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18 10:04: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篇(1)

论文关键词 文物 文物法律保护 中国

对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物采取一系列防止其损害的措施这个过程叫文物保护。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瑰宝,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的历史传承性和不可复制性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为例,浙江人文历史久远,文化底蕴深厚,文物资源丰富。这些文化遗产是浙江历史的见证,也是建设文化强省,推动全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支撑。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下,该省对文物的保护、传承、利用、投入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截止2011年底,该省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和急需保护项目共9项,位居全国各省份之首。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文物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人们对于文物的文化历史艺术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随着收藏热的升温,文物收藏价值带来的投资价值加剧了黑市文物价格的飙升,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笔者所在县检察院仅2012年上半年就对6件盗窃文物案件提起公诉。此外,大规模的城乡建设和基础建设建设,导致破坏文物建筑、占压大遗址、损毁古墓葬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文物保护面临新的课题。因此,梳理我国文物保护立法现状,分析文物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龙为重要。

一、我国文物保护法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对文物保护已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项全球性事务。我国作为一个文物大国,积极参与了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根据制定主体及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二是相关法律;三是行政法规;四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是权威部门的关于文物保护规定的文件,它们共同筑成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结合近些年来文物保护法律在文物保护实践中运行的情况和学术界对文物保护法律的理论研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内容缺失

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多达40余项,但从实践运行看,在文物保护的部分领域仍存在一些内容缺失、规定空白。我国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各种法律、规章、办法中,只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第27条涉及预防灾害对文物毁损的原则性规定:预防灾害侵袭。没有任何实施细则。在汶川大地震后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指出,在地震中和地震后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一片空白。同样,在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影响评估、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大遗址保护与考古遗地公园建设、流失文物调查追索以及在列入文物保护名单后到省政府公布前这段时间文物保护单位如何执法等领域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空白。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

(二)保护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现有文物保护法律规定过于空泛,缺乏必要的制裁机制和保障手段。如《文物保护法》第31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以前很多建设单位都是国有企业,都是国家为文保事业出钱出力,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建设单位越来越多,为了国家个人掏腰包显然不容易了,何况还要忍受因延误工期带来的其他损失,所以当前在城镇扩建、老旧街区改造、新区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工程中很多工地发现的墓葬,要么被偷盗一空,要么被一毁了之。还有如笔者所在县2011年遇到的一棵古树生长触及电线案件:文物部门提出古树作为文物保护本体,不能随意砍伐;电力部门提出树木生长已经触及《电力法》规定的安全隐患范围,必须砍掉。双方都能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导致事件扩大化。而现有法律对法人违法造成文物执法损坏、法律之间规定相互矛盾等问题缺少有效的惩罚和适用规定,使得法律规定内容在实践中难以到位。

(三)文物行政执法亟待加强

据公安部门统计,近年来,文物遭破坏现象仍然严重,全国每年破获文物犯罪案件约2000余起,且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文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但实践中,我国未设立文物警察,文物保护部门在面对形形式式的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时无力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制止,造成文物屡屡惨遭破坏。同时,一些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人民群众文保意识薄弱也使得文物执法艰难。

二、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建议

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面临我国文物保护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应通过完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促进对文物的法律保护。

(一)借鉴外国经验,弥补文物保护法律空白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在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引入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科学的立法技术。各国的文物保护有不同的模式。就如日本,它就针对地震多况制定了周密的防范措施,它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柜子上的,即使柜子倒下来,文物也会没有事。而且,日本的博物馆抗震级别也非常高,通常会成为地震发生时人们的躲避之所。还有如埃塞俄比亚、埃及、秘鲁等国,近来为了为追讨流失文物可谓“不择手段”,取得的硕果累累。鉴于此,我国应以汶川地震、2009年初在法国的兽首拍卖事件应对等为例,通过立法途径,在中国如何在灾害中对文物的保护、如何实施“准文物”的保护、流失文物调查追索等方面作出规定。总之,只有在先进的文物保护立法理念指导下,为断弥补法律漏洞,形成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才能实现文保护法律的威慑力,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增强文物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

篇(2)

二、解决我国当前文物法律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我国制定的最早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是在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并且在交易中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文物保护法所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再加上我国对文物保护立法的不及时,使一些文物盗卖、挖掘等犯罪分子得以有机可乘,给我国的文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要想降低文物违法犯罪的发生,使我国珍贵文物得以保存下去,首先就应对我国相关文物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如,针对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与一些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得以完整地传承下去。在操作标准上对我国相关文物保护法律进行细化,提高相关法律实际的操作性,使一些像化石等珍贵的冷门文物免于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监管机制,并制定相关法律对其实行约束,明确划分公安、海关、工商、城建等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责,坚决杜绝各自分开、的行为。

篇(3)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xx市文物收藏协会和xx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xx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xx县山盆李梓铁索桥、xx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篇(4)

文物是人类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保护文物,弘扬中华文化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化遗存十分丰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文物工作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树立“文物资源是重要的文化战略资源”和“保护文物就是保护生产力”的意识,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五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作为建设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一是凡涉及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在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二是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都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三是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十个工作日内,须在文物部门办理基建用地范围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续。文物部门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重点保护区,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包括修路、铺设管道、电缆、架设线路、窑场取土等,建设单位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如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要的考古发掘。未经文物部门勘探和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土动工。否则,文物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私自开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的,要按照《甘肃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把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要密切协作,认真贯彻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两利”方针,努力开创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两利”“双赢”的新局面。基本建设工程施工前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必须由具有文物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考古调查、钻探、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县(区)文化部门颁发《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迹处理证明书》时,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后办理相关手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基本建设中法人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事业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夯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四、文物保护的具体办法

(一)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

篇(5)

近年来,德城区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紧抓落实,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多次组织各镇街文化站集中学习了《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懂法、守法,处理好文物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区文物资源的安全。此外,我们还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遗产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宣传活动50余场次。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全区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文物机构、队伍建设。2016年我区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德城区文物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文保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备电脑、照相机、照明设备、GPS等必要的装备外,每年都组织文保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文保人员的素质。三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遏制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是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与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机制。我们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制订为基层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实现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责任等情况,注重基层文物部门人员机构的层次化,为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提供更多选拔聘用机会。同时建议市级、县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近年来文物工程建设较多,文物工作量日渐增大,基层虽在文物遗址保护、“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护资金,但就整体而言文物资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并鼓励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明确各部门联合机制。从多年整体情况看,部分部门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往往把文物保护看成只是文物部门的事。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提高各部门支持、执法力度,对各部门应履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篇(6)

根据我县考古调查资料表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创造了辉煌的古代文明,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地上、地下文物遗存。而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属性很强,科技含量高的工作。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自1982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之后,2002年10月28日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再次修改并予以通过,使文物保护工作沿着正确的法制轨道不断向前,保护文物,弘扬传统文化成为全社会共识。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经济一体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形成,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宣传工作逐渐向多样化趋势发展,观其现状尚存在以下问题。

1、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保护的观念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由于许多文物遗址分散,存留于民间或不同地区,传统文化所产生的辐射效应受环境制约,人们对文物的重要价值和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不尽相同,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出现一些干扰、破坏文物保护工作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对文物保护工作极为不利,加之人们理论与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观念上的文化差异,上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下至商家企业,平民百姓,或从地方经济、旅游事业,或从保护的方式方法,或从个人喜好等不同侧面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着轻视乃至不屑的状况,也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困难重重。

2、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都没有一部完整配套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且存在多头管理的状况,以至于职责不明或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护法》明确由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法》明确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等。此外,即使国务院对于有关历史城市的总体规划作过明确的批复,但都未能挡住一些地方政府《拆旧建新》的城市开发步伐,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法制体系和法制环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3、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和不适当的开发加剧了文物资源的破坏。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世界文化遗产会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轰然倒塌,某些旅游开发部门目光短浅,为了在短期内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文物进行掠夺性开发,超负荷接待游客,造成古迹的老化,破坏,甚至毁灭,让人们很难感到它的价值所在,这些问题的出现根源在于有些地方官员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

4、文物部门建制低,执法力量单薄,文物保护工作又难以开展。在我国,县级文物部门均隶属于县文化局,大部分属股级单位,这也给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文物部门是分管全县范围内的文物工作,经常要与一些相关部门及其乡镇联系,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门提出的文物保护合理化建议有时根本不被相关部门所重视,吃闭门羹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我们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5、文物保护与旅游的矛盾。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资源之一,发展旅游有利于对文物的保护,旅游的收入能为文物保护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但同时也给文物保护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作用,个别旅游部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发展经济为理由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破坏文物景观,在文物景区内搞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超范围开发,造成了环境破坏,进而对文物保护造成威胁。

上述种种现状,足以证明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严峻性。众所周知,文物是人类祖先用勤劳的双手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件文物由于它所产生的时代,环境、历史阶段和所经历的时空特性,都有其特别保存之意义。一旦破坏,不能再生,其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

二、文物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篇(7)

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遗迹。文物丰富的历史价值、精湛的艺术价值,值得研究的科学价值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陕西是历史文化大省,旅游资源的吸引力主要依靠几千年祖辈留下来的丰厚文物。所以文物资源是陕西旅游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陕西省内各级政府和民间组织也非常重视省内文物保护的状况。虽然在文物保护方面已经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但是文物保护的不足,文物危机事件频繁发生,却屡次给我们敲响文物保护的警钟。本文就陕西几大知名景区文物资源危机事件对文物资源保护不力的深层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一、陕西文物危机事件

1.秦始皇兵马俑二号坑漏雨

兵马俑二号坑展厅的主体及网架工程1990年完工,建筑总面积17934平方米,为网架结构,屋顶铺设了轻型屋面板,同时上面还加铺了一层防水卷材。但从2001年秋季开始二号坑大厅就出现局部漏雨情况,2004年漏雨点位开始增加;2005年夏秋暴雨时漏雨更加严重,竟有10处之多,较严重的区域分布在建筑南北两侧和东南部。漏雨现象虽然并没有给文物带来重大影响,但从2001年开始的漏雨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2.大雁塔倾斜

大雁塔的倾斜由来已久,据有关资料:1941年,大雁塔已经向西北倾斜了413毫米。但是许多人把这看成了正常现象,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重视,也未有采取相关措施。致使倾斜速度加快,1983年倾斜度达到894毫米,1996年达到1010.5毫米。大雁塔长久倾斜且速度加快而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直到1996年陕西省政协常委王蒙在陕西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让大雁塔永远矗立在古城西安》议案后,才引起了广泛关注。

3.南城墙塌陷

2006年7月25日,西安城墙南门至文昌门段近30米长内侧城墙发生坍塌。据调查,城墙塌陷的原因:一是由于历史原因,二是从2006年7月开始南门至文昌门段内侧城墙正在进行398米长的“城墙抢修包砌”工程对城墙的防护措施不得力。

4.法门寺塔倒塌

1654年关中发生大地震,法门寺塔开始倾斜,经多次整修无效。1976年松藩大地震波及到法门寺塔,1981年又逢大雨,倾斜的塔身倒塌了半边,随后几年另一边也倒塌了。直到1987年4月有关部门在对法门寺塔整理挖掘中,在地宫发现了许多珍贵的文物,才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

二、导致文物危机事件的原因分析

1.文物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观念严重存在

《文物保护法》(2002年)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然而,为获取文物的经济价值,又能规避国家文物法律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创造性”地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理念应用于文物类旅游资源的开发,指出只有将文物单位纳入旅游企业,将文物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才能促使文物资源优势向旅游产品优势转化,才能实现文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共同繁荣;只要规划合理,合同规范严格,不会影响文物保护,只会给文物保护带来更大益处。

这一观点遭到文化管理部门的反对。他们认为,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就是将文物管理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旅游企业,甚至将文物作为一般实物资产租赁,承包上市,这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是违背文物规律的行为,这将对文物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性结果。

文物管理部门与旅游部门之间的争论,表面上看起来是保护与利用之争。根本的原因在于各自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取向不同,未能充分反应文物的全面性和合理性。文物管理部门主要责任是保护文物,是公益单位,是要将这些承载着历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保护好,并使之得到继承和发扬,为子孙后代造福。而将文物作为资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则更多考虑如何利用这些资产,尽快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这种只重经济收益,不重社会收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对文物资源采取急功近利的开发利用方式,必然对文物造成损坏、甚至破坏至消失。所付出的代价是用金钱难以衡量的。

2.政府重视度不够

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日益加快,现代政府重视的问题主要是如何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了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古老的文物资源。虽然政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执行文物保护法规不力,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无法解决,致使部分文物资源无法收到应有的保护。陕西的古遗址、古建筑、国家级文物数量之多,在全国各省区中居于首位,是当之无愧的“文物特大省”,但这些风烛残年记录历史史实的珍贵的文物却无法得到应有的待遇。兵马俑坑多年漏雨,大雁塔不断倾斜,埋葬中国古代帝王最多的咸阳塬,盗洞之多令人难以想象。这是其一。

政府重视不够的另一表现是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陕西是文物大省,全省各地的博物馆众多,但由于陕西经济发展缓慢,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投入无法满足需求。与其他省市相比,资金投入相对低下,如上海市政府对上海博物馆一个馆每年的投资约一个亿。2000年北京市为保护文物资源启动了“3.3亿工程”,即三年间市财政共拨出文物修缮专款3.3亿元,这一举动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配套资金接近50亿元,用于北京各处文物保护;2003年北京市又启动“人文奥运文物保护计划”,总投资6亿元文物修缮专款,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的保护质量。而陕西省每年对全省所有博物馆的业务经费大致有1000万,分到陕西众多的博物馆就更是微不足道。

三、加大文物资源保护力度的对策分析

1.切实规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物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尤其在今天,文物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法律,为此,文物管理工作不但要深入贯彻《文物保护法》,还需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并以法律手段规范和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同时,多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正确履行法律所给予的权利与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文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2.建立健全文物管理体制

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国家文物局也正在制定《文物保护“可纳入”工作规范》,并将“五纳入”的各项工作指标定性定量,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中有所遵循。为此,要不断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和制度改善;在机构改革中,不仅要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建设,还要加强市、县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在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中,采取有力措施对各级文物管理局,博物馆,文物保管和考古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适应新时期岗位职责。加强文物保护人员的管理培训之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也应该妥善处理文物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等问题,让工作人员工作之余免除后顾之忧,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文物管理工作上。

3.广开渠道,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

西方国家博物馆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企业赞助和社会捐助。我国文物保护的责任在各级政府。目前,国家财政拨款给文物博物馆的经费已相当有限,根本无法满足文物有效保护。为此,提出以下几个解决方法: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逐级配套”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都要根据辖区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逐步从根本上解决文物保护资金短缺问题,真正实现文物的有效保护,进一步推动旅游业持续发展。

(2)广开渠道,多方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对于那些可以取得收益的文物保护项目,在保护国家利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合资,合作者。大力提倡一些企事业单位,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等各种资产投资方式直接参与文物保护。有条件的地方或单位,可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从各种渠道用各种形式吸引资金保护稀缺文物资源。另外,可以积极争取国外政府和组织的援助,并鼓励境外各界投资保护文物。比如,1996年绍兴曾以古城保护名义,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终于在8年后,获得了世行4412万美元贷款用于绍兴文物保护,绍兴的这一举动,在创新文物遗产保护融资模式上成为国内同行学习的典范。

(3)开征文物资产税。《文物保护法》明确提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化而改变。《民法通则》对所有权的解释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被开发利用的不可平分的文物和馆藏文物的所有人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对这些非劳动要素享有利用文物创造经济价值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为此,从文物经营单位的门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文物保护基金,用于已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单位和未被开发利用的文物单位的保护和修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状况。

4.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责任意识教育

对文物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其主要在于保护一些古遗迹和遗址免受可能的威胁或危险,为此,从各方面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责任意识教育。同时,还要加强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正面引导宣传。尤其是旅游景区在做好旅游宣传的同时更应该重视的景区的保护宣传。在文物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要以保护为主。

5.借鉴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先进理念

我国旅游业起步时间较晚,开发经验少,特别是在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方面因为需要大量专业知识作指导,更应该多借鉴国外在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合作方面的成功案例。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世界上一些在文物保护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希腊、埃及、美国、日本等国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博物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原则、规章和惯例的研究成果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文物保护法.2002

[2]国发: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1997〕13号

[3]第二届文化遗产保护国际会议的纵深思考.浙江在线,2006(6)

[4]李俊梅:历史文物旅游资源的现状及发展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03(1)

篇(8)

近几年来,七台河茄子河区文物部门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认真贯彻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断加强文物基层工作,依法保护文物,有效地制止并处理了文物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文物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和遇到一些问题,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落实。下面,笔者就近几年来茄子河区文物行政执法情况作一简要回顾,并对今后文物行政执法思路、执法对策,谈谈自己的几点意见。

一、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近几年来,茄子河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开展文物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宣传好《文物法》,同时对文物安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重点检野石刻、古建筑、古墓葬。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了一些不利于文物保护的行为,排除了一些不安全因素。二是配合工程建设,搞好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以避免文物的损失和可能遭到的破坏。自2005年以来,文物部门先后下发了几个加强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执法的文件。例如,区文化体育局与建设局、市规划局茄子河区直属分局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文物保护的通知》。今年来各乡村及各投资开发商在工程选址中,都按照规定申请区文物部门到拟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进行现场文物调查和勘探。三是认真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为确保文物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文物执法人员依照《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编制符合本区实际的执法文书如《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

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法制建设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文物保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并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文物保护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与执法水平,不但关系到文化、文物事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和谐社会的构建以至法治政府的建设。用法制保护和管理好文物,事关大局。

其次,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是提高文物部门地位,扩大文物部门影响的重要手段。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法》赋予我们的行政执法职责,文物行政部门才能有所作为。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有地位才能更有作为。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全社会树立起良好形象,就要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敢于面对、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棘手的问题,并应努力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同时,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也是我们向全社会切实地宣传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手段。这样才能积极争取到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部门依法行政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从而扩大文物部门的影响,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良好的环境。

其三,文物法制建设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文物行政部门是代表国家和政府依法管理文物的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者法治意识如何、法律水平高低是关系到文物事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物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从广义上说,文物行政管理工作者都是执法者,熟悉文保法规,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程序,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之有规,做到不缺位、不滥用,是对我们工作和素质的起码要求,也是检验文物队伍自身建设好坏的重要标准,更是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按照时代的要求,补好法制这门课,提高我们的能力和水平。

二、存在和遇到的主要问题

据资料显示,从全国来看,文物行政部门任务重、人手少,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在各项工作中普遍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文物行政执法专职机构不健全,执法责任不明确。有的地方文物行政执法信心不足、不敢执法、程序不熟、方法不够,造成执法不力。出现“文物执法难”、“以权压法”、情大于法的现状比较严重。一些地方或者个别单位和群众,不依法履行报批程序,擅自修缮文物,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违法进行工程建设,对文物本体从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茄子河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同大多地区相比,起步较晚,正式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刚刚两年。文物执法人员没有执法经验,人手少、经费保障不足,也没有专门的执法交通工具,当前和今后文物行政执法任务相当繁重、艰巨。自2005年以来,在文物行政执法中,茄子河区文物部门根据国家文物局三次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指示精神,有些问题得到解决,但有些问题仍然存在;文物安全工作不尽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文物安全隐患的单位整改不到位;还有法人违法现象;某些单位利用文物资源进行旅游开发,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进行。

三、文物行政执法的思路和应采取的对策

我们采取的文物行政执法的思路是:坚持以人为本,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把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视为文物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以推动文物工作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健康发展。把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与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从制度和程序上避免涉及文物建设项目违法施工破坏文物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工程选址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把好行政审批关。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目前全区各项基础工作都有明显的进步,文物日常管理有序。回顾前段我们所做的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各项文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熟练掌握行政执法要求和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弄清楚文物执法主体应包括哪些内容、当前的执法重点、目前执法程序需要完善的环节。进一步坚定文物行政执法的信心和决心,提高同文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心和积极性。及时总结经验与发现问题,多请示、多汇报,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更多支持。

二要不断加大《文物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基层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协同配合,采取“新闻报道、举办展览、送展下乡、印发传单、制作板报、口头演讲、举办有奖知识竞赛、书写墙壁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还可以利用乡村大集、物资交流会、文艺演出、放映电影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放在基层,放在学校,放在重点文物所在地,把《文物法》纳入到本地区法律、法规的普法活动中,纳入到本地区编制乡土教材中。经过我们的努力,效果较明显。

三要建立完善文物安全月报制度和文物行政执法检查预警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文物安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建立完善《文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区、乡、村、看护员四级文物保护网络,层层签订责任书,各文物所在村都要对文物点安排专职看护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之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文物安全工作。文物部门对各文物点进行定期检查,精心策划,认真制定检查方案,详细列举检查的内容,提出明确目的的及现实要求。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实地察看,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执法检查表,分析野外文物安全保护状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向单位提出整改时限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要求整改的重点项目,有条件而长期拒不执行的必要时将启动司法程序运用法律手段促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工程建设进行依法查处,特别是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篇(9)

1 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文物指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历史遗存,比如各种建筑、工具、艺术品、技术等。加强文物保护,有助于弘扬我国的文化和民族精神。各种历史文物作为历史的遗存,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有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流传和弘扬,促进当代中国文化的深入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很多文物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更应该加强对其保护的投入力度。第二,文物是我国历史上各种科学研究的结晶,是历史上各种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的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古代我国很多领域都有超前的发展,产生了很多至今都在沿用的技术,比如我国的四大发明,对人类的科技文化进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有助于对文物中凝结的各种科学原理、工艺技术等进行研究,促进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文物对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贡献。比如各地的文物资源在旅游业中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物旅游对于人们的吸引力逐渐加大,对于拉动经济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故宫、秦始皇陵兵马俑、敦煌莫高窟等,都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第三,每一件文物的背后都有许多不为人知的故事,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揭开文物背后的历史,有助于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对于人们的精神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文物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强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但是在当前的文物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文物保护意识不强

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思想观念的落后,对历史遗留的文化遗产认识不足,导致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没有整体性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不是一个人、一个单位的工作,而应该是全民、全社会的工作。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设置了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社会有识之士也多方努力,加强了对濒危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但在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人们对祖先遗留的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足,缺乏保护意识。例如在当前的城市建设、农田水利建设、交通建设中,人们为了商业区、住宿区等规划的完整,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交通的顺畅而不惜拆除一些保存了上百年的建筑、墓葬、石刻等物质遗存。

2.2 文物及其周围环境遭受比较大的破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逐渐改观,现代化的建筑越来越多,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地破坏,甚至是出现了为新建现代化的建筑导致文物建筑倒塌、损毁的情况。另一方面,文物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也比较严重,比如当前,随着城市化建设,很多文物被埋没在现代建筑群中,周围四处高楼林立,文物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点,孤立于其中,人们根本无法体会到文物的价值,甚至完全忽略了文物的存在。因此,加强文物保护,使得文物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是我们当前应该重视的问题。

2.3 仿古之风比较严重

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对一些古迹遗址进行重建,成为文物建筑保护过程中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建筑类文物是文物的一个重要类别,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古迹至今已经消失,或有其名称保留但无实物保存。为了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和吸引游客,有的地区仅凭有限的文献记载及相关的传说故事,大兴复古之风,主观臆造,新建古镇、仿古建筑,甚至歪曲历史,混淆视听。

2.4 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现有的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也比较松散,对文物保护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部分与当前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文物保护工作中责任推诿,因此加强文物保护的立法十分重要。比如对于不同的文物没有相应的保护内容以及界定范围,应该根据不同文物种类进行文物保护法律的制定,当前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细化,针对不同的文物制定不同的保护法律,比如针对建筑文物,要加强对建筑文物遗址的勘察,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针对艺术品类文物,要对文物的价值进行确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各种破坏文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于保护文物的行为要进行奖励等,细化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范围,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

此外,当前的文物保护工作中,经费的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缺乏资金,导致很多保护工作无法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在基层的落实比较困难。

3 如何加强文物的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是一个极大的阻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参与文物保护

当前文物保护意识不足是影响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重要原因,很多人都认为文物保护工作只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狭隘的观念,对于文物保护工作而言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倡导全民都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历史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各种哲学、宗教、经济、地理、民俗等方面的内容,需要社会各界的专家和学者共同参与研究和保护,才能保证文物的完整性。文物保护是一项全民的工作,绝不是几个人甚至几个团体就可以完成的,加强文物保护,就要加强这种观念意识的宣传。

3.2 加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政府的支持

对于我国当前的形势而言,政府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应该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律法规方面,应该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法律的手段来对各种侵犯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文物保护行为进行奖励。同时要把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进行有效的结合,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质量的提升。

3.3 社会要加强协调工作

文物保护是面向社会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全面协调配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文物的保护意识不足,导致很多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被损毁甚至是消亡,因此,要加强社会对文物保护的协调作用,与政府的支持保护和法律的保障进行协调,发挥社会保护的作用,抑制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而忽略了文物保护的行为,协调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

3.4 文物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根据时代的变化相应变通

文物管理部门的工作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变通,不能一成不变,要遵循社会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和方针进行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在工作中预防各种问题的出现,防范于未然,一旦出现了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尽量将文物的损失降到最低。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效率的提升,还要不断提升文物保护人员的能力素养,做到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双重提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对文物资源有一个准确的掌握和了解,同时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避免在文物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矛盾。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文物保护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促进文物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4 结语

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文化、技术、工艺等方面的传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文物保护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文物保护水平和质量有很大影响。为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质量,要从多个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水平,比如加强意识提高、完善法律法规等。

篇(10)

近年来,文物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充分重视,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等法律法规,加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专项文物保护法规,在各个层面上推动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制化的进程。目前,我国己知地上地下不得移动的文物约40万处,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约6万处。1982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公布3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99座。随着政府对文物管理工作的力度不断增强,我国历史遗产和优秀文化得到广泛传播和继承,文物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但是,我们在看到在文物管理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正视文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文试针对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文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管理工作投入资金较少,经费不足

文物保护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经费问题,经费不足是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特别是在一些基层文物管理部门,经费更是少得可怜,连日常工作都无法应对,根本谈不上对于文物的抢救及保护。由于经费缺少,一些业务活动无法正常开展,文物征集及展览工作无法进行,从而使文物管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无法实现。

(二)基层文物管理基础设施落后,人为破坏严重

文物基本设施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基层文物管理基础设施较缺,大多数地区生活服务设施比较缺乏。其次,我国文物基层设施陈旧,大部分建筑长年未修,资源价值受到巨大影响。再次,历史文化遗产区域盲目开发与改造,损害了名胜古迹环境风貌,带来无法挽回损失。

(三)文物管理工作缺乏秩序,损失较大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珍贵文物非法走私活动非常猖獗。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来,盗窃文物和盗掘古墓葬等违法活动比较普遍。大部分珍贵文物被不法分子走私出境,并且数目惊人,导致不计其数的珍贵历史文物流落他乡。多种途径走私文物较多,且其损失难以用金钱来估量。

(四)缺乏现代化安全防范技术,存在安全隐患

首先,各省市多数博物馆缺乏现代化的安全防范技术设备和手段,大多靠“人盯死守”,安全形势严峻。其次,那些散布在野外的大量古墓、石刻造像,成了盗窃犯罪分子猎取的目标,地下文物被盗事件每年都有发生。

二、文物管理题成因分析

造成文物管理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梳理可以发现,主要成因如下:

(一)文物管理缺乏治理理念

社会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并不是简单的社会控制。随着经济社会转型持续深化,社会阶层不断变迁,利益主体日趋多元,仅靠政府难以妥善协调处理各类复杂的利益关系和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服务需求。这就迫切需要扩大主体范围,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它们参与社会管理,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对公共服务认识不到位

近年来,随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向前推进,我国在公共领域逐步引入竞争机制,民营化、合同出租开始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社区维护等边缘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一刀切,将无论是否具备经营能力的所有文化单位都推向市场,并不是明智之举,不仅反映了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更显示出政府对文化管理职能认识的片面。

(三)文物管理队伍结构失衡

一是基层的文物专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结构复杂,业务能力差别大;二是得过且过,缺乏“我要干”的主动性,往往事到眼前才仓促应对;三是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较少,大部分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深造。

三、加强文物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文物队伍建设

尽快建立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基层文物管理队伍,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及时补充新知识、新技能。

(二)拓宽经费来源

文物管理是需要大量经费的公益性事业,所以完全依靠财政投入不太现实,政府要通过依靠财政,开发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吸引民间和社会资金参与文物管理。

(三)充分发挥资金效用

上一篇: 村卫生室环境卫生 下一篇: 财务风险应对策略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