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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级、*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公安、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公安、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沿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铁路管理机构和*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安全监管办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上海轨道交通突发事故 应急处置
中图分类号:U491.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上海轨交线路建成运营至今,已有十多年,现有11条线路总长超过400多公里,已经成为人们出门的主流交通工具。然而大量早期线路设备已进入老化阶段,近2年来故障率明显增加,由于其区域均为相对封闭空间的特殊性,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虽然上海地铁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就是从乘客的角度出发,对上海轨交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的思考。
一、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
基于近年来上海市范围内发生的几起轨交突发事故,本项目小组成员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四点:
1.突发性
轨道交通事故的最明显的一个特点即为突发性强,每次事故,无论大小,都来的十分突然,不易察觉。乘客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只能对突如其来的事故全盘接受。
2.信息不畅
当事故发生时,乘客往往带着许多疑团,不明发生了何事,不知自己处在什么位置,列车处在什么位置,对现场事故没有任何通知,也不知道如何联系工作人员,容易造成恐慌、不安、焦虑的心理,信息不畅极易演变成人群混乱的导火索。
案例:2009年12月22日清晨5时50分,申城轨交1号线陕西南路站至人民广场站区间突发供电跳闸事故,导致列车停驶。未等故障排除,至早晨7时,还是1号线,一辆载客列车行至上海火车站折返站时,与一辆正在折返的空驶列车发生侧面擦碰,致中山北路至上海火车站区间双向停运。尽管没有发生人员伤亡,但由于1号线直到中午11时55分才全线恢复通行,致使正逢上下班高峰人流与冬至扫墓人流双碰头情形下的地下交通出现区域性混乱,继而又导致申城部分地区的地面交通出现少见的连锁混乱。
3.救助难度大
轨道交通工具一般都处在地下或高架桥的半封闭空间里,救助通道十分狭隘,若处于隧道间隔中,对救援难度更是一个挑战,此外,有限的救助器材及安全知识的缺乏也给乘客的自救也带来了许多限制。
4.社会影响大
较之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而言,轨道交通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如载客量大、安全、准点、快捷、舒适、环保等等。这些优势使得轨道交通受到了乘客的青睐,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出行的首选。因此,一旦发生重大轨交事故,不但会给乘客留下心理阴影,还使普通百姓产生恐慌情绪,进而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案例:2011年9月27日14时37分,上海轨道交通10号线1005号列车与1016号列车在豫园站至老西门站下行区间发生追尾事故,事故伤员总数为260人。事故发生后,人们纷纷通过微博、博客、网上论坛等渠道表示了对轨交安全性的质疑和恐慌,一时间,人们谈地铁色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
正是由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特点给轨交突发事故应急方案增加了难度,使得轨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促使轨交部门不断地改善管理方式和应急措施,让百姓的出行变得更加安全,舒适。
二、 上海轨交应急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2 此部分内容引用自“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上海轨道交通在吸收了以往事故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更加完善的应急指挥体系。上海轨道交通成立了紧急救援小组,主要用以处理突发事件下的救助抢险工作。轨道交通企业根据运营情况制定了演练计划,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进行各层级的预案演练。如与上海市消防局、轨道公安分局联合举办地铁灭火救援演习。轨道交通企业建立了信息传递系统,制定了信息报告流程图。在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故时,事发点及时将现场情况,采取初报、续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现场情况传递到救援中心。救援中心根据事故点汇报的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具体抢险救灾部门发出救援命令。此外,上海市消防总队轨道支队近期专门研究制定了“一站一方案”消防应急管理模式。
1.信息传递
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市地铁抢险办及有关单位接到轨道交通事故报警后,在按照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应迅速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根据突发轨道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市地铁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有关轨道交通运行监测信息,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其中,对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的,须报请市政府决定。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用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救援点与人员安排
地铁的救援小组主要设置在1号线梅陇点、1号线新闸点、3号线宝山点,全天待命,一有突发事件,及时出发救援,并配备GPS定位系统和抢险车,配备专业的抢险车辆和救援工具,器材。此外,地铁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维持秩序。
3.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2)物资保障
(3)医疗卫生保障
(4)交通运输保障
(5)治安维护
(6)通信保障
(7)技术支持
4.宣传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教育培训,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材料和通俗读本,不断增强预防和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故的能力。
轨道交通相关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演练
市地铁抢险救灾指挥部要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适时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联动处置预案的综合演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应急处置单位的培训和训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例如:地铁4、7号线东安路站进行过一场逼真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联合救治应急演练。此次演练进一步提高了车站员工面对乘客受伤等突发事件的初期救治能力,也为车站联合周边医 院开展应急疏散、紧急救援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战经验。上海地铁第三运营有限公司、龙华医院、医药大学等领导、主任医生及员工等共计80余人观摩了此次演练。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成立了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理赔工作小组,与事故发生地分公司密切沟通,通过对已获取名单系统比对和实地走访的方式,核实公司客户出险及投保情况。此外,中国人寿在温州设立了“全国快速理赔工作点”,无论客户在哪里投保,均可以在温州就近申请理赔,客服热线95519已启动报案的全国响应及受理。
截至7月27日17:00,中国人寿已核查确认“7・23”事故出险客户20人,其中受伤14人、身故6人,共涉及保额103.5万元。26日,该公司已为两名遇难客户家属送上理赔金12.6万元。
阳光首例客户完成赔付
7月23日晚9时许,阳光保险集团旗下产、寿险浙江分公司得到消息后即刻启动紧急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微博、电台等多方收集伤亡者信息,并第一时间进行了紧急排查。
据阳光保险透露,经过持续三天的排查,该公司的首例受伤客户找到了,相关赔付工作也已于26日中午完成。在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内,阳光保险集团总裁室的王永文先生亲手将7000元的理赔款交到了客户李明彦的手中。
人保积极排查客户信息
近日,记者从人保寿险获悉,“7.23温州动车追尾坠桥特大事故”发生后,人保寿险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理赔工作小组,开通绿色通道,迅速做好出险客户的理赔准备工作。通过前往各伤员安置医院排查客户信息,该公司初步发现了一名处于重症监护状态的疑似客户。
另据记者了解,针对事故发生后温州血库出现存量紧张的状况,人保寿险已紧急发动了30余名人保寿险温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员工赶往血站献血。
太平人寿赔付15万元
事故发生后,太平人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浙江、福建两省分公司同时开展紧急排查工作,理赔服务人员于7月24日上午即已奔赴温州各大医院进行实地排查,将所能获取的遇险人员信息与公司客户数据库进行逐一核对。
经过紧急排查,确认一名福州客户在此次事故中遇难,并确定赔付金额为15万元。目前,太平人寿已开通绿色理赔服务通道,优先为遇险客户提供理赔服务。
泰康人寿快速应对
事故发生后,泰康人寿第一时间成立了重大突发事件理赔应急小组。泰康人寿董事长陈东升高度重视,总公司专人负责,协调个、银、团等相关部门,总、分、支公司三地联动,通过媒体、医院等部门搜集到部分受伤及失踪人员名单,现正通过系统比对进行排查。
据悉,7月27日下午,泰康人寿向“7.23温州动车事故”中遇难客户林某的家属支付理赔款10万元。该客户生前从泰康人寿团险渠道购买了《泰康新生活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截止目前,泰康人寿已向2名出险客户累计支付理赔款11.5万元。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应急管理体系
(一)加快各级各类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含操作简本,企业应急预案格式附后)工作。市属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中、省在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经委负责组织市属工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组织下属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市属商贸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建委负责组织市政公用和建筑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市属交通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通信企业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市直其他部门本系统凡有企业的都必须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各相关部门将企业应急预案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预案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件)。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负责本辖区的各级各类企业应急预案(含操作简本)编制工作。应急预案内容要简明、实用,明确提出发生事故(事件)的具体应对措施。县市区属企业应急预案向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备案,辖区内的中省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全面提高企业应对事故灾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领域等)的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经委:负责市属企业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的协调。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有关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
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等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装备。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内水陆主要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工作和长江干线水域以外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农业、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电力设备。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通信保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商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本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公司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根据市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及分析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工作。
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武汉、岳阳、和宜昌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并按事故及险情应急反应制度向辖区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搜救工作情况。
交通、水利、铁路等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二)尽快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健全组织和机制。各级各类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要确定专(兼)职应急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大中型企业要设置应急管理事项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应急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中、省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接受监管,依法按时按要求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并妥善处置。同时,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效地组织应急演练,让每一名职工熟练掌握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法,增强自救、互救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各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初制定演练计划,并将年度演练计划向同级政府应急办报备,按计划组织演练,各级安监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检查与指导。
(三)各企业每年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危险源及隐患排查,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抓紧制定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操作简本
0.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化学、原子能、电气和石油等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生产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到危险货物作为产品的生产原料,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毒的废料,为了完成正常的生产活动,就必须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然而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途中曾发生许多交通事故。目前我国铁路在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所占市场份额达50%以上,铁路已成为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1.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发展现状
1.1 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企业尚不健全
目前,国内大多数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公司规模小,经营实力差,发展不平衡,不仅缺乏危险货物物流服务的基本专业能力,而且缺乏整体协调和规划,更加缺乏物流的整体策划能力,这在相当程度上牺牲了社会效益。
1.2 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多头管理,效能不足
由于危险货物的特点,对其管理非常严格,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主要由铁道部主管,同时受到铁路、安监、公安、质检、环保、卫生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部门都制订有相应的法规和规定。然而,管理的交叉再加上部门间缺少沟通,可能造成管理规定衔接上的一系列问题,可能对铁路危险货物物流的发展造成一定障碍。
1.3 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虽然铁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对人员培训做了专门的规定,在实际管理中的要求也非常严格,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培训时间较短,培训效果往往有限,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
1.4 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事故应急机制落后
铁路运输大范围、长距离的特点决定了铁路运输事故地点具有不确定性、途经地区环境复杂、更给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及救援带来更大困难。铁路运输部门虽制定有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网络,但由于缺乏监控、信息传递等技术支撑,在预案的实施阶段,不能形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快速反应的有效机制,而且因为对危险货物的危害认识不足,相关防范、救援措施不能及时跟上,往往贻误施救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人员业务不熟、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很少,业务知识欠缺,常常为了局部利益违章作业,造成超重、超高装载。部分押运员综合素质不高、文化层次偏低,对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规定缺乏了解,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也知之甚少,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往往不知如何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有的押运员甚至擅离职守,使危险化学品失去监控,导致事故发生。
2.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技术问题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基础。如果车辆状况不好,如罐车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状态不良时,会造成货物泄漏,引发火灾等事故,将严重影响铁路运输行车安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2.3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存在漏洞
危险货物办理站及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地理位置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面临严重考验。有的老专用线几易其主,由普通货物装卸线改造而成;有的临时加线、延线,不具长期性;有的多家布线,储罐林立,各自一方,城市规划长期性与地方急功近利的短视性有矛盾。
2.4 由于事故救援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危险化学品在发生泄露、火灾等事故后,若救援不当也会导致灾情扩大。事故现场的施救者如果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了解,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如果救援得当,就可以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反之,如果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力量较弱,甚至救援方法不恰当,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对策
3.1 加快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人才培养
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和铁路运输的规范性决定了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必然具有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特征。这就要求铁路危险货物物流需要大量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不仅要掌握现代物流的有关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危险货物性质,熟悉铁路运输业务,熟悉企业管理、工商、税务政策以及海关、金融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所以,铁路危险物流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必须根据铁路危险货物物流的发展战略,加速培养、吸收、引进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专业人才。
3.2 建立统一、规范的铁路危险货物物流行业标准
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铁路危险货物物流除受铁道部专门领导外,其安全管理还要受到安检、公安、质检、环境及卫生等部门的监管。随着铁路危险货物物流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众多政策法规很难适应和满足现代铁路危险货物发展的需求。多部门管理虽然有利于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在各个环节的安全性,但如果部门间缺乏相互沟通与衔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铁路危险货物物流的发展。因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铁路危险货物物流行业标准是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3.3 加快新技术应用及信息化建设
目前,我国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各环节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库存大,运力浪费。为此,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让“信息流”主导“物品流”。同时,利用无线射频技术(RFID)、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现代物流技术,实现对危险物物流过程的跟踪、监控,为危险货物物流的日常管理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以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为基础,努力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地区网和各企业网之间的连网,实现信息连通、共享,实现对铁路危险货物状态的实时监控及事故就近、就地、及时、有效处置。
参考文献:
[1]赵 文,梅家农,祝进城.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人资质认证的探讨.经营管理.2010(1)28-30
[2]刘贵萍.浅析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商场现代化,2009(12)84-85
日
期:___________
2021年安监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根据省、市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认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___》(__安监〔__〕___号)要求,__月份,我局___开展了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现将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预案演练周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周密部署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此次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强化工作的___部署:
一是专门召开了安全生产月应急预案演练周的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月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做了动员部署,要求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辖区___条行政街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立即___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相关活动,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处置的能力。
二是制定实施工作方案,__月__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___》,指导协调全区11间加油站、125间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二、突出重点,___开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为确保应急周演练活动取得实效,我局突出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先后三次___开展全区性的应急演练。
__月__日开展了“__区__年长裕加油站意外泄露事故应急处置室内推演”,演练由周文锐局长任总指挥,分设现场处置组、综合协调组。模拟我区长裕加油站发生意外泄漏事故后,我局接报、响应、___协调、现场处置的全过程,提高了全局上下应急响应速度,收效明显。
__月__日,派出___名执法人员,参加__区“双盲”应急演练,对建筑施工工地___进行应急处置,因响应迅速、准备充分、装备齐全、职责清晰、协同到位,受到区领导高度赞扬。
__月__日,在__加油站___开展了越秀区安全生产月应急周预案演练活动,演练的项目是油品泄漏事故。当油品泄漏事故发生后,我区应急系统立即启动,各应急救援小组各负其责,迅速将在油品泄漏污染区内的车辆以及其它物品撤离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切断电源;对现场已经跑、冒的油品进行堵截,利用沙土吸食等方法控制,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避免引发次生灾害,并对泄漏的油品进行必要的回收,对吸油物品及油迹进行了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新的污染;最后,检查周围地面是否有残油及其它可能产生危险的区域是否有隐患存在,做好防范措施,整个演练紧张而有续地进行,圆满完成了应急预案演练任务。同时,我局还进一步抓好辖区内成品油加油站的场外演练工作,___全区___家加油站分别开展了一次现场演练。
三、加强宣传,强化备案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应急预案处置宣传活动,提升广大市民群众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是根据__区商贸业发达的特点,不断创新形式,多方联系企业商家,在__路步行街、__广场等商业区LED电子大屏幕滚动播放应急处置安全宣传片,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欢迎。
__月__日,___公安、建设、交警等___个单位在团一大广场举办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进场参与群众达到___多人次。___全区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在辖内繁华地段设立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分会场,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各单位共派发各类宣传单张、资料___多份、张贴宣传图画、标语___多张,极大地提升市民群众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做到办理程序内容“一次性告知”,方便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热情服务企业,目前已经完成和受理企业应急预案备案___起。
通过开展此次安全生产月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提高了我局处置较大安全生产突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的能力,进一步细化了不同事故级别、不同行业,包括建筑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下一步,我局将坚持依靠科技,创新管理的原则,继续强化应急处置软硬件配备,探索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办法,为建设平安__、幸福__作出新的贡献。
安监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范文2
根据《___开展__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___》(__市安监___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全国安全生产月“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主题,在全市质监系统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生产活动。现将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___措施到位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___领导,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效落实,我局于__月__日印发了《___开展__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___》(__质监办__x号),成立了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___领导,设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落实,对全市质监系统安全生产月的安全整治重点进行认___署,使我局“安全生产月”活动一开始就步入了有___、有领导、有计划的正常轨道,同时还要求局下属各单位相应做到___机构、思想认识、防范措施、工作责任“四到位”。由于___有力、措施到位,全市质监系统及所监管的工作未出现安全事故。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我局在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采取职工会、讲座、简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___职工学习了《安全生产法》、《国务___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__决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消防法》、《道路安全交通安全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安全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切实增强了职工的安全理念。结合我局监管的食品质量和特种设备两大安全,在被监管企业中广泛开展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
安全生产月期间,在临街显眼位置悬挂了“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宣传标语,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__月__日,机关___名职工参加了市安监局___的第__个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__月__日,___人员参加了“科技之光”安全生产天府行宣传活动。
三、开展执法检查,确保“两个安全”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月期间,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和监督检查,对监管中发现反复出现问题的,加大了检验频次,缩短周期,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一是加大对本地区重点、农村食品市场的巡查力度,对大米、酱油、醋、肉制品、饮料、奶制品等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二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三是加强了对各个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对涉及到可能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环节,特别是“六一”儿童节期间儿童食品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死守,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四是加大了整改力度。对落实整改不力、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对长期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产品质量屡次出现不合格的小作坊,特别是生产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冒用qs标志的企业,加大了查处力度。五是___开展了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常识宣传,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切入点,一是围绕__天然气净化厂、__第二化肥厂(___万吨合成氨项目)等天然气开发项目和__铁路工程、__电厂等重点工程的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特种设备安全。
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活动,制发了《危险化学品运输罐车、包装物、容器事故处置预案》,专项整治活动中,以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及液化气体、永久气体充装站为整治范围,以落实充装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和装卸行为、严防超装行为、提高充装站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运行的安全为整治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共出动检查人员___余人次,对全市的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进行安全大检查。共检查充装单位___个,承压汽车罐车___辆。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在用c气瓶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cng气瓶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是加大对城镇燃气市场的监管,会同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达州市公安局、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严格规范和整顿,目前,此项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五是保障重大节日安全。
特别是“六一”期间,针对__市人民公园游乐设施节前搬迁到凤凰山公园的现状,在分管副局长的带领下,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深入游乐设施___现场,检查大型游乐设施的___情况;召开业主大会,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注意事项;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督促___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六一”前完成___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专人专管,持证上岗。
__月__日,市质监局、__区质监局出动特种设备执法人员___人在凤凰山游乐场现场值守,督促使用单位、业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保证设备安全、良好运行。确保了广大少年儿童玩得开心、放心。此举受到社会各界和在场儿童家长的一致好评。
四、围绕五个重点,整治安全隐患
主要抓好了防洪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五个重点,认真开展安全自查活动,补措施、堵漏洞,将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一)防洪安全。
在__月份的抗洪抢险工作中,我们坚持了“四个加强”。
一是加强___领导。
及时调整成立了局抗洪抢险领导小组,及时启动了抗洪抢险《预案》确保全市质监系统抗洪抢险工作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是加强隐患排查。
加大了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防洪度汛安全工作的巡查和隐患排查,局领导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排查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坚决整改,确保汛期安全。
三是加强汛期值班。
在洪灾期间,进一步强调值班制度,坚持了___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要求职工通讯工具___小时开启,保持信息和联络畅通,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迅速反应,沉着应对。
四是加强安全转移。
抗洪抢险领导小组对职工的家庭居住情况进行了询问、了解,对居住在河边,有可能受到洪水侵袭的___位职工,帮助他们及时转移,做好抗洪抢险中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了洪灾期间各个单位、每位职工无事故、无损失。
(二)交通安全。
一是抓好了对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教育,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明确驾驶人员的具体安全责任,强化驾驶员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杜绝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带病出车。
二是抓好了车辆的维护保养、运行和管理,坚持每天检查车况,做到勤洗车、勤保养,随时保持车辆整洁和完好状态,并做好行车记录,确保了行车安全。
(三)消防安全。
一是开展了对职工的消防教育培训,___职工学习《消防法》、火灾预防、灭火器使用方法等知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提高单位、职工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是加强了对办公场所的电源、电器设备、天然气管道等火灾隐患重点部位的进行了排查,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三是完善消防设施,配备了灭火器、灭火器箱等消防器材,加强了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扑灭火源,遏制火势蔓延。
(四)防盗安全。
一是加强机关值班制度,落实了办公室人员的防盗安全责任,做到离开办公室时关门闭窗。
二是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做到隐患随检随除,确保办公设备正常运转,办公环境安全无虞。
(五)人身安全。
一是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强化职工的人身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在外出旅游、执法检查时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是教育职工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饮食安全,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避免执法检查中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和外出旅游中的交通事故及食物中毒事故。
一、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建立了以总公司党委书记为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基层单位、处室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总公司和各基层单位都设置专门治安保卫主管部门,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队伍。并于年成立港区公安分局具体负责整个港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了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负责、人人有责的社会治安管理网络。每年年初,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包括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两部分),具体规定了各基层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明确了全体职工的安全责任。根据港口特点,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难点,并且将消防安全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监督考核的力度,根据基层单位承担的安全职责和安全风险的不同,把各基层单位划分为三个责任等级,把月度工资总额的25%--50%作为安全考核工资,每月将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与工资直接兑现。
二、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在治安保卫方面,制定完善了《港务有限公司社会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值班巡查制度》等几十项制度规定。消防专项管理方面,制定了《港消防管理规定》、《港动火管理规定》、《消防器材设备管理规定》以及《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港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等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在现场作业过程控制方面,完善了《液化品装卸作业控制程序》、《化工码头进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程序规定;这些制度的制订,规范了安全管理,明确了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了各级的安全职责,在制度上保证了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治安保卫方面
(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一是对整个港区实行全天24小时巡逻。分局值班干警每天不定期到辖区进行巡查,检查指导各执勤点做好值班执勤工作;护卫队、门卫队抽调人员对辖区重点部位进行夜间守候和巡逻,确保港口治安稳定。
二是通过治安检查、走访调研,指导各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加强宣传与教育,使广大来港人员与职工学会如何保护国家和私有财产的安全。
三是发挥电视监控设备作用,24小时对港口动态监控,对重要部位同步数字录像,及时发现各类违章与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反馈解决,并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证据。
四是加强了对要害部位的管理。分别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了登记政审,认真开展了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五是进一步严格了进出车辆管理控制,实施入港证制度,明确了进港车辆申请程序,对来港非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入港证方可进入。
六是不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的力度,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职工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对有关案件的发案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人员,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做好职工群众预防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对各类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港口治安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港口各类案件的发生情况,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什么问题严重就重点整治什么”的指导原则,着重加强了对盗窃港口运输物资、建设物资、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打击力度,给广大职工群众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环境,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感。一年来,分局共接处警80余起。立刑事案件16起,破12起。其中移交刑警支队5起。立治安案件42起,查处38起,处理60人,行政拘留11人,罚没款16375元,赔偿损失782元;通过及时侦破、查处各类案件,有效地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遏制了盗窃港口物资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了对港区爆炸物品的管理,严格港区爆炸施工的审批与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施工的监督和爆炸施工现场的检查,对完工单位进行彻底详细的检查核对,确保爆炸物品不流失到社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规定审批购买炸药申请,加强对爆炸物品运输、储存的监督和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督工作,建立并落实当日审批有效、由施工单位和民爆器材专卖处共同监督、剩余爆炸物品由民爆器材专卖处回收库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对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做到了既严格执法,又保证了港口建设的顺利进行。截至目前,共审批爆炸物品167次,审批各类炸药211326公斤,其中乳化炸药193026公斤,铵松蜡炸药18300公斤;雷管68721枚,其中导爆雷管68370枚,电雷管351枚,导爆管35750米,导火线8500米,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强化基础防范工作,全力维护港口政治稳定。一是认真做好各类人口登记建档和暂住人口的办证工作,详细了解各单位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重点人口情况和单位治安状况,对出租房屋、暂住人口、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等进行专项整治,充分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同时制定完善了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管理措施,有效净化了港区治安环境。二是积极做好辖区内原“...”人员的帮教工作,深入了解原“...”人员和上访人员的活动情况,并安排有关单位做好监控、汇报工作。对治安危险分子、重点人员和不放心人员逐一落实包保责任,确保不发生问题。三是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了“五·一”、“十·一”节前治安、消防联合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了整改,保证了节日期间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消防管理方面
(一)强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结合实际有效开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经常性的组织液化品专项培训、消防培训,充分利用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安全日、现场集中整治、观看火灾事故警示片等活动,加强了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二)强化消防重点防范,保证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一是加强液化品装卸作业管理。液化品装卸安全管理是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了强化液化品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成立了负责液化品装卸储运业务的专业化公司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资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保证,不断强化管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对现有两个液化品装卸专用泊位全部实行封闭管理,对液化品作业泊位实施了液化品作业的检查备妥制度,严格按照检查监督程序逐项予以落实。并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车、拖消两用船等陆上海上消防应急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
二是加强动火管理。为了强化动火过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从动火审批入手,通过层层签订消防责任书、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加大外来单位动火施工管理力度,制定外来单位动火作业协议书,明确动火作业过程中职责。在巡检中,根据动火现场的填写内容,严格落实动火安全各项措施,严格控制好动火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杜绝了私自动火的发生。年,完成动火审批共计1700余次,未发生一起因动火措施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三是加强对重点件散货、重点区域的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四防”工作的要求,根据季节特点和货物特性,通过月度例检、季度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日常巡检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易燃货物作业现场存放库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木薯干等粉尘类货物要求在密闭场所作业车辆必须配载防火帽,硫磺装卸现场必须配备消防水箱,同时对使用熏蒸剂的大豆等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控制。为了加大易燃货物消防安全控制,绘制了货物平面图,制定了货物动态一览表,将易燃货物动态在表上体现,较好的掌握货物流向,加强了消防控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