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1 1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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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创一促”总战略,按照“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区级交通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符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制定管理养护实施办法,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区属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监督乡、村两级的落实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
(二)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应尽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管理、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逐步得到提高。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上报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组织、落实县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以及养护市场、养护质量等情况,提供管理养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并监督乡镇、村两级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劳社保、公安、国土资源、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和其他资金组成。乡镇及村级组织要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区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道年公里5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的标准。
乡级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500元的标准。
村级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筹措和落实村道日常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省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6000元、乡道年公里3200元、村道年公里600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解决。
(三)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在日常养护经费中安排。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区交通局制订,市级交通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基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后执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区交通局。区交通局要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户,按照上级核准的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四、农村公路养护的作业方式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
质的养护生产企业组织实施。
县道的日常养护作业由区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级政府统一管理,交通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班子分管领导,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落实工作人员,具体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站业务用房。各乡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道、
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及小修,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实现专业化、机械化。
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公路管理段实施。
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要协助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二)区公路管理段要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考核体系及奖励机制,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村道路乡镇(街道)协助员、行政村路政信息员等协管机制,切实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区公路管理段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践“三个服务”,充分发挥专业管理的主导作用,在做好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许可、监督检查、巡查处治、快速反应、应急抢险等各项制度,并根据农村公路的管理现状,克服困难,加大保障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现有路政队员、路政装备、办公执勤用房等,为有效地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提供充
分的保障。
六、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支持公路养护场站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我市公路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市紧紧抓住中央、省和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管理养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和群众出行安全,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
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落实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三、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内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主要有: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日常养护主要有:沥青(砼)路面病害处治,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桥梁加固及定期检测,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道路抢修,路政管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等。
四、建立管理养护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建立“机构精干、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
(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分级管理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大中修以及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小修及日常养护工作,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一并管理。
(二)落实管理养护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县乡路交通量和病害调查,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统计上报农村公路养护情况;编制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考核各镇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依法实施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负责处理县道的安全责任事故。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各镇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各镇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各镇政府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加挂“农村公路养护站”牌子,至少安排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年度建设和养护计划以及管理养护数据的统计上报;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完成年度养护目标;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处理乡道、村道的安全责任事故。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落实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市镇两级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需要。
1.养护工程资金。我市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编制规模原则上与上级切块补助资金相当;市政府安排计划规模大于切块补助资金的,县道由市财政配套,乡道、村道由各镇政府按不低于30%的比例配套。
2.小修及日常养护资金。按照上一年度养护成本和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中的实际里程,核算年度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乡道小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村道的养护资金由各镇政府筹集,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养护资金。
在确保落实市镇两级财政投入的同时,各镇政府及市财政、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的新路子,广开筹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和水平。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措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制度建设。市交通部门、各镇政府要针对我市农村公路现状和养护工作特点,依据《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对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的监管,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年度管理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依据农村公路数据库中县、乡、村道的技术状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编制,经市政府研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日常保养和养护工程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对日常养护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需求;各镇政府要全面落实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安全管理责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工程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同步完善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完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基本建立符合我县农村公路发展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实现农村公路“村村通、天天通、路路通”目标。
(三)主要任务:为实现上述目标,农村公路应着力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工作。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安保工程维护,绿化修剪,边沟、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二、管理养护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作为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主体及其担负责任。
(二)县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验收标准、考核办法;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养工作,监督检查养护计划落实、养护质量和养护资金的使用;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县道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所辖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检查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公布考核结果。
(四)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养护计划安排财政预算,分月拨付日常养护资金。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制定并上报本辖区乡村公路年度日常养护计划,筹集养护资金,并按批复的计划组织实施,协助做好辖区内县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三、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一)资金标准。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6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000元/公里,村道每年600元/公里。
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
(二)资金筹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和县政府多渠道筹集组成,主要来源包括:1、市级补助;2、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3、交通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4、乡村运用“一事一议”政策筹集的资金和村民投工投劳;5、社会捐资及其它。县财政将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需要。
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等组成。
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小机养路费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县公安、农机部门依法协助征收,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资金管理。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小机养路费等由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按计划拨付到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乡、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除乡、村筹集外,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并依据考核办法,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和养护分离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落实。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要结合养护管理,充分发动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可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综合整治超载超限等涉路问题,切实在广大农村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和工作合力。
(二)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按《公司法》规定成立面向市场的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农村公路养护权。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管理养护职责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汽车养路费专项补助和小机(含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二)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1.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2至3年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实现农村公路“村村通、天天通、路路通”目标。
(三)主要任务。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农村公路应着力加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工作。日常养护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二、管理养护责任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养护资金使用,各县区政府、管委承担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要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
(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是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县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做好所辖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
(三)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集等工作,并配合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一)资金标准。日常养护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6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000元/公里,村道每年600元/公里。
养护工程资金不得低于下列标准: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
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7000元/公里、乡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市级补助日常养护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1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元/公里;县区补助日常养护资金分别为县道每年5000元/公里、乡道每年2500元/公里、村道每年500元/公里。
(二)资金筹集。日常养护资金由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筹集,主要来源于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
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从汽车养路费中切块补助专项资金和各地财政配套资金等组成。
根据《*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小机养路费由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市、县区公安、农机部门依法协助征收,在扣除正收成本后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资金管理。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小机养路费等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到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养护工程资金中的省级补助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计划和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到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管理和养护分离
(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落实。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要结合养护管理,充分发动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群众,可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综合整治超载超限等涉路问题,切实在广大农村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和工作合力。
(二)在对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按《公司法》规定成立面向市场的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农村公路养护权。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养护资金预算编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养护两类。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养护计划,按本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价格统一预算,统一编制,经交通局审批后实施。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项目计划,按上级有关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预算,经市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核,由市交通局报省公路局批准,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最终编制成最佳预算。
第七条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项目计划,是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养护工程的依据,应当加强预算管理,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设计标准。
第八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在每年度的十月底以前确定下年度计划,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设计预算进行实施。如需变更设计,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同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经原公路设计单位审核、公路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公路遭受水毁等自然灾害需要抢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即时拿出修复方案和投资预算,边采取紧急措施,边逐级报批,待上级审批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的不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总预算,含上级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上级拨给的转移支付资金来源)和乡村两级自筹资金四部分。
二、县、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总额,由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投资和乡镇政府村委会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三、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预算总额,由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拖拉机“五小”车辆养路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章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补助和县级投资两部分。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市、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日常养护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50%,县财政承担其中50%。具体数额随着每年实际养护里程的增减变化而确定。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除省上的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的足额到位,县财政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按照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行业管理的原则,省市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储存的公路养护资金,统一对口县交通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养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村级配套支付的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与承养人签定的养护合同,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兑现。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定额分配、投资包干、统一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县交通局负责全县的公路养护工作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工作。日常养护也应制定具体的养护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实行合格工程计量支付。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单项优良率必须达到50%以上,符合这两项条件的,按计划支付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据上级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部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调整街道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负责乡、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乡、村道养护管理,监督、管理、使用好乡、村道养护资金,落实专人具体责任,全面提高、完善我处公路设施、排水系统,美化路容路貌,增强防毁抗灾能力,保证行车的安全、舒适和畅通。
二、工作职责
(一)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职责
1.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2.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结合实际,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计划。
3.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签订养护合同,并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对全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4.积极鼓励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并积极多方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
5.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台账。
6.在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检查与考核。
7.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8.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站长职责
1.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事处的指挥,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农村公路工作安排,签订农村公路养护合同,并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组织对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进行检查、考核。
3.积极鼓励推动农村公路建设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并积极筹资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
(三)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监管员职责
1.负责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2.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3.对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
5.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四)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统计员职责
1.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台账。
2.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巡查、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3.负责养护经费的发放工作。
(五)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护路员职责
1.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居委会的指挥做好本人责任区内的农村公路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2.负责管好责任路段内绿化苗木,保证成活率,要及时修剪,保证美观。
3.在日常巡查和管理作业中,要保持标志、标牌完整、清洁,发现违章建筑、挖据公路及设立非交通标志等侵占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或汇报有关部门处理。
4.在公路因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中断或影响正常通车时,服从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统一指挥,及时上路除险,确保及时恢复通车。
(六)办事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站养护队伍职责
1.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居委会的指挥做好本人责任区内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上路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标志服,作业时必须注意安全,如因本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在上路养护作业时,发现安全隐患要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向居委会或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站汇报。
4.在大雨中或雨后、大雪中或雪后要及时上路进行排水或除雪作业,保证行车安全及公路畅通。
三、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落实责任
管理站各组成人员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做好日常责任工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二)把握安全,加大排查
根据《公路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规定,本着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成立乡村公路管理所,由主管乡镇长任所长,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负责辖区内乡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该行政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列支。在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管理组织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与管理
根据冀政办〔2006〕16号文件精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得以正常养护。
县级公路养护资金执行省厅下达的养护资金计划,主要用于县级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乡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乡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村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
乡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按《承德市乡级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承财综〔2003〕37号)规定的县区财政每年从农村税费转移支付中按每公里100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列支,用于乡道的日常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采取“一路一议、一村一议、一事一议”的方法筹资,进行养护。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组织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力度,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树立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须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承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及有关要求,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的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也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力度,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地质不良路段进行经常检查,特别是汛期要经常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采取乡镇每月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季度检查、市局半年检查、年终联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四、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报
年初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对乡、村级公路进行摸底排查,合理编报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修和日常养护计划,适当安排桥涵、排水设施配套项目,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审批报市局备案;县级公路养护计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后报送市交通局审批,每月25日前报送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
五、做好乡、村道路的绿化工作。
各县区、乡镇政府应本着“谁栽、谁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宜林路段县乡道路进行绿化;由各行政村本着“自养、自得”的原则进行村级道路绿化。建议林业部门尽可能的将有关资金安排在农村公路绿化上,为农村公路绿化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逐步使农村公路达到“畅、洁、绿、美”的效果。
六、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日常养护: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不设置专门的养护道班,也不设置专职养护作业人员。乡级公路由乡镇公路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标段,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社会养护公司进行养护,也可通过招标形式择优养护专业户进行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公路所组织各村民委员会采取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多种形式进行养护。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依照养护合同和养护完成工作量计量支付养护资金。
2、大、中、小修工程: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公路管理所采取招标形式,公平竞争,择优施工队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竞争。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将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护工程技术管理和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按批准的计划,依照养护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养护工程资金。
3、对那些未改造且路况较差、交通量较小的路段,经过充分论证后可采取季节性养护形式,但也要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和验收。
七、加强行业管理,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由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农村公路数据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有关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改善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农村公路。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审核下达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审查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养护管理人员,对各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
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支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市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参与审核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并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级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定期提出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县道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为发包人,负责组织县道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工程结束后对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指导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审核乡村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各乡镇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其人员编制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并明确一名乡镇副职担任站长。
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从事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以及乡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承担乡村道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与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公路里程和养护难易程度配备一定数量的养护员,在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纳入公共财政范畴。市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进行资金补助;各县区政府可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全额筹集;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
等多种方式筹集,县、区和乡镇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养护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到同级交通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标准,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应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予以监督。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截留,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第*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小修和保养,主要工作是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护,公路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清淤,路面小型病害处治等;养护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的中修和大修,主要工作是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水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工程以及文明示范路建设等。
第十九条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招标养护、承包养护、合同养护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运行机制,由管养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施工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社会监理制等“四项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乡村公路上的桥梁改造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并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保通行安全。
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和公路附属设施)是社会公益通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县道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乡规民约等形式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骑路逢集、设置棚屋、摆设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或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破坏、污染农村公路路面或附属设施;
(五)在路面或路肩上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影响通行的公路障碍;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未经批准挖掘、损坏公路路面、路肩及构造物。
(十)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我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县道公路路面边缘向外各1.5米为路肩,路肩外3米宽为边沟,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0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乡、村道路面边缘向外各0.75米为路肩,路肩外3米宽为边沟,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5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及乡镇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跨越、穿越、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应经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恢复原状或进行赔(补)偿。
第二十九条对农村公路或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车辆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勘查现场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损坏赔偿费用,由行为人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制止。由于超限运输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害的,由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赔(补)偿。
第三十一条在农村公路两侧建房的,必须经过公路管理机构测量,退至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并做好相应的排水设施,不得向公路路面或路肩排水。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
(一)市政府对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开展不力、管理缺位、养护质量差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缓拨资金、停拨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行政责任。
(二)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