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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企业劳动关系的概念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嗬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二)典型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
(1)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逐步清晰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逐渐成为主体明确、利益多元的新型劳动关系,企业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局部利益的矛盾开始出现,劳动争议逐渐增多。
(2)劳动关系格局初步呈现多元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格局已经形成。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相互交错,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3)劳动关系的建立初步实现契约化。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用的制度方面,通过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来替代固定工制度,使劳动关系逐步由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
(4)劳动关系的运行初步实现市场化。劳动就业逐渐从过去的统包统配转向就业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也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基础调节作用开始得到发挥。
二、目前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较为普遍
一是劳动关系的确定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责任,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是违规加班现象严重,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不执行国家劳动定额标准。三是不少企业不重视劳动安全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条件差,职业病和安全事故时常发生。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不高,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参保率较低。
(二)职工收入差距较大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随着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后,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明显拉大,企业经营者年薪超过职工年收入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一些改制企业,经营者持大股,且大幅提高股本分红的利率,压低职工劳动报酬,使资本收益与劳动收益明显不匹配。同时,行业收入差距也明显拉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过高、增长过快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许多企业改制后,一切由企业经营者说了算,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些改制企业剥夺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强制推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经营者暴富,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剥夺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各级人大、政协代表中,普通劳动者所占比重偏低,职工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机制不健全。
三、解决当前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是有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劳动关系的协调提供法律规范。通过立法和有关法律的修改,赋于工会代表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的刚性权力,并从具体制度安排上真正确保工会与企业的平等地位,使工会切实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发挥制衡作用;保障职工参与企业工资协商谈判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民主管理的权力;规定劳动要素在分配过程中应有的正当权利;加强劳动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使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劳动关系的运行都有基本的依据。
(二)建立完善政府协调劳动关系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机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制度安排存有缺陷,这项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应通过立法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市场经济和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和工作制度等。国家应该积极建立健全有关机制和制度,畅通职工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收集、认真研究分析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适当增加工人代表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比例,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把听取工会和基层劳动者的意见作为必经的程序,切实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
(三)建立健全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
是健全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性质及重要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通过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写入专门的章节中。工会组织是我国重要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其性质决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群众性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要维持生命力和权威,关键在于法律能得到有效实施。而要达到法律的高效实施,必须要有严密的法治监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仅仅依靠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工会组织不同于司法机关、政府行政部门,在推动法律有效实施、构建法治监督体系方面,工会的工作重点是发挥其组织广泛性的优势,进行劳动法律监督。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也是《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法定权利和基本职责,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是构建和提升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加强基层工会的监督,是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其监督的重点场所就是工作场所,所以驻扎在工作场所的基层工会(主要是企业工会)的监督就具有实时性、过程性、现场性的特点。这是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监察、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的法律监督不同,也和上级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不同。这些部门的监督,大多是采取集中行动,或是通过受理投诉或举报进行事后审查监督,不具有实时性和现场性。有些部门即使也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但和基层工会相比,在监督的时间和空间距离上都有一定的差距。
另外,由于基庸せ岬睦投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基本都由该单位的工会干部或工会会员担任,法律监督的内容和他们的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和其他具有偶发性或不定期性质的社会监督相比,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更具有内在动力和监督的积极性。加强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存在的
问题
近几年,各省、市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设和监督员队伍都有很大发展。以浙江省为例,全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到2016年底已发展到7万多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15万多名。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都在1万件以上,受理的案件大多以协商的方式得到解决。2016年12月,《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生效实施,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促进作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但是,基层工会(主要是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笔者所在课题组近期通过听取参加劳动法律监督培训的企业工会干部的工作介绍,查阅相关资料,又重点选择宁波、衢州、金华等不同经济发达程度地区的企业进行实地查看,发现基层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还有很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企业行政管理方还存在认识不足、支持不够的情况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一般都设在工会组织下面,委员会的主任大多也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所以,很多企业行政管理方认为,只要成立工会组织就行了,没必要再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再者,认为成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目的是来监督企业行政,最后是给自己找“麻烦”。很多企业管理方并没有意识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起到检查、督促和保障企业依法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运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作用,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明显支持不够。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不够健全、发展不平衡
一方面,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设还没有达到全覆盖。从调查情况看,有的企业工会会员人数远超25人,却没有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更不用说一些会员人数少于25人的小微企业,基本没设劳动法律监督员。职工访谈结果也基本证实这点。当被问到单位是否有人负责担任劳动法律监督员时,很多职工都表示不知情。另一方面,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发展不平衡。在设立监督组织的企业里,有的配备的是专职监督员,有的配备的是兼职工作人员,还有的企业,尽管监督组织的机构、人员、牌子都到位,但却没有真正开展工作,履行监督职能不够,监督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素质有待加强
从调查情况看,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法学专业的或曾经从事过与法律有关工作的几乎没有,多数监督员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教育,对于目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一个普通劳动者相差无几,更不用说关注法律的变化和司法新动态。同时,多数监督员都是兼职担任,接受法律业务培训的机会非常少,严重影响了履职能力,导致出现“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够,缺乏权威性
工会组织作为群众性组织的社会团体,其性质决定了工会的监督只是社会监督中的一种形式,并不具有执法的资格。因此,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也只是提出意见和建议,缺乏要求整改落实的刚性约束手段,监督结果缺乏权威性,因而在职工群众中的信任度不高,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工作开展。
加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
对策建议
加大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组建力度,提高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加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组建工作,是做好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只有组织保证、人员力量配备齐全,才有可能做好监督工作。政府和地方各级工会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消除企业管理方顾虑,引导企业全面认识劳动法律监督,在推动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的同时,加大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组建力度。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对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督员工作态度的好坏、业务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关系着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能否在企业里得到贯彻落实,关系着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否实现。因此,工会应当把富有责任心、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能力强、办事公道又热心的同志充实到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也可以同时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加入,组建专兼职监督员队伍。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工作,重视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集中授课和课后讨论自学、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等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水平,鼓励监督员积极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员,提高监督能力。
创新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方式,健全监督运行机制
加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在巩固和完善接受职工反映的被动式的监督方式外,加快建立符合企业劳动关系现状的主动式监督机制,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应当在保留传统宣传模式优势的基础上,利用新媒体和网络技术,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模式和手段,以喜闻乐见、通俗便捷的方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一方面引导企业管理方正确认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另一方面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是加强源头参与机制。基层工会应当建立完善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参与制定和审查企业的规章制度,审议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与企业及时沟通商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审查劳动合同,确保劳动合同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做好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提名,将懂法律会监督的优秀职工选举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是健全日常监督机制。基层工会日常监督工作的加强,首先包括协助企业行政建立职工名册、信息管理和工Y支付记录,加强劳动合同变更、履行的管理,做好劳动法律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其次是做好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划工作,就开展监督检查的时间、形式、重点内容等事项在每年的计划中进行统筹安排;再者,受理并及时处理职工的举报申诉。应当畅通职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接到职工举报申诉或发现企业有违法用工、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应当及时与企业管理方交涉,调查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并做好案件处理反馈工作,用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四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基层工会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建立制度,在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或者劳动关系存在重大隐患、容易引发时,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地方政府部门报告,当好第一知情人和第一报告人。
结合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现状,把握好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
基层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时,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在全方位日常监督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内容的监督,着重解决职工特别关注的问题。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信息,近几年浙江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量始终位居全国前三位,并保持在高位运行。2011~2015年,全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57万件。截至2016年9月底,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案件已达35 925件。劳动争议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工伤事故等方面。因此,浙江省各级地方工会学习广东、江苏等兄弟省份的经验,针对引发劳资纠纷比较突出的四大问题,集中开展“春查劳动合同签订、夏查劳动安全保障、秋查社会保险缴纳、冬查工资报酬支付”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四季行”活动,非常值得基层工会借鉴。
积极借力,形成联动协作监督机制
基层工会在加强自身建设、健全日常监督机制的同时,要善于借力,尤其是要积极争取上级工会、地方工会的帮助和支持。我国目前民营企业已经占很大比例,中小规模民营企业的工会,由于在人身和财产等方面跟企业存在一定的依附性,这些企业的工会尚难做到具有真正的与行政对等的制衡地位,因此,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时,在经过多方沟通、事先协商依然难以解决困难时,要及时向上级工会通报信息,积极争取上级工会的帮助,甚至可以请求上级工会通过“上代下”的方式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代行监督协调职责。
地方各级工会应当探索维护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监督员的办法,加强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沟通,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地方工会要加强与人大、政协、劳动行政、安监等部门检查的配合,实现工会的社会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优势互补,争取工会发出的《建议书》得以落实,增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合同内容不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在调查的企业中,制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占45.9%。虽然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有的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违法,条款中缺少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在被调查的企业中,社保5种保险费都缴纳的占60.2%,5种保险费都不缴纳的占10.7%。
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不少非公企业工作1个月才休息1天,逢生产旺季为了赶订单甚至通宵达旦加班,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调查数据显示,244家企业中有近半数企业的102名女职工怀孕后因不堪工作重负而自行离开企业;接受调查的228名处于已婚待孕期的女职工,打算怀孕后离开企业的就有175人,占76.8%。
一些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仍有部分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致使一些女职工长期处在有职业危害的环境中作业,个别女职工因此患上了白血病、贫血、神经性等疾病。建立源头维护机制是根本。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认为,女职工特殊权益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原因是,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不依,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极不重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部分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呈现利益协调型趋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在社会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其特征
“三方”协调主体是政府、雇主和工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妥善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政府、雇主和工会处理劳动争议,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的解决机制。与司法、仲裁解决方式相比,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解决劳动关系过程中具有如下特点: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独立性和多层次性
在劳动关系中,政府、雇主和工会是解决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主体。但是在具体的劳动关系实践中,政府、雇主和工会具有独立性,分别代表三种不同的利益,政府代表社会利益,雇主代表资方利益,工会代表劳方利益。此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主体还具有多层次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多层次性具体是指政府、雇主到工会“三方”主体在劳动关系中具有不同产业和级别的多种组织结构。
(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客体的限定性和发展性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具有限定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与劳动关系有关,具体涉及劳资关系政策的协商和争议处理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内容复杂化,劳动关系主体利益呈现多元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客体随之变化。随着社会经济变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为劳动关系的解决方式体现与时俱进性,随着市场经济变化不断调整其内容。
(三)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内容的协调性和综合性
日前,人性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具有协调性,不仅指劳资双方解决利益冲突的自愿性,也体现为政府对劳动关系的“柔性化”协调斡旋处理。此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内容具有综合性,是指三方协调机制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要综合平衡政府、雇主和职工利益,不是重点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此外,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中,也要综合考虑劳资关系各个层面的利益。
二、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问题,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就必须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
(一)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法律层次低
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首先,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对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上述规定作为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和灵活性。其次,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立法层级低下。目前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实践依据是《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但是以法规为主,立法层级低下,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
(二)三方协调机制主体定位不明确,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主体定位不明确影响了三方协调机制主体的功能发挥。1.法律对雇主组织的规定不明确。目前,法律对雇主组织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致使雇主组织身份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雇主组织的职能,致使雇主组织不能有效发挥其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权利和作用。2.工会的角色不清,定位不明确。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是劳动者的真实代表。因此,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中,工会是重要的参与者,是最终意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但是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工会大部分都隶属于企业,工会干部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导致工会的角色不清,定位不明,致使工会并没有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降低了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功能。3.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在社会实践中,政府定位不清,导致政府运用公权力行政干预劳动关系,限制了雇主和工会自主协商职能的发挥,影响了三方协调机制的功能。
(三)三方协调机制运行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协调机制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工会之间签订以维护劳动者利益的书面协议。在劳动关系实践中,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缺乏针对性以及操作性,限制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有效发挥。以集体合同为例,在实践中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体现形式化特征,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认识度不够,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重视合同内容;有的企业在实践中将合同视为一纸空文,内容体现随意性,不按照合同执行;有的集体合同内容过于原则,在操作中缺乏灵活性;有的合同不重视调解在劳动关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缺乏指导性的合同条款,导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此外,在劳动关系处理实践中,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三、国外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考察
国外形成了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模式,这些实践模式对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具有借鉴作用。
(一)美国劳资双方的自我调整模式
美国劳动关系确立了劳资双方自我调整模式。针对二战后工人大规模罢工等劳资关系极度紧张的状态,美国颁布了一系列干预措施,并通过立法对工会进行规制,建立了雇工、工会、雇主三者关系体系。美国在雇工、工会、雇主三者关系体系框架下,其劳动关系基本上通过劳资双方自我协商模式进行:一是美国非常注重集体谈判的效力;二是赋予工人选举谈判代表的权利和程序;三是政府可以通过信息等手段推动集体谈判。此外,美国还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将劳动争议在基层予以合理化解。
(二)德国的非正式性协商模式
德国建立了非正式性协商的运行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由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与工会和雇主组织代表对话后予以修改;第二种模式是雇主和雇工产生冲突无法通过自由协商进行解决,此时政府作为链接雇主协会和工会的纽带,将双方代表约到指定的地点,针对雇主和雇工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再一次进行协商。
(三)日本立法和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模式
在长期的劳动关系解决实践中,日本建立了通过立法和政府决策解决劳动关系的必经程序。在60年代初,日本建立了由政府、工会和资方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日本的劳动政策规定,劳动处理结果必须经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劳动政策审议会通过,充分保证了劳动关系三方的权益和切身利益。
四、基于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对策
三方协调机制是解决我国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针对我国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途径。
(一)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体系
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体系是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基础和关键。例如,国外高度重视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立法中确立了三方协调机制的权利及义务。以英国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劳动关系的变化,英国建立了不同时期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在我国,要重视劳动关系立法,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1.制定《集体合同法》。在《集体合同法》中,明确劳资双方的利益代表主体,主体协商谈判的程序,政府介入劳资双方协商谈判的时间等,为三方协调机制提供法律保障。2.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在处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建立具体的劳动关系处置程序。
(二)明确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并积极发挥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
针对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明确劳动关系“三方”主体地位,推进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1.明确工会地位,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彻底打破工会干部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增强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保障工会干部充分履行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2.明确雇主法律地位。通过完善《劳动法》,并在《劳动法》中明确雇主的法律地位,为工会维护职工利益提供保证。在实践中,工会要探索新型组织形式,增强利益代表性,增强理论创新意识,切实维护职工利益。3.发挥政府的居中调解及宏观平衡职能。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要具体负责劳动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对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组织基础。
根据市民委“关于组织参加民族法律法规有奖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在短时间里迅速完成任务。对此,我们正确处理年终工作繁重与开展此项活动的关系,把活动的开展,作为当前紧急的一件大事,作为一次学习宣传民族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族法律意识和民族理论政策水平的大好机会。我们迅速召开局班子会进行研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进行部署,局班子成员分头负责落实。通过精心策划、大力宣传、认真组织,共组织了全县县直机关和乡镇社区等700多人参加了竞赛活动,收回答题卡441份,圆满完成了市民委分配的任务。通过对活动的切实开展,我县广大干部职工对党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民族法律法规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具体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突出重点性。我们把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为此次活动开展的重点,成员单位是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支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形成民族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民族工作的主要单位和部门,为此,我们通过积极联系,争取重视支持,先后组织了发改局、水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农业局等22个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15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试题答写,收到答题卡130份。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民族工作的合力和向心力,同时,也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突出广泛性。活动中,我们坚持从不同级别、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行业出发,并把它作为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大力宣传发动,利用电话联系、集中培训、上门讲解等方式,上至在家的四大家领导及县直机关干部,下至各乡镇干部群众及在校学生踊跃参与答题,发放试卷和答题卡共300余份,收到县直机关答题卡84份、乡镇答题卡90份。活动的开展让民族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深入人心,普及力度得到进一步推广。
三、突出代表性。在晃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是我县来至各行各业的精英,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为此,我们充分抓住我县于12月24日至31日召开“两会”这一难得的机会,派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蹲守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到的地方——夜郎迎宾馆,宣传发动他们参与答题,共发放试卷和答题卡120余份,得到代表们热情响应,收回答题卡96份。我县的民族法律法规竞赛活动,因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参与,变得特别引人注目。
四、突出行业性。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各行各业,只有各行各业的发展,才有我县经济社会的腾飞。因此,我们把增强各行各业具备基本的民族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切入点,有意识地分行业、分系统地宣传组织参赛。派人送试卷和答题卡到工业战线、卫生战线、第三产业涉及工业局、劳动局、人民医院、林业局、工贸中心等20多个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响应,有的部门还不要我们送试卷和答题卡,他们直接在网上下载答题,共收到答题卡111份。此次活动的开展,在新晃几乎家喻户晓,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关键词:工会 资源 工资 集体协商
Key word:Trade union Resources wages collective negotiation
工会的资源和手段是指工会在履行社会职能中所需要的条件。工会的资源和手段从性质上区分,主要包括政治资源和手段、组织资源和手段、经济资源和手段、法律资源和手段等,对以上资源和手段加以整合利用,能够有效的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聚集政治资源和手段
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与世界各国工会最大的区别,也是中国工会最大的政治资源,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工会正确的发展方向,才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从历史上看,坚持党的领导不但不会削弱工会,而且因为有明确纲领和严格纪律的党的领导,工会才更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从现实情况看,在全国范围内,凡工资集体协商搞得好的,几乎都得到了地方党政部门的强力支持,没有这一点,只靠工会,则会事倍功半。
当然,党对工会的领导,不是事无巨细的大包大揽,不是要让工会成为党或政府的附属机构的“二政府”,而是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引,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没有自主的独立的工作,便失去了存在的社会意义。
二、强化组织资源和手段
虽然在现行体制下,工会无法也不能改变与党和政府的关系定位,但却应该明确工会组织是独立于资方或单位的,工会不独立,就不可能解决“代表谁”的问题,就会成为资方(单位)的附庸。工会只有真正独立起来,才可能真正发挥组织的强大力量,才能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而作为工会法人代表的工会主席,他的任免、考核等制度直接关系到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因此,要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强化工会的组织资源,就必须有“独立人格”的工会主席。在当前工资集体协商背景下,必须对企业工会主席体制进行改革,可以尝试建立“工会主席专职化”制度,只有具有“独立品格”的工会主席,才谈得上为劳动者争取利益。工会主席的产生,可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民主选出职工群众信任的人选,而不是由企业领导内定,避免工会主席沦为老板的“随从”。另外,为保证专职化工会主席兢兢业业地工作。需要制定详细的年终考核制度,可在市、县两级总工会对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考核后,再召开工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直接为主席打分,最后由县级工会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汇总、评定。
三、挖掘工会的法律资源
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
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
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 (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
妇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1,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巾帼司法志愿者服务团和妇女法律知识宣讲团作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营造更有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加强维权执法力度,为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
3,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各社区,村委会矛盾调解室和法律顾问处的调解处理范畴,使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出社区,就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4,在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使妇女的劳动,人身健康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建立健全陪审员制度,妇联维权干部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5,搭建妇女劳动权益诉求表达维护平台,通过提供劳动权益法律咨询和援助,解决她们维护劳动权益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各相关部门的建议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
1,积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宣传,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保证就业妇女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加大对妇女平等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资纠纷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发挥人大作用,在人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时,应将工会女职工组织纳入其中,确保女职工各
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据了解,本次海事调查处理竞赛内容丰富,包括理论考试、实操竞赛、知识竞答等三个环节,竞赛内容涵盖海事调查业务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同时涉及航海知识、调查技术等专业知识。
张性平在颁奖仪式上表示,本次竞赛达到了很好的锻炼队伍的效果,也在广东海事系统营造了学习海事调查知识的良好氛围,希望参赛选手们在今后的工作里不断学习,总结提高,争取早日成长为一名优秀的海事调查官,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使我国的海事调查工作提升到一个新台阶。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1986年我国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以来,特别是自2002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实施以来,西城区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建立,制度的覆盖面逐步扩大,为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条件,依法规范了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增强了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作用。但是,调研表明,我们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劳社发[2006]13号)落到实处,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西城区,目前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占73.8%,曾与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到期未续签的占7.4%,从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18.8%。在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中,有69.3%的劳动合同是由单位提供的固定文本,只有30.7%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共同协商拟定。在没有签订合同的职工中,有17.2%的职工是因为企业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有56.9%的职工是因为不了解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主要是外地农民工)而未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有13.2%的职工是因为怕失去就业机会,不敢提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还有12.7%的职工自己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在大量未建会的企业单位,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中,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是很低的。
因此,西城区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虽然取得了突出成绩,但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不同规模的615家私营企业中的6450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6.87%。见调查表一:
可以看出,一是企业规模越小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越低,企业规模越大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越高。二是在各类经济成份的企业中私营企业签订率是最低的,比调查总体的劳动合同签订率73.8%低26.93个百分点,比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90.8%低43.93个百分点,比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78.6%低31.73个百分点。三是在家庭式的私营企业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经营者极力避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应尽义务。
(二)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的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在一些企业和用人单位中不与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很普遍。一是有的企业和一些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招用进城务工人员、零散用工、季节性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进城务工人员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35%,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人员就更低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10%。二是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为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有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借企业更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的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的职工在就业选择上的余地很小,在劳动力接近无限供给的市场上,由于他们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低,岗位替代性强,加之缺乏维权知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文化程度严重影响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见调查表二:
由此可见,一是文化水平越低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越低。从调查表中可以看出,初中文化程度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于高中文化程度签订率43.6个百分点,低于大专以上文化水平52.3个百分点。二是劳动者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水平越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越高,调查显示,全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73.8%,而技术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3.4%。三是特殊技术技能岗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签订率高达98.6%,高于初中文化和无技术技能劳动者劳动合同率58.8个百分点。
(四)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不规范,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条款
在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合同标准格式化,必备条款缺乏化,劳动报酬标准最低化,合同履行随意化。一是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但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一些企业单位忽视平等协商过程,由用人单位单方提供合同文本,不经任何程序,职工只能被动接受,不然就会丧失工作机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只有30.7%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共同协商的。由于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缺乏协商过程,劳动合同只反映一方的意志,对用人单位缺乏约束力,成为用人单位的单方面制约职工的“霸王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七项必备条款;有些企业为逃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职工密切相关的内容不写入合同,或者只作笼统规定;还有些企业在合同中规定,用扣除部分工资为职工缴纳本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商业服务业、餐饮住宿等行业有45%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劳动时间,有10.6%的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加班;有的企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报酬条款中仅规定“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社会保险条款仅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没有具体内容,职工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三是企业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46%的企业不认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规定8小时工时制标准的企业单位只有30%。特别是餐饮住宿服务业职工享受到8小时工时制标准的只有23%,而且大多是管理人员,广大职工是享受不到的。加班加点没有报酬的高达40%,节日加班费只按最低工资支付,职工休息权利没有保证,餐饮住宿服务行业享受每周只休一天的达80%。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劳动合同短期化比较普遍
一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大多是固定期的。无固定期的只占16.8%,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内的占70.3%,合同期限在两至三年之间的占12.9%。由此可见,短期劳动合同已占全区劳动合同数的83.2%。一些国有企业改制后也大量存在类似问题。二是有的企业为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滥用“试用期”规定,一旦试用期满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变动过于频繁,使职工处在随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边缘,直接导致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不但损害了职工的就业权,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三是一些企业利用招用“4050”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按最低期限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以种种借VI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座谈会上说,企业为了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尽量与我们签订短期合同,短期劳动合同对我们产生了危机感,同时也使我们失去了对企业的归属感,企业想给我们签几年就几年,我们哪里还感受到企业的主人呢?
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西城区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产生的上述问题,既有职工、用人单位及政府、工会组织、劳动力市场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一)适应新情况、新问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
我国目前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大都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制订的。且又偏重于调整国有、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非公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就业形式的出现,一些法律法规政策内容适用范围其可操作性上,已不能完全适应多种性质企业用工灵活、职工流动性强的需要。由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不完善,使一些企业有可能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比如《劳动法》中只是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未规定企业主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对企业应在何时与企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一些企业不主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亟需出台与《劳动法》相配套的专项劳动法律法规,增强劳动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资本在劳动关系格局中处于强势,并发挥着主导作用,致使一些用人单位的经营者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无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无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在实施劳动合同过程中采取消极的态度。一是一些单位的经营者,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的经营者,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害怕签订劳动合同捆住了自己手脚,加大企业的成本和负担,限制和影响企业的自主权,导致一些经营者为降低劳动用工成本,减少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等,千方百计避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一些经营者认为,现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主动权在我手中,劳动合同想怎么签就怎么签,根本不与职工协商,故意与职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尽量少作对职工利益的承诺,甚至签订不利于职工的劳动合同和违法的劳动合同。三是由于企业单位用人权力过大,劳动力市场又不规范,加上政府劳动部门对劳动管理力度不够,助长了少数企业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认真执行劳动合同的风气。
(三)企业劳动者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由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宣传力度不到位,表现出劳动者缺乏对《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在我们随机抽取的1200名职工问卷中可以看出职工对劳动合同的认知情况,见表三:
不难看出,一是职工对签订劳动合同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程序、内容了解太少了。了解劳动合同的只占被调查人数的58.2%,了解签订劳动合同原则的只占被调查人数的13.6%,了解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只占被调查人数的8.6%,了解劳动合同签订内容的最低仅占被调查人数的4.3%。二是不懂得用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为了获得就业岗位不敢要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调查中虽然有85%的被调查者表示,希望在找工作中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面对企业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种种做法,由于自身所处的弱势地位而不敢坚持正常的要求。三是部分职工文化素质不高,合同意识淡薄。一部分职工由于缺乏对劳动合同的了解,对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持无所谓的态度,也有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和极少数高学历的技能人员担心受劳动合同的束缚影响流动,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监管不到位
从现实的情况看,在劳动管理、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一是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劳动合同本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但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对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集中统管,劳动者见不到却无人问津,只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才想到劳动合同。这种落后的管理方式,淡化了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义。二是对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鉴证、备案等程序缺乏有效的管理。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修正和解除等环节的管理也不到位。特别是取消劳动合同审查、鉴证、备案程序后,更加消弱了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力度。三是劳动监察人员少,劳动监察力量不足。区劳动监察部门只有13人,面对近万家企业和用人单位及数十万名职工和日益出现的劳动关系矛盾,劳动监察力量显得十分不足,由于劳动监察力量不足,执法人员少,难以认真解决大量职工投诉案件,导致劳动合同执行差的得不到及时纠正,再加上处罚力度不够,使少数企业陷入屡罚屡犯的怪圈。
(五)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起点,工会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工会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对大量存在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等问题,有的企业工会是知情的,但由于工会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只靠一般性的宣传、引导工作效果有限,难以在纠正这些不当用工行为方面发挥作用。二是一些薄弱的工会组织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的工会组织,很难独立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只能依附于用人单位,只能听之任之。三是工会劳动监督乏力。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会参与劳动监督的职能手段、程序、效力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缺乏有效手段和载体,使工会劳动监督仅仅停留在协助政府或行政进行劳动检查上,尚未形成工会劳动监督的有效机制。
三、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思路与建议
从整体上讲,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了职工整体素质,促进劳动关系企业的和谐稳定,保证企业深化改革的进行,对促进西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把《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劳社发[2006]13号)落到实处,必须抓紧解决制约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劳动关系。
(一)进一步提高对劳动合同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当前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最主要的是把维护和实现包括职工群众在内的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新形势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推进劳动合『司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设置宣传栏、开通热线、互联网,举办专项咨询活动等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劳社发[2006]13号)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等,要深入街道社区、职介中心和企业及用人单位。宣传和咨询活动要注重实效,通过宣传要切实达到增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意识,为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人员的专题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经营者依法用工,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要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觉性。
(三)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加强和改善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解决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程序内容不合法、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建议恢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向劳动部门审查、鉴证、备案制度。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各环节的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运行。同时,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力度。要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要同有关部门组织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大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要将用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和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及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