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07 08:39:5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篇(1)

1法制媒体从业者遭遇“两张皮”

对法制媒体从业者来说,面临着两道门坎――法律知识和新闻知识。新闻学院培养的具备新闻知识的人才,不懂法律知识;而法律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顺利地用新闻的手法和技能采写新闻;而目前开设法制新闻专业的高等院校培养的法制新闻人才,也经常遇到法律和新闻两张皮的现象。

法律和新闻脱节的现象,在新疆法制报社表现得非常明显。有一名法律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在新疆法制报社见习了6个月,法律知识拿捏得尚可,但新闻稿件写得一塌糊涂,因不能顺利转正,该毕业生最终不得不离开报社。而新疆法制报社有几个做了快十年新闻的记者,经常在稿子中把“起诉”写成“上诉”,把“裁定”写成“判决”,分不清一审和二审等基本程序,基础性法律知识错误经常出现。

法制媒体的从业人员中,法律和新闻脱节的现象不是孤立的,无论是专业新闻人还是专业法律人,都会觉得非常尴尬。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从业者缺少新闻表述的基本功,具备新闻知识背景的从业者显然又缺乏法律基础知识。其实,好的法制新闻作品,应该是充满浓郁的法律味,又读来有趣生动。

没有接受过法律科班教育的新闻人,无论年长还是年轻,其实都面对同一个挑战,专业知识的缺乏会使记者在采访一线缺少准确掌握报道要领的能力,缺少与法律人士对话的能力,也缺少对报道内容的足够判断力。这些记者写出来的法制新闻稿件,有时可能因为侵权或片面,为供职媒体惹来官司。

而法律科班的人,有很多不合新闻规律的习惯,缺乏基本的新闻专业知识和技能,即便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勉强上路,也缺少在更大范围内发现更具张力新闻点的能力。因为受法律思维的限制,有些记者时间长了又出现学究气,满篇的法律概念、法学原理,写出来的文章生硬难懂,俨然一个老学究,他也经常会以法律专家自诩,而所写稿件有时会缺少最根本的新闻要素。

因此,就目前的状况看,新闻媒体尤其是法制新闻媒体,缺乏法制新闻人才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随着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这种问题将越来越严重。

2要求能采能写并且熟悉法律

法律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关系,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制新闻应具有新闻本身的真实、新鲜和及时的特点,有别于社会新闻、经济新闻、体育新闻,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

法制新闻人才是指对新近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法治活动进行报道的人,应掌握以法律与新闻为主的多学科知识背景的表述能力,是一般新闻知识与法律知识相衔接的人才。法制新闻人才首要身份应当是新闻人。只有具备了新闻人的新闻敏感,才能具备对法制新闻线索的识别能力、对法治现象的观察能力,以及对法治进程发展变化的反应能力;只有具备新闻人的业务素质和基本理论,才能在工作中遵循新闻传播的基本规律,客观、理性、平衡地报道法制新闻事实。法制新闻人才同时也应该是“法律人”,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特点是,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

显然,培养法制新闻人才是个非常复杂的课题,笔者认为,培养法制新闻人才的关键,不在于他原来所学专业是什么,而是如何引导他尽快实现法律与新闻知识在自身的兼容并蓄。一方面,必须让他们具备系统的新闻理论知识与技能、宽广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知识,掌握比较系统的法治知识;另一方面,他们应具备新闻知识、技能和视野,这也正是法制新闻人才的标准。无论是什么专业背景的记者,应该通过自身努力和实践的锤炼,较快弥补法学专业知识和新闻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进而在更深厚的法制新闻报道战场上,赢得更大的业绩。

具体而言,法制新闻人才是培养懂法(具备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的新闻人,还是懂新闻(熟悉新闻传媒相关实务和功能)的法律人;要求具有全面扎实的新闻采编评等新闻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两手抓”培养法制新闻人才

基于从业者不同的知识背景,法制媒体应有针对性培养出真正的法制新闻人才,既懂法律理论、了解法律实务,同时也了解新闻业务,掌握采写技能。

篇(2)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4月23日

一、引言

党的十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而大学生肩负着历史重任,是社会主义建设强大的接班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栋梁,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实现“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是各个高校的重要任务,也是重要目标。

二、法律素质的内涵

法律素质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在以上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三、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现状

(一)对法律教育认识不足。我国是一个缺乏法律意识的国家,大部分高校的老师及学生普遍认为,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要学好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所用就可以,而法律教育就是开一门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已,当然,法律素质教育更是可有可无。大学生在法律素质教育方面认识很模糊,各个高校也不是很清楚如何开展法律素质教育,很多《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教师多半是半路出家或者兼职任教,繁重的工作任务,使他们无法深入研究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更谈不上建立法律素质教育体系,想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谈何容易。

(二)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很多高校的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是在一门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中学习关于法律素质培养的内容,当然,这些内容也局限于课堂教学,老师教,学生学,枯燥的法律条文,教条的教学方法,争分夺秒的满足学生对实用性法律知识的需求,但是这些教育只是法律知识教育而非法律素质教育。

(三)轻视《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在仅有的法律教育课程《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中,很多高校在实际教学中,并没有把法律基础部分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这与我们要建立一个法制国家的目标是不相符的,大学生作为未来的建设者,国家的栋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决定着国家的未来。

四、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基本途径

(一)构建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重视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让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素质教育产生积极性,逐步培养法律素质。首先,应该增加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课时,使学生的理论知识系统起来,使学生明白在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熟悉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开阔自己的视野。其次,应该开展多种多样的上课形式,采取案例教学等方法,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拓宽培养渠道,让学生参与到各种形式的法律普及活动中去,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也可以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真实的案例中去,深入了解委托人的困难,并为他们提供援助,进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专业师资队伍。法律素质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教育活动,需要一支有深厚理论知识和强大的实践经验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是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根据实际出发,让现有的教师通过学术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提高自身素质,并定期进行培训,深入研究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实践教学能力,同时,也可以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等来负责学生的法律实践课程,这样才能使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才能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学生法律至上的信仰,知晓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观念,使学生能够提出问题,并且可以运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激起学生学习的热情,同时可以触类旁通,解决类似的法律问题,使学生的思维处于活跃的状态。

(四)建立科学的法律素质教育评价体系。改变传统的以试卷考试为唯一的考核评价形式,增加实践能力分数,采取理论成绩和实践成绩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在课堂上,提高学生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让学生多记、多用,教师评析,并记录为平时成绩,进而提高学生口头表达的准确性。同时,把学生平时的品行、能力等测评也纳入最终的分数中去,引导学生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去联系实践,去约束自身并能帮助他人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切实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水平。

(五)营造良好的法律教育校园环境。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校园中的具体体现。首先,应该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在学校有法可依,这既是对学生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应该实行民主管理,反对,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参与到学校管理中去,形成一个民主和谐的校园氛围,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法律素质。

五、结束语

时代在进步,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在提高,人才的竞争即是教育的竞争,全面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是高校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重要前提,通过各种途径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不断完善,更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中等职业;法律意识;途径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34-0294-01

近年来,中职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呈现上升趋势,日常生活中学生法律意识薄弱,不能有效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已刻不容缓。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中职学生受到家庭、教育、社会等因素影响,重视个人利益,缺乏责任意识,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侵犯财产、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妨碍学校管理秩序,给家长带来困扰,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学校教育中,受教学计划的限制,不能系统讲授法律知识,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课教学形式单一,学生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导致学习法律的热情不高;法制教育成效不明显;使得学生不能准确定义自身行为性质,无法对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以致学生法律意识无法得到提升。

二、培养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中职生普遍年龄偏小,心智不成熟,易受不良行为的误导,易冲动,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最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加强法律信仰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培养起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思想状态,进而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和方法

中职学校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具有了一定法律认识,但并没有真正形成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信仰。学校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必须从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培养法律思维等综合教育入手。

1.从信仰法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意识应当学会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开始,只有对法律有了尊重、敬畏的意识,才会从心里下意识的学好法律、遵守法律,才会以法律为准绳去规范和制约自己的行为。生活中,存在着少数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事情发生,从侧面反映了法制的不健全和国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制教育应从国情出发,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不合法的现象,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评价不合法的现象,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让学生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敬畏和信仰,在潜移默化中完成法律意识的培养。

2.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认知能力。法律知识影响个人行为。通过法制教育,让学生明白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利用“案例教学”方法,直观形象的把法律的规定用简单明了的方式传递给学生,通过行为对比,帮助学生鉴定行为的合法性;使他们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变成自己行为规范的一部分,从而提高自身行为标准,约束外在行为,从整体上提高学生知法、守法的水平。

3.创设情境模式,加强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学习法律知识就是要让学生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然而,法律条文抽象乏味,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学习相关内容提不起兴趣,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应从学生实际状况和认知规律出发,创设教学情景,组织相关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通过亲身观察、感受,体验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自身、家庭及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最终使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转变学校法律课教学理念。要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先改变教育教学理念。实践中,大多数学校认为学生最重要的是专业技能的学习,将促进学生就业视为教学的最高目标,反向指导教学,法律课程流于形式。相反,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的品行和规范意识,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学校也应不定期的聘请律师、司法人员、法学专家来给教师做培训,让其接受先进的法律理念,学习如何把法律理念融入到教学中,转变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轻松的接受法律知识。

5.营造校园法治文化,创设法律学习氛围。学校应当积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在校园中营造出良好的学法氛围。利用文化专栏、校园网、校园电视台、组织法律社团等,定期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使学生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促进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将社会生活作为法律知识学习的教材,定期组织师生对身边典型案例进行讨论、辩论,让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思辨法律问题,使学生受到积极的影响与启迪,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将法治理念逐渐融入到现实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综上,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需要学校在法律教育、教学理念、课程设置、创设法制文化氛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以帮助学生学会尊重、敬畏、信仰法律,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4)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7.02.076

Abstract The professional orientation of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 is the basic orientation and direction of law education. The position and advantages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the training of "compound and applied talent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As the ultimate goal and the organic component of legal education and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professional ethics education is the basic quality and character of excellent legal person. In this paper, the origin of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analysis of the purpose of the clinical education model, combined with the legal law education tasks and objectives to explore the path of legal professional ethics.

Keywords legal clinic; legal person; professional ethics

多年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方法在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中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法律诊所式教育的引进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它改变了教师的观念,进一步激发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相比,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养更为突出和重要。诚然,诊所式教育的实践及其实践教学中的法律诊所模式越来越发挥了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学实践中培养高素养法律人的价值和功能。尤其作为职业教育导向的法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优势愈加明显,并且经过多年实践已然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在今后的法学教育与法学教学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推广和推行法律诊所教学方式,同时应在实践人才培养中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教育。

1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兴起

作为以民权运动为背景发展起来的法律诊所教育,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诊所课程已成为所有美国法律院校的必修课程。民权主义者意识到国家颁布的法律并没有起到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穷人因为没有钱打官司而无法接近法律。于是,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提供免费服务的方式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毫无疑问,法律诊所这样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取得的双赢的功效:一方面,穷人开始接近法律,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法学院的学生通过法律援助服务,实现了抽象、静态的法律与实践法律的衔接与转换,学生也在实践中培养了自己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由于认识到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在诊所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实务界认识到法学院系的不仅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更应当培养学生为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诊所”固然与医院联系起来,诊所法律教育借鉴和引入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学会面对实际问题和解决具体问题的基本技巧。但是,从诊所法律教育兴起开始,培养学生的职业精神即是其教育的重要目的和内容。法律人是具备重视法学专业知识,同时兼具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精神的法律群体或个人。作为职业教育定位法学教育,实践能力的培养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而法律诊所又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导向”与“能力导向”的目标定位而成为被众多法学院校认可和推行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手段,并且在发展中影响不断扩大。

2 诊所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教育的功能是培养人,任何历史发展阶段和任何类型的社会无一例外。培养什么样的人,在不同时代和社会是不同的。因为人是社会中的人,不同时代对人的需要不同,不同时代和社会的人具有不同的素质,体现不同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因此,培养目标成为教育的出发点和教育工作者努力的方向,培养目标一定程度上决定人才培养的方式和手段。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胜任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或复合型法律人才几乎成为所有法学院校的专业培养目标。事实上,法学教育最终培养的是法律人。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学院是要教法律,要培养法律人,但它要以一种宏大的方式教法律,它要培养的是伟大的法律人。”作为法律人,一方面应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更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是具备责任意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有的特质。

“良好的法律秩序的确立,不但需要良性的法律规则,更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人的存在。”[1]法学教育的业化倾向使其体现着对法律基本价值与理念的追求,要求法律人秉持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率的价值观,具备高尚的情操,宽容而理性的精神,关注社会现实的品格和情怀。法学教育应以培养法律人为目标,从课程设置和课程讲授内容都可以看到,我们更关注于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训,而对法科学生职业道德与素养的培养远远不够。事实上,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应因精通法律而危害社会,或成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相反,他们应成为时代的声音,成为千万人利益的代表,成为新的时代精神的呼喊者与领跑者。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教学模式,其教学目标在于:第一,教授学生学会如何去做律师所做的事情,即律师的基本技能;第二,教授学生遵守律师的基本准则,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第三,提供法律服务;第四,推动法律教育改革。[2]“法律诊所教育事实上成为对法律人的公民教育,然而,我们正在进行的诊所法律教育偏重于强调学生操作法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我们的法律诊所教育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强化职业技能,而不是公民教育”[3]

对一个仅仅掌握了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法科学生而言,还算不上真正的法律人;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所谓法律道德,第一点应当时守刚正不阿的精神,不徇私情,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精神;第二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4]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看,实践是培养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和伦理精神的最佳途径。诊所法律教育恰恰提供了一个培养学生职业精神的实践平台,法律诊所与当事人的实际接触,学生不仅直面真实的法律事实,而且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个人的价值观、处事原则和知识背景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方式正是以实例、案例为载体,将法律知识、原理、价值观、价值判断融于鲜活的个案,使学生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强化法律人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坚守法律人的职业良知,培养法律人的职业情怀。由此可见,法W教育除法律技能的养成外,还包括法律人品格的形成。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新型教学模式,其目标在于通过实践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伦理观念和职业精神。

3 法律人职业伦理的塑造

就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而言,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尽管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办法,教学中注入伦理道德的课程内容,但法学专业毕业生面对具体问题时的态度与做法让我们看到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的捉襟见肘。“法学教育的功能就是:根据理性的和认知的需要传授严谨的道德作风。”[5]从法学教育早期的学徒制度到哈佛式教学方法,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发展不同历史时期的争论到最终达成通过实践(实验)找寻更多有效的办法来加强律师公共责任感之共识的努力,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成为法学教育无法回避且尚需深刻思考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面对转型时期积累的多元矛盾和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面临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面临思想文化和价值观的激荡,面对传统文化和道德建设的繁重任务,特别是法治国家建设和新发展理念下,重塑道德建设尤为重要,而职业道德是道德建设的切入点和关键环节。法律诊所应成为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和精神的舞台。

3.1 从教的视角,教师转换观念

教师的职责一是教书,二是育人,育人是重心。育什么样的人则是教师首先需要思考的问题,即育人与一定的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相联。诊所教师以培养学生的开拓性思维,创造性能力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为目标,这固然与现代法学教育的目标相一致。同时,诊所教师也在朝着培养目标多元化的方向努力,培养的学生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但任何一个职业都有其作为职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法律人,而诊所教学法正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望、闻、问、切”的特殊方式在培养法律人,教师首先应改变诊所教育主要是培养律师职业技能的错位观念,充分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的地位,并把职业伦理教育渗透在诊所教学的各个环节,贯彻教学活动的始终,从教书的角度提高学生对职业伦理教育的认识。

3.2 从学的视角,学生提高认识

学生不仅是教学的对象,而且是教学活动中的主角。职业伦理道德的培养是教学活动的主要目标之一,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具有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而多样的教学环节为主体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的培养和发挥提供了平台,为职业道德观念的培养提供了实践的舞台。因为“现在普遍认为,法律道德规范最好利用法律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和难题来教学”。[6]学生通过诊所教学中的模拟演练法、案例教学法、角色体验的活动(包括真实客户和虚拟客户)认识到面对鲜活的个案和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时,所学书本上的法律知识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或处于失灵状态,而个人的价值观、处事原则和道德观念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多样的社会问题要求一个法律职业者要超越法律。诊所法律教育为学生提供的实践方式,恰好满足了学生的要求,使其真正学会如何超越法律,在虚拟场景的模拟和真实办案的职业能力培养中,潜移默化地培养自己的职业责任感,把自己塑造成一个真正的法律人。

课题项目:本文为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复合型、应用性”地方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GH14053)

参考文献

[1] 包万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中国教育研究论丛.中国言实出版社,2005:124.

[2] 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11-12.

篇(5)

法律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思维方式,其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思维方式。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谁打算让初学者或外行了解法学和法律思维,谁就会感到,相比其他科学,自己遭受到各式各样的阻力和疑惑”豍。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经过法学教育的专门训练。大多数人认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传递知识,但实际上传递知识只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的途径之一。换言之,传递法学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初级目标,而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则是更高层次的目标。因此,法学教育不仅在于知识的教授,更在于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现状

 

(一)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及目标定位

 

美国法学家庞德在20世纪初就曾经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的知识,也无法追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的速度。我国大学的法学院在培养法科学生时,只注重理论灌输。产生此种理念的原因在于:首先,教师们认为学生们只要掌握了法律概念、理论框架就会自然而然地学会如何将法律概念、理论知识贯彻到具体案例中解决案件。其次,我国的法学教师自身注重理论研究,忽视法律实务。关注理论问题的法学教师更多的希望培养出同其一样的理论型人才,能够在理论知识上深入探究;同时,由于教师本身忽视法律实务,也难以传授给学生其本身亦缺乏的法律运用能力。只注重理论灌输就会导致教与学各自为营,互不沟通,学生也难以真正的理解、消化理论知识。学生只需熟记要领和结论即可,法律课程最终沦为背背法条、背背理论知识的纯理论学科。这种现状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离,难以培养学的法学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最近几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数据显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都是法学。法科学生何以面临就业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学毕业生难以将理论付诸于实践,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很多在校学习优异的学生一踏上工作岗位就会发现自身存在的弊端——理论与实际之间隔阂太深,难以跨越。

 

在此种教学理念之下,教师努力培养学生成为能够进行法学研究、写作、的学术型人才,而非具有较强法律思维及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

 

(二)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

 

我国的法律教育方法以讲授为主,教师在台上讲课,学生在台下听讲。虽然,近些年来教师开始关注案例教学法,但很多都是流于形式。很多教师在课堂上用几个案例填充枯燥的法学知识,一来是为求课堂氛围的轻松,二来将案例作为理论教学的点缀品。由于法学教师并未真正理解案例教学的精髓,他们只是对案例作出简单的介绍或者将案例作为例子,并未对案例进行深入的法学理论的分析。在课堂上,教师仍然是主要通过讲授的方式给学生传递法学原理。很明显,传统传授式的教学方法并不利于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

 

(三)我国民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

 

首先,从教材的更新角度看,我国的民法学教育存在很大的弊端。我国教材的撰写、出版、更新难以跟上我国立法和法学研究的脚步,很多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知识已经更新,而法学院学生们手上的教材却并未更换。即使根据法律的修改或理论的发展,教科书得以及时修改,也只是简单的替换,并未从整体的角度修改教科书。

 

其次,从教材的内容方面看,我国很多民法教材都是介绍民法的体系、基本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等基本理论,很少涉及民法的核心精神、价值理念等。

 

再次,我国现行考试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是否掌握教科书或老师上课讲解的内容,这些内容都是一些“死”的东西,学生想要得高分,只需要在考试前一个月或半个月认真背诵教科书上的重点知识、笔记本上老师讲解的知识点,而无须深入了解,就可以获得高分。这样一来,容易使学生的视野变得狭窄,难以调动学生积极性——深入分析问题和全面观察问题。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学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难以在踏入工作岗位后立即上手。

 

二、以培养法律思维为目标完善我国法学教育

 

(一)树立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能力是一个人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就无法有效率地探知法律事实;无法合乎逻辑地阐释法律文本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无法根据案件事实展开合乎法律逻辑的论辩。法律思维的形成要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知识可能随着社会形势等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可以随时学习、随时补充,但是,法律思维方式作为特定的思维习惯,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靠的是长期、专门的训练才能养成”豎。因此,需要转变我国陈旧的教学理念,转而确定法学教育的真正目标——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王泽鉴在其《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摒弃以培养具有法学研究能力、能力强的学生的教育目标,而应秉着“授人以鱼,莫若授人以渔”的观念,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三、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

 

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都不能很快地上手法律工作,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法学知识,而忽略了思维训练。近几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意识到了法律思维训练的重要性,积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思维培养的方法,如“案例分析课”就是以“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案例教学“能够为学生提供逼真的法律环境,提供独立思考、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这既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又能够培养实战的感觉和能力”豏。

 

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大力推广下确立起来的,并从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中所谓的“案例”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诉法院的司法意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但真正了解“案例教学法”的人并不多,很多人以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以案说法”,即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在增加课堂趣味性的同时加深对法条的理解。但事实并非如此,案例教学的实质是通过实例演练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即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

 

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及能力。“学习法律的最佳方法是,先读一本简明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如《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及基本概念。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的报告”,若法律学习只注重理论,其效果“甚属有限,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的,引导着你去分析法律的规定、去整理判例学说,去触发思考,去创造灵感”豐。

 

以特定的请求权基础(完全的法条)为基础,将案件事实归入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中,也就是,用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去涵摄案件的事实,从而判断请求权的成立与否。这种法律适用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统一的法律思维,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四、改善以养成法律思维为目标的课程设置

 

“从民法科学和法律教育上说,每一个受过德国民法的严格训练的人,没有不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耳熟能详的……这是德国民法科学成熟发达和法律教育质量较高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培养了无数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意义非同小可”豑。我国可以学习德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在新生入学时便开设专门课程讲授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以便学生对该法律适用方法有一个大致的掌握;同时,在主要课程的安排上,不仅有以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为目标的讲授课,而且还应配有训练案例分析方法的练习课。德国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主要考核方法是案例分析。由任课教师给学生布置一些复杂的案例,学生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最后推导出答案。若学生在分析案例时遇到一些有学术争议的问题,也只需大致地将各家观点陈述出来,然后选择一个自己认可的观点。学生选择任何一种观点都不会对其成绩产生影响,因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在于学生案件的分析思路而非观点。也就是说,德国的案例分析是没有什么标准答案的,这不会将学生的思维遏制住,反观中国的案例分析题都是有标准答案的,学生的思维永远被狭隘地限制在一种观点之下,很难有所进步。当然,案例教学必须与理论教学同时进行:首先,在传统理论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其次,在学生已掌握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开设单独的案例教学课程;最后,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开设不受目前法学各学科格局限制的案例教学课程。

 

在德国,待法学学生进入高年级以后,就要通过开设讨论课以着重培养其学术素养。在讨论课上,教授事先分配几个讨论题目给学生,然后学生独立完成论文。完成后还需在课堂上向其他同学与教授报告自己的论文,再由同学与教授点评。值得注意的是,讨论课论文的题目一般都是描述性的,学生在写作的时候需要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如此一来,学生对该问题就能有全面的认识,收益良多。

 

五、结语

 

篇(6)

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律人才。法律人才应当是系统掌握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操作技能,具有社会认知、知行统一能力和具有独立思考、解决法律新问题的智慧,品质高尚,能够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法律不仅是一门学科,而且也是一项职业,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不能脱离法律职业,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达不到目的,而且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

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体对法学教育与自身需要和利益的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看法。法学教育价值观在本质上是客体――法学教育在人的头脑中的能动反映,表现为主体通过法学教育这一客体的属性、功能,同自身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认识而形成的观念模式,反映了主体对法学教育价值的不同态度和评价。在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逐步推进的今天,有必要借鉴国外法学教育先进的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进行一些尝试性的研究与探索。

一、法律职业技能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

法律职业技能欠缺在中国,狭义上的法律职业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就从事这一职业的专业要求来说,他们必须具备3个层面的基本要求:应当掌握和了解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掌握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这3个层面的基本要求构成法律职业成员的基本资质。是法律人的法律职业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多年来法学教育主要停留于法是什么的知识传授层面。法律职业教育内容大面积缺失。例如,学生实习“走过场”,模拟法庭开庭少之又少,观摩法院开庭审判更是空白。法官、律师亲临授课也没有兑现,课程设计与课堂教学很少涉及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规则、职业道德等内容。结果学生毕业后大多无法取得专门法律职业“入场券”。因此无缘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这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的一大缺陷。

1.2实习、实践流于形式,没有贯穿于法学教育教学的始终

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设立背景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然而。现实中却经常看到,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的毕业生。虽然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面对社会生活中众多具体的法律业务却一筹莫展,甚至对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也往往无从下手。这与法学教育教学严重缺少实践课程,专业实习、实践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有很大关系。

此外,在师资配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育教学的软硬件环境、实习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影响法学教育实现的不利因素。

二、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重构的必要性

2.1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多层次性与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模糊性

在人才培养层次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层次过多的问题。我国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另有大量五花八门的法学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试验班、专本连读,等等。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谈论法学教育本身的时候有一些基本的问题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我们要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培养我们的法科学生?我们有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可以拿来培养法科学生”如此众多层次的法学教育,貌似繁荣,实际上不利于法律人才“共同体”的“同质化”。一方面,人才培养的多层次会带来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准确定位的问题,也会削弱法学教育作为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事实上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比较模糊,缺乏针对性。法学教育目标基本上定位于“高层次的专门法律应用人才”。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区分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2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趋同态势

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分支,是以高深的法律知识为教学、研究对象的,具有学术性;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又是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职业性。因此,在历史上形成了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多是以职业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定位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换言之,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侧重实用技能的训练。大陆法系以理论素养价值观为主导,主要表现为重学生理论素养的教育,致力于培养法律、政治、经济、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通用的人才的培养目标。职业素养价值观与理论素养价值观主导的法学教育模式具有互补性,随着两大法系教育改革的实施,两者之间的差异大大缩小,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出现融合和趋同的态势。我国法学教育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观,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法学职业技能的培养。

三、我国法学教育对学生职业素养培养的基本途径

3.1因材施教――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教学毕竟是“纸上谈兵”,要真正发展学生的能。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让学生多接触真实案例,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具体措施包括,组织学生不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结合学生在对外进行的法律咨询和从事兼职律师教师接手的案件,由学生参与办案。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进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学习。另外,在委托人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鼓励学生参与开庭,使其在分析案件、法庭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此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立法讨论,凡全国重要的立法法案和重要的地方性、部门性法规的立法,法律修订(如民航法的修订)都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课堂或书面讨论。也可以结合社会重大法律活动或在节假日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等。

3.2建立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法学教育中的理论素养教育统一是由法学高等院校来进行,这点无可争议,但职业素养教育是否在学校的课堂上进行,大学法学教育是否应该担当法律技能训练的任务,这个问胚是当下各国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既无法律技能培训的专门机构,在法学教育中又缺少对法律技能培训理念与方法的国度来说更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篇(7)

法学专业主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学教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智力化能力在内在的综合体现,法学专业教育只有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养,才能够培养出未来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因此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时应用系统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影响,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得创新的价值观念,促使他们能够提高自身对新问题的法律认识,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新的解决法律新问题,实现自身价值。

一、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具有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创新的解决社会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能够自觉、创新的引进法律文化而具有的一种综合能力。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教育和实践教学来完善学生法律问题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独立的发展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律新知识和新思想,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造性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创新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依靠教育。创新教育作为高等院校实现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和主要的发展途径。为了实现培养创新型人才就必须实施创新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知识面广阔,能力强,且素质高的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需要学生运用准确熟练的法律知识应对经济社会的千变万化,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的运用使得法律更加完善和合理化。要想培养创新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让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中除了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学习法律价值观、法学理论、法条和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外,还要丰富学生的实践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向社会会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工作,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是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用自己的理智分析案情,有力的说服法官,这些都需要学生具备创新能力。

而现有的法学专业传统的教学模式重理论和法律条文,轻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由于多种原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实习往往表现出能力的很大不足,严重阻碍了学生未来的发展,不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随着近年来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法学教育为各行各业培养出一批批高质量的人才,并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的为我国依法治国做出重要的贡献。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和高质量的人才需求,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必经之路。法学专业属于应用型社会科学,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培养应当注重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需要从事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律技能,进而为立法、司法等部门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必须以实践为基础,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真正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全面的适应社会的变化要求。

二、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和素质教育的培养途径

(一)更新教育观念更新教育观念

作为创新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教育是以新型的教育观念为先导的。更新教育观念首先要明确创新教育的重要性,突破传统教育的羁绊,倡导创新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教育。创新教育主张敢实践、敢想,针对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能够具有独特的思维能力,提出新的方法和思路。创新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方式,更是一种全新的教育观念。因此创新教育必须牢固树立创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不是对原有教育的一种抛弃和彻底颠覆,而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教育需要更新传统的教育观念,改变传统的教学体制和教学观念,进行教学理论的创新,改变传统教学中知识灌输的方式,转变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接受和积极参与,让法学教育真正变为学生成才的教育,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变知识接受型教育为知识主动发现型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重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

创新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超前性和新颖性。但现行的许多法学专业课程内容明显滞后,不利于学生接受新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学生开拓新的领域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对于法学专业来说,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是各种高新技术的不断出现,规范这些技术的各种法律法规也相继出现,这促使我们在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时要培养法律人才广博的知识面,只有懂得各种知识才能理解和运用由这些知识凝结的法律。首先,在课程体系上分阶段实施课程目标。法学专业一二年级,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念,形成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将传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教学的基础,适当的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一些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设计实验研究有关的课程,并且注重该课程体系内法律问题的创新性解决。针对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方式上选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可供实践的案例资料和基础平台,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思考能力。同时通过实践教学和毕业实习来让学生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团队合作和语言的表达能力。通过实践锻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在实践教学中,做到校内外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专业学习和业务能力相结合的程度。其次,实现校内外师资力量的相互配合。动员不同学科的教学参与到实践教学当中,完善校外实践的基础教学和教学指导。例如可以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生实习和实践的指导教师,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可以实施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教学实践进行管理。确定每个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目标的完成,督促检查学生。加强校内外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另外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的创新教师人才队伍,提高指导教师的实践和创新能力。最后,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重视推陈出新。创造性主要包括丰富的想象力,独立实践和思考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也是教学的根本目标。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以创新为核心,启发调动学生自觉的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重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在教学的重要环节注重法学实践案例的引入,通过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案例的引入要以当前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依据,重视法律的思想以及法律的训练等,借助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重塑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途径

为了改变法学专业传统教学中理论条文多,讲得多,实践实训少的现状,需要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改革,将实践教学氛围理论加实训,综合应用加实践的方式,开展法律实验室和法律诊所,设计不同形式的实践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在教师统一指导下选择与当代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经典案例,由学生分担不同的橘色,精心准备,针对不同的案件开展模拟发硬,让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创新性的运用到课堂之上。这种实践案例的教学模式能够通过实战演练的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中既是法律的实践者,又是法律的观摩者和评价者,能够运用自身学习到的知识通过认真观摩课堂演练进而提高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模拟实践的方式能够让学生更加注重解决法律问题当中的细节问题,有意识的去发现自己学习上存在的缺陷,进而形成教学和实践的双向互动,实现法律知识的实践化。法律诊所优势课堂实践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法律诊所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美国法学院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是与让学生参与到法律的实际运用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通过模拟的法律诊所中,针对法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让学生充当组织者,大家一起集思广益,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共同商讨,进而为这些疑难问题开出自己的“药方”。另外,还可以运用法律咨询的方式,利用学生的业余时间通过现场、热点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自己获取的知识回报社会。参加各类的竞赛是检验学生学习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成立竞赛小组,参与到各种司法竞赛活动中,让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提升领会法律的内在含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构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机制

构建完善评价机制是法学专业教育推动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工具。如果实践能力的培养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会造成这种培养方式只是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机制。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评价机制需要从大一时期开始分阶段考评。由专门的考评小组依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实践报告成果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价,设置相应的学分。另外还可以通过学生的自我评价、互评以及实习评价等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提高对自我的认识。

三、结语

创新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作为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在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内容等各个方面入手,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提高创新思维能力,进而为社会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晋红、幸红、彭虹.论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及创新能力培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9(3).

篇(8)

中图分类号:G655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新世纪,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是大学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条件, 也是法治国家对师范生的必然要求,然而法律素养的缺失说明必须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

1师范生法律素养缺失

1.1师范生法律知识缺乏

有学者对杭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的本科学生作过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5%的师范生认为教育法律与学习、工作、生活关系关系不大,12%的人不清楚教育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学习还有工作是否有关系,还有2%的觉得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师范生想到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只有13%,且在19 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想到使用诉讼救济;32%的师范生对教育法律知识一点也不了解;在“对教师权利的认知”中,只有14%能正确选出所有选项,58%的回答中包含了错误答案;“对教师义务的认知”中,35%的师范生没有选对;师范生认为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的人数高达50%以上,尤以大三学生为甚,为57%;判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正确率的只有42%,错误率达45%,还有13%的人不知道该如何选择。调查者随意地挑选了选择“不需要承担责任”(正确答案)的被调查者进行访谈,发现有的同学是凭直觉认为不需要承担责任,有的同学是碰巧猜对。也就是说其实真正清楚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这一法律事实的人并不足42%。 可见师范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

1.2师范生法律责任意识淡薄

新世纪的师范生自我意识强,但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如2015年11月8日《华商报》就有《铜川女大学生考场偷手机居然是突发奇想》的报道:一名21岁铜川籍的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到教室门口的桌上放包的时候,突然想起自己曾经考试时,包这么放着也被别人偷走过手机,便突发其想,就试着去偷拿别人的了……”,该学生盗窃了两部手机价值上万元,已属盗窃数额较大,其一时兴起的行为结果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该大三学生没有一点法律责任意识。

2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措施

法律素养就是一个人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是一个现代教师必备的基本素质。一个具有法律素养的人,他不仅知道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知识;而且他会尊崇、敬畏法律,自觉守法、自觉用法;更为重要的是,他个人内心会将法律尊为其行为的最高规则,形成法律信仰。因此,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理当从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能力三方面入手。

2.1学习法律知识

师范生提升法律素养,首要措施是学法、知法、懂法。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法律素养的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作保证,提高法律素养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师范生或多或少地具备一些法律基本常识,并不是完全的法盲,但是,这些知识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是远远不够的。各高校必须优化师范生培养方案,开设法制课程,加强法制教育,让师范生在走出校门前深刻体会到自己的职责是“立德树人”,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表率,培养师范生的法律信仰意识。通过学习, 使未来的教师树立尊重学生权利意识,具备法律至上观念的法学理论知识;懂得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如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生命权、健康权、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与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及依照法律纳税等义务的宪法知识;严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涉嫌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刑法知识;明白教师和学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救济途径的教育法学知识,系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法律,使得师范生具备比较丰富的教育法律知识,促使师范生认识到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禁止性法律义务, 恶性殴打学生是体罚,超过身体能力极限的跑步、“ 劳动改造” 、罚抄过量作业、放学不让回家、不让吃饭或讽刺挖苦等变相体罚行为也同样是体罚之列;对于经常违纪、顶撞老师、殴打同学的“ 小霸王” 学生, “ 劝退”(逼其退学), 这是变相的开除,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因为师范生的教育法律知识没有得到充实、教育法律意识没有得到形成,以至于教育法律素养得不到提升,所以师范生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2.2树立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它是人类在法律方面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它是法律素养的主观方面; 我们常常提及的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这是法律素养的客观方面。师范生只有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掌握教育法律知识,注重教育法律行为,运用教育法律武器,才能驱动他们积极守法,使其守法行为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师范生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因此,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提升师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举措。

2.3培养法律能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强调,坚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这就要求师范生必须培养法律能力,因为“依法治校”、 “依法执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学校必须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必须依法进行教育教学,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提升学校管理者、教师、学生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纠纷的能力,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生管理中,学校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重视学生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督促学生依法履行义务。因此,师范生不仅需要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培养法律能力即法律实践能力,也就是完成各项具体法律任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证据操作能力、法律表达和论辩能力、运用法律程序的能力等。可以采取巧用学校规章制度的“渗透功能”、发挥师范生法律社团的“蝴蝶效应”、 敦促师范生在社会实践中感悟法律、弘扬浸润了法治理念的校园文化等方法,以培养师范生的法律能力。

篇(9)

二、正文 ┉┉┉┉┉┉┉┉┉┉┉┉┉┉┉┉┉┉┉┉┉┉┉┉┉┉┉2

收养的程序 ┉┉┉┉┉┉┉┉┉┉┉┉┉┉┉┉┉┉┉┉┉┉┉┉┉┉3

收养的实质要件 ┉┉┉┉┉┉┉┉┉┉┉┉┉┉┉┉┉┉┉┉┉┉┉┉5

收养的无效与撤消 ┉┉┉┉┉┉┉┉┉┉┉┉┉┉┉┉┉┉┉┉┉┉┉6

收养的效力 ┉┉┉┉┉┉┉┉┉┉┉┉┉┉┉┉┉┉┉┉┉┉┉┉┉┉8

收养的解除 ┉┉┉┉┉┉┉┉┉┉┉┉┉┉┉┉┉┉┉┉┉┉┉┉┉┉9

三、 ┉┉┉┉┉┉┉┉┉┉┉┉┉┉┉┉┉┉┉┉┉┉┉┉┉12

摘要:

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怀抱,我国成为了一个“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典型的多元法制国家,不同制度的存在会势必出现区际法律。收养是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利益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收养制度作为家庭关系产生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收养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社会制度,是亲属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作为亲属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必然受、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于各自的传统、现实社会、经济生活需要和思维观念的不同,四法域的收养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文章拟通过对我国四法域中收养制度的收养的程序、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的无效与撤消、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的终止等五个方面进行比较,综合,全面阐释其利弊优略,以期为完善我国大陆的收养制度,加快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法域 完全收养 收养的撤消 不完全收养 国家监督

中国的区际(大陆与、香港、澳门),大陆有中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的传统,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有大陆法系的传统,香港地区有着英美法系的传统。近年来,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继回归祖国怀抱,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典型的多元法制国家。在我国这样一个“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典型的多元法制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会势必出现一系列在单一法制国家不会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就是区际法律问题。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现实社会、经济生活需要和思维观念的不同,四法域的收养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收养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社会制度,是亲属制度不可或缺的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必然受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收养(adoption)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领养原来出生于某于家庭或家族的人为自己子女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与他原出生家庭或家族的关系则部分或全部终止。收养制度自其产生以来,便因其独特的社会功能而相继被各个历史时期所沿用。在当今的中国,收养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和以及社会福利的分担都产生了积极的效果。随着人类社会形态的更替,特别是家庭观念、家庭模式的转变,收养制度也完成了其社会功能的变迁,从而为社会继续接受,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法国民法典》开启了现代收养制度育幼功能之先河。一战造成大量家庭离散或父母双亡,大批流浪孤儿的出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各国不得不修改相应的立法,其目的“仅在于对无子女的人予以父母的权利,对无父母或父母无养育能力的人予以父母的保护。[1]二战后,这一功能得到进—步的强化。现代世界各国都将“有利于子女”原则置于收养制度首位。如瑞士民法典第264条“…收养人对养子女最少已抚育两年,并且可推定建立子女关系有利于养子女,…”[2]德国民法典第1741条第1款“收养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3]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凡承认或(和)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就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这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当然我国也不例外,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使得出现了四个法域,而随着越来越多涉外事件(我国将大陆与港澳台事件按涉外事件处理)的增多,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作为国际社会中的热门话题,并且随着国内收养子女和跨国收养子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收养制度研究越来越来显示出其重要意义,从客观上要求比较研究我国不同法域收养法的立法及学说,弄清它们收养法的具体规定,消除或避免收养法的冲突,健全和完善我国收养制度,保证我国收养的顺利进行。

收养制度作为家庭关系产生一种方式,在我国的社会发展的进程和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经济尚不够发达,社会福利机构相对有限,因此,公民间的收养行为,可以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心理上得到满足,使养父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充分享受天伦之乐。同时,公民之间的收养行为,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通过收养,可以宏扬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家庭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1、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

因此,笔者拟从收养的程序、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的无效与撤消、收养的效力以及收养的终止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四法域的收养制度进行比较,以期为完善我国大陆的收养制度,为加快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提供一些参考。

一、收养的程序

收养的程序即收养的形式要件。收养行为成立,不仅要求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在我国,成立收养的法定必经程序是收养登记,而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程序,是对收养登记的必要补充。

我国在1992年4月1日前无收养法可依,自1992年4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第一部收养法,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收养法。有收养法之后,收养行为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才能够有效。

篇(10)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因此,“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6]据此看出法律思维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这也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要求——培养具有较为丰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涉法性社会纷争的实践性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重点强调传授系统法律专业知识,忽视了学生实践性能力的培养和法律思维的养成。

1、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的偏离高校法学教育目的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治现代化进程。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学界一般认为是两者并重,此种观点其实是偏离了高校法学教育目的。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象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7]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无论将来他们是否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都必须具有“法律头脑”,即能够被内化为一种与法相关联的社会实践方式。这种内化为社会实践方式的法律思维方式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没有法律思维的力量,这些法学专业知识只能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并渐渐枯萎以致消失,永远不会转化为推动法制发展的力量。因此,法学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引导学生形成法律思维方式。然而,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偏离了法学教育的目的,重视法学知识的传授和理论的灌输,缺少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大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离开校园之后,对于具体的案件无所适从、无从着手。

2、高校法学教育方法的单一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方法仍然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讲授法可以说是一种填鸭式教育方法。讲台是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老师讲,学生听,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从法条到法条,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可以保证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学生能系统完整的把握所学内容,最大的弊端是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学的能力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现在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在现实的法学教育中,我们高校大部分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是把案例作为宣讲解释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的工具,即把案例教学法当做是印证当下学习的理论或法律条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因为其没有体现出其本来的目的:通过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案例分析并不是一种科学原理法学教育方法,而是作为法学的问题解决过程的教育方法来界定的,其主要目的是培养法律人在解决实践问题时所运用的特有的思考方式。案例分析的性质在于,它是作为现实中发生的实践问题的理解及其问题解决中的专家所固有的思考方式的一种教育方法。”[8]由此可见,我们高校法学教育中现行的传授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很难达到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教学效果。

3、教育实习的形式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各大高校也很重视法学实践。实践的主要方式就是教育实习,即在学生完成全部课程之后(一般是在大四第一学期结束之后),将学生派往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实习,这种实习方式可以说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学生在此期间或者忙于考研,或者奔波于找工作,基本上没有经历实习或者是无法保证实习时间,为了应付学校的实习要求,实习演变成“盖章”,公章一盖,“实习”结束。另外一方面,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处处理案件需要与外界接触,而且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实习单位不会将如此重大的事情交给一个只有理论知识而没有实战经验的实习学生,实习演变成见习或者打杂。这样的一种实习根本无法完成预定的训练计划,效果自然不好。法律思维是一种习惯思维,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移植,法律思维却很难移植。所以,如此形式化的教育实习无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

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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