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24 10:48:0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融资的资金回报方式

篇(1)

融资瓶颈”也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企业该如何激流勇进,寻找有效的融资方式?本文提出几种非主流的融资方式,为中国民营企业探索更多的适合自身的融资途径抛砖引玉。

一,组合贷款融资。1、银行+企业资产。企业可以通过现有资产作抵押,以取得银行贷款。大午集团账面固定资产达1.7亿,可以请验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2、银行+信用担保机构+企业资产。企业以资产抵押给信用担保机构,然后再通过担保机构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以取得银行贷款。3、银行+担保企业+企业资产。企业以资产抵押给第三方企业,成为企业之间的互保关系取得贷款。

二、贸易融资。对于有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讲,贸易融资作为一种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也不失为一种有效、快捷的融资方式。如打包放款,即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期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融通。此外银行也可以为外汇票据持票人办理票据融资,即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也是一种短期便利的贸易融资方式。

篇(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高速公路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12月17日国务院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提出,我国要用30年的时间建成8.5万公里的高速公路网。在2005年2月交通部颁发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目标》中进一步提出:到2010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将达到6.5万公里,到2020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将达到8.5万公里,总投资为1.2万亿元,可以看出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有庞大的资金作为支撑。我国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相对来说比较紧张,筹资将是“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完成的关键。光靠财政或是交通规费等预算内外资金难以满足投资的需求,这就要求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融资活动。但是项目融资是一种有限追索或者是无追索性质的融资项目,公司需要承担着相当大的责任风险,用以保证项目债务资金偿还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赖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为使项目公司的价值达到最大化,企业必须控制融资成本,使融资成本达到最低。

一、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中发生相关的费用,包括一些显性的成本,也包括一些隐性成本。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企业的风险成本、企业融资所支付的成本。

高速公路建设可用的融资模式一般有:项目融资、债券融资、ABS融资(即资产证券化融资)、TOT方式融资(即转让经营权方式融资)、BOT方式融资、股票融资。但不同融资模式其融资成本也就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一下BOT方式融资。

二、BOT融资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也就是“建设-经营-转让”的意思。它是指政府和项目发起人签订特许权授让协议,使私营项目公司参与到国家项目(一般是指基础设施或是公共项目的开发与运营),然后由项目发起人组织成立的项目公司来承担高速公路的设计、建设、营运、维护及融资任务。并且有一个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在这个规定的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并且收取费用,用所取得的收入来清偿项目所产生的债务、弥补经营开支并且会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结束之后,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机构与私营项目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伙伴关系”,并且在互利互惠、商业化及社会化的基础之上分配与项目计划和实施有关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相对于传统的信誉融资、担保融资或是实务资产抵押融资来说,BOT方式融资则具有更大的风险,供款方只能对项目公司的股本资本进行追索。并且该借款不会在借款方的资产负债表当中显示出来,也不会影响其财产拥有或是原公司的信誉。因此,BOT方式融资又被称为是资产负债表外融资或是有限追索融资。

自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目标明确以来,公用基础设施企业运用BOT投融资模式在国内引起广泛注意和越来越多的实践操作。从总体上看,运用BOT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一)缓解了建设资金不足与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BOT方式融资利用外来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了双赢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和地方都充分认识到交通运输的状况将会成为加快发展的瓶颈,建立健全的交通运输网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交通运输等基础建设的不断增多,资金成为建设的最关键问题。目前,我国的交通建设资金来源比较的单一且非常紧张,而且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也比较大,在短期内经济效益比较低下,但是交通建设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引进外来资金进行高速公路的建设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BOT融资方式的出现对于解决此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有助于我国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低下问题的解决。我国交通建设资金大体上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市场融资为辅这样一个状况,使得我国交通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比较低,并且工程的质量也很难得到有力的保障。BOT融资方式的引入就避开了这一问题,在BOT融资方式之下,交通建设的资金由公司自己筹集,工程项目的建设也由公司自行管理,完工之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由项目公司经营,政府只是作为一个监督者和控制者这样一个角色,因此效率方面的问题也被解决。

(三)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在BOT融资方式之下,我方只是起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关于项目的筹资、建设管理以及较长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都是由外资方面进行负责,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的交由我方管理控制。在这个过程之中,外资方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将会被我方所汲取,这对于发展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对我国拓展引进外资渠道和调整所利用外资的结构具有有利的影响。基础建设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因此更多地吸引外资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有外商直接投资和借用国外贷款两种。BOT融资方式与这两种方式既有一定的联系,同时它又有其特殊性。虽然BOT融资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与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类似,但是在与政府的关系或是资金的来源等方面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别。BOT融资方式突破了利用外资的形式,为高速公路建设引进外资新增了一条途径。另外,BOT融资方式全部由外商解决,无需政府担保,也没有增加国家的外债,这既缓解了政府偿债的压力,同时又调整了利用外资的结构。

BOT融资方式虽然有以上优点,但是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融资成本过高。

BOT融资方式因为涉及面比较广,结构比较复杂,需要作大量有关风险的分担、税收结构及资产抵押等技术工作,并且贷款人可能要求附加保险而加大其支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贷款人较之传统融资方式承受了较大的风险,因而贷款利率较高,这都使得BOT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较传统融资成本高。据统计,BOT融资方式利息成本一般要比同等条件公司的贷款利息高0.3%~1.5%,这与贷款银行在融资结构中承担的风险和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程度密切相关。

1994~1996年期间上海运用BOT融资方式引进外资的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以及大浦隧道、沪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桥、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等项目中,我方均许诺给对方年固定回报率为12.5%~15%。如果人民币利率下降,中国企业的年平均报酬率、净利率等就会下降,所以实行这样固定的回报率就显得很不合理。如果我们对于BOT融资方式不够熟悉,对于人民币的利率变化估计不足,使得在使用BOT融资方式时银行利率处在较高的位置上,在此时向投资方许诺给予高额的固定回报,由此造成的风险很难规避,并出现融资成本过高的局面。

我们如果继续采用BOT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应该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通过缜密的财务计算,使谈判签约的各项条款能够更好地兼顾政府和投资方双方的利益,把过高的融资成本降下来。首先,由于人民币的利率比较低,如果采用BOT方式融资,建议尽量采用与人民币利率挂钩的浮动利率,而不是采用固定回报率方式。但是,为了保证外商合理的收益和调动其积极性,我们可以给予一个保证基数,比如4%~5%。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对现有大量的各地未到期的BOT合同项目进行梳理,就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外方进行商讨。其次,有些项目通过测试,可以采用一次性还款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即从合同签约到现在,以固定的回报率进行计算和清理,所需要的美元可以向外国银团或是通过离岸的金融市场筹借到。当美元利率处于历史低谷时,我们可以在此时通过借款进行一次性还款,实现借低还高,一次性了断,对于我国企业或是政府都比较有利。第三,我们可以争取通过谈判,让外资的固定回报转作股权,如果我们用担保的方法给外商固定的回报,这显然对我方非常不利。如果能够让外方的投资转为股权的投资,我方将会减轻压力。当回报完全取决于经营的好坏,并且采用不保底、不封顶的时候,可以完全调动外资在经营以及管理技术上的积极性。第四,我们应该建立应对BOT融资方式的风险机制。一是要有远见的规避未来的风险,如政治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二是要在合同中尽量增加防范风险的相关条款;三是要建立与外方谈判的专业队伍,努力提高我方的谈判水平。

篇(3)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移交”。其基本含义为“东道国政府授权或委托某一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对东道国某个项目(通常是基础设施或公益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并按约定的年限经营,在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方式”。其具体做法一般是以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方式,授权或委托该外国投资者对本国某一重大项目进行设计、筹资、建造和经营。这些项目通常是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而投资回收慢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大型公益项目。该外国投资者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成立一个项目公司,来专门负责项目建设的一切事宜。项目建成后,该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享有该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以收回投资和赚取利润。待期限届满后,则必须依协议规定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他指定机构。由于项目实施时间、地点、外部条件以及政府要求的不同,BOT还有BOO、BOOT、BOD、BRT等演化形式,这些演化形式的运行方式与BOT大同小异。

以BOT方式承建基础设施项目,国际惯例是采用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方式来筹集大部分建设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BOT不仅具有投资性,还具有融资性,甚至主要还是其融资性,因此,BOT也被归结为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项目融资与一般贷款方式的区别在于:一般贷款是银行贷款给借款人,由借款人用于投资,银行注重借款人的自身信用,并要求借款人以自身资产作担保;而项目融资是银行直接将款项贷给某一投资项目,银行注重的是该投资项目基本建成后的经营收益和资产,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担,而不是由投资者承担。基于项目融资的这种特性和BOT的融资性,使得BOT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投资方式。

BOT投融资方式之所以这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盛行,原因在于它对项目所在国及外国投资者(项目主办人)均有益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越来越多地采用BOT投融资方式,究其原因是因为较传统的投资方式而言,BOT具有减轻政府直接的财政负担、能够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等诸多优点。

二、中国利用BOT投融资方式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BOT投融资方式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经济环境的特殊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T项目投融资方式遇到了许多障碍。如政府承担了许多责任,BOT项目谈判比较困难以及BOT项目容易出现依赖性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BOT投融资方式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问题急需解决:

第一,外汇的兑换与汇出担保问题。外汇的兑换与汇出担保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这是由BOT的性质决定的。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通过BO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基本上本身无出口创汇能力,项目产品主要出售给当地政府、居民,收入形式是当地货币,故投资者尤为关注项目收益能否兑换成自由外汇以及如期足额偿付银行的贷款。我国属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随着我国外汇交易市场的开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通过BOT方式投融资,需要中国政府为其分担的外汇风险主要表现为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的风险,即保证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收入能自由进入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兑换,并保证其享有某种程度的优先权。为鼓励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应对此作出保证,以满足外国投资者偿还贷款的需要。但中国外经贸部于1995年1月16日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这条规定,就从法理上对我国政府就BOT项目对外国投资者关于外汇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我国的人民币成为完全自由兑换贷币前,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对外汇的汇出和兑换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证,将关系到我国能否以BOT方式吸引外资的根本问题,故上述规定已构成我国引进BOT投融资方式的法律障碍之一。

第二,投资回报率问题。基础设施有着超常的投资风险,利润低。政府为吸引外资弱化投资者风险,一般给予投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保证。国际上BOT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一般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固定比率式”,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事先协商确定的投资回报率承担投资回报数额,而不论实际经营状况如何;第二种是“浮动比率式”,即政府和项目发起人通过谈判确定投资回报的上限和下限,经营收入超过回报率上限的部分属于政府所有,经营收入低于回报率下限时由政府补贴,在回报率上下限范围内的经营收入都归项目公司所有;第三种是“自负盈亏方式”,即项目公司自负盈亏,承担经营后果。在这三种投资回报方式中,除“自负盈亏方式”外,政府对项目公司均作了投资回报的保证。不同的BOT项目谈判,外国投资者会要求不同的投资回报模式。对那些投资额巨大、经营期短,且东道国政府担保不充分,项目经营风险较大的BOT项目,外国投资者通常会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浮动比率式”的投资回报方式,在这两种投资回报模式下,尽管政府要承担项目的主要经营风险,但只要国家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发展,项目经营状况良好,政府在偿还一定比率的投资回报之外,也会有相当的盈余收入。但我国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项目公司也要承担融资、建造、采购、运营、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得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该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实际的。在英法海底隧道的建设中,项目发起人欧洲隧道公司未获政府给予的投资回报率等担保,结果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之中。而菲律宾政府又因向项目发起人提供投资回报率等过多担保而使政府本身面临债务风险。因此,我国政府应根据项目的投融资总额、经营期限、政府担保程度及项目经营风险大小等综合情况来决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模式,而不能一刀切。

第三,项目产品的服务价格问题。BOT项目投资的回报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赖BOT项目的服务价格。在服务价格依据的确定上,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成本定价法对外国投资者改善经营、引进新技术、降低成本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值得我国借鉴。为了合理的确定产品的成本价,政府应对BOT项目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项目经营收费价格时,应该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的投资回报率、通货膨胀率、汇率变化、国际资本市场利率变化趋向、项目债务和股东比例等因素,使外商既不能获暴利,也不能因非经营等因素而严重亏损。由于BOT项目引进的是国际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私有资本要求较高的回报,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项目产品的最终用户支付较高的服务价格。如果我国政府在与外商谈判时,是基于最终用户价格的确定,而不是投资者回报率的确定,将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业绩。

第四,控股权问题。由于基础设施的重要地位,国家曾对外商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股权作过限制性规定,这是正确的。但是BOT项目设施的经营权期满后,将移交给政府和公共机构,不存在外商永远占有的问题。同时,虽然投资者对BOT项目的投资是一种商业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受益者首先是项目所有国,而且所有国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BOT项目进行管理。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必一味着眼于这种商业行为中的大部分股权控制,某些项目可以让外商独资或控股经营(机场、港口、码头除外)。灵活的控股政策,加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将有利于中国基础设施的发展。

篇(4)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势必推动大量港口项目建设,依靠传统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如此庞大的建设需求。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为媒介提出一种新的港口融资模式,为大型港口投资集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融资流程,为社会资本投资港口领域提供新方式。

关键词:

PPP;互联网金融;港口

目前我国港口主要投融资模式包括国家专项资金、资金自筹、银行贷款、企业投资等,其中国家和交通部专项资金约占总投入的8%,剩余部分主要由地方、企业和银行贷款筹措。近年来,由于各级、各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导致建设资金短缺,项目进度推进缓慢,这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国家港口战略的布局。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解决港口工程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但PPP项目总体签约率并不高,项目落地难,这与港口工程PPP运作模式的运作缺陷和过高的投资门槛不无关系。首先,现行的PPP合同为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公私双方地位不平等,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民间资本缺乏应有的话语权,而PPP项目的手续繁琐,政府的履约时间较长,往往会出现违约的情形。其次,港口项目的资金投入很高,投资门槛动辄千万,具备如此体量社会资本的企业数量并不多,并且港口项目周期普遍达到20年以上,长期而密集的投资增加了资本风险,一旦项目开工,在较长时间投资人难以进行集中撤资。这些问题引发了社会资本对资金回报前景的担忧,直接导致了港口工程融资难的现状。

一、模式提出的背景

引入社会资本进入港口产业是缓解当下港口建设压力的必然选择,而募集资金的途径对于吸引社会投资的成功与否十分重要。互联网金融模式由于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可以较好的解决港口工程投融资群体小、融资效率低、发展缓慢的问题。但互联网金融行业总体水平良莠不齐,监管薄弱,存在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假平台。而港口建设需要政府层层审批,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这能够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弱、风险高的缺陷。两种模式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因此以互联网金融作为港口融资的渠道具备一定可行性,但操作方式不能走传统PPP模式的老路。由于PPP模式要求民营机构与政府联合成立具备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公司,而互联网金融的投资群太太广会导致股权过于分散,现有的PPP和互联网金融法律并不支持。而且互联网金融投资群体普遍不具备金融、水运等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在港口项目的选择以及相关的招投标环节做出专业的判断,也无法在港口建设运营阶段进行成熟规范的运作,容易导致建设、运营效率低下。因此社会资本进入港口领域投资时,应当选定一个合作对象,在港口投资中提供相应的帮助。中国有大量专业的港口投资集团,直接对港口、码头等相关产业进行投资。这类企业多具有国资背景,具有资金和信誉保障。港口投资涉及的专业面广、利益方多、事务杂,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在挑选合作对象时,往往倾向于国有企业,对于民企和外企设置较多准入门槛。因此国有港口投资集团是社会资本的合作的理想伙伴。社会资本依托港司专业的港航人才、成熟的制度体系、优质的人脉资源,弥补自身背景和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港投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既缓解了集团的资金压力,又响应了国家盘活民间资本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号召,实现了互利双赢。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基于大型国有港口投资集团的新型港口投融资模式:港口投资集团根据项目实际资金需求,通过出让自己在项目公司股份的方式,向小微企业及个人为主的社会投资人募集港口所需的长、短期资金。由于投资人基数大、本金多为闲散资金,该模式既能够分摊港口项目风险,又能够通过共同持股的方式,保障社会投资人权益,为企业提供来自社会的监督。

二、运作模式

作为一种新型的港口融资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就是建立一个专业的港口互联网金融平台,这个平台直接承担着金融产品、募集投资资金、工程动态信息等关键作用。通过众筹融资为港口工程的股权募集资金,或是以类似于P2P的借贷方式向社会投资人募集建设贷款。

1.发行金融产品

我国港口具有投资价值的主要为经营性工程设施,如生产性码头泊位、仓库、堆场等。依照目前银行及互联网贷款类定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具有吸引民间资本能力的年化收益率应达到5.5%以上,而港口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收益率应达到8%,具备良好的投资吸引力。对于经营性泊位,可以发行的合理收益产品有两种,第一种是建设贷款类产品,第二种是港口股权类产品。对于第一种产品,目前基础建设贷款的平均年化利率在6%-7%之间,按年还本付息,总体回报稳定,风险低。第二种产品的投资对象为待建港口的股权,通过持有港口的长期股权,获得港口在经营中产生的分红。这种模式的投资收益与港口经营情况直接挂钩,风险较贷款类产品高,同时收益也更高。港投集团牵头完成完成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和招标文件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应募集民间资本的额度,并在平台具有可靠预期收益的金融产品。投资者认可投资项目后,通过第三方的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支付,客户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存管。若产品后未达到预期募集额度,企业应具备承担该部分资金的能力,以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开工。

2.投资资金的使用

在完成对社会资本融资后,港投集团将网上募集的资金按照投资人意向分为股权投资类和建设贷款类。对于股权投资意向资金,在国有港司确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投资计划后,将集团持有的项目公司股份按照募集资金的额度出售给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与社会资本共同持有项目公司的股份,形成利益共同体。对于贷款类产品,按照基础建设类贷款还款方式向投资人按年还本付息。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缴纳完毕后,作为建设方的国有港投集团负责牵头协调各方利益、全程负责港口工程的建设。从初步设计阶段开始,及时项目动态信息,对投资者的疑问进行解答,履行建设单位应尽的职责直至项目建设结束。

3.资本回报及退出方式

在项目竣工后,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开始运营。在码头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根据投资者购买的产品类型,通过分红或还本付息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相应的投资回报。但是,对于大部分港口项目,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能达到十年,而运营期则可能达到数十年。这样的项目周期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而言过于漫长,因此想要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就需要为港口互联网金融模式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根据港口工程实际情况,该模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资本退出方式:

(1)股权回购或转让:在一定的年限后,政府、港投企业对投资者手上的股权进行回购,或将老投资者手中股权或债券转移给新投资者。

(2)资本证券化:在项目运营成熟后,通过将项目公司的资产上市或是进行资产注入,获得投资收益,实现投资的退出。

三、模式的优势

1.捆绑公私利益,提振资本信心

目前很多基层政府舍不得把含金量高、收益率高的“好项目”拿出来,只拿出回报率低的港口工程来应付社会投资者。并且很多地方政府在港口开发合作上会倾向于国有企业,这都大大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而通过这一模式,以共同持股的方式,捆绑公私间的利益。港口投资集团利用企业的人脉、专业等优势获得优质的港口资源,确保投资回报,对政府的违约行为能够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从而降低政府违约的风险,提升社会投资者的信任度。由于社会资本对资金的投资效率更为敏感,这就对国有港口投资企业的费用、工期等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够提升国有企业的工作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更透明的监督。

2.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

“港口+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投资标的为港口工程,需要通过政府部门层层审批,保证了项目的真实性。优质国有港口投资企业拥有优良的信誉及充足的资金,从根源上杜绝了平台跑路、资金自融等风险,相比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P2P、股权众筹安全性显著提高。除此之外,港口互联网金融平台具有信息的透明等服务优势,能够提供人性化的理财方案,实现相关信息全程上网、新媒体实时推送项目动态的服务,同时以热线、留言等方式实时解答投资者疑问,能够让投资者获得更好的投资体验。

3.投融资便捷,回报吸引力大

港口行业的投资回报比较可观,行业基准收益率为8%,优质的港口项目的投资收益可以达到15%以上,相比起目前P2P类5%-7%的年化收益有着极大的优势。而且国家正大力推进资本证券化业务,一旦项目公司资产能够上市,将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回报,这样的前景能够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相比于传统的港口从银行的间接融资融资模式,港口投资企业通过港口通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向投资人进行融资,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大大地提升了融资的效率。社会投资人的投资流程也大幅简化,无需办理复杂的申请手续,直接通过平台就可以对港口进行投资,会给投资人提供比传统的银行理财高得多的回报。

4.分散投资风险,降低投资门槛

由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人数众多,人均投资额较低,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良好的风险分配,有效降低了集中撤资的风险。以往社会资本想要进入港口领域进行建设,都要至少具备千万级别的资金量,而具备这样体量的投资者并不多,这就导致社会资金并不能够充分的进入港口产业的投资。而这一模式扩大了投资群体,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资金门槛,让社会闲置资金也能进入港口领域进行投资,在有效发挥资金余热的同时也缓解了政府的债务压力。

四、模式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1.优质港口不愿出让控股权

由于民间资本的介入,港口的股权结构将发生改变,这就涉及了多方利益间的博弈。对于某些优质的港口项目,地方政府可能不会轻易的对外进行引资,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而且民间资本持有港投企业的股份后,对港口的股权结构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其他股东是否能够港口股权的变动是一个未知数,会带来一系列更多矛盾与争端。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各方利益,以大局为重,放宽视野,积极响应中央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路线,为民间资本的介入提供一个友好的环境。

2.相关金融法律不完善

2015年,央行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但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众筹的法律仍存在较大空缺,如港口通过互联网进行股权众筹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同一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上限;在转让港投企业使用股权基金买入项目公司股份时,也存在若干法律、监管问题。这就需要金融部门进一步更新陈旧的立法理念,树立科学立法理念,尽快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律体系。

3.监管力度不到位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严重,很多地方政府有打着PPP的旗号圈钱的想法,地方有可能对一些盈利前景较差的港口项目进行包装,通过与港口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输送,共同拿劣质的港口工程忽悠投资者,这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信心和回报。未防止此类现象的出现,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更加严格的监管,建立地方政府的的PPP信用评级,将PPP履约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并通过建立项目终身问责制,将地方官员短期决策与长期责任相匹配。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一直以来,资金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当前中国的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而银行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贷款根本无法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股权众筹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工具,其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方式、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门槛,因此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这一难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的股权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其真正实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且,股权投资作为一项风险投资方式,能否有效地控制其风险是其能否实现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对其风险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1股权众筹的相关概念

1.1股权众筹的概念

众筹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提出来的,他首先使用了“Crowd funding”这一词语,到我们国内这个词语就被翻译为群众筹资,即众筹。而众筹又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关于商品众筹与股权众筹的区别,如表1所示,本文的主要研究股权众筹方面。百度百科指出:“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1.2中国股权众筹的发展

国内出现的第一个具备股权众筹理念的平台“天使汇”成立于2011年11月。然而由于国内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支持,再加上中国股权分红少、公司经营不稳定等众多因素的限制,这使得我们国家股权众筹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杭州首家众筹咖啡店“聚咖啡”于2015年4月份停业。“聚咖啡”在2014年挂牌营业,开始由110为股东出资,一共筹到大约60万元的资金用于咖啡馆的运营,然而没过多久就因为各股东之间意见多决策效率低下,股东对其前景不看好等原因而被迫选择停业。与此类似的还有美微创投被证监会紧急叫停。美微在淘宝上公开发售会员卡,这张会员卡除了具有“订阅杂志”的权益,购买者还可以拥有其100份股份。4天美微传媒就筹集到了80万元的资金。然而美微传媒的众筹试水遭到了网友的质疑,认为其有非法集资的嫌疑,最终也被证监会叫停。上面两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股权众筹的确具有相当高的效率和力量。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相关法律和监管体系的缺失是阻碍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最大障碍。

2股权众筹的风险

2.1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虽然我们国家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法律还不够形成完整体系。这使得其所遭受的法律风险要比其他行业要多得多。

首先,股权众筹面临着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它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这一犯罪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企业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正规途径融资难、融资贵。企业为了获得足够资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一般以较高的资金回报率来吸收大众资金。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不善发生资金链断裂,这往往会波及众多出资人,进而造成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概括出非法集Y的三个特征:向公众推广;约定资金使用的年限;约定回报方式和回报率。而股权众筹是私募资金互联网化,这就必不可免使得股权众筹触及到非法集资中第一条――向公众推广。其次,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筹资的企业大多是新兴企业,他们很难在前期获得收入。但他们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会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分红或者以溢价回购的方式,这实际上有触及到非法集资中以约定回报方式给予回报这一底线。因此,股权众筹最容易在非法集资这一方面出现风险。

其次,股权众筹还面临着集资诈骗的风险。集资诈骗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出资方和筹资方信息的不对称。在成熟的集资方式中,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股票、信托所募集的资金都必须要有特定的用途,银行、信托和券商都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进和追踪。而股权众筹由于信息披露体制尚未完全形成,许多平台没有设置和提供相应的资金使用信息。资金使用方向信息披露不明确,这往往会使得一些项目发起人产生挪用资金的“念头”。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导致最初目标无法达到时,在无法给出资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发起人往往会携资潜逃。这无疑会给出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损失面也较为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

篇(6)

一、引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不仅直接贡献于城市经济发展,并且对于城市总体社会经济环境具有基础性、外部性和先导性价值。在我国由于政府一直充当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直处于依靠政府自身财力进行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封闭式的运行和循环的状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日趋扩大,城市建设资金的需求不断扩张,政府财政已逐渐难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而这在我国的中小型城市表现尤为突出。国内有很多学者也进行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面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尽管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研究思路,但研究的主体主要是针对我国的大型城市以及省会级城市,研究重点更多侧重于对投融资平台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投融资资金来源、投融资渠道等具体性问题,缺少针对我国中小型城市,以整体化、系统化的视角,研究适合于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问题的专门性文献。因此,本文根据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对于投融资资金需求不断扩大的实际,围绕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提出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建设与发展的系统性地构想,并进行了分析研究。

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模式设计

(一)投融资平台发展创新模式基本思路:模型结构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融资体系中无论是银行债权融资还是资本市场融资,政府的主导功能都十分突出,因此在构建融资体系的问题上,应该基于政府信用,逐步走市场化的道路。因此笔者认为,结合中国自己的制度背景和基本国情来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以及基于“路径依赖”的考虑,我国中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发展与创新可考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公司化运作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信用+项目打捆+四项建设”的融资模式。基本设计框架如图(1)所示。

(二)投融资平台发展创新模式基本方式:项目打捆 所谓项目打捆是指无投资回报或者投资回报不足的项目与有投资回报的项目进行捆绑组合,形成一个所谓的“投资包”,由同一个投融资主体进行投融资活动,将投资负担和投资回报相结合,形成以有投资回报项目作为无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不足)项目的信用保证,实现现金流均衡的融资方式。由于“项目打捆”具有稳定的回报,因而其对社会投资人吸引力较强,克服了基础性设施项目建设本身的融资劣势,提升了投融资效率和能力。

篇(7)

第一种,个人融资。若有一个投资规模不大、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如我们常说的“短、平、快”,通过熟人、朋友、亲戚、同事的介绍,也能引起人们的兴趣。于是张三出300,李四拿1000,不多时就会筹集到项目所需资金。在西方,这种融资方式多用于家庭、个人小型项目操作,由此产生Closed Corporation(私人小公司)或Family Trust(家庭基金),这在国内大概还不为大家所熟悉。

第二种,企业内部集资。若公司员工对自己公司的项目有信心,也可以掏出腰包里的钱来支持业务的发展,这种方式在国内恐怕比国外还更流行一些,但是,操作起来的差异也许就大不相同了。在西方,即使是内部集资,也会通过专业会计或金融公司审查评估,而且对资金使用时限、具体用途、最低回报率都会有明确规定。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状况,要定期向员工做出清晰而坦诚的汇报。而中国的一些公司,能做到如此负责任的并不是太多。而且,集资而不能如期返还,专款而非专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第三种,风险投资。所谓风险投资,就是将自己的钱拿出来投入到看来有较高回报率、但包含有许多不确定因素的项目或公司之中,以期事业成功之时自己或者能得到高额回报、或成为项目或公司的股东之一。在西方,这是很多小公司、新公司创业之时选择的主要融资方式。笔者的一位同事早年在大学做研究,后来创办了一家小型矿业公司,其所需资金完全来自于风险投资市场(Venture Capital)。而且他告诉笔者,那些资本家手里有了许多的钱,只要是一个好项目,有优秀管理人才,到他们那里要钱简直是非常容易的。

比较而言,中国的风险投资还并不被大多数人们所熟悉,也并未得到政府方面的足够重视,甚至缺乏对这方面进行管理和指导的法律法规。难怪有人说风险投资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

第四种,项目融资或银行贷款。借钱消费,用别人的钱来做自己想做的事,这在西方社会中是一种十分流行的思想。就个人而言,体现在大量的贷款买房、买车、赊销、信用卡透支等诸方面。就公司而言,体现在项目融资、银行贷款的充分利用,用别人的钱来赚钱是最好不过的了。有了一个好的项目,就有了一个好的融资基础,只要有可能,要尽量让银行拿钱出来资助项目的建设启动,即使公司有现金积蓄,也尽量不要拿自己的钱作为资本入股。因为投入的股本金越少,将来的投资回报率就会越高,而且有银行进来共同承担风险,也使项目的成功多了一份保证。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项目资本投入的回报率应该高于银行的利息率,这也是一个好项目能得以建立的基本前提之一。正是看到资本家的这种追求投资回报率的贪婪性,一些金融、证券监管、会计、审计事务所等对公司的负债率都做了一些规定,由此设置资金财务方面的安全线,以防“炒空”。反过来,中国许多人对负债经营这一思维方式并不十分了解,就像我们的文化所影响的那样,借别人的钱总不是件好事。在个人方面体现在“先攒钱后买房”、“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行为准则,在经营公司时也照此办理。对此本人深有体会。听别人说过有一项由中外双方共同建立的合作投资项目,从技术、市场、投资环境等各方面看都非常好。按中国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最高负债率可达70% 。于是,外方建议项目资本的50%应通过银行融资解决。中方开始时坚决反对借贷经营,理由是既然双方是合资经营,当然各自得从腰包里面掏出现金来建设这一合资企业,不然要外方合资有何用呢?外方当初对中方的理由十分不解,既然中国政府的政策允许合资企业可以通过项目融资,又有金融机构愿意向这样一个好项目贷款,何乐而不为呢?并且,还就此问题邀请国际知名金融专家来给中方做专题讲座,用实例分析说明项目融资的好处。最后,中方做出让步,而且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是很大的让步,同意将项目投资的20%由银行贷款解决。而外方也只好适用这种有中国特色的思维方式了。

篇(8)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建设模式,近年来在中国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逐步得到发展和应用。BT模式是由项目发起方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然后由投资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承担项目的建设风险,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发起方按照签署的回购协议接管项目,并向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BT模式一般应用于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共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与实施模式。

1、合同中的回购基价与回购总价构成

项目回购基价在BT项目回购合同中占据重要地位,该费用是回购期的相关费用计算的基础,回购期的相关费用都是根据此费用来进一步核算的,包括回购期自有资金的回报和银行贷款利息,项目回购基价与回购期自有资金投资回报额及贷款利息构成项目回购总价。具体组成如下图所示:

图 1项目回购总价构成图

1.1回购基价。回购期开始时通过双方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价款构成内容与计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政府方应该支付给投资方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与建设期融资费用。

1.2回购期自有资金的回报及贷款利息。项目完成后,投资方的资金被继续占用而发生的资金成本,随回购价款的逐期支付而减少。

1.3建设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土建费用)、配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及安装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设计费(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劳动安全卫生费、监理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环境影响评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等。

1.5建设期自有资金的回报及贷款利息:常包括企业向外部融资产生的筹资费用(即财务费用)、建设方自有资金的资金成本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其中筹资费用包括贷款合同印花税、贷款利息、抵押物评估、登记费(抵押贷款)、担保费(担保贷款)等。建设方自有资金的资金成本即资金投资回报。

1.6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的调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BT项目建设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与项目招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定变化,。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所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增项引起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再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率的变化,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都可能引起回购总价的变化。

2、回购价款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应对措施

本文仅以浮动总价合同为例,针对影响回购总价的各关键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同时为了保证BT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和完成,提出项目中可能导致纠纷的关键控制点,进一步明确了融资费用的变化机理,为政府和投资方实现互利共赢提供决策依据。

2.1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国家计量计价标准经预算后不会有大的改变。但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会产生相当一部分工程变更,继而影响回购基价,回购总价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工程变更是双方必须严控的关键点。

2.2工程建设其他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政府方和投资方可选择包干形式计取和分项计取两种方式。在选择包干记取时,包干费用以外的费用由投资方承担,这样可以减少纠纷。在选择分项记取时,政府方和投资方需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其他费增加部分需由谁来承担,是单独记取,还是计入回购基价中。

2.3合同价格调整

回购合同中可能存在材料涨价和利率波动等因素,从而影响回购总价,为了避免产生纠纷,维护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合同中必须详细明确的规定利率不变和利率调增的具体范围。

2.4自有资金回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针对自有资金的回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2.4.1资金的投入方式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资金的投入方式直接影响到资金的成本,优秀的决策者在项目开始之前,会对项目进行整体的分析,会对项目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把握,项目中的关键环节是我们安排资金投入计划应该考虑的关键点。

例如某BT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亿元,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方自有资金比例为35%,计划工期为24个月,回购期按合同约定3年,考虑政府方选择BT模式实施项目较从银行贷款的优势,往往要求投资方自有资金的成本低于银行利率,银行利率按6.40%测算,自有资金投资回报率按下浮1.00%测算,计息周期按半年测算。

经计算:自有资金为0.8亿元,贷款资金为1.2亿元,资金分四次投入。

方案一:考虑项目开始时投入资金比较大、贷款银行实力雄厚、自有资金的筹集周期较长、项目时间紧等因素;同时考虑本项目为政府项目,有良好的贷款信誉基础,因此先选择银行贷款投入。银行贷款1.2亿元等额投入。

方案二:考虑到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较低,银行贷款利率价高,同时为了项目政府证明投资方是有资金有能力完成项目,选择自有资金的先期投入能够增强政府对企业投资方的信誉,使企业在以后的谈判中能够占据主导地位。

方案三:不区分自有资金和贷款资金,以一个平均利率作为基准5.9%((6.4%+5.4%)/2),分四次等额投入。

表1 周期——费用表

依据建设期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对上表融资费用进行计算,如表所示。上表说明资金投入方式的不同对融资费用的影响不同,这就要求投资者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资金的投入,可有效地控制回购基价。

2.4.2合同中回购期限对投资回报率(利息及财务费用)的影响。假定建设期2年,投资方即出资同时建设,下表为回购期分别为2、3、4、5年时,年投资回报率的变化表。

假定项目完成的时间为2012年7月6日,同时合同中签订的回购开始日期为2012年7月6日,此时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为:1至3年(含三年)贷款为6.15,3至5年(含五年)贷款为6.40,按照如下投资回报率按经验公式测算:

表2 回购期-年投资回报率表

由上表可见回报率会随着回购年限的增加而降低。因此告诉我们投资者应该在不同的建设期时限条件下合理的选择回购期时限,选择的原则是年投资回报率是否达到了投资者的期望值。同时也是政府方和投资方博弈的一个关键环节。(n=“建设期”,m=“回购期”,r=“同期贷款利率”)

2.4.3回购期计息单期时限对回购总价的影响

假定回购基价1.3亿元,投资回报率与银行基准利率按6.9%+1.5%=8.4%,回购期限4年,以等额本金方式支付。(一期)按等额本金支付计算。

经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单期时限越小,回购总价越低,这是因为单期的减少缩短了价款的计息时限,从而降低了我方利润,对政府方有利。

3、结语

本文介绍了BT项目的工作流程,BT项目回购价款(包括回购基价和回购总价)的组成以及回购基价影响因素作用机理,并定量的分析了回购价款的影响因素并提出应对措施,阐述了相关经济学原理,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参考文献:

篇(9)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已成为我县当前经济发展重中之重的问题。而在这其中,关系城市化发展进程最为紧密的问题就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可以说,检测一个地区城市化水平最为重要的指标就是城市的基础设施情况。在我县,从实践中看来,资金的短缺已成为制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最大的瓶颈。因此,未来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能否保持高速发展,关键就在于城建资金不足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一、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 我县基础设施建设筹资重任几乎全在政府肩上, 但在我县经济增长快速的环境下, 这种方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加上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普遍短缺, 投向基础设施的资金更加有限。长期以来,融资成为了基础设施建设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一环,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成败。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性、垄断性和社会性以及社会制度决定了其控制权必须掌握在政府或国有经济手中, 但基础设施建设的巨额资金需求不是政府拨给有限的财政资金及银行贷款能够满足的。如何主动运用非政府资金,减轻财政的压力,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环节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担负了过重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压力

我认为,这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面现存的最重大的问题。目前我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的融资方式是成立了一个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公司性质是国有独资性质。为一个项目融资时,是以城市投资公司或交通投资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政府会向城市投资公司拨付土地或与城市投资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作为借款的抵押,最后的本金和利息都由市财政偿还。因此,项目的资金压力可以说是全部转移给财政。为此,政府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承担了过重的压力,势必会造成财政资金的紧张,对于城市其他方面的建设不利。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我县现有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城市自筹资金及民营资本等。但从目前实践中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的资金来源都是银行贷款。对于政府而言,依靠银行贷款先行启动项目,再用几年后的财政收入将本金利息还给银行是最好用也可以说是唯一的融资渠道。而对于银行来说,由政府作为强大的信用保障,还有土地作为抵押,如此优良的贷款何乐而不为。因此,银行对于此类贷款一般都非常愿意提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这种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依赖性,贷款也就成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说是基本上唯一的渠道。

(三)投资环境不健全,致使很多非政府资金难以进入

这已经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虽然资本市场经过长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不论是软件还是硬件方面都存在相当的不足。尤其是政策因素的限制,导致民间资本很难进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如何完善法律,制定相关政策可以说是急需我们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难问题的策略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融资渠道单一,难以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因此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最大的关键就在于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

一:对于项目本身无回报或很少回报的公益性项目

(一)搭建市场化运作主体,要变资源优势为资金优势

国家出台了两项重大政策:一是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投资本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二是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夹,提出要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在武平已经步入新一轮发展期,各方面都需要建设资金,再走依靠财政投入的老路子难以为继。由于城市基础设施是个基础性、先导性的行业,事关城市的承载能力、辐射能力、投资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个薄弱环节作为突破口,这与国家开发银行一贯秉持的“政府热点,雪中送炭,规划先行,融资推动”的开发性金融理念不谋而合。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畴,这在我县吃饭财政的体制下显然不太现实。自2006年以来仅县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就在上亿元以上,传统的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必须利用好政府手中掌控的城市资源进行市场化融资变现,变资源优势为资金优势。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适度超前建设,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资金优势。为此,必须进行深入调研和科学测算, 因‘地’制宜,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权质押进行融资,建设新型城市建投融资体制。以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城市价值提高,进而加快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武平整体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理顺体制,健全机制

做实投融资平台,武平县必须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探索建立的城建投融资体制,将中长期贷款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了传统的信贷方式,利用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土地增值和相关收益作为还贷基础,封闭运作。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探索了一条以开发城市资源为依托,以城市资源有限增值为重要偿债来源的城市建设整体发展的新路子,这种模式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创新城建贷款担保方式,打通融资瓶颈传统的城建项目贷款; 二是构建新型信用平台,整合城建资源,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不断完善为“借好、用好、管好、还好”大额贷款; 三是采取市场化手段,以制度建设和政府的组织优势为保障,确保大额贷款的偿还;四是资金封闭运作,加强现场跟踪与服务。承贷方、土地整理中心、项目承建方、施工方均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账户。开发银行全程监控资金的运行制订《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建立了项目资金专户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结算委托监管机制。五是引入审计与监察部门,建立国家开发银行与武平县政府的联合执法机制。

(三)勇于创新

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来进行城市建设资金持续高强度的投入,增强了城市竞争力。促进了财政增收、就业增加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提高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平稳较快发展以建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良性偿债机制为契机。

(四)促进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的增加,提高了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随着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为代表的城市基础设施持续高强度的投入。

建立“立足于不需政府担保、实行政资分开,以市场为导向,有借贷银行、有承贷主体、有项目依托、有监管机制、有偿贷来源”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二:对于项目本身有回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我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可采用BOT、BT形式完成产业化建设。简单的理解BOT是:投资-运营-回收;BT是:投资-回收。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引入 “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跟进”的方式。如何更好地采用BOT、BT形式呢?

(一)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监管

“有效的监管”是正确实行基础设施改革的最关键的促进条件。监管可以为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利益提供可信的承诺,对于吸引长期私人资本以满足对充足可靠的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通过特许权经营制度来建立有效的监管。监管又称规制,涵盖的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对价格的监管尤为关键。

1、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经营,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社会资本、市民公众这三个主体。资本希望得到满意的回报,公众一是希望得到优质服务、二是希望付费低廉;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期望,汇聚在基础设施产出服务价格这个焦点上。产出服务价格是最敏感的因素。这不仅是指价格与项目盈利性密切相连、价格变动会极大地影响投资回报率,而且是指价格变动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反响,所以必须施行规制。

2、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主管部门的责任之一是“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实际上在特许权经营期内,民营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该只受特许权经营协议的制约;同时,政府作为协议的签约方之一,不应该有单方面更改合同的权力。 通过特许权经营协议确认价格和价格调整方式,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来说是得到一个可以预见的政策环境,避免承担政策风险;对政府来说则是寓监管、调控于合同之中,改变传统的不受任何制约的“宏观调控”模式。 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本来就控制在城市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以价格规制的方式降低投资回报、压缩投资者的盈利空间,从而使市民们享受较低价格的基础服务。

3、政府信用风险大大高于市场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有着与一般商品市场完全不同的风险特性,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者必须注意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认真改善投资软环境,特别是认真竖立诚信的形象,绝不能以欺骗的手段对待其他社会资本。从许多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政府的信用风险要大大高于市场风险。一是政府缺乏信用观念仍然是较普遍的现象 ;二是其他社会资本要有风险规避意识。 为实现投资收益,其他社会资本的动作可以归纳为三部曲:第一,认真测算投资回报率(测算结果未必与政府所测结果一致),认真分析构成投资回报的所有投入、产出要素;第二,把分析与测算的结果反馈到与政府的谈判中去,积极争取在特许权经营协议里达成合理而又有利的条款;第三,特许权协议签订后,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建设期投资及经营期成本,力求获得更高的回报率。

(二)制度环境改善措施,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在上,具体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1、就是在政策法律环境上需要完善。基础设施特点是第一投资大,第二回收期长,第三由于资本垄断的特性,我们县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投入以后,它的投资的沉淀性非常强,不可转移,而且相对来说建设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投资是不可分割的,要在政策法律上保护他们进入建设投资领域的合法权益。

2、就是完善政府的诚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际上是和政府建立起一种合作的关系,作为政府来讲,必须要以自己良好的诚信来维护各类资本的投入。

3、完善利益激励机制,在公共事业的价格管理方面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没有回报,或者回报率过低,就很难进行这个行业的投入。

4、颁布并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就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范围、方式、项目确定、实施程序、职责分工等要进行专门规定,逐步建立起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的制度框架,为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供了政府规范。对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存量设施或新建设施,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形式选择企业的经营单位,由政府授权特许经营。

5、设立了投资回报补偿基金,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基础设施项目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确需政府补贴的项目,由财政补贴。对于我县的污水、垃圾项目,前期运营都必须财政补贴。

篇(10)

众筹,译自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具体指融资者借助网络平台向广泛的投资者募集创新项目资金,并回报以实物、服务等(国外包括股权)。作为以“小商品、小项目”为对象的民间融资的创新模式,众筹是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的典型应用模式之一,可谓互联网金融的新秀。

众筹可分为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四大类,不同类型在运营模式、项目属性、目标客户、法律风险等具有差异性。美国首创众筹商业模式,并出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下称“JOBS法案”)为众筹提供法律保障;采用奖励制的Kickstater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众筹平台,以Amazon支付平台支持资金流通,为创意类项目提供网络融资渠道。我国的众筹模式处于初级阶段,如“点名时间”、“众筹网”、“大家投”等众筹平台,渐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但受法律等因素制约,我国还没真正意义上的股权类众筹网站,投融双方的融资行为实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众筹平台与融资者之间多为有偿或无偿的居间合同关系。

众筹的商业模式分析

通过网络平台,每个众筹项目设定筹资目标和天数,若在设定天数内达到目标金额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支持者可获得相应回报,网站也将按比例收取佣金;反之,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作为平台式的商业模式,众筹通过网络平台对接融资方和投资方,减少了交易环节和成本,提高融资的效率,而且融资来源不再局限于银行、风投等机构,而是广泛的互联网用户。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回报方式的多元化

众筹最普遍的回报方式是产品权利、股权、期权、可转债等。以美国Prodigy Network的摩天大楼融资项目为例,投资人通过购买摩天大楼的权益,可获得租金和地产增值的机会,并可通过转让计划进行权益买卖,相当于二级市场。国内则有所不同,回报多以实物居多,尚未涉及股份和债券等资本回馈。如典型的众筹成功案例《大鱼・海棠》,它是以电影票、海报、DVD等作为投资标的。而美微传媒公司在淘宝网销售原始股的行为被证监会叫停,被定性为“新型非法证券活动”。

(二)投融资双方目标的多重化

众筹平台的牵线功能突出,既能助创业团队验证项目受欢迎程度,也能为投资者(甚至专业投资者)找到具有一定投资意义的项目。对融资者而言,商业价值已非唯一标准,也为了实现梦想、获得技术或管理经验的帮助等,简称为“筹人、筹钱、筹资源”。投资者的目标不一,通过预购个性产品提升生活水平、参与共同创新的过程、以股权方式共享项目收益,甚至无偿助人等都成为众筹的特色。以“很多人咖啡厅”经营模式最为典型,由很多人集资、很多人管理,采用人才分组模式(如财务组、后勤组),出资人在相关领域的特长和管理愿望转化为对咖啡厅的协同管理。目前,该模式的盈利能力较低,但却满足了投资者的精神层面。

(三)融资手段的多样化

从效率维度而言,众筹以其自由运作的特点影响着“需求-供给”关系,进而影响着生产资本,即通过让消费者的消费资金前移,提高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事实上,这是将生产的决定权交给消费者,让原本也许无法成型的新产品获得绝对的生产保障,也满足了小众用户更细致化和更个性化的需求。再以Given众筹约礼为例分析消费环节,用户可在Given平台上选好其他电商平台的商品为礼物,并通过网络平台将心愿单分享给好友,好友可投入数额不等的资金,一旦凑资足够,Given系统便自动下单。这既节约了众多送礼者在单人挑选礼物所花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能更恰当地满足许愿者的心愿。简言之,投资者也是消费者。

众筹运行的法律障碍体现

(一)众筹的合法性未明

众筹的法律定性不明,缺乏专门法律予以规范,而国内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众筹平台往往沦落为产品打广告或新产品试用的平台,背离了融资初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许可、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构成非法集资,众筹游离于合法边界。此外,现有法律规制的衔接不佳。除合同法、知识产权的法律,众筹现多以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互联网法律为指引,而非针对性强的互联网金融法。虽然从法理角度分析,众筹参与的三方主体明显不存在存贷款、借贷款的关系,但执法部门的意见往往能左右生死,众筹的未来仍不算明朗。

(二)资金监管有待完善

国内外众筹在投资者的保护措施上主要体现在资金发放和监督层面的差异。国外项目成功了,资金立即全额发放给融资者,同时,如Crowd check中介服务能为企业提供确认众筹资格服务,众筹行业协会提倡平台自律,进一步降低融资风险。而国内为了保护投资者,资金一般先汇入平台开立的账户,再根据项目进度分次发放,确定投资者都已收到回报,融资者才能获得全额资金。众筹平台的资金管理已涉及资金代管业务,按惯例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因此,央行已明确众筹的监管主体为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有望近期出台。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众筹平台上的多为创意项目,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仍不乐观,仅靠《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保护过于薄弱。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需要将创意通过外观图片、设计思路等内容公布在众筹平台上以引起网友的关注,面临创意被抄袭的风险。而众筹平台的防御门槛不高,加之项目从募集成功到产品生产的周期一般较长,此时山寨产品可能早已在市面上销售,这导致了众多的创意项目不敢登陆众筹平台,影响了众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众筹发展路径的法律探析

(一)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适当放开股权制众筹

明确划分众筹和非法集资,并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开股权制众筹,能积极推动新型网络融资发展。以商业模式和资金流动为角度,我国现有的众筹仅以非资金的方式予以回报,类似“团购+预购”预消费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和目的上的差别,其合法性应予以明确。而美国政府适时推出JOBS法案,正式将股权制众筹合法化,值得我国借鉴:通过立法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完善信用体系构建,并加强法律监管,适当放开股权制众筹,让众筹的多元化特性助力民间融资。当然,适当参考金融行业的规定,避免演变成与银行贷款、投资类似的金融零售产品,才能保证众筹用户群的大众化。

(二)完善金融监管,规范众筹的资本运作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控是统一的。如何保证资金运用的有效性,金融监管机构如何监管资金的流入、流出,对国际性的洗钱活动的监察等监管问题仍待解决。众筹融资主体多为小微企业,盈利能力仍达不到税收监管的范围;众筹往往聚集着社会的闲散资金,本土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势必加大社会风险。现有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线下活动,线上集资行为仍为监管的空白。而美国以JOBS法案明确平台禁止从事的业务、信息披露要求、投融双方的限制、发行者的法律责任等综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为我国的监管模式提供借鉴。

(三)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于资金管理

众筹的筹款、管理费扣除、向融资者发放资金等全程涉及资本运作,应明确资金管理的义务归属。改变现有的直接经手资金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立运作资本,可降低众筹平台自身的风险,与非法集资相区分。国内的众筹平台应效仿Kickstarter网站,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者的资金全部打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根据项目进程将发放资金指示传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

(四)让律师等配套资源进驻众筹平台,助力实时风险防范

从初始两个月的项目“预热期”的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的保护,到项目信息披露、融资风险的提示、资金运行等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是项目融资失败后的后续问题等都会引发法律风险。现有众筹平台一般只标明了简明的法律风险提示,若产生法律纠纷也只能后续化解。“众筹网”和北京市版权交易中心合作建立“版权保险箱”的同时,也引入了北京联合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机制,该做法值得推广。鉴于国内的众筹模式仍处于初步阶段,众筹网站的盈利能力弱,融资者更缺乏盈利保证,因此,为了减少法律成本,众筹平台应引入律师等专业人才,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同时可尝试建立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以实现互联网的跨领域纠纷解决,减轻诉讼成本。

(五)扩大目标客户,提升知识产权保护

众筹未来的发展之路可聚焦在扩大融资目标客户方向,从现今的零散个体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客户上,能提升众筹三方主体的竞争力。正如“点名时刻”CEO张佑所言:个人筹资偏向感性支持,注重与项目发起人的互动与共鸣,而企业偏向理性经济人角度,注重估量产品的市场前景,两者正能相互补充。首先,立足于国内小微企业创新不足的现状,项目发起者的创意产品正可弥补企业的研发能力。其次,对项目发起人而言,企业参与融资,企业的市场经验及抗风险能力无疑为项目的成功提供了更多的保障。进一步而言,仅向有投资意愿的企业阐明详细的项目创意,也能更好地保护创意。最后,众筹平台在对单一群体促进项目转让或合作的过程中,避免了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也获得更多的利润,有效改善了现今难以盈利的局面。

(六)实现跨金融领域合作,创新资本交易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为主流,传统的资本交易模式已走在与网络融合的探索路上。早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和中国平安联手成立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表明保险行业正式踏足互联网金融领域。接着,长安责任保险携手众筹网推出一款名为“爱情保险”的意外险的附加险种,成功“众筹”1万份爱的承诺后,成功启动在线产品预售。对众筹网而言,扩展了其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而对长安保险而言,公开预定的方式开辟了保险销售的全新渠道,获得更多的关注度的同时保证了投保数据量,从而通过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此外,众筹与创意紧密相连,因此,打造跨领域的合作,迎接新旧结合的挑战,让传统的交易模式获得新生力量,能不断完善众筹的商业模式。

结论

在国外,众筹已被正式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并出台了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助力众筹发展。而众筹与我国传统的融资法律体系产生了不适性:合法性未明、缺乏监督机制等,暗藏较大的法律风险。正视众筹通过互联网搭建的民间融资的便利平台的积极性,众筹发展的良径亟待探寻。从宏观层面而言,通过为众筹的法律地位正名,在完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股权制众筹进行法律豁免,以区别非法集资;并对众筹的三方主体实行适度的金融监管,可规范众筹的运行机制。从微观层面而言,平台应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独立管理、律师进驻等配套资源及时化解法律风险;而将融资目标客户扩大到企业、拓展跨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为众筹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力量。

参考文献:

1.谢平.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2012(8)

2.黄健青,辛乔利.“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金融前沿,2013(9)

上一篇: 即时通信技术原理 下一篇: 思想政治工作总体情况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