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主要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2 09:26:3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国家审计主要法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国家审计主要法规

篇(1)

随着中国特色的新军革不断深入和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的调整,我军步入了以国防科研引领装备建设的新阶段。中央财政用于装备预先研究、型号研制和相关技术基础工作的国防科研试制费投入不断加大。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直接关系到武器装备发展战略目标能否实现。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监督,对于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十分重要。本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特点现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提供参考。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的研究 JENKINS(2002)讨论了国防科研采办活动的监控问题,认为为有效监控采办绩效,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国防科研采办合同可发现欺诈。但由于调查潜在合同欺诈花费的时间较长,根据合同有否“欺诈”来监控采办活动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由于合同“欺诈”与合同“不足”存在着明确关系,因此,可根据合同有否“不足”来监控采办活动,审计则是发现合同“不足”的主要手段。BONNIE等(2005)研究了国防科研合同的自动化监控问题。在美国,签订国家科研合同时,签约官要根据国防采办指南的要求,针对合同的采办活动进行必要管理。在这一过程中,签约官通常会要求签约双方的专家解答一些专业问题。BONNIE等认为在科研采办过程中,自动化监控是降低有关人员负担的途径之一,而多主体签约系统能使签约官询问科研采办情况的例行活动自动化,从而加强了对国防科研合同的自动化监控,这种签约机制为留下了重要的审计线索,为顺利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国内的研究 李保成(2006)讨论了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审计处理处罚等问题,认为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监督的重点是有关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要对科研项目成本、资金管理等进行审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国防科研项目(合同),采取不同的审计处理处罚方式。么桂杰(2006)则进一步针对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环境的变化,系统讨论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审计组织体系,认为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组织体系应当采取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由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结构。但在么桂杰的体系中没有明确提到军队审计。尽管欧阳程等(2005)认为,军队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审计属性。但军队审计与国家审计毕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不能忽略军队审计在国防科研试制费审计中的作用。朱伟等(2006)认为要加强装备经费审计法规的引导性、配套性、规范性建设,特别要注重装备经费效益审计法规立法,为加强装备经费审计提供法律保障。审计中,需要科学设置审计目标,改革审计方式,创新审计方法,深化审计结果研究等手段来提高审计层次,以加强装备经费的审计监督。

篇(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的审计执法部门的管理制度也不断趋于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使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与此同时,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某些问题亟待完善,本文将针对我国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对策。

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少数审计准则没有完全落实。审计部门制定的审计准则,其主要作用是对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避免自身出现问题,同时对审计人员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对每一项工作的重点进行分配,当出现问题时,可以快速确定责任人,明确问题的发生点。当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审计部门基本进行贯彻落实,但是对于少数的准则落实程度不足,执行效果不到位。《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准则》在执行时,没有完整的对审计人员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展现,只有在工作出现问题时,才会临时加补审计工作底稿,如果没有问题出现,那么将会忽略该环节的工作。《执行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在执行时,审计报告的内容完整性不足,部分审计报告在未征得被审计企业意见前已经完成,导致审计报告本身的意义不复存在。

执法工作存在问题。首先是处罚内容不细致,例如对某企业实施处罚20万元的决定,只是将最终数字列出,而不是将每一项款项内容展示清楚,这样会妨碍工作透明化的准则。然后是处理力度执行不足,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能够从轻处理就便从轻处理,没有对问题企业造成一定的威慑力,因而导致了问题不断的出现。

缺乏证据,难以有效支撑审计结果。第一是审计执行人员没有将实施情况调查完全,一般在审计结果中的内容都是“该单位存在帐实不符的问题,部分账目核算工作不够,存在漏记和错记的情况”,这样的账目没有准确的将出现问题的内容直接表明,难以将问题处理完善。第二是审计所需资料不足,当被审计企业纳税情况调查时,对于已经通过税务机关审查的部分,没有及时取得纳税清算结果,从而认定其少缴税款,并且实施全额缴纳的决定。审计工作在进行时必须以实际证据为根本,用证据说话,并且对证据的准确性作出评价。

审计工作的模糊处理。第一,审计工作定性模糊,将“小金库”记录为账外循环,逃税记录为漏税,将隐瞒事实情况记录为少记,将主管虚构假账记录为账务工作处理欠佳。这些都是对事实的模糊化。第二,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在审计意见书的分析部分认定的“某项目资金调度不及时”、“资金沉淀数额较大”而将其对比于评价部分发现内容被替换成“本局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资金调度及时”这些都是出现在同一审计意见书中的内容,前后意思存在较大出入。

参照法律法规适合度不足。第一,参照的法律条文不清晰,没有准确指明违法的条款,只是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讲其简化,应当详细的对其进行处理,具体的将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第二,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该具体情况。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分析,只是简单的追求时间,没有仔细的对其进行思考。

处理措施

全面树立法治理念。截止目前,对于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完善,对实际出现的各种问题法律条文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条件,已经为审计工作提供了足够的法律支撑。国家已经将审计工作实现法制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搭设好,同时法律法规的实际内容也已经全面涵盖实际审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执行法律规定,将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到实处。这就需要审计执法过程进行适当改变,将传统的粗放型向集约型进行转化。审计人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树立法治观念,对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工工作进行严格控制。2.2 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我国法律法规众多,审计人员应当准确对自身工作相联系的内容进行重点掌握,认真学习,将其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掌握。第一学习以审计为基本原则的法律;第二,学习与政府行为密切联系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第三学习与审计工作存在联系的法律,包括预算法、公司法、会计法等,第四学习与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有关的内容,包括市场经济方面的内容。

清晰认识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法律与政策、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区分。依法处理审计工作,不仅需要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遵守,同时也要对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在实际与法律之间做出权衡。对于部分利用自身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对腐败、作假的行为必须要从严处理,绝不姑息。对于部分与目前法律内容存在分歧,但是符合国家基本目标,不影响公众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我国法律完善的速度。

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减低审计风险。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只有将审计质量提高至一定水平,才能将审计风险降低。对审计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一定先做出合理判断,保证参考内容的正确性,然后在进行下一步工作,对每项内容的定性和处罚必须有详细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来参考。

结束语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审计执法部门执行力度相对之前已经有了很大提升,同时,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全面和完善是保证审计工作良好执行的重要保证,审计人员应当切实承担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做好本职工作,将我国的审计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 沈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额问题及改进建议[J].中国农业会计.2003(6):38-39

[2] 吴源花.地方审计执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1):37-39

篇(3)

(二) 审计法律法规细化确立了合法原则的具体标准。审计法律法规细化了宪法确立的合法原则,确定了衡量审计质量的具体标准。审计法第3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这就确立了衡量审计质量的四条具体标准:一是职权合法标准,即进行审计应属法定职权,不属于法定职权内的事项不得进行审计,非法审计严格禁止,非法审计谈不上审计质量;二是程序合法标准,即进行审计应当符合法定程序,非依法定程序实施审计是存在审计质量问题的审计;三是认定合法标准,即审计证据,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是法律法规、政策等,认定标准模糊、缺乏认定标准则表明审计质量存在明显问题;四是评价合法标准,即评价和意见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出的,既有法可依,符合实际,又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标准、脱离实际的评价和意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在这四条具体标准下,国家审计准则是进一步明确了履行法定审计职能、执行审计业务标准、评价审计质量更为细致、全面的要求,如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保证实现遵守法律和准则,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二、当前审计质量中存在的四个问题

(一)证据问题。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但从目前来看,审计证据缺乏适当性和充分性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影响了审计质量,增大了审计风险。其中最主要是的取得的证据材料与审计结论缺乏相关性和可靠性,不能支持证明审计结论;也存在证据资料不充分问题,有的属于未取得核心证据,有的属于证据间缺乏联系性,难以形成证据链。

(二)定性问题。定性准确不仅是国家审计准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被审计对象负责的体现。但从目前来看,定性不准确主要包括两类:取得的审计证据不支持现有的审计结论,将应定性为彼结论的定性为此结论,属于张冠李戴的结论;审计结论缺乏定性的法律法规依据,也无通用标准,属于主观臆断的结论。

(三)法律适用问题。无论是证据、定性、处理处罚都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直接影响审计质量。具体问题包括:定性依据不准确;法规引用不当,应引用彼法规而引用此法规,应引用此条而引用彼条;法规效力不足,如法规已废止、失效或者未生效、不能适用行为发生时。

(四)程序问题。程序合法是实体权力行使的必要条件和保证,未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可能导致和实体权力的丧失。当前,需要特别关注个人存款查询程序的规范性,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的情况下实施个人银行账户的查询,不符合审计法关于个人银行账户查询的规定,增大了审计风险,有可能引发对审计机关的诉讼。

三、审计质量问题根源

(一)认识存在误区,依法审计意识不强。“经验论”、“推定论”、“认同论”、“对立论”等思维方式,与宪法确立的合法原则相违背,是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主观因素。其中,在“经验论”思维模式下,仅凭历史经验认定某事项可能存在问题,却不做疑点排除和经验验证工作,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根据经验就认定结论成立;在“推定论”思维模式下,按照“罪行推定”思维认定违法犯罪问题,在未基本取得全部犯罪要件情况下,仅根据某一要件的存在就草草认定,与“罪行法定”法律要求和法治理念相抵触;在“认同论”思维模式下,认为凡是被审计单位未提出异议的事项就属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忽略对被审计对象未提出异议原因的思考;在“对立论”思维模式下,不愿听取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审计人员或者审理人员的意见,认为提出不同意见就是不配合或有意刁难,不能兼容并蓄。产生这些思维模式的原因,有传统办案思维影响,但主要还是依法审计的意识不强。

(二)依法审计能力不足,能力不平衡。依法审计能力不足、不平衡,体现在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审计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方面,这是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客观现实。其中,职业判断能力不足,主要是缺乏职业敏感性,对哪里可能存在问题、存在什么问题、问题性质是什么、问题是否重要等缺乏敏感性;调查取证能力不足,主要是获取核心证据的能力不足,在取什么证据、采用什么方式取证、如何采取替代性取证、关键时候如何突破等问题上还存在欠缺;审计定性能力不足,主要是法律运用不足,特别是对法学基础理论和犯罪要件把握不足;分析研究能力不足,主要是掌握知识的广度、把握问题的高度、认识问题的深度、编写问题的精度等能力的不足。影响和制约依法审计能力提升的因素,包括审计实践缺乏、学结不够等,归根到底还是没有达到宪法对审计质量的最低要求。

(三)贯彻分级质量控制不到位。分级质量控制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措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制度。实践中,前四个级次的质量控制往往会变成以主审为中心的单级质量控制,如果主审缺乏胜任能力,则对审计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控制点滞后以及基于多出审计成果的考虑,后三个级次的质量控制的效果也有可能弱化,未能充分发挥各级控制作用,从而使得分级质量控制的整体效果不理想,不同审计机关分级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切实落实质量控制措施成为制约审计质量提高的关键。

(四)实施的审计措施不恰当。审计措施是保证完成审计目标、取得审计证据的方式方法,影响审计证据的取得和审计定性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审计质量。目前,存在两种情况对审计质量影响巨大:一是应实施的必要审计措施或替代程序未实施,如应当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审计单位确认单不实施取证或不交付确认;二是采用争议大或者法律禁止的审计措施,如“钓鱼”式取证方式是否合法、取证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应当避免使用。能否使用恰当的审计措施,仍然在于对合法原则的理解是否到位。

四、提升审计质量的有关建议

(一)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增强法制观念,首要的是要改变“经验论”、“推定论”、“认同论”、“对立论”等思维方式,树立和强化宪法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罪行法定”等思维方式,这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前提条件。当前,要加强对宪法、法学基本理论、审计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的学习,增强依法审计观念,提高依法审计的自觉性,在审计实践中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行使职权,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认定查证事实,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还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减少对审计机关内部的不同意见的抵触情绪,真正做到“有责改之,无则加勉”。

(二)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能力。提升审计人员能力是提高审计质量的治本之策。审计能力是职业判断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审计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在内的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要提升审计人员的能力,这既需要审计人员充分认识自己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提升,也需要所在单位增大人才培养的投入、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就特定审计人员而言,通过审计人员自学、实务导师引导、审计实践提升等方式,提升职业判断能力、依法调查取证能力、依法定性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等能力。

篇(4)

环境审计是随环境会计的发展逐渐兴起的一个新的审计领域,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西方各国不断完善环境法规,环境实践已较深入。由于目前国内对环境审计的研究还处于基础探索阶段,还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有必要对环境审计的概念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并逐步完善环境法规及准则体系。本文对环境审计的有关概念进行分析,并对国内环境审计的不足进行了总结,以加深对环境审计的理解。

一、环境审计的兴起

1995年经各国专家代表的讨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开罗召开的第十五届大会通过了《开罗宣言》,该宣言首次提出环境审计包含绩效审计。2001年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重点讨论了为亚洲各国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和参考的《环境审计指南》(讨论稿)。随后WGEA(环境审计工作小组)印发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为开展环境审计实践奠定了基础。

我国以王金光1988年发表的《要重视城建环保审计》为发端,逐步展开对环境审计的研究。审计署于1998年成立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环境审计协会领导小组2003年成立之后不断拓展环境审计的新领域,进行环境绩效审计的探索。

二、环境审计的基本理论

(一)环境审计的概念

国内外审计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虽然对环境审计进行了大量研究,但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意见。目前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的认识基本上是依循《开罗宣言》对环境审计的界定得出的,但由于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本质认识的不同,从而对环境审计的涵义形成了不同的理解。如高方露和吴俊峰(2000) 、李雪、杨智慧(2004)、陈淑芳和李青(1998)、陈正兴(2001)等对环境审计均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认为,环境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环境审计准则及相关环境法规对国家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活动及造成的相应的经济影响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是环境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环境审计的目标

程亭(2012)认为国内学者对环境审计目标的认识可分为一员目标论、二元目标论和三元目标论。 李雪(2004)认为环境审计目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两方面 。魏顺泽(2000)认为环境审计的目标可分为最终目标、直接目标和具体目标三层次 。薛富平(2012)指出环境审计的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分类目标。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是受托责任主体环境保护及管理责任的全面、有效执行,目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确保现行环保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2)对环境管理系统有效性和充分性的评价;(3)检验被审计单位的环境管理活动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促使其提高环境管理绩效;(4)检验和鉴证环境报告。

(三)环境审计的内容

耿建新、焦若静(2004)在阅读西方国家关于“环境审计”的文献及梳理主流研究视角的基础上,发现西方国家和我国在环境审计的外延和内涵上存在差异,我国的环境审计着眼于传统审计在环境领域的拓展,即由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的合法性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而西方国家的“环境审计”除包括与我国“环境审计”涵义相近的部分外,还包括与我国环境审计毫不相关的部分,即在传统环境审计框架之外拓展的部分。如世界银行将环境审计分为合规性审计、环境报告审计和其他专门审计五方面,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门审计与我国对环境审计理解不同。由于外国对环境审计的认识自开始就未限定在传统审计的框架内,从更开阔的视角出发进行研究,从而造成环境审计的体系更丰富,内容也更宽泛。我国对环境审计的理解更多从“财务”视角出发,审计主体被界定为国家审计机关、民间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类,审计内容也限定为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三部分。

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环保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审计(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三方面);(2)对环境法规体系及环境政策和执行等方面的审计;(3)对环境管理体系及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审计;(4)对国家和企事业单位遵守环境法规、履行相应的环境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

(四)环境审计的技术方法

环境审计的方法指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环境审计对象,搜集审计证据。选择合理的环境审计方法是提高审计工质量的关键。国内学者在选择审计方法方面理解不同,刘力云(1997)认为不需要为环境审计创造一套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扩大现有技术和方法的覆盖面即可,而魏顺泽(2000)指出环境审计除采用一般审计方法之外,还需增加一些专业性更强的技术方法如环境费用效益分析、环境决策分析法和风险分析。

三、环境审计与环境会计的联系及区别

环境审计是对环境会计的再监督,离开了环境会计资料,环境审计工作很难开展,加快建立环境会计,能促进环境审计工作的展开,而环境审计又能提高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并保证环境管理活动的效率,进而加速环境管理系统的建立。虽然环境会计和环境审计密不可分,但又需认识到环境审计和环境会计是两种不同的环境管理活动,这有助于辨明环境审计的内涵和外延,建立环境审计体系。

两者的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目标不同。环境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相关环境信息,环境审计的目标则是验证、评价环境会计信息及其反映的环境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2)对象不同。环境会计的对象是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活动,而环境审计的对象除了环境管理活动外,还包括环境政策制定及执行的有效性等。(3)两者遵守的规范不同。环境会计主要遵守环境会计法律及相关准则,环境审计除遵守环境审计准则之外,还要遵守相关的环境标准及环境会计准则。(4)两者执行模式不同。目前环境会计主要采用强制与自愿结合的披露模式,而环境审计应以联合审计为主要模式,联合环保局、税务部门等,结合工程技术专家及律师等专业人士等的努力,以提高环境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四、我国环境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环境审计法规不健全,监督体系不完善,对被审计单位制约和惩罚力度弱。虽然我国目前已制定了环保及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相应的环保法规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一些企业重短期利益,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后果。(2)评价体系不完善,审计技术及方法落后。环境绩效评价是开展环境审计的先决条件,缺乏相应的审计依据和评价标准会降低环境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加大审计风险,难以达到环境审计的目的。另外,我国关于环境审计技术、方法的研究较少,缺乏完善的操作方法体系,我国环境审计人员也缺乏相应的经验积累。(3)环境会计尚未健全。环境会计的建立及完善是实施环境审计的前提,目前我国环境会计未建立完整的理论框架体系,环境会计法规及准则不完善,确认和计量的原则都没有统一标准,难以评估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环境会计理论及实务的落后直接制约环境审计的发展。(4)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各方面沟通、协调较差。环境审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环境审计人员除掌握一般的财会、法规等知识外,还要熟悉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技术以及社会学、工程学等方面的知识,这对环境审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发展较缓慢,且国家环保部门和专业审计组织等的沟通较少,使联合审计难以实施。

五、我国开展环境审计的建议

(一)加强环境审计理论研究

对环境审计定义、理论依据、本质、目标及技术方法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完善,以求尽快统一我国对环境审计基础理论的认识,同时要探索有效的审计模式。

(二)加快环境会计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我国需加强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并并不断完善环境会计准则体系,完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以提供完整、有效的环境会计资料,为环境审计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三)加快环境审计规范及评价标准的制定

加快对环境审计立法,以法规的形式详细规定环境审计的范围、对象、内容、方法技术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完善的环境业绩评价指标体系,降低审计中的不确定性,为环境审计提供可操作的具体指南。

(四)加强对环境审计人员的培训及教育,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调

我国要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环境会计和审计方面知识的培训,审计人员要充分了解国家环保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内容,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国家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同社会环保组织、注册会计师行业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并争取专家的支持,以早日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体系。

(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由于我国在环境审计方面起步较晚,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先进经验。但因我国和外国的环境审计在外延和内涵方面有较大区别,我国在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环境审计经验时,应在准确把握其涵盖范围及应用领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以推动我国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由于环境审计的很多理论、技术问题尚未解决,这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以早日建立环境审计的理论框架、操作技术及报告标准等,使环境审计的作用得到真正发挥。(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雪,杨智慧.对环境审计定义的再认识[J].审计研究,2004,(2):26 ~30

[2]刘丽.加强我国环境审计建设的策略研究[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3.(1):84 ~86

[3]薛富平..对我国目前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几点建议[J].财会研究,2012,(19):65 ~66

[4]黄道国,邵云帆..多元环境审计工作格局构建研究[J].审计研究,2011,(3):31 ~35

[5]程亭,张龙平.环境审计国内外研究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2,(11):183 ~190

[6]刘长翠,周芳.环境审计研究;历史、现状与未来[J].审计研究,2005,(4):49 ~54

篇(5)

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内容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自然科学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企业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目前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内容: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方法;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篇(6)

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篇(7)

2013 年 1 月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浓雾重锁,空陆交通严重受阻,陷入“十面霾伏”的境地。1 月 12 日在国家环保部公布的全国污染指数最高的前十名城市排名中,京津冀地区部分城市“名列前茅”,达到重度污染;1月 13 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检测结果显示,在 74 个重点监测城市中,有 33 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在 2013 年 3 月我国举行的“两会”上,国家环保部门负责人指出,自从我国近两年设置雾霾监测以来,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累计雾霾天气都超过了 100 天。驱之不散的雾霾遮蔽了视线,让我们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环境治理的紧迫性。

企业伦理学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采取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无污染的环境友好产品,追求企业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共同达到最优。

追本溯源,治理环境必须从经济活动中寻找突破口。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要改变我国环境恶化的趋势,使企业的行为符合企业伦理,就必须改变企业传统的成本控制模式,加强对环境成本的控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环境成本进行审计并进行信息鉴证也就成为控制企业环境成本的重要举措。

一、环境审计与环境成本审计的内涵。

(一)环境审计。

环境审计最初是在企业内部审计领域发挥作用,它在健全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并提高其有效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1991 年英国的当地政府管理委员会(LGMB)了详细的环境审计指南,这也鼓励了环境审计框架在欧盟“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MAS)”中的应用,进而促使北美、欧洲的许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都把环境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审计内容列入审计计划。

环境审计又称为绿色审计,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10《环境审计指南———一般原则》指出,环境审计就是审计主体运用一定的程序方法,通过检查核对被审单位的相关环境资料和信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单位的环境行为、环境事件、环境条件以及环境管理系统遵守环境准则的情况,并将审计结果向环境事件的委托人披露。环境审计的内涵也比较丰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指出,环境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场地污染评估、项目投资的环境影响评估、环境负债审计、环境成本审计、企业环境绩效报告审计、对企业主体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审计。

目前环境审计作为控制企业环境成本的手段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中应用。例如,壳牌(Shell)石油公司为了保证公司的经济行为达到环境许可的要求并遵守环境法规,每五年就开展一次针对公司所有环境事项的内部环境审计,对于企业特殊项目的审计和场地审计则每年开展两次内部环境审计。此外公司还执行外部环境审计。企业外部的会计师、环境管理人员和财务分析师检查企业的运营场地以及主要的环境影响,并发表外部环境审计的鉴证报告,促使企业改进其经济行为。针对环境审计意见,企业财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提出改进措施,环保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环境成本审计。

环境成本审计是环境审计的组成部分,指由外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出具对企业环境成本确认、分类、计量、会计处理与环境成本报告等是否合法、公允与一致性的审计意见,即对企业在报告年度内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损害是否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其反映的环境成本是否恰当发表意见。

二、环境成本审计的依据。

审计依据是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基础及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审计执业规范。

(一)环境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为了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国内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如《刑法》(2011 年修订)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事故等行为进行了量刑与罚款规范。其他如 2004 年修订的《宪法》、2012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年颁布)、《森林法》(1998 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年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除了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还积极参加各种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协定和议定书,主要包括:《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3 年)、《濒临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5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巴塞尔公约》(1992 年)、《京都议定书》(1997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2 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4 年)等,履行中国的环保责任。

这些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防范和制止环境污染,而且是审计主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环境成本审计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作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从范围上分类,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从内容上分类,可分为环境管理标准和环境技术标准。

环境管理标准较多采用的是 ISO14000 同等转化标准,即 GB/T 标准。环境技术标准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在实施环境成本审计时,审计人员多依据环境技术标准。

三、环境成本审计的内容。

1997 年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IAPC,2002 年 4 月IAPC 被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 IAASB 取代)了第 65 号披露草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关注环境事项》,这份草案的目的是帮助审计人员正确处理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环境事件。Adamson 和 Shaile(r2001)指出审计人员和企业的审计计划应重点关注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和公允有较大影响的四个环境问题,即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对环境损害的价值评估、或有环境事件和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事件。例如石油和水源的污染事件、危险材料和废弃物的管理事件等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更应该引起审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警觉,因为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生往往使企业经营面临巨大的风险,甚至使小企业破产倒闭。

环境成本审计是环境审计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合规性审计。

1.环境成本合规性审计。

审计主体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的情况进行的审计。

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如果合法,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环境成本支出才能合规。审计主体要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企业合法经济活动的清单,对照清单要求检查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是否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标准。审计主体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被审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合法并在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排放等等,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对此发表审计意见。

2.环境成本内部控制审计。

被审计单位在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应遵守企业内部制定的有关环境成本核算的规章制度,审计主体对此进行审计并对被审计单位环境成本控制体系(如被审计单位是否具有完善的环境成本会计政策、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成本数据是否真实公允、被审计单位的较大环保事项涉及的金额是否专项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环保投资项目是否可行等)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审计。

1.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国际标准。

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中运用较早,特别是一些国际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推动,使得环境成本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等方面都趋于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第 36 号《资产减值》(IAS36,2000 年修订)、第 37 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1998 年)和第 38 号《无形资产》(IAS38,1998 年)都对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出规定。其中 IAS36 号《资产减值》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因素引起的资产减值;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因素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里披露或有环境负债,以便向利益相关者揭示企业的风险;企业应在报表附注披露企业经营面临的所有环境问题,以便维持企业良好的形象;企业应在损益表中单列环境成本账户披露环境成本。IAS38《无形资产》要求企业披露因为环境偶发事件造成的企业价值减值,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无形资产成本。欧盟委员会(EC)于2001 年 5 月了一份《推荐书》,内容涉及在年报中确认、计量和披露相关的环境事项。《推荐书》的内容主要为:第一,当期环境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如果某项环境支出是为了防止未来的环境被破坏并能带来经济效益,应该将其资本化,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资产,否则将其确认为费用;第二,环境负债的确认,企业有法定或契约规定的义务去防止、减少或补救对环境的破坏,一旦这部分成本能够可靠的估计,应确认为环境负债,如果这部分成本不能可靠的估计,应确认为或有环境负债;第三,企业应披露的环境事项:环境保护政策、详细披露重大的环境负债和或有环境负债、在会计年度披露环境支出资本化的金额、环保的成效等是企业应该披露的主要内容。1998 年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就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作出相关规定,组织因为交易和事项引发的环境成本和负债,并且这些环境成本和负债能对组织的经济和财务效益产生影响,组织应该在财务报表中对其披露。美国的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以下相关内容:特定的环境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公司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陈述;公司的污染控制设备和作业流程;公司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情况;公司在过去和现在的决策方案中为控制或减弱环境污染所发生的资本支出;公司在过去和现在为控制或减弱环境污染所发生的成本。

2.国际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方式。

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是因为被审计单位外部会计环境和内部管理的需要而必然产生的结果。根据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实践经验,目前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报表附注中披露;以环境会计报表形式披露;以环境成本报告形式披露。

Manuela Sarmento(2005)调查了葡萄牙的 520个污染型企业(大型企业占 22%,中型企业占 31%,小型企业占 47%;这些企业分别属于石油、印刷和油漆、塑料、造纸、制革、水泥和畜牧行业)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 52%的企业按照 IAS36、IAS37和 IAS38 标准在会计报表和管理层报告中披露所有环境事项。通过环境信息的披露,企业向利益相关者表明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3.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审计的内容。

首先是环境成本数据审计,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环境成本数据是否客观真实,环境成本计量方法是否真实合法等。其次是重大环保事件信息披露审计,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重大环保事件进行了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环保罚款、排污费以及环境负债(或有环境负债)是否真实合法;政府针对企业环保措施所给予的鼓励政策;被审计单位因为经营行为影响本地环境和公众健康问题所采取的措施等。

(三)能源和废弃物审计。

能源和废弃物审计主要集中在追踪。和记录能源流动和识别鉴定废弃物等方面,审计主体要揭示能源在流动过程中创造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识别废弃物的种类并鉴定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Geoffrey R.Frost 和 Trevor D.Wilmshurs(t2000)调查了 42 个环境意识比较强的企业执行环境审计的情况,其中 38 个企业执行了合规性审计,14 个企业执行了废弃物审计,20 个企业执行了能源审计。环境审计的推行为企业在事后控制环境成本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环境成本信息鉴证。

环境成本审计结束,由国家审计机关或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对企业的环境成本信息进行鉴证。

(一)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机关注重对环保专项资金的审计,在环保投资、排污费、污染治理费等环境审计工作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国家审计署曾对我国 20 个城市排污费的征缴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国家审计的推行为保证环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以及防控环境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审计。

企业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和环境管理人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介入并监督企业环保受托责任的履行,可以客观公正地从事环境成本审计,鉴证企业环境成本信息。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制定越来越严格的环境法律法规,其中某些严格的条款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或有环境负债,这也是企业经营面临的重要风险。因此,企业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和环境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环境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鉴证不仅意义重大,而且能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在环境成本鉴证中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环境成本鉴证的主要依据除了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06年修订)第 163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对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注册会计师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等内容分别作出了详细的阐述。同时该审计准则指出:“对环境事项的恰当确认、计量和列报 (包括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中国证监会 2006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

中明确要求: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发行人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部在 2003 年 9 月颁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中明确了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环保守法、环境管理等,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资源消耗、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等环境信息。

注册会计师对环境成本鉴证的内容主要针对环境成本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公允发表意见。我国可以考虑制定环境会计准则,为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和审计提供统一的标准。

五、案例分析:河南华润电力环境成本内部审计。

由于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成本必须经过国家和社会审计,因此笔者只能以某个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审计为例来说明问题。

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华润电力)是香港上市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负责电力建设、生产、销售及电力生产相关的燃料粉煤灰等的附属经营及综合利用。公司新建 2×300MW(兆瓦)燃煤发电机组,同时安装烟气脱硫装置。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财会部门提供的本烟气脱硫工程的投资额以及设备年运行成本和设备维护成本进行经济性分析,指出项目投资单位造价低于限额设计指标,本工程投资合理可行,符合国家对火力发电厂一些特殊的环保要求。

(一)烟气脱硫工程的投资额。

公司采取 EPC 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的静态投资见表 1。

(二)脱硫设备年运行成本分析。

脱硫设备年运行成本见表 2。

(三)企业内部审计意见。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脱硫工程和装置审计后,其审计意见指出:

第一,本项目 2×300MW(兆瓦)机组脱硫装置静态投资为 18 273 万元,单位造价 305 元 /KW;建设期贷款利息为 421 万元,工程动态投资为 18 694 (18 273+421)万元,单位造价312元 /KW。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中,2×300MW 机组烟气脱硫的指标为 343 元 /KW,本项目投资单位造价低于限额设计指标,本工程的投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合理可行。

第二,安装脱硫装置后,大大降低了 SO2排放量,对本地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是有利的,并且减少每年缴纳的排污费用(本评价未考虑每年减少缴纳的排污费金额),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且电价加价 0.015 元 /kWh(含税),则每 kWh 的售电可产生 0.0032 元的脱硫电价效益。

第三,本脱硫装置的投资少、效率高、设计精准优化,且在后续设计中可进一步优化,进一步降低设备的运行维护成本。

第四,本期安装脱硫装置后,为后期新建发电机组提供更大的排放空间提供了保障。

(四)国家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要求。

1.原则同意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该项目建设 2×300 兆瓦亚临界抽凝式机组,同步建设高效静电除尘器和烟气脱硫设施,该项目为热电联产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节省土地、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具有循环经济的特点。企业落实环境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并符合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2.以后的工作重点。

第一,燃用设计煤种。采取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工艺,安装气气热交换器(GGH),建设高效静电除尘器;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预留烟气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锅炉烟气污染物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 3 时段标准要求;采取工程措施防止煤场扬尘,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等环节及煤场等地的扬尘控制措施。

第二,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 标准。

第三,采取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做好灰场防渗,其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一步做好灰、渣以及石膏的综合利用。

第四,进一步优化全厂给排水方案,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回用。

第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五)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检查与控制。

该企业设立了总经理负责的环保领导小组,在技术支持部设置环保专工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了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按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针对国家环境保护部对该项目的批复要求,企业相关人员现场逐条进行了检查,严格按照批复要求把各项改进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治理效果,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保证了下一经营周期企业的环境成本最低。

荫【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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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4]F . Bell ,G . Lehman . Recent trends in environmentaccounting :how green are your accounts ?[J]。

篇(8)

第二条区审计局作为审计监督的主体要认真履法,依照审计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税务、工商、银行、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发出审计通知后,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以调账检查为由临时跟进,妨碍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和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审计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和审计调查等。

第五条区审计局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开展审计工作,制订好年度审计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及检举、举报等有关审计事项。

第二章审计监督内容

第六条企业审计监督要立足于妥善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秩序。严肃查处涉企“三乱”行为;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偷税、骗税和影响企业发展的行为。督促社会各界遵纪守法减轻企业负担;督促税收机关依法征税、应税尽征;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审计监督的内容,是指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企业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关注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增减变化。

(二)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是否及时、足额、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关联交易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无通过会计核算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

(三)企业遵守工商管理规定的情况。有无虚假合同、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法转移资金资产和恶意侵占股东权益等现象。是否存在采用商业贿赂等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有无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公平交易。

(四)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政策,缴纳的基本养老费等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是否及时、足额、合法。

(五)企业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占用政府行政资源、具有专营性质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企业,如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盐业、炸药、鞭炮、矿山、石油、医药等生产或流通企业,其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产品定价是否执行国家政策。

(六)企业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立、使用、撤销银行账户,有无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象,有无利用银行账户偷税等违法活动;是否存在违规骗取信贷资金、改变用途使用贷款、逃费银行债务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规发行代币券、白条抵库、坐支现金等问题。

(七)企业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政府在参股企业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资金或资产占用费是否按时交纳,投资收益是否能按规定及时分配并上交;财政补贴、奖励等专项资金的取得是否合法,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是否有效。有无套取、挪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八)企业遵守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房地产项目是否存在通过借证开发、非法取得用地、虚假手续、违规变更规划设计等手段偷逃税款,是否及时交纳各项规费,有无违规售房等问题。

(九)企业遵守国家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情况。企业缴纳的各项非税收入,如工会经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河道治理费、残疾人保障金、土地出让金、城建综合配套费等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缴纳。

(十)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三乱”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有无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三章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区审计局除审查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检查与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现场勘察实物,就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或调查记录。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并按审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区审计局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必要时,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审计实施及处理

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区政府依法采取有效的处理处罚措施。

区审计局对企业审计的情况,可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审计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区审计局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区审计局依法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处理处罚建议书,要及时送达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需要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落实,及时向区审计局书面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要与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加强协调配合,对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区审计局要及时移送公安分局或区检察院立案审查。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区审计局查缴的税款应纳入区级预算管理,但不计入税务部门年度任务完成数。对区审计局依法查处、税务部门予以征缴的税款,区政府将按年度《税务征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奖励政策》的规定,相应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奖励、基本奖励;未征缴的,加倍扣减税务部门的超收奖励、基本奖励。

篇(9)

回顾我国近几年的发展,审计机关在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审计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审计成效日益明显;审计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地位不断的提高。但在审计工作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这时就要认真的分析,积极应对,采取新的措施,迎接挑战。最近几年审计项目不断的增大,审计项目工程也呈现出集群化、复杂化的态势,随着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大格局的形成,审计项目出现子项目集群化,而子项目还有可能不属于同一个专业审计,出现一个审计多个专业,审计融合的复杂化。审计项目的大型化,给审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是增加了审计的难度和质量,同时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很好的业务技能。

一、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审计法规越来越多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审计法规也呈现系统化,规章化和海量化。主要原因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审计领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完备。根据统计到2011年12月底,我国已有239件有效法律,714件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监管意识的加强,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不断完善,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单位,同时涉及到的财政经济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也日趋完备。

(二)审计信息化程度加深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审计信息的建设以迫在眉睫,同时审计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是信息系统数据量增大,而审计单位现在广泛应用信息技术进行业务和财务的处理。这样就要求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使用的工具必须是同一个量级的,否则将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二是现在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审计任务繁重、力量不足,单位人手不够导致现在存在“单兵作战”。促使现在出现很多的矛盾和困难,所以现在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依靠人才、科技增强审计。不断发展信息化增强审计能力和效率加快审计的发展。

二、应对审计挑战的措施

(一)大型及复杂审计项目应对措施

一加强对审计项目的信息技术的管理,形成以审计计划管理为主线,以审计项目为导向,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审计质量管理系统,实现对多个审计组的分级管理。二是精细化审计业务,审计方案要贴近审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同时审计实施方案要规范编制、及时的调整,增强应对性:在审计时不能受到部门的约束,要根据审计事项与审计组成员多交流,优势互补,提高审计的能力,增强团队的整体战斗力。三是审计的实施要规范化。增强现场审计质量的管理,同时对审计报告要规范化,对大型审计项目要跟踪审理探索,建立审计质量分级和责任管理制度。对大的审计项目要抓好对审计参与者的培训。

(二)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能力

针对现在审计法规的海量化,迫切需要提升审计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依法审计能力。一要求审计人员认真学法。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人员工作的基本原则,运用法律法规也是体现一个审计人员能力的重要表现。面对现在海量的法律制度,审计人员必须花时间刻苦的学习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来武装自己。同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工作人员审计知识的学习和运用,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适当时可以组织审计人员参加考试,培养审计人员能够灵活的运用法律法规和审计知识。

(三)审计机关应对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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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为了遵守法律政策需要与法律及政策相协调。为此,时刻了解法律法规及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审计的本职工作便是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倘若结果缺乏可靠性就必然会亵渎审计工作。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而法律法规是公正公开透明的。这就需要审计人能够时刻了解,并加以跟进。

不同层面上都会有审计工作,就政府而言是为了规范其行为。但就这方面而言,错报和漏报问题不容忽视,无论结果是否正确,其性质都是类似的。倘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就在一定程度上将本职工作没有实行到位。当然内部审计也存在,主要表现为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的控制的是否适当、合法、有效,无论是金额的大小还是性质,只要它是错报或漏报,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内部审计是为了测试对组织内部经营的适当性,从而做出的适当调整。

此外,对法律的功能做出了解,懂得法律是整个社会的调节器,就连不是必要的职位都在学习法律法规。普法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必须,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要是公民,都是需要了解学习的,只有不断地与社会整体相互协调才可以不断调整发展自身。我国的法律政策设计方方面面,保障民生、社会管理、经济协调、文化科技、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人口控制、资源节约等,越是涉及广泛,越是需要我们不断地调整是自身的学习能力,为审计工作的完美完成做好准备,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

法律政策的解读也有相当的重要性,只有正确解读法律政策,才能更好完成工作。例如:某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中存在挪用的专项违规行为时,对某单位作出的审计处理中,会对罚款的审计作出处罚。但是绝大多数的审计人认为是对某单位处以罚款,但熟悉《审计法》的人知道,具体情况《审计法》都有明确提到。各地方各部门应该不断细化解读能力,视为自身审计查核的方向。倘若细节无法了解,势必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误解,更不利于结果的审视。为了加快审计工作,需要每一位审计人员的对有效信息的合理解读,能够适当地读懂甚至是读透彻必要的法律政策,并简单清晰将之处理,生动形象的表达出或合理利用。

所有的审计人都需要明白,审计工作者学习法律法规是审计机关的核心,同时也是审计业务的有力武器。法规解释是有关权威部门的具体说明,审计人学习法律需要做到真学习,逐步克服断片取义,审计人员能够真正懂得法律法规才是更为重要的一步,如果没有深刻理解,反而随意解释必然会出现偏颇,进而对审计工作增添风险,进而有可能会导致工作的失败。审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不可避免地面对法律问题,因此需要熟练地运用法规及政策,倘若没有将真懂和真学这两个前提落实到位,工作难度就会很大。因此,审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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