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30 11:06:18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律规定的婚姻状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3)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
A本人的户籍证明;
B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A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C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
A本人所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B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C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A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B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3、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1个月内办好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4、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5、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6.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规定
(1)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面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国内公民
A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B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
A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B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港澳同胞
A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B我司法行证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C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A、B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3)对于来自和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申请结婚登记的,须持有经华侨居住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与我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取得上述证明确有困难的,根据其国内原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内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以及本人出具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侨务部门审查后,可予以结婚登记。
(4)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情节严重的,提请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公文大全整理)
3.有关国家对结婚条件的规定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要符合法定的最低婚龄。各国的规定差距较大,如英国规定男女均16岁;法国规定男18岁,女15岁;日本规定男18岁,女16岁;意大利规定男16岁,女14岁;西班牙规定男14岁,女12岁;美国各州规定不相同,男为15到21岁,女为14到18岁;俄罗斯规定男女均18岁。
(2)大多数国家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同意。有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结婚时,还须得到父母同意。
(3)多数国家均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对于旁系血亲通婚的限制各国规定宽严不一。日本规定,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美国规定,兄弟姐妹间,伯父、叔父、舅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或姑母、姨母与侄子、外甥之间禁止结婚。
(4)多数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少数国家允许有的宗教教徒之间实行一夫多妻制。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婚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卫生、计划生育、档案、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配合搞好婚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央、省、部队在沈单位)及公民。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处具体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处职责:
(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及婚姻介绍、婚姻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二)办理婚姻登记;
(三)管理婚姻档案、婚姻数据库及计算机中心;
(四)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五)对有关单位及组织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人员进行培训;
(六)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七)查处违法的婚姻行为。
未实行集中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前款(二)、(四)?(七)项职能。
实行集中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尽前款(六)、(七)项职责。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思想、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经上一级民政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方可上岗,并同时报市备案。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若变动,应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及出具有关证明时,按物价等部门的统一规定收取费用。
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用作婚姻管理业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婚姻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及婚姻管理过程中的规定用纸,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民政部规定统一印制,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印制。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公民申请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接受婚前教育。
我市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居民、出国人员(包括留学生,下同)结婚,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登记时,双方应持下列证件及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丧偶的要持其配偶何时何因死亡的证明。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有关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可以结婚”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双方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前健康检查地域的确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及管理(一)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具有法人资格、自行管理本机构人员人事档案、有关资料健全的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为本机构或辖区内人员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没有工作单位的村(居)民不在本辖区结婚登记的,其婚姻状况证明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民政部门加盖“婚姻状况证明专用章”。
(二)《婚姻状况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套印“婚姻状况证明管理专用章”,由单位的行政办公室、劳动人事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及政府的婚姻管理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
《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写明当事人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及与何人结婚。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没有取得所需证明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六)一方未到场的;
(七)证件不齐全的;
(八)双方均非本辖区的。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条件。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接受教育。
我市居民同华侨、港澳居民、出国人员自愿离婚的,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时,双方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结婚证件;
(二)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证明;
(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五)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双方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和房屋使用等项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查明当事人双方离婚确属自愿,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房屋使用等确实已有妥善安排的,应当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件。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第十八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有关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一方未到场的;
(六)证件不齐全的;
(七)双方均非本辖区的。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条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房屋等引起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办理(审理)婚姻案件必要时收回当事人的婚姻证件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扣留(留存)当事人的婚姻证件。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得附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条件。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婚姻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妥为保管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婚姻证件遗失或损毁,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者亲友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县级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记载或查实材料,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前款两种证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婚姻介绍和服务行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介绍、婚姻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设婚姻介绍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营;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市婚姻管理部门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需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开办涉外(境外)婚姻介绍业务。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未到法定年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而未依法结婚登记的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分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符合结婚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证件,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或不依法出具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没收其虚假证明,或责令其依法出具证明,并对其批评教育,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婚姻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取缔,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二千元罚款。
对以婚姻介绍名义从事非法盈利活动或贩卖人口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经济处罚必须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物)收据,并将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登记或出具证明而不予登记或出具证明的;或者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予以登记的,其主管机关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证书。
法定结婚年龄
中国法定结婚年龄
协议离婚异地办理
第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上述的男女双方即可以到男方户籍所在地新疆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天津办理离婚登记。
因双方在北京工作,到天津办理离婚登记相对便利。于是他们决定去天津办理离婚登记。但在离婚登记时出现了问题。男方结婚后,未将其户口本中的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还是原来的“未婚”。民政局要求必须先到男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变更为“已婚”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故在天津办理离婚登记,男方必须先回新疆办理户籍登记的变更,因双方工作比较繁忙,路途遥远并不现实,不得不暂缓办理。
第二、男女双方可以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若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调解离婚。这样手续简便,成本也比较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三、《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男女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5、男女双方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哪些主要内容作了修订?
1、取消婚姻登记由单λ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2、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3、对婚前医学检查δ作强制性规定;
4、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5、将有关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地区居民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合并。
五、取消单λ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个人声明的意义是什??
婚姻状况证明方式的改革,体现出婚姻登记立法理念上的变化,是义务本λ到权利本λ的变化,是依赖集体的管理模式向相信个体的自理模式的变化,单λ监管职责向个人自律责任的变化,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
六、为什?不再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置程序?
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程序,并不是否定婚前医学检查,而是主张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实行婚前医学检查,自愿包括是否检查自愿、检查什?项目自愿。实际上,即使法律规定强制检查的项目,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作为婚前保健服务,医疗机构可以向当事人推荐若干检查项目,说明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情形,由当事人从中选择自己需要的项目。
七、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八、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的,就当到哪里去办理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九、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哪里去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十、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十一、非婚同居受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十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δ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十三、《婚姻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几类?
1、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
2、实施重婚行为的;
3、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4、破坏军婚的;
5、遗弃家庭成员的;
6、虐待家庭成员的;
7、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
8、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 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关于离婚书的法律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案例:
8年前,刘艳敏因感情不和与丈夫孙某离婚。当时二人协议:13岁的女儿归她扶养,孙某每月将一定数额的扶养费打入刘艳敏为女儿准备的银行卡中。可从女儿年18岁生日过后起,再也见不到孙某打钱来。女儿刚读大学一年,虽然成年了,可正是用钱时候。刘艳敏找孙某商量,孙某的口气相当强硬:我就是有能力也不管,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就是到18周岁!孙某的说法对吗?
法律点评:
扶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我国法律对此义务履行时限规定到子女18周岁止。然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法律是疏而不漏的,总会全面均衡、做出特别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在校就读等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可见,对于虽已成年,但仍在校读书的子女,只要父母有给付能力,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请注意,法律对此要求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刘艳敏可依据此法律规定,与孙某协商,如果不成,可以女儿的名义到法院。
2、我违反约定,他就可以不尽扶养义务吗?
案例:
田颖与王先生协商婚姻时,双方明确约定:2岁的儿子归田颖扶养,王先生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如果田颖再结婚,儿子被改姓,王先生可以不再支付扶养费。4年后,田颖再次结婚,并将儿子的姓改为继父的姓。田颖以为搬到外地居住,远离王先生与熟人,没人知道的。可当王先生知道此情况后,就停止了给付扶养费。女方违反约定,男方就可以终止扶养义务吗?
法律点评:
田颖与王先生的协议约定是无效的,王先生单方终止扶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得由他人约定来随意改变。当他人之间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时,那么,其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结合本案,孙某没有拒付扶养费的权利,但他可以要求田颖恢复儿子的姓氏。
3、我违约未引产,他可否不尽扶养义务?
案例:
正在读研的杨玉文与女友马晓静发生性关系不久,马晓静发现自己怀孕,并与杨玉文商量如何是好。杨表示现在不具备扶养孩子的条件,便让晓静引产。杨玉文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还特意送来1万元现金交给晓静,作为引产费用。可晓静并没有引产,竟然自作主张将孩子生下来。两人为此矛盾不可调和。当晓静要求杨玉文给付扶养费时,杨玉文以晓静违约为由加以拒绝。对此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且,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所生子女,都同样享有同等被扶养教育的权利。这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不可以通过当事人约定来限制或取消的。作为父母的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法律都将支持、保护被扶养人获取这一权利。扶养费的数额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4、婚内分居,可否要求丈夫付扶养费
案例:
李颖与丈夫佟某分居2年后,她们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因为都是教师、有知识的人,他们是协议离婚的,女儿扶养与财产分割也没什么争议。可在离婚3个月后,李颖突然感到,分居的2年时间里,两人经济独立,女儿的花费都是李颖支付,佟某一分钱都没给过她。于是她找到佟某要求给付分居期间女儿的扶养费。佟某认为分居不是离婚,还没听说婚姻存在期间要求子女扶养费的。李颖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点评:
《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没有附加条件的、强制性的规定。父母中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扶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扶养费的权利。而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只在离婚时才适用扶养义务,对于父母没有离婚,但双方生活费用分开、经济上各自独立的,无论哪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给付,不受父母双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影响。
5、一方主张收养的子女,可否要求共同抚养?
案例:
2002年春,刘雪与大刚婚后因其没有生育能力,便与丈夫协商收养一个女儿。见她主意以已定,大刚没做任何表示。后来,刘雪经与福利院联系抱养了一个女孩,并与大刚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7年后,刘雪与大刚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因女儿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大刚既不主张女儿归自己养,也不同意给付抚养费,他的理由很简单:当初是你自作主张收养的,我不负任何责任。对收养的女儿,大刚有抚养义务否?
法律点评:
大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而且,我国《收养法》第10条二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结合本案看,当初,刘雪主张收养女儿时,大刚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也未表示反对;而且,还与刘雪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法律手续。对此,应属于默许同意收养情形,当然应该承担女儿的抚育费。除非大刚当初明确表示反对,并拒绝到民政部门办理共同收养手续,否则必须承担抚养义务。
6、儿子伤害他人,赔偿责任谁承担?
案例:
晓英与志勇离婚后,14岁的儿子楠楠归晓英抚养,志勇每月支付抚养费。今年初的某一天,楠楠去一家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时,与秦某发生口角,遭到秦某殴打后的翌日,楠楠带上三棱短刀再次于游戏厅中与秦某相遇,双方互相拉扯中,楠楠用刀将秦某扎伤,造成秦某9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等4万余元。晓英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数额赔偿,便找到志勇让其承担一些医疗费,志勇以儿子并未与自己一起生活,自己不是直接监护人为由,予以拒绝。志勇的拒绝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点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所指的婚姻登记证件,包括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传婚姻法规,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法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规,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
(五)指导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员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没有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不能承办婚姻登记工作。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办理婚姻登记,必须持证上岗,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婚姻登记管理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婚姻登记。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报告制度,每6个月向上一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次统计情况。
第三章 结 婚 登 记
第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离过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件;
(五)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劳动教养人员申请结婚登记,除提交原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还须提交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出具的结婚准假证明。
缓刑人员、假释人员,还须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或监狱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离开户籍所在地,并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申请结婚登记时,除按第十一条一款执行外,还须提交暂住证和暂住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提交双方合影免冠半身2寸照片3张;实行婚检的地方,还需提交男女单人免冠1寸照片1张。
第十四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由县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具备婚检条件的医疗单位出具。
婚前健康检查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婚检项目。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收回并注销离婚证件。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夫妻关系即确立。
第十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男不满22周岁,女不满20周岁的;
(二)非自愿的;
(三)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麻疯病或者性病未治愈的,以及患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十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件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在本地出生无户籍的,应持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本人出生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方准予登记。
第四章 离 婚 登 记
第二十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件;
(四)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现役军人须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五)离婚协议书;
(六)男女单人免冠半身照片各1张。
第二十一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除按第二十条执行外同时还须提交暂住证和暂住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暂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二十二条 离婚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须双方签名。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离婚协议须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应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仍坚持自愿离婚。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上达成协议的,方准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一)证件是否有效;
(二)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是否自愿,是否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双方填写的申请书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确系自愿。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并注销结婚证件。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1年内非女方主动提出的。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与外国人无论是双方自愿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八条 离婚当事人双方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自愿变更协议的,须双方共同到原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婚姻登记的材料应编写号码,建立婚姻登记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婚姻档案的内容包括: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收回并注销的结婚证或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为遗失或者损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开展婚前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计划生育部门凭结婚证发放生育证。
第三十五条 未婚人员因故申请出具未婚证明,应持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的介绍信,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十六条 开办婚姻介绍机构,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婚姻介绍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方可开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有配偶的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检举。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责令其分居,视情节轻重处以100-200元罚款;
(二)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限期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可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其婚姻登记,宣布其婚姻登记无效,收回婚姻证件,对当事人处200-300元的罚款;
(四)为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没收其虚假证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300的元罚款,可建议其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损毁、涂改、伪造婚姻档案的责任人员,依照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 妨碍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伪造婚姻证件,或者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或者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我省居民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婚姻登记,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我省居民同华侨及澳门、香港地区居民(不包括持有《英国本地公民护照》或者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申请婚姻登记,由自治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办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或者申请婚姻出证,应交纳申请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民政、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办理婚姻登记,严禁附加收费。
第四十六条 婚姻管理所需费用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婚姻登记收费应用于婚姻管理业务建设和开展工作的需要。严禁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四十七条 婚姻登记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一、“第三者”的定义
“第三者”是指本身没有结婚或者已经结婚的男人或者女人心里和行为上建立了一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而去伤害影响了他人的家庭婚姻状况。“第三者”明明知道暧昧的对象有家庭,或者自己本身也有家庭,却仍然去踏破心底的道德底线,或许是因为误解或者是受骗,一时忍受不了现状,做出了“第三者”的行为。或者是因为某些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和交换,出卖了自己的内心。还有一种可能是自己目前的生活状况没有自己婚前想象的那么幸福,不想委屈自己,想去寻求自己心灵的满足,因而使现在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二、“第三者”出现的原因
“第三者”的出现往往大多数情况下是夫妻之间长时间不相互沟通,导致感情崩裂,婚后的生活让双方或者只有某一方感到失望和不满足,所以就会去虚招其他的方式或者是刺激来是自己的身体与心理获得满足。在这个如果时候遇到了知音,即“第三者”,人通常的想法就会把“第三者”当作为自己最爱的人,“第三者”在自己面前。所呈现的优点会永远大于自己婚姻的另一方。这个现象在两地分居的夫妻之间深有体会。还有一种使“第三者”出现的原因是婚姻生活单调无趣,没有丝毫新意,一天重复一天,相同的生活模式会使夫妻之间的感情变得平淡无味,因此,出轨的一方就更会觉得婚外恋刺激并且具有吸引力,使自己深陷其中,无法自拔。
三、“第三者”构成的行为伤害
“第三者”自始至终都只是一个完整美好婚姻的介入者,这往往会存在许多坏的影响,可能会严重影响其自身的日常生活,甚至会失去理智,做出一些自我伤害的行为。而出轨的一方也会饱受来自外界不同的压力,或父母朋友、或老板同事等。根据相关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最基本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三者”的出现,就会打破这种传统的体制,这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感情的信任与绝对忠诚的关系,进而产生离婚的想法。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在生活中会时常感受到来自“第三者”的负能量,例如,在微博上经常会看到出轨杀人的新闻。以明星出轨表现的最为厉害,像文章、林丹等都让人们深刻反思。而且,如果夫妻之间有孩子,对孩子的影响也会十分厉害,尤其是会对孩子产生一定的心理阴影,影响孩子今后的成长。
四、关于“第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而且,我国《婚姻法》上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第三者很明显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就相当于主观上有了“第三者”产生了岁还夫妻未出轨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第三者”需要认识了解自己的错误,停止伤害,向被害人进行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并且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精神痛苦并有抚慰金的形式,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而且,当无过错方往往在遇到这种情况沉陷其中时,会认为自己家庭的破碎完全由“第三者”引起,因而“第三者”都逃避不了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对于“第三者”侵权法规的立法建议
虽然受害的配偶方有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律师所争取的该方面的赔偿数额十分少,因为目前我国没有对“第三者”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婚姻法》中还存在许多漏洞,没有明明白白强调“第三者”的含义,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应该努力完善《婚姻法》中有关“第三者”明知故犯的责任,弥补存在的法律漏洞。这已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还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一种社会问题,想要改良社会风气,就必须明确“第三者”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不管是否是“第三者”先后插足他人家庭,而导致其家庭破裂。另外,若在法庭上处理类似的案件时,法官律师应在行使决断权时,要严格处理。争取早日让“第三者”不在法律规定赔偿的范围内有所改善。
六、结语
小康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的幸福结合来的,因此实现婚姻的美满幸福,有效遏制“第三者”的出现,使夫妻之间的相互信赖、相互依靠的关系更为稳定,保证下一代孩子的健康发展,才能真正给公民一个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向秦.论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人的侵权责任[J].法制博览,2016(34):5-7.
特邀专家 牛元元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情况1
“隐婚”被开 = 就业歧视
张红是一家公司文员,为了获取工作机会,她在入职时向公司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之后因为怀孕被公司解雇。对此,公司负责人说,如果张红如实告知她已婚的事实,公司是不会将其录用的。
法院认为:张红隐瞒真实的婚姻状况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法院对此提出批评,但公司在无合法抗辩事由的情况下,以“未婚”作为招录员工的条件,已构成就业歧视。张红的婚姻状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和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无关,因此张红的隐婚行为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应支付张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提示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就业权
劳动者“隐婚”是一种有违诚实信用的不道德行为,会使劳动者被贴上不诚信的标签,对其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实现职场提升都会造成阻碍。也会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增加工作的不稳定性。
但劳动权是人的生存权的一种,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禁止用人单位实行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将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情况2
产检请假被开 = 企业违法
林静怀孕后每次进行产前检查,公司都按事假扣除其当日工资,后来她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病假两周并于就诊次日将诊断证明提交公司,公司则以林静未按照公司要求,在上班前或上班后30分钟内请假,将其解雇。
法院认为:林静因例行产前检查而向公司请假,其请假时间依法应计入劳动时间,公司以事假为由克扣林静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林静产前检查期间的工资。此外,林静因病请假两周,有诊断证明予以证明,并非无故旷工,虽延迟一天才提交假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属不当,依法应支付林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官提示
产检所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女职工在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请假原因,同时应当注意留存就诊记录,如挂号收据、病例手册、检查单、药品处方等。
如因身体不适,须向单位请病假,应及时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假条提交用人单位,如遇急诊,应在紧急情形消除后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委托亲朋代为请假,并留存好请假记录,如快递详情单、手机短信记录等。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情况3
未缴生育险 = 单位担责
由于公司没有为赵欣缴纳生育保险,赵欣自己负担了一万多元的产前检查和生产的医疗费。产假结束后,赵欣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为由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上述医疗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赵欣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赵欣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赵欣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产前检查和生产的医疗费用。
法官提示
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生育险
无论是京籍还是非京籍,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劳动者均可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
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工资条、银行对账单等工资支付记录,以及产前检查、生产的医疗费发票、住院病例、诊断证明、处方等证据。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情况4
员工怀孕 ≠ 消极怠工
钱梅入职公司从事销售,试用期6个月,在第4个月时钱梅怀孕,但仍正常工作。试用期满,钱梅无任何销售业绩,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雇。
法院认为:钱梅的工作职责是销售,其试用期间无任何销售业绩,且未因怀孕而影响工作,公司对其做出考核不合格的评价并无不当。因此,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钱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示
试用期不合格 孕期也可辞退
我国《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第39条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怀孕、生产和哺乳并非劳动者的护身符,处于上述期间的劳动者不能放纵自己,出现消极怠工,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即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况5
怀孕离职 ≠ 随便反悔
刘琳不知自己怀孕,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刘琳发现自己辞职时已经怀孕,于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刘琳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刘琳辞职时公司并不知晓其已经怀孕,故公司批准刘琳辞职的行为并无过错。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解除原因与刘琳的怀孕无关,因此刘琳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辞职时不知怀孕 离职后不能反悔
孕期女职工主动提出辞职,如跳槽至其他用人单位或者准备做全职主妇,其辞职时并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那么解除合同的原因就与怀孕无关,劳动者因此不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特殊保护利益。
像法国、荷兰、罗马尼亚、日本、印度、秘鲁、阿根廷等国家的出生登记,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等相关内容,登记内容比我们的“户口”登记还详细得多。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他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与我国不同的是它的管理机关多为内政部门、司法部门或统计部门。这些国家对公民的迁移和移居多采取的是市场加法治的管理手段,以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
亚洲以泰国为例。泰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相当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有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其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是,泰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6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是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问题无法解决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南美以阿根廷为例。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指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户口登记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人口管理尤以丹麦和瑞典最为有名。丹麦人口登记制度先进也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管“户口”,人口登记也有300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
欧洲许多国家都有犯罪记录,管理起来很有效。他们国家表面看起来很松,其实管理很严,这与人口登记管理特别是“人号”管理有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