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10:19:33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建设法规与工程合同管理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2强化法律意识的培养
2.1课程设置方式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都将工程合同管理列为核心主干课程,要有效地传授合同管理知识,必须正确处理好该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以盐城工学院为例,工程合同管理相关课程主要包括“建设法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合同管理与索赔”。首先,通过“建设法规”课程,使学生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各质量管理法规等;其次,通过“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进行合同法原理以及各种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讲解与分析,使学生建立工程合同的整体课程结构体系,掌握合同法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分析合同的能力;最后,培养学生合同策划、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及索赔管理等合同管理的能力,为工程实践作好准备。这样的课程设置方式将法律知识的储备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在至关重要的地位。
2.2课程内容及教材选择盐城工学院的“工程合同法律基础”课程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李启明教授主编的《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版[3],该书以工程合同类别为主线,在讲述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后,分别介绍了各类专业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等,并分析了各自的管理特点,“合同管理与索赔”选取的教材为东南大学成虎教授主编的《工程合同管理》,以工程合同管理流程为主线,符合上述课程设置的要求。同时,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应加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工程合同范本FIDIC合同的讲授,FIDIC合同被公认为是一部“施工法”[5],其中包含了众多的英文法律用语,其用词十分准确、严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现行规定都借鉴了FIDIC的相关条款,通过这些法律条款的学习不仅使学生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与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接轨,而且有助于从较深的层次把握工程合同管理的涵义。注重实务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教学目标,案例教学与专题讨论应在教学内容中得到强化。教师在平时生活中要关注工程建设中的一些官司或纠纷,积累教学资源,与时俱进。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增加感性认识,引导学生找出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分析产生的原因,讨论解决的方法,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应用。此外,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查阅并分析当年全国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的考查内容,从中选取适当的案例进行讲解,在帮助学生理解课堂知识的同时,也对学生以后的职业规划进行相应的指导[6]。
2.3加强教师能力的培养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新时代的教师不仅承担发展科学文化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工程建设是通过实践才得以实现,作为一名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把自己的知识能力武装起来。要加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提高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教师应当努力掌握法律、经济与技术等复合知识结构,使自己成为能够连续施教“建设法律”“合同管理”等课程的人才,这样有利于法律意识培养的连续性;其次,应强化教师的教学能力,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法,使其明白法律基础在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的重要性,引导其通过所学内容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教学目标。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5)05007504
2014年10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整理并公布了近两年各地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其中工程管理专业为河北省和安徽省本科就业率较低的专业[1]。作为省属地方高校,
南通大学于2001年开始招收工程管理本科生,主要培养面向建筑企业工程一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当前
工程管理专业就业率降低,除了与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业不景气和开设该专业的高校众多等大背景有关之外,还与高校的人才培养体制有关。社会衡量高校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高低的重要尺度是毕业生的执业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2009年修订)中明确其评估的目的是使该专业毕业生符合未来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的教育标准要求。因此,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核心课程的教学改革,应与执业资格制度挂钩,着力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
建设法规是绝大多数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工程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文章以选取建设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面向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从教学大纲的修订、教学内容的优化、教学方法的创新、考核评价的改革等方面开展教学研究,旨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使学生具备
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建设法规、法律的主要内容,并学以致用。
一、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
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面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而对南通大学历届毕业生的调研结果表明:大多数毕业生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管理和造价管理等工作,与其相关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主要涉及关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类,因而文中的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具体指以上三类。
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其考试类型不同,其考试大纲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也稍有区别,但绝大数内容有交叉和相同之处,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详见表1。考试大纲是针对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的基本要求,是考试命题和复习备考的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落实。为了使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与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接轨,有必要根据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重新修订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既要避免相关课程内容之间的重复,
使教学活动达到本科学历教育的要求,又要培养学生的执业能力。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应覆盖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规相关考点,对于类同的考点所对应的知识点在教学要求和课时分配时要有所侧重,且应主要放在建设法规课程中讲授。与此同时,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中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也应根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予以全面改革。
二、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要着眼于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执业能力的培养,及时更新、优化,减少与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重复,提高教学效率。
面对新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新要求,高等职业院校承担起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需人才培养的历史重任。相应的,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培养未来建筑业骨干力量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类高职院校,也应培养适应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既懂得土木、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1]。在此背景下,对具有较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进行改革探索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
1.1 跨学科性、内容多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使得建设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就将各个学科中的相关内容应用到建设法规中。建设法规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程序法规、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建设工程合同法、房地产法规和相关法规[2]。
1.2 知识的抽象性
《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并不像其他的工程类教学内容那样比较直观,可以通过公式、图像或者实际案例来进行表达[3]。
1.3 课程政策性强,课时有限
《建设法规》课程内容政策性强,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变化及更新密切相关,但一般高职院校的授课时限仅有40个学时左右。
二、课程改革的内容和方法
2.1 及时更新教材内容,做到因材施教
基于《建设法规》课程的特点分析,我们在授课时应及时改进教学课程教材,把最新的建设法律法规应用到教学中;也可以把一些执业资格考试(如建造师)真题作为练习题,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教学内容上应有所区别。例如,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侧重于建筑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和勘察设计法,工程造价专业侧重于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工程监理专业则侧重于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法的学习等,在教学内容上做到因此施教。
2.2 教学方法多元化,提高教学效果
针对建设法规课程学时少、内容多的特点,既要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又要切实保证教学效果,必须将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整合[4]。现将《建设法规》课程部分授课内容可采用的教学方法总结如表2-1。
表2-1《建设法规》课程内容及授课方法表
注:讲授法是教师通过简明、生动的口头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智力的方法;小组讨论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教材的中心问题,各抒己见,通过讨论或辩论活动,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角色扮演、模拟演示:让学生以老师的角色进行备课、授课及评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通过全程案例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建设项目的过程,让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从而激发学生的思维潜力及协作学习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2.3优化考核方式,提高学生自主能到性和实践性
课程考试形式建议采取书面考核和课堂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书面考核成绩占40%,考核的形式可以以考卷或者论文的形式表现;课堂成绩占60%,具体包括学生的出勤率、在课堂上讨论时的参与程度和对案例分析的深入度等。这样不仅能够克服单纯卷面考试的弊端,又能够把学生参与课堂案例讨论和模拟演练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三、结语
本文对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较系统的阐述,从岗位需求和学生的发展角度出发对教学方法尝试改革,以培养学生今后进行相关专业工作“知法、懂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手段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黄洁丽.《建设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中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2,12(333):123~124.
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中小型水利工程多系地方项目。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近期的新建项目及加固改造项目的施工条件越来越差。工程建设地点多数位于山大沟深的中小河流上,距离干线公路和城镇相对较远,部分现场甚至无公路相通或仅有简陋的乡村道路,使工程建材和设备等的运输难度和成本增加。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地点大多距电网较远,或受输配电容量、电压等级的影响,难以满足施工用电需求,常要增容配电或自发电以满足施工用电。受建设地点自然资源的制约,工程建设地的地方建材,例如:砂砾料、石料等的储量、质量及力学性质,往往难于满足工程需求,有的现场还存在施工场地狭窄、施工导流困难、自然地质灾害等工程问题。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条件的先天不足,不仅会降低工程的投资效益,而且会影响建设各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b.前期工作条件。
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多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受投入经费的制约,前期工作的深度往往受到限制,精度难于达标。主要反映在:?工程区域测绘方面,平面控制测量范围不足,高程控制测量精度不够;?对工程地质勘察重视不够,勘探工作量不足,勘探质量不高,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做地质勘察,或只进行一些地表踏勘。由于对工程建设区域地质构造、岩体与围岩稳定,坝基与坝肩渗漏变形,河床覆盖层的分布与结构,库区水文地质条件等问题不清不明,往往会给工程建设留下隐患;由于测绘和地勘成果精度不够,工程设计也难以达到相应的深度,尤其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难以满足施工要求,造成工程施工中变更增多,工程量计量变化较大;由于有些工程概预算中定额项目划分较粗或不准确,工作内容有遗漏或工序条件考虑不周,使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增加了合同的执行难度。
c.建设各方的条件。
属地方项目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扩建项目,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受工程规模和客观条件的制约,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机构,难以配齐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项目法人除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外,其主要精力是筹集建设资金。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多数由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受益乡村自筹等部分组成,资金按期、足额到位的程度较差,是制约正常履约的主要问题之一。中小型工程规模小,工程量不大,中标的施工单位相对资质较低。常常会发生开工进场的人员和设备与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的承诺有一定差距的问题,尤其是主要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重要的施工机械设备到位较差,有的会出现“一流单位中标,二流单位进场,农民工队伍施工”的现象。中小工程的现场监理机构人员相对较少,专业单一,缺少能对整个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监理人员。建设各方综合素质的差距,会造成合同中成本、价格支付和责任的变化,直接影响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损益。
2施工合同条件
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时,均遵照或参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书》,并根据文本规定,全文引用“通用合同条款”,对“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工程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受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及施工条件等因素制约,其工程建设的管理程序难以规范和完善,在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建设监理单位的介入程度不一,并且,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泛而且复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不同理解或签约时的不同心态,常常会造成在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一添二改三增加时发生缺陷和疏漏,加之在工程进入施工阶段,难免会遇到市场环境条件、法律、条例以及工程业主意愿的变化,会涉及到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问题。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合同订立和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中,往往会存在以下几点缺陷和不足。
a.合同条款的不完整性。
在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过程中,中小型水利工程受业主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能力和某些客观因素的局限,以及承包商对施工现场条件和环境认识程度的影响,往往会注重合同价格和工程量,而忽视一些隐性的因素。例如:施工中,因地勘不明或地层发生变化,引起基础或岸坡的开挖深度、宽度、坡比、工程量发生变化,导致原定的施工方法或工序发生更改与变动,相应原制定的施工工艺与配置的劳动力计划,施工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容量等也随之发生变化,而影响到工程计量、工程单价、工程工期等合同内容。这些问题往往在合同条款中未说明或未列入。
b.合同条件的不合理性。
按照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不允许业主强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中小型水利工程常因建设资金不能按期和足额到位,在订立施工协议时,业主会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在完成一定投资额后,才开始支付后期完成的工程款,有的业主会把解决施工区域内有关乡、村的通水、通电等问题作为施工单位的中标或合同条件。诸如此类问题,都会增加工程成本,均属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合同条件。
c.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
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保证工程质量,在当地材料的采购中,业主常常会指定采购地点或厂家,并按现行的市场价格计入标底或与承包商确定价格。但因业主与指定的供货商(材料产地)无供货协议,而在合同内容上又没有确定在材料价格随市场的变动中,工程计价将怎样调整,由谁承担。这类情况,都是不确定的合同内容。
d.合同责任的不明确性。
中小型水利工程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施工图设计阶段,对施工临时设施、施工方法及施工方案等,常常考虑欠缺或不周。承包商进场施工后,在施工区域内因施工需求,需增加一些临时道路、施工排水设施等。还会遇到开采当地建材时,因表层覆盖物的剥离而增加工作量等诸类问题。业主往往认为这些应是承包商的责任,而承包商则认为这些应属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而在合同条款中又没有明确双方的责任。施工中在劳务、质量、进度、安全、计量和支付诸方面会遇到施工合同中未涉及与未列入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合同管理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3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
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鉴于水利工程受水文、气象、地质、建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及工程本身复杂程度的影响,任何工程的施工合同都不可能完全涵盖施工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故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量大面广,矛盾重重,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释的异议,对合同责任的争议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监理人员对合同管理必须坚持公正、独立、公平的原则,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
a.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进行工程建设、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共同规定和保障。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实施工程监理,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但是,监理单位也是独立的法人,监理人员在执业中,应遵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公正、独立、自主地管理施工合同。凡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都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评判。在进行评判中,必须考虑合同全部文件和图纸的相互关系,注重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对于合同条款中未涉及或未列入的问题,要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商议,补充或增加新的合同条款,并按其约定分担责任。
b.以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包商有关工程建设的一切经济活动,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等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在工程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允许的范围之内。凡合同条款中有与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相违背的,都必须进行修改和完善,必须符合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以规范、规程、定额为依据。
由国家各部委与地方政府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规程及定额是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是控制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准则,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标准。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合同条款内容或施工中涉及的工程材料与设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文明施工、计量与支付、价格调整等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等都必须参照相关定额。有关工程质量的取样、检测、评定都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d.以法定质检单位检测或率定的成果与结论为依据。
施工合同管理中有关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土性指标、结构强度等方面的测量、检测、试验或度量的判定结论,都应以法定质检单位出具的检测与率定的成果为依据。因为法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经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业主与承包商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论。
4协调合同异议的思路与途径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在施工合同的执行中发生异议和争议属合同管理的正常范畴。协调异议、解决争议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保障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手段。每一项施工合同条款都直接关系着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和损益,除业主和承包商自身的失误外,在业主和承包商经济利益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因客观因素形成的异议,一般能通过调解得到解决。鉴于监理人员受聘于业主,在协调合同异议时,必须注重自身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理人员要以合同条款为根本,开拓思路,调查研究,公平、客观地协调合同异议,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正常进行。
a.强化合同意识,遵循诚实信用。
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良好的合同意识,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合同能够顺利执行的基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信合同承诺,自觉承担应负责任,是合同能够按期履约的保证。工程施工与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监理人员都必须注重不断地强化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意识,增强其诚实信用的履约理念,促进合同双方相互信任,以利于减少和节制合同异议的产生与形成,协调和解决合同异议,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b.恪守授权范围,及时主动协商。
监理人员依据业主的《监理委托协议书》进行工程合同的解释和管理。在进行工程合同异议调解时,必须恪守业主的授权范围,无权改变合同的内容。对业主与承包商因合同条款产生的不同解释意见和分歧,要深入了解,弄明原因,认真对照合同条款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及时、主动地与业主和承包商分别商议,进行解释和沟通,以促进彼此理解。在认识统一后,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合理分担各自责任。
c.坚持合同条款,严守建设标准。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异议都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但不管分歧有多大,其目的是共同的,业主付出一定代价获得满意的工程,承包商通过完成工程任务得到合理的利润,共同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因此,异议的统一目标和评判标准就是达到工程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进度期限、符合资金支付规定。故一切异议和分歧均应在有利于完成工程任务的大原则前提下,友好地予以解决。
d.合理分担风险,保障利益均衡。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社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因素众多,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面临着很多在招标、投标时难以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即风险,除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的责任外,对于合同条款中未涉及到的一般风险,监理人员应协调双方,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在进行风险分配时,应考虑业主在合同各方关系中的固有地位和主导作用,注重承包商在经济上与心理上的承受能力,在不损害承包商基本利益的条件下,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合理分担责任。
目前,我国的工程施工合同本身还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不少项目签订的承包合同非常简单,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使得不少合同不符合标准合同要求,更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文本的要求;对一些重要的合同条款,签约双方可能还有分歧,但在外界的压力下草率签订合同,为日后产生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其二,签约的双方都不认真执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或对合同规定打折扣。如发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有的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而承包方往往既不采取索赔措施,也不敢擅自停工,致使施工承包合同半用半废,对合同双方都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
其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首先采用的解决方式不是按照国际惯例请监理工程师对争议做出公正的决定并执行这个决定,而是想方设法用行政手段解决,往往致使合同争议复杂化;
其四,业主对某些专业工程指定分包单位,在管理和拨付进度款等方面均按指定分包商对待,但要求总包单位和这些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在法律上,这些分包单位是普通分包商,对这些分包商出现的违反合同的行为,总包单位难以约束。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不断完善和规范,合同必将成为维系发、承包双方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加强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笔者经过多年实践,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应采用规范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具有金额大、履约时间长、涉及面广等特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文本内容全面、依据充分、定义严谨、格式合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较强的适用性。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有利于双方减少合同纠纷,能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尽快熟悉并适应国际工程管理的需要,按国际惯例规范工程管理行为,采用规范合同文本,这对建筑企业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有积极的作用。应注意的是,订立合同时应对专用条款的签订,根据建设条件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斟酌,这是订立合同的核心。
(2)要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是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收集齐全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信息,深入市场了解和具体项目相关的技术,及时掌握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情况。这些工作是长期性的,但也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扎实的基础工作,施工合同管理是不能成功的。
(3)把合同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在建设领域内要进一步引入法制机制,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合同的行为,不管他是合同的哪一方,都应依法接受处罚,从而把合同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做法
(1)合理进行分包。在签订主承包合同时,要通盘考虑,用分包方式把非自己专长的工程或风险大的工程部分分包出去,使自己能集中精力做好总承包的合同管理工作,并完成自己承担的主体工程部分的施工,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按时保质地建成,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2)在施工“三控制”中首先要抓进度。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人们都熟知要抓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成本管理。在这三控制中,承包商在施工中尤应特别注意进度控制,使施工进程严格地按计划进度进行,防止工期延误。施工进度的管理,其重要性不仅在于使工程项目按计划日期建成投产,更在于它对施工质量和工程成本的严重影响。实践经验证明,严重的工期延误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被动,会导致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工程成本大量增加,甚至失控。
(3)学会使用“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现在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经常采用一种分包方式。由于种种原因,总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往往和普通分包商同等对待,造成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被动。
按照国际惯例,在合同关系和合同责任方面,“指定分包商”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对于特定的工程部位由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来完成,当这个“指定分包商”没有完成合同义务时,业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总承包商不按时按量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他已从业主方面领到的工程款时,业主可以直接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所负责实施的工程部位,其报价列入总承包商的报价书,但此项款额由“暂定金额”项目支付。
由上述特点看,如果“指定分包商”违约,无论是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施工期限落后于合同进度,业主均负有推脱不开的责任,总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责任。
1变更与索赔的现状
跟国外相比,我国的建设工程变更与索赔的研究起步较晚,不够全面。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变更与索赔产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1)行业发展快,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没。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建设工程变更与索赔的法律法规,缺少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的问题和漏洞就比较多。(2)建设施工合同的履约情况不理想,违约现象频发。工程施工建设中经常发生不履行合约的现象,款项支付滞后甚至拖欠,工人的工资不按时结算或无理由拖欠,导致施工秩序受影响,工程无法按时完工。(3)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责任与权力分配不公平。现在部分施工建设合同存在很多问题,关于违约和赔偿的条款内容不够明确,从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出双方利益分配不公平,业主为了逃避责任,偷偷转换了承包商的主体地位,使承包商承担更大的风险。(4)合同索赔难上加难。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承包商的利益,规避损失,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存在问题,不能有效地正常有序地索赔,使承包商的利益受损,导致工程无法按计划进行。
2工程产生变更的原因分析
(1)设计时没有对施工现场勘察到位。有些项目在设计完成后没有去实地核对,还要一种情况是项目在施工设计前根本没有进行实地勘察,上诉情况下,项目在施工中遇到问题时再找设计人员做修改,导致了变更。(2)项目资料不足导致设计不合理。为了赶进度,在没有取得全部资料时就做了项目设计,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现了设计隐患,不得不做出变更。(3)甲方要求工程变更。施工建设中途,甲方,也就是建设单位要求按新标准施工,因为甲方要求使得项目的工程造价改变,进度减慢。(4)招投标阶段造价人员的计算失误。工程项目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工程清单没有被甲方人员逐项核对,施工阶段才发现遗漏问题。(5)施工现场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影响。施工会给周围的自然环境、居民甚至动植物造成一定影响,如果没有在施工前考虑这一部分的成本,最终也会导致工程的变更。(6)甲方的没有对现场进行严格的监管。一些施工方故意压低投标价格以图中标,施工时再想方设法利用变更进行索赔赢得利润。甲方如果没有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就无法避免施工方利用漏洞提出不合理的变更索赔。(7)客观原因引起的变更。如果因为遇到自然灾害、无法预知的社会变故造成工程项目变更,这种变更是无法预知和避免的。
3发生索赔的原因分析
(1)合同签约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甲方没有确保合同规定条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完工。(2)甲方要求提前交工或者改变施工工艺,导致合同变更。由于甲方的要求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者交期变化,那么施工方就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施工方可以索赔。(3)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引发的赔偿。如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工程受阻,例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的大事件等,乙方可提出索赔。(4)合同描述的工作量与实际出入较大,施工方有权索赔。即便施工方签订合同时没能估算出准确的工作量,实际施工阶段如果发现与合同的差距很大,施工方也可以提出索赔。
4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合同管理措施
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就是能否处理好项目施工中的变更和索赔。甲方要加强现场监督,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应对变更,施工方也要采用合理地方式得到索赔,增加利润。(1)加强对项目设计过程的严格管理,尽可能把设计上的问题控制在最初阶段。在最初的招标阶段,就将明确的要求(包括成本、工程质量等)注明在合同内,尽可能降低设计的修改。(2)项目建设施工中,要对施工现场实时监督。变更部分要做出详细预算,明晰产生的成本变化和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做好预案,将变更和索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监督变更过程按规定程序操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规避漏洞,避免产生纠纷。(3)项目开工前提前整理好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施工前期熟悉项目中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非常重要,这样可以避免工程开工后产生的很多问题。还要保管好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书信、指令,特别是一些来往信件。(4)项目开工前双方需要进行详细的沟通,对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内容一一分析核对。投标文件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报价,甲方要进行详细的查问,确保质量达标。乙方要实地勘察合同中的项目的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确认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描述,能否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运行。提前沟通可以预测一部分变更,有效地减少损失。(5)现场变更签证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影响施工的原因很多,全部都跟甲乙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一旦粗心没有及时更新记录,缺少了依据,就会引起双方的纠纷,非常不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6)内部先要对变更和索赔的谈判进行模拟演练。谈判时,双方要争取己方利益,指出对方失误,谈判的理想结果是在不发生矛盾冲突的前提下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模拟演练谈判不仅是一次练习机会,还可以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索赔项目提前准备预案。
5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会经常出现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现象,基于此,我们要对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也因此其管理效果非常重要。虽然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索赔管理在现状上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我们相信,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可以借鉴外国以及一些国内比较成功的案例、经验,共同探究问题的根源,寻求解决方案,以进一步促进建筑企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者:彭艳 单位: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鹂鸣,罗汀.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问题的探讨[J].基建优化,2005(05):28~31.
[2]索盈,沈俊译.建筑施工管理(第2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刘志禄.浅谈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J].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3):55~58.
0前言
近来年,随着政府投入加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逐年增加,市政设施项目美化了城市形象,方便了市民生活,但与其他项目相比,市政工程工期短、质量高、环境影响大、不确定因素多、行政指令干预强,导致市政工程管理方即业主的工作更加复杂,难度更大。市政工程特点将参建各方交织成复杂的关系网,合同即是这张关系网的纽带,使各方紧密联系起来,有效运转并相互约束。
市政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决策、设计、实施及运营等阶段.而合同管理贯穿领取中标通知书直到合同履约完成并失效整个阶段.市政工程的复杂性、工期紧迫性、组织交错复杂性等使业主合同管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及专业人员来处理相关问题。本文就市政工程业主合同管理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及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1合同管理目的、任务及重要性
作为市政项目的建设业主,提升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的各项管理水平是其首要任务,而合同体现管理水平所在。合同管理目的就是要督促各方自觉履行合同.把施工的安全文明化、管理标准化、控制绿色化等要求和内容放入合同管理范畴,并在工程建设中做到公开、公正与公平。
合同管理对业主了解合同、明确建设目标,规范业主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一是可以让业主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工作的程序和法律后果,避免出现因权利和义务不清,引起责任争议;二是可以提高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做到风险事前控制。因此,合同管理过程中,业主要充分认识自身工作的范围、职责以及违约责任,自觉执行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断修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偏差。
2合同管理风险
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必须掌握合同管理的流程、注意环节及关键点,尤其要掌握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降低业主风险系数。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风险有经济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由于对合同条款、设计图纸、成本控制、质量要求把握不准以及主材价格波动较大,造成成本增加;技术风险主要由于技术论证不充分,施工工艺不成熟,施工环境的影响考虑不足,造成了施工事故;法律风险主要是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采取强制性要求,影响工程进度及质量;履约风险主要是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部分关键性条款缺失,业主发出错误指令,施工出现的问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由于业主不可能有能力和资金承担全部风险,因此,在熟悉市政工程合同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业主应建立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风险分配办法,让有承担能力的施工方承担工程潜在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业主的风险。
3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还不大规范,市政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各种问题:
(1)诚信缺失现象时有发生。在合同中出现假文件等现象,履约保函真假难辨,业主维护自己利益难。
(2)招投标管理与和合同管理脱节。部分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合同条款存在缺陷,表述不严谨,履约时分歧较大。
(3)合同变更管理不规范。工程变更随意性较大,变更较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4)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缺乏有效的档案管理,合同借阅管理不规范,发放登记制度不健全,出现合同文本和资料丢失,影响合同履行。
(5)专业管理人员短缺。由于受到政府单位人员编制等影响,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影响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6)合同管理分工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合同管理分工,出现错位和缺位现象,导致项目推进受阻。
4提升合同管理措施
要提升市政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业主首先要理解合同的分类及相关法律,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其次要制定合同规范文本,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及方法。具体措施如下:
4.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责任制
市政工程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效能和作用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体系,要以专业管理为核心,合同管理为纽带,科学合理组织项目建设,高效完成合同目标。业主应熟练掌握合同签订及履约中的各种问题、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统一协调工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过程中诸多因素影响合同的履约,因此,业主应加强合同履行动态管理,总结归纳施工中易出现的问题,出现工期变更及时进行合同备案。为更好地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业主应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合同责任,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力促有效落实。
4.2规范合同条文、完善合同条款、注重合同细节
业主应对拟定的合同条文进行推敲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文格式、内容表达等符合规范及法律法规;完善合同条款,尤其要完善造价预算控制、工程量变更及工期、费用索赔等方面的条款,要注重完善工程款拨付、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以及结算方式等条款;及时制定补充协议,避免发生纠纷。
4.3强化风险意识,划清风险界面
市政工程具有波动性和难以预见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和参建各方都面临着无法预测的风险。因此,业主和参建各方都充分进行合同风险评估,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承担风险,对正常范围以外的风险进行合理分摊。
4.4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有序运行
业主应建立清晰的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执行不力所导致的问题和损失,追究合同方的责任。业主应对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记录,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保证合同履行效果,更好的服务于市政工程建设。
4.5提高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知识,但目前市政工程专业管理人才缺乏。因此,业主应通过招聘专业管理人才及发掘内部管理人才、加强合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达到有效合同管理的目的。
4.6强化合同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45-02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主管部门逐渐在许多文件及建设法律法规中提倡、推广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管理,至今过去了20多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相对并不多,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缺少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缺少对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行为的有利约束,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存在行为及管理的不足等,这些问题限制了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推广和有力的发展步伐。
1 法律法规方面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不健全,缺少配套的支持政策和相应的实施和操作细则。法律法规方面缺少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条款,没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困难,缺少配套的工程管理文件和工程检查备案规定,工程技术资料也无相关的填写格式。
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必须要有法律及政策的保障。政府应完善和建立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角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做出硬性规定要求,尽快制定适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相应的标准和实施细则,颁布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法规,规范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规避工程总承包可能与到的风险,使更多建筑设计企业能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2 市场需求方面
2.1 总承包市场需求存在问题: ①由于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采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发包、分别管理的建设体制,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市场还没有完全培育形成,更没有大的需求市场。②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的理解认识程度不一,缺少相关的许可手续、规定和标准等,工程总承包存在市场准入障碍。③国内较多业主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陌生,认可程度很低,不信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考虑相关利益等原因,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组织实行工程建设项目,仍习惯于传统的自行管理,分阶段分开招标活动。④部分业主管理缺乏质量意识和市场行为程序、一再压低造价、行为极其不规范、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目前仍极其普遍,给从事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有些项目业主甚至还设定了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先决不合理条件。
2.2 市场需要法律法规支持:只有在国家健全工程项目总承包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制度,加上社会对工程总承包成功工程优点的宣传,使业主接受和认可工程总承包管理方式,工程总承包才能不断地推进和发展,同时要做到:①政府应完善和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规范业主的建设行为并建立到位的市场监督机制。提高业主对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认可,是发展工程总承包的关键所在。②支持业主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强调凡符合工程总承包条件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业主应优先采取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方式进行建设,否则视为违规。③针对我国设计企业融资能力不足的实际,协调建立和完善融资、保险、担保服务体系,为设计企业推进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提供经济支撑,创造良好环境。
3 规范合同及管理方面
3.1 合同规范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大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民用建筑设计企业,除设计工作自行承担外,其他设备、材料、施工等均通过采购、分包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和供应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合同规范及加大管理手段,所以合同管理对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来说极其重要。
3.1.1 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制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总承包企业对签订符合质量要求内容的合同进行规范,利用合同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的能力不足、工程索赔意识不强、索赔知识欠缺等是导致合同管理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3.1.2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下,设计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风险与传统单一的设计或施工承包相比复杂很多,风险也大得多。如果合同管理做不好,不但会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甚至还会给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企业带来很大的信誉和经济负担。
3.1.3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订立的依据,一般情况是业主对项目功能、使用标准的要求而没有设计施工图纸。合同双方之间对项目仅有文字而无图纸约定,这样会导致承包内容和合同变更难以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约定强调要满足业主的各项最终使用功能,支付规定合同总价,工期大多不可逾越。这种承包方式对工程量的估计,设计参数的确定,工程费用的估算等不可预见因素很多。业主对设计文件的一些修改意见,都被认为是满足工程使用功能要求的设计优化和完善,而不是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会得不到调整。由于当前建设领域相互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业主常以各种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企业担心分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就扣留分包商一部分工程款,这种现象有时会影响到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
3.2 工程总承包重视合同管。①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必须完善项目合同管理组织和程序,设置有经验的合约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对象选择、谈判、履行、变更、收尾等工作。对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风险问题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加强有效的防范意识。②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业主的意图,澄清和明确业主的要求,避免潜在未满足业主要求的风险。合同中要明确业主和工程总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为防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风险,应要求业主提供支付担保,分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③要将分包合同纳入整体合同管理范围,并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的协调一致。在分包合同中列明总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分包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履约,严格遵循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要求。评审合同文本,研究合同内容、避免发生分包范围分界不清、项目缺漏、工程量偏差、理解歧义等易造成扯皮纠纷的问题。④对合同文件范围内的信息、记录、证据、函件、资料、报告、相关政策等要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对合同的履行、变更、索赔、争议、收尾等活动实施控制,避免合同管理由于某些不当给工程总承包企业造成损失。
4 提高设计人员的理念
长期以来,广大工程设计人员已经习惯了工程设计与施工分别承包、分别管理的模式;再加上目前国内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对不多,设计人员仍然以单一的设计任务为主。所以设计人员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对设计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态度、目的不一致,对工程总承包的采购与施工配合支持不够,不能充分发挥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方式的优势。
4.1 现在一般情况下设计人员普遍存在对经济合理性意识的淡薄,设计过分保守。认为设计在功能上满足,技术上可行,质量上安全就行。对具体设计方案优化、精确细算,仔细推敲、经济上更加合理、投资更加节省等则相对考虑较少。
4.2 设计深化不够考虑不周,随意性大;套图设计,图纸粗糙,图纸中存在原则性错误和漏项时有出现;优化深度不够,满足不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采购和施工要求;各专业间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会签审核把关不严,彼此间经常出现错、漏、碰、缺的设计矛盾;尤其当因施工中某个专业图纸有问题而签发设计变更时,专业间相互配合、沟通、协调不够,又常导致其他专业出现新的问题。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与传统的单一设计承包的区别在于,由设计问题而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和工期拖延的损失在实际工程中还是比较多的,如果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来全部负责承担是不现实的(在过去这种损失一般是由业主承担),目前都采用固定总价包死合同。所以,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要实现好的经济效应,设计是先导。设计人员要改变传统的单一设计观念,更加尽力减少设计中的问题,对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细化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5 设计企业的管理运行体制
5.1 建筑设计企业与国际工程公司的差距。
5.1.1 现在设计企业的体制尚未彻底转变。多数民用建筑设计企业尚未按照功能性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体制性改革和机制性改革进行结构调整,没有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服务资质和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只是设立了一个院属二级机构来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同时由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技术和管理观念相对落后。部分设计企业还没有真正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低水平的经验型、粗放型管理阶段。没有甚至不懂采用赢得值技术方法对工程项目费用和进度进行控制,分析费用和进度偏差。
5.1.2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尚未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对应的组织机构,虽然已经开展了工程总承包业务,但组织和项目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机构设置尚不合理。采取的组织管理模式不能完全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需要,内部各部门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过程中协调配合,尤其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分离的现状,造成设计部门和施工部门对项目理解、态度、目的和行动上不一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弥补不够,需要项目的进展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5.1.3 部分民用设计企业缺乏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高素质的懂业务、具有工程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的项目管理人才,人才结构配备也不能满足工程总承包的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缺少有职业资格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有的仅由边缘人员或设计企业的剩余人员临时拼凑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部人员配备不齐,有的仅挂名兼职,实际并不从事具体工作。大多数人员为从事设计专业,对项目组织管理不很清楚,经验少,组织管理协调水平不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低。这些都会导致投资增加、项目不能按期交付业主使用、工程总承包利益受损的风险。
5.1.4 目前许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建筑设计企业,在过去仅从事单一的设计承包,对建设项目的采购和施工组织管理比较陌生,项目采购和施工管理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多。自身并不具备施工实力,即使与施工企业强强联合组成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也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实现。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建筑设计企业都将所承包工作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施工企业,由于企业间体制、管理模式、利益目的等的差异,对项目建设的态度、理解、目的不同,所以工程总承包的施工组织管理协调比施工总承包复杂,难度也较大。
5.2 建筑设计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①建筑设计企业要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参照国际工程公司的模式,尽快深化体制改革。通过企业改造和重组,建立适合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工程建设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合理设计项目的管理模式,理顺内部关系和管理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适应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②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管理依靠的资源主要是自然人。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首先是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有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其次是要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的发展需要有靠得住、层次较高、有综合素质的管理骨干。对于普通员工,也应要求其具备一定的素质、基本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这是运作必备的最低要求。
设计企业必须坚持人才竞争战略。选用人的范围要尽可能宽松,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培养和引进工程总承包所需要的项目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控制经理、财务经理以及合约、商务等方面的高素质项目管理人才,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特别要强调项目施工部的施工经理、质量技术工程师等的配备素质、层次、数量要满足施工组织管理的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安排的科学合理。避免由于施工考虑不周、组织安排不当,工作失误等造成工程大面积返工、窝工的损失,给项目造成工期拖延、费用增加的风险。推广应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加快技术进步,依靠技术占领市场。
上述工程总承包设计企业除了要有合格的设计能力外,还应具有采购能力和施工承包的资质能力。当前要鼓励企业间联合兼并,使之具有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能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总承包,避免发生因设计、供应、施工等不协调造成的工期拖延、投资增加、合同纠纷等问题,这是发展的需要,也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然需要。
参考文献
(Nanjing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Nanjing 210015,China)
摘要:对当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不规范、不恰当、不及时等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强化合同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建立激励机制等加强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tha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improper and not in time, and then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of strengthening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uch as enhancing contract awareness, improving staff's quality, and establishing incentive mechanism.
关键词: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Key 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problems;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9-0067-01
1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概述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职能活动的总称。通俗来讲,企业合同管理就是企业自身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各环节依法实施的管理过程。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各环节依法实施管理过程,是市场经济下施工企业管理尤其是施工项目管理必不可少的内容和环节。
2目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主体不恰当在实际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些施工企业在洽谈业务时,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样就造成合同主体不当,使合同管理产生混乱。而这种主体不具有法人身份的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责任大都是由施工企业来承担,导致施工企业处于不可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之中。
2.2 非示范样本形成合同不严谨由于不使用示范样本合同,随意拟定合同条款,往往造成合同不全面、不完整,甚至有缺陷、有漏洞,并且双方容易对合同发生分歧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及时履行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这种现象在专业分包项目上普遍存在。
2.3 过分迁就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残酷,很多施工企业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多为业主方)附加的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过分让步。这样会形成工程项目得到了,企业的管理风险增加了。
2.4 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不及时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往往存在工程量变更等各种不确定因素,产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与最后完成的施工工程量差距很大,这就有必要就变更的内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但很多施工企业在具体的项目管理中,常常忽视这个问题,对工程变更的内容不及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在合同双方对工程变更内容产生异议时,由于施工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合同(协议),而给施工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2.5 不善于书函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及时发出必要的书面函证,是履约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施工企业自我生存、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但就是这种简单便捷的手段经常被施工企业所忽视。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这时施工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函,讲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请业主的项目管理者签收,以此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来争取正当权益,维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
2.6 证据不全缺乏法律效力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而并非所有的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签名和盖章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过时效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经常忽视一些小的细节,对合同(协议)的签订时有签名却未盖章,或有盖章而又没有签名;或有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超过时效;或金额应大写而小写了等等。
3解决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提高施工合同管理质量,保证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施工合同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约有检查,增加施工合同的履约率,全面维护企业的合法效益,降低企业风险,施工企业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 强化合同意识观念强化施工合同观念,不仅是施工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建立从上到下的合同管理培训机制,使企业各个层次人员都能树立合同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培训的内容要紧跟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完善和发展的步伐。
3.2 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主要就是建立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是指施工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并配备合同管理员,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施工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对于有条件的施工企业一定要设专职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合同管理,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参加诉讼的作用。施工企业的其他分公司、各项目部均为兼职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并根据分公司业务多少、项目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制度体系,是指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具体来讲就是建立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履约、变更、解除、终止的各项制度。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当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建筑行业已经成为了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规范作用
(一)在工程承包、发包过程中须依法行事。首先,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即有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等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建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二)要利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严格把关,尽量完善合同的条款。在对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的同时,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减少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四)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以上几点是法规对建筑行业中比较显著地影响,由以上内容不难看出建筑法是用来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结论
这种建筑法规的实施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而建筑法规意识则主要体现在自主的约束,但在其约束之前还必须要掌握法规知识,利人利己,如今的建筑行业并不是顺风顺水,在交易工程中极易受到欺骗行为,所以要建筑行业的人士就更要掌握法律知识,以便于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既然建筑法规对于建筑行业如此的重要,那么政府部门就更应该加大力度来执行这项有关于建筑人士切身利益的法律。把《建筑法》的实施落实到基础问题上,比如:(1)对监管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关,对有问题的公司进行大力打击。(2)对具体项目的参与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对不符合的企业坚决不准参与投标建设。这样就能有效的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从而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另外通过《建筑法》的实施,使大部分的建筑工程透明化,使工程本身接受公众的监管,本着公众才是最后的获益者这一原则进行开展。
作者: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