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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基础开征物业我国几个理论问题
要在我国开征物业税,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来的。开征物业税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界关注的热点,研究论文颇多,见仁见智。本文从基础理论的角度探讨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物业税实际上和财产税的含义是相同的,前者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的香港地区使用;后者则是英语国家“propertytax”的中文翻译。因此,“物业税”和“财产税”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业税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名称,而是税收分类中的一个类别,其基本含义是对财产征税。那么,什么是财产?凡是对人有用的东西都是财产,包括可用于消费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对财产征税和对财产的收入征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财产的价值存量征税;后者是对财产产生的价值流量征税。财产税不可能对所有财产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选择性征收,通常可供选择的财产税税种有:房产税、遗产税和馈赠税。有些学者或政府官员认为印花税也属于财产税的一种,这是可以商榷的。从印花税的制度安排来看,是对合法权利的征税。“权利”也是财产,但印花税中征税对象的“权利”是由政府认定的,因此印花税虽然有“税”的形式,实际上却是政府对提供公共劳务收取的使用者费。印花税可以大大节约商品劳务交易税和生产要素收入税的征管成本,对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有利的。而财产税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功能。开征财产税的目的是使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更能体现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产税有利于房产转移到更能创造价值者的手里。物业税属于对物税,并不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因此当纳税人缺乏负担能力的时候,只能把房产转移到更有纳税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加,从而提高经济运行效率;(2)遗产税和馈赠税有利于实现“人”的公平。一个人一生中拥有的财产分两种:一种是靠自己挣得的财产;另一种是靠继承遗产和馈赠获得的财产。因此对后者征税更能体现“人”的公平;(3)房产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资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负担对称原则是构建效率财政体制的要求,房产税通常是地方税,以房产作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摊依据可以较好地贯彻对称原则。这正如对高速公路的收费可以由汽油税和轮胎税替代一样,因为以汽油和轮胎的消耗来计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费用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当然,财产税也经常遭到批评。因为房产税是对物税,所以不符合税收量能负担的基本原则,有失公平,同时遗产被征税却会挫伤财产所有者创造价值的积极性。财产税虽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实施国家争论的热点之一,但基本倾向是认为利大于弊,也没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来替代财产税。因此,房产税一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例如英国,平均要占财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达70-80%,低的也有10-15%。但我国却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开征物业税的主要目的是理顺房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说有利于改善房产价格过高的态势。由于这种观点开始是由官方人员说出来的,因此影响很大,以致于对物业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产税,甚至使居民产生要通过增加税收的办法来降低房产价格的印象。这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有问题的。从理论上看,房产税和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前者属于公共劳务的成本分摊问题;后者则属于私人商品的资源配置问题。因此,前者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后者则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相混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从实践上看,将会产生“劫贫济富”的不良效果。因为在我国购买得起房产的只是极少数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为降低房价的负担者。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应该说,房产价格过高与土地非农业利用的政府垄断和其他政府垄断有关,和房产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前者的问题是公有制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是全局性的问题,不是靠房产税可以解决得了的。如果要开征物业税,那么要了解中国的现状,然后再考虑如何通过物业税来改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安排了房产税,但没有遗产税和馈赠税。我国的“房产税”究竟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这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我国的房产税只是对盈利性企业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而对非盈利组织、政府公共部门、居民自有住房的房产都是免税的。在征税房产中,计税依据也是不统一的,盈利性企业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原值而对出租的房产则采用租金。在市场经济中,房产价值是被不断折现的过程,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应该对房产的现值征税而不是对房产的原值征税。对原值征税失去了财产税的性质,更有点象投资方向调节税。以租金为计税依据虽然是对房产现值征税的一种方法,但我国的计量办法却失去了房产估值的特征。房产的租金是房产的利率回报,要使其反映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就必须是市场利率而不是个别利率。但我国的计税办法是房产的实际租金而不是市场租金。这样,对出租房产的现实租金征税实际上成了“营业税
”而不是财产税。因此,我国税收制度中虽然有房产税名称的税种,实际上却并不是真正的财产税。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征税对象涉及到“土地”财产的税种有三个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它们是不是属于财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为什么叫“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叫“城镇土地税”或“城镇地产税”?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国的城镇土地都是国有(公有)的,国家征税也是代表国家的,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国有土地征税的问题。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此对“分离”出去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进行征税。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认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属于政府对公共劳务收取使用者费。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因此还具有国有土地租金的性质。因此,现有的城镇土地税并不是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的一次性征税。在我国的税制安排中,对农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税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因此实际上是对土地交易设置的一种特别税,属于商品交易税范畴。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利用是政府垄断的,最初改变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应该是纳税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农利用的“批租人”,因为最终非农利用的是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纳税人。由此,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批租”净收入。土地批租净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和政府征用农用土地的价格之间的差额;二是政府利用土地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获得的税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实际上是政府土地经营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税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没有财产税的性质。这种处理方式在逻辑上似乎是有疑问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国家征税权、国有资产经营权等一些基础理论问题并没有完全搞清楚。土地增值税是按土地使用权可以交易的原则设置的税种,因此属于商品交易税的特殊税种。政府认定使用权的费用一般说来不会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实际上是土地的价格。土地价格为什么会上升,一般说来和该地方段的投资密集度和消费密集度有正相关。这是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式思维,那么属于市场经营的增值收入应该属于经营者;属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额应该由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解决。但该税的设置可能是从所有权角度考虑的,认为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因此应该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归国有。因此这也不属于财产税。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确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业税。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样表明,应该从完善税制和财政体制的角度研究物业税的开征问题。当然,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市场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如何开征房产税的问题,因此下文主要讨论与此相关的理论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存在房产税名称的税种,为了区别新开征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因此把后者称为“物业房产税”。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要把我国的房产税改造为物业房产税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改造:以房产现值为税基、对房产普遍征税,以及房产税的优惠设置。以房产现值为税基是物业税特征的关键,对房产现值的评估有两种方式:按房产市场交易的效率价格估值;或按房产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称之为房产交易法;后者称之为房产收入法。理论上说,如果能正确认定房产市场交易的效率价格或房产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两者的现值评估应该是一致的。但房产的市场交易频率和出租频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场制度总是有缺陷的,因此评估方法的选择对房产现值的评估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由于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国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确定评估方法,原则是使评估更接近市场的效率价格。在我国开征物业房产税,尽管效率价格和效率租金价格的市场条件都不具备,但笔者认为采用房产收入法评估税基有利于税负的设计。我国的房产已经进行了私有化改革,但这一政策只适用于199g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职工,享受了按工龄和职级为计算依据的房价补贴。这种补贴可以理解为以往的工资中不含住房费用,因此相当于专用于房产投资的工资补发。也可理解为房产投资的收益补助,因为职工购房的房产价格即使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也大大超过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开征物业房产税意味着减少补贴,因此以收入法评估税基有利于税负设计。199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国有职工,按政策应享受房租补贴,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实,以收入法评估税基也有利于房租补贴额的确定;同时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没有落实到位者的补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设计物业房产税的税负,意味着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联动的。另一个方面应该考虑的是税率,即开征物业房产税以后,居民总税负有所增加还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着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着将调整我国的政府收入制度,包
括税收制度和非税收入制度。笔者主张后者。目前我国的预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预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计不会少于预算内的50%,两者合计占gdp的比例高达35%左右。这个总负担率是很高的,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历史的经验来看,总负担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开征物业房产税需要对房产进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总负担相对稳定,那么意味着将会减少政府的可支配财力。这是静态地看问题,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态势来看,将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则的贯彻。但这需要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即效率和公平原则的贯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减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着增加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非但不会增加财政困难,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房产普遍征税,意味着所有房产都是征税对象。对非盈利组织和政府公共部门房产征税的依据是什么?这主要涉及国家征税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问题。在国家征税权中,“国家”是公众(全民)的代表;在我国的公有制中,“国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国家”对自身征税的问题。我国房产税中的免税制度可能是出于这种考虑。尽管“利改税”突破了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领域顽强地表现出来。其实,国家征税权应该高于财产所有权。“国家”是“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统一体。市民社会由家庭、企业和非盈利组织构成;政权社会是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组织。市民社会从事物质财富或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的再生产,政权社会从事精神财富或非货币表达的价值财富的再生产。两类社会中的财产所有权虽然是由政权社会界定的,但目的是为了规范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行为。国家征税权虽然也表现为政权的行为,但却是为了维护市民社会和政权社会的存在而设定的,因此高于财产所有权。这表明,不论是市民社会的财产,还是政权社会的财产都在国家征税权的覆盖之下。我国现有的房产税对非盈利组织和政权组织占用的房产免税,相当于对这些组织的运行费用的补助。这会扭曲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国开征物业房产税,对“国家”内部的所有房产征税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组织的经常费用和政府预算的支出额,这涉及到预算制度和财政体制的改革。在物业房产税的优惠问题上涉及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房产的性质问题。物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并没有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从负担能力方面考虑优惠是必要的。有一种观点主张对居民住房优惠一定的面积,即把一定面积作为物业房产税的免征额或起征点。这种观点是可以商榷的。以面积为免征额或起征点形式上似乎很公平,实际上是有利于富人的。一般说来,富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租金较高,穷人房产的单位面积的租金较低,这意味着对富人的优惠高于穷人。因此,这种优惠政策是不可取的。笔者主张设立包括住房租金在内的最低生活标准,家庭收入达不到的应予免税,差额部分还应该得到政府的社会救济或房租补助,后者相当于物业房产税应设置负税率。家庭住房形式上是消费品,但从人的再生产角度看应该属于投资品。而且,住房建筑是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也属于投资品。对于社会价值财富的增长来说,投资是应该受到鼓励的。因此,如果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再投资的话,相应的交易税应该返回,即只对改变用途的交易收入部分征税,这表明优惠还涉及到其他税种之间的联动关系。
1.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甚了解,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以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所以认为物业管理收入无需纳税。同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往往通过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等,从而达到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的目的。
2.产权底子不清,形成帐外收入。不少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组建的,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后,门面或对外出售或出租。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将销售房屋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某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对资产的减少存在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现象,造成产权底子不清、资产不实;另一方面,对房屋销售收入存在未作应税收入入账的现象,从而埋下税收的漏洞。
3.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金外,还代收水电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项目。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本身收取的费用与代收费用相混淆,导致不能准确划分应税或非税项目,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
4.适用会计核算准则错误。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而对于费用却往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由此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
5.成本、费用冲减应税收入。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时会在该物业管理公司所辖的出租户中购买相关商品。而在账务处理时,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将其购物发生的费用直接抵减出租户租金及相关物业管理费,而账面却不作记录,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6.混淆收入种类,少缴税款。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提供的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的“物业经营收入”除需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但部分物业公司将此类收入归入到物业管理收入中,存在仅缴纳营业税少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现象。
二、强化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该行业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使其不仅懂财务而且懂税法,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费项目,在税法宣传中重点强调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服务收入和广告费收入等。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护税意识和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2.严格“以票控税”,规范扣除项目管理。一方面,督促帮助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税法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建账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对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费按项目分类使用服务行业发票,避免将高税率经营项目套用低税率税目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坚持“以票控税”,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房地产业税费征收范围及有关规定
凡在安远县行政区划内征用土地,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等行为,应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缴纳税费。
(一)境内征用、占用耕地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债、作价投资、入股),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三)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
(四)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个人)。
(五)县城、镇(含乡、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方要按规定补缴契税。
(七)县城、镇(含乡、村、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拥有产权的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他有偿转让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契税和房产交易的相关费用。
二、房地产业计征税费的标准
(一)属地税部门征收的
1、建筑业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建筑业):按工程造价的3%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工程造价的3%(装饰工程4%)申报纳税;
(3)城建税;工程项目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纳税;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纳税;
(5)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
(6)县外建筑公司除按上述规定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城建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外,应按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在工程开工前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季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等据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并经县地税局审批同意后,才可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对未按规定持《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或未按时提供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以及虽提供《外经证》,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180天,但不能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①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②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③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每月按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3%缴纳所得税,由我县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按不动产销售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95%申报缴纳(个人转让住房的按1.5%征收)。
(3)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按销售额的1%预征;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的,按销售额的3%预征,其中店面按销售额的5%预征。
(4)城建税:不动产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缴纳,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印花税:按不动产销售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6)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3、转让土地使用权
按如下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按转让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转让额的4.95%申报纳税;
(3)土地增值税: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4)城建税:转让的土地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6)印花税:按转让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涉及到按差额征税或减免税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但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上次办证或购买时的税收完税证、发票或国土、房管部门开具的财政收费收据的原件等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按规定计征税款。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或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按主管地税分局依法核定的收入计税。
4、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的,适用新的税收政策规定。
(二)属财政部门征收的
1、征(占)用耕地(含水田、旱地)、果园、菜地、苗地、花圃、茶园、鱼塘、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耕地占用税:按欣山镇5元/平方米,塘村乡、双芜乡3.6元/平方米,其他乡镇4.3元/平方米标准纳税,由征用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农民在本村内占用耕地建自用房的,减半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契税:由受让人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申报缴纳,个人购买容积率在1.0以上,面积在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中超过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3、转让土地使用权
契税:由受让人按实际成交额的4%申报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方先按该土地转让价的4%补缴划拨土地契税后,再由受让方按该房地产总体转让价的4%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
(三)属国税部门征收的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凡2002年1月1日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我县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需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收标准: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应纳税所得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3)外来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对外来房地产企业来本县开发房地产的,如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对不能出示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企业经营所得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外来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开发房地产,在连续的12个月内经营时间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同时向经营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地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加强控管。
2、建筑安装工程用材料的税收管理
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之后,建筑安装耗用材料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决算编制完成之日起5日内,及时、完整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建筑安装耗用材料明细表、转让建筑材料纳税申报表、工程决算书以及外购建筑安装耗用材料发票等资料,以下统称纳税资料)。凡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以及提供的纳税资料不完整、不合理的,国税机关可按相关标准核定其耗用材料金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属国土、房管部门征收
1、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征收;出让土地转让时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件收取,具体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业计征税费价格的确定
(一)据实征收。房地产市场交易计税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含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核定征收。根据土地、房屋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及级差收益状况,县城土地、房屋划分为五类区域(具体标准见附件1);对未建账或账务不实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或成交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财税部门,根据有关房地产政策,实行计税依据下限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建筑安装营业税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对未建帐或帐务不实建筑工程按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征收。建筑最低计税价格:框架结构400--4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00--330元/平方米。
(四)建立房地产计税价格定期调整机制。鉴于房地产交易价格变化较大,为适应市场价格变化,建立依市场价格调整变化机制,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开展调查,然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后执行。
四、房地产业税收的发票管理
(一)房地产税收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凭地税发票收取转让款或销售款。
(二)建筑业纳税人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建筑业预付工程款专用收据,待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开具正式地税发票。预收购房款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预收款专用收据,待所有款项付齐后,分户开具正式地税发票。
五、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流程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指派专人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负责房地产税费征管台帐登记监管、办证前完税情况的审核等税收监管有关工作,并及时将财政、地税、国税征管部门征税情况与国土、建设、房管部门办证情况进行比对。
(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携带有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进行申报登记(合伙(联合)开发的必须注明每个合伙人名称,以作为今后税收管理的依据),然后凭财政、地税、国税管理机关公章和经办人签字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登记表》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无《登记表》的,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予受理。
(三)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须携带相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审核,审查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分别做出征税、减免税、不予征税决定。凡属征税的,凭《应缴税款通知单》,到财政、地税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然后凭《房地产完税证明通知单》、契税完税证,由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财政、地税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审核属于减免税的,凭《办理房地产免税证明通知单》,由办证大厅地税、财政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经审核不属征税范围的,凭《房地产不予征税证明通知单》,办证大厅地税、财政人员录入办证系统,国土、房管部门据此办理房地产权证。
六、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税费征管责任
(一)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设立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及办证窗口,实行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专职办证(办税)人员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统一办理有关证照和收取有关税费,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手工制证和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以外地方办证。
(二)严格实行“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管理制度。1、对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国土、房管部门要凭财政、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务发票,免税审批表)相应给予办理和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实行联合审核制度。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必须由建设、国土、房管、财政、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核。3、联合审核中发现应税未税或应补税的,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下达相关法律催缴文书,告知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缴清税款。4、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行登记制度,在国土、房管、建设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之前,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机关登记,凭财政、地税、国税机关出具的审核证明材料给予办理;5、建立健全税源台帐管理。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房地产办证(办税)窗口建立规范和统一的房地产税费征收台帐,国土、房管、建设、财政、国税、地税在同一本台帐上进行序时登记,互相审核、监督。
(三)县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的征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办理证照,对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也不得提供虚假资料,经检查发现“未税办证”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厉追究发证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责成其10日内追回流失税款,对逾期无法追回的,由县财政直接从发证单位经费(含责任人工资)或预算外资金扣缴税款,直至扣足为止。对于以上单位直接代征的税款,县财政另给予代征手续费。
(四)县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征收税费,严禁“吃、拿、卡、要、拖”。在税费征管办证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县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稽查工作,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要完善好有关代扣代缴手续,加强税款的跟踪管理,严格内部监督,每月10日前联合组织一次对办证和完税情况的审核,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对征管员擅自减免税的,要严肃查处,对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六)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税费的监管,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税费征收中出现的违法乱纪、、不征或少征税费行为;*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协助地税、财政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偷、逃、抗税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证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如实提供房地产的交易和公证信息。
人们一般认为税务管理属于政府行为,实际上企业同样需要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税务决策、计划、组织实施、控制和创新等环节使其税收成本最小化的管理活动。传统理论模糊企业税务管理与企业税务筹划的界限,把两者视为同一体。实际上企业税务筹划(tax Dlanning)只是企业税务管理活动中的一个方面、一个组成部门、一个步骤。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对税务筹划的定议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和私人实务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纳税的活动。企业税务筹划侧重于规划如何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忽视或不重视企业税务遵从成本。企业为减少其税收成本仅仅停留在税务筹划阶段是远远不够的,企业还必须通过后续一系列的实施,实现其最终目标。一个好的税务筹划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也无法使企业达到目的。古典管理理论认为,应该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取代经验工作方法,把计划职能同执行职能分开,由专门的部门和组织承担计划职能,由另一部分人承担执行职能。因此,传统理念必须改变或纠正,企业应当从税务筹划上升到税务管理这样一个更高的层次来实现其税务方面的目标。
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应关注税务筹划和组织环节,控制和创新环节与一般企业管理活动具有相同的性质。企业税务筹划应将企业成长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结合考虑,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利润极大化。依据彭罗斯的资源决定论,企业为依据一个管理框架结合在一起的资源聚合体,其边界由管理协调范围及权威沟通决定;企业成长的内部诱因主要来源于企业存在着剩余生产、资源和特别知识,企业成长的内部障碍主要是缺乏足够的扩张所必需的专业化服务,尤其是缺乏规则,实施一个新项目所必须的管理能力与技术时,扩张就受到限制。企业税务筹划可以视为企业的一种特别知识,当它从企业的总体目标入手时,它能使企业获得范围经济效果。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分析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两方面。外部因素主要分析税制变化与动向、宏观经济形势等。在税制一定的条件下,企业使用方法可减轻税收负担,但如果税制发生变化,这种方法不一定有效。比如,目前中国在企业所得税制方面实行内外两套不同税制,按企业性质不同给予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企业可以根据这种外部税制环境,采取与外资合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获取优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税收优惠,但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内外两套税制合并。企业就必须考虑这种变化趋势作出相应调整,从产业方面而不是从企业性质方面来进行税务筹划。内部分析主要包括企业自身竞争优势、企业目前所处行业竞争状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研发能力等因素。
此外,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还应该分清主次以做到有的放矢。比如,对工业企业、加工修理业企业、商业企业而言,其税务筹划的重点应放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
企业税务管理组织是指企业在税务管理活动中确定所要完成的任务、由谁完成任务以及如何管理和协调这些任务的过程。企业可以通过组织活动来实现税制遵从或执行成本最小化。企业在组织环节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选择。一是在企业组织内部是否单独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税务事宜。现在不少企业所有的税务事宜全部交由财务部门负责,企业究竟采取哪种组织结构主要应根据企业自身资源而定。二是企业办理税务事项是否交由税务中介组织办理,如果由企业自己办理,则又有多种选择,比如是上门办理纳税申报,还是邮寄申报纳税等等。
按照美国艾迪思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生命周期包括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和老化阶段。与此相对应,企业税务管理包括企业创立阶段税务管理、企业经营阶段税务管理和企业产权重组或清算阶段税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活动除使其税收成本极小化以外,还有另一个目标就是如何使其税收风险值降为零。依据行为经济学提出的“损失规避”理论,相对于某一参照点,人们对损失的厌恶程度,要远远大于相同量的所得所带来的高兴程度。这一理论,与传统的连续凹向原点的效用函数理论相比,更真实刻画了人们对财富总量及其变化的心理感受。企业采取非法途径减轻其税收成本存在潜在税收风险,一旦被查实,将面临处罚,有的企业还因税务问题破产。从长期看,企业应通过科学的税务管理活动减少其税收成本,同时又使其税收风险值降为零。
企业税务管理与政府税务管理
一般认为税务管理属于政府或公共部门行为,与企业或私人部门行为无关。事实上,企业同样存在税务管理问题。从现实看,企业税务管理由来已久,只不过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人们对它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已。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对税务管理问题会越来越重视。企业利用非法途径减轻其税收负担的做法,比如偷税、骗税、抗税等,风险越来越大,有的企业因偷税、骗税被查处以后倒闭破产,企业只有依靠合法途径减轻其税务负担。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非常重视税务管理活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税务部门打击偷税力度大,企业一旦被发现存在偷税行为,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另外,虽然从长期看,税制简单化,比如单一税(the fqat tax)的提出,是未来世界税制变迁的趋势,但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在一定时期内,税制仍然相当复杂,给企业理解税制、遵从税制和执行税制带来困难,不少企业不自觉地违反税法,招致损失,这就必然使企业越来越重视税务管理,比如,选择税务中介组织帮助其解决税务问题。
企业税务管理与政府税务管理之间既存在区别又存在联系。二者的区别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不同。企业税务管理的主体是企业,是私人部门;政府税务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是公共部门;二是隶属范围不同。企业税务管理与企业其他管理相衔接,隶属企业管理范畴,而政府公共税务管理隶属于公共管理范畴;三是出发点不同。企业税务管理的出发点是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降低企业遵从或执行成本、降低企业税收风险,而政府税务管理的出发点是在既定税法或税制框架内使税收收入极大化、降低公共部门征税成本,降低政府税收风险。两者的联系在于:一是有效的政府税务管理会对企业产生策略引导效应。如果政府税务管理对企业偷税、骗税行为发现能力提高,控管能力增强,将促使企业转向加强税务管理。如果政府税务管理混乱,税源监控能力、税务稽查能力差,税务部门内部存在大量腐败,则企业采取的策略是弱化税务管理,转向采取非法途径降低其税收成本。比如,在有的国家,一些企业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最终通过洗税使其所偷、所骗税款脱离税务部门控管范围,同时,企业长期不申报纳税,不设置账簿,其纳税成本也趋近于零;二是有效的政府税务管理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执行成本,有利于企业提高税务管理档次。如果政府部门税务管理能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税务人员业务素质、道德修养、文化素质好,税收征管制度简明、透明、公开,税收征管手段技术含量高,则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管理成本,提升其税务管理档次;三是有效的企业税务管理对政府部门税务管理效率的提高有刺激作用。企业税务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逼迫”政府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加强税务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进行科学税务管理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指出政府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合理途径要求政府部门改进税务管理。比如,企业为了节约税制遵从成本,会要求税务部门提供多样化的纳税申报方式,提供更多更好的纳税服务;四是有效的企业税务管理有利于政府部门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如果企业税务管理水平高,企业不采取或较少采取非法手段减轻其纳税负担,则税务部门反偷税、反避税、反骗税成本会相应降低,税务管理部门将把重点转向创新税收管理制度,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研发和利用税务管理新技术。
企业税务管理与政府态度
在传统上,有的地方政府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基本持否定态度,甚至持敌视态度,认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钻税法空子,是非道德行为,应当反对或制止有的则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持中立态度,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构成要素。政府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否定或中立态度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否定,这两种态度都应该摒弃,政府对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态度应当改变,政府应鼓励并引导企业进行税务管理,为企业进行税务管理提供便利。
在一国范围内,企业利益与政府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个国家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从某种意义上看,没有强大的企业就没有强大的国家,企业成长状况或经营水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是国家或政府税收来源的主体,虽然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作为政府来源,但个人收入主要来自企业。所以企业经营状况好就能为国家提供稳定可靠的税源。作为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企业经营绩效的提高来自其科学的管理,而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态度,鼓励、支持并引导企业进行税务管理,这应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
一、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根据交易主体划分,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业务模式。B2B模式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主要指在企业、公司、商业机构相互之间通过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的订货、定购、付款、结算等交易行为。B2C模式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主要指消费者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它基本等同于电子零售商业,消费者可以利用各种电子交易平台,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满足。C2C模式是指消费者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实现买卖沟通,达成交易。
(一)B2B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根据易观国际B2B市场年度综合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线上B2B电子商务市场总收入规模达85.0亿。艾瑞咨询中国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监测报告(2011-2012年)中提到,2011年中国使用第三方B2B电子商务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为2260万家占中小企业的比例为51.5%,而中小企业B2B在线交易额达到1.13万元,占中小企业B2B总交易额的6.6%。可见,在B2B电子商务中中小企业所占的比例不大,大型企业才是B2B电子商务应用的重点。B2B模式电子商务主要有如下特点:其一,企业对B2B电子商务的应用规模比起B2B总体规模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其中主要以大型企业为主,而且B2B电子商务的应用层次仍停留在比较低级水平,多数企业只将网络作为推广营销的手段和工具――线上信息线下交易。也就是说,B2B电子商务模式目前主要以互联网商务平台产品和服务信息为主要模式,电子商务网站只促成交易双方联系,而报价、签订合同、下订单、生产、发货、结算货款等行为都与网络平台无关,交易方式和传统商务没有太大的区别。其二,参与买卖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具有依法经营的实体,对这些企业而言电子商务仅仅是营销手段之一,而并非全部,企业并未完全虚拟化,交易双方主体明确,交易活动较为规范,成本核算要求严格,交易一般需要提供发票,这对企业隐瞒交易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其三,企业受财务制度约束,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可透过其账务系统对其应纳税义务进行认定,比如稽核企业的货币资金帐户、有关商品账户、成本收入账户以及企业的发票购领记录等。此外,企业对企业的业务一般涉及大宗交易,引起的资金变化和物资进出量大较大,较容易通过监控企业资金流和物流的变化动向来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可见,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差异较小,基本可以依照现行税制,确定纳税主体、纳税客体、纳税地及应税行为等税收征管要素。
(二)B2C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在B2C模式下,企业和消费者可以直接进行交易,也许是出于消费习惯,或者是出于对价格优惠的追求,消费者往往很少在交易中索要发票。此外,消费者的购买能力相对于企业来说实在是太有限了,所以单笔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一般较小,因此交易方式更为灵活多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87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34.8%,网络交易资金流监管也有一定的难度。故B2C模式的隐蔽性较大,不排除有些企业可能会利用C2C模式来掩盖B2C的实质,采用诸如交易不入账,资金通过帐外帐户收付等手段,来达到隐瞒交易,逃避税收的目的。
(三)C2C模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电子商务中介交易平台能够作为交易的第三方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所以这是C2C交易普遍采用的方式。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经营者需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才可以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个体工商户也不例外,而个人在网上开店则通常没有进行任何工商、税务登记,自觉申报纳税更无从谈起。个人网店甚至没有固定的机构和经营地址,也没有完整的帐务系统,所以要查账征收比较难实现。虽然在电子商务中介平台上开办网店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资料,但由于这些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网站在核查时权限受限,所以通常只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不能真正验证用户的身份和帐户资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电子商务中介平台中的经营者在现实中的身份。同时,交易双方交易时可以使用虚拟的信息,虚拟信息与真实信息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因而难以将交易和某个特定的真实的主体联系在一起。除此以外,C2C交易一般也不开具发票,并且交易具有频繁、分散,交易额小,交易形式灵活多变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不利于税收监管。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一般比较规范,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不大,适用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稽查征管手段同样也适用于电子商务企业。但如果消费者或者个人参与到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话,税收征管情况就变得复杂了,主要原因在于:1.交易主体的身份不容易确认;2.应税行为与交易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容易确认;3.无固定经营场所,无法认定纳税地,无法划分税收管辖范围;4.无交易凭据,无完整的帐务系统,征管稽查失去基础。从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对税收征管的影响来看,从C2C的征管难度最大,其次是B2C,难度最小的是B2B,所以,如何对电子商务中的C进行有效的管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在传统税收征管中,企业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是重要的依据,商务活动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是影响交易信息流和资金流形成的重要因素,掌握电子商务条件下所使用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可以为探索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提供有益的思路。
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两种:“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线上交易又称在线交易,是指在互联网上达成的交易,甚至交易的标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交付。在线交易,需要借助网络交易系统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系统确认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同时,交易被记录在系统中,但一般不形成纸质的交易凭证,交易信息被储存在交易系统中。线下交易则是脱离网络环境所达成的交易,也叫离线交易。离线交易情况下,网络仅仅充当营销推广的一种方式,宣传和推广商品及劳务,扩大影响力,而不充当交易工具,成交依然需要面对面签订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这与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并没有本质区别。从这个角度看来,电子商务的新挑战在于网络本身具备交易功能,而网络交易规则极为宽松,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易,尤其是允许匿名交易,使得交易者的身份不易确认,而无法确认纳税主体。网络交易一旦达成便记录在案(服务器),从征管的角度来看这反倒是个可以加以利用的有利条件,但网络交易记录的查询涉及加密和授权的问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获得交易的相关信息的。此外,交易信息的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使得通过网络交易标的的性质不易辨认,因而导致课税对象无法确定。若能够解决加密技术、授权问题和还原数字型交易信息,那么也就可以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管了。根据前面所引用的数据,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采用“线上宣传,线下交易”的方式,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线交易的规模会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的情况也将越来越严重。
在交易款项结算方面,电子商务可以采用在线或离线的方式来支付交易款。在线支付是通过互联网发出支付指令来完成付款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借助网络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转账支付(中国人民银行,2005[32])或通过网络银行直接支付款项。可见,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网络银行支付平台都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资金流的经过必然会留下记录,而且记录并不受交易双方左右,这样资金流在理论上是可控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中国网络支付安全状况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网上支付用户最主要使用的网上支付类型是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分别覆盖了79.2%和75.7%的支付用户。快捷支付和卡通支付也成为新的支付趋势,网民使用比例也达到了40.4%,个人用户的资金流追查起来比企业用户的难度更大,而且就目前网上交易匿名的情况来看,根据网络上的资金流和网上收付帐户并不一定就能追溯到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离线支付指脱离网络,采用诸如现金、货到付款、汇款、银行转账等传统方式来结算货款,这些传统的结算方式各有特点,受监管的程度也不一样,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转的款项比较利于监控,现金交易的监管难度则相对较大,但不管采用哪种传统结算方式都要面临结算账户和帐外现金流的管理问题。
三、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
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标的的特点可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种类型:有形电子商务和无形电子商务。所谓有形电子商务指有形货物的电子交易,交易可能在线上达成,也可能在线下达成,但有形的货物必须通过传统的物流渠道来交付。从货物流转的渠道来看,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物流方面没有本质区别,除大型企业可能会配备自己的物流部门以外,一般企业大多采用第三方物流,而对物流的监管一般要结合存货的仓储变动情况,但由于电子商务企业虚拟化的特点,仓储的情况一般不容易掌握。所谓无形电子商务是指无形商品(如数字化产品等)和服务(如在线提供咨询等)的电子交易。对这种类型的交易而言,交易对象被数字化后在互联网中进行传递和交换,交易的场所也变成了虚拟的网络空间,在虚拟的空间交易虚拟的数字信息,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产品的提供由原来的有形形式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邓子基,2001[35]),无疑对现行税制以实物流为主来定义和控制征税对象的(程海鹰,2000[36])的原则提出了挑战。
参考文献:
房屋租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房屋建筑物在合同规定期内让渡使用权,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从用途上可
分为营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和住宅用房出租;从租赁方式上可分为直接出租、中介出租、变相出租、转租和再转租等类型;从权属性质上可分为私房出租、公房出租、公房私租等。其主要特点:
1、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和大量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经商和就业的情况下,迅猛兴起,日趋活跃。
2、点多面广、隐蔽性强。个人私房出租户在现有的房屋出租户构成群体中占主体地位,私下交易多;变相出租现象大量存在,如以亲戚免费使用为名私下出租、以提供场地合作经营为名实际并不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却按期收取固定的租金;以合作建房为名,承租方以基建款冲抵租金等等,租金支付方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3、所涉及的地方税种多。经营性房屋应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法律规定建制镇、工矿区以上)等,租赁业房屋还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等。
4、名义税收贡献率较高。以个体出租门点为例:某人于2002年元月1日出租一县城商业门点,合同确定租期为一年,年租金收入30000元,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该人应纳地方各税如下:房产税30000×12%=3600元,营业税3000×5%=1500元,城建税1500×5%=75元,教育费附加1500×3%=45元;印花税30000×1‰=30元;个人所得税(每月)[30000/12-800-(3600+1500+75+45+30)/12]×10%=126.25元(现行房屋租赁业个人所得税减10%税率征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15元;各种税费相加得出该人全年应纳地方各税(t)为6765元。即税收贡献绝对值为6765元;该纳税人的收入(c)为30000元,其税收贡献率pt=t/c×100%=6765/30000×100%=22.55%。
二、当前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主动申报纳税少。近年来,各地房屋出租户主动申报纳税的人数虽然逐年有所增加,但总体而言,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比例仍然不高,特别是个人房屋出租户依法纳税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增强。
2、个人私房出租业务税收负担重,征管难度大。在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屋出租收入的名义税收负担高,其中个人最高可达27.65%以上(其中房产税12%,租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5%,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0%,另外还有土地使用税、政府有关基金、费用),并且个人的同一出租收入既要征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这种高税负的名义负担率不但增加了该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难度,同时也催生了一部分房屋出租人偷逃税收的动机。
3、税务机关税收监控手段较落后,税收漏洞多。房屋租赁业纳税主体多元化、课税对象多样化、租金标准复杂化、现金交易普遍化,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对该项税收的征管难度;同时,由于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在“任务至上”的税收考核计划管理体制下,税务机关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在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税收法规相对滞后情况下,造成许多业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税收增长速度大大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4、涉及税种过多且计税依据不同,操作上不便。有关房屋租赁业所涉及的税种最少有3种,多则7—8种,甚至上10种。这不仅使税收征管带来诸多不便,不便于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不同行政区划适用税种的多寡,造成征纳矛盾的激化,同时有损税收法律公允、公正和严肃性;出租和自营房产税收计税依据不同以及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人抵触情绪较强。
5、有关政策法规法律效力欠缺,易引起税务纠纷。如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理检查时,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将承租人规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现行《征管法》相违背,同时纵容了应纳税义务人逃避纳税、不主动申报纳税,并在具体工作中,由于法律效力不够,容易引起税务纠纷。
三、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增强人们依法纳税意识
大力进行税法宣传既是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也是房屋租赁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由于房屋租赁业税收涉及税种多,征收起步晚,个人私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上一页[1][2]房出租户多且纳税意识普遍较差。为此,要加大投入,扩大宣传效果,做到征收与宣传相结合,做好各项服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深入人心,引导大家自觉申报纳税。
2、提高立法层次,提升有关政策法规效力
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税收征管办法政策的立法层次,使有关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的行政规章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
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建议选择18%—20%之间较为适宜。
3、完善税收管理办法,健全税收监控机制
(1)建立健全以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房屋租赁业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租赁双方必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合同文本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贴花,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
(2)探索和建立由付租方代扣代缴房屋出租税款的征管办法,严格实行由税务机关开具《房屋租赁业发票》,承租方凭发票支付租金的制度,如果出租方未提供发票,承租方有权拒收。出租方不在当地的,由承租方扣留相当于应付租金30%的款项,于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付款期到期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实行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缴情况的定期公布和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各类出租房屋,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普查,摸清税源,掌握底数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的地段、楼层、用途,分门别类进行管理,及时制定相对合理又与市场租金比较接近的最低租金标准,对于所提供租金收入明显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不当理由的,则按计税租金标准征税,规范租赁行为。
(4)建立健全以公安、房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等为依托的房屋租赁业税收代征网络和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对房屋租赁业税源监控水平。
4、坚持依法治税、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引言
合理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创造更多价值,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服务业中小企业经济的发展,为服务业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有利于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出更多价值。
1、营改增政策在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意义与影响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以往相比已经变得非常完善,世界经济逐渐朝着全球化的方向发展,原有的税收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社会发展的需求,且以往的税收政策让服务业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加重,给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带来很大阻碍,因此,税收政策急需进行改革。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是我国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具备两大特点,第一,实施这一政策,可以避免出现重复收税的现象,使服务业中小企业成本大大降低,同时还能够为服务业中小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利润。第二,增值税的主要计税基础以增值额为依据,增值额与服务业中小企业所缴纳的税款成正比,如果增值额数量很大,则服务业中小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多。这表明若服务业中小企业性质之间存在差异,那么实施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所带来的影响也不相同。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1.1、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在以往税收政策中规定,服务业中小企业的营业税必须全额缴纳,不存在相关抵扣,营改增对服务业而言,理论上避免了出现重复收税的现象,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减轻,其发展朝着更加细分化、专业化方向进步,同时,也有利于使其盈利能力得到提升。服务行业在日常经营时,需要承担外购劳务等相关的营业税,若经过核算发现,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增加成本超过了服务业中小企业实际收入,但目前由于没有全面实行营改增,服务业取得的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有限,所以要实现将税负降成本,还有待于营改增的全面实施。
1.2、资产运输行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主要以增值额为依据,在实施营增改政策时,它对某些行业具有促进作用,不过同时,如果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太少,那么这一政策的实施便会阻碍该类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我国的交通运输业上看,在税收政策尚未改革之前,交通运输业以小企业为主,且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由于中小型企业资金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及时对运输工具进行更新,致使其运输工具至今还非常单调。目前,在中小型运输公司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现象。
1.3、营改增政策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后,对我国的建筑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首先,对建筑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税收政策改革后,建筑公司现金流量有很大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2、关于服务业中小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税收策划
2.1、建立合理有效的财政管理制度
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合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可以看出,首先是岗位设置的科学性,岗位的设置必须要以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依据。其次是财政制度,财政制度建设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制定。最后是会计核算政策,实施营增改政策后,服务业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内容得到扩展。
2.2、实现增值税纳税规范化
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两者是相对的,下游进项税额实际上所指的就是上游销项税额,增值税以抵扣制为依据,征收增加值税费。进项税额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不允许抵扣与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发票由开票系统发出,纳税单位的必须要通过税务机关承认后才可开始进行相关工作。增值税纳税额人拥有相关资格后,便可开始进行增值税开票系统的安装。
2.3、善于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国家经常会推出一些相关的优惠政策,服务业中小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并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申请,便于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申请流程比较繁琐,首先需要服务业中小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于网上填写即可,并将申请发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然后是资金划拨,最后要对后续内容进行跟进,财政部门要以具体的情况为依据,分析后续跟进的具体情况。
3、结束语
由于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性质存在差异,营改增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服务业中小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也存在很大差异,其中既有有利因素,也存在很多不利因素,其中,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这表明,税收政策的改革非常有必要进行。
1基层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当前现状
1.1户籍难以理清,税源难以掌控。主要表现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难以及时掌握,户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时到位;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和管辖权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国、地税两家争抢税源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两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税负不公,特别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现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税负不一,有的同类型或同规模企业的税负差异较大。有时还出现纳税人随税负波动而不断改变管辖归属的“跳槽”现象,影响了税收秩序。
1.2所得税政策较为繁杂,政策执行不够到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多为陆续到位,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存在着税法依附于会计制度现象,有些税法规定的税前列支项目、标准不够具体、全面、明确,且多变,可操作性差。具体为: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较大的弹性,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费用规定不具体,扣除标准不够明确,正确审核税前扣除十分困难。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税前审批项目,如纳税人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弥补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预缴期限、工效挂钩等缺乏跟踪管理。
目前,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存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有差异时不能按照税收规定处理,导致申报质量不高,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难度。
1.3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失真。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新办企业大多为中小民营企业,种种原因,不少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且受利益驱使,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核算体系不完备、财务制度不健全、账面信息真实度低、现金交易账外经营等问题,不能依法据实申报纳税,往往利用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千方百计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收。同时,在我国现阶段法制体系和货币金融监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使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变得异常艰难。
1.4管理人员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有的仍处在“收入摆不上计划、管理摆不上日程、工作摆不上位置”这一被动局面,未能像流转税征管一样实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乱、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较少接触所得税业务,部分一线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难情绪较大。
2解决现状的对策
2.1合理设置机构,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目前,县(区)级国税机关未设所得税管理专职机构和一线专职管理人员,多为兼职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深入企业调研不够,对纳税人的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平时无暇顾及,只能在汇算清缴时集中处理,造成一部分企业不能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容易造成税收流失。随企业所得税管理业务量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培养出一大批懂得会计核算、了解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精通税收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已迫在眉睫。结合现状,笔者认为提升税务人员的所得税管理技能和水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学习培训的重点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收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学习培训的方法可以自学为主、集中辅导、学以致用、学用相长,或实行传统“传帮带”模式,注重征管实战经验,以有丰富经验、熟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采取“师傅带徒弟”等方式,深入企业就会计核算、新的税收政策落实、评估稽查技能进行现场实践锻炼。利用汇算清缴时机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激励机制,对不能胜任企业所得税管理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待岗学习等。
2.2实征管基础,积极探索改进征管的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从实际出发,夯实征管基础:
一是运用各类台账促进基础工作提高。建好户籍台账、税源台账、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台账、纳税申报台账、减免税台账、税前审批事项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税源情况。
二是加强已取消、下放管理权限和备案管理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跟踪监管,保证税基不受侵蚀。
三是深化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状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的税收管理方式。
四是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整合资源,充实人员,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投入产出比、存货等涉税资料,建立行业评估模型,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稽查打击力度,同时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2.3加强部门协作,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写作和配合,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准确掌握户籍、税源动态数据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户。协调解决征管范围划分不清的问题,实行随流转税种确定管辖归属的原则,即企业所得税以流转税税种的归属来确定归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管理。
2.4利用社会中介服务,帮助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性较强,发挥中介机构建账、申报、鉴证等作用,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以及缓解目前税务机关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