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0 09:48:54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医学影像与放射治疗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关键词:放射肿瘤医学;科技发展;展望
作者:张英浩王莹(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杭州310000)
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各行各业都将计算机引入到管理中,尤其是放射肿瘤医学对计算机的应用更为普遍,计算机的应用使得肿瘤治疗的手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诊断的结果也更加的精确。而在放射肿瘤医学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涵盖了方方面面,这些内容之间只有紧密配合才能够使得放射肿瘤治疗效果得带明显的体现。就我国目前的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状况而言,其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在临床中还需要不断的研究拓展,随着放射肿瘤医学的不断发展,未来的肿瘤治疗效果会更加的突出。
1放射物理学研究
医学中放射物理学是一种交叉的学科类别,能够利用物理学的相关知识对肿瘤疾病进行详细的诊断,并且根据诊断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治疗。随着放射物理学的发展,X射线技术出现,放射肿瘤医学中逐渐将X射线技术引入,使得放射诊断的结果更加的精确,同时为治疗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据。就目前放射肿瘤所采用的设备现状来说,所采用的放射诊断设备在性能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其中在现代放射肿瘤诊断中,主要采用的诊断设备为核磁共振成像以及数字减影仪、X线诊断机等影像技术。这些影像技术的应用,使得影像思维得到了拓展,影像技术的更新,使得影像学向着功能化的方向发展,功能化影像学的出现,使得各种细微的形态学都能够得到良好的观察结果,而且在扫描的速度上以及在影像清晰度的呈现上,更加具有优势,为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由诊断机衍生出来的治疗机种类也在不断的丰富,在目前的放射肿瘤治疗中,主要使用的治疗机为射频治疗仪、超声聚焦刀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治疗技术虽然各有不同,但是无论是何种治疗技术,都属于物理学肿瘤治疗技术范畴。
2影响诊断技术的应用
在进行肿瘤放射治疗时,采用影像技术已经成为了共识。影像技术贯穿于放射肿瘤治疗的全过程中,对放射治疗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利用影像技术可以对肿瘤治疗的各个阶段进行具体的信息分析,从而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对放射肿瘤医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出现了不同种类的成像技术以及影像信息源,并且在临床应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极大的推动了放射治疗技术的发展。而在新一轮的发展中,有出现了组合型一体化设备,这些组合型一体化设备的应用,为肿瘤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使得肿瘤的临床治疗效果得到极大的突破,并且极大的改善了医学影像与诊疗效果之间的传统界限,使得两者之间的联系性不断的加强,对影像诊断技术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3线性能量传递治疗机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Y线能量与X线能量得到提高,在利用两者进行放射治疗时,能够有效的杀死大量的癌细胞,阻止癌细胞的扩散,从而增强治疗的效果。但是,当着两个射线进入到人体之后,会沿着轨迹行进,其传递能量比较的小,被称为低LET,在静止期细胞、缺氧细胞方面,要通过低LET将其杀灭是不可能的。为此,人们开始注重对高LET射线的研究。对于细胞分裂、细胞氧含量各期的依赖,高LET射线的生物效应程度比较的小,即使在低氧、缺氧的状态下,杀灭肿瘤细胞都是可以实现的。
近年问世的仪器包括重粒子、快中子、质子等,虽然已开始应用于临床,但多为研究阶段。在国内,临床对中子刀的应用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治疗经验。而质子的治疗还处于试运阶段,由于器械的造价较为昂贵,为此在短期内普及还比较困难。在高LET治疗中,能量释放最为猛烈的是硼中子俘获治疗系统,它是利用原子核爆炸,将肿瘤细胞内的肿瘤细胞摧毁,得到有效治疗的一种手段。在治疗过程中,对一种含非放射性的自然元素硼进行注射,其与肿瘤细胞的亲和力非常的强,作为一种特殊的化合物,其进入人体后能在肿瘤细胞内迅速凝聚,之后借助超低能中子射线进行照射,硼元素在肿瘤细胞内与中子射线发生核反应,而一种具高线性能量转换的α粒子由此得到释放,即使α粒子的释放是少量的,也能够起到杀死肿瘤细胞的作用。
4近距离治疗(后装机)
自1898年居里夫人发现了镭(Ra)元素之后,1905年开始了第一例组织间Ra插植治疗。1930年Paterson和Packer建立了Ra针插植规则及剂量计算方法,正式开始了近距离治疗。直到20世纪80年代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后装机)取代了传统的近距离放射治疗。后装机采用远距离操作,计算机控制,能够勾划出清晰的图像和剂量曲线分布。无论从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和病人舒适程度考虑,明显提高了精度和治疗效果,从而迅速推广。
近距离治疗有多种方式,因肿瘤位置或解剖结构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的照射技术,空腔脏器常用腔内治疗,实质性肿块采取组织间植入,近几年又开展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配合其他治疗手段治疗前列腺癌、胰腺癌、甚至某些类型的肺癌、脑瘤等,取得良好效果。这也是继近距离放疗后的进一步发展,过去有些模具或敷贴器治疗现在已为浅层X线或电子束所取代,术中置管术因受条件限制,国内仅有少数单位作过报道。
近距离治疗常用的核素种类繁多,源型各异,(管、针、液、胶囊等剂型)能量和半衰期也不同,除钴能量较高外,多数为低能含γ和β的混合线。放射线经金属外壳过滤后成单一的γ线能谱。它照射的范围有限,损伤危险性很小,是重要的辅助放射治疗工具。
5结论
总之,放射肿瘤医学科技在不断的发展和创新之中,使得肿瘤疾病的诊断依据更加的精准,治疗效果得到极大的提升。通过放射肿瘤工作者长时间的研究和改进,各种诊断技术以及治疗技术出现,使得肿瘤的治愈率逐步提升,放射治疗和诊断也能够对人体中的各个部位进行有效的诊断和治疗,但是就目前的放射治疗技术来说,其还是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其也只能起到局部的治疗效果。因此,还需要专家和学者对其进行详细的研究,对放射肿瘤医学中的各项科技进行拓展和创新,这对肿瘤工作者而言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2影像诊断技术在肿瘤放射治疗中的应用
影像技术在现代肿瘤放射治疗中的作用已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已成为多学科交叉研究和关注的热点,而且贯穿于肿瘤放射治疗的全过程。对肿瘤早期诊断、鉴别诊断、临床分期、治疗方式选择、生物靶区的精确定位、外科手术方案中的切除范围、疗效监测和评价、治疗后随访、复发再分期和再次治疗计划的实施等各个阶段提供了精确信息,极大地促进了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各种新的影像信息源和成像新技术迅速普及,使放射治疗从常规放疗转换成三维适形放疗(3D-CRT)、调强放疗(IMRT)和图像引导放疗(IGRT)[2]。近年来不断有新的组合型一体化设备先后问世例如CT与直线加速器组合、PET与CT组合[3],PET与MRI组合等,打破了医学影像与肿瘤临床治疗的传统界限和模式,经历了一个从一般到特殊,从单纯形态到功能结合,从宏观诊断向微观和分子水平诊断的发展过程。
3放射治疗物理学新进展
随着计算机的临床应用和医学影像新技术的问世,先后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放射治疗仪器,使三高一低(高剂量、高精度、高疗效和低损伤)这一治疗目标成为可能。最具代表性的设备有X刀和γ刀[4]、智能跟踪放射手术加速器(Cyberknifer)[5]、断层放射治疗机(Tomotherapy)、动态靶向定位治疗机(dynamictargeting,DT)[6]、影像引导放疗机(imageguidedradiotherapy,IGRT)和诺力刀等。以往的常规放射治疗虽有效果,但受到肿瘤周围正常组织耐受量的限制而被迫中断。提高肿廇组织剂量,减少周围正常组织受量,改善“治疗增益比”就能增加局部控制率和治疗效果。适形放疗能使肿瘤在照射过程中高剂量区剂量分布在三维(立体)方向,不但与肿瘤靶区形状一致,且其强度均等分佈,但当肿瘤紧邻或包裹正常重要组织时就必须对射野各点的输出剂量率或强度进行调整,使周围正常组织受到保护,从而引入了调强的机制。1993年临床开始应用调强适形放疗和逆向治疗计划设计[7],不仅能使照射与靶区形状一致,还能通过动态多叶光栏(MCL)对射线束强度进行调整,使多束不同强度的射线束穿透治疗区形成射线边界锐利(类似刀切),射野内各点剂量均匀的照射。调强适形放射治疗是放射治疗领域内一次重大的历史飞跃,对肿瘤放射治疗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放射治疗物理学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基本上已满足临床放射治疗的需要。但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特别是调强适形放疗中有关照射时间,剂量分割,各单位自行设定,无常规可循。其次,肿瘤靶区的精确定位,亚临床灶的判断,照射时病人的移动均很难撑握及控制。希望能找到一个理想的解决办法。
4高LET(线性能量传递)治疗机
尽管加速器所产生的X线和电子线,60钴所产生的γ线能量很大,能杀死大量癌细胞,但当射线进入人体后,沿着行进的径迹(轨迹)其传递能量却很小称低LET,低LET对缺氧细胞和静止期细胞(不参与分裂和增殖的细胞)起不到杀灭的作用。因此20世纪70年代国外开始研究高LET射线。这类射线的生物效应对细胞氧含量和细胞分裂(增殖)各期的依赖性较小。它们可以在缺氧或低氧状态下仍可起到杀灭肿瘤细胞的作用。问世的仪器有快中子、负π介子、各种重粒子及质子等。临床已开始应用,更多的还处于研究阶段。国内中子刀临床已开展,积累了较丰富的治疗经验。质子治疗[8]正在试运行中,这些仪器造价昂贵,费用难以承受,短期内无法普及。在高LET治疗中要算硼中子俘获治疗系统(boronneutroncapturetherapy,BNCT)[9]能量释放最为猛烈。它是一种通过发生在肿瘤细胞内的原子核爆炸摧毁肿瘤细胞的治疗方法。其原理是给患者注射一种含非放射性的自然元素硼(10B)能与肿瘤细胞有很强亲和力的特殊化合物。当进入人体后迅速浓聚于肿瘤细胞内,此时用超低能中子射线照射,中子射线与进入肿瘤细胞的硼元素发生核反应,释放出一种具高线性能量转换的α粒子,即使少量的α粒子在肿瘤细胞内释放就足以杀死肿瘤细胞(此种方法类似于氢弹爆炸必须有引爆装置才能发挥氢弹的威力)。该治疗方法尚处在实验室阶段,国内亦正在酝酿之中。
5放射物理剂量和放射生物剂量
采用X线治疗肿瘤必需标明剂量单位。临床最初采用“红斑量”即生物体受照后皮肤出现红斑现象,但这一定义含糊不清,既有物理剂量的内容又有生物反应的表示。要区别各自剂量内涵,物理学首先提出以“伦琴”命名剂量单位。实际是一个物理剂量,反映光子辐射本身的性质,但不能作为临床剂量使用,以后逐渐转换成吸收剂量。它不仅反映射线的性质,也显示射线与生物体相互作用的程度。常用戈瑞(GY)和cGY。(GY的百分单位)作为剂量单位,一直沿用至今。而生物剂量是指对生物体辐射响应程度的测量。这是二个不同的定义,但又紧密相关。为达到二者的统一,1967年ELLIS将辐射的“疗程时间”“分割次数”“每次剂量”“照射体积”和“射线性质”等物理学剂量因子与生物剂量有机的组合,提出放疗的效应估算,设计出一系列公式,称为名义标准剂量(nominalstandarddose,NSD)即时间——剂量——分割(time-dose-fraction,TDF)。将此公式制成表格式便于查找。但TDF不能区别对各种肿瘤组织照射后所产生的损伤程度,有的早期即表示(早反应组织),有的晚期才发生。(晚反应组织)为充分表达物理剂量与生物剂量之间的关系,代之以线性二次方程公式(简称α/β公式)来计算,仍以GY为剂量单位。Fowler用α/β公式的概念提出了生物效应剂量(biological-effective-dose,BED)即DBE公式。经计算可以分别求出早反应和晚反应组织的等效剂量,但它仅仅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公式来源于动物实验。临床应用必须慎重。要考虑物理剂量的各种参数,又需要注意肿瘤组织照后的各种反应。尤其是组织修复和再增殖现象的发生。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外推反应剂量(extrapolatedresponsedose,ERD)公式。DER是一个简便的数学模式,把物理学诸因子与生物反应相结合,希望能更正确的反映肿瘤组织受照后的真实变化。DER也并不是最完美和理想的方案。由于个体的差异,各种肿瘤组织对受照后的反应亦不同,难于用单一公式来表达物理剂量单位和生物剂量单位的转换。这一课题尚待进一步探索。目前,有关放射剂量学的改制国家已经启动,放射物理工作者应努力按ICRU(国际辐射剂量单位委员会)24号出版物。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227、374号出版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JJG(国家剂量检测规程)589-2001标准执行。总算有了一个规范的物理学剂量的法律保证。
6近距离治疗(后装机)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申请许可的项目既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又涉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放射诊疗人员一览表及其健康检查结果,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由经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第五条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除外)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肿瘤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医学物理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提供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开展核医学(单独开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核医学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核医学技师或技术人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单独开展放射免疫工作的,应当提供医学检验人员相关证书。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提供(以下每类证书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医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放射影像技师相关证书;相关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无专业放射影像医师从事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口腔类执业医师,且取得由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业相关培训证明。
第六条第四条第(九)项所称放射诊疗设备是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除单独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应当至少配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配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配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配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配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七条第四条第(八)项所称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是指:
(一)放射诊疗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六)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七)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等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为: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中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尤其是开展的诊疗项目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现场的诊疗设备情况是否一致;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放射诊疗人员资质与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五)放射诊疗人员体检、培训、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的要求;
(六)与从事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的制订和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否具有有关辐射影响患者和受检者(尤其是对育龄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健康的有效事先告知方式;
(八)对放射诊疗场所和设备的辐射水平、安全连锁装置的性能现场抽检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第九条第(三)项所称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放射防护仪器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诊疗设备和场所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二)放射治疗场所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素敷贴治疗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核医学工作场所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配置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并设有存放场所,配有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四)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每个机房至少配备1套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的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申请人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材料;
(四)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进。对改进合格的,加贴校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许可变更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的,应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提供变更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设备清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因迁址而变更放射诊疗场所或新增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新增的放射诊疗项目涉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及时收缴《放射诊疗许可证》,依法办理相应的诊疗科目变更(注销)手续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本市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持遗失公告到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八条《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进行编号,格式为:沪地区简称卫放证字(年份)第????号,从0001开始编号。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网站上公示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2线性能量传递治疗机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Y线能量与X线能量得到提高,在利用两者进行放射治疗时,能够有效的杀死大量的癌细胞,阻止癌细胞的扩散,从而增强治疗的效果。但是,当着两个射线进入到人体之后,会沿着轨迹行进,其传递能量比较的小,被称为低LET,在静止期细胞、缺氧细胞方面,要通过低LET将其杀灭是不可能的。为此,人们开始注重对高LET射线的研究。对于细胞分裂、细胞氧含量各期的依赖,高LET射线的生物效应程度比较的小,即使在低氧、缺氧的状态下,杀灭肿瘤细胞都是可以实现的。近年问世的仪器包括重粒子、快中子、质子等,虽然已开始应用于临床,但多为研究阶段。在国内,临床对中子刀的应用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治疗经验。而质子的治疗还处于试运阶段,由于器械的造价较为昂贵,为此在短期内普及还比较困难。在高LET治疗中,能量释放最为猛烈的是硼中子俘获治疗系统,它是利用原子核爆炸,将肿瘤细胞内的肿瘤细胞摧毁,得到有效治疗的一种手段。在治疗过程中,对一种含非放射性的自然元素硼进行注射,其与肿瘤细胞的亲和力非常的强,作为一种特殊的化合物,其进入人体后能在肿瘤细胞内迅速凝聚,之后借助超低能中子射线进行照射,硼元素在肿瘤细胞内与中子射线发生核反应,而一种具高线性能量转换的α粒子由此得到释放,即使α粒子的释放是少量的,也能够起到杀死肿瘤细胞的作用。
3近距离治疗(后装机)
自1898年居里夫人发现了镭(Ra)元素之后,1905年开始了第一例组织间Ra插植治疗。1930年Paterson和Packer建立了Ra针插植规则及剂量计算方法,正式开始了近距离治疗。直到20世纪80年代近距离放射治疗技术(后装机)取代了传统的近距离放射治疗。后装机采用远距离操作,计算机控制,能够勾划出清晰的图像和剂量曲线分布。无论从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和病人舒适程度考虑,明显提高了精度和治疗效果,从而迅速推广。近距离治疗有多种方式,因肿瘤位置或解剖结构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的照射技术,空腔脏器常用腔内治疗,实质性肿块采取组织间植入,近几年又开展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配合其他治疗手段治疗前列腺癌、胰腺癌、甚至某些类型的肺癌、脑瘤等,取得良好效果。这也是继近距离放疗后的进一步发展,过去有些模具或敷贴器治疗现在已为浅层X线或电子束所取代,术中置管术因受条件限制,国内仅有少数单位作过报道。近距离治疗常用的核素种类繁多,源型各异,(管、针、液、胶囊等剂型)能量和半衰期也不同,除钴能量较高外,多数为低能含γ和β的混合线。放射线经金属外壳过滤后成单一的γ线能谱。它照射的范围有限,损伤危险性很小,是重要的辅助放射治疗工具。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792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6959-01放射治疗已成为乳腺癌主要的综合性治疗的一种手段,乳腺癌患者术后放疗可以显著提高其生存率[1]。但是放疗过程中,通常胸部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必须及时对其进行识别,以免误诊成转移、感染性炎症以及结核等,导致错误治疗。因此,原发性乳腺癌经放射治疗以后,需要定期采取乳腺X线摄影检查,以便了解乳腺癌与正常组织之间的放疗反应,及时发现复发。现通过对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我院接收治疗的42例原发性乳腺癌患者,采取乳腺X线摄影检查对其放射治疗的效果加以评价,总结如下。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我院接收治疗的42例原发性乳腺癌患者,均是女性。年龄均在28-54岁之间,平均年龄(40.85±4.36)岁。全部患者在放射治疗前通过穿刺活检被确诊为乳腺癌。
1.2方法本组42例患者在放射治疗前后均使用乳腺钼靶X线机进行头尾位(即为轴位CC)与内外斜位(即为MLO)常规摄影[2]。在必要时进行局部电压摄影,对比放射治疗前后本组患者乳腺癌病灶的疗效情况。
1.3指标观察①肿块形态、大小。②局限性不对称致密。③结构出现扭曲。④钙化情况。⑤腋下是否有淋巴结。2结果
2.1本组42例患者放射治疗前,X线摄影表现①肿块者11例,包括2例类圆形,12例分叶型,8例不规则型。肿块密度表现不均匀,边界不清,有4例患者周围显示长短不一的毛刺。②局限性不对称致密者12例,具体为乳腺实质内表现局部密度升高,边缘不清呈小片状阴影,并且中间密度最高,然后向四周逐渐变淡,同周围正常组织没有明确的界限。③结构较为紊乱、扭曲者8例,具体是乳腺小梁表现局限性变粗变直,并且局部腺体结构呈紊乱性纠集,丧失了正常形态。④钙化者20例,包括3例患者大量针尖样、分叉状以及短棒状混合型钙化,10例患者肿块大小均匀变现针尖样成簇钙化,4例患者稍有钙化点。⑤2例患者腋下淋巴结致密,没有显著性肿大。
2.2放射治疗后,X线摄影表现①22例患者肿块比疗前发生不同程度降低,6例患者肿块周围毛刺比疗前变短。②12例患者局灶呈不对称致密中,5例患者比疗前致密范围缩小,腺体密度变小,2例患者范围增大,腺体密度变浓。③8例患者结构紊乱、扭曲比疗前明显改善,乳腺结构更加清晰。④20例乳腺钙化患者中,12例患者钙化程度与疗前基本相同,6例患者钙化比疗前增多,而且钙化范围增大。⑤2例腋下致密淋巴结患者略微减小、变淡。
乳腺X线摄影能够清晰的反映出乳腺癌肿块的形态、大小、密度以及范围等,利用对比分析疗前疗后指标变化情况,可以准确良好的评价放射治疗的效果。3讨论
乳腺X线摄影是现阶段一种新型的乳腺摄影技术,通过非晶硅或者非晶硅平板作为摄影成像的载体,把X线曝光信息直接变成X线影像信息形成数字图像,将有应用价值的X线数据全部保存起来,所以系统具有很高的空间分辨率、对比度,更加容易观察病变组织发生的细微变化。乳腺X线摄影可以分辨出每个层次,可以更清晰的显示出的皮肤、乳晕、皮下脂肪层、腺体等,并且还能清晰显示出微小钙化、密度变化以及乳腺轻微结构等,提高了早期乳腺癌、致密腺体中检出乳腺癌的机率[3-4]。同时还能清晰显示出乳腺癌肿块的密度、边缘、大小以及形态等重要特征。
采用乳腺X线摄影能明确诊断出乳腺癌征象(间接征象与直接征象)。其中,直接征象主要是钙化、结节、肿块以及非对称性局限性致密影。间接征象主要是腋下淋巴结肿大、乳腺静脉影变粗、乳腺结构发生扭曲变形、皮肤增厚、凹陷以及乳晕增厚[5]。以上征象中,常被用于评价放射治疗的效果的有腋下淋巴结出现肿大、局部腺体致密、乳腺结构发生扭曲、钙化、结节以及肿块。
肿块、结节是乳腺癌征象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其包括密度、形态以及边缘等特征。根据乳腺X线摄影显示肿块、结节征象对放射治疗加以评价时,通常认为肿块、结节变小、密度变小、分叶渐浅、毛刺渐短或消失等特点判断治疗效果。治疗后,肿块程度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缩小,6例患者肿块分叶渐浅,6例患者周围毛刺渐短。反之,肿块、结节变大,密度升高,分叶加深,毛刺增长或更明显均表示治疗无效或病情发生进展,本组患者中未有该征象出现。
钙化也是乳腺癌的一种重要征象,根据乳腺X线摄影显示钙化征象对放射治疗加以评价时,通常认为钙化范围变小或是钙化消失表示治疗有效。反之,钙化范围不变或是增大说明治疗无效,病情发生进展。本组患者中,有2例患者钙化数增多,表现为钙化形态多样,并且分布比较广泛,说明治疗无法控制乳腺癌病情的进展。部分钙化疗前疗后没有显著改变,应该结合病灶其他征象进行综合判断。
乳腺结构出现扭曲变形是临床乳腺癌诊断的一种重要征象。通过此征象评价放射治疗效果时,能利用收缩变形、消退以及进展情况加以评价。本组8例患者放射治疗后,病灶区域结构出现扭曲变形显著性改善,表明治疗有效。
局限性不对称致密主要是乳腺实质内发生不对称局部密度升高,并向四周逐渐变浅,同周围正常组织没有显著性界限,病灶周围因为水肿形成出现不规则低密度。若是发生局限性不对称致密范围减小,其致密中心的密度逐渐变淡,是放射治疗的有效征象。本组12例患者中,通过放射治疗后,局限性致密出现明显减小,密度逐渐变浅,表明治疗药物比较有效。
与此同时,根据乳腺X线摄影显示出转移淋巴结的大小与密度程度评价乳腺癌放射治疗的效果。
为了降低评价的误差,还可结合病灶特点,在放射治疗前后择取同一位置,在必要时采取加照侧位、切线位以及局部点压,然后放大摄影。同时由多名医生加以阅片诊断,对病灶表现出的各种征象变化加以综合判断评价放射治疗的效果。参考文献
[1]方世明,钱朝霞,陈调仙,等.乳腺X线摄影诊断乳腺癌的敏感性和特异性分析[J].中国医学影像技术,2010,15(7):493-494.
[2]姚祺.外科检查、乳腺X线摄影和高频超声联合应用对乳腺癌诊断的研究[J].中外医疗,2013,23(14):172-173.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4-0140-01
随着医学影像学飞速发展,它在临床医学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由X线、超声、放射性核素显像、CT、数字减影血管造成影及介入装置、磁共振成像所组成的医学影像学家族已经成为临床主要的诊断和鉴别诊断方法、医院现在化的重要标志、科学研究的主要手段及医院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现将医学影像学的发展与展望综述如下。
1 医学影像学技术发展的历史回顾
1895年11月8日德国物理学家伦琴发现了一种新型射线(a kind of new rays)。并于11月22日为夫人拍摄了一张手部x线照片,也是人类第一张x线影像。随后,x线被广泛的应用于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形成了放射诊断学和放射治疗学。x线还用于疾病的预防、康复和预后随访。在医学之外,还用于x线衍射分析和工业探伤等多种用途。因此,x线的发现对人类作了重大贡献。1971年亨氏菲尔德发明了CT,将传统的X线的直接成像转变为间接成像,从而奠定了现在影像学的基础,随后出现的MRI、正电子发射型体层摄影术等影像学技术,以及近期出现的分子成像和光成像,使医学影像学在显示形态学状态之外,还能完成组织器官功能检查,并最终在分子和细胞水平显示组织、器官的化学成分和代谢变化。
2 医学影像学现状
曾经在我国长期使用用的x线透视检查的应用逐年减少, 大型医院或者发达地区的中小医院已逐步取消透视, 而代之 以x线摄影检查, 且以DR检查占主导地位。传统 X线造影检查被多排螺旋CT和磁共振成像所取代 首先是 X线脊髓造影检查被 MRI所取代;其次是多排螺旋CT和MRI结合光学内镜逐步取代 X线消化道造影、经静脉肾盂造影和胆道造影等检查;然后是 DSA的诊断性血管造影检查逐步被CT血管成像和MR血管成像所取代。 伴随设备的逐步普及,CT已经成为临床(尤其急诊)最重要的影像检查方法。MRI具有无创伤、 无射线辐射危 害,成像参数多、获得的信息量大,软组织对比度最佳等显著优点,是最活跃的影像学研究手段,已经成为很多重要疾病的确证诊断方法。超声以其设备普及、价格低廉、无创伤、无射线辐射危害、可在病床旁边实施和便于复查等优点, 成为目前临床应用最主要的影像学筛选检查技术。以早年的CT为起点,CT、MRI等设备开始提供横断层面影像。同时,得益于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今天已经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把上述的信息“重组”(reformation)为三维的、分别显示兴趣结构的、带有仿真色彩的,甚至以内窥镜的信息模式显示的“直观信息”。举例说,一个重度创伤的病人可能会有骨折、颅脑损伤、内脏损伤、血管损伤及其他并发症。今天,只需用CT从头到脚在数十秒钟内完成采集,病人即可回病房作急症处理,而放射科医师可使用一次采集的信息分别显示出骨骼、颅脑、内脏、血管等结构与病变,并给急症医师提供“直观的”兴趣结构的三维的、彩色仿真的诊断信息。这样的信息已经超越了大体解剖学的可视能力,达到了即使在手术刀或解剖刀下都不可能完全洞察的水平。
3 医学影像学技术的发展趋势
各种医学影像学设备向小 型化、专门化、高分辨力和超快速化方向发展,MRI和CT的全器官灌注成像得到临床普及应用。虽然目前MSCT主要生产厂家的设计理念和主攻方向不一致,导致彼此设备的差异巨大,但是可以预测,在不远的将来,CT机的构造(包括发生器、X线球管的结构和数量、探测器种类和排数等) 将发生实质性变改, 也许球管和探测器的旋转速度更快,使MSCT的时间分辨力突破50 ms大关,使心脏得到真正的“冻结”,而探测器材质的改进能显著提高MSCT的空间分辨力。 各种介入治疗成为常规有效的治疗方法。集诊断与治疗一体化的医学影像学设备也在不断成熟和普及, 使疾病的诊断更加及时、 准确,治疗效果更佳。应用计算机仿真技术设计外科手术方案、 由影像导航 系统直接引导外科手术入路、确定手术切除范围,并在术中直接应用MRI对病灶切除范围进行现场评价会逐渐普及应用。在影像学网络化的基础上,医学图像处理将成为常规,而服务器软件取代工作站,实现多点同时后处理,并使图像后处理的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伴随远程影像学的普及和宽频带网络的应用,医学影像学图像的远程传输更为快捷,图像更加清楚,影像学科医生可以在家里或者在出差旅途中完成诊断报告。
分子成像是医学影像学的热点研究方向之一,伴随分子成像的研究进展,会有多种组织、器官特异性对比剂问世,这些新型对比剂能显示特定基因表达、 特定代谢过程、特殊生理功能,其毒副作用更小、对比增强效果更佳、诊断的特异性更强,真正实现疾病早期诊断。开发疗效监测对比剂(或称分子探针),以在最短时间得到治疗的反馈信息, 在分子水平上进行疾病的靶向治疗。除PET外, 其他医学影像学技术也能直接用于药物的研发和监测疗效,在活体早期、连续观察药物或基因治疗 的机制和效果,以利于药物筛选和新药开发。此外,分子成像方法和图像后处理技术将得到持续改进,并开发出用于分子成像的影像学新技术。 医学影像学技术的进展还将导致影像学科内部人员构成发生变化,物理师、数学家、生物医学工程师、计算机专家和循证医学专家占影像科室人员的比例越来越高,针对某种重大疾病可以组建包含内、外科和影像学医生的新型科室。医学影像学检查不仅在诊断与治疗的环节发挥作用,而且可以在疾病预防、健康体检、重大疾病筛查、健康管理、早期诊断、病情严重程度评估、治疗方法选择、疗效评价、康复等环节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医学影像学科的地位必将不断提高。参考文献
[1] 贺延莉,王亚蓉,殷茜,等.T-PACS在医学影像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和优势[J].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11,25(6):657-659
[2] 刘卫宾,韩冬.浅析普通X射线摄影及其应用[J].中国卫生产业,2011,8(11):115-115
[3] 蒋震,沈钧康,宦坚,等.医学影像学研究生读书报告的方法学探讨[J].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2011,10(10):1179-1181
【关键词】:影像物理学;声学;核磁共振;放射性核素
物理学的很多新理论都为医学影像检查技术带来了革新,X射线、激光、电子显微镜、核磁共振等技术为医学研究及临床应用提供了新的方法和手段,对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借助于某种能量与生物体的相互作用,提取生物体内组织或器官的形态、结构以及某些生理功能的信息,为生物组织研究和临床诊断提供影像信息。
20世纪中叶,一批物理学工作者进入医学领域,从事肿瘤放射治疗及医学影像的研究.并于1958年成立了美国医学物理学家协会,1963年成立了国际医学物理学组织.并将具有定量特征的物理学思想和技术引入到临床的诊断和治疗中.物理学与医学的结合不仅促进了医学的发展,也对物理学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1 声学的应用
超声成像90年代以来,由于数字化处理的引入,高性能微电子器件及超声换能器的出现,以及各种图像处理技术的应用,超声成像的新技术、新设备层出不穷。超声不但能显示组织器官病变的解剖学改变,同时还可应用Dopper技术检查血流量、血流方向,从而辨别器官的病理生理受损性质与程度。超声诊断采用实时动态灰阶成像,在掌握正确剂量的前提下,可连续对器官的运动和功能实施动态观察,而不会产生像X射线成像那样的累积效应及危险的电离损害。由于超声诊断具有无损伤性、检查方便、诊断快速准确、价格便宜、适用范围广泛等优点,得以在临床中迅速推广。超声波成像的物理基础是超声医学的基础,超声成像是利用超声波遇到介质的不均匀界面时能发生发射的特性,根据检测到的回波信号的幅度、时问、频率、相位等,得到体内组织结构、血液流速等信息.
2 光学的应用X射线成像
X线实际上是一种波长极短、能量很大的电磁波。医学上应用的X线波长约在0.001--0.1nm之间。X射线穿透物质的能力与射线光子的能量有关,X线的 波长越短,光子的能量越大,穿透力越强。X显得穿透力也与物质密度有关,密度大的物质对X线的吸收多,透过少;密度小则吸收少,透过多。利用差别吸收这种性质可以把密度不同的骨骼与肌肉、脂肪等软组织区分开来,者正是X线透视和摄影的物理基础。X射线成像包括X射线透视和摄影、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 X射线计算机体层成像是以测定人体内的衰减系数为基础,采用一定的数学方法,经计算机处理,重新建立断层图像的现代医学成像技术[1].X射线的几种特殊检查技术,分别是X射线的造影技术、X射线的断层摄影、数字减影.
3 电磁学的应用磁共振成像
MRI成像的先决条件MRI成像的先决条件是被成像样品中的原子核必须具有磁性,而这种磁性源于原子核本身的自旋运动.因此,对原子核等微观粒子的自旋属性进行的深入研究是量子力学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客观上也是MRI得以产生的知识前提.磁共振成像利用了人体内水分子中的氢核在外磁场中产生核磁共振的原理.由于人体不同的正常组织、器官以及同一组织、器官的不同病理阶段氢核的弛豫时间有显著不同,利用梯度磁场进行层面选择和空间编码就可以获得以氢核的密度、纵向弛豫时间 、横向弛豫时间作为成像参数的体内各断层的结构图像.近年来产生很多新的成像序列和技术方法.如扩散加权成像是通过测量人脑中水分子扩散的特性来反映组织的生化特性及组织结构的改变,在临床上可用于急性脑梗塞的早期诊断[2].螺旋浆扫描技术,明显消除患者因运动或金属异物造成的伪影, 可生成高分辨率、无伪影、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的理想图像。
4 原子核物理学的应用放射性核素成像
放射性核素成像的物理基础放射性核素具有放射性,利用放射性核素作踪剂,结合药物在脏器选择性的聚集和参与生理、生化功能,达到诊断疾病的目的。检察方法 有4种:扫描机、照相机、单光子发射计算机体层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体层(PET).核素检查中产生的正电子只能存在极短的时间,当它被物质阻止而失去动能时,将和物质中的电子结合而转化成光子,即正负电子对湮没.转变为两个能量为0.551 MeV的光子,并反冲发出.放射性核素在正常组织和病变组织分布不同,产生的光子强弱也有不同,PET成像技术通过探测光子对的差别形成影像.
5 结语
影像物理学在影像检查技术中的意义非常重要,对影像检查技术的发展影像深远,随着影像物理学的不断发展,新的影像技术不断出现,必将对疾病的诊断总出更大的贡献。
DICCM标准在放射疗法中的应用力度不断加大,但在放疗过程中,医学设备涉及量多,数据处理冗杂,或存在误差[1],既干扰放疗精确性,也不利于海量数据资料的存储,严重阻滞了放疗工作效率及质量。为此,本文基于DICOM RT对象的实现,建立起了一个具有统一化、标准化的放疗信息系统[2],报道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常见的DICOM RT指的是由国家电器制造商(NEMA)在1994年所制定;1996年,基于DICOM标准又加入了SS、DOSE、PLAN以及RT IMAGE四项内容;1999年增加了治疗计划,对其进行了完善[3]。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业界人士一直致力于协议的补充、修改与完善,时至今日,该协议已经由最原始的图像信息进展到涵盖工作流程、TPS参数、剂量处方等诸多信息为一体的综合性实体阶段,并以不同实体划分为依据,编制了结构层次图,见图1。
图1 DICOM RT结构化层次定义
RT图像主要包括成像设备产生的放疗图像及信息;RT剂量包括剂量体积直方图、等剂量线等;RT结构集包括感兴趣参考点或区域的选择;RT计划包括控制点、关系、耐受性表、分形以及治疗计划等概念;RT治疗记录包括剂量测量与计算、治疗参数等数据的处理记录。DICOM RT按照DICOM概念,在整体功能实现上主要依托的是5类(SOP类)基本功能单元,见表1。
表1 5类(SOP类)UID
2 结果
以原有的DICOM RT对象为依托,施加了DVH与DRR对象。
(a)DRR对象为放射治疗在计算机TPS中模拟和验证时提供平台,且CT模拟结果主要由DRR所呈现的图像质量决定,较之于普通意义上的文件,RT文件除了一般类文件外,还包括了RT对象自身特有的信息,见表2。
DRR对象特有定义囊括设备射束大小、方向以及参数定义等,具体见表3。只有从实际出发,才有利于DICOM RT的实现。
(b)DVH作为近年来治疗计划系统中用于治疗计划剂量分布的分析,其以频率的形式,可将患者的治疗方案自动生成并评估。DVH在表达上采用了图形表达方式,原始数据对用户并不可见,设置出程序段后,对DVH类型、剂量单位、网格矩阵偏移矢量、ROI序列、不同剂量值、剂量基本属性等进行定义,经赋值后,可实现对不同治疗方案的综合评价与比较,以获取最优治疗方案,服务于患者。
(c)RT流程的实现。①患者行CT扫描,得到RT IMAGE;②图像模拟,产生系列RT结构集,出具数据基础;③RT PLAN与RT IMAGE等对象基于TPS相继产生;④患者的CT图像、RT结构以及RT PLAN等信息在计划放疗系统中读取后出具治疗计划剂量数据,必要时辅助添加射线修正,生成新的RT PLAN与RT IMAGE;⑤RT PLAN信息经加速器送到验证设备后,经电子束成像后重返回TPS计划;⑥VR与加速器系统对治疗数据定期记录。所有对象通过图像接收后,RT对象操作可采取手动、自动两种方式,根据DICOM定义中的SQL语句执行数据库操作,直到流程结束。
3 讨论
对DICOM RT应用对象进行分析后,获取其定义,并以其为主线来实现放疗信息流程。当前,业界对DICOM RT的完善还处在寻求突破中,通过对放疗中IOD的不断完善,拓展应用范围,随着研究力度的不断加大,会有部分新颖的定义相继加入,并以现有水平实现对其有效管理,促进工作效率与操作质量的提升。
DICOM RT在完善过程中会将DICOM概念与RT流程二者进行整合,进而体现出对医学信息的科学化管理,促使其在精确放疗领域中的效能发挥最大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