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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基层治理与社会治理区别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一、高校后勤饮食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内涵与特点
高校后勤饮食服务中心是高校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全校师生的饮食服务工作。其食堂员工流动性大、普遍素质不高,且多数来自农村地区。而基层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素质,担负着食堂成本核算、日常管理等繁重的任务且工作时间较长,但与其他多数员工一样属于临时工,工作关系无法确定,就连福利待遇、组织生活与正式工也有着很大区别。
二、乡绅的内涵与特点
“乡绅”一词,自明清以来开始频繁出现,其内涵是一个不停变化的过程。但是总结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共性可得出:乡绅是国家权力末梢的自治主体,充当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人。
三、高校后勤饮食中心基层管理人员与乡绅的共同点
1.基层环境特点
根据户籍信息统计,百分之九十的基层管理人员出自农村,其文化程度一般为初中到高中,整体素质偏低。带有根深蒂固的农村思S方式和行为方式。虽然到城市中来工作,到高校饮食部门来担任档口班组长,但其本质是放弃了耕地的农民,在经营档口期间逐渐养成了小商贩的狭隘利益观,而这种利益观与学校的管理在根本上是矛盾的。同时,食堂较为封闭的环境也滋养了这种落后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使他们的阶级思维惯性体现得较为明显。
2.人文环境特点
从基层操作人员的人文环境来看,与“乡绅所处的环境如出一辙”,正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环境、人情社会环境。并且带有浓重的“乡土政治”倾向。“乡土政治”往往造成政令的失效与形同虚设。档口班组长集团、基层管理集团、上级领导集团恰恰形成了上文所述的“社会”“乡绅”“皇权”三足角力的局面。古时,皇权与社会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在档口班组长与上级领导集团之间反复上演。而起桥梁作用让三者发生联系的便是“人情社会”。 而作为整个后勤权力末梢的基层管理者便发挥着“乡绅”的作用。但是借鉴以往“乡绅”的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四、管理风格与员工工作态度的转变
基层的人文环境与人自身的条件由于其历史的沿革无法改变。那么,在后勤改革环境下,改变基层管理者的管理风格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
管理风格是管理者以追求领导有效性为目标,以领导行为为基本表现形式,以管理活动过程为载体,在影响下属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可塑性和个性化特征的管理行为模式。郑伯壤等认为家长式领导与西方领导理论存在本质的区别,家长式领导更加强调上司与下属的关系建立在清楚的上下关系与角色套路的基础之中,强调在一种人治的氛围下,显现出严明的纪律与权威、父亲般的仁慈及道德的廉洁性。这种领导风格更加注重领导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建立,强调领导与员工之间建立的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交换关系,而是一种交织着关怀、权威等情感的复杂交换关系。这种员工与领导、员工与组织之间的复杂的关系即为员工关系。因此,员工与管理者形成何种类型的关系便受到领导风格的影响。
因此,档口班组长作为饮食中心的一部分,除了物质上的满足,还渴望从饮食中心获得一种类似于“家”的感觉。其工作满意度的高低,与饮食中心和员工、员工和员工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的氛围,即员工关系密切相关。这个特点也决定了管理目标与管理者的和谐与否成为影响档口班组长工作满意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借鉴“乡绅阶级”的特点与基层管理的智慧,管理者注重与管理目标建立良好的管理关系,处理好日常饮食管理工作,可营造舒心的工作环境,使学校后勤工作人员形成工作向心力,共同为建设“和谐校园”添砖加瓦。
伴随中国医疗改革的十几年,我发现管理医疗费用与降低医院成本颇有难度。这个时候提出将患者转到社区仍不能解决问题,于是提出了健康管理。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使用效率不高、健康产出低,如果沿着老路走下去,我们将和美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便是17%的GDP增速也不能解决医疗问题。因此我们提出重构健康服务体系,这便是医联体产生的背景。
按照这个狭义的定义,区域健康服务联合体是解决在同一区域内的协作问题,提高基本公卫和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基层服务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与医疗成本、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同时提高健康产出。
区域健康服务联合体必须有一个管理架构与治理机制。有人说在县域内形成一个以县医院为龙头的区域联合体具有垄断性。实际上,在中国医疗行业里,垄断性只是一个说辞,竞争性是非常充分的。医院缺的是外部治理机制对医疗资源的配置,这是中国医改需要改革的最主要问题。因而,区域医联体架构后最需要的是治理机制,而非内部自我追求的效率。否则无法实现健康产出最大化的社会目标。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医联体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我同时担任江苏康复医疗集团的理事长,身兼此职后,才认识到理事长和董事长的区别。理事长要为社会目标负责,所以我告诫集团,不是仅做大做强专科,而是要解决广大群众普遍需要的医疗与健康问题,这是我们医疗集团的首要任务,也是医联体的首要任务。
另外,需要建立全科医学科,或称之为社区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区域健康联合体内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帮扶、双向转诊和日常运营管理,将技术、人才和资源优势延伸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我们目前在倡导医院设立全科门诊。
区域健康服务联合体的构建要明确其功能定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基层是结合点,譬如慢病防治,需要从医院专科分化出慢病管理队伍,若只依靠社区的能力会出现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中央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中央的集权特性,认为中央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官员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中央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但是以上所述却与作者在村庄实践中得出的判断迥异。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在总结中国特色的乡村治理经验时,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一直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独立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政府正规权力中区别了“专制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政府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政府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官员的使用以及政府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中央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专制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中央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中央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政策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杜赞奇通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提出的乡村治理机制的“经纪机制”以及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设问题,他将其视野放在了国家与社会遭遇的乡村二级,关注的是乡村治理中扮演重要作用的“权力的文化网络”。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体制,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体制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中央政府,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体制的优势,与体制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法院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法院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法院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法院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法院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法院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法院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法院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隐形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政府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政府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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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地区包括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和六安,土地面积占全省的41%,总人口接近全省的55%,是安徽省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粮食主产区,但由于皖北乡村治理中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全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皖北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以阜阳市为例,阜阳下辖8个县市区,172个乡镇、办事处,拥有584.8万亩耕地,人口930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40.1万,也就是说存在800多万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这对于一个区域来说,不仅会影响农业的自我发展和农村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建立一个治理结构完善的皖北乡村社会,对全省甚至全国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乡村治理是指运用公共权威对乡村社区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构建乡村秩序,推动乡村发展。一方面,乡村治理区别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视野中只是一种民主化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实践,而乡村治理是包括自治权力在内的各种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活动。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又不仅限于村庄内部的封闭式治理。
一、皖北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一)乡镇财政危机严重
多年来,我国把政府价值取向定位成“经济建设型”而非“公共服务型”,为了实现经济的跨越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种“压力型”的目标任务体制。乡镇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就要为国家从村庄里吸取资源。乡镇政府自己的财政支出很大,财源又有限,也只有从农村汲取。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根据我们对皖北地区2个县4个乡镇的调研,皖北地区乡镇的乡村两级80%左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做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财力十分短缺。皖北地区乡镇政府既要保证完成上级规定的税收上缴任务,又要保证乡镇自身的工资发放,往往面临着严峻的财政压力。目前皖北地区各乡镇政权吃“财政饭”和“事业饭”的人普遍较多,乡镇财政面临危机。面对生存困境,我们发现,基层组织正在出现一种令人忧心的变化,在许多情况下,基层组织变成了自己利益的代表。皖北地区乡镇财政危机的出现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源,稳定性较差,征收难度大,增收潜力小,因为很多税源已被工商、土地等部门所汲取;与此同时,乡镇必须承担过多公职人员的工资,以及办企业和兴教育而遗留下来的债务。为摆脱财政危机,一些基层组织本身甚至成为乡村冲突的直接制造者。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激化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党支部是乡镇党委在村级的人,村委会是代表村民利益的自治组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一制度安排使村委会更多地成为村民利益的当家人,而非乡镇政府在村里的人[1]。在皖北地区,基层党内民主很不健全,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种情况是村党支部没有重视村委会的法定职权,随意干涉村委会内部事务,使村委会长期无法行使法定职权,党支部书记和成员形式上是由村中党员民主选举产生,但实际上还是由乡镇党委决定和任命;另一种情况是村委会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自己应当向村民负责而不是向党支部负责,因而不接受党支部的领导,特别在党支部贯彻上级指示时,当这种指示与农民利益发生矛盾时,村委会从维护农民利益角度出发不愿意执行来自上级的指示,自然和党支部的矛盾就进一步加深。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表现了村庄内部自上而下国家授权与自下而上民间授权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统治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的关系。“两委”矛盾从本质上看是村内外交错影响的各种具体矛盾的集中体现,而矛盾存在的关键是村民群众地位没有真正确立。
(三)农村精英外流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
按常理,流动会促进一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农村人口流动对乡村治理本身并不都是乐观景象,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乡村治理陷入一种“治理性困境”,出现了有流动而无发展的乡村发展“空心化”态势[2]。绝大部分农村流动人口是乡村青年劳力和知识精英,并非从绝对意义上讲的剩余的那一部分人。大批农村精英外流,促使皖北地区“乡政村治”下的“草根民主”表现出一种实质枯萎态势,渐发蜕变并引发乡村政权出现一种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趋向[3]。农村人口流动虽然减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负担,但也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在每年有超过上千万外出务工人员的皖北地区,人口流动进一步加大了村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进而造就了新的村庄精英。这些新的村庄精英以经济实力较强为主要特点,他们的经济收入主要不是在村庄内获得,在村庄的时间不多,与村庄和其他村民之间的关系往往不再是直接的利益关系,从而对于和自己利益相关不大的村庄事务缺乏参与热情。皖北地区人多地少,人口的大批外流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村庄成为典型的“空心化”,进而使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面临着“决策什么”和“管理什么”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支撑村民自治的机制被架空,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的自治功能成为空谈。
二、皖北地区乡村有效治理的对策选择――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的内涵
乡村治理的现实遭遇使很多研究者开始反思中国的乡村社会到底适宜一种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农村税费的改革给中国带来了极大的变化,于是乡村社会的治理不再单纯地从某一方面、某一角度来分析情况,大家开始关注权变的、多元的、互动博弈的治理理念。所谓协同治理,是指由政党、政府、社会团体、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多元要素参与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以追求最大化的治理效能,最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之目的。协同治理模式使得各种要素通过某种途径和手段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其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总和大于各子系统单独的、彼此分开时所发挥功能的代数和,即协同治理过程中利益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知识、技术等优势,发挥出对社会公共事务“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功效。在这种新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是互动的,治理不是单向度的,而是采取互动的方式;政府不是控制社会而是进行治理;不是政府一个权威中心单独治理,而是与社会公众机构、民间组织之间保持协同、合作,以实现公共管理事务效益最大化,达到“共赢”的目的。
(二)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单一的治理机制存在着诸多问题,若仅依靠政府或国家,会出现结构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等政府管理失效的情况。通常来说,政策性失效会削弱社会安全,但不会直接导致社会不安全。然而,周期性的政策失效必然会导致制度失效,甚至影响到整个治理结构的运行。为解决乡村治理的新问题,由以政府单一主体为中心的传统行政管理范式转向协同治理的范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4]。同时,乡镇政府、村庄精英和普通村民作为我国乡村治理的主体正在逐渐成长和壮大,为我国乡村的协同治理提供了可能。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乡镇政府已由原来“三级所有”体制时期农村行政结构的最上级,变成政府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最后一级,其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合本辖区范围内生产和农民需求的公共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基层行政管理监督网络、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村庄精英居于中介地位,其行为状态构成了村庄权力互动的交叉点和集合部。村庄中一些具有经济头脑和一技之长的村民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引导下,通过勤劳、努力率先富了起来,村庄精英呈现多元化格局。而普通村民既无力把握村政,又无力把握市场,要具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须从高度分散的状态中组织起来。因为组织是一个群体权利的保障,可以提高群体在社会规则中的谈判地位,强化农民与政府、社会的对话权能。而且村民通过组织可以获取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提高经济技能。通过组织使农民拥有实现权利的载体,这不仅可以增强其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主张权利的“话语权”,而且可以在“乡政”和“村治”之间架构有效的沟通桥梁。
三、结语
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是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共同诉求。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一方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受损。从长远发展而言,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追求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暂时的。因此,在实施村民自治、完善乡村治理时,要有长远的、战略性的眼光,采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协同治理的乡村治理发展模式是皖北地区乡村治理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贺雪峰,苏明华.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与进路[J].社会科学研究,2006,(1).
[2]徐勇.挣脱土地束缚之后的乡村困境及应对――农村人口流动与乡村治理的一项相关性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2).
中图分类号:D75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7-0082-04
欧洲各国的市镇平均人口仅500至5000人,基层政府规模较小,往往因缺乏财政资源而不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导致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失衡。为此,欧盟以英国、德国、比利时、丹麦、瑞典等国为代表,大多采行市镇精简合并之路。然而,法国社会文化强调社区价值、地方性和聚居区不论规模大小的历史身份的重要性。法国人认为,市镇是法国的传统,市镇是直接接触人民的机构,有它存在的价值。① 为此,法国政府独辟蹊径,走市镇联合之路,其市镇总体数量及市镇合作形式之多,在欧洲是绝无仅有的,法国基层治理演绎出独特的“法兰西例外”。市镇联合体这一地方组织形式顺应了整体治理的大趋势,帮助市镇逐步走出地方治理破碎化的困境。整体性治理的出现既是对传统公共行政的衰落以及20世纪80 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改革所造成的碎片化的战略性回应,又是一定意识形态的折射(refract)② ,还是合作理论的一种复兴,只不过其内容要更加复杂③。整体治理强调“问题意识”,要求充分利用政府、公共机构、利益相关者的优势资源,通过协调、整合和信任等机制,消除各组织的原子化状态,生成有机的网络治理结构,通过制度化、经常化和有效的跨界合作以解决复杂而棘手的公共问题,增进公共价值。
一、法国市镇联合体的发展现状
法国有3.6万多个市镇,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市镇面积、人口规模差异很大,超过80%的市镇不足3500人,3.2万个市镇人口少于2000人,其中约1万个市镇的居民少于200人。高密度的市镇设置虽然使行政决策和公共行动最大限度地接近基层,但是却加重了中小市镇的财政压力,无法有效解决区域性问题,造成地方治理的破碎化。为了有效整合市镇,法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市镇联合组织。跨市镇联合组织按自身有无征税权可划分为两大类:无征税权的联合体是松散的协作型组织,由其成员市镇提供财政来源,允许它们共同采取公共行动;有征税权的联合体是深层合作的联邦式组织,依其具体职权来确定特征。
无征税权的联合体包括市镇联合会(Syndicats de communes)和混合联合会(Les syndicats mixtes)。市镇联合会有多种类型,单一使命联合会(SIVU, Les syndicats à vocation unique)的形式最为常见,有11739个,占到联合会总数的73%;多使命市镇联合会(SIVOM,Les syndicats à vocation multiple)有1451个,约占联合会总数的9%。混合联合会有2943个,占整个联合会的18%。混合联合会依据1955年5月20日法令成立,它不局限于市镇之间的横向联合,还可以是不同级别公法人之间的纵向
联合形式,即可在大区、省、市镇联合体、市镇及其他公共机构之间组成,但其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地方领土单位(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e)成员或一名地方领土单位组合团体成员。混合联合会成立需得到所有成员单位法人的同意,并由内政部长签署政令批准,从法律地位上讲它属于公共机构,服务于成员单位的共同利益。
有征税权的联合体包括新聚居联合会(Syndicats d’agglomération nouvelle)、聚居共同体(Communautés d’agglomération)、都市共同体(Communautés urbaines)、市镇共同体(Communautés de communes)、联合区(Districts)、城市共同体(Communautés de ville)等组织形式。新聚居联合会由1983年7月13日的法令创建,它的设置是为了适应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新城市发展的需要,目前有5个。聚居共同体根据1999年7月12日法令创建,取代之前的城市共同体,下辖5万以上居民,至少包含一个1.5万人口的城市,目前有174个。都市共同体是等级最高的市镇间合作形式,下辖多于50万居民,并且至少包含一个5万人口的城市,其职能广泛,包括经济规划、交通管理、用水管理、垃圾处理等,共有16个。市镇共同体是致力于推进乡村和小城市合作的联合形式,没有人口限制,职能最小,目前有2406个。④ 联合区和城市共同体这两种组织形式自2002年1月1日被取消。
二、法国市镇联合体的治理原则
任何治理模式的选择,其最终目标都应该是实现一个社会或实体的法治与善治。市镇联合体作为法国地方治理的制度创新,其组织结构富有弹性,更好地适应了区域环境的发展变化,它的治理原则也区别于一般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显现出独特性。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7)04-0134-005
“政社关系”长久以来都是中西方研究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合作”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的新成员,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公共治理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以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合作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为分类维度,政社合作可以被分为两大类――政府购买与“协作治理”。[1]其中,政府购买仅仅是一种资源流动[2],主要目的在于缩减政府规模,将一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十分简单。而在协作治理中,政府和社会组织会基于共同利益、共同问题、共同需要而产生集体行动和协作伙伴式的互动关系。[3]本项研究所关注的是后一种政社合作方式――协作治理。
一、概念界定与文献回顾
(一)概念界定
本文采用“协作治理”这一概念是为了区别于“合作治理”。国外学者给出的合作治理定义是:“一个或多个公共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一起参与正式的、以共识为导向的、商议的,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或管理公共事务或资产的治理安排。” [4]中国学者认为“在合作治理中,参与到治理过程中的每一个治理主体都能够平等地在治理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关涉到公共利益的每一项公共事务,都能够平等地发表意见和积极地采取合作行动。”[5]可见,参与主体的平等、共享裁量权[6]是合作治理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然而,政府的绝对权威地位、社会组织的初级发展状态决定了现阶段发生在中国的政社合作不可能完全实现参与主体的平等,因而,郭道久提出的“协作治理”[7]的概念更加适合描述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政社协同。协作治理不强调主体间的平等,仅强调多元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发挥各自的特定作用。
(二)文献回顾
对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治理的研究可以分为两大视角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分析视角。其中有些研究成果着重于以已有的理论为基础分析我国政社协作治理的生成机制,有些研究成果聚焦于分析我国政社协作治理的运作机制。围绕政社协作治理的生成机制,汪锦军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依赖一系列的环境条件,政府需要顺应社会规律小心翼翼介入社会,以使社会良性发展;社会需要社会资本、自主性和参与的有机结合。[8]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治理应当在逻辑条件、环境条件、操作条件三个层次的条件都满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9]相较于生成机制,更多的学者关注政社协作治理的运行机制,例如曹姣星[10]、汪锦军[3]等都根据自己的分类标准从理论视角对政社协作治理的运作方式进行了分类。此外,还有一部分研究从实践分析的视角讨论政社协作的运行机制。
二、研究设计
(一)描述框架
本文的研究方法为案例研究,将在案例研究过程中关注案例在如下指标中的表现:
指标1: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在政社协作中,无论二者在地位上是否平等,或是政府,或是社会组织,一定有一类主体最先提出协作需求,也一定有一类主体主导着整个协作的过程。
指标2:协作治理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在大部分协作治理中,参与主体的利益都是相互依赖的。[11]当然,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两者的地位极其不平等时,行政强制力也可以让协作在两者利益分离的情况下发生。
指标3:协作治理中各主体的资源供应。在协作治理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都会在其中贡献自己的资源,而所提供资源的丰富性和稀缺性也决定了其在协作治理中所承担的角色。
指标4: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协作中的联结纽带。“联结纽带”是指把各类参与主体联结在一起的“黏合剂”。体现到协作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或凭借政府权威,或通过利益交换,或基于价值认同。
(二)案例选择及数据来源
“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由政府还是社会组织担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社协作在描述框架中其余指标中的表现,因此本文选择该指标作为案例选择的维度,也就是说选择“由政府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治理”和“由社会组织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两类案例。根据案例研究所遵循的“目的性抽样”(Purposively Sampling)原t,本文基于三个标准选取H市J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中心“凯益荟”和Y基金会的“双师教学”公益项目为研究样本:(1)案例是政社协作治理中取得显著成果、具有代表性的事件;(2)案例得到业界、学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可获取丰富的二手资料;(3)事件便于实地观察,可获取一手资料。
三、研究发现
(一)政府发起并主导的政社协作治理
1.在“凯益荟”案例中,协作治理的发起者和主导者是H市J区的政府,其利益诉求是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为K街道居民提供多元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以弥补基层政府及社区人力资源和专业能力的不足。通过实地调研,可以总结出“凯益荟”出现的逻辑:居民需求快速增长政府职能主动调整基层政府及社区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养不够“凯益荟”成立。
“凯益荟”成立之前,K街道工作人员对居民进行了公共服务需求调研,调研结果发现,居民对助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青少年托管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服务有着极强的需求。
“很长一段时间,基层政府对居民的这些公共服务需求是忽视的,对社区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居民的需求都是在新的时期新出现的,政府还未来得及一一应对。”(J区领导LYJ)(访谈资料XWW-20141208-LYJ)
伴随着政府职能改革,地方财政实力增强,社区居民的新增需求逐渐受到重视,政府开始主动回应居民的各项需求。
“现在,对居民需求的回应成为了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尽管政府开始重视对居民社会需求的回应,但在“小政府、大社会”理念的指导下,基层政府及社区所获得的人力资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专业能力上都十分缺乏。面对日益多元的居民需求,基层政府及社区雪上加霜。
“尽管上级政府已经开始力求打造小政府、大社会形态的服务型政府,但我们社区仍然处于事事包办的状态。我们的社区非常强大,拥有着三位一体的治理结构,社区内部包括党委、居委会和公共服务站。党委统揽全局,居委会主管居民自治,公共服务站负责为居民提供计生、卫生、城管、综治、医保、养老、就业等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但与这一治理结构相反的是,上级政府分配给社区的人力资源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社区自身不可能提供周全专业的服务。”(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当前K街道下辖社区固定工作人员仅有10人左右,每个人都承接多项管理职能,身兼数职,例如有的工作人员既承担社会保障又做文体专员,既负责妇联工作又处理计生等。
在政府面临上述困境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些社会组织大多只在某一个领域活动,因此与政府相比具有专业优势。
“政府承担了太多的职能,但是政府并不专业,公共服务的提供效果很难令民众满意。因此,政府拿经费养人,不如拿经费办事,将很多想做但做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组织。此种方式不仅能够解决公共服务的提供问题,还有助于缓解官民冲突。因为,如果政府没有做好,居民会认为,但是如果社会组织做得不好,居民可以提意见让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督促社会组织改进,避免了居民和政府之间的直接摩擦。”(J区领导LYJ)(访谈资料:XWW-20141208-LYJ)
2.H市J区政府利用利益激励的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加入“凯益荟”。在协作中,政府为街道内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公信力、活动场地、能力建设资金等,为街道外组织提供信用担保、市场空间、项目购买资金等。因而,通过加入凯益荟,社会组织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更加便利的发展条件;与此同时,社会组织也需要根据凯益荟的整体规划,为街道居民提供社会服务。
“凯益荟”的组织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区民政部门。实质上,无论从成立背景、资金来源、工作人员的身份,还是从其承担的具体职能方面考虑,“凯益荟”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其本质就是一个政府的职能部门。“凯益荟”共有3位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身份都是街道下派到社区的社区干部,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根据职能定位,“凯益荟”连接K街道办事处、K街道居民以及K街道内外的社会组织,其工作逻辑如图1所示。
如图所示,“凯益荟”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大类,分别面向公众、政府和社会组织
第一,需求调查。需求调查工作主要目的在于了解K街道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居民的需求决定着凯益荟所有的工作方向。截至实地调查之日,凯益荟收集的居民需求主要集中在助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青少年托管服务、志愿者服务等方面。
第二,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以及从政府处获得公共服务提供的相关资源。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是政府成立凯益荟的初衷,而凯益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要渠道是整合社会组织资源。因此,凯益荟需要从政府获取各类资源,以实现对社会组织资源的整合和管理。
J区政府为“凯益荟”投入资金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凯益荟”的办公场所建设,“凯益荟”在K街道拥有一栋三层办公楼,办公楼主要用于为入驻“凯益荟”的社会组织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另外的100万元用于支持或者奖励入驻“凯益荟”的社会组织。(凯益荟负责人LM)(访谈资料:XWW-20141207-LM)
第三,管理、整合、孵化K街道内活跃的社区社会组织,使其成为街道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力量,与此同时,引入购买K街道外的社会组织,使其进驻“凯益荟”,为K街道提供公共服务。
针对K街道外部的社会组织资源,“凯益荟”采用邀请入驻和政府购买项目的方式进行整合。由于K街道内部的社会组织中社区服务类组织较少,因此,“凯益荟”采用“筑巢引凤”的方法,吸引专业的社区服务类组织入驻,“四点半学校”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四点半学校是一家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的社会组织,业务已经比较成熟,在儿童托管方面具有绝对优势。K街道儿童托管问题一直存在,社区居民对此需求十分迫切,因此凯益荟邀请我们入驻社区,为居民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然而我们在社区居民中被认可程度低成为提供服务的首要障碍。为保证我们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凯益荟”以政府名义为我们背书,帮助我们获得社区居民的信任,还给我们提供办公场所。”(四点半学校工作人员L)(访谈资料:YB-20141209-L)
2、推进工作平台规范化。加强本办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建设,设立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综合股负责日常管理事务。整合全办力量,落实保障措施,规范运行机制,建立资料台账将其打造成为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平台。
3、推进乡镇管理网格化。根据本办各股室的职能,对各乡镇涉及扶贫和移民工作推行网格化管理,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做到把矛盾纠纷在源头解决。
二、加强源头治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1、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社会和谐稳定等,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立项、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等原则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风险性评估。
2、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面加强与其他部门及乡镇的联系。坚持定期排查制度,临近重大活动、节假日、社会敏感期,开展重点排查。
3、强化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完善苗头隐患排查、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处置应急预案,强化应急保障,确保指挥顺畅,反映灵敏,运转高效。
三、坚持打防结合,维护社会稳定
1、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严密防范“”,“全能神”等组织及其他有害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各类敏感事件。
2、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开展扶贫系统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排查,解决一批影响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突出治安问题。加强社会治安形势分析研判,定期组织有关专项整治;加大暗访督查力度,对治安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事件,实行警示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四、强化宣传,营造“平安、法治”氛围
1、完善综治宣传工作机制。健全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工作机制,经常性的开展办务综治宣传月活动,适时报道平安建设先进事迹和经验。
2、提升综治调研工作水平。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研创新力度,提出新思路、新对策,多出经验,力树典型,不断提高我办综治水平。
3、推进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政策、法规研究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综治活动和本办“三送”活动相结合,组织开展送法活动进村入户。
一、引言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迈克尔・斯宾塞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通过对旧车交易市场、保险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交易行为的研究而提出来的。所谓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由于某些参与人拥有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的非对称信息下的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经济理论。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去分析政治过程,认为政治市场与经济市场有着许多的相似性。他们对政治市场中政府的看法,也应该从“超凡入圣的国家这一逻辑虚构中摆脱出来,将调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过失的方法应用于国家和公共经济的一切部门”。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能够广泛地被应用到政治生活领域中,显然,信息不对称理论也适合于乡村治理的分析和研究之中。乡村治理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政治现象,虽然与经济活动中市场交易行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但它与委托-关系行为在发生和运作机理方面十分相似。所谓委托――关系是指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信息经济学中,我们将信息占优势的一方称为方,信息占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方。本文试图引入信息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揭示我国乡村治理中普遍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探讨了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对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对策。
二、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消极影响
信息不对称是乡村治理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它对乡村治理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势必会影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甚至会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信息不对称直接造成了治理的低效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机构和官员与市场活动中的个人一样,都是有限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倾向。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方和委托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方可以通过策略地使用隐藏信息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私有利益。因此,村干部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管理村务时,不可避免地会从利己的角度出发,并不在意自身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在资源配置上实现帕累托最优,而只是利用自己所获取的各种不对称信息来权衡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由于制度的不健全,法治体系不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滞后,使得村干部在行使村庄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利用各项制度对他约束所存在的很多空隙,进行,不但没有去为村民服务,反而侵犯了村民的正当利益,出现了道德败坏行为。这样,乡村治理的效率会大大降低。
(二)信息不对称引起了农民的政治冷漠
当前,由于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他们之间不但没有建立起平等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对话机制,反而在信息的获得和拥有上出现了难以逾越的鸿沟。村干部利用其自身处在信息的有利地位而故意隐藏或封锁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村民则明显处在信息的不利地位而只能听之任之。这样便导致了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在沟通上存在着巨大困难,不可避免地引起他们在情感上的隔阂和行为上的对立。在这种背景下,由于农民自身的局限性,他们常以政治冷漠和不合作的方式来回应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如此一来,乡村治理陷入了困境之中,农民的政治冷漠会逐渐导致农民对党和政府丧失信心,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大多数的国家里,最终会激发社会矛盾,从而威胁到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三)信息不对称滋生了腐败行为
根据“经济人”的假设,村干部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同样具有追求私利的动机。当前,由于我国乡村治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村干部的行为约束十分有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民众和乡镇政府对乡村治理中的有关信息了解得太少,从而不能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村干部拥有和行使的公共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同样会出现权力异化和滥用情况,因而必然会导致村干部腐败行为滋生。
三、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的成因分析
(一)村干部自利性的存在
根据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村干部是理性的经济人,并没有因为他承担了行使公共权力的责任而比普通人的道德境界要高出很多,他在对村庄进行管理和执行上级政府任务的过程中,同样具有自身利益的取向。基于经济人的假设,村干部在履行乡村治理行为的过程中,具有天然的自利性,他们不仅追求个人职位的升迁、舒适生活的要求等目标,而且还努力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满足等目标。村干部自利性的存在,直接导致了村干部在行使村庄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对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存在着自私心理,他们故意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只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这样使村民和基层政府都不能了解治理过程的全部信息,直接导致了村干部与村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信息传递机制不完善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政策的科学制定还是政策的高效执行,都需要以充足而真实的信息作为支撑。没有足够而真实的信息,任何一项政策都不能真正地满足村民的实际需求。然而,信息需要通过适当的途径传递出去才能被别人所了解。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信息传递机制十分落后,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传递的方式单一。在广大农村地区,除了通过口头传播、广播传播等方式传递信息之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的传递方式。二是信息传递手段落后,这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资金的缺乏和技术的落后,有些农村地区基本上没有互联网等先进的大众传播手段,有些地方甚至连广播都没有,更不用说互联网了。三是信息传递过程中失真度比较高。不管是从村干部到村民还是从村民到村干部之间的信息传递,都存在着比较高的失真度。四是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传播渠道受阻。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村干部往往高高在上,与村民之间没有平等的对话平台,这样村民也不愿意把自己的信息告诉村干部。这些都引起了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现象。
(三)信息交易的成本太高
乡村治理中所需要的一些信息必须通过收集、加工、整理、鉴别、转换、输出等环节来获得,这些环节也是一个信息的交易的过程,它的有效运行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投入与消耗,即存在一定的信息交易成本。当前,我们处在信息社会的时代,信息的大量生产势必导致信息的爆炸,社会公共事务涉及人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要从“信息海洋”中搜集那些对处理村庄公共事务有用的信息,需要付出相当巨大的成本,这一成本往往是普通公众无法承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公众更是无法想象的,只有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社会组织愿意并且能够支付这一巨额成本。[8]正是因为信息交易的成本约束,所以乡村治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信息往往难以及时传播和获取,从而造成了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长期存在。
(四)农村居民对信息的理解有限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府不断的加大教育投入,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但是,当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文盲半文盲的状态,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几代农民,基本上没有接收过教育。农民素质的不高影响了他们对信息的理解,从而导致了乡村治理中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首先,农民没有文化知识,直接影响他们对信息的理解,即使基层政府或者村干部把信息传递给了农民,大多数人对信息无法理解。其次,农民的信息意识不强。一个没有接受太多教育的人,信息是什么也许都不知道,更不用说该怎么去收集和利用信息了。最后,农民的素质不高往往容易被村干部或者基层政府蒙骗。当前,很多基层干部或者村干部利用农民的无知,肆意侵害农民利益,中饱私囊。
(五)村务信息公开制度缺乏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阳光政务,是我国各级政府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然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的山区,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基本上没有制定和实行村务信息公开制度。首先,村干部基于自利的角度,不愿意向民众公布村务信息;其次,由于资金、技术等条件的限制,不能构建有效的信息公开渠道;再次,各项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信息公开缺乏法律依据;最后,由于民众自身的局限性,广大民众没有意识去主动了解村务信息。
四、改善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对策思考
(一)转变村干部信息观念,树立责任意识
现代社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谁掌握着较多的信息,意味着他就掌握着主动权。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信息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执行、控制、评估等都需要足够的信息。由此可见,信息对政府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去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行政管理行为的有效性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观念,将政务信息视之为公共物品而非借以获取自利的私人物品。在乡村治理中,村干部代表政府和村民行使管理权,欲要提高其管理效率,必须转变其信息观念,强化信息共享、信息交流意识,避免将信息私有化。同时,村干部作为村庄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努力为村民谋取利益和满足村民的需求。
(二)构建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促进信息广泛传播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给信息传递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建立一套系统的信息传递机制,是解决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我们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改善信息传播的手段,建立一个包括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电话、互联网等在内的多元化信息传递网络。其次,改善信息传播方式,包括口头传播、书面传播、图像传播等多元传播方式。最后,拓宽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沟通渠道,有序地吸纳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搭建他们之间的平等对话平台。
(三)实行村务信息公开制度,降低信息交易成本
当前,信息不公开是造成乡村治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原因,村干部往往把村务信息看做自身的私有资源,基本上不对村民公布。这使得村干部在行使村庄公共权力过程中容易进行暗箱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道德败坏行为和不良治理行为的产生。实行村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阳光村务是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出现的主要措施之一。只有把村务置于广大村民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避免村干部行为,从源头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在乡村治理中,村干部要通过各种途径把各种村务信息向村民公开,让村民能够及时、方便地了解有关信息,降低信息的获取成本。
(四)提高农民素质,培育现代农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行义务教育政策,为教育的普及打开了一道闸门,国民的素质大幅度的地提升。但是,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仍然不高,这是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同时也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消极因素。因此,解决乡村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必须大力提高农民的素质,培养有文化、有道德的现代化农民。首先,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投入,加大农村教育公共服务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农民接受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提高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其次,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教育,提高农民的道德素养,培育农民的公民意识和政治意识,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到乡村治理活动中去。
参考文献:
[1]骆正山.信息经济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2008:254-262.
[2] 刘志鹏. 公共政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治理[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3):52-56.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316-0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在城市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在农村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它们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法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与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彰显了它们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在民主政治建设有的价值。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特征
1.自治性。“自治”是其最根本的法律属性,即自己的事自己管,排除他人的替代,禁止他人的非法干涉和强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这正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关于“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立法宗旨的基本含义;同时,关于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规定,更是醒目地阐释了“自治”的内涵构成。在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中,居民、村民是自治的主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是自治的组织形式。以村民自治为例,所谓“自治”就意味着――“村里的官村民自己选、村里的事村民自己定、村里的财村民自己理,总之,根据法律独立自主地治村。”[1]255可见,“自治”在根本上表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是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也不是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具体分支,而是依法具有独立自主的法律地位,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组织体。
2.群众性。宪法和法律在定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时直接使用了“群众性”的表述,而居住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就是此处所说“群众”的包含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可以理解为是包括了社会的全体公民。因此,群众性亦可理解为社会性,群众自治也就是社会自治。但此种群众自治并不是社会自治的全部,只是社会自治的一个方面和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不是从社会直接发展而来,它的性质、组织样式和制度形态都是由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设计和确定。因此,在我国,基层群众自治从根本上说是国家政权建设和制度设计的产物,与国家政权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即“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而,“群众性”同时也意味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排除于政权体系之外。
3.民主性。实行民主而排斥独断专行,应当是自治性和群众性的另一种解读。自治的根本,是“大家的事大家办”,这是自治的内容和核心意旨。但是,大家该怎么办,即通过什么形式或者体制将该内容和意旨落到实处并加以保障,则是自治正当存在和有效运行的关键――是个人或少数人自己办,还是在内部由大家共同参与、民主运作?如果说“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大家的事大家办”的法律确认,那么,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实行“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运行机制,就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表达。此种民主运行机制,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在中国基层群众自治中,民主与自治,已经成为国家基层制度建设中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大基本理念,没有无民主的自治,也没有无自治的民主,二者互为表里而不可分离。离开“四个民主”讲“三个自我”,基层群众自治就会变成偏离法治轨道的“少数人的自治”,并从根本上脱离甚至否认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而离开“三个自我”讲“四个民主”,基层群众自治又会成为 “虚幻的自治”,因为这脱离了客观实际,也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根本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我国城乡基层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和表现,已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2]。
4.法定性。民主与法制关系密切,缺乏法制保障的民主终将归于虚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样式、制度形态都是由法而定,其开展活动也必须依法而行。质言之,居民(村民)自治是遵守与执行国家法律的自治,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自治,是依法进行的自治。自治,首先是依法自治,是法治下的自我治理,必须体现和反映法定内容、具备和符合法定条件、遵循和执行法定程序。因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仅是一个自治的组织、群众的组织、民主的组织,还是一个“法制的组织”。[3]10国家法律是自治的首要前提条件,而根据法律进行自治则是对自治的必然要求。自治,始终是法定的自治,而法定性也同时决定了自治的有限性。
5.自律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遵守法律,也要实现自律。但是,法律终究是具有外部强制特性的他律规则,在面对具体繁杂的自治内部事务和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时,尤其是在处理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时,法律裁断的效果未必会比依据自治组织依法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等自律规则作出的裁断更柔性、更和谐,在“定纷止争”层面上,法律更适于作为最后的手段与机制发挥作用。国家法律赋予居民(村民)委员会以自治性为其首要特性时,就确定了它们同时具有独立自主性。“三个自我”的最终实现,除了须以法律为保障外,在操作层面,更主要地是依循自治主体通过一定程序颁行的体现居民共同意志的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的施行,既是自治组织独立性存在和自主性活动的表现,也是法治氛围下对自身的自我约束。自律性,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个不可缺少的特性。
6.基层性。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基层”是指各种组织中最低的一层,与群众的联系最直接。那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应当是与居民(村民)关系最直接、最紧密,最能体现他们共同利益和要求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群众自治的基层组织。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居民(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来设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组织上看,无论是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都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它们没有上级组织,也没有地区性的、全国性的统一组织,每一个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一个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从属关系的组织体,而从它们从事的工作即自治内容来看,也都是居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基层性,是该组织的又一个明显的性质特征。基层群众自治,说到底,就是指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国家机关、其他组织的区别
宪法和法律赋予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有的性质特征,使其与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群众组织区别开来。
1.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军事领导机关共同构成了国家政权机关体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也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任何一种,也不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或内设机构。这就意味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身并不具有国家公共机关的性质和地位,不具有国家公权的权能,现实生活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某些违法行为行使行政罚款权,只是根据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由法律或行政机关进行特别授权或委托的结果,并不是它们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力。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代表本居住区域的居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基层组织,而国家政权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暴力机器,尽管二者的权利或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但各自的权能属性有着根本区别;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自独立,相互平行,没有上、下级的组织系统和纵向指挥机制,而国家机关则有一套严密而系统的组织体系,上、下级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或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我国可以合法从事社会活动的群众组织,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外还有许多,如共青团、妇联、青联、残联、工商联、总工会等,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论是在设立、任务,还是在主体范围、服务对象及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与这些群众组织有着明显的不同。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有的工作方式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特征决定了其工作方式有着自己的特点。
1.基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不属于国家政权机构范畴,其活动是法律规定的群众性自治活动,因而不具有国家强制效力,不能以行政管理方式即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决定、处理和解决问题。《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因此,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采用民主的方法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的总体特点。即使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其调解协议也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反悔,应当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解决。
其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立足于居民(村民)民主通过的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居民公约”、“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这些“公约” 、“章程”、“村规”,体现的是居民(村民)的共同意志,反映了居民(村民)的共同利益和要求,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这就意味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工作中,必须尊重居民(村民)依据民主原则和方式共同达成的协议,依靠群众自觉,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而不得强迫命令。
参考文献:
__乡东__村委会位于__县南部,全村共4个村民小组,600人,党员28人,1个治保调解委员会,5名治保成员,有一支由8人组成的夜间巡逻队,2支由35人组成的业余文艺宣传队。我村自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以来,在__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讲政治、保稳定、求发展”为工作思路,全力打基础、用心抓落实,积极推进了全村“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0年被评为“市级平安村”,多年无刑事案件发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村两委主要抓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依靠法制宣传、社会稳定、经济繁荣
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发展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全力维护基层稳定的一项新举措和有效途径。村两委班子充分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我村委会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扩大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人人懂法。三是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要求,村委会与4个生产组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禁毒责任书》,4个生产组又与185户农户签订责任书。多年来我村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村治保调委会的职责》、《村规民约》、《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等36个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有章可循,管理规范。
二、抓住“四议两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我村借2008年村委换届这一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意识。一是抓好民主选举环节,加强组织建设,通过民主选举优化了村委干部结构,加强了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二是抓好民主决策环节,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进行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对涉及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必经村委研究,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抓好民主管理环节,依法规范村民自治。村内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并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建立了有关生产、财务、治安、计生、党员干部目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了村级民主管理的水平,特别是党员目标岗位责任制的创建得到了各级的肯定;四是抓好民主监督环节,实行村务、财务两公开,实行村民自治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规范,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村内财务及村务,做到给农民群众一个明白,还基层干部一个清白,推动了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制不断优化。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热情,调动了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奠定了基础
我村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重点,开展依法治村、以德治村、村民自治工作。为保障农民当家作主,有的放矢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村内治安热点问题得到及时整治,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违法青少年得到帮教。为了防止“__功”、“门徒会”等组织的破坏活动,村内加强了对本质危害和外在表现的宣传教育,使村民能分清正常与区别,自觉抵制的侵蚀,教育广大群众不听、不信、不言、不传,为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奠定了基础。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村入户”及广播、法制文艺、召开群众会等宣传活动,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和保障了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