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7 09:23:1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和谐社会的本质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一个新论断,标志着我们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重大转折,是历史的进步。过去我们讲,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把社会和谐提升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表明社会主义不仅应该是富强的、民主的、文明的社会,而且也应该是和谐的社会,这四个方面缺少哪一个都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论断的提出,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认真理解、深刻把握。
第一,和谐社会是应然和实然的统一。所谓“应然”,是指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和谐社会。我们说社会主义应该是生产力高度发达、人民生活富裕的社会,并不意味着我们目前已经具备了这样的物质条件;我们说社会主义应该具有更高更好的民主,并不意味着我们目前的民主已经非常完善了;同样,提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并不说明我们现在的社会已经具备了理想的和谐状态了。就这一点而言,和谐的社会同富强的社会、民主的社会一样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所谓“实然”指的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现实社会基础上的和谐社会。换言之,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立足于社会利益结构、阶层结构高度分化的社会现实之上。这就决定了我们所追求的和谐,既不是那种高不可攀的理想社会状态,也不是那种低水平稳定和均衡的和谐社会。
第二,树立积极的和谐观念。和谐社会是一个存在差异的社会,差异是和谐的前提,没有差异就谈不上和谐。主体多元化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不同利益的市场主体,交换才成为可能,市场才得以存在。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是一对孪生兄弟,民主政治实质上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政治。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和谐社会,就是建立在社会差异基础上的和谐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社会阶层,随之而来的是思想观念的多样性、选择性和差异性。这些都是社会转型必然带来的结果,是社会进步的反映。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这是一种积极的和谐观。尊重差异实际上就是认同社会的进步、尊重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三,树立动态的和谐观念。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矛盾总会存在,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还会产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会一劳永逸地消除矛盾,而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重要的是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征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总而言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历史过程,将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整个历史阶段。
第四,构建和谐社会要从解决实际存在的社会问题入手。在现阶段,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问题,有些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甚至是原来不曾有过的。这些社会问题的存在,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要求。因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处理和解决好一系列社会矛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的提出
在旧生代农民工落叶归根、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背景下,在代际更替中成为农民工群体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的主导力量。相比父辈,生长在城市、远离农村和农业、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处于迥异时代背景的新生代农民工在价值取向、社会心态、个人诉求、行为逻辑、参照目标、身份认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体现出显著不同的特征,因此对农村和土地的眷恋有所消减,而对进入城市社会有着较强的期盼和憧憬。
然而根源于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体制使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在经济上、甚至在身份上融入城市,但是却面临着就业歧视、社会网络狭窄、人力资本匮乏、心理认同度低等问题。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过程中存在经济上融入,社会和心理上嵌入的非实质性融入现象,传统的由户籍制度导致的二元结构正在城市内部演变成为新的二元结构,即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处于城市与农村的双重边缘,是一群没有认同或认同内卷化了的、悬空的一代,这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成为真正市民、与城市融入的梦想遭遇到前所未有的诸多尴尬与无奈。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的城镇化已经取代物的城镇化成为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核心,在城镇化过程中需要注入人文关怀、需要融入人性理念,让新型城镇的每一个角落都能彰显人性的光辉。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不解决,不仅会使新型城镇化进程和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受到影响,而且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不仅要跨越城乡二元制的藩篱即取得城市户籍,还要能够形成城市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拥有一定的融入城市所必需的心理资本,获得本地市民的情感接纳和社会资本,并且拥有在城市安居兴业所必需的人力资本。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也提出“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无论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还是十三五规划纲要,都从政策、制度或机制上给予外来人口更多的、更公平的享受市民待遇的机会。因此,在这一趋势下如何使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市,彰显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人文关怀和人性理念,是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鉴于新型城镇化所提倡的人性关怀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独特性,基于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和机制保障,研究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成因并寻找解决半城市化问题的合理路径,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持续改进我国城镇化质量、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意义重大。因此,本研究在对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利用SPSS22.0统计分析软件,以对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成因进行的问卷调查得到的抽样数据为基础,选取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影响因素为自变量,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为因变量,通过单因素卡方检验及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验证新生代农民工的半城市化状态与心理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的相关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基于三种资本协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模型,并以城市融入模型为基础,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社会复合治理解决思路与对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基于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模式以及户籍制度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化的影响,在城镇化、半城市化、城市融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中外分化格局。
第一,西方学者在早期人口迁移理论的基础上,以流动人口和移民为研究对象,关注城镇化以及流动人口和移民的城市融入状况。
西方早期的人口迁移理论,利用归纳方法对人口迁移状况进行解释,力图发现人口迁移内在的规律和特征。其中建立在一定假设基础上的推拉理论、预期收入理论、劳动力转移理论等都从工业化、城市化视角研究农业转移人口问题,成为现代人口迁移研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西方学者深入探讨了城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及其后果,提出了由城镇化所导致的“城乡发展失衡”、“过度城市化”等今天依然困扰世界城市发展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的人口迁移与城镇化问题研究逐渐从宏观视角转向对于转移人口个体及家庭迁移动因或迁移行为等微观层面的研究。
西方学者的半城市化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对于半城市化现象的论述,后来演变成为从特征、过程的角度定义半城市化,并对半城市化问题发展机制、发展现状以及产生的后果进行深入探讨。由于不存在城乡二元体制,西方学者对于流动人口半城市化的解决机制研究主要聚焦于心理层面,如社会熔炉理论、社会同化理论提出的流动人口通过接受当地主流文化、建立社会网络并实现心理认同的同化过程。
西方学者的研究虽然在与中国迥然不同的国情和制度背景之下展开,但为中国错综复杂的城镇化问题提供了深入研究的良好平台,为中国农村人口市民化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第二,国内学者以普通意义上的农民工群体流动为研究起点,进而考虑新生代农民工独特性以及其在农业转移人口中的主体作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城镇化及半城市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20世纪80年代开始,来自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地理学等学科的诸多学者,基于各自学科视角对农民工群体的流动问题展开研究。研究内容从早期关注的流向、规模、人口学特征等人口流动的静态特征,逐步演变为流动过程、工作和生活状态、行为方式、社会融合等社会经济动态特征,以及人口流动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经济社会影响等。
以王春光(2001)首次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同与城市融入问题为标志,学界开启对农民工代际特征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热烈讨论。在王春光城市融入与半城市化研究的基础上,学界在三个方面就新生代农民工的半城市化及城市融入问题进行广泛探讨。第一,对农民工半城市化状态进行验证和分析。通过考察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社会认同、群体特征、权益保障、心理状态、就业状况、城市融入等方面,指出虽然在消费方式、生活方式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基本市民化,但非正规就业和发展能力的弱化、居住边缘化和生活“孤岛化”以及社会认同的“内卷化”都使其处于城乡两栖的半城市化状态,影响中国的城镇化进程。第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现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居于主流的观点是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户籍制度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的“制度决定论”。还有学者提出,新生代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匮乏也是导致其半城市化的原因。第三,农民工的半城市化状态已经呈现出结构化、长期甚至是永久化的特征,因此学界展开了对农民工半城市化的演进趋势及成本测算的相关研究。
经过修正的西方人口迁移和城镇化的相关理论等被广泛运用于我国城镇化研究。然而,由于我国与西方城镇化在宏观场景、推动力量、历史历程、政策安排与现实后果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在借鉴和运用西方相关理论时,应该结合我国实践并结合时代特征。与此同时,伴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中国的城镇化研究水平也日益提高。在研究技术上,早期以规范研究为主,发展到目前占主流的各类实证研究,学者们大量使用的实证方法如Logit模型、OLS回归分析、Profit模型等分析方法,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
怎样实现新生代农民工从半城市化到完全市民化?影响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关键因素是什么?又如何避免半城市化所导致的城市贫民窟现象?以上问题的解决对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意义重大。然而,纵观国内外对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的相关研究,居于主流地位的“制度决定论”已经无法很好解决当前新型城镇化提出的“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趋势下新生代农民工仍旧处于半城市化状态以及无法融入城市等问题,因此,亟需从新生代农民工软实力――心理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视角打破以往研究中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各种因素各自为政的桎梏,通过三种资本的协同作用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半城市化问题提出解决思路。
三、基于心理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协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实证研究
通过对国外劳动力迁移、城市化进程和半城市化现象进行简单的梳理和分析,以及对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和城市融入问题进行回顾,本研究归纳出了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的表现特征、成因及演变趋势,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因素及面临的问题。经过文献梳理和归纳,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因素为:人口学因素、心理资本因素、社会资本因素、人力资本因素、制度因素。
以1980年后出生、16周岁以上农村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的市民化倾向及其影响因素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大型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132份,问卷Cronbach'salpha系数=0.8647,表明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实证分两部分。首先,在问卷调查获得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本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利用SPSS22.0统计软件,采用单因素卡方检验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理论框架,即各个影响因素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倾向的关系进行单因素验证。实证结果表明,所有因素的显著性值都小于5%,可以认为这些因素单独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相关。其次,运用SPSS22.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进行了新生代农民工城市化倾向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对于单因素卡方检验结果显示显著相关的因素,可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在其它因素影响下每一因素对于市民化意愿的影响以及各因素的相对影响程度。由于因变量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倾向(有市民化倾向=1,没有市民化倾向=0)为虚拟变量,且为只有两种结果的定性变量,故可以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倾向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在模型设计中,可以假设P为有市民化倾向的概率,而1-P为没有市民化倾向的概率,对P进行logit转换,记为logitP,以logitP为因变量建立的线性回归方程为:
Log itP = a+b1x1+b2x2+…+bnxn (1)
由(1)可以导出:P= (2)
(2)式为logistic回归模型。在式中,a为常数项或称为回归截距,bi为第i个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系数,xm为作为第i个影响因素的自变量。
本研究在选入变量α=0.05的水平上,运用SPSS22.0统计软件对被调查的1132个样本的截面数据进行logistic回归处理。在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采用自变量组分步强制纳入法,分别就人口学因素、心理资本因素、社会资本因素、人力资本因素、制度因素五组自变量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倾向的影响作用进行分析。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心理资本因素、社会资本因素和人力资本因素均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影响显著;虽然制度因素的影响更加显著,但国家一系列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的政策措施出台后,制度因素的影响将产生变化;人口学因素对市民化意愿的影响不确定。
四、基于心理资本、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协同的社会复合治理的解决思路与对策
张红芳,吴威(2009)认为,心理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具有协同关系,三者的协同是开发个人潜能、形成组织竞争优势的关键。林竹(2011)认为,通过心理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协同可以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张洪霞(2013)也认为,通过三者的协同可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本研究认为在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和机制保障的情况下,通过心理资本、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三者的协同可以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程度,解决其半城市化问题。
所谓社会复合治理主要指社会治理结构从政府作为单一主体排斥其他主体参与,向多种社会主体协同以促进治理绩效优化和提升社会整体治理能力转变过程中的一种新型治理形态。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复合治理的治理主体强调多元参与主体的“复合型”协同参与,更加注重社会组织参与主体在治理机制中的平等地位;治理过程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双向互动”,即通过政府部门的主动作为和其他各主体的全面参与,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互动伙伴关系;治理结构强调多元参与主体间的横向互动,与传统科层组织形成网格状治理结构,各个参与主体成为连接多渠道治理路径的结点,其网络触角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社会需求反应更为及时灵敏。因而,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的解决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应该引入复合治理的理念,引导第三方组织和企业与政府进行“复合型”协同型参与,构建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三维结构下的多元主体复合治理模式,有利于打破单一主体的政府治理模式,提高问题的解决效率。所谓社会复合主体是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创新行动过程中,多个不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主动关联所构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主体网络。据此加以引申和延展,新生代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解决的复合主体则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复合主体,旨在打破不同主体间的“部门分体制”,塑造一种互相嵌入、功能互补的互通互联协同治理模式。其核心思想体现在:一是注重“政府―企业―社会”三维合作的组织模式,也注重不同主体的主动性和专业性,促进各主体的优势复合发挥。二是复合治理主体构建了主体间相互融通,共同分享,优势互补的互动平台,打破了治理全过程不同环节、领域的部门割裂、主体分立。三是实现主体间互联互通的内部化,对于有效整合多主体间的社会资源,加强融通协同,提高治理效率具有实然性。因此,如何在实践中构建政府与企业主体、政府与第三方组织及企业主体与第三方组织之间“双向互动”的良关系,形成优势互补和犄角支撑的耦合型治理格局,是深化和创新半城市化问题解决路径的一种新探索。在这一社会复合治理结构的支撑下,运用政策、法律、社会、经济等多种手段,通过全方位培训增加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从而增强对城市居民身份的自我认同以增加其心理资本,增加其职业交流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以业缘为基础的社会资本;通过各主体努力增加其与城市居民的沟通、交流渠道以增加其社会资本,从而使其拥有心理归属感,并拥有更多信息渠道从而增加其人力资本;通过网络组织进行的包括心理援助和心理咨询在内的心理培训,加强对其挫折心理的疏导,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资本,促进其主动融入城市以提高社会资本,激发其自身强烈的成就动机以提高人力资本。
[参 考 文 献]
[1]张兆曙.城市议题与社会复合主体的联合治理――对杭州3种城市治理实践的组织分析[J].管理世界,2010(2)
[2]曹堂哲.公共行政执行协同机制――概念、模型和理论视角[J].中国行政管理,2010(1)
[3]何继新,陈真真.公共物品供给复合主体“复合型”协同机制研究――基于“价值链”理论视角[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
[4]汪锦军.构建公共服务的协同机制:一个界定性框架[J].中国行政管理,2012(1)
[5]张洪霞.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合的内生机制创新研究――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心理资本的协同作用[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3(7)
[6]陈藻.农民工“半城市化”问题研究――基于成都市的调查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最近,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2 马克思 “和谐社会”思想的特征
马克思认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社会结构各要素之间的和谐。
2.1 人与自然的和谐
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具有不可分割性,即相互依存性。“人是自然存在物”,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我国古代传统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一致主张“天人合一”、“和为贵”、“和实生物”思想,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大多数思想家都强调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立,强调人对自然的改造和征服。马克思早在《1844 年经济学- 哲学手稿》中指出:未来社会“是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在这里,马克思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看作是未来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自然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而人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需要依靠自然界生活,“无论是在人那里还是在动物那里,人类生活从肉体方面来说就在于人(和动物一样) 靠无机界生活,而人和动物相比具有普遍性。
我们现在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毕竟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自身的关系,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是“属人”的自然,所以两者是统一而并非是对立的。马克思曾指出:“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此,我们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必须首先端正对自然的态度,摆正自己所处的位置。马克思把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看作和谐社会的最核心的关系,也就是具有存在论根基的最根本的关系。
2.2 人与社会的和谐
马克思认为:“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人是社会化的动物,社会的本身就是人的存在方式,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着人需要参与社会生产和交往活动,人的本质是人真正的社会联系。马克思认为,人不是一种抽象的孤立的存在物,同时也不是一种纯思辨的形而上的东西,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物,是现实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人的自然性存在和社会性存在、属社会的人与属人的社会是一种有机的统一,这既是人学研究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石,也是它与以往各种唯心主义哲学及机械唯物主义的主要区别之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解放与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的解放和发展是统一的,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它是“人的本质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体现了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的本质及其力量的全面生成,而这一切只有在将来的社会才能实现。在社会这一理想状态的和谐社会中,社会关系不再是作为异己的力量支配人,而是置于人们的共同控制之下。个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关系的和谐成为相辅相成的互动过程,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和谐将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每一个个人更充分地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另一方面,只有全面发展的个人,才能成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
2.3 人与人的和谐
马克思认为,人并不是单个的孤立的存在,而是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是一个社会性动物,而社会也无非是“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是人们相互活动的产物。因此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总要与他人打交道,要面对并处理各种人际关系。马克思又认为“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并且论证了“世界交往”在人类社会演进和社会结构变革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马克思还强调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与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及与人的本质之间的统一性。
其次,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必要保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重要手段与途径。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也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在于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人们懂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是懂法、守法的公民。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力量。只有在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在文明法制、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和谐社会里,需要有“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的现代公民,他们既是和谐社会的依靠者、创造者,也是和谐社会成果的享用者、受益者,更应该是法律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守法意识与法律观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全体公民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而全体公民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培养与增强,又需要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极其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才能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是人获得和谐发展的前提和条件。以人为本,要求社会尊重人的权利,提高人的素质,改善人的生活质量,优化人的发展环境,妥善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类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人为本就是要求社会更加和谐、更加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所有这一切都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在坚定地向人回归,走进以人为本的新时代。
以人为本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冲破了以神学为代表的宗教保守势力对人的思想禁锢,人们开始重新认识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关注现世人生,改变生存条件,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马克思继承了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优秀思想遗产,并把对人的价值和全面发展的伟大理想置于由他实现了的哲学革命变革的基础之上。马克思科学的人学思想为现时代以人为本的理念提供了不竭的思想源泉,是社会主义转向关注人的生存和价值的不朽的精神动力和理论根基。“以人为本”的“人”是指现实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其主体是人民,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动力。“本”就是根本。“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人民的生存、享受、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部工作的出发点、目的和衡量标准。社会和谐是指社会共同体内各种要素处于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实现社会和谐是古往今来人们不断追求的理想境界,也是人们向往的美好生活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和谐社会。它应当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同志从六个方面归纳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也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前提。以人为本,就是突出人是社会的核心和主体,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讲就是围绕人这一核心和主体处理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关系,保证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环境等各个层次结构中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和发展。因此,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内容,没有以人为本这一理念,就无法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是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最终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心情舒畅,生活幸福,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相对而非绝对的过程。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的实现,根本上还要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入手。要通过确立一种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制度推进以人为本;通过完善按能力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制度体现以人为本;通过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制度体现以人为本;通过优化服务和管理制度体现以人为本。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和谐社会是以宽容、理解、尊重、祥和为伦理价值的一种社会发展模式和目标。和谐社会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求得协调、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这样一种社会境况的实现需要宽容、理解、尊重的伦理精神支持。这就决定了道德建设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道德建设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道德是为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的。道德的存在“有两个前提,一是人的需要和利益,二是人际利害冲突。望无限而资源有限,这必然引起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冲突的一种途径就是约束人们相对过度的欲求,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调道德精神并不是要人们以忍让来对待自己的利益、权利,而是说道德精神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根本问题是关照自我利益,还是关照他人利益?是优先个人利益还是优先集体、社会利益?“处理个体与群体关系的总原则,是使个体的生存发展适应群体的生存发展,而不是相反。"即道德调节的基本原则是人类的类利益。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从最本初的意义上讲是符合人类的类生存和发展的。从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道德是人类的道德,是同人本身、人的活动、同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变化紧紧联系着的。”口道德作为“人类自我约束、自我调控”的规范,能够“加强内部团结,巩固外部联系,约束和调节个人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这也保障了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在道德发展、变迁和完善的整个过程中,一直以维护人类的类利益为宗旨和目标,只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道德所维护的‘类”的内涵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维护的“类”利益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首先,是由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道德调节的目的是处在社会主义形态的人类、社会、国家、集体的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的人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其次,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道德调节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形态在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关系时,以集体、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最高最后标准。即“集体利益高于一切”。道德作为一定社会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从根本意义上讲,其调节者是掌握着国家、集体主动权的人(领导者),道德是操纵在其手中的工具,调节的目的是社会秩序的和谐,是人群关系的融洽,更是统治的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道德调解时必然要求维护集体、国家、社会利益。
市场经济固有的局限性和弱点,决定了道德调节的集体主义原则的必要性。市场活动有其自身的缺陷,如趋利性、投机性等,如不加以正确引导,就容易诱发各种损人利己的行为和贪污腐化等消极腐败现象,干扰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的功利性会使不成熟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关注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利益,导致利益主体的短期行为,这就要求发挥道德的调节作用,教育、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功利观,立足国家、社会、集体的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立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铸造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合力、动力和凝聚力。
道德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和影响因素,其自身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道德原则也是如此。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为了真正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囚从道德原则的一般性、普遍性、共识性和导向性出发,我们应该深人丰富、充实、发展、更新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内涵,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内在要求。而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得以实施的基础和必要环节,道德人格则是道德活动的内在动力。因此,应注重道德人格的培育,铸造与时展相适应的现代道德人格,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一、个体道德素质的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首先,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社会和谐的实现与维护,需要有一定理性自觉的人来完成。这就要求人的自由意志能够把握和谐社会的建设,并进一步内化为自身要求,如果主体缺乏道德自律,个人要求无限膨胀,则往往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辩证统一的过程。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其应有之义。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而道德能够使人丰富,使人能够全面发展。从终极层面上看,道德对于个体的意义,就是通过潜能的多方面实现而“占有自己的本质”,走向真实而具体的存在。
同时,从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关系的角度看,社会道德的实施除劝说、教育之外,还带有强制或半强制性措施,即借助于制度建设实现的。道德主体对道德规范的服从,只是在外在强制或半强制之下的结果,道德性对个体的把握,还只是外在的,并不能反映出个体是否真正达到对个体自由的把握。具有社会性的道德价值目标并不一定为个体所认同,不同个体总存在着某些偏离社会道德要求的可能性。而个体道德的推行是依靠个体的自觉性,是个体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通过对社会道德的学习和认同,将其转化为自身内在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并进行践履得以实现的。道德对个体的把握已达到了个体灵魂的深处,反映出个体真正达到对个体自由的把握。社会道德在此种情况下得以真正贯彻落实,道德的价值得以实现。所以,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价值观以及道德原则规范和行为方式转化为社会成员个体内在的道德需求和价值取向,内化为个体内现在的法则和行为模式,并形成稳定的道德品质、道德人格。因此,社会道德的实施必须以个体道德为基础和必要环节。
因此,社会和谐的实现,要加强社会成员个体道德的理念构建。通过社会成员个体道德的完善,唤起人们的良知,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实现自我与社会的统一,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不懈的精神动力,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使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维护社会的和谐,并化为自觉的行动,推动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人格的完善是提高个体道德素质的关键
关键词:和谐社会;道德建设;集体主义;为人民服务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和谐社会是以宽容、理解、尊重、祥和为伦理价值的一种社会发展模式和目标。和谐社会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求得协调、有序的社会发展状态。这样一种社会境况的实现需要宽容、理解、尊重的伦理精神支持。这就决定了道德建设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道德建设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
道德建设坚持集体主义原则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道德是为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的。道德的存在“有两个前提,一是人的需要和利益,二是人际利害冲突。望无限而资源有限,这必然引起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冲突的一种途径就是约束人们相对过度的欲求,规范、调解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强调道德精神并不是要人们以忍让来对待自己的利益、权利,而是说道德精神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根本问题是关照自我利益,还是关照他人利益?是优先个人利益还是优先集体、社会利益?“处理个体与群体关系的总原则,是使个体的生存发展适应群体的生存发展,而不是相反。"即道德调节的基本原则是人类的类利益。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从最本初的意义上讲是符合人类的类生存和发展的。从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道德是人类的道德,是同人本身、人的活动、同人的社会属性的发展变化紧紧联系着的。”口道德作为“人类自我约束、自我调控”的规范,能够“加强内部团结,巩固外部联系,约束和调节个人行为”。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事实上这也保障了人类的生存、社会的发展。在道德发展、变迁和完善的整个过程中,一直以维护人类的类利益为宗旨和目标,只是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道德所维护的‘类”的内涵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道德维护的“类”利益是广大的人民群众的集体利益。
和谐社会道德调节的集体原则,首先,是由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道德调节的目的是处在社会主义形态的人类、社会、国家、集体的整体利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时期的人类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其次,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道德调节必须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公有制为主体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形态在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和社会之间关系时,以集体、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最高最后标准。即“集体利益高于一切”。道德作为一定社会调节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从根本意义上讲,其调节者是掌握着国家、集体主动权的人(领导者),道德是操纵在其手中的工具,调节的目的是社会秩序的和谐,是人群关系的融洽,更是统治的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道德调解时必然要求维护集体、国家、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