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管理规定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22 09: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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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管理规定

篇(1)

关键词 :政府;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级政府对市政、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日益扩大,这些投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

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情况来看,每年均有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来分析,未能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现象相当普遍,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已完工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占相当大的比例。据调查,温州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大部分建设项目均未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有的甚至年限长达十至二十年以上。

(二)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分析

1. 政府部门督促手段不够严厉、相关细则未完善。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应在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但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都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大多数由指挥部或者国有企业承担。政府部门对建设单位有督促,但督促手段还不够严厉。因为政府部门没明文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会有什么结果,建设单位也就不会认真对待,甚至觉得这是件可有可无的工作。同时政府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细则不完善,给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也带来一些难度。

2. 企业片面重视建设过程,忽视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管理层的目标是如何使企业投资基建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一般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很重视,而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重视不够,甚至觉得竣工财务决算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有时为了赶工期,企业往往忽视某些因素及风险,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造成后续审计问题严重等以致无法办理竣工决算。

3. 基础财务工作未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一重要作用就是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如从建账开始财务账套的项目核算和明细科目未能合理设置,后续处理难度就很大。本人在工作中发现有些单位账套未设置好,相当多的财务人员觉得账做平了就可以了,未考虑到后续的竣工财务决算。如一家单位承担10 个立项项目,就应在账套里,设置大项目10 个,所有成本和费用都按项目归类,利息等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从项目建账开始,账套设置的明细科目与项目概(预)算的明细科目构成最好保持相对一致。可以说,相当多的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对竣工财务决算意识不够、这方面知识也有点欠缺。

4. 机构和人员变动频繁,使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无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是一项要求很高的复杂工作,要求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和工程人员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协作下才能顺利完成。如果建设单位的机构和人员频繁变动,其他人员无能力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项目大、工期较长,而近几年各地机构改革又较普遍,人员的频繁调动加大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难度。

二、强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政府部门已制定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还应该建立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细则,各部门应大力协调将相关制度落实到实处;再者是将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中予以考核。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整体绩效来评估,作为工程评优的一项硬性指标。

(二)加大基本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财务人员在工程前期建账开始就必须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为日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打下基础。建账的基本要求是:在不违反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会计账套的设置尽量与项目概(预)算保持相同口径。财务部门必须健全合同支付台账,账套数据和合同支付台账数据必须对应,这对后面的竣工财务决算很有用处的。政府部门应开展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布置工作、加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确保建设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全方面的意识和知识。

(三)工程、财务主管及经办人员不宜变动频繁,要做好交接工作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如工程、财务主管及主要经办人员确需变动的,建议交接工作一定要及时、完善,同时做好监交工作及规范交接责任。针对部分工作责任心不强、遵纪守规意识淡化的同志有必要采取措施使其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从而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衔接,使日后的竣工财务结算工作能顺利开展。

(四)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前的清理工作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项清理工作都需要平时扎实的基础工作,工程、档案和财务部门等等应互相配合,认真仔细地做好各项工作。债权的维护有时要依靠法律部门或中介机构协助解决。

(五)周期长、内容多的项目可按条件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三、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重要且难度很大的工作,政府部门应该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加快竣工财务决算进度,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尽快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参考文献:

篇(2)

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室内装饰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双方就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居室面积:居室间数:

4、工程内容(附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预算报价书)

二、承包方式:

1、工期:**天,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2、工程承包价款:

A、工程承包价按双方商议的工程项目单价进行结算(附工程项目承包单价表)。

B、工程承包总价按工程实际完成量进行汇总计算。

3、承包信誉保证及质保条款:

A、根据甲方公司工程管理规定,乙方自愿在合同签定后,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个人信誉保证金元。甲方财务部出具相应收据,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十日内返还乙方。

B、乙方所缴纳信誉保证金主要用作其施工队信誉担保,如发生乙方在承包施工期间有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及施工标准、诽谤公司声誉等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在其信誉保证金中做出相应处罚。

C、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无条件执行工程保修期一年并按乙方工程承包款总价______%缴纳工程质保金(即;________元)。保修期内发生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电话维修通知应在12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不按时间维修或维修没有让客户满意,公司有权在其工程质保金中做出相应处罚。派其他施工单位解决,加收实付费用的20%作为管理费。保修期满甲方退还质保金。

4、工程质量及管理约定:

A、乙方无条件承诺其承包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以客户签字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单为准)。

B、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负责在一周内收取业主方______%工程尾款,该款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承包款。

5、工程款支付方式:

A、合同签定后,甲方根据乙方施工进度及施工累计工日,由甲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签发领款单,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领款。

B、乙方工程承包款累计领取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不能超过乙方工程承包款总价的______%,尾款待工程竣工后与甲方进行结算。结算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______天内。

6、双方其它约定:

三、工程质量要求:

按《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标准》由设计员或施工监理分阶段进行验收和整体工程竣工验收。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工并撤换工程队,其中造成的所有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和完成工程项目变更手续。

2、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3、派监理对现场施工进行工艺、工序、质量、进度的监督。

4、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对乙方进行工程结算。

五、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在前一段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验收单必须有客户签字。

3、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现场文明施工条例》和《施工队日常管理条例》,切实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工作,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4、必须对签字工程的金额保密,违者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5、必须在保质、保量、保工期原则下完成工程任务,超期每日乙方按工程款的5%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6、甲方有权指定施工工人,乙方必须服从。

7、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相邻居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和水、电、煤气事故发生;防止物品损坏。凡有上述情况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报请公司总办进行协调。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成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家庭住址:

篇(3)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篇(4)

公路建设具有投资大,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等特点。而对公路建设的会计核算也要围绕这一特点而进行。而且要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合理地反映公路建设的全过程。

1按照公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特点找准会计核算的基点

首先,要做好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在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中,应坚持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的管理原则,而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参与到整个建设过程中去,要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要从工程前期的财务评价,资金筹集、工程计量、合同签订、变更审核、项目施工评优等都要纳入财务管理范畴。

其次,做好资金核算,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资金量大,运用周期长是公路建设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公路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如何搞好资金核算,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就成为会计核算的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自有资金仅仅是一小部分,绝大部分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银行信贷资金。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宏观政策调控、通货膨胀,利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资金管理要贯穿整个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要把降低融资成本做为最主要的管理内容来抓,以达到高效率地使用资金和降低公路建设成本的目的。

第三,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在公路建设项目核算中,要根据已批准的工程概算内容设置账务和进行会计核算。要建立健全整个工程期内的财务管理制度,克服临时思想和短期行为。特别要加强实物管理,对材料设备采购、存货等公路建设所需各项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四、发挥财务管理的决策与监督职能,对公路建设项目做好财务分析与评价。

(1)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主要是确定或预测进行公路建设项目而被选择的不同行动方案所需要的工程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在建设期的利息支出等,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编制项目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2)项目的获利能力分析,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投资分析将以项目现金流量分析为基础,全面衡量与评价项目的投资收益,并进一步作出最优方案的选择。

(3)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分析,对公路建设项目来说,其未来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以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可通过财务报表的分析结果来反映。因此,财务报表分析是对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收益进行综合反映的一种分析方法。公路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分析还具有另一个重要作用,这就是当地建设单位采用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时,对投标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有助于建设单位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投标单位目前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以及未来该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可能的变动情况,有利于建设单位选择最优的施工单位中标,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做好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

要做到财务决算与工程决算有效、自然地衔接,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包含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其中工程决算又是财务决算的基础,只有工程决算编制完整才能为财务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决算编制的全过程,因为工程决算与财务决算的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在工程决算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t)工程决算经过招投标,大的项目是不容易被遗漏的,容易被遗漏的是未经招投标的小项目,线外工程,收尾工程等这些项目一定要纳入工程决算中去,如有遗漏,工程项目将无法与财务项目相对应。

(2)工程决算中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量的确定,主要包括收尾工程,土地占用面积的确定,概算与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等。

(3)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涉及工程,财务、征地拆迁,工程监理等方方面面,会计人员要熟悉公路方面的基本知识,包括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知识,熟悉有关公路建设的基本法律、法规等法律知识,包括项目工程前期工作的管理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等。

(4)按《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财务决算,在工程决算编制的时间要求上,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因为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周期长的特点,因此,会计制度规定要按会计年度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在工程完工建成后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年度财务决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期间各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和建设成果。而工程竣工决算是在年度财务决算基础上编制的以货币或实物数量为计量单位,全面反映公路建设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为止的全部建设情况,包括自开工以来历年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项目投产使用情况等等。这就要求财务决算与工程决算在编制时间上既要有年度上的区别又要在整体上趋同,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反映公路建设的财务状况及其财务成果。

3依据科目设置建立相关辅助台账,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当中控制

在公路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中,运用台帐的灵活性解决会计核算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解决财务核算的滞原性,运用台帐管理起到审核、核对作用,起到对项目前期、中期的控制作用,同时也可以满足日后查询的需要。

3.1固定资产台帐

在公路建设项目中购建的办公用品如电脑、复印机等,交通工具包括车辆以及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大型机器设备以及工程完工后使用的养护设备和沥青拌合设备、摊铺设备等都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要求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不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并且在试运行期间不得计提折旧,为便于对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及工程竣工的移交,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购建时间、购进时的固定资产原值,相应税费,使用年限等。

3.2合同辅助台帐

合同管理是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由于公路核算中涉及的合同金额占总概算量的85%。因此,在日常财务核算中要按照合同内容设置合同计量期数,支付凭证号、合同原金额、变更金额,合同实际支付金额,开工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等项目设置台帐,对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3.3贷款及利息台帐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并按规定移交广州开发区城建档案馆,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领取《报建审核意见书》前,向广州开发区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书。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XX)、《广州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和《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乙方报送一套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原件。

3、在向乙方申请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已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乙方责任:

1、在接到甲方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2、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该认可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三、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按时报送合格的本工程档案,依据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篇(6)

中图分类号:G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3-0352-01

1 引言

竣工图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施工实际情况画出的图纸。竣工图不同于设计图,它能真实、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实体,展示建筑项目隐蔽工程施工结果。竣工图是工程竣工档案的核心,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维护、管理、灾后鉴定、灾后重建、改建、扩建的重要标准,还是政府规划审批、司法裁决的权威凭证。竣工图只有编制完整、准确、图物相符,才能有效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服务。然而,由于竣工图编制非常专业,尤其是大型工程的竣工图,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资源,有些单位在编制竣工图的时候,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竣工图不够准确、完整,所绘的图不符合制图标准,图面混乱,给工程的维护管理、改扩建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实践中,必须要认真分析竣工图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能真实、完整地表现工程整体实际状况,以提高竣工图编制的质量和价值。

2 竣工图的重要性

首先,竣工图是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法律凭证:一是竣工图是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在对原有建筑进行维修增容时,也必须要有相关施工工序的竣工图作为参考依据。二是如果建筑出现问题,竣工图可以作为司法鉴定裁决的法律依据。其次,竣工图是信息交流的重要保障。竣工图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各方通过竣工图可以进行建筑工程项目信息交流。近十多年来,为了加强对竣工图编制的规范与管理,国家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例如,2001年建设部批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2002年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2005年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然而,在实际中,竣工图因编制单位性质不同、立场也不同、能力不同,编制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竣工图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了其效果和效益的发挥。

3 工程竣工图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3.1 竣工图责任者不明确

竣工图是司法鉴定裁决的法律凭证。对于一个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首先要对工程图纸进行核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图施工。有变更的部位是否经过设计同意,签字手续是否完备。由此可见,竣工图责任者至关重要。目前,多数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而且是免费编制。只有少数竣工图看具体情况,由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

3.2 竣工图编制不及时、不完整

一是竣工图的编制是在施工过程中,并且贯穿了整个施工过程。然而,在实践中,竣工图编制不及时的现象经常可见,甚至部分竣工图章上没有签日期,甚至没有责任人签字。二是改绘深度不够,导致竣工图不完整。例如,某建筑工程某暗柱位置、截面尺寸和配筋进行了调整,但是,竣工图编制人员仅在结构平面图上将暗柱的位置进行了改绘,而没有把其截面尺寸和配筋的变化反映在柱配筋详图上。

3.3 改绘方式、方法不正确

《北京市建筑资料管理规程》(2010年2月21日)规定竣工图有两种改绘方式:一是在原施工蓝图上改绘;二是重新绘制。然而规程对于合理改绘方式的选取标准以及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具体要求等均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规定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的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但1/3的变更部分难以界定,尤其是对于大型工程而言,更是难以量化,因此执行起来很难达到统一。在此情形下,有的竣工图编制人员对较为复杂的会审、变更、洽商仍然选择在施工蓝图上直接改绘,甚至将会审、变更、洽商的文字内容直接抄写在图纸上,有的甚至没有比例尺、轴线尺寸标注等重要信息。

4 提升工程竣工图编制质量的对策

4.1 制定全国统一的竣工图编制规章和规范

当前建筑工程竣工图编制的全国统一性依据,为1982 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现已不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虽然各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标准,但未形成系统、统一的规章制度。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档案局等相关单位,应就竣工图编制问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以规范竣工图编制。

4.2 明确相关责任方的竣工图编制义务

编制竣工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只有相关责任方都充分履行其应尽义务,才能有效保障竣工图的真实、完整和准确。首先,竣工图是施工图的延伸,应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责任来认定竣工图的责任方。由于竣工图的修改依据之一设计变更形成于设计单位,故设计单位也是竣工图编制的责任方之一;其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竣工图是工程建设情况的真实体现,是追溯施工质量的法律凭证,是其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因此,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编制情况有明确的监督审核义务。另外,在设计和监理合同中分别设立有关工程档案的专门条款,以明确设计、监理单位在竣工图编制方面的义务。

4.3 规范工程资料的形成和收集

建筑工程竣工图编制工作量大且难度高,应注意结合工程实际,有计划、有选择地进行竣工图编制。例如,结构专业施工内容多为梁板柱配筋等隐蔽工程,施工完后一般不会再变,其结构竣工图可在施工过程依据会审、变更、洽商同步进行改绘。而建筑、给排水、电气等,容易反复调整变化,可暂缓竣工图编制,会审、变更、洽商形成时,编制人员可在图纸相应位置做好标记,并注明会审、变更、洽商的日期,为日后准确编制竣工图打好基础。总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应有序组织竣工图编制,科学安排竣工图的改绘步骤。另外,工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是编制竣工图的重要前提,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规范工程资料的形成和收集工作,会审、变更、洽商必须文字描述清晰、附图完整准确,并标明实施变化调整的施工图图号,各专业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会审、变更、洽商及时收集,并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形成资料管理通用目录,并加强对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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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历史记忆,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在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拆迁改造、工程房屋维修、编史修志、区域规划、民事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城建档案工作必须跟上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步伐,否则,将制约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不断完善城建档案法规,保障城建档案事业顺利开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城建档案工作要得以健康发展,法制建设是根本保障。1986年济南市出台第一个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确立了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同时验收工程档案制度、向城建档案报送工程档案制度等,这些制度的确立,对刚刚起步的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2年随着济南市地下管线普线建档工作的完成,为巩固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济南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全国第一个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对地下管线档案的查询利用、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工程档案的验收和工程档案的报送都做了明确规定。1994年,为了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两个政府令把济南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1998年竣工档案保证金取销,原有的政府令明显的不能满足城建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于2001年12月省人大批准,2002年1月起施行。在这期间,2001年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未将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将工程档案管理纳入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首次以行政法规设定了违反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2001年建设部修订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等制度,为济南市城建档案的立法提供了依据。从《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人大的《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构成了城建档案法规体系,为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任何一个法规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不能满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城建档案移交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城建档案进馆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城建档案馆馆藏结构不合理;二是法规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没有涉及。随着数字技术和计算机及其设备的成熟,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广泛应用,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现代技术制作的机读档案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为满足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数字化城建档案馆建设迫在眉睫;三是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力度不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比较混乱。地下管线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我们对地下管线档案的重视不够,致使地下管线被破坏的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为人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威协到人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因此,有必要对《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推动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

城建档案法规建设中应注意与建设系统各专业法规的衔接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产生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专业的系统工程,《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执行,需要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但现实中,各部门执行情况却不尽如意。建设系统各部门往往只重视自身专业的法规执行而忽视城建档案法规,致使城建档案法规执行不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城建档案法规建设中要注重与建设系统各专业法规的衔接。城市规划、土地、市政、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境保护、环卫、人防等城市建设各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地方法规时,应有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城建档案等条款,加强法规之间的衔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依法行政,维护城建档案法规的严肃性

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和城建档案依法行政是城建档案工作法制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城建档案法规框架基本形成,但行政执法工作较薄弱,在城建档案工作中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得不到及时纠正,致使城建档案进馆率偏低,因此,城建档案执法尤显重要,关系到城建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城建档案执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明确城建档案执法主体。按《济南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城建档案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的大中城市的城建档案馆,同时挂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的牌子,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处)享有专门权限行政机关的职能,负责组织和管理城建档案方面的行政事务。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享有行政执法职能,但不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应报执法主体审核,由执法主体作出裁决。

二是建立城建档案执法监察队伍。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享有行政执法职能,必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开展城建档案执法监督日常工作,对所属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执法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执法资格,有权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城建档案行政管理行为,对违法事实证据确凿的可直接移交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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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四十一条 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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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施工单位):

遵照《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经工程项目报建和市招标办备案,甲、乙双方对本工程项目进行了商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协议如下。

一、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

1、名称:2、地址:3、规模:4、结构及层数:5、发包方式:6、发包范围:7、年月天。

8、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定本承包协议造价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人民币: 元(大写: )

2、价格计算依据:

(1)标定的定额为:

(2)标定的取费标准:

(3)政策性调价文件截止日期:

三、材料采购供应

材料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和计价依据:

对材料质量的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作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进度向乙方准时付款。

3、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至总造价的 %;留 %做维修款,待工程竣工维修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许调整的内容和依据:

五、工程基础的处理和重大设计变更费用的计取

1、施工过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

2、基础垫层以下的地基处理有乙方负责,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与调整。

3、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由该工程图纸设计部门出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并由乙方负责施工,其费用不含在总价内。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给予调整。

六、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

以上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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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资金,是指上级财政的拨款和借款,园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园区所属的三个投融资公司融资筹集的各项资金。

4、上级财政拨款和借款、园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程项目,由园区各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

园区所属的三个投融资公司通过融资筹集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三个投融资公司负责先期筹集资金,由各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工程完工后,由园区管委会对项目进行回购。

5、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从前期筹备到工程竣工的各项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合同管理、设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形成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6、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由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项目招标文件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钢材、水泥、硪砂、商品混泥土等建筑主材涨跌幅度在10%以内不予调整,超过则按工期内市同期市场材料信息价予以调整,如同期公布的市材料信息价中的缺项科目,按照园区财政局审查的市场价确定。

8、工程投资项目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应编制竣工决(结)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项目竣工决算由园区财政局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报告或批复。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前,项目部应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9、工程资金筹措与拨付的责任及权力在园区管委会和园区投融资公司,在项目开工之前,项目部应依据项目工程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等原始资料,按照工程项目各项费用支出类别、支出时间、支出数额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为适时投入资金提供基本依据。

10、由财政委派会计负责项目部财务核算工作,委派会计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建账,专账核算,项目资金专户存储或由财政代管,资金支出实行项目部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目部设立财务总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财务审核,财务总监由园区财政局委派。

11、项目部支付在建项目工程款时,应要求施工方提供监理部门签名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书,完工项目要提供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单等;付款时,施工方须提供园区地税分局开具的税务发票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勘查、设计、施工单位报工程进度表和拨款审批表监理、技术人员核实(监理单位申请拨款由甲方代表核实)甲方代表审查财务审核项目部法人代表审批拨款。

项目部每次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该项目每次申报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资金作为工程预留结算资金。待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预留结算资金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批复确定的项目总投资予以结算,但必须预留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12、凡涉及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用地设计、工程招标、施工企业确定、重大设计变更、资金调度等重大问题,须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项目部法人代表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项目部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实施计划外工程。

隐蔽工程和经批准变更的工程,施工时应当由项目部、财政、施工、监理四方共同签证,未经上述四方签证的,财政部门在审查竣工决算时,对其投资不予认可。

13、项目部应建立往来业务的结算、登记、核对清理制度,及时登记每笔债权、债务的形成、清偿及增减变化情况,及时核对、清偿。

14、项目部所需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均由管委会统一调配,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部有使用、管理权,没有所有权。

15、项目部管理经费按照建安工程预算的0.4%计提,由项目部管理使用,适用范围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使用时按以下程序开支各项费用:经手人签明事由知情人核(证)实财务审核项目部法人代表审批出纳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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