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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审计程序;审计内容
Key words: bidding;whole process audit;audit procedure;audit content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2-0073-02
1.1 将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有的单位为了关照某些特别的施工队伍,常常将一个工程项目通过分期施工等手段肢解为几个部分,或将某一专业工程从工程总体中拿出来,都是为了使部分工程项目在金额上不够招投标的额度,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1.2 招标文件不规范,关键信息表述不明确。有的招标文件对于技术指标、报价要求、结算与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有意或无意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材料资金供应方式等方面的真实情况,而将这些相关信息私下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给特定投标单位,致使各投标单位获取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各投标单位报价水平。
1.3 有的单位内定施工队伍,通过招标活动“走程序”。其手段和方法包括在招标文件中加入限制、歧视性条款,私下和评委打招呼,以及在评标现场公开建设单位意见,或以其他方式对评委施加影响等,其目的是使不合法确定的施工队伍合法化,结果使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1.4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相互陪标,多家共同围标、抬标,进行不平衡报价或欺诈报价。有些投标单位为了使自己“合法中标”,便私下找几个投标单位给其“陪标”,甚至联合围标,抬高中标价格。有的投标单位利用清单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之间的差额,进行不平衡报价,导致最后工程结算造价严重超出合同造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2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审计的程序和内容
2.1 开标前审计
2.1.1 审计是否有规避招标的行为 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审计部门介入招标的时点大都在项目启动招标程序之后,经常是在明确项目需要招标时审计部门才正式介入,这样往往审计部门就不容易发现是否有规避招标行为。审计部门要确认是否有规避招标行为,可从以下环节入手审查:查验项目立项报告,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投资规模等基本情况;参与项目前期招标讨论会议,详细了解项目包含工程内容;审计项目招标文件,看招标内容是否与立项报告内容一致,有没有单独甩项内容;审计工程量清单,看清单是否完整,各专业工程项目是否齐全等。
2.1.2 审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开展招标活动的基本依据,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起到“宪法”的作用。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科学、规范、严谨、公平,直接影响招标效果和中标单位的选择。对招标文件审计的时间节点应在招标文件正式对外之前。
2.1.3 审计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一般由招标部门编制,或者由招标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是各投标单位进行商务报价的基础和平台,也是工程完工后计价结算的基本依据。要保证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具有横向可比性,工程量清单就必须要规范、统一。
2.1.4 审计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合理的招标控制价,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并有利于建设单位合理控制工程概算。控制价过高,起不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可能导致不合理的高价中标;控制价过低,可能导致流标或影响工程质量。因此,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尽可能追求客观、公正。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时,应注意审核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的计价标准、计价政策是否与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一致;编制控制价所采用的材料价格是否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是否与当前市场行情一致;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故意漏项、重套定额以及随意更改管理费和利润率等方式压低或提高造价;有关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2.2 开标、评标、定标审计
2.2.1 审计开标过程 在开标环节,审计人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审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审查标书是否在规定时间送达,标书密封及用印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投标人员是否按要求时间参加开标会议;审查各投标单位提供的资质证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审查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单位数量是否达到要求, 是否在三家以上(含三家)等。
2.2.2 审计评标过程 在评标环节,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查评委专家是否现场随机抽取产生,有无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审查评委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评分,有无临时变更评分标准的情况;审查各评委是否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审查是否有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审查招标组织人员的统计工作是否正确等。
2.2.3 审查定标过程 在定标环节,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查定标的程序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最后评委签字的评标报告是否符合评标实际情况;审查中标候选人的排名是否与评标结果一致;审查是否存在无任何理由而不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的情况。
2.3 招标后续审计 在工程建设项目开标会议结束后,审计人员还要继续做好各项后续审计工作,主要还包括:审查招标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示,公示方式、公示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标通知书是否按时下发,中标通知书是否与开标会形成的结果一致,工期、质量、价格是否与中标单位投标书一致;审查有关方面是否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审查施工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标书、投标书内容相一致,是否随意更改工期、合同金额、结算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等。
3 完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审计的配套措施
3.1 树立制度至上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首先,国务院和各省、各行业都制订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这是指导我们开展各项招标工作的基本依据。其次,对于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各单位也应有具体的制度规定,以使招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第三,审计部门要根据招标活动的特点和审计职能的定位,制订出有针对性的招投标审计办法,使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3.2 要逐步提高审计地位,树立审计权威,并赋予审计部门相应的职权。一方面,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审计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作为一项制度,同时赋予审计部门一定的职权,使审计人员不仅能够充分参与招投标审计监督、发现不合法行为,并且有相应的职权对不合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审计、从严执法、客观公正,这是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和维护审计权威的有力保证。
3.3 不断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对招投标活动审计监督和其他审计工作有所不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只有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才能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因此,招投标审计人员要注意加强相关方面的业务学习,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参考文献:
在建筑市场交易中,我国主要采用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是作为市场交易长期运行的结果而产生的,并为规范市场、是市场行为合理与规范化提供了有力保证。并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行为提供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惩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但在实际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针对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加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的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1、对当前我国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1.1陪标现象过多。现行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某些业主部门,将建设工程指定发包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因此招投标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2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业主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来确定中标人。有时,业主授意或者暗示评标专家为业主意向的投标单位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公正性。招标机构应加强对评标专家及业主的关于招投标的培训,规范人员操作行为。
1.3中标单位违法转分包。转分包现象在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领域中广泛存在。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后,直接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规模小的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而对工程质量及安全不管理。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严重的隐患。
2、案例简介及审计方法
2.1发现招投标程序相关问题和审计方法
2.1.1采用比较分析法判断是否存在围标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外墙维修改造项目审计中,通过查阅《投标人报名签到表》及施工承包合同发现,熊某于2013年8月26日,以甲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一次投标,于2013年9月26日以乙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二次投标,这两次均未中标。熊某又于2013年9月28日以丙建筑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身份参加该工程第三次投标,并于2013年11月14日与某中支签定了办公楼外墙改造及屋面维修工程的《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得出结论熊某借甲乙两家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丙公司在该招投标中进行围标。
2.1.2内查外调法判断是否存在围标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和建设单位一起检查X、Y建筑公司基本账户往来账,发现:
①在开标前,Z公司将款项转到X、Y公司的基本账户上。
②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第5日,X、Y公司将款项转到Z公司账户上。
③金额均为X、Y公司投标所交的保证金。
根据以上情况,确定Z建筑公司借X、Y建筑公司资质投标,Z建筑公司进行围标。
审计方法归纳:目前规定投标保证金和诚信保证金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指定账户,因此,通过内查外调的方法查投标人基本账户往来款,看该投标人是否在开标前将款项转到其他投标人账户上,看其他投标人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款项返还给该投标人,且所转金额均与其他投标人保证金大抵相等,如果存在这一现象,就可初步判断该投标人进行围标。
2.2发现施工单位资质相关问题和审计方法
2.2.1内查外调法检验对投标单位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在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考察报告中发现:“三家入围施工单位目前均未办理贷款卡,均无不良记录”。但查阅投标单位利润表,发现投标单位财务费用均发生了借方发生额,这说明投标单位有可能发生了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利息支出。带着这个疑问,审计人员将投标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检索,发现三家入围投标单位均有贷款卡。根据这一发现,审计人员要求三家入围单位提供信用报告,果然这三家投标单位均有不良信用记录。
审计方法归纳: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按规定建设单位要对入围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考察内容主要是投标人的资质、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用记录、业绩状况、施工能力以及项目经理资质等情况。为此,内审可采用内查外调法检验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即通过向人民银行查询信用报告;向建设主管部门查询处罚情况;向安全管理局查询其安全状况等,来检验对投标单位考察报告结论的真实性。
2.2.2采用比较法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资质
案例:对某单位办公楼外墙改造及屋面维修工程审计中,《建筑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几个会议室合同包干价为120万元,承包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显示该公司为叁级资质,不能承包6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
审计方法归纳:比较合同包干价和营业执照所能承包的项目合同金额,如果实际包干价大于其资质能承包的项目合同金额,则说明投标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
2.3发现施工单位专业人员资质问题及审计方法
2.3.1采用比较法查投标是否有效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招标文件中规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如果是法人委托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本人”,但查阅项目经理的资格证时发现,资格证中姓名边上带“*”,这种带“*”表示房屋建造师是临时建造师,既本身不具备投标资格,也不符招标文件上“被委托人必须是注册建造师本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显然无效。
审计方法归纳:将招标文件中对被委托投标人资质要求与投标人的实际资质进行比较,如果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那投标则无效。
2.3.2采用核对法判断“五大员”和项目经理身份是否真实
案例:某建设单位办公楼扩建项目审计中,项目经理张某受A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参加投标,审计人员要求其提供在A公司的劳动合同或聘书、社保关系、工资表等,张某和A公司均无法提供,显然,张某并非A公司的员工,不具备代表A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参加投标。
审计方法归纳:①将投标单位“五大员”和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等身份要素,与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原件上的身份要素一一进行核对,判断其身份是否真实。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五大员”和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或聘书、社保关系、工资表等,判断“五大员”和项目经理是否是投标单位的员工。如果身份不真实,则投标无效。
3、结论
针对当前我国招投标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要采取完善现有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健全管理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建筑行业的腐败现象,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及法制化,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公共工程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备受关注,由于我国主要采用的项目招投标制度,因此防范及查处招投标中的合谋、串通行为成为审计及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我国已建立并完善了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制度体系,但由于其中的合谋、串通行为一般较为隐蔽,存在发现难、定性难等诸多监督难点,加之工程项目被一些不法之徒视作“唐僧肉”,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串标行为屡禁不止,对社会及经济危害巨大。本文结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探讨。
二、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
1.有关招投标的主要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并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有关防止串通投标等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若干情形属于招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3.有关中标合同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其他有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投标的程序、时限等作了相关规定,为规范相关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当然,上述所列是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的法律条款,在审计过程中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
三、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投标。
公共工程的实施是一个典型的委托过程。在此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而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建设单位往往以各种形式规避招投标,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化整为零使相关内容低于招标的规模标准。
2.相关单位串通投标。
由于公共工程的实施必须选择合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而目前较为有效的选择手段是项目招投标,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优胜劣汰、实现优质低价。而一些单位或个人由于存在特定的动机和目标,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降低招投标的竞争性,提高特定单位中标的概率,其较为常见的形式就是各种类型的串标行为。
3.合同约定与招投标不一致。
由于各种原因,投标单位中标后一些单位或个人往往又在合同订立、履约等环节背离招投标约定,如签订和招投标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违规扩大实施内容和范围等,并从中谋取利益。
4.程序、时限等方面不合规。
围绕着由谁来做和以何价格做以及让特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招标人往往还会在资格审查、招标时限等方面进行一些操作,以提高特定单位的中标概率。
上述情形是当前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各级审计机关审查和监督的重点环节,具有典型性。当然在招投标的其他方面和环节往往也存在问题,也需引起重视、加强监督。
四、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内容与方法
1.审查是否存在规避招投标的情形。
这种情形的审查主要是看未经招标的项目在合同订立后,是否又签订其他有关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如有则需进一步审查具体约定内容或范围是否为主合同所遗漏、金额之和是否超出限额标准以及补充的理由等方面;审计过程中还经常发现相关单位将内容肢解、范围切分甚至委托不同实施单位等情形,需仔细检查相关合同并分析原因以判明是否属于规避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近年审计的项目中还发现某单位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形式确定某工程的中标单位,其理由为时间紧迫,但审查过程中发现,其招标所用图纸为中标单位事先提供的,且主管单位在招标前已进行了初步设计批复,而后采用一体化招标的形式规避设计招标。
2.审查招投标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情形。
这种情形的审查主要是看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操作等,从法规及制度设定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增强招标的竞争性,因此任何削弱或影响竞争性的调整均应引起审计工作的重视。近期对某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招标单位提供不出另外2家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也未能查到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解释为以前的项目可以用支票、未中标当即归还,延伸审计至未中标单位发现同时期账面余额不足以开具保证金所需支票,未中标单位也未能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资料,虚假招标的问题浮出水面。
3.审查招标及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情形。
在招投标阶段最突出的问题便是相关单位串通投标,虽然法规对此情形的规定较为具体、细致,但问题仍是层出不穷,且有道高一层、魔高一丈的态势。就法律法规出发点而言,任何涉及招投标人、投标人之间的合谋、串通从而影响竞争性的行为都可被定义为串通投标,因此审计工作更加需要耐心细致。举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某公开招标的项目仅有3家单位投标,由于未设定资格条件,某成立仅半年且注册资金仅50万元的公司亦参与了投标。由于投标保证金及相关规模远超该公司现有能力,在进一步审查时发现其投标保证金来源于中标单位的关联公司,由此延伸另一家投标单位发现资金为同一出处。某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中发现在文字说明及图纸部分中标单位与其他2家投标单位有相似、甚至雷同的地方,由此延伸审查中标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发现另2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亦由此设计单位制作。某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时,中标单位所列人员中赫然出现了招标单位人员等。还有一个比较夸张的案例是,某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未中标单位委托人均来自中标单位,但不是同一人,招标单位以此进行了对抗性的狡辩。
4.审查中标协议及结算等是否符合招投标约定。
项目中标后,中标协议背离招投标是常见的违规形式,比较巧妙的做法是签一个一致的报备、再签一个不一致的履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白合同”;还有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招投标的约定。对此类情形的审查,主要是靠研读招投标文件,尤其是在中标文件的基础上,检查后续协议的对应情况。如某项目就出现了协议更改招投标调价百分比的情况。
招标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最为基本、最为广泛的活动。随着招投标机制的发展和完善,运用招投标所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是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工程造价更加符合价值基础。为了更有效地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工程招投标审计机构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监督、评价。
1 对招标的审计
1.1 审核招标人的合法性
招投标前,审计人员应对招标人的前期工作进行核查。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要审查是否取得批准;施工图纸是否经过审图中心的审核并获得审查意见书;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审查招标人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审查招标人是否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机构的,需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对招标的资质及委托合同加以审核。
1.2 对招标程序和方式的审计
招标投标的程序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订立合同。要审计是否存在有意违反招投标程序的时间而导致串标风险。每一环节的时间节点要符合法律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招标范围及限额规定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不允许出现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的审计要看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比如,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资格审查是预审还是后审,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申请人资格合格条件的设置及需要提供的资质证明、业绩和证书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办法,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明确而且要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不能随意缩减。这些信息的公布便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实力雄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实现工程造价和质量最优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要审核是否有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若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审查其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
1.3 对招标文件及标底的审计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优劣是决定招标工作成败的关键。审计招标文件时要核查文件编写是否规范,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是否表述了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是否公正,有无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合同的主要的条款有无把投资风险转加给施工单位,检查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项目描述是否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
标底是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投资、确定工程合同价格的参考依据,是衡量、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尺度和依据,是建设单位预先明确招标工程的投标额度,并据此筹措和安排建设资金的依据。是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审计时要核查工程量的编制有无依据国家或地方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并参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要审计编制标底的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所编项目与本职专业是否相符,取费是否合理,有无错算、漏算、重算。
2 对投标的审计
2.1 投标人的资格
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在于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技术装备、社会信誉等方面,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和不具备应有能力的单位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投标书的内容
对投标书内容的审计重在审查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内容是否齐全、规范,装订、密封和标记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延迟提交。
3 对开标、评标、定标的审计
开标、评标、定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引人注目的环节,要加大力度对这个过程审计,侧重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防止随意确定中标单位、弄虚作假,人为操纵招标等行为的发生。维护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开标时要检查建设单位招标组织工作是否得力,有关方面代表是否到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是否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密封完好的,有无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供刻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专用光盘和技术标光盘。评标时,要检查评委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委是否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各评委是否按评标办法进行公平公正打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出现了不应当雷同的情况,投标人之间有无串标,资质挂靠等严重不良行为,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是否有里应外合,这些都严重扰乱了投标秩序,扰乱了建筑市场。逐步推行施工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三合一”评标。定标审计主要审查定标的程序、方法是否合乎规范,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是否提交;审查评标组织人员的评标报告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 对合同内容的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审计合同的签订的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注意审核中标金额与合同的统一,避免“阴阳合同”,中标人在质量、工期、人员、机械和材料保证在合同中是否有充分的体现等。质量标准和奖惩约定是否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合同价款与支付方法是否明确、合理,还要审计中标单位是否有违法转包或层层分包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还要强化合同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5 加大审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
要完善招投标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是必要的手段。建设项目招投标审计,要事前介入、事中监督、全程控制、事后评审的方法,对招投标的每一个程序,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审计力度,达到公正、科学和合理,所以审计人员要提高认识,大胆参与招投标审计监督工作,对招投标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对招标人、投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保函、中标通知书等资料要认真审核,通过现场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形成完备的监督体制和机制,严肃查处招标投标的舞弊行为,建立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 F239.4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在现代化的建设工程项目当中,招投标活动往往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并且对招投标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对其中应有的公正、公平以及公开等基本的原则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在实践的招投标审计工作当中要及时的发现上述的问题,并且提出合理化的对策和方案进行纠正,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协调,确保全过程的招投标审计工作可以顺利的、无阻碍的开展,加大对各个细节工作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建设施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可以更加高质量的开展,避免一些不利的因素对公平性和透明性产生直接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需要进行分析的是现阶段建设施工项目在招投标工作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漏洞之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招标文件的设计不够规范,缺乏应有的原则性,并且对于一些重要的、关键性的信息表述不够明确和彻底,部分招标文件在施工项目的报价要求、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付款的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等等方面表述的不够明确,有意的或者是无意的隐瞒一些重要的建设施工资料和条款,对于资金供应的基本方式以及建设的条件等重要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了特殊的处理,并且将一些相关信息通过某种方式和渠道传递给特定的投标单位,进而使得各个单位所获取的信息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竞争的环境,进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报价水准。
其次,还存在有投标单位之间相互的联系和传统并且互相陪标等行为的发生,多个单位共同的抬标,进而造成了欺诈报价情况的发生,单位之间联系传统刻意的将报价抬高,进而使得实际建设施工量与清单工程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形成了不平衡报价的局面,严重的影响了建设施工项目的有序进行。另外部分施工建设单位还存在有内定施工队伍的现象,而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目的,仅仅是走过场、走程序,这样的现状也影响了建筑市场原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的原则,一些单位通过手段和方式在许多招标文件当中加入条条框框的限制,并且针对项目条款的设置还存在有歧视等现象,私下与其他单位进行沟通和融洽,并且在评标的现场对评委的评选产生公开的影响,最终以不正当、不合法以及不公平的方式使得施工队伍得到内定,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公平性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审计程序和基本内容分析
根据上文的详细分析,可以对现阶段广泛的存在于建筑市场和建设施工项目当中的招投标主要问题和缺陷漏洞有着全面的了解。下文将针对建设施工项目招投标工作审计项目的开展进行全面的探讨,旨在更进一步的分析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进而促进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不断的完善与改进。
首先,在开标之前需要进行严格的招投标审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在招投标工作当中是否存在有违规以及规避招投标的行为出现,并且针对招投标的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析文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对于文件当中的关键描述,需要分析其客观性,避免文字的描述出现相应的差错而影响到最终的报价水平。其次,审计的内容还包括有工程量清单的审计,一般来讲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部门进行编制或者是由相关的招标部门委托给具备有一定资质的单位、机构部门等进行编制而成的,工程量清单不仅仅是开展各项建设项目结算工作的必要依据,同时也是完成最终项目报价并且进行商务服务的重要基础环节,所以务必要在招投标审计工作当中针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并且保证文件的编制具有横向的可比性。
同时在评标、开标以及定标的过程之中,也需要进行严格的招投标审计。在开标过程之中进行审计,需要将重点放在文件书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按时的、无误的送达,而文件书的密封性是否问好、文件是否真实、客观、符合相应的法律政策规范和条例的规定、是否符合建设施工项目各方面的要求和标准、相关的投标单位的数量是否达到要求等等。而在定标审查的过程之中,需要确保最后的评选情况是否与评委签字报告的结果维持一致,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现象。总体的而言,严格的开展招投标审计工作,对于维持高质量的建设施工项目的工作效率、保证各方的利益、确保各个企业均处于公平的、透明的竞争环境有着巨大的价值和作用,并且也是我国现阶段不断完善建筑市场规则、指明今后工作方向的一个重要发展手段。
完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措施和方案分析
逐步的针对现阶段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且找到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根本性缺陷所在,最终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达到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今后工作的重点。树立制度至上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制度约束。首先,国务院和各省、各行业都制订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这是指导我们开展各项招标工作的基本依据。其次,对于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各单位也应有具体的制度规定,以使招标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要逐步提高审计地位,树立审计权威,并赋予审计部门相应的职权。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全过程审计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将审计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作为一项制度,同时赋予审计部门一定的职权,使审计人员不仅能够充分参与招投标审计监督、发现不合法行为,并且有相应的职权对不合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只有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才能发现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因此,招投标审计人员要注意加强相关方而的业务学习,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专业素质。根据上述的分析,只有不断的针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政策进行完善,并且对工作体系进行调整,才能够确保所有的文件编制科学性以及招投标工作开展的公正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对现代化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探究,并且对主要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重点的论述了招投标信息不透明以及文件编制不合理等因素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并且对招投标工作审计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确保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具有横向可比性,并且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处于严格的监督和规范性的制度管控之下,最终保证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可以顺利而无阻碍的进行,避免不利因素对最终的报价结果产生影响,提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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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重要性分析
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明确指出要重点关注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投标等活动的监督和审计。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特殊性,其需要采购重大物资,并需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重点审计,从而提高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为遏制工程项目建设的腐败行为提供必要的条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重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而提升项目效益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审计可以对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全程监督,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将静态监督和动态监控结合起来,进而有助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了解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构成的要素,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并实现物资采购最优性价比,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可靠资料支持,以利于业主指定科学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强化项目的科学化监督管理力度,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规范市场活动,促进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
做好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可以有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通过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增强招投标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及时纠正招投标活动的工作方向,并不断完善招投标活动的内容,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审计工作具有监督和优化招投标市场行为规范的作用,因此对招投标活动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行审计有助于推进法制建设,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各级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审计可以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具有改进作用,同时可以为优化招投标行为活动提供相应的审计建议。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现状分析
根据相应的审计法规的要求可知,审计机关需要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需要从源头强化审计监督和控制力度。建设工程单位要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要对审计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了解招投标活动中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进而对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但是,就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审计工作情况来看,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体系不健全,存在着与政府采购法规体系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审计工作制度和体系需要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其次,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中的非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是不同的,法律法规的建设难以跟上招投标方式的更新变化,因此法律法规对招投标工作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不明显。
(二)审计工作缺乏必要的专业性人才
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有专业性的人才对工作环节和内容进行把控,审计工作制度需要由各个部门的专业性审计人才执行,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直接影响到审计制度的执行效果,因此影响到审计工作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审计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和筛选制度并没有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和修正,依旧采用以往公开招考、选调或者是引进等方式招纳审计工作人员,但是这样的方式并不能选拔出专业性强的审计人员,多数审计人员仅仅具有财经专业背景,并不具有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的专业性技能,因此审计工作的实施深度不够,往往只对招投标的程序的合法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难以对招投标采购项目的工程计价、质量进行审计判定,影响到审计工作质量。
(三)审计技术手段的科学性较差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的利用和信息的分析解读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的提高。对建设工程单位而言,信息技术的利用和分析功能直接体现了单位发现招投标审计工作问题的能力。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更新迭代速度的提升,招投标活动越来越多的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评标专家网上抽取和网上标书投递等工作,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通过网络系统了解开标和评标信息,并签订网络电子合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的隐蔽性更强,审计工作难以及时对该类问题进行有效识别,传统的审计法律法规对该类问题的约束和处理无效,审计技术手段并没有根据时代特征进行修正,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审计工作技术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较差。
三、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根据审计工作实际要求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审计工作是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规范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国家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保障,因此要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就要根据审计工作实际要求完善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各级审计机关应该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总结审计工作经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足,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审计任务的积极向审计部门提供改进意见。同时,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仅需要有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还需要有上行下达的执行制度保证审计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审计工作部门要根据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对审计任务进行分配,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并要根据实际审计工作情况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以便形成科学合理的审计激励机制。
(二)重视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相关的审计法律体系的执行工作需要有专业性的审计工作担任,因此单位要重视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可以定期对现有审计人才进行审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综合专业素质。同时,审计机关要积极主动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增加专业审计人才的编制数量,可以适当提高具有专业审计技能人才的薪酬,从而吸引更多的审计人才。在此过程中,审计机关要重视专业性人才的衡量、界定和选拔标准的设置,提高审计人才选拔制度的透明性和公开性,提高审计人才市场的竞争性。其次,审计机关要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交流和沟通,创造交流沟通平台,可以创办专业机构开办的培训班,积极将现有审计人员培养成为复合型人才,以便满足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工作对专业审计人才的需求。
(三)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审计模式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审计工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更新的要求进行改进,审计机关要积极总结并借鉴国内外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先进经验,抓住电子化招投标试点推广工作的带来的发展机遇,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要求创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计模式,推动与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对接兼容的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究和设计工作应用进程,同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系统下招投标活动审计的相关规定,探索性的整合社会审计资源。其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聘请具有计算机和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整合计算机技术和审计要求,建立健全审计信息系统,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同时,审计工作人员要创新审计模式,可以建立外聘招投标专家库,盘活审计资源,积极开展建设工程招投嘶疃联网审计,积极性协调工程交易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部门的活动和交流,建立实时在线审计监督平台,进而实现创新审计模式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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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udit
中图分类号:E9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215”(即200万元以上的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以及5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分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一系列的限定条件。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原因
通过招投标活动,可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企业可以优胜劣汰,将资源分配给管理能力和技术体质都比较强的一方,从而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存在极大的利益驱动,出现了不少规避招投标、违规招投标的现象,以中饱私囊、。
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从来都是政府审计的重中之重。笔者曾经研读了国家审计署自2003年12月以来的总计约150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有30个;而几乎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公告都会提及到招投标的问题,可谓屡审屡犯。
作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而言,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一方面是适应外部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使用效益。
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实际上是招投标的延续。通过对合同履行的审计能更好地评判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方法
根据笔者多年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适当性以及具体执行的有效性,重点审查单项50万元以上工程及采购项目的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颁布了哪些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标、收标、开评标等工作;
(三)招投标报批的手续和程序是否合规与完备;
(四)是否按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投标单位是否来自业已确定的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具备相关要求的资质等级,对清单外的投标单位是否做了资质审查;
(五)颁布了哪些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标准,合同管理标准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六)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为中标通知书所载明的中标人;与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有无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先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先签合同而后报批的情况;
(七)合同条款的主要标的是否齐全、合理;合同变更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八)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双方及其代表,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人代表的委托,法律手续完备;
(九)合同里程碑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票据是否合规。
三、案例分析
笔者再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来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进行一步探讨。(注:为便于理解,下文所举例子均已经过加工修饰。)
(一)如何处理招投标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不同
某单位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未能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开展,但仍然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业已竣工,且竣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众所周知,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而国家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当两者产生矛盾时该如何协调?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关注肢解发包、拆分招标
某建设单位将其场地平整工程分成A、B、C、D、E等数十个标的,每个标的金额约120万元,发包时间间隔约一个月,施工工期约一周,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上述建设工程各标的的建设内容类似,发包间隔、施工周期短,通过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规避主管单位的审批。
因此,审计工作应通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邀请招标、未招标的项目,分析这些项目的内容、时间、中标单位等资料,判断其有无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嫌疑。
(三)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
某单位的码头建设项目中,所需用到PHC桩和钢管桩两种桩基。一个投标单位报工程量清单为PHC桩500根(10万元/根)以及钢管桩10根(60万元/根)的固定单价合同,并以总价500*10+10*60=5,600万元中标(综合评标法)。在实际施工(即合同履行)时,该承包商联合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最终变成PHC桩10根、钢管桩500根的施工方案,最终该码头工程结算总价变成10*10+500*60=30,100万元。
实际上,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常常故意压低报价,在实际施工时再抓住发包方赶进度及保质量的心理,通过合同变更,增加价高的工程量、减少价低的工程量,从而以增加大量费用。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7月1日执行)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更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一.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步伐逐渐加快。在城市建设中,市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法逐步完善,项目招投标审计就是其中的重要管理措施。通过实施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二、招投标前审计监督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之前,项目审计人员要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要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项目招标范围、发包方式等关键因素的解释。要确保招标通知书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一致性,要注重标底的编制质量和编制过程,需要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一)审计招标条件。
l、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要审查,确认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得到相关部门同意,检查核对建设项目是否被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
2、对招标前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要查看工作场地征用、通路、通电、通水等基本准备工作情况。要检查工程概算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检查设计标准是否超过相关规定。
3、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要审查投资概算有无缺口,是否准确,投资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正当。要确认建设资金能够依照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4、对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进行审查,查看投标工作机构是否完备,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检查其组织形式是否合乎规定,有无存在违法乱纪现象。
(二)招标方式的审计。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一般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要在指定的电子网络、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工程招标公告,在所的招标公告要注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数量、性质、实施时间、地点和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同时要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业绩情况等基本内容和相关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时,一般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资质信誉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特定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审查招标是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还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如果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要审查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审查项目招标程序。
审查项目招标程序,需要审查招标单位所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得到批准,有没有按照规定发出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要审计招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合规,要确认保持同招标方式规定的一致性。对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通过查看是否将谈判、评标和决策分开,来看是否作到权责分离。
三、注重招投标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审计,加强事中监督。
招标中的审计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包括对开标、评标、定标程序上的合法性、合理性的审计监督。为有效杜绝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操作以及腐败问题,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监督,使招投标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都置于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因此,对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应把重点应放在、开标、评标和定标这三个环节之中。
(一)、开标的审计
通过审查招标单位是否违反规定进行暗箱操作、是否当众组织开标等,对各单位进行确认,确认完毕后,工作人员当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要时刻做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工作,随时存档备查。若开标时发现异常情况,例如:投标文件破损、授权委托书无投标单位法人签章的,应当当众宣布作废。
(二)、评标的审计
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审计过程是否严密公正。评标过程中应秉着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立足于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不得临时采取其他标准进行评断。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实施,评标人要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不得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有所偏袒。在完成评标工作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推荐至多3家合格的候选人,最后在标价低、工期短、社会信誉好、工程质量高、施工组织管理严密、安全度高的单位中确定合意的中标人。
(三)、定标的审计
定标主要指由评审小组依照法律程序和评标的条件、标准,确定对中标单位与招标者签订履行承包施工合同之前的手续办理过程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审查投标单位有没有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管理部门办理审查、复核、盖章等相关手续。第二,审查定标的流程、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如实的做到以低价中标,定标价格是否虚高或虚低,符不符合市场规律。第三,审查中标单位有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双方的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定标审计,主要看其中标结果是否以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审计人员要注意公开招标的工程公告范围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违规进行邀请招标等。
四、招标后监督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后监督,主要通过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和追踪制度,注重收集反馈信息,实行反馈监督,调查了解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意见,并听取对招投标的有关建议。招标后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招投标过程中的或幕后交易等严重问题,要严肃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要移送有关机关。
另外,要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合同核心内容要以投标书和招标文件为依据,要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要审计合同的基本内容,确保规范、完整。
五.结束语。
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是加强市政建设管理的必要措施,通过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注重招投标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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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项目设计完成之后,进入施工招投标和施工阶段,这两个阶段的工作对业主非常重要。怎样从造价控制方面进行管理,现论述如下。
一、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管理
施工招标工作关系到以后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等,其中对工程造价尤为重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确定
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所花费(指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的全部费用。它是一种动态投资。它的运动受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和商品供求规律的支配。因此在承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中我们要运用决策理论、会计学、经济学等理论评定报价策略,经过从行政上、技术上和商务上进行全面鉴别、比较以后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其报价中标。
1.1 招投标工程计价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工程建设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保持竞争优势、控制成本和取得盈利的关键,是工程招投标价格计算和结算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还要加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改革力度,在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即实行量价分离,改变计价定额的属性,定额不再作为政府的法定行为,但是量要统一,要在国家的指导下,由有关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协会制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定额,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持社会生产力平衡发展。价要逐步放开,先由定额法定价向指导价过渡,再由指导价向市场价过渡,与国际市场接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人员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经验和社会信誉制定企业自己的定额与取费标准。
1.2 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计算
工程招投标价格的表现形式是标底。标底的计算主要有三种:施工图设计阶段,以预算定额为基础;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以概算定额为基础;另一种就是综合单价法。我们知道许多工程是在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阶段就开始招标,因此用概算定额为基础编制标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漏项或重复计算的差错,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但使用的概算定额必须准确、有效。各企业也可以在概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合并,取消取费类别,变为竞争性费率。为了提高工程招投标价格的竞争力,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体现先进的劳动生产率,要努力降低工程施工的间接时问,空闲、浪费时间,减少和消除设计变更、施工错误导致的返工时间。
2、制定完善的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尽可能细化,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制定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将来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对工程造价具有决定作用。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招标工程事实,涉及到合同的专用条款尽可能细化、完整,不留漏洞。如:某项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材料调差规定:“材料价格浮动值在±5%以内的不再调整”。工程决算时,施工单位认为“材料价格浮动值在±5%是以投标价格为基准的不再调整”。而业主认为“材料价格浮动值在±5%以内是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的不再调整”。因此,涉及到合同的专用条款尽可能细化,不要产生歧义。
(2)评标办法和标准应简化,尽可能消除和量化各投标商的投标书之间的差异,使各投标书具有可比性。
(3)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及奖惩办法。
(4)建立招标机构独立组织招标和评标专家独立评标机制。同时,加强对全过程监督,杜绝建设单位、评标专家和招投标商相互勾结,“暗箱操作”。建议规模大的工程异地招标,评标专家从高一级专家库中抽取。
(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科学合理。评标委员会中既要有技术专家,又要有经济专家;既要注重商务标的评审,又要关注技术参数、施工组织设计等的科学性。
3、签订严密、完整的施工承包合同。
招标结束后应根据招标情况对合同条款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合同条款应体现“公平公正、平等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条款的明细应清晰明确,防止出现争议解释,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造价控制的内容较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重大,许多工程索赔和纠纷都是由合同的缺陷造成,因此必须缜密考虑。在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前,业主应组织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尽可能全面、完整,防止施工单位进场后利用合同漏洞,进行各种各样的索赔,材料、设备以次充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杜绝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从而影响工程造价。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持续时间最长,是造价控制的重要一环。要科学组织施工,正确处理造价和工期、质量的关系,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经济效益。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同时,还要保证造价控制合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工程造价,将实际值与目标值进行比较,并做出分析预测。加强对各种干扰因素的控制和管理,进而确保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在施工阶段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科学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在工程建设中,这一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涉及面广,难度比较大。投标企业方面,很多投标人只重视投标报价,但不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制定科学的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纲领性文件,关系到质量和工期,还直接影响工程计价的合理性。最优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既方便施工,又能提高进度,对造价又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有时施工方便和造价却是矛盾的。如:基础土方采用大开挖当然施工简单易行,针对基础比较密的工程造价肯定是节省的,如果基础间距比较小,采用大开挖要比单个基础开挖增加很多土方量,对造价控制不利。承包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一般是从方便施工的角度出发,所以如果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工程师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审核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容易造成造价失控。
2、严把施工过程。
施工过程是工程最终决算的形成过程,施工过程控制对工程质量、工期都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工程造价和整个项目综合效益的发挥。因此,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十分必要。
施工过程中,要抓好六个方面:一是正确处理工期与造价的关系;二是全面掌握各单位工程量及造价;三是及时审核工程进度中的工程量及造价;四是及时核对已完工程量与付款之间的合理比例,定期做出工程造价控制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预控措施;五是严格控制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六是及时审核合理的设计变更和施工索赔单;七是对施工企业提出的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支持予以实施。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三)施工现场与在建工程难以分开的工程;
(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工程。
第四条 议标,是指由招标组织者与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五条 市、区、镇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第六条 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自有或控股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范围内进行。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要求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九条 未在深圳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且要求市外或国外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申请施工招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一)施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的计划批文;
(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六)属于专业建设工程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申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性质及招标组织者的情况;
(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和性质;
(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与任何投标人相互勾结,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组织者询问。招标组织者应在接到询问函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的投标人。迟延答复的,投标截止日期应按迟延天数相应向后顺延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组织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招标组织者应在招标前组成招标机构并于开标前召开开标预备会。开标预备会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的方式由招标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招标机构的人员必须是单数。
招标机构负责人由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担任。成员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包括必要的工程技术、标底编审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招标机构成员:
(一)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市政府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业建设工程的标价审查单位,需指定其他单位为标价审查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和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指定。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组织者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和开标会议。会议参加者为招标机构成员和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变更开标日期、地点,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但变更后的开标日期不得超过《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以审定的标底为准,明确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机构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定标原则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机构可选用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及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 分段评标法,适用于一般工程。其具体方法为:
(一)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机构对隐去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确认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公布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并根据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确定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三)确认中标人。组织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进行抽签,中签人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和低报价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和附加条件的基础上,以合理低报价者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机构采用前款方式评标,不是以有效标中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的,必须向投标人说明其合理的评标依据。
此方法可适用于土石方、道路、装修及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评审法,适用于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具体方法为: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分方式的,具体评分细则为:
(一)工程造价25分。以审定的标底为依据,投标报价在最佳范围内可得满分,超过最佳浮动范围每向上或向下浮动1%扣2.5分;
最佳报价范围由招标机构在开标预备会上确定。
(二)工期10分。满足招标书工期要求的,可得满分,超过者不得分。
(三)工程质量20分。满足业主招标文件质量要求的可得5分;余下15分,根据投标人投标前两年工程质量优良率、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率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招标机构确定。
(四)施工安全10分。以投标人投标前两年的施工安全状况打分。发生一次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扣2分;施工安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扣5分。
(五)施工组织设计25分。下述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六项齐全,但深度不够,视施工方案的具体深度扣分。总扣分不得超过10分。
1、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管理机构情况;
2、施工技术措施及其图表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总进度;
5、施工机械状况说明及一览表;
6、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六)企业信誉10分。招标组织者组织招标机构成员对投标人以往的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投标人前两年的施工文明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打分。
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应成立招标机构。由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协商,确定中标人及工程承发包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定标以后,招标组织者应填报建设工程评标定标书,并经招标机构成员会签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违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评标原则产生的定标结果,主管部门有权否决,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招标文件、定标内容为依据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在深圳注册的施工企业中标后, 应持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境外施工企业中标后,应凭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书以及在特区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发现招标组织者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影响工程标价的,合同价可在定标价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但其单价不得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按专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原则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对承包的工程可对专业工程及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但必须自行完成总承包额50%以上的工程,且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投标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计划;
(二)派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等人员组成与总包工程规模及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三)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财务控制,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大型施工机具的提供;
(四)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一)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
(二)将总包工程全部分包给同一家施工企业的,但5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除外;
(三)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承包额低于50%或者主体工程、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是自行完成的;
(四)总包企业对分包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者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五)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低等级施工企业挂靠高等级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
转包工程行为,应按《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
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