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0 10:02:32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关键词:
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旅行社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由于各大旅行社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个性产品,降价成为了市场竞争的常用手段。而这样的竞争方式使旅行社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许多旅行社为了从低微的收入中增加利润,缩短景点和旅游时间,大量安排自费项目、安排购物点,甚至强迫游客购物,将风险转移给游客。2016年5月全面“营改增”后,旅行社面临着一个新的税收环境,通过税务筹划减轻旅行社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健康发展。
二、旅行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分析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旅行社在收取团费、提供旅游团合同约定条款以外的额外接送服务、合同约定条款以外代旅客办理签证及通行证、销售旅游纪念品时会分别产生按生活服务中的旅游服务、按交通运输服务、按现代服务中的经济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义务;而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产生于购进自身经营所需货物、服务和提供旅游服务两方面。在经营过程中,旅行社购进汽车、人力资源服务等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时,购进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娱乐、保险、电信、货运客运场站、租赁等服务时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纳税义务。
三、旅行社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情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况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旅行社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的税率,如表1。旅行社不能仅就税率高低选择纳税人身份,应全面考虑发生进项税额的多少、取得进行税额的难易程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差异大小等来选择。例:某旅行社增值税进项税额为A,其中可取得专用发票的金额为A1。销售额为X。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税额1=3%*X,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应纳税额2=17%*X-A1,比较应纳税额1与应纳税额2的大小。若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即A1<10.14X,则应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若A1>10.14X,则应该选择为一般纳税人。可看出,选择纳税人身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大小。
四、旅行社增值税进项税的税收筹划
(一)票据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旅行社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出差住宿、广告、门市装修、物管水电房租、办公用品的专用发票等都可用其作为进项税抵扣。以上可用于抵扣的发票类型仅6种:上游旅行社的发票、住宿、餐饮、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其中,可抵扣的签证费发票是今年营改增后新增可抵扣的费用类型。若为一般纳税人,就旅行社购进固定资产等取得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一点,旅行社购进固定资产等时,应选择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购进固定资产等或发生以上出差的住宿费等费用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可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二)税收优惠的使用——零税率政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具体包括(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于跨国、境业务,旅行社可以根据不同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有利的交通运输方式。
五、旅行社增值税销项税的税收筹划
(一)分开核算不同应税行为的销售额
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在提供旅行社、经纪服务(6%税率)的同时,也会提供一定的交通运输服务(11%税率)或销售纪念品(17%税率),此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兼有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根据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某旅行社作为一般纳税人,既提供旅游服务,又销售旅游产品。税收筹划前:该旅行社旅游服务收入和销售旅游产品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而财务部未分开核算,旅游服务收入和旅游产品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00+60)×17%=95.2(万元);税收筹划后:该旅行社将旅游产品销售部门独立出来,成立集团的下属子公司,子公司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上独立核算。旅游服务收入应纳增值税=500×6%=30(万元),旅游产品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60×3%=1.8(万元)。应纳税额为30+1.8=31.8,可节税63.4万元。可看出,分开核算对业务多元化,有销售旅游产品且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旅行社尤其重要。
(二)选择全额或者差额计税方法
旅行社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销售额;选择此办法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某旅行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A(假设A1适用6%,A2适用17%),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为B,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C。方案一:不采用差额征收。应纳税额1=A1*6%+A2*17%-B*6%-C方案二:采用差额征收。应纳税额2=(A-B)*5%-CA2=0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A2≠0时,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当B=A1+12A2时,应纳税额1=应纳税额2。除非B足够大时,否则应适用差额征收。但是运用差额征税时需注意,仅旅游业务才能适用差额征收,而单项业务,如单订机票这种业务若要按全额做账,则需全额纳税。
参考文献:
[1]官波,刘春花.旅行社“营改增”的影响预测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6(01):102-104.
[2]赵霞.旅行社企业税收筹划——基于供应链合作角度[J].价值工程,2013,(18):27-28.
[3]韩丹.海南旅游企业税务筹划研究[J].现代商业,2014,(32):132-133.
1.融资风险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业主通常要求电力企业提供保函,国内银行对开具海外工程项目保函的条件较为苛刻,在保证金支付比例和授信额度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二是部分大型电站项目采取的是BT(Build-Transfer)和BOT(Build-Operate.Transfer)等模式,承建方需以全额垫资的方式建设项目,利息和各项贷款费用给企业形成了很大的资金压力。再加上近年来中国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多次上调,财务费用增加,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规模受到一定的影响和限制。
2.资金安全
资金安全性主要包含资金收取和支付两个方面。资金收取受项目所在国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某些国家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对于政府项目轻则延期支付工程款,重则单方废弃合同,拒付项目债务,这将给项目经营带来重大损失。资金支付主要涉及汇款渠道和预付款。对于后者,如果比重过大,则很有可能存在蒙受损失的潜在风险。资金安全方面的隐患极大地降低了电力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二)外汇风险
1.外汇汇率
人民币持续升值不但使中国电力企业应收海外外汇账款等外币资产发生直接汇兑损失,还使得存置于海外的施工设备等资产出现相对贬值。同时人民币相对升值使企业丧失低成本优势,如果企业提高投标报价,只会造成工程项目中标数量和金额进一步减少,一些海外施工企业已经撤出海外市场,有相当一部分低利润率的企业由于资金无法及时回收而陷入困境。
2.外汇管制
东南亚和非洲的很多国家(如印度、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等)均实行外汇管制,企业资金的回流难度较大,甚至增加税收成本和手续费用等,项目闲置资金、经营利润难以汇回。
(三)资产管理风险
1.重购置、轻管理
目前,电力企业在海外工程项目具有地理位置相对固定和施工作业场所流动的特点。例如,输变电线路工程的中标项目线路有几百甚至几千公里,抑或市场集中在同一国家的不同电站建设现场。施工作业一般由项目部或分公司完成,而企业总部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忽视现有资产的合理搭配,资产闲置和资产重复购建并存,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资产损失风险
首先,在海外电力市场低迷、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国电力企业海外新签合同额减少,开工率下降,部分海外施工机械设备开始出现闲置,加上汇率变动导致的资产贬值,形成了很大的资产损失风险。其次,社会政治因素,如今年年初利比亚局势发生动荡,迫使中国央企采取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人员撤离行动。虽然员工安全撤回,但滞留在海外的大量财产和资金存在损失风险。第三,资产回运风险,部分国家对出口设备回运做了详细规定,如印度等国通过交纳高额税费等手段限制资产出境。
(四)税收管理风险
1.税收政策风险
各国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差异给电力企业海外项目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截至2011年3月底,中国与9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不含香港、澳门),但部分协定目前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二是企业对各税种政策的掌握程度,因为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目较为复杂,因此在各税种的政策把握和计征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2.税收筹划风险
海外项目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应用,以及合理避税筹划方案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五)工程成本管理风险
1.外部成本管理风险
由于海外工程项目的执行时间较长,外部成本受很多难以控制的客观因素制约,如社会环境、汇率、材料价格、设备运输等,容易发生管理上的偏差,计划工期的延误也会直接影响项目成本控制的有效性。
2.内部成本管理风险
海外工程项目的内部成本主要有:保函费、财务费用、保险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费、人工费、费等。
(六)财务人员专业能力风险
海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人员的素质,财务人员对各方面专业知识、信息的积累,对税收金融政策的把握能力,以及会计核算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领导的决策,财务人员对资金、资产的专业能力甚至影响到工程项目的工期、索赔、工程结算等。此外,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完全接轨,海外工程项目与国内企业所处财务环境有很多差异,在会计准则、税收制度、报表统计口径等方面也给财务人员的核算、内控管理带来了难度。
二、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融资风险
首先,在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发展能力等方面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提升银行资信等级,在保函业务上给予授信额度支持,降低保证金支付比例。同时,积极与业主洽谈,争取不同合同段分别提供保函或直接出具部分保函,减少资金压力,分担资金风险。其次,在贷款银行的选择上,尽可能地选择条件优惠的政策性银行或者优先选择融资业务经验丰富,设计运用金融产品组合能力强,在项目融资方案的落实上能创造更有利条件的外资银行,以提高融资方案的可行性、降低融资成本。
2.资金安全
在资金收取方面,必须规范工程结算行为,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验收和结算,全面满足合同中有关付款的先决条件,及时与业主沟通,核对账目并回收工程款。在资金支付方面,按照跨境交易真实业务原则通过正规外汇账户支付。确因工程需要支付预付款的,控制好适当比例且取得供应商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同时,加强资金账户及资金收支的监管,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二)外汇风险防范对策
1.外汇汇率
为了更好地弥补汇率损失风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结算货币(人民币、美元、当地货币等)比例,适当增列保值条款(如锁定当地币和国际可兑换货币美元等的汇率或浮动范围)。做好汇率分析,利用远期合约等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降低汇率损失风险。
2.外汇管制
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当地货币总额最好控制在现场材料采购、分包结算、人工费等管理费用范围内,尽可能少使用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币结算,以减少因所在国外汇管制利润和存量资金不易汇出带来的风险。
(三)资产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资产实物管理
很多大中型电力企业考虑到海外工程项目地域分布广、项目众多、管理幅度受制约等因素,因此资产一般是在总部授权下各自
采购。建议加强项目间物资和设备融通,采取内部租赁等手段,减少设备闲置,提高资产效用,降低项目成本。
2.资产价格管理
资产价格波动可以通过集中批量采购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加以对冲。
3.资产保险管理
针对非市场化的风险,如政府法律法规和恐怖袭击等,通过国际通行的出口信用保险办法加以化解。尤其是针对海外大额机械设备等,除投工程险外,根据项目所在国的情况适当选择政策性的保险以弥补战争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税收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政策掌握
税收是海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重点之一,建议项目初期阶段,聘请当地具有一定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详细的税务安排,并查阅资料,准确掌握项目所在国/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及与中国的税收双边协定等内容。
2.税收筹划
了解项目所在国/地区的财税政策后,合理筹划各税种的计征。同时对各税种优惠政策的执行要积极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以取得最大额度的税收减免。充分利用中国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做好“免、抵、退”,降低企业税负。
(五)工程成本管理风险防范对策
1.外部成本管理
在材料、设备方面,应建立合理的采购与付款控制程序,加强计划、审批、合同签订、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重点集中在长周期设备、仪器仪表、电缆、钢材等大宗材料,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选择价优质好的供应商。对于施工分包成本,在控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还需注意工程工期和质量隐患,避免返工和罚款。实际工作中,可以向分包商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并视具体情况要求分包商垫付部分资金,以转移风险。
2.内部成本管理
内部成本主要集中在可控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人工费等方面,需强调的是,应该健全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同时,充分利用合同、资料积累,做好索赔申请,追补工程损失。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依旧是沿用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规定,并未开设新税种。2014年至今,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只是在之前的“营改增”税收基础上,将电子商务中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政策加以落实,并未制订新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制。
2.电子商务税收与主要税种
(1)增值税我国目前征收增值税是采用的抵扣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流转税,它是针对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附加值征税,商品的流向应与资金流向相符。但是在电商模式下,资金流向是从消费者—电商平台—企业,物流配送却是企业—消费者,两者流向有了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确定时,不能精准确认销售额,引发增值税的税收流失。(2)关税海外代购在电商平台上随处可见,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买卖方式。海外代购就是以电子商务为载体,将一国的商品通过个人(各国允许携带一定重量的物品出入境)带到其他国家销售,且不需要缴纳关税,这是电子商务的一大趋势,利用其全球化的特性,对关税造成了冲击。(3)企业所得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促使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形成了B2B、C2C等商业模式。商家在进驻时,只需要进行注册审核就可以了,并且还可以通过平台的各种活动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名气,所谓“网红店铺”就是这样来的。这不仅可以增加销售额还可以吸引消费者,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境内企业的自身经营所得计算纳税额,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让税务机关很难在网络上准确判断企业的纳税额,甚至是否是境内企业也难以判断,导致所得税流失日益严重。
3.C2C电商的税收征管
在B2B的运营模式下,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量较大,还有进项税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双方企业都根据发票入账,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缴税。目前火热的京东、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采用B2C和C2C两种模式。一些个体商户,并不会因为线上交易而开发票,再加上刷单现象的存在,不缴税和少缴税的情况普遍存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的对国内一家大型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在电子商务平台B2C和C2C两种模式的商户中,从家电、家具、服饰、食品饮料、图书、酒类和护肤品这7个行业中各抽取了210家。经测算,在2015年,C2C电商与传统的实体商铺相比,少缴了436.6-614.33亿元的税;2016年,少缴了531.53-747.92亿元的税;根据估计和发展状况,预计在2018年仅仅是C2C电商的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体系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时展的产物,在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相应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电商经营者很可能利用信息技术对交易记录进行篡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认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影响税收征管的信息,大大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这一现象表明现行的税收体系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
2.征收管理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依据,税务登记是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务征收权力的时候,是依靠税务登记来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准确地征收管理。而目前盛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网站注册费和平台的经营费,就可以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根本不需要工商行政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出现,打破了传统税收管理准则,税务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掌握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交易经营信息。另外,电子商务这一交易方式都是用网络数据进行记录,根本没有纸质凭证记录、留存。而且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付款不仅仅是传统的网上银行,还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税务机关无法使用通过以前传统银行交易记录来稽核的监察方法。电子化信息容易被篡改,根本无法作为传统纸质信息审计的依据,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工作也难度很大。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公平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许多个人都可以通过淘宝等C2C平台注册,进行个体经营,这种方式可以免于进行工商登记,这部分商户处于监管之外,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不公。根据资料显示,在2017年11月11日,淘宝网的营业额高达1682亿元。若按5%的征税率,可征收84.1亿元的税款。但在所有交易量中,50%以上都不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范围内,绝大部分淘宝商户不用交纳税款。这些现象对高端或者中高端的品牌跨境电商有了不良影响,使电商税收征管存在不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
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必须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为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正确、完备的法律支撑。从税收征管法律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并不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网络注册,借助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涉及相关法人及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规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及设置第三方程序。在这种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有效实施。
2.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型税收技术软件应对电子商务税收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基本要素前提下,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水平。前期通过与相关单位,例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中心等的信息沟通,确保这些单位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连接;中期可以通过这些单位的信息共享来链接电商企业;后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信息科技公司,授权他们设计针对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软件,对电商企业进行统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进一步增强税收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3.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协查机制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是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来完成的,在电子商务领域,仅仅依靠职能部门的合作是不够的,就电商行业的广覆盖性,还应当加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或者和物流企业的合作。在税收体系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谋求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替传统的银行进行交易,这样就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管。因此,在实际税务监管中,可以在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获取电商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这样来核查纳税人递交的纳税申报真伪,防止因纳税人的隐瞒而导致税收流失。
4.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