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5 04:24:1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事务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用市场法则扩大事务所的规模、不断壮大实力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刚刚完成,但若成为真正规范的市场竞争主体则还有一段距离。借加入WTO之机,深化事务所改革,实施行业结构调整,推行现代公司制度,通过吸收、合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控制方式将事务所的规模做大、做强,组建强大的会计集团公司,以便加入国际会计市场的激烈竞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应付不断增加的业务量以及提高处理复杂业务的能力,便于内部人员的专业化分工,降低经营成本,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壮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力、增强与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相抗衡的能力,提高竞争力,还可以进一步加快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完成,解决脱钩改制的一些遗留问题,尽快促使事务所建立起与新体制相适应的有效运行机制,使自己真正成为规范的市场竞争主体。
事实上,国际会计公司的发展也走的是规模经营的道路,70年代前产生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80年代后又合并为“六大”,时至今日成为“五大”,“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会计服务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
要抓住机遇,有步骤地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兼并与联合,争取在未来的几年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几家大型会计事务所。
二、积极拓展全方位的服务领域,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
面对会计市场激烈的竞争,事务所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坚持“一业为主、多业经营”的发展战略。以传统的审计、验资业务为主,巩固这两方面的业务市场,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开拓记账、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税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以及其他财务规划方面的服务业务。
外资事务所从进入我国市场、熟悉国情及具体业务环境到开展业务、扩大市场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之前,应充分发挥大所的优势,在抢占传统业务市场的同时,尽最大可能挤占留下的市场缝隙,从而增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这样,我们才能凭借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在与对手的竞争中稳操胜券。
三、因地制宜,实施专门化的发展战略
大型的上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但中小型的会计事务所则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实施专门化战略,保持自己的服务特色,以此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所谓专门化的服务战略,是指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集中自己的人才优势服务于某一专业领域,并将这一专业领域的服务做好、做细、做强,以创造特色,赢得客户。这就好比饭店里招揽顾客的特色菜。
对于专门化的战略,有两种方式可以作为发展方向。一种是业务内容的专门化,比如事务所有审计、验资、会计咨询、税务、资产评估、特殊项目鉴证等业务,中小会计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一至二项自己擅长的业务优先发展,形成特色,以便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品牌,扩大影响,挤占市场,最终形成自己业务上特有的优势。
专门化的另一种方式就是服务对象专门化,如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集中精力发展某一行业的会计服务,如:保险业、银行业等。形成自己特有的优势,这样即使是大型事务所也难与之竞争。
四、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和使用
优秀的人力资源是事务所发展的第一资源,是事务所最大的财富。外资事务所抢滩登陆后,首先争夺的就是国内事务所的优秀人才,他们会用高薪、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等手段想方设法挖走我们的优秀注册会计师。
对此,事务所应采取有力的措施,想方设法保证自己拥有的优秀人才。一方面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确定人力资源的价值量,并提供与其价值相应的高薪,保证他们的物质需要;一方面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包括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晋升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对事务所内部有发展潜力、有上进心的优秀职员,则要舍得花大力气进行国际贸易、法律、外语等方面知识的业务培训,使之尽快通晓国际会计及相关知识,为拓展海外业务打下基础;与此同时,还要舍得高薪聘请国内高校以及国际会计公司著名专家、学者对事务所进行培训教育,努力加强与国际公司的合作与交流,进行学术互访,参与他们的实习锻炼。
总之,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保证事务所优秀人力资源的稳定性和相对流动性,以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五、搞好内部质量控制,努力提高职业水平
梳理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300多年的脉络,可获知其历经以下四个发展阶段,并有相应的主导理论:萌芽期:“替代父母制”;发展期:“学生人事”理论;变革期:“学生服务”理论;新阶段:“学生发展”理论。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诞生于殖民学院时期的“替代父母制”(In Loco Parents),即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宗教式、家长式的全面管理和约束。这是高度集权下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1862年《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也叫《赠地法》)颁布,600多所学院建立,学生数量激增,学校面临学生来源复杂性、学生需求多样性、学术研究与职业培养相结合等新问题。学生服务、咨询和管理等工作相继产生,学生事务管理专职人员出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生人事工作”(Student Personal Work)理论成为主导。1904年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校长查尔斯・范海斯提出著名的“威斯康星思想”(Wisconsin Idea),创造性地提出了大学的第三职能――为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1937年,美国教育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 ACE)发表了《学生人事工作宣言,1937年》(The Student Personnel Point of View 1937)的报告,这个里程碑式的报告阐明了学生事务管理的工作领域及与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之间的关系,强调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帮助学生在身体、心智、学习、情感、社会交往、职业技能、艺术鉴赏等各方面获得长足进步。《学生人事工作宣言,1949年》(《The Student Personnel Point of View 1949》)重申了1937年报告中的观点,充分体现了对学生的尊重,要求高校树立起学生服务意识,并把学生事务管理的职能扩展为40项,赋予学生的全面发展理论以新的时代内容,如:公民责任感、全球意识等。20世纪60年代,美国高校学生数量增长速度减缓,各高校调整措施争夺生源,“学生服务”(Student Services)理论盛行。20世纪70年代,美国高校面临财政困难,公众信任危机和学生信仰缺失等方面的困境、“学生发展”(Student Development)理论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人的发展理论为基础,受到广泛关注。它赋予学生事务管理的教育任务,促成学生事务管理的职业化和人员的专业化。
模式
目前,美国学生事务的负责人通常由副校长、副教务长或学生主任担任。美国学生事务管理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在学生事务工作总体框架内,各高校根据自身历史与传统的不同,其具体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有所不同。以MSU(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密西根州立大学)为例,其学生工作系统如下图所示。
特点
专业化。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实践没有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而是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其高校学生事务工作以高等教育学为学科依托,以学生发展为专业化的理论支撑,通过对学生发展内容及其机制的探讨,确立学生事务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深化人们对学生事务功能的认识。
学生事务管理作为专业性的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等教育学、心理学、学生事务管理、哲学、管理学等领域的硕士学位,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学生事务专业人员具有稳定性,出现一批例如佩里、克林奇和伦茨等学生事务专家,专业研究领域不断加深。每个高校有专司学生事务管理的独立组织机构,根据学生群体的不同需求,设置专门的服务办公室,并配备专业化、职业化的学生事务工作队伍。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专业训练体系。至此,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促使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
法制化。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财政拨款来实现,属于间接的宏观调控。美国是法律至上的国家。大学生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自主行为权利,也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联邦和州的法律是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法律基础。美国政府利用法律手段使高校受到制约,从而使高校的教育工作不偏离基本的政治原则和方向。学校培养学生从理论上认识和接受美国制度与法律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使学生具有符合美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要求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自主性。美国高校学生管理注重管理的引导作用,侧重教会学生怎样选择,而不是教会他选择什么。让学生积极组织、参与学生活动,自我反思,引导学生自主形成相应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学校有种类繁多的学生组织和社团,自发组织各项活动。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兄弟会(Fraternity)、姐妹会(Sorority)等。其活动经费除少量向学校申请外,大部分是吸纳捐款、基金等。学生组织自我管理,学校对其只提供咨询服务。学生自发形成学生政府(Student Government或Student Union),作为学生自我管理和参与并监督学校管理的机构。学生宿舍实行舍区管理方式。学生进校后不分班级,最初一年没有专业和系的概念,只有宿舍是学生相对集中和稳定的地方。因此,舍区管理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的社区意识和合作协同精神。无论在学生社团还是在舍区里,学生都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及主动性,引导学生发掘潜能,强调学生的个性、自由和快乐,对于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独立性和规则意识有积极的作用。
人性化。美国高校的缴费制度和市场经济契约原则决定了美国高校与学生之间对等的经济关系。学生是学校教育的消费者,高校得以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是否能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需求。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尊重成长中的大学生个体,学生事务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培养全面的、独特的和负责任的人。“以学生为中心”来管理与服务成为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核心理念。学校以平等方式对待每一种生存方式,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学生事务管理的任务是引导学生如何选择,而不是选择什么。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为学生的多元化提供咨询和服务,促进每个人全面和创造性的发展。
借鉴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有不少值得称道和学习的地方,但我们不能脱离中国高校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现实境遇。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应立足中国国情,放眼世界,积极借鉴,为我所用,培植出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念、理论、制度、方法和模式。
坚持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政治功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首先应以帮助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即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为第一要务,这是每一个学生工作者应固守的基本立场,离开这一点,学生工作必将走向歧途。
引言
在软件开发中出现过各种各样的框架,开源软件的兴起,使得各种各样的框架纷纷出现,例如,Apache组织下就拥有诸多的框架类产品。框架就是一组协同工作的类,它们为特定类型的软件构筑了一个可重用的设计。然而,传统的框架使得应用程序组件过分依赖于框架中的类,这种耦合度的提高降低了组件的复用性。Spring框架的出现,使得组件之间更松散的耦合成为了可能。
Spring框架简介
Spring框架是一个2003年2月才出现的开源项目,该开源项目起源自RodJohnson在2002年末出版的《ExpertOne-on-OneJ2EEDesignandDevelopment》一书中的基础性代码。在该书中,RodJohnson倡导J2EE实用主义的设计思想,而Spring框架正是这一思想的更全面和具体的实现。Spring框架由一个容器,一个配置和组织组件的框架,和一组内置的为事务、持久化和Web用户接口提供的服务组成。作为一种轻量级的J2EE框架,Spring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来建立和组织J2EE应用程序。
1、Spring特性
IoC(InversionofControl;控制反转);又称DI(DependencyInjection;依赖注入);是面向对象领域新兴的编程思想;也是Spring的精髓所在。简单地说;IoC就是指程序之间的关系由容器来控制;而不是传统实现中由程序代码直接操控。这也就是所谓“控制反转”的概念所在:控制权由应用代码转到外部容器,控制权的转移,也就是所谓的反转。IoC将控制创建的职责搬进了框架中;并把它从应用代码脱离开来。当使用Spring的IoC容器时只需指出组件需要的对象,在运行时Spring的IoC容器会根据XML配置数据提供给它。
SpringIoC,借助于依赖注入设计模式,使得开发者不用理会对象自身的生命周期极其关系,而且能够改善开发者对模式的使用。对于一个对象的管理不是什么困难,难就难在对整个对象群的管理。依赖注入可以让容器管理对象,即“Don’tcallme,Iwillcallyou”。这样对象本身的生命周期以及对象之间的关系就不再让开发者费神了。
SpringAOP,借助于Spring实现拦截器,开发者能够实现以声名方式使用企业级服务,比如安全、事务服务。AOP合理的补充了OOP,借助于SpringAOP,开发者能够高效的使用J2EE服务。
Spring服务抽象,借助于各种J2EEAPI抽象,使得开发者能够一致地使用J2EE技术,而不管具体是使用什么J2EEAPI,借助于Spring服务抽象,使代码大大减少,满足“更少代码,更少BUG”的软件设计原则。
SpringIoC+SpringAOP+Spring服务抽象,一起形成Spring,这样一个有机体,使构建轻量级J2EE成为可能。
Spring提供的事务管理
Spring提供的事务管理可以分为两类:编程式的和声明式的。编程式的,比较灵活,但是代码量大,存在重复的代码比较多;声明式的比编程式的更灵活方便。
1、传统使用JDBC的事务管理
以往使用JDBC进行数据操作,使用DataSource,从数据源中得到Connection,我们知道数据源是线程安全的,而连接不是线程安全的,所以对每个请求都是从数据源中重新取出一个连接。一般的数据源由容器进行管理,包括连接池。例如TOMCAT,WEBSPHERE,WEBLOGIC等这些J2EE商业容器都提供了这个功能。
以往的我们使用JDBC在写代码时,事务管理可能会是这样:
Connectionconn=null;
try{
conn=DBConnectionFactory.getConnection;
conn.setAutoCommit(false);
//dosomething
mit();//committranscation
}catch(Exceptione){
conn.rollback();
}
finally{
try{
conn.close();
}catch(SQLExceptionse){//dosth.}
//closeResultSet,PreparedStatement,Connection
//notice:MaybeocurrExceptionwhenuclosers,pstmt,conn
}
按照以往的思路来写代码,代码量比较长,而且容易疏忽,忘掉一些try/catch,引发一些异常无法catch,虽然有时候我们会写DBTool类,来关闭这些资源,并且保证在关闭这些资源时,不向外抛异常,但是这样做会导致额外的麻烦。
2、Spring提供的编程式的事务处理
Spring提供了几个关于事务处理的类:TransactionDefinition//事务属性定义
TranscationStatus//代表了当前的事务,可以提交,回滚。
PlatformTransactionManager这个是spring提供的用于管理事务的基础接口,其下有一个实现的抽象类AbstractPlatformTransactionManager,我们使用的事务管理类例如DataSourceTransactionManager等都是这个类的子类。
我们使用编程式的事务管理流程可能如下:
(1)声明数据源。
(2)声明一个事务管理类,例如:DataSourceTransactionManager,HibernateTransactionManger,JTATransactionManager等
(3)在我们的代码中加入事务处理代码:
TransactionDefinitiontd=newTransactionDefinition();
TransactionStatusts=transactionManager.getTransaction(td);
try{
//dosth
mit(ts);
}catch(Exceptione){transactionManager.rollback(ts);}
使用Spring提供的事务模板TransactionTemplate:
voidadd()
{
transactionTemplate.execute(newTransactionCallback(){
pulicObjectdoInTransaction(TransactionStatusts)
{//dosth}
}
}
TransactionTemplate也是为我们省去了部分事务提交、回滚代码;定义事务模板时,需注入事务管理对象。
3、Spring声明式事务处理
Spring声明式事务处理也主要使用了IoC,AOP思想,提供了TransactionInterceptor拦截器和常用的类TransactionProxyFactoryBean,可以直接对组件进行事务。
使用TransactionInterceptor的步骤:
(1)定义数据源,事务管理类
(2)定义事务拦截器,例如:
<beanid="transactionInterceptor"
class="org.springframework.transaction.interceptor.TransactionInterceptor">
<propertyname="transactionManager"><refbean="transactionManager"/></property>
<propertyname="transactionAttributeSource">
<value>
com.test.UserManager.*r=PROPAGATION_REQUIRED
</value>
</property>
</bean>
(3)为组件声明一个类:ProxyFactoryBean
<beanid="userManager"class="org.springframework.aop.framework.ProxyFactoryBean">
<propertyname="proxyInterfaces"><value>com.test.UserManager</value></property>
<propertyname="interceptorNames">
<list>
<idreflocal="transactionInterceptor"/>
</list>
</property>
</bean>
使用TransactionProxyFactoryBean:
<beanid="userManager"
class="org.springframework.transaction.interceptor.TransactionProxyFactoryBean">
<propertyname="transactionManager"><refbean="transactionManager"/></property>
<propertyname="target"><reflocal="userManagerTarget"/></property>
<propertyname="transactionAttributes">
<props>
<propkey="insert*">PROPAGATION_REQUIRED</prop>
<propkey="update*">PROPAGATION_REQUIRED</prop>
<propkey="*">PROPAGATION_REQUIRED,readOnly</prop>
</props>
</property>
</bean>
近几年,石油企业法律问题凸显,法律风险逐年增加,主要表现是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下,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数量增多,管理机构繁多,管理活动人员复杂且素质不高。由于石油企业的生产经营面比较广泛,且点多线长,因此在管理过程中法律管理的价值不能完全体现,以致问题频现。及时发现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其解决对化解石油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促进石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一、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不健全
由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晚,在企业中的发展速度也比较缓慢,我国有大批的石油企业仍然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事务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有的石油企业甚至没有在企业内专门设置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有的企业虽然设置了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但没有相关的法律工作人员或者律师,有些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一人多职,法律事务部门或下属单位多半是多头管理,工作重心无法放在法律事务的管理上,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企业缺乏法律顾问的指导和支持。
2.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职业素养,这是影响企业办事效率的直接因素。我国很多石油企业法律事务单位都缺少专业性的人员,目前的工作人员多为兼职性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相对薄弱在很大程度上都限制了业务能力的提高。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新形势下,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逐渐复杂化和专业化,企业的法律风险直接威胁着企业的存亡。企业缺少专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这些因素致使石油企业出现了发展中的瓶颈,制约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另外,正是由于企业法律事务内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工作人员不能和法律事务岗位协调配置,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法规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条文不能具体操作的问题,大大的影响了企业法律事务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受这种条件的限制,企业在浪费了人力资源的同时并没有做出任何贡献。
二、提高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对策
1.健全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很多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没有设立专业的、独立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很多企业的律师都是兼职性的,缺少专业的法律顾问。为了健全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需要在内部建立一套权责清晰、体系完备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参与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企业建立适合自身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需要以企业的发展规模为依据,中小石油企业在我国战友很大的比重,相对于大的石油企业来讲它的法律事务不会太复杂,因此管理机构的数量和工作人员不需过多,以免冗余。另外,石油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需要着重考虑层次管理,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划分层次,根据管理层次划分为总的法律顾问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划分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承办工作,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总的法律顾问负责。这种模式主要存在于一些上市公司和大企业等,如果小公司采用这种模式的话则会形成资源浪费,石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需要确保资源与效率的有机协调。
2.全面提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石油企业事务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极强,这就对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的要求非常高,同时受法律工作的复杂性的影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除了要精通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必须要掌握一定的商业贸易知识并且具备一定的管理才能才可以很好的进行各方面工作。此外,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处理一些法律问题的时候还需要同其他公司的代表进行交涉,作为企业的发言人,法律事务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谈判能力和应变能力。为了保障和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首先,企业必须要着重筛选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在任职的时候选用一些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其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后,企业需要定期不间断的对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丰富新的知识,全方位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另外,通过培训还有助于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更加全面的了解石油企业,促使他们更能很好的、共同的把握企业发展的方向,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三、总结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石油企业国际化经营不断扩大,石油企业面临着复杂的国际规则,企业的法律风险较大。我国石油企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滞后,法律需求大,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问题频出,因此,石油企业需要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减轻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威胁。
参考文献:
[1] 陈丽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实践[M].法律出版社,2009
中图分类号:G643.0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062
研究生事务管理是指与研究生相关的对研究生的非学术事务所进行的引导、协调与控制的管理活动[1]。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和高校越来越强调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研究生的事务管理也随之日趋繁杂细化。如何有效地对研究生群体进行思想教育、管理、培养等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不同层次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管理部门的关注与研究。在研究生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当前导师负责制的培养模式下,加之研究生群体本身“广、大、散、异”的特点[2],使得研究生事务管理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本文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总结了研究生事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并通过实践、探索,提出了几个有效的建议和措施。
1 研究生事务管理的薄弱环节的主要表现
1.1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两个主体存在问题
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两个主体辅导员与导师,首先可能存在对国家教育政策或高校现有管理政策和文件的不了解,管理概念模糊,对研究生事务管理不到位。其次两者的权责不明、缺乏沟通、甚至“老死不相往来”,未形成合力育人的局面[3]。
1.2 研究生事务管理抓手不足,力度不够
在研究生事务管理中,可供研究生辅导员进行有效管理的主题事由不足,使得管理力度薄弱,在思想政治教育上很难有效渗透,教育效果差强人意。
1.3 研究生基层组织建设薄弱
研究生日常管理的基础――基层研究生集体,包括班级和社团等的建设参差不齐且普遍薄弱[4],研究生学生组织的战斗力和自我管理能力面临质疑,研究生缺乏对母校的情感归属。
经调研,上述三个问题,也是目前各研究生培养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其不能避而不谈、得过且过,唯有单刀直入、巧妙化解才能将研究生事务管理做好,将研究生事务管理有效践行。
2 有效的研究生事务管理实践与创新
在研究生事务管理的实践中,本文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索与实践,形成了比较明确、清晰的思路,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归纳总结了一些有效措施和建议。
2.1 出台《辅导员与导师沟通交流指引》,促辅导员与导师合力育人
针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两个主体存在问题,实践中发现单凭口头要求、大会小会强调辅导员与导师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效果还是不尽如人意。原因有二,一是年轻辅导员有时怯于同导师联系,感觉自身的工作是在给导师添麻烦,“能扛得就自己扛了”;二是,有部分导师确实不清楚究竟学生出现了哪些问题时,应该及时与辅导员沟通和联系。基于此,以华南农业大学为例,研究生主管部门通过在辅导员队伍、导师队伍、学院领导群体中广范征求意见,最终以文件的形式制定了《辅导员与导师沟通交流指引》。该《指引》中明确规定了在学生出现哪些情况后,知晓的一方必须同另一方进行沟通联系。此举,有效规避了事务管理过程中主体缺位和失位的现象,有效促进了两个管理主体合力育人的局面。
2.2 大力开展业务学习和思想教育相融合的校园文化活动,使研究生思想教育有抓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有成效
研究生群体比本科生群体有着更强烈的科研诉求,在这个群体中,如果思想政治教育脱离研究生科研的需求与诉求,思想教育将很难渗入,就会形成“你说你的、我的”现象。研究生业务培养和科研能力训练,是导师的工作。那么研究生辅导员究竟该如何切入,通过何种方式渗透?在实践中发现,大部分导师对一年级硕士的要求较少,研究生上完课后,闲暇时间很多。第二学期的研究生,有些已经完成培养方案的修课,但还没有进入实验室。第三学期的研究生开始了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之后就马不停蹄完成实验、论文,后期还要背负着压力在就业市场中双向选择。如何让研究生有效利用前一年半的时间,推动研究生将做论文的“关口”前移,提前在思路和能力上做好准备,甚至为后期找工作赢得更多的时间,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通过论证,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尝试和实施了如下机制:要求第一学期的研究生广泛阅读文献,于第一学期末,开展院、校二级的研究生文献综述大赛(学院表彰的由学院组织评选、学校表彰的由学校组织评为评选),要求全员参与、严格评比。在研究生进入第二学期后,学校设立了“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活动,让研究生以课题申请的方式申请,申请的内容可以是自己的小发明,也可以是未来学位论文的一部分,并予以经费支持。此举,主要是将研究生推进实验室,提前在动手能力上做好准备。课题经过大半年完成后,研究生通过发表科研论文来结题,我们对于其中发表的高水平的论文作者进行奖励。这样就形成了“开展文献综述大赛――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奖励优秀论文”为核心的推动和激励机制,使得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有抓手,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得到了师生的肯定,同时也间接提高了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就业质量。
2.3 大力加强研究生基层组织建设,夯实研究生日常管理基础,配备研究生班主任,作为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的有效补充
大力开展研究生基层组织建设,与其说是创新,到不如说是研究生管理部门的无奈之举。在实践中发现两个普遍现象,也是影响研究生事务管理的有效开展的因素之一。一是研究生学生组织的战斗力不强,二是研究生对导师和导师形成的学术团队有较好的情感归属,而对于学校缺乏情感归属。究其原因,研究生群体明显缺乏类似本科班集体一样的以感情、生活为纽带的共同组织,大家各干各的或仅以实验室为单位活动,没有对共同集体的认同和留恋,所以缺乏对母校的情感归属。基于此,我们开始了大力推进研究生班级体建设活动,让班级这个情感、生活的桥梁和纽带,重新出现在研究生面前。在各学院班集体构建完毕之后,我们尝试将党支部重新设置,要求将党支部建立在班上,将团支部建立在班上,并出台了《基层研究生集体建设实施办法》,对同一集体的党支部、团支部、班级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进行分工和界定。实践中,基层研究生集体建设取得很好的效果。学生组织的战斗力大大增强,自我管理能力增强,学生的交往范围明显扩大,研究生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也更为扎实,也增强了研究生对母校的情感依托和归属。为了构建全方位育人的格局,在搭建好研究生基层集体后,学校可为每一个研究生基层集体配备指导老师(简称班主任),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研究生班主任作为研究生辅导员事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助手和有效补充,在实践中也发挥出了较好作用和效果。
参考文献:
[1]门雨颖,张勇.当前研究生事务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提高有效性的策略思考[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2010,(10):71-74.
[2]郭明衫,高献忠.浅析加强研究生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1):36-37.
[3]郭巧玲.结合研究生特点探究高校研究生党建工作对策[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2):27-31.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两型”社会为宗旨,以高度负责、务实求真的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创学习型机关、创进取型机关、创服务型机关”和创建“文明机关”、“节约型机关”和“绿色社区”的活动,进一步完善工作职能,使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服务更加社会化,打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为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
一是完成好县委、县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抓好机关大院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治安防范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认真、负责、热情落实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治安平稳,把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二是努力构建节约型机关,节约用电、用水、用油,规范办公用品和规范接待工作。做好物业管理、交通安全、水电冷暖供应、园林绿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报刊征订、收发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做好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是进一步完善机关事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职能,推进机关服务工作的社会化,拓展机关服务工作的领域。
四是做好机关大院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重点对两栋办公大楼顶层的防漏、隔热、消防管道进行改造;做好园林绿化工作,更换草皮、安装喷灌设施等。
五是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完善单位工作制度,规范单位内部建设,搞好“传、帮、带”,蓄积后备力量,提高后勤工作保障能力。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抓好班子队伍建设,营造勤政廉政、团结干事氛围。
1、继续开展创“四好”领导班子活动,增进班子团结,推进各项工作。
(1)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活动,加强干群之间的思想交流。
(2)班子成员不定期召开两次以上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
(4)通过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意识。
2、勤政廉政,增强班子、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
(1)建设好充满凝聚力、战斗力的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努力争创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人民群众反应好的“五好”党支部。
(3)学习领导科学,提高班子成员的领导艺术,增强整体的执政能力。
(4)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长搞好传、帮、带,努力培养年轻干部职工,蓄积后备力量,向上输送优秀人才。
3、建设好一支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后勤保障队伍。
(1)搞好业务技能培训。通过不同方式的培训学习,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培养处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2)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借鉴好的经验,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3)坚持学习制度。通过改进学习方式,引导、支持,要求工作人员学习电脑知识,熟悉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
(4)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单位干部职工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细则管理。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优质服务水平,为县直机关干部职工做好各项服务,
(二)抓好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1、明确管理与服务目标
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工作主要是管理、服务工作。本职工作是为领导服务,为机关干部职工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管理好机关大院社区。把抓一流管理服务、干一流工作、出一流精品、创一流佳绩作为我们各项工作的总目标。
2、强化管理与服务意识
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是我县的行政中心,是面向全县各级各部门的“窗口”。竭诚为机关干部职工做好服务工作,为机关大院创造好良好的人居环境,是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的荣誉。
3、落实管理与服务责任
管理工作事无巨细。针对机关各项事务的管理如:安全保卫、交通安全、维修维护等工作,都坚持制度管理,责任到人,不出现任何大小安全事故,确保机关干部职工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4、提升管理与服务质量
坚持热情、及时、细致、周到的服务总要求,以优质的服务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热情、及时地为机关服务,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做到哪里需要,就出现在哪里,全面提高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完善机关管理职能,拓宽后勤服务领域。
1、争取得到领导重视,完善机关事务管理职能。
(1)探求实施对县直各机关的不动产管理的新办法。
(2)加强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统一协调机关各单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3)探索对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
(4)研讨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的新办法。
2、积极探索机关管理社会化途径。
(1)认真分析研究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全面社会化的新课题。
(2)全年至少采取两次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学习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的新经验。
3、加强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
(1)对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等工作继续完善有关的合同及规章制度。
(2)用“三化”标准来加速服务社会化的过程,即用“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的标准对部分项目进行完善和督查。
(3)实行竞争和激励机制,用完善的规章、措施来约束人,鞭策人。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9-080-02
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问题处理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危、社会安定、民族繁荣。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更加突出。在新形势下,研究民族事务管理理论,对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除了自治区、白治州、白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外,还存在其他多种形式的非民族自治地方的的民族聚集区。如城市民族区,民族乡等。我国现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和洛阳市e回族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5个城市民族区。长期以来学界对城市民族区的研究多为民族工作内容,城市民族区民族事务管理方而仍是当前城市民族问题研究的薄弱环节。
一、城市民族区民族事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民族事务管理法律地位不明确
国家一直没有明确城市民族区性质和法律地位。城市民族区是党和国家在贯彻宪法的过程中参照民族乡设置的一级城市基层组织形式,民族乡的法律地位在宪法等法律中得到明确,但却没有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致使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关城市民族区法规时有较强的自主性,五个城市民族区在相关民族政策方而存在较大的现实差异。城市民族区不同于民族白治地方,因为民族区域自治中的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都拥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治权,也不同于民族乡。城市民族区特殊的历史沿革,和它们在当地民族事务管理中的特殊地位等都是一般市辖区不具备的。城市民族区事实上的“特殊地位”和国家一直没有明确城市民族区性质和法律地位,是城市民族区自身而临的主要问题。
(二)民族事务管理法制体系不完善
目前城市民族区主要依照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或《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执行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但由于国家在法律上一直未明确城市民族的性质和地位,因此在实践中,城市民族区的民族政策又往往无法落实,只能依靠地方性法规在参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形式上的赋予了城市民族区一定形式上的“自”。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过去对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城市民族区,而新的优惠政策又没有出台。尤其是税收和财政方而,民族区上级政府在财政返还、税收优惠方而往往选择性失忆。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文件,国家对此也没有相应政策文件,业已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也没有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加之没有约束性和惩罚性的明确的法则,缺乏执法主体,对于违反有关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究竟归哪个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和监督,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运行机制不健全 城市民族区的各项事务管理环节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民族事务管理闭环。缺乏民族事务管理程序的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在处理民族事务时,往往需要临时协调多部门出而解决问题,有时还需要依靠个别领导干部的个人协调能力。事实上,城市民族区的民族问题比其他市辖区要更加突出和集中,影响更加广泛。尽管有些城市民族区在城市管理中实行了网格化等创新城市管理模式,但在执行中并未充分考虑城市民族区的特殊性和城市民族问题的敏感性,出现了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能力不足、缺乏长效机制等问题。
(四)清真食品监管不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有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清真食品“不清真”的现象仍然存在。回族区有的虽然成立了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但至今没有给予编制、人员和必要的经费,民族宗教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主体不健全,行政执法难。①一些违规经营、销售假冒清真食品、冒充清真屠宰食品的情况屡见不鲜。如2013年10月,郑州市民委、工商、公安、质监、食药、教育等六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清真食品检查整顿工作和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本次行动共抽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18家,没收假冒清真牌证9个,暂扣清真牌证2个,取缔违法商户6家。②
二、城市民族区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影响
(一)民族关系
回族是一个典型的半农半商的民族,是我国分布较广、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之一,全国五个城市民族区有四个是回族区。回族区在其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均是当地回族聚集地的最高行政建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城市少数民族之间,城市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之间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发生在城市民族区的问题,往往很容易影响到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城市民族区的窗口和示范作用决定了城市民族区的地位必须与城市的中心地位相一致。城市民族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确定的重要性,其影响必然会超过城市民族区本身的发展。 (二)经济社会发展 五个城市民族区的整体发展水平落后于同市的其他市辖区。老城区城市基础条件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五个城市民族区所在的都是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大中型城市,在行政体制上受所在市,甚至是所在省(自治区)政府的影响,行政自有限,由于国家没有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城市民族区应享受哪些民族优惠政策往往是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来决定。而不同地区对城市民族区性质的界定和政策的优惠程度的不同所带来的心理落差,也反过来损害了城市聚居少数民族的情感,这种城市民族区间的发展差距,势必会对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消极影响,对城市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很多问题。
三、完善城市民族区民族事务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我们的民族工作而临着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做好民族工作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加强城市民族区研究,完善城市民族区政策,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对推进民族地区城市化、城镇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国家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促进城市民族区和谐发展的要求。城市民族区是一种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特殊行政建制,是一种保障城市聚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政治形式。应该在充分考虑城市民族区的历史沿革的前提下,明确增列城市民族区行政建制,明确其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明确赋予它拥有哪些不同于一般市辖区的政策。2010年,在河南郑州举办的首届全国城市民族区发展高端论坛上,五个城市民族区对明确城市民族区的法律地位也表示了强烈的愿望和要求。
(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地区行政区划建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自治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同时,自治权也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民族散杂居化也将成为我国民族的主要特点,城市民族工作的分量也将越来越重。城市民族区业已成为城市民族工作的“主战场”。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城市民族区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种补充形式,不仅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发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必然要求。
同时,在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落实和明确“民族镇”的行政区划建制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城市民族区与民族镇一样都是党和国家在规范民族区域白治制度进程中的一种制度性探索。“当时着起来似乎是为了保障已一城市化’的少数民族权益的一临时性’的制度安排,随着时代的发展,它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日益明显,它的启示意义日渐鲜明”
(三)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区事务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区事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少数民族群众的联动作用。明确权责划分,形成党政领导重视、民族宗教部门归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少数民族群众献言献策的城市民族事务管理格局。通过定期开展调研工作,积极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民族宗教部门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宣传长效机制,完善舆论监督引导等民族事务管理长效监督机制。
(四)强化清真食品监管工作
清真食品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艰难的工作,依法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已成为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净化清真食品市场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切实加强清真食晶行业动态监管,及时掌握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和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做好全程监管工作。要重视易发、多发、突发问题的破解,制定工作预案,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地加大矫正和查处力度,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确保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要强化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清真食品监管队伍。建立以政府主导,民族部门牵头,工商、商务、卫生、质检、伊协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而,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提高产品服务质量。
注释:
①王升云,李安辉.完善城市民族区民族政策的建议以河南三个城市民族区为例[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2(1).
②郑州市民委网站http://zzmw.g /[DB/OL].
③沈林认为,我国农村人口较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带动城镇化的道路,应建设依托大中型城市,以中小城市为支点,以数以万计的小城镇为网络,以四通八达的交通为连接枢纽的城镇网络和城市化体系。
④金炳镐,张勇.中国城市民族区运行现状的调查报告[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4)
参考文献:
参与政务,搞好事务,优化服务。
内强管理,外树形象,提高效率。
服务领导,服务部门,服务群众。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会务保障。在主办单位预约的前提下,根据会议要求,一般情况下,提前一天布置完毕,并主动提出请主办单位检查。同时,根据参加会议人数,安排好灯光、音响、倒茶等有关会议服务人员。会中,音响准确率达到100%。会议结束后,及时清场,搞好卫生等善后工作。
2.安全保卫。严格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及车辆,经严格验证登记后凭证件进入。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机关大院;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遇大会时,提前做好准备;大门口如遇群体上访,即启用录像监控系统;机关上班期间,对各楼层进行每隔半小时巡查一次,下班后及晚上二十分到半小时巡查一次;晚上场外每半小时巡查一次。
3.车辆服务。绝对保证县领导用车。在事先预约的前提下,县委办、市府办工作用车设法予以满足;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提前作好一切准备工作,一般情况下,春秋季应提前10分钟,夏冬季提前20分钟,作好准备,到位等候。同时,要主动作好有关服务工作并确保行车安全。
4.办公用房分配与调整。机关部门单位提交要房报告后,在有房源的前提下,职能处室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现场踏看、摸清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工作,报局领导审批,重大调整报县领导决定。
5.住房出售。凡是符合国家房改政策可以出售的住房,按规定的价格出售;不符合房改房政策出售的住房,经领导同意后,一律按市场评估价出售。
6.电力保障。确保全年每天24小时机关大院供电,如遇电力部门供电线路切换倒闸,一般不超过5分钟;发生一般性用电故障,原则上在1小时内排除;若遇较大故障,请电力部门在半个工作日内帮助排除。
7.用水保障。确保全年每天24小时机关大院供水,24小时供应热水;如遇一般供水故障,1小时内排除;如水管爆裂,请水务部门在半个工作日内帮助解决。
8.中央空调保障。冷空调,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启用,9月初停用;暖空调,原则上在每年12月初启用,3月初停用。启用期间,一般在每天上午上班前半小时开启,下班前半小时关闭主机,下班时关闭室内风机及所有水泵。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不开中央空调。版权所有
9.维修服务。机关大院的各类水电维修,接报后,小修项目半天作出安排,派人修理;大修项目一天内作出安排,组织人员修理;紧急修理或突发性故障,即派人抢修。各办公室内如遇空调效果不佳,接报后,立即作出安排,半小时内派人修理。
10.大院绿化。行政中心大厅内摆放鲜花,品种随季节变化而更换,大门口摆放各类盆景,楼道内放置绿色健康植物,绿化摆布做到美观大方,与大院环境协调。草坪内无杂草。干旱天气确保绿化无枯死现象。
11.大院卫生保洁。行政中心办公楼大厅及各楼层走廊卫生,每天巡环清扫,发现地面脏物,随时清理,垃圾杂物日积日清。地面无积水、无纸屑、无烟蒂、无残花败叶、无枯枝。大院地下停车库每半月冲洗一次。所有卫生间,也采取巡环检查清扫制,做到无异味、无臭味、无黄渍,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保持洗手盆清洁,杂物不堵塞水管口,及时清理。
12.车辆停放。在大院内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按划定的位置停放;遇有大会时,根据会议规模,临时指定停车位,由保安人员指挥停放;无大院通行证或停车证的,不得入院停放或过夜;无关车辆一律不得进大院停放。
13.医疗服务。看病:主动、热情、耐心、仔细、周到;配药:对症、必需、合理、适量、规范。
14.膳食服务。早餐:供应面条;快餐:品种不少于10个,荤素菜安排科学,价格合理;夏天中午免费供应素菜汤。所供食品、菜肴卫生严格把关,服务人员做到周到、热情。
15.洗理服务。机关大院理发室优价为机关干部及家属提供理发服务,服务人员做到服务热情、细致、周到。
16.后勤服务专线。后勤服务“110”专线-4138399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受理电话态度和蔼,做到记录清楚,交办、反馈及时,事事有着落。
“服务承诺”投诉电话:
“服务承诺”处理办法:
第二条公民有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一条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二)档案管理
第三条 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 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三)印鉴管理
第七条 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 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 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条 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一条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按价计费。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五)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购发: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
2.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分发给各个部、室。由部室主任签字领回;
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办公室根据部室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人员的正常工作;
5.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办公用品齐全、品种对路、量足质优、库存合理、开支适当、用品保管好;
6.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帐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一定要由领取人员签字;
7.办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第十六条 劳保用品的购发:
劳保用品的配给,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各部、室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购买、统一发放。
(六)库房管理第十七条 库房物资的存放必须按分类、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建立帐卡。
第十八条 采购人员购入的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及入库单,收票时要当面点清数目,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短缺或损坏,应立即拆包清点数目,如发现实物与入库单数量、规格不符时,库房保管员应向交货人提出并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九条 物资入库后,应当日填写帐卡。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库。
第二十一条 库房物资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办理外借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管理帐单资料,所有帐册、帐单要填写整洁、清楚、计算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第二十三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禁止无关工作人员入内,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
(七)报刊及邮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作出订阅报刊计划及预算,负责办理有关订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报刊管理人员每日负责将报刊取回并进行处理、分类、登记,并分别送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处理后,一周内交回办公室由报刊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处理,需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
(八)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为各部室邮发信件、邮件。
(一)私人信件,一律实行自费,贴足邮票,交办公室或自己送往邮局。
(二)所有公发信件、邮件一律不封口,由收发员登记,统一封口,负责寄发;
(三)控制各类挂号信凡因公需挂号者,须经各部室主任批准,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后方可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