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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的关系
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是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随着人类社会工程建设活动的日益发展,各国在立法上逐渐形成了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因此,对于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术研究活动也随之逐渐发展起来。如果没有形成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工程法学也就失去了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工程建设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工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为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理论上的指导。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规划,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立法活动成果,而工程法学是人们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产物。一般来说,工程建设法学只具有学术指导意义而没有强制约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工程建设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工程法学则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三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工程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有待发展的新兴法学学科。
三、“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定义
从人类社会工程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工程法学的定义及其体系结构,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在经济法部门视角之下,开展对于工程法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一直以来,国内学界大多将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笼统地当作一个法律部门展开科研和教学,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等部门法内容未能形成有机统一的学科教研内容体系。相关课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诸如“建设法规”、“建筑法规”、“建筑法”及“建设法”等,更突出的是,在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门法规教学课程之间,大都各自独立开展,内容重复、冲突及互不衔接的问题比较普遍。总的看来,各个教研单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项目微观管理的范围之内,而较少有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角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笔者曾经在《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一文当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行为,直接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自古以来就受到各国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普遍通过多个法律部门对其进行调整。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可以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下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野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按照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理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调整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即是经济法部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而言,其本质属性应当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既包括了生产,也包括了消费、分配等),并且,这种经济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要受到国家的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经济法这一部门法视角下,认识、研究乃至组织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教学科研,有着充分必要的学理及实践基础。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多层次、多门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整体。从这个角度而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可以说,工程经济法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同时,工程经济法学也可以被认为是工程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正是基于这种理解,笔者主张将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内容进行专门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学科,定义为“工程经济法学”。
四、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即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一门工程法学课程的教学讲述对象,并且,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机构也必然决定于这一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结合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内容。其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分别包括工程建设主体资质与资格管理、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工程建设涉外管理等内容。当然有必要指出,随着工程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还存在着比较广阔的拓展空间。因此,从构建“工程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的需要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结构归纳为:工程经济法概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
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经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工程经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工程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即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获取、变更、终止主体资质与资格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主体和工程建设的专门从业人员主体两大类。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对于这两类行为主体的规制和调整,分别体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资格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资质管理制度,后者则包括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包括了国家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工程建设发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诸如工程统计法、工程规划与计划法、工程投资与金融法、工程价格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税法等内容。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4-0064-02
《建设法规》教育对规范人们建筑活动行为、提升建筑业人员素质、确保建筑业的健康和有序的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对目前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1]。《建设法规》课程为建筑、土建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它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建设领域内的重要的法律法规。由于该课程具体条文多,专业性、综合性强,课程教学引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这致使很多学生缺乏基本的建设法律法规的知识。而且课堂教学大多还是采用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课堂气氛沉闷,很多学生人到心未到,甚至因为是偏文科的课程导致缺勤的学生也很多。然而,一种现象的出现使《建设法规》课程的重要性得到了大大提升,那就是近年来国家为了实行法制化建设,依法行政,促进建设体制改革,同时提高建设技术人员素质,实行了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就是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加相关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际执业的管理制度。与土木工程专业相关的注册工程师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等,关键的是在这几种注册工程师考试科目中,《建设法规》课程涉及到的内容,或者作为单独的一门考试科目,或者是考试内容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显而易见。执业资格证书的考取对从事土木建设行业的人来说是自身素质水平的体现,也是找到好工作或提高薪酬的砝码。所以如果能够改进《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同时兼顾执业资格考试涉及的法规课程内容,就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有所用,成效立竿见影。因此,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进行了改革,在常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基础上兼顾执业资格考试涉及到的知识点,重新修订教学大纲,精心组织教学内容,策划教学过程,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中来,进行兼顾素质教育和考证需求的《建设法规》教学改革探索。
一、修订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课程内容、体系、范围和教学要求的基本纲要。它是实施教育思想和教学计划的基本保证,是进行多媒体教学、教材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学生学习,制定考核说明和评分标准的指导性文件。新制定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应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课程目的是在让学生了解法律条文的同时,侧重于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重点。因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应发生转变。教学内容将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强调的知识点明确出来,教学方法以案例、实训为主。新的《建设法规》教学大纲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更进一步从学生需求角度出发,因而具有时效性。
二、改进教学方法
长期以来,《建设法规》课程教学采取的是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老师讲学生听,课堂气氛沉闷,又由于该课程偏文科的特征,条文规定特别多,学生很容易溜号,出勤率也不高。改革后的课堂教学,教师只利用部分课堂时间提出所讲章节的主要框架和重点难点,重点进行案例教学,通过给出案例由学生自己分析,自己从书上相关章节找到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这样不仅可以让每个学生参与到课堂中来,而且因为是他们自己分析并标记了相关论据,所以印象深刻,同时避免了一门课已经结束了教材还像刚买来一样崭新的状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提供的案例一定要经过精心筛选,紧扣课堂重点,又要有所延伸。一眼就能看出原委的案例引不起学生的兴趣,所以案例越新越好,最好能和授课时发生的案子结合起来,与时俱进,这样学生的兴趣才能被提高起来。另外,从全国执业资格考试题目中提取相关案例也是必不可少的,当教师说明这是×××年全国注册×××师的考试原题时,学生的重视程度自然会提高。与学生分析案例的同时,教师将案例分析涉及到的知识点填充到开课时给出的知识框架中去,这样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就充盈了起来,学生也能一目了然地看出这节课他学到了哪些知识。课堂的最后一部分为真题训练,以选择题为主,从历年各种执业资格考试中抽取相关考题,采取分组的形式,比赛的气氛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三、考试改革
考试应该能够反映学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自学能力、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通过考试的引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主动性,给学生提供探索的机会,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使考试真正能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测试评价。《建设法规》课程考试改革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考试内容的改革,二是成绩评定方式的改革。以往考试内容紧紧围绕书本,没有扩展开来,而《建设法规》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地研究和探讨问题。《建设法规》课程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题型以选择题、判断改错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为主,其中选择题采用执业资格考试的答题方法,选择对答案之后要求写出选择理由,答案和选择依据均正确的得分,选项正确理由不正确的不得分。这不仅避免了学生遇到选择题胡乱选、碰运气的状况,也相当于进行了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战训练,学生见识到了这种考试模式,以后参加真正的执业资格考试时就不会觉得陌生。判断改错题主要针对课本中那些容易混淆的知识。案例分析所用案例采用综合性强、涉及知识面广的案例[2]。成绩评定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5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答题加分和考勤情况,这种成绩评定方式减轻了学生期末考试压力,学习成绩明显提高。计入平时成绩,加强对平时学习和表现的考核,使学生的学习变得轻松而有趣,学生摆脱了孤注一掷、期末一卷定终身的困惑,使学生懂得学习不是为了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和技能。
四、课程改革的实际效果及体会
通过《建设法规》课程的学习,学生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有了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进行理性地分析。未来建筑业管理层的建设法律法规素质得到了提高,也为学生将来参加建筑类执业资格考试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明显被调动了起来,教师从“满堂灌”中走出来,利用更多的时间去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学生们能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归纳能力、表达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考试改革,学生走出了“为了学分而上课”的思维定式,卷面考试要求他们对书本知识要非常熟悉、掌握精准,而且新的答题方式让他们对将来要参加的执业资格考试答题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平时成绩的评定让他们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而且学习不再是单单为了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和技能。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建筑领域国际间的交往也日益增多。建筑活动的法制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所以,建设法律规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而,对建设法规有关理论和制度的研究和学习,不仅成为国家对建设领域的依法组织、管理和协调的必需,也成为现代建筑企业以及社会人社会活动和生活的必需[3]。学校和学生都应该重视建设法规的教育,从普及深化学生建设法律意识和建筑类执业资格证书考取两方面,提高未来建筑业管理层的建设法律法规素质,加强建设工程的依法建设,提高工程质量,杜绝隐患工程,确保工程质量,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1]周健生.浅谈建设工程的依法建设[J].广东建材,2006,(1):16-19.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67X(2014)07-060-02《工程建设法规》是一门建筑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整个工程建设项目从报建、招投标、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各阶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其在中职教育中的地位越为处于重要地位,因此它也是考取建筑行业上岗证、执业资格证的必考科目。《工程建设法规》这门课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要让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建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理念,简单的说,就是让学生懂法,守法、用好法。
一、《工程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特点
教学大纲建议的课时是60学时,从内容可以看出这门课的特点在于:
1.是建筑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结合,同时也是相关法律在建设行业的应用。比如,《安全生产法》讲的是对安全规范的相关法律,这门法律在规范所有安全生产行为的基础上,又结合了建筑行业的特点,作为建设安全规范来运用。所以,如果脱离建设行为,或是对建筑知识一窍不通,那教师单纯讲授法律知识便失去了意义。反过来,如果学生熟悉建设的流程和技术,却不晓得哪些事情不可为,那学校培养出来的不是人才,而是可怕的建筑杀手。
2.是某些法律的延伸和细化。如《合同法》在规范所有合同的前提下,专门将建设工程合同单列出来,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点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3.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对于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中职生而言,要让枯燥的法律条款硬生生地搬进他们的大脑,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假如教师在教学中换一个方法,找一些实际的案例,这样就能帮学生搭起一座走向现实生活的桥梁。
二、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从这门课程的特点可以看出两点,第一职业教育需要一种优于口头传授的教学方法,以更贴近实践的要求,为即将踏出社会的学生打开一扇接触职业的窗口。第二是教师如果单纯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是不能在有限的学时里,保证学生能真正理解所学的知识。所以,目前比较见效的做法就是,教师可以适当地应用另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始创于英国哈佛大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从中提出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教学法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核心,有以下几大优势:
1.依据记忆的特点,比口头传授理论知识的形式更容易让学生接受那些文字化的法规条文。
2.侧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工程中法律的应用,缩短了教学与实际生活的差距,加强与工作岗位的联系,以便学生工作后更容易上手。
3.以能力为本位,着眼于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每个案例的问题都可以由浅入深,给学生多打几个问号,培养他们遇到问题时能养成独立思考、分析的习惯。
4.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真正做到把课堂还给学生。
三、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1.精心设计案例。课堂上的案例必须在教师备课时先挑选好,这是原则之一。因为好的案例更容易让学生接受和有所启发,而不恰当的案例既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又无法贴近生活。比如教师在准备《工程报建》这章节的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针对教学目标来设计案例。这章的教学目标之一是让学生知道违背了报建和开工的先后顺序会有什么后果;教学目标之二是如何遵守《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这两个主要法律。所以教师应围绕这两个教学目标来设计案例,这样有的放矢的做法可以让学生更明确哪些内容是自己必须掌握的。
(2)一般挑选的案例不要太长太复杂。教师要切合实际,即使参考习题也不能全盘照搬,要删掉一些与本知识点无关的内容,突出重点,才不会给学生的思考带来一些干扰信息
(3)教师在描述案例时应尽量使用生动、生活化的语言,帮助他们理解案例的字面意思。如讲到《城乡规划法》时,教师可把生活中的例子自然地搬进了课堂,选择班里学生所在的乡村的规划方案作为案例,让学生自己通过平日的观察和感受,分析和判断乡村的规划是否合理。
(4)教师要结合学生所学的专业和执业资格证的内容。如果学生的专业是工程造价,那教师就应该在《招投标法规》、《合同索赔》等章节多加案例;如果学生是工民建专业,那教师就把侧重点放在《工程发承包》、《工程生产安全》等章节。以此类推,如果在考取执业资格证方面,学生是房地产类的,教师就应在《房产与物业法规》、《验收与保修制度》等章节下功夫。
2.建立有效的学习组织。当案例的答案是开放性的,无标准答法时,教师可以根据需要,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展开探讨。这样做既可以培养他们集思广益的合作精神,又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创造力和发散思维能力。比如教师在讲到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纠纷有多种防范措施时,就可以通过分组来实施。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课时紧迫,如果要让学习组织更有效地建立,教师就需要注意几点,首先,组员过多难管理,每组以六人为宜。其次,选好组长,才能确保顺利完成课前准备、课上讨论、课后总结的任务。再者,教师要给不配合的学生做思想工作,引导和督促他们认真对待,积极参与。
3.教师要与学生共同配合。学生都能踊跃参与其中并收获知识,这是每个教师希望达到的课堂效果,但在现实生活中,还需掌握五个技巧。
(1)对于一年级的学生来说,对建筑知识和法律知识比较陌生,很多答案都不可能马上能回答准确完整,教师应该给与理解,不求其回答能一步到位,而是要做两次引导,第一次引导是让学生结合课本主题去思考,第二次引导是鼓励学生提出心中的提问,一步一步靠近答案。这种方法可以让学生获得成就感,增加对案例的兴趣。
(2)如果学生的答案与教师不一样,教师仍应对其发言的行为给与肯定,并及时和标准答案做对比,让大家评选出最佳答案。这种做法也是从另一个方法让学生参与到案例活动中。
(3)教师的指导重点应放在引导学生运用所学过的建设法规知识去寻找正确的分析思路上,而不是用自己的观点去影响学生。
(4)教师不要直接说出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和懒惰的心理,而是要充分为学生创造独立思考的机会,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只把握时间和指导思想。
(5)教师应在案例教学法结束后进行总结,向学生讲评分析问题的技巧、思路和方法。
4.培养学生适应案例教学法的能力。结合所学专业进行案例教学是中职教学中常见的方法,但对这个刚踏出初中校门,习惯于应试教育的学生群体来说,还是有些无从下手。如何让学生在课堂上自觉养成独立思考、并勇于表达的学习习惯,是实施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首先,教师可提前下发案例的讲义,这样在无形中延长了学生准备答案的时间。其次,在每章节结束后,教师应该安排时间应用案例教学法,帮学生梳理思路。最后,让学生通过体会,明白案例教学法的好处。这样,学生便会从养成习惯,开始慢慢喜欢上这种教学方法。
5.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作为整个课堂的设计者,教师的综合素质也会影响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效果。教师应具有威信、耐心、语言表达能力、场面控制力等能力,才能让课堂达到想要的效果。在业务上,由于工程法规制度经常修改,教师也要随时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以设计出符合实际的案例。
四、案例教学法实施中的注意事项
1.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表现应与期末分数挂钩。
2.案例教学法比较费时,为了更好地把握学时,教师可以让学生在课后完成案例,作为平时作业上交。
3.教师要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互动式教学情境,鼓励学生更多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吸引每一个学生都能参与其中。
中职教育具有专业针对性、技术应用性、职业适用性等特点,它对学生搜索和运用知识能力的要求要比普高教育高。如《工程建设法规》这门课,教师无需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只要学生在以后实际工作中碰到类似问题时,能熟练地搜索到相关的法规政策,能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运用自如,那就达到了职业教育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更注重学生应用知识的教学方法,符合职业教育观,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观念和方法。
[ 参考文献 ]
[1] 王锁荣、张培新.工程建设法规.高等教育出版社.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0 引言
水利建设执法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利工程健康发展,确保项目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维护正常工程秩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随着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既面临着问题与挑战,更面临着机遇与发展。执法人员要充满信心,鼓足干劲,努力改变目前工作现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进水利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水利人员的执法水平,使水利执法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为促进和保障水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 水利建设执法的现状分析
1.1 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执法体系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1.2 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有一个确定的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1.3 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或修改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1.4 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没有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独立出来,且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2 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念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工程进度、工程安全,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水利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就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2.2 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以上分析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如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使其细致,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来制定出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2.3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可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负责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建设的监督过程中,需要界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2.4 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件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件来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正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而且专业性很强,仅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所以,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日常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时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困绕的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的需求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2.5 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虽然水利工程建设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难题,但绝不能因为难度大就放弃了水利建设的法治化管理。为了水利工程的长治久安,为了水利工程为社会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水利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了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设执法必须迎难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设执法队伍后,可以参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比较广泛,特别是在建立执法激励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有关制度上要有新突破,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使各项制度能够真正适应当地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如果将水利建设执法队伍作为水政监察队伍的一个分支或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则水政监察队伍的这些制度自然适用于水利建设执法队伍。
3 结语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对水利工程质量的一项保证。只有不断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水利工程项目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和经济需求,才能更好的满足各项工程建设的需要。当然,在水利建设中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执法这一方面,同时还要加强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以及质量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提高水利工程项目质量这一最终目的。
2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
2.1课程设置方式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都将工程合同管理列为核心主干课程,要有效地传授合同管理知识,必须正确处理好该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以盐城工学院为例,工程合同管理相关课程主要包括“建设法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合同管理与索赔”。首先,通过“建设法规”课程,使学生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各质量管理法规等;其次,通过“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进行合同法原理以及各种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讲解与分析,使学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体课程结构体系,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分析合同的能力;最后,培养学生合同策划、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索赔管理等合同管理的能力,为工程实践作好准备。这样的课程设置方式将法律知识的储备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
2.2课程内容及教材选择盐城工学院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李启明教授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3],该书以工程合同类别为主线,在讲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分别介绍了各类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并分析了各自的管理特点,“合同管理与索赔”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成虎教授主编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合同管理流程为主线,符合上述课程设置的要求。同时,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应加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工程合同范本FIDIC合同的讲授,FIDIC合同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5],其中包含了众多的英文法律用语,其用词十分准确、严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现行规定都借鉴了FIDIC的相关条款,通过这些法律条款的学习不仅使学生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接轨,而且有助于从较深的层次把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涵义。注重实务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与专题讨论应在教学内容中得到强化。教师在平时生活中要关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官司或纠纷,积累教学资源,与时俱进。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加感性认识,引导学生找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析产生的原因,讨论解决的方法,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此外,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查阅并分析当年全国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的考查内容,从中选取适当的案例进行讲解,在帮助学生理解课堂知识的同时,也对学生以后的职业规划进行相应的指导[6]。
2.3加强教师能力的培养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新时代的教师不仅承担发展科学文化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工程建设是通过实践才得以实现,作为一名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把自己的知识能力武装起来。要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教师应当努力掌握法律、经济与技术等复合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能够连续施教“建设法律”“合同管理”等课程的人才,这样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其次,应强化教师的教学能力,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使其明白法律基础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的重要性,引导其通过所学内容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论文关键词: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监督执法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high attention and strict control of engineering qualit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operated-builing is the duty of all parties, and at the same time is 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s government quality function mainly.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auses,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the measures.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easures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工程质量优劣维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是工程建设中政府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质量职能的主要体现。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成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在工程质量谁核查确定及谁负责这个问题上,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的成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对于直接参与到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单位、部门,却置身事外,表现出一副事不关己的状态,从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质量监督机构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也同样是工程质量的责任者。从客观的角度而言,建筑工程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不一致。
2、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行为不够规范,对其处罚力度不强
当前,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行为存在着许多问题。虽然在最近几年时间里政府职能部门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加大了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加大了对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只是委托执法,没有权利对违法违规的单位以及个人的处罚自行决定,其必须要将违法违规现象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从而就造成了对承担责任的单位、部门的处罚手段力度不强,起不到惩戒作用。
3、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控制
建筑工程的工期长,具有多专业、多工种以及材料设备多等特点,使得传统的单一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单纯的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会使得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从而导致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检验、评定以及有效的控制。
4、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工程质量监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监督理论与经验都有所提高,但是当前仍然有部分监督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令、条例、章程、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的认识不够充分、业务水平也相对较低。还有些监督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深入不够;缺少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也较弱。这些问题将会直接的影响到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与深度,从而使得政府监督的有效性与权威性变弱。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
1、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质监人员的执法行为要促使工程质监人员正确依法履行职责,即工程开工前由监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卡,公布工程质监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业务职责,廉政纪律,以求得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和评价。实行工程质监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质监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质监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2、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纵观发达国家成功的建设管理经验可发现,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建筑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要进一步树立监理的权威,现在的工程监理有相当多是建设单位说什么,他们就干什么,权威性不够。当然,监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在人才结构上要自觉进行调整,缺乏的人才要尽快补上去。监理公司应该是有综合能力的,应储备各种人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可以靠社会监督来推进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德国、美国、新加坡等施工企业都是实行两种许可制度的代表国家。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这些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承包商及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建设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的任务,颁发使用许可证是在竣工验收之后。我国《建筑法》确立了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介入竣工验收并核验工程质量等级,笔者认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许可制度,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5、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国际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分为全部政府管理、部分政府管理、全部委托管理等几种形式。在德国,凡是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均由联邦、州建设部或地方建设局发挥主导作用,进行统一筹建,而不是由最终用户担任主要角色。新加坡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主要由新加坡公共工程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电信管理局、海事港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国,一方面,现阶段的建筑工程绝大多数仍属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管好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十分重要;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并不真正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已经成为导致建筑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在其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众多。这就要求在每一个生产环节中,每一个参与制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 ,各尽所能, 各负其责。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
的态度将建设工程产品制造成合格的产品。
参考文献:
我国水利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派出机构直接管辖的,水利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也同时负责着监管与执法,是一种自建、自检、自监的传统模式。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水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逐步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1.2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1.3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2加大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
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2.2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
2.3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事后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巡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如水政监察大队同当地公安机构组成联合执法大队,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2.4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当然,绝不能因为难度较大就放弃了水利建设的法治化管理。为了水利工程的长治久安,为了保证水利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了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设执法必须迎难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设执法队伍后,可以参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比较多的是建立执法激励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有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