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4 10:48:1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资产证券化概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本文探讨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相关,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创设进行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探索,试图为这一行为投入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关注和解释。
文章首先解释了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些相关背景和基本概念,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各国和我国省在开展证券化业务中的法律规范和监管,以求对我国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一个比较法意义上的视角;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涉及的参与主体较多,这一问题的说明集中在文章的第三部分;第四部分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和其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调整;第五部分集中说明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法律困境,即我国现有法律的空白和与证券化业务开展的法律冲突,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结尾,对全文起补漏和综述的作用,并提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规范的内容设想,以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可以通过国有独资公司或信托两种形式开展。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信托 特殊目的机构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目次】
第一章:引言
第一节:问题的引出
第二节:抵押贷款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及职能
第三节: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概念区分
第二章:国外房贷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及其对的启示
第一节:美国的证券化法律规定
第二节:欧洲的证券化法律规定
第三节: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法律规定
第四节:国际清算银行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
第五节:我国已有的证券化试点方案、探讨
第三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主体
第一节:证券化流程中的各参与方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节: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置
第四章: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
第一节:资产转移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信用增级
第三节:信用评级
第四节:证券化结构中的法律问题
第五节:其他法律问题
第五章:证券化前提下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及要求
第一节:标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流程对法律的要求
第二节:我国先行法律、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足,证券化的法律限制
第三节:商品房按揭法律关系的分析
第四节: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分析
第六章:结语:建立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议
第一章. 引言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实质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但是,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定义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背后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化。即资产拥有者将自身持有的各类资产分门别类,加以汇集组合,形成一个个“资产池”,池里所装的资产都具有相似的收益特征,然后再把这些“资产池”委托或卖给专门机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第二种定义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一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二级证券化是指将已经存在的贷款和应收账款等转化为可流动转让工具的过程。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配置更为有效,使各方均能受益。
本文界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有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我国通过积极实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能够分流我国庞大的储蓄资金,壮大我国现有资本市场的规模;其次,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新的证券投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再次,资产证券化可以搭建起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沟通的桥梁。
有利于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可以将证券化的债权债务相互转让、抵减,清理三角债务;可以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实现企业当前现金收入;通过表外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有效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将部分贷款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进行证券化,既可以减少风险资产额,又可以盘活不良贷款。这样,银行一方面能够提高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还可以盘活不良资产,大大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知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转换为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能够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但是,从目前国情来看,实行资产证券化还存在如下问题:
供给方面
供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具有明确的界定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拖欠率和违约率比较低;完全分期偿还;多样化的借款者;清算值较高。但是,在我国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资产不是很多,所以要求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建立各种安全机制。
有效需求不足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或资金供给,也就是需要比较稳定的对于资产证券的需求,即证券投资者。而在我国,由于各种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资者主要是个人及极少数机构投资者,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
人才短缺问题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它涉及到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大量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我国这方面人才比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约束资产证券化的进行。
会计制度的缺陷及障碍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还不完善,传统的会计制度对之还不能完全适应,迫切需要新的会计制度加以规范,否则会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合法性,成为证券化的桎梏。
政府支持和税收制度的障碍
在我国,由于《担保法》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充当担保人,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存在实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另外,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与管理等都会阻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行。
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扩大市场需求
市场需求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并发挥应有作用的最终动力,而市场需求既取决于供给的有效性,又取决于投资者的类型及其特点。要保证我国顺利引进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形式,其供给重点不应放在银行不良资产上,而应放在银行基础设施、期限较长的消费信贷资产上。另外还有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基础设施开发贷款,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符合证券化质量要求的资产。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要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首先,修订《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SPV可以成为债券发行主体,允许SPV以发行债券的收入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从而使得资产转移能够实现,真正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其次,修订《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将合同权利转让由统一主义改为通知主义,降低资产证券化资产转移的交易成本。
规范发展信用评估体系
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中介机构,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能够规范这些中介结构的运作。同时,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以此来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和透明的信誉评级体系。
适应资产证券化的税收会计制度
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关键是能否解决资产证券过程涉及会计、税收问题。因为税收与会计制度的确立,是关系到各参与者收益与责任确认的问题。税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会计方面,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准则,而传统的会计方法已难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操作。
注重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涉及金融、证券等诸多专业,需要大量的既有丰富理论知识,又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专家。政府应加大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投入,加大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力度。如可以考虑从发达国家或地区引进专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郑时正.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述评[J].湖北社会科学,2005
2.彭先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意义[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融资 会计处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资产是指具有可预见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即发起人是将表现为资产的一种收益权转让了出去。证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标准,将不同风险不同特点的资产组织起来,出售给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
资本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融资工具,具有传统融资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不仅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还可以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资产的质量,加速资产周转和资金循环,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通过多方合约分散投资风险,为投资者增加了投资的安全系数。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从会计要素定义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
(二)从会计确认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确认的关键时间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的金融资产交易视同销售(表外处理)还是作为担保融资(表内处理),不同的处理对开计报表影响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会计模式的创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资产控制权的转移作为判断标准。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转让的金融资产已跟转让人无关,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再通过回购等途径保持对已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测试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处。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予以确认。该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无疑是一个创新,它不仅与我国《企业会制度》中资产的定义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将金融资产视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组成,根据转让方对各组成部分控制权的拥有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因此较“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续涉入法新型的资产证券会计确认方法。该方法运用了“部分销售思想”,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入部分资产作为销售处理。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如何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保留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难题。
1.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资产证券化的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2.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问题。后续涉入发下的资产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以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自然用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而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应以相应部分分配到原始资产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相关损益计算用: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两个概念,即“表内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使得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事实上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才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定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与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关系密切。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特别目的载体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合计亟需解决的又一个难题。根据现行的会计报表合并理论,母公司应以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合并与否的判断依据,而不是单纯纯决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对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实质控制权的,都应被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也就是说,特别目的载体应当被纳入发起人合并范围。这时,分别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发起人和特别目的载体,将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将成为经济实体的内部交易,从合并报表中剔除出去。其结果是,不管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真实销售处理,还是作为有担保的融资处理,对合并报表结果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础设施资产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资产证券化后的债券偿付需要稳定的、结构化的现金支付,这要求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
(二)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证券化后的债券偿付最终来自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愿望。
(三)控股股东与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东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四)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发展需要得到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础、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有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一、相关概念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界定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诞生己有三十余年,由于其发展迅速,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每签订一个新的合约都有可能产生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美国学者Gardner (1991)对资产证券化给出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者提供的一种金融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的市场信誉。”本文试图从以下角度予以归类:就其融资技术而言,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可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资产(即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不同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使之转换为可在金融市场中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就其融资方式而言,包括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举债等模式,即一级证券化。和将己经存在的信贷资产和应收账款等集中进行重新包装和分割再出售给市场投资者,即二级证券化。
就其基础资产而言,特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可辨认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并不包括商誉。商誉是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区分开来,不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因此,商誉虽然也出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内,因其与企业的不可分割性,故不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
(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意义研究
资产证券化,在国际市场上已被开发,并已使用完整的,灵活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的经验表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建设质量,虽然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交易,但影响十分深远。因为没有我国制度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在实践中还没有得到证实,有必要借鉴成功经验的美国等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的介绍国家,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会计标准尽快,为证券基本会计问题的明确的规则。同时,一些会计规范和地方标准也不适合在我国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存在,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报表合并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构建SPV的目的,是要完成转让资产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ment)的需要。所谓破产隔离,是指SPV可以避免受到其本身和发起人的破产影响,从而保护SPV借以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不会成为破产财产。破产隔离分为SPV自身破产风险的隔离和发起人破产风险隔离。后者实际上是就是实体合并风险的隔离。实体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从会计角度上讲,是指SPV的账户被合并为发起人的账户。一旦发生实体合并,将导致先前通过真实销售建立的资产隔离的意义尽失,因为不论发起人还是SPV各自的报表原先如何确认,作融资或销售,对合并报表而言结果是相似的,证券化期望达到的财务目标也就不可能完成了。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披露问题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有必要披露的信息是资产转让是否属于真实销售,即是否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这关系到资产是从资产负债表剔除还是继续留在表上,因为表外融资和表内融资对企业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另外,如果终止确认的资产只是其中一部分,那么对于转让人来说,就需要将部分的资产终止确认,另一部分继续留在资产负债表上,此时相关的披露也十分重要。
三、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策略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报表合并问题的策略
虽然目前暂时还不是很大的问题,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发展和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并问题将会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环节。从SPV的构建模式来看,目前还只是以信托的形式,但以后可能会出现公司制等其他形式,那么如果发起人和SPV存在控制关系的话,那么合并自然是要发生的。我国目前的有关合并的会计准则过于简单,不适应复杂的证券化的操作,如何规范构建SPV的过程将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风险隔离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而表外融资则对企业至关重要,这一切将有赖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引导和规范。
(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建议
首先,是从研究方法上的建议,对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要突破国际上现存的确认与计量方法。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方法的同时,也要对其存在的缺陷和不适合我国的加以改进和摒弃,而不是拿来主义。
参考文献:
[1]姜建新. 关于会计理论与方法问题[J]. 会计研究,2010,(8):102-103.
[2]余坚. 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J]. 四川会计,2012(9):52-53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学术界对于资产证券化并没有一个公认的概念,简而言之为: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集中起来,重新组合成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要求至少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资产必须为缺乏流动性或者流动性较差,二是资产必须能带来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应包含以下十个步骤:(1)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别目的机构(SPV);(3)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资产;(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行评级;(7)发行证券;(8)资产支持证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资产池;(10)清偿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风险
资产证券化微观风险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现金流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本文主要介绍微观风险中的隔离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和法律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风险隔离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证券化资产不能与发起人或SPV的破产风险相隔离,那么发起人或SPV一旦破产,证券化资产将可能成为发起人或SPV的资产参加破产清算,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因种种原因在贷款到期之前,偿还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产后其资产被拍卖偿债,从而造成贷款者的现金流量出现非预期性变化,导致其信贷计划遭到破坏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欺诈风险、相关文件或证券失效风险、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律条款变化的风险等,属于非系统性风险。
2.宏观风险
(1)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始目的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驱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资产证券化逐渐被过度利用和滥用,由此产生的风险也逐渐被放大,最终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2)通货膨胀。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结构化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但可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正因为如此,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近年来迅速膨胀,达到了惊人规模。这些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可以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一旦贷款成功,大规模的货币就会流向市场,最终,如此规模的货币增发必然导致严重的资产通货膨胀。
(3)逆向选择。以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贷款金融机构为获得高利润,会降低信贷标准,这样大量不合格的贷款者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产生了逆向选择。证券化机构又将这些信贷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化,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再加上信用?级,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结构变得很复杂,进而透明度降低,导致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的价值、风险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便成为获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资者通过选择那些高收益的证券,使得高风险的次级抵押贷款盛行,再通过市场上反复的交易和买卖证券,风险得到不断的放大和传递,最终可能酿成不可控制的风险。
(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风险。资产证券化监管风险,是指政府或监管部门在监管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确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参与方损失的可能性。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经济损失和社会福利损失等。
(5)资产证券化的道德风险。由于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隐藏资产的负面信息和债券的交易风险,比如抵押贷款的款项可能是贷给了还贷能力很差的贷款者。另外,信用评级机构在“发行人付费”模式的激励下给予超出债券本身信用的评级,之后证券发行机构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了产品的承销,放松了相关风险管理的要求导致资产的高风险转移给了没有充分信息的投资者。
三、总结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既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也要在其实施过程加强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贷款机构要严格要求借款人的贷款标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质量,从而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要加强监管评级机构公正合理的执业;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过程中承销商要充分揭示证券的风险等等。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上政府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强和完善监管体制、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环境、规范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措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Leon T.Kendall, Michael J.Fishman. A Primer on Securitization [M].Cambridge.Massachusetts. London.The MIT Press, 1996.31
[2]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91-92页
[3]宋林峰: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R].北京国投研究发展部,2004年6月25日
[4]马力: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现状和前瞻[R].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2007年4月25日
[5]胡滨张超:中国金融发展报告[R].省略,2007年12月10日
[6]扈企平: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和发展 [EB/OL]省略,2007年09月27日
[7]孙轲: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日开闸[M].《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11日
[8]林彬陆星兆: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N].《证券时报》,2008年1月14日
[9]American Bankers Association.[R].“The Trustee’s Role in Asset-Backed Securities.”,2003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基础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中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有很多显著的特点:
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更有效地进行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企业资产使用率,也扩大了融资渠道。
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当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时,资产需要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作为一种表外筹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还常常被视为转让,资产可以不用列入资产负债表,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杠杆率,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的权益报酬率和资产报酬率。
再次,资本证券化有利于企业改进资本经营, 降低融资风险,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工具的使用,将利率风险、到期风险等一系列风险转嫁给证券投资者。资产证券化除了可以有利于使用合意的利率取得资金外,还可以通过转让非意愿到期的贷款来调节有价证券的合理到期组合,促进健康的资产负债结构的形成。
二、资产证券化国际会计确认的方法
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确认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其是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来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关于资产组合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以作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作为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其是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做销售处理还是融资处理,而并不像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与风险。这种方法在金融资产出售过程中,应将已经确认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金融资产转让合约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区分开来,通过对转让后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各个组成部分来分析金融资产转让的本质。发起人所保留的部分风险和报酬可看做是转让合约的产物,应按新的工具予以确认。
(3)后续涉入法。其实是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该方法指出不考虑所涉入的程度,只要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的,其所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转移业务做融资处理,不予终止确认;不涉及后续涉入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进行终止确认。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现状
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进行判断:《规定》中第四条指出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再运用金融合成法判断。《规定》第六条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此外,《规定》也考虑了后续涉入的情况: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存在的问题
(1)在判断风险与报酬和控制权是否转移上存在难以确认的问题。虽然在规定中给出在风险与报酬分析中95%的定量标准,但如何界定所有权上的95%的风险和报酬,在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也没有统一的风险测量方法给予界定。《23号准则》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然而,风险和报酬实质性转移如何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性,不利于实际操作。在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进行判断时,需要对证券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辨别,这使得对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的判断更为困难,而且对于控制概念,不同方都有其自己的见解,这些都为控制权转移的确认带来了不确定的因素。
(2)资产转移在做销售业务确认时存在很大的不准确性。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问题是将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转移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还是将其作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前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外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所得的现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后者将转移的资产作为表内处理,即将证券化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作为借款人,将募集的资金计入负债,交易成本作为融资成本资本化。大多数企业为了提高业绩水平,倾向于将资产转移做销售处理,由于做销售还是融资确认不同方法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导致其划分标准并不明确,存在很大程度的主观判断性。
(3)三种确认方法供企业选择使信息缺乏可比性。就每一种确认方法而言,每种方法都有自身的确认依据,如果采用不同的确认方法可能会产生相同业务不同处理的情况,使得存在相同业务选择不同确认方法的企业,在会计信息上无法可比。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现实选择
从资产证券化的三种会计确认方法可以看出,每一种确认方法的创新都克服了前一种方法缺陷,都比前一种更为准确地反应交易的实质,可以说,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采用的确认方法,集合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三种方法的优点,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
根据国外的经验,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都是针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的不同阶段所提出来的,每一种方法都是适应其发展阶段而存在的,而且针对我国采用的综合方法存在的问题,应尽可能减少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业务结构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与报酬分离的情况或者基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被分解为若干性质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尚未出现,因此,对现阶段涉及简单业务的处理应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复杂化,使得风险和报酬能够有效地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到各个持有者,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固有的缺陷使其不适用于这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应该选择后续涉入法进行确认,比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加科学。后续涉入法将转让者对所转移的资产是否有涉入作为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只需解决有还是没有,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程度的问题,避免了对涉入程度的判断,应用起来较为简单清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种方法比较折中且不会那么绝对,容易被实务界所接受,并且有详细的规范,还加快了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的步伐。
我国的会计准则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准则,应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在建立相关会计准则时,应对会计要素进行改进。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没有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作出明确详细的定义,在现今的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和负债也仅仅划分为传统的几项,同时,证券化资产也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建议从资产证券化角度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明确的概念,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终止确认标准。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后续涉入法是终止确认的必然趋势,建议制定以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终止确认方法,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4-0033-03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实践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当时住房抵押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被打包起来用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付证券。在短短30年中,资产证券化市场已经发展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一个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在资产证券化初期,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只有住房抵押贷款一种,而现在几乎任何金融资产,只要具有可预测和可回收的未来现金流,都可以用作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以不同的资产为基础,美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及衍生品。正如199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瑞尼尔(Lewis S.Ranieri)在一次同《华尔街》杂志的记者讨论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时所说:“只要一种资产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投资银行家就可以将之证券化。”
一、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历程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经济环境的剧烈变动。利率和汇率的急剧变化给世界各大银行带来的冲击,加之石油价格上涨,加重了国际债务危机,这就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起步创造了前提条件和大量的基础资产;此时,国际金融市场高速发展起来,金融管制逐渐放松,外汇管制逐渐放宽、利率趋向自由化,银行业多被允许混业经营,这又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兴起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电讯业的发展,也成为资产证券化得以实现的重要技术保证。
此时,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就在这样的历史和经济环境中迅速的发展起来,并首先发源于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其中,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就是我们在本次美国次代危机中所说的房利美和房地美。
在70年代,GNMAs和FHLMC PCs的总体发行额是比较小的,从没有超过每年300亿美元的规模。然而从1981年开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速度大幅加快,当时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Freddie Mac)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annie Mae)成为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的担保人。有了政府信誉作为担保,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先头兵迅速发展起来。
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信用卡、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以及制造业房屋贷款的发起人也参照RMBS市场的模式,将其新增贷款进行打包用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在大约相同的时期内,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也被打包起来用于发行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而在最近创造的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称为抵押债务债券(CDOs)更成为较新的、受投资者欢迎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品种,其基础资产本身就是资产证券化证券。总的来说,在过去的20年中,美国市场不断对各类资产进行证券化尝试。经过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4个主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RMBS,CMBS,ABS以及 CDOs。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还不成熟,仍待发展
目前国内学者们的共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在极不发达阶段,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和投资途径相对较少,衍生金融产品市场十分有限,起步远远落后于美国,而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更是十分不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流动性不高
因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现在主要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系统内展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人民银行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另一个是证券系统展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其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不容乐观,市场流动性很低,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比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行和国开行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信达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重整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一直极不活跃。根据可获数据显示,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全年交易笔数仅为14笔,成交量为5.6亿元,占银行间市场全年交易量只有0.01%。而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同样较差。2006年仅成交260笔,成交产品种类23只,总额62.17亿元,仅占总发行额的23.60%。
(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投资者权利保障无法可依
虽然我国的信贷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框架已经形成,初步解决了信贷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和实际运营所要涉及的产权登记、会计结算、信息披露、税收管理等问题。但是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统一立法尚未出台,而已有的相关法律层级相对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如遇特殊事件,容易产生争议和冲突,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则有可能面临很大的风险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仍然被认为是一种金融创新,所以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的规范和管理还仅停留在使用行政手段。而且,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都是按个案由主管机关推出的,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化发行。这样,在产品设计、破产隔离、资产担保、信托财产登记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和券商基本上都处在无法可依的境地,如果这一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则无法顺利发展。
(三)缺少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重大障碍
资产证券化市场得以实现的一个最基本前提是资本市场上存在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而这一问题恰恰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资信评级机构整体信誉不佳、独立性差,都将导致评级结果难以得到投资者认同,尤其是对于不良资产这种投资风险较大、信息不对称性强的资产。如果资产的信用情况不能通过信用评级机构被准确评定,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则很难定价,对之后的承销和发行也十分不利,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信用级别的评定。而目前我国的信用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商业信用环境尚不理想。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不能发挥作用,则会导致投资者很难对已有产品进行选择和投资,从而制约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我国还缺乏合格的评级机构。
三、借鉴美国经验教训,推动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必要前提。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SPV、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重要核心环节均须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免税和会计制度上的一些安排也必不可少。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做到有法可依,相关各个机构也要做到权责明确,借鉴国外案例的同时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制定相应条款。法律制度的建设应与试点工作齐头并进,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早出台专门法律,如此方能为资产证券化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保证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平稳有序和规范的运行。
(二)建立权威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保证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不仅要在证券发行时对基础资产、产品本身进行风险评估,还要在发行后对证券的表现进行持续跟踪,直至证券得到完全偿付之后。其作用就在于以独立第三方的角度对交易的风险发表意见,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维系市场信心。尤其是对于不良资产这种投资风险较大、信息不对称性强的资产,评级机构的资信对于定价和投资者信心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些本土的信用评级机构,但知名度和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知名的大型信用评级公司的信誉扫地,我国这些本土信用评级公司应抓住机遇,注重加强本土品牌的树立,创造良好的信誉和口碑,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可靠的信用评级。
(三)完善资本市场建设,扩大主要参与者和基础资产的范围
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我们应大力培育资产证券化产品合格发起人,扩大投资者和基础资产的范围,并积极鼓励中介机构的参与,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提供优质服务。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复杂的金融交易,需要许多中介机构的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比如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和保险公司等等。在美国市场,投资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负责证券的设计、发行,还要在证券上市后担当做市商,提供市场流动性。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分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两个市场没有联通,加之没有做市商制度,证券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受到限制。所以,想要减低这种束缚的限制,必须培养和扩大主要参与者的范围,提高中介机构的素质。
同时,我们可以逐步放开对中小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限制,特别应鼓励中小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以满足中小商业银行资本扩张的目的;扩大合格投资者范围,允许保险公司及社保基金等机构甚至一定范围的个人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大投资者培养力度,提高投资者对各类证券化产品进行分析和风险定价的能力,积极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品种,正如本文开始引用美国投资银行家瑞尼尔所说 :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可以将它证券化。
此外,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来说,资产证券化仍然属于相对较新的概念。参与者未必能充分意识到资产证券化的诸多好处。在新的概念应用于实际的初期阶段,教育和培训非常关键。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此时需要我们的企业和银行对资产证券化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不要因为美国的金融危机而对资产证券化这一事物更加敬而远之。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不同的,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也有很大差距,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有张有驰的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资产证券化市场必然可以在我国得到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穆郁,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J].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8,8。
[3]陈游,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08,1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至今没有立法机构在法律法规中正式确定下来,学者们对什么是资产证券化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许多学者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的界定和表述却相去甚远。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美国学者thomas albrecht认为,资产证券化即为由发起人将金融资产进行汇集和分离并将其现金流重新包装成具有流动性的证券,使其能在资本市场上顺利出售和转让的过程。
美国学者shenker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集合中的所有权益,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债权有更多的流动性。
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理解为这样一个过程: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把其持有的不能短期变现但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期收益的金钱债权,作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转移给专为实现证券化目的而设立的特设目的机构,即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spv将取得的单项或多笔基础资产进行重组和信用升级后,再以此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以该基础资产的收益作为保证支付证券的本息。
另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在资本市场上处置未来一定期限的预期收入,将其证券化,由投资者来购买,并通过独特的风险隔离机制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一个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强,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笔者赞同以下观点,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具体指发起人将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spv,spv凭借信用增级(credit hancement),以该资产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证券,以此获得的现金支付发起人,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我国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制度自上世纪70年代肇始于美国以来,很快风靡全球,成为国际资本市场广为流传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通过巧妙的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强的债券,促进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金融经营风险,改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许多优质的项目由于资金短缺的原因而无法顺利开展,同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僵化,银行肩负了太多的政府职能,负担了大量的不良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把资产出售给特定机构spv,然后由spv以资产作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各类可以流通的证券,从而迅速收回资产占用的本金,从而也就达到了化解不良资产效用,同时也降低了发起人破产的风险。此外,根据破产隔离理论,发起人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资产,发起人与spv保持独立和spv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发起人在破产时发起人及其债权人对证券化的资产不具有追索权,实现了消除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在spv发行证券融资的过程中,对投资者的本息都不会受到发起人破产的影响,降低了投资者的信用风险。因此,从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亟待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当前资产市场的众多问题,也有利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长远发展。
spv的独立性与风险隔离机制
设立资产证券化主要环节在于风险隔离,而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中,特设目的机构即spv处于核心地位。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特设目的机构是极其重要的。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仍将按证券化交易契约的规定支付,从而保护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
spv的构建必须具有独立性。在发起人破产的特定情况下,当spv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否定spv的法人资格,将证券化资产作为发起人的资产列入破产财产,这时就要求spv的构建必须完全独立。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自己的董事会和章程,在资产、人员、管理、会计处理上完全独立于发起人、服务商等,不受这些主体破产与经营风险的影响,并避免其关联性操纵。spv是一个资产证券化为业务的独立主体,以一种平等、专业的身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成为一个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中介。spv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应严格限定业务范围,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的业务,从而消除spv破产的风险。
(一)spv的设立方式与风险隔离
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发起人设立方式以及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方式。在实践中,按照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的spv往往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转移的真实性易受置疑,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就会重新确认资产的归属性。在英美国家,法院可能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否认spv人格,否认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将资产纳入破产程序之中,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因此也归于失败。我国法律也已认可这种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的方式,那么经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就面临着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spv的风险隔离目的亦归于失败。相对而言,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由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显然不会面临这种情况。在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法院无法使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行实质合并。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设立的spv极大的提高了风险隔离度,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目的。
(二)资产转移方式与风险隔离
传统企业证券化中,企业以整体信用为担保,资产证券化则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剥离”出来,以实现和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所以,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如何实现资产的特定化以及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在实践中,关于资产转移主要存在信托方式和“真实出售”两种方式。
1.信托方式。在英美国家的信托方式下,发起人将资产转移给spv,二者之间成立信托关系。受托人spv持有、经营和管理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债权。转移的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此特定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
但是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影响下,我国目前的《信托法》关于信托的规定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基于此规定,受托人并不对受托财产拥有法定所有权。在资产转移之后,如果发起人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证券化的资产仍可以成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并没有实现风险隔离,同时投资人的利益因此会受到破产风险的不良影响。这种不能实现风险隔离的资产转移方式显然是一种失败的资产转移方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作为信托标的的财产应当是积极财产,包含债务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由于债权权利最终的实现本身就存在不确定性和消极性(如债权人违约、逾期行使权利受到债务人的抗辩等),所以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似乎不符合信托财产的要求。因此,目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中如采用信托方式转移资产,与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冲突,存在着法律缺失。同时spv也难以发挥风险隔离的作用,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是不成功的资产证券化。
2.“真实出售”方式。美国倾向于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欧洲国家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通常采用从属参与模式,现在也越来越多的采用“真实出售”模式。一种法律制度是否行之有效,要考察它的法律环境。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环境之下,应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资产。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即为通过“真实出售”构建风险隔离机制。通过“真实出售”,spv对基础资产享有了完全的法律上的所有权,避免了实践中发起人破产之后法院对证券化资产归属的重新确认。
从发起人的角度看,在“真实出售”的方式下,spv与发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spv通过资产的证券化获得的价款支付给发起人,从而获得资产的所有权。发起人在取得价款之后丧失了资产的所有权。资产不由发起人占有和管理,发起人可以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该资产不进入破产程序,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从投资者角度来看,“真实出售”方式将证券化的资产置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外,保证了证券化的资产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从而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会影响到自身利益,这对投资者至关重要。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就是要实现特定财产的隔离,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如果非“真实出售”,达不到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目的,其效用与企业自身发行证券的效果相似了。从属参与方式下的破产效果在破产法制环境下比“真实出售”要差,达不到应有的风险隔离的效果。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4.051
面对我国已步入经济“新常态”局势下,2016年初召开的“两会”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并明确提出了“加强供给侧改革”,而作为国民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如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添砖加瓦,成为整个金融业思考的重点和下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创新的金融融资工具,对解决我国巨量资产端流动性不足的现状尤其重要,因此各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协会纷纷推出了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相关金融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和尝试。截止到2015年底,市场存量为7703.95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2015年发行6023.4亿元,同比增长84%。充分说明了资产证券化在快速发展,同时总体规模仍然不大,发展潜力巨大。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资产端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将其能产生现金收入的资产、特定收入及运营收益等权益资产加以组合,将其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有特殊目的载体成立已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的证券,并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从广义上可以分为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类。狭义上看,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中涵盖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及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1.2流程
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为发起人向特殊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出售证券化资产,或由SPV主动购买。然后SPV将其汇入资产池(Assets Pool),在金融市场上以资产池当中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偿还。
图1资产证券化结构图2发展现状
2.1发展历程
欧美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行首单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并在21世纪初过度发展,最终酿成了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规模逐渐萎缩。相比较于欧美,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起步晚,2005年相关文件,建设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成为首批试点。2007年,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及上汽统一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成为第二批试点。但恰逢2008年的金融危机,我国资产证券化陷入停滞。2011年,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硬约束和信贷收紧令,2012年后逐渐放宽的政策环境,我国资产证券化又开始焕发新生。发展至今,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已经常态化,规模增长迅速,基础资产更加多样化,创新迭出,产品结构更加丰富,市场参与者类型不断增加,监管政策不断完善,总体规模已接近万亿。
2.2市场概况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银监会与央行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信贷ABS”)、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企业ABS”)ABS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截止2015年末,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市场规模得到极大的发展,总额达到7703.95亿元。市场规模如图2所示。
数据来源:WIND资讯。2.3发展特点及存在问题
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经多年的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已常态化;并呈现了基础资产涵盖面逐渐加大,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不断,监管政策不断完善、发行主体类型不断扩大等特点。
(1)监管机构逐步完善相关政策。一方面监管机构简化发行流程,完善制度,2014年银监会1092号文及2015年央行公告标志着信贷ABS从双重审批制向“银监会备案央行注册制”的转换。另一方面在国务院2015年确定了信贷ABS的试点扩容,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和业务监管。推动资产证券化合规有序的快速发展。
(2)基础资产覆盖面不断增加,产品创新不断。近几年基础资产覆盖面不断增加,包括信贷ABS的个人汽车抵押类、个人住房抵押类、房地产贷款类等各类信贷类型基础资产,企业ABS的融资租赁收益权、公共事业收费权及应收账款类等各类基础资产。
(3)发行主体类型不断扩大。发行主体由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扩大到外资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事业单位等机构。
同时也在高速发展中存在着“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法律问题、市场流动性不足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动力不足等问题。
(1)资产证券化的两个重要法律基石――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在中国内地现有的信托制度中并没有相关法律规范,以信托资产证券化为例,信贷资产转移方式是信托,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后,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应非常有限,而这与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信托法对信托关系的设计有本质不同。而在“风险隔离”方面,法律层面障碍略小,但是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必要的操作规范。
(2)市场流动性仍不足。在一级市场上,尽管资产证券化规模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相比可证券化资产规模仍是微不足道,以消费信贷市场为例,2015年底消费信贷规模为19万亿,而2015年存量消费信贷ABS规模为63.02亿,仅为消费信贷规模的万分之三点三。同时在二级市场上,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信贷ABS为例,2015年现券结算量为394.29亿元,换手率为7.44%。产品换手率的提升表明市场深度有所提高,但2015年债券市场整体换手率为172.7%,企业债、中票等债务融资产品的换手率分别为202.2%和198.1%,相比之下ABS市场流动性仍大幅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这将限制ABS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3)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力不足。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信贷资产都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在当前经济处于新常态情况下,资产荒愈演愈烈,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节节攀升,商业银行倾向于自持优质资产,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而目前我国缺乏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政策支持,使不良资产证券化在2005年-2008年试点之后无疾而终。
3发展前景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12年再次起步以来,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总体来看仍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庞大的可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资产规模十分有限,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3.1政策层面支持和监管进一步完善
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政府和监管机构多次表明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态度,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要“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因此下一步政府及监管机构将在政策上进一步支持资产证券化。首先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解决证券化业务立法层次不高、租赁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不良资产证券化缺乏法规支持等问题;另一方面将会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证券化产品风险。
3.2证券化发行市场进一步扩大
一方面产品类型将进一步多样化,信贷资产中的信用卡应收款、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收费权资产中的租赁资产、楼宇租金、小额贷款等都将成为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一方面交易结构进一步创新,发行机构将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设计,满足不同档次投资者,同时在流动性支持机制也将进一步创新,形成多种增信机制。
3.3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提升
在一级市场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主体进一步拓宽,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违约事件的常态化以及非标资产投资受限等因素,更多的投资者将会关注证券化市场,投资者也将更多元化;随着产品规模、种类的不断扩大,投资参与者多元化,将进一步推动二级市场的活跃程度;证券化产品的做市商将会进一步尝试,这样有利于推动与市场流动性并引导市场价格曲线的形成,促进价格发现。
3.4标准化、统一化产品将会出现
随着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种类增多及发行规模扩大,将逐渐探索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RMBS)为例,抵押品同质化、结构相似、现金流量稳定等特点,如果有与美国“两房”类似的政府支持机构的担保与信用增强,以标准化的证券出售并统一进行托管结算,将会降低发行与交易成本。提升供求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在政府及监管机构积极支持下,各金融机构的探索尝试下,标准化统一化产品就会出现并扩大化,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