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28 10:05:2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财政经济研究.2011(2)
[2]周优.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9(1)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9(10)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近年来,随着财政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预算外资金的概念和范围都在逐年缩小,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是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二是建立了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制度;三是加大了政府管理力度。但现行非税收入管理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
一、部分单位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单位认为政府非税收入是部门的资金,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和占有,未能从根本上实现财政性资金“国家所有、政府调控、财政管理”的三权归位。还有的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只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单位自身利益,造成明“脱”暗“挂”。
二、票据管理还存在一定漏洞。按照票据领取、使用、核销管理办法,所有单位收费、往来结算业务必须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少数单位在市场购买“收款收据”使用,容易形成部门“小金库”;有的单位领用票据不登记,核销无手续;有些单位收费票据长期不入帐,占用挪用资金时有发生,使票据管理难度加大。
三、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不入专户现象还时有发生。由于非税收入与个人、部门利益息息相关,为保证既得利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一些项目,少数部门和单位采取变通的方式继续征收。个别部门、单位还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将有些收费项目直接存入单位工会帐户,作为单位内部福利资金。有的收入不入专户,以各种名义转移、截留。
四、管理制度尚不够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目前非税收入的立项、征收、票据、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比如非税收入管理的方式仍然是简单的收支两条线,资金只是在财政专户过一遍,很快又划拨回收费单位使用,支出情况追踪监督不力,造成财政资金长期体外循环。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预算外资金征收、入专户、拨款、使用都集中于一个部门,没有实行分开管理,对资金征收、流向缺乏必要的监督。二是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现象,多年来一直是通报和要求整改,有的单位仍我行我素,难以处罚到位,没有约束力。
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加重了企业和社会公众负担,不利于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打乱了财政收入分配秩序,造成了“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局面,直接导致部门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极易滋生腐败,贻害干部;降低了财政调控效率,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严重阻碍了财政改革的深入,影响了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影响了政府、部门、单位与公众、企业的关系,损害了政府的声誉。以上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些部门管理者为了所谓的政绩,或者为了谋取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技术与监督手段的落后。对管理部门来说,必须从根本上推进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在项目、票据、缴款、减免、使用、监督等方面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
以下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认识到部门执收的各项资金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非税收入,是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随便挪用和截留。要重新认识非税收入的三权所属关系,即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
二、加强票据管理,从源头上把关。要完善票据管理模式,使用新的票据管理软件,通过控制、管理、电脑缴销和银行联网的方式进行票据管理,把票据管理与资金管理科学有效结合起来,真正做到“验旧换新,票款同行”,改变过去手工管理票据的落后局面。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资金征管行为,有效地防止收入不进专户和截留,隐瞒收入等现象。要加大对票据稽查力度,确保从源头上加强票据管理。
三、规范和完善“收支两条线”,防范私设“小金库”。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国际通行的成熟做法,可以严格控制非税收入资金的流向,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的发生,有利于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因此,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将非税收入全额上缴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核定指标,统一安排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设立一个资金支出帐,且只能支不能收,只能接纳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要防范私设“小金库”现象,防止部门、单位把非税收入当成自己的“私房钱”、“取款机”来使用,防止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要逐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资金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和结算。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人为主观判定问题
(1)问题分析
以当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条件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会计人员依据对公司未来期间盈利能力及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预测的方法、预测精确度的测算,准则与税法都未进行规定。
人为的主观判断会带来利润的操控空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相应地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增加净利润。如果上市公司为粉饰报表,在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强行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会计准则中应增加对未来会计期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断的具体规定,以统一口径,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管理层签字批准的业绩预测,用以判断未来可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提供依据。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判定依据的税务检查。目前,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续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合规性审核方面,缺乏与企业财务报表的交叉比对。以当年利润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应在连续的五个纳税年度对企业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事项进行处理,税收征管工作应关注此类存在会计估计的事项,鉴定是否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因素,并进行风险预警,降低可能的税收风险。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复确认问题
(1)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复确认问题的分析
在合并报表业务中,按照CAS18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规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因账面价值调整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内容,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因子公司已经在独立的财务报表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确认,在合并报表层面再次确认递延所得税会造成重复确认。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体现企业真实发生业务的内容。在合并报表业务中,企业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减少重复确认问题,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企业合并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既不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条件。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与子公司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报表的编制对于实际税收征收管理没有直接帮助。为了加强合并报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续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财务报表列示问题
(1)财务报表列示问题总结
在所得税会计实务中,存在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商誉的初始确认,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等,这些暂时性差异都没有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另外,因税法与准则规定不同,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因税法扣除比例的限制无法全额扣除产生的差异,只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调整,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进行相关的披露。这些特殊事项在发生时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但是在财务报告中却没有进行列示与披露。这会增加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信息比对的难度,不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 企业 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 法律 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 考试 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1、集中征收
就是分布在我国各省的全部纳税机构,分别对其在县以上的税务局按照缴税的金额和缴税的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税务手续。其税收服务中心,根据计算机网络作为依据,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税源。纳税机构申报纳税的方式可以根据纳税机构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传真、邮寄、上门、网上等申报方式,纳税机构自行填写所在银行的付款凭证,纳税机构把纳税金额从开户行直接转账到制定的税收服务中心,然后把支付的凭条交给税收服务中心。
2、分级管理
就是根据税收服务中心的职责权限,实施税收服务中心、稽查局、各级征管居、国家税务局等多级多层监督管理。每一个层次从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问题,然后及时上报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再进行审查。简单的说就是按照纳税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状况、企业特点等划分到各级各级征管几个进行管理。
3.统一稽查
就是根据各个纳税机构的违规行为、各种专案专项检查和汇算清缴,全部又各级的稽查部门进行统一的稽查审核。
4.社会服务
在通过集中征收的情况下,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对纳税人就近提供缴纳税款的服务,通过这种形式帮助纳税人提高自己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理解纳税的义务程序。要实现这种社会服务,主要是靠纳税机关自己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设置一定的纳税服务咨询网点,帮助纳税人及时的提供发票和其他办理税务的资料。二则是需要靠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免费的提供咨询服务,还要允许纳税人办理各种税务的事项。
二、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6年稽查人员到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3月支付给某法律顾问个人“法律咨询费”10000元,是以一张在纳税服务大厅开具了的《劳务发票》入帐。该发票票面显示,除营业税外,对个人附征了1.5%个人所得税150元。稽查人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规定计算该公司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730元,于是要求企业补扣补缴其少扣的1580元,并处罚款。但该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称他们到办税服务大厅开票时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审核并缴纳了税款,再要他们补扣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不妥。针对此种情况,市局稽查局多次专门向市局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通过书面的《征管建议》,建议办税服务大厅在窗口开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不区分实际情况全部按1.5%附征,而应当按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时至2007年底,市局在2年的时间里,对市局征管数据大集中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并下发文件,从2008年起,要求办税服务厅在办理个人业务时,对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指国家税务局在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中内部分工的组织形式,体现了税务人员与税收征管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的实施过程中,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发挥这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实施优化的税收征管模式。下面,主要讨论一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现行征管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依法治税的原则
税收征管模式的基础就是税收执法、税法司法、税收立法三个方面。税收征管客观要求必须执法严格、违规必究的原则,以此来强化征纳的行为,税收征管作为行政执法的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最基本原则。然而,税收征管也要通过严格的依法治税,来维护广大公民的权益,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良好习惯,为实现系统科学化的税收征管模式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优化服务”与“管理”的重要性颠倒
在“优化服务”和“管理”的对比当中,管理应该放在首要位置,优化服务应该是管理的下位概念,但是优化服务却显的更为突出,反而管理工作却往往被忽视了。目前的收税工作,形式十分单一,方法为纳税人服务只是税务部门一家的事情,缺乏了公检法、金融、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综合管理模式。在内部管理方面,一些税收部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体系不明确、工作流程不规范,税收征管跟管理没有相融合,让两者没有充分的发挥。由于新模式在内涵与外延上的混淆,影响了新征管模式的管理意义。
3、计算机程序开发利用率低
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存在实际目标和开发目标不明确,导致了与实际的工作不相符合。在实施分税制后,作为税务部门应该对计算机开发加大力度,但是在计算机的应用方面,还停留在登记、征收开票、发票管理等很低端的操作当中。资料、数据方面的记录也只停留在应缴未缴、申报与否的统计方面。
三、关于税务稽查的常用方法
税务稽查的方法,主要是以查账的形式来挖掘问题的所在,通过核对账目的资料和情况,从各个方面来判断纳税人是否及时缴纳足够的税款,是否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操作。税务稽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纳税人一般含有大量的财务会计的资料,要科学的讲究实用效率,就必须讲究科学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税务稽查一般方法,具体包括一下几种方法。
(一)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抽查法和详查法。
1、抽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有针对性的选取一部分进行抽查的方法。抽查法必须具有代表性、目标明确的对所查对象进行抽查,在对象和时间上怎样选择,就应该根据稽查问题的重要性来决定。抽查法的弊端就是虽然很省时省力,但是只在局限范围内进行了稽查,容易漏掉问题,因而这种方法实用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纳税企业。
2、详查法
是对纳税人的企业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全面的、仔细的稽查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具有全面的审查,不容易漏掉任何问题,而且可以从许多方面发现纳税当中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方法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都比较大,特别是时间上花费太长,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来说也相对很大,所以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不久简单,会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管理比较混乱的企业。
(二)根据稽查的顺序不一样,可以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
1、逆查法
顾名思义是逆向稽查方式,从审查会计报表开始审查,然后在审查账簿,再有账簿到凭证的一种审查方法。在我们现在的税务稽查方法当中,逆查法是运用的最多的税务稽查方法。在企业报表审查之后,可以及时清楚纳税机构在被稽查期间的经济活动和重点。根据稽查的具体资料,可以找到会计凭证,很轻松的就可以把存在的问题透明化,比较节约人力物力。
2、顺查法
与逆查法的顺序恰恰相反,是根据会计核算的前后顺序,首先稽查会计凭证,然后进行核对账簿和报表的工作的一种审查方法,这种方法较为老套。死板。
(三)逻辑审查法和比较分析法。
1、逻辑审查法,同时也被称为计算控制法,它是依据两者不同数据情况下的互相融合,互相牵制的定理,根据真实具体的的数据来确认企业报表是否正确,然后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
2.比较分析法,是将纳税企业的以往资料、计划指标或者与相同企业的同一类型指标与该纳税企业目前的企业报表或者账面资料进行分析对比的一种审查方法,经过前后之间的对比和比较分析,很容易从中挖掘出存在的问题,这种分析比较法也是一个卓有成效的税务稽查方法。
(四)外调法、查询法与观察法。
在税务稽查当中,一定要注意的是审查账外情况,不能只限于查账。查账的线索,就在于经过充分的调查。外调法、查询发和观察法,都是比较常用的税务稽查方法。
1、外调法
是对纳税企业的外来凭证和外地款项产生怀疑,然后采取外调的方法来挖掘出问题的所在,外调可以派员外调,也可以函调。
2、查询法
是在对纳税企业的审查的时候,依靠了解到的有关线索,或者相关人员的举报,来稽查纳税企业,以获得有关的重要资料。但是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在稽查之前必须要确认到底要稽查的哪些问题,在稽查过程中一定要详细记录,相关人员的举报一定要举报人写出书面的申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观察法
是对纳税企业所经营的场所,现场实地察看企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的运行与内部管理控制情况,从当中挖掘出该纳税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观察法和查询法融合运用的话,实际效果更加好。
四、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都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都分,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税收征管体系。税务稽查的“以查促管”是指通过稽查促进税收的征收管理,达到提高征管水平,实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减少税收流失的目的,稽查所具有的打击偷逃税功能、内部制约功能和宣传功能集中到一点,就是“以查促管”。2004年灵山县稽查局查补税款数、立案户数、处罚金额比2003年分别下降32.2%、20.7%、22.6%,征收税款同比增家21%。通过加大稽查力度,“以查促管”的效能逐渐体现,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稽查给予偷逃税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从反面诫纳税人自觉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震慑、警示、教育违法者,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通过对证管自身的制控.发现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征收管理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及征管行为、办法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所具有的宣传功能既能实现对纳税人零距离,面对面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又能以典型案例的曝光向社会作税收宣传,一方面能树立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另一方面能帮助提高纳税人遵纪守法的观念。随着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以查促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以查促管”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影响“以查促管”作用充分发挥所面临的问题
1、税务稽查人员不足,整体素质不高
严重制约了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某县地税稽查局负责全县19个乡镇418户纳税人(不含个体户)的一级稽查工作。稽查局现在只有7名干部,占全县税务人员的5%。稽查人员不足与稽查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和上级要求按《稽查工作规程》执行“四分离”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每年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工作时,由于稽查局人员不足,就得从乡镇税务征管机关抽调人员参加检查。由于所抽调的人员不是专业的稽查人员,对稽查业务不是很熟悉,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良萎不齐,极大制约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稳定与提高。此外,稽查人员中会查账、熟悉税收政策、懂法律、精通计算机、能独挡一面的办案人员屈指可数。稽查人员不足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导致稽查工作不能高效地对偷逃税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
2.稽查办案经费没有固定的来源
办案装备落后跟不上时展的步伐,适应不了纷繁复杂的稽查工作发展的需要。目前稽查办案经费、举报案件奖励基金没有固定、合法的来源,办案经费很少,一些需要外调取证的案件大案化小或搁置不理。此外,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原有国有、集体经济不断民营化,个体私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不断壮大,纳税主体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偷逃骗税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作案装备也日益精良、现代化,而稽查办案的现代化工具,如录音机、照相摄影器械、复印机、传真机、手提电脑等没有,稽查装备的落后与违法偷逃骗税者精良的装备形成鲜明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人员克服困难做好工作的信心,造成对违法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局面。
3.稽查局仍然承担每月下达的组织收入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未能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移。由于稽查局每月依旧负担有组织收入任务,因而在具体的税务执法过程中,就出现不求严格执法,但求完成收入任务的现象。凡查补税款能及时入库的就从轻处罚甚至不处罚,或不加收滞纳金。这些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妨碍了对查处违法案件的严格执法,严重弱化了税法的刚性,导致了“以查促管”作用的弱化。
4.部门之间合作不够
甚至还出现“内耗”现象。由于稽查与征管部门均有收入任务,各自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和自身利益角度考虑工作问题,而不是站在税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开展工作,工作中缺乏诚意的合作,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情况屡见不鲜。因为稽查查补的税款不作为征管部门的收入任务,同时影响征管人员的岗位考核成绩和奖金分配。如稽查部门调取计划检查纳税人的征管资料时,不是很乐意积极主动地提供业户的纳税情况,甚至还想方设法对稽查局保守纳税人的征管资料和有关涉税信息,有些还主动帮助纳税人填报申报偷逃的税款,名曰纳税人已于检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税款,用《申报表》对付检查人员的检查。
5.稽查和征管缺乏主动的交流和沟通
造成信息不畅,更谈不上共享信息资源。表现在:首先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发现的漏洞和纳税人偷逃税的线索、生产经营过程的动态信息不和稽查部门沟通反馈,稽查部门仅靠掌握企业一些申报纳税资料,甚至没有征管资料,案源信息资料单一而少或根本没有。一方面,使稽查的选案盲目和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选案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使稽查只是就账查账,难于找到偷逃税的突破口,无异于“大海捞针”难有收获。其次,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征管上的存在问题不积极向征管部门通报和提出建议,导致征管部门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和解决。这种缺乏交流、信息不畅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提高。
6.没有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各环节工作职责不清,各行其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征管和稽查之间建立健全内控机制,使各个工作环节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有效的运行整体,解决各个工作环节职责不清,资料信息传送不及时,不反馈,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分割,相互脱节的问题。但在目前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这种机制,因而造成征管与稽查不能有效的合作。
7.稽查局往往为了完成组织收入任务和为检查而检查
不重视甚至忽视了对纳税人的耐心细致的宣传辅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致使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能纠正和完善,出现“屡查屡犯”的现象,不能促进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和财务、经营管理水平。
8.稽查局查处的一些典型偷逃税违法案件
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中鲜有宣传、曝光,导致稽查的威摄力、教育、警示力大大降低。
(二)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的具体措施。
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环节是有机整体,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营造良好的税收经济发展环境。几年来,云浮市国税系统在以查促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识逐步增强,稽查的范围逐步拓宽,逐步建立健全了稽查建议、案例分析、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了税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全面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建立征管稽查互动机制
稽查部门密切与征管部门的沟通配合,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实现了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稽查与征管互动的机制,不断增强稽查工作的协同性,进一步提高“以查促管”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在税收专项检查中,一方面加强了与各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及时向各征管部门通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增加互信,加强配合,形成税源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加强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工作衔接与信息反馈,使税收专项检查与纳税评估的各自职能作用都得以充分发挥,且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取得“双赢”。
2.建立稽查建议通报制度
全面促进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执法联动的运行机制。通过稽查建议制度,对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形成稽查建议反馈征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分析税收违法活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为贯彻以查促管,堵塞税收漏洞提供可靠的依据。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各市稽查部门平均共向征管部门提交稽查建议30多条次,涉及加强石材行业管理、完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加强成本开支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等方面,囊括税收征管、政策法规、企业管理等三大类十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在查处某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时,稽查部门发现该企业未能准确核算销售额和增值税额,未能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建议管理部门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同时建议管理部门停止供应该公司使用百元版以上收购发票,限量供应十元版收购发票。
3.建立案例分析制度
对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税案件做到“一案一析”,由稽查局牵头,通过对典型企业“解剖麻雀,由点及面”进行分析,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研究措施,总结归纳查处办法,形成行业稽查方法和行业税收管理建议,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涉税犯罪活动。一年多来,全国各市各级稽查部门严格依照制度开展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共形成了平均12篇稽查案例分析材料,召开各级稽查案例分析例会近10次,归纳出相关行业存在的涉税问题30余个,探索出物耗测算水泥行业产量、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检查等多种有效方法,促进税收专项检查和大要案件查处效率明显提高,推动税收管理水平不断进步。如对普通发票的管理,通过对某协查发票案件的案例分析,举一反三,提出了要加强发票管理、全面推广使用税控开票软件、加强发票存根联管理等三项措施,有效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4.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稽查部门结合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变化差异,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以便征管部门进一步核实。定期向征管部门通报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及税收流失情况,促进征管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协调组织部门联席会议,由稽查部门牵头,按照各自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稽查、征管、税政、税源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通报大要案查处情况,提出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问题、努力发掘潜在问题、及时暴露个性问题和重在归纳共性问题,以便征管和税源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促进征收管理部门精细化管理能力的提高,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打击偷、骗、抗税的监管合力。今年年初,全国各市国税局在深入调研人造石市场的基础上,由市局领导牵头,组织召开征管、税政参加的石材管理联席会议,稽查部门提出对全市范围内达到100万元销售额的人造石生产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对人造石产品建议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7%征税,不能适用简易征收率等措施。通过该案还引起了云城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人造石生产企业负责人专题税收座谈会,由区局组织了人力对整个人造石行业进行专项税收整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人造石行业的税收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规范。
5.形成行业检查指南
在每年专项检查和行业专项整治结束后,对每个检查行业或税种进行分析,形成行业或税种检查指南,对行业或者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税收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行业征管薄弱环节、问题易发区域和偷逃税方式及特点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稽查办法和征管建议。一方面为今后查处同类案件积累经验,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提供了相应的数据模型,真正起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作用。近年来,各市国税局已形成建材行业(主要水泥)检查分析与指南、房地产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农副产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药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食品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烟草行业检查分析与指南等14个行业的行业检查指南,有效的加强了相关行业的纳税管理,同时为领导决策和征管部门加强管理提供了思路。
6.开展延伸检查工作
在稽查过程中,稽查部门不局限于被查企业,对一切与之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单位均予以重视,拓宽稽查线索范围,有的放矢地稽查其业务关联企业,扩大税务稽查的检查成果。通过延伸检查,可谓一举两得,不但可以有效取得被查企业在产、供、销等环节的线索和证据,还能获得关联企业是否偷逃骗税的直接证据,并将隐藏在征管范围以外的企业纳入有效的征收管理之中。
五、新形势下税务部门发挥稽查职能实现“以查促管”的现实意义
“以查促管”这一工作思路和措施的提出,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个新名词,而是伴随着1997年开始的第一轮征管改革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上级部门将改革的重点放在了新征管体制的建立和信息化建设上面,“以查促管”似乎并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确立以后,“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渐渐凸显,“以查促管”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再次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重新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1、“以查促管”是增强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
稽查不仅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还可以从反面诫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体现,稽查工作所具有的宣传教育功能,既能实施对个别纳税人的面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又能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会进行税收法制教育。既能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纳关系,又能帮助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从而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以查促管”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的有效措施
稽查对征管自身的“内控”,有利于促进征管机关各项征管措施和征管行为更规范、更严密、更有效,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体现。稽查部门发挥好稽查的“尖刀”作用,认真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检查的行业、企业都作出了稽查建议,将税收稽查与加强税源管理相结合,及时向企业和征管部门反馈税收稽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促进征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自2012年以来,针对沙湾县煤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监管困难、征税依据取得难等热点难点问题,已造成煤炭企业税收正在流失的严重后果。笔者同沙湾县国税局及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多次到沙湾县9家煤炭企业实地调研。沙湾县煤炭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个别性,又有普遍性,调研形成的意见建议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采纳,正在沙湾县实施。
一、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必要性
1.煤炭企业税收将成为沙湾县未来重要的税收来源
沙湾县地处天山北坡,蕴藏着丰富的煤炭资源,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23亿吨,预计资源量在70亿吨以上。沙湾县煤质具有特低灰、特低硫、高发热量、高含油量等特征,是良好的工业用煤、化工用煤和炼油用煤。2012年沙湾县煤炭企业缴纳增值税2208万元,占国税税收总额的11.09%,缴纳地方税收2450万元,占地方税收总额的5.80%,煤炭税收作为沙湾县未来重要的税收来源,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
2.加强煤炭企业税收征管是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的重要课题
近年以来,随着内地煤炭资源日益枯竭,新疆煤炭产业变得越来越重要,煤炭生产企业一改过去困境,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大幅度上升,获利空间增大,各煤炭企业均通过技改增加产量和销量,无论是市场的数量需求,还是市场价格都呈逐年攀升的态势,煤炭企业地理环境复杂,经营隐蔽性较大,煤炭市场内各方利益竞争激烈,对地方政府的利益损害则表现在税款流失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地方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如何堵塞税收漏洞?如何使经济税源有效增长?是摆在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困难,征税依据取得难
煤矿属地下作业,生产时间、工人数量、能耗、吨煤工资、产销量等基础指标掌握不全,一些煤矿的工人工资表,每天每班出煤登记册等资料,经常被煤炭业主故意藏匿或销毁,使税务机关难以取得准确的征税依据。
2.煤炭企业纳税意识不强,账务核算失真
目前煤炭市场是卖方市场,销售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煤矿虽然按规定领用了发票,但除购货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销售不开票现象比较严重,很难查实其应税收入。煤矿企业主普遍纳税意识不强,不能主动、全面申报,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逃避纳税,有的企业通过迟记销售收入、对现金交易少计或不计收入、销售煤炭不开发票不入账、开具假发票隐匿销售收入、使用运输发票代替煤炭销售发票等各种方法缓交和少缴增值税。有的企业将资本性支出列入当期费用、编造虚假产量表和工人工资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方法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3.煤矿监控系统没有充分发挥有效的作用
(1)煤炭监控设备损坏,不能调取煤炭数据
沙湾县6家煤炭企业由财政出资于2010年安装了轨道监控,2013年4月初经国税和厂家相关技术人员查看,总共8套设备,5家煤炭企业6套监控设备损坏,不能调取相关数据,其中:2家企业2套监控设备是自然损坏,3家企业4套监控设备均为人为损坏,只有2套设备正常工作。
(2)原轨道监控设备不能称重,煤炭企业产量数据难获得
沙湾县现有的轨道式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重量传感器和摄像装置、监控终端、数据服务器三部分组成。通过井口附近轨道的多强度压力传感装置,测算实际生产信息,通过监控终端将实时采集的产量数据和现场图像信息发送到后台监控中心。除因1家企业因为斜井角度超过40%,造成各种称重方式无法称重,没有安装。3家煤炭企业2012年通过技改,从原来的轨道式传输改为皮带传输煤炭,造成现有的轨道监控设备停止工作,无法获取产量数据。
(3)无法准确掌握煤炭生产企业实际销售数量
一是该监控数据不能作为企业销售纳税依据。目前因为沙湾县出产的煤炭热卡值高,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将煤矸石粉碎后掺进沫煤中销售给热电厂,而轨道监控在记录煤矿的每一斗煤炭重量时,有一个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的计入煤矸石产量,不超过的统计到煤炭产量中,税务部门只能根据其反馈的煤炭产量数据,来确定其销售量,往往造成企业实际产量远远大于监控数量,且该数据不能作为征税依据,只能在纳税评估时使用。二是该监控设备监控到的只是混合煤的总数量,对高价值的块煤数量无法监控。
三、对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1.建议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
(1)系统安装推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保障由政府主体投资,系统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占有、使用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这样推行阻力少,企业负担小,便于组织实施。
第二种方式:安装煤炭销售监控系统由企业自筹资金,系统资产所有权归企业,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占有、使用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推行阻力大,企业抵触情绪大,不便推行,可能要用行政手段方可推行。
(2)煤炭销量监控系统基本情况
煤炭销量监控系统由称重管理装置、信息处理系统、公共网络服务器接收端三大部分组成。三者通过有线或无线传输,利用因特网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把煤矿的产、销量信息实时传输到服务器,不需要人工干预,自动称量,自动计算,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可基本实现对煤矿产、销量的全面、实时监控,提供数据查询服务,存储数据用IC卡回读进行数据比对。
监控信息基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销售价格信息、产销量信息等,数据自动统计,数据信息各部门共享。业务需求可结合实际,要求系统生产开发商拓展开发。
站点式煤炭销量监控系统工作程序:
①在煤炭产品运输道路验票站或过磅站处安装监控设备及辅助装置对运输车辆进行称重和监控,记录进出运输车辆信息,通过传递调拨单或税控IC卡采集相关信息,对收集的企业信息、磅单信息、发票信息等记入系统。
②对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信息、销售信息、价格信息由过磅站把关,按照工作规程传递审核信息,包括出煤企业矿井、煤质、价格、称重,通过管理站点管理人员完成采集,并记入系统。可通过税控IC卡读取装置,可完成磅点与矿井之间的信息交换读取。每个井口与过磅点建立网络连接,做系统发行和初始化,可解决人工审核录机,提高工作效率。
③通过无线传输方式或有线光纤网络传输方式实时将各类数据传送到电子监控服务器。
④监控主机接收存储并能有效监控和统计各煤矿企业的运销数据,同时监控中心的服务器也可以接入政府的局域网,实现局域网内授权用户监看站点数据。
(3)推行煤炭销量监控系统的意义
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管理科学化,实现煤炭产、销量数据采集的信息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财政收入流失。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煤炭企业监管的信息化程度,节约人力资源,提高政府管理效率,降低政府管理成本。通过煤矿产量监控,督促企业建账、建制和加强财务核算,辅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准确掌握煤矿企业的生产情况,实现对煤矿企业的有效监管和信息共享,为统计分析和政府决策服务。
2.对账务不实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鉴于目前沙湾县煤炭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且账务不健全,无法正确核实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企业股东取得的红利所得在账上均不予反映的实际状况,建议税务部门对账务不实的企业采取多种措施核实产销量实行核定管理。可根据其监控销量和平均销售单价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按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15%)和个人所得税(1%-1.5%)。也可通过煤管局核定的开采能力及当年开采计划,结合煤矿上年产量,核实和核定煤矿当年产量。通过煤炭企业生产过程发生的工资总额和用电量及火工品消耗量等矿用消费品的消耗量测定煤矿产量,然后与企业账务记载产量相核对。通过检查销煤过磅单,并与企业生产报表、销售报表、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核实企业产销量。例如:《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采掘业投资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暂确定全市指导性的分红比例为50%,个人所得税定额幅度暂定为2-3元/吨。
3.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
根据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当期销售价格、行业税负情况、企业纳税记录等情况,对重点煤炭企业进行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评估小组可由专家、税务干部、税务人员、企业财务人员等共同组成,测算出煤炭行业税负指标,减少民营煤炭企业的异常申报,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第一手参考资料。同时,选好税务稽查案源,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做假账、两套账、账外账等偷逃税行为,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优势,找出其偷逃税行为的规律性,加大查处的力度。通过煤炭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税收征管不足,严历打击偷逃税等不法行为。
4.建立联系会制度,强化信息共享
定期召开煤管、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工商、及煤炭企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会,加强各部门信息共享,对煤炭企业的生产、销售、税收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不同时期的信息对比,从中发现税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对煤炭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通过对煤炭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有效促进煤炭企业税收应收尽收。促进税务部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政府适当投入税收监控设备是为了更好地对煤炭企业进行监管。争取用最少的征管投入、最低的征管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效益,才能真正地体现出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
参考文献:
一、目前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问题
(一)管理被动,基础不实
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稽查而忽略了对纳税户的日常管理,税务机关有些承诺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以牺牲管理为代价的,放弃了必要的检查、执法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只是坐在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征税,企业申报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基本上收的是“自来税”。管事与管户脱节,导致基础资料不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对纳税人申报的基本资料是否完整和准确没有进行核实,也无法进行核实,税收基础工作的质量大打折扣。目前审核评税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很少结合实地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难以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人员不掌握纳税企业的实情,在征管过程中不能随时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收入主动权,对纳税人的控管难以到位,从而导致漏征漏管户增多,出现较多的零申报、失踪户、漏管户,助长了偷逃税的蔓延。
(二)分工过细,协作不够,衔接不畅
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分权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在目前情况下,单独就某一项业务来看,工作效率也确有提高。但由于目前三大系列职能分工还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税收管理的职能分解到征管查不同的机构,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有些工作交叉重叠,有些又相互脱节,征收环节与管理环节职责既独立又交叉,职责界定划分有一定困难,征管查3个环节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弱,信息传递不畅。管理环节的信息不是进行加工分析后及时、准确传递到征收环节,而是原封不动地将所受理的资料反馈给征收环节;征收环节也未及时准确传递到稽查环节,相互衔接不够。征、管、查分离的原意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稽查,实践中却变成征管与稽查相互脱节,征收环节录入的基础数据、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而稽查查出的问题,责令调整账面留抵税款,往往也由于与征管脱节而导致征、管、查3个环节均未对调账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造成税收流失。
现行机构设置和内部岗责分工与改革前相比,内部制约有所强化,但由于分工过细,效能也有所降低。办事程序增多,一方面使纳税企业办税需到几个窗口,另一方面也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每个分局都觉得很忙。与分工过细相联系,征收与管理主要忙于事务性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征收与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虽越来越规范,但由于缺乏“管户”的要素,规范却不实用,工作量增加较多。征收与管理的不少工作流于形式,责任不明,征管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问题。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量大,多的地方每月年检达400来户,且集中在中下旬,工作不可能深入,由于年审不严格,这项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发票购销工作量太大,纳税人在办税相对集中的时间购买发票有时需排队等候;税务机关在发票验旧售新时只是审查是否用完、开具是否规范、是否单页填写等表面错误,至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收取的售房款、工程款是否全部入帐并均已开具的发票则未审核,未能整体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因而也就不可能发现虚开、代开等问题。
(三)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按理应该成为整个征管活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一体化建设步子的加快,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不够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输,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税务机关的信息数据目前采用手工输入微机的办法,原本就不完备、不准确的资料在手工输入时又可能发生错误。计算机内的信息既有录入员手工输入的错误,也有企业申报不实的错误,信息资料可信程度不高。二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三是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许多先进设备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重点稽查和日常检查不能实现预期目标
现行征管模式强调重点稽查、以查促管,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资料可信程度低。目前征收、管理都实行窗口式服务,对企业动态资料掌握不及时,对企业静态资料了解不全面,对纳税户底数掌握不清,稽查选案软件虽然设置了销售额、税负率、连续数月税负畸低等许多参数,但由于基础资料失真、不全,不能有针对性地选案查案,稽查选案缺乏准确性,主要采用人工选
案方法,稽查能否有的放矢查到点子上,基本上取决于稽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素质。二是稽查脱离了征收与管理系列,将大量的精力用于应付专案检查,上半年忙着检查汇算,下半年忙专项稽查,此外还要受理大量的举报案件和应付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发票的协查,无法进行日常稽查和针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稽查,通过稽查来促进企业正常申报在目前没有做到。三是稽查人员没有实行分类管理、划片稽查、专业稽查,对不同的行业没有实行稽查人员相对固定化、专业化。稽查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熟悉,对企业的成本消耗定额不了解,只能对一些不很复杂的行业实行稽查。管理环节的检查也是浮在面上,仅就票面、账面进行审核,而事实上近年来真正的问题主要出在设置“帐外帐”,收入不入帐,费用成本不真实上,需要审查资金有无支付、需要盘点库存货物是否实际存在。五是对已查清的问题,在审理环节,随意取舍,仅对部分问题进行处罚;个别单位存在对偷税不罚、少加或不加滞纳金和以费代税的现象。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企业冒着没有被稽查出问题的风险,久而久之势必会助长纳税人的偷逃税心理。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与稽查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查管工作严重脱节以及资源浪费,致使基层税务机关无法真正做到应收尽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查管互动机制加以解决,以此来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建立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深化基层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做到信息共享
1、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一是实行征收流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重点把握税源的信息监控,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规范化设计和登录,以满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统联网接口的需要。同时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广和应用,使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并可以实现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专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要求。
2、加强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基本信息共享。税收管理部门应将户籍管理资料以汇总报表的形式向稽查部门通报;稽查部门应将案件结案情况向管理部门反馈。同时,征管、稽查双方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正确处理纳税人主动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的关系,提高税务稽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纳税人自觉主动、在集中地点申报是征管改革的最大成效,对于理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方便纳税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纳关系有重要意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这一做法要坚持。但如果缺少通过有效的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所形成的核实机制,受经济利益驱动,纳税人自己申报的资料很难做到准确。正确处理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的关系,要求重视日常检查。过去的征管模式偏重于税收稽查而忽视日常税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工作后,要防止放松稽查的倾向。在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基础的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证纳税人如实申报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始终都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忙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没有真正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未结合征管的基础资料进行选案稽查,而且检查多浮在面上,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逃税漏洞不清楚,稽查效果不佳。在征收、管理环节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后,征管基础资料准确性、完整性的提高为稽查准确选案创造了条件,稽查的重点应转到日常稽查上来。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应加大重点税源的稽查力度,对一般纳税企业应根据管理和征管环节有关信息资料进行选案稽查,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可由负责税源动态控管的部门承担。为了提高稽查的质量,有必要对税务稽查分工实行相对专业化,安排一个人或一个小组长期负责某一行业或地段的纳税企业,使税务稽查人员成为某一类纳税企业的查账行家,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深层次问题,掌握足够、准确、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稽查的盲目性。
三、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建立科学的查管互动体系
(一)理顺管理与稽查之间的职能,细化工作职责。
1、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内的纳税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及发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纳税评估、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做好纳税辅导及服务等工作;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群众举报案件、税源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及稽查部门按照计划选案程序产生确定的税务稽查案件(主要检查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
2、要明确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检查期间的配合问题。稽查部门在检查期间,可以到税源管理部门查阅纳税人的户籍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可对纳税人当年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辅导纳税人进行自查。不得对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稽查部门在下达稽查结论前,应向税源管理部门了解纳税人欠税及缓缴税款情况,防止重复结论现象的发生。
3、要明确在税款入库方面的要求。税源管理部门不得对稽查部门正在检查、尚未结论的税款进行催交。稽查结论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应由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入库。
(二)建立召开查管互动例会制度。
征管科、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轮流组织上季税收征管稽查经验交流会,总结、分析前期开展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管理建议。会议内容包括:1、税源管理部门:总结、分析日常税源管理及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新苗头、新动向及新的作案手段进行收集汇总,形成《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建议书》供稽查部门参考。2、稽查部门:对查结的稽查
案件,要逐件向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分户填写《稽查情况反馈报告》,并按季提出《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部门案源移交机制
1、案源移交范围:税源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管理职能,加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⑴涉嫌偷、逃、骗、抗税的;
⑵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纳税人:
⑶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嫌疑的:
⑷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2、案源移交程序:税源管理部门填制《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报征管科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移交稽查对象必须有明确的线索,应在《税务案件移送>:请记住我站域名/
3、案源移交方式及时限:《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等有关资料采取纸质移交的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征管科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移交条件的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内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
(四)建立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案源的查处和反馈机制
1、移交案源的稽查时限和反馈时限: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案源,自接到《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45日内查处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经区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天。
2、稽查建议程序:《稽查情况反馈报告》由稽查局局长签字后转税源管理部门。《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采取纸质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稽查局按季对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分行业《改进税收管理措施建议书》,并报征管税备案。
(五)要利用互动机制,加强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1、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稽查部门提出的征管建议,对分户《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即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对分行业《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接到建议书一个季度内向征管科报送《税收管理单位情况反馈报告》(见附件三)。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