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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金融风险与监管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我们将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所进行的所有金融活动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比如进行线上的支付、筹集资金、理财等金融服务都是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是所有金融活动的基础,无论是其开展、进行还是最终的完成都是由互联网进行的,这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地域以及时间上的局限,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符的情况,让资源得到了更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特点,即资源开放化、营销网络化、模式多样化。首先,互联网技术在社会资源中具有开发性的共享特点,可以无限制的给所有互联网用户供应网络资源和信息。用户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对网络资源信息进行访问,征收互联网金融在具备共享性以及开放性的双重特点,才使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营销的,因此具有营销网络化的特点,以互联网开放性为前提下,客户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产品的特点。正是这种网络化的营销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随着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软件的广泛运用,成倍增长了营销信息的宣传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营销渠道。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模式多样化的特点。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现出多种多样。比如同电商平台合作进行网络货币基金销售以及众筹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样化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了朝气和创新,但同时在监管上也更多样复杂。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多样且复杂的,不仅金融风险的出现会对其有所影响,互联网风险也对其具有影响,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同时承受双重风险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声誉、市场、技术、信息和流动性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内外在两种风险,所以其风险产生的因素也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生成机理。与传统的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也有着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内在脆弱性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在因素。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意识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术安全遭受挑战,进行混业经营等都是导致互联网金融表现出脆弱性的标志,脆弱性同规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经济和政策两种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当满足相应条件时,其风险就会通过某些载体或途径传递到实体经济中。满足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的条件主要有传导的载体和对象以及临界值。而进行传导的方式主要有接触性传导和非接触性销传导两种。接触性传导通常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发生,就会影响全局,因其是传统金融、实体经济同互联网金融相互进行接触不断传导而发生的。而非接触性传导主要是由社会心理预期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传导。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是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单独的内部系统风险,其传导会扩散波及到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而传统的金融体系与互联网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联系,无法将其分割开来,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方法
互联网金融服务呈现了跨行业、地区以及全天24小时等候的服务特点,打破了传统的对时间、区域、行业的限制,其业务也具有更广泛且复杂的参与主体。正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这些特点给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在坚持进行机构监管和审慎监管之外还应当增强功能、协调、技术这三类监管。
(一)功能监管
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金融功能对其本质实施监管的监管方式我们称为功能监管。对相同类型的业务,都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其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比之机构监管来说,更适用于在金融的创新上,且效率更高,稳定性更强。
(二)协调监管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保监会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则由银监会负者,而证监会只需对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即可。但如果要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相适应,在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就必须根据互联网运行的特点,对监管进行分工合作、增强协调,有效实施全面完善的监管模式。具体实施上将信息主管、金融监管、财税、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起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协助系统和防范系统。
(三)技术监管
随着新技术不断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中,更多监管对象和数据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以原有的监管以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已经无法达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设立各种用于监管的专业化系统,实施监管计划。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当以完善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为出发点,以信息安全监管为核心,增强其失信的惩戒手段,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and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and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and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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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064-02
前言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促进和提升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现代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县域经济和金融将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有效抓住当前的经济发展机遇,将能够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积极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针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促进其发展,有效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实情况和金融的常见风险
第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县域金融在现阶段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逐渐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之中包含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并存情况,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在县域中出现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是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撑;第二,各个县级和市级设置的农村信用社等方面;第三,县域新型的金融C构,这些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方面;第四,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第五,典当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这些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股份制的银行逐渐设立起了相应的网点,专门给县域人们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现阶段在县域金融的建设和发展中,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各个农户进行的,这其中大多需要相应的担保来获取贷款,导致其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并且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小微企业本身使用的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其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交易关联特征。
第二,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为当地的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条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不利于县域金融机构的良好发展,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微金融机构容易退出金融,不利于保证区域的金融稳定情况。在很多县域经济发展区域之中,一些小微型的金融机构容易退出相应的金融范围,从而给县域金融产生一定的风险[1]。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不够规范,内部控制机制较为薄弱,并且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借贷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全面的监督,或者监督不够合理。第二,民间借贷风险容易渗透到商业银行之中,从而可能引发相应的区域性经济风险。现阶段县域银行之中的客户,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借贷的比例较大,将有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况,如果整体的资金链发生一定的断裂现象,将会直接影响银行本身的运行。第三,产能过剩将会给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证县域金融的稳定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很多产能过剩的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产业结构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容易出现一定的金融风险[2]。
二、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县域金融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并且存在着较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开展相应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针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分块监管中存在着一定的真空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过程中,通常实行的都是分块管理的模式,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职责交叉、监管真空和错位的情况。各个部门专项负责的职责是不同的,彼此之间有着一定的交叉,同时还可能会有一定的缺漏,这种情况,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监管工作,给金融发展带来风险[3]。第二,县域金融监管信息中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信息作为支撑,提升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在实际的金融监管工作当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影响到金融经济的全面发展。银监会和人们银行针对一些非贷款性的放贷机构出险的信息收集得不够全面,主要是这些信息大多是在担保企业和关联企业之中了解到的。第三,县域金融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其中容易产生监管职能不能完全发挥的情况。在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各个地方采用的监管策略是不相同的,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也不同,没有统一的规范进行控制,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具体监管效果[4]。
三、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县域金融工作过程将会涉及到较多的方面,容易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采用良好的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工作,为县域金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增强县域金融的总体监管效果[5]。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县域金融的合理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发展效果,影响到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状态和生活水准。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是提升县域金融运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现阶段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及监管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十分必要。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需要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作用[6]。不断扩大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需要积极涵盖到证券、各个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还能有效增加人民银行监管保险和证券公司的职能,保证其针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发挥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时候,需要重分类用到各个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优势和监管资源,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7]。
第二,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中央人民银行增加自身的监管职责之后,县级人民银行需要担负起双重的职能,主要是需要针对金融服务进行不断的改善,积极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县级人民银行在监管县域金融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各个部门负责专项的任务和工作职责,通常情况下,县级银行中设置的部门主要是调研信息部门、综合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其中,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监管的过程中,积极发挥监管作用的主要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该部门能针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情况的信息进行充分控制和收集,并将其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8]。
第三,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的监管,需要积极发挥多个部门的职责,同时还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个县级分行进行协调控制,针对各个级别工作的监督职责进行划分,做好监督授权工作和考核工作,这其中需要针对每个环节都设立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从而形成县级分层的监管体系。县域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需要从相应的国家法律规范出发,将金融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需要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规划[9]。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较多,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将县域金融运行过程中常见风险进行记录,包括风险出现的原因、表现以及后果等方面。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将其纳入到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整体体系之中。
结语
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县域金融能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风险问题,这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县域金融的总体发展效果,使其能为提升当地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起到良好的作用。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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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015,(1):15-16.
【关键词】
TPL;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 、基于第三方物流(TPL)的质押融资业务综述
1、引言
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 万家、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 产值的60%、税收占43%, 中小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很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却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小企业不仅很难直接从资本市场上融资, 而且更加难以向银行融资。物流与金融的业务整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2、理论研究及发展
我国质押融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2003 年9 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 年任文超以及2005 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基于各个层面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业务模式的分析;②信息系统;③风险管理。
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总体上来说着重于两方面:银行融资和物流企业监管。而研究物流企业与银行共同完成质押融资的相对较少些。为此,本文重在研究基于TPL的质押融资(如下图重叠处)风险与防范。
二、基于TPL的质押融资业务概况
质押融资业务在物流行业出现种种风险,下面就质押融资业务及其风险与预防进行系统介绍,为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支持。
1、基本介绍
质押的基本含意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保证,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财产或第三人同意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质押财产变卖,并优先受偿。
2、质押监管业务的界定
(1)有别于抵押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申请贷款,质押物一般为房产等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并申请贷款,质押物多为动产,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
(2)有别于期货交易。如前面所说,仓单质押业务来源于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交易,但质押的仓单是非标准仓单,可以质押却不能直接流通。
3、质押监管业务的流程
(1)动产质押业务流程。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签订《仓储合同》签订《买方信贷四方协议》银行向卖方支付承兑汇票,卖方发货买方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买方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货物到达后,双方共同验收,办理入库存入保证金,提取质押物保证金交足质押解除买方违约,卖方负责回购,偿还债务进入下一个循环操作。
(2)买方信贷(保兑仓)业务流程。货主提出信用申请三方签订《动产质押合同》货主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协议》三方共同验收入库物流企业与货主制作《动产质押清单》银行按清单价值以及质押率确定确定贷款额度出质人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银行开出承兑货主续存保证金,提取质押物货主交足保证金质押解除,进入下一操作环节。
(3)仓单质押业务流程。货物到达中储仓库物流企业验收后开出仓单货主以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三方签订《仓单质押三方合作协议》仓单背书交银行,银行放贷结存保证金,提取质押物货主违约,银行对质押物进行回购或拍卖交足保证金后银行归还仓单,进入下一循环操作。
三、第三方物流质押融资业务风险
物流企业在物流银行业务中主要负责质押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监管作用,一般情况下物流企业都要根据银行的指令进行质押物的物流运作,其面临的风险主要在于:
1、相关记录没有交接产生的风险
交给银行、出质人的合同、质物清单、解除质物通知书回执等相关记录没有签字确认,银行签字后合同没有及时收回,业务运作无章可循,一旦涉及法律,物流方没有证据;交给监管员的质物清单、解除质物通知书没有签字确认,没有书面通知监管人员控货数量,给另有图谋的监管员与出质人可乘之机――质押量以下仍然发货,产生物流方没有通知监管人的书面记录的风险。
2、参与对出质人货权确认产生的风险
物流企业在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误,就会产生风险。
3、质物出库、换货没有按照银行指令产生的风险
在生产企业监管,露天存放的质物,没有独立封闭的监管区,有时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不停产,没有经过银行许可,用成品置换原料,造成银行确认的质物发生置换,物流方不仅承担置换货物产生的损失,而且在银行界中产生不良影响――物流方不具备控货能力。
四、TPL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的防范
物流企业应特别注意业务的内控和管理,通过加强内控,控制业务风险,做到风险最低化,收益最大化。
1、做好交给银行、出质人和监管人员所有资料的交接记录,明确各方的责任,防范相关记录没有交接产生的风险。
2、合同签订后,向银行索要验收标准,根据银行通知的验收标准通知监管人员盘点实物的计量方法,期初盘点记录与质物清单一同保存在本单位质押监管部。预防没有确定计量方法、验收标准和期初盘点记录产生的风险。
3、 当质物外观质量、数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银行;换货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品质证明;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确保特殊时期能够控货;相关质物要求出质人投保。预防质物保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内物流企业在开展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风险及损失入手,比较分析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对开展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及预防进行了综合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在提高服务附加值、拓展企业利润来源的动力下,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迫切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环境下,目前国内已有少数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几家银行认识到物流金融业务这一商机并开始探索、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2、物流企业在开展质押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级的(如假冒质押物、不严格遵守业务流程、风险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等)。这些风险的防范都有待于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物流企业应致力于物流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待遇的提高。
3、质押融资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急需国家相关法律的配套及完善,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特别是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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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属于一个高风险产业,金融风险与宏观经济是否能稳定运用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这样说,金融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前提,金融监管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力,加大金融企业治理和内控建设的力度,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最终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现在,针对国内外严峻且复杂的金融环境,合理利用金融监管来预防金融风险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通过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世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体现出的监管目标也是相异的。纵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但是这不能把其他金融监管目标都包含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保护存款者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功能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结构必须在法定的原则范围内实施金融监督。金融监管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法定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全方位和系统监督原则以及效率原则。金融监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为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虽然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相异,但是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始终是无法代替的。为了能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完善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余,同时还要建立其他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央行监管。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管,行使监管权的时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二是社会监管。中央银行认可的依法成立的审计事务所来审计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有效和公正,以便对金融结构风险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监督其存在的问题。三是金融结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来控制经营风险,为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
三、加强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面对国内外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机构要想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关键性的因素。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应借鉴国际现代金融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培养出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从搞好自我监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设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致力于探索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权责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引进优胜劣汰的竞岗机制。三是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相关机制。例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创造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条件,对于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后续培训,不断更新和吸收现代监管专业知识,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四、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把金融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加大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又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金融监管条例。但是为了保证金融监管更加的全面,还必须制定一些专业性法律条例;其次,强化金融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金融监督的执行力度,只有强而有力的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预防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大力引进金融人才战略,为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企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预防的工作,通过金融监管来有效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证我国经济能稳步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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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国家的相关机构管理监督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监管金融机构产品的数据,以减少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并对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进行判断和规避。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别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和交易使整个金融环境变得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联系紧密,出现一个风险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反应,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如流动性风险很容易引发信用性和生产性风险。这些风险彼此联系、相互结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破坏作用,也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中一定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2.调节市场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三、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要想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应该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使其具有监管能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快,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但是针对金融产品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完善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并使我国的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增加。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丰富有效的有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日益创新复杂的金融产品,很容易陷入“投资陷阱”。有的金融产品销售者通过对金融品的不当陈述来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品时有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方式打破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中的不规范。
2.建立合适的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1日
我国正处于金融自由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合作、业务关联以及国内外金融体系的相互渗透,使得系统性风险积聚和发生的可能性逐渐增大。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系统性风险的来源,是防范和监管系统性风险的前提。本文将在明确系统性风险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不同金融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来源,并提出监管系统性风险的建议。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系统性风险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它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但是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于系统性风险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从目前的典型定义来看,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定义:一是强调其传染性;二是强调其整体性。强调系统性风险传染性的观点主要认为某一金融部门出现问题,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引发整个系统的风险。这种观点典型的定义有Dijkman(2000)指出的“系统性风险的核心是单个金融机构传染到整个金融系统或实体经济的机制”。Kaufman和Scott(2003)给出的“系统性风险是由绝大多数或全部组成部门的相关性所引起的整个系统崩溃的概率”。而强调系统性风险整体性的观点主要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整个系统发生崩溃或破产的可能。持有整体性观点的学者通常把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于可能引发整体崩溃的风险即为系统性风险;反之,只影响某个金融资产价格,而不会影响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即为非系统性风险。
虽然学术界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和侧重点,但从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普遍认识看,系统性风险是由内在因素引起的,由金融系统内部的相关性对金融系统或实体经济产生溢出效应,从而引起的整个金融系统发生风险或破产的可能性。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由于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和整体性特征,对系统性的来源应加以观y和防范。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证券、信托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对其进行针对性研究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根据各部门的特点,本文将系统性风险来源归结为以下因素:
(一)经济周期和政策风险。实体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维系金融系统稳定的基础,因此经济周期性变化是金融系统产生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的经济又受政策干预影响程度较大,无论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还是行业政策都会对实体经济,或是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引起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因此,经济周期性变化和政策风险是系统性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利率和货币风险。利率是影响银行、外汇、证券、债券、房地产等部门的关键因素,利率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盈利水平,还直接影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利率和货币供应量作为金融系统中重要的经济变量,若其波动幅度较大,将会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科技创新。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迅速,对金融风险产生放大效应。一是金融科技创新带来信息不对称。如不透明的影子银行业务,增加了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风险发生概率将大幅提高,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金融科技创新带来了的高杠杆性。借助于金融创新手段进行的高杠杆操作,增加金融系统内部的脆弱性,进而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资产负债率和杠杆。金融机构一般通过资产负债表来管理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资产负债表可以及时反映资产价格的变化。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管理具有顺周期性,资产负债和杠杆具有正相关性。金融机构为保持杠杆率不变,当资产价格上升时,会增加负债,反之则减少负债。若金融机构使杠杆顺周期变化,那么资产价格的波动会更加剧烈。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的正反馈机制,进一步加大了系统性风险的程度。
(五)流动性。流动性风险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国际资本的流动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不断加快,给一国的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二是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市场对流动性非常敏感,当经济衰退时,资本和市场的流动性会同时下降,流动性的减少会对外部经济产生溢出效应,从而加大系统性风险。
(六)信贷。信贷作为“金融加速器”会对经济周期波动、资本流动性、资产价格、利润等产生放大效应。在经济繁荣的时候,对经济上升的预期使得市场对信贷的需求加大,从而在投资中产生高杠杆性。但是一旦经济开始下滑,较高的信贷水平将成为摧毁经济的罪魁祸首,信贷可以“加速”经济繁荣,同时也可以“加速”经济衰退,亦可提高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政策建议
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作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由于系统性风险来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也更加复杂。本文根据系统性风险的含义和来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强化系统内控监管。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内部风险积聚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经济危机的发生正是高信贷和杠杆操作不断累积的结果。因此,防范系统性风险,首先应该加强对系统内部的控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管理程序,防止道德风险发生,加大惩罚力度。在部门内部普及风险知识、增加风险管理人员专业性、细化风险管理分工、建立风险问责制度、形成高效工作规章,从内部强化系统性风险监管。
(二)建立适应性监管机制。所谓适应性监管机制是指,政府在发挥监管和调控职能时,要充分考虑到调控的频率和调控的强度,在维护金融市场健康l展的同时要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双向适应机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政策市”特征。为了减少市场对政策信号的过分依赖,避免信息传导机制对市场情绪的影响,我国应该优化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发挥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形成金融监管的适度、适应的监管职能,减少政策干预对市场波动的影响。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指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各国监管当局与国际监管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磋商及其他的合作活动。从目前的世界格局来看,鉴于不同历史、不同人文特性、不同经济体制而形成的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在国际化金融迅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无法完全孤立存在。在“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之下,金融市场的活动主体不仅可以接收到国内的信息,还可以接收到更多的国际信息,国际化思维和“互联网+”的思维给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带来更大的冲击,因此作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探索适于我国基本国情的监管体制的同时,也应注重加强在国际领域方面的监管合作。首先,应该积极应对金融全球化问题。在资本国际化流动的时代,有关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金融活动,防止因资本的流动速度过快而引起的金融危机;其次,设置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和传播应对机制。国际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利率、汇率、国际收支差额以及国际游资等形式,对国内金融运行造成威胁,进而造成国内投资者的恐慌,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和消极情绪将放大国际金融风险,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产生更为不利的后果。所以,应该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范围,积极促进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救助体系的建立,并积极发挥区域监管组织在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金融体制和监管体制的改革,健全金融安全保障措施。尽快消除金融抑制,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是金融市场走向成熟的关键,也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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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互联网金融模式
这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与扩展,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除了开户需到柜台办理外,其他相关业务基本都能通过互联网完成,客户可随时随地完成交易。网上银行属于传统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代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开设了网上银行,不仅涵盖了相关传统业务,还开辟了很多新业务,如网上理财、第三方存管、股票、黄金、保险、银期证业务等。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当前,国内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电商贷款、众筹模式等。
1.P2P网贷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融资模式。资金持有者通过这一信贷平台,将资金借贷给相应的贷款人。而该信贷平台的搭建人必须对借款者的信用情况、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考量,以确保借贷行为的安全性。同时,再从中收取部分中介服务费与账户管理费。目前,P2P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涉及到的金额一般在几千或几万,具有额度低、周期小、成本高、范围广等特点[1]。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计算机与信息安全技术搭建成的客户和银行支付终端的电子支付中介,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交易的主要渠道。支付宝、财付通均属于第三方支付。
3.电商贷款。该模式是将大数据云计算融入到电子商务与小额贷款中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这是基于大数据的一种的金融信贷模式,信贷方通过数据库了解借贷方的具体资信程度,并决定是否给予贷款。该信贷模式不仅节约了交易成本,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提高了风险的可控性。比如,阿里集团先后在浙江与重庆组间了小额度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天猫与淘宝等电商,为他们提供小额信贷业务。
4.众筹模式。它是指项目发起人利用网络平台的大众性与快速性等特征,发动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由于该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应用范围较窄,融资规模小,主要为文化艺术类产业提供融资渠道。淘梦网、追梦网、众筹网等网站是国内发展较为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但是该融资模式面临着很多法律障碍,容易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相混淆。
二、互联网金融具有的风险特征
互联网是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手段与方法,而金融才是其最关键的内涵。因此,和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很多风险。其中,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均是常见的风险类型。此外,互联网金融属于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带有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风险特征。
(一)金融风险扩散迅速
网络信息技术是互联网金融服务高效、快捷的重要保障,反之,金融风险也可通过这些高科技技术迅速扩散开来,从而增加应对难度与补救成本。
(二)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依靠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随着交易活动的虚拟化,突破了时间与地理空间的限制,人们可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同时,这也让交易对象更加模糊,加上交易过程缺乏透明性,无形中增大了金融风险[2]。此外,监管对象与监管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监管部门也很难掌握被监管者的资产负债信息,给监管工作增加了较大的难度。
(三)金融风险交叉感染日益增加
伴随着国内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其综合金融业务也得到不断的完善。金融机构间通过互联网间的联系也更加紧密,各类金融业务与客户间都互相渗透。因此,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极易导致交叉感染,增大风险扩散面。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首先,政府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意义,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金融活动。其中,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细则。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关业务范围,并确定监管主体,完善相关监管分工与合作机制。同时,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将其和互联网金融相融合。其次,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金融法律主要有《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对于其中不合理的内容要加以完善,出台相关细则,以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真空地带。商业银行业要根据市场现状以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前景,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机制,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实施做好制度保障。
(二)加大监管力度,层层管控
财务管理作为以价值运动形式为主的、政策性与综合性较强的管理,对于主要从事资金流通与资本运作业务的金融公司来说,其好坏程度对企业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财务控制乏力易导致金融风险
财务是企业资金进出的总闸门,通过财务控制可以帮助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金融公司由于管理体制、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财务控制往往显得非常乏力。如在办理资金进出手续时无章可循,法规资料不齐备;拨付资金不按业务的进度和节奏进行,造成损失浪费;以报代管,管贷不管收,资金回收工作抓得不紧,造成大量的呆账、滞账,不良资产越积越多。
此外,财务控制不力还表现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无法统一,上级财会部门不能有效地管理下属单位的财务,使得中央的调控措施和政策法规不能认真贯彻下去,资金周转缓慢,财会信息不能及时、准确传递,从而削弱了企业财务的集中统一管理,这无疑对金融风险的产生起了一种“促进”作用。
2.虚假的财会信息掩盖了金融风险
在真实性原则下,财务会计可以通过有关资料和信息清晰地反映出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分析各种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据此制定相应措施,从而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但如果在财会工作中注入了虚假因素,后果则会相反。
近几年,金融公司财会核算的虚假性有日益严重的趋势,如所有者权益虚置,资本金不真实;搞账外经营,设立账外账;会计科目混淆使用,账账、账款、账实不符;通过人为调账使资产负债比例达标等。财会信息的虚假性使得许多企业长期粉饰太平,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只有等到各种问题越积越多,企业发展难以为继时,才惊慌失措,但这往往为时已晚。财会核算的虚假性实际上是保住了企业的眼前利益,断送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
3.理财技能低影响到金融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
长期以来,许多金融公司的财会工作主要集中在日常的记账、算账,编制会计报表,不重视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财会人员的理财意识仅仅限于传统的“增收节支”,理财技能贫乏,对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缓解债务负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问题,缺乏深刻理解和认识。这必然影响到金融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
4.财会人员的违规操作直接带来金融风险
财务是企业资金运动的总枢纽,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原因,以及金融公司个别财会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如贪污挪用公款,利用公章私自划拨资金,搞恶性透支,虚开资信证明等,给单位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也会造成金融风险。
由此可见,金融公司财务的一举一动,都与金融风险有着直接的联系;防范金融风险,必须重视财会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财务的监控职能。
二、强化财务监控职能———防范金融风险的对策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金融公司的财会部门必须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增强现财意识,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符合国家监控要求与企业发展要求的新的财务管理机制,形成防范和抵御金融风险的坚实屏障,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运行和发展。具体来说,应当建立和完善如下财务机制:
1.积极主动的财务决策机制
财务决策是金融公司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财务特有的决策手段促进企业决策科学化和合理化。
(1)树立新型的决策意识。包括风险决策意识、综合决策意识和效益决策意识。
(2)建立财会咨询队伍。可建立由财会部门牵头,即由精干、素质较高的财会人员和有丰富业务工作经验、又具一定财会知识的业务人员组成的财会咨询队伍,定期提供较详实的分析报告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3)直接参予决策。为了把好投资、融资项目关,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公司都应成立投资、融资项目审查委员会,各下属业务单位根据需要成立审查小组,制定、实施一整套审查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或总经济师应牵头组织活动,资深财会、审计人员应成为该委员会成员。
(4)为了明确决策责任,全面掌握业务情况,财会部门要建立投资、融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2.严格、认真的财务控制机制
(1)强化制度控制。金融公司必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财会制度,对会计核算、现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利润分配、银行账户管理等各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下发各部门和职工执行。企业应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对财会基本知识和财会制度的宣传和学习,实行考试合格上岗制度,并制定执行财会制度的奖罚条例,把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职工及管理者的工作成绩的一个重要标准来考核。
(2)把好审核关。财会部门在办理每笔资金进出、资产变动手续前,必须对有关的情况有一定了解,要求有真实、齐备的资料和手续。如若发现疑点,必须马上中止所办的有关手续,待事情弄清楚以后再办理,切不可盲目行事。
(3)实行跟踪控制,并组织有关计划、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人员进行项目评价,提供信息和建议供管理层参考,切实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4)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
3.真实、科学的财会信息处理机制
(1)整顿会计工作秩序。金融公司对现有公司的资产、负债、投资和融资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核查,调整不实的账务,以达到账款、账账、账实相符,尽快纠正会计核算中不真实、不规范的问题。
(2)实行财会信息责任制。上级部门要改变以往那种查出问题只追查财会人员的责任或只对单位罚款的作法,明确公司的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财会人员按其工作特点制定责任制,对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予以监督,并进行考核评比。
(3)抓好规范化、标准化会计基础工作。对财会部门内部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范围要进行调整、改进,建立财会工作新秩序。人民银行应举办有关的培训班,对金融公司的财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之全面了解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律制度,提高财会人员的核算与理财能力,为防范金融风险打下基础。
4.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的财务制衡机制
金融风险的发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财会部门除了自觉搞好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以外,还必须通过特有的核算和监督手段,去调节、制约整个企业的营运过程,使之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
(1)健全和硬化财务预算约束。财会部门每年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金融监管的要求,对企业的资产规模、资本扩张、资金借贷、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等指标进行反复测算和平衡,制定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的财务计划。
(2)加大力度抓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金融公司应当成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协调委员会或协调小组,定期举行例会,通报资产负债情况,编制好资产负债比例考核表,讨论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
(3)加强财会人员的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内部各单位的财会部门之间必须保持协调一致,保证统一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企业的财务制度。为此,金融公司对属下单位的财务应实行下管一级的办法,即财会人员尤其是负责人由上级单位委派,定期调换。财会负责人定期回公司总部财会部门述职,建立个人业绩考核档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司总部财会部门应更多地了解下属单位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加强指导和督促。
(4)培养财会人员的自律意识,完善内、外部的对账制度,健全企业稽核监控系统,强化检查监督。
5.在现代资本市场上游刃自如的理财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