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0 14: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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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

篇(1)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分为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执行体系三大部分。其中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构成。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不足与欧美先进国家进行比较,但是随着国民对食品安全要求的提高,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共同构建,加之国家到地方的一些食品标准的颁布,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有了一定的规模。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保障,当然还需要有人来执行,目前我国的食品法规及标准执行体系也基本成型,主要由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执行,这几大机构又分别有着自己的权责范围,如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管理,质检部门负责产品加工制造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产品流通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经营性单位的管理。

1.2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建全

虽看起来已有众多法律法规及标准,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还是有相当多的不足。比如还有很多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如食品信息的和食品的召回,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和具体赔偿范围这些方面是无法可依的。另外在标准采用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现象,比如对于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采用国际食品安全标准达80%~90%,而我国目前只有40%左右采用国际标准,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这样不建全的标准还存在无法实施、标准冲突等问题。

1.2.2监管部门权责不明确

我国食品监管有一定的执行体系,而从执行体系的构成来看,不难发现,执行体系实际上权责不明确,结构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网状结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权力有些是交叉重复的。比如猪肉要端上餐桌,可能要经过10余个部门的管理,这样的管理难免会出现漏洞,假如有一项出现问题的话,由于经过了十几个部门的参与,在追责时就很可能会出现无人承担责任、相互踢皮球的情况。由于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有利的情况各部门争抢,要负责的时候无人承担的现象,这样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施,也会损坏政府部门的形象。

1.2.3食品检测体系不建全

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备、先进的监测体系,我国的食品检测体系虽已成形,但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首先,在食品检测过程中,企业的自我检测应该是最基本的,政府部门和专业检测机构承担的是补充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食品企业自身的检测意识不够,政府检测这种次要方面变成了主要方面。调查发现,大半企业不具备食品检测能力,这样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又谈何安全;其次,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投入不够,检测制度的不建全也使得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的操作水平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我国的检测仪器很多比较落后,而且还存在设备分配不均的问题,这对于食品安全的影响也是极大的。

2我国食品监管体系的完善措施

2.1建全法律法规及标准

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很大程度上是借鉴欧美先进国家的作法,有很多制度是生搬过来的,因此在运用上才会出现如此多的问题。既然是搬别人的方法来用,自然也有一个磨合过程,我们应当在借鉴的同时,建全这些法律法规,使它们适应中国本土,形成中国特色。

2.2明确监管权责

在这一点上应该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对我国繁琐的监管流程进行精简,避免不必要的交叉重复,加强各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而不是单干,权责落实到各个部门,这样才能完善好食品监管体系。

2.3加大对食品检测体系的投入

由于设备的问题,很多检测都做得不足,这就需要对食品检测加大投入,这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解决了硬件问题,才有可能完善好食品的监管。另外还要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

篇(2)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人民生活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质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不完全的统计,每年因食用不安全的食品而致使数以万计的人患病,造成很多人死亡。食品的多样性和食品成分的复杂程度,决定了食品标准化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我国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在食品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区域性制假售价和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杜绝如新闻报道的餐饮单位用火锅废弃油作原料加工成食品供顾客食用的事件。就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和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两方面加以分析。

1.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现状

1.1食品源头的污染

食品源头的污染通常会导致食源性疾病。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据卫生部历年食物中毒统计资料显示,1985~2003年,食物中毒共发生26894起,发病722322例。其中比较典型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为:上海市因食用毛蚶致30万人感染甲型肝炎病毒;2000年江苏、安徽等地出血性大肠埃希菌暴发流行,感染人数超过2万,导致177例死亡。食品源头的污染主要来自于农产品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以及残留,给食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受到污染,这不仅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还可能导致疫病的增加。除此之外,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直接污染了农作物浇灌用水和人畜饮用水源,当这些受到污染的经过饮用、农作物吸收等方式进入到人体后,就会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很大的危害。

1.2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问题

1.2.1超量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剂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由于大多数食品含水分较多,造成食品的保质期往往很短,易腐烂难以保存。而消费者对食品的保质期非常敏感,这种矛盾事实上对某些不法加工企业违规、超标超量使用添加剂等起到了促进作用。近期新闻报道的在腌菜中多倍超标量使用苯甲酸;为了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在制造、加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用" 地沟油" 加工油炸类食品等。

1.2.2生产不规范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者素质较低、卫生意识淡薄、规范操作能力差,微生物杀灭不完全,导致食品残留病原微生物等,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1.3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缺陷

从目前情况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涉及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粮食、环保、海关、商检、林业、经贸等10多个部门,分段各自执法或重复执法现象较为突出,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从而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由于多头执法,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一,执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一,造成一些地方食品安全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地方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

2.我国食品标准化体系的建设

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经过几十年的积累与发展,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农业国家标准已有近3000项。但是,我国的食品标准化体系还不完善。我国已加入WTO,在食品产业的出口方面,由于达不到目标国的高标准,从而屡遭技术性贸易壁垒,损失很大。因此,建立健全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食品进出口需要的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化体系,应该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1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前期战略研究工作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都在加紧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西方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标准化制定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就是以联邦和州的法律为基础的。因此,我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并通过政策扶持等手段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而不可盲目地制定。要多做基础研究工作,从实际出发,取得标准的第一手资料。以前的好多国标、部标及大部分企标,缺乏甚至没有前期基础研究资料和试验,没有经过多批次的、长时间的、反复的验证而得出有规律的科学数据来支撑技术安全指标,盲目性较大,不易实施。

2.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有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与《食品安全法》之间存在矛盾,相互之间的协调性比较差。因此,客观上需要将法律法规统一。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依靠立法机构以外,还要依靠社会力量,通过社会力量参与执法以实现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的制定。针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多层式法律体系。纠正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原则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大推行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体系的力度。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

2.3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可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在分段监管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综合监管职能,做到统一协调、权责明晰。树立全程监管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监管工作格局。通过法律规范进行利益导向,严格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诚实地把整个生产过程所使用过农兽药、肥料、添加剂的数量和时间加以记录,并备案保留这些信息。与此同时,在食品的加工和流通环节,相关企业也必须保留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操作信息。这整一流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另外,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标准入关。 [科]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 A

1标准化的概念

对于标准化,不同的国家和部门结合自身特点,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对于标准化的定义也就不一样。1972年,桑德斯在《标准化目的与原理》中这样定义标准化:“标准化是一个为了所有相关方利益,特别是为促使最优经济局面形成,并适当考虑产品的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在所有相关方的协调合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定的过程。”我国国家标准GB/T3591-83对于标准化的定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虽然现在对标准化的定义有许多理解,但是基本都大同小异,核心就是在某一个领域达到一个共同的标准,而这个标准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得最佳的效果,实现这种效果的手段就是利用对经验的总结,制定出合理的、最有效的大家共同来遵守的规定。

从不同的对标准化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标准化的三个特点:

(1)统一性标准化的成果就是制定出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我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管理等活动的时候需要遵守的共同规范。

(2)最优性

我们制定出标准并且实施,是为了通过标准这种手段使得我们的活动更加的简洁、协调,并希望以此来使我们的活动效果达到一个最优的状态。

(3)反复性

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来所制定的标准可能渐渐的无法满足新的要求;或者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会发现标准的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的改进,这也是实现最优化的要求。标准化就是一项对标准制定,实施,改进,再实施的无限反复的过程。

2安全标准化理论基础

2.1安全标准化的概念

安全标准化就是将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标准化管理,对企业安全的要求用标准化的形式加以实现,将企业的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内容,以及企业整个生产流程中每个环节的安全要求、目标和操作方式都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达到预防或减少事故,以及消除或控制事故后果的目的。安全标准化也是整个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标准化”的内涵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循国家和地区、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并将这些内容具体化、细致化,依据这些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来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办法,并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体成员中切实得到贯彻实施,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并持续改进,使企业的安全水平能够不断得到提升,使企业的人、机、管理始终处于健康和谐并保持在最好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从安全标准化的概念上,我们可以得知,安全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出科学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范安全操作流程,协调好各生产环节之间和各个岗位之间的安全工作,符合各项规定,能够达到一个安全管理的标准。

2.2安全标准化的基本要素

安全标准化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目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危险源的辨识与评价;安全意识教育培训;生产工艺系统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检查;应急事件管理;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绩效测量与评价。

3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现状

3.1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现状说明

我国的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立从解放以后就开始了,期间经历一些波折;到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竞争体制的完善和加强,企业为了自身的良好发展逐步开始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标准化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明确了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行政部门的设立,初步的建立起来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也加强国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一些危险性很高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这些行动渐渐的规范了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改善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使得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和好转。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还是十分严峻的,像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高危行业或者领域的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转,依然处于一个非常高的水平上。另外,这些领域中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依旧比较薄弱,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也不够健全。各个部分地方政府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所以造成安全责任不落实,为了节省成本,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提高建筑项目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时建筑安全,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尺度,是考察一个建筑项目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

3.2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建筑安全标准化还存在着以下的一些问题:

(1)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不彻底在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大多是针对建筑施工过程这个阶段的安全标准化,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提高了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水平,促进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标准的规范化。但是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应该是一个系统的、全过程的体系,所以应该站在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去构建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从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到施工完成后的运行都应该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细则,完善建筑工程全过程安全标准化体系。

(2)标准化在建筑安全管理上未完全应用

在标准化方面,我国已经颁布了《标准化法》、《标准化实施条例》等等的一些指导性法律法规,而关于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也有很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还没有将标准化办法与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系统性的建筑全标准化条例。对于建筑项目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案等问题,还没有进行规范与约束,也没有对其进行论证;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还没有全面完成,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

(3)新变化带来的建筑安全新要求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方法和新工艺,这些都给建筑安全标准化带来了新要求,现在已有的部分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己经远远地不能满足要求。比如说大跨度的钢结构的运用、高层建筑新的模板工艺、大体量混凝土的饶灌等等施工技术的飞速发展,但是相对的安全技术却相对落后。因此,从现状来看,建筑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仍然有众多的需要完善的地方,还需要有大量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的安全标准的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1]曹琦.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J].建筑安全,1997,12

篇(4)

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源自整个食物链,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1.1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因素

1.1.1 化肥

化肥的使用使农产品的产量大幅提高,但同时也对食品安全及品质带来了影响,特别是硝酸铵等含硝酸根的化肥,会造成原料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含量明显偏高,对人体有潜在的致癌性。此外,化肥在生产过程中难免带有一些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

1.1.2 激素

激素的超标滥用是科技的发展带来的影响食品安全的新型因素,猕猴桃、草莓等水果越来越大,上市时间越来越早,鸡、猪等禽畜也越来越大,越长越快,这大都是激素滥用的结果,长期食用这些食品对人体内激素平衡可能会造成潜在的威胁,进而影响人体健康。

1.1.3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合理应用使得食品的花色品种、风味外观等日益丰富,使得食品的储藏期延长,但由于其多为化学物质,由此而产生的食品安全性问题一直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1.1.4 包装材料

良好的包装能够对食品起到很好的保护的作用,但是,回收的废旧材料、聚氯乙烯等制作的劣质的、有毒的包装材料被用于食品包装,对食品造成的二次污染会严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

1.2. 消费心理因素

由于大多数消费者的食品营养安全知识的缺乏,在其心理上形成了水果越大越好,米面越白越好,猪肉越瘦越好,食品外观越漂亮越好等不健康的消费心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这些消费心理,有些生产厂家便采用多种不安全的手段使其产品更符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由于消费者的这些不健康的消费心理,使不安全的食品更有了市场。

1.3. 商业利益因素

安全卫生生产本应是食品生产厂家最基本的道德,然而在高产、快产的商业利益思想的指导下,盲目追求高产率,而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更有甚者,在金钱的诱惑之下,置广大的人民身体健康于不顾,过量使用添加剂,甚至掺杂使假,使用伪劣变质原料,将有毒的化学物质用于食品之中,更加加重了食品的不安全性。用“吊白块”增白的粉丝,用酸解毛发水兑制酱油,在奶粉中大量掺加麦芽糊精,用性激素乙烯雌酚给自然生长7年才能上餐桌的甲鱼催长,使其7个月就能上市。另外无证、违法违规生产与经营食品亦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方面。

1.4. 质量监控体系存在问题

1.4.1 法律法规不健全

食品从生产到消费、从农田到餐桌,构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链条。政府的监管行为必须保证其中任何环节都不会出现安全隐患。而目前我国食品法律法规体系还无法覆盖食品产销的全过程。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核心大法《食品卫生法》,就无法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而具体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只对动物疫病的检疫作出相关规定,对瘦肉精类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则只字未提;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有相关规定,但对广大饲养户的用药这一重要环节没有任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文禁止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但对众多的养殖户在自配饲料中掺入违禁药却没有相关规定,为违法行为留下了空隙。

1.4.2 食品安全监管多头执法,职能部门责权界定不清

目前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有10多个,但监督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明晰,分段执法或重复执法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影响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充分发挥,形成了“龙”多难治水的局面。尽管在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参照国际上的先进食品管理经验,成立了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从而为实行从源头到餐桌的一条线管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成立时间不长,其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且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和管理活动缺乏一致性的问题。这样,由于在监督管理上的不完善以及力度不够,使得食品的安全性难以保证。

1.4.3 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国家急需的部分检测项目能力不足。如食品中不明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技术、违禁物品、激素的检测等,因国家投入不足,制约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产生偏差。如有的执法机构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监督执法工作时紧时松,违法行为禁而不止。

2. 对策与建议

2.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1.1 完善和建立食品质量的安全法规

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增加《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中食品安全和质量方面的内容和条款;尽快制定至今尚属空白的法律法规,如重要食品的检验法以及食品生产、包装和贮存的良好操作规范等。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总法,明确食品生产链中的农场,饲料生产供应商,农药化肥生产者和食品制造商、经营商等各自的责任;加强区域、横向范围的立法。

篇(5)

一、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上半年以来,股份公司把安全工作切实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将安全承诺签订到每一位在岗职工,形成了“公司统一领导、部门全面负责、员工广泛参与”的共同责任网络;做到了领导强化,任务细化,措施硬化,工作深化,促进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和谐的环境,在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公司将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一岗双责、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隐患整改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具体到每个村、企业和职工,明确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

2、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

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 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不断创新丰富安全评价的方法和内容,建立了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评价机制,把基础管理、作业现场、体系运行、安全文化建设、教育培训、创新管理、危险源辨识、双确认等作为安全评价的内容,预知预控,提高了安全评价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使全体职工的自主参与程度,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通过做测试问答题的形式,为广大职工开辟了学知识、长技能的渠道。通过深化全员安全评价和开展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了领导者的安全责任意识,专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作业人员的安全文化素质。

四、 安全检查

根据安全经营生产检查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办公室对各基层单位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确定整改内容和时间。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营。

五、2018年下半年工作目标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加强领导,采取措施,贯彻落实。

篇(6)

造成我国当前日益突出的企业生产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对企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我国企业生产生产的现实矛盾决定的。一方面,企业生产生产容易操作,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私人小厂都能生产,而后者又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体现,甚至在某些地方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难以取缔,同时其生产质量安全又缺乏必要的检疫手段,加剧了企业生产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显著,因此企业生产产品的生产、消费也存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难以采用统一标准进行“一刀切”。

二、我国当前企业生产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生产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企业生产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卫生法》、《产品质量法》、《企业生产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化法》等,以此为主体,形成了以地方法规和制度为保障的企业生产安全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时间内发挥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企业生产安全问题日趋复杂,逐渐出现了企业生产安全法律体系中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给我国的企业生产安全问题带来了消极影响。2009年6月1日,我国颁行了新的《企业生产安全法》,提高了企业生产安全问题解决的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与现行法律体系及行政法规的配套问题。

(二)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

我国企业生产安全标准是根据我国国情自主制定的,但是多年来常受诟病的正是这一标准体系与国际通行的企业生产安全标准存在较大差距,给我国在解决企业生产安全问题时的标准依据带来一定混乱。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企业生产安全标准总体水平相较于国际间同行的企业生产安全标准偏低,许多产品中重金属含量标准高于国际标准,比如在对液体乳的铅含量标准中,国际标准为不超过0.02mg /L,而我国标准则超出十倍,不超过0.2mg /L。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生产安全标准体系存在内部矛盾性,很多企业生产标准存在交叉甚至矛盾的现象。

(三)从业人员企业生产安全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广大的企业生产企业从业者中,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及乡村地区的企业生产生产个体小厂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我国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法律很少关心。这种法律意识的淡薄体现在生产中就往往出现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安全生产和企业生产安全,甚至偷工减脸、以次充好,让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生产流入市场而置若罔闻。体现在消费者身上也就往往出现购买企业生产商品时只求价廉而不重物美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有些消费者身上甚至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加剧了我国企业生产安全问题的隐患。

三、创建并完善我国企业生产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生产安全法律体系建设

创建并完善我国企业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法律体系首先就需要从对现行法律体系的完善入手,针对我国现行的企业生产安全法律体系,通过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提高现行企业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的执法依据。

首先,完善企业生产安全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强化企业生产质量安全市场的准入制度,对于不符合企业生产质量标准的企业依法不予准入,强化企业生产出厂安全检验,对于所有企业生产产品的出厂都必须经过国家标准的强制检验,并在合格商品上加贴QS(Quantity Safety,即质量安全)标志,从根本上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生产进入市场。

其次,探索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承诺与追责制度。在企业生产保证质量安全出厂进入流通市场后要在销售环节中针对每一个环节的责任者制定可以相互追查的制度,让企业生产销售的每一环节均做到有人负责、有据可查。对于有安全隐患的企业生产由销售者与生产者及时沟通,由生产者及时召回。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实行企业生产生产、销售环节所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倒查机制,严肃处理失职人员及相关主管部门。

篇(7)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保证承诺书二为了确保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承诺如下:

一、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法制观念。

二、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采购食品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五、按照保证食品质量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如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七、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

八、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各项自律制度,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

篇(8)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1]。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接连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如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事件等导致公众恐慌、企业亏损甚至倒闭和政府形象受损。对食品安全进行标准化管理是世界各国致力于食品安全保护普遍采取的策略,我国亦是如此。我国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开始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日臻成熟,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然而,在加入WTO的形势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因此,必须从标准体系上和监管体系上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一、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定义

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条款的活动[2]。依据标准化的定义和特征,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可以定义为: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食品安全,由相关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等)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和贯彻实施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

二、当前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1.标准方面的问题

与欧美相对成熟的食品标准化体系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存在着“缺位”、“错位”和“低位”等问题。

1.1食品安全标准的“缺位”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总量较少,且覆盖范围不全,在很多方面都有所欠缺。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2619项,其中食品安全基础标准31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216项,与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40项,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标准588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方法标准1560项,食品标签标识标准21项,特定食品产品标准163项[3] 。虽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断增多,但在我总量上仍远低于欧美国家,在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上缺少规定或规定不详细,造成现实中某些食品安全出现无标可依的现象。

1.2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

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问题主要是指食品安全的各级标准之间缺乏统一,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甚至同一产品有着很多种标准。多种标准同时存在造成标准之间指标混乱,使得生产者、管理者、消费者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例如,在对食品中的铅含量的标准规定上,存在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两种相差甚大的标准,这给标准执行带来困惑。

1.3食品安全标准的“低位”

相比CAC食品标准体系而言,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水平偏低。由于长期以来 我国食品标准体系“重数量、轻质量”,导致相当一部分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标准,不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是导致我国农产品或食品在国际上竞争力不高的重要原因。

2.管理方面的问题

2.1管理过程上的问题

食品安全的标准化管理应当贯穿于食品原材料的种养植、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在原材料种养植环节,我国缺乏对种养殖的自然环境、生产环境和种养殖过程,特别是病虫害防治过程的药物使用上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目前已有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工艺流程、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定,但尚不详细,且监管不力;在食品流通环节,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食品储运标准体系和食品产品召回制度。

2.2质监管理上的问题

(1)食品质监标准化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化质监管理主要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和《标准化法》对质量监管的规定,由于体制的缺陷和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对食品质监管理的随意性很大。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能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都有效发挥作用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律。

(2)食品质监部门职能交叉混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环保、法制、计划和财政等部门,形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这种多机构分段监管模式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无部门负责,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3)食品质检水平标准化不高。具体而言:检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主要是政府机构的强制性检验检测,而食品业自身的检验检测意识不够;检测方式不合理,当前食品质量检测采取传统式、突击式和运动式检查检测,并未开展例行检测;检验机构缺乏统一的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也有待提高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首先,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缺位”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和补充我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标准。其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错位”问题,应当协调当前食品安全的四级标准,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可以将四级标准减少到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两级标准,也可以考虑将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转化为食品安全技术性法规。再次,针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低位”问题,应当借鉴国际标准,提高自身标准要求,实现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接轨。

2.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2.1将标准化管理贯穿于食品原料种养殖、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全过程

(1)原料种养殖的标准化管理。食品加工的原料为农产品,农业是食品工业的“第一车间”[4]。原材料种养殖的标准化是全程标准化管理过程的第一步,要求首先原材料种养殖的织染环境、生产环境进行统一规划,确定种养殖的基本条件;其次要统一规范种苗供给、种养殖过程控制(特别是病虫害防治)到产品收获的全过程。

(2)生产加工的标准化管理。这主要包括环境场所、厂房设施、生产设备的标准化,人员的标准化,加工操作的标准化,卫生管理的标准化等等。

(3)检测的标准化管理。这要求建立标准化的食品质量检测实验室、检验过程和程序的标准化、以及严格按实验结果与食品安全标准对比[5]。

(4)流通环节的标准化管理。这主要是指在储运环节上为了避免食品遭受污染,而对食品的包装(罐装、盒装或袋装)、包装材料的成分等进行标准化要求;以及明晰食品标签,实现标签的标准化。

2.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化监管体制

首先,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国际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有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其次,完善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质监系统应当研究食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严重性,以及危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划分食品的风险等级,其动态评估结果作为政府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的基础。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质监主管部门应当由一套统一的、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指挥解决危机,并制定预防方案,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最后,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食品质监部门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一个专门的检测机构,并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提高自身的检测水平。

【参考文献】

[1] 牛秀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存在问题的建议[J].品牌与标准化,2010(16):44.

[2] 李春田.标准化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7.

篇(9)

1.2有利于实现质量安全管理的有益循环。标准化的应用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了目标,只有质量符合标准化的要求,才能够推动企业的平稳发展。标准化的应用不仅为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标准化理论贯穿质量安全管理的始终,将标准化理论全面的融合到质量安全管理中,有利于实现质量安全管理的有益循环。另外,在质量安全管理中应用标准化,不仅能够将企业的生产质量进行有效的提高,也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完善标准化在质量安全管理中应用

的几点对策。就我国目前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现状来说,标准化的应用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要想有效保障企业生产的质量安全,就需要不断对标准化理论的应用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推动企业的发展。而完善标准化在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2.1完善法律来对标准化管理进行有效的保障。我国针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也颁布了诸多的法律和法规,通过所建立的法律和法规初步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在初期对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这项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不足也逐渐现象出来,其无法有效满足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所以,要想加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水平,就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法律体系,利用法律来实施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以服务便民为宗旨,优化质量安全管理,从而使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对企业经济的发展将形成有效的推动。

2.2提高工作的标准意识,加大标准化管理的宣传力度。要想使得标准化得到充分的利用,就先要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意识进行有效的培养,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意识,使得企业能够对标准化的重要性做到充分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顺利的开展工作,从而推动企业的大力发展。另外,要注意加大标准化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得标准化管理的范围不断拓展,提升标准化管理的有效性,利用标准化来实现对企业相关机构的合理配置,同时也能够利用标准化来对企业的发展策略进行有效的制定,保障企业员工的待遇,合理的对企业的发展经费进行安排,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水平。

2.3健全体制,提高标准化质量安全管理的执行力。要增强标准化质量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必须优化管理工作流程。通过构建合理、适用的安全标准体系,发挥系统论中的系统优势,不但能够对性质、功能各异的安全标准进行有机组合,切实指导质量安全管理建设,还能够为确定未来相关标准的发展趋势,为安全管理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

篇(10)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积累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成为世界性的话题,日益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 ,我国毒大米、毒豆油、毒奶粉等危害人们生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 ,2008年9月份发生的“三鹿奶粉”案件再次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引发了全国制奶业的大海啸,严重影响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和声誉。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这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法律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缺位与不当。回顾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危害,而且严重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笔者拟对“三鹿奶粉”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究国家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分析法律规制在食品安全中的现状,以期提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方法。

一、三鹿奶案的根源分析

从一个仅有32头奶牛的合作社,到销售达百亿的大企业,三鹿用了50多年的时间,然而,从声名远播的龙头企业,到名誉扫地甚至破产,它只用了一百余天的时间。三鹿奶案的发生绝非偶然。一时间,中国制奶业暗流涌动,政府问责声音此起彼伏,消费者赔偿迫在眉睫,世界市场上中国产品信誉下降,奶制品衍生品纷纷暴露问题,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对三鹿奶案的深入研究,认为导致此次事件的根源有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的市场失灵

目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不能完全由食品生产企业自我约束,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问题首先源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性。“在食品市场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于食品质量的安全信息是不对称的,前者属于信息优势方,后者属于信息劣势方。”

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安全性信息了解更多。企业本身存在趋利性,在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经营者会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同时,对于生产者而言,提高质量及保证安全的措施将增加生产成本,食品质量信息不对称会减少生产者提供安全食品的激励。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的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出现低质劣质食品驱逐高质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因此,市场上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使得“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存在可能性。

2.争夺市场优势引发的无序竞争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日常生活中充斥着竞争的机遇与陷阱,竞争中“胜者存、败者亡”的残酷规律和无情的结果也牵挂着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者的神经,在这种情况下,竞争的预期利益诱使某些经营者公然挑战和践踏商业道德的约束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追逐一己私利,出现了包括欺诈、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诋毁他人商誉等一系列不法行为,违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违反商业道德,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食品市场上同样存在着大量竞争无序的现象,由于食品企业数量繁多,为了争夺市场优势从而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断扩大,某些利欲熏心的经营者就会不顾商业道德,通过廉价的非食品原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压低市场价格,并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鼓吹自己的产品。三鹿企业即以此违法手段积聚了大量社会财富并占领了婴幼儿奶粉的大部分市场,是无序竞争的体现。

3.企业趋利性导致企业漠视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经营利益的同时,也要对利益相关者(包括顾客、员工、债权人、政府、社会、环境等)承担责任。(1)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两个大的层次:基本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或自愿责任。前者是任何企业,不论何种性质、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何种阶段,都必须履行的,是一种义务;后者则取决于企业的能力和觉悟。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在社会中立足,做大做强自己的产品,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讲诚信,遵守职业道德,不能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谋取企业私利。

总理曾在回答有关中国食品安全的提问时说,一个企业家身上应流着道德的血液。制造问题奶粉的企业正是面对巨大的利益刺激,道德良心已经没有了底线,忘记了基本的社会道义与良知的他们,唯利是图。而在这场奶业危机中,正是消费者用自己的选择,及失信企业用自身的沉痛教训说明,无论经营取得何种成就,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会在一夜之间让大厦倾覆。

4.低廉的违法成本致使企业铤而走险

为什么企业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敢如此胆大妄为,以身试法?笔者认为,除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蒙混过关之外,相关处罚太轻,缺乏威慑力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当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于从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高额回报时,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体现在经济法、刑法等各方面。如《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而对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只有在酿出命案后才有可能,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更是鲜见。因此,我国这样轻的处罚力度,是诱使企业铤而走险的重要缘由。

当市场失灵、无序竞争、企业唯利性及违法的低成本导致企业铤而走险,损害消费者利益致使社会分配不公时,国家对食品市场进行依法规制就成为人们的欲求。美国著名记者尼科尔斯?福克斯在其名著《美食与毒菌》中指出,我们的身边原本充满了看不见的危险,但现在我们不幸看见了,而且是在餐桌上。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关系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政治稳定,于是强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是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

伴随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是由《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有关食品安全的专门规章为主体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为补充构成的集合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但是上述法律、法规是由不同级别、类型的国家机关在不同的时期制定和颁布的,相关的规定被分散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和我国批准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众多的部门法不能解决单一法律调整范围狭小且因相互间矛盾带来的执法难的事实。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尚有以下不足之处:

第一,食品安全法制理念缺失。《食品安全法》制定以前存在的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存在的词汇为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并未进入立法视角,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如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总体上偏重于工业产品标准,对于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却是推荐性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2)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在上个世纪初期就已经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律,起码有一部比较成熟的通用法律。而我国,在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下,才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食品安全理念的缺失不仅反映在立法方面,还存在在食品安全法律的实施者及权利义务承担者身上,如还存在着政府管理者为了经济发展而忽视食品安全的现象,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把主要经历放在了解决生存、谋求发展上,因发展经济而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就产生了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食品安全往往让位于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使食品安全丧失了源头上的保护闸;就普通的消费者而言,虽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也使其不可能掌握太多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与无能为力,则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泛滥提供了得以生存的土壤。因此,增强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尤其是管理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前提。

第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全面。《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不能改变我国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繁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法律效力层次低的事实,加之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执法标准和可操作性,留下执法空隙和交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间的协调性差的问题。而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机制,其中,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制作过程由质检部门管理,食品流通和销售过程由工商部门管理;餐饮业由卫生部门管理。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导致卫生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粮食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滋生腐败使食品安全难以真正落实。因此实践中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当的现象比比皆是。对同一具体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理结果差别较大。

此外,我国食品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尚未健全,食品安全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亟待法律正式统一认可,食品信息供给的法律制度仍未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制度仍需完善,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导致无法可依。三鹿奶案中的三聚氰胺非食品原料检验标准的缺乏便是一例。从总体上说我国尚未建立起从食品生产到消费再到最后处理的食品生命周期的全程法律规制体系。

第三,食品市场执法不到位,力度不够。首先,由于法律法规自身的交叉与重叠,导致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对于食品质量的监管,现行法律法规赋予许多部门以执法权力。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工商和质量监督部门都是执法主体,现《食品安全法》规定,工商、卫生、质监、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都承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任务,职责不清必然导致重复执法或出现执法的真空地带,加上各部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一致,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部门之间各取所需,各自理解执行,争权夺利、推诿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多龙治水”演变成“无龙治水”也不足为怪了。

其次,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律通过包括罚款在内的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促使人们遵纪守法,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因此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而是保证法律的实施的一种手段,但执法机构在执法时却本末倒置了。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普遍存在着 “执法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于是围绕罚款搞管理,精于“打放结合”之术,玩“猫捉老鼠”游戏,为了应付财务压力而只能重罚款而不计其余,以确保完成罚款指标。再加之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为保护本地区有贡献的企业,将违法现象隐瞒不报,以财产罚代替应有的刑事制裁和民事责任,使企业肆无忌惮,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的企业就把这些罚款算入生产成本,法律威慑力成为一纸空文。

再次,存在运动式执法现象。法律执行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由于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多元化,导致了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往往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命令,相关部门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加之存在执法不严、不彻底,当这阵风过后,假冒伪劣食品又重新泛滥起来。这种执法主体多元化、食品安全职能交叉的现行体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不够全面和严厉。这不仅是使企业铤而走险的诱因,也反映了在法律规制体系中法律责任规定的缺陷。我国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条文中。这些法律规定多是针对整个产品制定的,并未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食品安全责任及其抗辩事由分散在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在适用时难免会出现相互交叉重叠甚至冲突的情形。法律应当规定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和专属责任。他们有义务通过自检和现代化的危害控制技术来保证食品安全。而一旦由于其过失或故意引发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其理应为此承担高额的代价。

在发达国家,法律对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罚非常严厉,一般对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重罚,特别是对蓄意破坏食品质量安全者,不仅要求立即停业待查,而且高额的罚款往往会令其关门倒闭,让违法者得不偿失。如美国,该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 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 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 万美元,这样的处理才会使经营者像珍惜生命一样维护食品安全。(3)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恰恰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这无疑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和对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的轻视。从打击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目前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范围狭隘,在处罚力度上乏力,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屡屡发生,层出不穷。

此外,诸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态食品、无公害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免检食品等明目繁多的不同食品安全等级的词汇,加之不同地域级别的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对食品的评比和予以的称号如中国名牌、消费者信任品牌、推荐品牌、某某一百强等评选,法律对此尚未进行调节和规范,增加了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等级的难度和市场的不透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免责的挡箭牌,也成为建立部门利益的小金库,如存在十余年的食品免检制度。

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民以食为天,国以食为安。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形象、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现状分析,本文认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必须从以下几点入手:

1.强化食品安全理念

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首要的是树立食品安全法律理念。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害的一种担保”。 具体地说,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食品安全是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的完整统一。因此,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树立食品安全法律理念应当把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均纳入法律规制视野。其次,应当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利用一切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再次,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建设,促使企业遵守职业道德,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2.清理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旧法进行废止、修改和整合,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整合, 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解决法律体系的混乱,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首先应当确立立法原则,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应当涵盖从 “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不能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和问题,应当按照社会分工和社会协作的要求来设计各项法律制度,涵盖食品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立体的法律规制,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其次,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法》,如完善食品常规检验制度,并以此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规及完善技术性法规以明确标准,其中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肥料、激素、添加剂等的使用、质量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评价等;再次,应当注意提高法律效力的层次性,对部门立法应当严格审查,此外,还应对社会参与执法、政府促进守法留有空间。

3.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能

有效的执法监督与执法效果的软件的保证可以有效的减轻竞争无序的状况,促进食品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的建立。要建立统一的监督执法体系,克服各自为战的局面,部分执法部门可以考虑实行垂直管理,以根除部门、地方利益和徇私枉法。首先,分段监管符合国情,但应当避免分段监管带来的重叠和权力的真空地带,应当做到责任明确,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要强化各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联系和信息共享。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定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地方仍处于多头治水状态,应当考虑同样在地方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次,国外经验表明,对食品生产相关企业实行强制性管制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食品安全比其他任何一种与健康相关的政府活动需要连续和强制性的管理。针对目前我国普遍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处罚较轻的问题,要扩大执法部门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再次,应当改变运动式执法的现状,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最后,落实执法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制度上保障食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制,使权力与责任挂钩,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努力形成工作高效、执法严明的队伍.

4.完善责任体制,加大违法成本

事实上,有毒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除了部分不懂法外,主要是利益驱动,是在预期的获利和惩罚间权衡后而为之的。只有重典治乱,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制售毒食品的风险成本,使其大于违法所获利益,生产者才会停止违法。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根据不同需要设定严格产品责任或过失责任,如《产品责任法》中应将严格责任明确写入法律,以期产生单方面的有效预防激励;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由加害人给予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额。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见,我国立法中已经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用价值,但以价款为计算基准,惩罚性赔偿标准偏低,震慑力度显然不够,难以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就会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其博弈后的选择不是违法。其次,加大刑罚力度,刑法具有预防与惩治的双重功效。借鉴国外经验,对制售有毒食品的经营者施以包括自由罚在内的刑罚方法,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从业资格,不仅可以起到安抚受害者,惩罚教育违法者的作用,对同行业食品经营者也是一种威慑。

5.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及退出的管制和监管

目前,我国存在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由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以质检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例,包括许可证制度、强制检验制度以及市场准入标志制度,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确保食品安全,这是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防线。我国应当加强建立严格的食品准入审查制度,同时要尽快建立一套具有国际水平的检疫技术。由于食品流通涉及众多环节,而每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因此对食品安全的监督需要贯彻在各个环节中,并建立食品备案制度,每一个环节均应按分类标准进行备案。在市场退出制度方面,现阶段主要是企业的自动召回为主,应当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与市场强制退出制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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