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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法规及政策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二、我国低碳经济的政策评析及法律框架规制
1.低碳经济政策调整现状评析。当今,我国关于促进和保障低碳经济发展而出台的政策数目较多,国务院在2007年、2008年分别发表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8]11号)。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根本性作用。此外,地方相关部门针对地方现状制定了地方性的产业政策,对国务院办公厅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在2010年《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的工作通知》,随后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及深圳、厦门、南昌、贵阳、杭州、天津、保定等“五省八市”开展低碳经济的试点工作,并且明确指出积极应对环境、气候变化。可以说,这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还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经济结构调整的重大战略机遇。当今,立足国情,从实际出发,综合规划,统筹建构,依照科技进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推广,努力构建低碳经济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及消费模式。“五省八市”这一试点城市依据自身状况,编制低碳经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利用。2.低碳经济法律调整现状。低碳经济发展中最为基本的关键是碳排放量的减少,我国减少碳排放方面的相关法律主要集中在环保立法、能源立法及生态立法中。2002年,国内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一法律中淘汰落后的产能,促进产能过程中的低碳化及清洁化,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2009年,修正案的通过,加强开发管理可再生能源,挖掘资源潜力,如:对非化石燃料进行挖掘。《节能能源法》对能耗降低、节能加强提出了详细意见,并为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减少能源排放,提出了新的见解。《循环经济促进法》高效化、减量化的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出台关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相关的法律。其中,2009年《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中表明中国需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观点、主张及立场,制定出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这些法律的颁布最终形成了我国低碳经济的法律框架体系。
三、我国亟需发展低碳经济的迫切性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是积极使用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当今,全球气候变暖的情况下,低碳经济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可以说,当今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共识,国内外当今所处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低碳经济发展的迫切性。我国当前能源消耗严重,效率低下,环境能源问题的突出已经不能够持续支持我国可持续进程的发展,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能源产量居世界第三,能源消费位居世界第二。我们作为一个能源消费大国,煤炭消耗总量近全球的一半。2008年,中国环境和发展合作委员会《中国生态足迹报告》其中,报告指出,资源已经超过自身生态系统所能够提供能源的两倍以上。针对我国高速度经济的发展而言,其付出的代价也是惨痛的,高投入,高消耗。我国整个社会可持续意义较为薄弱,市场信号的传播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因此导致众多市场主体追求会误导或者相对短视的事务,其中自由市场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大量的浪费。当今,我国能源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利用率低。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国产能机构水平低,技术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不高。经过调查显示,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初期,高耗能产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据较大比重,转变能源消费方式提高能源效率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当今,我国能源利用大力能源消耗会引起严重的能源环境问题,严重制约我就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今,媒体消费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69%,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给社会环境带来不少问题,使得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峻挑战。我国主要的大气环境污染,多数悬浮颗粒来自煤炭。城市环境不断恶化下,生态破坏范围扩大。当今的现实表明,低碳经济的生活方式,极大推进低碳经济形势发展。我国想要实现从黑色发展模式向绿色发展模式,从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变下,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面临诸多转变。可以说,从我国能源结构而言,我国低碳能源资源的选择具有一定的有限性,它对能源技术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变化都提出较大挑战。此外,城镇化、现代化及工业化推动中国发展,使得我国能源需求加快增长的发展阶段。当今,我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不能够停止,这使的能源消费持续增长,确保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但又重复西方发达国家为谋求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老路。我国当今经济主体是工业,因此,能源消费主义聚集在工业领域,我国工业生产水平落后,加重中国经济的高碳特征。当今,低碳经济发展有利于缓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公民必须具备的责任担当,同时也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难得机遇。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拖拉机,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12.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以100~200元罚款。
13.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14.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如何处理?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50元罚款,可以暂扣农业机械。
15.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500元罚款。
16.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100元罚款。
17.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耕整机上路行驶的如何处罚?
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第四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500元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二)农机维修行业管理
18.农机维修行业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工作,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19.对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从事农机维修的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证书》,持证上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实行初级、中级、高级制。
20.什么是农机维修经营者?对农机维修经营者有何要求?
答:农机维修经营者是指从事农机维修的维修单位或者个人。农机维修经营者必须向农机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农机维修经营者必须按核定的技术等级,承揽相应的农机维修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对维修质量负责。在保修期内,对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给委托方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负责赔偿。
21.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提供哪些资料?其等级如何划分?
答: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农业机械维修申请表和资信证明;(2)农机维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3)主要仪器、机器设备清单;(4)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农机维修经营者,根据其不同经营种类、项目、范围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划分为一、二、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四类。
近些年,产业集群引起了学者们和政客们的广泛关注。对产业集群的研究多数集中在产业集群的定义、效应以及出现的原因上,基于产业政策的产业集群研究少之又少(Martin et a1,2010)。产业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到各区域和产业间的特点,否则会造成以下几个问题(Ministry of Industry,2001):一、由于信息传递过程中造成缺失,导致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波动过大,缺乏平稳性,同时,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时,也会对中央政府的政策产生理解上的误区。二、政府对产业集群发展的一些状况缺乏认知。其中包括:对产业集群理想和不理想的发展方面不明确:每个产业集群的特点不够明晰:对产业集群的发展缺乏有效评估手段:缺乏对参与者的了解:对产业集群发展的瓶颈缺乏认知(Tambunanand HiUebrand,2001):不了解产业集群所处的发展阶段(Menzel and Fornahl,2007:Bianchi,Miller and Berdni,1997:Altena and Heijman,2007)。
一、产业集群与产业政策出现偏差机理分析
目前大多数关于产业集群形成机理的分析都建立在Marshall关于聚集经济的早期理论基础上(Parr,Hewings,Sohn andNazaral,2002)。但是从现实产业集群的管理和政策制订、实施情况来看,产业政策并没有遵循产业集群的发展规律,两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偏差。综合目前的分析观点,整体上可以从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制订思路、产业政策的目标差异化以及产业政策实施重点的差异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产业政策制订的基本思路的缺陷
产业政策为了保证对产业集群有效支撑,往往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基本思路。“自下而上”的思路主要以市场导向为主,其制订的产业政策往往忽略政府的作用,内容往往过细,难以形成更为普遍的规律。这种思路设计出来的产业政策在为发展中的产业集群进行配套时,往往会出现政策之间的矛盾性和相悖性,这样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反,另一种思路则更多的是从顶层设计出发,顶层设计出来的政策没有详细的信息作为支撑,实施过程中往往无法“落地”,这样的思路虽然保证产业集群的整体发展方向正确性,但是其操作往往难以有效执行,并且在考核指标设计也会存在不接地气的情况。
(二)产业政策的目标迥异
产业政策的目标可以归纳为,1.解决经济运行中的市场失灵问题:2.使得产业集群发展符合国家发展战略,例如将鼓励集群创新融入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一部分:3.地方政策将产业集群与地方经济相关联,大力发展相匹配的集群模式。从三个方面的目标可以看出,产业政策的发展目标并非完全适应产业集群的发展阶段,同时地方和国家层面的目标的异质性也势必会导致产业政策难以有效发挥为产业集群服务的作用。
(三)产业政策实施重点差异较大
以往一刀切的实施方式难以适应现阶段发展需求,产业政策是区域政策和各种相关政策的组合,产业集群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往往是不同的。发展初期对资金等需求量非常大,这时的产业政策不能够覆盖并针对该问题进行解决,产业政策的实施便难以有效开展。以往的产业政策重点较多,但是对产业集群的信息反映较慢,从而造成两者之间的匹配偏差增大。
二、对策和建议
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本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试图解决产业政策和产业集群不相匹配的问题。
(一)制定产业集群阶段的识别标准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仅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四、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诸多的弊端,其在整个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因此必须要从更新理念,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强化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等方面出发,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韩宇欣.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6(05).
[2]郑兴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贸,2015(09).
市林业局和各旗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六局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契机,在大力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以宣传林业行业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内容为主,增强全林业系统的法制意识,在各旗市区林业局及直属六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突出抓好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宣传。
系统地学习宪法和《刑法》、《民法通则》等国家基本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大力开展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加强对《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手册》的学习教育,以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深入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认真组织林业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宣传《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政为民的观念,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
能源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后盾,我国的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自然也就成为能源资源消耗大国。如果不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就可能面临资源与环境的严峻危机。我国能源资源利用率低下,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从而影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推进。基于此,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分析构建节能减排的法律保障机制。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过程中,我国虽然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但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其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各个地区法律法规的有效力度不一样,有的地区仍无法可依,对于浪费资源及随意排放废料废水的个体或者企业,相关部门没有适合的法律进行惩罚,从而导致个人或者组织对于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无视和淡漠。
其二,立法质量有待提高。一些地区尽管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但只是停留在口号的宣传上、文字上,没有实施的可行性,无法对违反者实施惩罚。
其三,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跟不上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节能减排是一个复杂而又持久的过程,其中包括的影响因素很复杂,如果对于当地节能减排工作中涉及的因素没有充分的了解,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现状没有具体的研究,那么即使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法规方案,也没有实际价值。
可以看出,在推行节能减排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机制尚未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不能很好地适应节能减排工作的需求。因此,解决好节能减排问题,法律机制的建设还有待提高。
法律保障机制对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性
针对国内及河北省内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不足,以及环境污染和排放的现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节能减排工作离不开法律法规机制的保障。目前全国很多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而且实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够,同时,存在较多的违法行为,这些都阻碍了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因此,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工作中,法律措施的作用日益凸显。
法律是解决矛盾冲突最强有力的手段,用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解决实际问题,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把我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的一项关键性内容就是各个领域的平衡发展。目前,由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主流能源资源都是不可再生资源,能源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甚至全世界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各地在推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上都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如矿产资源的粗放开采、水资源的超采,以及工业、农业服务业中乱排废水、废气等,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严重妨碍了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而节能减排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就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构建节能减排法律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
节能减排是我国政府关于环境规划和资源计划中的一项重点工程,为了完成好这个项目,需要在深入了解我国节能减排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基本思路如下:
首先,完善节能减排法律体系。这可从加快立法的步伐和提高立法质量两方面着手。立法的步伐要紧跟时代和人们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时,要重视先前资料的调查与分析整理,在充分了解当地资源实际情况后,再针对当前需求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提高立法质量,做到详细具体,语句没有歧义和漏洞,确保法律法规执行的有效性。
其次,完善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要同时考虑政府部门、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从而引导政府工作人员能给民众、社会树立好的榜样,提高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社会信誉。要以政府为中心进行节能减排法律的制定,明确落实各项工作,使法律法规在执行时具有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防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制度措施。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受污染的区域或者浪费的资源,要让污染者付费;对于那些违法的个人或者行为主体,要按照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价值来进行赔偿。这样既可引导污染者减少污染行为,减少对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技术支持,也可为国家治理环境污染提供物质上的支持。
河北省节能减排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策略
河北省是资源禀赋较差的省份,资源紧缺,但又浪费严重,从而形成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紧缺之间的严重矛盾,使节能减排工作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因此,对于河北省节能减排工作,既需要按照上文所述的三点基本思路迅速加以贯彻落实,又需要针对河北省的具体情况采取补充性措施。
河北省对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具有明显的“重政策轻法律”的倾向,对于国家已经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河北省的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细则和补充,从而影响了河北省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其他省相比,在构建节能减排的法律保障机制方面更显急迫。综合国内学者提出的一系列关于构建河北省节能减排法律机制的措施,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成立一个省级的排污权储备的交易中心,并根据河北省的实际排污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措施,按照“减排量收储”的原则来构建河北省的排污交易的模式。为此,应充分了解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条例,并经过详细的调查与研究,设定出具体的方案,如关于补偿的对象、补偿的办法和经费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使河北省的节能排污机制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细化和完善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河北省在节能减排的法律方面的建设较为欠缺,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国家已经出台的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针对河北省的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细则;对于河北省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没有涉及的,要制定河北省的地方法规,从而使河北省关于节能减排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除此之外,在制定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时,要时刻关注环境与资源能源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法律内部之间的和谐一致性,只有通过这样的合力作用,才能使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进而切实实现各项节能减排的目标。
第三,设置一定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除了对企业、个人的监督外,还要加强对政府内部人员的监督。对于监督工作实施不够的部门或者个人要实施一定的惩罚;对于欺上瞒下,不尽责的部门,要追究个人或集体的责任;要利用网络、新闻媒体、手机现代通讯手段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做好监督工作的透明化。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高级会员服务,并针对会员权利与义务达成以下约定:
一、会员可享受的服务与权利
(一)免费服务项目:
a)会员确认书及紧急援助热线电话号码,在任何时候当您碰到法规方面的难题或发生紧急事宜时,可获得咨询和紧急援助。
(1)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_________(工作日),咨询电话:_________;
(2)专家面谈分析:通过事先电话预约,法规专家将面对面与您共同分析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法规、合同、争议等问题,同时为您出具合理的建议。
b)享受最新劳动法律法规速递(电子邮件形式)。
c)享受_________网站免费赠送的_________元的培训费(可抵扣_________网站举办的各种培训课程:如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等)。
d)年度内免费在_________网站刊登hr招聘职位。
e)全年免费访问会员专用的_________网站法律法规专页,享受以下专业的网上查询及电子咨询服务:
(1)各地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
(2)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及标准合同查询;
(3)人力资源分类法规及实用工具查询;
(4)国内主要劳动法规(英文版)查询;
(5)网上查询劳动法律法规原文汇编(国家、当地省及省级城市);
(6)全国各地最新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7)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热点话题;
(8)hr专区资料下载(培训讲义、hr案例);
(9)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f)当地劳动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劳动合同条例;
(3)当地省及省级城市社会保险条例;
(4)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其他常用劳动法律法规;
(5)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g)_________网站将免费协作会员单位聘请知名劳动仲裁律师。
h)免费享受由_________网站法律顾问及人力资源咨询师提供的人事制度、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员工手册审核服务。
(二)优惠服务项目
a)享受hr联盟会员的各项服务,并协助企业办理劳动年检。
b)由_________网站组织专家对单位出现的紧急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c)组织参加与劳动局官员的茶话会。
d)会员单位可享受六折优惠参加劳动法规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与政府官员、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及同行业人士定期进行交流。
e)优惠购买_________网站推出的vcd管理课程。
f)八折优惠参加_________网站举办的hr管理培训课程、研讨会以及国内外相关hr交流活动,并可优惠获得劳动法律法规其他顾问服务。
g)八折享受_________网站职业信用管理与职业信用担保服务。
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实施单位事宜
(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我委农机监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泰州检验站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仍以授权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权限内委托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现将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委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给我委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林业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动物卫生监督所、渔政管理站、农机监理所等单位。受委托的单位以我委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并受委机关监督。
受委托单位实施的处罚权主要为:
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及种子资源保护类处罚、肥料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农药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类处罚、农作物品种保护类处罚、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类处罚、农业认证及标识管理类处罚、农业违法推广类处罚。
区林业中心(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林木和林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处罚、森林植物检疫类监管处罚、林木植物新品种保护类处罚等。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兽药类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类处罚、生鲜奶安全监管类处罚等。
区渔政管理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江苏渔船检验局泰州检验站负责《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渔业、渔船、渔港、渔民等监管类处罚。
区农机监理所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类处罚等。
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既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由其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均由相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该机构名义实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后,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规范我委行政许可的事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3-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中国物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与不完善性也逐渐地凸现出来,物流市场的无序,严重影响着中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2011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18%,比发达国家高出1倍,物流效率的低下且价格高企,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当前,物流法规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物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现代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成为中国现代物流发展中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
一、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的立法现状
现代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由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
中国现行物流立法,从法律效力来看,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海商法》、《铁路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如《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物流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从物流立法的内容和领域上看,主要包括:(1)调整物流活动主体与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调整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但更多的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像运输、装卸、仓储、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等各环节的法律规范。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3)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集装箱名词术语》(GB/T1992―1985)、《包装术语基础》(GB/T4122.1―1996)、《标准物流术语》(GB/T18354―2001)等。(4)调整物流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如《港口法》、《铁路法》等。(5)调整物流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物流领域“法律空白”的状况,对物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远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相较于国外先进的物流立法,中国现在实行的某些物流法律法规,都是从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演变出来的,这些法规不但不能很好地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普遍在技术上缺乏对物流实践工作的调整作用和具体指导,微观约束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一)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中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直接具有操作性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价值目标难以协调。现行物流法规多由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带有地方、部门分割色彩,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关系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必要的制约作用。
(二)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现行的物流法律规范大部分并非直接针对物流活动而制定的,而仅仅是就物流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如运输、仓储、加工、装卸等所进行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相互的衔接;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和合同管理领域;形式上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部门立法涉及到交通、铁道、航空、商业等十多个部委,加上各部门协调不够,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
(三)相关的立法滞后
中国大部分的物流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制定并沿用至今,在很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物流国际化的趋势下,要求中国物流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此外,随着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与此相比,中国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比如物流标准化问题,中国目前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
三、中国现代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策
(一)重视物流政策的宏观调控地位,制定综合性物流法律规范
发达国家的物流法建设经历告诉我们,在未制定统一的、专门的物流法之前,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台行业政策,指引发展方向,引导物流业的发展是有效的,如1997年日本通过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1998年统计,全日本从事物流业的公司就多达几百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行业政策促进日本物流业发展效果明显。政策具有全局性、灵活性、见效快等特点,政策与立法“一动一静、一快一慢”形成互补,适合中国国情。中国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一部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的《物流法》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目前通过物流政策的宏观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在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物流基本法》,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发挥“物流宪法”的指导作用。
(二)加强物流重点领域立法,由点及面地开展物流法规建设
现代物流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活动,解决日益增多而复杂的物流法律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发达国家物流法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抓住重点,解决物流发展的瓶颈问题会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应针对目前尚无法律规范调整或规制的物流领域,及时制定新的单行物流法律规范,尽可能使物流活动过程有法可依。比如,应抓紧解决影响当前物流业发展的土地、税收、收费、融资、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障碍与问题。同时,鉴于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融资能力不同,物流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区应根据自身的基础和条件,制定一些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物流企业根据本地区特点加快发展。总之,要针对当前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立法重点,填补立法空白,使现代物流业有法可依。
(三)整合现有物流法律规范,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法规体系
针对中国物流法律现状存在明显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效力层次低、法律效力不强,立法滞后等问题,目前的工作重点应放在理顺现有单行法的层次结构和逻辑脉络上,通过汇编、修订、废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等方法,形成以宏观政策为主导,以物流主体、物流各环节、物流环境和物流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为主体的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系统性强、协调性好的物流法律体系,实现物流活动规范化。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1)物流主体和市场准入法。应通过立法明确从事物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资格,规范各类物流主体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设置进入物流市场的门槛。这是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物流经营行为法。这类法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覆盖物流活动的全过程,通过立法明确物流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使整个物流过程在合法、有序、公平的条件下健康发展。(3)物流宏观调控法。主要指调整国家和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各物流主体之间市场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为物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制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促进全国统一、高效、透明物流市场的形成。(4)物流标准化法。指与国际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接轨的中国物流技术和管理标准方面的法规。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物流效率奠定基础。(5)物流争议处理法。主要指涵盖诉讼与非诉讼的物流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律规范。由于物流争议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争议处理机构和处理程序的多样性以及法律适用的特殊性等特征,与诉讼相比,物流纠纷仲裁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是解决物流争议的最佳方式。
参考文献: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