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8 0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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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

篇(1)

通过系统阐述,文章认为应该在WTO的框架下探讨多边合作问题,实现国际竞争法的统一与协调。减少各国之间的冲突,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

关键词:国际贸易 私人限制竞争行为 单边规制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083-03

一、问题提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贸易的范围也不断扩展,世界市场的容量越来越大,各国对世界市场的依赖程度也日益增大。国际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使各国的产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及进出口商在一个更加开放、广阔的市场上展开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增进全世界人民的福利都大有助益,因而,发展国际贸易、促进贸易自由化成为世界的主流趋势。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r)数十年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国际社会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努力,也标志着世界贸易向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然而,这还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已经实现了自由化。因为,“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措施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也就是说,WTO主要是对各种政府采取的关税以及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严格限制,它只是极大程度地削减了WTO成员方政府筑建的贸易壁垒,为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与此同时,各种私人限制竞争的行为却愈演愈烈,比如企业之问通过固定价格、瓜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卡特尔协议,或者滥用垄断地位,或者通过合并等行为阻碍外国产品、服务进入本国市场,“减少甚至颠倒了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WTO对此却暂时无能为力。因此,国际贸易中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日益得到国内及国际社会的重视。

“在国家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减少后,要真正实现自由贸易的目标,还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竞争政策来配合和补充,以防止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政府障碍已被消除的领域建立起新的市场障碍。”统一的贸易政策与统一的竞争政策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推动国际市场的自由化。

目前,针对国际贸易中私人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仍然是以各个国家或地区(如欧盟)的单边规制为基础,事实上。竞争政策传统上就属于国内经济政策,它主要适用于管理国内私人商业行为,维护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然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也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力往往超出了单一的国内市场,因而,出现了竞争政策和竞争执法的国际协调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懈的努力,在双边、区域性以及多边层次上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合作,为实现竞争政策的统一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美国和欧盟的竞争立法对此问题早已作出明确规定,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在国际层面的讨论中,美欧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该问题的解决方向,欧盟主张在WTO的框架下探讨竞争法的统一化,美国则提出一个“全球竞争政策的动议”。国外学者已经对国际贸易中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思考和讨论,不仅探讨域外适用一国竞争法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而且对竞争法的统一化问题也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很多选择模式,并从经济学、法理学等多种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对未来的竞争法走向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国际贸易中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所谓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是竞争解决的实质问题和关注的主要对象,也是扭曲贸易和竞争格局的症结所在。尽管各国的竞争政策及其具体执法体制不尽相同,但其对私人限制竞争表述的基本框架大致相似。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限制竞争性协议。限制竞争性协议在各国(含地区)的表述不同,如卡特尔(欧盟)、不当交易限制(日本)等。市场上的竞争者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或通过其他的协调方式来排除竞争。它们或者达成直接或间接地固定价格和其他贸易条件的协定;或者对生产数量和技术进步等条件进行约定;或者划分市场0;或者实行价格歧视。

限制竞争性协议存在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个领域,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严重破坏性,对于未参加限制竞争性协议的经营者而言,限制竞争性协议往往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业务发展,严重者导致业务量锐减、损失惨重,甚至不得不退出这一经营领域;同时,也能将欲进入特定市场的经营者排除在这一领域之外,使其丧失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典型的案例是1998年柯达诉富士案,在这个案件中,富士公司作为日本的一家胶卷生产企业,在日本市场上占有70%的份额,并与4家企业签订了长期独家供货协议,其后果是,这四家企业只能从富士公司购人胶卷。这是一个典型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制造商和销售商联合,从而排斥其他企业的产品(柯达)进入日本市场。该协议减少了同类产品的进口数量,实质上已经影响到了日本的对外贸易,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向WTO所做的关于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壁垒的任何承诺都将失去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本国产业的发展。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相关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一般可以不受限制地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拥有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因为企业具有可观的市场份额是其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其滥用这种优势排斥或者限制竞争则可能构成违法。主要包括:(1)价格垄断行为,其一为超高定价,即向消费者和客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其二为掠夺性定价,即以排挤和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2)差别待遇,即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实行不同的待遇。(3)拒绝交易,即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4)强迫交易,包括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等。

随着国际贸易的纵深发展,企业的国际影响力也日益不容忽视,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一般不仅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世界驰名的商品品牌,有着势力强大的销售网络和广告宣传,而且在资金和生产技术方面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从而可以迅速在相关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优势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危

害尤其值得警惕。在我国,媒体上经常提到微软公司在中国从事价格歧视,中文版的Windows98开始在中国发行,其销售价格定为1998元,而在美国的价格是109美元,约相当于1000元人民币,在日本的价格也不过折合人民币1200元。据保守估计,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价格差别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尚没有制定竞争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即使遭受损失,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

3.企业合并。市场上作为竞争者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建立经济上的垄断地位,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或者通过委托经营、联营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的业务和人事。

一般认为,横向的同类产品生产商之间的合并或者同类产品销售商之间的合并,由于直接造成竞争对手减少,合并者市场份额增加进而形成垄断,容易受到竞争法的规制;而非横向合并,即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合并,以及企业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又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的合并,则因为往往能实现合并者之间的优势互补,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资源有效配制,受到积极评价。0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合并所涉金额也水涨船高。2000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和美国Honey-weU公司的合并,交易金额高达420亿美元。而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合并金额则高达1660亿美元,成为美国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合并案。美国企业界人士公开宣称:“在你的竞争对手发展得越来越大时,你几乎不得不发展得越来越大,以便平起平坐,这就是连续不断的你追我赶的竞争。”令人咋舌的合并金额向我们传达出一个重要的信息,即随着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航空母舰化”,企业合并更加容易形成支配地位,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各竞争主管当局必须面对这一挑战。

三、各国竞争法的国内实施概况――单边规制

众所周知,现代国际贸易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竞争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以上所述私人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是,其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有可能直接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对自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各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在创制符合自己国情的“经济宪法”即竞争法律制度,用于调整市场竞争关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实现国家的“效率与公平”的社会经济目标。

1.单边规制的内容。私人的限制竞争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多样,但大致都可以归属于上述三种分类,即限制竞争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企业合并。所以,各国及地区的竞争立法也主要围绕上述三类活动制定规制措施,比如,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宣布任何旨在限制贸易的合同、联合或共谋行为是非法的,也禁止任何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的个人或工商组织;1914年国会又通过了《克莱顿法》,这部法律把价格歧视行为视为非法,禁止反竞争的协议,禁止有可能削弱竞争关系的某种合并行为。司法部颁布的《企业并购指南》,最早颁布于1968年,经过了1982年、1984年和1992年、1997年等多次修订。欧盟竞争法主要有三个基本法律依据,即《罗马条约》第81条、第82条以及1990年合并条例,三者分别禁止限制性协议、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和控制合并(集中)。

2.单边规制的演变。各个国家的国内市场构成了整个国际市场的基本组成单位,从一定程度上讲,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是实现国际市场有效竞争的基础。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私人限制竞争行为首先面临的是来自国内竞争法审查的压力,因此,各国竞争法在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第一道“安全阀”的重要作用。

在竞争法发展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各国主要致力于通过竞争法的国内实施来调整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属地原则,一国可以对发生在其领土上的任何行为主张管辖权。不管该当事企业所属的国籍如何,只要在一国实施垄断行为,就受该国的管辖。该原则已被广泛援引,其地位已在国际法上被牢固地确立,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并无太多异议。依据该原则。各国竞争法对国内贸易中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当然的管辖权。例如,190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水果公司的判决中指出,“一个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只能根据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来判断。”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日益严重,竞争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竞争法的国内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由此导致的域外适用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1945年,美国在其著名的“铝公司案”中突破和发展了属地原则,率先创立了“效果原则"(effects doetrine)。在该案中,美国指控加拿大铝业有限公司加入了在美国域外订立的由英国、法国、瑞士等国签订的铝业出口价格协议,产生了限制美国铝业生产和出口的效果,主张《谢尔曼法》第1条具有域外效力,从而确立了美国法院对外国企业适用谢尔曼法的广泛的治外法权。在此案中,法官怀特认为,“那些发生在美国领土之外的、意图限制美国对外贸易且实际上确实产生了这种限制效果的协议和安排,属于违反谢尔曼法,美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按照美国的“效果原则”,美国竞争主管当局一经宣布域外管辖权,就可以请求甚至命令提供在外国的文件或传唤在国外的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命令任何承认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采取措施结束违法行为,可以判令被告承担三倍的损害赔偿责任。1995年美国司法部及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的《关于国际经营活动中的反托拉斯指南》中进一步指出;“外国交易一旦对美国商业发生实质性的和可预见的影响,不问其发生于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律管辖”;克林顿政府在阐释其竞争法域外效力的理由时也强调,竞争法首先应促进和保护开放的全球竞争市场,其次是保证竞争法在全球市场的执行。因此,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必须涉及于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或涉及外国企业的各类行为,尤其是当这种行为对美国的商业产生了直接的、实质性的以及可以合理预见的反竞争效果的时候。

美国独创的“效果原则”问世之后,德国、欧盟等受其影响,在其反垄断法中不同程度地涉及了域外效力问题。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30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具有影响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由于本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同。”欧盟在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管辖权问题上,显然也接受了美国反垄断法的“效果原则”。例如在Bendix案中,欧共体委员会明确指出:欧洲体的竞争法适用的依据是协议(当然也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在共同市场领域内的一切直接、间接的效果,而非违法乱纪企业营业处所的所在地。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效果原则被视为国内竞争法单边生效的一种工

具,为单边适用本国竞争法提供了依据,但是也造成了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冲突与紧张关系,迫使美国近年来不得不采取一些妥协与灵活的措施。最典型的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利益平衡”原则,即在实行域外管辖时应考虑国际礼让与公平。根据该原则,如果美国行使域外管辖引起与外国利益的冲突,法院就应当考虑外国的利益并努力公平衡量外国与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以便决定是否对某项国际反垄断争议主张管辖权。换言之,美国法院必须通过“平衡原则”来决定是否行使域外管辖权。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美国为了缓和与外国的利益矛盾并解决法律冲突或对抗而采取的一种自我限制措施。虽然在他国的强烈反对下,美国对其域外管辖政策有所调整,但总的态度是积极的,没有太大的变化,而且其奉行的效果原则确实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影响,有可能发展成为通行的域外效力原则。

3.单边规制的效果分析。单边规制经历了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到“效果原则”再到“利益平衡”的演变过程,赋予单个国家及区域组织的竞争主管机构对内对外的管辖权,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及区域内部市场的有效竞争,又适应了限制竞争行为全球化的挑战。客观上,由于在国外实施的损害本国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越来越多,影响力也越来越强,必然促使国家将反垄断之手伸到国外,以保护本国的利益。

但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自其出现起,就引发了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法律冲突。如上所述,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各国普遍采用“效果原则”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然而,域外适用因为要与外国发生关系,这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就存在很大的问题:

其一,单边适用本国竞争法容易引起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这特别表现在企业合并的案件中。例如,在巨型石油企业埃克森和莫比尔的合并中,因为这两个企业几乎在全球每个角落都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它们的合并不得不向美国、欧盟、加拿大、挪威、瑞士、墨西哥、巴西、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日本等1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强制性的申报。甚至还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了非强制性的申报。戴姆勒一奔驰公司和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也是如此。因为这两个公司在全球共有141个生产厂家,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合并,它们曾研究过40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并向其中10个国家进行过申报和批准程序。由此人们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上述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合并有不同看法,有些国家批准了合并,有些禁止合并,那么,哪个国家最终有权审查或者批准这些对全球竞争有着重大影响的合并?哪个国家的法律对合并有最终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与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甚至造成企业在相当长时间内处于经营不稳定的状态,不符合日益增多的企业跨国经营潮流。

其二,单边适用本国竞争法容易造成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一方面,由于国家之间竞争法存在很大的差别,一个发生在甲国境外的商业行为按甲国反垄断法可能是违法的,但按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却可能是合法的,造成甲国与他国的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许多国家认为扩大他国反垄断法的管辖权对本国的商业利益是有害的,因而会制定特殊的对抗性立法,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他国竞争法管辖。比如,一些国家纷纷制定特殊的对抗性或保护性立法,来保护他们的企业不受美国反垄断判决的管辖,澳大利亚制定了《1979年外国反托拉斯判决法》,加拿大颁布了《1980年外国诉讼与判决法》,新西兰制定了《1980年证据修正法案》,英国颁布了《1980年贸易保护法》等等。这些特殊的保护性立法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当局有权禁止将任何为外国法院实行域外管辖所需要的文件和证据送到本国的管辖范围之外;二是这些保护性立法能够使外国的反垄断判决无效或削弱该判决的效力。例如,澳大利亚的《外国反托拉斯判决法》第3条规定:“如果外国反托拉斯判决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或商业产生有害的影响,这种判决在澳大利亚是无法律效力的。”根据新西兰的《证据修正法案》,总检察长有权禁止为外国当局提供任何资料和证据。

篇(2)

历史上,平行进口案件是比较少的,只是偶尔发生。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国际货物贸易和技术货易的迅猛增长,因平行进口而引起的争议和诉讼大量出现,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纷纷采取对策应对平行进口商品。但我国或因处于低价位市场,或因进口配额与高关税存在且市场经济并不发达,平行进口问题并不明显,因平行进口而生的诉讼也较少见[2].然亚洲金融危机后,周边各国货币纷纷贬值币而人民币币值则基本稳定,故各国产品纷纷进入中国,由此也引起了平行进口问题,“水货力士”[3]便是一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尤其是在不久成为WTO缔约方后,中国将大幅度减让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国际货物与技术贸易必然会大幅度增长,因之而引起的平行进口纠纷也必将增多,因而本文欲分析一下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下文也简称为平行进口)问题。

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于界定本文的讨论对象,分析形形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家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恰当含义,以作为后文讨论的法律规制的对象;进而归纳出平行进口的特征,以明确平行进口与正常贸易、非法贸易的区分;最后,在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的基础上,以出口国与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关系基础为参照,列举平行进口可能表现的各种形式,以形象化本文的讨论对象。接着,本文将主要讨论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由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共同构成。第二部分是从实然的层面上,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司法和国际层面的公约、协定,探讨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在本部分中,本文没有将各种态度进行分类讨论,而是列举各主要国家与主要条约的态度,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其个性及背后的原因,同时也是因为特定国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是难以准确的归为一类,同一类态度的国家之间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第三部分是从应然的层面上讨论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制方法。本部分从平行进口涉及到的价值关系入手,结合规制平行进口的考虑基点,提出对待与商标权有关的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态度与方法。最后为本文的结论。

一、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界定

(一)平行进口的含义与特征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与“灰色市场”(Gray  Market)是常常作为同一含义使用的,即平行进口亦称作灰色市场,灰色市场也称作平行进口。但不论从字面意义上,还是从是具体使用上,它们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灰色产品(Gray  Goods)或灰色市场这一术语多用在美国,而欧共体内则多用平行进口这一术语[4].有的学者指出,最初未经授权进口真货被称为“灰色市场”或“灰色产品”,这种称谓将进口和销售灰色产品在法律上定性于被授权的销售和“黑市”之间,但从事灰色市场生意和赞同此类做法的学者反对这种定性,尤其反对“灰色市场商人”的提法,他们更愿意用“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产品”和“平行进口人”等提法[5].但是,平行进口所源自的理念是未经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的进口和销售与经授权的销售渠道“平行”发生[6],而灰色市场则被广泛地用来涵盖货物被合法地获得却被未经授权者售出的情形[7].因而灰色市场可以分为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国际灰色市场又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为平行进口,即灰色进口人与经授权的进口人竞争;其二为进口本国生产者的境外分支机构的产品,即灰色进口商与国内生产者竞争[8].可见,平行进口一词主要在于表明当经授权的货物和未经授权的货物都被进口时存在着两个独立的进口路径。但其描述并不总是准确的。因为有时经授权的货物并不是进口的,而是国内生产的;甚至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如出口商依优惠的出口价格取得货物却转而在国内销售[9].尽管如此,法院和学者为试图缓解未经授权货物进口人在用语上的担忧,一般使用平行进口来描述[10].本文中也将使用平行进口一词,而不用灰色市场,但在含义上并不作严格、明确的区分。

尽管平行进口与灰色市场在含义上不作区分而视为一体,但学者及法院对平行进口含义的理解和界定并不一样,由此也一定程度导致了对平行进口情形判定及法律规制的分歧。最为宽泛的灰色市场概念是前面所述的包括国内灰色市场和国际灰色市场的大灰色市场,其共同特点是货物都是合法取得而经非授权商销售,并且这种非经授权的销售都是知识产权人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控制这两类灰色市场的方法,包括法律是明显不同的:国内灰色市场主要涉及垄断法与合同法,而国际灰色市场则涉及知识产权法、关税法、贸易法、竞争法等。再例如,国际灰色市场可以直接“规制”销售灰色货物商,而国内灰色市场则必须追及该货物的源头[11].因而,这种界定太过于宽泛而难谈相对统一的法律规制,一般不为大家所取,大家所讨论的主要是国际灰色市场问题,即讨论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交叉之处的平行进口。但在界定此平行进口时,虽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该产品在进口国存在有效的商标权人和该产品的进口未取得商标权的许可,但仍然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

1.  平行进口是否以存在着平行的两个进口(即“双重进口”)为必要。有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以下简称非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地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商与非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12].这种定义的实质是认为平行进口存在双重进口,即被授权商的先行进口和非商的平行进口,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只能是有关的商标权被许可人。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平行进口只是一种典型的进口,并不能涵盖平行进口的全部外延。实际上,被授权的商所销售的产品并不总是进口的,可能是在本地生产的;而且,商标权的许可人也可能成为被侵权人[13],这种情况发生在国外的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被进口到许可人所在国时。如果非要理解为存在平行进口的话,我们不妨认为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当然的拥有进口权,故他人的进口为与之平行的进口,但该理解并无现实意义。因而这种从字面上很狭窄地理解平行进口的做法并不多见,一般认为平行进口不以双重进口为必要,而是将它与灰色市场作同一含义研究。

2.  平行进口的产品的来源问题。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真品,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通过合法的渠道购买的,这已达成共识。但是对平行进口产品来源仍有些分歧,涉及两个方面:其一,从地理意义上,该产品是否应是未授权经销商在进口国境外购买的;其二,从生产者角度,该产品是否包括进口国内商标权人自己制造的。

关于第一方面,虽然有人认为偶尔未经授权的货物也不是进口来的[14],但就笔者所接触的材料看,这本身也是种例外,学者的讨论中基本不涉及此问题,这在更大程度上应该是国内灰色市场或欺诈的问题,更何况本文所讨论的是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因而也认为从地理意义上,平行进口产品应当是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在进口国境外购买而进口的货物。关于第二个方面,分歧是相当明显的。有的只将平行进口产品定位于进口国被授权人国家制造的产品,如认为平行进口是“由美国厂商制造的产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以较低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而这些产品重新进口到美国,和经授权的美国经销商的产品进行竞争,从而迫使美国经销商降低销售价      格”[15].这种定位是相当狭窄的,也很不现实,因而甚至被许多人排斥在外而认为平行进口产品是外国制造的产品上带着本国有效的商标、专利、版权而未经授权的进口。这种含义为美国最高法院在K  Mart  Corp  v.  Cartier,  Inc.案[16]中所采用(用平行进口来指国外制造的,标有有效的美国商品的货物的未经授权的进口);而且,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在阐述“灰色市场货物”(Gray  Market  Goods)一词含义时也采此做法,认为是指标有美国有效商标的外国制造货物未经美国商标持有者的许可而进口[17].这种界定实际上将美国出口的货物又再次进口到美国的情形排除在平行进口之外了。至于原因,法院认为当一个美国生产者决定限制国内市场促销的努力而以低的足以使外国经销者在美国同美国生产者竞争的价格出口货物时,平行进口或灰色市场这些词语并不能恰当描述这种结果。这种界定并在1998年的Quality  King  Diatribes,  Inc.  v.  L‘anza  Research  Int’l,  Inc.[18]案件中得到维持。但是,本文认为,虽然此种情形比较难以理解或者说平行进口较不能准确描述其特征,但此种情形确实在发生着,其原因除了企业自身特殊意图(如开拓市场)外,也可能由市场自身形成。无论如何,这些产品再次被进口到国内时是商标权人所不希望的,其与平行进口的共同之处更多,因而本文讨论中将这种情况也包含在内。

3.  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是否必须享有商标权。虽然有的人认为平行进口是“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所进行的进口并销售该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19],或认为“商标权的平行进口是指同一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就同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同时享有商标权的情况下,某第三方或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将其在其中某一国合法使用该商标生产、制造或拥有的商品投放其中另一国的商业行为”[20],甚至比较模糊地说平行进口产品是从外国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21],但笔者所见的多数定义仅仅是指出该商标权在进口国受到保护,而不去限定其在出口国的状况,应该认为其包括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不享有商标权的状况。对此,有的概念明确指出了这一点,认为平行进口是指“某一产品受到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进口商未经授权将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在外国制造、销售的该产品,或者他人在该产品不受保护的国家生产的产品进口到该国的行为”[22],欧盟的一些判例也证明了这一点[23].另外,还应指出,平行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受商标权保护时,不仅包括与进口国是同一原始商标权人,也包括是不同于进口国原始商标权人的独立的商标权人。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此时产品由一国未经授权进口到另一国与典型平行进口的效果类似,利益都是有独立性,因而放在一起研究,有的学者称之为“相互独立知识产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那么,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本文所要讨论的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大致界定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将从国外合法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

由此可知,平行进口的主要特征有:

1.  从主体上看,平行进口的进口商不拥有在进口国对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权或其许可权。

2.  从行为上看,平行进口的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权人(包括被许可人)的同意,但是,如果不考虑商标权许可问题,其进口行为是依法办理了海关清关手续的“正常”的进口贸易。

3.  从对象上看,(1)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在进口国具有商标权,受知识产权保护;(2)平行进口的商品在出口国并没有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是正宗的合法产品。

(二)平行进口的形式

有的学者为了研究平行进口中的商标法律问题,而从中国的角度将此类商标法律问题分类两类:一是进口类,二是出口类[24].进口类是指“一国的非商从国外进口的产品是否侵犯了本国知识产权人(包括被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出口类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出口到国外市场的商品是否侵犯了该国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25].其实,这两类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一个企业来说有些现实意义,但出口类所涉及的实际上是进口国的进口类中的问题,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法的属地原则,仍要由进口国来处理。因而,本文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此不作区分,而是实际上作为所谓进入国的角度考查平行进口的形式及态度。

综而观之,平行进口大致有如下情形:

1、在平行许可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原始商标权人分别在进口国和出口国授权本地进口商进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情况下,进口国无商标许可的第三方仍从出口国进口商标商品销售或使用。

2、在单方许可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一国商标权人在另一国授权本地进口商进口或本地制造商制造、销售商标商品的情况下,其中一国的无商标权许可的第三方从另一国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3、在相互独立商标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在进口国和出口国分别存在相互完全独立(不存在授权关系或共同来自一个原始商标权人的授权)的商标权人的情况下,进口国未经授权的第三人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4、单一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基础上的平行进口

商标商品被销售到不用商标法保护此商标的一个国家后,已经存在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的进口国的未经授权的第三人从该国进口商标商品到本国销售或使用。

二、与商标权有关的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

(一)平行进口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境遇

目前,关于平行进口的国际公约规定尚且不多,因而,遇到此类案件,必须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法的地域性原则而由法院地国依据其国内法处理,故考察国家层面上平行进口的法律境遇显得相当重要。显然,一国的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也是随其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明其变化甚是重要,故而本文不对各国依其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不同而分类考察,而是依国别对几个在国际贸易中占重要地位的国家分别考察,使其更具现实意义。

1.美国

篇(3)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分工的深化,贸易全球化、虚拟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国际分工的基础不再是先天要素禀赋,而成为了信息资源,直接导致了世界市场成为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虚拟全球电子市场,这种转变引起了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业制成品,而是信息产品。国际贸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信息技术贸易成为各国引进新技术的重要途径,最终是国际贸易出现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三分天下、齐头并进的格局。

中国贸易行业对策

(1)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国际贸易法规是基于传统贸易方式制定的,已经不适用于新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在网络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结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完善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因此,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长足健康发展,必须加快对现行国际贸易法的修改进程,及时制定、出台新的贸易法规。我国现有贸易法律法规实践基础主要是是传统贸易方式,而面对电子的蓬勃商务发展形势,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特征,组织专家,加快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并且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篇(4)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促进了国际物流的产生和发展,如今,国际物流成为了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顾名思义即“物的流通”,是实现货物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国家区域之间的物理性转移而发生的贸易活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越演越烈,现代物流作为一种先进的物流方式,被世界各国企业广泛接受和应用。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的基础

国际物流是指实现货物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国家之间的物理性转移而发生的贸易活动。我们这里讲的国际物流,是跨越国界范围的贸易活动,也是从我国国内物流延伸和扩展出去的一种形式。国际贸易是多个国家之间记性的活动,我们也可以把它看做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国际物流在经营过程中服务于国际贸易,也为国际贸易提供了较多的服务行为。在此基础上,我们不难看出,国际物流的产生依赖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没有国际贸易,也就没有国际物流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可以说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产生的基础。

二、完善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发展国际贸易的保障

国际贸易的产生是国际物流产生的基础,从国际物流产生以后便就开始独立发展,并且发展迅速,也对国际贸易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转移会给国际物流的流量带来上升状态,这也促进了国际物流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物流中的科技手段应用越来越多,这些手段使得国际物流活动中的信息更好更快地进行传递和反馈,也能为企业提供消费者的很多信息,使企业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符合消费者意愿的计划并加以实施。这样的做法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提高消费者满意程度,并且能够刺激消费者的需求,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不断应用到国际物流中,各个企业之间可以共享资源信息,这样可以不断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并且缩短产品流通的周期,使物流配送的速度变得更迅速。

三、我国国际物流业存在的问题

1.物流管理体制的落后。当前我国物流管理体制相对落后,仍然采用的是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传统模式,许多管理部门没有真正做到整齐分开,使得管理能力受到影响和制约,造成管理水平的整体下降,部门之间责任不明,推卸责任和人浮于事等局面,进而导致管理体系的能力不强,严重影响到国际物流的效率提高。

2.国际物流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由于我国的国际物流发展时间比较短,而且管理体制相对落后,使得我国缺乏统一的物流法律法规。我国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管,现有的民法和工商注册法仅仅对运输企业做出了几点规定,而我国现在的很多物流业从业者都是第三方物流业者,它们之前的身份很多是从事于运输和货运,这些企业在转型之后,法律地位已经发生了转变,然而国内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物流行业的行为。

3.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我国现代化物流集散和储运设施数量比较少、兼容性差,配套少。由于物流设施的结构不合理,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运输设施的布局地区差异性较大,运输方式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造成了盲目争抢资源的现象。

4.国际物流标准化程度低。我国物流在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装备标准不统一,器具标准不配套,特别是在运输装备和装卸设备上还比较欠缺。我国的物流行业起步晚,在设施和装备方面的标准化程度还比较低。

5.我国物流运输能力落后。我国的国际贸易主要依靠海运,但是目前来看,我国运输力的增长不能跟上国际贸易发展的速度,运输能力仍显落后。

四、我国物流发展的对策研究

1.建立统一规划的物流管理体制。我国应该设立统管物流的部门和主管国际物流的分部门,明确分工。统一规划和布局物流工作,统一对各部门、各地区的物流发展和规划做出调配。确保我国物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建立和健全关于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关于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利于规范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形成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法律体系,使各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进而避免地方物流和中央物流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冲突。

3.推行国际物流标准化。我国应该尽快发展物流的标准化建设,只有我国的物流标准与国际物流标准化体系相一致了,才能提高货物和信息的流转效率。

结语

随着全球贸易量的空前壮大,货物的跨国转移使国际物流量大幅提升,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发展成为了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国际贸易与物流的发展是互动的,相辅相成。如今,欧美、日本等已经是世界贸易活动最为频繁的区域,同时它们也促进了世界物流组织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物流行业应该不断完善自己,充分发展物流技术,在世界贸易活动中发挥自己的长项,进而赢得更多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吴蕾,吴国蔚.我国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转移的实证分析[A].2008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8

篇(5)

气候环境危机、能源资源危机等呼唤着低碳经济的发展,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也必然会让环境与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成为经济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不能够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在面临低碳经济带来的冲击时,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必须在生产技术、产品结构等多个方面做出改革与创新。而在此背景下,了解低碳经济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带来的影响、探索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策略,对于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提倡使用较低的能耗作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活动的支撑,其经济发展特征表现为低能耗、低污染以及低排放,其实质在于提升能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优化清洁能源结构,其核心在于对能源技术、能源制度以及社会大众的发展观做出持续的创新,从而有效抑制气候发生恶化,并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显然,低碳经济对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同时也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颠覆,因此,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低碳经济发展促使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了变革,同时也对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不容小觑的冲击。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在短期内必然会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本压力和技术要求,同时也必须对自身的生产理念、生产技术、技术格局以及产品格局做出改革,而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企业也可以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由此可见,低碳经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体现出两面性的特征,而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出口贸易规模、出口贸易产品结构以及出口贸易企业竞争力等多个方面。

2.1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规模的变化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许多国家提升了自身对进口商品的环保标准与技术标准,并使用碳关税来抑制高碳产品的进口。与这种国际贸易发展趋势相对的是,我国出口贸易仍旧是以高碳产品为主,并体现出了资源密集与劳动力密集的特征,其中,塑料制品、机电、化工产品与钢铁等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占据着很高的比重,这也决定了我国出口贸易必定需要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根据世界银行所做出的调研与报告显示,如果大部分国家都开始将碳关税当作国际贸易中的固定税种,则我国出口贸易中的出口规模很可能会下降21%以上。

2.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产品的变化

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构成结构来看,中小企业企业占据着很高的比例。虽然长期以来,这些企业在出口贸易产品中体现出明显的价格优势,但是低碳经济的发展却会提升这些企业的出口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对低碳技术、环保技术的引进、研发,也包括我国政府为了鼓励低碳生产而征收的污染排放税以及进口国家所征收的碳关税等,在此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高碳产品比例必然会呈现出降低趋势,而低碳产品比重将会持续升高。

2.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竞争力

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我国经济产业链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重组与重建,从我国出口贸易方面来看,这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带来的良好的机遇,但是与此同时也为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事实上,对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而言,在短期中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与生产模式的调整是并不现实的,同时,面临着生产成本的提升,许多企业的获利空间将会被逐渐压缩,一些欠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甚至会面临破产危机。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在长期发展方面,我国出口贸易企业会对自身的低碳技术做出不断的更新与升级,低碳产品比重也会逐渐提高,这是低碳经济发展对我国出口贸易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也是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技术进步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体现,在此过程中,我国出口贸易企业的竞争力也会实现逐步提高。因此,从整体来看,我国出口贸易企业在短期内需要承受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而在长期发展中则可以实现自身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3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策略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同时也必须面对严峻的挑战,为了抓住机遇实现我国国际贸易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与规范,同时也要求对外贸易企业树立低碳发展意识,通过更新自身生产技术、调整自身产品结构,来实现自身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3.1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首先,我国政府部门应当针对低碳贸易发展趋势制订整体规划。由于我国国际贸易一直处在粗放型的经济模式影响之下,所以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应当树立学习心态,对其他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建设和先进经验做出借鉴,同时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行在创新,以便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需求的发展战略。为此,我国应当构建起专门负责低碳经济发展的科研机构,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以及低碳国际贸易发展进行指导,从而确保我国国际贸易能够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这一科研机构所需要研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针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低碳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环保标准做出制定,引导国际贸易主体提升自身的低碳技术水平,从而促使我国国际贸易主体适应低碳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的竞争;其次,应当参与到国际低碳标准制定的国际谈判当中,从而在争取规则制定权的基础上为我国国际贸易主体提供更多的主导权与话语权。其次,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针对低碳贸易壁垒完善国际贸易法律法规。随着低碳经济理念在世界范围中的兴起,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着越来越多由绿色低碳壁垒引发的贸易纠纷。为此,我国政府部门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避免这些贸易摩擦持升级。在此过程中,我国应当明确节能减排目标,并在对其他国家低碳经济发展经验做出借鉴的基础上承担起相应的减排责任。同时,我国政府应当的那个应当针对国际贸易企业普及国际贸易法律,推动国际贸易企业了解国际贸易总的低碳标准。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应当以提升对外贸易企业的贸易摩擦与纠纷应对能力为出发点,对低碳贸易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严格落实,并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其他国家做出据理力争,对自身利益做出维护。

3.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应对措施

首先,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重视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研发。在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发展过程中,长期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体现出粗放型的特点,即主要依靠于廉价劳动力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在这种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下,我国国际贸易企业不仅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而且不可避免的遭受各类贸易壁垒,特别是在低碳经济背景下,这些贸易壁垒不仅包括传统的反补贴、反倾销壁垒,也包括碳关税等壁垒。因此,我国国际贸易企业应当了解低碳经济发展要求,并在遵循低碳发展原则的基础上重视低碳产品以及低碳技术的开发,从而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并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中的优势与地位。具体而言,我国国际贸易企业的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研发,应当建立在加大经济投入的基础之上,通过构建技术引进基金与低碳研发基金等形式来完成低碳产品与低碳技术的国际引进与自主创新。其次,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重视推广碳标签制度,并打造低碳产品品牌。碳标签制度的推广,能够有效推动我国国际贸易产品遭受低碳国际壁垒。2007年,英国就已经都对碳足迹标志进行了引入,随后,欧美国家以及韩国、日本也开始推广碳足迹标志制度。在此背景下,许多国际公司都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具有碳标签,这让我国国际贸易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当前我国家居产业、纺织产业、光伏产业等虽然都面临严苛的碳足迹要求,然而能够推动低碳认证的企业仍旧不多。因此,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应当提升自身产品的低碳水平,在积极申请低碳认证的基础上提升自身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后,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对低碳消费理念进行引领。从国内市场来看,高碳产品之所以很难完全退出市场,是由消费者对高碳产品的消费需求所决定的。因此,我国国际贸易主体应当将低碳消费宣传当作自身责任,通过提升消费者的地毯消费意识来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低碳产品。在此基础上,我国国内的高碳产品需求也会得到持续削弱,低碳生产自然也成为市场发展下的必然要求。这对于提升我国整体的低碳产品生产水平以及低碳科技的创新能够提供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4结论

总之,低碳经济促使我国国际贸易主体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而为了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模式与低碳经济的适应性,我国政府部门必须发挥出自身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引导与规范作用,而国际贸易企业也应当重视自身低碳技术的引进与研发、低碳标签与低碳品牌的推广与打造,并重视对国内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引领,从而为国际贸易中低碳理念的落实提供良好的技术环境和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1]徐红霞,杨元义.低碳经济下对重塑国际贸易规则的思考[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8-19.

[2]李丽.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及中国的对策[J].财贸经济,2014(9):114-123.

[3]谢守红,薛红芳,徐西原.低碳经济与国际贸易结构转型研究综述[J].世界地理研究,2013(2):159-166.

[4]付潇雨.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14(5):21-22.

[5]马群.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5(21).

国际贸易方面论文范文二:跨文化沟通与国际贸易的辩证关系

摘要:跨文化沟通是国际贸易之间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沟通是进行商务开展的基础,而跨文化的差异既是影响国际贸易之间的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也是进行商务开展所必须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从跨文化沟通入手,简要浅析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之间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跨文化沟通;经济贸易;文化差异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到来,国际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频繁的贸易不可避免需要沟通。随着经济贸易往来的频繁,以及经济格局发生的变化,跨文化沟通所表现出来的社会现象和经济影响也逐渐受到经济研究学者的重视。跨文化沟通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文化差异,而文化差异又包含了许多方面,如文字语言、文化背景、历史内涵、地域差异等,这些也都是影响国际贸易之间的关键因素。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及成立亚投行,不仅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经贸之间的地位也使得中国在国际经贸中更加具有话语权,近年来,中国的经贸业务迅猛增加,对外经济总额也逐年上升,新的对外经贸结构格局逐步形成,已经逐步从过去的中国制造向现在的中国创造转变,对外贸易结构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这些新的国际贸易特点也使得跨文化沟通有了新的变化趋势。

一、跨文化沟通与国际贸易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文化差异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以中国对外经济为例,由于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不同差异,使得在对外贸易初期,跨文化沟通一直是制约国际贸易的主要因素。一是中国文化与西方经济文化的文化冲突给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际贸易往来,如中国人在经商过程中讲究综合思维和中庸态度,往往是先谈原则,后谈细节,这和英美的务实文化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西方国家更加注重的是服务的质量和商品的细节,而对于原则性的东西,西方人往往没有太大的意愿。尤其是西方国家中的德国,一向是以细节著称,严谨的态度使得他们在经济谈判中更加注重对细节的处理,而中国文化的综合思维和中庸思维则可能成为妨碍其中经贸环节的障碍;辩证来看,文化冲突和文化差异促使贸易不断发展,技术不断革新,如中国提出的创新观念就是在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对技术和经贸形式进行创新,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语言沟通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另一重要因素

国际贸易往来不可避免的是语言的沟通,由于中国思维方式和语言特点与西方语言有所不同,因此在语言沟通方面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语言沟通不畅,或者翻译过程中出现与交易国家语言文化偏差,就会导致在商业谈判中造成一定的误会或形成晕轮效应,从而使得经济贸易谈判谈判破裂,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跨文化沟通中的价值观念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价值观念是人类主观评判的标准之一,也是决定善恶的标尺。价值观念和一个国家的道德文化、历史背景等都有着紧密的联系,也容易受到宗教、利益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如当今国际贸易中伊斯兰教国家与其他宗教的价值观念差异,决定着伊斯兰教国家和其他非伊斯兰教国家经济贸易的成败。因此,价值观念对于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取舍有着紧密的联系。再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价值观念都是以利益为前提,经济贸易就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这直接决定着他们的贸易形式、谈判风格和贸易种类;而中国一直讲究利益共存和平等协商,因此在商业谈判中一直讲究的是和平谈判和协议为主,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出发点,兼顾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些决定了中美两国在经济贸易过程中,跨文化沟通时需要综合考虑两国的价值观念。

(四)法律法规对经济贸易的影响

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它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更是一种经济贸易的行为准则。任何经济贸易形式都必须考虑到经济交往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得到被交易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可,才能实施下一步正常贸易,除此之外贸易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国家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兼容的情况。相比较西方而言,中国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阶段,而西方国家已经基本构建起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在西方国家有法可依的贸易条款,可能在中国并不存在;或者在西方国家通用的经济贸易准则在中国并不适用等情况。跨文化沟通中的法律法规既可能给经济贸易造成一定的阻碍,同时也是保证贸易正常有序进行的保证,在法制化的今天,任何经贸形式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约束,这样才能保证贸易的正常化,避免经济贸易矛盾、经济贸易冲突和不正当的竞争。因此对待跨文化沟通的法律法规,需要辩证看待,充分认识中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不足,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新形势下跨文化沟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跨文化沟通在经济贸易前期可能是阻碍经济贸易的主要障碍,但随着文化的融合、文化趋同、沟通的频繁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跨文化沟通在经济贸易后期会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趋同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剂

文化的融合和文化趋同使得各国际贸易国家在谈判准则、价值观念等方面找到共同点,从而促进商业谈判的成功和提高国际贸易业务量,提高国际贸易的成功率。此外,文化的融合和文化的趋同也是经济全球化的助推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也会促使经济贸易文化呈现多样性,更能从贸易双方中找到利益共同点。

(二)信息全球化为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普及,各个贸易国家沟通也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形式也更加方便快捷;信息化也为各个贸易国家互信提供了良好的开端,使得各个贸易国家能够借助互联网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情报,从而更能通过了解一个国家的背景、历史、价值观念、法律法规等来降低交易的失败率,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交易的效率。可以说信息全球化为跨文化沟通和国际贸易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的推进,跨文化沟通对于国际贸易的副作用会逐步减小,取而代之的是业务量的增加和交易额的上升,但就目前趋势来看,跨文化沟通对国际贸易还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对跨文化沟通和国际经贸之间的动态研究,进一步探索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让跨文化沟通成为国际贸易的桥梁。

篇(6)

中国最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发展,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今天,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占据国家市场。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已经越来越高,这为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市场中提供了条件,再加之,国外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因此只要中国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环境背景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必定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政治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善,这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了政治环。科技革命的到来,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就是国际分工越加的详细、国际贸易逐渐的兴起。现阶段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已经越来越深,其所具有的特点如下:

1、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国家贸易迅速发展。但就国际服务贸易这一项来说,交易额持续攀升,在新世纪初,已经超过了7亿万美元,而这只是国际贸易的一小部分,可想而知,国际贸易的发展的快速性。现如今,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在一定的加快,各个国家或地区纷纷取消贸易保护政策,进口国外的产品,也将本国的产品远销国外。现代世界上很多国家,经济发展主要是依靠国际贸易。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对各国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也对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虽然国际贸易增长速度已经保持平稳,但是贸易总额也在继续发展。

2、地区发展不平衡

因为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科学水平有非常大的差别,经济实例也大不相同,因此每个国家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程度有很大差别,对此国际贸易自由化为各国带来的利益也有非常大的不同。现阶段,国际贸易自由化市场中,发达国家依然占有主导地位,因此能够获得更大的益处。这种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严重削弱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价值,有些经济十分落后的国家,几乎没有能力参与到国际贸易自由化市场中,因此也就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利益价值。为此,能够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衡发展,国际组织机构必须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措施。

3、多边规则谈判越来越多

各个国家为能够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市场中,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通常各个国家会聚集在一起商讨对策,保证每个国家都能够享受到国际贸易自由化成果。各个国家进行多边规则谈判,每一次谈判可以说都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最用。其中比较重要的多边规则谈判有东京会合谈判,此谈判可以说开启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道路,除此之外,还有乌拉圭谈判,此谈判促进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另外,多哈会和谈判的进行,使得国际贸易自由化更加的深化。如果未来国际贸易自由化要想进一步发展,各个国家必定也会进行更为深入的国际贸易自由化。

二、中国采取的对策

面对这样一个大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环境,我国必须采取合理的有效的对策,才能够在贸易自由化市场中获得发展。

1、建立健全贸易法律体系

1.1制定贸易的基木法。我国目前众多行业的法律法规仍有很多空白和不完善,这对国际贸易非常不利。一方面完善我国贸易的出口体系,制定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以税收、财政、政策等形式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另一方面建立贸易的保障措施,在为贸易提供必要的救济途径的同时对违反我国贸易政策的行为提供制裁与报复的依据,做到“可攻可守”。

1.2在《对外贸易法》中明确我国贸易的管理机构,并对其性质、职能、权利等作详细的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管理机构在对外贸易中更具强制性和合法性。其次,完善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提高服务行业的立法层次;完善现有服务业的法律法规;加强服务业立法,弥补尚未制定法律法规行业的空白,使整个行业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加贸易的透明度。

2、建立多层次的贸易管理体制

建立一个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并存、行政管理与民间自律组织交互作用的管理模式。第一,建立贸易的协调管理机制,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建立商务部与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二是建立各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机制。此项措施主要在于为贸易行政管理机构创立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避免“政出多门”或“政不出门”混乱的管理局面,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对内可以有效的整合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贸易管理的效率,同时不同机构可以相互磋商、共同决策,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制定统一的合理的贸易政策;对外有利于各部门之间形成合力。

3、积极推动区域和双边贸易的谈判

GATS作为全球第一个多边贸易规则,对贸易自由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这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一些国家对于更高水平自由化的需求,加上GATS并不排斥区域性和双边性贸易体系的优惠制度安排,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寻求更高层次的贸易自由化。区域性与双边性的贸易体系成为各国广泛接受的贸易自由化形式。区域性和双边性贸易体系降低了贸易自由化的谈判难度,更加便利的市场准入以及更少的贸易壁垒。它有助于实现区域与双边贸易的优势互补,推动地区合作,提供地区贸易的综合竞争力。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区域性和双边性的谈判为GATS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为GATS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提供了可能。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国际自由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各个国家都应该积极的采取对策,才能够在国际自由化市场获得利益。我国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市场上,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国际化的法律标准,以便企业能够更好进入到国外国家,也可以更好的引进国外企业,同时还需要制定完善的贸易惯例体制,规范市场上各个企业的贸易行为,同时要积极的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谈判。

参考文献

[1]李轩.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福利绩效与中国服务贸易的策略选择[J].商场现代化,2006(02).

[2]胡均民.试论服务贸易自由化与我国服务贸易发展[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4).

篇(7)

新时期的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通行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与以往的贸易方式相比较,具有很多新兴的优点。例如,在资金上投入相对较少,出口贸易环节较简单,在交易上比较节约时间,并且交易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这些优势极大地引起了世界各国企业家的重视,中国在外贸交易上积极的拓展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跻身世界贸易的竞争环境中,并且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因为国际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并不成熟,加上我国的外贸企业在人才建设以及组织管理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导致我国的电子商务水平还处在相对初级的阶段,对参与国际贸易竞争有很大的阻碍,不利于增强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目前,面对国际十分复杂的贸易环境,我国积极主动借鉴他国一些成功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贸易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策略刻不容缓。

一、影响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的因素

(一)没有成熟的政策及服务支撑

在当前阶段,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的立法并没有得到完善,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整个电子商务运作的合约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缺乏具体可执行的措施,使得法律法规成为一种虚设,相关部门对法律执行没有明确的职责,整个电子商务的管理变得十分混乱。对整个外贸行业来说,国际互联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在接入与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高昂的费用,商品代码的标准化程度并不高,电子结算的程序也不顺畅,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的外贸企业不能有效地进行电子商务运作。

(二)国际贸易多部门的合作,影响电子商务的实施

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了很多的部门,且电子商务的运作伴随着大批的发票以及文件。想要将这些数据做到清晰明了的运行,必须需要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合作,每个部门都应当积极的为实现标准化的数据而努力。但是因为条件的限制,目前想要做好这部分的工作,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联网还有很大的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企业的运行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一旦企业中贸易环节的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将会拉低整个企业的贸易进程。

二、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措施

(一)完善相应的基础政策以及法律法规

想要全面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公共基础,就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服务,不断加强我国对外贸易的环境建设,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对西方发达的外贸经验的分析,政府出台的相应税收优惠、对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地保证电子商务的运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法律法规,与自身发展的特点相结合,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应法律政策,全面提高服务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提升电子商务运作的软环境和与安全性。

(二)e极与国际贸易市场接轨

我国的贸易行业应当积极地与国际贸易市场相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与我国贸易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有机结合,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运作模式,全面提升我国贸易中电子商务的国际地位,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除此之外,还应当竭力与国际贸易组织联系合作,与各国之间共同商讨电子商务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关税问题、仲裁问题以及国际的贸易标准问题等,并有效进行改善和解决。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全面推动我国贸易中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三)长远规划电子商务进程

外贸企业应当积极对自身电子商务发展进行一个科学、有效的长远规划,参与到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潮流中去,与自身实际的运作和发展情况相结合,为自身电子商务运作制定一个近期目标,分步骤的落实实施。首先,要建立静态的产品信息网站;接着,要建立交互式的客户服务功能,以及相应的数据查询功能;再者,要建立面向外界的网上交易系统和平台,有效地确保网上支付的功能;最后,要建立完整的国际供应链,确保整个终端之间共同协作。贸易企业的网络营销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不断加强国际网络营销的策略,将有效地提升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的国际竞争力。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实现了更深的联系,贸易中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因为外贸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不够成熟稳定,在整个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使得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市场中并没有很强的竞争力。本文论述了影响我国外贸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因素,提出了提高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的措施,全面促进我国外贸电子商务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宏晶.外贸企业凭借跨境电子商务提升竞争力的策略研究[J].电子商务,2017,02:26-27.

[2]黎旭宏.我国跨境电商发展和政府监管策略分析[J].电子商务,2016,09:24-25.

篇(8)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电子商务对现代国际贸易的方式创新

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使得现代国际贸易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三点:(1)对现代国际贸易主体及载体的创新。表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虚拟”市场,通过互联网商品信息。同时依托于互联网的物流和信息流冲击着传统的国际贸易中的载体组织结构,降低了国际贸易经营主体的经济投入;(2)对现代国际贸易手段的创新。实际上,对贸易手段的创新表现在贸易的整个过程中,在贸易前、贸易中和贸易后的各个阶段,电子商务对贸易的运作方式都有着电子化的“革命”表现;(3)对健全现代国际贸易有关法律法规的创新。随着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运用到现代国际贸易当中,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也相应地进行,为现代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路径及具体表现

目前,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各个具体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深化。互联网技术的方便快捷使得物流、信息流的交汇越来越频繁,这种贸易形势使得参与贸易的主体和客体都改变着自己的参与方式。同时,相关的贸易结构、贸易制度也发生着剧烈的改变。电子商务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路径在线上线下都有着具体的表现,主要包括:对外贸易信息系统、对外贸易业务管理、对外贸易服务传递、网上商品采购以及贸易标准化和贸易安全等领域。这些表现中的“网上商品采购”对于消费者而言尤其意义重大。对他们来说,在网上购物无疑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这几年在中国国内越来越流行的“海淘”、代购等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的。

(三)电子商务在我国现代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篇(9)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以Internet作为网络交易平成一系列以商品贸易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活动的交易方式。它不仅仅作为交易的方式,也是一种传播商业信息的媒介。电子商务充分体现了高效性、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经济贸易方式的缺点,尤其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现代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基础,计算机信息技术为现代电子商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技术支撑,包括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硬件技术服务,还包括软件网络贸易程序设计、信息传输及网络维护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衡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才能获得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拥有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智能化的贸易管理和交流平台,充分体现了贸易活动的智能化。智能化还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不再只是以产品的数量作为贸易活动的重点,而更多的体现在对知识和技术的拥有作为分配财富的关键点。电子商务中的贸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3.现代电子商务的应用体现了网络贸易的优势。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媒介的网络贸易能够大大降低贸易双方的贸易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技术的优点得到了充分体现。经济贸易双方均可通过网络资源获得有利的信息资源,找到适合交易的对象,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网上信息的交流和商业洽谈,大大降低成本。网络的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办公实现了客户间文件的传输以及订单的办理订购、洽谈、签约等各项贸易手续,带动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更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

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

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

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篇(10)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2.105

[中图分类号]F713.36;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2-0-01

从进入21世纪,我国加入WTO以来,计算机和网络全面普及,以电子商务为依托的国际贸易占据了我国贸易的主要阵地。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国际贸易带来了机遇,也使其面临挑战,国际贸易进入了互联网主导的信息化时代。

1 电子商务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1.1 有利于企业突破贸易壁垒,公平参与竞争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在各类贸易市场上占据重要的地位,国内外各界也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不断完善和规范,很多组织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保证了电子商务的公平性。因而,采用电子商务的贸易形式,有利于冲破贸易壁垒,抵制不正当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内外的贸易发展都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2 促使国际贸易的手段向电子化发展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应用广泛,涉及电子银行的电子付款、与银行的沟通等,其发展代替了传统的纸质和现场的交易行为。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经营的主体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很多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网络虚拟交易方式。同时,电子商务促进进出口贸易业务向虚拟化和电子化的方向发展。

1.3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交易手段的影响

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环境下,国际贸易受电子商务的影响,采用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交易,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交易方式。在贸易中的订单、提货和日常的商务交易往来中,通过网络市场和虚拟洽谈等方式进行贸易活动。

1.4 缺乏专业的电商人才和完善的管理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专业的电商人才不但要懂得国际贸易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国内外的文化知识和一些法律法规。但在我国,这种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培养起步较晚,培养力度不够,市场缺口较大,特别是有经验的跨境电商人才更缺。另外,我国在电子商务和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发展跨境电商。

2 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策略

2.1 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在贸易中的应用,需要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和法规来约束,以此来确保贸易过程中和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企业、政府、消费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相关义务,并以此来规范国内电子商务和贸易的正常秩序。政府机构应该根据国内外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和贸易主管部门应积极执行和贯彻相关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办事,规范市场秩序。

2.2 积极营造电子商务和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

电子商务是当前贸易中最为流行的方式,政府要加大对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让其更好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我国政府需要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职能,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争取在国际贸易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打破区域贸易保护主义和不公平的竞争,为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和谐、开放的交易环境。

2.3 加强跨境电商与传统产业的融合,稳定供应链

我国贸易企业应抓住发展机遇,积极拓展各项业务,与海外知名大型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合作和贸易往来。将跨境电商与传统的产业进行融合,实现“互联网+”推动国际贸易。同时,建立信息化的数字工厂,从产品研发、生产、营销等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和体系进行建设,努力打造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品牌。

2.4 创建电子商务和贸易相关的人才培养模式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贸易方式,在急剧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一定的专业人才,因而要求国家和政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电子商务和贸易相关人才的培养,加快培育速度,培育应用型的高技能人才,使他们既掌握文化知识,又掌握专业技能,以满足市场对于电子商务和贸易人才的需求。

2.5 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电子商务和贸易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竞争和不公平现象。因此,在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和贸易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行业协会的监督引导、建立信用体系等势在必行。

3 结 语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起步和发展较晚,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需要我国政府、学校、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努力,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和对外经济贸易在国际竞争中保持快速稳定和健康持续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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