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许经营案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3 09: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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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许经营案例

篇(1)

关键词 特许经营 餐饮业 业态

1987年肯德基进入我国,拉开了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序幕。经过20多年的发展,特许经营现已成为中国餐饮业经营的重要模式。中国餐饮业特许经营从照搬国外模式,到找到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发展同时也存在局限和不足。

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业态:快餐、中式正餐、火锅和休闲饮品类。快餐业因方便快捷而受消费者喜爱,是行业中最早发展特许经营且发展迅猛的业态。中式正餐南北风味迥异,需开发新的特许经营模式。火锅是近几年发展最快的业态,南北各地火锅店铺崛地而起。休闲饮品业也大行其道,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一、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研究现状

针对中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整体现状,黄欣(2004)、郝钧(2010)指出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理念不正确,以特许经营获取最大利润;体系不完善,没有成套的完备体系来确保特许有效进行。

牛宇(2005)从诸方面指出餐饮业特许经营现状:特许经营在各地餐饮额比重增幅明显;正餐和快餐是主要业态;主要集中在东部、中部地区的竞争市场;内资餐饮业的特许经营发展缓慢,外资份额增加;另外,超大型企业的主导作用显著。

针对各餐饮业态,杨晓兰(2007)、罗力任(2008)指出,中式快餐现已进入盘整期、整体增长相对偏低;西式快餐获政策支持、销售额增长最快;火锅行业高速发展、直营店增长迅速;休闲饮品业乱中有治、迅速扩张。

钱洁(2007)指出我国餐饮品牌尚处在起步和培育阶段,正逐步从照搬国外模式到探索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市场理念转变,但是操作经验等远未达到西方国家水平。

而针对中式餐饮,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王佳(2006)、张欣蕾,王红双(2009),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制作工艺和经营体系指出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中餐单体店规模小;菜单种类有限,限制规模;工艺独特难以标准化;经营体系不完备,难以稳中求发展。

郝钧(2010)也认识到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起步晚发展迅猛,他特别指出中餐面临考验挑战,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没有形成体系或体系不成熟。

《2008-2009中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报告》中指出餐饮业特许经营特点:“股东合作”等创新加盟模式越来越多地为餐饮连锁企业采用;小肥羊等企业成功的上市对餐饮企业有很大的示范作用;火锅业态特许经营的发展动力最足;“时尚”,“休闲”成为新的亮点;产业化发展。

众学者主要从不同方面对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现状进行分析,同时特许经营在中国餐饮业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总结发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一,餐饮企业自身存在不足,特许经营理念不正确,没有树立品牌意识;对受许方的管理不善;物流配送技术落后。二,宏观环境限制发展,市场开放形成激烈的竞争态势;竞争者日益增多;市场存在盲目特许现象;技术环境不高;没有匹配的成熟的政策法律体系支持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三,行业形势不容小视,欺诈现象见多不怪;体系建设不完善。四,微观环境面临挑战,顾客越发成熟;受许者众多;供应商管理不善。

二、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对策研究

通过对文献进行整理分析,作者总结得出各学者主要从企业和政府等相关组织两方面给出对策。

(一)餐饮企业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特许经营的认识;建立完善的供应体系;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选择适合的发展方式;重视培训,培养专门人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二)政府和相关组织应完善特许经营法律建设,提供积极的环境。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起完善的特许经营运作体系;构建政府、行业协会和餐饮企业互动的管理模式;政府应鼓励成立为加盟者把关的咨询测评机构。

现有的文献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对策型研究类文章中,案例分析法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现有文献分析的案例繁多,主要有西式快餐如麦当劳肯德基、中式快餐如永和豆浆大娘水饺、中华美食如全聚德狗不理、中式正餐如俏江南、南北火锅店如海底捞小天鹅、特色餐饮品种如吉祥馄饨土家烧饼等。所分析的案例有成功品牌也有失败招牌。

三、相关研究的不足

文献以案例分析为主要方法,以描述性文字为主,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文献多是对策型研究,实证研究缺失;所采用案例不全,不能代表;研究缺乏理论支持和数据支持;研究所提供对策主要集中于如何提高食品安全卫生和健康,从业人员行为与顾客满意度指标体系的建设,标准化设计等层面,应进行深层次研究;多数文献只是总结和罗列前辈的观点和语句,缺乏权威性。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存在不足。作者认为:本领域的研究视角需多样化;今后研究方向应与我国餐饮业的发展方向一致。随着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的成熟,本领域的研究将逐渐丰富,并形成特色。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 旅游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特许经营

Key words: hotels;travel agencies;scenic spots;franchising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138-03

1 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1.1 国外研究进展 关于特许经营旅游酒店战略的研究是国外关于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的重点。马默德(Mahmood A.Khan,2005)以美国饭店的特许经营为例,探讨了服务的国际化问题。他指出,特许经营饭店在进行国际化特许经营业务时,必须要综合一些战略因素,它们是经济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技术因素、基础设置等。也有学者从受许酒店的视角出发,探讨了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及其决定性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作者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e Equation Modeling)研究发现,特许酒店的外部环境,如政府政策、技术、价格战等,与特许经营的企业战略负相关;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如进攻性的扩张、革新性的特许体系发展、为迎合当地需要的服务修订等,与这些战略措施的功能结构正相关;特许酒店的企业战略的基本价值是预测酒店的财务绩效(Hoon-Ku Sul & Mahmood A. Khan,2006)。

同时,也有很多学者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的动因展开了研究,威诺(Vera L. Hoover,2003)等人的研究认为,大型饭店企业考虑特许经营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要实现门店管理成本最小化,二是因为资本缺乏。还有学者以美国的连锁经营酒店为例,探讨了在连锁酒店中,哪些是连锁酒店集团确定旗下特许经营酒店所占比例的决定性影响因素。作者列出了规模、与管理成本相关的增长率、品牌资产和风险分担四个影响因素,通过回归分析得出结论:集团规模越大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增长速度越快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的品牌资产越大特许经营比例越大;集团的风险水平越低特许经营的比例越大。

此外,也有很多研究成果把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旅游酒店特许经营的经营绩效上。诺瑞理(Nerilee Hing,1996)就受许酒店(Restaurant Franchisee)在特许经营中的获益和限制进行了经验分析。研究发现,有75%以上的受访者对特许酒店所提供的成功经营模式、知名的品牌、产品的变化和区域的划分“满意”或“很满意”;但是,他们对于特许酒店在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声誉免受经营不善的受许酒店的伤害方面“不太满意”,有一些人对他们的保护行为不满意,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人怀疑他们的行为的有效性。Karin Weber(2001)探讨了各类协会的年会规划人员为什么钟情于连锁酒店的问题。他以澳大利亚的连锁酒店为例,发现协会的规划人员喜欢到连锁酒店召开年会,而不愿意去没有加入连锁酒店的单体酒店,这可能是主要因为连锁酒店具有始终保持一致的服务标准和训练的比较好的酒店员工。满意、信任和承诺是导致年会规划人员钟情于连锁酒店的关键因素。

1.2 国内研究进展 对我国旅游酒店特许经营发展现状的研究。鲁敏(2002)认为,我国酒店连锁存在着资本障碍、经济体制障碍、观念障碍、饭店管理能力和人力资源稀缺等障碍因素,未来的饭店连锁发展模式主要有独立饭店联合体、特许经营连锁等。吕建中、王瑾玮(2005)分析了我国酒店业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认为我国酒店业的特许经营的现状是以国际品牌为主,国内品牌为辅,经济型品牌开路,中高档跟进;存在的问题是业主缺少选择余地,预定系统不够强大,业主收益难以保证和文化背景差异影响扩张等。梁宇、夏宏胜(2006)指出,我国的经济型饭店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偏小、品牌意识淡漠、市场定位不准等问题,应该由实力强、声誉好的酒店通过特许经营、并购等方式来组建酒店集团,进行品牌建设。

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张路、张胜男(2012)着力研究了特许经营模式在经济型酒店领域中的运用,通过选取在经济型酒店中具有领先地位并且已经初步进行了特许经营模式探索的“如家”酒店作为研究案例,以及借助一定资料和数据对理论进行论证,结合我国现状最终获得我国经济型酒店在未来经营模式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方法和依据,我国应鼓励在经济型酒店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加强对特许人的管理和特许经营法制建设,以及对特许经营人才的培养。

对旅游酒店特许经营发展战略的分析。洪颖(2004)指出,特许经营是旅游饭店在进行跨国经营时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战略选择。也有学者指出,通过签订协议组建战略联盟,是我国经济型酒店集团化的有效形式。吕建中、王瑾玮(2005)认为针对我国旅游酒店特许经营所存在的问题,应对策略主要有创建中国特色的特许品牌,开发和升级网络系统,严格控制质量和特许的重点放在经济型市场等。程旭东(2004)提出,要通过创建中国特色酒店品牌、建立预定销售系统、注重人力资本开发和加强对酒店特许市场的法制管理等措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特许酒店经营模式。李金美、高鸿(2006)则通过分析特许经营在国际著名酒店集团的使用情况从而得到启示,认为我国饭店集团也应该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以改变单一的扩张模式,并建议采用健全相关法规、实施品牌战略、建立特许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完善特许经营契约等措施来保障特许经营的顺利、健康实施。邹统钎(2003)经过研究发现,特许经营是世界各国经济型酒店普遍采用的扩张方式。贺小荣、罗文斌(2012)通过对特许经营与管理合同进行比较发现,国家风险、教育水平和经营规模对旅游酒店在进行国际扩张时选择特许经营具有正向影响。

2 旅行社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2.1 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的研究十分少见。通过对《旅游业研究年刊》(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旅行研究杂志》(Journal of travel research)、《旅游业管理》(Tourism management)等几种主要的国际权威的旅游专业刊物的数据库检索和 Google 搜索发现,国外对于旅行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旅行社的规模经济效益方面的分析和对大型旅行社市场份额的比较分析上。布隆松和摩根(Bronson and Morgan,199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从事特许经营的旅行社比单体的普通旅行社的效率更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规模经济。在国外的研究中,专门的针对旅行社的特许经营研究几乎没有涉及。因为国外的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已经成形,即已经由市场内生而成较为成熟的垂直分工体系,因此对影响旅行社分工体系形成的分销模式研究不多(部分学者认为特许经营也算是分销模式的一种)。从实践上看,特许经营在国外一直是旅游批发经营商控制销售渠道的一种手段,实行特许经营的旅游批发商承诺只通过有特许经营权的旅游零售商出售旅游产品,拥有特许经营权的旅游零售商可以分享旅游批发商的市场营销资源,并利用批发商品牌在市场上立足。这种方式在德国旅行社业使用较为广泛,并逐渐在美国、英国等地得到推广。虽然国外旅行社对特许经营模式的应用较为广泛,但仍然不够成熟,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特许社与受许社在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尚未找到双方利润的真正平衡点;部分特许社特许经营系统不健全,转让使用价值低或对受许社的控制力差;特许经营总部与加盟社之间缺乏足够的交流,导致信息不对称,造成损失;缺乏处理特许社与受许社之间纠纷的专门机构及专业人员等。

2.2 国内研究进展 在我国目前的旅行社特许经营的研究成果当中,关于特许经营是否适合于旅行社、是否适合于我国的旅行社的研究是我国旅游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潘永涛(2006)认为,特许经营模式既有利于我国大型旅行社在网络建设上的快速布点,又可带动中小旅行社的快速发展,推动我国旅行社产业形成科学、合理的垂直分工体系。我国的大型旅行社已经具备了开展特许经营的相应的主体条件,而且拥有了信息技术和法律支持,因此,我国大型旅行社实施特许经营是可行的。赵纲、蒲江(2003)通过对特许经营的含义和特点的分析,以重庆旅行社的特许经营情况为例,认为重庆旅行社的特许经营存在品牌特许和经营模式特许两种特许经营模式,虽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但他还是认为,特许经营是旅行社的一个可行的选择。有的学者通过对特许经营的内涵和优势的分析,认为我国旅行社发展特许经营是必要的,旅行社的特点比较适合开展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我国旅行社扩张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渠道,因为特许旅行社凭借既有的优势产品、商标或技术,聚集众多的独立旅行社作为销售终端,构筑网络化营销体系,属于旅行社经营的营销管理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是一种扩张模式,通常是大型旅行社与有资本实力、资源优势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合作,实现双赢,属于旅行社战略管理的范畴;第三种观点认为,旅行社特许经营属于一种以特许权转让为核心的契约关系,因为大型的特许旅行社与受许旅行社之间仍然是一种商业合作的关系,虽然特许旅行社处于强势,但合作双方在基于特许经营协议所界定的法律地位上仍然是完全平等的。

关于旅行社特许经营发展策略的研究。曹青、王建喜(2010)认为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到瞩目。国外大型旅行社通过采用此模式均取得了巨大成功,而这种成功的现代商业模式在我国旅行社业中应用尚未成熟。应该采用标准化与创新产品同步推出,整合供应链条实现产业延伸,以及引入跨文化管理理念等策略,做大做强我国旅行社特许经营模式。郭鲁芳、孙春华(2009)则以浙江省为例,主张浙江的旅行社主动实施包括特许经营在内的连锁经营战略,采取实施品牌扩张、开展便利连锁,转变思想观念、培育专业人才,农村包围城市、渗透强攻结合的发展策略。

3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理论研究综述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本质实际上是出让景区的经营权。因此,国内关于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理论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于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方面。当前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经营权能否转让(谢茹,2004)、景区经营企业能否上市(张凌云,2000)、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转让的制度安排(谢茹,2006)、经营权转让的模式构建(郑向敏等,2005)和经营权转让后的效应评价等几个方面。虽然有不少学者反对出让景区经营权,但更权威的观点是持肯定的态度,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张广瑞教授就认为,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本身并不一定会带来景区环境破坏,只是经营方式的转变。

近年来,有关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的研究逐渐走向深入。保继刚、左冰(2008)以西部A地招商引资为案例,从中分析得出在当前经营权转让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中,存在地方政府支付了高额的社会成本,而企业获得了高额的回报的现象,使得地方政府引进外部资本发展旅游的努力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林传红(2008)阐释了我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剖析了其制度功效,提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系统应具备的结构及各子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张皖婷(2011)对美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研究及美国约塞米蒂国家公园案例的研究,获得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成功经验借鉴。然后再挑选国内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案例千岛湖景区进行分析,得出在我国实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优劣,并在两个国家经验的对比下,提出加强政府规制实施中国特色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是改革的基本方向,管理体系和相关法规的健全是改革的基础,兼顾社区经济发展程度,设置独立监督职能是确保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Hoon-Ku Sul and Mahmood A Khan, (2006), Restaurant Franchisees’View of the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Determinants of Franchisors’Entrepreneurial Strategy Processes. Journal of Hospitality and Tourism Research, Vol.30:427-451.

[2]Karin Weber, (2001), Association Meeting Planners’ Loyalty to Hotel Chains. Hospitality Management, Vol.20:259-275.

[3]Mahmood A Khan, (2005),Internationalization of Services: The Global Impact of US Franchise Restaurants. Journal of Services Research, December, Special Issue, Vol.27:187-215.

[4]Nerilee Hing, (1996),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Benefits and Limitations for Restaurant Franchise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Vol.15(2):177-187.

[5]Vera L Hoover, David J Ketchen, and James G Combs,(2003),Why restaurant Firms Franchise: An analysis of two possible explanation. 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Vol.11:57-71.

[6]保继刚、左冰.旅游招商引资中的制度性机会主义行为解析——西部A地旅游招商引资个案研究[J].人文地理,2008(3):1-6.

[7]曹青,王建喜.我国旅行社特许经营策略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9):96-97.

[8]程旭东.探讨中国特色的特许经营酒店模式[J].商场现代化,2003(10):29.

[9]董莉莉,黄远水.旅游景区经营权的有偿转让问题研究[J].开发研究,2004(4):57- 59.

[10]郭鲁芳,孙春华,浙江省旅行社连锁经营策略探讨[J].改革与战略,2009(2):117-119.

[11]贺小荣,罗文斌.特许经营或管理合同:酒店国际化扩张的战略选择[J].旅游学刊,2012(12):54-59.

[12]林传红.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1):54-55.

[13]刘诚.南湖国旅特许经营发展模式设计[D].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4]谢茹.国家风景名胜区经营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3.

[15]余一明,潘文燕,黄静茹.创设旅行社“第二代”特许经营战略模式[J].昆明大学学报,2007(2):79-82.

[16]张凌云.关于旅游景区公司上市争论的几个问题[J].旅游学刊,2000(3):25-27.

[17]张路,张胜男.我国经济型酒店特许经营模式研究——以“如家”酒店为例[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科版),2012(2):79-86.

篇(3)

律师,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本刊连锁法务栏目主编。

1997年开始律师执业,主要从业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外商投资等领域。曾先后担任联想集团、中旅总社、21世纪不动产等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并在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公司法、合同法等业务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

尤其熟悉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擅长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运营、咨询、培训、特许经营合同制定、谈判等法律业务。著有《特许经营法律指南》、《特许经营案例精选》等著作。

曾先后兼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案情简介

由于质疑“玛雅房屋”商标尚未正式注册便进行全国范围的特许经营,陕西省西安市新西蓝店连锁加盟商(下称西安新西蓝店)日前将陕西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下称玛雅陕西总部)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无效,并返还相关费用。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7月3日至2012年7月2日。按合同要求,原告向玛雅陕西总部交纳了加盟费8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每月还要上交2500元的品牌使用费。签约后,玛雅陕西总部向该店派驻了店长与经纪人,开通了统一的网络信息系统。该店加盟商一直向玛雅陕西总部要求出示“玛雅房屋”品牌的注册商标证书,但玛雅陕西总部始终没有出示。但在“玛雅房屋”机构里,包括纸张、办公用品等使用“玛雅房屋”字样之处都带有“R”标识。今年年初,西安新西蓝店发现“玛雅房屋”商标并未通过正式注册。经向工商部门查询,“玛雅房屋”商标于2004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提出申请,2007年11月通过初审,于2008年5月才取得注册商标证书。于是,西安新西蓝店将玛雅陕西总部诉至法院。

被告玛雅陕西总部则认为,加盟不是卖商标,“玛雅房屋”提供的是一个特许经营服务系统。在商标使用问题上,由于不熟知有关规定,企业委托的有关标识物的设计者善意使用了“R”标识,在发觉后已于2006年整改。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与此前执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关于特许经营使用商标的要求不同,《条例》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而《办法》对商标没有限制,西安新西蓝店与玛雅陕西总部签订合同的时间在《条例》施行之前。而且商标只是合同其中一项,不能因此作为不履行合同其他条款的理由。商标使用不当,属工商部门行政管辖,不属法院管辖。对于特许经营加盟,重要的是特许经营商提供的品牌、系统、技术,并非只是一个商标。

据了解,“玛雅房屋”已在商务部做过特许经营备案,是一家以特许经营为发展模式的全国性房地产中介连锁机构。

律师点评

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中处于何种地位,是否为特许经营不可或缺的必备因素,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尤其是“玛雅房屋”及类似纠纷的发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论和业界的普遍关注。而如何回答这一问题,不但关系着能否正确认识和理解《条例》,更关系着如何解决有关纠纷、如何保护特许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本文借“玛雅房屋”这一案例,探讨一下注册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作用问题,并希望为同行和业界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1 非注册商标能否开展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正是这一条规定,引起了注册商标与特许经营关系的种种争论和纠纷。

那么,这一条到底应如何理解?是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开展特许经营,而非注册商标不能从事特许经营?

作者认为,拥有非注册商标也可以从事特许经营,但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只是特许经营的概念,而并不是规定只有拥有注册商标才能开展特许经营。到底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开展特许经营,也就是特许人的条件和资格问题,《条例》没有以明确的条文进行规定,而是以不明确的规定分散在有关条文中,才导致了种种误解和纠纷。因此,消除误解和纠纷的最好办法是明确特许人的条件和资格到底是什么,解决了这一问题,商标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作者认为,《条例》关于特许人资格的规定主要在第三条和第七条,综合起来,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 企业② 拥有经营资源③ 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4 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可以看出,拥有经营资源只是特许人必备的条件之一,而至于具体应具备何种经营资源,《条例》第三条作了列举性规定,同时又用“等”字作了延展性规定。那么,是否特许人必须同时具备这些经营资源,才符合这一条件呢,显然不是。因为特许人不可能同时拥有这些经营资源,也没有必要同时拥有这些经营资源。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最底线的要求是特许人只要拥有其中的一项经营资源就可以开展特许经营,即只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以从事特许活动。如此一来,则注册商标只是其中的一种经营资源,特许人不是必须具备注册商标才可以开展特许经营。如果特许人拥有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时,也可以开展特许,此时特许人的商标如果是未注册商标则并无碍特许人的条件和资格。

2 关于本案的几点看法

篇(4)

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它是指政府或企业授予的、准许一定的主体在一定的地区和期限内经营某项业务或某类产品的特别权利,占有这种特别权利可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因此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转让性、独占性、优越性和附属性的特点。

特许经营权的本质就是特许的权利,这种权利根据许可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商业特许经营和政府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譬如,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甲企业对乙企业产品的独家等都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权。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某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例如国家对公路的特许经营,企业获取的对某旅游区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等都属于此类特许经营。本文所述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主要是对基于商业目的的商业特许经营权的评估。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与传统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差异分析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资产评估业务的一个特定领域,是专门为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服务的专项评估活动,评估业务涉及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资产减值测试、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多项会计核算业务。特许经营权是多项业务中的一类资产,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践中有需求。作为一种新兴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在评估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评估依据的差异

资产评估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做资产评估业务时,随着资产的不同,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就遵循的准则标准而言,截止2013年1月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制定了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项目已达26项。这些准则无论评估什么类型的资产或者项目,都需要遵守,当然也包括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而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除了要遵守资产评估的有关准则以外,还需要遵守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的服务的,会计的计量属性中,公允价值评估是最能体现为其服务的内容,当不存在活跃市场,也不存在类似资产可以进行比较时,对资产进行价值计量最可靠的方法是资产评估,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价值判断作用,为会计计量提供参考。

因此,一般的特许经营权评估需要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如果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资产评估,需要遵守“双重”的准则约束,一是资产评估准则,二是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中有17个准则涉及到了公允价值计量,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套期保值等,其中涉及到特许经营权评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

(二)评估目的的差异

资产评估的目的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它由资产评估的性质及其基本功能决定的,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引起资产评估的特定资产业务活动,资产评估作为一种资产价值判断活动,又是为满足特定经济活动需要而进行的,特定的目的对评估结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业务活动多种多样,相应的评估目的也多种多样,从我国评估的实践来看,涉及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有转让、出资入股、担保、清算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目的很明确,就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告中的特许经营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从而形成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这就需要专业评估人员对财务报告中的可辨认特权经营权进行评估,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信息。因此,在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时,服务的对象是财务报告,并不涉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目的,只是为会计的报表提供公允价值参考,而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目的有多种。

(三)价值类型的差异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服务的,会计要求入账的价值为公允价值,即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达成的价格。而评估得出的价值虽然统称为公允价值,但并不等同于会计中的公允价值,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既包含市场价值,也包括非市场价值。在《国际评估准则》第九版中对市场价值的定义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的估计数额。而非市场价值有投资价值、协同价值、特殊价值等,非市场价值是在特定条件限制下的价值类型,投资价值是基于特定投资者具有的价值,协同价值是基于资产的合并所形成的“溢价”,特殊价值是基于资产特定属性对购买方所具有的价值。可见,会计中的公允价值概念与评估中的公允价值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异,从概念中可以发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和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的基本特征是趋于一致的,两者的价值内涵基本等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可以被认定为评估中的市场价值。

因此,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价值类型可以确定为市场价值,而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选用的价值类型则没有特定的限制,既可以采用市场价值类型,也可以采用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协同价值、特殊价值等。

(四)评估假设的差异

资产评估是特定约束条件下的评估结论,其中的评估假设是约束条件之一,资产评估中的假设一般分为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持续使用假设和清算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的资产已经处于交易的过程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模拟市场来对该交易中的资产进行估价。公开市场假设是假设存在一种较为完善的公开市场条件,所有的买者和卖者自愿平等的竞争交易,双方都能够获取足够的市场信息,公开市场假设是其他假设的基本参照。持续使用假设是假设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并将继续使用下去。正处于使用状态包括正在使用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续用状态包括再用续用、转用续用和移地续用。由于该假设限定了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因此也限制了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清算假设假定被评估资产处于被迫出售或快速变现的状态。在清算假设前提下的资产评估结果的适用范围非常的有限。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前提是公平交易和持续经营。从会计和资产评估两方面考虑,公允价值的公平交易对应资产评估的公开市场假设,持续经营对应资产评估的持续经营假设。因此,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遵循公开市场假设和持续经营假设。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中,被评估的特许经营权应处于公平竞争的公开市场中,企业持续利用该特许经营权,并将继续持有使用下去。

(五)评估基准日选取的差异

相对于传统资产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基准日受到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规定的制约。在传统的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进行评估业务时所选的评估基准日应当尽可能的接近评估目的的实现日。而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受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影响,各种会计事项有资产负债日、购买日、首次执行日等具体规定,这些具体的时间规定与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有相对统一的基础。因此,注册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基准日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只是需要根据评估目的和用途等需要确定,而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业务时,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从而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规范的两方面要求。

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时应注意的事项

与传统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相比,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在评估技术方法的选择和应用上更多的应该考虑会计的要求,归纳来看,在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特许经营权价值时,需要与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关联,运用收益法时不仅考虑企业的收益分离的复杂性、收益期限的特殊性,还需考虑权利关系的约束性、方法使用前后的一致性等,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特许经营权评估中评估方法的选择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按照会计信息计量的要求,评估途径及方法的选择,以最能恰当反映出价值公允性为原则,按照资产评估方法的谨慎性和可接受性,理论上采用的资产评估途径可以按照市场途径、收益途径和成本途径的先后顺序进行。但由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的特殊性,常常会受到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条件的限制,主要是特许经营权在市场中的交易案例十分稀少,即使有交易案例,又会由于影响价值因素存在差异而导致案例可比性下降,而收益途径与企业特许经营权存在的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即特许经营权之所以需要核算和评估,是因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就体现在对收益的贡献上,因此实务中的评估途径较为常用的方法顺序为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

收益途径下的评估运用效用价值论原理,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特许经营权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可以较多参照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例如超额收益法、剩余割差法、收益分成法等。若评估的特许经营权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并能够获得公允的交易价格,也可以考虑采用市场途径来评估。成本途径用来评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时,应在传统成本法评估的基础上,兼顾会计准则的要求和限制。

(二)收益途径下影响收益额的复杂性

收益法以获利能力为标准来估算价值,评估过程中收益额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是企业未来的收益额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预测时将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评估师在评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时应当考虑影响收益额大小的因素,比较重要的两项如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授权方式。一般情况下,特许经营期限越长,经营者越易进行长期的投资计划和资本运营,对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就越有利,评估的收益额相应也越高。在不同的授权方式下,受许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也不一样,相应获取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按照受许人享有权利范围的大小排列,依次为独家特许经营、独占许可经营和普通许可经营,受许人也按照此排列享有不同的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时应当注意这些影响收益额大小的因素。

特许经营权依附于企业而存在,其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更多的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情况。在评估特许经营权时,评估师应注意到特许经营的权利是否存在约束事项,例如特许人是否对零售价格有最高与最低价限制、经营地域范围限制等,这些将影响到经营业绩的因素都应当考虑,以进一步综合估算出企业的获利能力。同时,评估师也应该考虑到在企业的利润中,特许经营权与其他的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贡献大小,在估算收益额时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将其在特许经营权和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成。特许经营权分成率的确定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权的贡献大小来估算,同时参照行业约定俗成的标准合理确定分成收益。

(三)特许经营权评估受益期限的限制性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权评估在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时是基于企业现有的各种模式下所能实现的收益。预测一般只考虑该特许经营权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在简单维护下所能够实现的价值,不考虑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进行的改良或者在特许经营权到期之后的续期。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处的行业具有经济周期性,表现为经济周而复始的从扩张到收缩不断循环的波动,经济的波动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最明显的是收益大小和收益期限的匹配关系。通常情况下可以把行业的经济周期分为四个阶段:繁荣阶段、衰退阶段、萧条阶段和复苏阶段,当处在繁荣阶段时,企业对应的收益就大,此时收益期限处于繁荣阶段的收益时间段,反之当处在萧条阶段时,企业价值就较小,此时收益期限处于萧条阶段的收益时间段,所以评估时要关注被评估的特许经营权所在行业的周期影响,注意收益期限与收益时间段的对应关系,以便在对收益进行折现时能够合理估算出收益的折现期限。同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关注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其他各项参数,比较预测所用的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是否与行业一致,不一致时要注意分析原因并判断企业运用的合理性。

(四)特许经营权评估评估方法前后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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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逐步取消对于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加快了其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的商贸流通行业、餐饮服务行业等服务产业,特许经营已经成为主要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在我国受到极大的欢迎,也引起广泛的关注,在多个领域中都有众多成功的特许经营企业的存在。但是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开展特许经营企业的失败的案例。笔者认为,这些特许经营企业的失败原因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内的特许经营商陷入了经营误区。

误区一:盲目追求扩张速度

特许经营企业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其能够拥有一整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如享誉全球的麦当劳、肯德基等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都依赖于其长期发展中所形成了一整套的运营模式、工艺流程,以及拥有大量建立在以上商业资源基础之上品牌形象、忠实顾客等。而我国的一些特许经营企业往往在成立之初,就大量的吸引受许人加盟,盲目追求扩张,希望能够借助广大受许人的力量,在短期内将自己的企业扩展到更大的地区,尽可能的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影响力。然而其产品工艺、供货流程及至经营模式只是在小规模的企业中,或小范围的地理位置中得到成功应用,还都不足以支持一个大型的跨地区的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这就可能导致其不同经营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无法保证,物流效率下降,特许人管理中枢对于不同受许人的管理能力下降,最终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直至破产。

在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历程中,随着受许人数量的增加,特许人对于受许人的管理,受许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原料及产成品在不同经营机构之间的运输调配的难度都会上升。新设特许经营企业由于缺乏处理以上问题的经验,就会遭遇发展中的困难,只有在长期的业务发展中,逐渐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才能最终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经营模式与管理制度。盲目追求速度,超过自身能力过度吸纳受许人,只会增加自己经营中的困难,使自己陷入困境。

误区二:对立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关系

国内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误区则是在于其将特许人与广大的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搞得过于对立。特许经营企业的母公司与加盟商具有同一个目标——追求市场的利润的最大化,如果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就完全可以达成双赢。如果广大加盟商的经营业绩提升上去,那么作为特许人,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如果特许人的一些总体经营战略取得成功,其品牌影响力上升,忠诚顾客的数量增加,也会促进各加盟商的经营业绩的上升。但是在经营业绩总量一定的情况下,二者的利润分成又是此消彼长的,如果双方都希望以一定的手段来降低对方的份额,从而增加自己的份额,对只会把二者的关系搞得僵化,从而导致二者之间的协调产生问题,那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特许经营的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造成企业的经营业绩的下降。

在特许经营中,母公司在与加盟商签定加盟合同时,一般都会对加盟商的经营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规定特定的进货渠道,统一的产品销售价格,限定某个销售区域等。从母公司的角度,一方面它必须通过这些合同条例,协调其所有的加盟商之间的经营,避免其加盟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其产品的市场形象,确保其产品质量,也有必要对其加盟商的经营予以标准化。但是,也有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市场效益,可能会人为的提高其对加盟商提供的原材料价格,如果母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价格大大高于市场的同类产品价格的话,显然会引发加盟商对母公司的冲突,从而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一些加盟商,出于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的考虑,也希望突破母公司对其在价格与销售区域上的限制。协调好特许人与加盟商之间的关系,是特许经营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

对于一家特许经营企业,作为特许人在具体经营中推出一些总体经营战略时,如推出新产品,进行价格调整时,应该广泛征求众多受许人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受许人的意见的基础之上,达成一个能够让特许人与受许人都可以接受的总体策略,这才可以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有助其在利益上最终达成一致。

误区三:忽视本土化

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误区则是在其扩张过程中过于强调其产品的标准化特性,却忽视了其产品或者服务的本地化。很多特许经营企业者已经把其经营业务扩张到了一个很大的区域。问题是在其业务扩张过程中,各加盟商一般都是运用母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经营的,特许人要求各受许人承诺按照统一的管理制度,经营方式,以同样的品牌,同样的生产工艺,向市场提供同样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

为了保证其品牌的市场形象,保证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的可靠性,特许人要求受许人按照标准化的方法提供标准化的产品是无可厚非的,甚至可以说,标准化的品质是特许经营赖以发展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商务领域,各地之间由于其传统文化,民间习俗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禁忌或喜好。那么特许企业的标准化的产品很难符合所有市场中的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在这种情况下,特许经营企业如果想把其业务扩到更广的市场,那么在业务扩张的同时,也有必要根据不同地方的习俗,对其经营方式、产品结构进行一些小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要。在这方面,著名的国际性特许品牌肯德基就相对做得比较好,其主要产品是全球统一标准的鸡肉、汉堡等,但是其位于世界各地的加盟店也会针对当地的独特口味,在产品上进行一些小小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小小变动,很可能就在市场上对顾客产生极大的影响,增强顾客对于此类产品的亲近感,增加市场销量,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因此,特许经营企业也必须注重其经营与产品的标准化与本地化之间的协调问题,在保证生产工艺、品牌形象的统一的基础之上,进行技术创新,针对不同市场的顾客的偏好的差异,对于产品作一些细微的改动,从而赢得消费者。

误区四: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任何一家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其特有的运营模式、管理制度、专有产品、商标标识等核心商业资源都可以视为其知识产权。对于这些核心商业资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好坏,对于保证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维护企业的效益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家特许经营企业在通过授权经营的方式引入加盟商的同时,也就伴随着其运营模式,专有产品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如果没有做好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那么其加盟商很容易就学会其核心技术,并可能将其泄露出去的话,一方面特许人对于广大加盟商的控制力将削弱,另一方面,市场上也会出现大量提供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企业,市场竞争加剧,企业效益就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也很难得到长久的发展。近些年,在我国有许多曾经红火一时的一些特色菜馆,在选择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扩张业务后,其专有技术就被流传到了市场上,短时间内市场上就出现了众多类似的菜馆,从而使该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因此,对于一家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在转让其技术、经营模式的同时,还能掌握一些核心的技术要素,从而在市场上保持其特色,维持其竞争力。

对于特许经营企业来说,加强其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应该及时把其每一项技术创新成果以申报专利的方式确定自己的合法地位,从而在市场上出现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可以依法得到相应的保护。其次,应该联合一些消费者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法律部门等相关单位,经常调查业内市场,及时察觉任何一起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惩罚侵权者,从而给市场中的侵权人敲响警钟,减少其侵权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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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快餐企业以经营面食为主。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在本省拥有五家直营店,在全国十几个省份拥有三十多家加盟店。其单店投资为30至50万元,大部分加盟店投资回收周期为一至二年,少数为三至五年,经营情况不够稳定。尽管多数加盟店投资效益还不错,但加盟店的发展速度迟缓,没有达到企业的愿望。

为此,企业希望获得快速发展,咨询如何快速有效地招募加盟商?

分析

目前的特许经营市场,一些投资效益不错的企业苦于不能招募到加盟商;同时,又有大量的投资人苦于找不到好的加盟项目。企业参加展会、投放广告,咨询加盟的不少,但签约加盟的不多。

那么,盟主与加盟商不能有效对接的原因何在呢?从整体而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品牌影响力较差、对加盟店支持不够、特许体系不够成熟,等等。对于此类问题,企业一般也有认识。但是,我们发现,企业往往都忽视了“开店布局策略”对发展加盟的影响。

何为开店布局策略?其实就是在发展加盟体系的过程中,如何有计划地进行市场布局,防止无序开店。正如本案例情形,很多企业在发展加盟店时,没有或者忽视了开店布局策略,盲目发展,只要有人加盟,完全不管布局合理与否,导致多数加盟店成为孤岛,不能形成连锁效应。

那么,连锁企业开店布局策略的核心是什么呢?考虑开店布局策略的因素很多,包括所处业态、物流体系及企业发展的阶段等。

但是,对于多数企业而言,直营先行策略和集中开店策略应当是开店布局策略的两大核心。

地区市场的差异对单店经营模式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7-11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连锁便利店,在进入北京市场时也遇到了挑战。7-11于2004年进入北京市场,全部采用直营模式,当年发展直营店10家,不仅发展速度远远低于预期,且亏损近1000万元。但是,通过几年的试验、总结,北京7-11的经营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并开始发展加盟。直营先行的必要性和好处是非常明显的,很多企业也能够意识至这一点。如果不是直营,加盟店开业一旦出现经营困难,加盟商一般很快承受比较长时间的亏损,往往就会采取关店的措施。一个新店的关张,不仅对品牌造成了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失去了拓展当地市场的样板。一个地区性的样板店,对于招募当地的加盟商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可以起到宣传品牌的作用,更重要的它可以影响当地的加盟商,让新的加盟商感受到,在当地开同样的加盟店是可以成功的,真正起到示范店的作用。直营先行除发挥样板示范功能,同时还能建立起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为区域发展打好基础。

连锁是做品牌,只有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才能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才能提高品牌的效应,才能产生品牌附加值;连锁也是做规模,只有规模化的优势,才能促进品牌提升,才能降低经营成本,才能产生集合效应。只有集中开店,才能充分发挥品牌优势、资源优势,才能形成综合效应。7-11在台湾拥有多达4600家店,由于网络优势,其代收费项目多达数十项之多,代收费佣金超过商品零售成为加盟店的主要盈利来源。7-11为了能够做到快速、密集开店,专门设置了征募顾问,征募顾问负责访问已有的店铺,如果有条件相符的就努力说服其加盟7-11。因为好的店铺资源是有限的,广告招商不如说服现有店铺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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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阶段特许经营餐饮业的现状

1.中式特许经营快餐进入盘整期

中式快餐业自1997年以来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状态。近年的发展速度相对减缓,但是,这并非说明中式快餐的发展进入低谷。一些前几年发展较快的企业经过这一阶段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平台期,其管理体系、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等面临调整和升级。其建立的特许经营店也面临升级和淘汰,部分加盟店面临特许经营合同和铺面租约到期,特许经营店总数不仅增长缓慢,可能还会出现负增长。其他骨干企业发展也进入一个相对稳定和理性的发展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中式快餐业的发展将再次提速。

2.外资西式特许经营快餐获政策支持

西式快餐的麦当劳在2003年建立我国大陆第一家特许经营加盟店后,虽然没有新建加盟店,但是其在我国大陆的特许经营战略已清晰。麦当劳2004年底获得商务部关于其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的批文,加快了启动特许经营的步伐。麦当劳的计划是在2005年在我国大陆建立100家加盟店。 百胜2006年在我国市场上保持了20%的开店增长率,其中肯德基开始进入三线以下城市,其店铺总数超过1200家。德克士继续保持高速发展的势头。2006年加盟店总数达到437家,年增长35.9%。

3.特许经营火锅行业高速发展

火锅行业开展特许经营时间较早,发展较快,基本形成了包括重庆火锅、北方涮羊肉、内蒙涮羊肉、鱼头火锅、菌类火锅和台湾涮锅等流派。火锅行业突出地演绎了规模为王的故事。内蒙古小肥羊和小肥羊2006年营业额在餐饮业百强中紧随超级品牌百胜和麦当劳之后,列第三、四位,成为本土餐饮品牌发展速度的状元和榜眼。小肥羊2006年总营业额超过61亿元,增长率达22.4%;小尾羊的总营业额28.15亿元,增长率更高达74.89%。总体来看,我国中式餐饮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发展健康,产品品质比较稳定,特许经营店经营情况稳步提高。

4.休闲饮品特许经营乱中有治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饮品行业在餐饮业中所占比例在逐步上升。2006年休闲饮品品牌的增加和特许经营店数量的增加都达到两位数。

二、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在国内许多的企业中得到了证实是一种成功的商业模式,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

1.餐饮业特许经营立法滞后,相关法律适用受到限制

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和规范。然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少,只有内贸部在1997年底出台了一个《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该《办法》比较简单,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没有详细规定,会使某些不法者有机可乘。另外,可以适用或类推适用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等,其中某些条款与餐饮业特许经营不相适应,使目前一些餐饮业特许经营加盟店走了样,导致特许经营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2.缺乏对餐饮业特许经营的了解和认识

如有的总部还没有建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系统,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就开始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加盟店,实际上只能做到统一经营商品、部分统一供货,而总部对加盟店的后续服务、经营指导,以及商品、服务质量、控制等都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又比如,有的总部甚至对自己的无形资产没有进行有效的商标注册和法律保护,就开始发展加盟店,当加盟出现侵权现象时,总部却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缺少成熟的可供转让的商业品牌及经营技术

主导餐饮业企业开发的服务商品和独特的样板经营体系,是加盟系统赖以发展的基础。这套体系应是通过总部实践将风险降至最低,并已通过市场检验的成功体系。总部在形成这套管理体系时,通过反复实验,使体系中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都达到了简单化、专业化、标准化、文明化。只有这样的体系在发展加盟店时才最有说服力。然而要真正形成这样的过硬管理体系,需要在经营管理上下大力气。

4.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特许经营这一概念传入我国时间不长,我国日前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或推适用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中的有些条款与特许经营的国际惯例是不相适应的,例如,加盟店字号登记问题;总部指定供货问题;限制价格问题;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总部经营技巧问题;限制加盟店在合同期满后从事与总部产生竞争的业务问题。

5.缺少先进的经营管理思路,创新性不够

大多数特许企业基本模仿外资快餐的经营管理思路,或者沿用早期餐饮特许经营企业摸索出来的零星经验,缺乏活学活用,更缺乏很必要的管理创新研究投入。据统计,目前餐饮特许经营企业在管理研究方面的投入比例基本维持在万分之二(体系销售总收入)甚至更低的水平,与国外特许经营企业存在50倍以上的研究投入差距。

三、我国特许经营餐饮业的经营策略

根据以上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和研究,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1.加强理论指导,提高对餐饮业特许经营的认识

餐饮业特许经营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许多人对它不甚了解或存在某些疑虑。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舆论宣传,介绍餐饮业特许经营方面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了解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实质、特征及其优越性;宣传一些餐饮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一步认识餐饮业特许经营的必备条件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等等。通过学习宣传、开展研讨活动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和经营者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正确认识和了解特许经营这种高级的经营形式,是当今社会和21世纪企业的一种有效经营形式。

2.确立多元化、多层次、渐进式的发展格局

为了让餐饮业特许经营在我国正常、健康的发展,国家应从宏观战略的角度考虑我国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的思路,研究确定发展目标、发展原则和发展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加以推进,逐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要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不能强求统一,更不能搞一哄而起;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多渠道共同发展,在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发展的同时,特别要注重对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引导,吸引它们进入特许经营加盟系统,形成一支有相当数量的餐饮业特许经营队伍,提高企业的组织化和经营的规范化程度。在地区选择上,先从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有市场需求的地方起步,探索经验,培育优势品牌和龙头企业,再逐步向区域性和全国的特许经营网络发展;要根据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文化特点,形成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模式,并鼓励名牌生产企业!老字号商业企业和有竞争实力的企业发展自己的主导产品,开发并形成成熟的商业基地,建立自己的加盟系统。

3.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优先扶持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企业经营现状、尤其是资金短缺、负债沉重的状况,政府应该从政策和经济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另外,政府要切实推动餐饮业特许经营发展,就应将扶植名牌、宣传名牌、保护名牌、发展名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对市场的建设、指导、扶助、监督等措施,促进名店和名牌商品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已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和商号,各地政府应优先给予注册登记,防止他人乘虚而入,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些有希望成为名牌的项目,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社会关系,实施必要的倾斜政策加以扶植;对于那些有多年经营历史的传统老字号,政府应鼓励支持他们开拓特许经营业务,鼓励他们走向全国、走出国门,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4.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餐饮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

从国外餐饮业特许经营实践来看,餐饮业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特许经营的有关法律制度,是维护特许双方合法权益,使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如,餐饮业特许经营规范标准、餐饮业特许经营检查验收制度等,并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使特许经营监督纳入法制和有序轨道。

5.增加投入,尽快培养出餐饮业特许经营方面的专业人才

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表现为人才的竞争,这已经成为企业界不争的事实。对于餐饮服务业来说,不仅要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餐厅的服务质量,更要为公司储备后续人力资源。因此,餐饮企业应从其远景目标出发,坚持在我国执行人力资源本地化战略,把员工培训作为自己的一项核心竞争力来培养。

参考文献:

[1]朱明侠:特许经营教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10

[2]肖建中:王牌店长经理十项全能训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01

[3]刘文献:我国特许经营大全[M].北京:我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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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并给予人员培训、组织结构、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可见,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其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及运作,通过转让,使得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得以体现。

特许经营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许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有权,而受许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2.独特的商业特权——授予的商业权利必须具有独特性,与竞争对手相比有明显的优势。特许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权),而非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3.缴纳费用的义务——受许人有根据双方合同向特许人缴纳费用的义务;

4.统一模式的商业活动——统一经营模式是特许经营的最基本特点。加盟者必须按照盟主的规范去执行,受许人应维护特许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统一性。

5.培训、支持及监督——盟主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协助;监督和控制整个连锁体系的营运标准和形象标准。

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历程

1.1986~1992年为萌芽阶段。以麦当劳、肯德基等在80年代中后期陆续进入我国为契机,引入了特许经营这一新的经营手段,当然由于政策规制以及市场问题,它们主要以建立合资企业而不是出售特许权的方式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以出售特许权为特征的特许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同时以北京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海荣华鸡等一些餐饮老字号企业普遍采取联营、输出品牌技术等带特许性质的经营方式来拓展自身规模,这可以说是我国特许经营的发端,为以后的经营中采纳了一些与特许经营相类似的做法积累了经验。

2.1993~1996年为起步阶段。有了前期的经验以及国外的模式参照,中国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代特许经营活动。

3.1997年至今为推广与规范阶段。这一时期国内企业开始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分店。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特许经营在多个行业又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1000家,所涉及的行业超过50个,除传统的餐饮、零售、个人服务业外;其他新兴行业,如教育文化、商业服务、家庭服务、汽车服务、IT业等的特许经营也在快速推进。

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潜力

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有别的商业模式难以逾越的优越性,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和潜力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

1.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必要性

(1)对特许企业而言,首先有助于缓解一些企业的意图扩张但资金缺乏的问题。我国很多名优企业都碰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效益下降。而特许经营则无需投入太多的自有资金,它是依靠自身无形资产的扩张,并可收取被特许者交纳的各种费用,所以,只要保证自身的核心无形资产,并谨慎选择、管理好加盟者,企业就可以实现低成本低风险的迅速重组和扩张;其次是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由于特许经营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企业可以通过特有的经营机制、扩张功能和网络体系向各个地区扩展。一些企业已把零售和服务网络从中心城市周边城镇拓展;第三,鼓励国外特许人进入中国开展特许经营,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如果加以吸收和转化,必然将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管理水平。

(2)对于受许人而言,特许经营是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逐渐增加,希望通过投资使自有的资本增殖,但又不具备自我创业能力。而通过加盟特许经营,在支付一定加盟费后,就可以经营一个知名品牌,并长期得到母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配套服务,为中小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发展天地。

(3)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消费者在购物中更加注重商品品牌,由于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大都具有知名品牌,产品服务的质量好,因此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可靠的商品与服务。

2.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可行性

(1)特许人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我国有很多老字号企业,它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传统经营特色和高超的服务技术,另一方面,90年代后涌现出如上海华联、全聚德烤鸭、李宁服装等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为我国特许经营业许人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我国涌现出相当数量既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市场经济观念的中小企业与个人。他们构成了潜在的受许人市场,这也为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

(3)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我国在90年代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特许经营的法律,还制定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十多条法规。立法的加强为我国发展特许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4)我国加入WTO,也为我国特许经营提供了极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深入。特许经营是一种回报较高的营销方式,它对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资金、管理水平等要求都很高。然而,有些企业品牌知名度并不高,在没有形成自身品牌的基础上就忙于发展,追求数量而忽视了效益,结果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导致效益下降。而有些特许经营体系扩张过快,不考虑自身的后续服务能力,这就出现培训不力、服务不到位、现场指导不充分、合作性降低等一系列问题。

2.投资者不够理性,跟风冒进。而很多投资者在对特许者的品牌、管理经验等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不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盲目加入体系,导致自身投资的失败。

3.特许经营的运作不规范,国际著名的特许经营企业都有高质量的加盟手册、运营手册等使它们在各地的店铺尽可能保持一致的形象风格。然而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99年对32家特许经营企业调查,发现近30%的企业没有加盟手册,20%多没有运营手册;有手册的企业也没有很好的贯彻与执行。有些店只是统一了店名和标识,但实际仍是单店操作、各自为政,这就很难进行统一采购配送,更无法统一的核算和管理。

4.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国外实践来看,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和迅速发展,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方面的主要法规是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1999年内贸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的通知》。前者是部门规章,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后者仅是一个通知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具体经营环节都未作详细规定。因此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却还不完备。

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建议

1.加强理论指导,正确宣传,提高经营者的素质。由于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还不长,人们并不十分了解,有些经营者虽已经采取这种方式经营,但对特许经营的实质、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的运行机制等也还不很明确,因此,各种纠纷不断出现。舆论媒介及理论界应介绍特许经营方面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了解特许经营的实质、特征及其优越性,宣传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一步认识特许经营的必备条件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等等,以帮助企业和经营者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提高自身经营素质。

2.政府合理引导,确立多元化、多层次,渐进式的发展格局。我国发展特许经营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催化,强制特许。这样,既可以控制特许发展的盲目扩张行为,又可以缓解各特许让之间的过度竞争。应当要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不须强求统一,更不能搞一哄而起。在所有制形式上,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多渠道共同发展,除继续发展国有企业的特许经营,还要注重对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引导,还可以有选择地与国外著名特许企业合资经营,或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特许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提高特许经营整体企业的组织化和经营的规范化程度。在地区选择上,可先从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有市场需求的地方起步,探索经验,培育优势品牌和龙头企业,再逐步向区域性和全国的特许网络发展。在业态选择上,我国除继续发展超级市场和餐饮店的特许经营外,还可以发展大型百货公司、洗染店、冲印店、加油站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

篇(9)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71

从20世纪末以来,伴随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治理和合作的兴起,公私合作的特许经营项目也逐渐被应用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虽然在西方国家,特许经营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大陆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早期,BOT、PFI和PPP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是一个典型。行政管理的研究领域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打破了政府垄断的公共事务的历史,表示“单中心治理模式”向“多中心管理模式”是一个重要的转型。特许经营的根本在于政府把市场力量和竞争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中应用,全面发挥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优势,形成相互合作的伙伴关系,具有研究价值。

1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

关于公私合作领域的研究引起了大批学者们的关注,并获得了的广泛的关注。首先,是对特许经营的概念的定义、特征和模式等研究。例如,萨瓦斯(2002)指出特许经营的定义是一个政府出售其服务或产品,直接向公众所授予的权利。这种形式关系到公共领域方面的使用,比如街道、广播电视、公共汽车、航空等事业,这种现象通常称为“场域特许使用(concession)”。杨胜楠(2006)将其中的具体模式PPP和BOT模式特征做出了相互比较,他认为PPP克服了BOT项目前期中作周期长,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大等缺点,融资的成功性更高,政府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宋桂芝(2006)认为公私合作大致分为四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扮演生产者角色又扮演提供者角色。第二种是政府出售,被叫作私营化。第三种,由政府决策并出费,私营部门来购生产。比如特许经营、出租和补助等。最后一种是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都由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如自愿服务、自我服务等。其次,是对于特许经营中政府角色与责任的研究。湛中乐等(2007)认为PPP特许经营协议中形成的是以私人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公私法相结合的法律关系,其具备公法与私法的性质,因而政府在协议中理应最少承担三种角色的义务:规则的拟定者与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和提供者、公共服务的监督者。张三力(2005)认为公用事业的本身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需要考虑公共事业产品的价值体现和公众的基本价值需求。张克勇,刘详解(2008)指出,政府可以建立声誉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强化成本,引导私人部门自我约束、自我提升。

对于特许经营的对象来说,集中于公共交通行业、电力行业、供水取暖等行业,对于污水处理行业的个案研究很少。那么在公私合作背景下的污水行业的特许经营项目存在的治理困境有哪些呢?本文通过特许经营的治理现状和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促进我国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作项目顺利进行,并引起关注。

2案例分析:汇津污水处理案

2.1案件回放

2000年7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通过招商方式选择香港汇津公司,准备建设运营长春汇津北郊污水处理厂。为了使该项目顺利运作,长春市人民政府特别制定了《天津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指出长春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城市排水公司)和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合同企业(以下简称合作合同)共同投资设立天津市长春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创业公司)。政府给予该合作公司21年的经营时间,在此期间掌握对汇津污水处理的专项经营权,长春市排水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建成后,他们支付给合作伙伴公司负责,合作公司运作期满后解散的,根据法律处理其债务资产和债务,并免费向城市供水公司处理。市排水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费方面的重要义务。案件的焦点在于制定的《专营办法》,外方公司认为是天津市污水处理工程和行政许可和授权行为是政府支持部门,并在现在废除了垄断的做法,相当于破坏了公司成立和运作的根本,经过几次调解不成功,外方公司在2003年8月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长春市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费和罚款做出赔偿,并纠正违法行为。一审中,长春市人民政府提出,外方公司和市政排水公司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书》权利和义务实际上不相等,是规避中国法律而设定的,如有很多保底和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国家三令五申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但《专营办法》却支持了这种不公平合理行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有关外商投资投资固定回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通知》必须废止。2003年12月24日,长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了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认定被告废止的做法合法,原告一方公司表示不服,并于2004年1月8日再次上诉。2004年2月26日,长春汇津北郊污水处理厂停止运作,并每天排污39万吨进入松花江,形成风极一时的“汇津事件”。污染事件发生后,长春市环保局发出通知,责令公司立即与公司合作,立即恢复经营,并罚款5万元。最终,多方经协商之后,在2004年5月初北郊污水处理厂恢复了基本的生产、运行。经过两年的法律纷争,最后长春市政府以2.8亿人民币回购外方股份。

2.2案件问题分析

一是审批制度不合理。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城市化进程很快,但是由于我们财政资金比较匮乏,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资本前来投资,便承诺相应的固定回报作为诱饵。基于此,原本低回报、较稳定的水务行业在我国渐形成暴利产业。1998年,国务院决定禁止此种乱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便应运颁布,该文件对此类问题做了严格禁止。但在该项《通知》发出的2年后,汇津长春项目却可以通过审批立项,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地方政府打了“球”,部门的监管缺失也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二是暴露了公共部门对于守约方的救济途径不畅,造成守约方的益保障不力。在天津污水处理的情况下,合作企业香港回春,在污水处理费的公司延迟付款,找不到合法、协调纠纷的常规方式,即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障。而在2004年以后,针对在公司合作制度中的企业违规行为,政府往往会通过公共权力的手段进行施压;而针对政府的违约行为,企业则通常束手无策。在污水处理的情况下,该公司是在与污水处理费拖欠,这也是经营者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

2.3特许经营项目中的监管力度不强、市场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特许经营项目设计大部分是公共设施,有关的公共利益,在天津污水处理厂的情况下,外国公司投资27亿元,政府污水处理费超过9700元,长春市政府终于依靠28亿元的股份购买外国公司。从政府回购的角度来看,外国投资和应收账款,并没有完全恢复,虽然外国公司收回一些投资资金,但它伤害了未来的业务带来更大的利益。同时,从合作企业停止运行,然后到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排水公司接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作,推迟了3个月,利益受到损害。

2.4法律依据的低位阶的问题

这是整个特许经营项目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行政许可法》草案和征求意见稿、特许经营权和一般许可证一起被视为同类型的行政许可,但在最后的过程之中却被渐渐所取消,“特许”作为一种专门的术语并未在《行政许可》的条例之中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在于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还在不断的建设中,针对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等方面还不完善和成熟。虽然特许权与一般行政许可有区别,但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中的“通过挖掘有限的自然资源,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配置在特定的行业市场准入是需要给予特殊权利的事项”,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指特许经营理念。问题是,目前的《行政许可法》明确取消了许可证的部门规章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依据却是2004年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办法》有一定指导意义,是对经营权的保护,但由于特许经营权的确定须经《行政许可法》的调整,为什么法律已经正式实施仍然是“越权”的立法且到现在为止并没有改变初衷。显然,“办法”缺乏对自己的解释的合法性。此外,地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目前只有新疆、贵州、深圳和北京四个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地方的特许经营主要是基于地方性法规,即使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其结果是,造成法律依据的低位阶。

3特许经营项目的化解规制构建

3.1发挥国家立法机关的作用,为制定特许经营的高阶法律做铺垫

针对目前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立法的相关规定还尚未进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议程之中,现行法律的颁布时间还不能达到条件,因此国务院可以现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等到时机成熟了再升为更高一级的法律。此外,不断加强国务院的“承上启下”的作用。现阶段需要在总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公用事业的草案,积极向国务院提交。同时,各部位应加强对特许经营的法规进行细化,形成内容详实、操作性较强、可请合理的制度。

3.2建立公私合作合同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审批、准入与退出的相关机制

签订合同方式是国家为了制约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活动一种方式,他们通过所签订的合作合同将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予以规定。但目前而言,实务界和理论界针对政府方违约时,该如何去承担责任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也尚未明晰,这是导致汇津污水案最终东窗事发,外国公司寻求法律救济的困难的重要原因。因此,公私合作得以顺利实施,需建立并完善起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相关的法律制度,针对合同的订立、退出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合同中应对相关审批制度进行规定要求,将将风险损失最小化。

3.3加强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公用事业的稳定性、必备性的特点是许多私人资本愿意投资的重要原因,此次也会通过对政府官员寻租、贿赂等途径来获得特许经营的权力。获取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利,而资本倾向于利润也会导致寻租企业的成本移到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上,然后再到消费者支付的结束。同时,公众是一个重要的监管力量,对企业的定价和服务质量给予一定的限制。因此,能够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并且使公众能够参与公私合作项目。利益的需求得到最大化的表达,也可以对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之间的合作产生一定的约束;这样一来既有助于加快公私合作制以最大的限度地来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时也能够保护合作企业者的相关权益。目前可喜的是,相关立法活动已开始关注公众参与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监督,可从以下方面健全当前的公众参与机制。第一,明确

信息公开主体,强化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保证与促进公众参与公用事业合作项目的前提,也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而信息披露的程度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直接影响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第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的启动既可由义务主体主动公开,也可应公众申请被动公开。笔者认为,在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中,以下信息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畴:可以与公用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公私合作合同、公用事业的价格及其调整情况、公用产品的质量和企业执行情况等。第三,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譬如通过设立公众监督委员会。

3.4拓宽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以其专业性、效率性的特性而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处理纠纷的方式应该得到充分肯定和延伸。合作企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范围为:第一,合作企业对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产生异议的情形。政府单方面变更和终止合同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公私合作协议中,项目公司认为政府行使特权并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公平补偿不够,可申请行政复议。第二,认为行政机关处罚不当的情形。对政府方来讲,公私合作是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方式之一,政府所承担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不会因为私人机构而减少。因此,在BOT特许协议中,政府享有监督等行政职权,在项目公司违反约定时,政府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同时,当政府处罚缺乏依据和理性之时,项目公司可申请行政复议维护权利。

4结语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有效的市政工程项目而被广泛应用,符合我们当下经济的基本需求。其核心在于在传统的由政府负责的公共产品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鼓励了社会资本的参与,更加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效率。目前我国由于特许经营的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完善的立法体系,低位阶、设定权滥用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希望本文的出现能够激发更多学者参与这部分的研究。同时文章也有不满意的地方,希望在未来能够更好的钻研,为我国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尽绵薄之力。

篇(10)

1、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特许经营是双方通过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契约关系,是以特许人授予加盟者经营权为前提的,并严格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一切都要求有健全的法制为基础。而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缺乏,导致一系列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2、加盟者的动机问题。从国内外众多失败的案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最重要的失败原因还是加盟动机问题。加盟商盲目认为特许经营只是一种短期投资获利的行为,或者错误认为加盟就是出点钱,一切由总部来管理。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是一种以半市场半企业形式运作的经营模式,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关系不同干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管理。在实践中大多数加盟者不是过分依赖特许总部,就是企图脱离特许总部的控制,还有就是加盟商会把自己的利益跟特许总部利益或品牌的建设对立起来,总是想用最低的投入获取最高的回报,比如抵制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管理,甚至出现掺杂造假、窜货等严重缺失诚信的现象。

3、特许企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大都规模小,对企业形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意识较差,缺乏先进的经营思想、管理方法、管理技术,规范化程度较低,不能对加盟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不少特许商在不具有客观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扩张,结果超过了自己的管理能力,出现失控现象。有的连锁企业网点开发、市场定位、经营范围没有根据风险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确定,出现了网点布局不合理等现象。

4、社会环境因素问题。首先是制度环境的制约,我国目前的市场化水平还较低,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地区间生产要素的流通存在着各种障碍,无法实现特许经营的规模效应,这直接影响了特许经营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是文化、思想观念的落后,团队合作精神不强,分工合作观念很淡,法律意识薄弱,契约观念也不强,因此违反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落后的文化和思想观念对于经济系统的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制约了我国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商和加盟商的关系主要包含三个层次:合同关系、业务合作关系、和谐战略关系。最初通过签订特许协议结成了合同关系,在接下来的日常运作中,他们又结成了业务合作关系,最后,他们由于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所以都会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却是和谐的战略关系。特许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筑和培育与加盟商的和谐战略关系。

1、认真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对于特许商来说,特许事业能否成功,未来的关系是否和谐,选择合适的加盟商就是第一步的工作。特许商可以参照以下的标准来选择加盟商:一是过去的经验,工作经验或学历;二是对特许商、市场及商品的了解三是加盟商的心理准备与加盟动机四是申请者的自有资金状况和融资能办五是申请者的经营能力及经营潜力。

2、与加盟商进行有效的沟通。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不是附属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因此双方必须互相沟通、互相了解。首先,双方应该进行信息沟通。特许商应该定期派人员到各加盟店进行巡视,了解加盟店的具体运营情况并向总部汇报加盟商也要定期向特许商汇报其运作情况、营业情况和竞争环境等,让特许商准确、及时地了解消费市场的情况。其次是进行情感沟通。特许商可以通过培训、特许会议、研讨会、谈话、聚餐、业务支持与帮助等这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方式拉近与加盟商的情感距离,从而建立互利互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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