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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古希腊法律思想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旦将理性的辉光投向幽暗而曲折的历史深处,我们不得不承认,古希腊人开创的文明样态在人类文明史上的确处于卓尔不群且影响久远的重要地位【1】。在西方国家中,从希腊入手考察法律思想的演化过程,主要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现象有着非凡的洞察力和研究科学的谨慎态度。对于东方大国的中国来讲,中国是有着历史悠久的历史、文化源流不断地国家,而中国的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古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 “正义”为核心,他认为,所谓的正义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 [2]。换言之,正义就是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的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他的正义论是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认为社会各阶层的人只有分工协作各守本分并恪守职责,才能使国家变为正义的国家。【3】柏拉图将人类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天职而不得干涉其他任何人的事务。
柏拉图在其一生中所述的观点在晚年时发生的转变,他在《理想国》所述理想国是一个行政国家,他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的,而不是凭法治来管理的。在此他所阐述的是一种无法律国家,是一种人治。
柏拉图在晚年的著作中《法律篇》中改变他在前面所阐述的人治,改变了他轻视法治的观点,却大力地提倡实行法治。他论述道“我们应该服从那引起具有永久性质的东西,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只有那些最能遵守国家法律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最高的官职......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就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4]
可以看出晚年的柏拉图对法治的重视,他的这个观点对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法律思想的核心,继承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观点,注重法治,把法治当成基本的治国方略。他阐述道“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惯例的正义规则起初可以用这种或那种方法加以确认,这都是无关紧要的,尽管在它一经确定之后,就不再是无关紧要了。” [5]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法治优于人治,人治是靠所谓的贤人来治理,但真正的贤人太少,人治往往是世袭的,如果继承者是庸才,那将给国家带来重大的危害。最好的政体是合乎中庸之道的政体,是由中产阶级主治的政体,它最有利于睁着的安定。[6]亚里士多德所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法律“鼓励德行而禁止恶性。” [7]在他的观点中法治应优于人治同时他又推行德治。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极力地推行“德治”,儒家以宣扬“性本善”的观点,因而“德治”是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之上的。“德治”是要求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必须自身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德来治理天下。在古代的西周时期,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来治理国家,使西周时期的国力昌盛,减少了百姓的剥削与压迫,对百姓进行道德教育,进一步是百姓过上富裕的生活,不再因战争而流离失所,妻离子散,有国不敢回,有家不敢归的漂流生活。正所谓“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心有道:所欲与之聚,所恶勿施尔也”,“道之以政,齐之一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四、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异同
1、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先秦儒家皆提出了治国方略,其根据皆以人性论为出发的论点。柏拉图、儒家思想以“人性善”的角度论述,而亚里士多德则以“人性恶”的观点提出治国方略。
2、三者都重视教育,教育可以使其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提高。儒家以道德教育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柏拉图则比较注重道德教育,亚里士多德则从道德与法律两个方面的教育论述。
3、亚里士多德和儒家都比较提倡“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强调国家必须把中产阶级作为统治的基础,才能保证国家的稳定。对于柏拉图却未提及到这一论述。
五、当今中西方的法律思想
国家不断地发展,社会不断地进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也随之出现并且进一步发展。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文化背景,乡土风情,从而引起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自由、民主、福利、人权、代表着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元素,由于全球化发展,法律全球化的出现,各个国家的法律借鉴,使原本西方法律思想的专属名词,也已成为了多个国家所共同的术语。西方的国家有多种治国方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美国,而中国是单一制的复合型国家,以宪法为母法从而制定各部门的法进而来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
六、中国法律的未来展望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世界各国人民追求的共同价值,法治国家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向往的国度。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目标,中国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其任务是艰巨的。实行依法治国,民主与法制要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不断地进步,经济迅速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是实现法治的有利的条件,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所有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将不再是一个梦想!
【参考文献】
[1]黄基泉.西方思想史略[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154.
[3]崔永东.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M].北大出版社,2004:137.
[4]李龙.西方法学著作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23.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桔生淮南则为桔, 生于淮北则为枳, 果徒相似, 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 水地异也。”(《晏子春秋·杂下之十》) 春秋时期齐国人晏婴的这句话,深刻地揭示出地理因素作为一种客观因素对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兴衰成长的深厚影响,尤其是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往往很难克服地理环境所带来的困境。因此,地理环境对制度和文化的影响更为深厚。
一、地理环境简介
中国古代各族人民劳动、生息、繁育于亚洲东部这片广袤土地,我们可以称之为“东亚大陆”。从地势上看,“东亚大陆”大致呈现出一个自西向东并稍加倾斜的大三角形。它以帕米尔高原为顶点,以向东北和东南延伸的两组山脉带为两边。向东北伸展的一组包括天山——阿尔泰山——萨彦岭——外兴安岭山脉,绵延起伏直至鄂霍次克海;向东南伸展的一组包括喀喇昆仑山——喜马拉雅山——横断山脉,并一直延伸到南海岸。在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下游被称之为“中原”,这一地带拥有较为平阔的平原和湿地,四季分明,适于农业的发展,形成了早期稳定的农业文明。
众所周知,欧洲文明滥觞于古希腊。从地理范围上看,古希腊主要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以及小亚西亚西部海岸。希腊半岛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多山,从古希腊的地形图上可以看出这一地域没有大河或平原。其二,三面临海且海岸线漫长曲折。古希腊多山的地理特征展现在岗峦起伏,群山连绵不断,因此,可用于进行农耕的土地甚少。据统计,古希腊只有约1/5的土地可用于耕种作物,在这些土地中,很多地区是石块沙砾,土壤贫瘠,这对农业发展十分不利。因此,靠农业耕作根本不能满足希腊地区的粮食需求。寻求粮食以解决温饱成为古希腊人生存的关键。但是,古希腊属于地中海式气候,它的山区和丘陵地带却很适合栽培葡萄、橄榄等经济作物,这就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二、地理环境对两国产生的影响
(一)产业选择及其影响。
中国的气候主要是温带大陆性气候和温带海洋性气候,雨量较充沛,适合农作物的生长。古老的中国人正是在这种特殊气候环境下开始了弄作物得种植,人们依赖土地而生存,有序的农业生产成为了人们生活决定因素,土地是不动产,因此人们必须定居下来根据四季的变化来完成农耕,这种形成了中国人喜好定时的心态,并最终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农耕社会。人们依赖土地,一方面,追求“安居乐业”的保稳心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的形成,另一方面,农业是所谓的“靠天吃饭”,因此在对抗自然灾害等方面也需要几代人生活在一起共同劳作、共同生活。家族人口的增加使家族势力增大,同时家族成员也需要利用家族来确保生存,个人无法离开家族,家族成为个人的庇护场所。这样,家族便成为中国古代农业社会的基本单位,而个人的个体意识却被大大削弱。
因此,可总结为:地理环境——农业的选择——追求稳定——更易形成家族——个人本位意识缺失。
通过以上对古希腊的基本地里环境的介绍可知,古希腊的地势无法将农业生产作为主要的产业,这就需要需求更多的机会去解决生存问题。古希腊三面分别濒临地中海、爱奥尼亚海和爱琴海,海岸线长达一万多公里,悠长曲折,形成了许多优良海港。且地中海渔业资源较丰富,拥有诸多的海上便利条件,促使古希腊人以海为突破,成为了自己的海洋民族特色。地中海的航路、航海业的发达。促使了古希腊与地中海地区的各国商业繁荣,因此地中海周围的文化十分发达。航海业的发展促进了各个地区的贸易往来,并形成了最初的商业。对食物的需求和生存的压力,迫使古希腊人必须离开家人去尝试冒险和竞争,逐渐淡化他们的家庭观念,而相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平等主义等价值观念则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些观念又反过来促进和发展了商品经济和政治制度。
因此,可总结为:地理环境——商业的选择——无法稳定——无法形成大家族——形成个人本位意识。
(二)对“人性”的思考及依此选择的治国之道。
中国古代的人口大部分生活在中部的平原和东部的沿海地区,处于平原地区,而且古代中国地大、人口密度低,因此人们没有很强的弱肉强食意识,在大海的西面有大片的土地可供生存,人们在潜意识里会有一种天赐的“退路”, 此外,古代人是集体生活,一个人的出生是对家族力量的壮大。因此,人们会养成一种博大、包容和礼让的心态。因此,中国古代大体上持有一种“人性本善”的观念。正如《诗经》所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而包括古希腊在内的西方国家一直以来都坚称“人性本恶”,无论是神话还是学者专著,大部分都认为人在本性上是罪恶的。我们将视野转向对地理环境的分析,却可以得出如上的结论。古希腊的人们则生活在由群山阻断的小片区域,在海洋的对面,没有足够的陆地提供生存的“退路”,国土面积小,使资源紧张,一个人的出生对其他人来说是生存机会的减少,因此,每个人从出生就是带着罪恶的。“西方历史恰恰是把这种邪恶的精神原则作为其基础所产生的必然现象……”
这种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的差异,导致中国古代与古希腊分别选择了不同的治国之道。
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虽然是多事之秋、战乱之国,但社会却进入第一次人口大迁徙,文化大繁荣现象阶段,政治和文化领域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关于治国之道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正所谓:“志士奔走,献富国强兵之策;百家争鸣,觅救世安民之方。克己复礼,明德慎行,儒家为止奔走呼号;立制操刑,物度轨则,法家为之身体力行;道法自然,无为而治,老聃之真谛;节用非攻,兼爱尚同,墨翟之要旨。”
秦王朝重法,导致暴行残忍,终不过二世而亡。自此,我国古代法律及其思想内容深受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现出儒家思想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主旨就是“崇礼尚仁”。儒家的“礼”是基于人类的情感而人为创制的规范体系。简单地说“礼”就是规则。而儒家之所以提倡“礼”、“仁义”正是基于人性本善。这使中国的法律停留在伦理学的范畴中,最终没能翻越藩篱进入科学理性的国度。
而古希腊的法律是构建在一种“人性本恶”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主要起到的是一种防范性的作用。
虽然柏拉图最初的理论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但是古希腊的现实却使他提出的由“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终究成了理想,柏拉图后期认为只有法治才可行,并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强调要重视立法工作,强调守法和法律的权威。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性的恶导致一个国家必然不能由人来进行统治,因为人无法拒绝权力的诱惑,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所有的人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善。法治优于人治。因此可以总结为:
中国古代:地理环境——包容——人性本善——儒法结合——人治——伦理学
古希腊:地理环境——竞争——人性本恶——宗法分离——法治——科学、理性
(三)对契约的重视程度及其后果。
古代中国以农为主。因此,固定的农业生产、稳定的小民生活社会基本可以自给自足,商业发展缓慢且不发达,这就对法律要求相对简单,表现在民商法律严重缺乏,财产保护、债权契约等法律极不完善。法律体系单调,许多部门法缺乏,诉讼、行政法、民法等几乎是空白。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历代的成文法典只是刑法典,各种法律关系一概以“刑罚”来规范处理。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在夏商周为刑,在春秋战国为法,秦汉以后为律;三者的核心语义是刑罚的刑” 。因此,“重农抑商”、“重刑轻民”以及儒家提倡的“重义轻利”的思想深深的影响了中国契约的发展,进而也没能产生出契约所需要的个人本位及自由平等思想。
在地理环境的影响下,农业没有出路,于是古希腊人选择了商业。古希腊重视契约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经济实力雄厚的商人阶层,并且不断发展壮大。古希腊的法律是在商人阶层与贵族阶层不断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商人阶层迫切需要明确的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保护私有财产,促进了成文法产生。商品交换的需要使这一阶层更重视交易自由、契约平等,促进了私法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财产、担保、诉讼等领域,在当时已比较完善发达,已经从其他部门法中独立出来形成了单独的民事法律条文。第二,古希腊人坚信人性本恶,因此在从事交易中,他们不相信道德和伦理的约束,只有选择法律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因此,可以总结为:
中国古代:地理环境——适合农业——重视伦理——礼
古希腊: 地理环境——适合商业——重视契约——法律
三、结论
导致古代中国和古希腊之间存在如此巨大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理因素只是作为一种客观因素予以考虑。历史是人类不断探索与创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饱含了精神向度和价值取向。人类群体所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这一过程。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表征,它的出现和发展除了受人文思想的熏陶外,更离不开本国土壤的滋养。因此,在研究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思想差异时,切不可忽视会环境因素的考虑。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一、中国、古希腊、罗马法律起源
(一)中国法律起源
根据古文献记载,关于中国法律起源有很多种观点。笔者认为,最具说服力的为“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与古代的氏族战争。“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一观点能在很多古代文献找到依据。如,《国语・晋语六》记范文子语曰:“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内和而外威。……夫战,刑之过也。……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之不服者。”又《国语・鲁语上》记臧文仲之言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 这就是中国古代“刑”的起源,也是法的起源。先民最初的法观念亦是如此。法即刑法,这种法是早期氏族间征诛、杀戮的产物,并且自始至终保持着暴力的特征。
(二)古希腊法律起源
古希腊是由许多城邦国家组成的,如雅典、斯巴达等,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其中以雅典最为典型,所以我们以雅典为例,看看古希腊法律的起源。
古希腊的雅典是氏族部落社会,由四个氏族部落构成。公元前8世纪,提修斯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以雅典为中心的管理机关,并将雅典的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三个等级。此后,经过德拉古、梭伦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四次立法改革,雅典民主法制的发展沿着不断削弱、剥夺氏族贵族的权力,不断提高、强化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的地位与作用的途径进行,到伯里克利时代,雅典的民主法治发展到了顶峰。从这可以看出,古希腊并没有像中国一样如此之多的氏族间的战争,而只是通过不断的立法改革,调整氏族间的利益分配。
(三)古罗马法律起源
“王政时代”调整人们行为规则的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习惯。之后,在罗马居民中出现了“平民”这个特殊阶层,其是由拉丁姆境内的被征服者和因工商业发展而迁移来的居民组成。他们没有同罗马人一样的权利,这使得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时间的斗争,直至公元前6世纪,终迫使贵族让步,从而出现了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改革,罗马法也随之产生。但平民的权利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经过又一系列的斗争,出现了《十二铜表法》。在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之间,由于罗马对外征服和掠夺以及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转变为奴隶和奴隶主、被征服地区人民与罗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外事裁判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创造了万民法。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古罗马法也不同于中国“刑起于兵”的特点。它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经济及政治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注重私法规定和私法学说。
二、中国、古希腊、罗马法律起源不同的原因
(一)地理环境的不同
中国文化起源于黄河流域,以黄河的各条支流而发展。唐、虞文化产生于黄河大曲的东岸及北岸、汾水两岸及其流入黄河的地带;夏文化发生于黄河大曲的南岸、伊水洛水两岸;周文化发生于黄河大曲的两岸、渭水两岸。使得中国农业有赖以发展的条件。另外,中国东临太平洋,西有帕米尔高原,南有喜马拉雅山,北有大漠,使得中国形成了一个独立封闭的系统,也使得中国文化发展较少受到外来文化的干扰,但也是此原因,部落之间只有在封闭的地方争取资源,故而不断发生为了利益而发生的兼并战争。这种战争促使国家和法律有了“刑起于兵”的特点。
而古希腊位于巴尔干半岛的南部,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屿、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岸的广大地区。希腊文明最早发祥于爱琴海区域的克里特岛。之后,文化中心移向南希腊,古希腊进入“迈锡尼文明”时期。古希腊城邦国境内有平原区宜于农业,有山区宜于畜牧,有海滨区宜于农业、渔业及小规模工商业。所以,古希腊文明与中国的农业文明,其是工商业文明。加之其可与外界进行贸易,所以不会因资源的不足而导致氏族战争。
古罗马位于地中海西部的意大利半岛上,北临阿尔卑斯山,东、西、南三面临海。那里气候适宜,无酷暑与严寒、平原地带适于农业,山坡山谷间富有草原和树木,宜于畜牧,而且古罗马航海技术发达,这使得其能对外进行贸易,形成多元的经济,而不必为稀缺的资源进行氏族间的战争。
(二)思想观念的不同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其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中图分类号] R-052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7(c)-0164-02
Medical ethics thought of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DUAN Jinning CAO Xisheng ZHU Huifang YANG Yao
Beijing Tongren Hospital, Beijing 10000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of medical ethics in the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in Ancient Greek, Ancient Rome, Ancient India and Arad. The authors discuss that ethics thought of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came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experience, and gradually form the theory system with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natural philosophy, it is a practicing medicine virtue with consideration for the purpose.
[Key words]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Ethics; Thought
医学是与人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相呼应的,从原始社会发展到现代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医学伴随着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进步而发展,并和人类哲学思想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世界医学发展史上,从远古的小亚西亚文化到公元16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前,均属于经验医学阶段。早在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颁布了一部法律,史称《汉漠拉比法典》,其中记载了许多医生的活动情况和在各种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公元前7世纪,出现了以楔形文字刻在陶瓷片上的各种各样的记述,其中同样包括许多与医学有关的事情。
医德的产生和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并且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之上的,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1]。经验医学阶段的医德特点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并逐渐形成理论体系,带有明显的自然哲学的特色,是一种以尽义务为宗旨的行医美德。
1 古希腊的医德
古希腊作为西方医学的发源地,希波克拉底被尊为“西医之父”。公元前7~前6世纪,希腊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希腊人汲取埃及、巴比伦的文化长处,创新发展,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方面都取得了较高的成就。希腊医学是后来罗马以及全欧洲医学的基础。至今欧洲人所用的医学符号:手杖和蛇,即源出希腊医神阿斯克勒庇俄斯。古希腊医学在公元前6~4世纪形成。随着医学的产生,医德也伴随着出现。古希腊医德最早是由古希腊名医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前377年)提出来的,他既是西方医学的创始人,也是西方传统医德的奠基人。
古代希腊并不只是今天希腊半岛这块地方,它包括了希腊半岛本土和希腊人在它的东方和西方建立的希腊殖民城邦。从公元前500年左右开始,希腊许多城邦人才辈出,学派蜂起,进而推动文学、艺术、哲学、史学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古希腊人中出现的一大批哲学家和科学家,他们是以后许多学科的鼻祖。如最早期的哲学家泰勒斯、阿那克西曼德、阿那克西米尼、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芝诺、阿那克萨哥拉、德谟克利特、普罗泰哥拉、苏哥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天文学家默冬、欧多克斯、阿克斯塔克、希帕克斯、托勒密,数学家欧几里德、阿波罗尼、希罗,物理学家阿基米德,医学家希波克拉底、盖伦,地理学家希西塔斯、埃拉托色尼、生物学家特奥佛拉斯特。在文学、历史和艺术方面,希腊人同样毫不逊色,诗人荷马、预言家伊索、悲剧大师埃斯库罗斯、喜剧大师阿里斯托芬、历史学家希罗多德、修昔底德、色诺芬等等。
在古代世界所有民族中,少有像希腊人那样对近代世界发生如此巨大的影响。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评述的:“这个小小的希腊民族在哲学方面正如在许多其他方面的多方面的才能和活动,保证了它在人类历史上的卓越地位。”[1]
当我们看到古希腊群星荟萃,人才辈出,不禁会产生疑问古希腊何以出现这么多天才人物?我们在古希腊人的书中来找一下答案。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开篇就讲到,哲学和科学的诞生需要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惊异”,第二个条件是“闲暇”,第三个条件是“自由”。 [2]“惊异”,就是人们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所表现出来的困惑和惊奇,也就是一种好奇心和求知欲。“闲暇”,也就是有时间,知识阶层不用为了生活而忙碌奔波。“自由”,就是说知识是一门自由的学问,它要求自由地思考、自由的发表意见,不受他种目的和利益的支配。亚里士多德指出了哲学和科学诞生的条件,也揭示了古希腊何以成为科学和哲学的发源地及古希腊人才辈出的道理。古希腊人正是具有这三个方面的条件,所以才能够在各个方面人才辈出。
古希腊人对智慧无比地崇尚,有着强烈的求知欲。柏拉图在《泰阿泰德篇》中记述了西方历史上第一个自然哲学家泰勒斯的一段故事:泰勒斯夜里专注于观察天空,不小心掉进了井里,这场景被一位女奴看见了,她笑泰勒斯光热衷于天上发生的事,却连脚底下的事情都没有看见。从这个故事可见泰勒斯观察天空时的专注。有关数学家欧几里德的一个小故事说明欧几里德很强调学习研究的非功利性。有一个青年向欧几里德学习几何学,刚学了一个命题,就问欧几里德学了几何学有什么用处,欧几里德很不满地对仆人说:“给这个学生三个钱币,让他走。他居然想从几何学中捞到实利。”[3]
古希腊民主制的城邦为希腊人提供了自由。在古希腊大大小小的城邦数百个。各邦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外邦人可以自由出入各邦。其中雅典是民主制城邦的代表。在城邦内部,公民是能够真正享受到充分民主的。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能参与政事,发表政见或直接担当起国家重任。这在人类文明的历史上也是不多见的,尽管其中带有相当程度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成份并且排斥奴隶阶级的参与,但它毕竟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尝试行使民利的第一次伟大的实践。民主制的城邦无疑更有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所以雅典在文化领域取得的成就也最为突出。古希腊最为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哲学家、科学家、戏剧家都是雅典人。
古希腊奴隶制为希腊人提供了闲暇。大量的奴隶从事体力劳动使得自由民从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这一方面保证了古希腊哲学家和科学家们有大量的时间来思考,另一方面,由于奴隶从事体力劳动使古希腊人轻视体力劳动。这也就造成古希腊人发达的思维技巧,但是在实验科学方面严重不足。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现代化建设需要大批各方面的人才,怎样创造人才辈出的条件和环境,古希腊人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第一,从长期来看,要力争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长期稳定。据研究表明,中国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次科学技术大发展大繁荣的先兆期,但随后都由于战乱和社会动荡而趋于消亡和失败。因此,必须确保国家长治久安;要大力发展经济,筑牢滋养人才辈出的物质基础。
第二,在社会制度和社会管理层面,要鼓励和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思想的解放,是历史前进的先导。周秦时代是我国历史上文化最繁荣的时期。诸子百家的思想碰撞,成就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黄金时期。而在汉帝国的鼎盛时期,采取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对后世汉民族思想的禁锢产生了深远影响。当前,在中国学术界,要防止学术的官僚化,在法律的框架内,欢迎各种不同的声音。
第三,在科学研究的制度设计和管理设计过程中,尽一切可能,摒除功利主义色彩的影响。目前,在我国科技界,最广受诟病的话题是对科研人员的绩效管理。由于科学界公信力的丧失或缺乏,使得各级科研管理机构对指标性的学术评价高度依赖,由此形成了论文写作发表中的不良学术风气。因此,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和决策机构,应深刻认识科学研究的规律,改进评估方法、减少评估频度并进而优化科研资源的分配。
参考文献:
[1]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2]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abstarct] family is a lives organization which is made up of marrige、blood or adoption and a cell of human society.marrige systems in different times reflect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s and is the reduction of the social lives.women as the important part of family,the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and reflect the social position at a degree.the article tends to compare with the marrige system marrige manners.marrige selection rights and divorce rights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women position’s difference of the old greece and the foregon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the old greece;the foregone qing dynasty ; women’position ;manners
婚姻是人类的自然行为,也是社会行为,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认为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是得到习俗和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像结合的关系。【1】可见,婚姻必须遵循~定的制度和仪式,方才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承认。在这一点上,古希腊和先秦都是如此。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指出适应原始公社前期即野蛮时代的是普那路亚婚,适应原始公社后期即未开化时代的是对偶婚,适应文明时代即阶级社会的是以破坏夫妇和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2】在先秦和古希腊时期,名义上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实质上却是一夫多妻。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只是针对女子而言的,“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3】说明这些婚制是建立在男女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产物,男子已经居于主要地位,始终具有多妻的特权,而女子则失去了和男子平等的权力。
一、夫妻关系的异同
(一)先秦———夫多妻制
先秦时期在本质上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商代武丁传有六十四妻,周文王传百子。到周代,对奴隶主妻子的名分、数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礼记·昏仪》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娶十二女、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记载:“诸侯一娶九女,天子娶十二女。”《白虎通》中:“天子、诸侯娶九女,卿大夫娶三女,士娶二女。”可事实上遵守规定妻妾数的贵族并不多,如齐王田常为了夺取姜氏天下,娶了一百多个健壮的女子充当后宫,生了七十多个儿子。在民间,富有者也不是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孟子》所记“齐人有一妻一妾”。除了这种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外,在春秋时期,贵族中还有一种明确的滕妾制度。《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滕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两国往滕之,以侄、娣从。侄者兄之子也;娣者何?(女)弟也。诸侯一聘九女。”《左传》记载成公八年到十年,鲁国嫁伯姬于宋,就有“卫人来滕”,“晋人来滕”,“齐人来滕”三起。另外,在春秋前期还实行过抢婚和蒸报制,“燕”是贵族间男女直系亲属间发生的超越辈份的婚姻结合;“报”指娶自己叔伯、叔父的妻为妻。到战国时期需报婚制遭到非议,逐渐摈弃。
(二)古希腊——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
古希腊,男子不仅可以娶一个合法的妻子,而且还可以纳妾,光顾妓院,与女奴私通。正如德谟斯提尼笔下的阿波罗多洛斯声称:“我们有为我们提供快乐,有妾满足我们的日常需要,而我们的妻子则能够为我们生育合法的子嗣,并且为我们忠实地料理家务。”【4】这实际上也达到了“多妻”的目的。但相对起来,先秦男子的“多妻”途径不仅得到社会认可,并且形成一定的制度,较古希腊更典型,更能名正言顺的享受“多妻”。而古希腊男子宿和与女奴私通,属于非正式的“多妻”,在合法妻子面前还要有所掩饰,表面上要显出某些尊重。
二、婚姻礼仪的异同
父系氏族代替母系氏族后,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两性的结合进入建立个体家庭的重要阶段,先秦和古希腊社会都流行一套较为完整的婚姻礼仪,将婚礼看成是向社会宣布婚姻关系的手段,实甚于法律的认可。同时,妇女在遵循这些婚姻礼仪的过程中。在男权的统治下丧失了对婚姻的自主权,在婚姻的选择上都取决于父母的意愿,自我意识较弱,甚至被完全剥夺。
(一)古希腊——一种契约婚姻
在古希腊,订婚仪式是指待嫁新娘的监护人和未来新郎之间订立的契约,假若新郎较小,则由双方的监护人决定。雅典法律明确规定:“被其父亲或同父的兄弟或祖父通过婚约出嫁的女子将成为合法的妻子,她的孩子将是合法的。【5】如果妇女在结婚时自己做主,等于自贬为妾,如果没有新娘的男性亲属将新娘交给新郎,它只是男女的结合不是结婚,因而不能得到城邦的认可,其子女不能拥有公民权。从先秦的聘娶制和古希腊的契约可见,女子在婚姻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等待男方来提议婚事,本身没有主动权,以男性为本位的婚姻观念占了主导地位,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
(二)先秦——买办婚姻
先秦在周以前曾有掠夺婚,买卖婚的事实,但到了周代就基本实行聘娶婚了,即在订婚之前,先要取得父母的应允并请来媒人,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6】“娶妻如之何?必告之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7】《白虎通义·嫁娶篇》:“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可远耻防佚也。”到战国时期,婚姻更重视“媒妁之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缝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礼记·内侧》:“聘为妻,奔则为妾。”可见,在先秦,婚姻礼制已经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制度,甚至以是否有聘礼作为区分妻和妾的标准,而妻和妾的身份则意味着名分、地位等一切的不同。
三、婚姻选择权的区别
(一)古希腊——男人们选择婚姻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古希腊和先秦妇女在婚姻选择权上有一定的区别。在古希腊,妇女决定自己婚姻和选择丈夫的权力相对先秦妇女要小些。古希腊妇女的婚姻是由男人们依据经济和政治考虑而做出的,雅典妇女不得不同意与男性亲属为其挑选的男人结婚。她的监护人与未来新郎订立婚约时,至于做新娘的女子在订婚时是否在场,是否同意,甚至是否知道要结婚,在法律上是无关紧要的。【8】妇女本身的意愿和情感是完全被忽略的,甚至在婚姻确定时,他们还彼此不相识“作为未来的新娘,一般来说,只是通过步行中仓促地看他一眼,或在节日里了解指定给她的丈夫。”【9】男女之间不可能做到经常见面或者相互了解,柏拉图的思想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他提倡签立婚约的男女双方要有更自由的接触,以尽可能避免相互之间的欺骗行为,如果在实际上男女双方能经常见面而且能深入了解对方,那么这一要求就是多余的。【10】因而,古希腊妇女对自己的婚姻几乎丧失了权利,完全昕从于监护人的控制,毫无自由可言。
(二)先秦——自由恋爱到家长制婚姻
先秦时期的妇女,尤其是西周妇女较之古希腊妇女有着更大的自主权。虽然先秦妇女要受到父母和媒人的制约,但由于当时社会礼教初成,婚姻制度相对松弛以及妇女还未完全禁锢于礼教之下,因而男女还未像后世想苏的那样完全隔离,尚有一些接触的机会和恋爱自由的风气。《周礼·地官·媒氏》说:“以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父家者而会之。”这就是所谓的非正规的自主择偶,后人称之为“野合”。《史记·孔子世家》载,孙子之父叔梁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而孔子并未因这种明显的“非礼”家世而受到当时社会的歧视。相反这种野合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决不像后世那样是不光彩的事情。尽管宗法制度下的婚姻极力强调家长的权力,认为子女的婚姻要完全听从于家长的决定,但我们仍可以在《诗经》中看到一些男女自由相恋的例子,女子的意愿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得到表达的。《诗·酃风·桑中》:“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洪之上矣。”《诗·郑风·子衿》:“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这些美丽的诗句都描写了男女相恋的情形,还有描写反抗父母的安排,耍自由地追求所爱的女子,《诗·郝风·嫒竦》:“女子有行,远兄弟父母,乃如之人也,怀昏姻也,大无信,不知命也!”这都出自国风,皆采自民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见,当时女子尚有一些婚姻自由,但我们也不能将其看成是毫无约柬的。《诗·卫风·氓》中男予“匪来贸丝,来即我谋。”而女子却推脱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战国策·燕策》:“处女无媒,老且不嫁。”我们不难从中看出,一方面女子虽有一定的恋爱自由,但总的来说,在婚姻的自主上,道德舆论更多的是从女性角度出发来做人身钳制,当时的妇女也逐渐将这种约束内化为对自身的要求,从而更陷入了被压迫和不平等的深渊。
四、离婚权的异同
妇女不平等待遇也同样反映在离婚上,离婚是男子的特权,“一夫一妻制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是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11】
(一)古希腊——男人掌握离婚权
在古希腊,离婚权基本操纵在男子手中,但古希腊妇女也有一定的离婚主动权,可在气象和条件上远远不能和男子相比,但相对先秦来说,拥有的权利要大些。雅典人离婚比较常见,它可由双方协议离婚,也可因为配偶任何一一方的行为而离婚。但对于妇女来说,离婚总归是不荣誉的事,而男子在离婚上享有更多的特权。根据雅典法律,男子可以随时把妻子逐出家门,不必申明理由,手续及其简单,即所谓离婚自由。而妻子要求离婚时就不同了,她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交给执政官一份书面声明,详细陈述离婚的理由,如果丈夫反对离婚,执政官可能不接受离婚声明。麦克道尔认为这种手续是给丈夫一个干涉的机会。【12】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在伯罗奔尼撤战争期间,希巴格里特想与当时任雅典统帅的丈夫亚西比德离婚,她离开丈夫的家,搬到其兄弟卡里阿斯那里去住。接着,她向执政官登记离婚,结果在法庭上被亚西比德抓住,并被强行带回家中。【13】而在先秦时期,妇女的离婚权有一个从强到弱,最后完全丧失殆尽的过程。
(二)先秦——由出夫权到出妻权
西周的妇女还有出夫权,《说苑·尊贤》:“太公望,故老妇之出也,逐夫出夫者,以赘嫁。”《史记·管晏列传》齐相晏婴车夫之妇,因其夫自傲,不思进取而主动提出离婚。但到春秋战国时期,妇女这种出夫权几乎被剥夺了,妇女一旦结婚就很少有主动提出离婚的,纵使夫妻不和,也只能忍气吞声。《诗.王风.中谷有獾》说:“慨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又说:“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后又说:“啜其泣矣,何嗟及矣。”妇女的悲苦就可见一斑了。而丈夫却可以任意“出妻”,为了使丈夫出妻合法化,周代出现了“七出”,给予丈夫“出妻”的自由,许多妇女因为色衰爱弛而被抛弃,事实上,妇女被出的理由往往不仅仅局限于“七出”之条例,有的甚至是毫无理由的。不论去与不去都是站在男子的立场上对女子单方面的限制和要求,反殃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卑幼”地位以及夫妻之间的双重标准。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先秦时期,妇女都是处于被压制的地位。处在同一时代,不同的的区域,但是妇女都遭受几近相同的命运。由于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古希腊和先秦妇女在婚姻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相异的现象。她们都没权决定自己的婚姻,要听从于家长的安排,在家庭生活中要受到各种各样的禁锢,被要求要顺从,听从于丈夫的支配,仅局限于家庭范围中,完全丧失独立的人格和自由。但相对起来,在婚姻选择的自由度以及社会对妇女贞节要求上来看,先秦妇女比古希腊妇女所受到的制约要少些。而在离婚权和对家庭事务的管理和支配权上,古希腊妇女比先秦妇女拥有更大的权力。但总的来说,在那一时期,由于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社会生产的发展,妇女的地位被逐渐降低,逐渐受到男性社会的各种约束和禁锢,沦为男性的附庸。
参考文献:
[1] 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m].李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8页
[4] 德谟斯提尼.lix,122,见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90页
[5] 德谟斯提尼.lix,122.见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74页
[6] 道尔.古典时期雅典的法律.见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74页
[7] 王广兴、张彦修.浅析古希腊与西周春秋婚姻制度异同[j].史学月刊.1989年.第4期.第91页
[8] 利奇德.古希腊风化史[m].杜之、常呜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1页
法律的制定、运作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大约公元前21 世纪,中国开始进入阶级社会。由于法律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因而我国的法律始于夏朝。而西方的文明史始于公元前1500 年。为何在存续着十分发达的财产、契约制度的中国没有衍生出“自由”、“平等”等私权利观念呢?我们可以从中西方不同的法哲学史及法制史的比较中探询到其中的原因。
1.“自由”、“平等”观念在西方社会产生的文化背景
1.1“自由”、“平等”的思想起源―回归自然
西方哲学起源于古希腊,其对西方法律影响最深的是自然法思想。古希腊时,哲学家已经开始谈论“正义”、“自由”、“平等”等理念。柏拉图在对“寡头政治” 转变为“民主政治”的分析中指出“自由”是“民主国家的最大优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法律思想是以其正义思想为基础的。他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此二人是自然法思想的创始人,自然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权利,自然法永恒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平等。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在古希腊,与它的地理环境有一定的联系。古希腊多山,不适宜耕作,但其濒临地中海,海岸线曲折,海湾密布,十分利于航海,因而在航海经商、殖民活动这些动荡、冒险的活动中,原有的传统、血缘关系都无济于事,古希腊人很早就摆脱了宗法、血缘的控制,这些活动也促进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血缘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渗透,“自由”、“平等”等契约制度所含有的理念也随之突显出来,与此相适应政治上也形成了城邦式的民主制度。
1.2“自由”、“平等”的产生―从哲学到法律
西方法哲学的源头一般追溯到古希腊,而西方法学的源头一般要从罗马法说起。古罗马在古代便是意大利半岛的交通枢纽,自古就有“条条大路通罗马”的说法,因此周边的民族文化对古罗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古希腊的宗教和早期的城邦制度影响了古罗马文化的形成。公元前500 年左右,罗马人赶走伊特剌斯坎人的国王后,建立的城邦制度有点模仿希腊的城邦制度。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突破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狭隘的城邦气息,充满了理性主义的普遍精神,在罗马哲学领域,尤其是法学领域扎根后,即成为罗马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因此,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深深影响了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自然法对人自由、平等、权利的重视,促进了罗马司法的发展。第二,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由”、“平等”原则演化到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中。
2.中、西方法制的差异对比与中国古代“自由”、“平等”观念缺失的原因
2.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 拥有四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和法律文化史。其渊源的久远,特色的鲜明,都显示着中华法系紧随时代步伐的演变轨迹。第一、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到社会领域并指导立法。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特权统治和世袭。以三纲五常作为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以便使民众“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王权至上。第二、中国古代著名的儒家学者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以“天人感应”理论为依据,明确提出了“君权神受”的思想。认为君主是天在人间的全权代表,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人民对君主有绝对忠诚的义务。第三、等级特权观念浓厚,界限森严。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合群体,分等级名分,才能制止争夺,明分使群。在整个礼治当中,要分清楚等级。礼治中处处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第四、重刑轻民。作为规定人们自由、平等等权利、调整民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历来不被封建法律所重视。民事立法内容中只规定了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没有关于“人”或“人格权”的概念出现。
2.2“自由”、“平等”等理念在中国缺失的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中西方宗法、等级制度的严格程度不同,司法救济习惯不同,中西方对个人主体地位认识的不同,所以说存在缺失。第一、社会历史条件。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用儒家思想对人们进行严厉的思想控制,体现个人权利、个人意志的法律条款在古代中国法中难以寻到踪影,更不用说追求“自由”、“平等”等理念。第二、中西方宗法、等级制度的严格程度不同。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排除干净等级制度和等级法观念的。这一点,西方社会与中国并无两异。然而由于西方社会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其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没有中国古代宗法、等级制度那么森严。而中国古代君主奉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其核心就是等级观念。礼经过中国古代历代统治阶级的认可、提倡,逐步演变成为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因此,在宗法等级制度严明的古代中国,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是不可能的。第三、司法救济习惯不同。西方早期的雅典与罗马政体表现出较强的私权性,以及贵族与平民权利义务的统一观,故而争端多求助于民事诉讼。古代中国的国家政体则表现出公权性突出,国家政治性与意志力较强。第四、中西方对个人主体地位认识的不同。罗马法中主体法与权利法的性质显示人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成为自然的向导,才有了“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原则。古代中国虽不乏有关自然法的思想,而且中国古代也有思想家提出过平等的主张,由于受中国古代礼治观念以及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封建正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民众漠视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个人主体意识,也就谈不上追求“自由”、“平等”的理念了。
3.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知道,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等级制度的存续阻碍个人主体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没有个人主体意识的古代中国民众而言,不存在“自由”、“平等”等私权利观念,而对于漠视个人主体性的社会,其民法内容、精神上的欠缺是可想而知的。因为民法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受自然法的影响,各国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注重个人的权利,各国民法典中占统治地位的观念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和个人契约自由。因此,讨论法律上“自由”、“平等”的理念,应该从讨论社会意识形态中是否注重承认和追求“个人的主体意识”以及法律规范中是否确定并保护主体的权利开始。而大力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将有助于荡涤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宗法观念和特权思想,促进宪法和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科]
【参考文献】
[1]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何勤华.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0.
智者运动是古希腊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思想启蒙运动,智者运动的兴起受到当时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在西方哲学史上,对智者思想的评价众说纷纭,虽然智者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它对于古希腊哲学、思想、社会发展的启蒙意义却是客观存在的。
一、智者运动的兴起和智者思想
(一)智者运动的原因
公元前五世纪,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发展迅速,高超的论辩和演说能力成为在民主政治的竞争中成功的条件。为了适应人们对社会时尚的追求以及当时的社会风气,智者作为一种“职业教师”应运而生,他们以传授演说和辩论的技巧为主要教学内容,自称“智者”,智者原义是有智慧的人。智者运动的兴起可以看成是希腊社会从王权制度向城邦制度的转变的一个产物,也是希腊城邦历史发展的产物。
(二)智者的主要思想
智者思想代表了哲学研究重心的转移,他们开始认识到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而不是神,认识到了人自身的智慧和力量。智者的思想带有强烈的怀疑主义倾向,对神话世界观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怀疑主义成为了他们批判的工具,相对主义是怀疑的依据和结论。
随着城邦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复杂化,智者在社会政治生活的批判中渐渐形成了“自然说”和“约定说”的争论,传统的“自然说”认为人应该按照自己的本性决定自己的命运,不应受外在法律和习俗的约束。而智者提出了“约定说”,强调人和动物、社会和自然物的区分,主张用社会力量约束和改善人的本性。这两种观点都是在对传统的、风俗习惯和世袭观念的批判中形成的,是智者对于人们共同生活的性质的不同看法。
智者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他们无相互往来也无固定的活动场所和组织形式,智者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普罗泰戈拉和高尔吉亚。普罗泰戈拉提出了著名的“认识万物的尺度”的命题,表达了感觉主义的真理观,高扬了人的主体性地位。高尔吉亚否定了认识的绝对性,表达了他的相对主义观点,提出了“无物存在”;“即使有物存在,人也无法认识它”;“即便可以认识它,也无法把它告诉被人”这样三个命题。他们的思想集中体现了智者强烈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倾向。
二、智者运动的启蒙意义
(一)哲学研究领域的拓展
“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普罗泰戈拉的这一命题促成了早期自然哲学从对自然和宇宙的探索回归到对人自身的认识,智者从人的价值和意义出发认识世界,大大拓展了认识的方法和领域。
古希腊的社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生产和科技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自身的力量,智者出于对社会起源和社会现象的好奇,开始探索国家的产生、伦理的准则等问题,丰富了哲学研究的领域。智者也致力于有实际效用的逻辑、语法、修辞、论辩等学科的研究,对这些学科的建立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二)德性伦理思想的丰富
智者抨击传统道德,迫使道德反对主观主义和虚无主义,同时批判传统的,迫使思想家认为有必要提出更圆满更纯粹的神的观念。普罗泰戈拉借助神话故事表达了对德性的关注,高尔吉亚在《海伦赞》中也强调关注个体的道德感受,希腊社会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念开始向个人主体道德转化,这极大的丰富了古希腊的德性伦理思想。
(三)民主政治理念的启蒙
智者大多数参与政治生活,关注人的智慧和德性的完善,他们对政治哲学问题的思考为当时的社会确立了新的政治生活方式。古希腊神话中神把火、智慧平等的给予每个人,普罗泰戈拉借此表达了对德性和民主的关注,“人人都应该平等的享有智慧和进行公共生活的技艺,平等的追求智慧”。
智者认为人类法优于自然法,他们制定了各种体现平等的乌托邦式的国家方案,体现了对民主政治理念的思考,这些设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很难实现,但是为人类理想国家的模式提供了宝贵的素材。
(四)人文教育意识的影响
智者的思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真理的探索,但是智者所推崇的教育理想为古希腊的教育提供了一种人文教育的思路。智者教育思想不仅丰富了教育对象的范围,促进了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拓宽了教育的领域,也注重实践教育的意义,提供了人文教育的思路,把教化建立在理性和知识的基础上,重视教育在对人的德行改变中的作用。智者的出现,使古希腊的教育思想真正成型,也对此后西方教育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五)逻辑和理性思维的发展
智者对语言和“逻各斯”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认为“逻各斯”是一种公共的理性和公共的规则,是人与人可以交流的基础,“逻各斯”可以体现正义和真理,是一种健全的理性。在智者那里,“自身同一的思想把自己的否定的力量指向理论和实践的各种规定,指向自然意识和各项真理与其他各种自明的法则和原则”,智者们以提倡自由思想来宣传理性精神,批判宗教和习俗。
智者的逻辑通过一定的语言和修辞方式把问题和答案以论辩的方式展开,用一种很能说服人的方式把辩论的前后联系一起。在古希腊民主制度中,这种方式可以帮助那个时代的人们去捕捉和创造机遇,并且对传统的或者权威的强论证提出挑战,从而为人们的思考和行动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三、智者思想的现代启示
智者思想对于现代社会发展也有一定的启示,我们要以人文教育、实践教育丰富现代教育体系,注重学生批判精神和理性思维的培养;在政治生活方面,公民要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关注个人价值和政治平等,在伦理道德方面,要引导个人对主体道德的关注和培养。
智者思想中的怀疑主义、相对主义的倾向虽然对以往的哲学成果有一定的破坏作用,但是仅从智者思想具有的启蒙意义来看,它批判传统,注重理性精神,把将哲学研究从自然转向人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有所启示。
参考文献:
[1]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
[2]苗力田.西方哲学史新编[M].人民出版社.
古希腊时期与我国的春秋时期,是中西方文化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创造了璀璨的文明,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艺术财富。中国春秋时期出现过孔子、老子、孟子、墨子、庄子、非子等“诸子百家”,古希腊则有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德谟克利特、索福克利斯、毕达哥拉斯、阿里斯多芬等杰出哲学家、艺术家。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对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的塑造产生了深远影响,古希腊文明的繁荣为欧洲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春秋时期“诸子百家”思想对文化艺术的影响
我国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日益衰落而逐步瓦解,新兴地主阶级不断壮大,旧的生产关系和礼仪道德逐渐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先进的生产关系和新的礼仪道德。各种学说、各种思想“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对艺术创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儒、道两大家是春秋时期美学思想体系的代表,不论儒家或道家,都主张精神与肉体兼养,美与善合璧[1]。儒家以心性道德为重,但从不忽视外在形式之美。“美善相乐”、“文质彬彬”,儒家“以礼为本,以和为贵”。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论语•雍也》)。庄子强调人的所作所为,应当“依乎天理……因其自然”,“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庄子还认为:人为的礼法只能破坏自然的天性,束缚人的个性发展。在《天地》篇中曾说:“百年之木,破为牺尊,青黄而文之。”老子的“自然全美观”,将朴素美和自然美联系在一起,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必须合乎“道”,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以及“有无相生”的朴素辩证法。韩非子强调实用功能与“文质相一”,韩非子用《买椟还珠》的故事来说明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指出了楚人的错误在于“怀其文而忘其质,以文害用也”。墨子主张“先质而后文”,所谓“衣必常暖,然后求丽;居必长安,然后求乐”。战国时期哲学家邹衍在阴阳五行基础上建立了的“五德终始”说 ,他认为,从天地剖判以来的人类社会都是按照五德(即五行之德)转移的次序进行循环的。文化历史长卷足以证实诸多学说已经融入到艺术创作中去,成了艺术创造的思想源泉。
2古希腊时期哲学家、思想家们的思想及外来文化对艺术的影响
古希腊时期出现众多哲学家、思想家、神学家,他们的理论对艺术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毕达哥拉斯认为:数或数量关系是万物的本源或原则,事物所以千差万别,就在于它们各自不同的数量关系。万物都因模仿数而存在,数的原则统治着宇宙间的一切,并且万物之中都存在着某种可以被人凭借理智加以认识和把握的数量关系。毕达哥拉斯学派相信,任何有规律的运动都会产生和谐的声音,提出:在一切立体图形中最美的是球形,在一切平面图形中最美的是圆形。毕氏美学理论和艺术理论是一种数学、心理学和道德学的结合体,它从数的比例关系来研究事物和艺术的本质,对希腊美学及整个西方美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柏拉图在他的著作里第一次将美和艺术纳入了严谨的哲学体系,所谓恰当、效能以及美始终是善的理论,为设计审美提供了早期的理论依托。我国早期西方美学理论家朱光潜编撰的《柏拉图文艺对话集》中转引过柏拉图的观点:“我说的形式美,指的不是多数人所了解的关于动物或绘画的美的,而是直线和圆以及用尺、规和矩形成的平面形和立体形――这些形状的美不像别的事物是相对的而是按照它们的本质就永远是绝对美的;它们所持有的和瘙痒所产生的那种是毫不相同的。有些颜色也具有这种美和这种……有些声音柔和而清楚,产生一种完整的纯粹的音调,它们的美就不是相对的,不是从对其他事物的关系来的,而是绝对的,是从它们的本质来的。它们所产生的也是它们所特有的。”[2]苏格拉底在目的论和道德学的基础上思考美学和艺术问题,提出了“真善美”统一的观点,在西方美学史上第一次严肃提出了“美是什么”。“美”不再只有“美好”的意思,而且进入了普遍本质的层面,成了一切具体的美的事物的共同性质和根源。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体自身和是其所是完全统一”。所谓“是其所是”就是指某物之所以为某物的内在根据。因此,美不能脱离具体事物而存在;美在于事物形式的有机整一性;美是事物的,可以感知的感性性质。古希腊的艺术是借鉴和融合的发展体。古希腊在建筑上有着辉煌的成就,相对来说,其建筑风格虽然简约,其构成部分已经成为西方室内设计发展史上层出不穷的重要元素。古希腊在商业发达,科学技术进步的同时,不断吸收和借鉴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建构开发独特的民族性格。在古希腊艺术品中往往具有强烈的“东方韵味”,较典型的作品如“狮身人面兽”、“兽头鸟身”等,这些代表性的主题与当时的埃及装饰艺术主题有着密切的联系。
3以装饰纹样比较春秋时期和古希腊时期艺术创作
我国春秋时期的装饰纹样较多地使用上下左右连续的四方连续纹样,统一而不单调,繁复而不凌乱。线条多采用富有节奏动感的曲线、弧线等风格形式。向轻盈、清新、灵动的圆形结构转化,最具代表的“云气纹”、“蟠纹”还有绳索纹、贝纹等,古希腊时期的装饰纹样出现最多的回纹,平稳安静,相比之下显得规矩、不显张扬。在装饰纹样的植物花卉题材方面,春秋时期的植物花卉纹样是一种意象性的造型,表现的也是植物花卉的特征,但并非是现实存在某种植物花卉,古希腊时期的植物花卉装饰纹样主要是莲花、掌状叶、橄榄枝,古希腊独特的装饰元素是对外来元素的吸收借鉴和自身特点的结合。在装饰纹样的人物题材方面,春秋时期的人物造型更具有符号化、平面化的特征。人物神态的表现则是通过身体的变化来表达,画面构图具有强烈的平面性和秩序感,如《水陆攻战纹鉴》、《车马猎纹鉴》等,古希腊时期的人物造型注重“真实性”,人体比例匀称,结构准确,线条流畅,富有韵律。构图方面,重视人物之间以及人物与背景之间的真实关系[3]。代表作有“入浴的少女”、“醉酒的青年”等。
4形成春秋时期、古希腊时期艺术各自风格的原因
地域气候的差异,导致人们的生活方式,民族的心理性格,思想意识和实践都有所不同,最终形成文化的差异。孟德斯鸠指出,一个民族有一个一般的民族精神,这个民族精神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可以看出,所谓的一般精神就是这些具体的物质的和意识形态的总和。这个一般的民族精神又因每个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在每一个国家里,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种起了强烈的作用,则其他因素的作用便将在同一程度上被削弱。”[4]有专家研究认为,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建立在独有的文化性格基础上的。文化性格的形成与环境、地理、水文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华民族的心理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文化,艺术表现形式上,表现呈现出“柔美”、“婉约”等风格,而同时期的欧洲,由于地处中高纬度地区,人们主要以捕猎为生,并由此影响着民族的心理性格,在艺术表现形式上表现出“阳刚”、“直线”、“静止”的风格。文克尔曼将古希腊艺术总结为四种风格特征:远古风格属于直线的、僵直的;崇高风格是崇高的和多棱角的;典雅风格是优雅的和波浪形的;模仿性的风格是模仿的[5]。他说:“希腊人在艺术中所取得的优越性的原因和基础,应部分地归结为气候影响,部分地归结为国家的体制和管理以及由此产生的思维方式,而希腊人对艺术家的尊重以及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地传播和使用艺术品,也同样是重要的原因。”[5]
思维艺术与思维方式的差异,形成各自不同的艺术表现风格。中国的思维方式更加偏重于感性的思维,以道德作为衡量的标准,思维方式单一。西方的思维方式更注重于理性的逻辑思维,以科学为依据,注重个体,思维的模式是开放的、多元化的。审美理念和艺术思想的不同,导致艺术形态的不同。春秋时期出现的儒家和道家思想,对中国文化具有广泛影响,在审美上直接表现为实用和功利性,注重个体情感表达;受儒道思想的影响,艺术创造富含想象力,并趋向于艺术的本质,即将外在的“形”和内在的“神”进行有机结合。古希腊文化追求现实的“存在”,以艺术模仿为创作思想,用科学的方法追寻美的真谛,如毕达哥拉斯把美归结为数量的关系,认为长短、方圆、曲直等都可以数来量化。
通过春秋时期与古希腊时期艺术设计的比较,我们认识到不能只从某个角度去看待问题,仅从中国文化自己的角度去看待对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艺术创作就容易进入片面的误区,同时,对西方艺术的掌握应该兼容并蓄,不能简单、片面地“拿来”,不能纯粹地模仿,只有多视角、多视点,才能从整体上把握自身的中国特色的艺术创造。
参考文献:
[1] 叶朗.现代美学体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吴琼.西方美术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