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0 14:57:5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保险监管的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通过对辽宁省部分寿险公司以及其他地区个人人违规案件的调查研究发现,由于寿险续期保费管理存在问题和漏洞,涉及续期收费的违法违规案件在数量和金额上都明显增多,并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
(一)作案人高发于资深人。资深人一方面从业时间长、职级高、客户资源丰富,续期保费量大;另一方面与客户长期接触,容易取得客户的信任,并且熟悉公司管理漏洞,具备作案动机和条件。在某家寿险公司查办的10万元以上重大违规案件中,人入司时间都在3年以上,而且都有一定的职级。此外,一些保险公司对人特别是对展业精英疏于管理,发现问题后从轻处理甚至包庇、掩护,客观上也助长了资深人违规案件的发生。
(二)作案以收据、白条为载体。虽然各家寿险公司不断加强内控建设,但一些公司管理手段仍然落后,尚未通过银行代收或转账的方式规避风险,人有机会接触大量现金。加之个别公司管理粗放,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为违法违规操作留下了可乘之机。从近几年人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上看,作案手段基本上是以收据、白条为作案载体,即通过开“鸳鸯联”收据、使用早期已作废未核销的收款收据、涂改伪造收款收据、以收款收据代正式发票、私刻公章等手段进行诈骗。部分人甚至利用客户的信任,在收取保费时以收据用完为理由,直接通过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凭证的方式作案。
(三)发案地点向农村地区蔓延。当前,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部分保险公司在农村销售网络延伸过程中,管控措施未能及时跟上,客观上为农村人和农村网点管理人员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创造了条件。
(四)涉案金额呈明显上升趋势。近期,辽宁省寿险公司个人人截留、挪用续期保费案件的涉案金额呈显著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千元、万余元发展到10万元以上。截留挪用续期保费的行为往往与占有理赔款、退保金、红利、养老金、满期保险金等交织在一起,涉案金额加大;作案后携款潜逃的现象也开始增多,甚至出现犯罪嫌疑人携款移民境外的情况,使案件查办的复杂性和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离司人继续作案。离司人得以继续作案,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保险公司未及时交接“孤儿保单”业务,并通知客户该人已离司,不再具有代收保费的资格;二是客户轻信人,在其不能出具有效收款收据的情况下仍将保险费、保单及身份证件等交给人;三是人信息查询系统不健全,客户不能方便及时地获知该人目前的真实身份和从业状态。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1年9月,因盗窃尚处在被执行缓刑期间的孟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市分公司签订了合同,在随后四年多时间里,以截留续期保费、伪造投保人身份证办理挂失后退保、给客户假保单、自己持原始保单退保等手段累计骗取保险金34.5万元。其中,有27.4万元是在其已经办理离司手续后的两年内通过虚假挂失保单然后退保的手段骗取。
从以上案例看出,该公司在基础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个人人入司管理把关不严,未严格审核孟某的身份,未掌握其正处缓刑期间的情况;二是在孟某离司后没有对所承保客户进行回访,通知客户原人已离司的情况;三是柜面受理、复核及收付费人员把关不严,未严格执行业务和财务制度,未对人提供的挂失手续进行认真审核,付款时也未核实身份证原件;四是未及时履行退保、理赔和委托件的回访工作。该公司在营销员管理、客户服务、业务处理等环节存在的种种问题,为孟某连续作案提供了客观条件。
案例二:蔡某为某人寿保险公司县支公司镇保险营销服务部经理。为偿还个人债务,在2002-2004年两年多时间里,他隐瞒部分已开出暂收保险费收据的保费,将郑某等12名客户的现金保费17.3万元占为己有,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该公司在业务流程、单证管理等环节上存在明显的问题和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农村业务网点重发展、轻管理,对聘任人员缺乏有效监督和管控;二是对暂收保险费收据缺乏有效管理,未严格执行限量发放、限时核销和限期回缴制度;三是未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回访,对失效保单缺乏监控,使蔡某的违规行为长期没有被发现。
三、寿险续期保费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当前寿险续期保费管理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风险。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要以系统的观点和综合治理的办法,切实防范潜在风险。
(一)切实加强对寿险续期保费管理的外部监管
1、进一步规范人展业行为。一是引导公司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充分认识到寿险续期保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对客户、公司、行业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从“重展业、轻管理”转入“发展与管理并重”的良性发展轨道;二是加强人的资格管理。严格执行人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开发应用面向社会公开的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使客户可以方便地获得展业人员基本信息;三是加大对违规人查处力度。建立违纪人员“黑名单”公示制度、行业禁入制度、案件向司法机关移交制度,对查处案件进行行业通报,并适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人进行警示教育,震慑人的违规行为。
2、加大寿险续期保费监管力度。一是强化非现场监管。关注续期保费达成率、失效保单占比等指标,科学设定考核标准,把续期保费管理作为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二是督促公司加强电话回访。制定关于电话回访的管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做到新单100%回访的基础上,将失效保单、代办给付业务纳入回访范畴;三是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失控而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要在分支机构批设、高管人员以及产品的市场准入方面加以限制。
(二)强化保险公司续期保费管理的风险防范
分红保险是指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受市场环境和投资渠道影响,近几年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低于五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之保险公司在分红保险的管理、创新方面的不足,使得分红保险参保人收获的红利不尽人意。并且在人的销售误导下,分红险产品的纠纷与退保时有发生。已知寿险产品设计不合理,是导致目前寿险业增长乏力的主要原因,也是产生销售误导的根源所在,如果想要解决这一局面,就应该以保护参保方的权益为出发点,认真审视相关的监管制度。
一、产品不合理对参保方利益的损害
保监会公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中显示,分红保险的投诉量以2194件居人身险的首位,占人身险投诉总额的55.7%。分红保险的投诉率如此之高反映出参保人的利益受损情况之严重。
在分红保险中,一般存在两个利率。一是预定利率,即无投资功能的寿险产品可以承诺给消费者的回报率。二是分红保险特有的利率,即分红利率。《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这一要求就使得保险公司对不同偏好的参保人实行不同的红利分配机制。对于偏好保障功能的参保人可以将预定利率定至2.5%,参保人都将获得不低于2.5%的回报率。对于偏好投资理财功能的参保人可以适当降低预定利率用来补充分红利率。事实上,分红保险的总收益率是预定利率与分红利率之和,保险公司只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制定亮点不同的保险合同,看似很高的分红利率实际上只是保险公司的噱头。
许某先后投保了五份分红保险,但是五份保险却无一例外地均未能在约定的红利应派发日派发相应的当期红利。保险公司在通知书上补充,“若红利未能在应派发日派发,我们将在实际派发日将红利追溯计入累积生息账户,累积年利率为3.5%”。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合同中只是包括了会按时派发红利的条款,却没有对未能按时派发红利做出违约责任的说明。一些风险观念较差的参保人可能会忽略这一事项,以为不会出现推迟派发红利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对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都做出清晰地说明。
以上两种情况都属于保险公司利用分红险产品的设计漏洞,诱导参保人的盲目投保,最终损害了其利益。
二、对分红险的产品监管
目前,我国分红险产品的监管的具体流程主要是以形式检查为主,如公司送报的产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品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和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但对产品条款这些真正影响到参保人切身利益的内容未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一)以参保人的利益为监管视角
我国现行的分红险产品监管制度 “华而不实”,非但不能为分红保险的健康发展做出坚实基础,反而使得分红险参保人成为检验产品的“试验品”,损害了其切身利益。因此需要保险监管机构发挥对产品的实质监管的作用,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二)对产品功能的监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原全额计入保费的投连险将进一步细分为投资风险和保障风险两类,其中投资风险的保费部分,须从总保费收入中剔除。而分红险不受此影响,其保费收入甚至可以全部计入总保费。这充分印证了监管部门仍然视分红险为偏保障型产品的思想。既然如此,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的产品监管就应该以此分红险产品是否偏保障功能为基本准则。若保险公司追求较高的分红水平而忽略了对基本的保障功能的保证,参保人就无法获得购买保险后应该享有的权利,则会对参保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投保投连险,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每个交易日均公布当日账户净值,投保人个人账户最新资产情况很容易计算。然而分红险究竟能给参保人带来多少红利,由于政策规定,无法公开。虽然监管部门的此项规定本意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夸大某年的分红水平,可这项规定的结果却促使投保人的非理性决策。投保人在投保前并未对分红险产品形成理性的认识,只能凭借人的一面之词进行判断,无意间使参保人的知情权遭受丧失,更是侵犯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分红险分红信息披露的监管,可以借鉴投连险与万能险的信息披露机制。投连险回报率的高、中、低上限分别设定为7%、5%、3%,分红保险也可以适度地对分红水平的高低做出一定披露。
(四)设立相应的监管委员会
我国的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三大模块: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分红险存在的产品设计不完善、参保人受消费误导较严重、条款设计模糊等问题,只有通过事前监管才能剔除设计漏洞,规避保险公司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减少事后的保险纠纷,最终全面保护参保人的利益。可是由于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差异性较大,产品的监管需要专业人才,因此设立相应的保险产品监管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的初衷是为参保人提供风险保障,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以参保人的利益保护为视角,不断完善对分红保险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王沛.刘彦斌:分红险保障性更为关键[J].大众理财,2012,(10).
[2]邓海平.投资分红险不可忽视死问题[N].中国保险报,2009,(10).
中图分类号:D035.3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4-(页码)-页数
1.消防和治安保卫措施
1.1消防措施
主要是:(1)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建立健全工地消防领导组织和专设机构,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明确责任,使各项防护措施落到实处。(2)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做到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要求快速、简洁、明了、准确。现场消防小组经常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查、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确保现场消防安全。(3)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要求,在施工现场、生活区按规定设置消防栏,针对不同的危险源配不同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设专用消防水管,配置消火栓、灭火机、灭火器、灭火砂和消防水龙带。(4)如发生火灾,施工现场的任何一名施工人员都应迅速呼喊周围作业人员投入火灾扑救,同时立即向领导组汇报并报警。(5)若发生电焊或气焊所引起的火灾,立即切断电源或气源,组织人员疏散,将氧气、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同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灭火设施和器材灭火,并拔打火警电话,组织好消防车的进出场工作。(6)消防队到达现场后,由现场指挥人员报告火势和扑救情况,以及周围电气管线、油料、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情况,并服从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调配。(7)在火灾原因调查清楚后,方可处理火灾现场,恢复施工生产。(8)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1.2治安保卫措施
主要是:(1)建立健全创建治安合格工地领导组织和专设机构以及群防群治的综治网络,从领导和制度上确保创建工作各项指标落到实处;同时,抽调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切实做好创建合格工地活动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2)排除一切不安定因素,维护工地政治稳定。项目部各级领导要增强忧患意识,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抓住热点、难点问题,搞好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千方百计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众性闹事事件。(3)积极参加、配合业主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的统一行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施工现场和周边治安环境。(4)开展治安专项整治活动,主要检查发现治安隐患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依靠当地政府、单位、治保组织,开展“共建”、“共治”活动,落实以巡逻为主要内容的治安联防联治预案,减少工地不安全因素。并制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措施,牢牢掌握维护治安稳定的主动权。(5)加强外部劳务治安管理,按照严格审查、严格登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清退的“五严”要求,切实落实防范、管理措施,促进外部劳务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6)对赌博、、传看黄色影像等丑恶现象进行综合治理,同时认真抓好工地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遏制各种丑恶现象在内部和工地的蔓延,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宣传法律知识、提高职工群众政治素质、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管理队伍,依法维护企业和个人的正当权益。(8)加强危险品治安管理,按照确保安全、服务生产的要求,严密购买、运输、贮存、保管、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防范管理,确保安全,万无一失。强化门卫值班制度,在重点部位安装防盗报警设施,对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和重要机械设备固定专人值班看管,责任到人。(9)根据维护工地治安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治安防范队伍建设。建立和充实治安巡逻队、联防队等组织机构队伍,完善制度,搞好培训,严格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发挥组织作用,增强群防群治工作的生机和活力。(10)加强交通安全和消防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交通安全管理要以防事故、保安全、促生产为目标,加强对车勤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消防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消防规范,加强防火宣传,切实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努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11)做好内部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治安综合治理,推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建立值班、守卫和巡守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评比,兑现奖罚,调动各部门及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围绕深入开展创建活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跨上新台阶。(12)建立考评机制,把做好创建治安合格工地活动列入项目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评,奖优罚劣,确保创建质量。
2.健康保证措施
主要是:(1)依照GB/T28001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建立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名单上墙。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保持现场清洁、无臭味。(2)施工现场坚持工完料清,建筑及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集中袋装、及时清运,并运往指定地点弃置。不用的料具和机械设备及时清退出场,保持场内整洁。(3)施工现场在大门处设冲洗槽,保证离开施工现场的车辆不带泥上路。(4)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污染道路和环境。(5)宿舍随时保持清洁、干爽、整洁有序,桌床、衣柜尺寸统一。(6)生活区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须有健康证,食堂生、熟食操作分开,熟食设置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袋制品作食容器。(7)聘用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工程现场和驻地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相信经过以上的综合治理,施工现场的消防治安保卫及健康管理工作,一定会有大的积极的改观。
参考文献
[1] 张旭东. 城市建筑施工中的环境问题及其控制对策[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7,(6):31-34.
[2]廖明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论述[J],建材与装饰(中旬刊),2008年02期
(一)成立机构,强化组织保障。一是成立领导机构。专门成立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及日常工作。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房管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参加对象、时间安排、重点任务,对各个环节工作安排以及推进措施提出了详细周密的安排,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三是召开全局动员大会。3月5日局召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部署大会。全系统人员参加了动员大会,会上副市长葛传生同志作重要讲话,同志作动员讲话,同志传达了学习、书记、书记和市长重要讲话精神。同志宣读了实施方案,并对工作做了具体布置,第四督导组李朝东同志参加了会议。四是明确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三送”点。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到所联系村辅导党课。
(二)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集中学习,内容全面。动员大会后,我局集中三天时间邀请市委党校、党史办、纪工委、直工委领导来我局授课辅导,葛传生同志和、同志组织了党课学习,其他时间由局领导轮流授课,全面系统的学习了路线教育学习资料,同时组织观看了《龚全珍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苏联20年祭》、《焦裕禄》等5部电视专题片。二是精心组织自学活动。为巩固学习成果,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他《焦裕禄》观后感,组织党员进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知识考试,通过学习升华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党性修养。三是组织革命传统教育。全系统干部职工前往沙洲坝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在群众路线教育广场和红井,叶坪旧址,由党校老师分别介绍了八子参军故事,全面介绍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事迹,同时集体举行了宣誓仪式。使全局广大党员干部深受感触和教育,通过这种多形式、多途径、多角度的系统学习与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四是组织开展专题讨论会。3月份以来,共组织了2次专题讨论会,政府葛传生同志亲自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进行讨论,会上大家畅所欲言,收集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并作了解答,4月6日和5月6日下午,分别开展了以“学习弘扬苏区精神、践行群众路线”、“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三严三实”、学习市委扩大会议为主题的专题学习讨论会,班子领导围绕教育实践活动、结合工作实际踊跃发言,进一步统一了全局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和行动。
(三)注重宣传,浓厚活动氛围。我局高度重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工作,及时在局机关增设了教育实践活动学习专栏、宣传专栏,对教育实践活动内容进行了集中宣传,并将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张贴在学习专栏上,供干部职工交流学习;在局机关分别张贴了教育实践活动宣传标语2条、宣传牌1块,设置了征求意见箱,营造了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同时,我局干部职工认真撰写宣传报道文稿。
(四)收集意见,边查边改
开展活动以来,我局深入开展“五进五问”活动,先后三次组织征求意见,分别向服务对象,市直单位,本局干部职工、三送驻村点发展征求意见表、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共发放征求意见1300多份,收集整理意见建议31条,目前已整改14条。3月15日,组织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住房保障中心到红都广场,现场接受群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咨询,有的群众提出公房加强春季汛期安全管理的意见,我局在局务会上严肃的提出防范措施,做好预案,备足抢险材料,成立抢险队,同时启动危房的清退工作。在业务办理方面,办结时效提高40%以上,比如园区企业办证在原本15个工作日,但我局实行专人服务,大多在两天内办结;抵押贷款3个工作日现当天就可办结;部分房产资料查档原要行政服务中心和局机关两边跑,现可在中心柜台即时办理;私人建房办证测量由于工作量大登记后一段时间未测量问题,我局组织测量人员加班突击,现在登记测量的群众基本在2到3天内上门测量做出报告;公车私用、公款吃请、办公室超标问题已全面整改。活动开展以来,所有业务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做到业务集中到位,权力下放到位,真正做到“三集中三到位”,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得到群众及企业主实实在在的好评。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党员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局限于“规定动作”开展活动,自选动作不够丰富,有的同志学习体会不深。
(三)虽然发出了1300多份征求意见,但收回的意见建议质量不高,特别是“三送”联系点。
(四)查摆问题碍于情面,不敢深入。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结合“百日绿色安全施工活动”的有关要求,通过落实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禁放看护等措施,下大力抓好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的禁放要求得到落实,坚决防范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20xx年春节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丁胜委员任领导小组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凌振军处长、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魏吉祥站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主管副主任(副局长)、各集团、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职责
督促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的职责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组织指导下,在本区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在监工地进行传达部署、宣传教育、隐患排查等工作;督促工程参建单位加强对外宣传和内部宣传教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配齐消防设施和水源,落实施工现场内可燃物的清理、覆盖、浇湿阻燃等工作,组织好禁放点的看护和应急值守工作。
(三)各工程参建单位的职责
各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工地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可燃物的清理、覆盖、浇湿阻燃、铲除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杂草等工作,加强重点时期的禁放看护和应急值守工作,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宣传教育,做到施工现场内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并对外宣传“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要求。建设单位负责执行建筑工地禁止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相关规定。各监理单位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20xx年春节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分三阶段开展:
(一)启动部署阶段(20xx年1月16日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xx年1月16日前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大会,与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签订《xx市20xx年春节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见附件)。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和各集团、总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本辖区、本企业20xx年春节期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与本辖区各在监工程项目、各集团总公司要与下属二级公司、各施工单位要与本单位各工程项目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
(二)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阶段(20xx年1月17日至20xx年2月12日)
1.做好内部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各集团、总公司要做好“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放品种、禁放行为”等知识的宣传,要适时组织一次宣传工作“进工地”活动,强化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
各工程参建单位要通过开展农民工夜校授课、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和警示标语、设置宣传专栏、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重点教育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所有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内严禁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在施工现场以外燃放烟花爆竹时,做到“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禁止酒后燃放烟花爆竹;要通过设置硬质禁放标志牌、悬挂宣传横幅等方式对外宣传“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要求。
各施工现场必须制作不少于一条“建筑工地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横幅,悬挂于施工现场内建筑物主体结构或其他明显位置。
2.全面加强隐患排查、禁放看护和应急值守工作
各工程参建单位要参照《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xx至20xx年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和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建发〔20xx〕x号),持续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在春节期间,各施工现场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带班和项目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要加大隐患排查和禁放看护力度,配齐消防设施和水源,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屋面、施工作业面、外墙、安全网、基坑肥槽、漏油的机械以及生活办公区、材料集中堆放场地的隐患排查和看护工作,全面做好施工现场内可燃物的清理、覆盖工作,对火灾风险较大的部位要进行浇湿阻燃,对可燃物清理确实存在困难的,要按要求进行覆盖并派专人重点看护,确保安全。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腊月二十三(俗称“小年”)和正月十五前,要对本辖区在监工地至少组织一次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在烟花爆竹燃放期内,要加强巡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好各项防范工作。
春节燃放期间,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安排人员加强对辖区内施工现场的抽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要加强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施工现场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目前,我市范围内烂尾楼及延期交房的房地产项目共计23个项目,其中涉及烂尾楼的项目20个,占全市各类闲置项目及“半拉子”工程的66%,其中8个为旧村改造项目,其余12个为商业开发项目;涉及延期交房的项目6个,占全市建设领域矛盾纠纷问题项目总数的42.8%。
二、存在问题
1、建设资金方面,由于前期我市房地产市场不景气,销售困难,加之部分企业存在同时开发多个项目、资金拆借、挪用预售资金、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工程停工或后期配套难以完成。比如,部分旧村改造项目因项目前期投入资金较大,造成资金链问题,导致工程停工,无力开展后续工程的建设,形成烂尾工程。
2、手续办理方面,由于我市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导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建设,导致工程后期难以完成各种验收手续,引发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的问题。比如,因开发企业前期拖欠配套费,用地手续、规划等手续不全,加之开发企业资金问题,导致了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的问题。
3、销售监管方面,销售市场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开发企业违规预售、销售已抵押商品房,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房产中介良莠不齐,虚假宣传、欺骗买房者的现象,导致销售市场混乱、加剧了社会矛盾。
三、对策建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当前房地产市场要有正确的研判,准确估计市场风险,避免因盲目上项目、摊大饼,造成资金链问题。
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蓬勃发展。农村水电不仅成为广大贫困山区农村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强大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而且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水电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在一些地方显露出来:一是农村水电开发同当地农民利益脱节。农民不能从农村水电开发中得到直接的好处,既不能分享经济收益,又用不上廉价电。电站周围的山区农民仍然使用高价商品电,除了电灯之外别的电器用不起;二是农村水电开发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脱节。开发商开发农村水电主要是向电网卖电,获取商业利益,电网买进后再加价卖出,农民更加用不起电,不能实现以电代柴,当地农民生活燃料仍然靠砍柴烧柴,环境、生态难以改善;三是留下了影响稳定、和谐的隐患。农村水电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稀有资源,但在这些地方常被开发商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占有进行开发,当地农民却无钱无资源自己开发或参与开发农村水电,常造成矛盾,有时还很尖锐,成为当地不稳定因素。
充分说明家宝同志批示的针对性、必要性和具有的重要意义。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家宝批示,实现农村水电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走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首先对农村水电资源的条件与优势谈以下看法。
我国幅员辽阔,河流众多,径流总量丰沛,地形复杂多样,地势落差大,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根据最新水能资源复查结果,我国单站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资源经济可开发量为1.28多亿千瓦,居世界第一位。我国农村水电资源点多面广,除上海市外,遍及30个省(区、市)1600多个山区县,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山区,70%左右集中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尚未开发的农村水电资源还有近8000万千瓦,可建小水电站7-8万座之多,年发电量3000亿千瓦时左右,相当于4个三峡水电站的电力电量,可直接惠及贫困山区亿万农民。
西部大开发地区(含广西、内蒙和湘西、恩施、延边)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8694.7万千瓦,占全国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总量的67.7%;中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2082.2万千瓦,占总量的16.2%;东部地区农村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为2069.2万千瓦,占总量的16.1%。在流域分布上,长江流域农村水电资源最为丰富,其次为珠江、黄河流域。
1 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
1.1 法制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干预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市场和法律手段为主。我国保险监管作为政府活动的重要内容,就必须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杜绝超越法律规定的监管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行政性手段仍然是重要的监管手段,但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一定的准则进行。
1.2 市场化和效率原则
我国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保险市场的市场化不断深入,因此,保险监管就要强化市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约束,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首先,监管部门要推进市场竞争,为保险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只有实现充分竞争,才能保证市场的高效率。其次,监管部门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杜绝对保险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为保险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后,监管过程本身要讲效率,要努力降低监管成本和费用。
1.3 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指监管措施不能影响和抑制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以及创新活动的进行,也就是政府在监管活动中要逐步放权和还权,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保险业管理事务;在监管手段上,弱化行政强制色彩,用怀柔手段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1.4 公众利益原则
保险是一种信托关系,消费者购买保险就以牺牲当前利益来换取对未来的保障,也就是说,公众将未来的福利和保障托付给了保险企业,一旦保险企业破产,丧失偿付能力,就会使客户未来利益全部受到损失,导致社会福利也就是公众利益的损失。因此,政府必须通过保险监管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证公众利益不受损失。
2 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
2.1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这与国际通行的保险监管目标是一致的。相对而言,我国保险消费者的专业知识、利益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能动性都较发达国家差,这就更加要求保险监管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放到特别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地发展。
2.2 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
这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没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公司的发展,最终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松管制的大趋势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最后的“堡垒”。我国保险监管必须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多方面、多维度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更大的风险。
2.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我国保险市场由于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受保险公司发展模式同质化的影响,市场竞争行为的不规范性相当突出,要求保险监管将制定公平、透明的竞争规则,保证保险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以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和任务,既要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和谐发展。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1)03-0056-06
一、导言
金融危机背景下,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等危机的问题保险公司屡见不鲜。如何对这些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一直是监管部门的议题,也是理论界的一项难题。实践中,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3年至2008年底由于机构扩张过快、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等原因导致巨额亏损一百多亿元。事实上,该财产保险公司自2003年起偿付能力充足率从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最低要求70%,但监管机构并未及时按照相应规定采取监管行动干预该公司的运营。令人遗憾的是,该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缺口也从2003年底的5亿元逐步扩大到2008年底的147亿元。
监管机构为什么没能及时监管干预该公司的运营呢?监管机构为何没能严格执行自己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呢?其他的监督力量如保险行业协会、公众媒体、其他从业者等为何也对该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缺口熟视无睹呢?这一系列的问题令人不解。当然,无论在理论或实务界,监管机构如何对陷入偿付能力危机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是个难题。解决它的关键在于寻求合适的理论依据和科学的监管方式。国内尚无对陷入偿付能力危机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的经验,因此借鉴学习监管理念先进的英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做法,并逐步形成我国监管机构对危机保险公司实施正确监管干预的理念和程序,这将会是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问题。
本文以监管机构干预问题保险公司为研究目标,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寻求实施监管干预的理论依据。同时,借鉴英国Vehicle和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下文称车辆通用保险公司)的破产案例中监管机构采取干预行动的经验与教训,包括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和时点、不同监管方式下的监管效果、监督力量在监管干预中的作用等,对比分析我国保险公司陷入偿付能力危机的监管干预行动的相关问题。
二、文献综述
保险监管干预的文献涉及监管干预决策、监管容忍度、监管方式选择等内容。国内的研究较多是关于保险监管框架、模式比较构建分析,对监管干预陷入偿付能力危机保险公司的还比较少见。从事保险理论上的研究如赵利胜、胡玉芬(2004)认为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包括保险脆弱说、公共利益论、监管失灵论和监管成本论。一般监管理论方面的研究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如刘鹏(2009)认为,监管政治理论(regulatory politics theory)是指国家在监管过程中能够保持其相对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政府的监管既不是单纯服务于纯粹的公共利益,也不是完全被利益集团所俘获,而是在公共利益、利益集团以及自身利益之间寻求某种策略性平衡,监管会随着成本与收益在不同利益之间的分配状况而出现不同的类型。谭福梅(2009),郑长军等(2010)认为我国应通过积极的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风险评级体系。
监管机构对何种监管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与实施,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金融监管的相关研究。如徐捷(2010)认为,以美国银行业监管为代表的规则导向监管(rule basedregulation)是指监管机构颁布一系列的标准,以及开展业务时必须符合的程序,从而确保金融机构能够稳健运营的一种监管制度安排。原则导向监管(principle based regulation)是指监管机构主要通过“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方式开展监管工作。而张士杰、蔡政宪(2009)认为,原则导向监管方式就是让各公司能够依照自身特色建立属于内部的整合形态风险管理架构,进行财务与业务的自律规范。贾守乔(2009)认为,两种监管方式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并不是要抛弃规则导向监管,而是要将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相结合,通过实践权衡不断调整二者的平衡,从“规则导向监管”向“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结合转变。
国外关于保险监管干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监管容忍度(Regulatory Forbearance)、增加监管主体的监管权等内容。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可分为监管容忍和及时校正(prompt corrective action)两种方式。Osterberg et al.(1992)以及Kane et al.(1995)认为,监管容忍就是监管机构没有按照规则行事。Schellhorn和Spellman(2000)认为监管容忍是没有及时关闭或者没有及时救助有问题的银行。而Patrick(2007)则认为监管容忍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的放松。在发现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及时校正银行,以防止商业银行损失的进一步增加。
综上所述,监管机构在采取监管干预行动需要均衡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往往难以做出。监管机构干预行动也面临着监管容忍与及时校正的选择。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实施还会受到监管方式选择的影响。增加其他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和其他监督力量的参与对于正确的监管干预行动也很重要。但是,以上的文献主要是集中于理论层面的论证,关于实证和案例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因此,本文通过中英两国的案例研究来验证监管干预行动的相关理论,以及不同监管方式的监管干预行动等内容。
三、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法是通过对实践中典型素材的分析,以达到寻求能够解决目标问题的一般性答案的方法。本文选择英国通用车辆保险公司和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素材的双案例研究。这两家公司的主要险种、经营特点都很接近,都以车辆保险为主,都经历过高速扩张阶段并因此留下隐患,最终都陷入了偿付能力危机。本案例研究的目标问题是监管干预行动的决策与时机、监管容忍度、不同监管方式下的干预行动、其他监督力量的影响等。
(一)案例一:英国监管机构在车辆通用保险案例中的干预行动
英国监管机构对车辆通用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干预行动包括:
第一次干预行动:是在英国保险行业协会BIA于1962年10月4日要求当时负责管理保险业的政府部门贸工部对车辆通用公司进行调查后做出的。
第二次干预行动:1964年9月,BIA再次致信贸工部,通过引用《INVESTOR CHRONICLE》杂志的质疑并与其他两家公司的数据进行比较,认为车辆通用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足。
第三次干预行动:1967年1月、5月和11月,另一家车险公司总经理Mr.Bamby三次写信给贸
工部,举报车辆通用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不足。贸工部分析公司账目,初步打算干预车辆通用保险公司。
第四次干预行动:1970年2月,BIA与贸工部DTI举行多次会谈,讨论接管车辆通用的可能性,而DTI决定等收到1969年的账目再说。如图1所示。
1971年2月26日,DTI正式宣布调查车辆通用。调查结果:车辆通用至少需要850万英镑才能满足最低偿付能力标准。1971年3月22日,法院做出了强制车辆通用停业的判决,车辆通用保险公司破产了。
1.监管机构的干预行动为什么总是迟滞
从图1可知,作为英国保险监管机构――贸工部的监管干预行动总是迟滞,往往是在保险行业协会BIA或是媒体的要求质疑下进行监管调查行动,甚至以公司能够满足账面的资金要求拒绝采取任何监管干预行动。无论是国内外监管机构的行动决策都是权衡各方利益集团的策略性均衡,各方利益集团包括监管机构自身利益、保险行业利益、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等。因此,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行动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所顾忌,监管干预行动也因此滞后。
2.监管机构往往给予问题保险公司较高的监管容忍度
贸工部在对车辆通用保险公司进行的四次干预行动,都是在其他监督机构如保险行业协会BIA、其他从业者的检举下进行的,往往以未收到财务报告等为拖延的借口,迟迟不愿采取处罚性干预行动,给予问题公司较多的监管容忍度。
3.规则导向监管在英国保险监管实践中的经验教训
规则导向监管主要是运用量化的指标和标准化的方法进行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是实务中一个重要的监管指标。按照1958年保险法的相关规定,1961-1967年英国对保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资本金的监管要求是保费收入的10%。
英国监管机构在1967年修改过保险法,修改后的保险法提高了保险公司偿付准备金的标准,从图1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直到英国通用车辆保险公司破产前,其账面偿付金额还是远远大于法定最低偿付金额。到了1968年9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车辆通用的偿付能力风险,贸工部仍然没有采取措施。所以,以规则导向监管为原则,仅靠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等账面指标来监管保险公司,其效果并不理想。
4.监督力量在英国保险监管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监管干预行动的效率还需要监督力量发挥作用,形成对监管机构的督促、约束机制。监督力量可向监管机构检举出现偿付能力危机的保险公司,督促监管机构及时采取监管、调查核实行动。英国保险行业的监督力量包括保险行业协会、新闻公众媒体、其他从业者等。在本案例中,英国保险行业协会BIA是最早注意到车辆通用的业务扩张和资产质量问题的监督机构。共有两家媒体(INVESTOR CHRONICLE杂志和时代商业新闻)对车辆通用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进行曝光。其他从业者的举报。另一家车险公司总经理Mr.Bamby三次写信给贸工部,举报车辆通用的准备金不足。正是在Mr.Barnby的坚持下,监管机构贸工部才对车辆通用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干预行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英国保险监管干预行动中监督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发现保险公司有问题时就会及时告知、要求监管机构进行调查,而公共媒体、其他从业者等也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质疑,以此引起监管机构的警示和采取干预行动。
(二)案例二:我国监管机构对某财产保险公司监管干预的案例
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2003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负2.56亿元,这时已经不需去看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指标(因为偿付能力已经为负值了),监管机构应该在2003年实施监管干预行动。但是,直至2009年5月,监管机构才对该财产保险公司实施了监管干预行动。
1.我国监管机构对问题保险公司干预行动的迟滞现象
监管机构是考虑了保险行业的利益、监管机构自身的利益,公司及其国有股东的利益、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等,迟迟不愿公开采取监管干预行动。从图2可看出,虽然问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缺口在2003年就出现并为负值,但是监管机构并未采取监管干预行动。对照英国的案例,车辆通用保险公司至少在账面上是能够达到监管要求的,而我国的问题保险公司即便是在账面上都无法达到监管的最低要求。
2.我国监管机构给予问题保险公司更高的监管容忍度
监管容忍是监管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没有及时关闭,从而可能增加问题机构破产时造成的损失、也可能为问题机构赢得“重生”的机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3)第十六条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但是,在本案例中自2003年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负值时起,直至2009年5月监管机构并未采取合适的监管干预行动(如接管等),给予该公司很高的监管容忍度。
3.规则导向监管方式在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案例中的失灵。从图2的数据我们看到,自2003年起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就达不到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甚至在2003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负值,令人费解的是各个监管机构并未实施任何监管行动,导致其偿付能力资金缺口在不断扩大。因此,规则导向监管方式下的干预行动都不是很成功。其主要原因在于规则导向监管注重静态的账面指标,这些单一的财务指标(如偿付能力充足率等)很容易被保险公司通过财务手段蒙混过关,而监管机构根据规则也无法实施干预行动,最终造成公司资金缺口过大,甚至导致问题公司的破产。
4.我国保险监管实务中监督力量的缺失
与英国的案例对比分析,发现在我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3年陷入偿付能力危机甚至偿付能力为负值的情况下,几乎很难看到保险行业协会、公众媒体以及其他从业者的质疑,监管机构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失去监管力量与监督力量之后,该公司的偿付能力资金缺口持续扩大至2008年底的147亿元。所以,与英国的保险监管实务比较,我国保险监管缺乏不仅是监管机构如何实施正确的监管干预行动,同时还欠缺的是多种监督力量和完善的监管体系。
四、结论
本文以监管机构如何对问题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行动为研究目标,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进行了案例研究,通过对比英国车辆通用保险公司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干预行动,总结监管行动在实务层面的经验与教训,得出的建议如下:
1.监管干预行动是监管机构综合各方利益的策略性均衡。如果增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的监管权可以打破单一监管主体所造成的利益偏好倾向及干预行动迟滞现象。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