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3 10:10:01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公共场所安全防范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3、建立和完善安全经营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将安全经营工作指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
4、严格落实我公司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制定和完善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
5、加强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6、突出“以人为本”,做好安全经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等法规的宣贯;并结合实际,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氛围。
7、依规加强培训。加大对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8、加强行政审批。涉及安全经营的事项必须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经营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重视劳动保护和设备安全工作。
9、定期开展安全经营检查和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和完善检查责任制和隐患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期限,消除事故隐患。深入开展七项专项整治,完善方案,细化措施,强化组织,达到验收条件。
10、完善企业安全经营保障条件,严厉查处违规事件和各类事故;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严格组织调查处理,批复、处理率达到100%。
11、推进安全经营工作的创新。重点在监管方法、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事故防范和救援机制、科技创新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使安全经营、综合监管与社会和公司发展相适应。
二、责任指标
1、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员必须执行“三不放过”(即:发生事故未查出原因不放过,本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措施不放过)。
2、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3、各岗位要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
4、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各岗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
6、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学习安全规程,总结前一阶段安全要作,布置今后的安全工作。
7、安全员必须按规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不安全隐患,安全活动记录。
8、部门主管在每次布置工作的同时,要根据公司的工作情况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记录。
9、各岗位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一、高度重视,深入检查整改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1993年以来,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1994年8月31日,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评析
这是一起将他人创作的立体美术作品录制后,制成宣传自己产品的电视广告在电视台上播放所引发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种作品著作权的确认,公开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况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创作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中包括美术作品这种表现形式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解释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采用电动、声控等技术,自行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它属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将该灯组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正确的。
二、被告将《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作成自己的产品电视广告片播放,不属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灯组作品的录像,制成电视广告片播放,是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显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营利目的。《希望之光》灯组作品参展后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不能认定该灯组为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该灯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陈列而公之于众,应属作品的发表。据此,被告的行为不属该两项规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为,而属侵犯原告灯组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按: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有深刻的理解。
明天是五一劳动节,为了使同学们能过一个快乐而安全的假期,现在我向同学们进行假期前及假期期间的安全教育,希望同学们认真听,并请各位同学务必遵守。
同学们,根据国家统计,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就有40多名学生死于溺水、食物中毒、触电、交通等事故。其中除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80%的非正常死亡完全可以通过预防和应急处理加以避免。那么我们应该怎样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呢?
一、时刻要牢记交通安全。
去年4月30日至5月3日全国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1459起,造成423人死亡、1740人受伤。假期交通安全仍然是我们中学生应该非常关注的。为此,学校希望同学们能做到:
1、不骑电动车。
2、不骑快车,骑车不带人,不互相追逐,不要雨天打伞骑自行车。
3、横过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4、不得在马路上相互追逐、嬉闹。
5、乘坐公交车,要注意做到有序乘车,文明礼让。
二、注意食品安全,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1、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过保质期、标识不全的食品。
2、不光顾流动摊档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饮食店,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
3、春夏季是传染病高发季节,故尽量不要进入空气混浊的公共场所。
4、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居室的空气流通和环境卫生;勤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提高法制安全意识。
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纪,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上当受骗,不结交社会不良青年,不在外留宿过夜,没有家长的带领,不允许私自外出,
如确实需要外出,必须由家长带领或者经家长同意后方可外出,随时和家长联系。不进夜总会、歌厅、网吧,不参加赌博、、迷信、非法传销等组织的违法活动。
二、高职院校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淡薄,心理抗挫能力较弱
从近年来高职院校发生的案件来看,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在教室上自习、在图书馆看书、在餐厅吃饭时随意用随身物品占座;在体育馆运动时将随身衣物随意摆放等现象时有发生,随身物品极易遗失或盗失。尽管学校保卫部门在重点部位安装了监控摄像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了提示标语,在公共场所加大了巡逻力度,特别是加强了夜间巡逻力量,把注重安全落到实处,责任落实到人,但失窃事件仍频频发生。此外,学生的心理抗挫能力较弱。大学阶段的学生已步入青年,离开父母、离开家乡,生活环境、人际交往对象等诸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从小受到家人的百般呵护,遇到任何事情,父母都会安排妥当,学生没有一点防范意识。我国中小学教育阶段,安全教育几乎为零。在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考试制度下,学生从小到大,只要学习好,其他一切都不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尽管已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但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比较容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和侵害,当面临学习、经济和就业等压力时,容易产生情绪上的波动,做出过激行为,从而导致不安全事件,给家庭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二)高职院校公共建筑形式复杂,用电、用火
等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随着高职院校的扩招,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新校区不断扩建,而教师队伍和行政管理队伍的调整却相对缓慢,人员编制没有相应增加,因此,新校区投入使用后,高职院校的保卫力量更显薄弱。此外,新校区为了不断完善各项功能而大搞建设,建筑工地复杂多样,装修追求豪华、个性,往往忽视安全要求。首先,新校区的建设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高职院校扩招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新校区进行整体规划,根据规划由学校基建处招标引入建筑公司,教学楼、学生集体宿舍、学生餐厅、图书馆等这些大型公共场所是必不可少的建筑项目。从长远的、使用人群的角度考虑,此类建筑在设计时就要考虑到安全因素,不能盲目降低施工成本,应尽量避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从根本上减少火灾载体;建筑的外观形式也要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盖好的大楼无法安装防盗网、为了美观而将消防灭火栓隐藏起来、配套设施不完善、自动灭火系统没有水源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会给校园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此外,建筑队伍进驻校园后,出入人员复杂,建筑施工车辆的频繁进出也带来了很多不安全因素。其次,安全技术的教育培训环节薄弱。一个大型的公共场所建筑,是集供水系统、供电系统、防火喷淋系统、天然气系统、道路交通系统、防盗系统等多种系统工程于一体的综合工程。建筑物交付使用前的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明确,安全出口指示灯是否损坏,应急照明设备是否存在故障,维修是否及时,安全疏散通道、安全门宽是否符合标准,疏散通道是否被堵塞、挤占、关闭等,这些问题都非常关键。每一项系统工程,都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建筑验收合格后,建筑安装公司应该对相关使用人员进行认真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否则对安全管理不利,安全规章制度也流于形式。必须有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技术能力较强的、稳定的安全管理队伍,才能使高职院校公共场所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强安全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一)全方位推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护意识
首先,要提高学生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让学生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这对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展开安全教育。辅导员要利用各种班级会议,把安全意识植入学生心里,做到警钟长鸣。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适时邀请公安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到学校来,用实例来教育学生,让学生掌握必要的法律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遇到险情不惊慌失措,并定期进行火场逃生演习,提高学生的逃生自救能力。其次,加强学生和学生之间、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做到思想上常沟通,感情上常交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最后,学校要抓住年轻人的心理特点,多举办一些社团活动。把校园文化活动搞得活跃、丰富,提供给学生一定的交流平台,让学生在交流的过程中互相帮助。充分发挥学生会的骨干作用,把学生的“小我”转化成学校的“大我”,对同学、对自己都负起责任。
(二)加强安全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首先,平时要注重加强本单位职工的安全观念,抓好安全培训工作。其次,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已有的各种管理制度要逐级落实和整改,改变过去“等、靠、要”的消极做法,主动出击。对公共场所的大型活动,如考试、文艺演出、大学生就业洽谈会等,要制订本场所突发事件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能有序疏散人员,迅速控制事态。最后,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改变过去的人海战术,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以技防为主的策略。在各个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案件易发生处安装监控系统,推进“天眼”工程,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根据公共场所的需要,购买和更换有效的消防器材,设置报警电话,组建义务消防队,改善安全防范设施。
2、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3、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5、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一、小区安防系统设置原则
以保障安全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技术防范系统,称为安全防范系统。它包括以现代物理和电子技术及时发现侵入破坏行为、产生声光报警阻吓罪犯、实录事发现场图像和声音提供破案凭证,以及提醒值班人员采取适当的物理防范措施的各种设备。智能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根据智能小区内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满足小区全面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设计要求,以达到所要求的安全防范水平;(2)应根据智能小区的建设标准、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传感检测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等,形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安全防范技术体系;(3)智能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及其各子系统的配置,须遵照国家相关安全防范技术规程及智能化居住小区的规范、标准,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系统的集成应以结构化、模块化、规范化的方式来实现,应能适应工程建设发展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小区安防各构成系统功能及应用
智能小区安防系统是指以保障安全为目的而建立的技术防范系统。一般通过在小区周界、重要出入口、各种公共场所与住户室内设置安全防范装置,由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控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小区的智能安全防范。小区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统,主要由下列子系统构成。
1、电视监控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是指在建筑物内及周边的主要公共场所、通道和重要部位设置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录像,并和入侵报警系统及出入口控制系统实现联动,达到有效的监视控制目的。电视监控系统由摄像机、矩阵控制器、录像机、监视器、传输线缆等组成。保安中心值班员通过监视器能全面了解小区发生的情况;通过硬盘录像机能实时记录、以备查证;通过矩阵控制器在控制台切换操作,跟踪监察。摄像机设置可根据具体部位的情况和要求分别采用固定摄像机、全方位云台摄像机、半球形摄像机、红外摄像机等,摄像机镜头可变焦、变距,云台可上下左右转动。
2、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主要包括周界入侵报警和家庭防盗报警,是在小区周边围墙或户内设置越界探测装置,并与小区物业管理中心系统联网,能及时发现非法越界者,实时显示报警区域和报警时间,自动记录与保存报警信息。常用的周界防越系统由红外线对射器、接收器、报警主机及传输线缆组成。
3、电子巡更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是为了达到对巡更人员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其巡更到位而设计开发的一套管理系统。巡更系统由巡检器、信息钮、保安中心电脑和传输线缆组成。巡更人员持巡检器按约定的巡更路线在规定的时间对信息钮签到,完成任务后再将巡检器通过专用通讯电缆接入管理中心计算机,计算机按事先存储的巡更路线、签到时间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后给出巡更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次数、路线进行巡逻。这样管理人员就可以对巡更人员的工作状况一目了然。
三、当前小区安防系统设置存在问题对策
1、严把设计关。开发、设计单位要根据建设小区的居住对象,安防等级要求,充分认识安防系统的重要性,从设计上严把质量关。做到:设计到位,深度合理,不留死角,系统健全,各系统能相互整合,系统布置合理。
2、设备选型技术先进,价格合理。一个住宅小区的安防系统通常是由一个以上的子系统组成,而每一个子系统又是由许多设备和部件组成。在这些设备和部件的选择上,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性价比。例如:楼宇可视对讲系统,通常由对讲主机、室内分机、电控防盗门和传输线路以及管理主机(可选)组成。对讲主机是选择数码型产品,还是直按型可视产品,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需不需要具备联网功能?室内可视分机是彩色的还是黑白的,需不需要具备联网功能,是采用手柄式,还是采用免提式,解析度是高一些,还是基本满足就可以?等等一系列问题在具体选型时必须要综合方方面面的因素,因为经费差距太大。
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全面落实有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重要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净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任务,完善制度规定,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学校的安全主体责任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校园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及重点部位,切实解决有效突出问题、疑难问题,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有效遏制校园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创建平安校园,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
三、工作重点
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教学楼、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宿舍、体育场地、厕所、仓库、护栏、围墙、大门、校园周边环境等。
四、校园隐患排查自理的重要内容
1、检查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
2、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学生教室、功能室、电线老化的情况等。
3、检查各功能室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的储藏、电线是否存在老化、现象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围墙、楼层是否存在裂缝、漏水、断裂隐患;在建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能否真正落实。
基本案情:
原告:受害人父母。
被告:事发地小区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2012年4月1日傍晚,受害人(2005年6月12日生)由母亲带领着在事发地小区公园内玩耍,几分钟后,与邻居闲聊的母亲发现受害人失踪,便开始在小区内边寻找并报警,一小时后,在小区景观河的亲水平台附近发现了已死亡的受害人,经鉴定死因系溺水死亡。为此,原告以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死亡为由,要求判令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以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死亡系原告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之子在溺水事故发生时年仅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外界危险性的认知能力较差。原告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对受害人的死亡存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虽对景观河安全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但未能充分注意,故应对受害人死亡承担直接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开发商以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向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开发商在开发房产时,除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完整、优质等要求外,对于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也应达到完备、安全等要求。物业公司在开发的小区内设置景观河的时候,应当考虑到该设施的设置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而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两被告虽然在景观河旁有过一些警示牌、围栏等设施,但缺少围栏、警示标志的场合亦不少,故开发商认为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理由,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对本案的研究及解析:
近年来,不管是宾馆、银行还是其他公共场所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消费者或其他参加社会活动者的人身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法律规定的以及其他实践中很多新情况的出现,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安全保障义务的争议与研讨也越来越多。对于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有很多规定,但直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才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规定,为司法实践及理论探讨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指导。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人应承担何种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在该场所内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参加活动的人的人身和财产所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其安全的义务。通过这一表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者应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一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首先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提供公开服务活动的场所,既包括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如宾馆、银行、餐厅,也包括非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如政府部门对外开放的办公区域、免费开放的公园、体育场、公共图书馆或者被分隔出来用于举办公益活动的露天场地。而管理者则既包括上述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包括所有者、承包经营者等。
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群众性活动,首先其外延相对宽泛,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其次这些活动既包括有交易关系的社会活动,也包括无交易关系的社会活动,如社区运动会或公益性晚会、博物馆的展览活动、美术馆画展、各种会议等。
本案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是事发地小区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二者是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范畴。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以有无第三人侵害时可以有以下划分:
(一)无第三人侵害时安全保障义务分为设备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1、设备设施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保义务人要保证其场所的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达到进行此等经营场所所需要的通常的安全标准;在投入使用相关公共场所或设备设施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安全的设施设备等,且在日后的使用中,必须予以经常、勤勉的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例如,商场、小区等公共场所的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畅通等等。
2、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安保义务人对于可能会出现的危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自己场所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如游泳场馆应配备合格的有资质的救生员,娱乐场所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合格的保安人员。另外在某些特殊公共场所如银行则需配备经严格培训上岗符合特定条件的安保人员。
其次,安保义务人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 比如刚刚做过清洁的地板较滑,应当有诸如“地板未干,小心滑倒”等字样的警示,有台阶的应有“小心台阶”等警示。
(二)面临他人侵害时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采取措施预防他人侵害的发生,如宾馆、酒店的保安人员应当对进入其场所的可疑人员进行登记、查问,预防场所内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进行制止,并在危险发生后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扩大或减少损失。例如,酒吧经营者在其顾客遭受故意伤害事件时,如果能及时阻挡、劝阻并有报警、救护的行为,其就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两被告作为事发地小区的管理者,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应保证其所建造的建筑物的完整、优质、安全可靠;在小区居民即将生活入住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完整、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等;服务管理方面,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并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尽到必要的警示和协助等等。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不同分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安保义务人要承担的责任也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1、直接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依据在于,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直接所致。安保义务人在这种状态下,是为自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直接负责,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当然,应该明确的是这种义务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合理”的认定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实善良的管理人应当具备的谨慎程度。
2、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的补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仅在该第三人不能确定、无力赔偿的前提下、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在其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全额追偿,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这里的补充责任是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来确定的,过错多少承担多少责任并可向致害的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两被告对其所管理的小区具有事实上的较强控制力,其应当能够识别并预见到小区景观河道的警示及相应保护措施不利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但其疏于设置,对景观河的安全防范也未能充分注意。故本案两被告均应对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但两被告是否要承担全部责任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两原告之子在小区河道发生溺水事故,在溺水事故发生时年仅5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外界危险性的认知能力较差。原告方作为其子施某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导致施某坠河死亡,其对施某的死亡存有重大过错,故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责任。
综上,本案中施某死亡是施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以及两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保护义务的不作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对施某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两被告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二者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玮,刘罡. 浅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问题[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2) .
居住小区是城市的基本构成,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它涉及到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小区建设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居住环境的优劣,而小区规划又是小区建设的先行,是影响小区建设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住宅小区居住环境的优劣,首先取决于规划方案的好坏。针对近年来国家提出将住宅建设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居民新的消费热点,并将住房制度由福利型分配转为货币型分配,住宅建设进入由“数量型”转向“质量型”的开发建设阶段。居住小区是城市的基本构成。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最终是为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使人能更好的实现他们的各种个人与社会活动。因此,适应与满足人的需求是住宅区规划的设计的基本要求。规划设计出一批居住环境良好、社区功能完备,具有当地特色的高水准的居住小区对我们来说已经成为一项急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要搞好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首先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居住区的生态环境系统
在住区规划中要防止盲目提高容积率、只重建房不重环境的倾向。对住区空间的布置,必须首先考虑生态环境,并按生态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在住宅布置、环境布置、交通系统等环节保证住区有充足的日照,清新的空气,良好的通风,洁净的水面,尽可能扩大绿化面积,提高植物的中面系数(多种树)和造氧功能。不让小区有泥地,以尽量减少尘埃。要充分利用原有树林和水面,并使其合理使用。绝不能盲目破坏自然山水,随便推山建房,砍树取地。同时要做到处理“三废”,净化空气和水面,落实防风、防尘、防晒措施,改善小气候,使住区生态环境比原来好得多。生态住区要提倡环保理念、节能理念,充分利用环保材料、节能材料,使用太阳能,节约用水,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2居住区空间布局合理化
居住小区的空间按其功能要求一般划分为公共空间、半公共空间、半私用空间和私用空间四级。公共空间即居住小区的公共干道和集中的绿地或游园,供居民共同使用。在公共空问的规划上应与文化建筑、水面、曲桥、草坪、树木、雕塑小品或城市公园、河流水系等结合在一起考虑,营造出一种舒适、幽雅的空间氛围。半公共空间,是指其公共性具有一定的限度的空间,作为居住组团内的半公共空间是供居民共同使用的,它是居民增加相互接触、熟悉、交流的地方,是邻里交往、游乐、休息的主要场所,也是防灾避难的疏散的有效空间,以及通过较完整的绿地和开阔的视野作为居民接近自然的场所。在这部分的空间规划上应注重根据各居住组团的不同组合方式来考虑,并保证其交通畅通、功能齐全。半私用空间是住宅楼幢之间的院落空间,是居民就近休息、活动和健身的场地,在设计上应注重其设施的多样化和完备性,把它规划成小区中最具有吸引力的居民活动空间。私用空间即住宅底层庭院、楼层阳台与室外露台。底层庭院的设置使居民可以自由种植,增加组团内的景观,又使居民有安全感。楼层上阳台可以眺望、休息、种植花卉,营造垂直绿化的景色。
3居住区的安全性
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安全与否,是小区居民极其关心的问题,要创建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不仅要有科学的小区管理制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小区规划的安全性,这其中涉及到居民的生理、心理安全和社会安全等因素。在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居民的有效防范行为,通过控制小区和组团人口、明确划分空间领域等措施来提高小区的安全防卫能力。①在小区和组团的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使住宅小区具有较强的领域性和归属性。②注重院落空间的强化,使居民之间既有充分了解和相互熟悉的机会,又可以使住户视线能够触及到住宅人口,便于对陌生人进行观察、监视。③注重小区交通网络的合理组织。在小区主干道的规划设计上要做到“顺而不穿,通而不杨”,减少交通环境的混杂,提高安全系数,在小区级道路的规划上尽量作曲形设计,限制车辆穿行的速度,达到安全与降低噪音的目的。同时,规划时应尽量减少组团的出入口,一般设置两个即可,以便有效控制外来行人任意穿行,从而起到安全防卫的作用。
所有新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必须将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建设规划中,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城市居民住宅建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部分。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试行)》(DB32/T024―93)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B50180―93)等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市建设局施工图审查办公室和市公安局技防办(设在治安大队)共同负责对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计的审查工作,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同步进行。对不符合安全防范设施规范、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
4居住区的配套服务
在住宅小区规划中,社会服务环境的营造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因为它不仅是解决居民日常生活活动需要的基本保证,也是小区稳定的物质基础。在服务设施的设置上要考虑居民的生活要求和行动轨迹,如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应布置成外向型,设在人流交通必经之路的出入口附近,使居民方便顺路购买。白行车、摩托车存放与垃圾处理也是小区服务环境的关键问题之一,住宅小区中的自行车库应遵循集中与分散的布置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种途径。如利用院落中的半地下室以及高架平台下部等。以往住宅的垃圾处理通常是将垃圾道附设于住宅的楼梯平台处,因而经常发生堵塞而造成臭气四散、影响居住环境,在住宅小区规划中可以将垃圾道改设在住宅内部生活服务阳台处,避免公共场所的交叉污染,也可以放弃垃圾收集方式而采用室外垃圾桶、垃圾箱和中转站来处理。在垃圾中转站的设置上应注意便于垃圾清运和处理,不要使清运垃圾的车辆横穿小区,造成污染的扩散。
5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不在满足于居住环境对于生活的基本需求.而要求居住环境更加人性化.更富有人情味,更能体现居住者多方面的需求。这就对小区的规划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从住宅小区的人性化设计、构建有序的空间、组织便捷的交通及创建文明环境等方面就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划措施.从而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易于交往的生活场所。
参考文献: