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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城市管理的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加强公民城市化意识教育,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保障和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实现和谐城市管理为目标,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意识,自觉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健全普法机制,拓展普法理念,创新普法方式方法,不断促进和提高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拓展城市管理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实现城管事业的法制化管理。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学习活动。有重点、有针对性、有实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城管干部职工中持续性地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理论水平,增强爱国意识、民主和法治观念、国家安全和统一意识,在学好用好宪法的基础上,用法制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实现法制教育与城管工作实际的有机统一,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理论水平与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二)深入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城管法规,提高群众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基础。必须重视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城管法制意识,提高文明素质,使群众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顺利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进程。要组织形式活泼、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城管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发动群众都来做城市美容师,动员市民自己动手、美化家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全民依法管理和维护城市秩序的氛围。
(三)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特定对象普法教育工作。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结合局“三进一发挥”活动,扎实开展法制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使城市管理法制化理念不断深入社会各个层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实施意见》(仑司[20*]1号)文件精神,坚持局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一年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学法各不少于4次,公职人员全年学法时间确保不少于40学时,结合每年区公职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对全系统职工工作进行相应的考核;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培训,并组织一年一度的法律法规考试,促进他们的依法执法能力。
二是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可塑性强,是未来城市的主人。局属各单位尤其各基层执法中队要认真实施《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仑普办[20*]9号)文件相关要求,开展“小手牵大手”主题活动,扎实推进“城管进学校”工作。在与华山小学、绍成小学等学校共建城管学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走访管辖区内的中小学校,组建起全*少年城管学校网络,通过小小城管上街执法劝导不文明行为,在校园中引入城管小课堂等方法,不断增加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园林处可通过和执法中队结合,共同在校园中开展“同在蓝天下”的爱绿护绿行动,增强青少年环保方面的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是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外来用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按照“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新*人”普法机制。选择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银杏社区开展外来务工群众城市化意识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实现从“外来人”到“新*人”的转变。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城市化教育包括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增强外来务工群众的公民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文明意识。
四是要加强特殊行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区燃气办要重点抓好燃气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组织2次以上教育和培训。增强燃气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观念。
四、相关要求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12-02
1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概况
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低下的现状令人担忧。其中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科学合理、体系完整、高效运行、能激励、促进、保护、支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制建设。
2 制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原因
一是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立法缺失。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法,未能使技术创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定过于抽象,不便操作。《科技进步法》经过修改,有了一定完善,如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明确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但是依然不够具体,难以彻底贯彻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国家产业政策,难以明确各方主体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权利、义务,无法充分激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二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不系统,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一些亟待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无法可依,例如,风险投资、基础研究、科技投入等方面。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包含投资、服务、人才、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内容在内的专门立法系统来保障。同时,许多关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立法还只是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乃至政策文件,权威性不高,约束力不强。
三是中小企业立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科技立法过于原则化,显得模糊不清且过于笼统,因此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政策方面提出政府对中小企业附有一系列扶持义务,但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违反规定,没有给予中小企业必要的支持,政府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该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变得非常差。
四是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监督落实不严。目前我国的许多司法和执法人员对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科技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专门的科技法律人才。另外,在科技领域不规范执法比较严重。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法者素质有待提高,法律意识不强;二是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深;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多头执法造成监管真空。在执法监督和落实方面,对科技领域法律执行的监督缺少完善的监督体系和制度保障。例如科技进步法规定的每年用于科技的投入,按照多少幅度增长,实际上并没有做到。通过合适的途径与法律手段来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很难达到。科技创新立法从软倡导转变成为真正的硬约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对策
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问题,为了切实有效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进行以下方面进行法治创新举措,全面立法,加强执法,以激发中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保障和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1 制定专门立法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从基础和全局上衡量,应先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确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以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从具体和专门规范的层次,应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我国应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尽快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的专门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经费投入、风险保障、战略计划、成果转让和使用、国家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各种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
3.2 完善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过程,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不可能单独完成保障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任,必须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因此,完善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比较重要的配套法律法规诸如知识产权法、风险投资法、财政税收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宏观调控法等等,都应当尽快完善。
具体而言,竞争法要为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金融法要有对高技术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税法应体现国家对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政府采购法需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企业的支持和引导,环境法要有激励企业创新的相关规定等。可以通过立法保障企业与公共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加强联合研究推进“产学研”一体化 。中小企业科技投入法、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法、中小企业产业振兴法、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法等等都亟待制定,以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3.3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明确具体,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要改革立法技术,条文应明确具体,权责明晰。对于各方主体,应做到切实有法可依,可操作,可适用。制定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执行办法,执行文件,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为了保障操作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需要不断完善与修改。当今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新问题层出不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立法一方面要有前瞻性和预警性的观念,另一方面要顺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和新问题的出现,适时适当地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还必须按照WTO的要求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
比如修改后的《科技进步法》设立了创新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创新基金如何发挥作用?有关学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细化:一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引导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的投入,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需求与创新基金总额不足的矛盾。二是国家创新基金与地方创新基金之间应建立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协同机制。三是创新基金应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创新项目的不同特点进行支持,并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构建一条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成长的链条。
3.4 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的执行与监督落实
针对执法环节产生的问题,需对症下药,各个击破,来加以解决。首先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应加强科技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其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下,工商、税务、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改进执法方式,尤其应该转变执法理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执法部门应在加大执法深度,提高执法能力上下足功夫。再次,执法资源配置要合理,各部门管理领域明确,积极做好分工配合,对技术创新各环节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还有执法要公平,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实行无差别执法,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空间。
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执行的监督落实方面,必须要加强对执法者执法的监督,应包括专门监督与公众监督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需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与体系,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的合法执行并落实到位。比如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落实的报告与审计,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4 结语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我国能否顺利地转变为创新型国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着深远的意义。从法律层面分析,必须从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执法手段、完善法律监督等方面来凸显法律支持,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体系。面对21世纪的挑战,希望我国中小企业在未来能够真正挑起创新强国的重任。
参考文献
[1]晓亮.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现状,地位和对策.中小企业发展――挑战与对策[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黎懋明. 构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链条[N].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9-12-14.
一、常熟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现状
据调查,近10 年,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度增加。数据显示, 目前我国人均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440 kg, 全国城市垃圾的年产生量达1.5 亿t, 且每年以8%~10%的速度增长, 全国历年垃圾存量已超过60 亿t,约有2/3 的城市陷入垃圾围城的困境。
为有效解决垃圾回收问题,常熟市城管局环卫部门作为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垃圾分类收集率也相对有所提高。
但据相关统计, 2013年常熟三环路以内城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总量足有16.9万t,这些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却与它消耗的庞大资源不成正比。市民参与度不够、分类习惯难以形成、缺乏系统性的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处理运行机制等严峻问题,也呈现在我们的面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们小组走访了常熟市环保局,并就有关问题向环保局的王主任进行了咨询,同时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和新闻网站、问卷调查,对垃圾分类回收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如下:
(一)从总体政策层面:相关人士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没有形成相应的垃圾分类配套法规。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垃圾的回收处理规范、惩奖条例,设立相关部门进行主管,但至今仍存在不少问题。
(二)从城市居民层面:据调查,近八成的城市居民平日没有分类扔垃圾的意识和想法,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标识关注度不高,仅为了寻求方便,很少注意是否按分类垃圾桶扔垃圾,甚至有人认为只要投入垃圾桶,就是环保,以至于所有的分类垃圾桶内的垃圾都是混装,使得后续的分类尤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
(三)从垃圾处理站层面:垃圾最终的筛选过于粗略,处理的基础设备及资金较为匮乏。我们走访发现垃圾最终只会进行粗略的筛选,只是从利益的角度出发,挑选出可直接利用或变卖的垃圾,其余垃圾会一齐焚烧供于发电,虽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垃圾利用,但还是造成了大量可利用垃圾资源的浪费。
综合而言,主要原因有三点:分类方式欠科学,可操作性差;后续分类运输和处置的硬件设施不配套;公众环保意识及分类收集相关知识缺乏。
三、日韩垃圾分类回收对比及借鉴
相比较其他国家而言,日韩两国在垃圾分类回收方面有显著成效,他们都有着一套针对本国实际情况的分类回收方式,垃圾回收利用比率很高。对比探索韩日两个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回收方式,对我国垃圾分类回收问题有所借鉴。
(一)、韩国
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韩国就设立了关于垃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废弃物管理法》1995年,韩国开始在全国内实施“垃圾手续费从量制度”。2000年,韩国又推出了“垃圾违法投放举报奖励制度”,不断提高公民对于依法投放垃圾的意识。
在韩国垃圾分类管理有着非常细致的运作方式。首先是分类收集:将家庭垃圾分为食物垃圾,普通垃圾和再利用垃圾分别搜集。其次是分类运输,对于大型的废弃垃圾首先被运输到地方政府进行临时保管,再区分可利用与不可利用;可利用的再利用,不可利用的垃圾经过破碎装置破碎后焚烧或者填埋。在这样细致的处理方式下,垃圾中可以利用成分被很大程度的利用起来,不可利用成分也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日本
日本政府对于垃圾处理本着3R原则,先后制定了三层法律,一是2000年12月份公布的《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二是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 。三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即《家用电器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通过这三层法律的规定,对公民平时生活中所产生的垃圾进行系统的管理。
日本的家庭垃圾是要在家中完成分类的。垃圾通常被分为四类:一般垃圾、可燃性资源垃圾、不燃性资源垃圾、可破碎处理的大件垃圾。日本很早就对中小学进行环境教育,把垃圾问题纳入到小学社会课课本。
对比韩、日两个国家,对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理,有着共性同时也存在着不同点。两个国家都是以法律制度作为有利保障。两国都在唤醒民众垃圾分类的意识上花了很大的努力,对于垃圾分类回收之后的处理方式都有详尽、科学的处理方案。
四、对于常熟市垃圾分类回收的建议措施
首先,政府应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回收的问题,制定详细的垃圾处理政策,实行垃圾分类奖励制度。提供给居民足够的垃圾分类设施,增加垃圾回收站、垃圾运输车辆等。同时政府应转变思路,从只重视经济发展到重视居民的生活质量,更加人性化、效率化地为人民服务。
其次,教育宣传方面,相关部门如应积极配合。如在社区、学校、公交车站台等明显的公共场所设立广告牌;另外要将垃圾分类知识带进课堂;向本市各小初高校征集垃圾回收宣传标语、举行关于垃圾分类回收的征文比赛等;社区积极开展相关讲座及活动。同时利用大众媒体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再次,重视非政府(NGO)力量。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它们更具有专业性、组织性,能更加有效地引导人们采取更合理的措施。
最后,最重要的还是居民的力量。居民应主动去了解垃圾分类的好处及分类方式,培养个人素质,将垃圾分类回收形成一种行为习惯,并将这种优良的习惯一代一代地继承下去。
这是一场比较漫长的改革,但这场改革的胜利者无疑是整个地球。为了我们的环境与后代,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实在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通常情况下,城建档案馆的专域性收藏积累功能、常态化保管保护功能和全方位社会服务功能合称为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功能,它受社会制度和一定历史阶段的影响较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城建档案馆基本功能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区别。
(二)拓展功能
城建档案馆的拓展功能是指其基本功能的延伸和在一定社会环境下的外在实现形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随着社会制度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变化、发展和调整。现阶段城建档案馆作为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机构,不仅具备城建档案收集、管理、利用的基本功能,还具备了可以帮助资政襄政以及推进民主政治的行政管理功能;传承历史文化以及文化休闲的历史文化功能;繁荣科研和发展经济的学术研究功能;传播知识信息的信息传输功能这四项拓展功能。
二、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的障碍表现
(一)城建档案馆档案实体管理的障碍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牵涉单位多,有城管部门、水务部门、供电部门等部门以及规划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导致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相对薄弱;而一些重点工程、外资工程,由于它“地位特殊”,享受政府“特殊政策”,并受到各级领导的“格外重视”,同时受社会各界“特别关注”,致使建设审批程序被“简化”;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对施工过程中记录的各项内容不全、不准、缺项、签章手续不齐等问题常常发生,而使得最后接收档案的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质量参差不齐。
(二)城建档案馆制度管理的障碍
城建档案馆作为科学技术事业机构,其基础工作薄弱,业务水平不高。建设、施工单位对城建档案的意义和作用了解不够,导致建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归档不及时、不准确,且损坏、丢失、归档内容不全、整理不规范等现象普遍。过去,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这一项工作主要靠经济手段。取消城建档案保证金后,只能依靠行政手段来接收城建档案。但是,从各个城建档案馆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数量和质量看,它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由于缺乏行政执法权力,从而造成组织体制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虽然国家颁布了《档案法》、《城市规划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使城建档案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但是在现实中并不能满足城建档案工作需要,使得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仍然落后于其他立法工作。
(三)城建档案馆设施建设的障碍
当前部分城市的城建档案馆硬件设施建设水平落后,库房紧张、设备短缺以及人手不足是常态问题。同时城建档案馆的信息化建设缓慢,信息公开与档案保密之间存在矛盾。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是国家在城市建设以及规划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是国家的财富。而与之矛盾的是城建档案馆需要分批分期地向社会工作开放档案,这样才能使得城建档案的价值发挥出来。
三、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的基本措施
针对实现城建档案馆功能构成中客观存在的障碍表现,应当从观念、制度、设施以及人才等三个方面的建设入手。
(一)加强观念建设
需要城建档案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利用者的服务意识;增强民众的城建档案意识,通过各种声像展览、窗口展示等渠道,宣传和展示城市形象,开阔了民众的视野,扩大了城建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更起到了讴歌成就、鼓舞人心、聚集关注、推动城市及城建档案馆发展的作用;强化参与意识,使民众参与到城建档案工作中去,不仅提高了民众城建档案意识,也提高了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
1961年1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见》,1980年12月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及最近几年又连续了一系列的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文件,这些都是建立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了基本法规,不少实际工作还是很难具体落实的。各个城市依据各个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工作现状,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同时,对于社会中存在的违反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现象,要依照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化档案管理机构的权威性,让人们从观念上真正重视城建档案执法,加强执法过程中工作职责的履行力度,避免执法不力的现象发生。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在当今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规划作为一个城市发展的前提,必须不断发展,才能加快城市发展,更好更快适应新环境下的挑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全面协调正常地运行,关系着城市建设能否有序推进,关系着城市各项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因此,我们应该提高现代城市规划的管理,让我们的城市能够发展的更好。
1 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意义
城市规划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和综合性工作。城市规划管理通过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合理配置空间资源,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从而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城市环境。城市规划管理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主要包括规划制定、修改、许可、实施、监管、验收、投诉处理等一系列过程,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加强管理。一个完美的规划蓝图的实现,必须要求每一环节都是尽善尽美的。
城市规划管理通过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选择合理建设地址,提供规划设计的条件,审核建筑的设计方案等途径来规范城市建设行为。在建筑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往往是受开发商的影响,为满足开发单位的经济利益追求,轻视公共利益,甚至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等。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来限制不良的开发建设行为以及设计活动等,切实发挥城市的公共政策性。
2 城市规划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分析
2.1 城市规划设计存在的缺陷
城市是由人类的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等各类活动组成,规划的目标任务就是要想实现这些方面的和谐共存与和谐发展,因此是一件很难的事,这对规划设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事实上,由于很多城市规划师虽然具备丰富的规划专业知识,但是往往拘泥于总体规划的限制,缺少预见性。不少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时缺少对城市发展速度、发展重点、发展方向及发展时间与规模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论证,所提出的城市定位与现实脱节,经常发生变更。导致城市规划方案在设计上就存在着许多缺陷。
2.2 过度开发和重复建设的问题
近几年,房地产业过热,开发无序,在某些城市,存量房产越来越多,可能给城市带来严重的后果。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现象比较严重,“拉链式”马路现象还较为常见,房屋不到50年就拆除的现象也较为普遍,这不仅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给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影响,对环境也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缺少前瞻性和系统性。城市道路、电网、给水排水网、电讯网等的建设各自为政,缺乏总体的预测、总体规划、总体协调,多种管道的铺设带来重复开挖路面的现象较为严重。
2.3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
城市规划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规划部门和城管部门以及国土执法部门的合作方面还不够到位,出现管理的漏洞和盲区,或者职责不清,甚至出现互相扯皮,导致规划管理体制不顺,干扰了正常的规划管理体制,使城市建设丧失了原有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监督不力,使得规划实施走样,规划效果大打折扣。
2.4 规划缺乏公众参与
长期以来,规划工作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脱节的现象,尤其面对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规划管理上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市民常常抱怨对城市规划的不清楚或认为规划内容的不切实际、好看不好用,而规划人员则认为社会公众们只顾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实际上,无论是建设单位,设计师还是规划管理部门都是缺乏规划方案的公示公开,缺少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应进一步推广阳光规划。
3 新形势下解决城市规划管理问题的方法
解决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1 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要以《城乡规划法》为核心,做到基本法与单项法相配套,国家法与地方法相配套、行政管理法规文件与技术管理法规文件相配套。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城市规划的合理制定和科学实施,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协调职能。日常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事,逐渐实现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形成一套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管理体系,逐渐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3.2 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就目前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看,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还比较艰巨、紧迫。相对于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现状,城市规划专业人才缺乏,有着专业背景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还很缺乏,尤其在县级和乡镇级更是人才匮乏,跟不上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支撑城市建设规划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提高管理人员理论与实践水平。要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定期举办“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交流”、“城市建筑规划设计”、“村镇规划”等专业培训班,不断改善在岗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同时鼓励更多的员工通过第二学历培养、高等院校进修,设计院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3 坚持科学有序发展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从本城市的实际出发,探索适合本城市发展的管理模式。现有的规划管理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浪费行为,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建设中,应该树立良好的节约意识,形成合理的空间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同时,还要量力而行,减少浪费,节约成本,全面实现城市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3.4 加强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其本质是要通过公众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全过程的主动参与,更好地保证规划行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使规划能切实体现广大公众的利益要求,并确保规划工作的成功实施。城市的规划管理涉及多重主体,除政府外,还有开发商,投资者,公民等有密切关系的群体。城市规划要符合大众的利益,做到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放到首位。城市规划要着重对资源合理分配,特别是稀缺资源。居民是城市的主体,他们最有发言权,对于城市的文化很多东西还是很有见解的。因此,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利用公众的参与权、监督权,积极吸纳公众的合理的建议,使规划更有代表性,更符合实际,更合理和可实施。
4 结语
在城市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为了让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实施,工作人员就必须不断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明确规划的目标任务与要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具有前瞻的指导作用。在具体的规划管理中,要不断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充分调动能够使用的资源,并且广征建议,使我们的城市规划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从而建设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市。
参考文献:
[1]梁兆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J].东方企业文化,2012(16)
[2]梁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思考[J].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
【关键词】城管;暴力;柔性
【Abstract】The city tube law-enforcing departments are shouldering the city management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but in the city tube law enforcement the violence law enforcement, the violence anti-method event sometimes occur. The city tube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want to explore the flexible positively law enforcement way, the academic society and use the rigid method and the flexible method union, to avoid the city tube and the relative person’s positive intense conflict, thus promotes the city harmonious development and the science development.
【Key words】Urban Management;Violence;Flexible
城市和谐发展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部门肩负着城市管理的重要职责,面临着严峻挑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建设发展、城管执法与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显现,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城管柔性执法就是一个解决这种困境的有价值的探索。
1 柔性执法的内涵
《说文解字》注:“凡木曲者可直,直者可曲,曰柔。” 柔,木曲直也。现代汉语字典中柔字有①软、②使变软、③柔和的意思,柔性执法的柔主要取柔和的意思。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 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是强制。但是,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证明,行政权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它会因为一方的对抗或者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其功效。现代行政法理论与行政法实践的发展, 要求行政机关尽可能少地运用强制手段来推行行政执法, 而需要更多地采用权力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来使相对一方主动参与, 实现行政目的, 或者自愿服从行政机关的意志。[1]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柔性行政。所谓柔性行政执法, 是指行政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主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
2 针对城管执法的现状提出柔性执法的必要性
2.1 城管执法对象具有复杂和广泛的特征:
城管涉及的领域广泛,主要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城市河湖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城市停车管理、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对象涉及乱丢垃圾的居民、施工工人、街头的小商贩、无照经营的车、无照的导游等。对象的层次一般处于社会下层,经济收入比较低,文明素养偏低。传统单一的强制手段进行管理不能适应城管管理对象的复杂广泛性的特征,要求执法方式多样化、人性化,柔性执法的方式。
2.2 城管存在暴力执法的现状
(1)对执法对象暴力侵害:
暴有着几种意思:强大而突然来的,又猛又急的;过分急躁的;凶恶残酷的;横蹋,损害;鼓起来,突出;徒手搏击。当城管的执法与暴力相连时,那么与相对人的激烈冲突就难免会发生。现实中城管执法中会出现轻则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重则对执法对象拳脚相加,没收执法对象所有的合法生产资料,更有甚者将执法对象暴力致死。执法对象的人权和财产权经常遭受城管的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成为城管违法行政的显著特征。
(2)执法手段的非人性化:
从人性学的角度,人的自然属性的三个定律:①人的生理层面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总是要求拥有快乐而不是痛苦。②人的心理层面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总是要求得到尊重而不是贬抑。③人的心灵层面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总是希望有长久的目标而不是虚度一生。人的社会属性的三个定律:①对行为后果的考虑。②对自己长远目标的考虑。③对人生价值的考虑。城管在执法时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剥夺执法对象生产资料的方式,采用强制手段迫使其停止经营,以达到执法目的。某些地方的城管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单纯收缴罚款,执法对象在被罚款后依旧可以从事其违规的商业活动。城管执法手段单一、粗暴,不考虑执法对象的生活境况、合法权利,市民的购买需求、生活需求和执法的成效,完全违背了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城管执法手段的非人性化是城管违法行政的又一显著特征。[2]
2.3 柔性执法可改善城管执法的方式: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转向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主的现代行政,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发展成为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动力。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9 条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这是行政方法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是风险小、成本低、操作简便、效果明显的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可靠路径。
柔性执法主要是指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柔性的方式执法,具有参与性、互动性、协商性和可选择性,追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改善官民关系,实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总体平衡,是适应这种民主化发展趋势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城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积极探索新型适用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城管执法方式,除继续依法采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的强制性管理方式以外,还应积极探索、灵活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的柔性管理方式,学会将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结合并用。这符合当代行政管理民主化、人性化、法治化的世界潮流,有利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 城管柔性执法中应树立的理念
3.1 以人为本理念。以人为本,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古已有之。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地之间,莫贵于人”,强调要利民、裕民、养民、惠民。近代西方人本主义反对迷信、崇尚科学,反对专制、崇尚自由,反对神性、张扬人性。在科学阐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同时,也指明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规律,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人民群众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创造了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在当代中国,我们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坚持以人为本,就要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
城管柔性执法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意味着城管执法要以人为中心, 关注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忽视人的需要。把人当成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等等规范价值得以产生的价值源泉,不能只照搬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能片面强调“依法执法”和法律上赋予的职能,。我们知道城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城市的整洁和文明,但严格执法不意味着只有冷漠才能代表法律的公正。在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更多的应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法治社会更需要人性化的执法方式。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往往更多地注重结果, 而不太注意过程和细节; 往往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 而相对忽略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威严有余、人情味不足的执法手段,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 也与现代法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3]
3.2 和谐理念:西方的“和谐”理念有:①毕达哥拉斯认为,“整个天就是一个和谐”。②赫拉克利特认为,和谐产生于对立的东西。③文艺复兴后许多思想家都把“和谐”视为重要的哲学范畴。④马克思真正把握了“和谐”理念,提倡社会和谐。中国古代的“和谐”理念:①“和而不同”、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②政治和谐,一种社会政治安定状态。③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总之,和谐是指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变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处事的价值观、方法论。
和谐作为一种基本价值观或价值理念, 体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一种合理关系。城管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即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 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 合法与合理的和谐, 实体与程序的和谐, 管理与服务的和谐。[7]其中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尤为重要, 具体体现为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融洽、共赢的关系。而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等现象都是与和谐理念相悖的, 为此, 和谐执法要求执法者态度上要与民为善, 目的上要促进和谐, 而不是持敌视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 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其实, 只要执法机关树立和谐执法理念, 以一种恰当的方式进行执法, 完全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效果。和谐理念,从营造和谐社会,促进执法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的角度。柔性执法以此为理念可以避免执法主体与被管理主体之间的直接冲突,从而促进其关系的和谐。
4 城管可采用的柔性执法方式
城管采用的柔性执法方式主要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主要是从调动被管理者的能动性的角度,使被管理者能够积极配合城管执法。
4.1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以非公权力任意手段,主动采取的事实行为,取得相对人同意或协助,要求相对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作用。主要体现在:(1)劝告、说服。劝告即城管主动和善意地劝说行政相对人不要进行某种活动, 以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说服即通过语重心长、耐心细致地讲解道理, 使相对人心悦诚服地配合执法机关去实现行政目标。(2)指点、提醒。即城管针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和出错之处,以平等身份从旁提醒, 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 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如城管对于初次违法的相对人给予提醒,而不是立即给予处罚,这样有助于缓解执法中与相对人的冲突。(3)协商、沟通。即城管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商量讨论、交换意见, 以就某个事项取得一致意见,使行政相对人对执法机关某些活动的理解和主动配合, 促使某些较大、较复杂的问题获得较好解决。[4]
4.2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它引进了公民参与国家行政的新途径。城管可以与特定的商户签订行政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商户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而不仅仅是负担义务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特别是经济职能;行政合同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
4.3 行政奖励:指行政机关依法对模范守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的执法手段, 它以正面、积极的方式引导、鼓励相对人参与执法事务, 具有强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 有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守法的氛围具体的执法形式。城管在具体的执法中对表现良好的执法对象给予精神奖励,如颁发守法商户等证书,这样可以增加商户的信誉度,促进其积极守法、配合执法。
5 实现城管柔性执法的措施
5.1 主观上运用迂回思维法和系统思维法来实现。
世界万物是彼此联系的,运用迂回思维法从别的领域寻求启发、方法,可以突破本领域常有的“思维定势”,打破“专业障碍”,从而解决问题,或者对问题作出新颖的解释。它是沿着正向思维旁侧开拓出新思路的一种创造性思维。如果能用直线思维求解,那是再好不过的了,因为直接求解的思路最短。但是许多问题的求解靠直线思维是难以如愿的,这时采用迂回型思维去观察思考,或许能使问题迎刃而解。城管在进行管理中是对于目标的实现可采用多步到位法,改变传统的一步到位法,即发现问题就出发。如城管处罚按情节和步骤进行,而不是对违法行为立刻处罚,给相对人一个缓冲期;这样对于缓解城管与相对人之间的对抗冲突是有利的。因为城管的管理对象普遍处于社会下层,城管的管理往往触及他们的谋生手段,所以可以尽可能的给予相对人以充分的思想准备再进行处罚。当然这种缓冲并不是不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的相对人仍应制裁,这样才能达到管理的目的。
系统思维法从整体出发或从综合的观点出发,从而达到最优化大处着眼,为了实现目标,要注意从系统论的角度解决与目标问题相关的问题,从而更好地解决目标问题。对于城管进行城市管理,不能单单从表层来看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是好地解决方式。城管要了解表层之下有深层次的原因,把要解决问题的相关问题都要考虑,从而系统地解决问题。比如对小商贩的管理,单纯的驱赶只是暂时的,“打游击”“猫捉老鼠”的游戏是城管不愿意看到的,那么就要从根源上解决小商贩要生存,要有摆摊的空间的需求,积极地联系地方,为他们的生存考虑。市容是城市的面貌的体现,城管执法也是政府形象的体现,城管积极地为相对人服务也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5.2 客观上采取被动变主动的执法方式,惩罚变帮助的执法方式。
城管改变被动地发现违法才采取行动,要主动地去发现执法对象的问题主动解决;对于解决的方法改变传统的制裁、惩罚的手段,采取帮助执法对象解决其基本的生存问题入手,从而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对于有些乱倒垃圾的居民,要考虑它们是不是因为附近没有垃圾桶,所以倒垃圾不方便,那么就要安置垃圾桶来解决问题,而不仅仅用处罚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过年过节领导都要到一些贫困家庭走访,以增进与基层群众的情感交流。城管也应经常主动地去和管理对象进行情感交流,有了情感作基础,管理起来就会减少很多阻力。地方政府和一些群众自治组织中运用的调解的方法可以在城管中运用,调解是以讲解法律、说服教育、排解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调解是适应我国国情的方式,因为我国民众信奉“和为贵”,对于城管管理中发生的城管与相对人之间或城管在管理中发生的相对人之间的纠纷,用调解的方法去解决,往往会达到好的效果,因为这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一致意见,他们往往会自觉遵守,这样比外在强制力实现目标会产生更好的效果。外在强制力使用往往是治标,但不能治本,不能起到让相对人心服口服的效果。所以运用柔性的执法方式,注重情感交流,就可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5.3 借鉴企业的柔性管理理念和方式。
企业“柔性管理”以“人性化”为标志,它注重平等和尊重、创造和直觉、主动和企业精神、远见和价值控制,为用户提供质优、价格适中的产品和服务。它是通过讲求管理软化,以管理的柔性化更加激发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以适应知识经济“刚性竞争”的需要。企业的柔性管理以满足顾客的需求和偏好为经营导向,关键在于确定如何创造提升顾客价值的方案、如何解决顾客所关注的问题的方案。对于城管的管理,要充分了解被管理者的需求,比如小商贩是为了生存,还是有的居民临时用临街的住房经营;附近居民是更多地考虑买东西方便,还是更多考虑周围环境的整洁。在了解被管理者需求的基础上,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更好地解决问题。
直接定制是企业柔性管理的重要的营销模式。直接定制是根据个人的特定需求来进行市场营销组合,以满足每位顾客特定需求的一种营销方式,其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顾客的特殊要求来进行产品生产。城管管理的对象广泛,不同领域对象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不同领域的对象要注意结合他们各自的特点采取柔性的执法方式,这样比强制的执法方式更灵活,但对于有些被管理者虽多次劝说仍屡教不改的应该实施制裁。
6 结论
城管职能部门对城市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对于城管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用柔性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就需要围绕以人为本、和谐理念,探索城管柔性执法的具体方式的应用,从而促进城市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崔卓兰.论行政权、行政相对方权利及相互关系[J].中国法学, 1993年第3期:7~8
一、社区消防的特点和意义
(一)新形势下社区消防工作的特点
1、社区自主性。目前,社区建设是以居民委员会辖区为基本单元开展的,其基本特征是让社区居民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按照群众的意愿自主发展,按国家政策法规做好相关工作,为依法行政、落实管理目标创造有利条件,实现国家管理与基层社会的良性互动。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社区消防工作时,必须树立群众自治理念,依靠社区群众,尊重群众意愿,重视和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把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强化社区消防功能,作为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
2、政府指导性。作为政府机构的公安消防机构,随着社区消防工作的迅速发展,引起公安消防机构在社区消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相应地变化,公安消防机构不再扮演包办、管理的领导角色,而是处于指导、协助、服务社区消防建设的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社区消防建设中既要看到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是消防工作自治,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尊重和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避免短期行为,又要防止片面强调社区自治,单纯认为社区消防工作是社区的事情,社区居民愿意怎么搞就怎么搞,不积极履行推动和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的职能。
3、工作群众性。社区建设作为我国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其发展目标就是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单位的积极性,依靠自身力量,对社区公共事务实施自我管理。而这一目标也正是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内涵所在,即组织和动员社区单位、群众广泛参与,挖掘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力量,自己管理自己的消防事务,维护消防安全,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达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的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本质特征仍然是群防群治。
(二)推进社区消防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区消防安全体系是配合现代城市的发展和管理方式的变革的需要。城市化是一个国家进入工业化、现代化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标志,它反映出国民总人口中城市人口的变化规律。据国家城市建设统计公报,我国城市发展进程迅速,2001年底全国有城市688个,城市人口39590万人,城市面积832817.
6平方公里,城市化水平为32.9%(上述数字不包括建制镇和集镇)。根据中国科学院与民政部"中国城市预测与规划"课题研究组研究预测,201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为42%左右,今后10年我国每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0.8-1个百分点,每年新增城镇人口1000万以上,我国城市化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其中沿海多数地方的城市化水平高达50%-60%,而西部大多数省区城市化水平将保持在30%-40%之间。我国城市的建设和改革适应了社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城市住宅小区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社区的发展。由不同文化、不同职业、不同单位而组成的、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城市居民对社区服务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依托社区开展消防工作,积极适应中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特点,建立全新的、真正大众化的,富有时代特色的人性化的大消防的格局,是各级消防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2、立足社区开展消防工作,是适应当今世界消防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适应国际社会关系可持续发展的潮流,努力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为我们探索和拓展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新领域提供了契机。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的社区消防安全体系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也是其社区工作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也是我国社区消防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如在日本,社区建立了完善的防灾体系,不仅有完备的防灾、救灾基础设施和器材,而且社区消防文化氛围十分浓厚,他们在社区和市民中倡导"自己居住的地方应由自己来保护"的理念,以及社区消防宣传、防灾、救灾体验和演习、消防纪念和表彰大会、消防志愿者活动等,吸引了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防灾、救灾事业,营造了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这些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符合社会发展的主题,代表着当今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发展的潮流。因此,重视社区消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社区消防管理经验,是适应当今世界消防社会化发展趋势的需要,符合我国加入WTO后社区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潮流。
3、推进社区消防工作是优化居民生活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城市社区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社区作为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当前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居民对人身安全和家庭财产防火越来越重视,人们希望远离火灾,而消防安全又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需要帮助的问题,以社区为依托,以"火灾发生少"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建设,强化城市基层消防工作,明确社区消防管理和服务职能,帮助解决居民生活中遇到的消防问题,发展社区消防文化,建立安全稳定的社区消防安全新秩序,实行社区消防自治,做到消防安全人人参与,可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优化居民生活环境,为安全生存的空间提供有力保障,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健康的发展的目的。
二、社区消防管理的模式以及存在不足
(一)社区消防的管理模式
根据社区管理活动中主体角色不同,可以将社区消防管理分成企业主导型管理模式、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市场主导型管理模式、社会主导型管理模式四种类型。
1、企业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对社区内各种基础性设施享有所有权,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下,企业直接或间接行使社区消防管理职能的管理模式,企业主导型社区消防管理模式是典型的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在企业的基础上建立社区消防。然后,企业对社区消防进行管理。企业主导型管理模式是企业对社区消防实行直线管理,融社区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消防宣传教育服务于一体,由企业房产、保卫、宣传等有关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对社区内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配备、维修、管理、使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社区内的各项消防事务实施一条龙服务,政府、社会、市场在单位社区内消防管理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所有社区消防的各项活动基本上由企业包办。
2、政府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种社区消防管理模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在现阶段主要是以市辖区人民政府下派的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在居委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各种社区消防主体的共同参与配合下对社区的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配备、维修、管理、使用,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消防事务进行管理。上海市人大1997年1月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①建立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开展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②举办文化、教育、体育和娱乐活动,普及科学法律知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③开展绿化的保护和建设工作,维护社区整洁,优化生活环境;④健全治安防范网络,创建安定社会秩序;⑤其他社区建设工作。因社区消防是社区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从法律上确立了以街道办事处为核心的政府主导型社区消防管理模式的地位。
3、市场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又可称“物业管理模式”。它是在城市综合开发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经营性的社区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包括以下内容:⑴由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法规、合同对统一规划开发的新建设住宅小区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以经营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向居住人提供多方面的消防服务。⑵小区消防管理通常采用签订消防承包责任书和承诺的方式将具体任务落实到岗位管理人员身上。⑶对住宅小区中消防方面的社会管理、行政管理职能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等有关方面配合进行。
4、社会主导型消防管理模式。这一管理模式可称自治模式,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联合社区内其他各种主体(非政府组织、新经济组织、企业、个人)一起,共同参与社区消防事务的管理,实行真正的民主自治的消防管理模式。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内的基层民主形式.在社区中以居委会为核心,挖掘社区中各项潜在的消防资源,共同建设社区消防,为社区的消防建设服务。社区内的各项社区消防事务由社区居委会及其他成员按社区的各项规则办理,社区消防的管理经费由社区成员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国家对社区消防事务的管理,以社区内各种组织、团体等为载体,运用法律、经济的手段,从宏观上对社区消防的工作进行指导,引导社区消防建设和发展。
(二)社区消防存在的不足
纵观各类不同的社区管理模式,其共同存在的不足有:
1、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由于我国的学校教育课程里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几乎是空白和消防宣传教育的不到位,人们对消防的了解,只是通过日常生活中的接触和单位的安全培训。因此,社区居民的整体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自防自救的能力差,有的居民对消防一无所知,不会使用任何灭火器材,缺乏在火灾情况下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甚至不知道消防队是干什么的,火警电话是多少。社区居民对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也不接受、不支持,听之任之,阻碍了消防进社区持续发展。有的社区从领导到居民,他们对“消防进社区”活动的目的、意义不够明确,对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在社区消防建设中,这些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都不够高,认为那是消防部门的事,与己无关,你上头要啥就干啥,大家跟“风”行事。这种表面上“热闹”的现象,事实上只能是“昙花一现”。到头来,各相关部门投入大量精力、人力乃至财力得到的结果,必然是“雷声大”而“雨点小”,社区消防工作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实际效果。另外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资金落实困难也是制约社区消防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各街道办事处,在消防宣传教育资金上可谓捉襟见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往往只能是走过场,搞形式,社区居民受到的教育不多,效果不大。
2、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一是现有的《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等,都只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了笼统的规定,而对社区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等均未明确,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社区消防管理工作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的难度。正缘于此,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市、区两级都基本得到了积极有效的贯彻落实,而在街道和社区一级,由于缺乏专门的消防机构具体操作,组织上没有了保证。大部分社区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是通过签订“乡规”、“民约”等形式,与辖区单位及居民群众等建立协调关系,共同做好消防工作。采用这样的体制和方法管理消防,用一时可能有效,但长此以往,没有了规矩势必难成“方圆”,使社区消防建设要么停滞不前,要么流于形式成“花瓶”,起不到“保一方平安”的实际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虽然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地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如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等等,但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地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致使该规定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操作性不强。例如物业管理单位如果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受到怎样的处罚,由谁来处罚以及如果居民区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由谁来管理等等问题均不明确。二是《消防法》对于建立社会消防管理体系缺乏宏观整体制约和保障,不利于社会消防管理机制的长效建立。《消防法》虽然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负责,也规定了教育、劳动、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在消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但是缺少有效的整体制约和保障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实际操作中也是按照本部门相关基本法律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同时,《消防法》设定的法律义务,不能有效地与其他法律进行配合,其他的法律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规定,这样不利于纠正人们惯常认为的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的传统思维模式,消防部门既要向政府争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部队装备建设投入,又要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审批前置等诸多问题,更要承担着对社会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工作被动。
3、社区消防工作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社区体制改革后,社区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步转化为社会服务职能,由于受传统习惯影响,不少社区没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的内容,仍然依靠上级会议、通知等行政命令开展工作,注重工作的突击性,忽视工作的连续性,工作方法和手段单一,缺乏长效管理措施。譬如消防宣传工作,有的社区仅在“安全月”、“119消防宣传日”期间开展几次活动,没有将消防宣传纳入社区教育等日常性基础工作。二是工作运行机制整体还不协调,横向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往往注重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忽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消防规划的完善等工作,对全局性工作的把握和参与程度不够,导致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具体工作增多,未能形成良性工作运行机制。派出所、社区、物业公司、业主之间也有类似问题,由于缺乏沟通协调,时常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使消防工作难以落实到位。部分社区居委会没有将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延伸到居民小组、楼道、经营单位,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责任职责不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居民家庭,使得社区自身在管理过程中缺乏规范性、自主性,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还不够明确,直接影响到消防工作的有效落实,而社区消防管理人员工作制度往往沿袭了以前的保安人员工作体制,不要说怎么去定期维护、检测、操作消防设施,有些管理人员竟连灭火器的使用和判断是否过期都不知道,加之没有明确的奖励机制,难以将消防安全管理经常化,制度化。此外,公安派出所在对社区业主实施消防监督的过程中,由于社区民警承担着专项治理、治安防范等大量工作,在社区工作的时间一般很难达到规定要求,同时由于重罚轻奖的考核机制,使社区民警对消防执法的积极性不高,与严格执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4、社区消防基础建设薄弱。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许多场所的消防设计未引起设计人员的重视,设计人员只是一味地根据甲方要求的建筑布局、设想来设计,并未考虑消防安全。有些建筑施工中标单位因自己没有消防资质,便挂靠其它有资质的单位,而施工仍然是原班人马,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粗劣,给消防安全带来隐患。二是社区消防硬件设施不够完备。在城区内规划的新建社区的消防基础设施还比较完善,而且消防安全管理上也有一套固定的模式,但是经济落后的老城区社区消防建设“先天不足”,电器线路老化、消防水源缺乏、乱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群众消防意识淡薄等现象十分普遍,消防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大多数社区灭火器材等设施配置较少,少数社区即使配置了,也是量少质差,甚至失效过期;有些社区尽管安装了室内消火栓,但水带、水枪没有配备到位,参差不齐,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毫无作用。硬件设施的缺乏和保管不当,一旦发生火灾,就难以进行火灾初期的有效扑救。在如有的社区为便于管理,禁止机动车辆随意进入,便在社区入口安上铁栅栏、石礅等,只能让行人通过,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从而在万一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消防车也不能顺利进入社区内部,进行扑救。此外,社区内的一些菜市场、小地摊、书报亭、修车摊等也见缝插针,占用着消防通道。社区内的建筑一般都是一个单元一个疏散楼梯,对于每一户居民来讲特别是在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单元或住宅中,只有唯一的一个疏散楼梯,一个安全出口。而有的居民经常将家中的自行车、破旧家具、纸箱等堆放在楼梯间和通道上,甚至在通道上搭盖厨房、储藏室,严重占用了疏散楼梯。
如果底层住户发生火灾,楼上各层人员将难以从疏散楼梯顺利疏散。再者现在许多居民为了家中防盗,在门窗上均安装了比较坚固的防盗门和铁栏杆,这样既不利于安全疏散,也不利于消防人员进行火灾扑救。有的社区由于规模小、开发早,根本未设置一只室外消火栓。住宅楼特别是七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六层以下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根本没有任何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即使是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和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以及底部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了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由于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部门对此疏于管理,不按照维修、检测、保养,再加上居民的挪用,不法分子的盗窃等原因,使住宅楼内消防设施损坏丢失严重,绝大部分都不能正常使用。此外,由于居民的消防意识薄弱,几乎没有居民家庭中配有小型灭火器材。从而导致了整个社区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重不足,不能有效地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极易使小火酿成火灾。三是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经费不足导致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难以为继。由于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运作机制不规范、整体水平低等原因,物管费收缴率低,用于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上的更是屈指可数,部分物业管理公司面临生存危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更是举步维艰,造成消防设施失管失修问题严重。部分社区消火栓损坏、消防器材被盗现象时有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积极性不高,投入较少。部分经营较好的物业的消防设施维护费主要依靠政府拨一点、社区筹一点、共建单位出一点的办法加以解决,而部分长期亏损的物业公司消防设施维护费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补贴,房产开发公司出资的目的是从售房的实际需要出发的,社区内住房一旦售完,开发公司势必停止补贴,因此物业公司无法长期保证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的落实,这将直接影响到社区居民火灾扑救。
三、做好社区消防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一)以广泛深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居民和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
一是建立社区消防宣传网络社区消防宣传工作,应在已有社区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消防宣传网络。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宣传活动的开展。只有依托这种完善的社区消防管理网络,才能使社区消防宣传工作的全面开展得以实现。二是建立社区消防宣传阵地。每个社区要在人员集中或休闲场所建立消防宣传栏,有条件的可建立“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心”、消防画廊、消防公益广告栏,要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消防文体娱乐活动。各社区可借助社区内的人文景观、文化广场等场所,组织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要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与此同时,各社区可将对外开放的消防站作为重要的消防宣传教育阵地之一,组织群众定期到消防站参观、体验消防生活,接受消防教育。各社区领导机构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增强新闻单位对社区消防宣传的关注力度,在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消防宣传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增强消防意识,通过消防宣传阵地,在社区营造浓厚的消防宣传氛围。社区内应普遍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橱窗、消防画廊等,统一在每个居民楼道设置“119”消防警示牌。充分利用社区文化宣传机构、场所和有线广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社区应在图书室、老年活动室、社区报刊中增加消防方面的内容;在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室、消防画廊等;在每个居民楼道设置警示牌、居民防火公约;设置消防宣传教育室,提供各种消防法规、书籍和画册供群众阅读,定期播放消防安全VCD宣传片;利用社区培训家庭防火员,发行《社区消防安全简报》;社区志愿消防巡逻人员每天早晚鸣响防火警示笛,提醒居民关闭“三源”(电源、气源、火源),防止火灾。各社区在寒暑假期间应组织少年儿童进行防火教育,召集老弱病残人员向其讲授防火常识,举办广场文化活动、社区文艺汇演,结合季节火灾特点和重大节日,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贴近社区、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和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活动,将消防知识融入其中,做到寓教于乐。公安消防机构也要加大社区消防宣传力度。消防站应对社会开放,定期接纳社区群众进行参观,开展火场逃生训练,使其增强对消防知识的了解。公安消防部门还可以开通消防热线,随时接待群众的消防投拆和消防咨询,通过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使消防宣传活动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三是提高物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对社区内物业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专门的集中培训,使之更多地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扑救与组织施救技能,提高对社区内公共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养技能,能够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制定相应的技术认证考试来规范和保证社区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上海市就充分发挥上海消防学校的固有资源,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化学危险品“三员”、公众聚集场所经营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的专业培训,两年内共计培训各类人员8万多人,大大提高了消防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另外,建议社区内的单位和家庭参加火灾保险,以提高其抗御灾害的能力。
(二)加快保障社区消防安全及消防事业发展的法规建设。
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居民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管理职责,填补了长期居民社区消防工作无人管理的空白,但还没有统一的社区建设国家消防安全标准,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效果仍然参差不齐,使城市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很难进入标准化,法制化轨道。因此,针对社区消防法治不健全,应尽快制定出高质量、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的、与《消防法》衔接配套的社区消防法规体系,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可根据《消防法》出台相应的规定,逐步使社区消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对相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和居民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职责要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明确民政、城建、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社区消防建设的内容和要求,负有建设、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明确公安派出所实行责任区民警包片负责制,督促辖区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职责、开展防火检查,切实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作用;明确消防处(科)要加强社区消防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社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社区内的单位实行抽查,消除火灾隐患;明确规定辖区消防中队要做好消防站开放工作,对辖区内单位、居民住宅区底数清、情况明,制定灭火预案并实施演练;明确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将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工作;与驻区单位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等;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制定防火公约,定期对社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楼院及消防通道开展防火检查,对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特别是当因其不履行其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要有较详细地规定。并根据社区的规模、性质,特别是针对新建社区和老城区的特点,分层次对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车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定相应的规定,《规定》要把握好尺度,不宜过细,既要有普遍性,又要灵活性。对新建社区消防软硬件建设要坚持高标准,有条件的社区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把实现规范化管理作为这类社区消防安全的主要目标;对老城区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重点从软件上下功夫,突出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严格细化各项规章制度;对车库等配套设施不健全的老城区和建设相对较晚的社区,在政府未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的情况下,可会同城管、“创建办”等部门,利用小区空地,采取划线管理的临时措施,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如上海就根据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召开的济南会议精神,在立足本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社区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以建立社区消防工作三级网络、推进“八个一”工程和强化消防工作责任制为重点,确定了五年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目标,并在03年内及时总结和推广了黄浦、长宁等区试点工作经验,实现全市100%的社区消防工作达标.
在单独制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困难的情况下,也可将消防安全纳入社区其他管理规定中。社区自身也要建立、健全具体的社区消防工作制度、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消防宣传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等。建立社区消防档案,对社区单位、住宅小区、重点辖区分别登记、造册建档,实现社区消防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另外,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还可以编写《社区消防工作指南》、《社区消防工作手册》等,用于指导社区的消防实践工作。
(三)要从源头上建章立制,进一步细化规范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消防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主要是加强社区消防的制度建设,明确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办公室、警务室等机构及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和落实社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例会、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管理、火灾扑救等制度,规范社区消防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召集不少于一次的年度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社区每年与驻区单位、物业公司和居民住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推动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居委会为依托,社区单位、行业部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作机制。主要是建立如下机制:
1、互动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社区之间要形成一种双向互动的工作关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履行其管理职能时,与被管理者一般都是单向互动,即定期向被管理者下发文件、传达指示,公布信息,这种单向的互动能使被管理者及时了解政府的政策倾向和政策动态。但社区消防建设是一个开放的、动态的过程,如果只有单向的信息传递,而没有良好的信息反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就可能会出现偏差,同时单向的信息流通也不利于社区消防建设的协调发展。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制定定期走访制度,或者定期、不定期地与社区进行交流、沟通,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共同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2、服务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服务促进管理,增强社区消防建设的活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为社区消防建设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包括政策服务、协调服务、引导服务、宣传服务。一是政策服务,即制定出台规章制度,为社区消防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支持社区依靠自身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火灾事故防范功能,解决社区消防安全问题,为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二是协调服务,即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其完善组织建设,实现责、权一致,积极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建设中遇到的现实困难,使其充分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帮助社区健全各类消防组织,主要应建好“四张网”:一要建好组织管理网。通过颁发消防责任任命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构建社区、居民小组、楼道三级管理网络,负责社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同时,明确物业管理部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和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二要建好自救网。把社区义务消防组织建设作为扑救社区初起火灾的一支重要力量加以发展,组织妇女、物业管理人员、社区服务管理人员、经营业主等常备力量,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提高社区扑救火灾的能力。三要建好防护网。在发挥社区保安作用的基础上,把党员干部、离退休人员、共青团员等骨干力量组织起来,建立消防志愿巡逻队、义务值勤队,增加消防巡查密度,进一步严密火灾防护网络。四要建好监控网。通过采取加大返还罚款额比例的措施,调动派出所、社区民警做好社区消防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依法强化对社区业主的消防监控。同时,在社区保洁员、收费员等服务人员中建立松散型的流动消防监控网,使其成为安全防范的“耳目”,派出所定期组织活动,了解掌握社区治安、消防动态,形成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立体组织网络,夯实社区消防工作基础;三是引导服务,即引导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整合驻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参与和推动社区消防建设;四是宣传服务,即社区消防建设要通过社区居民自治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必须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消防建设。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着重宣传社区消防建设在新形势下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还可以举办“社区消防建设义务服务日”等活动,为社区提供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扩大影响,进一步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3、监督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督职责,是社区消防建设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监督可分为法律监督和过程监督。一是法律监督,即社区消防建设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要监督社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是过程监督,即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参与社区消防建设的重大活动,定期到社区进行走访调查,听取社区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了解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督促落实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工作任务。
4、激励机制。社区消防建设具有自主性、社会性和群众性,为发挥社区的主观能动性,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区三方面都要运用激励手段来推动和鼓励社区消防工作。可采取目标激励、精神与物质激励和情感激励三种方法。一是目标激励,即制定一个明确的目标,是各地积极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各项活动的内在动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帮助社区不断确立新的目标,不断推动社区消防建设的进程;二是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即要及时总结社区消防建设所取得的成效,定期总结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有条件的可适当采用物质激励。社区也可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参加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奖励;三是情感激励,即社区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实行以联络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人员的情感为基础的管理方式,主动与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关心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打造社区消防建设的良好发展局面。上海市公安局就充分利用激励机制,制订出台了《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的范围和权限,并对1000余名专(兼)管消防民警进行了业务技能培训,同时,结合公安警务机制改革,把社区火灾控制指标列入了社区等民警的目标量化考核范围,有效地发挥了基层一线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观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