到最终的结果。这需要本科生在此前具有较好的高等数学、数理统计和运筹学基础。
3.应用范围广泛。由于真实的社会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使博弈理论可用于经济、政治、外交乃至战争等广泛的领域。博弈论可以将生活中的经济现象进行数学的抽象,并通过严谨的数学推导,揭示该经济现象的发展趋势和可能产生的最终结果[2]。例如,演化博弈理论,有助于理解生物种群之间的进化行为;信号传递原理,有助于理解军事中的策略互信行为;委托—理论,有助于理解劳动力市场的抉择问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交易问题。
二、博弈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案例支撑还不够丰富。博弈论的教学必须以案例作为引导,这需要课程案例具有以下特征:(1)案例必须紧密联系现实;(2)案例要能充分体现一方面的博弈思想;(3)案例需具备一定的参与性,使学生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深刻地感受到博弈的法则。尽管在博弈论的教学中已经累积了一定量的案例,但仍显得不够丰富。特别是对于经管专业的本科生而言,需要把理论的学习融入对经济活动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之中,以提高学生分析经济现象以及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
2.数理推演比较枯燥。博弈论中的数理推演较为复杂。国外学者普遍认为,要理解博弈论的数学精髓,那么测度论、随机过程、实变函数与泛函分析、数学分析、拓朴学等知识是非常必要的[3]。例如,在纳什均衡存在性的证明,就需要用到Katutani不动点定理[4]。而现在许多高校经管专业本科生都是文理兼招,由此导致学生的数学功底不一。因此,教师讲授难度较大,学生也不易理解。
3.实验与实践教学重视不够。博弈论实践性较强,需要运用实验教学手段来使学生作为直接利益主体参与决策,并引导他们分析博弈结果背后的内在驱动机制,从而达到帮助学生理解知识和提升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但是,许多学生受传统“填鸭式教学”的影响,参与的积极度有限;同时,实验教学的重要性也有待于进一步认识和深化。这使得实验与实践教学不充分,即使学生掌握了理论模型,也难以用于实践,导致“学”与“用”脱离。
三、互动式教学的应用探讨
从上述分析可见,将互动式教学引入博弈论课程具有鲜明的意义。第一,通过亲身参与,有助于学生理解博弈基本思想;第二,有助于学生掌握理论模型,并促进学与用的结合;第三,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率。笔者在博弈论课程中,尝试性地进行互动式教学探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尽可能地为博弈论中的基本思想寻找可供学生参与的游戏。例如,运用“猜数字”游戏来呈现重复剔除劣势策略的思想、运用“山地攻守战”游戏来讲述共同知识的含义、运用“模拟选举”游戏来分析中间人选民定理。在实际教学中,笔者通常会按照既定游戏规则让学生分组参与,并记录下游戏过程和结果。而在对博弈结果进行归纳和分析时,还往往采用情景再现的方式,让学生体会博弈中的奥妙,进而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2.提升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这就需要任课教师深刻理解博弈的主要内容,恰当地设计游戏规则使得其趣味性更强;同时,需要赋予一定的游戏奖励,来提高学生的参与热情。①教育是一个兴趣导入的过程,然后才成为科学获知的一部分。要在一堂课里面始终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教师合理掌控行课节奏,使趣味教学贯穿于课堂进行的始终,而不是头重脚轻。通过合理的实践教学安排,使学生感到博弈论的学习,是在“玩中学、乐中学”的氛围中进行的。
一、博弈理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分为合作博弈论及非合作博弈论,它被不同领域的学者主要用于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在博弈论中,研究者主要分析考虑游戏中个体的预测行为和现实行为以及它们的优化策略。它主要包括局中人、行动、信息、策略、收益、均衡和结果等要素,其中局中人、策略和收益是博弈论中最为基础的要素,三者被统称为博弈规则。利用博弈规则以达到平衡是博弈论的核心,而三者的思考角度不同:一是局中人,即参与人,是指在博弈中能够决定策略、行动并承担相应后果的个人或团体,它的作用是利用策略行为实现支付效用的最大化;二是策略,是指基于所获取的信息集合,局中人所采取的行动规则,它主要涉及局中人行动的时间和方式;三是支付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策略组合下局中人得到确定效用水平或期望效用水平,它是局中人博弈的目标,是真实存在的。
企业管理是规范的问题论导向的,而博弈论是实证的方法论导向的。博弈论的研究方式是基于个人效用函数及其约束条件,求解个人效用最大化问题而导出行为及均衡结果。在企业管理中引入博弈论,应当首先将管理危机中的局中人及利益涉及者作为影响危机进展的自变量,危机自身作为因变量,非人为因素作为参照量,从此角度来研究各变量的需求、动机、决策及行为体之间彼此的作用对企业管理危机的发展及走向的影响。
企业管理中“人、财、物”三大要素之一的物资管理,其采购现均以招标方式为主,在物资招标领域运用博弈论研究其相关关系,可促进招标工作效用最大化。
二、物资招标工作的特点
(一)招标的程序严谨
在物资招标工作之前,企业管理者应当制定规范的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应当包括物资使用部门调研及申请、招标书的修订、确定投标单位、开标程序、确定并聘请采购评标专家、确定评标原则、签订与执行合同、验收货物等。严谨、规范的招标程序能够保障上述环节紧密相连,环环相扣,能够保证物资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物资招标的最大特点是要求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这已经在企业内达成共识。招标采购工作的开展除需要对招标程序进行规范化,还需加强组织的严谨性,加强管理和监督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相关单位规定,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必须参加对物资开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另外,开标时为了避免组织招标等职能部门所带来的意见导向影响,该部门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层和普通员工)实行规避制度,这极大保障了物资招标采购决策工作及招标工作的透明、公平、严肃及有序。
(三)招标工作的保密性
招标工作的保密性也是物资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前严格保密,开标时方可公布。
(四)合理筛选招标单位
针对重大物资的招标,企业应当在对招标项目有详细研究的基础上,选择并向实力、信誉度较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如此,不仅节约了招标的费用,还可以提高招标效率。
三、合作博弈理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之间的关系探讨
(一)招标人与招标机构的关系
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当然,若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人具有独立选择招标机构的权力,而对于规模大、过程复杂、牵涉多方面利益的集中招标采购来说,为了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便有必要将物资招标委托招标机构进行。
对于招标机构而言,它自身是盈利机构,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招标人与招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委托方与方的关系。基于这样的关系,招标人与招标机构之间的关系便存在这一种突出的特点,即二者之间的效用矛盾。因为,招标机构的效用来自于中标价和提成比例,如此,在固定提成比例的情况下,中标价越高对机构就越有利,而对于招标人而言,情况则相反。
(二)招标人与招标机构之间的合作博弈
作为经济学领域的重要研究手段,合作博弈论能够准确解释在物资招标过程中一些现象,尤其是规模大、涉及过程多的集中招标。由于在集中招标环节中招标人和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这造成了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对招标人与人之间的单次博弈而言,最合理的选择就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争取各自的利益,而不会顾及到与对方的效益冲突,但一般而言,招标人与招标机构之间常常会多次合作,而且这也是双方都希望的,这样便存在着重复合作博弈,所以,在集中招标之中有必要设计相关机制激励双方的参与,制约双方机会主义的短期行为。
当然,为了尽可能避免招标人与招标机构之间的效用矛盾,仅通过合作博弈论激励招标人与招标机构参与集中招标采购的机制尚存在缺陷,应当在此基础上引入约束机制,确保实现招标人及招标机构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重复合作博弈中,双方会尽力着眼于长远利益而放弃短期利益,因为任何一方的错位行为都会导致合作的终止,损害双方的利益。
四、非合作博弈理论与各投标人之间的关系探讨
我国招投标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招投标制度成功实践于物资招标项目。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招、投标人无法抵挡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围标串标”等现象频繁发生,这些现象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且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将博弈论应用于招投标过程,利用其非合作博弈论理论及均衡策略,分析和研究“围标串标”等现象,剖析其发生及形成的机理。根据非合作博弈论理论及均衡策略分析,当增加围标串标成本时,其收益便相应降低。这时当事人顾忌和权衡“围标串标”所带来的后果。因此,根据各方博弈分析和结果来看,可从以下措施来防治“围标串标”行为:
一是针对“围标串标”现象,加大其违法惩处力度。无论围标串标结果如何,“围标串标”行为的参与者都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二是优化资格预审制度,适当增加投标人的数量,如此可以使投标报价的竞争变得更加的激烈,增加投标人支付陪标人的成本,大大降低串标获取的利润。
三是加大对检查成本的投入,提高“围标串标”检出率。“围标串标”行为的隐蔽性较强,一般情况下,难以发现,所以检查成本的增加可以提高其检出率,预防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将围标串标处罚金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检查成本及奖励资金。当奖励金额超过陪标人的支付费用时,那么其余投标人会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自觉检举。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论/文/网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这里有几种选择。也许有人会像在非确定性证据系统内所做的那样提出某种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议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递归中。这种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中实际可游戏性的思考。辛提卡坚持认为语言目标导向语言本质,这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处于维特根斯坦形式化时期的游戏概念的意义。当时,维特根斯坦使用“游戏”来指称目标导向的活动,诸如证实或者证伪的活动。辛提卡延用了这一思想,他说:维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活动,是一种构成一个词的自然环境并使该语词从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
因此,在他的博弈论语义学框架下所研究的语义博弈,可以被看作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一类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常项不存在,在这点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所持的观点不同,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是存在的,并且将逻辑常项与博弈规则做了比较,认为逻辑常项等同于博弈规则。与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与自然语言中的连接词是一致的。这样,辛提卡就为博弈论语义学找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环———规则的确定。辛提卡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与博弈的数学理论概念直接结合,“其结果就是那个既适用于自然语言又适用于形式语言的最现成的语义理论”。辛提卡认为,与一个语词相关的语言博弈就是围绕该词发生的使该词活动意义的活动,语词的意义同样需要在相应的使用中才能确定。我们所言说的语句是可以分解简化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论,通过将句子简化为原子句,再依据名称与所指的对应关系,我们就可以确定句子的真假。
贾可·辛提卡是当代著名的逻辑学家,他将博弈论与语义学直接结合起来,创建了博弈论语义学。辛提卡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处理命题,就是要确定命题的值,即命题的真或假。同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预设了命题是二值的。辛提卡首先给出一个定义域D,任何名称都可以在这个集合中找到所指。博弈论语义学的核心是将量词短语看成专名,将句子看成语句函项,然后在给定的定义域D中选择相应的个体将句子中的量词短语替换,从而达到消除量词,找到原子句的目的。在方法上,辛提卡选择了博弈论,他将人们对句子的理解过程比喻为一个两人博弈,两个参与人分别为“我”和“自然”,每个回合必定要分出胜负,不容平局,那么对于一个句子S,根据规则,博弈双方轮流将S约化为S’、S’’,等等,直至最后使得约化的句子不再包含变量和连接词,即原子句,此时双方就可一决输赢。如果这个原子句为真,则我取胜,自然失败;如果这个原子句为假,则自然取胜,我失败。运用博弈论语义学,我们能够从大量的语言信息中得到最基本、最简化的语句,从而能够轻松地判定这些语言信息的真假。理解这一理论的关键是理解定义域D、原子句、博弈等概念。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可以说是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的综合:“语言博弈”概念源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的语言游戏说,而它的理论核心则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图象论。
一“图象论”与命题真值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一 “图象论”与命题真值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 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 ,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 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 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 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 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 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 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 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 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 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 “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 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 “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论/文/网 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 ,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 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 john 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 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 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 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论/文/网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这里有几种选择。也许有人会像在非确定性证据系统内所做的那样提出某种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议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递归中。这种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中实际可游戏性的思考。辛提卡坚持认为语言目标导向语言本质,这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处于维特根斯坦形式化时期的游戏概念的意义。当时,维特根斯坦使用“游戏”来指称目标导向的活动,诸如证实或者证伪的活动。辛提卡延用了这一思想,他说:维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活动,是一种构成一个词的自然环境并使该语词从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
因此,在他的博弈论语义学框架下所研究的语义博弈,可以被看作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一类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常项不存在,在这点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所持的观点不同,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是存在的,并且将逻辑常项与博弈规则做了比较,认为逻辑常项等同于博弈规则。与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与自然语言中的连接词是一致的。这样,辛提卡就为博弈论语义学找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环———规则的确定。辛提卡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与博弈的数学理论概念直接结合,“其结果就是那个既适用于自然语言又适用于形式语言的最现成的语义理论”。辛提卡认为,与一个语词相关的语言博弈就是围绕该词发生的使该词活动意义的活动,语词的意义同样需要在相应的使用中才能确定。我们所言说的语句是可以分解简化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论,通过将句子简化为原子句,再依据名称与所指的对应关系,我们就可以确定句子的真假。
近几年来,博弈论的观点频频出现在各类经济学著作中。博弈究竟是什么?博弈论对构建和谐企业有何启发或指导意义呢?通俗地讲,博弈论也叫对策论,是研究利益冲突各方如何决策及决策结果的,是一种“游戏理论”。其准确的定义是:一些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中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当包括博弈的参加者、博弈信息、行为或策略、博弈的次序和博弈方的收益五项内容。
一、博弈论中几个重点理念
1.合作与非合作。博弈论可以划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是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理论强调的是团体理性。非合作博弈论的重点是个体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引起了人们对“机制”问题的研究。
2.经济核心理论。参与者组成某类群体(被称作联盟)以及它们之间以互益的方式进行的交易。该联盟可以使交易后所有行为人都受益,这就产生经济核心的概念。后拓展到垄断和寡头及公共经济学中的税收等理论。
3.非数理博弈理论。非数理博弈理论分析的是混和动机冲突状态下的社会和经济行为:行为者本身对其他人的反应作为其他人的期望而影响其行为,即两个或多个团体面临相冲突的合作和竞争动机时的情景。包括以下三种形态。
(1)焦点效应:每个参与博弈的行为人以合作性的结果为目标进行协作而反对不协作的选择。任何因素都有可能使参与者的注意力集中到一个焦点上,继而选择这一点,这就产生焦点效应。焦点效应能协调社会行为人博弈行为的预期,包括协调共同利益和一部分不一致的利益。
(2)相互依存的选择和行为理论:常用于分析在社会决策过程中,因某些强制力决定的决策而形成共识。这些强制力包括文化的、习惯的因素。还用于分析不同群体相互作用的问题和“多人囚徒困境”。
(3)自我控制理论:即自我博弈,以自己为对手的博弈。通过这一理论来回答什么是理性、人是如何控制自己行为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喜欢自我欺骗,使自己做应该做的事情,或者避免去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情。这种现象,被称为预期的自我控制。这种理论为企业安排奖励与惩罚机制;通过承诺或契约,或者建立一个轮换机制奠定了基础。
4.冲突经济理论。即不合作或冲突世界中的“纳什均衡”。人们为了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只要有机会,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总会利用“策略”通过损人而达到利己的目的。广泛存在于军事、犯罪、种族问题、能源、环境、外援和人类生命的价值等领域的冲突问题。
二、博弈论对构建和谐现代企业文化的启示和应用
1.博弈论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意义。(1)博弈论的研究成果可直接运用于现代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行业内的竞争逐渐表现为几个大型集团之间的直接对抗,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的经营总体战略和一般战略决策必须在充分掌握竞争对手信息和策略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企业运用博弈论中的决策模型进行这些问题的决策将使决策过程更加合理化。
(2)博弈论对现代企业管理观念和方式的改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举个例子来说,从“囚徒困境”这个典型博弈问题,我们可以深刻体会到企业实施“供应链管理”的必要性。在现实生产生活中,企业之间,尤其是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很多情况下正如上面两个囚徒所遇情形一样,没能真正实现自身的最佳利益,甚至是损人不利己。因此,实施供应链管理,强化企业之间的合作,将是企业获得双赢局面的一条捷径。
2.博弈论对构建和谐企业的启示。博弈论的研究成果,提高了人们对竞争和冲突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如何运用合作的理念,创建和谐企业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单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和谐”的基本特征应当表现为依法治企、科学发展、协调有序、安全环保、公平诚信、服务社会,并建立一个长效的协调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促进企业内外环境的“和谐”,达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最终实现企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处理好四方面的问题:
(1)处理好个人、集体和政府的利益差别。在市场经济模式中,个人、企业和政府都会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各自的运转环境中,实际上都处于博弈状态,各自都是在现实生活环境中的博弈一方,冲突和矛盾是免不了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在股份制改造和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过程中,轮岗、下岗、合并、重组等问题所引发分工、收入、保障的差距越来越成为矛盾的焦点。掩盖这种利益差别、否认博弈的现实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需要客观地看待社会生活中这三者之间的差别。另外,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习惯于集中管理模式,因此,客观地看待这种博弈现实在思想上有一个再认识的过程。
(2)处理好博弈与规则透明、诚实守信的关系。规则透明和诚实守信是博弈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规则透明是互信的条件。管理者要取得人们的信任,政策必须公开、公正。对于企业,企业管理者要取得职工的信任拥护,企业要在市场上立得住、站得稳,必须得讲诚信、讲公平、讲公正。那种以权宜之计、无意实施的政策得到的结果是暂时的。如果所要的结果不是通过透明、可信的规则取得的,必然不会与职工群众达成共识,企业氛围也不会是和谐的、稳定的。
(3)处理好博弈过程中的利益共赢的关系。和谐企业建立基础是企业各方的共赢。博弈各方达成的协议虽然未必是利益均等,但是应该是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建立和谐的企业,需要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问题,而制度的建立、措施的完善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建立在各方都能接受的共赢得基础上,而不是企业方想怎样做就怎样做。如果不能保证各方共赢的措施和制度,必然得不到其他方面的支持,那它必然是不稳定的、不和谐的,甚至会导致更多、更严重的问题。
(4)处理好经济利益之外的博弈关系。和谐不完全建立在经济利益上,其他很多如生活的、文化的因素等都可能起作用。经济利益虽然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方面,但是除此之外仍然有很多人文因素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因此,企业的管理者的充分沟通、理解职工的非经济期望和需求,给予人文关怀,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博弈论应用于构建和谐企业的几点做法。
(1)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企业稳定。博弈是解决冲突的对策。构建和谐企业,尤其是建立安定有序的和谐企业是最基本要求。这不仅是现代先进的管理理念,也体现了企业管理者的人文关怀。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的核心在于坚持以人为本,其本质在于对职工各项权益的尊重,进而使全体职工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在实施重大改革时,要反复征求职工的意见,取得理解和支持;在利益分配中,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更好地满足职工的需求,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要不断提高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为构建和谐企业提供有力措施。
(2)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正进入“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并存的时代,企业要适应这个时代,建立良性的生态链,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领会构建和谐企业的科学内涵。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和发展目标,努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企业发展,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激发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继续深化改革,把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完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理顺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三是加大全员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建设学习型企业,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3)着眼于“创效”这个基点,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也是构建和谐企业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企业也是一个解决现实矛盾和利益冲突,已达到社会和谐的综合治理过程。企业失去了效益,职工没有了收益,和谐就没有了根基。因此,在构建和谐企业的实践中,要善于适应和把握建筑市场的变化和规律,增强应变能力,始终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作为根本目标,抓好抓实,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