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问题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8 17:12:5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金融监管的问题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金融监管的问题

篇(1)

(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篇(2)

(一)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直接调控逐步缩小,间接调控运用不断增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基本锁定为稳定物价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应该讲,稳定物价的最终货币政策目标是相当明确的,它根据上货币政策传导各环节中多主体的行为取值之和进行政策调整,这是一个变量的概念,是一个多重主体的、多变的集体选择后果。

但是,该货币政策目标经过金融体系的过滤后,则与现行监管规则之间产生极大冲突,这种冲突存在于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之中。

从1991年至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近8000亿元,但贷款却增加80000多亿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门以银行借款方式从国内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为1073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61%,以债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资金为3744亿元,占其总融资量的21%。这些数据说明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的融资仍以间接融资为主,故银行信贷传导仍是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

那么,为创造健康金融运行环境,服务于货币政策传导的金融监管也就集中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它建立在中央银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基础之上。考虑信贷政策作为货币政策客体——商业银行的经营准绳,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具有巨大影响力,故其具有相对长期稳定的内在特质要求。

于是,为平滑物价变动,中央银行需要连续调整货币政策时,却因信贷政策处于一种僵化的状态,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弹性较小,使得中央银行在此之间难以寻找实质性的平衡点。例如,近年来中央银行不断降息,并通过窗口指导,推动商业银行放贷,特别是对中小的贷款投放,但是实践证明,老化的贷款管理办法及严厉的贷款责任人制度,强硬地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放贷积极性,也制约着中央银行自身的货币政策意图实现,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监管规则无法为货币政策提供坚实的运行支撑。

(二)集权运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需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运行环境,通过金融市场作用于政策客体,对其资产的结构、财富的变动、信用供应的可能及预期产生一系列影响,以达到政策目标。

但是,中央银行的另一种职能——金融监管却因其自身的运行模式,加大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成本,改变了货币政策预期效果。尤其在我国,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共存于一体,即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使得金融监管同货币政策传导之间产生内生性冲突。

观察可知,我国的中央银行并不具备决策的独立性,它要服从于政府的各种利益调整要求。既然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不具有独立控制权,其结果就是,金融监管成为中央银行职能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极监管更成为监管主流,这是中央银行损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金融监管还会受到外部利益集团的干预,更使得为货币政策传导服务的预期监管目标发生扭曲。所以,在运行载体同质的基础上,集权式的货币政策管理与金融监管使中央银行产生两难抉择,即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需要开展积极监管,但却强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较机制的约束,而转向货币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极监管,最终降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以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货币政策管理体制建设乏力,中央银行内部的货币政策推行无法落实。

,我国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负有货币发行调度之责,却没有货币信贷管理之权,两者在一个省区分别由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区行管理,脱节难以避免,实际上这是货币政策职权在中央银行内部的分割与肢解。但是,中央银行对于内部货币政策执行渠道所存在的组织障碍,至今未予解决。探究其源,改革管理体制是中央银行集权运行双职能中收益解相对较低的行为取向,中央银行自身没有主动改革的动力。

第二,监管目标模糊化,降低监管效率。

因为货币政策传导集中于信贷市场,所以监管重点也就在于信贷政策的监管。对此,中央银行出台了许多管制政策,但却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例如,近期许多地区所出现的个人外汇质押贷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实际上就是为控制外汇持有量,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也为防止洗钱行为而制定的信贷政策。

但是孰不知,该政策严重制约了个体经济的融资渠道,严重阻碍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这明显与中央银行的窗口指导意见相左,可见该项管制政策的真实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许多商业银行在利益驱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监管政策更成为“空中楼阁”。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两大基本冲突,笔者认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体制性干扰,它栖居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两个货币政策传导领域。

第一,商业银行领域。

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态势不断显现,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结构目标,并逐步推进各自的改组上市工作。但是,其进程是缓慢的。主要问题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业银行无法内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银行行长是没有委托人的人,实质为“内部控制人”,以其为代表的银行管理层虽不拥有剩余收益索取权,但其拥有实质控制权,附加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近年来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为佐证。

因此,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缺陷必然制约货币政策的贯彻,引发为对付监管而产生的事前的选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所以,中央银行调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贷政策,以及为之配套的监管政策,在经过内部控制人“过滤”后,已发生严重变形。

第二,企业领域。

上文已述,我国企业主要依靠间接融资来进行扩大再生产。但是,目前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因为国有产权的缺位,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犹如“隔山打虎”,经过企业内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优解趋向于内部人,致使企业对利率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变动敏感度很低。同时,在企业对外融资方面,因为企业内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资门槛的提高,间接融资同时出现“惜贷”现象。

于是,企业对于货币政策的变动反应,远未达到中央银行预期目的。连续多年来的通货紧缩,使得企业对于经济发展前景更持悲观态度,从而在商业银行出现“惜贷”现象的同时,企业也出现“惜借”现象,扩大再生产的步伐放慢,货币政策的作用空间被无形压缩。

综上所述,中央银行调节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现行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手段,但是这些管理手段的实施对象却是“非市场化的受体”,其所有权、控制权的缺陷,导致其不存在理性选择的动机,无法呼应中央银行的各项政策,中央银行的决策基础也就存在决策空洞。于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亦就各行其道,无法有效统一。

(四)功能性监管是消解冲突的重要途径

上述冲突的解决途径有三,分别为体制突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建设、监管机制重建等。前两者已有较为成熟的意见,恕不赘言。在此,本文着重从监管机制重建方面来讨论,即通过改变消极监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以消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者之间的冲突,推进货币政策的实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国内金融市场特性,使中央银行配合货币政策的监管方式主要为信贷政策的监管,而这种监管方式是建立在银行单一功能的实施基础之上,它以机构组织为监管界限,淡化了商业银行对应于货币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应。那么,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则可从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出发,特别是阶段性目标,以货币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动监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监管最先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监管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名称,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标是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

相对于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功能性监管的建设及其对货币政策的配合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功能性监管可以实现金融监管规则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统一。

当中央银行将一系列的监管规则,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予以分类制定并开展监管时,可以将原有机构化、僵硬的监管条例转化为动态稳定的监管规则,从而实现监管工作目标的相对稳定性,并与货币政策相配合。

例如,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扩张的政策时,在货币政策传导工具的作用过程中,其所监管的对象则集中于各种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将监管政策以功能模块化的规则形式进行确认,观察金融机构的资金释放机制并实施正面引导的积极监管,实现货币政策调整所要求的监管广度与深度。

反之,当中央银行要实现货币紧缩的政策时,其所监管的对象则灵活调整至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压缩功能的制度安排。这样,监管规则依照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进行确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无论货币政策如何变化,监管政策都无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风险以外的存在意义。

第二,功能性监管可以消除中央银行职能的内生性冲突,降低冲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监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无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无论国内单独监管,还是跨国合作监管,都应按照金融机构的各项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资金集聚机制的提供、资源转移便利的提供、风险控制的提供等等,来重组监管机构,重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的组织与执行的独立性,这是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供给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实现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遵循货币政策的调整需求及各项金融资源的转换系数与货币政策敏感系数,来调节规则,实施监管,从而突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集权运行模式,使中央银行摆脱两难困境。

第三,功能性监管可以在体制改造的长期过程中,减少银行的“监管套利”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体系具有风险的快速传递特性,对其所开展的体制性改造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各商业银行极易暴发“监管套利”行为,降低监管效率,消除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监管模式,因其所具备的监管广度,以及监管对象的适时灵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业银行的“套利”动机。

同时,功能性监管也可解决金融创新给监管提出的新问题,也就是无论金融产品如何日新月异,其功能是基本稳定的,如网上支付与传统支票,都共同发挥资金支付功能;无论传统信贷,还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都发挥资金集聚与风险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监管对象,不但可以促进创新,提高金融产出效率,还可以及时进行风险监控,消解银行体制转轨时期的风险累积,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

[1]魏革军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N].北京:中国出版社,2001.

[2]杨瑞龙主编.国有治理结构创新的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邱力生.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梗阴症结及对策探索[J].金融研究,2000,(12).

篇(3)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12-06-03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和学者对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以及监管体制进行了大量反思,在总结过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G20、美国财政部、欧盟和英国金融服务局发表了很多分析报告。对这些报告进行研究,可以看出当前全球金融监管发生的重要改变和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在此主要讲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该不该限制金融业高管的薪酬

在过去的金融监管概念下,高管薪酬不属于监管的法定内容。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让限薪的呼声愈发强烈,这一方的理论依据有三点首先,目前金融高管的薪酬机制过于奖励短期财务业绩,助长了高管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鼓励过度投机。与此相对应,高管的职业生命有限,任期一般是五年或者十年。部分高管为了个人收入最大化而过度承担的高风险业务,将由后继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一一如存款人或投资者承担。所以,很多人主张金融高管的薪酬应该是政府监管的内容。近期中国政府也出台了规范央企高管薪酬的相关规定。其次,业绩激励与股价挂钩使金融机构倾向于市值最大化,在有限责任制和金融安全网(如存款保险制度)下,股东对风险的容忍度可能高到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存款人)的程度,从而对金融机构或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安全构成威胁。再次,鉴于金融业的高杠杆率,综合考虑倍数和时间跨度因素,高管薪酬的“基薪+业绩薪酬+期权”形式是否合适值得研究。因为金融高管的薪酬往往和市值挂钩,加之期权激励,由此引发的外部性有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比方说金融高管的基薪外收入可能是基薪的5倍乃至以上,那么大部分收入构成就必然与高风险业务表现相关。实际上,这些在有限任期中所创造的利润所对应的风险在其任期内难以实现足够对冲。

虽然限薪的理论很充分,但是在实践中遇到很大困难。首先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可能因为过于严苛的限薪,使得金融人才流动到其他行业,降低了本行业的竞争力。因为金融高管的人力资本定价很困难,所以这是最难的一个问题。其次,如果金融机构在限薪行动上没有协调一致,首先进行限薪的机构可能面临“先发劣势”,其员工可能流失到竞争对手。再次,监管者很难确定最佳薪酬水平,人才定价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最后,金融业内部不易平衡,不易寻得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人才定价的边界。目前的解决方案是改革薪酬决定机制和薪酬结构,充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增加股东大会在高管薪酬上的发言权和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在业绩评估中综合考虑财务和非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包括对风险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遵守:鉴于经营管理的风险可能滞后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业绩奖金大部分应采取公司股票或与股票挂钩的形式递延发放,并且可以被追回。

二、重新审视金融机构越大越好越强的观点

金融机构应有适度规模,规模过大对机构本身和社会均不利,因为:首先,可能造成规模不经济,超过管理边界,使得“太复杂而不好管理”。例如庞大的资产负债表、众多复杂的交易对手关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使得风险难以管理。其次,大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和支付系统中的核心作用,使其成为系统性风险的潜在根源。第三,“大而不能倒”或“太关联而不能倒”,易产生道德风险,使得政府的隐性担保助长金融机构的低效率和高风险承担行为。

目前理论界对混业问题有了新看法。大家发现混业经营,不一定能通过分散利润来源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也不一定能实现交叉销售机会带来的协同效应。相反,某一块业务的问题可能把其他健康业务“拉下水”,比如A[G的CDS业务。同时有零售存款基础的银行进行高风险的证券自营交易业务,会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负担。商业银行的基础性业务(存款,贷款、支付清算)具有社会基本功能,不宜与高风险业务混在一起。目前国际上有几个分拆案例需要注意,例如花旗集团从”金融百货超市”中相继剥离零售经纪业务Smith Barney、商品交易业务Phibro和寿险业务Primerica荷兰国际集团的剥离更加明显,银行和保险将被分拆,欧盟委员会裁定到2013年之前要把它的资产规模缩减到6000亿欧元。

三、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问题

这个问题对于银行下一步具体的经营有很大关系。首先,就是所谓的资本充足率存在的顺周期问题。其次,现在对很多流动性风险的关注也不够。另外,就是银行资产当中很多交易类资产和证券化资产风险偏低,这样资本充足率监管非常不够。就此,有人提出对交易类资产和证券化资产的资本要求应该再增加,这会在目前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现实中,不可能无限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因为这会降低银行信贷供给效率,增加实体经济部门的融资成本。同时,这个增加对于银行业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假如因为觉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或拨备率不够,就一再追加,最后的结果就是使得这个行业很难存在利润。

危机之后,针对交易类、证券类权重的计算、资本工具多样化的选择、资本构成的质量,巴塞尔新协议当中的顺周期的改革、资本的缓冲机制这些问题,上述报告中已经提出了很多建议,大大地丰富了原来巴塞尔框架内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比如对资本构成和质量的重视,因为较优先股和次级债而言,普通股更能吸收亏损,保障银行放贷能力,所以在金融危机中普遍强调有形股本权益(tangible common equity)的概念。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顺周期性的改革也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由于市场风险框架中资本估算的基础指标一一风险价值(VaR)的计量具有顺周期性,因此,应使用压力测试进行补充。同时,使用简单,透明的杠杆率指标作为基于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将有助于控制经济上行期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规模的过度扩张,兼具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的意义。而我们对流动性风险的认识也需要加深。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来自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即资产的期限长于负债或”借短贷长”,这是由银行承担的期限转换功能决定的。就流动性风险的资产方来源而言,一些机构即通过变现资产进行流动

性管理,但金融危机表明,极端情况下市场流动性可能急剧恶化甚至消失,不”减价出售”很难达到变现资产的目的。就流动性风险的负债方来源而言,一些机构依赖短期限的批发性融资,而这些融资渠道是不稳定的,在信用紧缩时往往最先受到冲击。

另外一个更有意思的变化就是广义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广义资本充足率监管包括资本金,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就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而言,一方面在货币政策调控方面的作用逐步下降,另一方面却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增加。我原来从事过这方面的工作,发现许多问题金融机构清算的时候,这是唯一的高质量资产,存款准备金实际上发挥了”强制缓冲资本”作用。广义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不仅是资本充足率,而且是存款准备金加上存款保险。在银行清算的时候,或者考察银行资产稳定性的时候,其广义资本可以作为其基础。落实广义资本充足率监管之后,资本充足率就可以根据经济周期及时调整。事实上,存款准备金的调整与资本充足率监管相比更加灵活,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有时候不仅仅是货币政策需要,同时也是为了金融机构稳定性的需要。这个理论的突破可以丰富我们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手段上的多样化,也可以丰富银行监管当局和货币政策当局在这方面的一些配合。未来资本充足率监管将来发展的情况可能会远远超出我们现在的想象。

四、对问题机构的处理机制

自从雷曼兄弟破产之后,欧美各国发现原有的系统性风险处理机制非常不够,在危机处理的手段和方法上非常不足。当某个机构出现危机的时候,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监管当局,都很难搞清楚这个问题有多大,并且发现原来的监管信息和中央银行持有信息根本不足以应付危机机构。所以,不是钱给的太多,就是给的不够,或者定价不合理。这次美国财政部为首的美国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理上,发明了很多资本市场适用的方法与手段,比如担保机制、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保险、注资转股,期权交易等等方法,包括现在很流行的压力测试。对规模庞大、业务和结构复杂的金融机构,若要补充资本,监管当局不一定清楚资本缺口有多大,这是美国进行压力测试的目的。

在本轮危机处理过程当中,不断有新问题出现,比如跨国机构破产后不同国家存款者的偿付问题、资本金缺口和信息不对称等。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在处理危机时,最难决策的问题就是问题机构流动性不足、面临挤兑时,到底是应该救助还是让其破产。美国规模较小的机构已经破产124家,而对于那些稍微大一点的银行,在这次危机中,欧盟,美国以及其他国家,都首先采取了救助的方法,按我们中国说法,就是给再贷款。这样的做法成本很大,而且对于原来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有颠覆性的损失。所以,在问题机构的危机处理上,简单的救助做法显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需要研究新的危机处理办法。目前新方法中比较典型的有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恢复与处置计划(“生前遗嘱”)。即每个机构,尤其是大机构”活着”的时候就得想好其“死”即破产的那天怎么办。也还要求有恢复计划,要求金融机构说明:在严重压力情况下其如何应对,包括资本恢复计划和流动性恢复计划,上述应对计划的执行条件和步骤以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法律,财务和运营上的障碍,应对最大交易对手的倒闭,说明如何及时地将客户资产转移到第三方,等等。

五、金融危机中国有化的作用

篇(4)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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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金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14.

篇(5)

(一)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币值稳定是货币实现区域化的必要前提之一。币值不稳,会导致该货币计价和结算功能的有效成本增加,增大持币风险。根据“三元悖论”,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性、资本完全流动性,选择任意一个,就必须放弃其他两个目标中的一个。基于此,我国要选择汇率稳定来发展经济并推动人民币区域化。

香港作为全球离岸人民币产品重要市场,人民币投资产品和衍生产品品种日渐丰富,资产加速增长并于2012年9月推出人民币货币期货业务,2011年底在港的人民币存款达6000亿元。而且随着人民币进一步区域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宣布拟推出相应离岸人民币产品,人民币流动性必然不断增强,与外币的替代程度将更高,那么我国通过采用货币政策有效性所受到的限制必然增大。

(二)国内政策目标与国际目标冲突时的协调

人民币区域化后,一方面要维持国内经济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通过汇率与国际市场连接,影响世界经济运转,从而面临国内与国际目标相悖时的协调问题。例如,当国内经济增长过快时,国内市场有通货膨胀压力,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而如果此时国际收支处于顺差,表明国内利润率较高,国际市场对本币的需求就会增大,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这时即出现了国内与国际目标的冲突。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内经济状况作出的政策决定就势必与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要求存在矛盾。这要求区域化货币的发行国家能够有效协调。实践证明,造成日本产业“空洞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日元被迫升值后,日本金融政策调整不能同时满足国内政策目标和国际目标所致。

(三)金融风险放大

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国际资金流动将对我国直接产生影响,给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现在:第一,支付风险。离岸金融市场业务是非准备金化的,无法准确统计非居民手中的人民币存量,导致人民币流动性的扩充无法节制,增加央行信贷管理难度,使境内银行面临境外巨额人民币资金集中返存、大额提现的压力,甚至引发支付危机。第二,投机风险。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投机者可以在国际市场筹集人民币,选择时机引发人民币贬值预期形成金融冲击,还可能通过金融链和产业链传导到他国,引发世界经济危机。俄国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目前离岸人民币市场大部分点心债年期为3年或以上,以期一定程度降低短期汇率波动风险。大规模的套利,逃、套汇等投机活动发生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例如,一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利率香港为0.6%左右,境内为3%;人民币债券的收益率比境内同类债券收益率约低50-200个基点,引发央行面临对资本逃避、货币替代等现象的监管。

(四)金融监管难度加大

虽然人民币在境外的接受程度不断增强,中国政府也不断出台政策加以推动,但人民币境内境外市场循环体系毕竟没有完全搭建,还没有形成存款、贷款、结算支付、资产管理、投资、汇率避险等全方位业务,缺乏足够的投资渠道和品种。这使得区域化的人民币体系存在着不完善不畅通的缺陷,会在一定时期内催生假币、走私、洗钱等金融犯罪。

同时,随着人民币区域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国内金融机构也会不断扩大其国际业务,使得监管当局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监管内容也必然发生变化。当货币的离岸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能随之扩展到境外,而离岸货币流动在境外金融体系当中,监管当局对离岸货币的监测和控制更为复杂。

二、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金融监管内容

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会逐步放大国际因素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一国货币当局在决定货币供应量、利率水平以及制定货币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因素。国际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经济运行平稳就会吸引国际资本并获得铸币税收入;经济出现问题会引发资本外逃、货币替代等现象,甚至遭遇游资冲击。

新加坡之所以能够在周边国家金融状况不稳定、危机频繁发生的环境中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政府始终没有放松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相对严格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进行金融监管,发挥人民币区域化对我国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

区域化货币供应量的标准不易确定,不能单独的以本国经济发展或世界经济发展为标准,而且货币的境外流通给监管和统计带来相当的难度,复杂的国际市场也使货币当局不易准确判断经济走势。当国际市场对该货币需求增加的时候,货币当局要有能力及时判断,并增加相应的货币供应量,否则,该货币就会从国内市场流出,使国内市场货币供给不足,物价上涨,进而影响汇率水平,最终导致国际收支失衡,甚至引发货币区域化的逆转。所以,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情况是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金融监管内容。

例如1984年-1989年,日本银行以日元计价的跨境资产和负债总额年均增速60%以上,欧洲日元离岸市场成为境内银行获取短缺资金的新渠道,导致央行控制货币增速的措施在资产泡沫出现时期失效。

(二)货币供给结构的变动情况

中国已和蒙古、越南、缅甸等国签订了自主选择双边货币结算协议,启动了人民币和日元、韩元、卢布等货币的互换业务,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规模和范围大幅度扩展,使得境内基础货币投放的内生性越来越明显,但从结构上看呈结算逆差的失衡状态。

2011年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08万亿元,同比增长3.1倍,收付比为1∶1.7,即我国进口企业对外支付大量人民币,同时出口企业仍在收取大量外汇,使得外汇储备增速提高,从而造成外汇占款途径的货币供给大幅增长。因推行人民币贸易结算,2010年造成外汇储备被动增加近600亿美元,基础货币中外汇占款被动增加4000亿元。货币当局要对人民币的境外境内资产以及流动性做好统筹监测与管理,密切关注人民币供应量是否合适和人民币供给结构的变动情况,并及时调控。

(三)利率和汇率的波动情况

资本具有趋利的本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得资产的国际性替代增强,大规模短期资金得以迅速流动,进行投机性操作。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国内外金融市场逐步融合,从而使人民币的利率和汇率更易受到他国经济震荡的冲击,境外人民币资产的汇率和利率价格也会对境内形成冲击。利率和汇率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人民币和外币的流动,大规模的资本流动会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影响人民币的区域化。所以,要注意平衡国内利率与国外利率,适当控制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使人民币利率和汇率保持在基本适当的水平。

(四)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情况

离岸人民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使得以人民币形态存在的热钱大规模出现。为防止投机性资本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一定要对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情况加以管理。2011年6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始试点以来,伴随着离岸人民币流入国内成本的降低,不确定的资本流入流出都会给经济带来风险和冲击。要分析流入国内的资本是投资性还是投机性的;是长期还是短期的;结构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增强资本项目的可控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持资本项目尤其是短期资本项目的基本平衡。当本、外币的流进和流出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控制,防止资本的大幅度转移对我国经济的破坏。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规模庞大、高速流动的国际投资性资本活动频繁。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还存在着金融体系脆弱、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可能引发国际游资的冲击,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保证金融安全,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深化人民币的区域化。

(五)金融犯罪情况

借鉴国际经验,一种货币处于流通广度不断扩大的进程中,必然伴随假币、恐怖融资及洗钱等金融犯罪问题的上升。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现金形式的跨境流通人民币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人民币离岸市场所拥有的优惠税收制度、信息披露与保密政策、宽松的监管体制,加之地下钱庄和地摊银行的存在,催生金融犯罪规模扩大,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

三、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的监管对策

(一)适时逐步搭建完整的人民币境内外循环体系

货币的供应、回笼及风险调控是通过一国的银行系统和金融市场实现的。一个高度发达的货币境内外循环体系,不仅是有力推动货币国际化的载体,也是监管当局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平台。人民币区域化乃至国际化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关领域的放开和相关渠道的搭建以及产品的推出必然有一个过程。

在人民币区域化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任何货币活动有法可依。保护合法的交易行为,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趋利行为和扰乱金融市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目前来看,应该通过新建分支机构或行等途径扩大商业银行在境外的人民币业务网络,改变一些国家业已存在的人民币业务由非正规途径操纵的局面。将这些灰色业务纳入正规银行体系当中来,既能为监管当局的监测提供可靠来源,有利于监管当局的调控和应对,也能够降低相应金融业务的交易成本和效率,扩大人民币持有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国内相关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跨境资金的流动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的监管若不能有效衔接,就会出现监管空白,不利于有效监管。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国内各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起来,加强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关、公安、商业银行等涉外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同参与的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和预警平台,形成监管合力,明确各部门监测目标和手段,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

(三)加强与国际的监管合作

人民币国际化使我国逐步融入金融全球化之中,使我国与其他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性增强,所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在信息、处理、货币合作、目标政策的国际协调合作十分必要。我国应积极推动与人民币跨境交易规模大的周边国家建立双边贸易结算机制,这有利于监管当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和调控,也有利于推进人民币的进一步区域化。同时,积极参加国际性金融组织和合作机制,与其它国家在地区金融监管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参与并履行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议,根据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各国央行一起,联手调控人民币。

(四)动态调整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

人民币实现区域化是个渐进过程,监管当局的监管体系也必然随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金融开放的经济体一般都采用间接化调控手段作为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伸缩性强,央行始终处于主动,可以随时进入市场。因此,逐步实现央行调控手段的间接化,运用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率、利率、优惠利率、特种存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各层次货币供应量进行间接的合理控制,引导和调整人民币利率和汇率水平。

同时,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规范的信贷管理机制和资产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统计的覆盖面、时效性和透明度,并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两个渠道建立金融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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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有效的理想环境下,市场参与者理性,个体自利行为使得“看不见的手”自动调节市场均衡,均衡的市场价格充分明确地反映了所有信息。此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采取任其发展的态度,目的是排除造成市场非有效的因素,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甚至不监管,以免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和发展。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存在大量非有效因素,使得自由放任监管模式不适用。实施合理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由此体现。其必要性有如下几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决策存在非理性。比如,在P2P平台中,金融机构销售的产品是针对借款者个人的贷款,由于投资需求者不一定能充分认识投资失败对投资者个人的影响,即使P2P平台明确说明借款者存在信用风险并且投资分散,这种网贷仍属于高风险投资。第二,有些有害风险不一定会被市场纪律有效管理控制。目前我国风险定价机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失效的,在这种大环境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推出高风险、高收益产品,用预期的高收益来吸引眼球,扩大发展,但不一定如实揭示风险,会潜在巨大的道德危险。第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一样,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指的仍是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等概念和分析框架也都适用,从而相应监管逻辑也都适用。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予以考虑。

二、当今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近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反映了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偏差。在过去两年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在无序中发展,在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许多非法集资、跑路等诸多乱象。来自监管机构的数据显示,金融产品的网络化趋势加快了非法集资的扩散速度,2015年非法集资案件数达历史顶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其中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中数的30%以上。一些平台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要考虑到其业务性质发生了变化,只要涉及办理存贷款业务,就需要接受特殊的监管。银行有资本充足率、风险拔备等各方面的要求、而缺乏监管的平台公司一旦出问题,只能通过借新来还旧,典型的“庞氏骗局”就出现了。因此对进行特殊的监管并不是一种歧视,也不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垄断地位,而是这类机构一旦出了问题,其风险的外溢性就会很广,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互联网金融监管极具重要性。

三、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走势

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正在开展中,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6月,互联网金融业的增长速度逐渐减慢。4月28日,新一期的“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数”由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该指数以2014年1月份为基期100,到2015年11月该指数上升到390,随后在12月下降到386。从同比看,互联网金融指数增长速度从2015年6月开始缓和。从分类指数上看,互联网金融各业务发展有明显差异。其中,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基金指数增长趋稳,2015年增长率分别为41.0%和37.0%,相比2014年增速分别下降了10.9%和13.9%。投资指数增速在2015年年中开始迅速下降。而互联网保险则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新风向。接下来几年,互联网金融格局将有更大的调整。

在政策上,监管趋严将是互联网金融新常态,互联网金融将在资产端向产业端下沉将是未来方向。具有优质资产端的公司将会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网贷监管会在2016年收紧,一些野蛮生长期的平台会提高内修、调整业务方向,否则就会被退出业务市场,这对行业的正向发展是有帮助的。因为一些大平台出现事故,国家会在鼓励金融创新方面变得谨慎。而随着今年监管制度的到来,行业会加速分化,最终会推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及改善措施

1.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建立完备的监督监管体系,一是为了保证网络交易安全性,必须设立并公开市场准入标准,目的既是保护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和利益,也是为了提升入市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二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注意掌握真实的数据资料,保证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三是当网络交易出现故障时,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追究分析交易双方的责任,并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的实施和惩奖措施。

2.增强国民监督监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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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上,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影响,利率市场化政策还不能被所有人接受和认可,微观上,利率市场化受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等原因的影响,还不能全力发挥其调节作用,其中以“金融监管不完善”问题最为突出,是影响利率市场化政策广泛、深入、有效实施的最主要原因;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对利率市场化背景下的我国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专门探讨,在简要阐释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背景和发展状况基础上,分析了利率市场化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与挑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挑战探索性提出应对措施与改进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改进、完善,促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科学、有效实施有所贡献。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实施背景及发展状况

在我国正式实施利率市场化政策之前,我国对利率主要采取集中管制政策,该政策以管制范围广、种类多,管制下利率远远低于市场资金供求决定的均衡利率为主要特征,在该强大管制政策影响下,我国的资本积累、经济增长等都受到严格限制和影响,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该背景下,我国政府积极制定与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政策。但利率市场化政策在我国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实施利率市场化政策的效果和目标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就利率市场化在我国的发展,从政策实施至今,概括起来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市场化,以1986年我国政府首次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为标志,正式肯定了银行间资金拆借行为的合法性,对之后第二阶段、第三阶段较大范围内利率市场化的实施起到了良好的奠基作用;第二阶段,债券市场中债券利率的市场化,债券市场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债券利率的市场化成为我国大范围实施利率市场化的关键环节与重要一步,其中以1996年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实现国债的市场化为标志,之后金融债、企业债也开始并逐步实现了市场化;第三阶段,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该阶段也被称为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只有真正放开银行存贷款利率使之市场化,才能够真正发挥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金融发展的调节作用,以银行存贷款浮动利率为标志,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正在逐步、有序的实现。

二、利率市场化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总体上来说,我国金融监管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利率市场化丧失了独立性,由于缺乏独立进而导致政策实施的迷失,这主要缘于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以强制性手段为主,特别是科学监管措施的缺乏,直接导致实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出现“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现象,以及对利率市场化政策实施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怪物”,应该敬而远之。上述所谓的“怪物”认识可以说是非常不理性的,笔者认为,认真分析利率市场化对我国金融发展及监管有哪些影响或者说带来了哪些具体问题,为后续问题解决打好基础才是“正道”。利率市场化对我国经济、金融体制的“融合性”提出了挑战。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看,利率市场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内容形成一个整体;这也要求利率市场化必须与其他经济体制、金融体制内容相协调、融合,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金融体制与利率市场化之间协调性、融合性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必要采取措施促进二者之间的融合,促进利率市场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金融机构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的风险。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银行金融机构将会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的风险,这也使得银行金融机构也于自身利益考虑在“主观”上不愿意实施利率市场化,虽然这些风险更多只是阶段性的。这所谓的阶段性风险,主要是指在实施利率市场化的初期,随着利率的放开,银行金融机构在短时期内承担利率急速上升的阶段,这可能会影响到银行金融机构的收益及稳定性。利率市场化的实施以开放的信息环境为基础,但信息流动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自由、对称,不可避免有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出现,这也是银行要承担更多数量、更多重风险的原因所在。

三、利率市场化下的我国金融监管改进措施与建议完善

金融监管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目标的关键所在。针对影响、阻碍利率市场化实施的挑战、问题,可以考虑分别采取如下措施尝试改进、解决。首先,推进与利率市场化相关的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对于利率市场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制、金融体制脱节、不能融合现象,集中力量改进、改革影响及阻碍利率市场化实施的“体制问题”,着力提升现有经济体制、金融体制“融合性”,逐步化解利率市场化与现有经济体制、金融体制之间的“矛盾”,为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成功实施铺平道路;该措施或者该步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该步骤的成功,就没有后续利率市场化的成功。其次,建立、健全利率市场化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就经济的发展而言,其运行离不开法律保护,利率市场化变是如此,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重要的一环,必须要保证实施利率市场化后银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而这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也只有法律能够保护银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建立、健全利率市场化法律法规入手,为利率市场化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无疑是保护和促进利率市场化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利率市场化下我国完善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着力点与出发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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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我国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升级,对于货币的流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机制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国家经济想要稳步发展,就必须处理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而如何促进两者保持平衡是国家发展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想要促进我国经济不断的向前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针对于两者之间的矛盾,本文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产生的矛盾给出了相应的治理办法。

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督之间的冲突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职能模式并没有得到统一,而是职权分离,这是一种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变迁过程。职权分离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而言,在进行对银行的监管会造成一定的阻碍,进而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致使其公信力与权威性下降,银行在贯彻货币制度时存在偏差,各分支机构管理处于各自为政,各管各家的乱象,很多银行的执行力度很差,对于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中央所颁布的政策很多都监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阁,毫无用处。特别是在中央执行新的货币政策时,在整个传导或者缩短政策的过程中,银行根本反应不过来,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场,中央与银行之间的信息处于极度不对称的局面,与之相关的分支机构失去了银行的监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撑。中央银行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较弱,严格度不够。更多的是往宏观调控方面发展。

二、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之间的业务冲突

银监会的职能与中央银行的职能有着较为明显的界定,两者之间的相互协助很不理想,想要达到理想的协助状态,还是需要时间不断的进行磨合,在银行监管的分离时期,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货币的传导机制发展非常艰难,中央银行想对货币进行传导控制也是困难重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针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宏观调控的引导之下,中央银行也为了抑制相应的通货膨胀等经济问题,往往会进行收紧银根的政策,货币的供应会全面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萧条时期,为了缓解国内货币的严重紧缩的现象,中央银行会加大货币的供应量,以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的平衡。这样的协调方式是中央银行根据市场发展所需而设定的,但是银监会的协调方式却存在很大的差异,甚至可以说两者是相反的,基于此,两者之间的冲突从未间断过。

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之间的治理方法

过去,我国监管体制处于分业的监管方式,但是在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中,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机构的形式多种多样,金融产品之间的交融性增强。这对于货币政策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增强,两者之的关系有很多地方都是处于交融的,两者之间的矛盾开始得到缓解。事实上,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这促使两者之间的协作关系迈向了全新的金融领域。中央银行面对多变的市场经济,以及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应该改变自身的传统管理模式,对于威胁金融行业发展的各项风险进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积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优秀的经验,并针对于我国的基本国性来完善监管机制,这样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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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盛硕.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j].市场周

刊(理论研究),2010(7).

篇(10)

一、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在金融监管理论中,监管包括规制和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规制指在法律的授权下,由监管当局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章,规定金融中介机构进入、运营和退出的规则[1]。监督指金融监管当局或其他授权机构通过一定的措施和方法,监督既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落实[2]。金融监管理论在经历了实践的检验后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正,逐渐走向成熟,为监管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对于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是从金融监管法的目标方面分析。金融监管的目标由三项构成,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在以上三项目标中,前两项可归纳为“稳定”目标,后一项可视为“效率”目标[3]。在金融体系中,“稳定”和“效率”一直存在矛盾冲突,因为要稳定金融体系,就要实行金融管制,这会导致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增加,金融业的市场效率随之下降;如果追求效率而不求稳定,又必然导致金融体系的混乱。分析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规,可知中国金融监管在兼顾稳定和效率目标上,采取的是单一的稳定目标模式,只注重稳定金融秩序,在金融运行效率方面没有相应的监管。在稳定目标的指导下,中国金融立法对正规金融系统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采取压制的态度,造成了金融资源被少数银行垄断,直接导致中国金融业的低效率。所以,中国应该对内开放金融市场,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并将其合法化,增加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二是从法经济学方面分析。在经济学中,均衡是指有关经济主体在外部条件的约束下,各自达到最优的一种相对稳定状态,具体说是供给和需求通过市场发挥作用,从而产生了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的状态[4]。联系到法律领域,法律均衡就是法律供求的均衡。在金融监管法领域,供求均衡定义为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供给适应法律的需求,没有法律过剩和法律短缺,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且法律的数量、内容和结构安排是大多数人所满意的。在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得不到制度的支持,无法合法地转为经济金融发展所用。而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又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以上两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民营企业得不到大量的资金支持和多样的金融服务。由于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缺位,中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面临巨大的风险,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困境

(一)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

要分析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需从政府的态度入手。中国金融业长期由国家垄断,民间金融因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而常受到歧视和政策的打压。然而,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下,中国的民间金融反而存在并迅猛发展,这使得政府的政策也开始逐渐趋暖。中国第一次正面肯定民间金融是在央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其指出要正确地认识民间金融在中国金融业起到的补充作用。其后,2005年出台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的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随后,央行在陕西、山西、贵州、四川四省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随着2005山西平遥的“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式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了“合法”行列,意味着中国民间金融开始从“地下”走到“地上”。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浙江省温州市将以此为契机,率全国之先开启金融改革的新道路。

从以上事件的分析可知,中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有较大转变:由最初的打压、限制到默许、放任,再到规范引导、适时管理。政府已经意识到民间金融在中国金融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采取了科学有效的态度。

2.法律现状

虽然中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有很大的转变,但民间金融的法律现状仍不乐观,其法律地位并没有获得明确的认可。现有的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只将以下民间金融形式归为合法,主要有:一部分民间借贷、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与农业合作银行、小额信贷、典当行等。对以上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式,中国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所提及但规定不全面,还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只作了简单的规定,在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中,稍有涉及但法律效力较低且不成体系。对于没有列入合法行列的民间金融形式,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都存在抑制民间金融发展的倾向。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民间金融没有也不可能被完全禁止,反而更多地走向隐蔽的地下,发展成为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盲区中的“灰色金融”。再者,金融领域的竞争十分激烈,灰色金融中很容易滋生出洗黑钱、腐败等“黑色金融”,而监管当局在现今监管法律制度缺失、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无疑是场恶性循环,增大了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二)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困境

1.没有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间金融一直被政府予以禁止。这与中国长期坚持的“重正规、轻非正规”的指导思想有关。当正规金融出现问题时,政府会予以扶持,而非正规金融的难题则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虽然中国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有过几次转变,甚至近年由于政府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其存在已经默许,但从整体上来说从来没有承认其合法地位。

由于国有金融资源的偏向性,正规的金融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严重不均衡,民间金融中地下钱庄、集资等事实的存在符合经济人寻求获利机会的本性,有其合理性。如果国家再片面地、一味地打击取缔民间金融,维持金融资源的严格垄断,不仅浪费了法律资源,还增加了社会的交易成本。中国立法应该正视民间金融的作用,法律规范的制定要以事实为基础并回到事实中去,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

2.民间金融立法上存在缺陷

现有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一些法规和制度较为零散,还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民间金融交易主体及民间金融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造成了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合理。例如,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同时,该办法将非法金融界定为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这就将许多民间金融形式都列入了非法的范围,从根本上否认了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而且与《合同法》中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冲突。从《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得知,约定有息借贷但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的借贷不违法,而且一个企业向一个或多个公民借贷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以上合法的民事行为可能会变成非法金融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是中国民间金融立法上的缺陷之一。

另外,笔者认为中国民间金融立法还存在以下问题:法律对高利贷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民间金融的具体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融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导致企业融资困难;缺乏相应的信用制度,民间社会信用环境状况较差,民间资金需求难以转化为金融需求。

3.民间金融执法上存在不足

除了立法方面,中国民间金融的执法也存在不足。如果没有法制的真正落实,非法民间融资的性质认定及司法执行就会受到损害;如果没有多部委畅通的协调机制,处置非法民间融资的工作就会出现“无人监管”与“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并且削弱工作效率[5]。

民间金融执法上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多个执法主体并存,容易出现执法权冲突与真空现象。银监局、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等都有可能成为民间金融执法上的主体。银监部门只能对银行业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领域无权介入,即使是非法融资行为也没有权力进行监管,致使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当出现非法融资行为,而又没有群众向工商部门举报时,工商部门很难介入调查,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犯罪行为的调查。由于对民间金融的执法主体较多,各部门执法未能进行较好的沟通与协调,导致各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

综上,中国现行的针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论在立法还是执法上都存在不足,不管是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还是民法的相关规定,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抑制性的,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环境面临困境。

三、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原则

金融自由化是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各国相继破除了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设置。中国也相应更新了监管理念,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适当调整。中国一向重视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却忽视了效率和公平,而这些价值理念会对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必须转变制度设计存在的价值理念问题,确立如下原则。

1.适度干预原则

戈德史密斯曾说过:发展经济的同时要重视金融的发展,而且还应加快金融工具和金融组织的发展,尽量发挥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引致作用。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系统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趋于下降,而其他各种金融机构的这一比例却相应上升[6]。在把合理的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之后,政府应该对其进行适度的引导和规范。因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只能是为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的最低限度的干预,所以,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只能以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为前提,不能进行完全的干预。当民间金融发展出现问题时,若问题能够通过市场自身得以解决,政府就不应该进行干预;若民间金融发展中出现金融风险、市场失灵、市场信息不充分、公共产品缺失等问题时,政府就应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对民间金融进行干预是为了引导其更好更快地发展,政府只是起到一个监管和引导的作用,并不能代替民间金融的主体。

2.经济安全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是否安全。2009年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足以表明金融市场的安全对经济安全的重要性。2011年中国温州爆发的民间金融危机,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监管时,要考虑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监管制度要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我们要正视民间金融对国有金融的压力和积极作用,正确看待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关系,开放金融市场,实行公平竞争。金融业要发展,风险肯定存在,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发展,我们要做的是将风险降到最低,效益提到最高。民间金融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将其原本的优势发挥出来,才能处于良性发展的轨道中,并进行相应的升级和转型。

3.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既是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也是商法对商事关系规制的一项基本要求。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利益目标的统一[7]。从民间金融的商事规制视角看,在对民间金融监管进行立法时,要面临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两个问题,要平衡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和国家对金融安全方面的要求。在维护中国金融市场安全的基础上,要尽量尊重经济规律,允许民间金融在一定法律范围内的发展。

(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具体对策

1. 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规范民间金融的首要前提是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分工的细化,金融市场必将进一步细化,像以前一样仅仅依靠国有金融机构或者跨国外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融资需要。民间金融灵活多变,表现形式多样,在经过合理的引导和规范之后正好充当后备军,不仅能提高中国整体的产业素质,还能有效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中国民间金融的生命力十分顽强,在多次严厉打击下仍能蓬勃发展,说明了民间金融的存在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和要求。我们应该及时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赋予其合法地位时,还要注意区别对待不同的民间金融形式。以民间金融是否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为标准,可将民间金融划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对于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灰色金融”应给予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加以合理的规范、正确的引导、积极的监管,促使其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对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黑色金融”,如高利贷、金融欺诈及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

2.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中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很少,因为有许多投资渠道都存在身份不合法的问题,民间资本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能被迫转入地下。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若设计较宽松,则能够降低从事相应行业的成本,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新活力。但进入门槛低导致的机构实力不均衡、不易管理问题也会随之突显;若设计较严格,则为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提供了保障,但成本会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速度。所以,在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时,要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然后在运行中依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在民间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方面,应尽量保持原有民间金融的多种形式并予以法律上的确定,而不是将形式进行完全的统一。如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其特点是数额较小,且发生在一定区域内的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风险较小,一般由合同法调整即可。第二,在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要求方面,相比于正规金融,民间金融的业务规模小、影响力弱,因此对资金准入的门槛设定也要相应调低。同时,考虑到民间金融机构形式的多样性,资金的准入门槛也应该设置多个标准。第三,在民间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方面,民间金融机构规范之初,其规模、实力、组织性等都不如正规金融机构,因此,业务范围不宜扩大太快,应从基本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业务做起。

3.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就是优胜劣汰的过程,保留高效率的经济主体,淘汰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主体。因此,建立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出现问题的民间金融机构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显得十分重要。目前,中国对正规金融的退出机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对民间金融机构监管时并没有建立其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也没有涉及民间金融机构倒闭时的处理条款,当民间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问题时,经常是通过追加资本金的方式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些措施远远不够。

笔者认为,在退出机制方面,国家只需要根据对民间金融整体评估后设置一个退出的条件,市场自然会决定民营金融机构能不能继续发展,该不该退出。进一步细化,可以对经营不合规的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兼并、联合或者重组;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的民营金融机构可进行清理或者关闭。

建立退出机制时,应主要确立民间金融机构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正规金融的退出标准主要有合并、分立、公司章程规定、违法行为和资不抵债五种。在退出程序上,对不同经营情况的民间金融机构应给予不同的程序:当民间金融机构出现可能退出市场的情况时,首先应该由民间金融组织协会责令其进行整改,事前预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经整改后依然没有摆脱退出的标准,则此时进入退出程序,一般先考虑自动退出的方式,因为这种退出方式成本更低,且影响较小,由民间金融机构自己清算即可。不愿或不便自动退出的,由民间金融组织协会组织专门的清算机构对其进行债权债务清算,及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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