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规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22 1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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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规划

篇(1)

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篇(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上一轮规划的基础数据、规划数据以及到目前为止现状数据,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变化数据,人口、国民经济、财政收入、粮食产量等基础性资料数据,各重点城镇建设区、工业区、旅游景区、农村宅基地集中区等非农业建设用地数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等数据。因此,准确的土地利用利用现状、翔实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登记、完善的基础性资料、科学各类用地预测、合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基础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

二、专题研究是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主要包括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新一轮规划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及土地供需平衡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研究、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研究、区域土地利用研究、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研究、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保障制度研究、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调查分析、风景旅游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金土地工程,新增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分析、实施工业强县,乡镇工业集中区布局用地分析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含①总结上一轮规划经验教训,阐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②预测基于粮食生产能力的耕地需求量,估算耕地的可供给量,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目标,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耕地数量、地形地貌、坡度等因素确定基本农田分布与规模;③摸清区域建设用地的利用现状,进行建设用地的基本形势分析,集约利用潜力的预测,新增建设用地的区域统筹安排,提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措施和对策;④预测总人口规模以及城、乡人口结构,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规模,分析城、乡居民点内部挖潜和循环利用的潜力,提出挖潜措施,估算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规模,根据耕地占补原则和资金投入分析,提出规划期内城乡居民点用地整理和复垦的规模,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研究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的思路与办法,提出保障规划方案实施、促进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的政策、制度、措施或机制建议,提出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措施或建议,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开展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措施;⑤分析县城区内不同区域的现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分析县城区内基础设施合理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落实国家和省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措施,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调查土地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土地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建议、进行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分区,确定管制规划、提出重点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建议、提出生态改善目标及生态建设用地安排建议;⑦完善规划实施体系、法律保障、行政保障、经济保障、社会保障、技术保障;⑧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现状、问题,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潜力,提出规划期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制定实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具体措施。因此,只有着力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才能科学地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

三、明确市、县、乡镇三级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位和内涵是修编成功的关健

把握市、县、乡镇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位和内涵是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关健。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站网网。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重点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土地开发整理区、风景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区等。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重点应当是在县级规划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用地规模的控制下,详细确定各个地块的规划土地用途,其详细程度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划成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划图件和控制性规划设计原则的编制上,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需要。

篇(3)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政府为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总供需平衡和优化利用结构与布局做出的决策, 依据政策科学理论, 规划实施评价首先是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对规划实施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即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其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会影响土地利用及其环境, 形成新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因此规划实施评价应对规划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主要指规划执行后土地利用状况的评价, 即政策影响评价; 第三, 规划实施是有成本的, 需要对其实施进行成本利益分析和成本效能分析, 即政策效率评估。

一、评价内容与思路

1 规划的执行评价

规划的执行评估探讨的是规划执行活动是否确实影响到了规划地区土地资源的分配与利用, 即这种分配与利用是否按规划方案来执行, 因此其评价的基本思路是: 将规划方案中的土地利用目标与现实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进行对比, 定量分析规划实施的进度与差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是通过一些主要控制指标和空间布局来表现的, 因此评价可通过指标对比进行评价,通过主要控制指标的目标值与实际值对比, 分析规划实施的进展和实现程度。通过空间位置的比较和相邻关系的分析, 或基于空间单元的指标评价, 分析土地利用空间变化与规划要求的差异。

2 规划的影响评价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物质载体, 可持续发展要求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为此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应围绕土地可持续利用这一核心, 将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土地利用状况是否符合可持续利用的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分析规划实施对土地利用系统带来的综合影响。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1“两规”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尽相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 在不增加土地面积投入的条件下, 优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结构, 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规划的结果是否实现区域土地供需的综合平衡, 是一种指令性目标。

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城市建设自身发展的要求, 其主要目的是: 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 综合部署各项建设,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它侧重于规划的过程, 它的结果只是一种预测, 强调的是为达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调控过程。

2 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更新成果, 获取过程中首先应用遥感技术,然后经实地调查、核实、纠正而形成的, 可信度较高; 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城建部门的统计资料, 对用地进行统计时, 往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 所得到的数据为概查和估算数据, 与遥感监测实地调查资料存在一定差异。

3 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不同

(1) 规划期内预测人口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现状数据来自于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公安局、计生委的调查数据。人口自然增长率采用计生委提供的资料, 机械增长率采用公安局提供资料。城镇人口指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 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 城镇人口也包括暂住人口( 即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口) 。城市总体规划中提出的城市人口, 是指居住在或相当于居住在城区内, 享用和消耗城市水、电、气、路等基础设施的人口总数。它不仅包含城区中的非农业人口, 还包括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和暂住期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因此城市总体规划预测人口范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测人口范围大, 造成前者预测的人口明显高于后者。

(2)用地标准不一致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根据现状人均用地指标所属级别, 确定规划人均用地指标, 且规定在人均耕地不足0. 066 7hm2 的地区只能采用每等级中的最低指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 中把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 规定现有城市要根据现有人均建设水平, 在该“标准”规定的允许采用规划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内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所以二者在确定指标级别时常常不一致, 从而使人均用地难于统一。

三、“两规”协调途径

1 实行规划的同步编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年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做到同步编制, 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 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

2 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 因此, 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 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 统一采用公安局、统计局、计生委等部门的调查统计数据; 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 要么统一以城市所在区镇的市区人口或镇域人口或城市现状建城区人口等, 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 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

3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统一

在“两规”的协调中, 目前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的标准, 但它忽视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原因和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研究, 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研究, 从而影响了城镇规模控制的效果。

从城市理性扩张的角度, 城市用地扩张的主要因素有人口增长、经济发展规模、农地非农化后收入增加的经济驱动力等, 只有在对已有的扩张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前提下, 针对城市集约利用水平和闲置地、空地情况, 根据对未来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区域土地需求的矛盾, 才能提出未来城市用地适宜扩张的范围。

显然, 通过上述两者的结合, 将城市现状、城市用地扩张分析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结合, 可确立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4 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

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 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 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 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 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 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 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 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 用地布局上的宏微观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的是整个城市的宏观布局, 主要是确定整个行政区内中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工矿项目等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而城市总体规划则侧重的是城市中心区的微观布局, 仅仅只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中心城区的细化。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 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只是起宏观调控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的布置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6 “两规”实施一致有效

“两规”只有通过实施, 才能够真正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 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 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 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的监督和进行规划实施评价, 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管理公开, 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 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 提高工作效率, 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 保证规划的实施。

结束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仅是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而且也是保证土地资源安全的重要手段。适时进行实施效益评价,有利于督促有关各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有利于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冀云,周勇,聂艳,许倍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与应用[J]. 湖北农业科学. 2009(02)

篇(4)

1.1自然概况

乌兰察布市地处自治区中部,位于东经109°16′~114°49′,北纬39°37′~43°28′。东西长458公里,南北宽442公里,总面积5.4万平方公里,占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4.67%。乌兰察布市北部与蒙古国交界,国境线长100多公里,东部与河北省接壤,东北部与锡林郭勒盟相邻,南部与山西省相连,西部与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毗连。乌兰察布市地处黄土高原、晋北山地和内蒙古高原交错地带,地形自北向南由蒙古高原、乌兰察布丘陵、阴山山脉、黄土丘陵四部分组成。乌兰察布市地处中温带,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特征明显。乌兰察布市境内各河流分属黄河、永定河和内陆河三大水系。乌兰察布市区位优势明显,地处呼、包、银经济隆起带和京津唐经济圈的结合部。110国道、208国道和京藏高速公路交汇于集宁,是国家“五纵七横”重点规划的十二条公路主干骨架中的两条重要公路,与省际大通道等10条省际通道及集宁通往各旗县市的公路网,共同相成了以集宁为中心贯通东、西、南、北快捷公路交通格局。乌兰察布市地质构造复杂,地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目前普查已发现的矿种80余种,已探明储量的有37个矿种,已开发利用的有29个矿种,产地75处。

1.2社会经济条件

乌兰察布市现辖察右前旗、察右后旗、察右中旗、四子王旗、卓资县、兴和县、凉城县、商都县、化德县、丰镇市、集宁区十一个旗县市区。乌兰察布市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共同生活着蒙、汉、回等23个民族。总人口为286.97万人,其中主体民族蒙古族8.69万人,占总人口的3.03%,汉族居多数,其它有回族、壮族、达翰尔族、朝鲜族、鄂温克族、苗族、藏族、维吾尔族等20多个少数民族。据2012年统计,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781.17亿元,全年财政收入完成66.1亿元,同比增长28.9%。全年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50.5亿元,增长40.8%。全年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61.97万公顷,增长2.8%。主要农作物产量稳定增长;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88.5万吨,同比增长4.1%。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8609元和5853元。

1.3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经规划基数转换,乌兰察布市土地总面积5445589.22公顷。其中农用地4756733.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35%;建设用地116095.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3%;其他土地572760.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52%。农用地中耕地909788.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71%;园地1216.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林地738714.5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3.57%;牧草地3046302.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55.94%;其它农用地60712.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11%。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95413.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其中,城镇用地22398.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1%;工矿用地10688.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0%;农村居民点62326.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4%。交通运输用地15064.1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8%。水利设施用地1637.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3%。其它建设用地3980.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7%。其他土地中水域面积80735.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8%;自然保留地492024.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04%。

2.规划执行情况评估

2.1规划实施评估方法

本文采用直接比较法对《乌兰察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中的主要控制指标执行7年的情况进行评估。通过对比全市2005年、规划目标年(2020年)和2012年各项指标的数据,来反映全市规划实施7年来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

2.2评估结果

农用地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已经实现。建设用地中建设用地总规模未突破指标,规划指标剩余空间56071.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与城镇工矿用地突破指标,尤其城镇工矿用地已超出规划下达指标的22%;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剩余空间较大,分别为:8658.33公顷、4244.78公顷、50919.2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都未突破规划目标,指标剩余空间分别为4217.94公顷、5624.61公顷、3853公顷。规划期内通过耕地储备补充耕地4036.33公顷,虽然完成了规划实施期间的占补平衡,但距离规划目标的实现还需补充2522.67公顷。规划实施期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未降反升,实现程度低。规划实施期间,中心城区建设速度较快,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尚未突破目标,还有1334.81指标剩余,但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超出规划目标423.71公顷。

3.现行规划实施成效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3.1现行规划实施成效分析

3.1.1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一般农地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明确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立农地转用审批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规划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880849.33公顷。2012年耕地面积909788.07公顷,比2020年规划目标多28938.73公顷。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785000公顷,2012年基本农田面积793185.80公顷,比规划目标多8185.80公顷。规划实施7年间,全市新增建设占耕面积2705.87公顷,通过耕地储备增加耕地面积为4036.33公顷,实现了规划期内的占补平衡目标。3.1.2保障了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划实施期间,严格落实“四区三界”和土地用途管制,通过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基本保障了国家、自治区、市级及旗县级的各类重点项目和城镇化的用地需求。规划实施七年,乌兰察布市新增建设用地10575.64公顷。规划实施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净增13092.8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净增16019.20公顷,交通用地净增1487.42公顷,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净增4945.76公顷,其中中心城区城市用地净增4237.5公顷。3.1.3增强了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和管理土地的意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依据规划审批土地,严格执行规划用途管制制度,保证了规划的强制性和严肃性。通过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加上长期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逐步形成了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观念,进一步增强了按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的意识。/RESOURCES3.1.4指导了造林种草,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规划贯彻了“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基本方针,确定了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建设用地布局和范围,有效地指导了造林种草,城乡生产、生活及生存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规划实施期间,全市林地面积增加233705.68公顷,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

3.2现行规划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耕地数量变化旗县间差异大,基本农田布局不尽合理乌兰察布市耕地从数量上来看,规划实施期间总体上呈现增加的趋势,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目标完全可以保证。但从全市11个旗县区来看,各旗县耕地面积变化差异较大。由于受水资源条件的约束,乌兰察布市大部分旱作耕地开发利用难度大。然而政府为建设阴山北麓优质杂粮马铃薯基地、察右中旗胡萝卜基地、察右前旗甜菜基地和商都西芹基地,大力发展该地区设施农业,扩大微灌、滴灌面积,造成有基地项目计划的旗县耕地增加明显,无计划地区则耕地增加很少,甚至减少,比如集宁区,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只能依靠“异地补耕”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2012年,乌兰察布市基本农田面积比规划目标多8185.80公顷,实现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灾毁;同时,规划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选址绕不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因此,需要对局部地区的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同时需要将规划实施期间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工程增加的优质耕地尽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3.2.2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和内部各项指标与实际需求不匹配规划期内,乌兰察布市城镇化速度加快,能源、交通建设迅速发展,许多项目的不确定性,总会造成规划建设用地与实际落地位置有所偏差,致使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不能很好地适应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规划实施评估结果,乌兰察布市建设用地内各项指标的结构分配不合理。目前,乌兰察布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有56071.6公顷剩余空间。主要为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然而城乡建设用地在规划实施期间已经超出规模的22%,剩余的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指标无法调整到城乡建设用地或城镇工矿用地中使用,从而造成有计划而无规模用地的尴尬局面。3.2.3规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地区间不平衡,建设项目落地困难从全市的角度来看,乌兰察布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尚有剩余,然而,由于自然资源条件制约和规划期内乌兰察布市打造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规划影响,集宁区、察右前旗目前已经没有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可用。因此,在扩大城市规模建设过程中,为了避让耕地,各类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无法科学的安排到规划图上,导致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难以落地。3.2.4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规划实施以来,乌兰察布市建设用地集约程度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问题,诸如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集约利用水平低。农村居民点用地内涵复杂,居住、生产、畜牧养殖等用地类型混合其中,数量大,布局分散,居住环境差,人均用地超标;城镇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土地利用效率低;独立工矿用地中,有一些乡镇企业规模偏小,布局松散,容积率低,土地产出效益较差。应该进一步对全市的建设用地进行潜力挖潜。

4.对策与建议

4.1建立常态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机制

为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旗县区间耕地保护任务不平衡,规划基本农田布局区域间不尽合理,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明显不足,规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区域间不平衡,建设用地内部规划指标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应建立一年一评估,两年一修改的常态化规划评估修改制度。同时完善规划实施办法,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适时出台相应规划指标使用政策,允许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指标与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之间的调整平衡,弹性引导和刚性控制相结合,提高《规划》对乌兰察布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保障能力。

4.2强化耕地质量建设,推进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2012年,乌兰察布市耕地面积912171.02公顷,其中水浇地仅为115294.19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12.64%,旱地面积795233.96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7.36%。全市耕地质量较低,基本上为低等地。因此,需要加大整治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和产能。2006年~2012年,全市各旗县区所建立的耕地储备库差异较大,规划实施期间凉城县、兴和县、察右中旗、察右前旗、化德县进行了储备库建设。因此,要结合现状耕地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规划实施期间的土地整治情况,建立“优近劣退”机制,实施“异地补耕”,通过规划修改合理确定各地区规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布局。

4.3出台建设用地内部指标灵活运用政策

根据《规划》确定各项建设用地指标灵活运用政策,全市尚有大量的其他建设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用地指标,但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和《规划》实施以几年来各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其他建设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用地指标使用量较少,尤其是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剩余高达50919.29公顷,但城乡建设用地已经严重缺乏,甚至突破。因此,建议在总建设用地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适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其他建设用地、交通运输和水利用地指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支持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

4.4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占耕指标

通过对本轮规划各指标的评估分析,乌兰察布市目前尚有56071.6公顷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这些指标中只有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不仅无指标剩余空间,规划实施七年超出目标7750.80公顷。随着规划的深入实施,“三个基地”、“三个中心”、“五个区”的战略逐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需求量将大规模增加,同时新增建设用地量、新增建设占耕量会随同适当增加。因此,在没有出台建设用地内部指标灵活运用政策之前,增加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耕规模是解决未来经济发展用地需要的主要措施。如果近期出台建设用地内部指标灵活运用政策,将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分出45000公顷用于城乡建设用地,一方面可以弥补城乡建设用地历史欠账,另一方面还可以补充未来城乡建设用地的需求。同时,在其他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灵活动用时,尽管在努力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情况下,仅剩的4217.9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3853公顷新增建设占耕指标也满足不了45000公顷指标的使用,到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耕指标又将成为重点项目落地的限制因素。所以不管通过直接增加还是采用政策调整增加城乡建设用地指标,都将需要同时匹配增加一定规模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耕指标,来保障乌兰察布市社会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

4.5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水平

首先通过坚持规划引导,提高土地的集约节约水平。规划关系到当地的大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论是工业企业发展用地,还是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尽量引导项目向园区、向规划区集中,适度提高园区准入门槛,同时注重项目的时序安排,敢于和善于核减与区域发展功能不相符的用地项目,尽量克服土地利用的粗放现象。其次,通过发挥土地市场引导作用,挖掘土地潜力。不断规范土地市场,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百分之百实行招拍挂出让,资源配置真正科学化、市场化。采取清理闲置土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积极盘活土地资源。

4.6探索建立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验区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乌兰察布市日益面临土地需求急速上升,而资源供给有限的两难局面。为拓展用地新空间,广袤的未利用地已成为投资开发热点。尝试探索建立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验区,将一定面积的区位条件好、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通过修改规划将适合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极探索不占或少占耕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的用地新路径。在管理上,支持试验区在产权等抵押融资方面先行先试,在审批、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参考文献

[1]邢晓芹,乌海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平衡分析[M].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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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下文简称“两规”)是宏观上安排城市各类土地的使用结构与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部署的两个重要规划。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发展时期,各项建设正加速进行,伴随着近年来耕地面积的急剧减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越加凸显。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一直存在问题,导致两者在实际的应用中矛盾不断,下面对“两规”的矛盾进行简单分析以及就如何协调提出粗浅建议。

一、 认识“两规”

(一)“两规”的关系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不难看出,“两规”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两规”的侧重点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相对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3]。

但是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城市规划区则只是整个行政辖区范围中的一部分,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中心区,其规划范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局部,两者是点和面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4]。

从规划的内容看,两者各成体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更综合的体现了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的安排,和各种资源的综合配置。

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综上所述,两项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脱离了土地利用规划,不了解土地的供给趋势,城市规划难以实施;同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不了解区域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以编制和充分实施。

(二)协调“两规”的意义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两者相衔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编制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依据,而从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脱离城市建设。两项规划在根本目标上的一致,以及两者在规划空间上的统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叠和管理对象上的交叉,客观要求这两个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行衔接和协调[5]。

在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最终要落实到土地开发和利用上,规划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与规划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一致。

因此,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也即协调好城市经济建设与持续发展的关系[5]。

二、 “两规”之间存在的矛盾

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导致土地资源没有依照规划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两项规划存在的最为主要矛盾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两规”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当前,许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

虽然国务院对两个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又存在着职能交叉。两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也存在“两张皮”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5]。

(二)“两规”成熟程度不同,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不高

在中国,城市规划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优秀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编制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划编制较为成熟,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规划在中国实施不久,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贯彻,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开。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而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经颁布的城镇规划蓝图来办理用地手续。即使已经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随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城市甚至“摊大饼”式膨胀扩展。同时,由于规划本身很少与用地计划、用地管理等紧密联系起来,而且还存在着“重编制,轻实施”的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难于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与约束力[6]。

(三)“两规”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信息是应用遥感技术、实地调查、核实、纠正等等过程而形成的;而城市总体规划依实地调查资料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两个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划入城市总体规划区,但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入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城市规划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现状数据来自于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公安局、计生委的调查数据;城镇人口指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城镇人口也包括暂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统计口径不一。

两者在人口统计口径上不一致,所预测的城市规模自然难以衔接。

(四)“两规”编制所依据的用地分类不统一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采用的是1991年开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两者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是《土地分类》。它是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基础上修改、归并而成。但无论是新、老标准的制定都没有考虑与城市规划标准的衔接问题,与城市规划标准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了“两规”协调上的巨大困难,这也是规划指标和用地范围无法统一的重要原因。

三、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建议

为促使两项规划顺利而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二者矛盾的协调,提出如下建议:

(一)“两规”编制部门密切配合、协调

为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对于各自的编制和修订情况,双方不但要互相联系,互通情况,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如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进行协调,争取把问题和矛盾都能在编制过程中处理解决。

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些级别上合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使两个规划出自一个规划管理系统应该不失为一个精兵简政的举措。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进的经验,两市均成立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这样不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摆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置,增强规划的权威性[6]。

(二)技术规范上相互衔接

目前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正在重新修订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分类也正在修编中,这两门规划在用地分类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与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别是建成区周边的非建设用地,应当考虑相互间的衔接与对应。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范围与土总规中相应的用地如何对应,应当加以明确。统一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否则城市规模上无法衔接。

(三)重视城镇体系规划

省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单独编制的,市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则往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从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考虑,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对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城镇群地区、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发展轴的主要地段,应当留有比较充足的城镇发展备用地,在这些地区一般不安排基本农田。在耕地占用指标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倾斜[5]。

(四)完善相关规划与法律体系

与两大规划有关的规划主要有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开发整理规划和农业区划。其中,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建设,包括土地利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的总体部署;国土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的长远性和战略性的筹划。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开展得还不够,应加强行政区域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在区域规划与国土规划统领、指导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一的规划体系,由整体到局部,由原则到具体,由规划到实施,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土规划体系。促进在两种规划编制思路上的协调,从全局和统一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针对其中不适应新时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两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环节,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确定等;另外,建议制定国土规划法,以强化和保障城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从而进一步统领、指导和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3]。

参考文献: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J].国土经济,1997,(06).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J].城市规划通讯,2006,(05).

[3] 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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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意义

1.1 “盘点”规划“家底”的需要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已过半,主观上需要对各自行政辖区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就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规模、布局、使用、剩余情况,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土地供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效果,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生态用地保护,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盘点与评价,掌握基本情况。

1.2 规划修改的需要

随着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政策的逐步落实,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开启,各地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加快,环境保护的也压力进一步加大,客观上需要对规划进行适度调整与修改[1]。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文件精神,对规划修改有强烈要求的市、县(市、区),必须对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为下一步的规划修改打好基础。

1.3 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需要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文件,其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第三条工作任务第一款指出:在已经形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完善规划中期评估成果,进一步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措施[2]。一是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遵循统一的标准、分类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二是对耕地减少过多、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地方,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三是分析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促进区域发展、加强生态建设等措施对土地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四是在评估过程中,充分利用二次调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等成果,及时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区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基础工作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成果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等来看,从工作方案制定、政策与业务知识学习、规划回顾与分析研究等工作内容与程序着手,依序分步扎实推进,对于理顺工作思路,顺利完成实施评估工作,是大有帮助的。

2.1 制定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

编制规划实施评估的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进行组织准备、工作培训、技术准备,合理安排时间进度,落实工作经费、工作场地、承担单位等。

2.2 政策与业务知识学习

要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必须充分了解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程规范及相关要求等。否则就无法统筹全局、高屋建瓴,最后必然会造成工作被动。

2.3 回顾、研究与分析

2.3.1 对规划修编、调整与修改情况的回顾、研究与分析

包括对规划修编决策过程的回顾,对规划修编成果的分析研究,对历次规划调整/修改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规划数据库图层的分析研究,对规划下达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规划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对挂钩周转类建新指标与规划落实情况的分析研究,对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分析研究,对历次规划评审、修改与批复情况的分析研究,分析计算至评估时点的主要规划指标/目标等[3]。

2.3.2 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及基本农田依法核销情况的梳理与统计汇总

通过这一步,要分指标来源,全盘了解各类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含挂钩周转类指标等)的落实与使用情况,剩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类型、面积与布局情况,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历年土地供应情况等。

2.3.3 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情况进行梳理与统计汇总

通过这一步,要全盘了解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及建设情况、耕地开垦情况、建设用地复垦情况(含各类挂钩复垦区复垦情况)、生产建设过程中的破坏土地复垦情况等。

2.3.4 对历年地籍变更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通过这一步,要全盘了解各类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等的变化情况,了解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情况,归纳、总结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及其变化特点。

2.3.5 其他

主要是对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变化情况、建设用地投入产出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等的分析研究。

通过以上步骤,工作任务与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案与技术方案制定好了,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程规范等领悟透彻了,对规划编制与实施也进行了回顾、研究与分析,就基本完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工作。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国土资发[201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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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P208;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3-0315-01

土地利用规划实际上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增强土地与使用群体的关联性,从而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实施评价的服务群体就是土地规划本身,因而其发展及延伸前提需要建立在土地规划基础上,反之它也能够为土地规划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对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研究,就能实现对总规划项目的优化调整,因此,土地规划的实施评价也可以看成是推进土地规划实施项目的前提条件。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能够对规划环节的各项数据进行精准衡量,进而实现对总体规划的管理及掌控。

1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推进流程是,在土地规划过程中采取相应有效的方法,对规划项目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细化考量,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土地空间的最大化利用,从而形成对全局的数据分析及质量掌控,因此也可以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对规划流程项目中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的理论性工作。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其应用主体主要是实施结果评价、效益评价及效力评价。土地规划实施结果评价就是对其推进项目中的细化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并在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对目标完成情况的判定。

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对土地规划的研究仍旧处于发展及进步阶段,这就使得研究主体相对较少,并且在领域内的研究重点都大多停留在了发展问题上,而土地规划研究的频率及涉及范围却相对弱化、缩小。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我国所开展的土地规划研究中对缺少对制度的研究,通常情况下,技术的研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并且,我国行之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并不多,虽然研究项目不断开展及开发,但是中间环节却没有相对独立的内容限制。在研究主体中大多是方案形成前期与过程中的量化关系为核心,这就使得整体性评价相对缺失,系统评价有待完善。

2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方法

对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进行评价,通常采用的评价方法有四种,其中包括:德尔菲法法、主成分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层次分析法。在实际评价中,只运用一种评价方法是不能实现权重评定,达不到评价标准。而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评价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当年的评价,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和过程性。在对规划执行过程中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是对土地利用空间的变化与前期目标的吻合性进行评价,而规划执行结果的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目前的利用情况与规划进行对比评价,是一种宏观性的考察方案。

土地利用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评价是指对土地变化地类的数量和空间变化进行吻合程度考察,要求在总量和空间位置上都符合规划目标,才能属于空间吻合。该种评价标准对规划实施的速度不进行评价,只考察实施结果的总体用地状况是否满足规划方案。但是,由于评价角度不同,最终的土地总规划实施的空间吻合性的评价结果也不相同。如在规划方案中曾将一块地规划作耕地,但是实际实施时,这块地被用作园地,那么这块用地在评价时就不符合空间吻合性。但是,基于功能性考虑,两种用地模式都属于农业用地,从这个层面考虑又属于空间吻合,因此,在进行实际空间吻合评价时,需要对土地的地类图斑、功能区、区域性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分析。

在进行土地规划空间性评价时,需要采用一定的科技手段将土地的空间状况勘测出来,因此,采用的是GIS空间叠加技术。此技术可以将现实土地状况与规划中的土地状况进行叠加对比,实现对比效果,进而直观的了解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性评价。GIS空间叠加技术可以对用地规模和用地范围是实际情况反映出来,分析用地吻合度差的原因,进行整改,从而提升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吻合情况,实现土地利用总规划的空间吻合度评价。

3 基于空间吻合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应用探究

以某一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为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该地区属于城市发展中阶段,城市启动了很多土地施工项目,防止土地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耕地资源大量被破坏,建筑用地面积扩充过快的现象发生,对土地规划执行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对该地区的土地资源数据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数量为45000,包括旱地、水田、村落、道路、河水等多种用地,但土地的分部较分散,利用分散化较严重。将土地根据农用地和建筑用地进行整体的数量统计发现,农用地面积为99654.32hm2,建筑用地面积为41235.14hm2,土地总面积为187502.63hm2。耕地是r用地的主要应用方式,占农用地总面积的85.36%,而在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占总建设用地的92.36%。对当前该地区的用地状况与前一年的土地状况通过软件进行对比,比较中发现在地类出现的变化主要是农用地改变成其他用地,从斑块层面上看是将耕地转为村民居住点的面积最多,其次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如道路的修建等。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执行过程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

对空间吻合度小于1的地类图斑进行分析,产生此现象可能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进行的临时用地调整,这种情况在进行整体用地空间吻合性评价时,评价结果与规划方案中的结果是吻合的。第二个原因,可能出现了违法用地的现象,土地利用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符合规划方案的要求,如有发现应严肃处理,要求对已用地进行整改调理,实现土地现状与规划目标统一。对执行结果进行空间吻合性评价,评价发现该地区的地类图斑的空间吻合程度差距很大,耕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大,为0.95左右,而林地的空间吻合度最小,数值为0。由此可以看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初步阶段,实施效果与规划目标差距很大,特别是林地、农民居住点等,在后期的土地规划实施中应加强规划管理,逐步提高土地规划的空间吻合程度。

篇(8)

关键词: 执行主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力;提升

Key words: executive body;overall plan for land utilization;execution;promotion

0 引言

作为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宏观角度调控土地用途,规划城乡建设布局的重要依据,具有对国民经济各业各类用地规模的总量宏观控制和合理布局的“龙头”作用[1]。至今我国已开展了三轮国土全覆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然而,通过对每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后,存在一个普遍性问题,即规划远离现实,规划最初的目标在具体实践中不能最大化地落实,存在明显的不足[2]。

本研究从执行主体视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主体进行了内涵界定与功能确定,剖析了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力提升的因素,最后总结归纳了提升规划执行力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力的提升提供理论借鉴意义。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主体

目前,国内学者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国家政策的执行主体的界定并未有过多的探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很多主体,企业与社会人员是政策作用的对象,是执行主体在执行和实施政策过程中发生影响与作用的承受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个政策运行过程中的一部分。

2 提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力的影响因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力的提升是在多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其中执行主体是影响政策执行力效能的主导因素。目前,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制度模式仍不完善,不能可持续发展(见图1)。

2.1 执行心态因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的政策,具体目标执行要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以国土部门为主的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上。从内部影响方面分析,执行主体的心态是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的动力源泉,是决定执行主体在执行活动中力量大小和效率高低的关键因素。执行心态可以分为执行态度、执行激情、执行信念。

2.2 执行能力因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实现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即土地在各用地部门间的合理分配,包括数量结构和空间结构。①政策认知能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项时效性、执行力非常强的国家政策,其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何把握土地政策的发展方向、准确理解土地政策的含义对于执行主体是一项必备的能力。②沟通协作能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土地多样性和多用途性、涉及相关部门的众多性,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的多目标性,执行方式决策的多样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主体的沟通协作能力包括两方面:一是执行主体内部纵横向关系的沟通协调,增强国土系统的协作力、整合力;二是执行主体内外部、纵横向的人际关系之间的沟通协调,增强国土系统的凝聚力、驱动力。③组织实施能力。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群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如“土地整治”、“增减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征地补偿”等具体工作无不与农户打交道,对于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受众群体,执行主体的组织实施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是提升执行力的关键之处。

2.3 利益分配因素 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国家、省、市、县、乡的等级可以划分不同层次规划,各个层次的规划其执行主体的组成也不一样。

2.4 伦理失范因素 在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如果执行主体对各种土地利用事务、土地利用现象、土地利用关系、土地利用行为进行评价后表现出的态度和观点出现了负面的变化,则可能直接导致伦理失范,从而引起偏差发生。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力提升的对策建议

3.1 内塑良好执行心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力的提升首先要塑造执行主体良好的执行心态,这是最关键的途径。首先,用正面思想教育方法,端正执行主体的态度。其次,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与合理的奖励机制,激发执行主体的激情,包括物质激励、精神激励、职业发展激励三方面;最后,用实际行动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培养执行主体坚定的信念。

3.2 外修过硬执行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部署和宏观调控,对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组织不仅要解决如何最大利益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护耕地等难题,还要充分协调与发改、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而执行主体具有过硬的执行能力是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顺利执行的必要条件。

3.3 建立职责分明、沟通协作的团队机制 从各行政纵向关系来看,各级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均要以全国总规的执行动因和标准为依据,明确各级具体任务与目标,加强各级规划间的沟通协作,将任务逐级具体化、措施技术化,实际操作执行任务,最终落实到具体地方上;首先应明确执行主体成员的岗位分工,其次,要加强执行主体间的沟通和协作,保障规划执行日常事务的有序推进。通过沟通,可以共享基础数据与规划信息,形成高度的团队意识,创造轻松的工作氛围。

3.4 完善规划执行的监控制度 为了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力提升和落到实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执法监控制度,对执行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监督、协调。首先,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征求制度,加强第三方监督力度。其次,建立层级监督制度,实现系统内部相互监督。从执行主体在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活动与行为监督入手,控制主体“越轨行为”,达到相互监控,提高执行绩效、纠正执行行为偏差的效果。

3.5 规范执行主体的利益平衡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乎全局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涉及到各个阶层乃至全国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权衡各主体的发展意愿,实现各主体利益平衡,对于规划执行力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协调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二,协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协调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平衡。政府与企业既有合作,又有矛盾。因此,政府应坚持耕地总量不增加、生态环境与经济同步发展的原则选择性地对企业供地,对于无法实现规划目标的企业严禁供地,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经济和政策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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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156-03

引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形式渐趋复杂,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愈加引起人们的关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空间布局,影响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强度,进而对生态环境产生重要影响。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1]。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简称战略环评,SEA)的范畴,是指对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从生态环境角度提出规划的最佳方案及其调整建议,同时提出消除或减缓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负面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方案的形成阶段就参与其中,及早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方案可能引发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规划方案,从源头上尽量减少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其优势在于可以弥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考虑单个项目的环境影响、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土地利用可能引致的生态环境问题的不足。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促进土地利用更好地向环境友好方向发展,并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全面性、可持续性以及可操作性[2~4]。

二、研究区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方案

秀山县位于重庆市东南缘、武陵山腹地、渝、湘、黔、鄂四省(市)结合部,为重庆市最边远的区县之一。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08°43′06″~109°18′58″,北纬28°09′43″~28°53′05″之间。根据2005年秀山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全县土地总面积246 361.31hm2,其中,农用地210 572.35 hm2、建设用地12 292.58 hm2、未利用地23 496.38 hm2,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85.47%、4.99%和9.54%。

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进行的修编。规划基期为2005年,规划近期为2010年,规划期末为2020年。秀山县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方案(见下页表1)。

三、评价的指标体系

本文采用“压力―状态―响应”(PSR)框架模型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PSR框架模型最早是由世界经济合作组织在评价世界环境状况时所提出的评价模式[5],其基本思路是人类活动会给环境和自然资源施加压力,结果改变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质量;社会通过环境、经济、土地等政策、决策或管理措施对这些变化发生响应,缓解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压力,维持环境健康[6]。

在土地利用中,压力是指由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量的增加以及各种建设活动对土地资源造成的破坏而对土地资源产生的压力。本文选取人口密度、城市化水平、人均GDP和耕地压力指数这四个指标。

状态是指土地受到外界的压力作用使得土地利用结构和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或产生相应的影响。本文选取土地利用率、城镇及工矿用地率和自然保留地面积率这三个状态指标。

响应是指为了预防和减缓不合理的土地利用带来的负面环境影响,政府和公众作出的反应和采取的措施。本文选取城市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和基本农田保护率这三个响应指标。

四、评价方法及结果

1982年,中国学者邓聚龙教授创立灰色系统理论。灰色系统理论以“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小样本”、“贫信息”不确定性系统为研究对象,主要通过对“部分”已知信息的生成、开发,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实现对系统运行行为、演化规律的正确描述和有效监控。灰色系统的关联分析是系统态势度的量化比较分析,其基本思想是根据序列几何形状的相似程度来判断其联系是否紧密。曲线越接近,相应序列之间的关联程度就越大,反之就越小[7]。

土地利用涉及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由于因素信息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性,使得该系统成为一个灰色系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评价一般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时限较长,评价时所能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灰色性的特点,因而可以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法,通过比较规划方案实施前后不同水平年环境序列与理想环境序列的关联度,综合评价规划方案对环境的影响[8]。

1.确定参考序列和比较序列。参考序列就是作比较的“母序列”,记作X(k),一般选取最优指标集,记为:X(k)={x(1),x(2),…,x(n)},(k=1,2,…,n)作为关联分析的原始参考数列。比较序列是与参考序列作关联程度比较的“子序列”,记为:Xi(k)={xi(1),xi(2),…,xi(k)}。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土地利用的具体情况,按其可能给环境带来的最佳影响或根据相关经验以及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参考序列,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前后的环境序列作为比较序列,利用其实施前后的环境状况与理想或最优方案之间关联度的大小对评价对象进行比较、排序[9]。

本文根据相关经验和行业标准选取了各个指标的标准值,组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参考序列;通过对秀山县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2006―2020年)中各项指标值的推算,组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比较序列(见表2)。

2.评价指标的无量纲化。为消除由评价指标物理量纲不同带来的影响,在评价之前,需将样本中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10]。

3.计算关联系数和关联度。运用灰色建模系统IV软件计算各比较序列中每一个指标相对目标序列对应指标的关联系数以及各比较序列与参考序列的关联度。其中:分辨系数ρ取0.5。

ζ=1,0.5167,0.6222,0.5196,0.3333,0.3982,0.4378,0.5912,0.3570,0.47151,0.6135,0.5588,0.8336,0.5629,0.6190,0.6908,0.5275,0.4052,0.33331,0.4106,0.4708,0.4988,0.3333,0.4005,0.4330,0.4390,0.4142,0.7505

关联度为:R=(1,0.5248,0.6145,0.5151)

即2005年秀山县土地利用现状以及2010年和2020年规划方案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与预期的环境标准的关联度分别为0.5248、0.6145和0.5151。

4.评价结果分析。评价结果表明:秀山县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方案带来的环境影响与预期的环境标准的关联度均大于0.5的水平,说明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方案带来的环境影响都与环境标准比较协调;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方案带来的环境影响与环境标准的关联度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即2010年规划方案与预期环境标准的关联度为0.6145,大于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与预期环境标准的关联度,2020年规划方案与预期环境标准的关联度为0.6145,小于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以及2010年规划方案与预期环境标准的关联度。

规划方案与环境的协调程度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从评价指标看,主要是由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耕地压力指数的增加、城镇工矿用地率的增加以及自然保留地面积的减少。即由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使得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大幅增加,占用了大面积的耕地,同时大力开发荒草地等自然保留地为城镇建设用地所需,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由于秀山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因此,矿产资源的开采及加工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矿区生态环境恶化,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环境质量。虽然森林覆盖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并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是由于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扩大带来的环境破坏明显大于森林覆盖率上升带来的环境质量的提高。

因此,在规划方案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耕地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提高人均耕地面积及生态用地面积,合理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次生灾害控制,综合整治矿区生态环境,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机制。最终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结论与讨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规模和空间布局,直接影响到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强度,其带来的环境影响不容忽视。本文采用PSR框架模型,从土地利用的压力、状态以及生态环境的响应三个方面选出10个指标构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通过对比这10个因子在规划实施前后的相对变化,预测规划方案的实施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本次规划方案在优化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

目前,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还正处于初期阶段,相关理论和方法尚不完善[11]。文本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初步探讨,尝试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秀山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评价。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应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尚属尝试,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灰色关联分析因为自身的特点,对样本量的多少没有过分的要求,也不需要典型的分布规律,且不会出现量化结果与定性分析不一致的情况,运用此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较合理。但是常用的灰色关联度量化模型求出的关联度总为正值,不能全面反映事物之间的关系[12]。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采用静态的标准值作为参考序列,不能全面反映规划方案实施的效果。因此,本研究的评价方法还有待改善。

参考文献:

[1]陈文波,赵小敏,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理论与方法初探[J].江西农业大学报,2006,(1):134-138.

[2]贾克敬,谢俊奇,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3,(6):15-20.

[3]蔡玉梅,郑伟元,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地理科学进展,2003,(6).

[4]王永生.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国土资源导刊,2006,(1):36-38.

[5]蔡玉梅,谢俊奇,等.规划导向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J].中国土地科学,2005,(2):3-8.

[6]卞正富,路云阁.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土地科学,2004,(2):21-28.

[7]刘思峰.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50.

[8]曾光明,杨春平,曾北危.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的灰色关联分析方法[J].中国环境科学,1995,(4):247-251.

[9]荀文会,刘友兆.土地整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研究[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22):10-14.

篇(10)

Abstract: China's large population, relative shortage of per capita resources, reserve resources are very scarc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eople and land prominent. Current and future a period, is the key to building a well-off society in China, and also an important period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ture urban development, the occup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is inevitabl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land supply and demand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acute. Contradiction of city scale increase and cultivated land decrease, is a practical problem tha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urgently needs to solve.

Keywords: land planning; coordination;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协调是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两规在规划目标、编制思路、技术方法与相关数据采用等方面存在一些分歧,导致了当前两规在指导区域城乡土地的开发利用上的诸多矛盾,带给城乡土地管理极大的不便。因此,尽快协调两规的关系对于改善我国人地关系,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两规的相互关系

(一)两规的区别

1、对象和范围

土地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共同规划对象,但各自侧重点不同,从范围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是在城市土地使用组合基础上进行城市空间形态布局,主要是对城市用地进行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全域覆盖,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及其它土地,通过调节土地布局和各行业土地规模,合理规划利用土地。由此可以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理解为点与面、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互为依据、相互衔接。

2、目标及任务

城市规划为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其任务则是合理确定区域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和发展定位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全域的土地,通过分析土地利用结构现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结合区域的土地供给能力、人口承载力以及开发利用战略,确定规划目标年的土地控制指标。

3、规划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区域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区域定位、人口、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区域的发展规模及方向、城市绿化和配套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对城市的各项建设活动作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区域土地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考虑各项经济社会建设的用地,以保证整个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规划与建设,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

(二)两规的一致性

1、根本原则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区域性和综合性的规划,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完善空间功能布局,统一部署安排各项经济社会活动。

两项规划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以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相关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参照进行规划编制,核心内容都是围绕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要求一致性

两规具有共同的编制要求,即实现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化,两规应当在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控制性作用。

3、任务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都是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全局性规划,其规划的是规划行政区域内全覆盖的各类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的侧重点是统筹安排规划区,集中体现在规划建成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中,两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指导。城市规划要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依据土地供给趋势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结合城市、城镇和大型设施的发展布局情况,做到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相关规划体系相一致,否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于编制和实施。因此,两项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应当彼此互相协调、有机衔接、彼此制约和互为补充。

4、法律地位的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各自有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两规不协调的根本原因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个基本点为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层层指标控制,指标下达的方法。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能突破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补充耕地量不得低于上级规划分解下达的控制指标。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设用地是通过经济社会现状,然后预测规划期间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确定人均建设用地等标准;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是根据对土地的实际需要,经综合平衡、论证后确定的,没有严格的控制指标。

由于指导思想与方法的明显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果自然会有不同。

三、两规协调建议

1、制定合理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以及自然环境承载力状况,制定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社会、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发展目标,形成对地区发展的统一指导。

2、协调统一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人口规模预测值、用地分类指标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等。城市规模的确定是两规协调、衔接的重点,也是两规争议集中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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