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6 10:39:1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金融机构背景调查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这样一套机制在多数金融中心运转良好,因此外汇期货的发展空间似乎并不是很大。与场外市场上外汇远期相比,外汇期货在本质上并没有太多的区别,都是市场参与者对冲或者“投机”外汇未来的走势。
但从交易方式看,外汇远期和外汇期货,也有着一些技术细节的不同,外汇远期的交割期限由交易双方达成,但是期货则有固定的交割时间;外汇远期的交易双方承担对方的信用风险,而参与期货交易只需要承担交易所的信用风险。
这也意味着,外汇期货更加适合中小投资者,因为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对每一个交易对手进行背景调查,参与由交易所承担信用风险的外汇产品更加可行。
在港交所推出的人民币期货合约来看,其扩大客户基础的意图十分明显:每份合约10万美元,这意味着许多普通投资者、私人银行客户、银行理财产品等,可以通过期货来参与人民币的外汇交易。
同时,港交所推出的人民币期货以离岸市场上的人民币(CNH)即期汇率为标的物,也可以被称为CNH期货,这也意味香港人民币市场在某种程度上的“自给自足”。
在期货和远期之外,离岸市场上还有一个重要的人民币远汇产品――即不可交割的人民币远期汇率,也就是很多人熟知的NDF。NDF的标的物是内地的人民币中间价,但结算却是以美元实现。而在香港人民币市场高速发展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进入CNH远期来进行交易,对于具有实际贸易需求的企业来说,CNH远期的交割根据其交易方向决定,在远期市场上卖出美元即以美元交割,而在远期市场上卖出人民币则以人民币交割,这样一来,实际上与贸易商的贸易方向形成天然对冲,更有效率。
很多人也因此认为,随着CNH市场的高速发展,NDF市场越来越没有存在的必要。从目前的市况来看,CNH和NDF市场都有较多的参与者,似乎并不存在NDF市场“被取代”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两个市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价差,金融机构可以在两个市场间进行套利,但未来如果两个市场之间的价差逐步消失,那么NDF市场存在的必要性将被打上一个问号。
回到港交所的CNH期货上,与CNH远期一样,人民币期货也是可以交割的,同时其标的物是CNH即期价格,因此未来这两个品种之间的价差应该非常小,否则会产生明显的跨市场套利行为。
那么,CNH期货会对CNH远期市场产生威胁,甚至取代CNH远期市场吗?笔者认为不会,这是因为远期市场上的交易期限相对灵活,同时买卖价差较小,这比较适合每天进行大量外汇交易的大型金融机构。
如果CNH期货市场能够吸引较多的中小型投资者,那么该市场与远期市场的相互结合则将更加紧密,两个市场之间的融合度也将更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两个市场之间的差距也将越来越小,但参与程度更广,这也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
“像互联网遇上金融一样,我们要让大数据和担保也能擦出火花。”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邱新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信息社会里,数据将成为核心资源。新余市担保中心只有不断颠覆和创新,才能把握大时代赐予的机遇。”
300个企业数据库 担保中心的无形资产
2013年,在新余市的各个工业园区,留心者可以看到一群衣装简约的中青年人每天穿梭于各家企业。他们不是推销员,也并非创业者,而是新余市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
他们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经营者的资金需求,掌握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发展思路。他们获得的这些细致详实的一手资料将全部进入新余市担保中心的企业担保融资项目数据库。
“对每一家入库企业负责是我们担保中心的宗旨。”新余市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数据入库之后,每个项目的负责人还要为自己负责的企业不断更新数据资料,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现状的背景调查,以及行业的前景分析等等。
据统计,一年的时间,新余市担保中心的人员共计走访了1000多家中小微企业,为150余家有担保融资需求且符合新余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项目建档备案。今年,这一项目库的企业将达到300家。
易伟华和他的光电企业是最早一批入库的企业之一。2009年底,当易伟华带着自己初创的光电企业落户新余工业园时,由于前期场地、设备等投入巨大,可用于流动的资金十分匮乏。新余市担保中心经过多次调研、沟通、项目分析,为他的企业担保了1000万。
随着光电产业不断壮大,这家企业迅猛跟进,新一轮的投资扩张近在眼前。新余市担保中心的项目负责人通过数据库了解到他们又有新的资金需求,主动对接,这一次,易伟华的企业很快获得了担保贷款1500万元。
受益于数据库的建立,新余市还有很多成长型企业获得了新余市担保中心的担保支持。落户新余高新区的高科技企业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余市天欣源工贸有限公司分别获得了总计4000万元和3800万元的担保。
“仅有大数据库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正在对数据库中的企业进行细分。”邱新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科学的数据分析更能事半功倍。”
目前,新余市担保中心为创新创业企业、小微企业、产业龙头企业,针对性地开展“孵化”、“助长”、“引领”三大担保融资工程,进一步助力新余产业集聚发展。
担保融资超市空间无限
数据库的成效初显,让邱新林有了更大胆的设想:创建担保融资超市。金融机构可以在这个超市里更精准地寻求到符合自身产品定位的中小企业,同时,中小企业也能够更便捷快速地找到可以满足自己贷款需求的金融机构。
“建立担保融资超市,这个想法很新鲜。”中国银行新余市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主任李永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今年,我们银行配套新余市担保中心的贷款额度历史最高,支持力度非常大。”
良好的开端让邱新林和他的团队底气十足。经过多方努力,2013年,新余市担保中心成功与市内外12家金融机构深化了业务合作关系,不仅联合推出“微贷保”、“惠企保”、“商贷保”等一批担保融资新品种,同时获得了授信额度内“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的银行许可,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中小企业可以更自由选择合适的担保融资方式,实现即报即批,见保即贷。
据了解,自去年新余市担保中心担保融资超市运营以来,担保融资超市共计提供担保融资5亿元以上,预计2014年担保中心担保融资总额将达到20亿元以上。
如今,新余市担保中心正积极推进另一场更大的试验: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小贷公司、评估公司、典当机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产权交易机构、风投机构、创投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等各类机构集中在一起,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包括银行信贷、融资担保、股权融资、产品定制、供需对接、项目扶持、实体展示、信息咨询、委托、融资租赁、典当等一站式和保姆式服务。这样可以将分散的资源集中,实现多样化的融资组合,开拓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新渠道。
如今的邱新林宛如已看到目的地的探险者,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新余市政府为担保中心新增1亿元货币资金,鼓励我们做大做强。我们不仅要做大做强,更要不断创新,做担保融资创新试验的先行者!”
对话新余市担保中心主任邱新林:
大数据时代需要“大”担保
《中国经济周刊》: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新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做了很多的创新探索。您如何看待担保机构未来的发展?
(二)非法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整治依托各类交易平台,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贸易公司等为名,以有色金属、贵金属和原油等大宗商品为标的,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__〕37号文件精神开展非法交易行为的市场主体;重点整治未经审批,以高杠杆率开展的所谓“现货白银”、“邮币卡”等电子盘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整治证券期货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原始股、非法期货等方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以保险名义进行非法吸储揽储的行为;保险领域的无证经营、非法传销的行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展各类非法股权众筹的行为。
(四)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集中整治涉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故意以重组分立为名转移资产资金、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责任、以虚假租赁对抗抵押权或企业控制人直接逃逸等方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重点督办法院执行阶段的案件,密切跟踪案件执行情况,启动刑事程序打击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对已经依法判决的逃废债主体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加强对金融法规、政策、知识的宣传力度,严格规范媒体针对融资类中介机构的评比活动;加强非法金融案件的舆情导控;督促市属媒体按照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广告及其他各类金融广告。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机关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妥善处置各类重大涉稳金融纠纷案事件;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平安__”考核内容;督促法院系统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深入分析研判金融领域不稳定因素,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金融领域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对核查出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线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依法集中严厉打击;加强与业务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金融工作中的工商登记信息的数据分类、信息查询、部门推送等工作;重点将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类金融业务的机构列入信息抽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并做好与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日常信息共享工作;指导报业、广电等广告媒体将类金融机构的广告列入审查范围,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交易的广告依法调查处理,净化广告市场环境;配合公安等部门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查处或取缔。
(五)市法院。负责对涉及非法金融活动、逃废金融债务等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采取全案移送并裁定驳回、中止审理等处理方式,加强与政府、公安机关、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对情节严重的拒不执行主体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打击程序;对逃废债主体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专业审判力量。
(六)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进度安排、督查督办、信息收集、综合汇总;建立重大、敏感、疑难非法金融案件前期会商机制;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力度;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风险评估、处置以及常态化宣传引导等长效工作机制;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七)市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对涉嫌非法活动的,切实予以清理整治;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账户等信息,做好资金管控工作;牵头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做好对异常活跃账户的监控,
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八)宁波银监局__办事处。负责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调查取证、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整治银行直接、间接代售理财产品的“飞单”行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监管,负责相关风险排查和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依法停止非法金融活动所涉及公司在银行的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信贷等金融业务;加大涉嫌逃废债案件线索移送协调力度。
(九)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属地负责制,负责对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本管理、网络借贷、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大宗商品交易、电子盘交易等机构开展“地毯式”摸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在选商招商中,对上述机构进行严格甄别,强化背景调查,对有疑似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决不予引进;针对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季度摸底排查长效工作机制。
(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职责配合做好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项工作。
(一)部署工作,开展排查(10月31日前)
1.由市金融办为牵头工作部门,成立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同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项行动。
2.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街道、镇、社区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摸的情况汇总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确定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和重点打击查处名单,分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处置。
3.各市级业务监管部门要在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同时要排查所辖行业,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机构名单、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线索以及建议重点查处名单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重点打击(10月底至11月20日)
1.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的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各业务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从严从快开展处置工作;宣传、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2.结合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打击整治逃废债专项行动,公安部门要集中力量以打逃为突破口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全面净化__金融市场,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3.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阶段时间可适当延长。
(三)巩固成果,固化机制(11月21日至12月20日)
1.认真总结。各有关单位总结、梳理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并将工作情况(包括排查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长效机制、意见建议等)报送至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汇总并撰写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预警、监控、报告、处置、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依托市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建立非法金融案件会商处置机制;三是按照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各业务监管部门针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建立监管机制并制定监管细则。
(一)统筹布局,强化金融维稳。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作为做好我市经济金融领域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平安__”考核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涉众型的非法金融案件,要做好舆情导控工作和社会公众教育引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台北市中心一幢摩天大楼内,年近六十的高级公务员蔡先生正心事重重地望着窗外碧蓝的天空。蔡先生的家族是台湾地区最富有的名门望族之一。家族里有很多的产业投资,蔡先生在银行里也有一笔上亿美元的资金依然处于“沉睡”状态。台湾地区的通货膨胀日益加剧,各种银行利率也很低,投资产品也不是特别好,该如何理财呢?况且这是一笔上亿美元的资金呀!蔡先生心里一直很想把这笔资金转移到欧美等国家,然后由专业的机构帮助操盘理财。但是这么多的资金,进出银行的各个账户,难免会让人知道。自己的公务员身份,很容易让人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误会,如何在保密的情况下转移资金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家族的商业关系,蔡先生与某家跨国外资银行总经理相识了。在闲谈中,这个美国人就直接告诉他,只有私人银行的服务才能满足他的理财需求。后来,蔡先生又与这家银行的总经理多次沟通联系,终于确定要将资金转入这家银行,由他们的私人银行部门帮助操作理财。
为了保持高度的保密性,蔡先生的客户关系被直接转到了总部,由私人银行亚太区部门负责联络和理财。这个亚太区团队由15个私人银行专家和10名左右的专家组成,私人银行家每个人都负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客户管理,专家团队则负责各类信托、设立离岸账户、艺术品鉴赏、名酒鉴赏和房地产交易等方面的特殊理财事宜。蔡先生的项目负责人就是Sandy ,一位资深的华裔私人银行家。
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后,Sandy立即与蔡先生通了电话,了解相关事宜。通过沟通,Sandy知道可能会有1亿美元的资金需要投资到全球。这个客户值得“到府服务”。三天后Sandy飞往台北,直接与蔡先生面谈了解他的理财需求,并带去了必要的表格和各类手续文件。最后她还要核实蔡先生的各种资料和身份,最重要的是核实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这是私人银行“认识你的客户”(KYC)业务环节极其关键的一个步骤。
如此大的资金量,Sandy既兴奋,又有些后怕。Sandy兴奋的是,蔡先生是个超级大客户,如果他最终成为银行的客户,将直接关系到年终分红。让她感到后怕的是,蔡先生是个公务员,这么多的钱是否为非法所得?
这不由得让她想起了前一段时间,同事Jack因为替客户打理非法资金而锒铛入狱的遭遇。这个客户隐瞒了自己的资金来源,实际上是一批交易资金。Jack 不仅帮他开立了银行账户,而且开立的是瑞士密码账户。当客户案发后,警察在其家中发现了很多伪造的身份证和护照,并且找到了很多关于这家外资银行的文件,其中就涉及瑞士的密码账户的一些“莫名其妙”的文件。警察要求Jack提供相关文件,配合调查,Jack仅仅提供了部分资料,因为他如果将各类客户资料全部提供,也意味着他还同时触犯了瑞士银行的保密法。即使配合调查,全部披露,他也将因为受到这类的客户牵扯,违反了瑞士刑法的尽职原则,而要入狱一年。
想到这些,Sandy提醒自己要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去辨别这个可能是自己职业生涯“滑铁卢”的客户。同时,蔡先生也边喝茶边等着银行为他安排的私人银行经理Sandy,好跟她详细描述自己的理财需求。
低调敏感的超级富豪
走进蔡先生的私人办公室,典雅简洁的风格,十分安静, Sandy与蔡先生握了握手,落座后互致了问候和辛苦之类的寒暄之词。蔡先生又一次详细地询问了私人银行的服务范围,Sandy如实解释道:“我们的私人银行服务包括存款、全球基金投资、个人信托、资金转账、离岸账户开立、房地产管理、艺术品鉴赏拍卖和奢侈品消费,等等。但是不包括不明来源资金的管理和投资。”
蔡先生微微笑了一下,然后说出了Sandy的顾虑:“你肯定很好奇,我会有这么多的钱,而这些钱是不可能靠薪水积累起来,那这些钱是怎么来的?这一点你可以放心,因为我们家族在台湾乃至全世界都有一些产业,我的许多亲戚都是直接的管理人和投资人。所以,我也间接持有家族里一些企业的股份,每年都会有一些分红,几十年积累下来,资产和现金的数量也非常巨大。由于我本人是高级公务员,这么多的钱是很敏感的,所以,不便直接打理这些财产,多年以来很多的资金都在银行躺着。但是我希望由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来打理这笔财产,要保密性很强,最好隐藏我本人的身份,还要能有良好的回报,这就是我的理财要求。”
蔡先生边说边把已经准备好的、能够证明资金来源的各种分红证明和股东证明,一一拿出来给Sandy看。Sandy看得眼花缭乱,这才相信了这个隐秘富豪的话。随后的两天,Sandy拜访了蔡先生的豪宅,各个家族产业的公司和工厂,并详细调查了蔡先生的工作履历,还没有发现任何关于资金不明来源的线索,对于其他分布在世界各地蔡先生投资参股的企业,只有等到回到总部,由公司去调查合法性,才能最终定下来能否管理这个客户的资产。
对于蔡先生这种海外开户的超级客户,这个过程比较漫长,需要等三个月左右,因为要出报告,还要与老板讨论这个事情的各种可能性,程序复杂。Sandy不敢确保三个月后自己是否还能管理这个客户。
在台北的期间,发生了一件特殊的事情让这个过程变得简单了。原来Sandy负责的另外一个富豪客户与蔡先生非常熟,还是他无意中向蔡先生推荐他们的私人银行,而且愿意做推荐人。银行内部有个政策“经过名人和有价值的老客户推荐”的新客户,可以免去客户身份证明和背景调查。这样,程序便大大简化了,各种关系也能顺利通过审核,保密性的要求又进一步得到满足。最终,Sandy帮助蔡先生成为私人银行的超级客户,蔡先生被建议以家族里的律师名义开了个海外支票账户。
曲折的“乾坤挪移”
蔡先生的理财需求是投资理财保持高度的保密,并且能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最佳理财策略首先是严格的保密,然后才进行各种风险投资。Sandy采用了三重保密的方法帮助蔡先生实现了秘密的资金转移、秘密投资和规避税收等理财需求。
蔡先生在台北的存款先是从其个人名下,转到一个家族外的公司合伙人在Sandy所属银行的台北分行户头上,然后再由该合伙人分次分批开立本币支票,然后转交到台北分行的负责人那里,然后再由银行网络传到总部,这样,资金就顺利到了美国。Sandy的资金保密工作才刚刚起步,美国也不是一个能够保证资金高度安全保密的国家。
因为在美国,如果牵扯任何大小司法调查,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就必须要如实报告,那么,蔡先生的账户信息就会泄露,这还不够保密。如果使用离岸银行就可以有效规避这点。大多数的离岸银行都有在任何条件下保守客户信息秘密的法律,即使有司法调查,也不能获得客户信息,而且有各种免税措施和法律保护。世界上很多银行都利用这些离岸金融中心规避税收和保护投资人信息等。Sandy 下一步就要将蔡先生公司的资金合法合理地转入这些地区。
在众多的离岸金融中心里,Sandy选择了开曼群岛作为蔡先生的资金管理中心,这个国家似乎是最好的选择,因为不征收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公司税和遗产税,资金还可以在全世界随意转移。这样,不仅规避了各种投资收入所得税,而且解决了蔡先生家庭的遗产税问题。
对于隐藏个人财富信息的最主要途径是建立私人投资公司。很多私人银行机构根据离岸地的法律规范注册一些壳公司,这类地区的公司通常不需要公布企业股东的构成资料,也不需要公布资产负债情况,当地法院甚至会阻止当地银行向外国相关的法律机构和政府提供公司的真实资料,而且这些离岸金融中心都与主要经济大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对于投资所得收入也不必缴纳税收或者缴纳的比例极低。
Sandy接着在开曼群岛帮助蔡先生注册了6家公司。主要的母公司是BWT投资公司,另外的5家公司都是这家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董事成员。而A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主要大股东,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美国银行的中转账户,这个中转账户是联系台北和离岸公司之间惟一的资金中转点,这个账户的作用巨大,一方面从台北汇出的台币会在这个账户自动转换成美元或其他投资外币,然后再转向离岸公司;另一方面,蔡先生个人的收入和公司名义的收入都可以存入这个账户,也就是“公私”收入都接受。在这个资金转移的过程中,蔡先生的名字仅仅在开曼群岛的公司股东上和银行账户上出现,当地银行的严格保密法,将不会让任何人知道他的名字,这样就确保了身份不会被暴露。
这样,难道就足够保密了吗?不,世界上还有一个保密天堂,那就是瑞士。瑞士的银行保密法举世闻名,异常严厉,如果某个银行家泄露了客户账号的真实身份,那他可能因此锒铛入狱。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密码账户的。所以这次,Sandy 又将资金转入了银行在瑞士的分支金融机构里,开立了密码账户,在银行账户上的名字是开曼群岛的BWT公司,但是账户真正属于谁,公司属于谁,没有任何人能调查出来。
蔡先生认为这样已经足够保密了,但是Sandy解释,为了避免在一个银行账户上出现太大的资金,引起法律和金融机构的特别监管,还需要分散存储在5个不同的瑞士银行,以BWT公司名义开户的其中一家银行的投资账户,作为主要基金的出入口,万一资金不够,再从别的银行账户调入资金。
在瑞士,各种投资金融机构比较健全,适合各种投资活动的进行。前期蔡先生的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风险系数不高,相对稳健的外汇投资和隔夜拆借,伦敦市场的高利率回报是比较稳妥的。所以,在随后的一年里,这些资金频繁往返于伦敦和苏黎世,获取了大量而稳健的投资回报。
总之,私人银行的这类高度保密理财服务,对于蔡先生这类资金来源合法合理的富豪客户而言,是极尽细致、体贴入微的。但是对于很多非法所得,如交易、军火走私和恶性的巨额公款贪污,这类的理财服务很容易成为罪犯的高级洗钱手段。一旦事发,最终遭殃的不仅是罪犯,还有私人银行家和金融机构,不是被判入狱,就是面临巨额的罚款及信誉的丧失。
瑞士的相关银行保密法规定
1.任何人试图泄露委托给他的秘密信息,或者管理者、管制人员、雇员、管制人员、清算人、银行委员会成员及代表、公开审计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雇员在职权范围内知道的信息,或者诱使他人侵犯隐私,都将被处以最长6个月或最高5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2.如果因为疏忽做出以上行为,将处以最高3万瑞士法郎的罚款。
本文刊发的IAIS反欺诈指引,主要是根据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内容予以梳理。根据这一思路,中国保监会稽查局也在今年起草了《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和《反保险欺诈指引》,目前正在征求各保险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欺诈的基本定义
保险欺诈(以下简称“欺诈”)的定义为:为欺诈实施者(以下简称“欺诈者”)或其他当事人获取不诚信或不合法的利益的一项作为或不作为。
欺诈以不同规模的各种形式存在。它可能涉及一个人的简单行为,也可能是涉及的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多人的复杂活动。本指引主要涵盖以下类型的欺诈:
(1)内部欺诈。由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经理或工作人员个人或与保险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人员勾结,针对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2)保单持有人欺诈和理赔欺诈。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由个人或与他人串通获取不正当保障或赔款,针对保险人实施的欺诈。
(3)中介欺诈。中介机构进行的针对保险人、保单持有人的欺诈。此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对保险人有影响的保险欺诈,但不在本文所讨论。例如:保险理赔环节中,外包商或销售商事实的针对保险人的欺诈;通过利用对保险的失实陈述,来吸引投资者、获取优惠贷款、授权书及其他来自公共当局优惠政策的欺诈。
欺诈发生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动机/诱因;机会;合理化。通常,这些基本要素组成欺诈三要素。
现实中,一般有两种类型的欺诈者:
一是机会欺诈者。机会欺诈者平时通常是遵纪守法者,但他们发现了实施保险欺诈活动的机会。这类的欺诈者可能会认为保险公司有无限的资金,并突然意识到可以通过编造某种类型的事故(或)索赔从而收回前几年支付的保费。
二是职业欺诈者。以保险欺诈活动为生或收入来源的欺诈者。他(她)可能会在被发现前持续作案,并针对多个保险人。
保险公司的欺诈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在明确企业责任、制定战略和业务目标时,重视欺诈风险,总体制度应该在部门目标中持续贯彻执行,应当反映在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机制中。为实现前述目标,保险人必须:建立和落实制度、强化对流程和控制机制的管控。保险公司应当把对董事会董事、高管层及员工诚信的高标准作为其经营中的一种理念和企业文化。通过董事会和管理层面(“来自高层的声音”),在全公司系统内进行全面的宣导这一价值来进行推动。制定实际的业务目标和指标,并为董事会,管理层及员工配备足够的资源来实现这一目标。组织搜集、整理保险欺诈管理的信息,把它作为董事会和管理层动态监测和正确执行的依据。建立和维持尽职、独立的审计部门,以检验风险管理,流程和控制机制。应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来确立预防、发现保险欺诈所必需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的深度和具体内容。
欺诈风险可能会受保险人销售方式的影响,例如,直接销售签单或使用人或独立经纪人销售。客户接触量、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参与度和对第三方机构的依赖度会因销售渠道的不同而产生差异,而这些将影响欺诈风险的大小和性质。当采用新的技术时,需要制定特殊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如互联网用于分销保险产品时。
当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业务规模以及业务的复杂性到达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应当考虑设立独立的反欺诈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保险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并进行反欺诈调查。该部门具有维护保险公司的反欺诈统计数据和相关的管理信息的职能。此外,该部门负责协调与其他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欺诈风险管理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应该有一系列措施和流程,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对欺诈(疑似)案例作出迅速、正确的反应。这些措施和流程应包括对潜在欺诈的调查。
欺诈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可能涉及多个领域(例如:法律、法医、信息技术、审计和医疗专业知识等)。保险公司应确保欺诈调查配备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些人员或是公司内部员工,或来自通过外包方式聘请的反欺诈调查第三方(前提是确保反欺诈调查质量和保密性)。
因为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制定和执行必要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负责,所以应当确保报告制度的性质、频率以及研究欺诈事务所需的时间都是充分适当的。欺诈信息应当在保险业内广泛共享,如欺诈者的特征和欺诈趋势等。通过汇集不同的信息,能够在早期通过指标(或警示)及时发现潜在的欺诈。
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进行梳理,并考虑到保险欺诈的动态特征。当保险公司遇到欺诈案件时,应该将其作为“警示教育”的案例,对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进行调整,从而减少再次发生的类似欺诈的风险。
内部欺诈风险
保险公司应该将员工道德风险带来的影响和内部欺诈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内部欺诈也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引发保险公司陷入经济困境。
一般而言,内部欺诈发生在各个层面,包括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所在层级越高,欺诈活动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就越大。雇员侵占现金或保险公司的资源(如设备、存货或信息)是最传统的欺诈行为。然而,一些新的欺诈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这些行为包括商业贿赂和收取回扣。贿赂往往用以“收买”的方式实现。例如,收买对商业决策有影响力的人。这类欺诈不同于常见的欺诈,商业贿赂通常代价很大,涉及雇员和第三方之间的勾结,通常涉及从供应商处接受回扣或佣金,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回报。这种类型的欺诈,尤其难以发现,因为回扣是从供应商直接支付给雇员,不在保险人的账簿中体现。这种行为往往不易被察觉,除非其他雇员,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对此进行曝光。
正因如此,预防措施对控制内部欺诈风险至关重要。预防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包括:在董事、高管层及员工中营造重视诚信的氛围和企业文化,培养员工对保险公司的认同感并向员工宣导应当重视欺诈行为;向管理层和员工编发道德行为手册和内部指引;对管理层和员工的适度监督;对无论固定还是临时岗位的管理层和员工都要进行入职前的遴选和在岗履职检查;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岗位责任;对处于可能会涉及到欺诈的敏感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轮岗管理和强制休假制度;消除保险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员工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分割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的职能部门;采用双人监控原则(four eyes principle,即由第二人进行复核);在资金管理、其他资产及交易和信息系统中,配备使用高效的物理隔离和程序屏障;现金流和资金管理要安排多名人员进行处理;建立明晰的报告路线和沟通程序;建立管理层和员工进行内部举报的投诉程序;制定一套公开透明并且具有延续性的反欺诈政策或制度,包括向相关执法机关报告的制度;建立明确的内部欺诈案件问责制度,以警示其他潜在的犯罪者。
保险公司应该在公司内部提高对潜在内部欺诈的警惕。例如,向董事会董事、管理层及员工编发潜在内部欺诈指标的指引和预防、发现及纠正内部欺诈的培训。
应当设立适宜的、权责明晰的董事会董事、管理层及员工的用人标准。同时,也应对保险公司聘用的从事高风险领域的业务活动的第三方设立同样的标准。
对管理层及员工的适当性进行初任审查及后续评估,包括对其身份验证、个人信息和背景的核查。
人事档案应当完整,包括所有董事会董事,经理及员工的招聘材料。应当在员工离开该保险公司后的一旦时期内,仍然保留纪录。
招聘时,保险公司应该了解,申请人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如虚假工作经历、虚假证明或推荐信以及身份。
内部审计也是一种能够成功发现内部欺诈的工具。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适当的时间间隔期对公司进行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内部审计。为了进行有效的审计,审计稽核人员需要及时获取数据并利用审计信息系统等技术工具。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从日常经营活动中独立出来,并对董事会或等同于董事会的机构进行监督。同时,保险公司应当鼓励管理层和员工检举揭发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建立机要报告机制来提高发现保险欺诈的几率。报告机制不断鞭策告诫员工,保险公司是不能允许公司内部发生欺诈活动的。
保单理赔欺诈及风险
投保人可能在保险合同成立在开始时、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或索赔、理赔给付的任一环节进行欺诈,也可能在索赔过程中通过与第三方串通合谋进行理赔欺诈。
理赔欺诈可能有以下特点:虚构损失或编造赔案;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歪曲事实,变造保单责任项下的事故表象;有欺诈者作为受损方谎报事故;有预谋的故意制造保单责任内的财产损失和意外事故。
理赔欺诈可能与其他类型的欺诈相结合,例如身份造假。例如,曾经发生过有人利用他人身份进行治疗,而被借用身份的人才是在真正的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单持有人欺诈和理赔欺诈风险作为日常经营过程中操作风险的一部分来处理。通过制定最合适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保险公司在评估了预防和发现保险欺诈带来的利益和所需花费的成本后,应当认识到:尽管从营销的角度来说,快速便捷的承保(接收要约)和理赔是经营不断开拓的要旨,但它可能会产生较高的欺诈风险。这种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来化解。深思他们对防止欺诈行为和促进保险业的诚信建设的道德和社会责任。认识到欺诈活动对公司声誉的影响――消费者会认为是保险欺诈与其他犯罪活动有关,并产生这种预期,即,高频率的欺诈会导致更高的保费或可能发生“理赔难”的情况;特别关注识别、调查和防止欺诈工作,因为他们威胁到投保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例如,通过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进行复杂而广泛的欺诈,而欺诈活动可能会成为进行其他犯罪行动的一种要件,如编造上演的车祸事故。
中介欺诈风险
保险中介,无论独立或不独立,对于销售、承保与理赔都十分重要。保险中介可能保存有保险公司客户的记录,因此中介人将涉及保险公司某些最重要的流程与交易过程,并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与反欺诈风险管理中十分重要。
中介人处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中间点。信任是任何保险交易的基础,同时也存在信任被滥用的危险。
中介涉足保险欺诈的案例包括;扣留保费直至出险(撕单埋单);虚构业务,虚构客户支付第一笔保费,收取佣金后中止保费支付,取消保单;与保险客户共谋,进行索赔欺诈或其他保险欺诈。例如倒填保险交易发生时间(倒签单),并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信息。
典型的中介欺诈信号包括:中介要求立即支付佣金或提前支付佣金;投保人生活于中介方业务经营区域以外的地区;中介业务组合少,但保额很高;保费收入与支付佣金高于行业正常值;投保人被要求通过该中介付款;被保险人与中介方系同一个人;投保人与中介之间存在私人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存在出乎常规的发展趋势或结果,如:高赔付率出乎意料且无原因的业绩增长高比率的保单退保(或提前退保);大量的未决赔案;中介人的业务组合中有大量下列特征的业务:佣金高于首期保费收入;拖欠保费;在业务初始即有支付款项(特别在寿险中);
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来保证他们使用的中介机构符合标准并对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拥有充分可控的管控。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只授予相关中介部分权限并应考虑:有制度和流程规定对新的中介进行委托;有中介机构必须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及业务协议;确保申请表格的填写内容涵盖需要申请人进行披露的与其本身相关的所有事实;核查申请人的财务稳健性,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在中介机构不遵守协议情况下,有有效的制裁制度。
业务协议的条款也应该要求中介申请方保证:根据协议,中介对保险公司业务的介绍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或任何监管机关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规则;在协议期内,中介持有所有许可、授权或注册,并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遵守保险人的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
为了减少骗佣欺诈,保险公司应该考虑的以下问题:先收取首期保费,再支付佣金;不支付超过已收取保费比例的佣金;与新的、不了解的中介合作时,将佣金的一部分保存在临时存款账户中;明确区分中介机构的资金和佣金支付。
保险公司应制定成文的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用以监督中介的展业行为和业务。这些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应当为中介所知悉。应当考虑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质量,包括中介机构业务的稳健和道德操守水平、董事及高管和员工的诚信;预期和实际业务水平和模式。
保险公司要考虑通过额外流程和控制机制,以防止中介欺诈行为:直接向保单持有人送达保单和办理保单批改,而非通过中介机构,可向中介机构提供复印件;禁止中介机构接受现金保费;确保所有保费以支票形式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确保有足够的保障措施来管理中介机构展业的客户账户,保证对授权银行的管控,并有清晰适当的报告路线;有保险机构的员工或审计人员定期对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中介方进行审计。
反欺诈的措施和流程
首先,公司董事、管理层及员工的培训需要加强。保险公司应当对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就欺诈问题组织初任培训和后续培训。培训的类型应该与业务过程中受训者从事的工作流程相关,并反映受训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
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和员工至少应接受一般的保险公司的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的解析,包括内部规则。
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一些董事会董事及经理、员工需要更具体的培训。例如,相关法律、反欺诈制度、流程和控制机制、欺诈方法,趋势和指标、检测方法,以及内部报告程序等内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反欺诈培训应提供给处理以下业务的人群:无论是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对新的投保人进行新业务展业和承保的;收取保费的;处理核赔环节和支付赔款的;负责中介渠道业务的;招聘员工的;处理法律事务的;内部审计的;欺诈风险管理的。
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和员工发现疑似欺诈后,应按内部程序规定向指定人员报告。个人的善意报告应该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要保护他们不要因泄露机密信息而被追究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持疑似欺诈的案件进行记录。这项制度应该提供:作为保存记录的标准;应该被记录信息的类型;不同类型应保存的期限;获取和存储信息的安全保障。
第三,报告内部、投保人的欺诈和理赔,以及中介欺诈产生违法所得。如果保险公司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欺诈所得的被洗钱或涉及恐怖融资,其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金融情报部门(金融情报室)报告。
第四,保险公司应该有明确的向执法机构报告疑似欺诈行为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如何选择制度,将取决于法律体制和其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其他特点,包括报告犯罪行为的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应该指出,保险公司严格的报告制度将有助于打击欺诈行为。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向监管者报告任何有关涉嫌欺诈的事项,包括根据监管规定需具体报告的或已明确向监管者具体请示的。保险公司至少应当报告存在(潜在的)其财务、业务及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欺诈活动,公司应该总结有关欺诈和欺诈制度变化的信息提供给监管者。
加强有效信息交流
首先是保险公司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欺诈行为实施者可能针对不同的保险人同时或连续进行欺诈活动。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共享彼此关于欺诈的信息。在遵循隐私法的前提下,通过保险人建立共享数据库,并及时沟通信息来实现的。
共享数据库能包含内部欺诈和保单持有人、理赔申请人、受益人、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的欺诈信息。
欺诈者也可能针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诈骗。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隐私法、数据保护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在金融机构间进行信息共享。这可以通过链接到与其他金融机构连接或共同设立的共享数据库实现。
除了具体的欺诈信息交流,建议保险公司分享关于欺诈风险、趋势、制度方面、预防和识别等方面的认识和经验。鼓励反保险欺诈部门间合作(如英国特许会计师、审计取证、索赔调解员组织、执法机构、监管者和有关消费者组织)。合作内容包含提高保险消费者/保单持有人的防欺诈意识和加强教育和媒体宣传。行业协会可以在这一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是保险公司之间、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欺诈行为实施者可能针对不同的保险人同时或连续进行欺诈活动。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共享彼此关于欺诈的信息。在遵循隐私法的前提下,通过保险人建立共享数据库,并及时沟通信息来实现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05-02
1 我国中小板的上海科技型企业基本状况
截至2010年7月,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作为判断标准,中小企业板中的上海科技型企业14家。
在这14家企业中,已过公司年报和中报的企业共12家。我们将公司每年的财务数据均看做一个样本。同时,为了扩大样本范围,使样本更具有代表性,部分仅有2010年中报的公司,也纳入了样本范围,合计样本总数为26个。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可以把样本分为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两个行业大类,其中制造业样本数量为17个,信息技术业9个。
2 常见的融资影响因素及分析
通过对已有研究论文的考察,发现常见的融资影响因素包括:资产总额(企业规模)、经营年限、销售利润率(赢利能力)、销售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等数值型变量,还包括企业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技术研发能力等根据经验获取的数值型变量,以及企业控股方是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学历和年龄、是否参加信用评定、银企关系等布尔型变量。
许立民等人(2010)研究发现,资产总额与贷款的可获得性存在显著性关系,赢利能力与贷款获得呈现负相关;杨毅(2009)研究认为,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与贷款间的关系不显著,赢利能力(销售利润率)和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则对贷款可获得的影响显著。俞兆云等人(2010)发现,资产总额、销售额、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的信贷可得性影响极大。
综合来说,资产总额、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因素,一般都认为对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较大。但是否与本文考察的中小板上海科技型上市企业一致,有待进一步考察。
2.1 变量选择与研究假设
根据已有文献的考察变量,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我们尽量选择数值型变量,避免经验值数据。同时,也尽量使本文的变量与已有论文的变量具有可比性。
本文选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市净率、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和经营现金流净额作为样本的研究变量。同时,加入一个代表行业的虚拟变量,以考察不同行业对于贷款的可获得性是否有差异。
各个变量的计算方式和表现意义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收益/净资产,它是衡量企业赢利能力的指标。
(2)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它反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公司营业收入/流动资产,反映了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是企业运营能力的指标。
(4)市净率=企业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反映市场对公司的估值信心和重置成本。
(5)贷款金额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的总和。实际上,考察的12家企业绝大多数只有短期贷款(1年期以下)。银行等金融机构较少给予长期贷款。
(6)经营现金流净额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相抵的净值,包括销售商品获得的现金、收取的利息和佣金、销售商品支出的现金、工资和税收等。
数据选自财务报表“母公司”一栏,没有选择“合并报表”部分的数据。原因是子公司并不一定符合科技型企业的条件,同时也为确保统计口径的一致。
2.2 样本的Logistic回归分析
2.2.1 研究假设和模型
将样本的贷款金额作为因变量,代表贷款的可获得性。其余五个因素――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市净率和经营现金流净额――作为自变量,用以研究它们对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另外,模型中加入两个虚拟变量,分别代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
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企业能否获得较多贷款与哪些因素相关。
根据以上的假设,建立如下模型进行验证
logitFin=B0+B1ROE+B2LEV+B3CR+B4PB+B5CAS+B6Dummy
被解释变量:
Fin:企业贷款数额是否大于1000万元。虽然是中小企业,但是上市公司的资本总额非常大,1000万元以下一般作为流动资金,无法承担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量。因此,我们以1000万元作为划分线。Fin=1表示贷款数额大于1000万元,Fin=0表示贷款数额小于等于1000万元。
解释变量:
ROE: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LEV:资产负债率;
CR:流动比率;
PB:市净率;
CAS:经营现金流净额;
Dummy:虚拟变量,0为制造业、1为信息技术业。
2.2.2 实证结果与分析(见表1)
上表1中,将样本(观测值)代入到Logistic回归模型中,检验是否与预测值相符合。
结果显示,模型Step1的整体相符度为88.5%;模型Step2的整体相符度为88.5%;模型Step3的整体相符度为84.6%;模型Step4的整体相符度为80.8%。
四种logistic回归模型的正确度都在80%以上,说明模型预测值与实际观测值的符合程度较好(见表2)。
四种方程的系数显著性。如果选择90%的置信水平。可以发现第四个方程的系数显著性最佳。
根据变量的系数可以发现,资产负债率与贷款总额呈正相关、流动比率与贷款总额呈负相关。而经营现金流净额虽然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是系数为零,这表明经营现金流净额还是微弱的。
综上所述,按显著性水平对五个变量进行排序的话,从大到小依次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经营现金流净额、市净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 实证分析的结论与建议
通过Logistic回归模型的计量分析,发现资产负债率与贷款总额呈正相关、流动比率与贷款总额呈负相关,并且变量对贷款总额的显著性影响从大到小依次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经营现金流净额、市净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通过设置代表行业的虚拟变量,发现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之间贷款的可获得性没有明显差异。
综合实证分析结论:对上海科技型上市企业而言,企业经营状况的良好程度,与能否获得更多贷款没有关系。换言之,即使企业努力改进自身经营状况,也不会增加获得贷款的机会。
根据已有的文献,赢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原本应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重要依据,但是本文的实证检验却否定了这些因素,对于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或许是一个令人失望的结论。可以试图从多个角度解释本文的结论:
(1)样本数据的原因。本文的样本数据偏少,合计仅有26个,而已有的研究文献样本数量一般超过40个;同时,本文采用的是上市公司数据,已有文献多通过调查问卷和走访获取数据,因此样本公司的规模有差异。
(2)融资环境的原因。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上海公有制经济GDP增加值的比重为53%,依然庞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以民营资本为主,在上海这个国有资本占据大量资源的地方,民营资本的贷款可获得性受到挤压是不可避免的。
样本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是发展比较成熟的企业,已经成功上市,它们融资尚且困难,可想而知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企业融资困难程度。
第一,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海具有金融市场的优势,可以率先尝试。平台形式可以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机构,也可以是第三方企业。他们受商业银行委托,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背景调查。这样可以起到规模效应,降低中小企业的背景调查成本,并且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第二,建立政策性银行,服务中小企业。我国已组建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已转为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力地推动了基础产业、进出口和农业的发展。因此中小企业政策银行既有客观需要,又有经验可供学习。
第三,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既然银行贷款的渠道不容易走,并且获取的资金量也非常有限,那么对于科技型企业尤其应该发挥“科技型”的特点,选择风险投资这一股权融资方式。
参考文献:
[1]屈耀辉,傅元略.优序融资理论的中国上市公司数据验证:兼对股权融资偏好再检验[J].财经研究,2007(2):108-118.
按照“豆瓣”的表述,借款人信用等级越高,越是投资者争抢的目标。记者发现该网站上一个借款期6个月,年利率26%的3万元标的,不到半天便被投资者瓜分,投标金额从200元到10000元不等。
如今,网上已有越来越多类似于“豆瓣”这样的投资者,他们流连于网络贷平台,寻找合适的机会借出资金赚取高额利息。
在这群人背后,借助网络技术提供贷款平台服务的商业模式,也在中国悄然兴起。
2006年,中国首创P2P(Peer to Peer,个人对个人)信用网上借贷平台“宜信”在北京成立。随后,此类模式的各类网络贷平台雨后春笋般涌现。
一个业内广为流传的统计数据是,目前中国已有超过200家网络信贷公司。而且随着货币政策的变化,银行业金融脱媒的不断加速,网贷公司以每年超过50%的速度激增。
但这些贷款平台的总成交金额有多大,目前尚无权威数据。据业内保守估计,这个市场的潜在规模超过600亿元——涵盖近30个大中城市的个人及微小企业贷款需求。
为了清晰把握网络贷的发展脉络,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正计划推出小额信贷信息交流平台。希望利用此平台,收集数据,掌握网络贷发展情况。
与此同时,为了防范风险,去年央行二部已经针对上海的网络贷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基础调研。据悉,央行主要关注P2P机构的三大问题,分别是P2P网站汇集社会资金的具体用途;P2P公司本身抗风险能力情况;资金预期偿还过程中,P2P机构是否存在暴利收债等问题。
网贷新模式
网络贷款是一个舶来品。目前网络贷中最常见的模式就是人人贷,也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方式,俗称P2P。
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人人贷公司Zopa在英国开始运营。它的运作模式被视为最传统的网络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网站既不吸收存款也不发放贷款,而是以贷款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
正是这种“投入不多,收入不菲”的模式吸引了大批效仿者,中国也不例外,拍拍贷算是最早移植这种模式的公司之一。
“到今天,我们是唯一一家坚持传统模式的。”拍拍贷公关总监朱长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
按照他的表述,拍拍贷仅充当信息平台,借贷双方信息,自主成交。而根据交易双方的诚信,拍拍贷也会对其做出信用评级以供参考。根据贷款的时间和金额,拍拍贷向借款方收取2%—4%不等的中介费。
目前国内P2P贷款的下限一般是数千元,而贷款的上限是20万到50万元不等。这一区间,差不多是个人信用卡授信的上限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下限。也就是说,网络贷的目标是现有常规金融机构服务尚未覆盖的人群。
由于国内信用建设的缺失,国外的P2P平台主要对接借贷需求,而国内的P2P平台还得负责信用的审核。这也导致中国的网络贷模式开始产生变异。
“贷帮”是一家专注于农业P2P贷款的公司,它的资金来源也是网络平台上的出借人。但其贷款业务却是线下的。也就是说,每次借款,贷帮都有信贷员上门去审核借款人资质,确保其信息可靠。
在贷帮创始人尹飞眼中,网络贷的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而这种风险很难通过网络技术控制。所以贷帮目前只在有分公司的地方做贷款,还必须是“离分公司骑摩托车不超过半个小时的路程”。
尹飞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线上业务成本低,但是风险高。以中国现有的信用环境,实地审核很有必要。“只有去看了才知道贷款人是不是家徒四壁。”
走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的P2P公司不止贷帮一家。作为业内最大的人人贷公司——宜信也是如此。
宜信目前的分支机构已经覆盖了全国60多个城市,员工逾万。这些员工负责对借款人做大量背景调查,处理贷款发放。甚至在个别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款时,员工还负责催帐收款。
除了把业务拓展至线下以外,为了吸引投资者,不少网络贷做出了保本甚至保息的承诺。这与以往的国际模式大相径庭,红岭创投即是代表。
按照红岭模式,借贷分为普通标、推荐标和快借标。普通标逾期一个月后,红岭垫付当期应还本金;推荐标逾期后,红岭垫付当期本金和利息;快借标则在逾期当天垫付当期本金和利息。
这种模式出来以后,引起国内人人贷的跟风。就连固守原始模式的拍拍贷也在近期推出了“本金保障”,承诺100%保证投资成本。
这样一来,国内的网络贷还身兼了担保公司的职能。甚至有网络贷公司直接向投资者收取担保费,以保证本金的安全,例如贷帮。有知情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担保费甚至已经成为一些网络贷公司重要收入来源。
盈利难题
六年前,华尔街归来的唐宁创办了宜信公司。
四年后的2010年4月,国际创投机构KPCB对宜信进行了千万美元的战略投资。
2011年,IDG资本和摩根士丹利亚洲投资基金(MSPEA)携手KPCB,联合向宜信注资数千万美元。
据不完全统计,哈哈贷、拍拍贷、融360等网络贷分别在近两年获得了国内外风投资金总计数千万美元。风投的青睐,使得中国P2P小额贷款的前途似乎一片光明。
目前,宜信已发展成一个拥有数十万借款者的网络平台,并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
这个市场直到现在也没有冷清过,鞍山钢铁公司的外面可以看见拿着产品介绍书的企业老板,华北油田石油集团每一次采购计划也少不了专注的推销商。
2006年,搭上末班车的马忠威成立了鞍山钦元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始生产石油变频产品。
“不投技术就会死,虽然变频在当时已经比耐火材料高级了很多”,马忠威无奈地说,“但这个市场和耐火材料市场一样,技术已经相当成熟了,做的人那么多,市场空间比较小。”
马忠威一直在追求高级的技术。
2009年,大庆油田生产需要一种隔离泵,由于输送油的管道内部温度高到达300℃,对隔离泵的密闭要求很高。同年的德国汉诺威展会上,美国麦格钠磁动力股份有限公司(MagnaDrive Corporation)展出了一种磁力隔离技术。这种新型的隔离泵在旋转过程中,依靠磁力线切割,带动涡流而不用电,可以有效密闭隔离。
“我们以后就做这个了”。已入不惑之年的马忠威就此走上了另一条路。
骆家辉的评价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都遭受重创。
马忠威希望并购的美国这家叫做麦格钠的公司也不例外。作为一家技术型公司,成立于1999年的麦格钠,在成立之初的6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在着力研发数据、技术试验、转化应用。随着金融危机爆发,麦格钠的自有资金逐渐枯竭,募集的资金也入不敷出,并欠下了大量贷款。
而在国外企业纷纷陷入危机之时,中国的企业却选择走出去。2009年的海外投资活动史无前例,数据显示中国2009年的海外并购金额高达433.9亿美元,仅次于美、法,位列第三。2010年的势头更猛,中国海外并购交易数量增长超过30%,达到创纪录的188宗,金额增长率超过15%。
马忠威再一次赶上了潮流。恰逢辽宁省政府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为了促成这次并购,辽宁发改委联系专家帮助产品认证,并且组织律师进行背景调查。此时的美国麦格钠,面对1000万美元的贷款,已经有些捉襟见肘了—从民间到官方,都希望有资金可以投入。
“这个技术是很好的,我实在不忍心看到这个技术因为金融危机而消失掉。”时任美国商务部部长的骆家辉表示。在两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并购可谓一拍即合。2011年8月12日,作为美国驻华大使馆的新掌门人,骆家辉抵达北京首都机场。3个月后,骆家辉首次出京便是去鞍山市与马忠威见面,一方面是为了约定好的早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检验技术是否得到保护。
“此次并购是中国企业并购美国高技术企业的典范。”骆家辉在随后的记者见面会上说。但相比骆家辉的夸奖,马忠威的考虑现实得多。“经济不景气,企业需求一定是下滑的,但是企业的改造和升级并不会因此而停滞,此时新兴科技型产品和行业面临的冲击相对较小。”
技术越好,就越安全。马忠威看中麦格钠公司拥有的20余项美国技术专利和200余项国际技术专利。“以钢铁企业为例,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新型机制和设备租赁的方式,可以帮助工业企业节省大量资本,甚至可以带来部分利润。”他相信自己的选择。
当时,磁技术在中国内的应用还很少,各大院校也很少有相关的技术教学。马忠威喜滋滋地抱着这个公司—但此时,问题才刚刚开始。
骨子里的文化
“这是美国人骨子里的文化。”当问及并购的最大感受时,马忠威颇有感触地说,“知识产权和私有产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
获得技术后的马忠威兴致很高,马上着手生产。依据美国麦格钠的技术部门提供的实验数据,鞍山钦元很快生产出来第一批技术产品原型。但是生产出来的产品完全不能用,“是实验数据有问题吧。”马忠威的技术员说。
马忠威不愿意相信,技术员从美国又调过来一批更新数据,再做,又生产出来一批产品,情况好了一点,但还是达不到理想效果,再做,还是不完美。“一定是数据有问题。”技术员坚持。
美国的永磁技术精度太高,应用中需要重新进行配置,可以找东北大学的教授来进行原型修改。为了避免涡轮旋转的热量散发问题,有中科院的专家将散热片带回力学所,开展试验性应用和测试。但是如果连原始的实验数据都有问题,那这一切都是空中楼阁了。
虽然按惯例,美国的总部在独立运行,但是鞍山钦元已经是麦格钠的控股公司了,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抛去试验生产导致的损失不说,作为董事长的马忠威在开始的时候,居然拿不到核心的数据库和技术库。马忠威有一点“被坑”了的感觉,又觉得不可思议。
“你们才是不可思议,我们辛辛苦苦花了13年做出的试验数据,就算你们掏了钱也不能随随便便地拿走。”在美国方面的技术主管被换到闲职3个月后,他仍然理直气壮地承认。“我要看见你们保护技术的诚意。”
现在的马忠威听着这个话反而特别高兴,在一年的时间里,由于不懈的努力,他的国内研发团队获得了美国团队的认可,不仅得到了核心资料,两边的技术主管也成为很好的朋友。美国麦格钠的创始人是美国波音商务飞机制造公司的前任董事长罗恩·伍德,甚至公司的技术研发团队也全部来自波音公司的传动技术部。这些技术人员,一直参与麦格钠的技术发明和专利维权。“尊重技术专利是这个公司发展的生命。”
随后的钦元,终于走向正轨,产品也开始进入国际客户的视线,先后销往加拿大、印度、阿根廷等国。
2010年,第一年投入的近3亿元投资慢慢开始有了回报。然而,此时马忠威的钱又开始流向了他最不情愿的地方。
最头疼的问题
在9月的达沃斯论坛前夕,马忠威参加了总理与百家企业代表的晚宴。会上,说,中国将着力健全鼓励创新的体制机制,完善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智慧和劳动,使企业有创造的动力、使创新者能够从创新中受益。
马忠威对此印象深刻,因为他又为专利问题打官司了。虽然以前就有厂家用麦格钠的资料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却拿自己的产品和顾客真正签合同。
但比以前郁闷的是,此次马忠威成为了被告。告他的不是别人,正是麦格钠将永磁技术推广到国内后依靠的一家经销商。
话说马忠威将技术拿回中国之后首要任务就是申请国内专利。他的专利人为了整体申请顺利,提议可以放弃一个专利结构。而一些经销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看到产品后,觉得新奇,就开始模仿。尤其一个经销商看到了放弃的那个结构,然后修改了外形,又申请专利,也获得通过批准。
众所周知,在国外要申请专利很难,一定要在核心技术、原理方面有突破,才能够获取专利保护权;但在中国,只要物品外形有变化就可以。
马忠威觉得那是在误导消费者,写了一封警告信,警告对方如果不放弃模仿产品,他将采取法律手段。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109-04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信用制度是一种以信誉记录与公示为手段的具有高度自律性的社会化行为制约和激励制度,对于鼓励诚实守信和规范交易行为意义重大。目前,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成为国家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一、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概况
如果以法律规范为标志,西方信用法律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时代。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开始形成,现代信用制度也随之诞生,逐步趋于完善。如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诞生于19世纪40年代,但20世纪30年代才开始蓬勃发展,现代信用管理则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形成法律框架。在全球征信国家之中,美国是当今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体系最完备、信用管理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
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短短20年中,为了稳定经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美国先后颁布了17项有关信用的立法,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均纳入了法律范畴,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交织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这17项信用相关法律包括:《诚实租借法》、《公正信用报告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和贷计卡公开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和《信用控制法》等等。其中,《信用控制法》在1982年6月30日由于美国政府的信用紧缩计划而被中止使用。在16项有效的信用立法中,7项用于保护个人权益,9项涉及规范金融活动,对征信数据环境、失信惩罚机制、公平授信的权利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调整。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其中最著名的是《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对消费者信用有关的法案作了简单、明确并符合现代信用管理的发展。
欧洲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因而也是信用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除英国在1894年出台了《数据资料保护法》外,与美国信用制度建设进程一致,其他西方国家信用立法也多在20世纪60至80年代陆续出笼。德国1970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后几经修改,在1990年12月20日再次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联邦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提供与利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后来又颁布了《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瑞典在1973年出台了《瑞典数据法》,英国在1974年颁布了《消费者信用法》,明确了信用管理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条件。澳大利亚在1988年颁布了《联邦隐私权法》,明确限制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信息传播行为。其他欧洲国家也颁布有信用监管法律,如《奥地利个人数据保护法》、《爱尔兰个人数据条例》、《比利时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葡萄牙个人数据保护法》、《意大利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中保护个人数据与其他数据主体的法案(修正案)》等。最引人注目的是,欧盟作为区域性的政治和经济组织,为促进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并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交流的畅通,在1995年通过了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欧盟数据保护法》,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开放数据之间取得平衡作为基本原则,禁止直接处理针对自然人个人的信息和个人家庭活动的信息。
二、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特点
(一)立法目标着重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维护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从各国信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看,着重规定了数据对象的查询权利、防止处理有可能造成损害或者痛苦的数据的权利、防止为直销目的而处理数据的权利、与自动决策有关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纠正和销毁、评估要求等项内容@,并着重于体现保护人权和维护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等项基本原则。这具体表现在:1.严格区分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合乎国际惯例的数据,并规定合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用户类型和传播目的,从而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又能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授信金融机构或者赊销商取得授信;2.以法律强迫企业法人公开信息,消除企业法人对金融授信机构和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立法结构和内容体系完备
从各国信用立法的结构上看,大致由引言、定义、数据保护原则、个人的权利、豁免、过渡性条款、专员的权利与职责、通知、根据新数据保护法判定的犯罪等章节组成@,根据立法形成了包括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信用评价制度、信用风险转移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的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如为更好地服务于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央行货币信贷政策、央行金融监管,西方发达国家普遍以国家立法强制建立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并表现出法律健全、管理严格、央行直接管理等特点。如西班牙1988年26号法令规定所有在西班牙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加入西班牙央行管理和运行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许多国家如意大利、法国等国在《银行法》中对央行管理和运行系统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及要求。据世界银行统计,除最早建立该系统的美国主要是由8个企业(企业信贷登记和消费信贷登记系统各4个)分别经营外,其他国家的公共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大都由央行直接管理,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
(三)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用管理模式
依据信用数据库经营方式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信用管理模式大体有政府主管经营、企业自主经营和特许经营三种。
政府主管经营模式是由中央政府出资组成信用管理机构,并对信用业务实行直接经营管理的方式。其基本特点是由政府主导推动,由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和执行。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
以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资源,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信息,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欧洲部分国家,如法国、比利时、德国等采用此模式。
企业自主经营模式是所有企业可以依法自主地经营信用调查和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仅通过制定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管理。世界上信用制度最发达和完善的美国采用了此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以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充分为基础,以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规则,以完备的信用法律为保障。
特许经营模式是先由政府建立信用数据库,再由指定的信用机构进行商业化信用经营,或者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从业资格的民间企业建立征信数据库,并进行商业化经营。应当说,特许经营模式兼有前两种模式的优点。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典型是日本,其建立了以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由于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目前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是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化运作转化,政府和中央银行主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确保信用管理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信用机构的从业者能够合法地取得大量原始的、真实的有关企业、消费者个人信用和相关的行业发展的种种数据,并且能够合法地销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
(四)立法保证信用信息公开
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就接触秘密信息而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大量法律,在保证与企业有关的信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了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信息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并赋予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收集使用政府、公用事业、行业组织和企业公开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可以说,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支撑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五)促进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高效运转
信用中介机构是搜集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并提供信用信息、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评级机构、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等。信用中介机构对于控制交易风险、降低交易费用、规范交易行为都有极大的作用。为促进信息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西方各国非常重视建立健全信用中介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和运作规范,各国法律都明确了对信用机构的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并主要通过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准入实行业务许可、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违法的处罚、依据信用中介机构违法的次数和程度设置退出标准等方式完成监管任务。
(六)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制度
在征信国家,信用作为规范市场和个人经济行为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不仅在经济生活中,而且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企业和消费者都要受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惩罚机制的约束。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失信惩戒机制以遏制商业欺诈和失信行为。这种惩戒机制包括:1.快速收集到不讲信用事件的信息,并取得相应证据。2.对事实加以鉴别,在较长时间内保存原始的不良信用记录,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的代价。如美国法律规定,破产记录要保留7至10年。3.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适用“重典”严惩,让失信者承受非常高昂的违约成本。如法国规定生产假冒产品可判处两年监禁,罚款100万法郎;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美国法律规定生产、批发、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产销者分别处以25万美元以上和200万美元以下的重罚,有假冒前科的,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并可判处10年徒刑。4.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相关机构,以形成社会对失信者的联合制裁。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监控系统,在遵照统一的法律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信者进行监控,使失信者无法逃避制裁。在对失信企业予以严惩的同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对于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则给予优先安排,可以获得银行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
三、西方发达国家信用立法对我国信用法制创新的启示
我国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了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秩序,比较注意用国家立法维护社会信用。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会计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都强调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规定了惩戒措施。但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而言,现行立法稍显薄弱,不但在形式上未出台统一的信用管理法律,现有立法还表现出调控能力不足、信用保障机制不充分、信用奖惩机制不完善等缺陷。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健全,应在充分考虑现有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立法经验。
(一)积极培育诚信文化
在美国,无论是企业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美国的企业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成立了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形成了良好的守信氛围,促进了信用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建立诚信国家,必须首先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企业建立信用自律机制和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为良好信用法律的出台和贯彻执行营造出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社会氛围。同时,我们在建设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体系时,应有开放、务实和创新的心态,既要与国际接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规则相符,又适当考虑民风、民俗与国情,要能与过去的制度和法律相容,要有一定的继承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加强信用建设必须解决好国家干预经济和企业产权保护问题
欧美国家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很好地解决了国家干预经济和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关系问题,国家干预经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这些国家实行的是私有制,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早已形成了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不同的财产所有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必须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是财产的单方面转移,必须用契约的形式约定偿还的时间和条件,以保证产权人的权利。基于上述理由,欧美国家的信用法律主要体现在征信领域,即立法的重点在于保证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合理使用。上述两个问题在我国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对于我国来说,建设信用法律制度,必须注意解决好国家干预经济和企业产权保护这两个基础性问题。
(三)欧洲政府主导型的信用管理模式较符合我国国情
市场主导(美国)、政府主导(欧洲诸国)、两者结
合(日本)是西方各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的三种基本模式。美国的市场主导模式是典型的市场化行为,只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成熟,才有可能实行这一模式。欧洲的政府主导模式,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要求,主要是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的。我国的现实国情是政府掌握着企业的绝大部分信用信息,政府在管理企业、规范市场活动、改善经济环境等方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企业和市场的发展,总体上看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现阶段信用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以政府为主导:1.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市场培育和环境的形成。如政府带头采用信用评价结果,注意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以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2.将政府职能管理和监督信息形成基础信息平台,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加快信用立法以确保社会信用活动有序进行
制定土壤评估和修复标准美国《土壤筛选导则》由一系列促进污染场地评估和修复的标准化指南组成,其土壤筛选指导值并非是国家的修复标准,而是在《超级基金法》的指导下,对污染场地进行初步筛选,即用来确定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的“修复调查评估”和“修复可行性研究”,或不采取任何修复行动。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先就土壤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之一,其土壤修复标准非常典型。2008年生效的《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其中,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则表示超过该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一般地,土壤筛选值建立在健康暴露和毒理学计算模型基础上。非阈值污染物(致癌物)的“可接受风险”用生命期增加的致癌风险表示,各国的风险值均在10~6和10~4之间。必须说明的是,对每一个国家而言,选择“可接受的”阈值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学问题。在实际操作中,“10~6致癌风险”是在社会和经济对风险影响的可接受性的基础上,由决策者和科学家共同认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守性阈值。制定优先治理清单加拿大共有3万多处污染场地,美国有29万~40万处。加拿大联邦污染场地行动计划、美国《超级基金法》以及《国家优先控制名录》(NPL)均规定要优先解决最高风险的污染场地。一般根据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形成的风险大小,采取基于风险的管理模式,首先降低人体健康风险,其次降低生态风险以及地下水污染风险,以降低成本,清理尽可能多的污染场地,并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基于风险管理的模式可制定不同的土壤管理对策,如对轻微污染区实施可持续管理政策,针对中高浓度污染场地实施修复政策。根据当前及今后土地利用情况(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业用地或娱乐设施用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对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同时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程度维持在较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