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3 15:28:45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法规的内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一、事实劳动关系概述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理论界普遍将事实劳动关系定义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上仍然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有学者直接将其明确定义为“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即仅仅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的劳动关系;在分类上,却将事实劳动关系分为因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无效的事实劳动关系、因兼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某几种,内涵与外延不一致,定义与分类自相矛盾。并且劳动合同无效与其在定义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原因并无关联,除了无书面形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外,其它两种都是理论界争议的范畴。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即无劳动契约或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失效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劳动事实”,只要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法上的“劳动活动”这一事实,就应当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条确立以“用工”这一“劳动事实”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志,一个月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合法形式,真正的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一个月以后一年以前。可见,劳动合同的制度功能并非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确立这一项标志。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种类及法律规制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两种,在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学界对兼职关系和无效劳动合同关系的定性和法律后果争议较多。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兼职关系中的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纳入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关系之内,只是在规制上略有差别。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建立时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并且要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种劳动关系的模式可以表示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本条规定解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此方面劳动合同形式的困惑和司法实务的难题,从学理上却无法解释。法律将一年之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分为两个阶段,在一个月前和一月至一年之内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阶段。第三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承认了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在《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与续订合同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为基础继续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类似于未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情况,法律只需认定将其视为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劳动合同规定,续签至少签订一年)。
兼职关系。“兼职关系”即所谓的“双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个以上,时间上并不冲突之工作。”另有下岗职工再就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新单位参加工作形成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两个劳动关系均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兼职劳动分为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两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订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全日制在签订双份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双重劳动者身份在不影响原工作的前提下择另一非全日制进行兼职,不能获得双份劳动者的所有权利。即其所为的全日制工作提供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权益而该非全日制工作仅支付报酬,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以事实劳动关系对待。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而言,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可见,劳动合同法承认劳动的不可逆性,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恢复到劳动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在确认无效之前的劳动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该如何完善
对待“事实劳动关系”,除了补签劳动合同和过错方赔偿损失以外,我国上无法规制。保护部分劳动者通过“事实劳动关系”寻求法律救济,不能因为一个要件否认劳动者的应然权利。完善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框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确立口头合同和续签默认的效力。劳动法试图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广覆盖,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权利的完整保护。我国劳动法应鼓励、引导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也应将口头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成员的身份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不表示反对,劳动合同成立。确立口头合同的效力可以将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关系之列,也将兼职关系中的全日制劳动者所为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关系纳入了劳动合同关系。而对于期满未续订的劳动合同,法律只需认定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为基础继续权利义务关系的,视为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一年以后用人单位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关系。
整理无效合同的法律体系。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违法而无效部分,可适用集体合同、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对全部无效的情形,法律后果宜规定为:若为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得请求获得报酬权利、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所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应有权利,用人单位得赔偿劳动者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并且双方无法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过错的,劳动者同样得请求获得报酬权利、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所有劳动合同关系所应有权利,由于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双方无法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事实劳动关系不因形式要件与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者权益方面有所不同。
完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相比,书面证据的证明力更大。这也是劳动法极力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的最主要原因。我国《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工资支付凭证、记录、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登记表、报名表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作为“劳动关系”成立之证明。工会也可对劳动者的相关资料登记备案;用人单位的员工登记表等凭证,应保管至员工离职后5年。此外,由于我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没有劳动合同的登记申报制度,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情况不了解,政府相关机构所掌握的就业人数基本上以概率性的宏观统计为准,不利于对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将其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备案并向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因此,相关部门在强调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签订的同时,应弥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链条,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合法范畴,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
注释:
①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7页。
2核心作用原理及其内涵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是对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作用对象和研究内容的提炼总结,笔者提出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下属4条原理:安全法治原理、安全规范原理、安全标准化原理以及安全发展原理。
2.1安全法治原理
安全法治原理是指以安全法律法规为基础,规范人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增强安全法律法规作用效果,从而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使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利于安全法治原理发挥其促进作用,有利于减少危险有害事故的发生,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法治可以消除人治的多种弊端,明确权利责任,使安全管理高效、合理。安全法治原理与依法治国一脉相承,均是依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度维护系统的稳定有序,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降低制度本身的效能,进而可能会引发人们对法治的信任危机。安全法治原理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体系得不到贯彻实施、监督监管系统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1)安全法治的原则性。原则性包括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逻辑性等多项原则。其中客观性原则主要包括认识的客观性、法律法规的客观性、二者之间关系的客观性;合法性则是表达对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尊重与认同;合理性原则则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统一;逻辑性原则表达了其他原则的实现需要建立在逻辑性的基础之上,在运用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依靠逻辑思维提炼安全法律法规,以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和发展。2)安全法治的至上性。安全法律法规至高无上,它是评判系统中所有成员行为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最高标准。系统中任何成员都必须在安全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都得受到相应的制裁。简言之,就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3)安全法治的普适性。安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殊化和个别化。另一方面,安全法律法规要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都能起到反馈调节作用。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监管,避免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力求做到公平正义,从而保障系统秩序的稳定。
2.2安全规范原理
安全规范原理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导并约束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法律实施环境的行为准则。安全规范原理主要是从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法律管理环境等3个方面进行研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能够起到安全指引、安全预测、安全评价、安全教育等4个方面的作用。这4个方面的作用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状态,有利于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规范原理可以从人-机-环三个方面具体阐释:1)规范人的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确保人的行为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安全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规范人的行为,可以有效的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安全规范原理具有指引作用,将为人的行为树立正确的导向起到积极的作用。2)规范物的状态。基于安全规范原理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使人的行为与物的状态达到协调统一。规范物的状态中的“物“,包括各种设备、设施,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避免了因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对人身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进而促进了系统整体的安全性。3)规范环境的状态。环境既指系统大环境,又指法律实施的环境。保障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有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还要有非常有效的监督监管机构力行做好安全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监管工作,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环境。另一方面,良好的环境状态将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发挥其作用,有利于提升系统的安全性能。
2.3安全标准化原理
安全标准化原理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辨识并消除危险源,使人、机、环处于安全状态,促进系统整体安全性能的提高,进而促进安全法学、安全学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既要保持先进性,又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既要确保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又要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效率,保障系统的整体安全性能。我国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体系还不够完善,系统性和操作性均较差,甚至有些方面暴露出专业涵盖面不足等问题。基于以上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全面性。安全法律法规需要全面覆盖行业体系,但是部分行业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体现本行业当今的发展现状;同时,安全法律法规应该集中立法,不应出现体系建设分散的状况,只有保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全面性才能更好的保障系统安全。2)系统性。运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采用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方法,构建更加有效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反作用于安全法律法规,使其更加有效的发挥作用,可以很好的解决因为系统性不强而导致的作用效果不佳的问题。3)强制性。强制性可以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要依据。增强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可以提高制度本身的效率。安全法律法规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显示其巨大的威慑力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为整个安全系统服务,提高系统整体安全性能。
2.4安全发展原理
安全法律法规应有与时俱进的发展性,通过安全发展原理,可以更加有效的传承安全法律法规的精髓,同时又可以根据其原有的基础性结构再基于现实发展的需要,修订、补充、废除部分安全法律法规,从而尽可能消除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的安全性能。安全法律法规原理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需要从发展的角度看待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发展原理不仅要根据安全现状提高安全法律法规的先进性,同时也要对人的行为进一步管理,尽量降低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安全发展原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1)保持创新性。创新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不竭的动力,是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的必然方法。创新不只是安全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创新,更要求在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层面上做到真正意义的创新,从而促进系统安全性能的提高。2)增强先进性。我国的一些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尽可能与国际接轨,应对法规标准的世界化和标准化。不论在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均应朝着先进性的方向发展,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先进性建设和体系化建设是安全发展原理的重中之重。3)相似和谐性。相似和谐性可以帮助人们在生活中提高安全性能,增强安全意识,促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相似和谐性对于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这一性质对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核心原理中的发展原理、规范原理、标准化原理等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4)构建发展趋势预测模型。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有学科理论知识作基础,更需要构建良好的发展趋势模型作参考,为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方向性、纲领性指导。2.5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轮型模型,如图1所示。首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构建该轮型模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互相影响构成统一整体。其次,该轮型模型内部共有4个子系统,围绕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运转,共同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最后,每个子系统又受到多个要素的影响,通过系统工程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交叉融合,共同构成了该轮型模型。基于4条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构建的轮型模型,可以为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四条核心作用原理之间的协同和促进作用有利于完善安全法律法规学科体系建设,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创新。4条核心作用原理从不同层面分析了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深刻内涵,对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理论的完善具有指导意义,为安全法律法规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之中提供了理论依据,保证了系统安全性能的提升,进而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学的发展。
3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3.1霍尔方法论简介
霍尔方法论是基于三维结构的系统工程研究方法[10],其中,三维分别是时间维、逻辑维、专业维。霍尔方法论的核心是最优化,特点是任何现实问题都有可能被弄清且目标非常明确。霍尔方法论结构如图2所示。1)时间维:对于一个工程项目,从规划到更新共经历了7个阶段,这7个阶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紧密衔接在一起。2)逻辑维:将研究工作过程展开,从摆明问题到决策实施共分6步,条理清晰,逻辑严谨。3)专业维:专业维又称知识维,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涉及的专业知识各异。专业维是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各阶段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3.2基于霍尔方法论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
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分析问题,把目标对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是分析、辨识、处理及解决危险有害因素的工作方法。通过专业维、逻辑维、时间维三个维度对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进行分析研究,消除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高系统安全性能,使系统达到最优化,与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研究方法相吻合,故将霍尔方法论应用于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研究之中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社会不断发展,环境对系统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故参照霍尔方法论三维体系结构并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1)时间维: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共分为安全规划、设计、运行、更新4个阶段,形成一条闭环回路系统,根据时间维的4个阶段分析并处理问题,更加合理有效。2)逻辑维:如图3所示,从摆明安全问题到安全措施实施共7步:摆明安全问题、确定安全目标、系统安全综合、系统安全分析、系统安全评价、安全决策和安全措施实施。从逻辑维的角度处理安全法律法规问题,环环相扣严谨有效。3)专业维:不同的工程项目,不同的安全法律法规问题所涉及的专业不同,安全工程、安全管理以及安全法学都是以系统工程为核心,并围绕其展开。其中安全法学是重点,安全法律法规问题应该更多的从安全法学的专业角度分析,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并得出结论。4)环境维:环境适应性是系统的固有属性,系统与环境之间必然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增加环境维构建安全法律法规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有利于促进安全法律法规学科的发展。
4应用分析
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于安全学科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文化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不论从理论研究的层面还是从实践应用的层面分析,均可发挥其促进作用。1)对安全学科建设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安全法学、安全学、系统工程学等学科体系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法治、规范、标准化、发展等原理不仅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且通过深入分析四条核心原理及其内涵有利于其他学科的完善,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2)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规核心作用原理及方法论的四维体系结构对人的行为、物的状态以及管理环境等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促进了整个人-机-环系统的安全性能的提高。另外,对于辨识、分析、处理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保障系统安全性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指导。3)对安全文化发展的作用。有利于系统内形成安定有序的制度环境,形成和谐文明的文化氛围,对于系统内部安全文化的塑造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四条核心作用原理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系统内部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安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建设。
一、企业会计诚信文化的内涵
“企业诚信”这个词语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而潜移默化地在人脑的意识中形成的一种概念、意识和愿望。会计诚信原则的产生,源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无处、无时不在的契约关系。会计诚信是行为主体在会计信息的生产和运用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为主体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态度真诚,二是行为主体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信守承诺,遵守会计法、会计制度。
二、企业会计诚信的问题及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会计诚信体系也逐渐完善。但是,企业发展会计诚信文化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会计法规不完善。当前,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善,有些从业人员,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操纵调整,已达到偷逃国家税收。会计人员的失真。
(一)市场失信,实施力度不强
我国市场经济,旨在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平台。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渐完善,制定了许多相关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譬如:《会计法》、《经济法》等,这些为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 在实际工作中,受我国法律实际操作中存在缺陷的限制,对企业会计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虚假等问题处理较轻,在一定程度上蔑视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企业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现阶段,我国企业基本上实施的是厂长负责制或者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在企业发展中的权利无限放大,在人事方面可以随意处置和任免。作为服务于企业、服务于厂长(经理)的会计人员,对厂长(经理)提出的虚假的会计信息,只能按照厂长(经理)的要求来实施,否则,给他们带来的就是降职或辞退的处境。此外,一些企业家、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思想意识淡薄,不能充分地认识到会计失真,对国家、企业产生的危害。
(三)企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好坏主要还是通过对一定阶段企业的获得利润,对国家缴纳的利税以及对员工的收益等方面,然后这些方面的评价,往往容易忽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市场环境,企业现阶段的经营状况以及对国家税收的总体影响。这些的评价系统往往会影响到企业对员工的业绩考评。员工为了完成这些硬性指标,往往会使他们对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造成忽视,往往会容易造成他们为了这些指标进行虚假的会计信息,甚至产生违规的交易信息等行为的发生。
三、企业会计诚信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提升企业内涵,塑造企业诚信会计
企业诚信会计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社会的发展,更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发展。会计诚信文化的缺失,不仅仅要求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之外,而且还要求企业自身提升企业内涵,塑造以诚信为本的发展路线。提升企业自身的内涵就要求企业,企业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要注重企业发现的内涵和目的,要明确企业发展的本质是为了什么,只有明确这些内在的东西,才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此外,企业要在发展过程中,塑造优质的企业文化氛围。良好企业文化氛围的建立,能为企业会计诚信文化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能使企业认识到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在追求物质方面,而是更高层面――精神方面,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长远的发展战略,获得更多的社会收益。
(二)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意识
当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参差不齐,有些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知识结构偏低,有些会计人员职业诚信意识较差,甚至有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执业判断力。这些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意识,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意识,有利于塑造我国企业优质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利于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前景;有利于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及世界观。诚然,会计人员的职业意识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它需要国家、社会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不懈,勇往直前地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
(三)完善会计诚信的法律法规制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因此,完善的诚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是我国会计行业诚信体系建立的前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当前我国在会计诚信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这些漏洞导致了我国部分企业的会计诚信环境存在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健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中的信用记录制度、征信组织制度和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地解除我国企业在发展中的瓶颈。当然,还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譬如概念和内容的模糊不清、过于抽象化,这些误解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的困难。因此,建立完善的会计诚信的法律法规,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
一、按照原文学。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大体构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又是讲的什么内容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通过通读全文来了解,对照每一条文进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学习,了解法条基本内涵。所以,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读一遍法律原文,通过对法律章节的学习,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规范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在粗读法律原文的同时,做笔记是一个自我归纳的很好的办法,既可以帮助集中精力思考和总结、归纳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又可以把学习内容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便于以后查阅和复习,所以,我们平时要养成勤做笔记的习惯。
二、对照分析学。针对那些修正修订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来的老法大体上已经有了很深刻的印象,我们的重点就不用再重复放在对法律构架、章节、内容等方面的学习研究上,而是可以参照新旧条款或者新的司法释解等对照学习,按照章节一一比较新、旧法律的不同之处,看发生了那些变化,了解新法的修订背景,通过分析比较修改的法律条文,琢磨修正或修改的原因和立法目的,以便加强印象,做到融会贯通,更好地理解掌握新法。
三、结合实际学。相信大家都有这种感觉,光看法律条文或者光看原文,很难记住有关的内容,这其实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法律条文干干巴巴,而理论知识又很枯燥。但是,如果我们能在学习法律原文的过程中做到学以致用,在平时的工作办案中去反复记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会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办案中,积极参与,人人都做有心人,力争做到人人会办案,人人爱办案,努力把平时学习积累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去,做到活学活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身边的老同志、办案能手虚心请教,交流学习心得,对案件的适用法律和适用条款,在认真研读法律条文基础上,做到逐字逐句推敲,反复思考,反复记忆,使经常用到的条款熟记于胸。
要做好一项工作,必须有一个总体素质过硬的队伍,要提高队伍的总体素质,首先要抓好队伍建设。交警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政府部门联系群众的窗口。因此,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这就需要民警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总体素质。同时,作为巩固和提高公安交通管理水平的三基建设工程正在热火朝天的开展着。其中,硬件建设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基本达到了要求。而软件建设则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软件建设中,队伍建设是关键所在,抓好队伍建设迫在眉睫。因此,要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学习是一个重要举措,也是作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不可缺少的保障。
实践证明,社会的发展也是知识的进步和发展以及更新换代,现在是信息化时代,知识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综观世界的发展就可以看出,哪一个国家教育搞的好,国民素质就高,国家就进步发展快。作为一个承担着国家交通管理任务的队伍也是如此,如果知识的进步跟不上时展的需要,那么,就会被时代甩在后面。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创建一支学习型队伍,才能跟上社会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创建学习型队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是通过学习可以提高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交通事业的进步,过去的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就替代了过去的旧的法律法规。这些更新后的法律法规和原来的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如果不认真学习,就不能深刻理解和掌握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通过学习,可以使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
二是通过学习可以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随着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就会不断产生,同时,一些过去的业务知识如果不经常学习,也会感到陌生,在实际工作中,就不能运用自如。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认真研究有关业务知识,才能使民警的业务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得到发挥。
三是通过学习可以提高思想认识。每个人的思想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的,如果不加强学习,思想还会停留在过去的层次上。只有不断加强学习,使民警的思想不断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本质工作的思想认识,才能充分重视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认识和完成好工作。
四是通过学习可以提高在执法过程中的应对能力。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同时,群众的素质和水平也不尽相同,需要民警有着随机应变的能力。要作到这点,那么,就要不断研究在执法过程中曾经遇到的各种层次水平的群众心理和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不容易解决的难题。针对这些问题,从学习的角度去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相应的对策,从而提高解决问题的应对能力。
五是增强理解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的精神内涵的能力。在每一个阶段和时期都会产生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和指示。要理解吃透这些法律法规的精神内涵,就要不断加强学习,跟上发展的形势,针对当时的工作需要,不断提高理解和认识能力。从而在实际工作中作到不背离上级的指示精神,把上级的法律法规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到管理工作中去。
六是提高内外在素质。一个人的素质可以通过他所拥有的知识表现出来。一个有气质,有涵养的人是和他拥有的知识基本上成正比的。作为交通管理工作每天要和群众打交道,需要拥有内在和外在的素质和涵养。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丰富自己的知识和精神内涵,在实际工作中才能表现出一种应该有的气质和内涵,用自己的魅力影响群众,让群众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
二、如何开展学习
(一)领导重视。一个单位的工作开展的好坏,是和领导的重视程度分不开的。因此,要创建学习型队伍需要领导充分重视起来,把这项工作当作长期工作来抓。领导带头是搞好学习的重要方法。因此,领导要积极带头,以身作则,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大家来学习。这样,就增加了学习的浓厚氛围和重视程度,提高了学习的真正作用。
(二)制定详尽的计划。要搞好学习,就要有一个详尽的学习计划。为此,要结合当地队伍建设实际情况,以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状况,制定学习计划,细化到月、到周。同时,让民警根据学习计划有一个深刻的了解,把学习当作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写出心得和笔记。以便增加记忆和印象。
(三)工作学习相结合。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执法水平。因此,要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和工作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学习到的知识,使学到的知识真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并发挥出作用。
季教授讲座中重点向我们阐述了法制的三种含义。其中第二种含义“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是对法制内容的概括,并对五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立法是最重要的法制内容。此外,还结合校园发生的伤害事件向我们详细的阐述了教育的法律关系,为我们正确分析校园伤害事件的责任问题指明了方向。季教授采用漫谈的形式为我们进行了一场法律常识的教育,使我们受益匪浅,引发了我们深深的思考:依法治校是当今学校管理的必由之路。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人们的法制观念增强了。学校的管理不能只满足于“平安”,必须法制化、民主化。学校管理中的“人治”行不通了,不懂得法律,不遵守法律的管理也是行不通的。一天的学习,自己对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讲座让我明确了学校教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文件。认识到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一定要认真组织教师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准确把握教育法律、法规的内涵,做到知法、懂法、用法。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那么,我们又如何依法治校呢?我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树立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
2、加强宣传,增强法制观念。
3、健全学校规章制度。
教师是社会上特殊而崇高的职业群体,是传承人类文明的使者和凝聚、传播社会文化的中坚力量,理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客观需要;既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的时代需要,又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内在需要。
一、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核心内容有三,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融入或渗透到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最终要切实落实到教师身上,落实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神圣职责在于:既教书又育人。其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但更为重要的职责是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受学生欢迎、让学生终身受益、终身难忘的教师,往往是在课堂的学科教学中和日常学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学生传播的教师,往往是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让学生对教师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不仅是教师传授的知识,更是教师的育人作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适时进行的思想品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学科教学或知识传授之中的。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内在地包含着育人魅力,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师是不称职的。目前,还有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内事,只是德育课教师的事,自己只管教好书就行了。这是不称职的表现,也是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现。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所有教师都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都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渗透或寓于课堂学科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新任务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普法工作;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相关的法治知识,充实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法治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同样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样要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部普法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识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在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课程,为教师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教师法律培训制度,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培计划’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养培训制度。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教师普法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将教师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要在师范院校和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宪法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为师范教育必修或选修的内容,整体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为教师普法工作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在教师准入即教师资格认定中,将申请教师资格者掌握相关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况,列为必要的测试或考核内容。四是要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近两年启动实施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各种教师培训中,把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列为必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体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时,鼓励各地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此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五是要明确教师普法教育或法制培养培训的主要内容。教师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和掌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要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要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即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切实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精神和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组织对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着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养也不断增强,但少数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淡薄、个别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脚点就是要提高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施教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明确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定依据,即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要通过组织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使教师明确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并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二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我国教师法集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法定权利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也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对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有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应当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准确把握其内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让教师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自觉远离禁止性规定。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熟悉和掌握学校、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分别组织学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深刻把握教师职业规范的内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教师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四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典型案例,明确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更不得乱作为。教师应当熟悉和了解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以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主要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3)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没收、罚款和乱收费等;(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隐私权;(6)对学生进行非法搜查;(7)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8)对学生进行害;(9)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如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10)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1)学术剽窃,等等。教师应当通过学法知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边界”、“义务边界”、“职责边界”,摒弃一切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师范院校除了在师范生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增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课程外,可以增设法制教育教学专业,为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提供师资力量。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或者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中小学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这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要落实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六五”普法期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法制课教师接受过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此外,根据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认真实施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并着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这既能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解决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达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双提升”的效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140-01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恶意欺骗、弄虚作假、损人利己等不正当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将道德规范纳入其中的表现。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思想基础是:第一,从传统民法个人本位到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根本职能的转变,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公共安全之间的兼顾、协调关系,以此实现共同发展和双赢互利;第二,由倡导性规范到强制性规范的转变,由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规则直至法律原则,体现出民法对诚实信用的信任与重视。
(一)与公序良俗原则
与公共秩序,莫佐斯认为,公共秩序的适用排除诚实信用原则。即在适用公共秩序规范的时候,就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与善良风俗,不是所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都违反公序良俗,而不道德的行为却总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二)与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是为限制自愿原则而设立的原则,虽然两者都是为了限制自愿原则,都属于义务性原则,但前者是积极义务,后者是消极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属于禁止性规范,即违法公序良俗原则就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的界限是国家利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一定无效,可以通过变更、撤销使行为有效;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无效。责任来源于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在民法基本原则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体现出民法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也反映出民法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二、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的缺陷及改进思考
我国民法领域目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现状值得反思,如若不然会影响到该原则在民法领域作用的发挥。考察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可以发现该原则在我国民法之构架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立法没有对其内涵在法律层面作出明确界定
目前民事法律规范并未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处于下位的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也同样没有对该原则在其具体领域内对内涵外延做出应有的规定。因为没有一个对内涵的准确定义,所以更谈不上对其予以适当的运用了。
(二)立法并未其合理的序位
在目前现有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民事立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处于最后的位置。同样其他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均无一例外的遵循了这一序位,即诚实信用原则被放置于滞后的位置。从其排列地位上看,反映出诚实信用原则与下位原则混淆于同一序位的问题。
(三)体系尚不完善
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规范,明文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事法律法规有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有近四百部,可见其覆盖面是极其广泛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下位原则寥寥无几,并且这仅是从学理的角度上来说的,从立法者明文规定的角度上,诚实信用原则则至今未有下位原则被确立。
为了更好地在民法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既不滥用,又做到更好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原则进行完善:
(一)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建议将诚实信用原则界定为: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善意诚实,讲究信用,不把自己利益的取得建立在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二)提升其法律序位
我国现行大部分民事法律规范只是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的社会经济生活状况。鉴于此,建议在民法典之总则编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置于相对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之优先的地位,同时用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 民商法 原则 信用
作者简介:王鑫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民商法系,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公安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07-02
一、民商法信用的主体与客体
信用体系包括繁杂的内容以及对象,为了更明确划分信用内容、引进更多主体参与其中,就要科学合理地界定信用主体,一旦信用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信用就被纳入到民商法中并直接关切到后期信用主体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以企业、政府、个人三个信用主体来划分主体和客体是与社会经济运行相适应的。
(一)个人信用
经济社会里,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成为社会个体身份的重要标识。商家和金融机构鼓励消费者提前、透支消费,通过约定以财物的形式并规定期限的偿还方式,对消费者设置了严密的信用系统,这是当前商家、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个人信用体系最先在欧美地区如美国等一些国家实施,曾一度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大幅增长。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仅化解了社会消费供求矛盾的危机,也极大地提高了消费者的平均消费能力和水平。在我国,该体系自引进后就发展迅猛,但是整体还不完善,该体系所涉及的个人信用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制建设才是完善体系的最好选择。
(二)企业信用
企业通过所创造的社会效益,在社会经济拥有奠基性的作用和地位,企业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法人,理应享有相应的信用权利并承担对等的义务。依法设立的企业在相关法律中所参与的主要是民事和商业活动,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具备独自负责债权和债务的能力,当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关联交易时,企业是有信用权利的,相应而言,交易活动是双向的,企业也有责任维护合作者等其他人的权利,以此,企业才能最终确立其信用主体的身份。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后,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企业通过将明晰股东及公司的产权,保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实施,来为企业财产增值,这样,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最终将转换为钱,转化为社会财富。
(三)政府信用
一个国家的信用是该国在国际社会、在人民心中形象和信念的集中体现,主要是根据该国政府的行为来判定,一般是指以中央或地方政府为代表的政府机构对社会所承诺支付的信用情况,比如公债就是政府通过国家债券形式向社会筹集财务和货币并在限定日期内按照约定利润比例偿还债务的工作。政府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构的指导和参与者,政府信用也影响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政府信用建设是国家信用体系的关键部分,是规范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的前提。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民商法体系和我国其它法律体系一样,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与更新。但是,不管在全国性民商法律法规,还是在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规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依旧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目前我国法学界还未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甚至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都还未形成统一。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大致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和外延存在四种不同观念,即“语义说”、“条款说”、“立法者意志说”和“双重功能说”。语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信用,不进行任何欺诈的要求。条款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虽然并未进行明确界定,但是它仍然是应强制遵循的一般条款,它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对复杂的案情的审判,也可成为民事活动的参与者进行正确合法的民事活动的指导原则。立法者意志说认为:立法者的意志是立法实现三方利益平衡,并最终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而诚实信用原则制定的意图在于贯彻实现立法者的意志。双重功能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实现两大功能,即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功能,最终实现法律法规旺盛的生命力和弹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滞后
在私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已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和“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在私法领域(如债权法和特权法)中均有其体系,但在序位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当滞后。如民法通则第四条中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但诚实信用原则却排在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之后,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最高行为准则”和“帝王条款”的地位是很不相衬的,严重滞后。
(三)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保障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现行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法规的指导性原则的,全国性民商法律法规共一百多部,地方性民事法律法规多达四百多部,覆盖面相当广泛。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在这些全国性民商法律法规,还是在这些地方性民商法律法规中诚实信用原则下位原则却非常少,如果从立法者明文确定的视角来考察,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根本就不会被确立。如情更原则,从某种意义来说,它是诚实运用原则的具体应用。我国合同法草案规定了情更原则,但是,在正式合同法文本中不知什么原因就导致变更原则不见踪影。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的信用体系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的发展处于重要的位置,所以要想对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进行完善,首先需要从个人的信用体系来建立、首先需要对社会当中的个人权利进行分析,并且民商法中的每条规定都需要从个人信用的方面进行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对个人利益中的渠道也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针对于我国公民中的个人信用资料的保护状况上来看,我国还没有真正的达到保护隐私的一种状态,无论是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还是个人家庭内的生活状况都是需要对其隐私采取保护的措施的。
要想彻底的解决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对个人信息采取一定的措施。并且当事人对于个人信息的沟通方式和时间都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而对于个人信息在交易的过程中所能享受到的权利,同样也需要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另外,我国公民应有权利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进而达到杜绝个人信息泄露以及被他们修改的现象发生。
同时还需要将救济途径也归纳到个人信用体系的权利当中,并对于资料收集人对个人信息的不法利用制定惩处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公司的信用建设
不得不承认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了限制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并且在此过程中公司的信用建设则处于主导地位。目前信用建设的前提是经济市场中的主体不能够对权利与义务进行违反,除此之外还需要符合民商法中的规定。无论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员还是公司中的债权人都对公司的信用体系有一定的影响。并且评判公司信用的过程中,实际承担的债务水平以及自身义务的履行程度也是重要的因素。所以说有必要在民商法的参与下对公司中的内部人员的人格进动态的资产和静态的资本组成了“资”的全部,使得公司信用需要“资”来进行巩固。
(三)强化政府信用的导向作用
同样,政府在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中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对社会中的信用体系的建设起着引导性的作用,所以对民商法中的法律系统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的信用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所以政府在对其信用的建立过程中应需要群众以及法律的监督和评判,这种行为有益于政府引导信用体系的构建。那么在政府中的信用体系构建的相关人员也需要严格要求自己,并随时遵守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提升我国当前公务员的自身素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社会道德并不能充当一切事物的标准,因此在特定的条件下需要采取法律来对当前的社会状况进行管理,同时相关的部门需要秉承合法合理的原则的对待工作,而对于社会信用的影响也是正面的,对于失信的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使得市场经济发展稳定。
社会经济要平衡好各方面的权益问题,此时就需要政府信用来发挥效用,引导其可持续发展。廉洁为民是政府部门坚守的信条之一,这就使得专项治理更具必然性,要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下增强政府办事能力,对于政策的推出也要合理、透明,让民众看到政府信用提升的一面。针对国家公务员的信用问题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监督考察。影响社会廉洁之气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公共权力的使用问题,想要达到理想的国家法制建设和管理,就需要针对公共权力这一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并加以完善,从而实现公民权力不被侵犯,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可持续发展。公务员的诚实、守信问题是属于道德和法律双重范围内的,同时也可以为政府的信誉树立一面旗帜。
总之,通过对民商法中信用原则分析之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陷,但是经过对主体、企业与个人和政府之间联合治理之后会变得逐渐完善。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其本身就处于法律中的核心位置,所以对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效果。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对于社会中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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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点睛之处,审计评价水平的高低,既体现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又关系审计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同时又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形象。
(一)当前审计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并且前后矛盾。在撰写审计评价时,由于忽视基础工作,没有完全掌握情况,详细占有素材,或确定目标不准确,使审计评价无文章可做,如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简单评价什么工作怎样做的,达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绩等等。有的将没有经过审计的业务数据拿出作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内容。同时,审计报告中的内容与作出的审计决定内容相矛盾。如:审计评价某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收支合法,但在审计决定中却又认为该单位偷漏国家税收问题严重、存在着巨额账外资金。审计评价就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现象。
(2)评价主观片面、单一笼统。某些审计项目审计评价意见,未经过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而是在对部分情况审计查证后,在主观推理基础上得出片面结论,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为依据。还有就是不管什么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
(3)评价用词不严谨。如有的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在审计评价时往往为迁就被审计单位,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快较好地落实,于是审计评价就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风险防范意识差,语言表达过于绝对。如评价为:通过审计,某单位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某单位无违纪违规问题,某人清正廉洁,无任何经济问题。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审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不强、经济业务活动错综复杂而审计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从范围、深度、广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这类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存在问题的原因
(1)审计评价规范及评价准则相对落后。无论审计对象自身,还是国家对于审计对象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审计自身的发展看,审计的领域不断拓宽,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共财政管理的审计正不断加强,但与此相关的审计评价准则尚待建立,而现有审计评价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实用性不够强。
(2)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审计人员对审计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高,导致关于审计评价方面的许多重要内容在审计查证环节就被疏忽,在评价时不可避免沦为“无米之炊”。同时由于部分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强、审计技术手段、审计方法相对落后等因素以及被审计单位配合、提供支持等因素的影响,审计评价所涉及到的较多内容,要么无从涉及,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含糊其词,也造成了评价无依据。
增强审计报告的法制内涵
(一)当前在审计报告撰写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有的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的表述过于简单,常常以一句结论性的语言一概而过,接着便以违反法律法规哪一条款进行定性和处罚。由于叙事有情无节,使人看不出违法违规问题的情节、性质及其后果如何。
(2)定性不够准确。不加区别,简单“对号入座”,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搬硬套,缺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意见失之于宽或失之于严的情况时有发生。
(3)引用法规不当。一是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或者引用法律法规有误;二是引用法律依据不足,或者适用法规针对性不强;三是引用过时失效的规定,或用审计事项发生时尚未施行的法规作为审计依据;四是引用的规定层次较低,甚至没有法律效力的“红头文件”也作为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依据。
(4)行文不够规范。有些审计报告往往简单地以会计核算过程或会计科目来反映事实,阐述问题没有与整个业务操作过程相结合,个别的还使用夸张、比喻等过分修饰的语言,语意表述含糊累赘。也有的明显带有个人主观意识的分析和推断性的语言。
(二)大凡法律文书,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审计报告,也必须按照法律准则要求办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当然还要处理恰当、行文规范。
(1)事实清楚。审计报告所反映审计事项的评价结论和处理处罚结果,都必须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基础之上,只有事实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审计事项给予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报告要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基础就是事实清楚。
(2)证据充分。重证据是执法行为的一个基本准则,审计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实是存在的,但缺乏证据证明,还是不能说是清楚的。要依据《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有关审计证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审计署第六号令)对审计人员的证据收集进行规范,保证审计报告所述问题的证据材料确凿充分。
(3)定性准确。定性的准确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也将关系到对其直接责任人的评价及处理,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反映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的执法水平。如定性“挪用”、“借用”还是“占用”,处理处罚是不完全一样的。又如“挤占”和“挪用”之间的区别,也是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定性既不能避重就轻,也不能无限上纲,更不能以偏概全,这些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4)处理恰当、行文规范。审计报告对所述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根据事情发生当时当地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表现,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处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本着教育、管理从严,处理适度的原则把握。尤其是要谨慎使用好自由裁量权,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处罚尽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轻畸重情况的发生。审计报告还得讲究一些法律文书的要求。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做到严肃权威,行文条理清晰,文字简明扼要,表达准确规范。
增强审计报告内涵的方法
审计报告的内涵既是审计业务问题,更是审计机关执政执法能力问题,需要全体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共同努力来解决好。如何增强审计报告的内涵,可以考虑寻求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增强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言之有据。要提高审计人员掌握科学审计现代审计的能力,增强审计人员的综合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熟练运用各项辅助审计手段,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健全性、符合性测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判断。运用合理的审计技术方法,查深查透每一个具体审计事项、具体环节,保证关键点的深入挖掘,判断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具体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最后,利用好审计取证,做出合理评价。
二是精通法律法规,言之有法。审计工作不仅要求审计人员精通审计业务,更要求审计人员知法懂法、严格执法。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关于财政财务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熟悉了解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前,注意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方面可以对照审查被审计单位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掌握法律依据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
三是注意统领全局,言之有理。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紧围绕全局工作中心研究改革、发展、稳定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具体化,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趋势,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普遍指导意义的审计建议,起到帮助被审计单位知错整改进而规范管理的作用。使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