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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国土资源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国土资源局“百日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对2005年1月1日以来“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闲置土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总体要求是:全面清理,摸清底数;严肃查处纠正,依法严办案件;切实抓好整改,严格规范管理。通过这次行动,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省、市两级重要决策的落实。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以租代征”行为。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以租代征”行为。各镇办,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国土资源局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逐一清查到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整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种名义非法调整规划。
(三)清理和整治“未批先用”行为。重点清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查清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设项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先行动工建设的行为,到今年年底前,要查清事实,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四)清理和整治闲置土地的行为。重点清查批而未用和闲置撂荒土地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对批而未用或批后仍由村民继续耕种的土地要限期开发使用;对批后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但不满两年的,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单位或企业闲置费,并责令单位或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批后闲置撂荒土地满两年的,要坚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组织重新出让;对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年底前完成清退和恢复耕种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清理阶段(9月15日至10月10日)。要根据百日行动实施方案以及视频会议精神要求,组织部署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自查清理要充分利用卫片执法检查和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联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成果,全面查清问题后统一登记填表(表格见附件),并将清理结果于10月8日前上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0月10日至11月20日)。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对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和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要做好迎接省、部检查的准备。
(三)督察整改阶段(11月20日至12月20日)。要针对清查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举一反三,制定完善的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责任为重点的整改方案,并对一些疑难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动员部署,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确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牛瑞华任组长的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同时以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为主体,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开展执法工作。
(二)统筹兼顾,协同配合。今年以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部署了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监察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部署了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专项行动、专项清理、专项治理和本次“百日行动”的部署和要求,统筹兼顾,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百日行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特别是涉及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提出建议,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机制的作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的关键性问题。
(三)依法查处,督促整改。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及到应当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首先,在城市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同时,一些地区利用这一政策在高质量地区开发低成本住宅区,影响了我国建筑节能住宅的总体规划。这一问题将导致无法更有效地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城市规模将继续扩大,占用土地将继续增加。其次,中国北方一些地区还存在农业耕地过度利用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人口众多。为了解决居民的温饱问题,北方地区的一部分耕地已经耕种了数千年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中国中长期的粮食安全。
。然而,在工业化初期,中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其中河北省北部和山西省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污染问题最为严重。造成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有几个。第一,重化工造成的污染。重化工企业将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和液体,这些气体和液体将逐渐被周边地区的土地吸收,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其次,采矿业大学对土地生态的破坏。采矿业将严重破坏周边植被,造成土地荒漠化等问题。同时,采矿业排放的有毒液体将对地下水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受土地财政的影响,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往往超出该地区的实际需要。这一问题将导致大量土地和房屋闲置,难以有效利用城市周边的优质土地。其次,由于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一些地区的工业用地规划极不合理。在新常态背景下,工业产品利润整体下降,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闲置工业用地增多。最后,在城市化背景下,农村流动人口显著增加。受此影响,一些农村土地被遗弃的问题更加严重。
。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发展。因此,我国应以科学的发展观重新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关于发展。例如,中国可以规定城市建设中常住居民的人均土地占用率,并限制低土地占用率。随着容积率住房的发展,通过这些措施,城市土地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1]。此外,针对耕地过度开发的问题,中国可以制定每年预留1330万Hm2耕地的政策,适当扩大粮食进口。目前,中国耕地面积1.349亿Hm2,每年休耕1330万Hm2,粮食产量仍能维持1.2亿Hm2。
。因此,我国应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实现工、农、矿的全面协调发展。例如,国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城市住宅建设的机会,将一些工业用地转换为商业和住宅用地。企业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收回大量资金,闲置土地也将被使用。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在城市下风口设立工业园区,通过集约化生产管理模式,大大降低企业能耗。针对采矿对土地环境造成的破坏,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要求采矿单位进行精细作业和生态恢复。
。基于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国应该将难以持续发展的土地转变为城市绿地。通过这些措施,土地的生态价值将得到体现,周边房价也将相应升值。此外,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不应允许市场行为,而应积极参与土地管理。例如,对于在耕作期间被遗弃的土地,政府可以收回耕作周期的使用权,并将其返还给村集体,从而实现大规模的联合生产。
财预〔20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XX〕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 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 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 额度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该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调剂额度并予批复,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市县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级财政部门,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审核本地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需求,随同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市县申报的土地储备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抄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六条 增加举借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七条 增加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7〕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土地储备项目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项目周期、债务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储备土地管理,切实理清土地产权,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土地登记,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运营维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发行、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牵头制定和完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下达分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对地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实施监督。
国土资源部配合财政部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和监督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组织做好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并按照专项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审核项目资金需求。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规模和资金需求(含成本测算等),组织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并根据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议以及专项债务风险、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复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管理、发行准备、资金监管等工作。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土地储备管理要求并根据土地储备规模、成本等因素,审核本地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库与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配合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工作,监督本地区土地储备机构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合理控制土地出让节奏并做好与对应的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衔接,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测算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配合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1 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作用
1.1 提供可靠依据
环境、资源、统计、公共设施以及经济状况这些数据收集和获得对土地规划管理有重要作用,这些数据的收集和获得对于决策有重要作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测绘技术,这样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数据,可以提供有效的判断信息。一般而言,测绘结果都是由很多数据组成,因此,在进行测绘之前需要建立起数据库,这样可以更进一步的提高数据使用有效性。而且在工作开展时,可以根据一定的人口、地形进行集中处理。
1.2 节约投资
土地资源在进行综合开发使用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就要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做好资金的分配问题,从节约的角度研究问题,做好预算工作,一般预算是控制的最好方法。另外,也需要合理且科学的制定出实施方案。因此,需要获得精确、精密的测绘成果,应该将详细的土地状况呈现出来,当信息反映出了实际问题,更好的保障测绘结果。在进行测绘过程中,如果精度比较低,这会影响到方案设计优化问题,影响到优化步骤。
1.3 规范工程行为
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的施工验收标准问题。但是这些标准执行,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因此,在进行工作开展时,需要做好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工作,需要做好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这些工作得以实现,需要获得测绘数据支撑,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保障数据全面性。另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的设计流程开展。
2 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2.1 土地测绘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的应用
农村进行集体土地开发和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范畴也比较大,在实际进行开展工作时,难度比较大。就土地纠纷问题而言,就是缺乏了相关的法律效应还有相关的地籍资料从而引起的土地纠纷。解决该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进行科学的测绘,需要政府部门和双方法人一同测量获得精确土地图文信息。在进一步协商,使得测量得出数据更具法律责任,还需要在该文件上进行签字。解决土地变更问题。现在土地是稀有资源,土地的使用关乎每个人的利益。随着不动产不断变化,土地使用面积不断变化,出现归属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获得准确的信息进行反馈,这样可以获得精准的土地资料信息。应用土地测绘正射影像技术可以轻松的应对该问题,对需要测绘的位置定位,做好科学权属划分,精确的勘测和划定出准确位置,该技术被广泛使用于农村集体土地开发管理中。另外,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中,相关的部门也会使用星影像技术以及数字正射影像技术,该技术可以更好的对违法土地进行检测。这样可以更好的管理土地,可以及时发现违章占地行为,掌握占地面积还有占地地点等等。这些信息的收集给监督部门进行非法土地处理提供了依据。
2.2 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检测与调查中的应用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国土资源丰富,国土资源的调查和检测面临着很大的困难。集体土地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了集体土地的等级、征集以及对其以管理区为权属单位的开发工作,因此在农村土地管理时,一般都会使用到测绘技术,而且使用的范围会比较广。土地测绘技术具备较高的分辨力,可以帮助测绘者测绘相应的数据。当前土地测绘技术不断发展,融入了遥感技术,大量的高分辨率技术出现,而且发展非常快。在进行资源调查和管理时,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进行土地筛查、土地资源现状调查、还有土地动态综合监测等等。在这些工作的需求中,土地测绘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
2.3 土地测绘在土地规划审批中的应用
土地测绘工作,可以给规划审批提供充足依据,可以给土地规划提供重要的资料。基于土地使用规划图进行对比,可以更好的整合土地使用方案,从而更好的进行土地综合开发使用。众所周知,科学的规范方案,可以更好的开发土地,保障土地开发合理性和科学性,也是判断规划工作质量的关键。因此,可以看出土地测绘技术在其中的重要性。另外,使用以往的测绘资料和当前的测绘资料,可以清晰的看出城镇土地扩建情况,可以更好的把握扩建规模,从而明确该地区土地综合使用情况。这样可以合理、科学的规划方案,实现土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同时,土地测绘在土地开发管理及信息系统建立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第一,土地测绘技术在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使用,一开始起到的作用是进行土地管理,土地资料库数据更新以及地籍管理等等,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当下这些基本的土地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为今后的土地规划提供依据。技术发展给土地开发管理提供了数据支撑,当前土地测绘使用了全球定位系统,该系统对土地采集工作可以提供精准的依据,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对监督管理能够提供依据。而且,在执行土地管理时,一般系统比较侧重的是土地调查,土地登记还有评价,这些可以为地籍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可以获得数据支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被建立起来之后,可以更加广泛的应用于地籍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中,为系统数据更新提供依据。而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这些系统发挥出的作用越来越大,更为社会发展提供依据。大量的系统可以为地籍管理实现一体化建设进程提供依据,在城乡土地综合使用上可以发挥出积极作用,更好的为城乡土地管理和建设做出贡献。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土地供求矛 盾越来越复杂。矛盾日益加剧。这对土地开发管理而言,有了新的要求。在技术不断更新发展的当下,应该不断使用新技术,新技术可以为土地测绘信息收集提供保障,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相关的测绘人员,在开展工作时,需要根据测绘标准进行,科学的测绘。
中图分类号:TN948.6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0) 01-0000-02
一、概述
土地开发整理是增加耕地面积,保证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措施。
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公益性建设项目,其过程必须按照科学的方式加以管理。遵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特点,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可行性研究、审查入库、初步规划设计、立项批复、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每一个阶段都有其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大量的图形、图片、表格及文档资料。就目前情况来看,对这些资料数据的保存和管理有如下两个特点:1.局部电子化:地形图、施工图、预算表等使用计算机相关软件进行处理,然后刻录成光盘或是打印生成纸质资料存档。2.管理手工化:对于局部电子化的数据资料的管理和保存是手工的,管理的对象是一张一张的光盘,一个一个的文件夹,最终归档的资料存放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这造成目前管理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纸质资料,管理不便,查询困难。
基于这样的现状,我们提出了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其目的就是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各阶段所涉及到的资料信息用计算机软件结合数据库加以有效的管理。从而实现在软件系统中快速方便的查询,提高管理效率,为管理部门的决策控制提供详实而准确的信息。实现管理自动化,政务电子化。
二、总体需求
图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流程图
如图2-1所示,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经历的各个阶段和先后顺序,以及每一个阶段所需要的工作及相关资料,这些资料的纸质部分是齐全的,电子化部分可能是零散的,根据管理部门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设想,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的总体需求如下:
1.“信息管理”是本系统的立足点。2.需要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资料电子化并纳入到计算机系统管理中,可以查询,并且方便查询。3.能够将项目数据与地理信息系统的地图展示进行整合和互动,这是系统的关键点,因为土地整理项目和地理信息密切相关,其整理的成果也必须反映到地理信息系统中。4.历史数据需要转换导入系统进行管理。5.新产生的数据需要提供方便的录入机制。6.能够对常用格式的文档资料进行集成展示。
三、GIS体系结构的对比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地理位置密切相关,开发整理现状也必须及时如实的反映到地理信息系统中,为了上述总体需求的实现,我们将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相应的GIS体系结构,GIS体系结构主要分为如下三种:集中模式,客户/服务器模式,Web/Internet模式;
(一)集中模式
终端完成两种操作:
A.接受用户的输入,然后通过网络把输入发送给GIS服务器;
B.接受GIS服务器的处理结果,格式化并展现给用户;
GIS服务器相应的需要完成四种操作:a.通过网络接受终端的输入;b.处理终端输入;c格式化处理结果,并传送给终端;d.维护数据库;
由此可知,在集中模式下的GIS系统,信息库的存储、浏览、查询、检索、维护等都"“集中”于GIS服务器,服务的提供完全依赖于GIS服务器。所以,这种模式对服务器的速度、可靠性等要求极高。一般需要专门的服务器作为GIS服务器。这就提高了系统的造价。但它也有一个优点:系统结构相对简单。
(二)客户/服务器模式
客户端完成三种操作:
A.管理用户接口,处理应用逻辑;
B.产生数据库请求,并向GIS服务器发送请求,然后从GIS服务器接受结果;
C.格式化结果,并给用户;
GIS服务器相应的功能为:a.从客户机接受数据库请求;b.处理数据库请求;c.格式化结果,并传送给客户机;d.维护数据库;
由此可知,在客户/服务器模式下的GIS系统,客户机执行前端处理,服务器执行后端处理。它把整个系统的负担在客户/服务器间进行适当的分配,在客户端运行应用程序符合实际应用多样性的需要,而对于整个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则集中于服务器,便于数据库的维护。这种结构具有强壮的数据操纵和事务处理能力,以及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约束。因此,这种模式的GIS系统是比较合理的。但是,Client/Server的结构的开发和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其客户端变得越来越臃肿,系统的使用也较复杂。
系统的客户端和服务器所完成的功能基本上与Client/Server模式下的功能是一致的,它实质上是Client/Server技术与Internet技术相结合的成果。这种模式不仅利用了基于Web的Internet结构的简便和灵活性的特点,而且应用Client/Server技术大大地强化了其事务处理和安全性、完整性约束能力,从而实现了真正业务相关的WEBGIS。
三、技术方案
基于对总体需求的初步理解和对三种GIS体系结构的对比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总体架构
基于WEB方式开发,三层体系结构。基于Internet的WEBGIS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较低的开发和应用管理成本。
WEBGIS是利用通用的浏览器进行地理信息的,并使用通常是免费的插件ActiveX或Java Applet,从而大大地降低了终端客户的培训成本和技术负担。而且利用组件式技术,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需要的控件,这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用户的经济负担。
2.真正的信息共享。
WEBGIS可以通过通用的浏览器进行信息的特点,使得不仅是专业人员,而且普通用户也能方便地获取所需的信息;此外,由于Internet的迅猛发展,Web服务正在渗入千家万户,在全球范围内任意一个WWW站点的Internet用户都可以获得WEBGIS服务器提供的服务,真正实现了GIS的大众化。
3.巨大的扩展空间。
Internet技术基于的标准是开放的、非专用的,是经过标准化组织IETF和W3C为Internet制定的,这就为WEBGIS的进一步扩展提供了极大的发挥空间,使得WEBGIS很容易与Web中的其他信息服务进行无缝集成,建立功能丰富的具体GIS应用。
4.扩平台特性。
传统的GIS软件都是针对不同操作系统的,对不同的操作系统,分别要使用相应的GIS应用软件。而WEBGIS则能做到“一次编成,到处运行”,真正发挥跨平台的技术优势。
与地理信息系统(GIS)系统的无缝集成,是本系统的最大特色。地理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分布式信息资源。它既具有社会效益,也具有市场价值,是解决人口、资源、环境和灾害等重大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信息手段。
(二)开发工具
开发工具使用或JAVA。和JAVA目前是大型WEB程序开发的两大阵营,两者目前提供较为相似的WEB程序开发能力。开发效率比较高,结合JAVA较强的跨平台能力,在项目初设阶段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选择。
(三)数据库
选用ORACLE。ORACLE是针对OLTP OLAP的数据库产品,ORACLE的优点很多,比如跨平台,这只是ORACLE众多优点之一,但这对客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优点。
ORACLE的组件功能全面。对于二次开发的支持较好。ORACLE体系先进,所以性能优异。ORACLE在海量数据存储上具有明显的性能优势,联机分布式并行处理的能力强大。是大型数据库应用的最佳选择。
(四)地理信息集成
采用ARCGIS。基于ARCGIS技术的系统平台,其先进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开放性都是当今GIS世界首屈一指的。它所提供的海量数据管理、驱动、查询检索、分析统计和对外能力完全能够满足国土资源信息系统需求分析中对GIS平台的要求,一句话,ARCGIS是高性能的。
整个系统数据模型的建立包括GIS数据、专业模型数据、应用处理功能的集成。功能上是专业应用软件通过GIS基础软件对GIS数据和模型数据的操作。
(五)多媒体展示
使用OLE对象链接和嵌入技术。通过OLE,应用程序可以自动扩展为将来的数据格式,因为被链接的对象的内容使用OLE接口,客户端应用程序不必介意链接的内容。
客户可以集中精力于您正在执行的工作,而不是集中的多个应用程序完成任务所需的任务。这一概念可以概括为以计算任务为中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文档资料涉及多种文档格式,对这些多媒体信息的展示,最佳方案是按各阶段进行结构化后,通过OLE进行集中整合展示。
(六)数据转换和录入
用POWER BUILDER进行开发。基于历史信息的转换,和新产生信息的录入需求,独立的数据转换和录入支撑工具必不可少。作为4GL开发工具的佼佼者,POWER BUILDER在这方面的处理具有明显优势。
对于新产生的土地整理项目信息数据,为了支持统一展示,减少格式不统一产生的转换成本,会进行相应的格式限制。目前考虑支持的格式有:OFFICE文档,各类照片(卫星图片),地质勘测图片,AUTOCAD,MAPGIS,ARCGIS,PDF。
四、结语
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后,将具有如下功效:
(一)可以通过系统在四川地图上展示出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位置及现状,在地图上随意游走,也可进行锁定放大显示,方便打印该项目的成果图,这样无论展示给相关领导进行工作检查,还是针对项目实现细节关注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可以通过时间阶段,地理位置,投资规模等信息,查询各土地整理项目,这为落实计划,关注重点快速地提供了信息,如:查询2008年度扩权县完成了哪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占补平衡任务是否完成。
(三)对土地整理项目资料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及查询,如:要看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料,系统将迅速调出并展示其“申请报告、可研报告、标准分幅现状图、碎步图斑量算表、分村台帐汇总表、权属调整方案、村民大会纪要、村民代表签字”等,管理者无须再去资料存放处查找浩瀚如海的资料。
(四)实现了资料的全面电子化保存,是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信息资料馆,能为土地开发整理的其他相关工作提供全面的数据基础,如:研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历史平均造价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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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47文献标识码: A
The study of foundation treatment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n collapsible loess areas
姓名(单位)
Abstract: The collapsible loess is widely distributed in the northwest of our country, Because of its engineering properties are different with or without water, foundation treatment methods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thods are mainly discussed in collapsible loess in this article.
Keywords: collapsible loess, foundation treatmen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measures
1引言
湿陷性黄土是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体结构迅速破坏,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湿陷性黄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土,其土质较均匀、结构疏松、孔隙发育。在未受水浸湿时,强度较高,压缩性较小。当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浸湿,土体结构会迅速破坏,产生较大附加下沉,强度迅速降低。故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进行建设,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产生危害[1]。我国湿陷性黄土主要分布在黄河中游山西、陕西、甘肃大部分地区。
2 湿陷性黄土的成因
湿陷性黄土以粗颗粒粉土颗粒为主。粗颗粒中主要是石英和长石,粘粒中主要是中等亲水性的伊利石。粗粉粒和砂粒在黄土结构中起骨架作用,由于在湿陷性黄土中砂粒含量很少,而且大部分砂粒不能直接接触,能直接接触的大多为粗粉粒。细粉粒、粘粒和一些水溶盐类不同程度的集聚到粗颗粒的接触点胶结和半胶结作用。在天然状态下,由于上述胶结物的凝聚结晶作用被牢固的粘结着,故使湿陷性黄土具有较高的强度,而遇水时,水对各种胶结物的软化作用,土的强度突然下降便产生湿陷。
湿陷性黄土之所以在一定压力下受水时产生显著附加下沉,除上述在遇水时颗粒接触点处胶结物的软化作用外,还在于湿陷性黄土的密度较小。在干旱、半干旱气候条件下,无论是风积或是坡积和洪积的黄土层,很难同时满足充分的压力和适宜的湿度,导致土层得不到充分的压密,便形成了低湿度、高孔隙率的湿陷性黄土[2]。
3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方法
地基处理的主要目的是消除黄土的湿陷性,提高地基承载力。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进行建设,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产生危害。常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方法有:换填垫层法、挤密法、强夯法、重锤夯实法、桩基础、预浸水法等。各类地基的处理方法都应因地制宜,通过技术比较后合理选用。文献[3]介绍了几种常见的地基处理方法,见表1。
表1 湿陷性黄土地基常用的处理方法
名称 适用范围 可处理的湿陷性黄
土层厚度
垫层法 地下水位以上,局部或整片处理 1~3m
强夯法 地下水位以上,Sr≤60%的湿陷性黄土,局部或整片处理 3~12m
挤密法 地下水位以上,Sr≤65%的湿陷性黄土 5~15m
预浸水法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可消除底面下6m以下湿陷性黄土层的全部湿陷性 6m以上,尚应采用垫层或其他方法处理
其他方法 经试验研究或工程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1)垫层法:垫层法包括土垫层和灰土垫层。垫层法对基底以下厚度是1~3m的湿陷性黄土处理效果较好,一般可采用局部或整片处理。因无机胶体料的加入,垫层的力学湿度指标,如不透水性均大幅度提高,同时还获得了抗湿化性的优良性质,强度高、隔水性强、不湿化等特点。它消除了垫层范围内的湿陷性,减轻或避免了地基因附加压力产生的湿陷。这种方法施工简易,效果显著,是一种常用的地基浅层处理或部分湿陷性处理方法。当换填垫层厚度小于或等于3m时,压实系数不小于0.95,当换填垫层厚度大于3m时,压实系数不小于0.97。
(2)强夯法:强夯法亦称动力固结法,通过重锤的自由落下,对土体进行强力夯实,以提高其强度,降低其压缩性。该法设备简单,原理直观,适用广泛,特别是对非饱和土加固效果显著。这种方法加固地基速度快,效果好,投资省,是当前较经济简便的地基加固方法之一。
影响强夯法加固地基处理效果的主要因素除湿陷性黄土的性状外,主要有:夯击能大小、夯点间距、单点夯击次数、夯击遍数和强夯搭接方式、间歇时间等,其它因素还有锤底形状、施工工艺等。在施工前都要进行试夯,以确定夯锤的参数、夯锤落距、夯点的布置方案、夯击遍数及施工顺序等。按西北地区的经验一般采用三遍成夯或两遍成夯施工工艺。分别采用高能级主夯、中能级强夯和低能级满夯进行夯实。夯点布置应根据基底平面形状,采用等边三边形、等腰三角形或正方形布置,一般的夯点间距宜为1.5~2.0d(d为夯锤直径)。强夯的间歇时间等于土的超静孔隙水压力的消散时间,一般为2~4周。对于湿陷性黄土,地下水位距地面很深,在正常含水量下,一般可连续进行施工。强夯过程中尽量采用重锤低落距进行夯实。强夯土的承载力宜在地基强夯结束30d左右采用静载荷试验测定。
(3)挤密法:挤密法是利用打桩机或振动器将钢套管打入地基土层并随之拔出,在土中形成桩孔,然后在桩孔中分层填入石灰土夯实而成灰土桩。它与夯实、碾压等竖向加密方法不同,属横向加密土层。施工中当套管打入地层时,管周地基土受到了较大的水平向挤压作用,使管周一定范围内地基土的工程物理性质得到改善,其密实度增加、压缩性降低、湿陷性全部或部分消除。
成孔挤密应间隔分批进行,成孔后应及时回填。孔底在填料前必须夯实,填料时宜采用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7。挤密孔的孔位宜按正三角形布置。在现场进行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测定地基承载力。
(4)预浸水法:预浸水法是在修建建筑物前预先对湿陷性黄土场地大面积浸水,使土体在饱和自重应力作用下,发生湿陷产生压密,以消除全部黄土层的自重湿陷性和深部土层的外荷湿陷性。预浸水法一般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厚度大、湿陷性强烈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预浸水法宜用于处理湿陷性黄土层厚度大于10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不小于500mm的场地,浸水前宜通过现场试坑浸水试验确定浸水时间、耗水量和失水量等。浸水坑边缘至已有建筑物的边缘不宜小于50m,浸水坑的边长不得小于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当浸水坑的面积较大时,可进行分段施工。
但预浸水后,地面下6m以上的土层还不能消除因外荷所引起的湿陷变形,还需按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配合采用土垫层、重夯或强夯法等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它耗水量大处理时间长,所以目前在推广上还受限制。此外,还应注意到浸水对附近建筑物(一般要求其间距离不宜小于50m)和场地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4 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管理注意事项
湿陷性黄土受水浸湿后,土的结构迅速破坏,发生显著下沉的现象。这种特性,会对结构物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使路基及结构物大幅度沉降、折裂、倾斜,严重影响其安全和使用性能。
施工前应做详细的勘察,除应查明黄土层的时代、成因、厚度、湿陷性、地下水位深度及变化等工程地质条件外,尚应结合建筑物功能、荷载与结构等特点,对场地与地基作出评价并就防止降低或消除地基的湿陷性提出可行的措施建议。
施工中应加强观测,及时发现勘察出现的漏洞及时进行处理,对重要的、难度大的工程更应该加强观测的频率和力度,确保后续施工的顺利进行。有影响场地稳定的不良地质现象和地质环境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做到问题不清楚不施工,问题不处理不放过,确保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结束语
本文阐述了湿陷性黄土的成因,讨论了地基处理常用方法的选用原则、适用范围、可处理深度及效果,同时对各处理方法应注意事项和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等也进行了概述,这为工程场地地基处理方案的选型论证及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参考文献]
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必须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不能忽略任何一方,北京市的土地一级开发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利润分配问题、成本问题、还有招投标流程的问题等等都影响着其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为此必须制定出解决措施。
一、改变土地一级开发利润分配模式
为了更好地改变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现状,可以学习一些地区先进的经验,比如说重庆市,学习其利润分配模式,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土地出让所得的收入分配给政府和企业,给开发企业支付所得综合价费用的时候,要扣除相应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后。这样可以有效地促使开发企业慎重考虑开发成本。 要将现有的分成比例进行改变,要逐渐地与上市收入、开发成本,项目的难易相结合,并要切实地根据项目情况的复程度。在计算评估费、拆迁服务费的时候,不能仅仅依靠评估金额、拆迁补偿金额,除此之外,还要将工作的难易程度考虑进去。
二、减少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差异
(一)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控制体系
1、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控制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成本,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成本控制体系,这个制度的建立要切实地结合财经法规、以及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然后以合适的形式,并严格地要求每一个部门执行这一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主要有预测成本、控制程序、应用分析、考核、审计、招投标制度、战略成本管理制度、专项成本管理等等,只有加强各个方面的成本控制,才能保证总体成本的控制。
2、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核算制度。一级土地开发是开发企业在政府委托的基础上进行的,从根本上来说,这属于一种代建制度,开发企业要明确地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构成,核算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有成本计算方法、成本发生正确归集、成本归集的方法等。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要设置“开发成本”等科目,并对其再进行二级明细核算,然后再根据成本费用的具体内容,有必要进行三级明细核算的设置。通过一层又一层的核算,从而一步步地将成本进行明确。
3、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责任制度。在成本核算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责任制,通过不断地细化,将每一层的成本控制明确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个员工。
(二)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成本费用管理
1、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管理。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征地拆迁补偿占据着很大的比例,在拆迁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利益主体的利益问题,因此要加强事中对成本的控制;在拆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没有强大的执行力,这样会直接影响拆迁成本,导致其增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必须制定拆迁的方案,并且要按照相关的流程来征用土地。在征地拆迁的时候,开发企业与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还要确定相应的评估和拆迁服务机构,一边协调政府部门,一边到被拆迁户现场开展登记工作,在此基础上由上述两个机构提交相应的评估报告、拆迁服务报告,然后根据补偿金额以及被拆迁户的意见,进行审计确认,然后由审计机构给出审核意见,最后综合所有的情况,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
2、财务费用管理。一级土地开发涉及到的金额数目比较大,因此开发企业可以向银行贷款,并签订最高额担保、又或者是抵押贷款合同,根据所需要的资金需求拿贷款,不能超出总额度,而且与此同时还要避免贷款资金闲置的现象出现。
三、改变政府考核机制
对于政府来说,土地一级开发可以给其带来很大部分的财政收入,他们认为只有抓住土地资源,才能得到更多的收入。政府不能过分地加大土地出让金,这样会导致房价的上涨。这样的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政府将经济指标作为了自己政绩的主要方面,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改变政府的考核制度,考核政府的政绩不能仅仅注重经济指标,要逐渐弱化经济指标在政绩考核中的地位,纳入更多的与民生、环境相关的指标,切实地做到为人民服务。
四、完善招投标制度
为了加强对成本的管理,必须将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制度认真、严格地落实,在发展中逐渐完善不利于管理的方面。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一级开发企业承担了所有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房地产资质的公司并没有参与其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考虑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会对土地进行二级开发,这样以来会推动楼市价格的上涨。因此,要完善招标制度,为了避免二级开发,政府要对土地一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认定和批准,得到一级批准之后,开发企业就只能开展土地一级开发业务。
五、结语
前言:目前,农民对国家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给土地管理工作造成不便。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存在着误区,农村土地权限职责划分不明,阻挠了政府对土地的管理工作。
一、土地管理工作的现状
(1)在广大农村地区,村民、村主任土地承包商等都觉得自己拥有土地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认识混淆不清。违法、违规用地在一些地方尤为严重,地方领导干部将利用土地审批权谋取私利,在土地的管理权据为己有,私自做主,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的审批权。私自经营土地,认为土地管理办法过于繁杂、程序繁琐、审批困难。
(2)农民不愿意交出土地,普遍认为被征土地的价格偏低。当征收土地价格与与市场价相差不大时,农民才愿意被征收土地。政府没有制定或者建立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3)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迫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民的生活面临艰难的境地。政府没有及时补偿征地所支付给农民的费用。相关政府机构的征地政策得到没有落实和贯彻。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挪用了发给农民征地的补偿,农民在失去土地并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引发农民对政府机构的不满,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
(4)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农民在逐步的进行农业结构的调整或升级,调整后的土地产值随之提高,补偿的费用也相对提高。然而土地计算方法不统一、不科学,所以不能准确的计算出土地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土地的潜在价值,对被征收的土地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对土地价值评审的参考因素过于简单,缺乏相关的土地价值检测标准。政府制定出的补偿标准与农业市场调整后补偿标准相差太大。导致政府相关机构对人民群众没有信服力,极大的降低了征地政策的执行和贯彻力度。
(5)土地开发缺乏科学的指导规划。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浪潮下,城市化建设会占据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的开发没有科学的指导规划,造成对土地破坏和浪费。资本的流向主导着土地的开发,土地开发商利用土地交易牟取暴利,致使商业住房、公共建设用地的价格不断飙涨。普通民众难以购买土地开发而来的商业住房,不科学规划又会造成土地闲置和浪费。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形成恶性的循环,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6)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限划分不明确。相关土地管理办法在实际的土地管理中显得相形见拙。从国家土地直接管辖到地方间接管辖的土地,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理问题。如土地的管理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合并到土地的所有者身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占据了管理权和经营权,将使用权扩展延伸,完全忽视了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相关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纠纷层出不穷。如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同一块土地上都觉得自己拥有使用权。在相关政府机构与集体组织之间,出于土地巨大利益的关系,都想从中分一杯羹。还有开发商与开发商之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纠纷。
各个政府部们之间对土地的管理审批权限交叉重叠,存在着一块土地多个部门管理,或者没有相关政府部门管理某一块土地。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地区开设建设用地,收取一些不合理的费用。
二、土地管理工作的方法分析
(1)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使土地得到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利用开发土地是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使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明确各个政府机构对土地的管理权限,明确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管理权等权限的划分。
(2)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可以安排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讲座,走方基层调查民众对土地法律法规的了解。注重加强对土地所有权方面的的讲解,增强民众对土地各方面权限的了解与认识。增强民众对土地使用、土地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认识, 在土地审批权和土地所有权方面,国家集体意识深入贯彻到民众当中,增强义务观念,要做到在民众中达成形成土地是国家、集体所有的共性认识。为了避免执法人员违规违法,就要加强各级土地管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把促进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与时俱进。灵活运用土地政策,做好每一项土地细节管理和土地政策执行工作,让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制定科学使用土地的规范。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应该注意时间和空间上的合理计划和安排,这些工作都属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范畴。为了防止和杜绝建设用地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配套衔接协调工作。以免造成规划用地不科学、不合理的的规划,实行科学的管理办法,注重人性化管理规划。土地工作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也应该履行应尽的责任,责任划分详细具体,落实到个人。
(4)依法对使用土地不法行为进行治理,防止一些社会恶意势力利用土地制造事端。落实土地租用政策,在进行土地监测管理过程中,由政府相关领导机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把土地承包给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或者运作效益高的机关单位,这样收取的租金可以带来一定的回报。承包租用的土地政策还可以解决农村人口失业问题,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种植出更多优良的农产品,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使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
(5)投入更多的资金在土地的管理工作中,设置一些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各级政府部门面临着众多的土地管理工作,应接不暇,肩负着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责,每一项土地管理工作都对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土地管理任务繁多的基础之上,又牵扯达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给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带来的困难。所以,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针对自身的情况,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还可以组织农民成立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机构,减轻政府的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监督和促进作用。
(6)统计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土地信息,创建一套切实有效的土地管理运作机制,以适应现代化的土地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专项基金,一方支持地方土地管理工作,一方面对地区的土地盈利上缴入库基金,由专业的人员进行资金的流动管理,并公开基金收支明细,实行透明化运作。对于土地收益的部分,主要由政府来计划安排使用,由民众来监督和评审工作。在对土地进行管理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修建农村土地种植、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的基础设施,以提高农民的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更好的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但相关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不得从中收取用于基础建设的额外费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管理工作与民众的生活、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莫大的关系。在政府的土地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工作的信息内容公开化和透明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让公众参与土地的管理工作和帮助政府履行管理职责,协助政府工作。政府与人民相互配合,即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创建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土地管理办法和机制,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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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点的基本概况试验区位于山西省孝义市西部山区,为我国目前开采量最大的露天铝土矿山废弃地复垦区。该区属于典型的大陆性半干旱气候,四季划分明显,春季多风,夏季炎热,秋季多雨,冬季寒冷干燥,一年的最高气温达37℃,最低气温在-20℃以下。一般情况下,年降雨量在450~550mm之间,平均降雨量为529mm,降雨形式主要以暴雨为主,据统计日最大暴雨量可达113.3mm。降雨主要集中在7—9月,占全年总降雨量的61%以上,除秋季外其余时间一般是干旱无雨,且每年的无雨期长达100d以上,其蒸发量是降雨量的3~4倍。供试土壤为褐土,土质适宜耕种。试验地土壤理化性质见表1。
1.2试验设计供试作物为玉米(益田18)。试验采用双因素完全随机区组设计,分别是前茬处理和肥料处理。前茬处理分别为晋豆28和晋豆25(矿区复垦区首次种植);肥料处理分别是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对照组(不施肥)。共8个处理,每个处理设3个小区,具体见表2。
1.3采样及处理土样采集:2010年10月14日夏玉米收获后进行土样采集,每个样点分0~20cm和20~40cm不同土层取样。剔除土样中的植物根系和残渣,带回室内自然风干,磨碎过筛备用。植株地上部分样品采集:待玉米成熟以后,收集玉米的籽粒及秸秆,洗净于105℃的温度下杀青30min,60℃温度下烘干至恒重,粉碎备用。
1.4实验方法
1.4.1土壤有机碳含量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外加热法[14]。
1.4.2有机质稳定碳同位素分析土壤样品风干后过0.2mm筛,植物样品(包括秸秆、籽粒)经过磨细过0.1mm筛。用ThermalFinniganMATDELTAplusXP质谱仪分别测定δ13C值[15]。
1.4.3土壤全氮及碱解氮的测定[14]土壤全氮测定采用半微量开氏法。土壤碱解氮采用碱解扩散法测定。
1.4.4土壤全磷及有效磷的测定[14]土壤全磷采用HClO4-H2SO4法测定。土壤有效磷采用0.5mol•L-1NaHCO3法测定。
1.4.5土壤全钾及速效钾的测定[14]土壤全钾采用NaOH熔融,火焰光度法测定。土壤速效钾采用NH4OAc浸提,火焰光度法测定。
1.4.6土壤pH值测定称取过2mm筛孔的风干土样10.00g,采用无CO2的去离子水作浸提剂,以1∶2.5的土水比测定土壤pH值。
1.5实验原理稳定碳同位素天然丰度值用来描述样品与标准化合物天然丰度变异的指标:δ13C(‰)=(Rsample/Rstandard-1)×1000其中R为13C/12C比值,δ13C的天然丰度RPDB为0.0112372。根据不同光合途径的植物(C3、C4和CAM植物)具有不同13C丰度的特点,形成的光合产物不一样,且植物在光合作用过程中对13C的吸收比例不同(C3植物δ13C值的变化范围是-23‰~-40‰,平均值为-27‰。C4植物δ13C值的变化范围是-9‰~-19‰,平均值为-12‰[16-17])。将长期生长C3植物的土壤称作C3土壤,长期生长C4植物的土壤称作C4土壤。研究表明[18],将C3植物种植在C4土壤上,或者C4植物种植在C3土壤上,经过一段时间以后,通过测定土壤δ13C的变化,可以计算出土壤有机碳的周转或更新速率。假设种植C3植物A的土壤碳δ13C值为δA,现改为种植C4植物B的土壤碳δ13C值为δB,那么C3植物被C4植物取代以后,经过一定的转化时间t,设C4植物B对土壤有机碳的贡献是f(t%),此时土壤有机碳的δ13C值(δt)可表示为δA、δB和ft的函数:δt=ft×δB+(1-ft)×δA由此求出C4植物B对土壤有机碳的贡献率ft:ft=(δt-δA)(/δB-δA)
1.6数据处理与分析数据经Excel2003整理后,采用SPSS13.0进行统计分析,处理间的差异显著性采用单因素(One-WayANOVA)检验,并用LSD多重比较法检验其差异显著性(P<0.05);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法检验土层0~20cm和20~40cm土壤有机碳含量以及土壤δ13C值之间的显著性水平(P<0.05),依次来明确施肥及轮作是否引起铝矿复垦区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变化。此外,玉米籽粒和秸秆δ13C值两者之间的简单相关采用Linear相关统计方法,可以明确施肥及轮作条件下玉米籽粒和秸秆中δ13C值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所有测定数据结果以平均值±标准误的形式表达。
2结果与分析
2.1土壤有机碳含量由表3可以看出,管理措施对铝矿复垦区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显著。0~20cm土层中,前茬晋豆28条件下,使用肥料的处理组均可使土壤有机碳含量显著提高(P<0.05),分别提高了2.23、1.85、0.90g•kg-1,其中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较无机肥更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而前两种肥料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前茬晋豆25条件下,施肥亦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分别提高了1.10、1.35、0.85g•kg-1。在施加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条件下,前茬种植晋豆28较晋豆25更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分别提高了1.17、0.54g•kg-1。施加无机肥和不施肥条件下,前茬种植晋豆28和晋豆25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差异均不显著(P>0.05)。20~40cm土层中,前茬晋豆28条件下,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均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分别提高了1.84、1.60g•kg-1,而无机肥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前茬晋豆25条件下,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均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分别提高了1.73、1.35g•kg-1,且有机肥对有机碳含量的影响更为明显(P<0.05),无机施加有机肥、无机肥和不施肥条件下,前茬晋豆28和晋豆25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施加有机+无机肥的条件下,前茬晋豆28较晋豆25更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P<0.05)。总之,在铝矿废弃地复垦区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对土壤有机碳含量均有影响,前茬晋豆28条件下,施加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的土壤有机碳含量最高。表3进一步表明,在前茬种植晋豆28和晋豆25条件下,施肥及对照中,随着土层深度的增加有机碳含量均显著降低(P<0.05)。此外,与复垦前未进行农业耕种的土壤相比,在不施肥条件下,前茬种植晋豆28和晋豆25的土壤有机碳含量偏低,说明不施肥单一轮作并不能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在前茬处理的基础上,施用肥料可显著提高土壤中有机碳含量,可见轮作方式配合施肥更有利于土壤中有机碳的积累。
2.2土壤δ13C值由图1可知,不同管理措施可对铝矿复垦区土壤的δ13C值产生显著影响,δ13C值的变幅为-14.33‰~-6.64‰。两种轮作方式对土壤中碳δ13C值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P<0.05),表现为不同施肥及对照处理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土壤中碳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P<0.05)的处理。两种土层深度的土壤碳δ13C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前茬种植晋豆25的小区中,各肥料处理土壤δ13C值的变化规律为对照组<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前茬种植晋豆28的小区中,各肥料处理土壤δ13C值的变化规律为有机+无机肥<对照组<有机肥<无机肥。由此可见,不同施肥及对照处理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土壤中碳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处理,两种土层深度中各肥料处理的土壤碳δ13C值变化趋势一致。此外,结果表明各施肥及对照处理中,土壤δ13C值均随着土层深度的增加而显著升高(P<0.05)
2.3玉米籽粒和秸秆δ13C值由图2可以看出,不同管理措施可对玉米籽粒的δ13C值产生显著影响,玉米籽粒δ13C值的变幅为-13.47‰~-9.60‰。两种轮作方的对玉米籽粒δ13C值存在显著差异(P<0.05),表现为不同的施肥处理及对照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玉米籽粒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的处理(P<0.05),使用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及对照组中,籽粒δ13C值分别降低1.02‰、3.47‰、3.02‰、2.86‰。两种轮作方式中各肥料处理的玉米籽粒δ13C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其规律为: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对照组>有机肥。由图3可知,玉米秸秆δ13C值的变幅为-16.32‰~-10.97‰。两种轮作方式对玉米秸秆δ13C值的影响存在差异(P<0.05),表现为各施肥处理及对照组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玉米秸秆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的处理(P<0.05),使用有机肥、有机+无机肥、无机肥及对照组中,秸秆δ13C值分别降低1.37‰、0.58‰、0.49‰、1.99‰。前茬晋豆28条件下,施肥对玉米秸秆δ13C值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其中肥料的各处理组对玉米秸秆δ13C值的影响差异也不显著(P>0.05)。前茬晋豆25条件下,施肥可显著降低玉米秸秆δ13C值(P<0.05),分别降低了3.19‰、4.77‰、4.36‰,其中肥料各处理之间对秸秆δ13C值的影响差异不显著(P>0.05)。由此可见,不同施肥及对照处理中,前茬种植晋豆28的玉米籽粒和秸秆的δ13C值均显著低于前茬种植晋豆25的处理。此外,由图2和图3亦可看出,施肥及轮作条件下,玉米籽粒较秸秆的δ13C值高,说明玉米籽粒比秸秆更容易富集13C。
3讨论
3.1管理措施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在本研究中,通过测定施肥及轮作方式下不同土壤层次(0~20cm、20~40cm)的有机碳含量,可知土壤有机碳含量随着土层深度的增加而逐渐降低。土壤表层接受大量的枯枝落叶,而且植物根系主要集中在土壤表层,有机质来源比较丰富,而微生物活动会造成土壤有机碳的部分损失,但是表层中输入的有机碳量足可以弥补因微生物分解以及矿化作用损失的那部分,所以表层土壤有机碳含量较高[9,19]。随着土层的加深,微生物数量逐渐减少,有机碳的周转速率减缓,有机碳的含量进入一个缓慢降低的层面,最后含量在深部土层基本保持稳定[8,20]。在本文表3中,有机肥或者有机+无机肥的施加都能显著提高复垦区土壤有机碳含量,可能原因是施加肥料能够增加土壤中微生物数量,提高微生物活性,促进土壤中有机碳的更新,其次有机肥中含大量的碳素,增加土壤呼吸底物的供应,另外施有机肥能促进有机质的输入,从而使得土壤有机碳含量显著提高。施加无机肥能增加土壤表层有机碳含量,可能的原因是施无机肥能增加作物的生物量,土壤中的作物残渣向有机碳的转化利用率也会相对提高[21]。在不同前茬处理条件下,施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处理的有机碳含量均高于无机肥处理,说明施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是增加土壤有机碳累积的主要途径。此外,有研究表明[22],施有机肥使土壤有机质的氧化稳定性降低,而无机肥或不施肥则使土壤有机质的氧化稳定性升高。由此不难看出,有机肥与无机肥的配合施用不仅能提高土壤有机碳的含量,而且能增强有机碳的氧化稳定性。本研究表明,轮作配合施肥能显著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施肥能够增加土壤有机碳的储存;另一方面是轮作可以增加作物根系以及土层中残渣的数量,改变残渣的化学质量,影响其矿化固定,从而降低耕作对有机碳的衰减效应[23]。有研究表明,在轮作体系中加入豆科作物有利于土壤有机碳的固存[24]。但在不施肥条件下,前茬晋豆28和晋豆25后土壤有机碳含量偏低,说明不施肥单一轮作并不能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其可能的原因是后一种作物的生物量偏低造成前一种作物累积的土壤有机碳损失[25]。
3.2管理措施对土壤δ13C值的影响本研究结果表明,铝矿复垦区土壤δ13C值随土层深度的增加而增加,于贵瑞等[26]研究表明,土壤δ13C值增加可能归功于13C贫化的有机化合物的分解作用,土层深度越深,其土壤中含有老的以及稳定的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越高,而表层土壤中的有机碳大多为较年轻和非稳定的有机化合物,这也会导致稳定碳13C值的垂直变化。此外还有学者[20]认为,在土壤的不同土层中有机碳δ13C值的上升幅度也不同,这可能与土壤有机质分解过程中碳同位素分馏效应的强弱程度有关,分馏效应越强,上升幅度越大,表明有机碳分解程度也就越高。土壤有机碳稳定同位素组成主要受地表植物类型和土壤成土环境等因素的制约,通过对不同管理措施下土壤有机碳稳定同位素组成特征分析得到,在不同施肥条件下,与前茬种植晋豆25的轮作方式相比,前茬种植晋豆28处理的土壤δ13C值普遍偏低,说明土壤δ13C值与有机碳的来源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分析其可能的原因,两种作物以及不同的肥料输入到土壤中的有机碳不同,导致土壤有机碳更新程度不一致,使得土壤δ13C值产生差异,同时也与不同肥料及前茬作物携带的外援物质本身的δ13C值差异有关。由于C3和C4植物的δ13C值都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一种类植物的δ13C值之间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C3植物之间δ13C值的最大差异为12‰,C4植物为4‰[2]。由于土壤δ13C值是不同植物种类对群落净初级生产力相对贡献的综合结果,如果地表植物组成保持稳定,则土壤表层的δ13C值与植物群落的δ13C值相近似,而且地面植物种类是制约土壤δ13C值变化的主要因素[27]。
3.3管理措施对作物中δ13C值的影响不同管理措施会对玉米籽粒和秸秆中的碳δ13C值产生显著影响。据分析,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作物从土壤中吸收的有机碳来源比较复杂,不仅包括作物残渣中的有机碳,还有肥料及前茬作物中携带的碳素;二是作物吸收的外援物质中碳素的δ13C值本身就有差异。前茬种植晋豆28的处理中,将施加不同肥料的玉米籽粒和秸秆的δ13C值进行回归分析,获得回归方程为y=-34.797-0.371x(P=0.158);前茬种植晋豆25的处理中,将施加不同肥料的玉米籽粒和秸秆的δ13C值进行回归分析,获得回归方程为y=-25.541-0.016x(P=0.725)。两个P值均大于0.05,说明在不同的施肥处理下,玉米籽粒和秸秆中δ13C值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对玉米籽粒和秸秆中δ13C值进行T检验,其结果表明,不同的施肥及前茬处理下,玉米籽粒和秸秆的δ13C值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秸秆中的同化物向籽粒转移时,发生了碳同位素的分馏作用。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或者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九条、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十条、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